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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公室

时间:2023-01-29 1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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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1篇

一、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一)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和补助给企业用于采购的资金,以及各单位先由供应商垫资供货或建造后用财政性资金回购或支付的采购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三)工程项目概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概算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实行招标投标的,财政部门要明确除招标投标环节外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具体规定。

(四)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由县财政局根据每年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布的全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公布,要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品目结构,逐步将体现国家政策功能的项目和关系民生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进一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规模,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五)采购要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以及县财政部门制定的《县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者规避政府采购。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程序。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申报、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结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在加大政府采购监督力度的基础上,更加公平、高效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我县政府采购申报、审批严格执行如下程序:

(一)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采购人按有关规定完成对采购项目方案和预算的的评审工作后,到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附件1),根据要求进行填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核准采购预算。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在核准采购预算后,在《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中财政业务归口股室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股室章。

3、核准采购招标事项。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核准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信息媒体等相关事项,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审批。

4、县政府审批。在完成上述核准和审批流程后,采购单位将《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报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示。

5、县纪委监察局备案。采购项目在获得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准后,将《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报县监察局,按要求完成项目备案工作。一百万元以上项目,同时完成重大项目报告工作。

6、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核准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完成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工作后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采购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附件2),根据要求进行填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核准采购预算。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在核准采购预算后,在《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中财政业务归口股室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股室章。

3、核准采购招标事项。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核准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信息媒体等相关事项,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

4、县纪委监察局备案。采购项目在获得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准后,将《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报县纪委纠风室,按要求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5、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核准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完成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工作后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二十万元以下采购项目。

按现行的审批程序不变,即:使用《县政府采购申报表》(附件3),由采购人申报,财政业务归口股室核准采购预算,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采购方式和审核采购价格。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地点的管理。

根据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标、评标室组织,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开展开标、评标工作的采购项目,则必须填写《县政府采购异地开标、评标审批表》(附件3),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批同意。

第2篇

地址:

联系人:

固定电话:

公司简介:

**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018年5月由“**招标有限公司”更名为“**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20万元,公司现有员工38人,先后在青岛、乳山、文登设立分公司。威海办公地址设在威海市经区青岛中路峰业广场12层1211室,为自有房产。

招标方面,近年来一直为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处、威海市环翠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临港区财政局、大学(威海)、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校、威海职业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威海海洋职业学院等企事业单位院校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业务及造价咨询业务,招标项目780 多个,招标总额65.5亿元。

公司先后曾取得政府采购招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质、建设工程、水利工程招标乙级等资质。经过多年发展公司拥有一支技术力量雄厚、专业人员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经验丰富的招标队伍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辖设办公室、财务部、招标业务部、咨询业务部、政府采购部等四部一室。

公司具有注册造价师资质10人,招标师资质8人,具有高级职称资格2人,中级职称资格15人。公司办公设施先进,环境优良,配有办公自动化设备,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国际互联网交流信息及标讯,拥有石成、广联达、福莱、鲁班、神机妙算、青山公路、天津水工等系列定额软件。此外,公司还建立了由技术、经济及法律专家和学者组成的专家支持系统。

招标专职人员25人经过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均取得了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丰富的招标实践经验,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操作规范,服务周到,已形成较为全面、实用有效的招投标管理体系。

第3篇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这是无可争议的、毋须讨论的常识性问题。但在某些地方,本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采购管理职能却常遭“旁落”,令人遗憾的是财政部门往往选择消极放弃,这与建设“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完全背道而驰,导致采购工作秩序的混乱。接下来案例中财政局长的选择或许能给人们带来些许震憾、促动和思索。

木已成舟绝不言弃

某市决定对招标投标体制进行改革整合,旨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机制,涉及到分散在建设局的工程招投标、财政局的政府采购、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卫生局的药械采购、体改办的产权交易等多块具有招标或类似招标职能的业务。拟新设两个层次的机构,第一个为管理层次的正科级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第二个为操作层次的副科级建制“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其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内设的政府采购管理科承担原由财政局承担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鉴于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该市最高决策机构――市委常委会专门进行了研究会办,并通过上述改革方案。

