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医疗卫生履职情况报告

医疗卫生履职情况报告

时间:2022-02-19 00:47:24

医疗卫生履职情况报告

第1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第2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3篇

一、总体要求

以履行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为主线,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业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为重点,以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大部门协调与合作,努力推进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各项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是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和事故督查工作。二是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消毒、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打击无证行医,查处采供血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和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计划

(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1、食品安全法规宣传工作。在3.15、6.1、9.1前后,通过电视、报纸、网站或集中开展法规咨询和法规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引导广大群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

2、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订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召开1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全体会议,召开4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议,组织开展2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开展1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开展2次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召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理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长效机制。

(二)卫生监督重点工作

1、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以涉铅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全面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协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3)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并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资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4)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管档案。

(5)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

2、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全县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监督内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从事放射诊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100%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检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机使用及防护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应用质量)检测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3、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县自来水公司各水厂,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2)监督内容

①填写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县自来水公司、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信息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市政供水单位,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制管水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情况,涉水产品情况等。

③督促疾控中心开展水质检测.对市政供水单位—县自来水公司的出厂水、末梢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检测2次,检测指标包括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对辖区内3-5家乡镇水厂出厂水进行余氯(如为稳定性二氧化氯消毒则不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检测。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以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及美容美发场所为重点。

(2)监督内容

①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1次以上,查处违法行为。

③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开展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

5、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

(2)监督内容

1、建立学校信息卡和档案。

2、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6、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

(1)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对全县医疗机构开展1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情报告、消毒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2)开展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管。至少抽查5家辖区内药店等经营单位经营的抗(抑)菌制剂情况。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无检验依据抑/杀微生物类别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现象。

(3)开展采供血机构监管。对本地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监管工作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2次以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需要处罚或整改的行为,按要求进行处罚或整改,并加以落实。

(4)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管理、菌(毒)种管理等。是否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与核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和业务指导等。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档案。

(2)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查处违法行为。

(3)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1次卫生学评价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评价内容包括选址、布局、基本设备、操作区卫生、仓储与运输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等。卫生学评价结果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通报和公告。

8、医疗机构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和内容

①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档案。

②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9、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游医、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

(2)监督内容

①充分利用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村卫生监督信息员,畅通打击非法行医群众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线索。

②开展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不定期检查,查处非法行为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③巩固同公安局建立的打击非法行医联动机制,及时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10、医疗广告监管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及个人。

(2)监督内容

①开展广告监测。每月定期对报纸、电视、广播、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并按月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②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查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责任。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任务非常艰巨,责任十分重大。各科室负责人、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均要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高度来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第4篇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认真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辖区内各区属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及卫生室、医务室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严抓消毒隔离,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全面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质量安全。

(一)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加强监管

1、对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同时,将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信息数据,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动态管理。

2、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结合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科室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注销相应诊疗科目;机构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以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群众投诉为执法监管的重要线索,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超范围开展技术项目(手术)、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

2、完善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各专业组职能,加强对辖区内各区属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

5、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室、口腔科、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2、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

3、落实医疗机构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4、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当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应制定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管理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四)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

通过对辖区内电视、广播、平面媒体、互联网络的医疗广告违法情况等实施监测,严厉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整顿医疗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建全医疗广告监管网络,完善和落实各项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建立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创造安全的就医环境,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实施

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5月)

我局要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厅和市卫生局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6月-2013年7月)

1、贯彻落实。2013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复核清理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信息录入、修订及核对复查工作。

2、督导检查。7月底前,我局在全面复核清理的基础上,结合2013年医疗机构年审校验和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对辖区内发证的医疗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及审核。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8月)

针对检查审核结果进行总结,并要求存在问题的医疗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常态监管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并开展自查工作,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局各科室及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要强化与工商、环保、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加大对区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实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严抓日常监管;建立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现场校验相结合,宣传培训与教育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帮扶相结合,对监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及时报告,违法行为查处率100%,行政处罚务必做到实事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完整、准确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舆论氛围

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6篇

转眼间作为医院院长的我们已经结束了今年的工作,对于述职报告的完成自然是不可或缺的,对于今年的工作,作为院长,有哪些要汇报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2021医院院长个人述职报告5篇,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院院长个人述职报告(一)尊敬的领导:

一年来,本人通过自身努力,积极探索管理理论,不断积累管理经验,全身心投入到医院管理工作中。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医院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医院业务不断扩展,医疗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增强;行风建设健康发展,医患关系进一步融洽;科技工作稳步推进,科研成果硕果累累;院容院貌焕然一新,就医环境明显改善;精神文明建设富有成效,医院社会形象牢固树立。现将一年来的工作述职如下: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任职以来,我结合医疗卫生改革政策指导医院改革发展方向;一年来先后参加了多次医院院长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管理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教育广大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促使了医院改革朝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新班子调整后,我首先抓好班子队伍建设,经常主动与各位副职谈心交流,相互沟通,班子之间能以诚相待,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从而维护了班子的整体形象。在小问题上做到了敢于承担责任,遇到重大问题,本人做到了注重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进而避免了重大失误,也增强了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我组织班子对医院原有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订了比较科学、规范的__人民医院《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方案》,进一步调动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三、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加快医院发展步伐

认真组织和督促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感控科、防保科等职能科室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大检查活动,对病历、处方的书写,抗生素的使用以及消毒隔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综合分析,严格按照医院管理制度进行奖罚。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协调、指导、督查等作用,为临床一线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大力加强农村卫生体系建设,认真组织做好“新农合”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参合农民朋友提供了优质的医疗服务,缓解了部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医院良好社会形象

