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6 17:13: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阅卷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58号)和《**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行属地统计工作的实际,为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制度。对于稳定基层统计队伍、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统计部门要组织广大统计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及其他相关知识,深刻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技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开、公平、公正及效率、便民的原则,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区、市统计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电台、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宣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程序、证书管理、法律责任等,使有关各方及当事人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
各区、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支持这项工作。依照统计从业资格文件及法律文书的要求,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使这项工作尽快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公正、规范、高效、有序地进行。
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此项工作的实施机关是省统计局,承办机关是县统计局。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的有关工作,由于我省各市都设区,因此省、市、县级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2、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3、负责受理并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二十日内报市统计局;
4、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成绩通知;
5、证书的送达。
(二)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2、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3、负责对辖区各市、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十日内报省统计局;
4、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成绩通知;
5、证书的送达;
6、负责监督各市、区统计局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三)省统计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2、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3、负责受理省直部门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认定;
4、负责对市统计局提交的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在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5、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成绩登记造册;
6、证书的印制;
7、证书的颁发;
8、负责监督各市统计局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三、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办法》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布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间。
二要积极争取把办理统计从业资格的经费列入到地方财政预算中,为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费用主要是办理认定的费用和考试费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防止将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费用挂钩。”
三要积极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要严格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要详细、耐心地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四要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各承办机关应当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填写“受理意见”,“受理意见”由受理人签字并加盖“××县(市、区)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专用章”,在20日内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意见”由市统计局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专用章”,在1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报送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在收到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严格按照法定期限、条件,在10日内依法做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审批意见”由省统计局审批人签字并加盖“**省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专用章”。
五要搞好培训和考试工作。要选聘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人员任教,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各区、市统计局不得强制申请人员购买教材和参加培训。国家统计局按照大纲的要求编写了教材,教材全套为40元,其中《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16元,《统计法基础知识》10元,《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学习指导》10元,《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4元,各区、市于8月10日前将教材数报市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
1、报名范围:凡是未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不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在乡镇以上各单位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2、报名时间及所需材料:报名时间自7月下旬至8月中旬。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须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3、培训时间:培训时间自8月中旬至9月中旬。