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的同志立即向局长作了汇报,毕竟是常委会研究定下来的事,要想改变这样的决定其难度可想而知,局长沉思良久,说:“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三驾马车,我们岂能坐视管理职能被肢解,看来,我得豁出去了”!随即指示采购科准备汇报材料并附相关法律规定,局长带着这些材料找遍了包括书记、市长在内的所有市委常委,作了大量的解释,依法据理力争,真是累弯了腰、磨破了嘴,可喜的是付出终有回报,市委决定重开招投标的专题常委会办会,决定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归还”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失而复得,确实很不容易,事情尽管已过去了半年之久,每当谈及此事,局长和采购科的同志们仍难掩心中的激动。

职能回归少走“弯路”

相信在许多已建立大一统的招标投标体制的地方,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回归”财政的案例绝非个案,现实拷问人们在招投标体制改革中能否少走“弯路”?

首先,弄清招标投标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前提。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机构是为了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设立的管理层次的“招管办”应限于对各类招标事务的协调和对招标场所的管理,不能被赋予实体性的管理职能;设立的操作层次的“招标交易中心”应是一个共享的场所和平台,在具体的改革组建中必须强调依法办事,不论在何时,与法律相抵触的就要无条件纠正。

有些地方在组建招标中心时未能吃透相关法律规定,调研不够,情况不明,草率行事,或法律意识淡薄基于某种个人目的考虑,常以领导决议、政府文件形式“生硬”地将原本属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私授”给“招管办”这样的机构,这是违法行为,背离了优化招标市场的初衷。

同时,财政部门要维护法律授予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如果面对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被肢解,选择明哲保身、畏缩退让无疑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相信案例中财政局长的做法定会在政府采购业界产生共鸣,让人油然而生钦佩之情。

此外,现实不容乐观,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旁落”现象令人担忧。导致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旁落”的原因是,一边有人要,一边有人放。而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总是嫌政府采购麻烦,存在“甩包袱”心理,认为政府采购是吃力不讨好的事,对管理职能旁落采取默认的态度,甚至正中下怀,顺水推舟,犹如扔掉了一只“烫手的山芋”。

采取措施抓出成效

财政部门应该怎么应对呢?一方面,要广泛地、长期地、务实地搞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果的宣传。经常向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汇报政府采购工作,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内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设,配强力量,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位置。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细化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严格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的审批,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监督,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成人员,监督检查采购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公正地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4篇

甲方(需方):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一、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

1.产品清单及价格(此表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可附后)

2.付款方式

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

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余款即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若设备运行正常,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一年后的七日内一次性无息给付。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_________(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若延期交货,乙方每天应向甲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处理。

2.交货地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三、保修条款

乙方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保修措施祥述(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下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

2.用户电力系统故障(如接地不良、电压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的损坏;

3.用户私自维修引起的损坏;

4.用户自行造成的机械损坏(用户正常使用除外);

5.其它不属于供应商负担的保修事宜。

四、相关权利及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设备后,乙方应在_________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_________监察审计部门、__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的共同监督下及时验收,验收时可对不符合合同要求及评标样本的设备或产品拒绝接收;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4.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5.甲方在乙方进行安装调试时应给予协助和协调各方关系,乙方应及时提出需要甲方协助和协调的内容,以便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7.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8.乙方有权在实施安装调试时,提出合乎情理的协助要求;

9.双方指定联系人,所有保修过程均应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纪录。

五、争议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政府采购中心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5篇

