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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06-15 02:14:02

销售管理规章制度

第1篇

第1条 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2章 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

第3条 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 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章 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

第7条 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8条 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 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12条 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13条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4章 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条 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15条 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

第16条 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第17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8条 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年以作备查。

第19条 销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5章 附则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组织制订企业市场营销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销售计划,并推动其执行;利用现代营销理念和方法,组织营销活动的实施,确保年度安全销售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工作职责

1、规章制度建设:制订公司销售管理、分销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适时补充、修改、完善;

2、销售计划制订:编制公司年度销售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销售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进行整改;

3、销售控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的销售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对销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订相关的解决措施;

4、销售统计: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销售工作进行考核;

5、市场管理:负责组织公司的市场开拓工作,选择合适的投标项目,努力使公司业务不断扩展,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6、信息管理:负责组织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确保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

7、员工管理:管理本部门所属员工,对下属员工的业务工作、管理技能、工作态度等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实施考核,关心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活。

第3篇

    本文结合财政部在2002年12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宝钢股份销售与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作一简要分析。

    一、销售与收款的业务流程

    宝钢股份销售管理的一大特点是高度的信息化管理,产品销售信息由公司“9672产品销售子系统”自动生成,系统已实现从产品价格库生成、登记客户需求、签订合同、运输发货、财务评审和结算、产品质量异议处理管理等全过程控制。其主要流程是处理订单、签订合同、发出货物、结算货款四个基本环节。

    1、处理订单。对用户填写的订货卡片,或宝钢国际各贸易公司输入“9672系统”的草约付款清单,销售部组织生产、制造部等部门对品种、规格、价格等进行技术评审,并负责生产能力评审、运输方式评审。如评审通过,由销售业务人员在订货卡片或草约付款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再送交财务评审。财务人员对付款草约的结算方式、货款金额、票据安全性等进行审核,确认收款依据。

    2、签订合同。销售业务人员按评审通过的内容,打印正式合同,经供需双方确认签字后,合同生效。销售部将合同信息通过“9672系统”下发给制造部并根据合同的交货期和生产计划编制原则进行排产。制造部依据生产计划及交货期及时安排、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合同按时完成。

    3、发货。销售部根据制造部的“准发信息”和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向运输部提交成品厂内转库组批计划。运输部据以编制厂内装船、装车作业计划,核对实物,按规定要求装车(船),与承运方办理实物交接,办理出库提货手续。

    销售部收到成品装运出厂信息,负责配齐码单、质量保证书和运单(以下简称“三单”),与用户进行产品最终交付。

    4、财务结算。财务人员根据接收到的“三单”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销售结算,确认销售收入,核销预收款或进行收款。

    二、销售与收款控制措施

    宝钢股份销售与收款的关键控制点主要体现在职务分离、业务流程控制、财务结算控制等方面,主要的控制措施如下:

    (一)职务分离

    宝钢股份的钢铁产品销售主要由销售部统一管理,财务结算由财会处负责,内部检查由审计处负责。

    销售部在其《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中明确规定了其内设部门的职责,并特别强调由各产品室负责处理国内外市场开拓及销售、产品订单、合同签订、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用户使用情况的跟踪及反馈、催收货款等职能。物流运输室负责钢铁产品出厂运输、物流及配货、出口船期跟踪、运输合同审核及签订、运输供应商管理、产成品库存管理、运输异议处理、负责“三单”的管理。市场营销室负责营销环境分析、钢铁市场分析及策划,负责销售渠道综合管理、钢铁产品价格管理、贸易纠纷处理及风险管理、钢铁产品营销策划及负责综合销售计划管理。市场营销室、各产品室、物流运输室分别负责政策制定、执行、运输库存管理;财会处主要负责对销售合同的财务评审和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并监督销售回收;审计处根据公司销售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各部门职责权限的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内部控制检查。

    (二)业务流程控制

    1、销售政策制定控制。销售部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钢铁产品价格管理》制度,执行相关销售政策。该文件明确了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产品价格制定依据、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和市场营销室职责、价格管理范围,并通过价格管理流程来规范公司钢铁产品的价格制定,通过对各类产品的年度目标基价制定和日常价格调整两种管理方式,经公司领导或部领导批准后,基价部分输入公司“9672销售系统”,形成公司的基价库,日常调整部分通过对系统的授权审批,进行相应调整,生成《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价格文件》(包含折扣政策、赊销、商票结算、付款政策),供相关单位执行销售政策和价格。销售部同时对外公布《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价格目录》。

    2、客户信用控制。销售部制定了“信用风险管理岗位和职责”、“信用风险评估流程”,根据客户信用评级方法和客户信用授信表,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第4篇

销售部管理细则一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2章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

第3条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章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

第7条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8条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12条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13条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4章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条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15条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

第16条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第17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8条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年以作备查。

第19条销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5章附则

第20条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1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销售部管理细则二1、上班时间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吃零食或私自会友,不得随意拨打私人电话,不得恶意损坏公物;

2、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须请假(写请假条),三天以上须销售管理部经理批示;

3、由于个人疏忽大意,使销售业绩受损,责任自负;

4、如有偷窃公司、同事或客户财物,有辱公司名誉的,一经查实必严惩;

5、听从上级的工作分配,不得顶撞上司,更不得越权行事。

6、工作应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得拖拉散漫,延误公事,做到今日事今日必;

7、上班时间不得大声喧哗,看与项目无关的资料;

8、不准拉帮结派,不准散布灰色语言。

9、售楼处每天除正常的工作时间外,当天值班人员需留守值班延长1小时。

10、客户上门应立即起立,接待人员需主动与客户握手并交换名片,与客户交谈时必须专心,不轻易打断谈话,目不斜视。

11、与客户交谈时须使用礼貌用语欢迎、请、谢谢等。

12、客户离开时必须送客户至大门道别。

13、如客户进工地必须由销售人员陪同,提醒客户注意安全,并提供安全防护装备。

14、接热线电话,口齿清楚,咬字准确,语气亲切、热情,语速适中,能达到抑扬顿挫,具有感染力。

15、销售热线系销售专用线,必须保持时刻畅通,严禁私事使用销售热线电话;销售部每一个员工的行为都代表着公司形象,每一位员工都要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严于律已,提高素质,维护公司形象。

销售部管理细则三一、 总则

为了更好的对公司产品进行宣传、推广、销售以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形象,提高销售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流程与制度。所有的销售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流程与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销售部经理对所属销售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销售部经理职责

1、 对销售任务的完成情况负责。

2、 对回款率的完成情况负责。

3、 对本部门员工制度执行情况负责。随时对部门员工进行监督和指导,向公司提出对员工的惩罚和奖励建议。

4、 对本部门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负责。每周定期对过去一周所发生的重点业务及技术问题组织大家进行讨论和学习。

5、 对本部门办公设备和车辆的使用及管理负责。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6、 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日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计划的执行及完成情况。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计划的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建议。

7、 对本部门工作严格负责,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协调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对本部门各员工出现的所有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二、 销售部工作流程

1、拜访新客户与回访老客户流程

1)销售员按照销售考核指标自行设计和计划个人月、周和每天的客户拜访计划以及书面记录每天工作日志

2)销售员在每周六上午的工作例会上向销售部经理汇报下周的客户拜访重点计划情况,并接受销售部经理的指导,并最终确定下周客户拜访与回访的重点

3)销售员按照客户拜访计划对客户进行拜访与回访

4)在拜访与回访结束后,应将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并正确填写《目标客户基本信息情况统计表》

5)销售员在每周六上午的工作例会上将拜访与回访信息向销售部经理汇报

6)销售部经理对销售员的工作予以指导和安排

2、产品报价、投标的流程

此项流程主要针对外协产品及政府农业管理部门统采的产品

1)销售员在得到用户询价或招标的信息后第一时间向部门经理汇报,由部门经理决定是否参加比价或投标(重大比价或投标需向公司领导请示)

2)对用户的询价书或招标信息进行整理(必要时由采购部和技术部协助)

3)技术部对疑难产品的型号、技术参数进行协助和支持

4)采购部对重点产品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交货期进行调研

5)销售部经理对最终报价或标书进行审核(重大比价或投标需向公司领导请示)确认后方可进行打印

6)制作出正规的报价单或投标书,装订成册盖章后发出参加比价或投标

3、商务谈判与签订合同的流程

1)销售员在给客户报价或投标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商务谈判

2)销售员在与客户商务谈判的过程中应及时向销售部经理通报相关情况(重大合同需向公司领导请示)

3)与原报价或投标文件发生偏离的任何技术和商务条款需经销售部经理或公司领导再次确认

4)待销售部经理或公司领导将所有问题均确认后方可签订销售合同

5)正式《销售合同》经销售部经理确认后由销售内勤于当日保管存档

6)对于因客户原因无法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或客户电话/传真通知订货的必须由销售部经理(必要时向公司领导请示)确认后方可执行

4、发货流程

1)销售员或分部销售内勤根据《销售合同》填写〈需货申请单〉

2)〈需货申请单〉经分部经理审核确认后上报销售部

3)由销售部经理审核《销售合同》及〈需货申请单〉

3)由销售内勤根据销售部经理审核的〈需货申请单〉开具《销售出库单》并将第二联交与库管

4)库管办理出库手续

5)将客户签字的《客户确认单》交销售内勤存档

5、回款流程

1)销售员催款

2)销售员填写收款申请单

3)销售部和财务部确认

4)反馈给客户

5)客户回款

6、开票流程

1)销售员填写开票申请单

2)销售部审核

3)财务部开票

4)交客户签收

7、售后服务流程

1)接客户售后服务申请,由销售部经理确认

2)销售内勤填写《售后服务申请表》后发给技术部

3)技术部和客户沟通

4)技术部将服务状况、处理结果反馈给销售部经理及内勤

5)销售内勤与所属销售员进行内部沟通

8、退货(换货)流程

1)客户提出申请,由销售员报销售分部经理确认

2)由销售员核对欲退货(换货)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

3)由销售员配合技术部鉴定退货(换货)产品的真伪

4)由销售分部将核实无误后的《退货详单》即红字的(需货申请单)报销售部经理审核

5)由销售内勤根据审核的《退货详单》开具红票的《销售出库单》并将第二联交与库管

6)库管办理退货(换货)手续

三、销售部管理制度

1、对所辖区域内所有经销商的经营情况、终端用户情况、竞争对手的产品结构及销售状况以及当地市场情况等信息,销售员必须了如指掌

2、销售员不能私自收取经销商货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收取的应及时将该款项汇回公司

