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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年度总结

时间:2022-09-11 17:44: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机构年度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医疗机构年度总结

第1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的工作部署,为加强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维护和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待遇和权益,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健康运行,决定在我省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查找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和经办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提升监督水平,促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经办机构规范管理,逐步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制定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政策导向,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2009年以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医保基金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和支付情况。各统筹地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24号)的情况。

(三)2009年以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签订和管理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医保基金划拨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存在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和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主要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进行。设区市、县(区)和医疗保险行业封闭管理单位组织对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全面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由省、市组织进行抽查。检查工作由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配合。具体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开展培训。6月下旬,厅里组织对各设区市、县(区)和医疗保险行业封闭管理单位基金监督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培训。

(三)自查。7-8月份,各设区市、县(区)和医疗保险行业封闭管理单位开展自查。

(四)抽查。9-10月,省、市两级抽查。省检查组抽查2个设区市市本级及所辖的2个县(区)(其中,一个县区抽查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各不少于2家)和2个行业医疗保险封闭管理单位。设区市抽查范围自定。各设区市自查、抽查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总结。省基金监督机构总结汇总我省检查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部基金监督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是管好用好基金、维护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配备医学、医政等专业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同时根据实际,可协调纪检、审计、卫生、财政、药监、物价等部门及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重点。各地要根据当地基金支付模式,结合以前年度稽核、检查和整改情况,年度考核及群众举报线索等,分析近期就诊、住院和费用支出异常情况,找准检点,采取有效方法,切实发现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第2篇

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强化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和依法行医意识,规范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全市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为成员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三)加强医疗机构和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安排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2年7月20前)为机构自查阶段。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依法执业及医疗广告的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两年内本单位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法规行为(如医疗责任事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等情况进行梳理;模拟填好下列附件3~4检查表,并将自查及梳理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和市卫生监督所医卫科各一份;医师注册后有《执业医师法》十六条情形,医疗机构应在三十日内报告我局;同时,我局将与辖区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第二阶段(2012年8月20日前)为监督检查阶段。按要求开展辖区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监测工作;并对辖区内中小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广告行为进行分级监管,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要重新申请注册(降格)。

第三阶段(2012年9月20日前)为整改落实阶段。我局将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医疗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医务人员进行约谈;对两年内发生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等严重违反《执业医师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医师注册后有《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情形的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做到记分管理与年度校验相结合,并对检查情况、违法违规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阶段(2012年10月15日前)为督查总结阶段。市“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检查情况、违法违规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情况进行汇总,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11月1日前,将本市活动总结和有关活动表格(含电子版)由市卫生监督所报市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市卫生监督所和医疗机构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的重要性,精心组织自查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第3篇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遵循农民受益、市区联动、有序推进、均衡发展的原则,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账户核算、统一业务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提高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逐步实现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均等化,形成公平可及、保障适度、资金安全、管理高效的新农合制度。

二、参合对象

(一)纯农人员

本区农业户籍及其外省市农业户籍配偶,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城保、居保等)的人员。

(二)镇保人员

2019年度选择参加新农合门急诊统筹的镇保人员。

参合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家庭内已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人员除外)。

三、筹资标准与方式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改规定的筹资和补偿要求,综合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况,医疗费用增长以及基金使用结构(基本医疗基金占85%、大病保险基金占5%、风险金占10%),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筹资标准。

(一)筹资标准

2019年,新农合市级统筹人均筹资标准为1800元/人(备注:不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1.个人缴费:按照我区2019年度新农合缴费标准缴纳。纯农人员的个人缴纳标准为310元/人;镇保人员参加新农合门急诊统筹的个人缴纳标准为1000元/人。特殊群体(指农村户籍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持证残疾人员,其中60周岁以上指195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区、镇(金山工业区)两级财政及区残疾人保障金作全额补贴。

2.区、镇财政补助:纯农人员各投入600元/人,镇保人员各投入615元/人。

3.市财政补助:纯农人员、镇保人员均投入290元/人。

(二)筹资方式

1.集中投保资金

个人缴纳资金由镇政府负责收缴后通过各镇(金山工业区)新农合基金专户在当年2月底前上缴区合作医疗事务中心基金结算户;特殊群体的个人投保补贴经费由区、镇(金山工业区)财政和区残联在当年2月底前按时上缴区合作医疗事务中心基金结算户;区、镇(金山工业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参合人数由区、镇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计划,补贴资金由区、镇(金山工业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缴纳时间另行通知。

2.中途投保资金

2019年中途参合对象全额缴纳年度个人参合资金。中途参合对象个人缴费资金于参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经区合作医疗事务中心基金结算户汇缴至市合作医疗事务中心收入户。

四、参合规定

(一)参合时间

参合对象应当在2019年12月10日之前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年度缴费,方可享受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农合待遇。

(二)参合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纯农人员和镇保人员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主动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登记签约、缴费手续,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五、定点就诊医疗机构

(一)所属镇村卫生室

(二)一级医疗机构

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钱圩精神病院。

(三)二级医疗机构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金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金山区亭林医院、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金山区妇幼保健所、金山区众仁老年护理医院。

