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户籍制度论文

户籍制度论文

时间:2022-10-30 19:44: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户籍制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户籍制度论文

第1篇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数量(个)比重(%)

东部65053.0

其中:江苏14311.7

广东14812.1

中部27022.0

西部30625.0

其中:重庆13511.0

全国1226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表6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潜力万人,%

地带实际非农业人口期望可增加期望可增加非

非农业人口①农业人口比重②

东部1935130967.6

中部118933428.9

西部62017728.5

全国37441820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7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企业员工人数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

第2篇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9月3日

一、引言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面向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有了较大的发展,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迅速扩大,从过去的国有企业扩大到集体、外资、私企的所有员工,农民工的利益得到较多的维护。根据《2011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1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8,478万人,比2010年底增加1,633万人。2011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65万人,比2010年增加13万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93亿元,支出4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8.7%和42.7%。201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64亿元。然而,在农民工工伤保险迅速发展的同时,仍存在较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来看,农民工从事的主要是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工作,大都在建筑施工业、电子电器业、制衣制鞋业等行业工作,这类农民工占整个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行业分布的41.5%,而这些行业正是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业。在全国每年所发生的数万起工伤事故中,农民工工伤的比例高达40%以上,而农民工真正得到补偿和救助的比例还不到5%。可以看到,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1、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较低。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人已达到了1.4亿人之多,其中每3个产业工人就有两个来自农村。吸纳他们最多的是建筑业,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煤矿采掘业达到80%,制造业达到60%。总体上看,这些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而且职业风险较高。而在这些行业中,有91.6%的工伤者是农民工。农民工从农业生产转向了工业生产,从农村转向了城市,在获得更高收入的同时,也承担了更高的职业风险。一旦发生了严重的工伤事故,或者得了严重的职业病,不仅赚得的收入难以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而且还可能丧失日后劳动和获得收入的能力。因此,从保障城市农民工最基本权益――劳动权考虑,应该实现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全面覆盖。政府也认识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是中国城市化建设乃至中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是,事实却不尽如人意,许多地区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执行不力。根据《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6年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537万人,在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率只有18%。只有极个别地区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相对较高,除此之外,各地区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都比较低。

2、农民工面临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日益严重。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但这些规章制度与农民工的需求还有巨大的差距,近年来农民工的劳动安全状况每况愈下。农民工大多在工伤频发的行业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加之自身条件所限,导致工伤事故频发。农民工在为我国城市建设乃至现代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同时,其中一部分人员的健康甚至生命正在遭受着职业病的危害。据卫生部统计,全国有害厂矿约50万个,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近2,500万人,而且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农民工、临时工遭受的职业病危害尤为突出。根据卫生部《2005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对全国部分省份的不完全统计,发生各类职业病5,247例,其中尘肺3,380例,慢性职业中毒565例,急性职业中毒494例,这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在职业病诊断方面,相当一部分企业为逃避所应承担的责任,拒绝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正当的诊断要求,许多农民工由于经常变换工作单位、地点,找不到用人单位主体承担责任。

3、农民工获得工伤赔偿较难。农民工大部分都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遭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要求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时,他们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要确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农民工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件很困难的事。由于国家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使得我国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就建筑行业来说,农民工在该行业工作人数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但是其中相当多的农民工却是被非法的包工队所雇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被非法包工队所雇用的农民工获得工伤赔偿难上加难。

三、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1、改革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目前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存在的制度性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并最终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改革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壁垒。由于传统的户籍制度管理将劳动用工、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公民权益同户口性质挂钩,在户口制度载体上附加了各种利益关系。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制约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因此,户籍制度改革进行的越顺利、越彻底,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推广的阻力相对就越小;反之,户籍制度改革缓慢、不彻底,也必然制约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施行。改革主要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改变户籍管理机关;第二,改变户籍管理方式;第三,改革户籍迁移制度。

2、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制建设。虽然我国已经于2003年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规范了我国工伤保险的执行,但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所暴露的种种问题仍显示出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不足。因此,我国在不断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应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建设,建立起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从而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层次,使我国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在总的立法原则下,不同地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教育水平和社会保障发展程度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地方法规。同时,对于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的配套处罚措施的规定较为欠缺。政府应该加强对具体的惩罚措施和惩罚力度的制定,使企业在违法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从实际实施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地方,往往都有系统配套的严厉处罚措施。

3、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法律法规已经规范了的,也是一个企业起码应该遵守的法定义务。对于不参保或少缴费的企业,不仅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企业的违规成本就大大提高了,企业主就会做出理性的选择――自觉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另外,可以在准入机制上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管,要求只有为雇佣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才能发放给其营业执照允许其经营,否则不允许其合法营业。

4、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三者的有机结合。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只有与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有机结合在一起才能得到健全发展。在西方国家中,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就非常重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尤其是把工伤预防看作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同业公会每年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工作,德国的工伤保险基金中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占8%,用于职业康复的费用占27%。从德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费用所占的整个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就可以看出德国对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重视程度。正是德国在发展工伤保险制度过程中注重三者的有机结合,才使得德国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较低,从而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朝晖.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问题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10.4.

[2]聂琳.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缺陷及其完善[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8.4.

第3篇

北京市作为中国政治文化中心和北方经济中心,近年来吸引着全国各地农村流动人口的涌入。农村流动人口在特大城市的就业问题便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北京市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支持,对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的特征及就业现状做了分析,并进一步说明该群体就业难的原因,最后对其就业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意见。

【关键词】

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就业

1.引言

1.1研究背景

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其在京津冀城市圈乃至全国的经济地位同样不可小觑。2011年,北京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6251.9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81658元,是中国北方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重要特大城市,对周边省区有着极强的经济辐射能力,也吸引了成千上万的农村流动人口来此就业、务工。

农村流动人口为北京的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北京城市化进程推进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随着产业升级的逐步深化,不断转变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农村流动人口就业带来了较大影响。

1.2研究意义

第一,研究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的就业有其重要的实践意义。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村流动人口进入北京就业,首先能提高其收入水平,进而使家庭财产普遍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流动人口家庭生活水平提高有积极影响;其次能稳定社会大局,有效缓解农村剩余劳动人口的就业压力,为城乡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研究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的就业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由于农村流动人口受到户籍、受教育水平等条件的制约,其就业压力,尤其是体面就业的压力巨大。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因此,研究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的就业特征、比较分析、影响原因等方面,有利于农村流动人口就业理论的不断深化发展,也有利于相关就业理论在北京的因地制宜。

2.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特征

2.1性别特征

如图1所示,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性别特征呈现男多女少的状态。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数据百分之一的抽样数据,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中,有男性2012人,女性1617人,男女比例为1:0.8。由此可见,男性是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

2.2 年龄特征

如图2所示,在抽样数据中,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在16-25岁区间的人数为1195人,在26-35岁区间的人数为1115人,在36-45岁区间的人数为881人,在46-55岁区间的人数为336人,在56-65岁区间的人数为102人。其中35岁以下的农村流动人口人数为2310,占农村流动人口总数的63.7%。由此可见,在北京的农村流动人口呈现年轻化趋势,以16-25岁的年轻人为最主要组成部分。

2.3 受教育程度特征

如图3所示,在抽样数据中,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为未上过学的人数为48,小学的人数为356,初中的人数为2164,高中的人数为756,大学专科的人数为211,大学本科的人数为93,研究生的人数为2。其中,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人数为2568,占抽样总人数的70.7%,受教育程度为本科及以上的人数为95,仅占抽样总人数的2.6%。由此可见,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文化水平有待提高。

2.4 婚姻状况特征

如图4所示,在抽样数据中,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中未婚的人数为1124,有配偶的人数为2465,离异的人数为27,丧偶的人数为13。其中,未婚的人数为抽样总数的30.97%,有配偶的人数为抽样总数的67.9%,离异和丧偶的人数仅占1.1%。由此可见,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的婚姻状况特征是以未婚和有配偶为最主要组成部分,这也符合其年龄的分布特征。

3.农村流动人口就业现状

3.1 行业分布

数据来源:根据《北京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抽样数据》估算。

如表1所示,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抽样数据,即总人口10%抽样数据可知,农村流动人口从业人数约为485241人。在这些抽样数据中,分布最为集中的三个行业分别为制造业(41.83%)、批发和零售业(16.83%)和建筑业(11.77%),而分布最稀缺的三个行业分别为国际组织(0%)、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0.14%)和金融业(0.29%)。由此可知,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多集中在第二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中对知识技能要求较低的行业中,这也与农村流动人口相对较低的受教育程度相匹配。

3.2 工资水平

数据来源:《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

如表2所示,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分布最为集中的三个行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和建筑业的年人均工资水平分别为56742元、70711元和52455元。其他农村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74%),住宿和餐饮业(5.76%),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5.59%)的年人均工资水平分别为59540元、37830元和34498元。分布在上述6行业内的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占北京市流动人口总数的89.52%,而6行业的年人均工资均低于所有行业年均工资的平均水平。由此可见,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且具有普遍性。

4.阻碍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就业的原因

4.1 户籍制度的制约

户籍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通过城乡分割来控制人口流动,用农业利益来保障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陆学艺2004年的计算表明,自1960至1978年,国家通过价格“剪刀差”无偿从全国农民手中拿走了7000多亿元的建设资金。改革开放以来,部分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福利待遇逐渐市场化,但是仍有很大一部分继续伴随着户籍制度,并且有愈发严重的趋势。以北京市为例,教育资源的政策性倾斜、购买房产、小汽车摇号申请、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权利,都依附在户籍制度上。