3、销售人员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产生的销售费用需事先向销售部经理请示

4、销售员不得擅自超越常规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超越常规的条款与价格应事先征得销售部经理的同意,并由销售部经理指导谈判的过程

5、对于任何客户提出的特殊费用(如市场促销费用、临时雇佣人员等费用)要求必须在征得销售部经理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承诺

6、特殊费用的支付到底采用何种形式必须向公司领导请示后方可执行,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7、正式《销售合同》形成后,若无正当理由销售内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组织发货

8、销售内勤开出的〈销售出库单〉内容要详细、准确。因开票内容不正确或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由销售内勤承担责任

9、销售内勤对用户的收货凭证或发货凭证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对送给用户的发票及取回的支票、汇票要登记鉴收。与用户的所有往来合同、账目、清单均应分类整理保存,销售员不得私自保管。

10、所有的出库申请及开票申请销售内勤要及时存档

11、销售内勤应每日向财务部了解回款情况,及时处理回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杜绝错帐、坏帐的发生

12、对于收到的支票、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销售内勤要在当日将相关票据交财务部签收

13、销售员应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与客户核对往来账目,并将结果报告销售部经理,并通报公司财务部

14、对于不能解决的现场售后服务问题,销售员应及时向销售部经理汇报,由销售部经理向公司主管领导申请协调解决(1)(2)(3)(4)(5)

15、销售内勤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一月的所有《销售合同》原件编号整理成册

16、销售部必须按公司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以下各种报表

1)周工作计划表

2)月工作计划表

3)销售情况周统计表

4)销售情况月统计表

5)销售员工作周统计表

6)销售员工作月统计表

7)市场状况周统计表

8)市场状况月统计表

9)经销商进货情况统计表

10)区域销售情况统计表

11)每月经销商管理汇总表

第5篇

直接销售业(direct  selling),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传销,是直销(无店铺销售)的一种  主要方式。(注:直销包括直接行销(直接邮购、目录购货、电话行销、电子购物等)、  直接贩卖、购物服务、直接销售(单层次和多层次传销)。)企业产品的销售不是通过中  间商和店铺而是依赖于所雇佣的推销员逐户或采用家庭聚会的方式进行。这种营销方式  在世界许多国家已营运多年,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已进入我国市场。于是,如何应对  它的挑战,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传销在中国法律地位的演进

(一)过去:有条件许可

1992年允许外国传销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时,中国并无专门法律予以规制。直至1997年  国家工商局发布实施的《传销管理办法》才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正式赋予传销以合法地位  ,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和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做了严格限制,并有很多法律责  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二)目前:全面禁止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法律监控,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的传销企业脱离了依  法发展的轨道。传销在中国演变成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要工具、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为防止“传销之祸”蔓延,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予以禁止。

但是,为了不影响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的既得权益,维护外国投资者对中国  投资环境的信心,国家对外商投资传销企业采取了灵活对待的政策,1998年以《关于外  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促使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  资企业转型经营。(注:转型方案为“店铺加雇佣推销员或不雇佣推销员”。不同的转  型企业侧重点不同,雅芳注重店铺销售,而安利注重其推销员推销的传统。)

(三)入世承诺:再度开放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之附件9就“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作出了  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并在附件9之附件2“分销服务”中规定零售的定义时  ,将本文所指的传销或直接销售业纳入“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范围之内。  [1](P726,753)

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包括传销)方面,开放承诺如下:1.以跨境交付  或境外消费方式提供,没有限制。2.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只作水平承诺(horizontal  comm  itments)。[1](P701-703)3.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在入世后3年内逐  步取消限制。这就意味着入世后3年内中国应开放传销市场,允许外国传销企业以合资  、合作等商业存在方式经营。

现行全面禁止传销的政策及传销为非法的定性与中国的入世承诺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  。这种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可能会使中国陷入国内法不  能实施、主权受损或违反国际义务、承担国际责任的困境。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及中国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的一贯立场,明智的选择是修改国内法使之与国际法相吻合。  本文试图对规制传销的现行法律体制进行认真的检讨,并对未来传销立法提出若干可行  的建议。

二、现行传销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中国针对传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20多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传销进入中  国之初对之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这些文件因1998年的传销禁令而失效;第二类是关于外  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型经营的;第三类是打击非法传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现  行有效的后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传销属非法为核心,打击所有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  。转型企业因此必须谨慎地与传销划清界限,可谓“谈传色变”。同时,这些法律文件  是不系统的,相互间缺乏有机协调,也没有一部“统帅”式法律为主导。

(一)法律文件层次较低,透明度不够

目前,制定和发布与传销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其中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文件最多。

从总体上看,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层次是比较低的,只有《传销管理办法》属国务  院部门规章,《国务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属国务院“红头文件”,其他均属国  务院部、局或个别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因为这些文件并未说明其内容的决定程序  ,未经首长签署命令发布,文件的名称多为“通知”,个别文件采用了“答复”、“批  复”、“规定”的措辞,所以,根据《立法法》第75、76条的规定,它们不属于规章的  立法形式。

在透明度方面,《立法法》第77条要求部门规章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  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地方政府规章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  行的报纸上刊登。但上述文件并没有按照法律对规章的公开要求予以公布。相反,由于  “红头文件”公开渠道的狭窄和公开程度的有限,社会大众多数只知道传销为非法而不  知其法律渊源,更不知外商投资的转型企业在“传销成为过街老鼠”后何以继续经营。

(二)传销的法律概念不清

《传销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  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单层次和多层次传销……”自1998年国家  禁止传销后,这一定义已不再具有法律意义。

2000年《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采用列举的方法对传  销做了说明:“(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  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  ,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  取回报;(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  的先后顺序决定;(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  变相交纳的费用;(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  运作;(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  动。”

如果将上述列举式规定作为传销的法律定义,显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一是传销行  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组织者或经营者,包不包括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二  是传销的本质特征。概括而言,就是先参加者的收入与后参加者的营销业绩或交纳费用  直接相关。那么,如果后参加者自愿购买产品或以其他方式交纳合理费用,是否构成传  销?三是与转型企业经营方式的关系。转型企业雇佣的推销员受委托培训、帮助其他人  士成为推销员而有所付出,应当因此而获得适当的报酬。这是否属于传销?如果认为属  于而予以禁止,转型企业岂不是与传统经营模式没有区别?况且,公司部门销售主管根  据下属员工的销售业绩提成、保险代理人因其发展的代理人的人数和业绩而获得报酬,  已经是司空见惯、不被法律所质疑的。如果认为不属于传销,那又难以划清转型企业与  非法传销的界限。

(三)行政机关执法依据不足

打击传销的职责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负责。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的投机倒把行为”为执法基础。该类投机倒把行为的内容依赖于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作出的认定,但至今尚无任一法律文件将非法传销认定为投机倒把。

从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来看,如果非法传销涉嫌构成犯罪,公安部门可以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但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明文将  之纳入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的职权就无法行使。当然,如果非法传销同时涉  及诈骗、非法集会、集资、吸收公众存款、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还是有充分的法  律依据来打击和惩治该有关行为的。

(四)法律惩罚措施不完善

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缺乏较高层次的文件规定非法传销的法律责任,执法机关因而  也没有予以打击和惩治的强有力措施。关于非法传销的行政责任,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规则,法无明文;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中也没有“非法传  销罪”的法定罪名。

(五)法律实施缺乏良好的社会基础

传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首先在于信用。市场经济应当是信用经济,抓紧制定信用法  是2002年全国人大代表的重要议案之一;《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称,“……不讲信  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  经济和社会秩序”,因而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基本道德规范。市场主体  不讲信用侵蚀了传销存在的社会基础,也容易使传销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侵蚀。

传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还在于公民的规则(包括法律)意识。如果公民不遵纪守法、  不按照转型企业的规章制度去从事经营活动,传销就会变为“骗钱的工具”;如果公民  贪图暴利,敢冒违法犯罪的风险,就会成为“骗人者”或“被骗者”。当传销与诈骗同  流合污时,它就偏离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未来直接销售业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注:在中国传销是非法的,而笔者主张未来  立法应当承认其合法性。为避免当前法律术语上的矛盾,在提及立法问题时笔者采用“  直接销售业”的措辞,同时为表述方便,从营销方式的角度对传销、传销企业仍沿用原  来的提法。至于将来在立法形式上是单独就直接销售业立法,还是针对所有的直销方式  统一立法,本文暂不涉及。)

(一)明确承认直接销售业的合法性

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1)直销准入的承诺意味着中国有义务承认直接销售业(传销)是  合法存在的商业营销模式。2)传销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  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都是合法的。1978年世界直销协会成立,会员包括来自39  个国家的直销业协会。这些事实说明传销并非“一无是处”而必须遭到全禁。3)依法规  范、守法经营的传销业对中国经济发展是有益的。以此方式销售产品可以减少批发、零  售等流通环节,降低广告、店铺租金等交易成本;消费者可以买到价格较低的产品;企  业可以有较多的资金用于产品研制开发;营销人员销售产品、为顾客提供服务,按劳取  酬;社会因此增加了就业机会,有利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我们不能因为传销发展过程中  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曾对传销一时失控而完全否定其本身的合法性、存在的合理性和  可行性。

未来三年内,国家打击传销办公室应牵头组织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中国国情,总  结几年来管理转型企业的成功经验,吸取转型企业规章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参考国外传  销立法的一些作法,制定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承认直接销售业的合法性,并就其  基本法律问题作出总体规定。同时,该行政法规将作为直接销售业法律规制体系的“统  帅”。

