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9 0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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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社会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行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征收范围及缴纳对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末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纽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接本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征收标准
各单位应按在岗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迁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末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不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职工人数XI.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X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五条征收管理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二)各类企业、与财政没有款项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没有分设地税的市、县由国税机关代征。
(三)除前(一)、(二)款以外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四)中央各单位、自治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区属各类企业、外省市、自治区驻宁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自治区国库。
(五)市、县(区)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六)年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按比例就业年审具体实施工作。按比例就业年审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国残疾人联合会开发的《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软件》,每年2月底以前,各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各预算单位和纳税单位的名单。
(七)认定。每年6月20日前,各单位持上一年度接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宁统函[*3]20号01、02、03表),残疾人证(复印件),新录用残疾人员工须提供有劳动部门签证(章)的营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各单位从业人数、计算出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于6月底以前提供给财政、税务部门,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代扣、税务机关代征的依据。
(八)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征收保障金。对于各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收统计资料的,将按照《统半法》及实施细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7-9月份为上一年度保障金的征收时间。
(十)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十一)税务部门代征保障金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式样附后)。其他部门征收或代扣保障金,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票据》(票据式样附后)。税务部门的代征专用缴款书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领取后交自治区税务部门发放,其他部门的代征或代扣票据由各级征收部门到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
(十二)税务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其他部门征收或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当地收费收缴分离规定执行。
(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企业因停产、严重亏损与财政治山有款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因经费事实确严重不足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凭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和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予以减缓。申请单位须持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减缓的批复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减缓手续。中央各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按照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16号)执行。
(十四)各征收单位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附加许可证》,亮证征收基金,代征代扣单位的许可证由委托单位统一办理,按征收网点办理副本悬挂,并将征收基金项目名称、征收依据、标准、使用票据版式、征收对象及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
第六条处罚
对末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征收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保障金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代征代扣保障金手续费
代征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实际缴入国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10%的比例提取,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代征代扣单位,属于市、县级收入的由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文付给代征代扣单位,属于自治区级收入的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支付给代征代扣单位。
第九条保障金使用管理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7月30日前,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在收取的保障金总额10%的范围内,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支付代扣部门的手续费。
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均应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等。
地税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地驻荣企业)、负有纳税义务的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纳税户)的收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用人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具体可参照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工资人数核定。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第六条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时间。
2002年及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清缴。
第八条保障金缴纳的数额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每年3月底前,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发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有关资料。
(二)每年4月底前,用人单位应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已安排残疾职工的单位,持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不按时提交有关资料审核的,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
(三)每年5月底前,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照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各用人单位上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后,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邮寄等形式送达用人单位。
第九条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全额预算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保障金缴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逾期未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从用人单位经费中代扣。
(二)各纳税户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