(四)三级医疗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市中医医院、上海长海医院、上海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同济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上海市皮肤病性病防治中心、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六、保障待遇

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补偿项目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规定执行。

(一)门急诊

村卫生室、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分别为80%、70%、60%和50%。按照以上补偿比例,由基本医疗基金先行支付300元(补偿费用),超过300元以上部分设个人自付段300元(可报费用),封顶补偿5000元。

(二)住院及门诊大病

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分别为80%、75%和50%。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门诊大病按照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住院及门诊大病补偿封顶12万元。镇保参合对象不享受住院及门诊大病待遇。

(三)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含门诊大病)基本医疗待遇的纯农参合对象,经新农合基本医疗基金补偿后,当年累计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仍超过1万元的,对超出部分再补偿70%,封顶补偿8万元。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具体办法由市合作医疗事务中心另行制定。

(四)过渡性保障

参照2019年我区新农合补偿标准,对于区内两家三级医疗机构(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高于市级统筹补偿水平的部分,由区政府予以过渡性保障。

1.筹资标准

人均筹资增加70元/人,由区、镇财政投入,以上费用需专款专用。

2.补偿比例

门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10%(包含在门诊封顶补偿5000元范围内),住院(含门诊大病)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20%(包含在住院及门诊大病封顶补偿12万元范围内)。

3.补偿方式

实时结算。

(五)其它补偿

1.精神病协议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按照《金山区贫困精神病人免费住院治疗费用分担办法》(最新版)文件精神予以补偿。

2.家庭病床:对于经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评估符合收治范围的家庭病床病人,其可报医疗费用按照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进行事后报销。

3.其它:参合对象凡在本市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和住院可报医疗费用统一按照25%比例予以补偿,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外地就医补偿政策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规定执行。

七、补偿规定

(一)补偿时限

1.享受待遇时限: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中途参合对象经确认后,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

2.医药费发票零星报销受理时间:2019年2月1日起至

2019年1月10日止,跨年度住院发票须在出院当年度内办理报销,逾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

(二)补偿程序

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统一由区合作医疗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并拨付。

实行实时结算的合作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再另行报销,补偿经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由区合作医疗事务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未实行实时结算的合作医疗费用由参合对象回所在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合作医疗进行补偿。

(三)提供资料

实时结算:参合对象就诊时必须携带“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社会保障卡”(外省市农业户籍参合对象持合作医疗保障卡);如前往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住院者以及持合作医疗保障卡人员需前往所在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合作医疗办理“住院登记回执单”。

事后报销:参合对象报销时必须提供社会保障卡、原始医疗费发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投保人农村商业银行卡等。

八、基金监管

(一)基金分配

当年基金和区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账统一管理。基本医疗基金(85%)按区县核算使用,用于基本医疗费用补偿。风险金(10%)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市级共济基金,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大病保险基金(5%)划拨商业保险机构,用于大病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历年结余基金按区县核算使用,用于弥补当年市级统筹基本医疗基金超支。

(二)监管机制

1.审核制度:所有合作医疗补偿费用均实行网上和事后审核制度。

2.监督管理:参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文件精神

执行。

(三)制度管理

1.建立考核制度

加强服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各镇(金山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合作医疗的考核按照当年新农合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2.建立基金风险分担机制

(1)实行区镇两级政府风险分担机制。统筹资金发生缺口,应分析造成资金缺口的原因。凡属政策因素导致的,原则上在当年统筹资金中列支;当年统筹资金不足时,在区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区级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指结余基金不足年筹资额的10%)的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金等市级共济资金,再超支部分按市、区两级财政投入比例分担,其中区、镇按1:1承担。

(2)实行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全面实行按总额及按人头付费管理制度,对于超预算部分资金缺口,将根据考核情况,由区合作医疗事务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分担。

九、相关规定

1.门诊大病享受规定。参合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挂号、结算时和事后报销时需出示《金山区新农合门诊大病登记凭证》后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2.异常结算次数管理。对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月门急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或连续3个月内门急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参合对象将不予实时结算,由参合对象申请后经区、镇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予以报销。

3.中途参保、退出规定。对于中途参保人员,按照《金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途参保相关规定》文件精神执行;年内改变保障性质的,新农合账户予以冻结,保费不予退还。

4.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参合对象无特殊情况至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否则产生的自付费用不予受理报销。

5.跨区就医规定。申请跨区就医的参合对象参照《关于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跨区就医的试行意见》(沪卫基层〔2019〕1号)文件执行。

十、进一步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在总结本区总额预付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新农合按人头付费支付方式,具体按照《金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金合医委〔2019〕3号)文件执行。

十一、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和人员经费

按照《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金府发〔2019〕21号),区、各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和人员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十二、附则

(一)本操作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办法与

第4篇

一、农村卫生站的设置以村为单位,实行一村一站的原则,办站的形式以村集体办站,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不允许私人或乡村医生个人承包卫生站。卫生站的设置由村委会提出申请,镇卫生院审核后,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违者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二、农村卫生站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