(二)趋利避害,严格监控

传销作为一种特殊的营销方式,利弊兼有。不可否认,非法传销活动给市场经济秩序  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非法传销的短时暴利不仅可以诱惑一般公众,转型企业的营销  人员也热衷于采用“老鼠会”、“金字塔”式的营销策略。(注:日本的“老鼠会”、  美国的“金字塔”方式以“拉人头”为特征,让加入者交纳各种费用取得所谓“直销权  ”(购货、介绍他人加入)。先加入者从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报酬,越后加入者越  难拉到人头做其下线,投入资金的回收也越无望。这种方式不是在销售产品或只是假借  产品销售之名而销售的产品是质次价高的。目前,各国都将这两种方式定性为非法。)  善良百姓往往上当受骗,甚至倾家荡产。因传销形成的网络或人际关系网极易为违法犯  罪分子包括邪教、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利用。

因此,趋利避害、依法规范和严格监控直接销售业的发展应当成为未来直接销售业立  法的指导思想。具体的监控措施包括:

1.实行行政审批。传销企业的设立不应采用“自由主义”而应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欲  投资设立传销企业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文件,由国  家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审批时应当注意控制传销  企业的数量和地区分布。

2.营销制度的批准。传销企业与传统企业的区别关键在于营销制度。传销企业通过其  独特的营销制度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如奖金、旅游、保险等,促使营销人员努力销售产  品。合法的营销制度应当使营销人员的收入与产品销售挂钩,而不是与介绍或推荐的人  数、直接或间接交纳的费用相关联。

传销企业在筹建时即应将其营销制度向国家主管部门报批,在对营销制度进行修改前  亦应报送批准,才可付诸实施。

3.执法机关的监管。由于传销所固有的弊端,即使是在市场发育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  区,主管机关对传销企业和传销行为都不是放任不管的。中国曾因一时监管不力导致传  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泛滥,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这样的教训促使我们必须认真对待、  监督、管理和控制传销。1998年传销禁令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非法传销中积  累了一定的经验,而且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的主管部门,监管传销也理应属于其职  权范围,因此,未来的传销监管工作仍应由其负责。

(三)传销企业与其营销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合同

传销企业的销售活动是通过营销人员进行的。传销企业向营销人员提供销售的产品、  培训其销售技巧、计算和发放其收益;营销人员通过销售传销企业的产品、为顾客提供  服务而获得报酬和其他利益。这是传销企业和营销人员之间最基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应  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确立。

1.营销人员不是传销企业的员工。营销人员可以采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等形式或以自然人名义与传销企业签订合同,但在法律上应当是独立于传销企业  的主体。他们并非传销企业的职工,不纳入企业的劳动编制,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  权益,并不得以传销企业的名义从事授权范围以外的活动。因此,营销人员与传销企业  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及相关  法规。

2.传销企业对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权。为了保证营销人员能够依法并按其规章制度从  事销售活动,传销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营销人员的职能部门,由专门人员对营销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公司营销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分,调解营销人员之间的纠纷  等。但传销企业的职能部门不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赋予传销企业以监督管理权是必要的。只有这样,传销企业才可保证其营销制度得以  落实、才可防范营销人员借机从事非法活动、才可维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从国家监管  的角度而言,针对数以万计的营销人员,国家的执法力量未免单薄,若集中力量监管好  为数不多的传销企业显然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3.传销企业与营销人员合同关系的性质。现行法律制度下,转型企业与营销人员之间  的合同是委托合同、行纪合同、还是居间合同?都不完全是。转型企业并不承担营销活  动的费用,所以不完全具备委托合同的特征;营销人员不能买断产品,不能以自己名义  而只可帮助企业推销产品,所以不完全具备行纪合同的特征;营销人员促成交易成功时  ,其报酬并非由转型企业和顾客平均分担,所以不完全具备居间合同的特征。

未来立法中如何确定传销企业与营销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应当以委托合同  关系为基础进行适当的变通。传销企业委托营销人员推销产品并向顾客提供服务,授权  范围由合同加以原则规定并通过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补充;传销企业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营销人员不可从企业买断产品转销,而只可以企业名义与顾客订立销售合同;营销人员  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由传销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超出委托范围从事违规经营的,  除非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营销人员无权或越权而与之进行交易,仍应由传销企业承担责任  ;传销企业不承担营销人员营销活动的费用,也不负责赔偿处理委托事务中所受到的其  他损失;营销人员根据其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若受托从事其他事务,仍可以收取报酬  但必须单独计算;营销人员从事违法违规经营给传销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四)营销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单层次还是多层次

在单层次传销中,营销人员不划分层次,均与传销企业直接签订合同,相互之间并不  发生法律关系。在多层次传销中,营销人员划分为两个以上的层次,相互之间有介绍或  推荐、培训或管理之类的关系,营销人员的报酬也因此与下一层次的营销人员相关。

要辨别多层次传销的合法与否,必须要弄清营销人员的报酬与其他营销人员的牵连是  否合法。如果营销人员的收入仅与自己的产品销售、服务顾客有关,则可以认定其为合  法行为;如果营销人员划分为上、下线,排列成网络、小组、部门等,上线的收入与其  所介绍或推荐的下线所交纳的费用、被强制购买的产品或者仅与人数多少有关,则足以  认定其为违法行为。

如果某营销人员对新加入之营销人员进行了辅导、培训,被培训者自愿销售了一定数  额的产品,该营销人员是否可因此获得报酬?现行传销立法对此是禁止的。(注:参见20  02年2月4日《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  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但在将来制定直接销售业立法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允  许营销人员因培训管理他人而获得报酬,也可以允许传销企业根据被培训者的销售业绩  给予其奖励;但必须绝对禁止强制、诱导、欺骗、怂恿或以其他非法手段使人加入传销  行列、从事传销活动,并严格禁止假借辅导、培训管理之名建立营销人员网络或组织。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75——1979年对安利公司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结果以该公司主  要从事产品销售而不是“拉人头”、强制他人交纳费用为由,认定安利公司为合法。(  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安利公司的销售计划不要求加入时购买存货而只需花少  量的钱购买一个价格合理的资料袋;直销员只推荐而未销售货物则不予发放奖金。因而  ,安利计划并非销售直销权的计划,有别于一般的金字塔销售。)这一调查结果和理由  可资借鉴。

(五)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第6篇

本文结合财政部在2002年12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宝钢股份销售与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作一简要分析。

一、销售与收款的业务流程

宝钢股份销售管理的一大特点是高度的信息化管理,产品销售信息由公司“9672产品销售子系统”自动生成,系统已实现从产品价格库生成、登记客户需求、签订合同、运输发货、财务评审和结算、产品质量异议处理管理等全过程控制。其主要流程是处理订单、签订合同、发出货物、结算货款四个基本环节。

1、处理订单。对用户填写的订货卡片,或宝钢国际各贸易公司输入“9672系统”的草约付款清单,销售部组织生产、制造部等部门对品种、规格、价格等进行技术评审,并负责生产能力评审、运输方式评审。如评审通过,由销售业务人员在订货卡片或草约付款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再送交财务评审。财务人员对付款草约的结算方式、货款金额、票据安全性等进行审核,确认收款依据。

2、签订合同。销售业务人员按评审通过的内容,打印正式合同,经供需双方确认签字后,合同生效。销售部将合同信息通过“9672系统”下发给制造部并根据合同的交货期和生产计划编制原则进行排产。制造部依据生产计划及交货期及时安排、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合同按时完成。

3、发货。销售部根据制造部的“准发信息”和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向运输部提交成品厂内转库组批计划。运输部据以编制厂内装船、装车作业计划,核对实物,按规定要求装车(船),与承运方办理实物交接,办理出库提货手续。

销售部收到成品装运出厂信息,负责配齐码单、质量保证书和运单(以下简称“三单”),与用户进行产品最终交付。

4、财务结算。财务人员根据接收到的“三单”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销售结算,确认销售收入,核销预收款或进行收款。

二、销售与收款控制措施

宝钢股份销售与收款的关键控制点主要体现在职务分离、业务流程控制、财务结算控制等方面,主要的控制措施如下:

(一)职务分离

宝钢股份的钢铁产品销售主要由销售部统一管理,财务结算由财会处负责,内部检查由审计处负责。

销售部在其《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中明确规定了其内设部门的职责,并特别强调由各产品室负责处理国内外市场开拓及销售、产品订单、合同签订、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用户使用情况的跟踪及反馈、催收货款等职能。物流运输室负责钢铁产品出厂运输、物流及配货、出口船期跟踪、运输合同审核及签订、运输供应商管理、产成品库存管理、运输异议处理、负责“三单”的管理。市场营销室负责营销环境分析、钢铁市场分析及策划,负责销售渠道综合管理、钢铁产品价格管理、贸易纠纷处理及风险管理、钢铁产品营销策划及负责综合销售计划管理。市场营销室、各产品室、物流运输室分别负责政策制定、执行、运输库存管理;财会处主要负责对销售合同的财务评审和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并监督销售回收;审计处根据公司销售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各部门职责权限的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内部控制检查。

(二)业务流程控制

1、销售政策制定控制。销售部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钢铁产品价格管理》制度,执行相关销售政策。该文件明确了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产品价格制定依据、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和市场营销室职责、价格管理范围,并通过价格管理流程来规范公司钢铁产品的价格制定,通过对各类产品的年度目标基价制定和日常价格调整两种管理方式,经公司领导或部领导批准后,基价部分输入公司“9672销售系统”,形成公司的基价库,日常调整部分通过对系统的授权审批,进行相应调整,生成《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价格文件》(包含折扣政策、赊销、商票结算、付款政策),供相关单位执行销售政策和价格。销售部同时对外公布《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价格目录》。

2、客户信用控制。销售部制定了“信用风险管理岗位和职责”、“信用风险评估流程”,根据客户信用评级方法和客户信用授信表,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3、合同签订控制。宝钢股份的一大特点是根据销售合同安排生产,而其合同一般为预收款和见单付款合同,占公司销售额的90%以上。由于公司的产品销售信息是借助“9672销售信息系统”支持,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已实现系统控制,所以销售合同的签订管理,主要体现在订货信息的核对管理上。公司的《订货业务管理办法》对此有详细规定:产品室订货业务人员根据用户所填订货卡片或宝钢国际各贸易公司通过“9672系统”传送的草约付款清单内容,对产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和资源量进行评审,核对订货结算单位名称是否与其合同印章的内容相符。如一致,业务员在订货卡片或草约付款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即评审通过;物流运输室业务员对订货卡片上用户要求的运输方式进行确认;产品室订货业务人员将确认无误的草约付款清单明细表送交财务审核;销售财务接到订货草约后,进行相关财务评审。评审通过后,订货业务人员打印正式合同并对所有打印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销售人员根据授权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将合同信息通过9672系统传送给相关部门。