4、考试时间: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命题,省统计局统一阅卷。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2005年9月18日。上午9:00-11:00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下午14:00-16:00考《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各区、市统计局设置考点、考试要按照高考和自学考试的标准进行监考,市统计局要组织巡视。各区、市统计局要按照考务规则的要求,确定主考、监考人员,编排考场,制定具体的考试安排,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规则和考场纪律,严禁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泄露试题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考试时,主考、监考人员要各司其职,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回收的试卷数量应与发放数量相等,按规定封装好,指定专人在考试结束后第二天把试卷送交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于考试结束一周内把试卷送到省局。考试中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监考人员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由省局统一设置,挂在培训中心网站()上,由各区、市统计局下载填写于考前一周内发放给参考人员。
各区、市统计局于8月26日前将报名人数及申报材料报市统计局。
5、培训费。根据(鲁价费发[**]176号)文件规定,凡参加统计从业资格培训人员每人交纳培训费200元。
六要做好对持有《统计证》的统计人员换发《统计从业资格证》和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的受理工作。
1、充分认识换发证工作的意义。自1996年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以来,我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为统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鲁统字[**]17号)文件精神以及实际情况,对统计人员所持有的《统计证》换发《统计从业资格证》,这是落实贯彻《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精神,加强对所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后续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2、换发、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的范围和时间: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和(鲁统字[**]17号)文件精神,凡2000年以后换发的《统计证》需全部换发《统计从业资格证》;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乡镇统计员和在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可免予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
换发、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时间定于8月份以后每月25日至30日到各区、市统计局办理。各区、市统计局于次月1日至5日报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统一到省统计局办理。换发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须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和原《统计证》;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须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和合格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两份。
第二条人员的增补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人员时,以厂处为单位,提出人员增补申请书依可能离职率及工作需要,临时工由各部拟订需要人数及工作日数呈经理核准,女性现场操作人员由各部门定期(视可能变化订定期限)拟订需要人数呈经理核准;其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人员增补资料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三条人员甄选主办部门经核准增补人员的甄选,大专以上由总管理处经营发展中心主办,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业部)自办,并以公开登报招考为原则。主办部门核对报名应考人员之资格应详加审查,对不合报考资格或认有不拟采用的情况者,应即将报名的书表寄还,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获初审通过之原因。
第四条甄选委员会的组成新进人员甄选时应由主办部门筹组甄选委员会办理有关下列事项:
(一)考试日期、地点。
(二)命题标准及答案。
(三)命题、主考、监考及阅卷、人员及工作分配。
(四)考试成绩评分标准及审定。
(五)其他考试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成绩的评分新进人员甄选成绩的评分标准分学科、术科、口试三项,其成绩分比例视甄选对象及实际需要由各甄选委员会订定,但口试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40%。
第六条录用情形填报各甄选主办部门于考试成绩评定后,应将各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填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第七条录取通知对于拟录取的人员,主办部门应通知申请部门填写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大专毕业以上人员总经理核准,并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高中毕业程度以下(除现场女性操作人员及临时人员由经理核准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后,即通知录取人员报到。备取人员除以书面通知列为备取外,并说明遇有机会得依序通知前来递补。对于未取人员除应将原书表检还外,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录取原因。自登报招考至通知前来报到的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报到应缴文件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填缴人事资料卡、安全资料、保证书、体格检验表、户口誉本及照片,并应缴验学历证书、退伍证、以及其他经历证明文件。
第九条试用新进人员均应先行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各厂处参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训练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第十条训练计划有关新进人员的训练计划规定另订。
第十一条试用期满的考核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各该负责指导人员或主管于新进人员用申请及核定表详加考核(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并依第七条规定权限呈核,如确认其适才适所则予以正式任用,如认尚需延长试用得酌予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或经安全调查有不法情事者即予辞退。
第十二条处分规定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如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即辞退。
第十三条试用期间考勤规定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其考勤规定如下:
(一)事假达5天者应即予辞退。
(二)病假达7天者应即予辞退或延长其试用期间予以补足。
(三)曾有旷职的记录或迟到三次者应即予辞退。
(四)公假依所需日数给假,其已试用期间予以保留,假满复职后予以接计。
(五)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四条停止试用或辞退经停止试用或辞退者,仅付试用期间的薪资不另支任何费用,亦不发给任何证明。
一、违反行政程序法的表现形态