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卫生站的地址、名称等变更以及撤销或停业,应向镇卫生院提出申请,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卫生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逾期3个月不办理者,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三、农村卫生站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严格执行“诊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要求,工作场所布局合理、卫生、整洁,不得把工作用房改作他用。

四、农村卫生站一般设1名熟悉业务、有事业心、会管理、医德好具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为负责人,可配备1名护士。乡村医生由村委会提名,镇卫生院审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卫生站执业人员应相对稳定,执业人员的变动,须经镇卫生院审查同意,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聘用人员。

五、认真履行职责和任务,主要为本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应建立和健全下列各项工作制度:1、岗位责任制度;2、诊疗记录制度;3、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4、消毒隔离制度;5、药品管理制度;6、值班、急诊、出诊、转诊制度;7、财务管理制度;8、卫生宣教制度。

六、农村卫生站要亮证经营,增强服务透明度,公布服

务项目、主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七、农村卫生站必须妥善保存医疗档案,正确书写医疗

文书,对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医疗档案保管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其违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农村卫生站名称、户外招牌必须按核准的名称悬挂,其大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户外招牌统一按“60cmx70cm”规格制作,不得悬挂不规范的标志。

九、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对大处方、滥检查及滥用抗生素、激素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退回多收款项,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十、做好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要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部门处理。

十一、农村卫生站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统一由镇卫生院购销管理和调拨供应,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进药。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站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村民用药安全。

十二、农村卫生站必须遵循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对出现医疗差错的农村卫生站给予警告或相应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要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加强乡村医生业务知识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二天。坚持例会学习制度和定期业务考核。建立村医生业务档案,逐步提高农村医疗队伍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十四、农村卫生站每年年底应总结本年度工作,填报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要定期、不定期对卫生站工作开展检查、评比,对于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对于违章失职、工作不负责任,要给予批评教育及依法依规处分。市卫生行0政部门组织一年一次的村卫生站工作检查评比和全年不定期的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提高。

第5篇

一、保基本,广覆盖,建立全民医保制度

2000年8月,焦作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1年10月,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17年1月,统筹城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不断努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38万人,参保率达到97%,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特别是城乡居民制度整合后优势明显:一是制度覆盖范围更广;二是诊疗用药范围更宽;三是乡村医生多劳多得,待遇得到保障;四是参保病人待遇大幅提升。

二、多层次,惠民生,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通过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为托底”的三个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1.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实行上不封顶制度。2014年5月,焦作市印发了《关于实施焦作市城镇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上不封顶制度的通知》,实施城镇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上不封顶制度。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的报销额度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后,不再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报销比例为90%。焦作市成为全省首家实现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上不封顶的城市,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费用。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1.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3.在全省率先启动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2014年以来,焦作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通过精准识别保障对象、科学设置阶梯式比例、报销额度上不封顶、全面推行一站式结算服务等办法,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目前,焦作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运行平稳,并取得了较好成效。2017年1~5月,享受待遇困难群众3985人次,报销金额765万元。河南省在总结焦作市近年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对减轻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托底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调比例,优服务,实现分级诊疗格局

1.打造医疗与医保一体化运行载体。焦作市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载体,创新居民参保和社区首诊一肩挑的焦作模式,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守门人”作用,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分级诊疗格局。2.通过政策倾斜,引导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一是降低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600元、8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二是政策明确提出“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强调首诊制的是基于为居民提供可及性、快捷性的医疗服务,并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形成首诊在社区、双向转诊的良性互动局面。三是建立门诊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坚持患者自选、政策引导,以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四、倾政策,强基层,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

2014年5月,焦作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转发<焦作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医疗联合体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焦人社〔2016〕146号)文件,通过对参加医联体的试点医疗机构,适当提高总额预付(预算)额度,提高医疗机构构建医联体的积极性,推动焦作市医联体建设。近期,焦作市人社局拟出台《关于建立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明确规定基层医疗机构要和上级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确保上级医院资深专家定期到基层医疗机构坐诊。基层医疗机构为签约患者提供优先转诊服务,帮助预约上级医院专家诊疗。上级医疗机构对基层签约患者开设绿色通道。

五、促合作,便结算,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第6篇

1 积极实施"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创新推行门诊总额预付制度

我院在市合管办的领导下,深入调研,合理制订门诊统筹方案。在对群众在镇、村的门诊就诊频次、处方费用和就医流向等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制订了《姜堰市沈高卫生院关于实施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试行)》,对镇村机构门诊基金分配、补偿范围、补偿比例、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在基金分配上,实行市级监督指导、镇村统筹管理。门诊统筹基金由市统一核定,并按照镇村上年门诊诊疗人次,合理确定总额预付基数,确定门诊统筹诊次预算总额。 在补偿标准上,实行镇村两级统一按比例补偿。参合农民因病在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门诊就医,按30%的比例进行补偿,并实现了门诊统筹镇村直通、网络结算、报销直补,方便了群众看病就医。在补偿程序上,实行经费预拨,绩效挂钩。镇村医疗机构及其门诊统筹年度诊次预算总额确定后,年度内不再变化,由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自主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奖励,促使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减少了不必要的用药与检查。同时,按照"总额预算,定额包干,经费预拨,绩效挂钩"的原则与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结算,将上季度的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拨款依据,当年实际门诊量作为下年度门诊基数的依据,确保了门诊统筹试点工作规范运行,调动了镇村医疗机构服务积极性。