4、发货控制。成品生产结束后,制造部在“9672系统”中做生产完成标记,销售按销售合同和生产厂的成品准发信息,进行成品出厂的合同和资源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落实车(船),并编制各运输方式的成品出厂组批计划;运输部按成品出厂组批计划,编制厂内装船、装车作业计划,核对实物,按规定要求装车(船),与承运方办理实物交接,确保百分之百按期发货,并确保货物运送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三)财务控制

公司的销售财务管理是通过“9672销售收款和发票结算两个子系统”完成,设立资金综合管理、结算管理、会计管理三类岗位,对收款、发票结算、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四类业务流程进行全方位的财务控制。

1、订立合同阶段的财务控制。销售业务人员根据相关部门确认的订货信息打印出草约付款清单,并将核对无误的清单明细表送交财会处审核;销售财务接到订货草约后,进行系列财务评审,对于有欠款的用户,需得到销售部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方可订货。

2、收款控制。收款作业是由财务在收到客户的支票、汇票、商票、本票、信用卡或电子汇兑的款项,进行相关财务处理的过程。其主要流程和控制措施为,根据订货政策,每收到一笔款项,先由系统生成连续编号的收款单,并向普通会计系统抛账,生成会计凭证。然后将款项分配至合约或合同。出厂中心发货,配齐“三单”信息,并在“9672系统”中向销售财务结算组上抛发货信息,财务结算组根据出厂的发货信息进行结算开票,确认销售收入。同时销售资金管理也对预收款的补合约欠款和退余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3、发票结算控制。销售发票结算控制由以下三环节组成:出厂中心发货后配齐“三单”、销售财务结算、交寄结算单据给结算单位。《销售结算管理制度》对上述流程均有详细规定,尤其强调“三单”结齐是结算控制点,从“9672系统”将一致的“三单”信息传入金税系统(国家税务系统),通过金税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结束后,再把发票信息从金税系统回传至“9672系统”,系统自动核对发运、合同、发票信息、确保三者所载明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一致后,如为预收款则进行销账处理,如为见单付款则编制见单付款通知单,向客户收款。

公司销售发票的开具,是由金税系统控制的,每天开完发票后都必须核实所剩的空白发票实物是否与金税系统的库存发票数一致,如有出入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正确处理,发票存根联按规定定期装订成册。

4、应收票据管理控制。应收票据是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收取客户为订购货款所支付的商业汇票,公司应收票据的管理分两部分:应收票据的收取、票据信息的录入和入账工作由销售财务人员在“销售收款子系统”中完成,票据的日常库存管理、收款、贴现和分析由公司资金管理人员在“票据管理模块”中完成,公司的“票据管理模块”与“销售收款子系统”相结合实现了整个票据的信息化管理。公司的应收票据设有专人保管,票据的接受、贴现和延期换新都是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各种票据信息都能在管理模块中查询并进行追踪控制,应收票据管理实现了人员分工和信息系统的双重控制。

5、应收账款控制。公司制定了《应收账款管理及核算办法》和《应收账款管理岗位流程》,有效地规范了应收账款管理工作。

该办法和流程对应收账款分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进行管理,明确规定了对客户信用管理、公司内部的账务处理、信息互通和日常监督、催款管理、应收账款分析报告、账龄管理、对账管理以及申报坏账等八方面的管理工作。公司对客户赊销、取得保证、限期回收货款的原则,并通过业务和财务双重评审,特别强调销售人员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和逾期应收账款报告及追加法律保全等控制程序。

第7篇

财务管理是指从整体目标出发,对资本的融通、现金流量以及利润分配进行管理的行为。在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对资金的筹集、分配、消耗等。简而言之,财务管理是指相关人员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组织,同时对财务关系进行有效处理的经济管理工作。

二、销售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风险

(一)内部风险

销售公司中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在此过程中,凡是由财务人员导致的过错以及相关流程或者管理制度引发的纰漏都属于财务管理的内部风险。此类风险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1、相关财务人员职业素质有待提升。

在销售公司中,收银人员要在现金和转账收款等事项上非常熟练,否则很容易在工作中遇到假币以及虚假票据。与此同时,一些职业素养不高的财务人员在催收应收账款时也容易因为沟通不畅等问题,导致应收款项一时难以回收。凡此种种,都给销售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了风险和隐患。

2、财务管理制度有待于完善。

在销售公司中,财务部门一定要就银行账户开设、印章管理以及现金收付等事项制定相应制度,使基层财务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以免出现私设账户,或者银行印章缺乏专人管理、白条抵库等现象,导致企业遭受较大的风险。

(二)外部风险

1、账款逾期和坏账风险。

在销售公司中,主要有转账、现金以及应收账款三种结算方式。在现金和转账结算中,有时会出现财务人员操作失当或者收到假币、虚假票据的现象,规避此类风险较为容易,只需相关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细心留意即可。但在销售收入回收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却很难规避,此类风险主要是在赊销业务环节产生的。通常企业需要先评估赊销方的信用,对授信额度以及应收账款的回收期限都明确之后,才能开展赊销业务。然而,在此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赊销方不愿还款,或者因某种不可抗力失去还款能力的情况,从而给销售公司带来风险。

2、资金筹集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销售公司想扩大经营规模,首要的一点就是筹集资金。在此过程中,多数销售公司都会通过负债的方式进行资金筹集。但在经营规模扩大的过程中,公司的核心项目难免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利率出现较大波动,且出现通货膨胀的状况,公司便很难保证及时偿还负账,从而给正常经营带来隐患。

3、税务风险。

在具体经营过程中,销售公司往往会出于提高销售业绩,完成销售目标的需要,采取一些促销活动,对商品进行打折,或者收款方式销售等等。这时一旦忽视了国家规定的税金,后期很可能出现被税务机关追缴税金以及滞纳金的情况,甚至有被罚款的隐患。

三、销售公司在财务管理中规避风险的有效策略

销售公司要想在财务管理中规避风险,除了要从管理程序和制度方面着手外,还应着眼全局,重视监督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明确收付款账户

销售公司要分别设立收款账户和付款账户,将两类业务分开核算,以此强化资金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财务人员要明确销售收入以及各项费用支出,并制定严格的审核制度以及控制制度。同时,要编制精准的现金收支预算,使支付账户开支的合理性和公司对资金调度的精确性得到有效保障,从而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明确监管规定

1、盘点库存。

对于石油销售公司,一定要精确掌握库存商品的数量,否则会影响到企业的销售业务。因此,公司一定要制定相应监管规定,定期对库存情况进行盘点,使企业据此对销售战略和计划作出调整,也有利于企业更好的管理库存商品,减少由此带来的财物损失。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对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非常重要。

2、制定借款制度。

销售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诸多费用开支。相关业务人员为确保业务正常开展,通常会提前借款,致使财务管理人员工作量加大,在处理和协调各类费用、借款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疏忽,从而给企业带来风险。为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销售公司一定要制定严格的借款制度,对借款的用途、额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要设置相应审批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公司可以更好的控制借款总额,有效避免了企业资金分散过度的现象,无形中降低了很多风险。

3、把握时间差价。

销售公司产品定价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上市时间、型号等等。如果是新品上市,定价通常会较高,若油品即将过时,通常会低价或打折销售。此外,在销售周期长的情况下,商品利润容易受到经济形势以及利率变动的影响。为此,公司一定要制定相关制度,督促相关人员随时对市场需求进行调查并了解经济形势,以便公司及时调整销售计划,控制因时间等因素的变动带来的企业利润遽减。

四、结束语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9篇

1、现金管理

1.1、现金科目设两个子目---货款户和费用户,具体核算见第二章。

1.2、出纳应保证库存现金的日清日结,月末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以保证银行日记账账实相符。货款现金必须送存银行,不准坐支。

1.3、库存现金定额核定为5000元,如有多余费用现金应该及时送存银行,保证现金安全。

1.4、会计应定期、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每月至少监盘三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审核出纳编制的“银行余额调整表”,对未达事项进行落实。

2、银行存款管理

2.1、销售分公司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销售分公司必须开设收支两个银行账户,即货款户和费用户;账户资料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货款账户只收不支,所有货款回笼到该账户;费用账户用于销售分公司的各项费用、税金等支出结算。

2.2、新开账户。销售分公司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若因业务需要而必须开设新的银行账户,需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同意。银行账户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于用途不大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消户,并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2.3、回款。对于销售回款要及时汇入总部银行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货款账户余额达到2万元时,或货款停留达一周以上,必须即时汇入股份公司总部指定账户,每月25号前必须把所有货款账户的余额汇入总部账户。

2.4、费用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费用开支等所需资金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月度预算下拨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账户,具体办法详见《费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现金收付款的各项业务,一律应通过银行转帐进行结算。

(1)公司支票的购买由出纳员负责,并填写支票备查簿,支票备查簿由销售公司财务经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纳员负责保管,签发支票所需的财务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3)现金支票只能由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金额在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往来,一律使用转帐支票。

(4)各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领用支票时,应填制规定的借款单,由部门经理和财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并报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人员签发。借款人应在支票领用之日起,十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其程序与现金支出报销程序一样。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如有丢失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5)出纳员不得签发不确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签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当付款金额无法确定时,可签发限额转帐支票,并写明用途和收款单位。

(6)财务人员不得在支票签发前预先加盖签发支票的印章,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编号序顺使用,对签错的支票或退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

(7)应及时登记支票登记簿,与银行及时核对存款余额。

3、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规定

3.1分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股份公司财务部(书面报告)才能收取,严禁收取省辖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