(三)上级驻荣单位及垂直管理(经费上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凭市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到收费机关办理保障金缓缴或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对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纳税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征收期结束后,书面通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对当年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送达该单位。
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其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市政府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地税代征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收缴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地税代征使用的《*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由市残联到市财政部门领购,连同专门刻制的征收专用章戳一起发放给同级地税部门代收使用。
第十五条地税机关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划入国库的5%计算业务费,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地税机关。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软件开发,设备购置,征缴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
第十六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九条残疾人被正式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终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有关单位名称和应扣款金额,财政部门协助予以代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可预算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亏损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康复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费用的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应当扶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劳动、人事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人事管理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不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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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就业的现状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给出的定义是:“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是人类发展进步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不容乐观。
(一)就业率低
我国残疾人整体就业具有质量不高,就业水平低,稳定性差,在许多行业中遭受排斥等特点。在业残疾人中,96.6%从事体力劳动,仅3.4%从事文化技术等行业。 残疾人公务员的录取率也远低于法定要求。据调查,在上海市事业单位中有残疾人4800人左右,占总数的1.3%;武汉市公务员系统有残疾人171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从2004年至今,公开招考新录用公务员5917人,仅1人属于残疾人。据了解,行政机关招雇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只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了一个不低于1.5%的底线要求。但该条例还规定了替代办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是,一些行政部门“宁可交残保金也不招用残疾人”。[1]
(二)用人单位
新《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等于安排了残疾人就业”。
有些企业为了应付政府检查,临时安置残障人士就业岗位作一个虚职的摆设,当检查一过,就马上解聘他们,而有的政府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仅靠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作为纠偏行动还远远不够,我们还应当建立起残疾反就业歧视制度,以保障残疾人就业平等权的真正实现。[2]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由于一些企业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识不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不完善,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处理力度不够,很多地方出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难度大的问题。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大用途应是用于残障人士的职业培训,但是有的将大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四)农村残疾人就业
在我国目前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统计里,基本上是承包了责任田、在乡村务农的残疾人,统统计算为处于就业状态的。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农村,非残疾人都难以从农业经营中得到足够的维持生计的收入,处于一种潜在失业的状态,都要靠出外打工贴补家用。更不要说残疾人是否真正实现就业了。[3]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就业平等权
《加拿大人权法》明确规定哪些行为与做法属于就业歧视,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美国残疾人法》涉及的问题,也远远超出了诸如设置轮椅、坡道等问题,涵盖了生活的许多方面,根据这项法律,只有残疾人能履行工作的基本职能,就有资格受雇晋升;只要残疾人能够完成雇主工作的关键内容,雇主就不得拒绝雇用雇员。我国关于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残疾人就业立法的原则,明确残疾人和健全人就业的平等权利。
(二)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菲律宾残疾人大》和《德国重度残疾人法》都规定雇主有义务向当地的劳动局调查是否有登记的残疾人能否适合本单位任职,如违反此项义务的雇主将被处罚或征收罚金或补偿金。而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规制消极的救助义务,影响就业服务机构了解市场的人才需求关系。[4]
可喜的是在我国的有些省份已经有类似的活动展开:2010年3月广东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安排组织深圳富士康集团先后湛江市、茂名市等市举行了农村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成功招聘贫困农村残疾人共100多名。家宝盛世(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远的客服中心主动与残联联系,为残疾人提供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就业环境、劳动强度并不大的工作岗位。残联组织该企业到省培英中专学校、茂名市、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进行专场招聘,成功招收了残疾人智力扶贫生49名。这些经验值得其他各省学习。同样,我国也应该在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的积极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向当地劳动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调查残疾人信息,以便录用。”
(三)建立残疾人保障金使用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相关方面的法律,具体明确残疾人保障金各征缴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防发生残联和税务部门的职责矛盾。其次,同时赋予地税部门对欠费行为扣缴费、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权力,地税、残联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稽核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再次,在征收中应改变以往按照地区平均工资为依据的作法,按照缴费单位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为计费依据,在确保负担公平的同时,做到应收尽收。最后,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保障基金的管理力度,严格监控资金走向,保证该项基金确为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四)关注农村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仅有第20条一条直接针对农村残疾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这一条规定的内容相当模糊,执行力不高,对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没有多大的实际效果。由于我国乡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农村的残疾人如果单靠农业收入,就极易陷入贫困状态。因此,我们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规定“地方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针对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培训,拓宽农村残疾人就业出路”等内容,这对于降低农村残疾人的贫困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调查显示:残疾人公务员录用比例远低于法定要求.中国普法网,2011-1-29.
