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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总结

时间:2022-03-09 02:48: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毕业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学毕业总结

第1篇

关键词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前伸性” 模拟法庭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的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传统的本科毕业论文有以下通病:选题大,观点旧,理论脱离实际,内容空泛,由此带来的拼凑现象,甚至是涉嫌抄袭现象在所难免,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更应当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更应当强调学生毕业论文的应用型和实践性,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1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改革目标及措施

受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能力的训练,存在着一个理论到实践的鸿沟。鉴于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两方面的特点。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他指出,在法律的学问的培养方面,“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我国的现代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步骤。由于教育理念的偏差,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缺乏有效的实践技能培训,综合素质较差。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改革的目标应界定为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具备问题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诉讼、法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了解并应对职业道德问题的能力的综合法律人才。

我院立足这一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本科毕业论文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探索。在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中增加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要求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设计模拟法庭,并通过模拟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后针对所选取的典型案例中其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2 注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的“前伸性”能力培养

按照上述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第一,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第二,熟悉司法审判技能,完成法律职业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进行研究。这些能力的培养绝不能靠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准备一蹴而就,而是要将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培养进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中,与日常教学(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案、课程论文、学年论文、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等)相协调,并融入其中。

我院开展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增设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种跨越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方式,检验学生是否具备了实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按照这一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不仅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作为考核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教师需要协助学生依次解决以下这些问题。

第一,如何选取典型案例。社会纠纷层出不穷,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何种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设计和再创造,适合学生编写各种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值得考量。

第二,如何避免模拟法庭设计及毕业论文流于形式。尽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在模拟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临其境地进行演示,但个别学生草率应付的情况很难避免,如何要求学生提高认识,并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

第三,如何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创新。创新是学术的价值和生命所系。学生的认知水平所限,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有限,如何通过教师有限时间的指导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

为此,笔者将以本人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培养法学本科生撰写论文的能力。

“前伸性”能力培养注入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 模拟法庭是为法学学生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审判,是教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具体审判制度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的一种教学方法和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中,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角,承担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职业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责任,需要将其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具体案件中。这一教学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实践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

以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而言,其教学内容主要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具有内容琐碎复杂、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必须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通过学生亲临其境地参加法庭审判过程,感受诉讼的环节及规则,远比教师在课堂中的单纯讲授要生动得多、形象得多。

2.1 明确教学目标

教师作为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指导者,应在开展教学活动之前明确教学目标。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的目标应立足于实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渐进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第一阶段,让学生熟练掌握民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程序步骤;第二阶段,引导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那样去思考,培养其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运用证据、适用法律规定、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等;第三阶段,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通过模拟案件的审判让学生产生对法律的兴趣及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进而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将这种感受自觉演化到未来的职业生涯中。

2.2 选择模拟案例

社会纠纷众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教师必须考量哪些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进而实现由教师指定案件逐步演变为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的过程。因此,教师在指定案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要紧扣课程内容,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希望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因为案例的选择必须与课程内容有衔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专业课程进行理论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难易程度适中,简单的案例会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习讨论的兴趣,而过难的案例会让学生无所适从,打击到学生的积极性。此时,指导教师要掌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三要预留争议的空间,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往往会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为学生提供辩证分析问题的空间,激活学生的学术创新精神;四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尽量选择他们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学习兴趣。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笔者的民事法学课堂的模拟法庭案例选择了“学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方面,案件当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案情贴近学生的校园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语言;另一方面,考虑到大二学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识,该案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学生能够通过查找资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据。

2.3 组织模拟审判

模拟法庭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应该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按照模拟法庭的审判规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分派角色。指导教师应先对学生介绍模拟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对一些细节交代不必过于详细,提供给学生一些可以发挥的空间。学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自愿报名选取模拟角色。当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长并征询其意见后,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将学生分为不同的模拟法庭角色组,如法官审判组、原告与律师组、被告与律师组、书记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等,便于学生进行集体讨论。教师可对每一组学生下达具体的任务,让其分头进行准备。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了使学生了解并熟悉庭审程序,可组织学生观看法庭民事审判的教学视频资料。 在观看过程中,教师应详细介绍整个庭审流程,如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宣判阶段等,以及每一阶段应完成的任务。同时,给予学生搜集资料、讨论问题的时间,教师此时只需做一个旁听者,不应主动提供意见,但可以给予指导性意见,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解决问题的(下转第59页)(上接第48页)方法。

(3)开庭审理。为使模拟法庭的效果贴近真实的法庭审判,笔者所任职的法学院专门改装了一间教室作为模拟法庭,供学生模拟审判之用,并且配备了法官服、律师袍及法锤等装备,设置“审判人员”、“当事人”、“人”及“证人”席等。整个审判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由学生承担法官、辩护人、证人、书记员等职能,组织法庭审判、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指导教师应认真观察,及时记录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程序是否遗漏或错乱、法律语言是否规范、法律知识是否运用准确、辩论逻辑是否清晰等。

2.4 模拟审判结束后的总结

模拟法庭审判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教学工作的结束。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庭审后的总结,让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对自己的表现发表意见,特别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确定、法律文书的拟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展开讨论。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指导教师可结合模拟法庭的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按顺序进行、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等等。通过肯定教学成果、解决疑问以及指出不足,启发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才素质。

第2篇

近年来,全社会就业形势不容乐观,高校毕业生就业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1998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全国高校法学教育繁荣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开办法学专业的高校达到640多所;北京地区亦有40余所高校开设法学及相关专业。根据办学类型和办学层次可以分为综合性院校、政法类院校、理工类为主的院校、财经类院校、外语类院校等。

从就业状况来看,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面临着突出困难,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以中央部属高校为样本进行的分析中,在11个一级学科中,法学的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一直较低。其中,近三年来全国政法院校(系)毕业生规模在4万左右(2008年~2010年,全国政法院校毕业生人数分别为4.25万、3.95万和4.83万),平均就业率保持在80%左右。

本文的研究数据来源于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以及北京地区4所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具有典型性且法学专业毕业生规模较大的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一手资料,选取时间段为2008年~2010年。

北京地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

1.北京地区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基本数据

目前北京地区开设法学专业的有40余所院校,且呈现出递增趋势。2008年北京地区共有42所院校开设法学专业,2009年有44所,2010年有45所。在这些高校中,2008年法学专业毕业生总数为7,696人,2009年为6,874人,2010年为7,104人(均含研究生)。

毕业生总人数中,本科毕业生人数呈递减趋势,2008年为5,389人,2009年为4,674人,2010年为4,623人;研究生毕业生人数稳中有升,2008年为2,306人,2009年为2,200人,2010年为2,481人。法学专业培养方式逐渐倾向于缩减本科生教育规模,增加研究生教育规模,法学教育总体规模保持平稳趋势。

2.就业状况

2008年~2010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逐渐上升,2008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为90.93%,2009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为92.68%,2010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为93.23%,与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趋于稳定、稳中有升的形势基本吻合。

从毕业去向来看,连续3年法学专业毕业生派遣人数基本保持稳定,但是有小幅下降,升学比例稳中有升。2008年的派遣人数为3,857人,占74.7%,考研与攻读双学位总共为1,042人,占20.2%;2009年的派遣人数为3,367人,占68.8%,考研与攻读双学位总共为1,266人,占25.9%;2010年的派遣人数为3,548人,占66.5%,考研与攻读双学位总共1,260人,占25%。出国的法学毕业生人数基本保持稳定,3年分别为265人、264人和258人。

从就业形式上分析,连续3年法学专业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人数有所减少。2008年为3,859人,2009年为3,415人,2010年为3,594人。自主创业人数有所增加,2008年为1人,2009年为2人,2010年为7人。志愿服务西部及北京基层的毕业生人数出现波动,2008年分别为9人和1人,2009年为26人和7人,2010年为9人和2人。升学人数逐步递增,2008年攻读博士后、博士、硕士、双学位的分别为12人、59人、859人和127人,2009年分别为14人、66人、986人和206人,2010年分别为22人、83人、1027人和136人。出国人数稳中有升,2008年为343人,2009年为362人,2010年为387人。

从就业地域来看,法学专业毕业生连续3年就业地域基本保持稳定。2008年~2010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在京就业的人数分别为3,309人、3,249人和3,273人,京外就业人数分别为2,364人、1,992人和2,078人。东部地区仍然是就业热点,3年中法学专业毕业生去东部就业的人数分别为4,586人、4,136人和4,098人,去西部的就业人数分别为496人、421人和556人,2010年去西部就业的人数有所增加。

3.四所样本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

通过分析与数据的比较可以发现,以采点的四所高校为样本,近三年,北京地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一是毕业生人数居高不下,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近三年,北京地区法学专业毕业生一直持续在七千人左右,2010年法学专业毕业生人数又出现了上浮。虽然近些年部分高校积极优化招生规模,缩减法学专业本科生人数,扩大法学专业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但是前者的缩减小于后者的扩大,法学专业总体的毕业生规模依然在扩大。在大学生就业形势整体比较严峻的大背景下,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尤其突出。

二是从毕业去向来看,除个别院校外,本科生派遣比例下降,升学比例上升。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除了Z大学之外,本科生的派遣比例都呈明显下降趋势,而本科生升学比例上升。这一方面说明在法学专业领域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学历,凸显学历的重要性;从另一侧面也说明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压力的增大,许多本科生选择了继续升学。

作为特例的Z大学,由于法学专业是其优势学科,学校内法学专业学习氛围较好,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也由于其作为各级法院、检察院的重点生源院校,加上近三年各级法院、检察院的扩招,使得Z大学的本科生派遣数量并未呈明显下降趋势。