3.2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要素必须齐全:日期大写;金额大、小写要一至;并必须有银行的“汇票专用章”的钢印或红印(目前只有农行为钢印,其他银行均为红印)。银行承兑汇票下面左边“承兑申请人盖章”处必须由承兑汇票申请单位(即出票单位)盖上预留银行印签,出票人的全称与出票人签章的财务专用章必须完全一致,一字不漏,收款人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必须核对无误。

3.3银行承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B、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C、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4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即其出票日期与到期日不得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但不能多出一天)。转账背书回股份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取得连续背书,第一背书人必须同票面收款人全称完全一致,一字不漏;第二背书人同第一背书人相同,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5信用社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因此信用社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为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各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当地向开票银行查询确认其为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确信开票银行到期有能力付款(支行级的银行),才能发货。

3.6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除了通过分公司开户行向开票银行查询外,还必须带银行承兑汇票到分公司开户行找银行票据的专业人士辨别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如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同城银行开出的,要求财务经理亲自到出票行落实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7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分公司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且必须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寄回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在背书栏盖分公司银行印鉴章的同时,必须注明被背书人的全称,以免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给总公司造成损失,如在背书栏内盖章,而没有注明被背书人的全称,如果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任何单位或个人即可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送往银行解付或贴现。

4、借支制度。公司人员借支应该根据需要核定额度,填写借支单,由财务经理和销售分公司经理审批。上一笔借支未清账,不得再次借支。公司员工出差借时需附经审批后的《出差申报单》。

5、关于严禁非授权人员向经销商(客户)收(借)取“钱、物”的规定

为防范风险,防止经济纠纷,现就关于禁止分公司员工到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事宜规定如下:

1、股份公司严厉禁止销售分公司任何人员到公司的任何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禁止业务人员为任何经销商(客户)带款、带货。

2、销售分公司财务经理要负责给与分公司有往来关系的每一个经销商法人发一份书面函件(一式二份并盖公司财务章,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发,经销商法人签章确认后,分公司财务部回收一份存档备查,经销商自留一份),明确股份公司严禁业务员到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及其他任何经手钱、物的事情。

二、往来账管理制度

1、应收账款的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销售,减少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的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在减少呆账、坏账,对销售分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作出如下的规定:

1.1公司的产品销售规定是:“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的原则,所以原则上销售分公司月末不允许有应收货款余额。

1.2各销售分公司原则上不允许赊销,对确需赊销的,应先向股份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中必须要说明出现应收账款单位的资信状况(包括其经营资格、资信状况及经营能力等)并有分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签署意见,报告经股份公司财务部、销售总监、总经理审批,且该应收账款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对应收账款超过一个月的单位,分公司必须及时书面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并采取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解决。

1.3有应收账款的分公司财务经理每月应编报“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明细表”对分公司的对外应收账款作详细的分析,不得只报余额不作账龄分析。每月末都必须与经销商对账,并获得经销假商签字、盖章的确认书。

1.4销售分公司不得以“应收账款”来调节销售额,任何虚增虚减“应收账款”发生额、人为提高或降低销售业绩的做法,均属做假账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违反财经纪律从严处理分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分公司必须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坚决杜绝呆、坏账的发生,特别是分公司财务经理,绝不能做假账,否则,股份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直至免职。

2、内部往来管理

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分公司与股份公司货款、费用等经济业务往来的结算,各销售分公司之间不能有任何往来挂账。

2.1、本科目按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2.1.1当收到大连分公司开具的税票时,按税票上的价款借记“库存商品”,按税票上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税票总额贷记“内部往来”。当分公司把货款划回股份公司总部时,借记“内部往来”,贷记“银行存款—货款户”。

2.1.2股份公司拨付给各销售分公司费用时,分公司借记“银行存款—费用户”,贷记本科目。

2.2、为了保证股份公司与大连分公司、各销售分公司的往来账项清楚准确,有据可查,所有往来账项均需使用有编号的一式三联的《转账通知单》,《转账通知单》由经济业务发生的单位填写,并送交双方同时入账。内部往来业务必须每月核对,根据总公司的对账单编制一式两份的《内部往来调节表》,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调节项目只允许是时间差的调节,并要及时查明原因给予调整。

三、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1、会计政策: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则及折旧政策详见会计政策部分;低值易耗品的会计政策详见会计政策部分。

2、管理部门:销售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由分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固定资产取得后,即由财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标签;低值易耗品由仓库保管。

3、移交:对于固定资产应按所列使用部门详细列清册办理移交。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按照库存商品出库程序审批后领用。

5、盘点:销售分公司固定资产应由财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另外应该于每季度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点表“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一份报分公司总经理,一份送股份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门说明原因报股份公司总部财务部,根据盘盈盘亏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6、购置审批程序及相关手续:销售分公司无权购置任何固定资产,若需购置,必须向股份公司财务部在月度预算中列出预算,并专项报告,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和相关权力部门批准后购置。低值易耗品在月度预算中申请,在物料消耗中列支。

7、保险: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求办理财产保险。

8、费用承担: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使用费由分公司承担。

四、发票管理制度

为加强各销售公司购、销货发票的管理,制订本制度。

1、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

1.1、各销售分公司根据税法等有关规定,由分公司财务经理或会计专人办理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业务。

1.2、发票上的客户名称,要依据客户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单位全称为准,不得写错别字,不得写单位简称;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

1.3、已开具的发票,须有经办人按发票全部联次一次性签字,经办人是客户的,还需注明客户的身份证号码,然后由业务员签字确认,或附该客户的单位介绍信,随同发票记账联交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或归档管理。

1.4、发票由业务员亲自送达的,须向对方索取签收证明,并有收到人签字和单位盖章,该证明要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门,附发票记账联后入账。

1.5、所有对外出具的发票,均得经办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登记。

1.6、凡是已实现销售,客户未索取发票的,必须开具普通发票附于记账凭证后,并计提销项税,客户联单独由会计保管,并在发票登记簿登记。

1.7、对于赊销的,除经特殊审批外,欠款未收回前,不能将发票出具给客户。

2、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2.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对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须提供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单位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

2.3、公司具体经办业务员依据财务开具的收款收据,或对方的收货单据,或收回的普通发票等,按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名称,编制开票申请单(开票申请单附后),要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计算准确;由对方的具体经办人员来办的,应由来人签字并填写其身份证号码,公司业务人员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经理审批,然后由财务经理审批,审核无误后的开票申请单才能开票,开票申请单和发票记账联一同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2.4、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具体经办人员全部联次一次性签字,不得遗漏。

2.5、开票申请单要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入账。

2.6、对于增值税发票上的记载事项有变动的,客户要及时提供变更证明,以利业务结算;变更证明要即及时作附件入账或归档管理。

2.7、退货发票的处理:对于批准的退货,将已开具给客户的兰字销售发票联及抵扣联(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或原未交给客户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销售退回及折让证明单》(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粘附在红字发票存根联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并按照退回单据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附红字记账联外,其他联次均不得撕下),编制通用记账凭证,并在红字发票存根联注明原兰字发票及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存放地点。

3、接受发票的管理规定

3.1、接受发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的条款进行审核。

3.2、接受的发票要依实际交易的金额为准,票面要整洁,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盖章清晰,手续齐备,计算准确,并与所附的其他资料相符。

3.3、交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名称要与关于该单位的往来款项的单位名称,及提供发票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如果名称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对方一定要提供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作附件入账或存档备查。

3.4、对于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参照以上规定审核外,应先到税务机关及时办理认证手续,然后再办理业务结算手续;

3.5、接受发票要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索取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以降低成本、费用;对无法提供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或无资格提供该类发票的单位,可以让其提供无抵扣作用的发票,但要以扣除税额后的金额结算。

3.6、业务人员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实物入库、票据入账手续,不得拖延,暂时无法完成货物品质鉴定的,可先办理入库、入账手续,但须通知财务部门暂不作为付款依据。

3.7、运输行业专用发票。列支装卸运输费必须取得“运输行业专用发票”,“运输行业专用发票”是指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各类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货物业的发票和定额发票不予抵扣。合规的运输发票,按照结算金额的7%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或根据税务局要求进行调整),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3.8、无法按规定取得合法发票的,应向当地税务局要求代开发票,并征询当地税局抵扣应当具备的条件,全项详细填写。

4、违反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于已开具的发票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将对经销公司有关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触犯刑法的,后果自负;违反规定接受或开具发票造成公司少抵或多缴税款的,或者因接受或开具发票造成往来结算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负赔偿责任。

五、存货管理制度

1、分公司要货申请

1.1分公司的库存管理应坚持“库存合理、加快周转”的原则,尽可能降低库存风险。

1.2分公司在要货时须根据销售计划,结合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订货次数及数量,在合理库存内保证销售的需要。

1.3根据上述要求,分公司计划员要填好《要货申请表》,《要货申请表》经分公司财务经理审核、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并通过传真给大连分公司销售部,经销售部和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办理发货程序。

2、存货入库流程。首先由申请人填写入库申请单,入库单至少有下列内容:

产品品种货位号数量()单价金额(元)备注

申请人持填写好的入库单,填写好由检验员(或库管员)检验后签字,并由库管员核实入库数量登记。入库单至少一式四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库房留存,第三联、财务核算,第四联、申请人留存。入库时要求严把质量关,做好各项记录,以备查用。财务部门根据入库单财务核算联和其他相关单据入账。

3、存货出库流程。存货出库的方式主要有3种:客户自提、委托发货和公司送货。第一种:客户自提。是客户自己派人或派车来公司的库房来提货;第二种:委托发货;第三种:公司派自己的货车,给客户送货。无论采用哪种出货的方式,都要填写出库单。出库单(或销售单)至少有下列内容:发货单位、发货时间、出库品种、出库数量、金额、出库方式选择、结算方式、提货人签字、成品库主管签字。如下表:

发货单位:出库日期

产品品种产品数量金额备注

出库方式选择1、客户自提2、委托发货3、公司送货

运费结算方式1、公司代垫运费2、货到付款

出库单(或销售单)也是一式四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成品库留存;第三联,财务核算;第四联,提单,提货人留存。提货的车到达仓库后,出示出库单据在库房人员协调下,按指定的货位、品种、数量搬运货物装到车上。保管人员做好出库质量管理,严防破损,做好数量记录,核实品种、数量和提单。