[2]胡荣.论我国残疾人就业平等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A].贵州大学学报,2010,(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市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市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权利。任何单位在任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1名一级盲人就业,可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贯彻就地就近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根据被安排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特长,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晋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用人单位除被撤销、停产或者被宣告破产外,一般不得辞退残疾职工;对已安排下岗和失业的,应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下岗和失业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为其重新上岗或者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残疾人就业,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双方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本市辖域内凡独立核算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并抄送市统计部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报的资料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据此对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认定。
福利企业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第十二条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标准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第十三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属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从用人单位经费中统一扣缴;其它应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数额、期限,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第十四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市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
第十七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及其它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经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对其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经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本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政府鼓励并扶持社会各界兴办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五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分级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办理:
(一)市属机关、团体、事业、企业,驻济中央、省属企业,外地驻济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二)县(市)区级及以下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由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三)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在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由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 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一级盲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安排一人的,可按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选择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并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有管理权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报表。凡有残疾职工者,须提供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残疾人证原件。
第十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按实际差额人数向有关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人缴纳的标准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发放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的,可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缴纳或者以委托方式足额缴纳应缴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自办、联办、委托社会办学培训残疾人;
(二)补贴残疾人各种技能培训费用;
(三)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基地建设;
(四)扶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新办企业;
(五)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业;
(六)无偿扶持有一定劳动技能的无业特困残疾人个体开业(提供开业必需的劳动设备及工具等)。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县(市)区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年度收缴总额6%的比例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体会议的要求,在建设和谐吉林的进程中,以省政府批转的《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继续实施“自强就业助残行动(2006—2008年)”二期工程,全面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和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促进更多残疾人就业的同时,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和就业的稳定性。在稳步推进城镇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二、任务目标
——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五个体系”建设。
——全省新增残疾人就业5,000名。
——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000万元。
——投入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2,000万元,培训残疾人10,000人(次),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
——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资金2,000万元,扶持4,000名残疾人就业。
——新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2,000个。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结合贯彻国务院即将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的实施办法
——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06]28号),指导各市州全部制定出台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配合监察部门对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我省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资金管理办法。
——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金,鼓励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更好的开展工作,帮助经济基础薄弱县(市、区)提高服务能力,确保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发展。
——协调有关部门修订《吉林省助残奖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调整支出结构,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投入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扶持工作,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应有作用。
(三)努力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水平。
