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1 19:38: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注销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某汽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自然人许某于2001年签订租赁合同,并于2002年经市公证处公证。但出租方公司于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出租方在公证时提供手续不完全,公证处未完全尽到核实义务。此后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承租方履行完毕交付房租义务,出租方也于租赁期间提供房屋供承租方使用。此时研究问题如下:
1. 出租方公司于合同签订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进入清算程序,此时签订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 该公证书是否应当撤销?
二、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生效及无效的相关规定
1.《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2.结论
根据《民法通则》以上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法人在终止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只有在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解散时才终止。根据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公司的解散中并未提及吊销营业执照。虽然2006年修正的《公司法》中将吊销营业执照认定为公司解散事由,但2002年应当适用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故,该公司不能根据《公司法》认定为解散,也不能根据《民法通则》认定为终止。
综上,2002年时,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法律并未明确提及其性质,也并未认定法人终止。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未终止的企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2002年时,该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及论述,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与承租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为该合同有效。
三、公证书是否需要撤销?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
第十八条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2.《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1991年4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
(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三)公证书内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
(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
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二)结论
《公证暂行条例》并未对撤销公证书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该项公证申请日期为2002年6月24日,出证日期为2002年6月25日。
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文一委托方:XXX
受托方:XXX
1、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 有限公司注销事务。
2、委托方办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3、委托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 XX 日止。
4、受托方不得把本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5、受托方有将委托事务办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6、委托方提供办理公司注销所需的有效证件必须真实可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委托方承担。
7、受托方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委托方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委托方应及时提供,否则,由此造成的延期由委托方承担。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延长办理委托事务的期限或停止办理:
a)主管领导出差不在当地签不了字的或因审批机关方面的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受理的情况或政策性的变化。
b)委托方资料不全或所送资料不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
c)委托期间政府突然下文不许办理上述委托事务所涉及内容的。
d)委托方不按本委托书第十二条结算方式付款的。
9、受托方收到委托方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 )套 2)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 )套 3)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 )套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 )套 5)备案公章: ( )份 6) ( )份 7) ( )份 8) ( )份 9) ( )份
10、以上材料仅供办理公司注销使用,如作其他用途,一切后果由受托方负责。
11、委托方支付受托方服务费合计人民币:XX 元,大写:XX 元整。
12、结算方式:先预付服务费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余款待手续齐全交付时一次性付清。委托方自所有证照办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超过十个工作日,证照所有权归受托方所有。
13、委托方领证后如违法经营或用本执照进行非法活动引起各种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与受托方无关。
14、双方必须遵守本委托规定,按时完成委托事务。
15、本委托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受托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文二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1)篇
委托人: ,性别 ,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 ,身份证住址:______ 。
委托人: ,性别 ,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 ,身份证住址:______ 。
受托人: ,性别 ,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 ,身份证住址:______ 。
我(们)与受托人系____ 关系。我(们)欲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九组中德.英伦联邦 B 区____栋____单元____楼____号的房屋,我(们)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特委托作为我(们)的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购买上述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及相关的附件、协议,代交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3篇)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3篇)。
二代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强制执行条款,我(们)愿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三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有相关事宜。
四代为在银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作为此笔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
五代为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
六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七代为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八代为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住房登记记录信息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九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3篇)合同范本。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XXX
X年X月X日
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文三委托方:XXX
受托方:XXX
1、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 有限公司注销事务。
2、委托方办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3、委托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 XX 日止。
4、受托方不得把本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5、受托方有将委托事务办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6、委托方提供办理公司注销所需的有效证件必须真实可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委托方承担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3篇)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3篇)。
7、受托方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委托方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委托方应及时提供,否则,由此造成的延期由委托方承担。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延长办理委托事务的期限或停止办理:
a)主管领导出差不在当地签不了字的或因审批机关方面的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受理的情况或政策性的变化。
b)委托方资料不全或所送资料不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
c)委托期间政府突然下文不许办理上述委托事务所涉及内容的。
9、受托方收到委托方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 )套 2)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 )套 3)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 )套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 )套 5)备案公章: ( )份 6) ( )份 7) ( )份 8) ( )份 9) ( )份
10、以上材料仅供办理公司注销使用,如作其他用途,一切后果由受托方负责。
11、委托方支付受托方服务费合计人民币:XX 元,大写:XX 元整。
12、结算方式:先预付服务费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
余款待手续齐全交付时一次性付清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3篇)合同范本。委托方自所有证照办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超过十个工作日,证照所有权归受托方所有。
13、委托方领证后如违法经营或用本执照进行非法活动引起各种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与受托方无关。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五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第六条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条(二)至(四)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第十二条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登记费收取标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
第十七条登记机关使用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
编辑:本期案例中,工厂注销了老板仍然要赔偿工伤,您能谈谈相关法律规定吗?
