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9 02:35: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政〔20**〕55号)和《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价经费〔20**〕第26号),现就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征收处理费的方案:
一、根据**政〔20**〕55号文件:现有从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20**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垃圾处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建成区内所有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等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人为单位收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以床位为单位收取;旅馆、招待所以房间为单位收取;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饭店、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征收或委托代收。一般城区居民由工管委、凤岗办事处责成各辖区居民委员会代收代缴,或由工管委、凤岗办事处代收代缴;居民生活小区居民由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单位自建或改建居民生活小区,由本单位代收;城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第二职业中学、各普通类私立学校由教育局代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由财政局代收;国家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体职业学校)由主管部门直接征缴。
根据《**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价经费〔20**〕26号),代收单位可提取1-3%的代收手续费。
六、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依据**政〔20**〕55号);
2、城市暂住人员每人每月2元(依据**政〔20**〕55号);
3、城区内所有单位按上年在岗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每人每月0.5元(依据*政〔20**〕4号);
4、城区内所有学校(包括个体职业学校)每人每月0.3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依据*政〔20**〕4号);
5、沿街门店(包括各类市场内门店)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依据*政〔20**〕4号);
6、市场外各类商贩每平方米每月0.5元(依据*政〔20**〕4号);
7、旅馆、招待所按客房数每间每月1元(依据*政〔20**〕4号);新晨
8、饮食、洗浴、美容、理发、足疗等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依据*政〔20**〕4号);
9、粪便清掏费每吨15元(依据*政〔20**〕4号)。
七、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市市容管理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及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管理局《关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对象和标准执行。
三、征收方式、渠道
按照我市的《办法》要求,市市容管理局是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执收形式实行直接收取和委托代收两种方式。具体征收渠道为:
(一)个人
1.自来水一户一表居民,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2.自来水多户一表居民,由市自来水公司按清单征收,市市容管理局协助;
3.自备水源居民,委托供水单位代收。
(二)单位
1.纳税单位委托市地税局代收;
2.财政供给单位,委托市、区财政局代收;
3.由市市场管理处直接管理的各类市场,委托市市场管理处代收;
4.社会办集贸市场、经营摊点,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代收。
(三)建筑垃圾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代收。
(四)民营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和中央、省属垂直管理单位等非税单位,委托环卫部门中转垃圾至处理场或自行运输垃圾至垃圾处理场的单位,由市市容管理局直接收取。
市市容管理局对委托代收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未经市市容管理局书面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
(一)市市容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二)各委托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财政局按照以下标准另行拨付各代收单位的代收手续费:市自来水公司代收手续费为征收额的4%,其他单位为5%。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所有代征单位必须及时结算,不得迟滞。
(四)各类减免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执行。由市市容管理局按照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的减免对象名册,予以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确定。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资金。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垃圾处理;垃圾收费;收缴方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导致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增加,严重威胁着城市发展和居民的健康。因此,怎样更好的管理垃圾成为我国目前各大城市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根据垃圾处理所依循的制度原则及其从垃圾的分类收集、运用的处理技术到经济政策的运用进行简单的分类及总结,以便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有着更好的指导意义。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一)法律
我国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有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其规定了要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2005年4月1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提出对垃圾要进行分类管理。
(二)国务院文件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建设技术》绿皮书;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批转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中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主要从城市建设和改善环境的角度,对垃圾管理提出要求;2010年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旨在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使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得到规范。
(三)部门规章和文件
1986年颁布的《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中涉及垃圾污染及防治对策;1992年颁布的《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涉及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内容;2007年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有了较详细的规定;2011年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做出规定。
(四)地方法规和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收集与垃圾收费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例如,2002年6月《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2011年l0月南京市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试点方案》等。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
随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成分越来越复杂,给垃圾回收利用提出了较高要求,垃圾的分类显得特别重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即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预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2000年4月,建设部选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8个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虽然目前我国垃圾分类回收已经全面展开,但是收效甚微。而且,各地的分类标准也不一致。如2008年2月,上海市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玻璃、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4类收集;2010年,广州市将生活垃圾该分为厨余垃圾、其它垃圾和有害垃圾3类收集等。因垃圾分类的标准在各城市并不一致,盛装垃圾的容器上的标识也只有可回收或不可回收字样,很难引导人们去准确分清垃圾可回收的种类,加上居民缺乏垃圾分类的知识,大部分城市在垃圾分类方面还是举步维艰。
我国学者分析了垃圾分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如王子彦(2008)分析目前采用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是露天堆放和卫生填埋,必然带来垃圾污染、垃圾处理场地紧张等问题,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出路是垃圾分类回收;田立娇等(2010)分析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技术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垃圾的物理成分,再就是经济水平和技术条件以及地理、水文、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因素。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
(一)卫生填埋处理
卫生填埋是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和导气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填埋,以及对填埋气体、渗滤液等进行治理并达标排放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是一种最常用的处理方法,其处理费用低,方法较为简单,但却容易造成地下水和大气的二次污染。目前主要是施工和建设不能严格执行有关设计和建设标准。如果能做到分区建设与填埋、雨污分流、场底防渗、填埋气体的收集并利用(发电或提纯)以及渗沥液浓缩(用填埋气燃烧提供热能)或回灌到填埋场,是非常合理及实用的垃圾处理技术。我国城市垃圾大多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是由于占地面积大,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可利用土地的减少,填埋场地选址越来越困难,此种处理方法在我国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城市已受到限制。