——制定出台我省《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的规范意见》。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化培训为重点,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方针,确定一批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残疾人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全面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发挥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作为首批全省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的作用,重点做好全省服装制作技术工人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组织有自谋职业和创业企业愿望的残疾人参加创业能力培训。
——从第三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中选拔部分人员进行集训,参加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继续做好全省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发挥长春职业技术学院特殊教育基地的作用,逐步扩大规模。
(四)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服务领域。
——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的规范意见》。
——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确保持证残疾人享受扶持政策和相关服务。
——继续积极争取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批残疾人稳定就业。
——组织开展求职登记、能力评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
——积极创建各级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安置和带动一批残疾人就业。
——开展残疾人创业带头人评选活动,建立一支残疾人创业带头人队伍,确定和扶持一批残疾人创业带头人,奖励一批残疾人创业典型。
——规范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确保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及时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享受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
——制定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通过给予适当补贴等措施,扩大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使更多的残疾人受益。
——探索建立庇护性工场,集中安排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
——组织实施“创建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助残创业优质服务”和“盲人按摩妙手兴业”活动。
(五)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现已形成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全面实现残疾人就业工作信息的网上传输。
——建立和完善各级残疾人就业数据库,实现残疾人求职和用工单位招工信息网上,提高服务效率。
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是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各省、市、县分别建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就业服务所以及专门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有效服务,特别是为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而设立的县残疾人服务社和乡、镇设立的残疾人服务分社。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在劳动、工商等部门指导下,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申办营业执照,落实扶持措施,以及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其中,县残疾人服务社及其残疾人服务分社是在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导下为残疾人生产劳动、脱贫致富提供服务的实体。它的主要功能是全面调查掌握本地区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情况和生活状况;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轻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服务以及承担残疾人扶贫的日常工作,承贷承还康复扶贫贷款,并确保扶贫贷款使用到户到人。
六、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原则及组织实施
所谓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原则,就是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在省级立法机构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中或由政府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这个比例是指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或部门中工作、就业的残疾人人数占这个单位或部门职工总数的比例。现在国际上对这个比例一般掌握在1.5%至6%,我国试行的比例在1.5%到2%。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的规定,各地区的具体比例可以由各省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有责任按一定比例录用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残疾人就业。
分散按比例就业有别于集中就业的地方在于,它向那些享有劳动用工权的企业和单位明确提出,各单位应该根据不同情况按一定比例录用残疾人,为他们选择适合的工作,以发挥他们的特长。建国40多年来,我们主要是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这种做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大作用,至今仍在发展。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少福利企业规模小、产品单一老化,设备陈旧落后,难以抵挡市场经济的冲击,举步维艰,以致许多城乡残疾人无法安排。从长远来讲,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素质,与社会共同前进,这是势在必行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是一项应急措施和权宜之计,而是可通过深化改革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来完善残疾人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和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及地方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采取措施尽快达到规定比例。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一方面要深入基层,调查摸底,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可靠、翔实的依据。另一方面,应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和动员工作,使社会理解和扶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使各单位积极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应告知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效能,管好用好,加强监督,不得平调或挪用。
同时,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和能力评估工作,对有条件就业的残疾人进行失业登记。加强残疾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随时掌握用工信息,逐步建立残疾人推荐、试用制度,帮助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要是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今年以来,我县残疾人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要求,围绕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以“解放思想、跨越发展”大讨论为载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推动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半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顺利开展
根据省、市残联的工作安排,2013年上半年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残疾人康复工程有效开展,使更多的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到改善。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为全面落实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主动会同县民政局,进村入户核查,及时剔除死亡人员,上半年新增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65名,至此全县共有801名重度残疾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二)残疾人康复工程。
开展了全县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调查,并落实到指定康复机构的康复补助。对全县13名听力残疾儿童免费进行初步筛查,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儿童到二医院和省聋儿康复中心进行免费复查。5月份对全县500多名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筛查,为其中215名免费施行复明手术。对全县“三助工程”对象进行初步登记调查。