律师: 首先说说案例中的劳动合同关系。老曲在林老板经营的大林木业厂从事桉树打皮工作,如老曲与大林木业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则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如二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条款中规定的情形就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因此,老曲只要与大林木业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大林木业厂应依法为老曲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确保老曲享受保险待遇。
大林木业厂虽没有为老曲办理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大林木业厂也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老曲支付有关费用。
编辑:工伤赔偿的索赔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索赔程序,职工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这里要注意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先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本期案例应是对仲裁结果不服后才向人民法院的。
本期案例中,大林木业厂系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林老板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老曲支付费用。
关于营业执照注销问题,营业执照只是经营者对外表明其具有经营资格,注销营业执照只是说明业者自从注销之日起经营资格的丧失,业者在注销之前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因此,大林木业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虽已注销,但业主仍应对其在注销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工
刚买的期房首付是可以更名的,流程如下:
1、如果购房合同已在房产局备案了,就必须注销原购房合同,再和开发商签订变更更名的新购房合同。需要原购房合同本人携带身份证,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这时只要同房产商协商,把合同注销,以其更名人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拿到交易中心登记,但是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这种情形下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只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
2、房屋买卖合同在房产局没有备案,因为不涉及房管部门的变更登记,仅相当于将未备案的合同变更一下当事人,只需要经过合同另一方同意,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就行,所以和开发商协商一下,把合同和首付款收据改为本人的名字即可。
(来源:文章屋网 )
民间借款抵押合同(范本)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贷款人(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 (年/月)利率为 (大写)即¥ (小写)。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其他: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东营市 号楼 单元 户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 字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估价报告编号: 字第 号)。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第二住所担保:抵押物为住宅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已有充分的预知。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
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六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二: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 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 (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 年 月 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共 ,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 (即月利率为 )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 利息,即 :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成年代 、产权证字号为 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 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抵押率为 。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 元,抵押率为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等担保。
第二十条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2、在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以拆迁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应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新抵押物的价值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原抵押物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门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在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约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未付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贷款本金发放完毕并协助借款人撤消抵押登记解除本合同为止,且承担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2、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3、如因借款人、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口按未支付贷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并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息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偿还约定本息,并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不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视为违约,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费用负担范围:因订了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司能产生的
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缔约人同意: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缔约人同意:在抵押担保期间,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又未能与贷款人签订延期履行协议,贷款人有权按下列办法优先受偿处理该抵押房屋:
1、贷款人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请债权并申请强制执行以处分抵押物变现受偿,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抵押人应配合贷款人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缔约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声明: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确,无异议、无疑义。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1)甲方如中途变更灯具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__1_%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的__1_%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需按合同规定收货付款。
(3)甲方如中途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金额万分之2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及罚金。
六: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
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部分总值的万分之3 罚金付给甲方。
七: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
协商,由提出注销合同一方向对方偿付注销部分总额万分之3补偿金。 八: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灯
具品种、规格、质量,应提前7与甲方协商。
九: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
变更、或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
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及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并全部或部分免于承但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
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甲方订货全部送齐,并经甲方
验收无误,及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十三: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乙方将甲方订货的灯具全部送齐(每次乙方送货,
甲方需在乙方送货单上确认签收,否则,乙方可拒绝送货,损失由甲方承担),而甲方不能在半月内验收,则甲方视乙方所供给的甲方灯具为全部合格。