2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门诊医疗服务行为

为了加强对新农合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我院建立了一系列监管机制,强化对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强化现场监督。积极推行门诊统筹 "市办镇管",强化镇村的责任和风险,设立了专职管理人员,主动深入村卫生室、农户走访调查,了解参合农民门诊就医和费用补偿情况,核查医疗服务收费和治疗用药情况,参与新农合监管,规范门诊诊疗过程。同时严查补偿资料,实行补偿资料"五对口",即门诊登记、门诊病历、门诊处方、门诊票据、门诊补偿台账和数据库信息做到对口,经办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有一项不相符,即可在划拨下一季度门诊补偿费用时直接予以扣减,保证了补偿资料的真实。建立了费用控制制度。规定参合患者次均门诊费用标准,有效防止了分解收费和大处方,减轻了农民负担。强化门诊管理。严格执行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门诊药品的供应、价格和使用管理。目前,镇卫生院目录内用药比例达到了95%,村卫生室达到了100%,并实现了村卫生室药品由镇卫生院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公示。督促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将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及常用药品价格、门诊补偿标准、门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和补偿过程中发生超标收费、套取基金、处方额超控、分解处方等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有效规范了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3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有效防范基金透支风险

为有效防范风险,建立了镇村两级医疗机构风险共担机制,结合市合管办分解到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医疗补偿金的预算,分别建立门诊医疗补偿台账。镇村两级门诊统筹补偿金采取超支不补,结余奖励,参合农民不承担风险,从而有效控制了镇、村两级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开支。

4 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总额预付管理后存在的问题

4.1部分村卫生室执行新农合制度及服务不到位。因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部分村医收入较前降低,工作积极性大不如前,有的对就诊患者服务态度下滑,甚至于推诿。

4.2村医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合政策的实施加强了村卫生室在医疗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新农合门诊统筹经费大多数补偿给村卫生室,由于村卫生室点多面广,乡村医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水平、管理存在着一些与新农合医疗需求不适应的地方,直接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滞碍了新农合制度的发展。

4.3总额预付的基数测算还需要不断探索完善。随着部分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意识不断的提高,门诊就诊人次增加,该医疗机构已核定的一般门诊诊疗人次数及门诊统筹补偿费用不能满足该医疗机构患者就诊需求,导致医务人员推诿患者,工作积极性降低。总额控制目标确定的合理性,基数测算方法是否科学,还需要管理方在实践中进一步去探索、完善。

第7篇

一、开展集中检查,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1、结合2012年度全县药品生产企业、特殊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确定由稽查队负责对全县2家药品生产企业和第二类经营企业,在春节后开展一次药品安全监管领域集中检查,现场检查时间截止到2月底,3月3日前完成总结工作。

二、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检查全面覆盖

2、根据县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药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及时进行总结评估。由稽查队负责对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室、药包材生产企业、二类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对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督检查年内不少于2次;对二类经营、使用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对药包材生产企业年内进行1次全面检查。监督检查信息全部登录市局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3、规范药品委托检验工作。按照要求药品生产、配制单位需检验的一定要检验,自己不能检验的要委托检验,委托检验要符合省市局的有关要求。

三、认真实施专项检查,切实达到“四有”要求

4、结合我县药品安全监管领域实际,根据市局第二类监管情况和特定情况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检验条件2个专项检查方案,从2月份开始,由稽查队负责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全部工作在10月20日前结束,11月份进行总结评估。检查要做到有方案、有记录、有档案、有总结的“四有”要求,确保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工作中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增加相关专项检查。

四、加快新版药品GMP的实施,提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

5、根据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将新版GMP实施纳入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6、开展药品GMP跟踪检查。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由分管稽查队对2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跟踪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

五、加强药品注册监管,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

7、加强对药品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指导,督促企业对照新标准及时申报补充申请,解决企业在执行新标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8、做好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等事项的协调工作,根据相应工作程序,确保工作及时准确。

9、做好《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实施工作。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制剂规范的变更情况,及时开展验证工作,做好说明书和标签的变更,确保制剂规范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10、在稳定报告数量的基础上,注重提高报告质量。全年ADR报告数量每百万人口稳定在1200例以上,其中新的严重病例要达到20%以上,同时要提高报表的分类准确率和报告的均衡性。要加强与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沟通联系,强化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1、围绕禁毒工作的新形势,加强调查研究,梳理药物滥用工作的新特点,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公安、卫生等部门支持,推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再上新台阶。

七、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推行以企业为主体的诚信体系建设,试行风险评估干预机制