一年来,认真组织职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了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陶冶了职工情操,增强了职工的集体荣誉感、凝聚力和战斗力,调动了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体职工的思想素质有了更大的提高,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医院良好社会形象,得到了社会各界好评。

五、整合资源,发挥效能

为了方便管理,整合资源,发挥效能,今年我亲自组织调整了几项工作:一是取消__中心。从__中心两年多来的运转情况来看,管理不当,收入甚少,有时入不敷出。于是,我亲自组织召开班子会,最后决定将__中心取消。二是取消__医疗合作。根据医院管理年活动有关要求,终止与__公司联合开展的__医疗合作合同,并与该公司负责人协商最后达成了医院买断机子的协议。三是合并门诊收费处和住院收费处。为了方便管理,便利排班,同时解决群众双休日办理住院或出院问题。经过了解调查,我提出了合并门诊收费处和住院收费处的建议,并得到了全体班子成员的同意。住院收费处合并到门诊收费处后,整合了资源,提高了工作效能。

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打算

尽管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我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履行了一个院长应尽的职责。但是静下心来思考,自己仍然存在着某些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在学习理论方面还不够深入,有待进一步加强;刚接任第一把手工作,经验不足,有待提高;深入科室不够,了解情况不够多,有待加强。

这些都有待于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努力改正,同时希望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继续多多关心支持我,我一定克服困难,弥补不足,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力争为我县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此致

敬礼!

述职人:___

2021年_月_日

医院院长个人述职报告(二)尊敬的领导:

近年来,在上级领导和院长的关心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院齐心协力,开拓创新,阔步前进,带领全院职工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及医疗卫生各项方针、政策,结合我院发展实际,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坚持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放在第一位,促进了我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以下是我的述职报告:

一、积极参加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认真学习业务技术、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医德规范,自觉接受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虚心听取,改进不足。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医院管理知识,提高自身能力。

二、心系群众,用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从我做起,能耐心细致的做职工思想工作,教育全体职工要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征得防保科职工同意的前提下,我们在卫生院经济基础还很薄弱的情况下,防保科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让利于民,充分尊重并自觉维护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杜绝生、冷、硬、顶、推等不良现象,主动改进工作,及时受理、妥善处理患者的投诉,减少了科室与患者纠纷的发生,构建了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关心职工,用诚心和爱心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

职工利益无小事,我始终将职工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对职工晋升、晋级,我们积极予以帮助和支持。院领导班子对职工进修、学习、培训,只要是卫生院工作需要,只要是有利于卫生院建设和发展,我们院领导班子都一路绿灯,积极帮助联系进修、学习的单位,我们还积极帮助职工根据卫生院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干的工作,使之在事业上有所成就,对卫生院发展有所贡献,对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有所帮助。

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卫生院内职工同职工之间出现过争吵,我积极配合院长针对这一情况,主动介入,摸清问题的症结,利用各种关系,通过各种渠道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解开他们思想症结,通过努力,全体职工及家属工作、生活日趋和谐,促进了卫生院全面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我院经过多方努力,业务收入有了一定提高,医院形象也有很大的改善,但还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底子薄,收入的提高远远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病房陈旧,设备简陋的问题制约着卫生院预防保健科的发展。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专业技术人员人手少、水平低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防保队伍人手少,远远不能满足全镇人民的需要。

同时,借此机会,向给予我工作及生活上支持的领导、与我风雨同舟、相濡以沫、荣辱与共、相互理解、配合与支持我工作的全院职工以及家属表示衷心的感谢!上级组织的考核,领导、朋友和同志们对我过去工作的信任、关爱和期望将永远铭刻心中,将成为今后做好工作的动力!

此致

敬礼!

述职人:___

2021年_月_日

医院院长个人述职报告(三)尊敬的领导:

一年来,在医院班子成员的大力协助下,坚持“科学发展、技术突破、人才兴院、质量强院”的发展战略,在医院管理机制、运行机制上大胆创新,实现了基础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的新突破。经过不懈的努力,高效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简要汇报如下。

一、思想和学习情况

要做事,首先要学会做人,这是自己多年来奉行的准则。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把自身的修养,做人的道理贯穿始终,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教育和学习,从严要求自己,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一是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知识水平。加强对新形势下卫生体制改革的认识,提高决策能力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避免工作失误,做到为人正派,公平公正,当好带头人,维护班子的团结,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二是求真务实,勤于院务。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科室,关心职工生活,坚持院长行政查房,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医院改革朝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廉洁自律情况

坚持廉洁从政,注重人格修养,不滥用职权,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凡是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始终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时刻铭记医院院长的职责,严于律已,克已奉公,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职工着想,为病人着想,为医院的发展着想,以优良的品德素养赢得职工的信赖和支持,以实际行动诠释着清正廉洁的内涵。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三、履行医院管理职责情况

随着医院管理体系的不断加强和完善,以及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的引进,我院已形成了一套自主实用、规范高效、运转顺畅、监管有力的医院管理体系,各项事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三基三严”学习和考核,严格落实院科两级病历质控制度。实行院级领导科室包干制,明确责任,连带奖惩。在医院技术创新上积极鼓励引进开展新技术项目,每年开展新技术都在十余项以上,目前能开展“二甲”医院所有技术项目及三级医院诸多技术项目,部分项目填补了全市县级医院空白。在服务质量上实施各项惠民利民政策,充分发挥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成立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专家志愿者三支志愿者服务队,深入到学校、社区、村镇、居民家中进行免费体检、义诊、送医送药等。

尽管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履行了一个院长应尽的职责。但是静下心来思考,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自己在理论学习方面还不够深入,有待进一步加强。医院专科人才短缺,技术人员结构不合理、编制过少的现状还没有很好的进行解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克服困难,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带领全院职工团结一致,奋力拼搏,为医院更快更好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此致

敬礼!