(二)焚烧处理
垃圾焚烧处理是使可燃垃圾与氧进行燃烧反应,将可燃垃圾转换成残渣的过程,燃烧后的残渣量只有原垃圾量的5%~10%。这是垃圾减量化最好的手段,并且垃圾中的病原体和寄生虫卵被彻底杀灭,释放的热量可以转化成其他形式的能量而进行有效的利用。
但是垃圾焚烧主要适用于可燃垃圾,对于无机物含量较高、水分较高、发热量较低、需要添加辅助燃料才能燃烧的生活垃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堆肥处理
堆肥是依靠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人为地、可控制地促进有机物转化为稳定的腐殖质的生物化学过程。堆肥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堆肥两种方式。堆肥是生化处理,是废物的一种无害化的稳定形式。从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成分构成变化趋势中可以看出,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垃圾中灰渣含量显著降低,厨余类垃圾成为垃圾中最主要的成分,而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厨余类有机物垃圾处理的最佳方式就是使其转化为稳定的有机肥料。但是目前我国的城市垃圾大都采用混合收集的方式,很难实现堆肥处理。虽理论上可以通过预分选将厨余垃圾类有机物分选出来,但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而且也难以保证堆肥产品的质量,加上单纯的厨余类有机物水分高,需要添加骨料才适宜进行堆肥,是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堆肥处理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
对于城市到底应选择哪一种处理方法,各学者观点不尽相同:姚为等(2010)结合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性质、处理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认为卫生填埋应作为其重点发展方向;而王丰春(2003)认为应因地制宜。如,我国北方地区雨水较少、选址又不太困难,应考虑卫生填埋技术;而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土地资源较宝贵,应考虑采用垃圾焚烧处理技术。陈晓艳等(2009)提出应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包括:可用物资的回收再利用、易腐有机物的堆肥处理、高热值不易腐烂有机物的能量利用和灰渣固化处理。虽然目前因为技术问题,利用率较低,但更适合中国的国情,也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笔者认为综合利用的处理方式,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能更好的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经济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经济政策是指根据价值规律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观调节等经济杠杆调整和影响城市生活垃圾的生成、处置,使其最大限度地被综合利用以及处置后对环境形成最小限度影响的政策。
随着环境质量和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全人类的关注点,监督者和决策者都在寻找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管理手段。陶表红(2006)总结出当前国际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常用的经济激励机制有价格配给(包括排污收费、产品税、补贴)、责任制(包括罚款、押金退换制度)和数量配给即可交易污染许可证。我国所采用的经济政策常用的是对垃圾收运处理收费制度。我国1991年开始提出要对垃圾处置实行服务收费,1993年规定生活垃圾管理费用要逐步扩展至居民,2002年明确指出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
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了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按照计费方式不同包括:定额收费、从量收费、水消费系数法。对于上述方式,各学者分别进行了论述和研究。陈科、梁进社(2002)以北京市为例,得出从垃圾收集到堆肥、填埋、焚烧处理的价格,作为计量收费的基础;陈海滨等(2005)提出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水消费系数法,与收取水费挂钩,并以中山市为例说明了该方法的优缺点。但目前我国城市大都采用定额按户征收方式;部分城市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收取。例如:中山市、昆明、厦门等。这种方式征收垃圾费可以体现“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实施简单具有可控性。但该方式并不是直接计量收费,折算系数的确定也会存在一定的误差。但陈海滨(2005)认为水消费系数法的有利于解决垃圾处理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的矛盾。目前,我国的垃圾收费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种种不完善之处。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垃圾费与处理成本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
五、结语
目前,生活垃圾已经成为我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生活垃圾排放总量以大约每年8%-10%的速度激增,因此尽快解决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更好的管理垃圾将刻不容缓。综合目前国内研究及实践,我国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管理还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我国还没有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对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法律制度;其次,我国目前垃圾处理技术还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国内学者研究垃圾处理技术的有很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践性不强,且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再次,对于垃圾收费的标准,各个地方都相应地出台了法规来规定垃圾处置的费用,但是收取的费用和处置垃圾的费用还存在很大的空缺,收取多少费用或采用其他何种经济政策可更好的弥补这个空缺,深入研究的很少。而且,各城市的收费标准不尽相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利用税收的强制性来对垃圾征收垃圾税是否可能,鲜有学者来专门研究垃圾费改革或垃圾税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子彦.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问题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2008(11)
[2]田立娇,张健,宋静,张传义,袁丽梅.中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J].环境科技.2010(12)
[3]王丰春,田新珊,蔡广宇.城市垃圾处理方法综述[J].电力环境保护.2003(3)
[4]李礼.如何处理城市中暴露垃圾之我见[J].企业导报.2009(1):109
[5]陈科,梁进社.北京市生活垃圾定价及计量收费研究[J].资源科学.2002(9)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
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由市城管局委托市水处理有限公司按表每两月代收1次;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单位)最终处置费标准为3元/月∙人,由市城管局委托市地税局在税务年审时一次性收缴。收缴基数按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含农民工等其他用工)人数确定征收;对低保户、特困人群等符合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范围内的家庭,采取先征后返的方法。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由供水部门凭居民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凭证定期予以返还。
第六条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卫处代运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第七条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具体内容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
第八条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标准
1.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普通废弃物)。以吨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次40元;以桶为单位,每桶每月300元;以斗为单位,每斗每次150元;消杀费每桶每年80元。
2、粪便清运处理费。粪便以池为单位计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车为单位计收,5吨车每车500元、3吨车每车300元;消杀费每池每年80元。
3.受单位委托冲洗的厕所保洁服务费。以蹲位为单位计收,每只蹲位每月10元,独立式小便池也按每只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为单位计收,每米计1个蹲位。
4.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元,在购房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5.个体工商户店面垃圾清运费。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餐饮店、旅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它行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摊位按每天每只1-2元计收。
第九条根据“征管分离”的原则,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卫处统一收取。环卫处必须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购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十条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
第十一条环卫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收费前先签定服务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环卫有偿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年检和验审制度,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支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措施
Abstract: City life trash, is the inevitable important question, but how only then can process these inevitable home scrap, protects urban the environment, then has become the immediately hot spot topic. This article take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by our country city life garbage disposal existence's question, the simple discussion completes the city life garbage disposal the measure.