为了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解决违规采购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坚决实行依法采购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要严格按照市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纳入市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预算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程序,履行申报、审核程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和结算。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严格控制采购项目,认真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加快政府采购实施进度,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电视机、冰箱、摄影摄像器材、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空气调节器等项目,单次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单次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履行集中采购程序,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市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先评审、后采购”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审批程序,要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预算,提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预算清单等资料,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量清单并做出预算控制价,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采购方式后进入招标投标程序。使用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配套的建设工程,需将自筹资金预存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监理等项目也要同时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转包和指定供应商。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由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后,由采购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预算数额超过工程招标数额10%的,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变更内容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采购人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因工程量变化所增加的资金。

四、编制部门采购预算,按时申报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的,从开始要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列出工程、货物、服务的详细情况和具体规格、指标要求及相关参数,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采购计划报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采购资金来源及金额,同时填报《市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送采购办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同时将采购资金转存到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暂按填报临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的方式,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为保证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按期实施,各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指挥部)要早筹划、早准备、早实施,并提前2个月向市采购办提交相关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能有充裕的时间公告,广泛邀请优秀的供应商来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能在每年的4月20之前完成,5月1日前中标方进场开始施工。

五、采取灵活采购方式,加大公开招标采购力度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应该公开招标而申请采取其他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写出详细说明及变更理由,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备案。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违反者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处理。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将依照《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制作招标文件,并由采购办审核、采购人签字后发售(应在公告中注明价格);对于参数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经专家小组论证,以提高招标的成功率。

六、建立随机抽取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用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并不断完善专家库日常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组建专家组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提出拟抽取专家的类别和数量及需要回避的要求,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采购人在开标当天随机抽取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在评审专家库以外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将推荐的项目专家名单报政府采购办,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本级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由市采购办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维护采购合同严肃性,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工作

按照《市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验收合格后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按合同约定及时申请拨付供应商资金。未经采购单位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市采购办不予确认,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资金。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市采购办确认,可签订补充合同,同时补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但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并由采购人按规定时限报市采购办备案。中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严禁将中标(成交)项目非法转包或分包;擅自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将项目转让他人的,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八、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6篇

1 系统概述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系统”基于B/S架构,采用JAVA、XML、组件技术和模块化设计,具有可扩展性,易于升级;开放式结构和标准化接口,与当前主流的软硬件性兼容性好;系统采用严格的权限管理,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提供收样信息的快速复制、自动编制检测报告号、分层次显示选择菜单等工作组件,用户操作简单方便;内置最新农产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3-2014、GB 2762-2012等),可以实现检测结果的自动判定。

该系统将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行政管理信息整合于一体,应用于种植业产品的农药残留、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农产品的重金属、农业投入品及农业产地环境等监测管理,不仅实现了从样品收取传递、检验任务分配、检测进度跟踪、检测报告生成和检测报告审批等监测步骤的计算机自动化处理,而且还可以进行质控管理、物资管理、日常办公管理等。

2 系统结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系统”, 按照工作岗位设定工作权限,既方便检测人员需要,又保护了客户信息。该系统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技术管理体系,包括收样管理、检验管理和报告管理等。它是检测机构的工作主线,是数据和结果的形成过程;(2)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技术标准、样品进度查询等。它是检测机构工作的保证线,保证数据和结果的准确、可靠,保证检测工作在受控条件下进行;(3)行政管理体系,包括标准物质管理、设备管理和采购管理等。它是检测机构工作的保障线,保障检测工作能够正常进行;(4)日常办公和报表管理,包括工作办公、任务提醒和各种报表管理,能够满足日常工作和上报表格的需要。

此外,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来说,样品是原料,检测报告即是终端产品。为了减少检测数据形成过程中的人为错误,规范检测管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流程实现工作过程的信息化、自动化(见图3)。