三是除个别院校外,本科生签订就业协议人数减少。数据显示,大部分学校近三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签约人数中,签协议的比例有所下降,尤其以本科生中的比例较明显。这主要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目标基本为公务员,而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各级公务员招考应届毕业生的比例逐年减少,这严重影响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这一点可以从W大学的就业质量佐证。W大学的经济金融氛围较浓厚,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目标选择企事业的较多,受国家政策影响不大,因此,虽然从北京市整体状况来看,法学专业毕业生签协议的比例下滑,但是W大学的签约人数一直保持平稳上升。

四是从就业性质来看,法学专业就业传统领域出现危机。通过对就业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类型学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传统就业领域出现危机。以Z大学与W大学为例,Z大学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以往的就业性质以党政机关为多,但是比例也出现了逐年下滑的趋势,而W大学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以往的就业性质多以企业为主,近些年去党政机关就业的比例上升,这就意味着去企业的比例开始下降。这就表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原有的就业领域出现了变化,法学专业毕业生已经开始转变原有的就业目标,开拓新的就业领域。

五是从就业地域看,在北京就业人数总体下降,毕业生到京外就业人数增加。从就业地域来看,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本科生在京就业的比例逐步上升,但是研究生的比例却在下降。一方面,由于进京指标的严格控制,使得部分受毕业生青睐的单位无法解决北京市户口,另一方面,“村官”和社区工作者等服务北京基层项目的开展及公务员政策的调整,一些本科生选择了服务北京基层或者去乡镇就业,使得在京就业的人数比例上升,而研究生的就业观念还需进一步转变,许多研究生不愿意去基层工作,因此在京就业的比例有所下降。

结论

通过对2008年~2010年北京地区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以及就业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与分析,提出解决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相应对策,希望籍此能对今后北京地区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是要客观、理性、正确看待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并非孤立存在,是当前我国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背景下的一个具体体现。

二是北京地区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法学院(校)间“划分层次、区分类型、资源共享、市场开放”的就业指导工作思路;健全完善校(院)两级就业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是解决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需要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不断改进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第3篇

一、当前地方一般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讲授多,实务辅导少

课堂讲授是一种注重课堂求证式的实践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目的,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教学方法上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课后联系社会实际问题进行必要的互动探讨环节。课堂讲授中,教师要求学生根据社会现象总结出一种教材既定的结论,虽然可使学生在讲解过程中结合社会现象获得一些感性认识或体验,但是课堂学习是有限的,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并不直接,学生缺少必要的实务辅导。

(二)理论教学多,实践应用少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以通识教育为主要模式,注重人文素质教育,而专业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则相对薄弱。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讲授法学理论从抽象的概念和原则出发,照本宣科,缺乏与现实生活问题的联系。教学计划虽然安排了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环节,但缺乏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方案。学生缺少综合运用知识的实践训练,张口就是“门外话”。

(三)关心成绩多,注重过程少

学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后,将进行为期两三个月的社会实习,大多安排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环节大多采取个人自主的方式,实习地点、实习单位由学生个人联系、寻找。虽然有的学校能够集中组织实习,但也仅是提供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由于毕业实习的时间有限,加之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毕业实习只能是“走马观花”。

(四)专业强调多,素质培育少

目前高校扩招,教学规模扩大,教学设施相对缺乏,很多高校是在教学任务与办学效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只求完成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的基本任务,学生的能力、素质培育被忽视。实际上,当前各个高校在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教育问题上,更多的是关注学生各科成绩是否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实习单位的评语是否满足市场竞争中的文字要求等,至于学生能否在法学的知识殿堂中获得成为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那就只能看学生自身的发展了。

二、地方一般院校开展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思考

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200多倍。然而,2007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院校扩招与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的矛盾,成为地方院校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结合高校自身教育定位,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可以成为地方一般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理想选择。

(一)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单纯的理论性教学已经不能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实践性教学成为法学教育界广泛认同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培育法科大学生专业知识理论体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与素养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注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虽然当前法科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然而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却一直没有降温。造成这一反差的直接原因就在于高校培养的方向与市场需求的导向发生了错位。我们的高校在应试教育的后方依然延续着理论灌输的思维模式,法科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实务知识与经验,不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无法满足广大用人单位的迫切需求。因此,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亦应秉承社会需求为导向这一原则。

(二)创造条件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首发于美国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传统的法学教育虽然能让学生了解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诊所式实践教学课程通过选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把学生置于真实的环境中,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通过反复训练,就会把课堂上学到的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识,系统地运用到实际案件处理中。与传统实践教学环节相比较,“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要求法学院校具有较高的办学条件,诸如师资队伍方面,需要精通法律实务的“双师型”教师来担任诊所课程;教学设施方面,诊所课堂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当前开设诊所课程的大学基本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地方一般院校基本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使得“诊所式”实践教学只能是小规模发展、小范围活动。鉴于此,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方面,应着眼于应对人才市场的需要,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出发,创造条件,加快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三)健全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体系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应当依照法学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地方一般院校自身教育的定位、学生的实际情况等,针对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确定其内容体系:

1.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法学实践教育,一是从教学内容的角度而言,以教授实践能力为主,与理论教学相对应;二是从教学目的的角度而言,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这就与以培养学术法律人为目的的理论教学又区分开了。法学教育目标的不同对实践教学目标提出不同的要求。2009年3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应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培养应用型人才。可见,高校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方向已是大势所趋。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教育亦应如此。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培养目标理所应当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导方向,兼顾知识积累与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操作能力,使法科学生成长为依法实现正义的法律人。

2.目标的实施及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诊所教学课堂;二是旁听法院审判、法律义务咨询、假期见习;三是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体现了理论知识与素质培养的层次渐进性。首先,通过观察或参与实际或模拟实际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来感觉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获取法学感性知识;以此为基础,获得法律专业基本技能,即具备法律专业领域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如法律思维技能、法律方法技能、法律表达技能等;最后,尝试用新的理论、方法解决法律实际问题或者提出创新性观点,获得法律实践创新的能力。依方法论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应是先从初识(课程教学)到观摩(法庭见习等)再到尝试(模拟审判、实习等),最后到创新(毕业论文写作等)。过程之中其实亦并无主次、先后的固定模式,但感觉初识——感性认识——理性分析的思维成熟主线必不可少。可见,在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需要。

3.目标及实施的评价体系。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包括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实践教学学习评价体系两个方面。其中,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关键,一般包括信息反馈体系、监控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践教学的评价一般由学校教务部门和各系部共同完成,明确教务部门和各系部的评价职责,由教务处制定考核的总体要求和考核的指导性意见,各系部和专业教研室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考核。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发展趋势应由过去以学生学业成绩为标准转向为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量和学术水平以及教学艺术的评价,反映在教学内容上,应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为构成要件形成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体现实践教学的渗透性内容,看教师是否在实践教学课程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借助第二课堂等方式教授学生进行实践性反思。”

第4篇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第5篇

(2019年度)

本年度,我院以本科院校审核评估为导向,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抓手,以服务全院师生为宗旨,贯彻落实学校2019年度工作会精神,狠抓常规教学管理,注重过程和实效,实现了我院各项工作的稳步提升。

一、常规教学工作平稳

(一)教学计划执行规范

贯彻和落实了“三级工作制”,即由各教研室主任根据培养方案确定学期开课计划,提交专业负责人进行审核,报请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同时,学院督导全程督促教学计划的制度和执行,有效保障了教学秩序的稳定性。

(二)教学秩序有条不紊

我院以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为抓手,继续执行落实“三级检查”制度,对教师出勤、学生出勤、教学材料和课堂教学质量等进行了全面监控,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问题、总结经验、整改落实,有效保障了常规教学的平稳运行。

二、专项工作稳步提升

(一)考试组织工作规范有序,考试纪律良好

本年度,我院组织了期末考试、非毕业班补考、毕业班补考等工作,从试卷命题、考场安排、考前教育、考场巡视、改卷、成绩登陆到试卷复查等实行责任到人,相关人员签订考试承诺书,形成了出卷严、监考严、改卷严、复查严的“四严”考试风气和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

(二)教研室建设取得新突破

采取多种举措调动教研室在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本年度各教研室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在全院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我院刑法教研室和教法学教研室被评为校级优秀教研室。至此,我院校级优秀教研室数量达到四个。优秀教研室比率占到学院教研室数量的66.7%。

(三)教师教学水平稳步提升

本年度我院共派出三位教师参加参加河南省本科高校新入职教师省培示范性项目培训,举办了政法学院课堂教学大奖赛,参赛人数历史新高,大力提升了教师课堂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6篇

本次年会和论坛的主题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加强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会上,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飚,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作了重要讲话。林祥国介绍了江苏坚持率先发展、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和谐发展的情况。他说,江苏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包括法学教育和研究在内的法治建设,把建设法治江苏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率先”的战略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法治江苏”已成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品牌和一大亮点。刘对六年来法学教育研究会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她说,研究会6年来努力奋进,开拓创新,完成了预定的工作计划,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研究会的自身建设也不断得到加强;相信新一届理事会一定能够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继续奋进,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不断发展做出更加出色的成绩。