Key word:City; Home scrap; Processing; Measure
中图分类号:R1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全球每年新增垃圾约为100多亿吨。城市生活垃圾成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可以说,对垃圾问题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则势必威胁我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城市生活垃圾是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提高城市卫生质量,必须及时、妥善地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运与处理。我国目前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普遍存在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未形成一体化。已对环境造成了现实的影响和潜在的危害,已经阻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必须借助合理的管理体制,形成完整的综合治理系统,从而实现城社会、环境、经济的最佳配置,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逐年上升,近十年来,我国城市垃圾产量大幅度增加,加重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垃圾累计积存量已达60多亿吨。人民生活迅速提高,我国城市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垃圾平均以每年8.98%的速度增长,且增长势头不减。城市生活垃圾设施数量逐年增加,垃圾混合收集仍是大、中、小城市普遍采用的垃圾收运方式。垃圾收运设施仍不能适应城市迅速发展的需要。混合收集,加大了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垃圾机械化收运率比较低,手工操作较多,设备性能差。全国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方式中填埋占全部处理量的70%以上,无害化程度低,焚烧甚微。目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是政企合一,尚未建立收费制度、垃圾治理资金缺口大,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竞争机制。全民环境卫生意识不高,要在全市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更是困难重重。人们在公共场所随地乱扔垃圾的现象依然普遍,公众尚未建立扔垃圾要花钱的观念,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也有一定阻力,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措施
(一)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各项调查数据显示:超过70%以上的公众把新闻媒介作为最主要的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具有巨大的舆论作用,对于向公众进行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政府应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向公众宣传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例如:在电视节目中播放公益广告,在街头或者上门发放关于垃圾处理等环保知识的宣传单或手册,多举办一些宣传教育活动如环保知识展览和专家讲座等。并且要坚持长期进行,以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公众的思想觉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中小学生环境意识水平的高低对整个社会环境意识水平有着长远的影响,提高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水平是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的基础工作。在中小学教育中要坚持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学习教育,使中小学生从小就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
(二)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
我国目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应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城市垃圾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和要求,但仍需制订其他配套法规和专门法规落实细化,例如,关于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还没有制订一部相关的法规予以规范和指导;对于废旧电池等危险废弃物,也亟需制订专门的管理法规条例。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制订和完善具体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法规和标准,使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加强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行为。例如,河南省和西宁市在2009年分别出台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和《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为当地部门的垃圾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依据。此外,地方政府还要重视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检查督促工作,制订一定的奖惩制度。在针对生活垃圾开展的管理工作中采取奖惩并举、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法律、法规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三)源头控制,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
目前我国解决垃圾问题的主要方式是末端处理。这种处理方式难以从根本上缓解垃圾处理的压力。一方面投资大、费用高,建设周期长,经济负担沉重;另一方面,末端治理往往会产生新的污染物,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污染。对于垃圾问题要从末端处理转向源头管理,促进源头减量,控制并减少垃圾的产生量。例如,限制过度包装,鼓励净菜上市等,都能在源头有效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同时,应积极提倡并广泛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可利用资源,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尽管目前我国有一定数量的公司及个人对废旧物品进行回收;但由于这种废品回收只从经济目标出发,而不是从减少垃圾量,保护资源、环境出发,回收对象多为废旧报刊、金属等利润高的物质,而对废旧塑料、玻璃等的回收不重视,使得一些废品回收率较低。根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的预测,2010年我国塑料回收量有望超过1 000×104t,但回收率也不过是25%左右。可见,我国垃圾资源回收具有相当大的潜力和前景。尽管当前我国垃圾分类还存在较大困难,主要体现为公众积极性不高和分类处理困难,但作为一项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垃圾资源化手段,仍需努力实施。首先,应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的专门法规,引导并规范推进垃圾分类;其次,率先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其他地区尽量实现可回收垃圾的分类回收,逐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
三、总结
通过源头控制城市生活垃圾的生成,减少包装垃圾的产生,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量。建立完善的资源回收体系,对那些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进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可再生利用资源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对于经过资源回收后剩余的生活垃圾,应对其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运用循环经济的模式来治理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
参考文献:
[1]魏国忠.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近况及应对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9).