3 几个主要业务子系统

3.1 技术管理体系

3.1.1收样管理

收样管理,是样品进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第一个环节,其信息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检测报告的质量。“收样管理”涵盖了接样人员的主要工作,如样品信息录入、留样登记、任务分配、样品流转、样品销毁和报告发放等。接收样品时,接样人员对有固定报告模板的样品在“标准样品”录入,没有报告模板的在“其他样品”录入。信息录入后,系统自动生成检测报告号,并按照检测项目分配任务,自动生成样品交接单、留样登记记录、检测任务单、检测报告发放单等信息。此外,根据质控需要,质量管理办公室可向待测样品中插入一定量的平行样和标准样,交由接样人员下达质控任务(见图4)。

3.1.2 检验管理(见图5)

检测人员接收到样品后,进入本人“检验管理”工作平台,查看检测任务、核对样品、点击“样品接收”,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检测任务。

检测人员录入结果时,对于有固定模板的样品,点击“标准样品”录入;对于没有固定模板的样品,点击“其他样品”录入。为了方便检测工作,结果可以预览,如果点击“样品信息”和“称样记录”,还可得到相关的检测信息和原始记录表单。

3.1.3报告管理

报告编制员进入本人工作平台,点击“报告信息编辑”,对样品信息、检测结果转移等内容审核无误后,编辑、打印检测报告。

3.1.3.2报告审核(见图7)

检测报告编辑完成后,系统自动将报告显示在“报告审核”界面,进入审核人员工作平台。审核人员点击相应的检测报告,即可进行审核。如审核发现问题,可点击“审核发现问题”,录入相应信息,系统自动通知问题责任人。

3.1.3.3报告归档(见图8)

审批后的检测报告,需要归档。报告编制员勾选相应的检测报告,点击“归档”或“批量归档”,相应报告可以进行归档管理。

3.2 行政管理体系

3.2.1标准物质(见图9)

标准物质管理员点击“标准物质”,可以实现标准物质的入库、领用、报废、过期标示等管理功能。

3.2.2仪器设备(见图10)

仪器管理员点击“仪器设备”,可实现设备信息、设备校准及设备维护等管理功能。

3.2.3 采购管理(见图11)

检测机构人员点击“采购管理”,可实现标准物质、试剂耗材、设备等物质的采购申请、审批、验收、入库等管理。

3.3 质量管理体系

3.3.1技术标准(见图12)

该系统收录了检测机构最新有效的农产品抽样、检测和判定标准,为规范抽样、检测及结果判定等工作提供了保证。

3.3.2质量控制(见图13)

质控管理办公室人员选中样品记录,点击“质控信息”,录入相应的质控工作内容,可以实现质控工作的管理,并将质控结果等信息即时通知相关人员。

3.3.3样品检测进度跟踪(见图14)

质量管理办公室人员通过高级查询,可以对所有样品的进度进行跟踪,便于对检测过程进行管理。对于即将到约定时间的样品,系统提供报警提示功能。

3.4日常办公及报表管理

检测机构人员进入日常办公管理界面(见图15),录入对应信息,即可实现工作任务、邮箱、公告提醒等功能(见图16)。

第7篇

1.医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院感染管理是院长重要的职责,是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医院成立院内感染控制委员会,全面领导院内感染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监控网,以医院住院病人和工作人员为监测对象,统计住院病人感染率。

3.院感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科病房及重点科室工作,做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的微生物监测,督促检查预防院内感染工作。

4.医院要制定和实施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控方案、对策、措施、效果评价和登记报告制度,确定临床预防和降低医院感染的重点管理项目,并作为医院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5.把对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技术操作定期考核与医院感染管理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定期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考核的范围,并定期向医务人员与管理部门通报。

6.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的在职教育制度,定期对医院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与教育。

7.医院须规范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工作。

8.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制定和完善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开展临床用药监控,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9.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有效管理,并有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二)医院感染监测管理制度

1.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必须对病人开展医院感染监测,以掌握本院医院感染发病率、多发部位、多发科室、高危因素、病原体特点及耐药性等,为医院感染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2.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应采取前瞻性监测方法进行全面综合性监测。每月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院长、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书面汇报和反馈。