十四: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订附则
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1、建设银行房贷还清后还需要办理贷款结清证明和房产抵押注销手续。
2、贷款结清证明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需要的,借款人还清房贷后,携带贷款合同、身份证等材料到建行网点,让工作人员给你开结清证明。
3、借款人拿到贷款结清证明后,需要到办理房产抵押的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办理完注销后,借款人的房屋就不再是抵押状态了。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银行房贷还清了还需要什么手续的介绍了。办理房贷之后,一定要注意及时的还款,因为银行都是会根据还款的情况来对个人的信用进行评比,如果不能及时还款,就会影响到个人的征信记录。
(来源:文章屋网 )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月24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大城向宏辉公司购买位于中原区1号高层住宅楼房产一套。2004年3月9日,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借款41万元用以购买宏辉公司建造的上述房产一套;张大城委托A银行望大路支行将所借款项划入宏辉公司账户,并由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履行还款义务等。同日,张大城、A银行望大路支行还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用其购买的上述房产对其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借的41万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等;后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A银行望大路支行履行了借款义务。
2004年4月15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退房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双方解除1月24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宏辉公司代张大城偿还张大城所欠银行剩余的按揭贷款,并在偿还贷款后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事项等。
2009年8月12日,张大城给A银行望大路支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主要载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也无履行的必要,通知A银行望大路支行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并要求A银行望大路支行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顺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该通知书于2009年8月13日送达A银行。A银行望大路支行并未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酿成张大城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诉讼。
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购房合同解除后是否必然导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解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银行望大路支行已履行《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发放贷款义务,张大城亦已用该笔款项购买房产,该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张大城用其所购房产为A银行望大路支行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张大城所购买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合同》目的亦均已实现。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退房协议》时解除;张大城将其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负的债务转让于宏辉公司,但该债务转让并未经过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同意,该债务转让应属无效。张大城已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A银行望大路支行,双方签订的《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自通知书到达A银行望大路支行时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虽被解除,但因二份合同目的均已实现,且A银行望大路支行因履行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并未得到实现,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亦不应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本案所涉房产仍享有抵押权,故张大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张大城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针对一审法院抗辩如下:(1)A银行望大路支行债权已经消灭,按照合同约定A银行望大路支行应当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张大城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认定债权未消灭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A银行望大路支行是债权人,张大城是债务人。一审法院查明上述合同已经解除。根据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将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既宏辉公司应将其收受的购房贷款返还A银行望大路支行。(3)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解除,A银行望大路支行应当协助张大城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当自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一审判决认定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那么A银行望大路支行就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张大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述合同约定。(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存在债务转让问题,更不存在债务转让无效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张大城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张大城与宏辉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恶意的,企图以退房手段逃避偿还银行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该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张大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是错误的,该解释并未免除张大城的还款责任。即使解除,也不意味着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抵押房产还继续享有抵押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A银行望大路支行已按约定向张大城发放了贷款,张大城亦已用该笔款项购买房产,该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张大城与宏辉公司于2004年1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于2004年4月15日签订《退房协议》,该《退房协议》没有解除的事由及原因,不能证明张大城所述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的行为,使A银行望大路支行实现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张大城将其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负的债务转让于宏辉公司,但该债务转让并未经过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同意,该债务转让应属无效。《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二份合同目的均已实现,而A银行望大路支行因履行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并未得到实现,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亦不应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本案所涉房产仍享有抵押权。
从上述争议来看,各方对于退房协议是否导致借款和担保合同解除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退房协议虽然可以由买卖房屋双方协商签署,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和担保合同的解除。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虽然前述规定肯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买卖合同会发生“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是本案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并导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目标实现,因此不能简单认可买卖双方可以随意随时解除已经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况且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涉及第三人——银行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正因如此,二审法院在裁判中指出 “《退房协议》没有解除的事由及原因”。这是合理、合法的分析。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准确把握前述司法解释本意,否则该条司法解释将会成为开发商和购房人损害银行利益的工具。实际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还进一步强调了买卖合同的撤销和解除与银行利益的关联性,并且在程序上给予了必要的保障。该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这里对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设置了有独立请求权的银行参与的机制。