户籍制度对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就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地方为保证城市常住人口就业,规定农村流动人口的就业形式和种类。北京市政府也不例外,面对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和城市资源的日益紧缺,北京市不得不出台相关地方法规来引导和限制农村流动人口的就业。第二,户籍制度使得农村流动人口的相关权利缺乏保障。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在就业时应该享受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减损,维权困难也直接制约了农村流动人口在北京的正常就业。

4.2 社会保障的欠缺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流动人口的保障依然存在缺陷。新农保和新农合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权利,但是流动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却由于政府的严格管理(需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三证齐全)和用工方的苛刻要求(工作时间长、节假日加班)而牺牲就业中应享有的权利。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所在行业多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建筑业,劳动强度大,作业风险高,工资收入低,并且缺少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对此类人群惠及面小,保障程度低,既不利于城市化的进程,也为农村流动人口在北京就业埋下了隐患。

4.3 农村流动人口自身的限制

首先,由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明显,教育资源分配严重失衡,数量众多的农村流动人口进入北京前并未收到过良好的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这使得很多北京市流动人口在就业时举步维艰。缺少用人单位急缺的技能,没有用人单位需要的个人基本素质和知识结构,对于网络和计算机的掌握程度过于薄弱等因素都为农村流动人口的就业增添了阻力。

其次,“民工荒”与“民工潮”的对接不通畅同样阻碍了农村流动人口就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技术工人的“民工荒”和青年农村流动人口盲目涌入城市的“民工潮”在就业结构上存在严重的失衡状态,结构性失业现象严重。

最后,农村流动人口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缺乏,更为其在北京的就业雪上加霜。用人单位在雇佣农村流动人口时多会通过压低工资、少缴社保等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利用的就是农村流动人口薄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此方面,除了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外,提高农村流动人口的各项意识及综合素质迫在眉睫。

5.政策意见及结论

5.1 政策意见

5.1.1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现行户籍制度是为了配合“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政策而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它不仅对劳动力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有阻碍作用,也不利于城乡人口流动和城市化推进。因此,户籍制度改革是缓解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就业难问题的重中之重。

首先,应提倡建立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体系。在全国建立一体化的人口管理系统,改变当前公安部门管理户口、民政部门管理婚姻登记、统计部门管理人口统计、人社部门管理档案的各自为政的现状。

其次,要逐步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特权。户籍制度本身是公平的,但是依附在其上的各项诸如教育优先、保障稳定特权对于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来说,才是不公平的。取消户籍特权才能真正让农村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

最后,应改变传统户籍观念。应摒弃“北京市户口代表着稳定”这种传统的户籍观念,户籍改革就是要为所有在城市居住的人提供一个公平的舞台。正确认识户籍背后的权利,才能真正让这些权利普适于民。

5.1.2 提高农村流动人口就业能力

面对农村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低、就业能力差等难题,政府部门应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提高农村流动人口的就业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开展针对农村流动人口的就业能力培训项目,加强其适应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能力;公检法部门应配合开展提高农村流动人口维权意识的讲座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农村流动人口也应从自身出发,努力学习各类就业技能,不断充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成立工作技能学习小组互帮互助,成立法律事务互助小组在收到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5.1.3 促成农村流动人口就近就业

随着外来人口不断向特大城市涌入,特大城市就业水平终将饱和。如何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经济的发展就成了推动农村流动人口就业的重要议题。

工业方面,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地理优势和极具竞争力的土地转让价格,接纳大城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将农、牧产品的初加工工业升级为深加工工业,为农村流动人口的就近就地就业创造条件。

服务业方面,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应合理引导农村流动人口进镇入区,以县城和中心镇为中心,发展餐饮、商贸、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并依托商贸和交通运输的便利稳步发展现代物流业,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5.2 结论

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就业既关系到北京市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涉及社会稳定,是多方关切的重要问题。虽然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还存在就业能力不足、维权意识不强等缺陷,但是通过政府和农村流动人口自身在制度完善、教育培训、合理安置、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北京市农村流动人口一定会融入城市,为北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民工战略问题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民工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总报告[R].改革,2009,(2)

[2]许学真.北京市流动人口对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

[3]高颖,李善同.农民工工资水平调查分析.国研网

[4]郭继严,王勇锡.2011-2020:中国就业战略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6)

[5]金双秋,李少虹.民政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

[6]侯晋封.中国农民工流动就业问题研究,2009

[7]中国统计年鉴2012

第4篇

教育公平是人类的一种教育理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里的表现。什么是教育公平?瑞典著名教育学家托尔斯顿·胡森(TorstenHusen)认为,教育公平主要指教育机会均等,包括教育起点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和教育结果的平等。我们可以将教育公平界定为:每个人可以平等的、有选择的分享其所处的公共教育资源以及人们此时所持有的平等的价值观念和准则。

1.从教育起点的不公平来看,户籍制度限制了部分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

教育起点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最直接反映,它是人们在接受教育时所最先接触到的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问题。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体制是以户籍制为基础,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模式。适龄儿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由户口所在地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也由地方政府承担。农民工子女离开农村后,没有流入地的常住户口,往往无法享受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就无法像流入地儿童那样进入公立学校就读。后来由于国家的政策调整及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公立学校原则上不排斥农民工子女入学,但必须交纳一定的借读费、赞助费。由此看来,在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下,农民工子女与流入地的儿童不可能享有同等的教育机会。

2.从教育过程的不公平来看,主要体现在公立学校和农民工子弟学校教育质量上的差异

教育起点的不公平是无法消除的,因为人们无法做到经济上和社会上的绝对平等。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教育公平的主要可操作层面的教育过程的平等,这主要体现在教育质量的差异上。面对“没有城市户口”、“收费高”两大拦路虎,多数农民工子女只能进入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民工子弟学校,但这类学校的弊端很多。如缺乏最基本的办学条件、消防设施不具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卫生隐患、办学者和教师素质较差、学校开设科目不完整、部分学校除了语文和数学以外,其他科目课程的教学均不能确保,学生使用的依然是以前的五年制教材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办学条件还是教学质量,此类学校都无法与公立学校相提并论,从而使农民工子女的学习质量没有保证,素质也得不到全面提高。

3.从教育结果的不公平来看,缺乏良好的正规教育阻碍了社会阶层的流动

无论是教育起点公平也好,还是教育过程公平也好,教育公平最终还是要体现在教育结果的公平上。在现代社会中,正规教育程度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在现实条件下,一方面少数社会精英占据着国家和城市最丰富的优质教育资源,使得自己的下一代能够继续他们的社会精英身份和继续他们的优越生活;另一方面,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们,为了使自己的后代能够尽快摆脱现实的卑微地位,获得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从而想方设法获取子女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但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教育起点、教育过程的不公平,部分人的“希望”只能成为“奢望”,从而陷入又一轮的贫困代际传递中,家庭收入低=没钱提供教育=子女教育水平低=子女就业机会少=子女收入低=新一代低收入者产生。由此看来,缺乏教育既是贫困的原因,又成为贫困的结果。二、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失衡的原因

1.户籍管理体制不合理

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本身是现行的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产物。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户籍制度对人口给予了人为划分,即把人口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这种制度人为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局面,同时还直接导致了城乡居民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的不同。就义务教育领域而言,正是由于城乡户籍制度的存在,才造成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无法得到与城市孩子同等受教育的权利,户口成为他们在城市中公平地生存和发展的“瓶颈”。这种情况表明,户籍管理体制的城乡分割已严重落后于社会需要,不能适应在改革中急剧变化的城乡关系,以及人口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社会现实。

2.义务教育体制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规定了适龄儿童应在户口所在地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所需教育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筹措。目前我国城市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经费基本上由各级政府负责,而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则由乡镇政府以教育统筹的方式向农民征收,相当于农民自己掏钱解决法律要求的义务教育。但现实中,农民工离开农村后,他们流入地的城市财政中在义务教育经费里没有包括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这项经费,从而使其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在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体制中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一方面,他们享受不到流出地政府的财政补贴;另一方面,他们又没有资格享受流入地政府的优待。如果增加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投入,即要增加财政的支出,还会拉低已经被人为高估的教育水准,这必然会影响到政府部门的政绩和形象。再者地方政府如果按照本市学生人均教育经费的拨款标准,那么用在农民工子女身上的教育投入无疑会变成当地政府财政的巨大开支,仅靠当地政府筹措,压力很大。

3.民工子弟学校师资力量薄弱

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学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低是影响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这类学校的师资人员,既无教学经历,更无教师资格证书,有的自身不过初中水平,根本不具备任何任职条件。民工中流传过这样一句话:“放下屠刀,立地成校长。”意思是杀猪卖肉的,办起了学校也可摇身变为校长。“半路出家”办教育,既无资质,又少有人“充电”进行深造,多数人只是将办学作为自己赚钱的一条“捷径”。同时,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也是很成问题的,特别是初中,专业对口的教师很少,绝大部分教师从教的并不是他本身所学的专业,对教育学、心理学、教学论等更是从未接触过,之所以从事教育这一行业,只是为了有份稳定的工作。三、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对策研究