3.每年对监测资料进行评估,开展医院感染的漏报调查,调查样本量应不少于每年监测人数的10%,漏报率低于20%。

4.对医院感染病原体分布及其抗感染药物的敏感性进行监测。

5.有条件的医院可开展目标性监测。监测目标应根据本院的特点、医院感染的重点和难点决定。

6.对重点部位医院感染(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留置导尿管所致尿路感染、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手术部位感染)制定监控指标。

7.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医院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灭菌效果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使用部门。监测方法执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黏膜的医疗用品和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用品,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8.环境卫生学的监测

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的监测。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骨髓移植病房、血液病房、血液透析室、供应室无菌区、治疗室、换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当有医院感染流行,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监测方法按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三)医院感染的消毒隔离制度

1.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2.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灭菌。耐热、耐湿物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手术器械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首选压力蒸气灭菌;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化学灭菌法,如环氧乙烷灭菌等,内窥镜可选用环氧乙烷灭菌或2%戊二醛浸泡灭菌。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可选化学方法。

3.化学灭菌或消毒,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灭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要求进行监测。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4.病人使用的吸氧装置、雾化吸入器、氧气湿化瓶、呼吸机面罩、管路和婴儿温箱等要一人一用一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并干燥保存于消毒物品柜内。湿化瓶应为灭菌水,每日更换或消毒。呼吸机的螺纹管、湿化器、接头、活瓣通气筏等可拆卸部分应定期更换消毒。

5.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执行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6.地面的清洁与消毒:地面应湿式清扫,保持清洁;当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即时以含氯消毒剂消毒,消毒剂浓度按要求配制。拖洗工具应有不同使用区域的标识,使用后应先消毒、洗净、再晾干。

7.医院应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对感染病人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四)消毒药械管理制度

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使用的消毒、灭菌药械的监督管理

2.医院感染管理科(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购入的消毒、灭菌药械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具体负责医院消毒、灭菌药械的购入、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消毒、灭菌药械使用效果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提出改进措施。

4.采购部门应根据临床需要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对审核意见进行采购,按国家规定查验所需证件,监督进货质量。

5.医院必须建立消毒、灭菌药械的采购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6.医院自配消毒药时,应建立消毒剂使用登记册,登记配制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日期、操作人姓名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无菌技术操作程序和所需浓度配制。

7.医院使用消毒器械时也应建立使用登记册,登记消毒对象、消毒时间、操作者和定期消毒效果的监测结果以备查验。

8.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药械的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掌握消毒、灭菌药械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消毒对象、更换时间、影响因素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9.禁止医院使用过期、淘汰、无合格证明的消毒、灭菌药械。

(五)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1.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只能一次性使用。

2.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认真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临床应用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3.医院采购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三证复印件应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备案,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登记制度。

4.在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时,必须进行验收,除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一致,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

5.医院设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库房,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按失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禁止与其它物品混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到临床使用。

6.临床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前应认真检查,若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包装有破损、过效期和产品有无不洁等不得使用;若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均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7.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置。

9.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器材条形码应贴在病历上。

(六)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医院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管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不得排放、清淘或作农肥。

2.医院必须设置污水、污泥处理装置,并有专人负责。

3.污水处理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正确掌握有关卫生知识及设备操作技术。

4.处理后的污水、污泥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并定期检测。

5.化学毒性废物的管理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遵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执行。

(七)医院感染的分级防护管理制度

1.根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消毒技术规范》制定以下内容:

1.1工作人员上岗着装符合要求(工作帽、白衣,必要时戴口罩、手套、隔离裤、隔离鞋、防护镜、防护面罩)。

1.2工作人员的发生医院感染事件以及锐器伤、化学烧伤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1.3在进行消毒工作时工作人员应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2.各类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和公共环境的保护,完成操作或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及时摘手套,严禁工作人员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宿舍和医院外环境。