对银行的启示
商品房买卖纠纷引发银行贷款风险是甚为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更是如此。银行借款和担保合同项下权益的维护应注意以下几点:
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应积极进行抗辩。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可以由买卖双方当事人随意解除或宣告无效、可撤销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范了法院支持解除、可撤销或无效买卖合同的情形。例如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即使在这些明确规定下,对于确实有相反证据的,银行应积极进行抗辩。
银行在审查按揭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房屋质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否则银行将会承受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引发的信贷风险。由于《司法解释》明显倾向于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益,即使银行已经签署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也可能面临买受人提出解除买卖房屋合同的请求,并进而危及银行借款合同利益。可见,银行做好放贷前抵押物的审查甚为必要,否则银行很难追究借款人的责任,而只好转向借助抵押物来保障债权。
银行应关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合同解除的约定事项。因为法律一般支持当事人事前约定解除条件实现而解除合同。实际上,《司法解释》在建筑面积引发买卖合同争议上,也支持约定处理原则,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甚至在延迟交付房屋问题上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约定解除事项,关系到银行能否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银行应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款进行关注,在格式化合同之外,对另行设置的解除条款更有必要重点关注。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 即(小写) % .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 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条 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九条 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 - 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 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条 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本合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四条 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第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部门或单位)留存 份。
出借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关于终止加盟合同协议书 例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约协议书》。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品牌名、商标、店面等与甲方相关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行为识别系统,并不得再以甲方特许加盟连锁店的名义进行经营。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以甲方为名义办理的证照进行注销、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加盖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审核。
三、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给甲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 加盟费共计:拾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万)。
四、本协议终止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约协议书》,对双方而言互不违约,双方均无需承担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签定之日并在乙方交给甲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加盟费拾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后,双方互不负债权债务。
六、乙方对以甲方为名义办理的证照进行注销、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加盖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审核后,同时全部交付给甲方加盟费拾万元后,甲方退回乙方押金 伍万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关于终止加盟合同协议书 例2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 年月日就 店铺特许加盟授权事宜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甲、乙双方同意于年月日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双方权利、义务(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保密及后续解约环节的约定)自此终止,无其他纠葛;
2、合同解除后,双方未结清款项的结算应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自此双方财务结算清楚,无纠葛;
3、乙方保证在年月日前归还与特许授权有关的授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物品;并保证在 年月日前售卖乙方在加盟期间订购的但未销售完的库存货品,自此之后不再进行任何售卖,一经发现,向甲方承担 万元的违约金;
4、乙方保证在日前撤掉店铺门头和涉及xx系统的店铺装修,并同时办理相关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xx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类似xx或xx的名称及商标,以及含有xx任何其他名称或标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经是被授予的xx加盟方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称、标示或标记、或类似的色彩及文字。否则,由乙方或本单位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5、双方均不因合同终止而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设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意义在于允许合同一方或双方根据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者避免损失扩大。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般合同的解除法律关系明确,法律后果也较为简单。而相较于一般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往往涉及标的特殊、履行过程持续较长,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行使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法律意义在于保障房屋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可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避免损失扩大并获得法律救济。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出卖人往往占据了优势地位,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在期房买卖中,房屋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法律保护上有必要向购房人倾斜。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是采取分期付款形式,买受人和银行还要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买卖合同的解除则必然影响贷款合同的履行,能否恰当处理两个合同的关系会直接影响各方的利益和房屋的再次交易。此外,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卖双方基于交易行为而缴纳的各类税款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探讨和关注的问题。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事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事由包括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
1.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一般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五类:(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及一些特殊情形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其一,迟延履行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一)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9条) 。
其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情形包括以下七种:(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即所谓的“一房二卖”;(三)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六)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七)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2条、第13条)。