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产生是行政法治理论成熟的重要标志,它使人们认识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程序不再仅仅是作为实体权利、义务或是法律关系实质性内容的形式和手段而存在,“公正的行政程序规则不仅是实体权利义务充实发展的手段,同时反映着法治体制、法律正义观基本价值的核心。 ”(注:季卫东:《程序比较论》, 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因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一样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由于行政法的特殊性,行政实体法大多都是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因此,要保障行政权合法运作,并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单靠实体规则很难实现,必须建立起一套法定的、科学的程序规则。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依法行政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依程序法行政,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有人说,“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注:(美)施瓦茨著:《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8年10月版,第3页。 )这是现代行政程序日益走向法典化、法治化的根本原因所在。
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规则的法,它一方面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则,另一方面,要求行政相对方无论是在享有法定权利,还是在履行法定义务时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否则都会产生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近年来人们存有一种误解,认为行政程序法的规则只是针对行政主体的,因而对相对人的程序规则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实际上,程序要素不仅在行政主体的行为中体现出价值,而且同样在行政相对方的有关行为中表现出其法律价值。当然,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这对矛盾中,行政主体无论如何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程序要素的法律价值在行政主体方的行为中更为突出地表现出来。
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相对方,其程序违法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1)步骤违法,步骤是程序的重要要素, 任何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来进行,否则就可能造成程序违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方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一)传唤……(二)讯问……(三)取证……(四)裁决。”相对人的行为同样要遵守法定步骤,例如申请许可证,必须先递交申请,经有关机关审检合格后方可获取。如1999年3月26 日国务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方式违法, 作为程序要素的方式是指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定的行为必须以相应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若某一行为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来进行则属程序违法。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相对人的行为同样要符合法定的方式,例如《行政复议条例》第32条规定:“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国外行政法中早有这样的规定,如美国《行政程序法》第556 条规定:“对诚实地及时地用宣誓书提出,并充分说明主持人或参加人存有个人偏见或其它不合格的情况,机关应将其作为本案的记录和决定的一部分而予以裁定。”可见,相对人申请相关人回避必须采用宣誓书的方式陈述理由并及时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回避申请权。总之,凡属要式行为的,其行为均需按一定形式作出。(3)顺序违法。无论是行政主体, 还是行政相对方,其行为的作出必须按一定顺序来进行,这是行政程序法的又一规则。就行政主体来说,在进行有关执法时必须按顺序表明身份、说明理由、采取相关措施、作出行政决定,并将有关决定交付当事人,还要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如果违反了这一顺序,将会导致程序违法。就相对人来说,在进行有关行为时,也必须注意按法定顺序进行,否则会导致对己不利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 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可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序是申请获得许可举行。如果违反了这一顺序擅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该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的拘留。”(4)超过时效违法。遵守法定时效, 是行政程序法对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程序规则普遍的表现形式。从法治的高度讲,有行为就有相应时效,而且这种时效是具体的、法定的。违反了法定时效,同样会导致程序违法。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0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行政复议条例》第34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这是对行政机关的时限规定。《行政复议条例》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对相对人的时限规定。又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之后3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这里, 对相对人的时效和行政机关的时限分别作出了规定。国外行政法中都有关于时效的规定,如意大利《行政程序法(草案)》规定,相对人提出有关申请时,若申请书未贴或少贴印花时,只有当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的,才可能发生受理的法律效果。不管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违反了法定时限均产生相应的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责任之比较
“程序违法也属违法”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应承担法律责任,从理论上来讲似乎无须争辩,既然程序与实体一样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那么违反程序自然承担与违反实体同样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程序规定与实体规定相比,有它的抽象性等与实体规定之间存在的客观差异,以及程序终究要为实体服务,乃至离开实体也就无所谓程序,使得实践中程序违法之后果,并不像实体违法责任那样简单。对此,各国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判例也多有差别。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程序违法责任比较
一般认为: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导致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包括程序违法已导致对行政相对人不公正的待遇,应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认定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但对程序方面违法,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化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中都有一些“适当宽松”的规定,即对有某些“瑕疵”的行政行为予以补正。