3.医院感染实行分级防护的原则

3.1基本防护

适用对象:在医院传染病区、发热门(急)诊以外的从事诊疗工作的医护技人员

第8篇

关键词:基层;政府采购;问题;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事业的不断进步,政府拥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呈现出数量增长、质量提升的新特点,由此对基层市县政府采购提出了更高的现实性要求。一方面,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买方市场逐步成长壮大,各购买实体的自主权明显扩大,政府采购牵涉的范围更加广泛;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并未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力。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造成采购行为不规范、财政支出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采购过程以部门或小集团利益为重,并引发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弱化了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这些问题的存在,仍需要从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加以完善。

1 当前政府采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些单位认识不到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还有一定阻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加强支出管理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然而,少数部门单位认为财政揽事过多,实行政府采购后,部门单位本身没有了采购自主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无非是将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和资金归集到一起,增强腐败的集中性。因而产生了较强的反感和抵触情绪,想方设法规避政府采购,加之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规避行为也无具体的立法处罚依据。所以,致使这种矛盾长期以来一直影响着政府采购的进一步深化。

(2)政府采购规模偏小,效益有待提高。当前政府采购项目主要集中在空调、电脑、汽车等货物类商品及定点加油等个别服务类项目,财政支出较大的工程项目和其他服务项目虽然都经过公开招投标,但有的地方中标后的采购并未纳入政府的采购。另一方面,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供应商的数量、分布、来源不一样,采购资金的节约率也不相同。较多供应商参与竞争的项目,通过公开竞标,节省的资金数量较大,反之就比较少。总体上看政府采购资金节约不到位,资金节约率有待提高。

(3)政府采购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尽管各地市县在推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分设,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仍存在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另外,政府采购人员应通晓相关领域的法规政策,熟悉国际贸易的政策规则,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而这方面的专业人员短缺,多数采购办没有建专家库、评标办法不完善、不科学、评标专家不是在开标当天随机抽取,造成评标专家名单事先泄露了出去,甚至参与评标专家人数根本达不到科学合理人数,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

(4)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采购管理基础较薄弱。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采购程序和方式执行不严,缺乏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缺乏采购台账管理制度,很多单位没有采购管理办法。缺乏采购档案管理制度,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不全。

(5)政府采购的信息建设相对滞后和时效性不强。《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质量好。但部分地区因信息建设滞后,采购规模小、供应商少以及电脑类电子产品价格竞争激烈、变化较快等客观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采购时效性不强,采购单位突发性临时采购报来的项目往往数量不多、金额不大、时间要求紧,通过集中采购效率又不高,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的要求。

2 改善政府采购管理的建议

(1)加大《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对政府采购进行广泛、深入、多层面的宣传,提高各级领导、供应商、政府聘用的专家等相关人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是十分必要的。可以采取学习、培训等形式,也可以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2)完善配套法规,拓宽政府采购范围。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配套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将政府采购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拓宽政府采购渠道,扩大协议供货供应商范围,县一级采购单位允许在市一级、省一级采购供应商中选择供货单位,增加基层单位在采购制度内的自主选择权。

(3)理顺机构关系,提高人员素质水平。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明确集中采购的设置模式,合理界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理顺两者关系,明确机构设置,可探索政府采购新模式,利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轻集中采购时工作量大的压力。大力培育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机构的业务水平。另外,通过学习、培训、参观、交流等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采购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使政府采购的质量不断提高。

(4)加强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行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推行政府采购的基础。在《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对政府采购的范围、方式、方法、程序、资金管理及违纪处罚等制定明确、可操作的规定。通过建立各项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政府采购的各类台账管理,如采购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及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行为。

第9篇

一、继续集中精力做好现行各项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1、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三个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20__年的核心工作内容。为此,要认真做好相关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力争在9月份前上报县有关部门,主要有:货物类招投标管理办法、限额招标实行公告制、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对政府采购评标委员监督管理制度、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分散采购的管理制度等。计划制定的制度办法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信息公告、供应商投诉、评委、集中采购机构考核、采购国货等方面。