张文显教授在会上作了题为《贯彻十七大精神 发展改革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报告,对十七大报告有关教育的论述和部署的解读,有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解读,给与会者学习、理解和贯彻十七大精神,推进法学教育的创新和发展以极大的帮助;对2007年教指委在深入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创新法学教育的思想理论,修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探讨法学教育的分类指导和分类评估,积极参与国家精品课程推荐和评选工作,参与组织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优秀成果评选,积极开展法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法学教育论文集、法学教育通讯等,以及教指委自身的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他代表教指委提出的2008年主要工作计划包括,认真学习和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有关教育的重要思想理论;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重大战略部署:各个专门委员会要在工作中有所作为;推进法学教育教学分类指导的调研工作:完善法学本科专业一般评估指标及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在2010年以前尽快制订出法学专业规范;继续研讨示范性法学院标准以及确定示范性法学院的工作程序,拟定示范性法学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将示范性法学院建设列入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建议:完成教育部高教司等布置或委托的其他工作等。会议批准了张文显教授的工作报告。

大会听取了曾宪义教授所作的第一届法学教育研究会工作报告。报告中说,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以来,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教育部、司法部的指导和中央各政法部门的支持下,与法学教指委紧密配合,依靠和团结全体理事和全国法律院校,广泛联系法学界和法学教育界的同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更新法学教育理念,推进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此期间,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获得了飞跃式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全国各个学科中,法学学科是发展速度和改革深度最快最好的学科之一。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以来,启动了“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完成了《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繁荣法学教育研究、促进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教学评估体系、努力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拓展了法学教育国际交流空间,扩大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影响。报告提出,做好法学教育研究会工作,一要团结和依靠全国法律院校,与法学教指委密切配合,繁荣法学研究,推动交流合作;二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法律实践,密切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三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与会代表完全赞同曾宪义会长的工作报告,高度评价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

会议期间,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终身教授李龙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公丕祥教授作为特邀报告人就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发表了精辟见解。李龙教授分析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里程,新时期、新世纪面临的三大矛盾,着重强调要关注法律学生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制,强调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的教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教育、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建设。朱苏力教授围绕什么是合格的法律人、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这一法学教育的重大主题进行分析,强调培养法科学生的法治中国意识、法律生活经验和法律实践能力。公丕祥教授从法律职业素质的能力和法律教育的要求角度,阐述了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和改革发展的步调。在大会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基于自己的亲身经历,畅谈了大学管理的理念以及如何当好法学院院长的体会,对与会代表深有启发。

教育部高教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李静调研员介绍了“质量工程”的概况,特别是教育部高教司实施“质量工程”法学教育领域中有关特色专业、精品教材、人才培养、教学团队、双语示范课、第三届教学名师奖、国家精品课程、工程重点教材等项目的情况。法学院系如何做好申报和建设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她还就法学院系如何做好“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和建设工作作了说明。她建议,在教指委2008年的工作中,应加快法学专业规范的制定工作,确定工作时间表和相关计划;同时要完善法学本科专业一般评估指标及分类评估指标体系,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形成对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财经类大学法学教育、理工类大学法学教育、农医类大学法学教育和其他大学法学教育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案。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丁露司长总结了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六年来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经验,分析了司法考试面临的突出问题,并从政法队伍建设、社会需求,优秀法学毕业生选拔、司法考试的定位和司法职业准入标准层面,探究了司法考试的许多重大实践问题,并就法学教育如何加强法学理念教育、法治理念教育、法律基本素质教育提出了鲜明的反馈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会议期间,法学教育研究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曾宪义教授再次当选为会长,张文显教授当选为常务副会长,一批年轻的学者、法学院院长、系主任当选为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使研究会增添了新的活力,更有利于法学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协调发展。

会议,举行了第一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颁奖仪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报告了第一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的申报情况和专家评审组评选结果。“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全国性法学教育研究奖项。根据申报成果的学术性、创新性、独创性、代表性、对法学教育实践的指导意义以及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布局等诸多因素后,评选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一等奖获得者王健教授、霍存福教授、孙笑侠教授向大会汇报了法学教育研究的心得。

会议组织了四个分论坛的讨论。第一分论坛的主题为法学教育的理念,涉及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法学院的国际化以及如何看待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扩张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等问题。第二分论坛主题为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讨论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时代机遇和挑战、教学与学习方法的培养、诊式教学模式、学生读书、写作和学生就业等问题。第三分论坛的主题是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研究,主要讨论了加强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必要性(如法学教育的泛化、实践教学的弱化、法学教育教学缺乏质量标准)和如何建立健全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要进行法律专业的评估、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调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进行分类监控。第四分论坛的主题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提出了由于司法职业需求的模糊性对法学教育带来盲目性、法学教育忽视质量产出、陷入功利化困境、与立法和司法实际脱节等问题,强调要科学界定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要建立法律本科教育刚性准入机制的合理机制、强调法律本科教育要加强职业道德和伦理教育、强化技能教育等建议。

第7篇

法学专业理论体系庞杂,知识点繁多。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大多还是以传统的课堂灌输式教育为主,这种枯燥的教学方法难免会让学生产生厌学情绪,从而导致专业知识与实际相脱离,不能学以致用。微课内容简明扼要、形式新颖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微课教学应当成为新的教学模式在法学教改中得以适用。

关键词:

微课;法学教改;适用研究

一、微课的概念

微课是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随着人们对知识需求的不断提升,信息技术的不断演变,将教学资源、学科深度与信息技术不断融合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授课模式。近年来,随着微课在国内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的适用,越来越多的学者展开对微课的理论研究,研究结论总结为以下三种观点:

(一)微课是一种以视频为载体的教学资源

这个概念起源于美国的微讲座,这种微讲座通常以一分钟讲座和5-20分钟视频的形式呈现,随后加拿大也出现了20分钟网上视频讲座等授课形式。

(二)微课即微课程,是一个以微视频为构成元素的资源包

针对某一主题或学习者的兴趣爱好开发的,内容短小精湛、主题突出,侧重于对疑难问题的深度研究。此处,微课与微讲座的区别在于,微讲座是微课的一种表现形式,微课的内容要更加的丰富。

(三)微课就是一种教学活动

这是国内学生者普遍认可的观点,如学者黎家厚认为,微课是在新课程教学标准和教学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教学实际而研发的以简短的教学视频为载体,针对特定的教学重点和难点开展的教与学的过程。综上所述,不管各国学者对微课的概念表达如何,微课的特征没有变化,即微课是一种以信息化为承载手段,目标明确、内容精简的教学模式。

二、当前高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人才的培养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现实需求

法学专业的学习是一项充满未知而又艰辛的过程。且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要求也越来越高。众所周知,司法考试被誉为“中华第一考”又是考量法学水平高低的一项重要标准,但是,随着难度的不断提升,法学专业同学一战通过司法考试的几乎凤毛麟角。教师课堂讲授的知识不能应对司法考试,致使很多学生认为课堂上的学习是没有意义的。因此,高校应当因材施教,制定新的培养目标,更新法学专业培养理念,将满足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作为培养目标。

(二)法学课程的设置重理论轻实践

法学专业虽然理论知识丰厚,实则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据调查,普通本科院校除大四毕业实习以外,百分之八十的院校仅开设一门法学实践课程,即模拟法庭课程,除此以外司法文书也算是形式上的实践课程,甚至有些院校没有开设法律实践课。这对于法学教育来说是有缺陷的,高校要认识得到法学实践类课程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增设法学实践类课程,这不仅仅能够提升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能让学生在实际案件中理清法律关系进行案件处理。

(三)法学实践教学偏离法律职业化要求

如前所述,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缺乏实践教学,仅开设的为数不多的实践教学科目学分不高且脱离法学实践教学意义,实践类课程开设的主要意义在于帮助学生打开思维、发散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碰到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能够灵活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一一化解。但在目前法学专业的培养中,法学实践课程的开设尚未达到如此效果,高校法律专业的学习仍然是应试教育,学生对法律知识、概念的理解掌握仍然停留在死记硬背。教师们的授课也停留在对专业名词概念、构成要件的讲解,即使到了高年级校内外实习也处于无人问津状态。这种教学方式让学生思维变得狭窄,实际生活中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较差,从而偏离法律职业化要求。

三、法学教育改革中引入微课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的不断提升,但是,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归根结底,在千万法学专业毕业生中缺乏实务型人才,实务型人才要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做支撑。因此,法律专业学生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要不断的提升才能在就业大趋势下拥有核心竞争力。微课教学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在高校教学改革中逐渐引人注目。首先,在法学教育中引入微课教学的时机已经成熟。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智能手机大量普及使用,网络上微信、微博的推广也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这些都预示着“微时代”、“微文化”的到来。信息时代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每一位微时代的人们都可以通过这些网络平台更加迅速、便利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抒发自己的想法、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与陌生人交流学习俨然没有任何障碍。重点是,人们可以通过碎片化的时间去学习和工作,从而来弥补工作、学习时间未完成的任务,特别是针对目前的80后、90后的学习者和工作者,他们接收新事物的能力比较强,已经成为微时代的引领者。其次,实用主义价值取向影响了多数学生。学生使用微信等传播工具与他人交流已不罕见,在课堂上使用手机也成为普遍现象。目前,高校中无论是重点大学还是独立院校,无论是文科生还是理科生、专业课还是选修课,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学生在课堂上公然使用手机。大学生在接受传统教学模式学习的同时对这种新型的获取知识的途径尤为感兴趣,与其花费大量时间听教师讲授不如直接拿起手机进行网络互动、查询,相比之下这种学习方式更为节省时间,更加实用。特别是针对法学专业这种理论性较强,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专业来说,需要有足够吸引学生的教学方式和手段来获取学生的注意力。所以,微课以其简短的内容、精炼的外表深受微时代大学生的欢迎。最后,微课能够弥补法学专业教学的不足。传统法学教学主要是课堂理论讲解,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也大多是教师灌输、学生被动接受。况且无论是侧重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学习还是对法学专业素养的培养,教师的讲解时间都比较长,一节课四十五分钟,学生的注意力很难持续到半小时就已经开始产生倦怠情绪,所以,在课堂之上穿插使用微课教学就会丰富教学模式,传统课堂讲解不再单调乏味,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效率都会得以提升。