关键词: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对策研究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4.06.009
近年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很多城市面临着“垃圾围城”的困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问题,如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成为城市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而在这些问题的表现及其解决上,特大城市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本文以天津市为例,通过深入调研,旨在系统分析当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对策。
一、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天津市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为载体,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大力加强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起,天津市多方筹措资金,集中建设了一批垃圾处理设施。截止“十一五”期末,天津市在垃圾处理环节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共建有生活垃圾处理场9座(卫生填埋场7座,焚烧发电厂2座),大、中型垃圾转运站6座、小型垃圾转运站223座,总处理能力为5900吨/日,[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十五”末的80%达到“十一五”末的93%。[2]这些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成及运行,有效地提升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但是,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在取得重要成绩的同时,在垃圾收集、运输等中间管理环节,垃圾处理的终端环节,以及垃圾管理的宏观环境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阻碍着垃圾管理水平的继续提升。
(一)中间管理环节的问题
1.分类收集难以有效推行
分类收集是垃圾管理的发展趋势。2010年6月,国家环保部、住建部、发革委联合的《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全部密闭化。同年7月,天津市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意见》中提出,拟在市内六区和滨海新区选择条件较好的居民区开展试点工作,首先对生活垃圾中的餐厨垃圾进行分离,实现餐厨垃圾处理和运输密闭化。[3]但是,这项工作当前却面临着很多障碍。
首先,尚没有适合国情的、科学可行的分类标准。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垃圾中的大部分可再生组分已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自发回收,剩下需要处理的主体是餐厨垃圾,有机组分高。对于这样的垃圾如何回收,国际上通行的“可回收”、“不可回收”标准并不一定适合于中国,而如何构建适合国情的垃圾分类标准,尚在讨论中。
其次,尚需建立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体系。垃圾分类收集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管理环节,而是一整套管理体系。例如,需要确立简单易行的分类标准,需要居民严格进行初次分类,需要足够的收集和运输不同种类垃圾的车辆、设施和技术,需要处理不同类型垃圾的技术和设施,以及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而收集、运输、处理车辆和设施的建设,又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一定的时间。在这些方面,天津尚处于试点阶段。
再次,尚需培养和提升居民的分类收集意识和知识。在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中,居民按照标准进行严格的初次分类是基础。但是,长期以来居民并没有分类收集的意识和知识,这成为阻碍分类收集制度建设的严重障碍。
2.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不到位
搞好对垃圾管理的日常监管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2009年,天津市通过“大部制改革”将负责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进行日常监管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并入了市容园林委。2012年1月成立了专门对垃圾处理环节进行监管的“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①。但是,当前垃圾管理中仍然存在监管体制不顺的问题,并由此导致监管不到位。
首先,多头监管与监管力量不足并存。按照现行体制,生活垃圾中间管理环节的日常监管权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但该部门不仅执行生活垃圾的日常监管权,还要执行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以及省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处罚权。[4]由于受到人员编制等的限制,真正用于生活垃圾日常监管的力量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原来的市容环卫部门虽然有一定的生活垃圾日常监管力量,但没有“执法权”,不能有效制止垃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此外,由于各方面原因,各区县的城管综合执法局普遍存在缺编严重,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②。这些体制上的问题严重妨碍了生活垃圾日常监管执法效果的发挥。
其次,对“体制外”垃圾收储主体的监管仍是空白③。在中国的生活垃圾管理中,除了一般意义上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之外,还活跃着一支“体制外”、市场化的垃圾收集储运“大军”。这支“大军”从居民和企业手中低价买进可回收的垃圾,再将其作为“原材料”转卖给相应的生产企业。客观地看,这一生活垃圾收集储运模式有利于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但问题是,这支以个体经营为主的垃圾储运“大军”基本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由此产生了非法收集、倾倒、处理生活垃圾等一系列问题。
3.餐厨垃圾收运难
在中国的各类城市生活垃圾中,餐厨垃圾是种类比较特殊、产量比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垃圾。由于下述三方面的原因,当前的餐厨垃圾存在着收运难的问题。
首先,投入和硬件设施建设方面的不足制约了餐厨垃圾的收运能力。餐厨垃圾主要来源于餐饮企业和居民,成分主要是有机废弃物。由于性状不同于其他垃圾,需要特殊的收集、运输车辆和设备。但是,由于受到财力限制,这方面的投入不足,导致了收运能力有限。
其次,利益驱动导致餐厨垃圾收运难。当前的现实是,餐饮企业将餐厨垃圾交给正规的垃圾处理场,得不到“收购费”;如果交给上述“体制外”收储主体,则可以得到一点“收购费”。这导致很多餐饮企业更愿意将餐厨垃圾交给“体制外”的收购主体,从而造成了餐厨垃圾的收运难。
再次,监管不到位导致“体制外”收储主体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根本遏制。受到利益驱使,“体制外”收储主体收购的餐厨垃圾,一部分直接成为猪、鱼等的饲料,生产“垃圾猪”、“垃圾鱼”。另一部分甚至作为“地沟油”的原料,经过处理之后,又回流到了餐桌之上。由于上述监管体制上的问题,当前对餐厨垃圾的监管很不到位,“体制外”收储主体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根本遏制。
(二)终端处理环节的问题
垃圾处理是垃圾管理的终端环节。天津市在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硬件设施的同时,垃圾处理环节仍然存在下述三大方面的突出问题。
1.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技术有待进一步提升
首先,无害化处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量主要与经济发展和非农业人口增长有关。随着小城镇建设速度的加快,大量农业人口转变非农业人口,城市生活垃圾产量也会有较大幅度提高。据天津市环保局预测,到“十二五”末全市生活垃圾产量将达到402万吨/年,较“十一五”末增长190万吨/年。而“十一五”末天津市无害化处理能力为250万吨/年左右,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存在约150万吨/年缺口,现有处理能力明显不足。[5]
其次,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以卫生填埋为主,造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问题不容乐观。市环保局监测数据显示,双口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需要升级改造;大韩庄垃圾填埋场出水水质不达标;汉沽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量过低;大港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冬季不能正常运转;蓟县垃圾填埋场无渗滤液处理设施。[6]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难度大,如不妥善处理,会对周围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民营垃圾处理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够
虽然近年来天津积极构建生活垃圾处理的市场化模式,但当前对民营垃圾处理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够。例如,由民营的晨兴力克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运营的青光垃圾焚烧发电厂,政府批复的垃圾处理费为55元/吨,远远低于垃圾处理成本,这造成青光垃圾焚烧发电厂亏损严重。此外,位于津南区的小站餐厨垃圾处理厂(民营)也面临着土地使用权长期无法办理,临时租用垃圾中转场地造成收运不便、非特许经营单位扰乱餐厨垃圾收集处理秩序、作业车辆没有完全享受购置税免征待遇、设备长期“吃不饱”等诸多困难,企业资金已无力承受,举步维艰。
(三)宏观环境问题
除了上述问题外,还有一些“宏观环境”方面的问题也在影响着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提高。
1.认识问题