述职人:___

2021年_月_日

医院院长个人述职报告(四)尊敬的领导:

今年全院干部职工用心开展“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活动,上下一致、齐心协力、携手奋进、改革创新,圆满地完成了年初既定的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两个礼貌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将今年医院工作述职如下:

一、坚持诚信立院,保护病人利益

医院把“诚信服务,透明医疗”做为医院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结合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一是在医护人员中开展了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二是结合医院特点,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重点强化以人为本的职业职责、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三是开展“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方便病人,一切服务于病人”的理念教育,进一步强化医护人员对病人的爱心、关心、耐心、细心和职责心。

二、狠抓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

不断推动医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医院透过推行“一级甲等”医院标准,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按照“病患至上”的要求,在全院实施了全面推行质量策划与改善。医院全面引入与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与服务理念,坚持“医疗安全无小事,病人利益无小事”、“所有缺陷都是能够避免的”等质量理念。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进一步建立各组织机构,各组织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各专业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督促。努力使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落实到实处。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作质量标准、管理方案、管理办法,使医疗护理活动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医院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负责制,频繁对医疗护理质量进行抽查;坚持院长质量查房、院长总值班、护士长夜班、医疗缺陷告示、医疗护理分级管理制等重要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紧抓以手术管理为核心的医疗风险教育,切实落实患者知情和风险告知制度。强调对一些特殊用药的管理,并对存在不安全因素和薄弱环节的科室进行了重点要求,对重要岗位及工作环节不定期的进行了抽查,确保了安全医疗。加强对临床各科室危重病人的管理,严格三级查房制度,不定期地抽查各医疗区查房状况及门诊首诊负责制执行状况。

我会继续抓医学教育,重视人才梯队建设,努力开创业务工作新局面,人才培养,人才管理在医院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个医院医疗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技术人才素质。仅有拥有一批具有先进科学技术和创造潜力的技术人才,医院才能办出成绩,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医疗科学水平。

此致

敬礼!

述职人:___

2021年_月_日

医院院长个人述职报告(五)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因为工作的需要,去年四月,组织通过民意测评等方式,将我从__卫生院调入__县人民医院担任党委委员,院长。按照组织分工,我负责输血、院感、社区医疗、基层指导、客户服务、健康体检和传染病区工作,协助大内科工作,负责合理治疗,“降消项目”,同时联系内科支部。

下面,我将就自己在县医院工作、学习一年来的具体情况向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作以汇报,请指正。

一年来,在思想上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政治信念,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医学业务知识学习,转变工作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廉洁自律,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

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和各级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德的方面:

在思想上,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法纪、政纪、组织观念强,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积极参加党委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积极向广大员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积极参与医院建设,在工作中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广大职工的表率,同时,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服从分工,勇挑重担。尊重一把手,团结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端正,工作作风踏实,敢于坚持原则,求精务实,开拓进取,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坚持依法行医,认真负责分管工作,大力支持一把手的工作,促进医院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在能的方面:

熟悉和掌握国家的卫生事业政策、卫生法律法规,能较好地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贯彻执行;较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完成复杂的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较强,具有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能通过调研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具有独立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经验较丰富,知识面较宽。

根据分管工作和协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一年来,本人先后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有关问题,促进了医院医疗秩序的正常进行。对依法执业,依法行医,依法行政较好地协调了有关各方面的关系。

本人到县医院时间短,对许多情况不熟悉,在具体工作中,我总是围绕医院年度目标计划,将管理职能转变为服务职能,特别是按照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要求。先认真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深思熟虑,拟定一套工作方案;然后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把文件精神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把个人的智慧与集体的智慧结合起来,熟悉医院的整体管理流程,工作方法和工作策略、人才战略、技术开展以及医院的中长期规划。

同时深入科室熟悉环境、人员、技术结构、工作流程,在工作过程中,坚持靠前指挥,找准工作重点、难点,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在管理工作中,坚持每天下科室了解实际情况,现场办公,听取科室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工作安排,协助科室解决一些具体问题,重点放在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方面;坚持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加强管理,督促内部制度的落实。

在协调工作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团队精神,共同完成复杂、繁重的工作任务。所涉及科室全年无医疗事故发生。积极参与或组织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积极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工作和基层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全县网络医疗机构公共关系的构建和维护。尤其是“人猪链球菌病”的预防处置,基层网络医疗机构医患关系的协调处理,“降消项目”的具体落实等。

三、在勤的方面:

本人事业心、责任心强,奋发进取,一心扑在工作上;工作认真,态度积极,雷厉风行,勇挑重担,敢于负责,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勤勉,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无故不迟到、不早退。一年来,本人基本无休工龄假,坚持每周参加科室的交接班,协调有关工作,督促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四、在廉政建设方面

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坚持廉洁从医,廉洁行政,把廉洁自律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坚持不定期向班子成员汇报思想,不拉小团体,不搞小动作,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自己深知,自己事业的每一个进步与发展,都离不开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院党政班子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更离不开全院中层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信任、爱护与支持,否则,纵有天大的本事也将一事无成。做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我只不过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行组织和全院职工群众赋予自己的职责,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今后我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先知先觉才能先行,不知不觉永远不行。要以永远的忧患意识,自我生存意识,拓荒精神,追求医院永远的活力。因为市场唯一不变的法则就是永远在变,唯有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变在市场前面,才能创造市场。还是要干当前,想长远,未雨绸缪,早做打算,把冲天的奋斗豪情与严谨的科学态度相结合,创业不息,自强不息。把生存发展的压力,变成改善和提高服务的动力,强化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行动。坚持质量是生命,医德是本钱,信誉是效益的观念,没有优质服务就没有工作量。

此致

敬礼!