12、突出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质量受权人的工作职责。组织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药包材生产单位和二类经营、使用单位签订药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使企业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13、完善药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风险防控体系,结合历年诚信评价和工作实际,及时采集监管数据,实现动态评价。对评价度低的单位适时进行调整,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随时追踪其整改情况。开展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特殊药品经营使用评估,提升风险管理和防控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风险发生。

第8篇

一、培训方式

定期集中培训。

二、培训内容

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业务及民生工程。

三、培训安排

2月中旬:举办全县社保系统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暨社保业务培训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各乡镇社保所、新农合办、民政办负责人和社保局全体干部职工。

培训内容:专家讲解《如何增强法制观念,正确履行职责》;学习社会保障政策。

2月下旬:举办定点单位医保政策培训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分管院长、医保办负责人和各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培训内容:学习省卫生厅《2011年省、市级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情况的通报》、《2011年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情况的通报》、《2011年全省二级及以下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情况的通报》、《县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实施办法》;通报2011年定点单位考核情况;分析2011年城乡医保运行情况;解读2012年城乡医保各项政策;讲解新农合信息系统申报等程序并布置慢性病、住院分娩即时结报工作;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3月上旬:举办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业务培训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各乡镇分管领导、乡镇社保所、各社区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学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巩固新成果,迎接全覆盖”百日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月上旬:举办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和农村低保集中复审工作培训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各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社保所、各社区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农村低保集中复审工作。

5月下旬:召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培训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天门几乡镇分管领导、社保所负责人。

培训内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7月上旬: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培训暨民生工程推进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各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社保所、社区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通报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部门年度评审情况;研究部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通报民生工程实施情况,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11月上旬:召开民生工程迎检会,会期半天。

培训对象:各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社保所所长、合医办主任。

培训内容:通报民生工程实施情况,部署迎检工作任务。

12月上旬: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终总结暨业务培训会,会期半天。

第9篇

关键词:医药改革 药品零差率 公立医院

取消药品加成是我国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通过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我国医疗系统打破了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自取消药品加成概念提出后,一些省市已经采取了试点工作,这一医疗改革的重要创举已经逐步得到推广和实施,其具体成效已经得以显现。芜湖市采取的 “挤压药品购销中间环节利润”补偿模式就是有效落实药品“零差率”工作的一次有益尝试,芜湖市在医药改革上的探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芜湖市药品零差率改革背景及实施情况

从实际应用的效果来看,芜湖市的药品零差率改革有效发挥了遏制临床重复用药、重药价轻药效的错误现象,使患者在药品上的支出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在用药的疗效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提高。医药改革从根本上破解了医药挂钩的难题,在政府一系列政策和制度的保障下,芜湖市的公立医院整体收入并没有收到医药改革的影响,医院收支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实现了服务和效益的双增长。

芜湖市的药品零差率改革对医疗机构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公立医院的运行模式面临较大转变。从2011年末芜湖市在全市的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了药品零差率销售,芜湖市在破解以药养医机制上成为了先行者和探索者。

二、药品零差率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一)药品零差率对医疗机构收支结余的影响

药品零差率对医疗机构收支结余产生了一定影响,芜湖市公立医院在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后,该市的市属八家医院在收支结余等方面都产生了变化,收支对于医疗机构来讲往往决定了医疗机构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芜湖市的八家市属医院,以2013年上半年为例,销售药品共计2.6亿元,药品零差率销售直接让利百姓约3806万元,产生药品供应链增值服务费4882万元。药品零差率改革后,医院的医药收入自然将受到影响,医疗机构的收支存在不平衡的风险。从实际情况来看,药品零差率在表面上确实降低了医疗机构的整体收支结余总量,但在有效的政策支持下,收支结余的下降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成本费用的影响

药品零差率改革对于患者来讲,其根本效果在于药品销售价格的下降,药品支出在医疗支出中占比的下降。自医药分开改革实施起,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经历了最初的5%价格下调(加成让利)、2009年独立招标降价(约20%)、2011年10月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共3次降价。截止至2012年末,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医药分开改革实施的情况下,已经为患者减轻了4.25亿元的医药负担。芜湖市在2008至2012年减轻百姓药费负担分别为1200万元、6117万元、8764万元、10 182万元和16 237万元,芜湖市为患者医药支出减负的费用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

(三)对医疗机构医药收费的影响

药品零差率改革对医院的医药收费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芜湖市2012年度统计数据就表明,在持续的医疗改革后,芜湖市八家市属医院的就医患者总数在持续增加,而药品支出的费用则保持了一个相对稳定的上涨趋势,相比较全国平均水平,芜湖市公立医院的医药收费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住院药品费用占比情况,芜湖市在2012年度的占比为34%,这一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9个百分点。从数据中不难看出,药品零差率改革最直观的效果就体现在医药收费的下降上。