四、微课在法学教改中的适用

在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大方向下高校应当发挥学生主体地位,有针对性的培养人才从而满足社会职业需求多样化。着力培养一批法学理论知识深厚、熟练运用法学技能、善于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能够满足法律实践需要的实务型人才。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意识应当是培养优秀法学实务型人才的关键。因此,高校法学教学中引入微课教学能及时满足微时代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特点。

(一)适当的在传统教学中适用微课教学

正如前文所述,微课以短小视频的形式将有关知识点予以浓缩,内容简短富有针对性,学生在学习时有强烈的直观感,更容易把握教学重点和难点。这也就弥补了传统教学以灌输式教学为主的呆板模式。微课教学灵活多变,便于师生掌控,而且对于学生来说可以最大程度利用碎片化的时间来学习,提升学生对法学专业的感性认识,对于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来说应该大有裨益。在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哪些课程可以选择适用微课教学也是我们主要研究的问题。笔者在前期以《民法》课程为例做过调研,通过对一个专业共102人进行分班,一个班级适用微课教学,一个班级采用传统教学。学期中对微课教学班级进行民意测评,学生认可度高达89%,教师普遍反映学生课堂效果良好;学期末对两个班级学生进行期末考评,微课班级教学的学生《民法》课程期末考试平均成绩比普通班级平均分数高出1.87分,足以说明微课教学取得显著成效。笔者认为,《民法》、《刑法》这样的实体法,学生日常听说较多,感性认识比较高,对于那些学生接触不多缺乏理性认识的法学课程更应当适用微课教学,因为微课教学更能帮助学生提升对理论学科的感性认知。

(二)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穿插微课教学

培养法学实务型人才自然少不了实践性课程的开设,实践课程在法学教学中少之又少,按照种类划分有模拟法庭、司法文书、案例分析等形式,对于这些课程还是以传统课堂讲授的形式开课,对于培养学生的司法实务能力收效甚微。对此,微课教学可以穿插适用。例如,在模拟法庭课中,主讲老师可以以微课的形式将法庭庭审实录在课堂上播放给学生,告知学生庭审中的各种角色担当、每位角色的职能和权利义务、庭审程序等,课前经过如此直观的讲解和展示,学生就会有很深入的感性认识。在具体的模拟法庭课堂上教师可针对学生提出的疑难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法律关系从形式上也就不再杂乱,学生对整个试验过程也就比较清楚了,教师的的讲解就可以事半功倍,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得以提升。

(三)在学生考试考评中引入微课

在教学改革中微课虽然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加以运用,但在法学教学改革中微课还可以作为一种学生考试考核的方式得以推广。众所周知,法学教育主要采用理论教学法,包括考试考核。必修课以闭卷考试的形式结课,选修课以论文的形式结课,但是这样的考核形式并不理想,学生平时不努力考试靠突击,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起不到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作用,更不用说对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考查。教师可以以微课形式播放一段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视频,例如,《民事诉讼法》课程,播放一段民事审判视频,让学生总结庭审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诉由、诉求、证据材料等,查找庭审视频中暴露的问题,原被告及法官在庭审中陈述的措辞、证据有无证明力、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等。通过微视频的播放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各抒己见,学生的课堂表现也能作为期末考试中的平时成绩加以评比,这种形式更能考查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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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慕宜君,李润文.大学生上课玩手机普遍称听照本宣科不如上网[N].中国青年报,2011-06-15.

第8篇

[论文关键词]法律硕士 学位制度 法律职业 发展思路

我国自1995举办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以来,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法律人才匮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缓解。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体现了阶段性、政策性与探索性等特点,但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用性依然不够。面对新形势,如何解决好法律硕士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制定法律硕士发展规划,既是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关心的问题,更是教育主管部门、高层决策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的基本特点

1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场供求的变化,体现了阶段性与探索性特点,教育的规律性实现不够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举办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国家对法律人才的紧迫需求。由于建国后长期对法律不重视,法律教育与科研人才十分匮乏,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人才十分紧缺的状况。20世纪90年代初期,恰逢中国建设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时期,中国急需大量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而当时的教育机制、招录结构无法满足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借鉴美国的JD教育制度,开始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以缓解司法人才的紧缺情形。。国务院学位办于1995年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列为法律硕士首批试点单位,招收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分类培养。1998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招生。从2000年开始限制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经过这次调整,法律硕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决定通过部分高校法学院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过公务员公开考试招录的本科生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在校学习一年,再经过一年的实习,回到原招录单位工作。这次招录主要是基于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满足司法机关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在报考法学硕士的研究生中。调剂一批学生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类),学制两年。这次变化主要是因为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就业,而法律硕士招生有限,放宽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更有益于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所以,我国法律硕士招录政策变化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发展始终伴随着来自市场供求矛盾的压力,而较少基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规律性。

2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借鉴了美国JD教育经验,实践中遇到中国国情的强力阻抗,体现为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教育的趋同化

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借鉴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而设置,美国不存在高中起点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专科教育,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毕业生,经过考试和考核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目的是培养复合型与应用型人才。在美国,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种精英型教育,法律与其他专业不同,入学的门槛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质而言,赋予了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从其受法律教育的层次上看,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的法律本科,即为初次法律学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国有着比较严格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体系,在举办法律硕士以前,我国就已经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之间存在着层级性,前一学位是后一学位的基础,具备了前一学位方可申请后一学位的学习.学位的不同意味着待遇的不同,其等级性十分严格。我国的法律本科招收对象为高中应届毕业生,法学硕士招收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学生,法学博士招收的是已经具有硕士学历的学生,其专业限制只是各个培养单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鉴美国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学习三年后再授予学士学位,在中国是没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们虽借鉴了美国JD教育的招生模式与培养目标,保证了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生报考,但在学位授予方面,我们不得不本着中国现有法律教育的国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享受与法学硕士同等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高校主要从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并无培养应用型职业性法律硕士的师资、图书资料、法律诊所,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区别并不明显,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法律实际能力的养成等各个方面区别不突出,造成两种不同培养目标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养模式,其区别依然是因其开始报考时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采取了从试点到正式举办再到逐步推广的策略,法律硕士教育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绩

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道路上,基本沿袭了我国改革的一般思路,即从试点到正式举办,最后到逐步推广。我国最早的法律硕士是在1995年开始试点的,最初的试点单位为8所高校,2001年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高校为28所,2009年已经达到115所。为了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先后成立了两届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与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入学考试从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统一。1995年根据报考者是否拥有法律本科学习背景,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1997年开始实行全国联考,全国统一命题。2004年起法律硕士的命题与考录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1996年招生人数为488名,1998年为1072名,1999年为3 100名,2000年为5 360名,2001年为7 392名。据各校历年的招生简章统计,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非法学法律硕士招生数为345人,法学类法律硕士为330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非法学类为200名;中国人民大学非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法学类法律硕士为90名;北京大学法学和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共300名。数量不断扩大,规模效应逐渐凸显。经过十余年法律硕士招生培养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门不断从实践中调研,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趋向科学与规范。

二、现阶段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急剧扩大,特别是2009年法律硕士开始招收应届法学类考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多种形式并存,法律硕士的培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难题。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第二学士学位多轨并存,亟待调整规划

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存在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这样一个特殊历史时期,导致法律人才极度匮乏。为了充实国家司法队伍,解决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须采取一定的短期行为和一定时期的政策性行为,在职法律硕士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可以认为是国家在短期满足司法人才的一种救济措施,而法律硕士却可被视为是一项较为长期的行为,而法学类法律硕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项比较仓促的行为。为了满足市场的急需采取的某种应急措施,必然与长期发展起来的符合教育规律且比较稳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产生冲突。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在入学基本条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与法律硕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学制上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两年,但法律硕士待遇为研究生,而法学第二学士是研究生班,两者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与在职法律硕士两者也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学生,而在职法律硕士从最开始只允许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报考,逐步放开到有三年工龄的法律实际工作者。前者为学历教育,颁发研究生学历与学位证,后者只是颁发学位证。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类)两者的区别只在于生源背景与学制不同,法律硕士的生源为非法律本科学生,法学类法律硕士招录对象为法律本科学生,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两年,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三年。除此之外没有多大的区别,课程设置、人才培养上体现不出其特色。特别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大量的扩招,由于高校的饱和以及博士数量的增多,法学硕士已经无法寻求科研性岗位,转而与应用型法律硕士展开竞争,造成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相互重叠,无法凸显不同类别的优势,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调整规划。