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民主化的主要原则之一,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以致成为“两会”的重点问题之一。诚然,就现实条件而言,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的实现受到诸多限制,但是我们必须通过以下途径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1.改革户籍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

户籍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尽管近年来户籍管理体制有所松动,但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导向仍然是:放开小城镇户籍,对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进行严格控制。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根本之策就在于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彻底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全新户籍制度,根本改变“同居一城,群体隔离”的局面。

2.改革义务教育经费的分配方式,实行“教育券”制度

发放教育券是20世纪90年代

以来美国公共教育改革实现私有化与市场化过程中流行起来的一种新的教育资助方式。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人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最早提出了“教育券”(schoolvoucher)理论。弗里德曼所提出的“教育券”制度是指:政府将用于教育的公共经费以券的形式直接发给学生或家长,而不是发给学校;学生自由选择学校并用教育券支付学费和相关费用;学校则向政府兑取与券值相等的现金流入。这样学生可凭教育券到任何一所政府认可的学校就读。同时,学校之间也会因为学生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而增加竞争,从而提高学校教育的整体质量。采取这项制度关键是保证了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的落实。学生自主选择学校,也有助于打破地区和户籍的限制,为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了条件。这无疑是保证教育公平的一项十分有借鉴意义的措施。

3.公立学校要承担起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重要任务

在公立学校就学是承认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的合法地位的重要标志,拥有平等的入学机会体现了社会公平,是其公民权利的积极体现。公立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容量,尽可能多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学校要加强收费管理、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项目,对特困学生应酌情减免费用,通过设立助学金、免费提供教科书、捐赠学习用品等办法,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就学。

4.加强培养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师资水平

提高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师资水平,首先要提高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待遇,例如户口、住房、高薪等现实问题,以便吸收到高学历、高素质的教学人才。其次可采取结对帮扶的形式,请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来参加公立学校举办的公开课及教研活动,或者送教到校,实行校长委任制和骨干教师支教制的措施。委任公立学校的校长及多名骨干教师去民工子弟学校进行管理、教学(其工资待遇仍由原校负责)。最后政府还可与师范院校联手。各大师范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每年都有近半年的实习时间,政府可以倡议大学生进行义务支教活动,让部分大学生到民工子弟学校进行实习(时间上错开),这样既解决了部分大学生联系实习单位难的局面,又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类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的局面。

摘要: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日益成为我国教育界面临的突出问题,以致成为“两会”的重点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约有2000万左右的农民工子女处于流动之中,这当中有9.3℅的学龄儿童处于失学状态。如何处理好这一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社会边缘群体的教育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子女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民工潮

20世纪80年代的“民工潮”造就了中国日益庞大的进城务工的农民群体。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流动人口总数仅为200万人左右,迄今为止已超过1.2亿,短短20余年间,流动人口总数增幅达60倍左右。伴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涌人,他们的适龄子女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受教育群体,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应运而生。

参考文献:

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教育学基础[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赵欢君,陶李刚.论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J].教育探索,2005,(12).

第5篇

关键词:城乡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现状;对策

一、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的基本问题

(一)关于人力资源市场

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劳动者)与需求方(企业等用人单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相互交易,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总称。这种市场化配置活动区别于传统的计划配置方式,其内容主要指人力资源供求主体的活动及相互关系,其外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人力资源中介和相关服务机构等因素的活动以及管理、服务中的相互关系等。

(二)关于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有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就是要把构建城乡统一人力资源市场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置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之中,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考虑就业与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外资政策、社会事业发展政策等的关系,实现就业与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第二层次,就是要兼顾城市就业和农村就业,并且把城市就业和农村就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看待,立足于城乡就业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适应和促进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实现城乡就业的统筹规划、良性互动和整体健康发展。城乡统筹就业的本质是一种机制,是劳动力在城乡间、区域间有序流动和保证劳动力有效交易的一系列机制。

二、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现状

我国劳动力市场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力开始流动而逐步建立发育起来的,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从建立起就存在城乡分割。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劳动力市场规模不断壮大,功能日益健全,但城乡分割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一)城市人力资源市场现状

我国的城市人力资源市场,是在比农村人力资源市场的发育更紧迫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城镇新增就业人口所带来的就业压力,迫使国家不得不考虑他们的工作安排,有限的国有经济部门又不能吸纳这么多的人就业,于是只好放松政策,允许私营、个体经济发展,这就产生了城市非国有经济对劳动力的最初需求。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第一批供给者是城镇的无业居民,他们一般拥有户籍和固定的住所,就业相对容易,但因为受到某些思想观念的影响,其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第二批供给者,也是它的主体部分,是从农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或称“民工”。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对城镇流动人口限制的放松,农村富余劳动力中一些有闯劲、有冒险精神、并敢于吃苦的人便开始了进城打工的“流动生涯”。城市经济的发展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就业机会,也为城市各种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劳动力资源。城市老动力市场的第三批供给者,是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和从国有经济部门主动出来的优秀人才,他们既有专业技能又有管理经验。这个市场的需求方,主要是20年改革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各种非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在培育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创造出了一个新的市场“经理市场”,即由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职能、收入相对丰厚、社会地位相对较高的经理人才形成的劳动力市场,由于“经理”们素质较高,也深知自身的价值,所以这个市场最能体现这些企业“按质论价”的用人特点。

(二)农村人力资源市场现状

农村劳动力市场是伴随乡镇企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农村的普遍推广和极大成功,在农村积累了一定的原始资本,这些资本在一些有头脑、有作为的农民“企业家”手中与国家放松了的政策结合在一起,就为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条件,而这些乡镇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就构成了农村劳动力市场获得发展的最初动力和持续动力。随着乡镇企业的不断发展,就业的工人不再局限于本村本乡的农民,外地、外省的农民打工者甚至部分城里人也逐渐加入进来,随着产品销路的平稳扩大,本村本乡的农民也不像以前那样只是季节性、临时性地在企业做工,而是渐渐完全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成为像城市土人一样的非农人口,市场本身也不再限于农村,而是与城市经济逐步走向交融。

三、中国城乡统一人力资源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就业,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制约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的诸多体制、政策还没有完全消除,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规定和歧视性政策,城乡分割的就业格局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障碍。

(一)政策支持上不平等

我国长期以来把就业工作的重心放在城市,很长时间以来没有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没有列支专门的资金、项目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城镇职工就业和就业登记相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直不在国家统计之列;与城镇职工享受系统的职业培训相比,农村劳动力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享受不到国家扶持的职业技能培训,即使之后国家出台了农民工培训规划,但是无论是从资金数量还是从培训规模上比,与城镇职工还是有很大差距。另外,国家没有将农民工的管理纳入到城市综合管理中,所需经费由进城农民工负担,造成了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在就业上的不平等。

(二)就业准入上不平等

大部分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即使长期在城镇居住、就业和生活,却仍保留农业户口,被称为“农民工”,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的边缘群体。城乡劳动力身份地位不完全平等,农村劳动力处于弱势。与城镇职工自由流动就业相比,国家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设置了许多限制和规定,有些规定甚至是歧视性的,造成了农村劳动与城镇劳动力在就业准入上的不平等。一些地方对企业使用农民工进行行政批复,在市场准入上设置较高门槛,规定了种类繁多的限制性条件,如工种限制、数量限制、季节限制、性别限制、地域限制、户口限制等。

(三)管理服务上不平等

与城镇劳动力相比,农村劳动力在就业过程中享受到的政府服务较少,国家没有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统一的管理和服务中,农村劳动转移就业难度增加。一是市场信息服务不完善。目前大多数基层未能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仅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提供的劳动力供求信息,远远无法满足农民工对劳动力供求信息的需求,从而增加了转移就业的难度。二是法律维权服务不健全。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损害,但是由于维权意识不强,经济能力较差,国家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是子女上学服务不到位。农民工子女上学难、收费高问题一直是困扰进城务工农民的首要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一些地方没有将农民工子女上学纳入当地教育规划中去,农民工子女享受不到同等的教育待遇。

四、构建城乡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制度的改革对于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绝大多数农村劳动力和他们的家属得不到在城市永久居住权的法律认可。他们虽然可以在城市中生活,但是其工作、子女入学、社会福利、劳动保障等等都因为户籍制度而无法得到与城市人相同的待遇:他们的迁徙从名义上讲只是暂时的、流动的。在户籍制度下,户口有着极高的价值,“农村人”为了追求“城市人”所能享受的种种公共福利,极力想冲破户口这层阻拦,实现从农村人到城市人的跨越。因此,首先放开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是根本。采取既符合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客观要求,又符合循序渐进的改革推进方式。鉴于完全放开户籍制度对城市就业以及社会福利和保障部门产生的巨大压力,可以采取适当的门槛作为准入证。以此给予农村劳动力与城市居民相当的权利。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推进城市化进程,除了关注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外,本文还应当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来保证农村老人儿童以及城市中的低收入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要求。

首先,应建立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指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法律形式的总合。其次,应加强医疗保险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却难以适用种类人员多层次的保障需要,而且也难以适用就业多样化的格局,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的需要。然后,建立政府、企业、个人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际通用标准,我国己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将发生在2030-2050年期间,这无疑会对以政府独当一面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沉重的压力。因此,为了减轻政府负担,可以考虑将养老保险负担主体多元化,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与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相结合,建立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最后,在失业保险方面,我国的失业保险应以促进就业为目标。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很多不利于促进就业方面,导致失业人员把失业保险看作一种低水平的收入,加之缺乏再就业培训,使失业保险对生活的长期保障消磨了失业人员再次就业的动力,成为名符其实的“保险”。失业保险应该以促进就业为基本目标,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服务,而不是对失业人员生活救助的生活保障。