首先,对垃圾管理重要性和严峻性的认识不到位。第一,政府部门对垃圾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很大程度上,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甚至决策层,并没有对垃圾管理给予应有的重视,往往抱着只要“不出事、不曝光就行”的心态对待垃圾管理。这种心态在很大程度上是投入不足、监管不到位、经济调节机制不健全(表现在优惠政策、市场准入等方面)等问题的重要原因。第二,公众普遍缺乏对垃圾管理的认识。由于没有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和收费制度、宣传不到位,以及受到整体文明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制约,长期以来中国公众对垃圾管理普遍缺乏认识,甚至对垃圾还需要“管理”和“收费”感到不可理解。在很大程度上,这成为垃圾中转站、处理场等设施选址难、收费难、分类不自觉、包装过度等问题的重要原因。
其次,对生活垃圾管理“特殊国情”的认识不够。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最大“国情”,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主体可以分为“正规军”和“非正规军”两大类。“正规军”主要是公有公营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以及经批准的民营企业。“非正规军”则是体制外的生活垃圾收储主体。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两大部分实行不同的运营方式,导致了生活垃圾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具体而言,“正规军”实行接近于国际通行的垃圾管理运营方式,政府对垃圾管理给予财政补贴④。“非正规军”则从居民等生活垃圾产生者那里“购买”垃圾,并将其作为原料直接投入相关物品的再生产。可以说,这一特殊“国情”既有一定的优势,又带来了特殊的问题。其优势是,两大类主体共同参与垃圾管理,增强了垃圾管理的力量;“非正规军”对于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客观上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其特殊问题是,正是“正规军”和“非正规军”在生活垃圾管理运营方式上的“矛盾”导致了生活垃圾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如需要探索特殊的垃圾分类制度、垃圾收费制度实行难、监管难度大等。
2.垃圾收费制度实行难
实行垃圾收费制度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垃圾分类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建设部2007年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天津市早在2001年就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但是,由于下述三方面的原因,多年来并没有真正实行。一是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二是公众没有缴垃圾处理费的习惯,对收费不支持、不认可;三是垃圾管理“非正规军”的存在阻碍了收费制度的实行。由于没有实行垃圾收费制度,垃圾处理的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出,这无疑加大了政府财政负担,影响了垃圾处理能力的提升。
3.农村和城郊结合部往往成为垃圾管理的薄弱环节
当前,中国的城市化还存在着发展战略不明确、不彻底、不和谐等问题,[7]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在天津市所属的各区县中,除了市中心内的六区外,都有一定的农村社区,且农村社区的总量远远大于城市社区。据统计,目前天津市共有1448个城市居委会,3782个农村村委会。[8]当前的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地区和城郊结合部的垃圾管理主要还是依靠村民委员会的自我治理,随意堆放问题严重,得不到及时处理,成为垃圾管理的薄弱环节。
4.规范性文件不健全,执行不严格
近年来天津市在生活垃圾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取得了重要成绩,解决了很多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相对于先进国家、先进地区,以及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而言,相关法规仍然存在问题。首先,一些颁布实施的法规存在规定过粗、过时的问题。例如,《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修订。其次,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不严格。受生活垃圾管理现状的制约,生活垃圾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总体并不严格,甚至一些规范性文件颁布之后并没有真正施行。例如,2001年市政府就颁布了《天津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但由于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并没有实行起来。
二、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的解决建议
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的解决上,特大城市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可以说,天津市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是困扰其他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问题。本文基于天津市的调查和分析,结合中国其他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普遍问题,提出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尤其是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建议。
(一)理顺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机制
目前中国特大城市在生活垃圾管理中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这一问题成为其他问题的重要渊薮。因此,解决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问题,提升垃圾管理水平,首先应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对此,本文的建议如下:
1.理顺市容园林系统的职责配置
2008年开始的以“大部门制”为特征的政府机构改革之后,特大城市基本上都建立起了以市容园林系统牵头负责的生活垃圾监管体制。但是,与天津市类似,这一监管体制普遍存在着体制不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应进一步整合市容园林系统内部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关系。为了便于管理,在市容园林委内部,二者最好各由一位副主任主管,以利于及时交流生活垃圾管理的信息、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针对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人力不足的问题,应实行原垃圾管理日常监管力量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间的“互助执法”和“联合执法”。所谓“互助执法”,是指原垃圾管理日常监管力量监督和发现违法行为后,由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行使执法权。所谓“联合执法”,是指由原垃圾管理日常监管力量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共同组成执法队,进行生活垃圾监管。
2.理顺生活垃圾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除理顺市容园林系统的职责配置外,还应进一步理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市容园林等生活垃圾管理相关部门的关系。具体而言,应在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容园林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垃圾管理中存在的跨部门事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对于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一体化政策。
3.探索各区县间的生活垃圾管理新方式
这主要包括,相邻区县的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就垃圾管理建立“合作论坛”,共同探讨垃圾管理合作事宜。相邻区县可以就生活垃圾管理中的运输、处理等事宜签订“合作协议”,甚至进行一定程度的“管辖权让渡”,即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这些事宜交由“更便利”的区县来管理。欧美等先进国家的经验证明,运用“合作协议”、“管辖权让渡”等方式,可以减少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二)规范生活垃圾管理相关主体的行为
中国的生活垃圾管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应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这一特殊性,构建适应国情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主体间合作网络,并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
1.进一步规范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探索适合国情的垃圾分类和收费制度
在垃圾分类和收费制度建设上,应充分考虑中国垃圾管理的特殊国情,充分发挥垃圾产生主体――居民的积极作用。中国城市居民具有勤俭持家的传统,长期以来形成了以能否“卖钱”为标准的垃圾分类行为。客观地看,这一标准具有“以可否回收为标准”的雏形。对于主管部门而言,应尊重、强化并规范这一标准以及相应的垃圾分类行为。主要措施是:制定并向居民发放如何“以可否回收为标准”进行垃圾分类的宣传画,指导居民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对于可回收的部分,应充分利用既有市场化的回收力量,做好回收工作。对于不可回收的、以财政补贴来收集、运输和处理的部分,可以探索建立并逐步实施合理的收费制度,以进一步培养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知识,增强政府的垃圾管理能力。在收费标准上,可以先实行较为“笼统”的标准,如按月按户向居民征收垃圾处理费;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再实行更加“量化”的标准。
2.对不同性质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给予共同的“国民待遇”
无论是对财政投资运营的垃圾处理企业,还是对民营资本投资运营的垃圾处理企业,都应该一视同仁,实行共同的国民待遇。对于餐厨垃圾处理等亟需加强的领域,相关管理部门还应该从土地使用、建设审批、银行贷款、财政补贴等诸多方面加强扶持力度。当然,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企业垃圾处理行为的监管。
3.加强和规范“体制外”垃圾收储处理主体的生活垃圾管理行为