述职人:___

第7篇

科室履职尽责自查报告(一)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八大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为抓手,着力解决医院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促进医院健康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督查范围

全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行政、后勤职能科室,全体干部职工。

三、督查内容

1、严格依法行政(医)方面。主要督查执行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越权行政、违法行医等行为。

2、服务改善民生方面。主要督查医疗服务是否优质;医疗服务收费是否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是否合规;是否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高值设备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规定;新农合资金管理是否严格;打击两非工作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

3、转变工作作风方面。主要督查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六点要求,切实加强医院作风建设;三严三实活动是否扎实有效推进、是否制定相关措施;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是否存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问题;是否认真纠正医务工作敷衍应付、执行不力、不敢担难担责等不作为、怕作为、乱作为问题;是否存在上班迟到、下班早退、外出不请假、串岗聊天、上网玩游戏炒股及工作日午餐禁酒规定不落实等问题。

4、落实主体责任方面。主要督查是否严格遵守《廉政准则》,认真履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规定;领导班子是否以身作则、以身示范,发挥表率作用;抓学习、抓作风、抓党建、促改革发展三抓一促活动是否真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认真履行,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完善;党员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是否存在医疗服务中违规收费,收受红包、礼品、购物卡等突出问题;是否建立健全具有医疗行业特色的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考评体系并有效实施;是否切实做到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局中人、明白人、清醒人。

5、收集和解决问题方面。主要督查信访首访责任制是否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问题是否落实到位,服务对象、社会各界对整改结果是否满意;是否开展公开承诺并认真践诺兑现;医务服务中是否存在中梗阻、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是否完善健全履职尽责长效机制。

四、督查方式

1、组织明察暗访。医院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着力发现问题,并抓好督办问责。

2、开展挂点推动。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院分工安排,指导联系各科室开展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发挥示范作用,推动这项工作内容有效落实。

3、委托第三方监督。结合本院实际,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对医院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直面问政,倒逼各科室认真履职尽责。适时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履职尽责抽查调查、服务对象电话抽访。

4、实行点题监督。对发生在医院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难点问题,要逐一督办整改。

5、强化查案追责。对自查整改不认真、搞形式、走过场的科室,问题整改不到位、工作不扎实的问题,群众投诉举报问题不核查、不处理、不反馈的问题,被电视问政和政风行风热线曝光的突出问题等,将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督促检查工作

1、组织部署阶段(XX月底~XX月上旬)。层层召开动员会议,组建工作机构,制定活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进度,抓好各阶段工作任务落实。

2、自查自纠阶段(XX月中旬~XX月下旬)。要充分依靠群众,通过设立意见征集箱、公布热线电话及网络邮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及服务对象对本院各科室人员履职尽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对照督促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整改落实时间,并就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点事项在本地主要媒体公开承诺,选择一至两个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要认真处理群众投诉,将处理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要组织参与电视问政及全省卫生计生系统五万活动(万人调查问卷、万名卫生计生行政干部下基层、万名卫生计生人员大签名、万名医师大义诊、万名监督员评议),深化自查自纠工作。

3、督促整改阶段(XX月~XX月)。要按照边部署边自查、边自查边整改、边整改边落实的原则,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和整改工作。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开展销号式整改,能马上整改的,要迅速整改到位,让服务对象和当事人看到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积极研究办法措施,创造条件加以整改,或者向服务对象和当事人说清楚,及时给以满意回复。要边查边建,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对纠正整改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建章立制,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权的长效机制。

4、总结提高阶段(X月)。对督促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本院健康发展和队伍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切实加强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医院成立了以程正清同志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各科室负责人为科室的责任人,要各负其责,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制,使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科室要正确处理此项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要把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与加强医院管理各项工作相结合,与三严三实活动相结合,以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促管理、促改革、促发展。

2、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医院是直接面向广大老百姓、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关乎民生问题的窗口行业,我们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直接影响到医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们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督促检查的正面宣传工作,运用简报、医院网络等媒体,营造督促检查工作的良好氛围。对此,全院职工要充分认识这次履职尽责督促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科室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收集、梳理,并制定出整改意见,认真落实,取信于民。要坚持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规范医院管理,培育良好医德医风,办人民满意的医院,作为此次活动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督查工作成效的标准。凡是能解决的都要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也要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谅解;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败坏行业风气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决不手软。职能科室要利用业务考核、科主任考核、绩效考核,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科室,优化专业技术队伍,提高临床服务水平。

4、纠建并举,构建长效机制。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是新时期加强医院建设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各科室要在这次督查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宣传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好的典型,以推动履职尽责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科室要对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医疗服务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特别是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方面,认真查摆问题,找准存在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同时要结合本院实际,在评议过程中,主动征求本院干部职工、服务对象、病人及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构建具有我院特色的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5、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各科室要按医院的要求,积极参与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加强科室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院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办公室的工作,接受上级督查组的工作检查,虚心接受评议代表、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认真对待评议代表的质询、意见、建议,对评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深刻剖析,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保证医院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科室履职尽责自查报告(二)