4、存货盘点。分公司财务部每月底要协同库管员对库存商品进行一次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要查明原因,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进行相应处理。

六、销售分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下属各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人事关系上属于股份公司总部,任何部门无权聘用和解聘财务人员。下属各销售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股份公司总部财务审计部经理提名,报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2、下属各销售分公司核定财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由股份公司总部财务审计部统一管理和发放;财务人员为销售分公司办公或出差等而发生的费用由各销售分公司承担;财务人员的培训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股份公司总部承担。

3、下属各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接受股份公司总部财务审计部的指导;总部财务审计部对其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审计和不定期专项核查,对于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公司总部将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违返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下属各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协助所在公司领导搞好经营管理,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积极为分公司领导的经营决策出谋划策。

5、下属各销售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定期向总部财务审计部述职,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鼓励多提合理化建议。

6、股份公司总部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以此作为年终奖金和工资标准的考评依据。

七、岗位职责

分公司财务岗位责任制是一种管理制度,现关于分公司每个财务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分公司财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优劣作为对财务人员的晋升、奖惩依据。

1、分公司财务经理的岗位职责

1.1在股份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股份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随时检查各项制度在分公司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并及时书面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

1.2审核分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法规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1.3审核上报股份公司的财务资料,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编制分公司经营费用的预算,并就经营费用预算的执行差异进行分析,然后报分公司总经理及股份公司财务部。

1.4复核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核对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股份公司的要求审核分公司的会计报表,并在限期内寄回股份公司财务部。

1.5严格审核分公司物料收发凭证,坚持“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的原则,对分公司的实物(包括库存商品、物料、固定资产等)与货币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并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1.6在坚持股份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地配合销售分公司总理推动分公司销售业务的提升,做好分公司总经理的参谋。

1.7做好分公司的物流、资金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分公司内、外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1.8妥善保管、归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协调好与当地税务部门的关系。

1.9按股份公司的规定管好、用好分公司的印章,并做好分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

1.10协调好分公司的财务岗位工作,并组织好分公司财务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分公司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书面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内控制度,安排好分公司节假、双休日财务人员的值班,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的原则。

1.11按时完成股份公司财务部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与带好分公司财务队伍,将分公司财务工作做好。

2、分公司会计的岗位职责

2.1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制度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明细账(不包括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和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报告分公司财务经理。

2.2登记好有关备查账簿;定期和不定期对账,使账账、账实相符。

2.3与库管员共同验收分公司物料入库,并填制入库凭证。

2.4根据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的附表。

2.5月初装订分公司上月的记账凭证、物料收发凭证并归档(财务资料归档管理)。

2.6负责税务申报及税控系统的维护。

2.7按时完成分公司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3、分公司出纳的岗位职责

3.1严格、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

3.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的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货款,不能白条抵押现金,坚持货款现金与费用现金分管的原则。必须是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3.3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必须经分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两人签同意后方可开出。出纳员办理每一笔收付款业务的依据,必须根据会计(财务经理)编制的,并经审核无误的凭证。

3.4建立、建全现金、银行存款的各种账目,出纳员每办理一笔收付款业务前,必须坚持复核每一笔收付款凭证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和金额,对不完整、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经理或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反映。

3.5月末分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3.6为了确保安全,分公司向银行提取或存入现金时,应由分公司财务经理配备人员同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交给他人。

3.7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代他人代管,如确有原因离岗时,必须由分公司财务经理指派他人代管,而且交接手续双方必须清楚。

3.8出纳员使用的各种印章,如支票印鉴、“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等都要妥善保管。为了分清责任,支票印鉴必须坚持分管的原则。任何时侯都不能一个人保管和使用支票的所有印鉴。

3.9加强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并设立备查账,保护有价证券安全、完整不受损(要转回股份公司的必须及时办理手续转回)。

3.10出纳人员不能兼任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簿登记工作。

3.11按时完成分公司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注:销售分公司未设会计岗位的,由财务经理兼任会计工作岗位。

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公司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税务申报资料、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3、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按顺序立卷登记。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本制度第七条。

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股份公司财务部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4、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公司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5、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6、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

7、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15年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5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

(3)、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保管5年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包括文字分析)3年

(2)、月、季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5年

(3)、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

(四)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永久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九、附则

第10篇

1、现金管理

1.1、现金科目设两个子目---货款户和费用户,具体核算见第二章。

1.2、出纳应保证库存现金的日清日结,月末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以保证银行日记账账实相符。货款现金必须送存银行,不准坐支。

1.3、库存现金定额核定为5000元,如有多余费用现金应该及时送存银行,保证现金安全。

1.4、 会计 应定期、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每月至少监盘三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审核出纳编制的“银行余额调整表”,对未达事项进行落实。

2、银行存款管理

2.1、销售分公司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销售分公司必须开设收支两个银行账户,即货款户和费用户;账户资料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货款账户只收不支,所有货款回笼到该账户;费用账户用于销售分公司的各项费用、税金等支出结算。

2.2、新开账户。销售分公司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若因业务需要而必须开设新的银行账户,需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同意。银行账户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于用途不大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消户,并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2.3、回款。对于销售回款要及时汇入总部银行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货款账户余额达到2万元时,或货款停留达一周以上,必须即时汇入股份公司总部指定账户,每月25号前必须把所有货款账户的余额汇入总部账户。

2.4、费用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费用开支等所需资金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月度预算下拨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账户,具体办法详见《费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现金收付款的各项业务,一律应通过银行转帐进行结算。

(1)公司支票的购买由出纳员负责,并填写支票备查簿,支票备查簿由销售公司财务经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纳员负责保管,签发支票所需的财务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3)现金支票只能由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金额在结算起点以上的 经济 业务往来,一律使用转帐支票。

(4)各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领用支票时,应填制规定的借款单,由部门经理和财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并报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人员签发。借款人应在支票领用之日起,十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其程序与现金支出报销程序一样。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如有丢失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5)出纳员不得签发不确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签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当付款金额无法确定时,可签发限额转帐支票,并写明用途和收款单位。

(6)财务人员不得在支票签发前预先加盖签发支票的印章,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编号序顺使用,对签错的支票或退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

(7)应及时登记支票登记簿,与银行及时核对存款余额。

3、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规定

3.1分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股份公司财务部(书面报告)才能收取,严禁收取省辖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

3.2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要素必须齐全:日期大写;金额大、小写要一至;并必须有银行的“汇票专用章”的钢印或红印( 目前 只有农行为钢印,其他银行均为红印)。银行承兑汇票下面左边“承兑申请人盖章”处必须由承兑汇票申请单位(即出票单位)盖上预留银行印签,出票人的全称与出票人签章的财务专用章必须完全一致,一字不漏,收款人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必须核对无误。

3.3银行承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B、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C、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4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即其出票日期与到期日不得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但不能多出一天)。转账背书回股份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取得连续背书,第一背书人必须同票面收款人全称完全一致,一字不漏;第二背书人同第一背书人相同,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5信用社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因此信用社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为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各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当地向开票银行查询确认其为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确信开票银行到期有能力付款(支行级的银行),才能发货。

3.6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除了通过分公司开户行向开票银行查询外,还必须带银行承兑汇票到分公司开户行找银行票据的专业人士辨别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如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同城银行开出的,要求财务经理亲自到出票行落实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7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分公司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且必须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寄回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在背书栏盖分公司银行印鉴章的同时,必须注明被背书人的全称,以免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给总公司造成损失,如在背书栏内盖章,而没有注明被背书人的全称,如果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任何单位或个人即可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送往银行解付或贴现。

4、借支制度。公司人员借支应该根据需要核定额度,填写借支单,由财务经理和销售分公司经理审批。上一笔借支未清账,不得再次借支。公司员工出差借时需附经审批后的《出差申报单》。

5、关于严禁非授权人员向经销商(客户)收(借)取“钱、物”的规定

为防范风险,防止经济纠纷,现就关于禁止分公司员工到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事宜规定如下:

1、股份公司严厉禁止销售分公司任何人员到公司的任何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禁止业务人员为任何经销商(客户)带款、带货。

2、销售分公司财务经理要负责给与分公司有往来关系的每一个经销商法人发一份书面函件(一式二份并盖公司财务章,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发,经销商法人签章确认后,分公司财务部回收一份存档备查,经销商自留一份),明确股份公司严禁业务员到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及其他任何经手钱、物的事情。

二、往来账管理制度

1、应收账款的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销售,减少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的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在减少呆账、坏账,对销售分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作出如下的规定:

1.1公司的产品销售规定是:“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的原则,所以原则上销售分公司月末不允许有应收货款余额。

1.2各销售分公司原则上不允许赊销,对确需赊销的,应先向股份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中必须要说明出现应收账款单位的资信状况(包括其经营资格、资信状况及经营能力等)并有分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签署意见,报告经股份公司财务部、销售总监、总经理审批,且该应收账款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对应收账款超过一个月的单位,分公司必须及时书面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并采取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解决。

1.3有应收账款的分公司财务经理每月应编报“应收账款账龄 分析 明细表”对分公司的对外应收账款作详细的分析,不得只报余额不作账龄分析。每月末都必须与经销商对账,并获得经销假商签字、盖章的确认书。

1.4销售分公司不得以“应收账款”来调节销售额,任何虚增虚减“应收账款”发生额、人为提高或降低销售业绩的做法,均属做假账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违反财经纪律从严处理分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分公司必须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坚决杜绝呆、坏账的发生,特别是分公司财务经理,绝不能做假账,否则,股份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直至免职。

2、内部往来管理

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分公司与股份公司货款、费用等经济业务往来的结算,各销售分公司之间不能有任何往来挂账。

2.1、本科目按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2.1.1 当收到大连分公司开具的税票时,按税票上的价款借记“库存商品”,按税票上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税票总额贷记“内部往来”。当分公司把货款划回股份公司总部时,借记“内部往来”,贷记“银行存款—货款户”。 2.2、为了保证股份公司与大连分公司、各销售分公司的往来账项清楚准确,有据可查,所有往来账项均需使用有编号的一式三联的《转账通知单》,《转账通知单》由经济业务发生的单位填写,并送交双方同时入账。内部往来业务必须每月核对,根据总公司的对账单编制一式两份的《内部往来调节表》,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调节项目只允许是时间差的调节,并要及时查明原因给予调整。