将“体制外”垃圾收储处理主体纳入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并加强和规范其垃圾管理行为,是当前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亟需进行的一项工作。具体而言,市容园林部门应联合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开展“体制外”垃圾收储处理主体的调研和登记审批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管理主体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则严格取缔。在此基础上,市容园林、工商、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其垃圾管理行为的监管,纠正和制止其不规范行为。
(三)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的宏观环境建设
除了上述措施外,当前还应该特别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宏观环境建设,强化政府和公众对生活垃圾管理的认识,营造生活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1.政府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重要性及特殊性的认识
生活垃圾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管理形势日益严峻,政府应强化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大投入,不断改造和提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同时,政府还应重视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特殊性,改变单靠政府自身力量来进行生活垃圾管理的传统认识,规范、调动和发挥各类主体的积极作用。
2.发挥大众传媒、社会组织等的积极作用,营造生活垃圾管理的舆论氛围
先进国家在现代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大众传媒和社会组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针对城市居民普遍对生活垃圾管理认知度较低的问题,市容园林等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与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合作,制作和播放生活垃圾管理节目,以提升公众对生活垃圾管理的认识。同时,也应注意发挥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以及致力于环保的新兴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营造生活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围。
3.城市居民应增强生活垃圾管理意识,积极配合政府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中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正处于建设的初期,实行垃圾分类和收费制度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城市居民,应关注生活垃圾管理问题,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与政府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作为垃圾中转站、处理厂附近的居民,也应对政府的垃圾处理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对于垃圾运输、处理中可能影响到自身生活的方面,应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提出诉求。
在当前以及将来的一段时期,中国仍将处于快速城镇化的进程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必将更为突出。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精细化、完善化的必然要求。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培养和传播相应的意识和知识,需要构建并完善适应国情的体制机制,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的多方合作。目前,中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建设处于亟需提升的阶段,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这项工作必将得到重视和改进。
说明:本文系天津社科基金项目《城镇化背景下的城市市容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TJGL11-05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2批面上资助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项目编号:2012M520576)。
注释:
①例如:《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2000年9月13日)、《天津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2001年5月24日)、《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3年8月5日)、《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3月12日)、《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2月23日)。
②调研发现,这一问题的形成原因如下:受到财政限制,区县综合执法部门更愿意使用“协管员”进行执法,但“协管员”本身并没有真正的执法权。而综合执法系统实行“双重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这又妨碍了市综合执法局对区县综合执法局日常工作的监管。
③这里的“体制外”垃圾收储主体主要指处于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监管体制之外的垃圾收储主体,不包括民营但处于监管之下的垃圾收储主体。
④在国际通行的生活垃圾管理运营方式中,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费用,除了政府财政补贴之外,还有相当部分来源于向居民等垃圾产生者收取的“垃圾处理费”。
参考文献:
[1]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建设和城市绿化“十二五”规划[Z].2011.
[2]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Z].2013.
[3]天津市容园林委.天津市内六区及滨海部分居民区拟试点,生活垃圾将干湿分离[EB/OL].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网站,2010-7-9[2014-09-20].http:///system/2010/07/09/010051674.shtml.
[4]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Z].2002.
[5]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Z].2013.
[6]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Z].2013.
(1.吉林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长春130118;2.长春建筑学院,长春130604;
3.吉林建筑大学松辽流域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长春130118)
摘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是目前发达国家处理生活垃圾的主要方式。在这方面,我国的技术经验还相对缺乏。通过阐述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现状以及国家法规政策,从多方面分析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政策不能落实的原因。认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是必然趋势,分类收集后,现有的垃圾处理模式已无法满足需要,垃圾的处理方式也需要进一步改进。最后针对堆肥厌氧处理有机生活垃圾反应速率慢的问题,提出了有机生活垃圾与剩余污泥结合厌氧消化的改进方法。
关键词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原因分析;剩余污泥
中图分类号:X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500(2015)02-0030-04
Exploration on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 and Organic
Wastes Disposal Methods
Fu Jie1, Han Xiangkui1,2, Li Guang1,3
(1.Jilin Construction University, School of Municipal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Changchun130118, China;
2.Changchun Architecture & Civil Engineering College, Changchun130604, China;
3.Key Laboratory of Songliao Aquatic Environment, Jilin Construction University, Changchun130118, China)
Abstract: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ed collection and processing is the main way to deal with garbage in developed countries, while our country is still lack of technical and experience in this respect. By describ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as well as 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 of urban living garbage classified collection and disposal policy can not be implemented. Living garbage classified collection and processing is an inevitable trend. After separate collection, the existing waste disposal methods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waste treatment. Aiming at the problem of slow reaction rate of compost anaerobic treatment, a suggestion of anaerobic digestion of organic garbage and excess activated sludge is proposed.