一、强化组织领导。医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院长xxx为组长的加强履职尽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履职尽责工作的领导;组建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进履职尽责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首先是明确主体责任。党总支(支部)、行政领导班子是抓履职尽责的主体,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及监督检查工作负有全面责任。二要明确分管责任。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对其分管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办检查。三要明确监督责任。人事监察部门要履行再监督和统筹协调责任,对各科室开展履职尽责情况实施监督,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抓好本单位履职尽责工作的落实。四要逐级明确责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履职尽责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加强督办落实。一方面自觉履行本职本责,同时加强督促、指导,强力推动各科室认真履职尽责。就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单位大门处进行公开承诺,并认真抓好承诺事项的兑现落实。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作为履职尽责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核查、问责、反馈。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开展正面宣传,维护医院良好形象。要及时向县卫生计生局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和工作信息。

五、坚持追责问责。要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认真履职尽责的典型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坚决一案双查,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针对群众突出的问题,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工作重点进行自查。

(一)严格依法行政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以收代罚、以罚代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侵害群众人身及财产权益等问题。

(二)服务改善民生方面 坚持勤政为民,创新管理,优化服务,提高行政能力。医疗坚持优质服务,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个别医务人员存在着医患沟通不到位现象;医疗服务收费规范;预防接种服务合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落实;认真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

第8篇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民营造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按照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市人大教科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下,会同部分县区人大分管主任组成执法检查组,于8月17—18日对我市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执法检查。检查组随机抽检了**县、**区和**区所属27家个体医疗诊所,重点听取了市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的情况汇报。副市长***、副秘书长***,市卫生局***等有关领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局的有关领导,县区人大、政府的分管领导陪同了检查。

通过实地检查与听取汇报,检查组一致认为:近几年,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市个体医疗机构不断增多,监管难度不断加大这一实际,以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为重点,逐步提高医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医疗市场监管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市滥办医和办医乱的不良局面,为城区群众营造了比较放心的就医环境。但同时也存在着医疗机构从医、执业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有1239家(含**油田)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2个,二级甲等医院3个,一级甲等医院18个,乡镇卫生院29个,村卫生所31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4个,个体医疗诊所817个。市政府在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狠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1、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以多种形式开展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设专栏,宣传我市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卫生监管工作等信息,向广大群众宣传医疗卫生基本常识。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动员群众行动起来,配合政府依法行政,共同做好医疗市场秩序监管工作。

2、严格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从医人员依法行医意识。制定了个体从医人员行为规范,并公示于墙上;从严资格准入制度,要求做到从医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常识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从医素质有所提高。值得欣慰的是我市个体医疗领域出现了一批年轻的、有经验且医术水平较高的医疗管理者,引领我市个体医疗事业朝着先进、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如双台子区金赛齿科、兴隆台区汪晓辉齿科、大洼县银河诊所等就是这样的典型。

3、积极开展评选“优秀诊所”活动,不断改善个体从医环境。通过开展“优秀诊所”的评选活动,促使我市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诊疗环境比较舒适、医疗和服务水平较高的个体医疗机构,从而为我市增加了医疗资源,完善了医疗结构。特别是兴隆台区的个体医疗诊所,在规范管理上,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为在其他县区推广其成功经验,市政府还专门召开了现场经验交流会,充分发挥了他们的典型示范作用。

4、开展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净化医疗市场。针对我市目前滥办医和办医乱的实际,市政府从今年5月中旬开始,在全市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打击的主要对象是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医疗机构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即无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擅自扩大执业范围的违规违法行为。仅6至8月,出动执法人员1050人次,检查医疗机构900家,检查医护人员近3000人;取缔非法行医26家,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医18家,处理超执业范围行医16家,限期整顿97家,依法注销不合格医疗机构226家。没收不合格的药品、器械总价值5329元,行政罚款4.08万元。通过清理整顿,我市目前非法行医现象大为减少,消杀等管理制度基本得到了落实,一医一护也得到了一定保证。

总之,我市个体医疗机构的出现与发展,顺应了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为群众创造了比较方便的就医条件,推动了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建设和谐盘锦作出了贡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市个体医疗机构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1、个别医疗诊所管理不到位,相关制度执行不严格。如:工作人员没有按要求着装、佩带胸卡;医疗操作不规范;医疗器械消毒不严格,卫生状况不达标;医疗垃圾处理、清运不及时;大部分医护工作者没有严格按规范程序履行职责,不能及时给患者开处方,相关的门诊病例记录不规范、不全面等。

2、个别医疗诊所存在着执业人员跨执业类别扩大执业问题,“坐堂医”现象屡禁不止。

3、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管理不规范,职能不突出,基本上以“个体医”占位。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没有真正履行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六位一体职能。

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未纳入我市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三、几点建议

1、加大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医疗市场监管意识,切实履行好医政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2、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医疗市场整顿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个体行医人员的执业行为,坚决打击无照行医和扩大执业范围的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坐堂医”现象。

3、严格规范社区医疗卫生管理,健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是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一个环节,政府要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确保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有章可循;要加大投入,不断改善设施和环境,满足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在人员、房屋、设施、管理等方面的需求;要以医疗卫生为突破口,不断扩大服务内涵,拓宽服务领域,逐步向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等综合领域过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唱好主角,倾心尽力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建设好,提高服务质量和层次;其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从而把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推上一个新的水平。