2 我国高校的优势在于培养学术型人才,而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着根本的缺陷,难以担负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任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教育性上应该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说职业性上,则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从我国现行高校评估体系上来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决于课题与发表的论文上,对于教师的评价也主要在于主持课题与发表文章数量上。高校关注的是其在行内的排名,教师关注的则是其职称,上课很好但是一辈子评不到职称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课照样可以评教授。由于科研的压力和繁重的教学任务,法学院教师难以深入到实践中去从事法律实务,况且在中国的现实中,不是拥有司法资格的教师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学校发文禁止教师兼职从事实务工作,这样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脱节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对于定位为研究型与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来说,既能发挥高校教师的优势,又能让教师的学术得到较好的传承,秉承师徒关系,所以法学硕士研究生更受教师的青睐,其教学质量也较为令人满意。相反,法律硕士教育由于定位为职业性与应用性,很少教师有比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视为是不务正业拼命赚钱的兼职律师教师,这部分教师在学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这些教师也基本不会将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经验教给学生,以免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由于这部分教师整天忙于接案、办案,较少关注学生的学业,难免生出浮躁之气,学生难以从这些教师身上学到职业技能。有些学校聘请一些实务界人士来给法律硕士上课,施行双导师制度,但是学校往往计算其办学成本,有经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也往往不会因为学校付几十元甚至几百元钱一节课的薪酬去上课,因为他们大都还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满。双导师制度看起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学生往往只能联系到学校的导师,难以联系到实务界的老师,实际上也是徒有虚名。从总体上说,高校难以担当应用型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之间认可机制的欠缺,公务员招考岗位设置对法律硕士有一定歧视,导致其应用性优势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法律专业硕士定位为“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有关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硕士教育缺乏一个政策性或者说法律性的职业认可机制,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人才竞争时没有体现其优势。1995年出台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规定:“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和2001年《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分别规定,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法官和检察官资格。但是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所有法律执业者均需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导致相关的待遇无法兑现。另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法律硕士要成为检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过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和复合型特点在择业时没有得到展示、发挥,与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学硕士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了。同时对于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国家没有一个整体的评估体制,图书馆书籍、师资配备、实训基地、法律诊所、社会评价等各校参差不齐,导致法律硕士教育在高校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高校创收的一条重要渠道,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堪忧,法律硕士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顺多类型硕士研究生教育关系,大力发展应用型法律硕士教育,适度抑制法学硕士招生规模

大力发展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设置之初的基本指导思想。1994年国务院学位办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几点原则意见》指出,“在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创设及其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将与法学硕士双轨并存,以适应人才培养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体制不断发展。从发展目标上看,随着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教学科研人才主要通过博士生教育来培养,法学硕士将逐渐减少,最终与法律硕士专业并轨。”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亚杰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认为:“这二十年,我们主要的精力放在培养教学、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们正努力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结构调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发展专业学位,大力培养应用性高层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须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但是这么多年来,与法学硕士教育规模扩招相比,法律硕士的扩招速度比较缓慢,从招生总量上来看,很多学校法学硕士人数依然大于法律硕士生人数。由于高校科研机构所接纳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学位的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只能进入其他应用领域。法律硕士扩招与法学硕士限制发展成了必然,但法学硕士培养实际上为高校之优势,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发展将对整个法学教育发展不利。笔者主张不受理新增法学硕士点的审批,同时对于现有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应该进行数量限制,将所有新增的硕士点用于法律硕士专业的审批,将所有的新增人数用于法律硕士点的招录。再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并轨。对于两种不同类别的法律硕士关系的处理,笔者以为应该维持现有状态,因为现有中国法律本科生数量庞大,限制法学类招生,同时法律硕士又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学本科生的求学之路。严格限制法学本科招生也将导致我国高校很多教师失业、教学资源严重浪费,不利于法学教育的长久发展。

2 坚持以高校法律硕士培养为主体,发挥司法部门的职业能力优势,探索法律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的新思路

正如前文所言,中国高校是以学术为基本导向的,教师注重学术,法律应用能力弱,难以承担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但是法律硕士又是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宗旨的,如何协调其矛盾成为难题。笔者以为,从长远看,将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由高校承担其法律理论教育功能,由法律职业培训学院承担法律职业教育功能较为合适。法律硕士的第一学年由录取学校承担其法学理论教育,进行一定的学术训练,第二学年由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学院进行职业能力培养,第三学年由仍然由高校承担其毕业论文写作以及相关毕业工作,实行由高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共同培养的机制。这种分离培养必须是实质性的分离培养,职业培训学院必须为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导师,有专门的学院教师进行管理,调配实习单位,设置专业课程,一年后经过课程考试和业务能力考核,进入第三学年的学习,学生毕业文凭上可以加盖毕业学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两个单位的公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职业机构的培养能力,可以由各省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以及律师培训机构担负起临时培养的职能,因为这些机构比较规范、师资力量也比较强,能够承担法律硕士的培养职责。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些机构合并,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培训学院。

第9篇

 

一、法学人才与国际法律市场契合度指标

 

法学人才与市场的契合度是以职业个体与职业市场为检视视角,不同于单纯检视法学人才对知识熟练与应用的程度,更具客观性和全面性。这一指标又可细分为双向满意度、工作效能度、人才阶层合理度三个维度。

 

双向满意度即法学人才与国际市场的相互认同、相互依赖、相互信任。法学人才要融入到国际法律市场中需要法学人才自身对从事国际法律实践或是研究国际性法学理论具浓厚兴趣,也即法学人才进入国际市场的自发性。这种自发性的前提是法学人才对国际法律市场的认同与信赖。同时,国际法律市场对法学人才的认同使得市场可以接纳更多的人才,更显其开放性,而开放性是市场重要的特征之一。因此双向满意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才与市场的融合性程度。

 

工作效能即法学人才在现有市场环境中工作的能动性与创造性。这也是法学人才自发进入国际法律市场后二次自发性行为,是法学人才立足法律市场的重要工作态度与方式。当人才将工作看作是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而不仅仅是生存手段时,工作才会变成自动自发的行为。因此工作效能的高低是衡量法学人才对所从事相关领域的持久性,也是考量人才与市场契合度强弱的重要指标。

 

人才阶层合理化即法学人才在职业生涯发展过程中均可以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不同阶层的市场环境。人才在逐步实现职业生涯目标时,各阶段所需的工作空间不同。根据舒伯的“职业生涯理论”,人生职业生涯发展可划分为成长、探索、建立、维持和退出五个阶段。他认为每一阶段都有一些特定的发展任务需要完成,每一阶段需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准或成就水准,而且前一阶段发展任务的达成与否关系到后一阶段的发展。①因此,每一阶层之间合理衔接,才能给不同生涯发展阶段的法学人才提供发展动力。而合格的国际型法学人才必须在每一阶层都可以实现自己的阶段性职业生涯目标,这是考量人才与市场结合的完整度维度。

 

以上述三个维度去考究目前法学人才与国际法律市场的契合度,可分析出现实中的诸多瓶颈,并据此得到因应策略。

 

二、高层次法学人才与国际法律市场结合过程中的职业困境

 

国际法律市场不仅包括国外的法律市场也包括含有国际化元素的部分国内市场。愈来愈多的国内法学毕业生赴国外修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并选择在国外法律市场工作。同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大量国外经济实体进入国内市场,使国内法律市场也呈现国际化的特征。因此,法学人才虽在国内工作也无法避免的需要具备国际视野与国际化的法学知识功底。可见,不仅是国外抑或国内,高层次法学人才都逐渐趋向与国际法律市场相融合。但在其与市场相融合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瓶颈,导致生涯发展不顺畅的结果。

 

(一)人格与职业不适合

 

霍兰德教授在其所著的《职业决策》一书中描述了六种人格类型即实际型(Realistic)、研究型(Investigative)、艺术型(Artistic)、社会型(Social)、企业型(Enterprising)、传统型(Conventional)。相对应的,职业也可以分为六种类型,法律职业也如此。法学人才首先要明晰自己的职业人格与所对应的职业类型,在进入国际法律市场时,才能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获得其需要的机会与奖励。这种情形即称为“和谐”(congruence),也称“人——职匹配”。②

 

考究目前的法学毕业生,特别是进入国际法律市场的毕业生,会选择进外企法务部门、国际律师事务所、出国深造等就业路径。但在不明晰自身职业价值观、职业人格及职业适配性的前提下,依主流做出的职业选择自然也无法达到前文所述的“双向满意度”。

 

(二)能力与职业不匹配

 

职业人格类型决定职业路径的选择,影响着“双向满意度”的实现。而专业知识结构决定着具体职业的选择,影响着“工作效能”的提高。职业人格可以通过测量而知晓,但专业知识结构的养成与构建非一日之功,特别是国际法律市场对法学人才的国际化要求。

 

据笔者研究,法律职业除了可分为六种类型外,各类型之间对法学专业的相关性有强弱之分。笔者认为专业与职位的相关性可以分为三种:Ⅰ型为专业与职位相关。如法学专业与律师、法官、专任教师职业的关系。Ⅱ型为专业技能与岗位相关。如法学毕业生在数年的研究生学习中,培养了考究外企规章制度合理性的能力,这与外企业管理部门所需要的技能有一定相关性,因此一些国际型法学毕业生也会被外企单位的法务、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聘用。Ⅲ型为专业素养与岗位相关,这里的专业素养实质上就是指“软技能”。如综合素质、沟通交际能力较强但法学学术水平较弱的毕业生,可从事争取案源、与当事人沟通抚慰的工作。

 

三种类型对法学人才专业知识结构的精专性要求是不一样的。职业主体若从事与自身专业知识素养不相当的职业,便不能做到学识与职业相匹配,导致工作效能低下。这也是人才与市场结合时经常遇到的困境。

 

(三)职业设计不科学

 

法学研究生经过主干法学课程的通识教育后,在研究生阶段便将精力放在重点学科的纵向研究。这其中,存在两个被忽略的问题。一是因为太过专注于本学科领域而忽略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特别是国际化视野的培养。二是因为主要精力用在法学研究上而忽略了对职业生涯的设计。实质上,对于欲进入国际法律市场的高层次法学人才而言,这两个问题相互关联。若无具备国际视野的法学知识结构,自然也不会有从事国际法律事务的职业生涯设计,因为职业生涯设计包括求知生涯在内。

 