市定为民办实事项目全县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工作有序开展。
(三)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4月份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托(安)养名单进行了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户及时纳入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工程。到6月底新增居家安养对象30名,至此全县共有居家安养残疾人251名,集中托养残疾人84名。
二、贫困残疾人慰问活动有序开展
邀请县领导、残工委领导和乡镇(街道)慰问走访贫困残疾户1200户,发放慰问金60万元。并为223名残疾人发放定期补助金,总金额为12.7万元。为贫困残疾人送去了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残疾人教育、就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
(一)加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力度,使保障金征收稳步增长。
4月底联合县地税局召开了201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会议,对2013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进行了布置。到6月底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22万元,同比增长19.3%,为2013年完成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任务打下了扎实基础。
(二)举办残疾人专场就业招聘会。
5月22日,联合县劳动人事局举办了一场福利企业招聘会。通过手机短信、报纸报道、横幅宣传、乡镇发动等形式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前期发动工作,招聘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来自宁波、椒江等11家县内外福利企业参加,共为残疾人提供了162个工作岗位。
(三)积极实施百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工作。
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着力搭建残疾人就业、创业平,注重残疾人技能培训。半年来共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36人,培养残疾人种养殖大户18户,对残疾人进行各类技能培训102人。认真贯彻落实《省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方案》,在5月底将全县33名自强创业和贷款创业的残疾人上报省残联申请创业补助金和贷款贴息。大力鼓励残疾人创办扶贫基地,按照省、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要求,上半年重点帮助了一个市级基地争创省级扶贫基地,通过创建扶贫基地,切实解决了43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扶贫基地中就业。
四、开展第21次“全国助残日”系列活动
今年5月15日是第21次“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为组织好今年的助残日活动,县残联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结合助残日主题,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全国助残日”期间,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助残活动,形成了县、乡二级齐抓共管的局面,使得助残活动有声有色、富有成效,让他们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
5月5日,在康复中心开展白内障患者术前筛查活动,为全县500多名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筛查活动。5月13日,副县长蔡文新在县残联和乡镇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分别前往镇、街头镇的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和部分残疾人贫困户进行慰问。5月15日上午,在镇广场开展第二十一次“全国助残日”志愿者扶残助残服务活动。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用好用足国家残疾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政策,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项目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要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在扶贫资金安排上要对贫困残疾人扶贫项目给予重点倾斜;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就业的项目要重点抓好,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要认真落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给同级残联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要千方百计帮助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的基本经费。
二、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重点地抓好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建设,以基地为龙头,大力推广“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各级残联要认真总结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家庭副业的做法,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社会力量办的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要适当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并在收费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减收的培训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全额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免收的培训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残联要创造条件,搞好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服务功能,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就。
本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当地重点援助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照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积极发展残疾人就业工作,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继续抓好集中就业,将一些适宜从事手工操作的残疾人集中安置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继续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各级城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给予优先安排场地、依据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继续抓好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全面贯彻落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继续抓好残疾人劳务输出,积极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劳动力需求量大的用人单位联系,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条件,组织文化水平较高、身体素质较好、生活能自理的残疾人,输送到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各级残联要认真总结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家庭副业的做法,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要主动向当地人大汇报工作,争取当地人大代表对该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检查,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切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要全面建立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助学标准,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开展助学工作,防止残疾学生因贫失学或辍学;要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每个县(市、区)要开设二至三个特教班,乡镇中心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特教班,方便更多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子女要纳入“智力扶贫”范围,协助推荐其接受中等技工教育;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视大学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各地特教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聋人、盲人的普通高中教育。各级残联要主动与招生部门联系,协调做好上线高考考生招生录取工作,确保上线的每位残疾人考生都能被学校录取。