(三)加强农民转移就业培训

政府应该加强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增加政府对农民转移就业培训的投入,整合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等部门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扩大培训覆盖面。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并免费提供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机构。鼓励企业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鼓励较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办职工学校、农民工学校,有计划地进行在岗职业培训。搞好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农村劳动力骨干培训基地,打造劳务品牌。在农民工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财政补贴,降低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使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经过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推动农民工培训上水平。要将国家在城市实施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覆盖到农民工。

参考文献:

(1)劳动经济学,陆铭.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口“非正式迁移”的状况,杨云彦.中国社会科学.1996

(3)城乡统筹就业问题研究,张建武.中国农村经济.2001

(4)开源断流:寻求充分就业的中国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理论与模型,何景熙.人口与经济.2002

(5)中国就业制度演变,胡鞍钢,程永宏.经济研究参考.2003

(6)实施城乡统筹就业的制度障碍及变迁路径,王元璋,盛喜真.当代经济研究.2003

(7)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制度约束与制度创新,贺艳红.经济研究导刊.2007

(8)统筹城乡就业构建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杨丹川.人事人才.2008

(9)我国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问题研究,胡祖杰.硕士论文.南昌大学.2007

(10)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研究,徐林清.博士论文.暨南大学.2004

(11)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统一性,黄阳平.中国经济信息问题.2007

(12)建立我国城乡协调的劳动力市场研究,熊盛文.当代财经.2006

(13)论城乡统筹就业的必要性,罗斌.农村经济问题.2001

第6篇

关键词 农民工子女 学习权 现状 构建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一、学习权的基本内涵

学习权这一概念在中国应用得并不是十分广泛,我们常听到的是受教育权,而学习权显然并不局限于接受教育的权利。笔者以为,可以把学习权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加重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受教育权;第二部分主要指通过学习者的自主学习,完善自身文化素质,自由发展和自我提升的权利,可理解为自主学习权。

二、我国农民工子女学习权的保护现状

(一)受教育权的保护现状。

1、农民工子女的入学机会不均等。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大部分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程度停留在小学、初中水平,并且学历层次越高,就读人数越少。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认为,“教育公平中的首要标准就是入学机会均等”很显然,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居民子女的入学机会并不是均等的,他们的入学权并未得到法律的保障。

2、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问题严重。大多数的城市居民不愿意自己的子女与农民工子女一起学习,认为会破坏学校的学习氛围,并且,即使农民工子女有机会进入与城市居民子女同样的学校,也因为教学环境、教材、课程进度等的变化,不适应学校的学习环境,得不到老师的重视。

3、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资源匮乏。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当农民工子女迁移到城市后,户口仍然留在原籍,导致难以与城市居民分享同样的教育资源,并且由于要支付高昂的借读费和赞助费等费用,大部分农民工子女只能就读于一些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这实际上剥夺了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教育资源的权利。

(二)自主学习权的保护现状。

1、学习自由被侵犯。由于农民工子女自身能力的欠缺,学习进度无法与城市居民子女保持一致,加上老师的刻意忽视,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他们获得知识的自由。

2、个人发展、提升的能力缺乏。农民工子女初来城市,城乡文化的差异给他们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他们不能立即适应城市生活,并且容易产生一种社会排斥感,这不利于他们融入城市文化,也无从提升、发展个人素质。

3、自主学习权缺乏法律的规制。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部门法律,强调的一律是受教育权,与自主学习权类似的内容在法律上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三、完善农民工子女学习权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受教育权的保护机制。

1、改革户籍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和对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限制,实现城乡平等。 2009年,广东省的佛山、深圳、中山等地将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农村地区居民统一转为非农户口,实行城市化管理,今后部分城市的统一工作将会陆续开展,这为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难问题扫清了障碍。

2、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公立学校由于缺乏足够的教育经费,无法负担过多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因此,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合理解决其入学难和教育资源匮乏的问题。

3、完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法律。由于《宪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相对抽象,农民工子女很难通过这些条款真正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立法,立法的滞后导致了权利保护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规制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使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真正有法可依。

(二)建立自主学习权的保障机制。

1、合理放宽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条件。要实现农民工子女的自主学习权,就应从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国家可对农民工子女采取特殊录取,如降低他们的分数线,或采取加分政策等。这样,就弥补了农民工子女早期教育迟滞的缺陷,真正实现了教育的平等。

2、营造和谐的平等学习氛围。许多农民工子女之所放弃自主学习权就在于同学的歧视和老师的忽视,对此,学校应提高教学人员的素质,在教学实践中做到教学公平,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

3、强化自主学习权的相关立法机制。上文已经提到,自主学习权的立法工作还未起步,相关法律极不完善,农民工子女的权利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立法保护。

四、结语

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而其学习权保障机制的构建不仅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构建有积极作用,更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未来发展,通过对农民工子女学习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可以使我国的教育工作真正实现公平、公正。

(作者:湘潭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参考文献:

[1]谢建杜.中国农民工权利保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

[2]叶华靓.和谐社会背景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及对策分析.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8月03期.

[3]李洁.学习权研究的现状、趋势与展望.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03期.

[4]顾倩.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分析.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11年02期.

[5]徐丽敏.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融入研究:一个发展主义的研究框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0年07期.

第7篇

【关键词】代际收入流动 机会不平等 收入分配

一、绪论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作为一个逐步崛起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中国也正面临着这个难题,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居民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收入分配问题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一直以来都是被关注的重点,其中的不平等问题引起了民众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而近些年来有少数学者开始从代际收入流动性这个新角度来分析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代际收入流动衡量的是一个人的收入受其上一代人收入影响的程度,一般用代际收入弹性来测度代际收入流动性,即子辈收入对父辈收入的弹性。一个社会的代际收入弹性越小,则收入代际流动程度越大,说明对子辈收入受父代收入这一先赋性因素的影响就越小,而子女的个人特质以及努力程度对其收入的影响可能更为显著,整个社会的机会不平等程度也就越低。

以往相关研究中,基尼系数的高与低几乎成了衡量收入分配差距大与小的通用标准。事实上,这是一种过于简单的判断。基尼系数在某种意义上数所测度的是结果的不平等,而代际收入弹性所测度的是机会的不平等,代际收入弹性是较基尼系数等不平等指标更为关键的测度方式,其测度的代际收入流动性大小是直接关系到社会整体状态及社会发展趋势的核心问题。

二、理论和模型简介

(一)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

1979年,Becker & Tomes发表了《收入分配与代际流动的均衡理论》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从单个家庭到均衡收入不平等,从代际流动到家庭参数和市场参数的估计,从异质性家庭到政府收入再分配,再到关于经济发展及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方面的研究拓展,层层推进放松假设,展示了很多有意思的理论含义,为收入不平等的代际转移分析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

(二)基本的实证研究模型

考察众多的文献,多数国外学者以下面的基本模型作为实证研究的起点:

的幸运以及代际传递过程中基因和环境等一系列的随机因素。上式表明,子女在成年后的收入是父辈终生收入的函数。由于模型采用双对数的形式,所以β系数实际上就是子女收入对父辈收入的弹性,即父辈收入对子女收入的影响程度,而1-β就是测量代际流动性大小的指标。若β系数为0,则父辈和子女的收入之间完全不相关,代表的是一种完全充分流动的情况,若β系数为1,则情况正好相反。若β系数大于1,则表明父辈的收入优势在子女身上被“放大”,这也意味着代际间收入的不平等性在增加。

三、关于代际收入流动性研究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学者关于代际收入流动方面的研究成果

经济学家在20世纪70年代涉足代际流动性的研究,但早期的研究仍以测算相关系数为主,且均得出了比较低的代际弹性。1979年Becker和Tomes在《收入分配与代际流动的均衡理论》一文中将人力资本理论拓展到微观经济分析中,他将两代人的平均收入进行回归,得出代际收入弹性系数为0.2。从而得出结论,美国是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是一个“机会的国度”。但是,新近的研究认为这些分析存在测量误差和同质性样本造成的偏误,这种偏误使得所测算出的代际收入弹性向下偏误,从而得出具有较高的代际流动性的结论。

1992年Solon所撰写的《美国的代际收入流动》一文是该领域研究的经典之作。在该文中Solon利用美国PSID数据,建立了三个计量模型,研究结果发现,以收入自然对数、工资自然对数和家庭收入自然对数作为衡量收入的指标,代际收入弹性系数的估计值分别为0.526,0.449和0.530。很显然,第三个模型表明代际收入弹性比较大,代际间收入的继承性大,而流动性较小,Solon的这一研究与以前的研究形成鲜明对比。

另外,2004年Grawe在对英国的研究中指出,英国的代际收入弹性系数在0.6左右。而其他学者对欧洲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研究中指出,芬兰、瑞典、挪威这些北欧国家的代际收入弹性系数大概为0.2左右。

还有一些学者针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相关研究,得出了较低的代际收入流动程度。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代际收入弹性系数都超过了0.5,例如巴西、马来西亚、秘鲁、南非,而厄瓜多尔的代际收入弹性系数甚至达到了1.13,说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迅速腾飞的过程中,其居民代际收入流动性小,子辈收入的不平等程度高,由于子辈获取收入的机会不平等造成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持续过大现象。