现实中,职业设计不科学性表现在:第一,设计滞后。职业设计是一门系统工程,它需要从学生致力于进入国际法律市场之时便应开始,而不是进入国际法律市场后。第二,设计片面性。根据职业主体的职业兴趣、业务能力、职业人格、职业价值观等因素综合设计出来的职业生涯是比较科学的,不会出现频繁调整的现象。也即是说法学人才依全面的、科学的职业生涯路线发展不会轻易出现跳槽现象。若只以某一方面,如兴趣爱好、薪水福利等因素做考量来设计职业生涯,就业的失落感会很大,否定原设方案跳槽的可能性会增大。第三,设计静态性。学生不能以动态的眼光来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以致于不能预测到未来较长阶段应做何种准备、何种调整。当人才在某一职业层次工作时间太长会产生职业惰性从而失去工作积极性,职业生涯自然会发展不顺畅。

 

综上,高层次法学人才在与国际法律市场结合时契合度不高有三个瓶颈。一是“进不对”,即没有选择合适自己的国际法律市场。不能透彻了解法系的区别、地域的区别、不同法律职业的区别等,“双向满意度”肯定不高。二是“定不准”,即法学人才的能力定位不准,盲目从众择业,这必然导致“工作效能”低下。三是“呆不久”,即法学人才在进入国际法律市场后才开始重视职业生涯设计,跳槽转岗现象明显。法学人才的高易动性将带来人才阶层松动,使得“人才阶层不合理”。针对这三个瓶颈,法学教育者应重视高层次法学人才的职业生涯指导与国际法律市场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构建。

 

三、培养与国际法律市场高契合度法学人才的因应策略

 

(一)培养的起点:主体与法律职业的探索

 

教学模式上,应做到法学专业课堂与职业指导课堂相融合。采用“职业测评——普适教学——分类教学”的新模式。首先教师设计出法律人格类型检测量表,并与之对应的参考法律职业,学生可以根据量表初步检定自己的职业倾向,以便在接下来的教学培养活动中予以验证和固化。其次,教师在课堂上应照顾到各类型职业所应具备的法学知识。最后,根据不同学生的职业倾向有针对性的举行小群体辅导,提升学生某方面能力。如要从事法律社会工作的学生,加强与人沟通能力是必要的。

 

教学方法上,要注重学生的自我探索而不是灌输式教授。教师的角色更像一位唤醒者,唤醒沉睡在学生中的职业探求欲望。从一名不知何为的学生变为一名知为何,知何为的觉醒者。如学生倾向于涉外律师职业,可以通过让学生分别扮演律师、法官、检察官、本国当事人、他国当事人等角色进行法庭模拟,从不同的视界观涉外律师职业,不同的心境悟涉外律师人格。如此,学生会自发的了解到要欲从事的职业与自身能力是否相匹配。

 

(二)培养的关键:国际视野与综合知识结构的构建

 

正如南京大学杨春福教授所述,国际视野与研究能力是国际化研究型法学人才培养的着眼点。③国际视野及综合知识结构除需了解域外专业知识的基本要求外,对民族特性、法律思维、法律用语等也应重视。基于此,可以从三方面着手培养高层次学生的国际视野与综合专业知识。

 

第一,改革研究生英语教学内容,从单纯的听、说、读、写转变为融入外国法律文化与法律思维的英语教学。英语是进入国际法律市场的语言条件,不可或缺。法律院校的英语教学团队应由中国英语教师、中国法学教师、外籍英语教师组成。中国英语教师须有基本的法学知识,承担英文法律文书写作的教学;中国法学教师须有国外留学背景,承担外国法律思维的教学;外籍教师承担着听、说、外国法律文化等教学。

 

第二,重视课堂外涉外法律事务的实务性教学。因为研究生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在此阶段多开展实务性教学已具备可行性。同时,实务性教学也是对上一阶段职业倾向测试的验证,做到在课堂内认知各职位所要求的法律人格,在课堂外固化法律人格。最终完成不同类型的法学高层次人才培养。

 

第三,开展域外短期法律课程夏令营,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与美国OCU法学院合作的暑期项目。将学生放置真实的实务环境中完成法律人格的固化可以提前检视法学人才与国际法律市场的契合度。

 

(三)培养的成果:法学人才职业生涯的良性运行1000字

 

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对其职业生涯的指导力度不够的。因为高校认为职业生涯指导课程在本科生阶段已经教学完结,法学研究生教学应以学术素养的锻炼为主,多做法学理论研究,多锻炼法学思维,多撰写学术论文。没有以职业生涯设计为导向的法学研究生教学对人才的培养是有缺陷的,不利于人才与市场相融合。因此,高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应针对欲进入国际法律市场的学生专门开设职业生涯指导课程。同时,还应重视学生毕业后对其职业生涯发展的跟踪与指导。

 

结语

 

依前文所述,法学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否与国际法律市场契合,考究的是双向满意度、工作效能度、人才阶层合理度。质言之,是考究高层次法学人才在国际法律市场的职业生涯是否处于良性的运行轨道。这也是检验法学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借鉴职业生涯发展周期理论总结出法学人才在国际法律市场中的职业发展轨迹图,引导法学人才职业生涯道路的调整与修正,最大限度的帮助学生解决职场困境,实现“人——职匹配”的职业目标。

第10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学教育 职业能力 培养模式

21世纪最热门、最受青睐的职业中包括律师、法官、法律职业者。这些都为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提供了契机,因而许多高职院校设立了法学相关专业。但目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尚存在着教育理念滞后、教学方法陈旧、课程体系混乱、实习流于形式、教材脱离实际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高职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将无力参与社会的竞争。那么,高职法学教育该如何打开局面,开拓一条生存之路呢?这无疑给我们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崭新而紧迫的课题。

高职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实践能力强、能够迅速投身岗位的毕业生,实践是实现其教育目标最直接的途径。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通过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实践环节,对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1、教育理念滞后,阻碍了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

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学校若一味地追求就业率,鼓励学生早就业,甚至办理预就业,就将教育变成了买卖毕业证书。因为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的招生指标,在这样的氛围下,学校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加之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不重视个人特长、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使得许多学生法学基础薄弱,动手能力差,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团队精神,无法适应社会生活。

2、教学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市场法律人才需求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大多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和模式,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是被教对象,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讨论和交流。教学的目标大多是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学生记完上课笔记为圆满。学生很少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相左而通不过考试。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走向社会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3、课程体系混乱,缺少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

高职法学教育出现的时间不长,课程的设置还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安排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部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压缩法理学、法制史等基础理论课程门数、课时,增开了民商法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学校就开设一门相应法学课程而紧随立法指挥棒的奇怪现象。同时,忽视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高职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这样的结果既达不到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不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理论功底浅,动手能力差。

4、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职业能力培养的目的

现行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学生毕业实习都急需完善。以往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个别高职法律院校便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任何一个单位实习。到底在哪里如何进行的实习,学校及指导老师的安排几乎是流于形式。

5、教材脱节老化,影响了法学教育效果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尚未准确定位,高职法律院校一般是专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很大,法学专科毕业生既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也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将来的生存问题使一些高职法律院校教师人心不稳。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甚至一些院校仍用本科教材,其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即使是一些新编的高职法律教材,教师们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不知道给学生讲多少内容,没有真正理解“够用”的内涵。

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这些现实问题,通过市场调研,调整专业方向,找准学生就业对应岗位,完善课程体系,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1、课堂教学,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模式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课堂教学中大力推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目的,贯彻和落实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文化管理的基本理念,在教学中始终突出“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将学生推到台前,教师退到幕后,大量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角色转换法、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辩论式教学法等职业导向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要求在案例中学会思考、学会分析,调动了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为理论联系实际找到了结合点,使理论课教学更加切合学生的特点,夯实了职业技能培养,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在模拟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全力承担整个流程的全部具体事项,从案例的选定、角色的分工与演练、法律文书的撰写到模拟法庭的组织与实施、案卷的整理归档、模拟法庭的总结等活动都由学生完成。 在这些具体的职业行为训练中,学生收集、筛选、处理资料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实际动手能力等各方面的职业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和锻炼。辩论式教学将辩论全面引入到法律专业的学习过程中, “以学生为主体”,将课前的准备、课堂的教学和课后的总结、辅导等教学环节有机地结合,结合现实深入思考、提出问题,通过辩论活动获取知识、拓展视野、锻炼口才、培养胆识。头脑风暴法则更加注重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性素质,锻炼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深受学生欢迎,为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奠定了基础。

2、实训平台,开展定期法律援助(诊所式教育)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与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雨花区人民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雨花区雅塘村社区、香樟社区、井湾社区、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等二十余家单位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学生每周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教师进行诊所式教学。法律援助是在职业真实情景下的解决法律问题,成为锻炼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走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各种法律问题,既弥补了课堂教学的欠缺,又凸现了法律援助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使学生的职业技能大大提高。同时,法律援助对象常常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能让学生培养“爱众亲仁”的职业道德。长沙民政职院法律援助站自2005年11月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共接受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办理援助案件346起,其中刑事案件55起,民事案件218起,行政案件11起,依法调解民事纠纷62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长沙市“社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职业技能显著提高。

3、能力提升,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

法律事务专业根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制度》,在第五个学期的十七周起,全部学生进入为期6 个月的顶岗实习阶段,学生根据教研室的统一部署,分布到二十余个实习基地进行顶岗实习。实习期间,学生对照相应岗位需求,培养职业技能。法律事务专业制定了《法律事务专业顶岗实习规则》,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纪律、实践报告要求等;每位指导教师均制定了本实习小组的顶岗实习制度方案,包括实习要求、实习规则、成绩评定等。顶岗实习阶段,要求学生掌握相关司法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熟悉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要求、工作方式等,并根据顶岗实习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完成毕业实践报告;顶岗实习过程中,了解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掌握法律热点问题,跟踪某一法律案件的全部过程,通过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实的职业技能。