三、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1、会计政策: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则及折旧政策详见会计政策部分;低值易耗品的会计政策详见会计政策部分。

2、管理部门:销售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由分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固定资产取得后,即由财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标签;低值易耗品由仓库保管。

3、移交:对于固定资产应按所列使用部门详细列清册办理移交。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按照库存商品出库程序审批后领用。

5、盘点:销售分公司固定资产应由财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另外应该于每季度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点表“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一份报分公司总经理,一份送股份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门说明原因报股份公司总部财务部,根据盘盈盘亏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6、购置审批程序及相关手续:销售分公司无权购置任何固定资产,若需购置,必须向股份公司财务部在月度预算中列出预算,并专项报告,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和相关权力部门批准后购置。低值易耗品在月度预算中申请,在物料消耗中列支。

7、保险: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求办理财产保险。

8、费用承担: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使用费由分公司承担。

四、发票管理制度

为加强各销售公司购、销货发票的管理,制订本制度。

1、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

1.1、各销售分公司根据税法等有关规定,由分公司财务经理或会计专人办理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业务。

1.2、发票上的客户名称,要依据客户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单位全称为准,不得写错别字,不得写单位简称;客户为 自然 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

1.3、已开具的发票,须有经办人按发票全部联次一次性签字,经办人是客户的,还需注明客户的身份证号码,然后由业务员签字确认,或附该客户的单位介绍信,随同发票记账联交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或归档管理。

1.4、发票由业务员亲自送达的,须向对方索取签收证明,并有收到人签字和单位盖章,该证明要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门,附发票记账联后入账。

1.5、所有对外出具的发票,均得经办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登记。

1.6、凡是已实现销售,客户未索取发票的,必须开具普通发票附于记账凭证后,并计提销项税,客户联单独由会计保管,并在发票登记簿登记。

1.7、对于赊销的,除经特殊审批外,欠款未收回前,不能将发票出具给客户。

2、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2.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对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须提供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单位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

2.3、公司具体经办业务员依据财务开具的收款收据,或对方的收货单据,或收回的普通发票等,按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名称,编制开票申请单(开票申请单附后),要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 计算 准确;由对方的具体经办人员来办的,应由来人签字并填写其身份证号码,公司业务人员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经理审批,然后由财务经理审批,审核无误后的开票申请单才能开票,开票申请单和发票记账联一同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2.4、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具体经办人员全部联次一次性签字,不得遗漏。

2.5、开票申请单要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入账。

2.6、对于增值税发票上的记载事项有变动的,客户要及时提供变更证明,以利业务结算;变更证明要即及时作附件入账或归档管理。

2.7、退货发票的处理:对于批准的退货,将已开具给客户的兰字销售发票联及抵扣联(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或原未交给客户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销售退回及折让证明单》(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粘附在红字发票存根联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并按照退回单据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附红字记账联外,其他联次均不得撕下),编制通用记账凭证,并在红字发票存根联注明原兰字发票及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存放地点。

3、接受发票的管理规定

3.1、接受发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的条款进行审核。

3.2、接受的发票要依实际交易的金额为准,票面要整洁,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盖章清晰,手续齐备,计算准确,并与所附的其他资料相符。

3.3、交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名称要与关于该单位的往来款项的单位名称,及提供发票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如果名称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对方一定要提供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作附件入账或存档备查。

3.4、对于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参照以上规定审核外,应先到税务机关及时办理认证手续,然后再办理业务结算手续;

3.5、接受发票要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索取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以降低成本、费用;对无法提供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或无资格提供该类发票的单位,可以让其提供无抵扣作用的发票,但要以扣除税额后的金额结算。

3.6、业务人员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实物入库、票据入账手续,不得拖延,暂时无法完成货物品质鉴定的,可先办理入库、入账手续,但须通知财务部门暂不作为付款依据。

3.7、运输行业专用发票。列支装卸运输费必须取得“运输行业专用发票”,“运输行业专用发票”是指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各类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货物代理业的发票和定额发票不予抵扣。合规的运输发票,按照结算金额的7%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或根据税务局要求进行调整),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3.8、无法按规定取得合法发票的,应向当地税务局要求代开发票,并征询当地税局抵扣应当具备的条件,全项详细填写。

4、违反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 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五、存货管理制度

1、分公司要货申请

1.1分公司的库存管理应坚持“库存合理、加快周转”的原则,尽可能降低库存风险。

1.2分公司在要货时须根据销售计划,结合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订货次数及数量,在合理库存内保证销售的需要。

1.3根据上述要求,分公司计划员要填好《要货申请表》,《要货申请表》经分公司财务经理审核、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并通过传真给大连分公司销售部,经销售部和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办理发货程序。

2、存货入库流程。首先由申请人填写入库申请单,入库单至少有下列 内容 :

产品品种 货位号 数量( ) 单价 金额(元) 备注

申请人持填写好的入库单,填写好由检验员(或库管员)检验后签字,并由库管员核实入库数量登记。入库单至少一式四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库房留存,第三联、财务核算,第四联、申请人留存。入库时要求严把质量关,做好各项记录,以备查用。财务部门根据入库单财务核算联和其他相关单据入账。

3、存货出库流程。存货出库的方式主要有3种:客户自提、委托发货和公司送货。第一种:客户自提。是客户自己派人或派车来公司的库房来提货;第二种:委托发货;第三种:公司派自己的货车,给客户送货。无论采用哪种出货的方式,都要填写出库单。出库单(或销售单)至少有下列内容:发货单位、发货时间、出库品种、出库数量、金额、出库方式选择、结算方式、提货人签字、成品库主管签字。如下表:

发货单位: 出库日期

产品品种 产品数量 金额 备注 运费结算方式 1、公司代垫运费 2、货到付款

出库单(或销售单)也是一式四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成品库留存;第三联,财务核算;第四联,提单,提货人留存。提货的车到达仓库后,出示出库单据在库房人员协调下,按指定的货位、品种、数量搬运货物装到车上。保管人员做好出库质量管理,严防破损,做好数量记录,核实品种、数量和提单。

4、存货盘点。分公司财务部每月底要协同库管员对库存商品进行一次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要查明原因,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进行相应处理。

六、销售分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下属各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人事关系上属于股份公司总部,任何部门无权聘用和解聘财务人员。下属各销售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股份公司总部财务审计部经理提名,报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2、下属各销售分公司核定财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由股份公司总部财务审计部统一管理和发放;财务人员为销售分公司办公或出差等而发生的费用由各销售分公司承担;财务人员的培训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股份公司总部承担。

3、下属各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接受股份公司总部财务审计部的指导;总部财务审计部对其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审计和不定期专项核查,对于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公司总部将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违返国家 法律 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下属各销售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协助所在公司领导搞好经营管理,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积极为分公司领导的经营决策出谋划策。

5、下属各销售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定期向总部财务审计部述职,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鼓励多提合理化建议。

6、股份公司总部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以此作为年终奖金和工资标准的考评依据。

七、岗位职责

分公司财务岗位责任制是一种管理制度,现关于分公司每个财务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分公司财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优劣作为对财务人员的晋升、奖惩依据。

1、分公司财务经理的岗位职责

1.1在股份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股份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随时检查各项制度在分公司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并及时书面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

1.2审核分公司的 会计 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法规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1.3审核上报股份公司的财务资料,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编制分公司经营费用的预算,并就经营费用预算的执行差异进行 分析 ,然后报分公司总经理及股份公司财务部。

1.4复核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核对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股份公司的要求审核分公司的会计报表,并在限期内寄回股份公司财务部。

1.5严格审核分公司物料收发凭证,坚持“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的原则,对分公司的实物(包括库存商品、物料、固定资产等)与货币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并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1.6在坚持股份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地配合销售分公司总理推动分公司销售业务的提升,做好分公司总经理的参谋。

1.7做好分公司的物流、资金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分公司内、外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1.8妥善保管、归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协调好与当地税务部门的关系。

1.9按股份公司的规定管好、用好分公司的印章,并做好分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

1.10协调好分公司的财务岗位工作,并组织好分公司财务每月的工作小结会, 总结 分公司财务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 和不足,并书面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内控制度,安排好分公司节假、双休日财务人员的值班,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的原则。

1.11按时完成股份公司财务部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与带好分公司财务队伍,将分公司财务工作做好。

2、分公司会计的岗位职责

2.1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制度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明细账(不包括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和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报告分公司财务经理。

2.2登记好有关备查账簿;定期和不定期对账,使账账、账实相符。

2.3与库管员共同验收分公司物料入库,并填制入库凭证。

2.4根据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的附表。

2.5月初装订分公司上月的记账凭证、物料收发凭证并归档(财务资料归档管理)。

2.6负责税务申报及税控系统的维护。

2.7按时完成分公司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3、分公司出纳的岗位职责

3.1严格、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

3.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的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货款,不能白条抵押现金,坚持货款现金与费用现金分管的原则。必须是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3.3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必须经分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两人签同意后方可开出。出纳员办理每一笔收付款业务的依据,必须根据会计(财务经理)编制的,并经审核无误的凭证。

3.4建立、建全现金、银行存款的各种账目,出纳员每办理一笔收付款业务前,必须坚持复核每一笔收付款凭证所反映的 经济 内容和金额,对不完整、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经理或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反映。

3.5月末分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3.6为了确保安全,分公司向银行提取或存入现金时,应由分公司财务经理配备人员同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交给他人。

3.7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代他人代管,如确有原因离岗时,必须由分公司财务经理指派他人代管,而且交接手续双方必须清楚。

3.8出纳员使用的各种印章,如支票印鉴、“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等都要妥善保管。为了分清责任,支票印鉴必须坚持分管的原则。任何时侯都不能一个人保管和使用支票的所有印鉴。

3.9加强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并设立备查账,保护有价证券安全、完整不受损(要转回股份公司的必须及时办理手续转回)。

3.10出纳人员不能兼任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簿登记工作。

3.11按时完成分公司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注:销售分公司未设会计岗位的,由财务经理兼任会计工作岗位。