在德国,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与行政程序的不同类型有关。德国的行政程序分类有“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之分;有“外部程序”与“内部程序”之分;有“行政立法程序”与“行政裁决程序”之分。行政程序的类型不同,其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根据德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精神,违反有关程序、方式的行政行为,相对于内容上“实质违法”,是一种“形式违法”,因此如构成程序违法,以撤销该行为为原则,确认其无效为例外。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规定了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的,包括程序严重瑕疵的,为无效行政行为;另外,在撤销和无效两种纠正方式外,第45条则对“不导致第44条规定无效的对程序或形式的违反”的行政行为则可视为补正,这些情况包括:1.事后提交行政行为所需的申请(对行政相对人而言);2.事后提出所需的说明理由;3.事后补作对参与人的听证;须协作的委员会,事后作出行政行为所需的决议;4.其他行政机关补作其应作的共同参与等。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对法律未特别规定适用某种程序时就适用“非正式程序”。该法第10条规定:“行政程序不受一特定形式约束,对形式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时依该规定。行政程序的进行应力求简单和符合目的”。所谓“非正式程序”即指程序之时间、方式、内容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由行政机关采取职权主义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尽管行政机关被授权依其裁量行为时,裁量活动也须符合授权目的,且应遵守法定的裁量界线。)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要求与“正式程序”应有区别。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正式程序”包括:程序开始、调查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以及作出行政决定等。
在德国,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开始或进行过程中,针对程序而非最终实体问题所作出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最终达成实体决定,这样的行为与程序缺乏独立性,是形成最终决定之一环,因此,在德国不能对之单独提起撤销请求,换言之,行政相对人只有等这类程序完成,行政主体作出最后行政决定之后,才能将此类程序行为连同行政决定,经由法律途径解决“程序违法”问题。但学者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纯粹程序行为”不可对之单独提出救济,但若此程序行为在实体上影响当事人权利,则应允许当事人单独对此提起救济。
德国法典第47条还对行政行为的转换作出规定,即“具瑕疵的行政行为与另一行政行为目的相同,作出前者的行政机关依已发生的程序和已采取的形式也可能合法作出后者,且具备作出要件的,可将前者转换为后者。”此外,德国程序法典中还有对某些有程序或形式瑕疵的行政行为只要其对实体决定不具影响力可不予撤销的规定。
在法国,行政程序违法分为“形式上的缺陷”和“程序滥用”两种形式。所谓“形式上的缺陷”是指“行政行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者程序,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程序滥用”是指“行政机关利用某种程序达到另外一种比较困难或者效力较低的程序所要达到的目的。”(注:参见董@①舆主编:《外国行政诉讼教程》,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8月版,第88页;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词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86页。 )但是无论是“形式上的缺陷”还是“程序滥用”,一般可以成为行政法院在越权之诉中撤销行政决定的理由,但是否被撤销还要视具体情况而论。这样做的理由在于,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出于不同的目的,有时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时是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必要准备,有时是为了协调各不同部门的活动,基于其不同的目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与违法后果也不完全相同。法国还根据是否影响行政决定内容,以及其目的能否补正等,将法定程序区分为是否是主要程序形式,是不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事后是否可以补正的等具体情况。
西班牙1992年的《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在程序合法性问题上既坚持了原则性,又体现了灵活性。该法第五编第四章“无效及可撤销性”条款规定,公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完全偏离该法建立的程序为完全无效”。(第62条第一款第5项),但同时又规定,“包括引起权力偏差的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均可予以撤销”,“但是,形式上的瑕疵只有在行为缺少实现其宗旨所必须的正式手续或引起利害关系人无自卫能力时才能确定其可予撤销。”(第63条)
在行政法中,无效的行政行为被认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撤销的行政行为一般被认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因而两者的法律后果不一样,从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中可见,引起行政行为无效的程序违法和引起行政行为撤销的程序违法,其情形的严重程度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程序违法的严重性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对相对人的有关程序及其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也是西班牙新行政程序法的特色之一。该法第六编第二章“程序安排”条款规定,“应由利害关系人履行的手续,必须在作出有关行为通知之日起的10天内完成,除非有关规定确定了其期限”,“无论何时,行政机关如认为利害关系人的某个行为不具备必要的手续,应告知其作者,并给予其10天予以完成。”“对于不履行上述两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可宣告他们失去履行有关手续的权利。”(第76条)
英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程序的国家,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程序公正原则,尤其是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或行政行为将产生不利后果时,要给予相对人提出意见的机会,行政机关及有关行政官员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所提意见。“一个行政机关,在适当情况下,必须给予受到他们决定影响的人一个申诉机会,……在没有听到他要说的话之前就剥夺他的权利是不公正的。”(注:(英)丹宁著:《法律的训诫》,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82页。 )违反公正原则的后果也不是一概而论的,法院一般根据具体情况而论,如果违反了公正原则对当事人影响不大,法院可作撤销决定。
在英国,成文法规定的程序很多,诸如调查程序、咨询程序、通知程序、公布程序、副署程序、提交审查程序、批准程序、组织程序、委托程序等。其中有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之分。行政机关违反成文法明文规定程序的称为程序上的越权行为。程序上越权行为其后果不像实体上的越权那样一概无效,违反任意性程序的行政行为可能仍然有效。区分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的标准是,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注:参见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8—161页。)
在英国,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行政行为是无效(void)还是撤销(voidable)素有争议,多数认为违反听证程序的决定为无效,因为“如果违反正义本质的事项,则根本没有法定意义的决定可言”。但也有少数意见认为,应给予听证而未给予听证的,只能决定撤销,个案也可补正。