三、进一步促进芜湖市药品零差率改革工作的建议

(一)推动建立科学的动态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实施

公立医院在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后,是否能够获得合理的资金补偿将是决定医疗改革最终效果的关键所在。科学有效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是芜湖市医疗改革持续推进的根本保障。芜湖市要全面稳定的实施医疗改革,其重要工作就是要在未来的5至10年时间内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对公立医疗服务的资金保障,建立起动态的补偿机制,使医疗机构在取消药品加成后,依旧能够保持一个正常的整体收入,进而提升医疗机构自身服务水平。

(二)强化集中采购药品的资金管理

集中采购是医药改革的重点任务,提高药品采购的效率,提升药品采购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是芜湖市医疗改革能够走向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强化集中采购药品的资金管理,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举措,一方面能够确保资金及时给付,减少药品配送企业的资金压力,进而提升药品供应的整体效率。另一方面采购药品的资金被集中管理后,将减少资金流通的环节,这一点则有效降低了药品采购环节的违规问题的发生几率。

参考文献:

[1]方鹏骞,张芬,陈昊,王水.取消药品加成对公立医院运行模式的影响[J].中国医院管理. 2009(05)

[2]胡晓,周典,吴丹,张勤,张博.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利弊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1(01)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明确责任目标。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建立完善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目标

巩固完善24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的一般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规范实施,探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配送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建立起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三、实施步骤

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69家一般乡镇卫生院、15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探索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的市第九医院探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内,择机探索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各选择1家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垦企业剥离转制的参照乡镇卫生院管理的5家基层医疗机构探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执行“非目录药品”使用规定。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疗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服务功能和基本诊疗路径,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形成科学规范的用药观念,有效地服务患者,同时引导广大群众建立良好的用药习惯。

2、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但应严格控制品种和金额数。乡镇卫生院(含中心、一般)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30%。

3、“非目录药品”遴选原则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开展基本药物诊疗路径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试点,结合开展基本药物诊疗路径的需要选择,列入医疗机构处方集,报当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全部列入医保“三张网”报销药品目录。“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医保补偿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配送制度。

4、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按照省最近一轮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价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原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的,降至中标价,低于中标价的,维持原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考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并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应统一通过政府主导的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每个县(区、开发区、新区)可以在省、市取得配送资格的企业中,委托3-5家中标配送企业,其中省级2家,市级1-3家配送药品。配送企业招标与基本药物招标同步进行,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

6、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落实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形成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医保补偿收入、风险基金等多渠道收入来源,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多渠道补偿收入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7、财政部门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的原则,统筹安排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下年结算办法实施。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年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根据、、三年药物加成平均值核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由省、县(区、开发区、新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并按“三大要素”测算分配,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数和政府确定的增长率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与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在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前提下,以适当提高财政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增加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办法进行合理补偿。

8、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财务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货款结算,建立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药品费用由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统收统支。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签收单进行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在出现药品货款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时,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部门应对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安排资金予以垫付,确保药物及时供应,但垫付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确保建立良性的资金循环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诚信记录和市场退出机制。

9、加大对基本药物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实现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的全覆盖监督抽验。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采购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监督实施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10、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提供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监督部门视情节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达到三次以上建议省级政府招标采购部门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参与本省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同时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和其签订任何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供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严格执行与采购机构签订的协议。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五)转变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11、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推动基层医疗机构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诊疗路径试点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双向转诊机制,努力使广大城乡居民不出乡村、不出社区、不出县城就能得到比较好的医疗卫生服务,逐步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群众看病就医的首选,切实承担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1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较乙类药品提高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

13、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目前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设立医疗保险药事服务费项目,药事服务费暂按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金额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的方式,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审核结算,逐月拨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结算资金应在次月10日前拨付到位;对实施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和按人头付费的统筹地区,可综合考虑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付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时,建立谈判机制,通过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或按人头付费等相关付费方式,实现医疗保险补偿;通过购买服务,促进机制转换等办法,如增加购买居民检查、治疗等项目,实现医疗保险补偿。

14、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优先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畴,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医保资金年度支付总额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均次费用、门诊人次、出院人次和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等测算,原则上不超过医保补偿总额,防治药品浪费,防范医保基金风险。进行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住院参合农民,按其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总额的15%逐月补偿,参合农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落实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16、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分配下达乡镇卫生院编制的通知》(编办〔〕39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办〔〕48号)文件要求,遵循“总量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将编制落实到各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定编定岗不定人,能进能出全员聘任”的人事制度,所有具备竞聘资格人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17、按照《省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卫农卫字〔〕9号)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机构财政经费补助、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强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要在内部建立以医疗质量、用药规范、工作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要切实防止平均主义,提高支出绩效,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服务。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前提下,基层卫生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完成医疗服务任务后取得的利润,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发放绩效工资。

(七)积极探索其他性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18、农垦企业剥离转制参照乡镇卫生院管理的5家基层医疗机构在剥离转制程序全部结束以后,再探索实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补助未落实之前,暂由所在县(开发区)级财政先行垫付,其余基本药物政策及实施方式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19、积极探索在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在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药品专用账户实行单独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岗位补助及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严格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补助。在省级财政补助未落实之前,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由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财政、人保部门另行制定,报市医改办备案后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列入政府民生工程目标考核。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各地要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和职责任务,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做好相应预案,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任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医改办要主动作为,督促各项配套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检查,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加强财力保障。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把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补偿机制。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要在预算中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收费和医保政策。卫生、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下达补助资金,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按进度建立实施。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2013年全省、全市、全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深化“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通过开展“医疗安全年”活动,达到“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的目标。