四、进一步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各地要加快建立或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体系,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要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缴纳合作医疗保险金给予减免资助,并对其中患重大疾病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收取保育费,所减收的保育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贫困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可予减免教育康复训练费用,所减免的费用在当地“南粤助残工程”募捐款或康复经费中列支。各级残联要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对无力支付费用而又迫切需要康复的白内障、低视力、精神病、肢残(包括麻风畸残)、耳聋、脑瘫、智力残疾儿童以及需要配戴助听器、助视器等贫困残疾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康复经费,给予康复救助,相关经费由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五、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各级残联要主动协调劳动保障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无能力依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单位缴纳部分,要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残联要积极做好贫困残疾人的调查统计工作,协调同级民政部门及时将城乡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把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贫困群众社会救助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五保”残疾人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院、敬老院供养。认真落实《省“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在残疾人较多的社区,可采用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措施,为所在辖区的困难残疾人提供低保申请、生活救助、康复、教育、培训、就业等服务。各级扶贫办要努力扩大残疾人扶贫工作覆盖面。
六、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力度。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组织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征收中的关键问题,不断提高征缴率。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企业、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有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就业保障金可采取同级财政部门代扣的办法。
七、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全面贯彻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助残事业项目。[HTF]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残疾人事业的执法检查,促进扶持贫困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组织,要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要加强市、县(市、区)残联维权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配置,积极创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要将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作为扶贫解困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全民“安居工程”同步实施;要认真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残疾人工作,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今天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和省、市残联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年工作,安排部署年工作,推动我县残疾人工作再登新台阶。等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申桂荣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领会,狠抓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年工作简要回顾
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残联的精心指导下,县残联紧紧围绕确保社会稳定大局,以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诚信取胜,以耐心解困,以细心暖民,以热心保稳,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为改善我县残疾人生活状况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各项康复工作全面推进
我们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康复工作成效明显。一是全面实施“复明行动”。年月初,我们通过广东经商的籍老板李锋同广东(心连心)狮子会付会长杨宇波联系,同意在县实施白内障复明行动。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书记周平任组长、县长助理闵国伟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对白内障复明行动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从月初开始,我们会同县人民医院7名医务工作者对全县个乡(镇)的白内障患者进行了全面筛查,通过一个月的调查摸底,共筛查1203名白内障疑似病人,初次诊断270人可以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确定筛查对象后,我们就经费落实情况和有关启动事项同广东心连心狮子会进行衔接,广东心连心狮子会同意将能够手术的所有白内障患者全部进行手术,并全额提供资金。在此期间,县残联又积极多次向省、市残联汇报,得到了省、市残联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省残联答应“复明10号”在永州做完手术即赴做白内障手术,通过各方努力和支持,现已实施白内障手术213例。使他们重见光明。二是深入推进“助行工程”。以开展第次全国助残日宣传活动为平台,我会共筹集120000元资金购买200多台优质轮椅,为全县200多名肢体功能重度障碍的残疾人配备了行走工具,圆了他们的出行梦;同时,组织50名缺肢残疾人到长沙假肢厂,免费为他们装配假肢;免费为22名小儿麻痹症患者实施矫治手术,使其亲人深感党和政府的温暖;三是在“辅助工程”上下功夫。年,我们为60名贫困唇腭裂患者免费手术治疗,为聋哑儿童配用助听器50个。
(二)劳动就业工作再创佳绩
我们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安置、就业回访等工作,积极帮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上岗就业。一是开展培训促就业。大力开展残疾人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我们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年共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7期,培训残疾人1869人次。二是集中安置促就业。我们主动与县内外企业或公司联系,有序输出残疾人就业。年以来,全县共安排残疾人就业237人,其中,仅福利企业“永吉红包厂”就新安置了16名残疾人就业。三是互帮互带促就业。我们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动员残疾人互帮、互带。年我县残疾人在外打工谋生的由年的187人增加到300多人,在本县打工、办店、摆零摊的,开办养殖业的由年的175人增加到320人,如大田社区的李汗兵夫妻双方都是肢残,通过我们的牵线,在各部门的帮助下,他们夫妻办起了塑料粒丁厂,并雇请了近10名员工,目前,该厂生意红火,效益较好。
(三)扶贫解困工作实现突破
我们积极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方式,加大残疾人扶贫力度。一是扎实开展“一帮一”志愿者助残活动。利用春节、元旦、残疾人的重大节日对残疾人进行慰问,共走访慰问特困残疾人183户,发放慰问金150600元,其中一帮一为129人。二是积极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给予学费补助,并争取了上级资金20000元用于残疾学生的扶贫助学,解决了50多名聋哑弱智残疾儿童免费入学问题,使他们得到了特殊教育。同时,支助贫困残疾大学生4人,支助资金12000元。三是认真做好残疾人换证工作。全面开展了第二代全国统一的残疾证换发工作,已办理新证6000余本,为我县残疾人就业、补助金发放等福利政策的落实、残疾人出行提供了依据。四是狠抓扶贫建整工作。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挤出2万元资金帮助扶贫点砂石镇真合村新建了油茶基地和两个养殖场,实施了自来水工程项目,全村985名村民全部用上了自来水。