在实务上,英国极少规定程序违法的法律效果的法律。程序瑕疵的法律效果一般由法院决定。英国早期划分“强制(mandator)程序”与“任意(directory)程序”。 只有违反“强制程序”的才可决定无效。
现在英国为确定程序违法的严重性, 规定了“重要性标准”(importance test),此种“重要性标准”在应用上有弹性, 相关案例中可以归纳出若干原则:
(1)行政机关课人民以财务负担或者其他限制时, 应严格遵守程序要件;
(2)作出决定时, 未依法定程序咨商利害关系人或者未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其决定也可能无效;
(3)公告或者通知之方式应妥当, 使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得为有意义之参与,否则,公告或者通知则无效。
(4)未教示当事人救济途径者,原决定无效。
同样奉行“法律程序至上”原则的美国,视“正当法律程序”为法律生命之所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赋予当事人许多重要的权利:得到有关通知的权利、提出证据和论证的权利、辩论和质证的权利、要求根据卷宗中记载的证据进行裁决的权利、查阅卷宗的权利等。如果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以上程序权利,则可能造成其无效的后果。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 条规定在六种情况下负责司法审查的法院可以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决定和结论非法并予以撤销,其中第四种情况就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没有遵循法定程序。例如根据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法规制定前应将通告刊于《联邦登记》上,这是一种法定方式,行政机关不得违反,否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宣布所制定的法规无效。但也并不是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在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时,“除非有特别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基本上是行政机关自己的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以行政机关在颁布某项规定以前没有举行听证会,没有与受此规章影响的各方协商或通过其他方式征求他们的意见为由宣布规章无效。”(注:(美)施瓦茨著:《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48页。)在作出有关行政裁决时, 法律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羁束程序,如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以听证笔录作为裁决依据,而行政机关不举行听证,则该行为无效,而且还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选择法定的自由裁量程序,否则行政机关会因滥用裁量程序而受到法院的责难。
日本1993年通过的《行政程序法》对“申请所为之处分”提供审查基准和标准处理期间。该法第5 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许认可等之申请应依法令之规定订定判断所必要之基准。”该法第6 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应尽力订定自申请到达其办公处所时起至对该申请为除非时止,通常应需之标准期间。”无论是审查基准还是标准处理期间,都规定以适当方法公告之。问题是行政机关没有遵守自己订立的标准期间,是否可以以行政机关“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本学者对此有不同意见,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机关订立的标准期间,仅是行政机关自律的努力目标,不构成不作为之违法,否则行政机关可能为避免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而设定很长的标准处理期间,这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会造成更不利的后果。另外一些学者则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此标准处理期间是行政机关的承诺,所以行政机关不遵守自订之期间,应可作为认定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的“重要参考”。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8 条规定:“行政机关驳回许认可等请求之处分时,应同时对申请人明示该处分之理由。但依法令所定许认可等之要件或公告之审查集中基准已明确规定有数量指标或其它客观之指标时,由申请书之记载或附属书状即知其不符合者,得于申请人请求时,始予明示理由即可。前项本文所规定之处分以书面为之时,其理由应以书面示之。”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明示理由有具体的要求,仅附记行政处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仍不是以表示已“明示理由”,也就是说必须说明具体理由。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35条对行政指导规定了“以书面形式为目标,但非要件”的精神,即“为行政指导者,应明确告知其相对人该行政指导之趣旨、内容及承办人。行政指导以言词为之者,如相对人请求交付记载前项规定事项之书面时,为该行政指导者,除行政上有特别困难外,应交付之。”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本条既赋予行政相对人以请求书面交付之权,行政机关如果不以书面形式交付,行政相对人当然可以以诉讼请求之。
我国台湾地区曾仿照德国关于行政处分有无效与得撤销两种处理方式,对行政机关法规命令因其程序违法导致无效和废弃两种处理结果。如行政机关命令其订定依法应经其他机关核准,而未经核准者,可导致命令无效。如行政机关命令依法应经听证并依听证笔录订定,而听证笔录所示证据不以支持其决定者,订立命令的行政机关应自行或由上级机关命其废弃全部或一部。命令经废弃者,自废弃之日起,失其效力。
在台湾地区又有所谓的“重要性理论”之倾向,即重大的程序违法可以构成撤销原处分之原因,轻微的程序违法则不影响决定的结果,不构成撤销的原因。
1990年由翁岳生教授主持起草的行政程序法草案中有关于“最低限度之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订定命令,除关于军事或外交事项者外,应依本节规定之程序为之。但法律另有更严格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台湾地区1998年10月由“立法院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的台湾行政程序法草案第105 条有关“行政处分”无效的涉及程序违法的有“不能由书面处分中得知处分机关者”,“应以证书方式作成而未给予证书者”等几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无效之行政处分自始不生效力”。但该草案又在第108条中作了补充:“违反程序或方式规定之行政处分, 除依105条规定而无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补正:一、 须经申请始得作成之行政处分,当事人已于事后提出者。二、必须证明之理由已于事后证明者。三、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已于事后给予者。四、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已于事后作成决议者。五、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行政机关已于事后作成者。前项第2款至第5款之补正行为,仅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为之;得不经诉愿程序者,仅得于向行政法院起诉前为之。”这一规定,既给予行政机关某些程序瑕疵以补正的机会,又给予时限的必要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1998年10月2 日经“立法院”会议修正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未有关于程序违法审查的明确规定。因此,早在修正草案讨论时期,就有学者批评道:“缺少司法审查支持,行政程序法有如无牙的老虎”。看来这种批评并未见效。