第9篇

这次会议的内容十分重要,大家一定要按照卫生部的部署,认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再组织、再动员、再部署,切实做好灾后卫生应急和人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下面结合卫生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做好我省灾后卫生应急和人禽流感等急性传染病防控工作再讲三点意见:

一、我省低温雨雪冰冻灾难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一)及早部署,切实加强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

今年1月11日灾情发生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防灾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厅迅速下发了《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雪灾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对遭受雪灾地区的卫生应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1月24日,省委、省政府将*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ⅱ级应急响应后,我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迅速下发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雪灾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启动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卫生应急ⅱ级响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迅速下派了两个工作组奔赴灾区检查指导医疗救援、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等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分纷纷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对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成立雪灾卫生应急工作专班,层层落实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责任制;广大医务者春节期间舍小家、顾大家,坚守岗位,昼夜奋战在抗灾第一线,为我省夺取救灾防病工作的阶段性胜利做出了卓越贡献。

(二)加强医疗救援,确保受灾群众病有所医

截止2月14日,全省共派出医疗队1474支、防病队653支,医疗卫生系统共有14374人参与救灾防病工作,发放宣传资料380多万份。全省卫生部分共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148起,救治中毒病人564人;参与处置交通事故医疗救援2187起,救治伤员4*8人次;救治摔伤14919人次、冻伤6987人次。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救援工作,一是各地卫生行政部分及时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对安置点灾民、重点受灾地区和滞留旅客开展巡回医疗,送医送药上门。二是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全面开通医疗救援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运转,认真落实医疗应急救援的各项预备,切实做好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工作。三是省献血工作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组织无偿献血活动的通知》,有效缓解了恶劣天气造成的采供血紧张局面。

(三)加强监测,及时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我省遭遇雪灾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分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监视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切实落实各项卫生应急预备措施。根据监测情况,目前我省甲乙类传染病疫情没有异常变动,麻疹等呼吸道传染病较往年有所下降,除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外,没有发生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月23日,我省今年首次报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分严格按照卫生部《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卫生应急技术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和中毒原因调查等工作。除在家已经死亡的中毒病人外,送医院救治的中毒病人成功救治率达100%。

(四)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和医疗行为监管,确保群众生活稳定

为了切实保障灾区食品、饮用水和医疗安全,各地均派出了卫生监视工作小分队,分赴灾区和灾民安置点、旅客滞留点,指导救灾防病工作,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管,严防变质食品流进灾区和灾民安置点,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严防供水管网冻裂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强医疗机构行医疗行为监视检查,严防发生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我省灾区没有发生一起食品中毒和饮用水污染中毒事件。

(五)广泛宣传雪灾卫生应急知识,进步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分组织本地医疗卫生专家,通过撰写专稿或现场访谈等方式,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宣传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传染病、冻伤和摔伤等为主要内容的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和知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视局的专家积极撰写宣传稿件,在媒体上发表记者访谈,告知广大群众在低温雨雪冰冻灾难情况下,如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传染病和食品中毒等卫生知识。

(六)加强与相关部分配合和信息沟通

灾情发生后,我厅及时加强与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农业厅、省交通厅、*铁路局等部分的沟通与联络,及时开展灾情会商,逐日互相通报灾情、疫情与救灾防病工作情况。省民政厅坚持天天向我厅通报灾情,省气象部分通过天气预告,及时疾病防控预警信息。省农业厅与我厅及时召开了疫情会商会,相互沟通了人畜共患疾病疫情及隐患。省政府应急办通过手机短信,提醒广大群众留意防范煤气中毒,受众覆盖全省各类手机、小通达用户。

(七)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卫生应急工作情况日报、零报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分和医疗卫生机构从21日开始,实行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情和救灾防病工作情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春节期间负责卫生应急值班的同道们,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生缺勤、脱岗情况。特别是负责日报和零报的同道,天天利用各种通讯手段收集、整理和分析卫生应急相关情况与数据,按时上报材料,为及时正确的分析、决策与处置灾情贡献了气力。

(八)组织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灾区医疗防疫秩序

突发的灾情给我省卫生系统造成重大损失,部分医疗机构房屋不同程度被雪压损压塌,药物器械和大型设备受损,严重影响了正常医疗活动的开展。截至2月11日,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卫生系统共有698个乡镇卫生院、11847个村卫生室受灾,受损房屋7745间,倒塌房屋1679间,受损仪器设备价值1390.8万元,受损药械1962.8万元,全省卫生系统因灾直接经济损失6329.3万元。面对突发的灾情,各级卫生行政部分迅速组织各受灾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对院内积雪进行清理,积极组织检测和抢修受损的医疗设备和受损房屋。各地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了医疗秩序。

二、主要经验与教训

在本次救灾防病工作中,我省的主要经验是:及早科学部署,是做好救灾防病的条件;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政令畅通,是做好救灾防病的强有力保障;坚持巡回医疗、送医送药上门,是确保群众有病能及时就医的强有力措施;广泛宣传卫生知识,进步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是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的关键;卫生部分克服自身困难,迅速恢复重建,是做好医疗救援工作的基础。

我们通过认真的总结,找出了下步工作应该汲取的教训,一是因我省尽大部分市、县卫生行政部分没有设置卫生应急治理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存在部分之间工作不协调的题目。二是过往我们没有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难的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题目如京珠高速受堵、返乡旅客受阻等题目的严重性估计不足。