三、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成效与不足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在课堂教学中大力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搭建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形式的实训平台,实现为期半年的工学结合的定岗实习制度,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1、职业能力明显增强

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目标是培养有一定法律实践能力和辅助管理能力的基层实用型法律服务人才。通过课堂的职业行为导向教学和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明显提升,尤其是参加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学生,具备良好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有的毕业后短期内通过了司法考试,并直接考入法院、检察院从事审判和检察工作;也有的直接考入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和书记员的工作;有的进入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的工作。这表明,通过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们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

2、专业知识进一步夯实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接触到一个个真实的案件,面对着每一个法律援助对象,聆听着真实的法律故事,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答疑解惑,评估法律风险,或调查取证,寻找相关证据;或出席法庭,为其据理力争,使得专业知识进一步拓宽和夯实。同时,学生掌握了不断获取新知识的方法能力,这样既能使学生解决眼前遇到的现实问题,又能使其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3、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深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和各种法律问题,对于提升学生在人际交流、公共关系、组织能力、团体意识等方面大有裨益。这些恰恰是课堂教学所欠缺的一面,却又正好是实习实训活动所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例如2009年7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招录5名书记员,结果4名为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专业学生。

当然,目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教育的定位不准确。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如何理解“应用”的内涵?许多高职院校发生了偏差,因而不重视实践教学,没有将学生的实习实训作为重点来抓,实践性环节不突出。

其次,高职教育思想上的认识不足。一是认为高职是高等教育中的“次等教育”;二是认为高职是短学制专科教育层次;三是政策上不能一视同仁。这些教育思想上的错误认识,无疑会影响高职法律教育。

再次,高职教育经费上的困难。近年来虽然我国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有很大发展,但办学经费短缺仍然是限制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的重要因素,政府出资十分有限,学校办学压力普遍较大。

参考文献

[1]Titim.Liu.王慧 译《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5。

第11篇

关键词:创新创业;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高等教育法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090-02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社会实践活动都有预期的目的,教育作为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其目的指明了在一定社会中要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的根本问题,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1]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就是为社会、国家培养法律人才。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趋于完善,改革开放的深化与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与实施,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会更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社会对法学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会适用法律是不够的,还要具备创新的能力。创新创业背景下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出一辙。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之一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16条第2款又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提出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即强调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理应有自己的特色和创新。当前,我国传统法学人才的培养仍专注于书本和课堂理论知识的传授,忽略系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法学是实用性较强的学科,适于创业创新,但传统的教学方法不适宜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

二、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原则

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是沿袭了前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这种模式及其教育观念的根本缺陷在于专业口径过窄,严重阻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不符合创新创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须服务于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

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学校的发展定位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型高校;另一类是应用技术型人才。两种不同的定位类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往往呈“哑铃型”形。研究型学校过于注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不足;应用型高校实用主义过于强烈,忽略了法学理论学习。因此,以往的法学人才要么掌握大量的法学基本原理等理论,但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要么是对照法条,生搬硬套解决问题,但不知为什么这样解决,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我国著名普通民办通高等学校黄河科技学院的“本科学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非常契合创新创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二)法学必须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学是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高校内所学的知识都要付诸于实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学人才一般以下几种类型,培养每类人员所适用的教学方法是不同的。一是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法学学科发展人才。这部分人才要求最高,需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向前能深刻理解法学发展历史,向后能预测法学的发展方向,横向能了解国外的法制现状,发现国内法学的不足,提出新的问题。这部分人多数在高等学院或者研究机构中。二是肩负着法学人才培养任务的高校教师。这部分人不仅要掌握法学的理论及技能,更重要的要掌握教育方法和教学技巧。三是用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直接服务于经济技术发展的广大司法战线一线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

(三)创新法学人才与创业法学人才的论述

如果把创新创业分开来看,创新法学人才应是上述的第一类,能推动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学学科发展的人才,创新人才更像是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人员。但是,把两者合起来并非如此,法学的创新创业人才是要求并非是进行重大理论创新的学术大家,也不是只会生搬硬套法条的法律工人,创新创业背景需要的法学人才是大学毕业生或者在校学生,能科学地进行职业发展规划,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经济组织形式,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在利用自己的技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法学内容或者服务方式有所改变或创新。可见,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问题和原来并无矛盾,创新创业适合于各位类型的学校。

另外,应适当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从小学到大学,我国的学生是在应试教学的大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具有很多的共性,例如创新能力不足、动手能力不强等等。但是,这些大学生由于天生的性格不同,生长环境的差异还是表现出来很多个性的差异。有些孩子天生喜欢钻研,进行理论研究;有些喜欢动,实践能力强。教学方法要结合这些孩子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三、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我们通常把高校根据人才培养定位的不同分为研究性大学和应用型大学。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上讲,研究型大学和应用型大学分类并不准确。从根本上讲,不管那一类大学,培养的人才都要参加工作,把所学的法学知识付诸于实践,都要应用。不同的是工作的性质不同,有的是为了解决现实司法实务问题,有的是解决法学的理论问题,从这个角度说都是应用型的。因此基于这个角度本文把大学分为法学理论应用人才培养,法学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在其他学科有高层应用型技术人才和一般应用型技术人才,其实人才没有高低之分,仅是分工不同,因此笔者把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分为理论型应用人才的培养和实践性应用人才培养。解决理论问题和解决实践问题。

(一)法学理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法学高校在学生中间通常有这种“四大天王、五大政法”之说。四大天王指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五大政法是指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如果从办学的综合实力来讲,这类院校更有可能培养法学理论应用型人才。如果从不同的学习阶段来说,研究生教育阶段,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更适合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理论问题和司法实务问题,所需要具备的理论知识是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也是不同的,因此培养解决理论问题人才所用的教学方法应有所区别。这类学生大学毕业后主要以继续学习,考研究生为主。

1.教师的选用。教师要具备以下能力,一是在纵向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对于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原理精通掌握,法学研究方法等都要掌握;二是在横向上不要你掌握过多的不同的部门法,但是就本部门法你要涉略群书,国内外该部门法的历史、当前的研究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该部门法的不同的流派等等;三是这部分教师还要具备一种特殊的能力,能发现司法实务问题背后存在理论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2.教材的选用。该人才培养模式对教材要求较高,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材要具有权威性,具有深度。专业课教材在具有一定深度的同时,要具有广泛性,能涉及不同学派的观点。可以推荐一些专著作为选修教材,如刑法学中贝卡利亚著的《犯罪与刑罚》。这本书200年前撰写的,现在该专著中的很多理论、观点仍是新颖,有些观点再过200年也不落后。

3.课程的设置。由于理论应用型人才解决理论问题,因此该种人才培养模式在课程设计时理论课时应该更多一些,实践课时相对少一些。对于这类学生应把毕业论为主要课程,严格要求。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毕业前进行总结性、研究性的学习阶段,是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全面素质的综合训练。

4.教学方法。对于这类人才的培养可以讲授法为主,多加研讨。例如,新生研讨课是以小组方式与开课教授就某一专题共同开展研究,在教授指导下开展小组讨论,进行口头辩论和写作训练。①这种教学方法不仅能使学生对法学难点、疑点经过研讨学习的更为透彻,而且在研讨中还能形成自己的想法,形成自己的观点。

(二)应用技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方法

1.教师的选用。教师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尤其是专业课需要的“双师型”教师,既要具有教师资格证,又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这类教师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于司法实务上的诉讼或者非诉业务都要熟悉。同时,要具有一个能把法律和法律问题相结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教材的选用。该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材,应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要紧密结合国家司法部指定的司法考试用书。由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也就是说法律学的再好,如果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没有资格从事法律实务的。

3.课程的设置。相对于理论应用人才培养模式,该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实践课要占相当大的比重,在课时安排上,实践课时要占到30%―40%。毕业论文以设计为主,解决司法中实际问题。毕业设计能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提高其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4.教学方法。教学方法要以案例教学为主,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人才培养的模式。所谓法律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这种诊所式的人才培养模式,既是培养法学应用技术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也是法律服务的一种模式,能在学习中实现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

总之,创新创业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坚持服务于社会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从师资力量配备、教材选用、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的安排、教学方法等着手,积极探索和实践,才能促进法学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培养更多的、适合于创新创业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第12篇

在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大众化,全国600多所高校均设有法学专业,每年有三、四十万在校法学本科学生,国家的大学生就业机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数愈发庞大的法学专业学生失去了体制的庇护,就业状况可谓每况愈下,由十年前人人趋之若鹜的就业热门专业变为连续三年亮起红灯的就业率最低十大专业之一。为何法学学生就业如此艰难,如何解决法学学生就业难题,已经成为大家关注和研究的热点。就业指导作为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肩负着帮助学生实现就业的重任,学生需要怎样的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如何完成自身使命,这不得不引起教育工作者们的高度重视,但在我国现有的研究和实践中,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就业难的原因和对策,缺乏立足于就业指导本身的研究和实践,因此梳理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就业指导中的难点及寻求解决方法显得迫切而又必要。

一、我国高校就业指导现状

国外的就业指导始于一百多年以前,而我国由于长期实行高校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的计划分配机制,高校的学生就业工作实质上仅指毕业生就业分配,并没有包含就业指导的内容,直到2001年结束高校毕业生统分的局面,实行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就业指导才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成为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的就业指导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晚。虽然研究者们研究了大量国外的先进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运用于实际,例如学习英国高校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习德国劳动局设立就业信息网等等。现在,国内大部分高校都专设了“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信息网”,举办就业技能培训,进行毕业生就业意向调研等,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内涵越发丰富和深入,方式越发多样和可行。但是,我国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仍然体现出以下不足:

(一)就业指导缺乏长期性。主要集中在毕业年级进行,实在可谓“毕业生指导工作”。而发达国家的就业指导工作始终坚持其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从学生进校就开始了就业指导,如美国大学生进校就人手一本由美国劳工部统计局编撰的《岗位需求手册》,成为大学生人手一册的就业“圣经”,德国的大学设立就业市场学院,专门负责学生专业能力以外的基本素质和职业能力培训,就业指导工作贯穿在对学生职业生涯和认识规划之中,以提高学生的生存能力和基本素质为根本目标。企业常年提供大学生实习岗位,负责实习生的培训和考核。

(二)就业指导缺乏科学体系。更多是简单地以讲座的形式进行面试技巧等求职技能的短期培训,当然也有部分高校将其列入公共选修课,但授课教师授课形式和内容都相对简单,以讲授为主,缺乏实操和个人辅导,并且内容更新不足,无法满足学生的需要。

(三)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滞后,缺乏专业性。我国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主要由辅导员承担,虽然有部分高校组织辅导员进行了专业培训和参加职业指导师的资格考试,但是短期的培训无法根本解决专业性的问题,多数辅导员对于就业市场分析、学生个性与求职定位分析、就业心理辅导、求职技巧等问题仍处于非专业水平,更多的是靠经验而非专业知识。

二、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纵观近年来国内有关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问题的研究,大家普遍认为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就业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体制方面的原因:1.用人机制的改变和制约。随着公务员招录制度的发展和变革,准入门槛不断提高,迄今,大部分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明确规定报考者必须具有一年或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验,大部分司法部门招录学历起点为研究生并通过司法考试,因此,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进入司法系统工作,甚至仅是进入公务员队伍工作的几率是越来越低,大部分学生被拒之门外。2.法学招生与就业的严重失衡。一方面法学招生的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法学本科学生就业困难,社会需求的增长速度低于学生规模增长速度,供求不平衡,这是法学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3.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重视程度不够。普通大众及公司企业只有当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才会想到寻求法律人才的帮助,而没有意识到法律人才对于公司企业发展和在人们生活发展中的重要性,因此,很多企业不愿专门招收法学专业学生,也极少有人像发达国家的公民一样雇有私人律师。4.用人单位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高要求导致本科毕业生就业困难。用人单位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不仅专业知识扎实,更要求精通外语、计算机、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些单位对身高体重等外在条件也明确提出,很多学生达不到单位的要求连参与竞争的资格都没有。

(二)高校人才培养方面的原因:1.高校的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是复合型的,且动手能力强,而许多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多年未变,模式单一,无法适应社会需求,学生在校所学无法学以致用。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也普遍存在,法学本身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学生缺乏实践锻炼导致在求职或工作中屡屡失利。2.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不给力,具有突击性、随意性的特点。我国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投入不够,就业指导往往只针对毕业年级学生,对毕业生进行突击指导,形式也多采用讲座等比较随意的方式,缺乏系统性、专业性。

(三)学生自身的原因:1.学生及家长就业期望值过高。大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希望自己进入公务员系统工作或从事律师行业,都希望能够专业对口,甚至出现了很多学生一心只考公务员,考遍全国多省市地区公务员的情况。学生的这种就业期望不仅来源于自身,很多来自于父母。许多父母认为学法学应该获得一份高薪、体面的工作,因此对孩子的就业期望定位在公务员或律师,并不断给孩子强调这一定位,要求孩子一定要做到。就业观念的问题成为了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2.学生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法律行业是对从业人员要求很高的行业,在发达国家,法学教育一直精英化,在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大众化,在招生、培养等环节并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和很多专业的学生一样,学生把大学四年的大半时间给了英语和计算机,而对专业知识、职业素养能力等方面的学习培养欠缺,导致缺乏核心竞争力。

三、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就业指导难点剖析

笔者对某高校2006届、2010届的574名、495名法学本科毕业生进行了就业问卷调查,其中问及学生最需要学校提供怎样的就业指导,位于前三项的是:了解分析所学专业就业市场情况和就业前景;明确个人特点及职业定位;求职技巧的培训。其他的还包括心理辅导、职业规划辅导、及时提供就业信息等。笔者对从事过就业指导工作的18名辅导员进行了调查了解,全体辅导员均认为就业指导工作中最难的三点是:如何转变学生的就业观念,如何引导学生自我认识以及自身就业指导专业知识的缺乏。通过上述调查结合对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就业难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就业指导主要有以下三大难点:#p#分页标题#e#

(一)如何转变学生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从对法学学生就业难原因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学学生的就业期望值普遍很高,包括家长也抱有同样的心态,就业道路的选择也比较窄,90%以上的学生首选公务员,并且相当部分学生一心只考公务员,任凭辅导员怎么做工作都无动于衷,对其他任何就业机会不闻不问,丧失了很多好的机遇。如何转变学生的就业观念一直是许多就业指导老师最为头疼的事情。

(二)如何引导学生自我认知,准确定位。很多学生自我认识错位,职业定位偏离,不能根据自身特点择业,而是盲目追求大众眼中的好工作,挤破了头未能如愿反而错失了本来适合自己的工作。如何帮助学生自我认知是就业指导中的基础问题,但一直以来收效甚微。

(三)如何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理想,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素养。学生们由于没有明确的职业理想,因此缺乏方向和动力,由于更注重专业理论知识、英语、计算机的学习,而忽略了基础职业能力培养,出现了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学生找不到工作,用人单位找不到人的尴尬局面。这一问题始终没有很好地解决,关键在于缺乏科学的指导体系。

四、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就业指导难点破解

要破解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就业指导的难点,关键在于全面引入生涯规划教育,形成科学系统的就业指导体系,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指导队伍,长期地分阶段地进行指导教育,具体有以下方法:

(一)整理编辑“法学职业导航手册”。将法学专业所能从事的职业类型和各项职业的具体入门要求进行整理供学生参考,是帮助学生调整就业期望值的可行方式。解决就业期望值的问题实际上和自我认识、专业认识、社会环境认识密不可分,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业指导老师可以作一个详细的关于职业类型和从业要求的调查研究,相信有了这样的调查研究资料,学生犹如拿到一本就业方向定位的导航书。

(二)建立一支结构科学合理的师资队伍。就业指导是一项对指导者要求比较全面的工作,要求指导老师能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人生阅历,需要有法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知识背景。然而目前,各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主要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和辅导员承担,而这些老师普遍缺乏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学科背景比较单一,往往难以担此重任。因此,学校有必要组建专门的教师队伍从事就业指导工作,其中包括辅导员、就业指导中心老师、专业课教师(包括法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向,有一定实务经验),并且在年龄构成上做到老中青结合,积极培养就业指导方面的专家。

(三)让每一位学生接受生涯辅导课程辅导。将就业指导课更名为生涯辅导课,应该作为每一位学生的必修课程,从学生大一到大四均该开设,每一阶段设定不同的教学计划和目标,系统地进行的一系列就业观树立的引导、职业理想的教育、健康就业心理的培养、就业技能的培训、职业规划的设计等长期、科学、全面、有效的辅导。一年级完成就业观的形成、职业理想的树立及引导实现自我认识,二年级完成学生的职业规划设计,三年级集中进行就业技能的培训和就业心理辅导,在一、二年级阶段同时穿行基础就业能力的培养。四年级以个人辅导为主,针对具体问题具体辅导和解决。通过生涯辅导实现引导学生树立职业理想,培养职业能力和素养的目的。

(四)让每一位学生主动参与到就业指导中。在就业指导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学生接受就业指导的积极性不高,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只有当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才会想到需要被指导,这也是长期以来就业指导效果不明显的原因之一。因此,培养学生的职业规划意识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就得发挥生涯指导课的作用,让学生了解人生规划、职业规划的涵义和必要性,让他们意识到职业规划从来都是自己的事,任何人都无法代劳,让学生变被动的接受为主动的参与,提高指导的效果。

(五)以咨询为主,注重个性分析和心理辅导。就业指导应多以咨询的方式进行,注重对学生个性的分析和尊重,为学生制定个性化的指导方案,并对实施效果给予追踪。将学生的心理普测与就业指导联系起来,要告知学生心理测试情况,帮助学生进行个性及心理分析,引导学生自我认识,明确自己的职业兴趣、职业能力和适合从事哪种类型的职业。

(六)将就业指导与专业实习相结合。专业实习是学生了解社会、了解职业、锻炼就业技能的重要途径,国外的学校和学生都非常注重专业实习,很多学生通过多次实习更加明确自己的职业定位,有利于就业指导发挥实效,而在我国实习越来越流于形式,因此学校应该积极调动学生参加专业实习的积极性,发挥专业实习的作用,并且在学生专业实习的过程中专门配备就业指导老师参与指导。

(七)将就业指导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社会实践的前期宣传动员及后期的总结表彰工作中加入职业规划指导的内容,让学生带着任务和问题去参加,有意识地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工作的体验,在社会实践结束时能在个人职业规划方面有所思考和收获,这样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八)将就业指导与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校园文化活动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生乐于参加的活动,各高校均有各种各样的校园文化已深入人心,学生参与热情高、参与面广。就业指导应该积极开辟校园文化活动阵地,打造精品活动,如组织职业能力竞赛、职业规划大赛、职业大调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寓教于乐,调动学生参与积极性,发挥指导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