从以上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违法的后果比较中可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后果并不一定都会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效力,而是要根据某种行为程序违法是否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是否影响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和效果以及是否影响到公共利益等具体情况加以调整。国外的经验未必都可以应用到中国来。但是,对行政程序瑕疵的分析、评价判断与处理确实不宜简单化,国外的经验还应全面介绍、深入研究。我们认为:中国社会目前法律意识整体水平不高,在行政程序意识在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中普遍需要提高的情况下,既不宜对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为规定过于严格的法律责任,也不宜规定过于“宽松”的法律责任,作为成熟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则宜作一些具体情况与类型的区分,以便“未雨绸缪”,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加以规范。在这方面,应对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
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第九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第十条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十一条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将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统计从业资格,应当如实向受理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十九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一)、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一、业务上,主办或参与办理各类民事及刑事案件:
1、介入郴州爱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10户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和解结案;
郴州爱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方,参与爱地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在法院贴出告示要求10户业主必须如期搬出时,经过与郴州中院执行庭法官当面沟通,与10户情绪激动业主当面谈判,稳定业主人心,多次去现场做工作,防止采取极端措施,以防矛盾激化,最终通过与10户户主的律师共同做业主思想工作,同时,积极与执行法官良性沟通后,未采取强制清空业主房屋的措施,缓和了矛盾,为最终的执行和解赢得了宝贵时间。
2、参与颜昌斌受贿案一审辩护工作;
前期准备:作为接触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认真翻阅了大量案卷,提炼阅卷笔录,并去郴州调查取证过几次。
当事人方面:与委托人周宜梅当面商谈大致辩护意见,取得极强的信任。宜章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记录会见笔录;
证人方面:电话联系本案关键证人,说明利害关系,做好思想工作,传真深圳律师大致问话思路,让证人在深圳配合作证,出具书面询问笔录。
庭审:参与一审辩护词的撰写,提出五点辩护意见并被主任采纳;完善辩护词并最终提交宜章县法院,最终案件顺利结案归档。
3、全程跟踪铁安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衡阳中院立案缴费后,正式接手介入。
与委托人多次见面确定办案思路,理清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
调查取证:衡阳市工商局调取对方当事人工商档案,多次当面与长沙铁路总公司、衡阳铁路段主要负责人会见调查确认对方当事人企业性质,衡阳出差与衡阳铁路二建公司总负责人调查确认,理清对方当事人与集体企业并非挂靠关系,而是独立法人单位。
移送管辖:后来出现案件管辖权出现问题,经衡阳中院专业人士指点,必须移送长沙中院。与衡阳立案庭法官多次催促、大量沟通后,终于案卷移送到长沙中院。
长沙中院立案:诉讼费交衡阳中院后,迟迟未能转账至长沙中院,非税账户牵扯到衡阳市财政局出面。特意跑衡阳市财政局,说明案件缓急,催促转账,终于配合转账。案件涉及专利权与专利产品两类案件,变通诉讼请求重新补充诉状及准备材料。案件几次与长沙中院立案法官沟通后,开庭日期也因此确定。
铁安委托人被专利权人发送律师函,参与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4、跟踪河北巨鹿橡胶厂与美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案,并参与最终强制执行。
一审开庭结案,参与案件的最终强制执行,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北碚区法院。与重庆渝北区法院叶守忠多次联系,帮助递交材料,并与当事人李总随时保持联系。应李总要求,多次与对方当事人老总联系沟通,最终达成和解方案。
5、罗良军与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止后的程序跟踪;
罗良军案在长沙中院因对方提出专利无效申请而中止。
中止后,接手当面与民三庭许法官了解案件进展。因国知局作出专利部分有效的决定,对方已到北京一中院。
在专利机构融智专利事务所了解到,北京一中院已作出判决,维持了国知局决定,对方已上诉至北京高院。
6、香港广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某公司的货款纠纷案;
广韶公司案件开庭后悬而未决,多次与主办法官联系,取得实质性进展,对方作出回应,审判委员会正在理清证据,作出最终判决。
多次与广韶负责人联系,交代办案经过与概况,解答案件法律问题与疑惑;受托给上海船运公司电话调查了解货物情况,收集上海公司发来的案件书面证据几份。
7、刘清银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去专利事务所调查取证专利权法律状态,受托去雨花区公安分局报案,多次交换意见后,刑事立案困难与法律障碍重重,只能诉诸于民事诉讼解决,指点其早去国知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8、陈小艳交通事故案
雨花区交警大队办理涉案车辆的放车手续;去雨花交警大队两次参与调解未果,与办案交警电话联系,多次说明当事人立场。与委托人多次沟通,随时准备诉诸法院划定事故责任。
9、其他各案的案件管理与归档
参与吴芬清案、宋寿高案、程七大遗嘱公证案、邓波借贷纠纷执行案、曹祚祥劳动纠纷案、湖南省药材公司所涉企业名称权等各类案件的案卷管理、归档与讨论。
二、对外活动中,积极参与律所外联事宜:
1、参与省律协南岳衡山举办的《专利实务暨专利侵权论坛》,并发表专利实务相关主题演讲;
2、珠海之滨参与人和二十周年庆典晚会开场《西部地区更有利于青年律师的发展》的激情辩论。
人和总所反方一辩身份,以认真的态度、昂扬的斗志、积极乐观的心态与沿海各地分所律师组成的联合辩论队,进行一场激情辩论。在娱乐大家的同时,前辈点评,学到不少,自身也收获良多。
三、律所文化建设上,积极参与律所集体活动,并主动融入律所文化活动中:
1、参与《人和二十年》卷首语及发展历程的编撰;
2、参与主任主编,湖大出版的《劳动合同法》的编撰校稿;
3、担任人和二十年庆典文艺晚会总策划,设计人和二十年主持台词,取得圆满成功;
一、高度重视,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坚强后盾
20*年以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每年县人民政府都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行政复议工作已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由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家俊同志担任,县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分管领导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参与案件受理、办理和结案的全过程审查,签署受理审批表、复议决定审批表和结案报告表,对在行政复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保证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执行。