(二)国内学者关于代际收入流动方面的研究成果

由于国内对收入代际流动研究起步较晚,国内理论界有关收入代际流动与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关系的系统研究非常薄弱,在有关收入代际流动的研究更多地是对国外已有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不过随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日趋扩大的社会现象曝露,更多学者开始着手这方面的研究,从收入代际流动来解释收入差距扩大原因和提出相关解决政策。

2005年王海港在《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代际流动》一文中,利用1988年和1995年“城乡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的调查资料,建立了城镇居民子代收入对家长父亲或母亲收入的回归方程,得到了1988年和1995年代际收入弹性分别为0.384和0.424。

2007年姚先国和赵丽秋利用CHNS数据估计了我国的代际收入弹性,约为0.7,高于其他欧美国家;在此基础上他们还把代际收入相关性系数分解成教育、健康和社会资本这三条路径,并估计了各路径的贡献率,发现在我国社会资本是代际传递的主要路径。

2010年《中国农村居民代际收入流动性研究》文献中,方鸣、应瑞瑶通过收入均值法和百分位转换矩阵法,对我国农村居民的代际收入流动性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估计结果显示我国农村居民代际收入弹性东部地区0.5536,中部地区0.4901,西部地区0.4082。说明我国农村居民的代际收入流动性较差,存在较明显的收入代际传递现象。

2010年韩军辉在《农村公共支出视野中的代际收入流动研究》一文中首次提出在公共支出视野中研究代际收入流动性这一问题,他通过构造两水平统计模型将农村公共支出变量纳入分析框架,得出公共支出水平较高的省区,代际间的收入相关性表现出较强的减小趋势,从而建议政府应注意优化支出结构,适当增加公共医疗资源的供给,为农村地区子女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平等机会。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总结

综合观察国内外近30年的研究文献,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的结论:

大部分有关美国和英国收入代际流动状况研究所计算出的代际弹性系数均在0.4以上,这一结论改变人们认为美国是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是一个“机会的国度”的认识,表明像美国、英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存在严重的代际收入流动性差现象。

而对欧洲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研究指出,芬兰、瑞典、挪威这些北欧国家和加拿大的代际收入弹性系数大概为0.2左右。表明这些国家由于提供良好的福利和社会教育,社会代际收入流动性程度高,居民获得收入的机会平等,收入合理分配。

对于我国代际收入流动性的相关研究指出,我们代际收入弹性系数在0.5左右,表明我国城乡居民代际收入流动性差,并且有加重的趋势,由于“富二代、穷二代”现象在中国社会已越来越常见,我国目前由于机会不平等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正不断扩大,影响着社会公平和稳定。

四、中国居民收入代际传递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先赋性因素的巨大差异

先赋性因素主要是来自于其家庭背景,如家庭的收入、教育的观念,父母双亲的社会地位等。如果从社会公平和代际公平的角度看,大学生就业岗位的获得应该是自身实力发挥主导作用,而不应该依靠父母的社会关系。而现如今许多大学生岗位的获得机制主要依靠父母的社会关系网络,这样就造成青年一代之间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尤其是农村大学生在城镇就业机会与其他人的巨大差异。

(二)保障性制度的不完善

低收入群体收入有限,因而将个人或家庭的大部分收入用于基本生存,很少能够长时间支持子女接受教育,加之本身文化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并不认为教育可以改变现有贫困的现状。而现阶段,除了基本的生存外,低收入群体还面临着看病难、住房难等多种社会问题,因此对于子女教育投入更加显得有心无力。而这些情况往往是由于低收入群体相应的社会保障性制度的缺失。

(三)公共服务管理的严重缺陷

当前中国政府把经济增长放在第一位,对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管理投入过少,造成中国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政府在基础教育、公共交通、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事业、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公共服务数量、质量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地区之间的差异更为明显,农村获得的公共服务资源贫乏,就拿就业举例,相比城市,农村就业信息交流和场所提供明显不足,就业培训缺乏和工作机会缺少,这些都影响着城乡代际收入获得资源的不平等,制约着社会流动性,扩大了贫富的差距。

(四)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造成的机会阻碍

在中国,最大的机会不平等就是户籍制度所形成的不平等。机会平等又叫起点平等,最主要的是就业、教育、培训的机会平等。各种公共资源的配置,各种市场准入和交易均通行非歧视性原则,不存在要素的地区流动、部门流动和产业流动等限制或障碍,各经济主体能够不受任何制约地、平等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以平等竞争的方式接受教育或谋取职位。然而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这一平等,各地区的各种资源配置只能由当地户口市民享用,由此形成的不平等及进一步形成的市场阻碍,造成中国居民代际收入流动性差的主要原因。

五、加强代际收入流动性的政策意见

(一)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是困扰教育事业发展一个长期问题,除了加大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外,还应该积极寻找新的筹集资金方式,多渠道、全方位的保证教育经费持续增长。在保证教育经费充足的基础上,还应合理利用,有效配置教育资源。各地区应该实行统一的规则,缩小教育投资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之间的差距尽,可能多地加大对落后地区、农村及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逐渐地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贫富之间甚至是校际间的差距,全面促进我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近些年来,政府正加快脚步促进社保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覆盖面持续扩大,加大医疗、养老基金所占比重,完善各项社保制度的缺陷,比如说最近中国人社部、发改委等六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表示,我国将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方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但总体上看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严重滞后的社保发展,今后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尤其是医疗、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的建立,这样才有利于中国城乡居民在各地的流动,加强地区间的合理资源配置,长期来看,必定会促进代际收入流动性,从而减缓机会不平等所带来的贫富差距。

(三)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管理

近些年来,政府正逐步重视公共服务管理工作,改变过去“重经济,轻公共服务”的观点,但相比发达国家,公共服务管理人仍有许多缺陷。首先政府应改造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剔除繁杂无用的行政流程,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本质上来。其次、应促进农村和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体制的建立,加大在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交通、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资源的建立和调整,实现农村居民和社区居民在公共服务资源上平等享用,从而促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居民向上层社会的流动性,子辈获得收入不再依靠父母的人力资本投资和社会资源的倾斜,而是在机会平等地前提下获得应有的报酬,从而减少收入不平等和贫富差距。

(四)促进户籍制度改革

谈及户籍制度的改革,经济方面的因素及城市的承载能力是所虑及的第一为因素,我们不主张立即取消户籍制度,这样会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而是主张所谓渐进式的改革,即逐步剥离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各种社会福利,全面稳步推进,让户口回归本位,最终实现城乡户口的平等和统一。这样,农村的子女能够获得更多、更公平的教育、医疗、社保、就业资源,与城市的孩子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各自合理的收入。

参考文献

[1]Becker Gary S.and Nigel Tomes.An Equilibrium Theory of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nd Intergenerational Mobili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J].1979,87(6):1153-1189.

[2]Solon G.Intergenerational Income Mobility in the United State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J].1992,82(3):393-407.

[3]王海港.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代际流动[J].经济科学,2005,(2).

[4]姚先国,赵丽秋.中国代际收入流动与传递路径研究:1989- 2000.第六届中国经济学年会入选论文.

第8篇

关键词:农民;收入结构;农民增收;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5-0025-02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 917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3.5%。在我们欣慰农民收入绝对总量增加时,农民收入增长速率放缓、城乡收入差距拉大、进一步增收难度加大挑战着新时期农民收入水平的发展。本文针对农民收入近年来呈现出来的问题,试图通过分析农民收入现状、结构变化、影响因素,找出符合新时期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一、农民收入的变化趋势

根据中国农民复杂的从业性和兼业性,农民从事经济活动趋于多元化,收入结构也趋于多样化,农民收入组成的各个部分的增长速度、增长幅度差异很大,在农民收入中所占的地位也相应的悬殊。近年来,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变化趋势:(1)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从1978 年的92.9%下降到2011年的46.2%,创历史新低。而工资性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从1983—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309.8元增加到6 977元,工资性收入由57.5元增加到2 963元,其比重由18.6%提高到42.5%,有望赶超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2)从家庭经营收入内部来看,家庭经营二、三产业的收入在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与二、三产业相比,农业收入增长幅度最低,年均增长速度也最低[1]。家庭农业经营收入从1978年超过农民纯收入的90%下降到1993年的61.5%,2000年开始低于50%,2012年竟低至44.6%。(3)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在农民收入中只占很小的比重,增长空间还是很大的。

二、影响农民收入增加的因素

影响农民的收入的因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也不仅仅是农民自身的问题,而更是一个越来越多地和农村制度创新、区域经济发展、市场发育以及非农就业机会等相关联的问题[2]。

(一)内因

1.农业的弱质性制约农民收入的增加。农业生产是一个自然力量和市场力量双重交织的过程,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其他任何非农产业不可比拟的双重风险,而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长期以来就很落后,农业的基础设施非常薄弱,生产力水平较低严重制约着农业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影响着农民收入的增加,特别是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中的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

2.农民自身素质不高阻碍其收入的增加。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受教育程度较低,素质整体不高,致使农业科技成果得不到有效的应用和推广,农业效益得不到应有的提高,从而制约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提高。同时也严重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影响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加。

3.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制约农民收入的增加。中国农业产业结构失衡,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农村产业结构层次较低,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等非农产业发展不快,农业产业效率不高。而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特别是农村服务业发展滞后,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3]。