(四)残保基金征收成绩辉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力、推动残疾人就业的重要经济保障。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成功启动了征收残保金征收工作。一是争取领导重视。年县政府常务会第1次会议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做了专题研究。县长艾方毅在年初的经济工作会议会上,要求“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门用于残疾人培训、就业”。县委常委、常务付县长申桂荣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会上做了专题报告,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做到6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征收管理到位、部门配合到位、舆论宣传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县委常委周平先后多次到残联指导工作,督促就业保障金征收。市残联理事长戴旭洲、省残联付理事长刘平秀和谭奇元等省、市主管领导也就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做了具体指导。二是协调部门配合。财政、地税、统计、劳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非常到位,统计部门统计单位年末职工总人数和年职工平均工资时,财政和统计两局积极配合,提供了所有依据,为征收工作起好了步,铺好路。三是精心组织实施。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统计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省政府20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了专人到邵阳市其他兄弟县市考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并积极向市、省残联领导汇报,争取省、市残联的支持和关心。同时,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在统计上年度职工总数时,我们分单位、分战线、分乡镇进行了清查核实,做到“2个不漏,一个不留”,即:全县不漏单位,单位不漏职工人数,企业做到不留死角。由于领导高度重视,我们组织得当,地税部门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392家单位全面实行了代收,财政部门对属财政有拨付关系的118家单位,实施了财政代扣。全年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80余万元,在全市九县三区名列第一位。
(五)维权工作及时有效
为确保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社会稳定,我们遵循“诚信”、“热心”、“细心”、“耐心”原则。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热情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全力维护稳定大局。一方面,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对来访人员进行全面摸底,弄清其实际困难,做到有针对性的去解决问题,尽最大努力把工作做通在残联,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切实解决群众困难。争取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残疾人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督促一帮一的成员单位帮扶残疾人各项措施全部落实,协调有关单位对残疾人落实减免政策,全年共接待上访残疾人878人,化解慢慢游残疾人群体上访等各类矛盾562起,全县残疾人上访总量和群体上访案比往年均大幅减少,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高度重视的结果,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辛勤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政府向向全县残疾人工作者和所有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抓住重点,努力推动年残疾人工作深入开展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方法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关心残疾人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如今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内部及外部各方面原因,残疾人就业仍然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个重大的挑战。
一、残疾人就业的现实状况
(1)服务残疾人的各项系统不完善,如就业信息网络利用程度有限,就业的司法援助较弱等。(2)社会的观念落后,还存在歧视的现象,没有给残疾人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3)对于保障就业的管理体系不健全、立法上也存在较大的漏洞。(4)残疾人的就业比例不高且层次相对较低,与健全比差距很大。(5)残疾人就业报酬偏低。(6)残疾人的就业缺乏稳定性,即使就业了,仍然存在各方面的考验。
二、残疾人就业的现实问题
1、残疾人的集中就业。残疾人的集中就业为残疾人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条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中就业也暴露出来很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福利企业数量大幅度下降,导致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也相应减少。目前,随着社会经济得等各方面的发展,福利企业本身就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以求在市场经济下生存,自然在吸收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能力大大削弱。
(2)福利企业先天存在不足,制约了集中就业的发展。福利企业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较低、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等问题。体制等的不协调自然也就使得对残疾人就业安排的不到位。
(3)设立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和经营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影响集中就业发展。各投资主体基于兴办福利企业所不可避免的繁杂的程序以及设立后对经营范围严格限制的考虑,导致福利企业在设立方面也面临瓶颈。
(4)对于福利企业的优惠力度不到位。比如福利企业的退税政策,如果这一政策没有办法得到深层的落实,那么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
2、残疾人的按比例就业。
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其提供适合的职位。这一政策实际上是将残疾人就业这一问题分散到各个单位来解决,以社会的力量来促进就业。
这一政策的实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保障残疾人的就业,使得残疾人看到了就业的希望、加强了就业的信心和动力。但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这一政策的真正落实依旧存在瑕疵。
(1)引导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法律法规残缺。第一,就协调性来说,残疾人就业法规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第二,法律对残疾人就业的属地管辖问题缺乏具体的界定。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存在一定问题。在就业保障金收缴的过程中,一些企业的态度比较消极,通常以企业资金结余较少甚至资金亏空来搪塞,使得收缴的难度进一步提升。
(3)媒体、政府等对分散就业这一政策的重视度较低、缺乏必要的宣传。社会各方面对这一政策的意义认识不清,有的人认为大学生就业难都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大挑战,对残疾人就业的解决可以先缓一缓。同时,也有一些人觉得分散按比例就业无端加重了各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4)政策落实度不高,安排就业的人数较少。很多企业考虑到安排残疾人就业后在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对残疾人的安排困难较多,因此不愿意安排残疾人长期就业而是选择了交保障金。
3、残疾人个体就业
个体就业对促进中国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是影响残疾人个体就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其政策却存在扶持范围过窄、准入条件太高等问题。因此,必须完善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以促进中国残疾人就业。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几点思考
1、国家以主体地位来引导残疾人就业。
(1)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并将其体系化。同时也应当注意对法律法规的实施,而不宜只停留在字面上。(2)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政府引导。第一,构建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残疾人就业体系,拓宽新型就业渠道。第二,建立省、市级特殊学校,加强残疾人就业教育、培训工作。第三,制定并落实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四,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组织服务机构,加快人才培养。第五,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2、残疾人应当提升自身能力。
就业困难不仅仅是残疾人面临的问题,目前来说,就业难是我国的一大问题。对于残疾人来说,更应当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学习对于就业来说不可或缺的知识和技能。唯有如此,才能在知识经济、人才爆炸的环境下为自己争取立足之地。残疾人要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等各方面的优势,提升自身的能力,从而达到顺利就业的目的。
四、结语
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对于残疾人来说,首先他们的尊严得到了充分的捍卫,其次也为自己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再次也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对于社会来说,减小了安置残疾人的负担、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经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加强残疾人就业的研究、促进残疾人就业对于残疾人群体和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