2、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按20__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集中采购规模;要改进工作方法,重点推行并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追加采购项目的工作,实现采购方法的创新;要加大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力度,充分与政府有关部门协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与监督,促进规模目标的实现。

3、完善指定媒体管理,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纸、杂志和网络三个指定媒体各自优势,促进各种采购信息的交流;要增加信息内容,尤其是动态新闻信息,要做好媒体指定及管理工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互通,增强做好政府采购宣传服务工作的能力。

4、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与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要建立科学全面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扩大和规范统计内容,增加中标供应商合同、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投诉情况和培训等指标,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电子化水平,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起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执行人员及供应商经常性培训制度。

5、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继续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程序的规范和公开,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评委的监督管理。

6、进一步做好车辆保险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行统一保险能有效节约财政资金,规范财政支出行为,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将对全县公务车辆保险进行招标,实行定点保险。

二、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努力做好开创性工作

1、认真研究并落实《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政策性规定。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由重视经济效益延伸到兼顾社会效益;要重点落实社会和老百姓关心的采购项目和购买本区域货物的规定,并着手从信息产品领域探索规范的实施模式。

2、加快“管采”分离工作。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机构的分离,是指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脱钩,成为政府独立设置的机构。也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3、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机制。供应商投诉是维护政府采购公正、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投诉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投诉程序、受理投诉的条件以及处理要求,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制度化、程序化。

4、探索并完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法。要进一步发挥财政支付手段的管理作用,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规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在配合做好国库集中改革试点部门改革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确定非试点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项目,积极实行拼盘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办拨付办法。

5、开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正常的监督机制。要针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财政部门可以单独开展检查,也可以与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要通过检查工作,探索建立正常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完善监督机制。

6、加强各部门工作的调查研究,尽快实现各部门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县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管理模式的建设性意见。

7、建立书面监督意见制度。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分散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出具《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监督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逾期不改的后果。

三、积极做好其它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做好其它财政性工作。

第10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建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第11篇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

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转贴于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第12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实践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9-0199-02

2011年3月,江苏省人民医院开始了门诊大楼的改建工程。项目组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由院长办公室、医务处、审计处、信息处、计财处、保卫处、总务处、门诊部、采购中心、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合作方公司组成。历经一年多时间,吸取了业内先进的经验和技术,做到了技术创新、流程创新、环境创新和管理创新。门诊改造项目组获得了医院年度优秀管理奖。

一、范围管理

项目管理应包含范围管理、时间管理、预算管理、沟通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采购管理等。对范围管理,我们关注的是防止不必要的变更。项目组在开发的过程中,能详细而明确的说明使用方需求,让使用方在程序开发之前进行需求确认,使得后期避免发生所谓的变更,实际上也许是项目组不能实现使用方的需求,使用方没有别的办法,只能采取另一种实现方式的变更,或者程序实现了的并不是使用方真正的需要,导致测试阶段的变更。项目组一直以来的想法就是在使用方无法提出明确需求的条件下,尽量引导、还原使用方需求,且需求一定要主要领导确认。另外,据我的体会,项目组在制定项目计划的时候,一定要把项目组所有的任务都包含在进度表里。事实证明,如果按照执行方的过程要求,把任务尽量全面地列入进度管理表中,到了对应的时间点也不会忘记此项活动的执行,因此,相对能比较好地执行要求的过程。

二、时间管理

在每周的例会上,各部门都要汇报各自的项目进度情况,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无论谁的原因导致进度落后,项目组都会频繁地调整进度管理表,使进度不延迟。时间管理重要的是保证项目进度与计划一致,但是受各方面原因制约,几乎没有一个环节能够按照进度计划执行。人都是有惰性的,就像忘记了哪个原理所阐述的,一个任务本来可以3天完成,但若分配给人要求10天完成,那这个人就一定会在10天完成,而不会提前完成。