同时,灾后还存在引发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隐患。一是因雪倒塌受损房屋居民都临时转移安置在一些临时住房内,灾民安置点饮水、饮食卫生条件较差,肠道传染病流行和呼吸道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隐患比较突出。二是城乡供水管网冻裂轻易造成居民饮水困难、水源污染,使水源性疾病暴发流行的隐患增加。三是是近期外出打工职员大量增加,加上我省周边地区已经发生人禽流感病例,人禽流感防控等急性传染病防控任务十分艰巨。四是环境卫生清理任务量很大。散布在野外的冻死牲口和垃圾、粪便急需消毒清理。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安排部署灾后防病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分要层层动员,层层安排部署,层层抓落实。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靠前指挥。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灾后防病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分负责人要亲身带队,深进农村基层,检查落实灾后防病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广泛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全力以赴抓好灾后防病工作。

(二)扎实开展灾后环境清理与消毒、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

一是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管。各地要加大末稍水监测频度,指导供水企业切实做好饮用水消毒工作。对因供水管网破裂无法供水的受灾地区,要为群众提供饮用水消毒剂,指导群众做好饮水消毒工作。二是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灾后环境卫生清理指导意见,及时组织并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密监视垃圾、粪便治理,以及冻、病死禽畜尸体的掩埋工作。三是做好灾后食品卫生监视工作。各地要把受灾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食品卫生安全的重点监管对象,所有受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经卫生监视部分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恢复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不得销售冻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水产品。

(三)切实做好人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当前正值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奥运会已处于临阵状态,各地卫生行政部分:一是认真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与排查工作。刚才卫生部应急办梁主任通报了广西南宁市又确诊一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将湖南、广西省发现人禽流感疫情的信息传达到每一位负有疫情监测责任的医务职员,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测和排查工作,进步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的敏感性。二是要切实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应急预备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保持发热门诊的正常运行,进步疫情监测的正确性与及时性。做好应急物资药品储备,有效应对突发疫情的发生。三是要加强督导检查,进步监测和排查工作质量。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对医疗机构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与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技术指导与督导检查,确保监测和排查工作落到实处,严防疫情漏报的情况发生。

(四)组织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灾区医疗防疫秩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分要迅速组织各受灾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对院内环境进行清理,积极组织检测和抢修受损的医疗设备,修复受损房屋,尽快全面恢复正常的医疗防疫工作秩序。

(五)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健康教育

为了让灾区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把握灾后卫生防病知识,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灾后防疫防病知识,特别是人禽流感等急性传染病防治知识。对交通不便的地区,要组织健康教育小分队,走村串户将资料送到每户受灾群众手中,使各种灾后防病知识家喻户晓。

(六)加强灾后疫情监测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为及时把握灾后疫情动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疫情监测报告职员要随时收集疫情信息,及时正确的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出专业职员,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进行检查与督导,对麻疹、流脑等重点传染病,要做到发现一例、流调一例、追踪一例、治理一例。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备,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开展调查处理。

第10篇

为进一步贯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重视,提高我县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的数量和质量,根据省、市有关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当前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发展现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因人事变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股(我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收集上报工作,每月按时将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情况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二、职责分工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我县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卫生局负责我县医疗卫生机构与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三、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力度。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要每年定期开展1—2次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宣传活动。县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展针对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知识宣传,积极扩大宣传面,营造出良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社会氛围。

(二)县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对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

三、健全网络,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和质量。

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网络监管上报系统,及时上报本单位收集的不良反应报告。没有网络条件的村卫生室要在每月20日前将收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表交回管辖乡镇的卫生院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股。

四、建立制约机制,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扎实有效

(一)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制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要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二)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提到与药品质量验收、病历书写规范、疫情报告等同样重要的位置。

第11篇

(2020年12月)

**县****局党组成员 ***

中共**县纪委:

按照《**县县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和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将2020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一)履行领导责任

2020年以来,我作为局党组成员,分管医政、中医、应急、医改、征兵体检、献血等工作,更是强力推进医政股、中医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支持驻局纪检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医政股、中医股及联系的下属单位的工作汇报,切实解决他们遇到的重大问题情况。2020年1月至11月,共处理医疗纠纷及信访投诉**件,其中信访投诉**件,医疗纠纷**件,调解成功率达**%。

(二)强化组织推动

2020年1月下旬以来,我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进行贯彻落实,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情况。规范两家县级医院发热门诊设置和流程改造,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流程,加强院感风险防控,推动医疗业务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成效显著,截至12月*日,全县累计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居家观察***人;累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人次、采集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送检**人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三)加强教育监管

认真参加局机关中心组的学习,同时还做好医政股、中医股以及我联系下属单位范围内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定期不定期对联系单位、股室人员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12月*日到下属单位的党员讲党课1次。2020年,对分管股室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共*人次。

(四)加强作风建设

2020年,我分管的医政股在推进正风肃纪,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整治党风政风方面突出问题卓有成效。为着力解决医疗卫生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市卫健委和中共**县纪委的要求,由我牵头,医政股、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县**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共完成*家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家基层医疗机构、*家民营医院的全部现场检查,目前共发现问题线索**条,主动说清问题**人,对**分管院长进行约谈,两家县级医疗机构内部已对**人进行约谈,通报曝光*人次。专项治理以来,共计收缴违纪违法资金**万元。

(五)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1月以来,累计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疫情防控、院感防控情况共**家,2020年12月,我带队监督检查了**家乡镇卫生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同时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匡正选人用人风气。2020年以来,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没有出现过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

(七)发动群众参与。结合各项检查工作,要求各下属单位广泛动员和组织医务人员和患者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广泛宣传“12340”电话接听方法的深远意义,发挥各方面积极作用。