二、活动主要内容

(一)加强岗位教育培训,强化医疗安全意识。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安全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安全责任意识;要加大对医疗机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力度,更新质量安全观念,提高质量管理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开展以“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为主题的岗位技术大练兵活动,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三基三严”训练,拓展医护药技岗位培训内容,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组织急危重病抢救技能、临床常用诊疗技术等专题讲座,开展徒手心肺复苏技能考核评比,规范各项医疗操作规程,全面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同时,围绕“医疗安全年”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医疗质量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突出管理、突出质量、突出安全,营造有利于促进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深化“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以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主题,强化院长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强化科室建设和规范管理,围绕医院管理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明察暗访力度,重点对急诊急救、围手术期安全管理、手术分级管理、医疗技术准入、病案质量、关键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危急值报告、辅助科室病人抢救、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薄弱环节进行检查,认真查找安全隐患,不断整改提高,推动病人安全目标和各项核心制度的落实。各医疗机构要以“医疗质量示范科室”和“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创建为抓手,进一步充实完善院、科两级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人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质量控制管理职能,定期进行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指标的分析与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临床科室自我管理能力和医院整体管理水平。

(三)规范诊疗行为,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知情同意制、病例讨论(包括术前、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等)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技术准入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等,加强医患沟通交流,落实各项病人安全目标。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省医疗文书书写规范(2013年版)》,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积极开展病历质量展评活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实行手术资格准入、分级管理、重大手术报告与审批、手术安全核查与风险评估制度,加大对外科医师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依据考核情况授予相应手术权限,并实施动态管理。

(四)加强执业管理,严格医疗服务要素准入。认真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严格医疗、护理、检验、药剂、影像等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做到持证上岗,依法执业。认真贯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医疗技术准入和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一类医疗技术项目》,尤其是手术和植(介)入医疗技术项目的备案审核,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各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医疗技术项目的自查审核工作,并及时报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医院感染控制,落实病人安全目标。以贯彻落实《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手术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等为重点,积极开展“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院感染控制知识技能的全员培训、岗位练兵和知识竞赛活动。加强对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室、内镜室、重症医学科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控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对全区消毒供应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对血液透析开展专项检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六)改进医疗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继续深化“两好一满意”活动,积极推动公立医院开展预约诊疗工作,坚持无节假日门诊、检查和手术,不断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简化服务流程,优化就医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就医,维护患者利益。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体系,探索制订人性化的医患沟通协议书。全面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患者投诉管理机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接受、处理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医疗质量安全预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制度,以重大医疗安全事件为切入点,建立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严厉查处由于核心制度不落实、责任心不强、三基三严不到位、知情同意缺陷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责任人,为公立医院改革全面启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三、活动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3-4月)。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省市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把“医疗安全年”活动与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组织分工、活动安排,落实各项活动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12月)。

1、医院自查与改进工作。各医疗机构针对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自查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对照本年度活动方案要求,再次进行全面自查,提出各项改进措施,并狠抓落实。医院在自查与改进工作阶段,要注重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习先进做法和经验,通过自查和改进工作,逐步实现“医疗安全年”活动目标。

2、区卫生局督查。在医院全面自查和改进工作的基础上,区卫生局对医院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指导,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收集和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及时推广。对重视不够,活动开展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三)总结交流阶段(2011年1-2月)。各医疗单位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和整改结果,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进医疗服务的经验。要选树一批管理好、服务好、社会反映好、效益好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质量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立院之本,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关系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影响,关系卫生系统的公众形象。在全区卫生系统开展“医疗安全年”活动,是卫生系统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改进医疗质量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自查、督导力度,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12篇

今年9月10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10月14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这样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和政府的一件大事。其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包括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近期,要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入手,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符合国情,符合各地实际,是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一个重要实现形式,对解决大多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可行的路径。

我区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区委、区政府在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又一项改善民生、惠及民众的重大举措,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是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区委、区政府决定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工作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扩面,业务上交由区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这既是对“新农合”工作的高度肯定,又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年,重庆市有21个区(县)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万州区是其中之一。目前,除万州以外的其余20个区(县)已正式启动并实施这项工作,时间紧、压力大、任务重。我们只有变压力为动力,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迎难而上。

当前,我区正处于建设“500亿万州”的关键时期,全区上下正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各级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只争朝夕的紧迫感、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创新发展观念,破解发展难题,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

二、把握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实质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前段时间,区卫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已就我区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开展了深入地调研,拟定了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方案,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万州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前天下午,该办法已向区委三届第68次常委会议通报。昨天,区政府已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筹资水平