三、沟通管理

沟通管理是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项目实施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依靠人来完成,而人和人之间最重要的莫过于沟通。项目组每周一次的例会在项目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项目初期就进行了及时沟通,获取了领导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期望,从而制定了项目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又积极与使用方沟通项目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早地发现和解决问题,使其对项目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沟通最重要的是站在对方的立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若需要沟通的双方如果都不能明白彼此在说些什么,那沟通就没有意义了。项目组始终抱着服务的心态工作,站在使用者的角度思考,满足使用者提出的要求。

四、采购管理

采购管理贯穿于项目质量管理、成本管理、时间管理、风险管理等几大主要管理要素之中。随着工程项目管理体系的日趋完善,作为项目管理体系中的项目采购管理必须积极地面对和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自觉吸收现代项目采购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和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使项目采购管理向着规范、有序、创新、高效的方向发展,为有效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发挥更大的作用。

1.物资采购过程中面对的供应商大致有两种,就是固定的和临时的。固定供应商占采购物资的绝大多数,是保证项目工程供应、降低采购成本重要的因素。根据供应物资的使用性质和普及范围,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采购。以协议的方式签订的数量和单价,随时发出供货指令进行供货;以明确的订单进行阶段性的供货。临时供应商的物资采购主要来源于急需、特殊要求等,特点是数量小、重复性小,一般采用合同方式直接进行采购。本次改造项目中部分材料根据总务处要求采用了“甲供材”的方式进行采购,如座便器、铝扣板等。付款采用发票及清单采购中心签字后由总务处从工程项目中付款的方式。

2.招(议)标采购是采购管理中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一般而言,其定价公正、公开、透明,从源头上控制价格,有效防止暗箱操作、不正当竞争等现象的发生,对控制采购成本能起到良好的效果。采购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招(议)标必须在技术评价对等或可量化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将失去招标采购的公正性。第二,招(议)标必须在对物资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招标不是万能的,在很多的招标中也存在着供应商技术理解偏颇而使报价失准,甚至个别参与招标供应商串标的情况;第三,不追求价格最低化。一般而言,供应商有利润才会卖出产品,过低的价格很可能会导致供应商产品“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给产品的使用带来隐患。因此,只有在掌握招标物资设计技术要求,充分了解历史价格和市场行情,能够做出初步价格测算的基础上,才能使招标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3.随着工程建设形势的变化,质量管理成为采购管理的一项越来越重要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项目中,质量问题的不断出现也在给我们的项目采购质量管理工作敲响警钟。质量管理是一项必须常抓不懈、高度重视的项目采购管理工作。 对采购现场的质量管理而言,虽然物资经过重重把关检验,但还是会出现许多质量问题,特别是在项目进行中所有物资将接受最终的检验和考验,采购供应物资的种种问题也会最终暴露出来。对此,采购部门必须迅速地协调供应商和施工方等各方分析判断问题的性质,落实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切忌推诿责任,尤其是对一些因操作、安装等原因导致的问题,要端正采购的服务意识,以处理问题为第一需要。

4.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是对项目所包含的所有活动进行量化的计划安排,并加以有效控制的管理过程。采购进度管理就是把采购各项物资从收到订货信息开始至各阶段工作内容的完成时间作为控制点予以控制,并落实执行的管理措施。采购物资的供货进度制约着项目建设进度,合理的进度计划和有效的进度控制措施对于项目采购尤为重要。我们采购部门协同使用方和供货方制定了详尽的供货时间表,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进行督促检查。严肃合同赏罚机制,强化供应商时间意识。物资的合同签订交货期一般都可以满足施工进度需求,但如果由于供应商时间意识和对合同的严肃性认识淡薄,而导致产品不能如期交货,对此严格执行合同的赏罚条款,提高和加强合同的执行力。

五、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