4.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不高制约着农民收入的增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中国农业生产技术长期以来不高,致使农业生产力不能大力的提高;另外农民一味地追求产量的提高,而忽视了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敌国外农产品,这都限制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5.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模式制约着农民收入的增加。中国农业是小农经济,小规模土地经营模式导致农户交易成本的增加,不利于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而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又难以满足市场标准化的要求,同时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和产业化水平低,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弱势,没有实力争取更多的收益,这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外因

1.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完善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农民处于市场的弱势地位,市场的不完善削弱了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导向作用,特别是农村市场信息体系不健全,渠道不畅,单个的农民在庞大的市场面前显得十分被动,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很难享受到市场需求变化带来的发展机遇,容易造成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民增收效果不明显[4]。

2.城乡二元结构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城乡二元结构不仅用户籍制度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且在资源配置上产生的城乡壁垒,使得农村资源匮乏;农民没有明确的土地财产权、不平等的身份权利、缺乏选举权以及经营自,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3.乡镇企业的缺陷制约农民收入的增加。乡镇企业是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自身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分散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产权不清、家族式管理的企业制度,生产技术含量低、设备落后致使产品质量不高,加上融资渠道少、管理体制落后等使得乡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很容易被淘汰出局。

4.农村金融信贷市场不健全制约农民收入的增加。无论是发展现代农业还是农民自主创业,农民都需要一定的资金,然而中国农村金融信贷市场发展不健全。虽然很多银行都开放了农村信贷,但真正能从银行贷到款的农民少之又少,多数农民还是靠既不规范也不合法风险又大的民间借贷。农民缺少资金创业,同时对自己的财产有没有理财观念,大多储蓄存在银行只取得微薄的利息收入,使得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才一直处于瓶颈状态。

5.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的竞争给农民收入增长带来极大的威胁。加入WTO之后,国际市场给中国经济带来很多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就农产品出口来说,中国农产品因农药、化肥残留过高而被一些国家禁止进口,还有因为得不到别国的质量认证及其包装标签认可而不能出口。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中国农产品受国外有机绿色农产品的挑战,在国际市场上所占份额小而不稳,给农民收入的增加带来不小的威胁。

三、浅谈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

从以分析可知,当前中国农民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增收困难来自于内外很多因素,要想增加农民收入,必须认清当前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化趋势,挖掘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笔者认为目前比较可行有效的对策有以下几点:

1.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多元化和高级化的消费结构、应对国际市场上的挑战,中国农业产业不能只重产量不看质量,应坚持产量、质量、效益、结构相统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和新型农业,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经济作物。生产经营方式方面也要打破以前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模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适合当地的龙头产业,建立和发展起农工贸一条线的产业链,提高生产效率。

2.改革阻隔城乡居民的户籍制度。破除中国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首先要改革阻隔城乡居民的户籍制度。农民工因户籍制度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福利待遇,城乡劳动力不能自由的流动,应尽快变户口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淡化户籍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制约作用,比如实行用工制度与户籍制度弹性挂钩,加速实行证件化管理。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控制手段来调节人口迁移,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3.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针对乡镇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应予以扶持,正确引导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督导乡镇企业对其落后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进行整改完善,进一步规范其运作方式,引导其适应市场的变化,增强其发展后劲与活力;同时还要促进其生产技术的更新换代,跟随时展的脚步,促进效益的增加。在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同时,要根据各地的情况,重点发展一批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5]。

4.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教育投入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投资,是兴国的根本。中国虽然已经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但是农村教育还存在很多问题,笔者认为除了继续坚持和完善免费义务教育外,还应着力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提高乡村教师的素质和待遇,改变农民对读书的看法,消除“读书无用论”观念,减少农村学生主动弃学的现象;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新型人才,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同时向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养新型农民,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科技兴农。

5.健全农村金融信贷市场。农村金融信贷对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创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地应根据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对涉农信贷政策进行调整,改进小额农贷管理办法,推出大额农贷管理模式,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制定调动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信贷市场的投放积极性的配套政策,尽快扭转涉农金融机构吸收农村存款却不支农的现象;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创新金融产品:根据农民自身特点开发一些起点低、便于操作、风险小的专门针对农村居民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参考文献:

[1] 杨灿明,郭慧芳.从农民收入来源构成看农民增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4):23-28.

[2] 张建杰.农户收入结构变变动:成因及合理性——基于山西省跟踪观察户的实证[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15.

[3] 周宇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增收的机遇、条件和途径[J].河北学刊,2007,(6).

第9篇

论文摘要:本文针对劳动力市一体化进程中,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形成的两个主要集团的利益进行分析,从城市政策角度分析两集团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得出两集团之间并未形成“零和博弈”,且农村移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的结果。并据此分析这一结果产生的制度与政策原因,提出有益的政策建议。

1.街时期城市劳动才市场的两大利益集团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国内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力流动政策也在改革中不断推进。先后经历了1979^-1983年的控制流动时期(实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1984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许流动时期(国家允许农民自筹资金进城务工经商);1989-r1991年的控制盲目流动时期(劳动力流动政策的局部调整);1992^2000年规范流动时期(实施就业卡管理及小城镇户籍制度)。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劳动力流动政策又发生了更为积极的变化。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0 )(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的意见)(2002)等取消劳动力流动限制的政策;(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01),(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 2003 )(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等劳动力流动配套改革的措施。这些变化表明,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改革城乡分割体制,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等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并卓有成效的步伐。可以说,城乡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已经进行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然而,劳动力市场种种约束的放开,必然使得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原有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发生转移,其矛盾将更加尖锐化,使得政府的调节机制面临更大的挑战。

两集团的界定。在“户籍制度”下,劳动力市场按劳动力的不同身份大体划分为“城市阶层.和“农村阶层”。在这种制度下,“城市阶层“高于“农村阶层”,原因在于城市是经济的“天堂.,而农村则是经济的“地狱“( Knight和Song,1999)0

随着劳动力流动政策的日益松动,“城市阶层’和“农村阶层“不仅地井始发生变化,而且不同阶层内部也开始出现分化。继国营部门的“铁饭碗’找破以后,9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重组“、“下岗分流”等激进的城市改革使得曾经位于高位的“城市阶层’开始降位。在“农村集团’中约有1亿多农村人口在城市就业,既使在农村也有维三分之二的农户从事非农生产(Song和Appleton, 2004 )。可见,从就业角度看,“城市阶层“和‘·农村阶层“的界限已经模糊。

因此,在原有的阶层上又出现了新的两个集团,即“城市下岗失业集团’与“农村移民集团”。“城市下岗失业集团”专指户口在城市,男性16^60岁,女性16-r55岁m,企业下岗及社会新增失业人群。2004年城市下岗和失业人群合计1009万人,城市失业率5.780om,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农村移民集团’专指农村剩余劳动力中向城市转移的人群。学术界广泛认为农村约有1. 5亿的剩余劳动力,其中1997~2004年间以年14. 9%的增速向城市转移,2006年农村移民总t已达1. 2亿。。

两集团之间的数量差异及竞争与抗衡代表着当前城市劳动力市场主要社会群体的主要矛盾,两集团之间竞争与抗衡的强弱与结果代表着劳动力市场的外部分环境。

2.两集团利益关系介析

对“城市下岗失业集团“与“农村移民集团”之间的关系分析,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两集团之间是否是一种“零和博弈’,即农村移民所得即是城市下岗人员所失?二是,两集团之间的竞争是否势均力敌?

2. 1两集团的利益争夺点。从就业角度上看,利益的竞争焦点主要领集中在就业机会、就业行业和就业收入等三个方面。

2.1.1就业机会。大部分城市下岗人员是通过政府组织重新就业的,且尚未就业的人员依然指望从政府那里获得帮助。相比之下只有极少t的农村移民可以通过政府就业机构获得工作。

Grant 87526研究项目测算

2. 1. 2就业行业。从行业分布上来看,下岗人员则大部分在制造业(53.900),企业性质多为国有企业(6300)或城市集体企业(2900)且拥有长期就业合同。农村移民更多地集中在商业、餐饮业(42.300)与服务业(24.500),企业性质多为个人业主(60.200)④。 2. 1. 3就业收入。就业收入可以体现在工资收入、住房成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诸多方面。工资性收入随职业类型而变,存在较大差异。农村移民的平均住房成本比城市下岗人员高出大约四倍;农村移民中享有企业或政府提供的养老金比例低于400,而城市下岗人员享受此待遇的比例为9000;从医疗保险上看,农村移民与城市下岗人员的享有比例分别为900和7700。。

2. 2两集团利益关系分析。从上述三个利益焦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是,两集团之间并未形成“零和博弈”,即农村移民与下岗人员的就业行业维度并未发生重叠,农村移民被普遍排斥在“优等”工作之外。二是,在两集团之间的就业机会与就业收入的博弈中,农村移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农村移民的生活质量明显低于城市下岗人员。因此,城市劳动力市场中,两集团竞争的实质是“有权益集团”与“无权益集团”的较量,其结果不言自明。

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多,从政策角度分析:

2. 2. 1制度障碍。制度的变革将涉及到利益的重新调整与分配。在原有的城乡分割体制下城市居民的各种基础设施与社会保障水平远远好于农村,且城市规模越大,这种差距就越大。随城市就业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从利益的变化上看,是农村移民与现在的城市下岗人员争饭碗、争夺城市公共资源,甚至会引起城市就业的恐慌。制度的惯性使城市仍然以原有的“城市阶层”和“农村阶层”的身份决定是否提供福利和服务的公共管理模式。因此,只要以户籍管理制度为核心的城乡分割体制依然存在,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农村移民地位的改善难度很大。

2. 2. 2政策执行。尽管中央政策朝着劳动力公平流动的方向变化,但城市政府的具体政策执行不尽相同。在户籍管理上、就业制度上、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各种歧视。

对于城市政府来说,通过相对“歧视”的政策,控制大量农村移民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将更多的城市工作岗位分配下岗人员,是更容易的,且没有政治风险的选择。“数量悖论“旧lson,1985)对这种政策倾向形成的解释是,农村移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因居住地分散而导致集体行动中过高的沟通成本,以及由于单个农村移民利益只是整个利益的一小份额,因而造成免费搭车现象,进而导致缺乏政治力量。同时,城市政府的组成人员基本上来自于城市居民(既使是农村移民的后代进入其中,其身份的变化也导致了利益的变化),因此政府构成的性质也决了城市政府不可能代表农村移民的利益。

3.政策建议

3.1政策的利益均衡。政策的调控往往会影响地方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或人群的利益,因此,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地方及相关群体对政策执行的反映,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如需进行利益的谈判,则应建立各方面利益的代表,特别是农村移民利益的代表或组织。否则既使是好的政策,也会在地方政府的执行中出现偏差。而这种偏差是不能通过中央政府的直接干预解决的。

第10篇

关键词:就业结构;演变;成因;河南省

一、引言

实现充分就业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也是国内外经济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他们对此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河南省是我国的人口大省和中原经济区的主体,劳动力资源丰富,但是劳动力吸纳水平有限,导致就业水平不高。河南省经济的快速增长,并没有带来相应就业人数的增加,城镇登记失业率居高不下。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就业问题更加突出。随着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生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致使就业问题更加突出。河南省2012年底总人口达到1.05亿人,仅农村就有近三千万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

二、河南省就业结构演变分析

(一)分产业就业结构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三次产业的就业结构趋于合理,第一产业就业比重逐渐下降,二、三产业就业比重逐渐上升。由表1可以看出,河南省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的绝对值先由1978年的2262万人增至2000年的3564万人,然后下降至2012年的2628万人,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其就业比重却不断下降,由1978年的80.6%下降至2012年的41.8 %。第二产业就业比重和第三产业就业比重均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第二产业就业比重由1978年的10.5%上升至2012年的30.5%,第三产业就业比重由1978年的8.9%上升至2012年的27.7%。与此同时,第二产业从业人员的绝对值由1978年的296万人增至2012年的1919万人,第三产业从业人数由1978年的249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1740万人。

按照配第-克拉克定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第一产业国民收入和劳动力的相对比重逐渐下降;第二产业国民收入和劳动力的相对比重上升,经济进一步发展,第三产业国民收入和劳动力的相对比重也开始上升。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河南省的就业趋势:劳动者将从相对劳动生产率低的产业部门转移到高的产业部门,即由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但就当前河南省的实际情况来说,第二产业吸纳劳动力的潜力仍然是最大的。

表1 河南省分产业就业结构的演变

数据来源:根据河南省统计年鉴整理所得

(二)分行业就业结构的演变

表2 河南省分行业就业结构的演变 单位:%

数据来源:根据河南省统计年鉴整理所得

从表2可知,2003-2012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虽然仍是吸收就业最大的行业,其就业人员比重却不断下降;其次是制造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中的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比重也在不断上升;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的就业比重虽然不高,但大都呈现上升趋势。

三、河南省就业结构影响因素分析

从前文分析可知,河南省就业结构不够合理,第一产业中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第二产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较小,第三产业的就业潜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是影响河南省就业现状的主要因素。

(一)人口因素

河南省人口众多,2012年底人口总量达到1.05亿人,人口自然增长率达到5.2‰。众多的人口总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矛盾。当人口总量的增长速度超过就业增长率时,必然引起失业率的上升。另外,河南省人口素质整体偏低,造成就业结构不合理。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2010年河南省文盲、半文盲文化程度的人口为399.2万人,小学程度2266.9万人,初中程度3992.5万人,高中程度1242.3万人,大学以上程度601.6万人。河南省总体受教育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为19.61%。河南省缺乏高素质的人才,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的就业结构。

(二)二元户籍制度

1958年起,中国建立起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这一制度使得劳动力迁移的成本很高,从而限制了劳动力的迁移,导致农村大量劳动力剩余转移不出去,而经济发达地区却出现了"用工荒"现象。这使得经济发达地区的工资水平上升,从而劳动力与资本的相对价格上升,导致企业大量以资本替代劳动力。另外,该制度把居民分成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类,相应的各项待遇上截然不同,城镇居民在医疗、教育等各方面明显优于农村居民,造成了不平等的情况。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实施,导致河南省经济的二元结构十分明显,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2012年,城乡收入比高达2.72,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致使其消费能力有限,严重阻碍了河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劳动力市场不统一

改革开放以前,劳动力的供求双方缺乏自,供需基本服从于上级的安排,这种政策导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不统一。河南省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类是针对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型劳动力市场,这些工作岗位相对稳定、收入较高、工作环境好,是劳动力的首选去向;第二类是为社会中下层次服务业提供劳动力的服务型劳动力市场,这些工作相对不稳定、收入低、缺乏保障;第三类是体力型劳动力场,包括第二和第三产业中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作岗位,这些工作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没有保障。这三类市场在待遇和环境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区别,限制了全省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从而影响了就业结构的合理转换。

(四)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

河南省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1)费率不统一,给企业投资和人员流动造成不便。对企业而言,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必须把各种费用考虑在内。而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时候,企业必然会选择相关费率较低的地区进行投资;(2)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之间的不公平。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缺乏稳定的工作岗位与劳动关系,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很难适应其收入低和不稳定的特点。另外,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基金积累也缺乏明确规定,企业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不会主动缴纳;(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均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15元上升到了2012年的20442.62元,同期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

104.71元上升到了7524.94元。但是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河南省城乡收入比从1981年的1.83上升到2012年的2.72。原因在于河南省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能够覆盖全部农民,使得农民的消费能力偏低;(4)教育和培训制度不合理。河南省劳动力素质结构不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偏离,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新兴部门的涌现,都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因为教育休系的不合理,劳动力的素质并没有随着河南省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而相应提,因此河南省的就业结构转换不能与产业结构优化保持同步。

参考文献:

[1] 李静.河南省经济增长与就业关系实证研究[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第11篇

【摘要】本文概述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分析了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提出改善我国城乡收入分配现状的相关建议: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改变二元城乡经济结构;建立健全税收体系,开征财产税;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财政支持以增加农民收入;深化,提高农民收入。

【关键词】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城乡收入差距;内需

一、我国城乡收入分配的现状

收入分配作为一项制度,它实际上是一项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在一个社会中,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制度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社会和经济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却在日益扩大,严重的贫富差距不仅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更是我国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尼系数是经济学中测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主要指标,取值是从0到1,0 表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1表示绝对不平均,一般认为0.2、0.3 是相对比较公平的收入,0.4 是收入分配的警戒线,超过 0.4 就说明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过大,0.5以上为差距悬殊。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的测算结果可知,1980年我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288,1990年为0.343,1995年为0.389,1999年为0.397,进入新世纪后则基本都在0.4以上的水平波动,到2007年为0.48,更惊人的是2008年的基尼系数已高达0.65,可见,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已在不断恶化。

二、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原因

1、经济原因

(1)市场经济导向的分配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渐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要素的配置和收入分配也都越来越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即主要依据社会成员的竞争能力、劳动贡献率以及要素投入等进行收入分配,建立起了按劳分配为主,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而农村居民由于受教育程度和资源禀赋较低,分得的收入也就较少;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开创性劳动和非开创性劳动也都严格区分开了,并给予不同的劳动报酬,有的甚至相差十几倍,而城市居民往往从事的劳动要比农村居民的复杂和具开创性。

(2)城乡二元结构。我国社会结构自建国以来一直是二元制,其特点是:先城市后农村,先发展工业再发展农业,先市民后农民,农村和农民作为市民和城市发展的后勤保障。正是这种二元结构切断了城乡联系,阻碍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交流,令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严重背离,农村市场发展受到制约。

2、制度原因

(1)税收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主要是以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还不健全,虽说是累进制,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但由于工薪劳动者在发工资时就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征税比较严格,而高收入人群随着其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和非劳动收入的增加,对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控制也就越困难,往往调节作用并不明显。随着近年来物价的不断上涨,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已于2011年9月1日开始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对增加工薪阶层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作用仍不够大,这必将进一步拉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

(2)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较小,主要是城市正式职工的养老和医疗服务,虽然近年来也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但距全面覆盖还有较大的距离。此外,现有的保障制度水平还较低,医疗、教育和住房仍然是低收入者的“三座大山”,这三方面的大额支出也是收入差距的成因。

(3)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从农民每年都要交地租到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30 年不变,再到农民可以通过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和入股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对于土地经营的短期效应。然而,农民只能依靠土地和房屋来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在有些年份,还可能出现增产不增收,农民要增加收入的确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制约着农民的收入增长。