Keywords: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ed collection; causes analysis; excess activated sludge
收稿日期:2014-12-23
作者简介:付杰(1990-),男,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有机固体废物厌氧消化。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的生活垃圾、商业垃圾以及市政管理产生的垃圾[1-2]。“十一五”以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清运量1.5亿t,人均产量达1.2 kg/d,超过了1 kg/(人·d)标志性水平线,并且每年以8%~10%的速度递增[3-4]。生活垃圾的危害已经凸显出来;侵占土地资源、污染空气、水体,甚至还有爆发火灾、传染疾病的隐患。具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堆存量累计侵占土地超过5亿m2,每年的经济损失达300亿元[3]。
针对“垃圾围城”的严峻形势,我国政府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2007年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与此同时,各地区也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国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方面法律法规从无到有,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从空泛的法律制度到具体的实施方案,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日趋完善的管理模式。
解决垃圾问题的目标是减容、减量、无害化,并达到资源、能源化目的[1]。目前,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处理方式有填埋、焚烧和堆肥。经过多年的实践,这几种方式的缺点、危害性也暴露无遗。除了资金、技术、管理方面的因素影响外,追根溯源是垃圾分类不够彻底。2000年,国家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广州等8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6],然而,多数城市经过多年努力,垃圾分类依然举步维艰。
1垃圾分类收集困难原因分析
1.1环境意识淡薄
从哲学理论讲,环境意识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环境价值观念,即能否认识环境的重要性;其二,人们保护环境行为的自觉程度。1968年,美国学者Roth首先提出环境素养的概念,并认为,环境污染是那些环境盲造成的,我们应该培养有环境素养的人。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不可否定这一措施的积极效果,但许多消费者不会因为0.2或0.3元的额外生活支出而放弃使用塑料袋,并且很多塑料袋使用后就被随手丢弃或充当垃圾袋了,完全不符合循环经济和生态学的概念。一次性垃圾袋的使用也是司空见惯,虽然方便了生活,但是不仅制造了更多的垃圾,而且将垃圾包裹后增加了处理的难度。这些现象屡见不鲜,时有发生,而且不缺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在践行着这种行为。我们提出垃圾分类收集已经很多年了,但是,在对部分环卫工人和城市居民的调查发现,大多数人了解垃圾分类,但是对于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概念比较模糊[7]。环境意识的淡薄,致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异常艰巨。要提高公民的整体环境意识,需要教育界身体力行的努力。
1.2科普知识缺乏
国内垃圾桶一般都标有可回收、不可回收和有害物字样,你是否出现过拿着垃圾不知该往哪个垃圾桶丢的尴尬局面?可回收垃圾包括了5类垃圾,然则这些垃圾中,不是全部都可以回收的,如塑料。根据塑料受热后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热塑性塑料和热固性塑料。在塑料的回收过程中,热塑性塑料是可回收的,热固性塑料是不可回收的。能否区别热塑性和热固性塑料,是塑料垃圾能否回收的关键,然而很多人就卡在了这里,这也是垃圾分类不能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个问题,美国工业协会(SPI)在1988年了塑料制品回收标识。这套标识将塑料材质辨识码打在容器或包装上,从1号到7号,让民众无需费心去学习各类塑料材质的异同,就轻松地加入到回收工作的行列。现在这种标识方法已经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接受和引用。在我国,很多商品上已经印刷了这种标识码,然而有多少人能看懂它不得而知。
1.3垃圾混合收集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还是采用混合收集的方法,这与垃圾分类处理的理念和趋势背道而驰,是对垃圾分类处理的致命一击。混合收集增加了城市垃圾收集和运输量,不仅消耗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了资源,而且普通垃圾混入有害物质后,加大了垃圾处理的技术难度,增加了垃圾处理设施的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降低了可用于堆肥的有机质的资源化价值[8]。我国有95%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填埋处理,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卫生填埋仍将是我国大多数城市解决生活垃圾出路的最主要方法[9],混合收集无疑又增加了卫生填埋的负担。
垃圾收集过程是实施垃圾分类处理的重要环节,能起到再分类、再回收的目的。据报道,1993年德国的垃圾分类收集已占垃圾总量的75.5%,家庭中垃圾分类收集也已经达到很高水平[10]。在德国,家庭一般都会将不同垃圾单独存放,然后由垃圾运输部门使用不同的垃圾运输车将分类好的垃圾运送到相应的处理地点。在城市街道的垃圾收集点也是放置不同标识的垃圾容器,供居民和路人分类投放垃圾。混合收集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垃圾收集方式的转变是实现垃圾分类处理的关键。
1.4回收垃圾挑肥拣瘦
根据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物质守恒定律,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几乎所有成分对人类都具有再利用价值,这种价值可以通过健康的供求关系、良好的市场流通和科学的技术方法最终获得[1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率还非常低,市场化严重不足,这也导致了政府不断加大投入,但资源仍被严重浪费的态势。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成为物资再回到市场,这部分垃圾一般被称为“废品”。“废品”回收工作基本是由个体户完成的,个体户回收存在挑肥拣瘦只讲经济效益的特点,那些被遗漏的废品基本上被环卫部门当做垃圾清运了。
在可回收垃圾中,金属和纸类的回收率比较高,布料次之,最后是塑料和玻璃,因此应该将研究重点放在塑料和玻璃的回收上。据了解,2012年,我国塑料制品产量为5 781.86万t,2013年产量达到6 188.66万t,而回收利用率却只有25%,直接浪费资源达到280亿元[12]。在欧洲,再生塑料平均回收率在45%以上,德国回收率达60%[13]。玻璃的回收中,也因为成色的问题,很多玻璃不能够再回到市场。分析原因,可以归结为:企业回收这些产品再制造利用的成本接近甚至超过利用原材料制造这些产品。针对这个问题,应该建立垃圾回收补偿机制,对那些回收这类“废品”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补偿,利用经济杠杆撬动垃圾回收。
1.5强制性法律措施缺乏
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政府、地方部门已经陆续颁布了许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其中已经有很多涉及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问题。虽然已经颁布和实施了很多法律,但是有些法律过于原则性而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没有可实施的配套方案。
国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主要有2类法、3类法、4类法以及5类法[14];我国主要是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和有害物,但是在更详细的分类中,法律没有明确指出。在垃圾的收集过程中,我国城市环境卫生部门使用的垃圾清运车一般没有分类收集的功能,这也导致了垃圾无法分类回收。需要法律政策强制督促这些设备更换,并且应该有规章制度约束垃圾收集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决定垃圾最终处理方式上,也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比利时禁止填埋可燃烧的城市生活垃圾;德国禁止对有机碳含量超过5%的垃圾进行填埋[15]。法律作为调整和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最有力的手段,不仅要在末端治理上大费精力,在源头控制上也应该煞费苦心。如在塑料行业,欧美、日本等国家的塑料生产企业都是根据ISO11469国际标准对塑料制品分类,达不到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允许进入市场,而在我国,目前根本做不到。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探究
目前,国际上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通常以填埋、焚烧和堆肥3种方式为主。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生活习惯、自然地理条件的不同,在处理方式上也有较大差异。美国、意大利、英国等国家以卫生填埋为主;日本、丹麦、荷兰则以焚烧为主;而芬兰、比利时则以堆肥处理所占比例较大[16- 17]。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以填埋甚至简易填埋为主,填埋比例高达81.7%[18]。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生活习惯的改变,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据文献介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机成分与无机成分分别以每年7%左右的比例递增和10%左右的比例递减[15]。目前,大城市的一些小区生活垃圾中有机物的干基比甚至能达到90%。垃圾成分的改变,在随着垃圾分类收集政策的落实推进,垃圾的处理方式也应该进行创新改革。