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公司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税务申报资料、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3、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按顺序立卷登记。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本制度第七条。

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股份公司财务部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4、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公司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5、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6、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

7、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 15年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 5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年

(3)、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保管 5年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包括文字分析) 3年

(2)、月、季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 5年

(3)、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 永久

(四)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永久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九、 附则

1、本制度从二零零三年开始执行。

第11篇

1,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营销战略,并进行市场调研,信息反馈

2,制定并执行销售计划、销售指标、销售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3,选拔、任用、培训、监督、指导、考核一支属于公司的有战斗力的销售队伍

4,费用控制及货款回笼

5,跟踪服务(客户管理,项目管理,渠道管理)

6,为公司做好各种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分析及保密制度

7,做好日常工作(如例会)及紧急事件的处理,协调与公司内部横向部门的关系

8,做好售后服务及本部门的内勤管理

二,工作思路

1,人性化管理

首先我会对公司的资源进行前期的整合,继续公司原来的销售方向及策略,并坚持完成既定目标。管理的核心是人,我会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和部门的凝聚力,保持一个良好并且轻松的工作环境,坚持创新营销的理念,做到管理与尊重的统一。

2,打造一支有战斗力的销售队伍

以公司的企业文化作为基础,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做好跟踪服务和客户管理,制定销售目标,保证公平公正,这样才有利于队伍的长期发展(凝聚团队,形成合力,共同前进)。

3,做好预算及成本管理

预算需要积累大量的管理数据才能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控制,我会加强公司各部门间的团结和真诚合作;对业务人员的管理,我会从制度,指标,控制和考核等几个关键点入手,做好销售前,销售中和销售后的跟踪服务;即销售前要学习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企业理念,让业务人员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及为什么做,有效的培训,让业务人员明白该怎么做,保证业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效率,为公司尽可能地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销售中加强监督和指导,做到结果管理和过程控制有效结合;事后做好考核和奖惩。除了物质手段还要有相应的精神奖励,形成一种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业务人员的收支,报销,工作汇报都要按照制度、程序有序进行。

4,销售

销售即是把企业的产品及服务卖出去,并使客户满意。销售的本质是靠产品,技术和服务来很好的满足客户的需要从而实现利润,最终形成品牌和信誉,我会与部门全体员工一起努力,摸索出一套独特的销售策略和销售技巧。

三,工作计划

1,尽快进入角色,开展工作;对公司,产品,客户及市场,还有既有销售模式进

行充分了解。

2,配合总经理初步制定老产品市场巩固和新产品市场拓展的计划并执行。

3,搭建销售部框架,制定基本制度及流程

4,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好,协调好,达到理想效果培训(这是初期计划,详细培训计划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A培训目标。要让业务人员了解公司的产品,业绩,卖点,基本销售模式,行业情况,公司的管理制度,怎么开展业务等一些基本知识,组成为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B培训内容

a产品(新老产品)原理,功能,性能特点,质量的情况等(由技术支持负责讲解)

b生产实践(由车间负责,我来协调)

c公司情况,发展远景,市场情况,业绩,客户情况,卖点,销售技巧,案例等。(由总经理亲自讲,有鼓动性为佳。)

d做业务的基本知识和公司规章及要求,财务请款及报销规定(我负责,财务协助)

e新老业务员的交流,实战模拟(我负责)

f培训考核(我负责,并向总经理汇报结果)

C培训进度:基本按照上面的顺序,也可以适当交叉。

D培训时间:在一个月内完成。

E培训地点及材料:需要准备一些培训资料及白板,笔,笔记本等;培训在公司内部进行,所以费用会相对较少。

5,做好业务员的工作分配,让他们清楚该干什么、怎么干;与新老业务员沟通,熟悉并掌握他们的个人情况及工作情况。业务人员工作安排(新老业务员区别对待)

A区域分配:根据新业务员的培训情况及个人特点结合区域工作的需要而定。老业务员的区域暂不作重大调整

B确定工作目标:老业务要知道他下一步想干什么。新业务要让他搜集(可以通过网络)所分配区域的客户情况,并帮助筛选确定重点。

C准备工作:进行战前动员会议(培训结束后,工作前),为业务人员准备好资料,名片,内部通讯录,出差业务人员的差旅费,火车票以及所需资料等

四,需要总经理帮助落实的事

A召开会议,一是公司中层干部会议,宣布销售部成立及人事任用,希望各部门协调配合,这是销售部工作全面开展的基础;二是销售部全体会议,由办公室电话通知所有业务人员出席。宣布正式成立销售部并走上正规化管理。

B帮助协调销售部所需办公地址及办公设备

C准备必要的资料,帮我全面了解客户及市场情况。

D帮我协调培训的事宜和场地,并亲自讲一节课

五,中后期的工作

A在做好近期工作的基础上,下市场,了解业务落实和客户服务的具体

第12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营销领域的立法取得可喜进展。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先后颁布实施了《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拍卖法》、《担保法》《广告法》、《票据法》等法律和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从市场准入、营销从业资格、营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营销产品的质量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期间颁布的法律、法规,构建了现代中国营销法律体系的框架。

进入本世纪以后,为顺应营销业发展及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我国先后又制定和修改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产品质量法》、《电子签名法》、《直销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可以说,目前我国营销法律体系已经初具雏形,为中国市场营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总的来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营销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现行营销法律体系中还存在结构缺位、内容缺位、配套缺位、协调缺位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健全和完善营销法律体系十分必要而紧迫。它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既是促进商品交易的需要,也是营销主体各方利益的需要。

二、我国市场营销法律体系建设的不足之处

1.立法上缺乏总体指导思想和原则。目前我国市场营销领域的立法还非常薄弱,法律法规数量还很少,存在大量法律空白点,欠账很多,没有一部以整个市场营销活动为调整对象的基本法,对营销的规范和管理主要通过大量政府文件的方式进行。

2.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目前,在我国,从事市场营销活动的主体非常多,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从所有制角度划分又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他们的法律地位如何、哪些人和单位可以进入市场,从事营销活动,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不太明确。例如,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四种营销主体,都是一个人投资,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各有不同,工商登记的条件和手续要求不同,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既有无限责任又有有限责任。又如,新《公司法》规定,3万元即可成立有限公司进入市场。立法者是从鼓励投资、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劳动就业等考虑的,但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自由竞争角度来看,市场准入的门槛明显过低。

3.关于商品准入的法律。自由买卖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但有些物品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因此应当有一部统一的商品准入的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物品的种类和销售方法。目前。走私物品、珍贵文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盗版非法出版物、物品、赌博用具、枪支弹药、、损害公共利益的物品不得在我国销售,但是这些禁止销售的规定散见于《刑法》、《文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既不统一,又存在漏洞和矛盾。一是规定不明确,列举不全。如金、银、白金等贵重金属、珍珠、天然水晶能否自由流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假邮票、错币、迷信品是否可以流通也没有规定。二是互相矛盾。假冒伪劣商品本来应当是禁止销售的,但是在我国,涉及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刑法》中,是从违约、行政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角度加以规定的,因此,必然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即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可以销售的,只不过逮住要挨罚的。另外,对于专卖产品和限制流通的商品的许可管理也较为混乱。

4.没有国内统一的货物销售的法律,各营销环节的法律互相独立、不配套。在国际上,被誉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虽然在分则中有买卖合同的规定,但是由于不是统一的货物销售的法律,因而有关货物销售的规定内容少,与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保险、贷款等环节互相独立,体系不健全,无法覆盖货物销售的全过程。

5.关于规范市场营销秩序的法律。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如何规范各类市场营销主体行为,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能否健康继续的发展。我国已经制定了企业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但与建立完善的营销法律体系,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法律建设不配套、不完备;二是操作性不强,原则性条文较多,操作起来弹性很大;三是一些规范市场营销秩序的必备法律,如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电子商务法等还没有出台。加之管理未跟上,导致我国市场竞争无序、市场营销主体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出现。

三、构建市场营销法律体系的建议

1.构建营销法律体系的原则。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在相互联系和配合中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研究的是构成体系的要素以及各构成要素之间是如何相互联系的。构建我国的市场营销法律体系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整体统一协调原则。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的市场营销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科学规划,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修订、补充和完善已经颁布的法规。(2)遵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平等保护各类营销主体的合法利益。(3)规范营销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原则。(4)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我国营销法律体系的内容。我国应建立“以市场营销基本法为统领,以国内销售合同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拍卖法、直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营销行政法规、规章相配套,结构严谨、内容和谐的,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营销法律体系。”总体上构成“一个基石四条主线”,即包括市场营销基本法以及其统领下的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营销主体法律制度、营销合同法律制度、营销行为法律制度、营销秩序调控法律制度。

根据上述营销法律体系框架,市场营销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营销法》应当作为市场营销的总章程,全面系统地规定各种营销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国内货物销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规则、合法的营销行为与禁止从事的营销活动、营销人员的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

营销主体法应当涵盖各种营销主体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并对各类营销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注销等程序作出规定。

营销合同法应当包括国内货物销售合同法和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保险、贷款等与营销有关环节的合同法规,对国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作出全面的规定。

营销行为法应对各种营销方式的要素和环节予以规范,包括了直销、代销、特许经营、拍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方式;各种促销行为、分期付款销售等销售方法方面的法律规范;经销商、零售商与用户之间的法律规范等。

营销秩序调控法应当涵盖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有关行业和企业市场营销自监自律的规则;营销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价格和商业信用信息等法规;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划、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管理、特种商品的管理方面的法规;货款催收、债权清偿等保护营销者合法利益的法规。

为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市场营销法律体系建设任务繁重,应当有计划地加快进行。首先,应加快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如市场营销基本法、国内货物销售合同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批发零售法、货款催收法等。其次,按照构建统一的市场营销法律体系的原则,加快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以适应我国营销业的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第三,加快行业和企业市场营销自监自律规则的建设,如行业章程、企业营销规章制度等,以完善市场营销法规体系。第四,完善营销人员的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的法规,严厉处罚如商业贿赂、职务侵占、合同失职、价格欺诈、侵犯商业秘密等扰乱营销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