二、个人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

(一)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时刻不忘共产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身份,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2020年以来,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从事营利性活动;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从不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工作不脱离实际,不弄虚作假,不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坚持为民、务实、清廉作风,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具体规定,2020年以来无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三)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工作,向广大优秀的从事一线医务的同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大家交流谈话,多同下属单位的同志们谈心,经常商量讨论,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不走过场、搞形式主义,不搞违规接待。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四)凡是涉及由我分管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我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意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科学决策规则。

(五)我的妻子是**单位的一名普通警察,儿子在**中学读书。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均无从业、经商等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第12篇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治“非典”渎职犯罪的刑法完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起着领导、组织和实施作用,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何渎职行为,都将直接危害到公共卫生安全,甚至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对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但1997年刑法修订时,仅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一个罪名,且犯罪主体限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范围过窄,不利于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应予以完善,以有效预防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1、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首先,要扩大犯罪主体范围。虽然两高《解释》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渎职犯罪,依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但此二罪仍属刑法的“口袋罪”,为突出对传染病防治失职行为的刑罚打击,有必要将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一并纳入该罪的处罚范围之内。其次,要提高刑罚处罚幅度。传染病防治渎职犯罪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的损失并不亚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他领域中因渎职造成的损失,但其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而玩忽职守(除徇私舞弊情节外)的法定最高刑可达七年有期徒刑,这有悖于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也有必要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幅度与玩忽职守罪持平。综上,建议将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修改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染或者流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增设国境卫生检疫徇私舞弊罪、国境卫生检疫失职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间的人员流动不断加快,对境外发生的传染病,必须坚决堵在国门外,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我国于1986年公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我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刑法也在“妨害公共卫生罪”一节中具体规定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予以刑罚打击。但遗憾的是,在渎职罪中,并未具体规定国境检疫机构人员的渎职犯罪。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刑法对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犯罪行为,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具体规定了“逃避商检罪”,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也设定了“商检徇私舞弊罪”和“商检失职罪”两个罪名。据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的“渎职罪”一章中增设国境卫生检疫徇私舞弊罪、国境卫生检疫失职罪,以区别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参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对国家商检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规定,可表述为:“国境卫生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防治“非典”渎职犯罪的刑法完善

“非典”疫情暴发初期,一些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断和治疗,更没有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导致疫情在局部地区的扩大和蔓延,除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对此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对传染病的报告义务,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则进一步明确其职责,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或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未履行监测职责,拒绝接诊病人,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等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虽然两高《解释》第四条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但笔者认为,此举有欠妥之处:其一,从立法背景上分析,适用此二罪不符立法本意。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进行修正的,是针对改革转型时期,一些人以各种形式损公肥私,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客观实际而采取的司法保护措施,打击的是经济领域的渎职犯罪,这从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数额上界定此二罪的追诉标准就可反映出来。其二,从机构性质上分析,医疗卫生人员的渎职行为不能完全适用此二罪。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呈多元化发展趋势,除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大多为国有性质外,乡镇卫生院(所)全部属于集体性质,此外,还有部分私营、中外合资、合作等所有制性质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其负有同样的法律职责,我国《执业医师法》也没有区分所有制性质而统一规定,医师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解释》为依据,则对非国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无法进行刑事追究。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防治“非典”等传染病工作中的渎职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理应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突出对该行为的刑罚惩处。笔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即医疗事故罪)后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失职罪:“在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工作中负有调查、控制、医疗救治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三、一般公民妨害“非典”防治犯罪的刑法完善

从《传染病防治法》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对公民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犯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当我们直面“非典”传染病,需要拿起刑法武器进行防控时,却发现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也同样需要及时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1、修改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非典”防控过程中,最大的困惑在于对一些“非典”病人逃避治疗、强制隔离等措施的行为,其具有传染“非典”的严重危险,有的已经造成“非典”的传染,这种行为显然已妨害了传染病防治工作,但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在于传染病防治罪的成立仅限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染危险”,而对于“非典”,虽然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于今年4月8日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但依法不属于法定的甲类传染病范围。在对传染病防治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这个刑事处罚相对较轻的刑法规范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两高的《解释》转而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这样一个处罚更重的刑法规范,这有悖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只能理解为是“非典”时期的一种非常措施,必须通过修订该罪,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传染病,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还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对引起传播的实行犯与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过失危险犯实行相同的量刑幅度,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区分不同情节采用不同档次的量刑幅度;二是处罚程度过轻,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应提高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三是该条第四项的规定过于笼统,应突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综上,建议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五)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修改完善妨害公务罪。预防、检疫、隔离、治疗是防治“非典”的重要环节,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人员依法执行以上公务,明显是一种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然而,当司法机关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也同样遇到了刑法适用上的难题。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三款在罪状设计上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妨害公务行为的发生仅限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忽略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应急处理机构人员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行为时,可能受到的公务妨害;二是被侵害对象仅限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虽然我国大部分医疗卫生人员同时也是红十会工作成员,但毕竟存在非红十字会工作成员的医疗卫生人员受到公务妨害的可能。实际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防控“非典”等传染病工作所履行的职责并非依据《红十字会法》,而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妨害公务罪立法的缺陷,两高在《解释》里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这直接影响了对“非典”犯罪的打击力度,如某地在处理一起殴打履行“非典”防治体检职责的医生,致三人轻微伤的案件时,因该行为构不上故意伤害罪,又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最后仅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为有效打击阻碍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应急处理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犯罪行为,确保“非典”等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医疗卫生或者其他应急处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