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1件,受理率为75%。全年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0.48%。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件,受理5件,受理率达100%,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1.35%。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一是依法及时审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严格按法定时限及时审查立案,并制发受理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注重帮助指导申请人修改完善申请书,依法保障当事人复议申请权的行使。二是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1件,通过耐心说服当事人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没有一件被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一件造成当事人、投诉。三是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当场下达受理通知书,不让当事人往返。
三、认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3件行政复议案件,已审结3件,审结率为100%。其中:维持2件,占67%,涉及计生部门;撤销1件占33%涉及国土部门。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5件中,已审结4件,其中,维持1件,占20%,涉及国土部门;适用调解3件,占20%,涉及公安、国土2个部门;1件正在办理中,占20%,涉及国土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热情接待、周密策划、严格程序、公正处理的原则,即严把案件质量关,抓“四个环节”,即:受理、审理、送达、案卷归档,注重“一保护、一监督”,即:一是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监督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促使其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活动。又坚持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积极引入调解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行政争议。既保证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正当行使,办理结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较为满意,又要用正当手段维护好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权威。
四、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成效显著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有专兼职复议人员4人,办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均有2人承办,由1人主办,涉及重大、复杂案件均有3人承办,主要领导亲自审查。2006年2月县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1辆公务用车,现有电脑4台,已达人手1台。我县由于办公用房较少原因,暂时未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庭(听证庭可在县政府会务中心临时设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有3个部门的法制科(股)设有行政复议科,能正常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工作。在队伍建设上,我县在“三个注重”上下功夫,一是注重提高政治素质。加强对政治理论教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新时期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规律,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协调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二是注重增强业务能力。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三是注重推进作风建设。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实到每一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实际行动中,贯彻到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全过程。
五、加大宣传力度,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特别是《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年8月1日颁布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全县上下对两个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省、州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等形式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熟悉《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强了依法行政观念和法律责任意识。同时,要求行政复议人员通过集中学、自学等方式,把握《复议法实施条例》实质内容,把行政复议调解作为学习的重点,把实践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来抓,树立了和谐解决行政争议的工作理念。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按要求省州相关要求,及时阅卷归档、并上报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数据的统计报表按时报送。
六、存在的不足
我县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做了许多工作,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着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群众对行政复议了解熟悉程度不高
《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一些宣传,但在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上不如《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法》,宣传覆盖面还不大,人民群众知晓率相对较低,未达到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中要求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法缺乏必要的了解熟悉,主要表现在不十分清楚何谓“行政复议”;对具体程序和途径不知晓;对上级机关是否会撤销或变更下级不当决定持怀疑态度;对复议“不公开化”的过程感觉心里没底;特别是一些群众还不知道行政复议具有不收费、快捷、便民的特点,再加上还有的群众对行政复议不知或不愿走行政复议途径而走上访渠道,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认识不到位,制约了该法律和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
我县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不够深入,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条文缺乏深入理解和领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站在行政复议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渠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式的高度来认识这部法律的重大作用和意义,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行政复议层级监督纠错功能的发挥是维护政府形象的强有力手段,以至于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不充分,整体运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能力和水平也不够高;其次,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在一定层面上存在消极及应付状态,不愿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将申请人推往诉讼途径的现象。