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属于参保对象。参保时,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属镇乡、街道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等手续。户籍在本区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的中职、中专、技校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全区实行两种层次的筹资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城乡居民须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参加一档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保费20元,参加二档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保费120元,政府对每名参保对象补助80元。对农村的五保户、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参加一档个人缴纳的部分由财政、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对农村的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参加一档的,个人缴纳10元,由民政部门资助10元;对农村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参加一档的,个人缴纳4元,由财政部门资助16元。对城镇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中的成年人和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选择二档参保的,个人缴纳60元,政府每年再按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一档的,政府从60元补助金中安排10元资助参保,个人缴纳10元,其余50元的政府补助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

需要强调和说明的是,为减少筹资环节和筹资成本,年城镇居民参保需一次性缴纳—年度的参保经费(年度参保经费按3个月计算),共计15个月。一档缴纳保费25元,二档缴纳保费150元。同时,这部分参保对象也从年10月1日起享受有关的政策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凡生病的新参保人员,在年1月凭医药费用发票、户口薄、身份证到各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补报。年1月1日起,所有参保人员实行“报账直通车”制度,就诊后在医疗机构当场兑付医药费用补偿。

(二)医药费用补偿标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区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将执行统一的政策,享受统一的医疗费用补偿。从年起,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

1、普通疾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补偿比例为50%,参保一档的每人每年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偿金额为30元,参保二档的每人每年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偿金额为40元。

2、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对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区合管中心认定的患有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Ⅰ、Ⅱ型)、高血压(伴心、脑、肾及眼底损害之一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结核和列入诊疗项目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病人门诊医药费年度累计在50元内全额自付,超出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参加一档的每人每年限额补偿600元,参加二档的每人每年限额补偿1000元。

3、重大疾病门诊费补偿

对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区合管中心认定的患有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列入诊疗项目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二档参保患者,在一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按同档同级医院相对应的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在年度住院补偿限额内最高可补偿10000元。需要说明的是,已经享受了重大疾病门诊费补偿的二档参保人员,不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偿的相关政策。

4、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住院补偿比例和起付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档,与以往的“新农合”制度完全接轨,补偿比例、标准全部一样。对于参加二档的人员,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提高至100元、400元、800元。住院补偿比例分别比一档提高8个百分点,即,一般镇乡(街道)卫生院为78%、中心卫生院为73%、二级医院为53%、三级医院为38%,住院最高补偿限额也从一档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

另外,五保户、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和计生奖扶特扶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住院补偿的起付线。中药(含中成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补偿比例在原有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6种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经区合管中心审核批准后,补偿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对参保孕产妇符合政策生育住院分娩(包括平产和剖宫产)实行定额补助,每名孕产妇补助500元,住院分娩费用不足5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全额补偿。参保对象年满1周岁、未满2周岁儿童在规定的可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接种水痘疫苗,限额补偿150元。在发生狂犬病疫情期间,对参保居民被无主犬咬伤后在规定的可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限额补偿260元。这一系列政策,必将让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阳光雨露。

三、周密部署,确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运行

(一)狠抓资金筹集工作,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筹集是关键。能不能在较短时间内组织尽可能多的城乡居民参加,事关工作的成败。年我区的参保率指标任务是:农村居民达90%以上,城镇居民达70%以上。截止到昨天,全区农村居民已参保68.3万人,参保率为55%。各镇乡、街道务必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参保资金的筹集工作。12月15日前,务必将筹集到的资金缴存到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筹资工作实行报告制。各镇乡、街道从明天起至11月30日期间每两天、12月1日至10日期间每天向区合管办报送参合进度情况。

在动员城乡居民参保筹资的过程中,要注重质量和效率,特别要对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作好准确、完整的登记。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做好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在12月20日前完成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录入和修改,建立准确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库。12月31日以前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证发放到新参保人员的手中。

(二)强化宣传引导工作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涉及范围和对象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是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和关键环节。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抓住时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宣传,要突出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社会宣传手段,向参保对象讲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内容和参加的好处,讲清政府的补助支持政策,宣传群众受益的典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力争“三个讲透”:一是要把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目的、意义讲透,让广大城乡居民知道好处;二是要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讲透,让广大城乡居民掌握政策;三是要把政府支持和资金管理、报销办法讲透,让广大城乡居民消除疑虑。尤其是要把帐算清楚,使城乡居民知道参保能够得到哪些实惠、能化解疾病为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哪些风险。要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民利工程,从而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镇乡、街道要沿用“新农合”工作中走村进户、上门宣传的筹资办法,引导群众自愿参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搞强制参保。

(三)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要尽快在全区形成强大的工作声势,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人员培训工作一定要尽快到位。各级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熟练掌握、运用政策,成为这项工作的行家里手;村组、社区居委会的相关人员也要做到能基本把握政策、解释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把这项工作开展好,落实好,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快捷、透明的服务。

(四)强化医疗机构建设,确保服务水平的提升

区卫生局将多形式、多途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区、镇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尤其是镇乡(街道)卫生院能否向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同时,必须深化卫生改革,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尽快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上到下一定要认识到,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获得优质、方便、价廉、安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进一步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努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要合理用药,规范检查,降低医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