三、改善城乡收入分配的建议

1、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改变二元城乡经济结构

如上文所述,造成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城市二元结构。所以可以通过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来改变二元化的城乡分割现状。应当逐步实现人口和资源的自由流动,建立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福利和权利,逐步实现统一的户籍制度,让农村居民在城镇也能享受住房、教育等同等待遇。从而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2、建立健全税收体系,开征财产税

就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税收的指数化,随着近年来我国物价的不断上涨通货膨胀的压力越来越大,而通货膨胀会使个人所得税产生 “档次爬升”现象,从而加重低收入者的负担,实行税收的指数化可以减轻或消除通货膨胀对收入分配的扭曲效应,保护城乡低收人者的利益,此外,也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以增加普通工薪阶层的可支配收入。

3、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社保体系改善显著,但仍需继续推进。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其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效率就有待明显提高,要加大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尤其是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扶持力度, 使其更好地惠及农民群众;其二,需进一步实施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年加大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投入, 并在低保的申请、审核、批准的过程中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使困难的群众能够真正受惠;其三,应当大力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尤其是对低收入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以提高农民受教育的年限与知识水平,提高人力资本存量,增加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提高收入。

4、加大财政支持以增加农民收入

国家应进一步增加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的投入。通过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使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并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规模经营,以拓宽农业增收空间;通过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为农业和农村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也可以通过运用财政补贴手段,直接帮助低收入和贫困的居民和家庭;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补贴,使从事农业生产有利可图,增加农民实际收入,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也有利于我国内需的进一步释放。

5、深化,提高农民收入

虽然,目前农村的土地可以通过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和入股等方式进行合法流转,但由于农民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这种流转制度只是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而非土地所有权的流转,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承包者进行持续投入和长远规划,也使转包土地的农民无法彻底离开乡村、融入城市。因此需进一步深化,明晰土地产权,把土地的所有权落实到农民手中,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变农民的命运。

【参考文献】

[1]付彤.浅谈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对策及影响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1(11).

[2]龚庆秀.试析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及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税收政策.经济视角 ,2011(04).

[3]王小鲁.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现状、问题及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0(03).

[4]宋云河.中国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研究.学位论文, 2010(10).

[5]刘文斌. 收入差距对消费需求的制约[J]. 经济研究, 2000(9).

[6]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2009.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7]宫琳琳.中国收入分配现状及对策研究.财经视角 ,2011(03).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对策

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是伴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产生的。这里的流动人口子女主要是指户籍在农村,并且在城市中从事生产性和服务性劳动的“农村外出就业者”的子女,年龄范围界定在6~16岁之间,即在义务教育范围内的这部分孩子。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跟随父母进城,在城市中的各类学校学习的这部分孩子,他们又被称为“流动儿童”。

一、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环境影响孩子教育

1.贫困的家庭条件,直接影响孩子的教育。家庭作为儿童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家庭教育对子女正常的社会化进程和人格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与城市正常家庭相比,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要缴纳很大一部分费用。而对于现实中的大多数流动人口家庭来讲,家长的经济收入低且不稳定,他们不仅仅要承受生存、就业的压力,也面临着子接受正常教育的经费压力。庞大的经济压力,使得农民工无法给子女同城市孩子同样的条件。

2.父母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会对子女的教育产生很大影响。当前,城市流动人口子女中有很大一部分处于失学或辍学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父母自身忙于生计,而忽视了对子女的管理;另一方面有很多父母本身的文化程度不高,受经济利益诱惑和封建小农意识、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认为读书无用,与其花大把的钱让孩子读书,不如把孩子带在身边,帮自己挣钱,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助长了农村孩子辍学打工现象的增长。

(二)学校条件有限,孩子就学难

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就学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当地公立的学校借读;二是在流动人口自发兴办的“打工子弟学校”读书。

1.公办学校

近年来,虽然流入地政府部门对流动子女的教育问题已经开始关注,但明显地保障力度不够,对于经过努力进入城市公办学校就学的农民工子女来说,当他们的父母把他们送进校门时,问题也就接踵而来。主要表现如下:

(1)因成绩跟不上,面临老师不公正的待遇。由于经济收入、文化背景以及教学质量等构成的城乡差别,在农民工子女进城学习过程中,学习基础差,出现成绩跟不上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致使一些对农民工子女有偏见的教师,在对待城乡孩子的态度和行为上往往会出现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如在处理城乡学生的矛盾冲突中,偏袒城市孩子;在学习辅导上,对农民工子女缺乏耐心,相反对城市孩子给予更多的照顾等。

(2)由于教育资源本身的有限性,公立学校不可能做到全部接收。对公办学校来说,近些年来,新生入学人数和在校生的缩减趋势,使之具有了接受外来人员子女入学的条件。但是,相比于外来人员子女的数量,公办小学可接收的学生人数有限,这就致使流动人口子女被公办学校拒之门外的现象频频出现。

2.农民工子女学校

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出现是进城人口自立自救的结果。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存在给那些被排斥在公办学校之外的流动儿童提供了一个受教育的场所,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农民工子弟学校存在资金缺乏、校舍不稳定、课程设置不到位、师资力量单薄等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孩子们的教育。

(三)地方政府支持不足

由于长期以来的户籍管理藩篱,流动子女很难享受到和城市孩子相同的待遇。虽然有很多流入地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来解决流动子女就学问题,但其实施结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政府对于外来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仍然处于支持能力不足的现状。

二、造成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原因

(一)国家相关制度形成城市壁垒

1.长期实行与户籍制度相应的城乡分割的义务教育体制。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出现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义务教育体制密切相关。户籍制度致使城市儿童与农村儿童相割裂。同时与户籍制度相对应,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义务教育体制,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城市的义务教育由政府财政担负,而农村的义务教育却由农民自己买单。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义务教育体制严重影响了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公平性。

2.政府政策管理缺位。城市外来人口子女的大量流入,使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群体结构发生了变化。在法律上,《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流人地政府对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然而,由于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使得上述政策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流入地政府的做法是盲目地将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出来,并对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致使外来人员子女教育出现很多问题。

(二)学校教育的不公平

一方面,由于公办学校资源的有限性,面对庞大的流动子女大军,城市学校只简单地以家长的经济实力作为筛选条件,直接损害了外来人员子女公平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虽然在城市中有很多农民工子弟学校存在,但是由于其是私人办学,不管是经费,还是师资力量都很难达到规定标准。与城市子女相比,流动人口子女在接受学校教育上存在着先天性的不公平。

(三)家庭教育的有限性

长期以来,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滞后于学校教育,家长在配合学校教育上处于被动地位。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家长们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对孩子的学习辅导能力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农民工进城后从事的职业大都为低层次的体力劳动,劳动报酬低且十分辛苦,父母也就没有额外的精力来管理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家长会认为孩子进了学校,教育方面就是学校的事了,而自己在教育子女上的任务就是为子女提供充分的经济上的支持。

(四)变更的学校环境。使学生很难适应

流动人口子女的家庭环境、生活方式等与城里孩子有较大差别,同时流动人口工作的不稳定性,致使其子女在接受教育上也存在间断性和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流动人口子女不仅要去适应城市学校的学习环境,还必须不断地去适应变更的学校环境,这都严重影响了孩子对学习的热情,使其跟不上学校的教学进度,心理上出现厌学、抵触情绪。因此,在以城里孩子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传统教学模式下,流动人口子女遭遇了适应性障碍。

三、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工作力度,解决流动子女就学问题

流动人口子女规模庞大,其教育问题关系到我国义务教育能否全面普及,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和社会的公正,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解决这一问题:

1.加大就学渠道,为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顺利实施创造条件。鼓励公办学校充分利用闲置教育资源,挖掘办学潜力,使其扩大招生容量。同时鉴于城市公立学校在接受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方面的有限性,当务之急就是规范民间办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适当放松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审批条件,尽量简化入学审批手续,为其提供实际帮助。

2.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法制轨道。第一,应把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用法规形式规定下来,当地政府要把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纳入本地重要工作内容,明确公办学校接受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应在全国范围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从根本上为保护流动人口的平等权利提供法律保障,真正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3.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的功能,使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环境得到改善。作为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政府,必须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歧视流动人口的做法。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更多的关于流动人口的正面信息,让更多的人了解他们;同时鼓励更多的社会工作者主动走进流动人口家庭,了解这个群体。从根本上给流动人口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真正使其子女在学校中树立信心,与城市孩子共享一片蓝天。

(二)充分发挥学校育人功能,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

1.充分发挥学校育人功能。以公立学校为主,流入地的公立学校应切实做好接收工作,积极利用教育资源,禁止在入学手续和赞助方面对流动人口子女设置障碍。同时农民工子弟学校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鼓励下,应该积极争取在师资、办学条件等方面达到公立学校的标准,从而更好地发挥学校的。育人功能,为流动儿童创造一片新的天空。

2.教师尊重学生,帮助营造一个良好的班集体氛围。流动人口子女从农村走向城市,这需要一个较长的适应过程。这需要老师、家长等积极地给予他们心理辅导,尊重他们,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但又由于流动人口子女家长本身认知的有限性,这就要求学校老师更加关注这些外来子女,在学习上给予更多的鼓励帮助,同时在生活中还应注意组织城市儿童与流动人口子女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以便他们能够真正融入班级中,在班集体中获得更健康的发展。

(三)建立良好家庭环境,保障孩子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