(三)行政复议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近年来,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办案条件得到了一些改善,但与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审理方式的转变不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办案水平都还不高。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
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也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定纷止争”的主要优势和社会效果,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学习领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精神,规范办理程序,总结办理经验,探讨办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一步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在我县深入开展。
(二)健全便民利民申请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群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说明他们信任行政复议机关,愿意通过合法、正常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如果消极对待或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理,就可能迫使他们以不合理途径和不正常方式表达诉求。从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要认真处理,要做好说服、解释、化解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
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并结合行政复议实践,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及归档的规范等。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对全县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把是否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坚持依法公正办案,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赔偿,绝不能搞“官官相护”。要规范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良性发展。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语文教学;措施
作为中等职业学校中的一门基础课――语文课,应该说在整个中职学校的学科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等职业学校语文教学大纲》中指出:“语文是学生必修的主要文化课程之一,是具有基础工具性质的课程,它既是一门基础课,也是一门工具课”,“语文教学对于提高学生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对于学生学好各科知识,形成综合职业能力、创业能力,以及继续学习,具有重要作用。”可近年来,中职语文教育形势却不容乐观。一方面,中职学校生源质量普遍不高,入校成绩较低,文化课基础薄弱;另一方面,中职学校的学生普遍对文化课热情度不高,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学习兴趣,认为文化课可有可无、无足轻重。但从宏观角度来看,语文课是其它学科的基础,而且与普高学生相比,中职学生即将走入,更需要加强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口语交际能力、写作水平,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然而多年来,中职语文教学在很大程度上仍在沿袭普通高中的教学模式,严重脱离了学生实际,在职教事业大发展的今天,改革中职语文教学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迫在眉睫。鉴于此,结合多年的教育教学,笔者认为语文教学改革的关键是坚持以学生为本,根据学生专业和就业的特点,具体应采取以下几条措施:
1 纠正学生“重专业课轻文化课”的观念
中职学生到职业学校来的目的就是要学一技之长,找一个相对满意的工作,因此,他们往往重视专业课的学习和实践,忽视了文化课的学习。教师要想让学生学好语文就必须转变学生的这一错误观念。要告诉学生,不管你将来是进企事业单位做员工,还是自己办厂开店做老板,找工作要写自荐信、应聘信,面试时还要会大方、灵活应答;自己开店办厂首先要向工商部门写一份营业申请书;与人合作还得会拟定合同……当餐饮服务员要能听清客人的要求,当技工师傅要能看图纸说明书,当文秘人员要能写会议记录……只要生活中进行着听、说、读、写,生活就离不开语文。所以语文课的学习对中职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2 明确教学目标
专业化是中职语文教学的切入点,中职语文教学的“专业化”指的是把语文教学中的“听、说、读、写”能力训练与专业的“职业化”训练紧密结合在一起,突出专业性,实践职业学校语文教学为专业服务的宗旨,提高中职学生的语文文化素质,“为提高全素质、综合职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奠定基础”。基于这个培养目标和特殊性,中职语文的教学任务就不能等同于普通高中,从生源比较来看,由于普通高中扩招吸纳了大部分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源,进入中职学校的生源质量较过去大幅度下降。虽然中职学校招生的对象要求初中以上的学历,但据初步估计近年来中职新生中有很大比例不具备初中毕业水平,生源质量状况决定了中职语文教育具有低起点的特点。因此,中职语文教学在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语文教学大纲(试用)》过程中,一方面要在重视学生个性、需要、兴趣、情感、意志等发展因素的基础上,努力追求学科价值的实现、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和兴趣的满足、感情的宣泄的人文目标,但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让学生掌握可见可测的知识技能技巧,“使学生在掌握必要的语文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提高语文应用能力”,让学生掌握那些对他们一生都有重要价值的,最基本的知识,掌握那些可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适应职业要求所必需的知识。由此可见“综合职业能力”是中职语文最基本的要求,因此,要理清中职教育的内涵,重新解读中职语文的性质,确立中职语文教学的专业化导向。
3 中职语文教学要与学生的实际相适应
3.1 注重语言表达教学,提高口头表达能力
中职生毕业后将直接融入社会,其口头表达能力是左右着学生就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某种程度上,说比写出更重要、更难,语言表达的教学在中职语文教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将口头表达课演变为“演讲与口才”课进行教学,着重强化演讲思路、演讲语言、演讲艺术、演讲气质及演讲效果的学习和训练,让原本枯燥的语文课成为一股活水。
3.2 注重应用文教学,提高文书写作能力。
应用文是处理事务、沟通关系、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等不可缺少的文字工具,能写应用文是中职生必备的素质。加强应用文教学,是满足学生实际应用需要的重要途径。然而,现行的不少中职语文教材把应用文写作作为“附文”来对待,没有突出中职语文的特点。在教学实践中,我专门对学生进行各类应用文的教学,训练学生的应用文写作能力,非常受欢迎。
3.3 以专业为本,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中职学校有着双重的教学任务,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许多教师在学生入学时及日常交谈中经常对学生进行文化课学习重要意义的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基础课和专业课之间的关系,耐心教育固然重要,但根据学校性质和专业特点,只要注意了解专业课的内容和特点,并发掘文化课和专业课的彼此联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能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3.4 创新考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