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商品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房屋很多属于在建的期房,房屋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的解除权:(一)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二)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未通知购买人或者购买人不同意的。另外,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还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3条)。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商品房买卖中,现有的法律规定赋予了买受人更多的解除权,这主要是因为在商品房买卖当中,买受人主要为自然人个体,相较于强大的出卖人――开发商,买受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赋予买受人更多的解除权,实则是为出卖人设定了更多的约束义务,促使出卖人更好地履行合同。
2.约定事由
约定条件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新合同直接约定解除合同或通过在原合同的具体条款中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双方依约解除合同。
在此,法律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更多的自,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完全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双方共同认同的事由约定合同解除权。如前文提到的“退房”实则就是解除合同,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老业主的诉求只能被认定是无理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同一楼盘的房屋售价降价超过一定幅度,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那么老业主的“退房”要求才能有依据。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义务,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那么理论上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通知送达,若对方没有异议,则合同即告解除。若通知送达后,对方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确定。由于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都需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所有权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那么当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各类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
在行使解除权的这一过程中,如果买卖双方意见比较一致,双方互相配合,凭借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终止协议或者申请人要求撤销登记的声明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并无障碍。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往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仅合同一方主体行使解除权,而另一方主体拒绝解除合同或者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那么根据现有规定,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手续将会比较困难,尤其是出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更是无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以天津市为例,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52条的规定,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预告登记证明;(四)房屋权利终止的证明。该条例中所指的“当事人”往往是指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贷款银行。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出卖人无法提出注销登记。如果买受人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出卖人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调解书以证明买卖合同终止后,出卖人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申请撤销预告登记,而漫长的司法途径往往会让出卖人错过最佳的销售时机。
因此,建立快捷、有效的备案、登记注销制度是必要的。对此,笔者认为对这类事实证据充足、法律关系清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原则上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尽快判决,当然如果是某些较为复杂的特例应当除外。另外,买卖双方有必要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条款,明确发生合同解除情形时,如果合同一方主体要求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应当履行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的配合义务;同时约定有效的违约责任,促使双方相互配合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一般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适用,但是又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殊性,较之于一般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其有几种特殊法律情形。
1.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对因出卖人隐瞒事实或者虚假信息等其他与买卖合同约定的事实不符的,买受人除了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而,该赔偿责任具有了惩罚性质,而不只是起填补作用了。这也主要体现了对买受人的权益保护。因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对房屋的信息掌握是不平等的,出卖人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在期房买卖中,买受人对房屋本身无法直接了解,同时房屋本身存在着众多不确定性,司法解释如此规定,对于倾向保护买受人权益也是合理的。
另外,司法解释第16条对违约金的数额做了特殊规定,如果违约金超过了造成的损失30%则应当减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以增加至实际的损失额。此规定是为了体现我国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防止过分不公平的事情发生。对于实际损失的计算,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如果是买受人违约,那么出卖人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购房款的利息损失;而如果是出卖人违约,则是买受人的租金损失。总体而言,司法解释的规定使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的认定提供较为可操作性的依据。
2.对关联合同的影响
由于商品房买卖的特殊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如果选择按揭付款的方式,必然需要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并非主从合同,一方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并不当然地就导致贷款合同的解除;但另一方面由于贷款合同的特殊性,一旦买卖合同解除,贷款合同的目的性就无法实现,所以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本质上是两个合同关系,同时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
对此,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在此存在的问题就是出卖人是否可以请求解除贷款合同。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来说,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为买受人和银行,出卖人不属于合同当事人,无权提出解除贷款合同之诉。那么如此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买卖合同解除,但是贷款合同仍未解除,所涉房屋仍被设定了预告抵押,影响了房屋的二次销售。
而根据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按照该条款规定,在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过程中,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是否合并审理,是否能够被同时解除,其决定权完全被掌握在担保权人手中。另外该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如果银行先提出解除贷款合同,而后买受人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的,能否进行合并审理。这无论是在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还是从诉讼成本、诉讼效果的角度看都缺乏科学性。因为如果仅解除了买卖合同,对于出卖人而言,房屋因仍被设定了预告抵押权,存在权利瑕疵,现实中难以恢复“原状”再行出售;对于买受人而言,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说还需向银行还本付息。另外从诉讼角度而言,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也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对此笔者认为,在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中,买受人同时是两个合同关系的主体,相较于强大的开发商和银行,买受人显然处于弱势地位,那么法律有必要在此对买受人的利益保护作出倾斜。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纠纷中,如果买受人同时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或者买受人作为被告一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或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合同纠纷合并审理。这既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定纷止争,避免累诉。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税款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