城市生活垃圾有机物含量增加,且多是含水率高、易腐烂的食物垃圾。现在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堆肥,堆肥处理无害化程度高,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4],也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厌氧消化处理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研究人员的青睐。清华大学通过手工分选有机垃圾的实验得出,固体含量在30%左右时适合微生物厌氧消化,粒径为2~3 cm时,产酸需要19 d,粒径为5~7 cm时,产酸需要35 d[19]。实验说明了有机生活垃圾厌氧消化的可行性。然而由于厌氧消化反应速率慢,致使其在实际应用中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果在有机垃圾中加入适量的剩余污泥,充分利用污泥中大量的厌氧微生物,是否可以提高厌氧消化的反应速率,缩短垃圾厌氧消化的时间,如果该方法可行,则有助于解决剩余污泥的问题。
3结束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方面面临着较多的问题,尤其是环境带来的制约经济发展困境,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势在必行。欧美、日本等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遭遇过重大的环境问题,我国政府深谙其理,确立了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国策。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还处于探索期,各个环节都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更需要每个公民积极的配合。垃圾处理技术水平落后,也成了垃圾高效无害化处理的瓶颈,希望科研人员能再接再厉,秉持积极负责的态度,尽快攻克技术难题,为我国美好的环境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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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垃圾袋装化收运管理的基本运作方式
1、活垃圾的收集采取自行投放和上门收集(临街店铺)相结合的方式。居民每天必须用自备塑料袋将自己生产的生活垃圾封装好投放到指定地点的垃圾专用袋(降解袋)内,各临街店铺要按规定将生活或经营垃圾封装于专用(可降解)的垃圾袋内,置于店铺内适宜的地点(不能放在卷帘门外),每天由环卫处清洁工上门收集并转运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场。
2、对较大废弃物垃圾和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垃圾产生者委托市环卫处进行专项清运。联系电话:
3、农贸市场和单位产生的垃圾,自行按袋装化管理方式进行收集,中转,并委托环卫处实行有偿清运。
二、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承担部分收集、清运服务费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垃圾产生者应当对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本着“谁产生、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和行政拨款补助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垃圾产生者理应承担适当的收集、清运服务费用,严格按照雅市物(2002)196号文《关于雅安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从而体现环境卫生服务价值的补偿原则。
三、垃圾产生者要认真配合,积极参与
为使广大群众实施垃圾袋装化收运管理工作在认识上行动上给予理解和支持,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各商家店铺要按规定将垃圾封装于专用的垃圾袋内,各居民住户要按要求将生活垃圾用塑料袋封装,按时投放在指定的位置,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的,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教育和处罚,所有垃圾产生者都应按规定交纳垃圾袋装化收运有偿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
四、保障措施
1、大力宣传,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使居民形成垃圾袋装化意识和习惯。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区生活垃圾是指县城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县城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县城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是县环卫所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的过程。
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工资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三条县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理,由县公用事业局制订实施方案,县环卫管理所承担具体处理工作,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今后,随着县城区规模的扩大和城区生活垃圾的增加,在条件成熟时,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经营单位承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降低处理成本。
第四条在县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县城居民和在县城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有偿服务性收费,由县环卫管理所收取。
第六条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残疾弱智人士等困难家庭,可凭有效证件向县环卫管理所提出收费减免申请。
第七条收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它收费项目,原已实施的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卫生费划入县环卫管理所收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加强对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实行按月缴交,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确保足额征收。
㈠县城区范围内的店铺、大型商场、广场、酒店餐饮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单位等,于当月的25日前自行到县环卫管理所缴交垃圾处理费。
㈡为减轻居民负担,县城居民收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户每月5元,采取与水费合并收费的办法,由云安县德源供水有限公司代收,并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的代收手续费。在当月25日前,县城居民应在交纳水费的同时缴交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㈢县城区暂住人口由出租屋业主代为缴交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及有关管理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并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对欠缴县城区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公用事业局责令限期缴交,逾期仍未缴交的,由县公用事业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县环卫管理所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发票,依法依规收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要建立科学、严格的收费登记档案,不得重收或漏收。
第十二条县公用事业局要按照县城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县城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县环卫管理所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群众监督。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县城居民应当尊重环卫管理所工作人员和清洁工人的劳动,维护县城整洁,对妨碍、阻挠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损坏县城区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加快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进程,提升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1、明确任务目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村收、镇运、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到年底,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镇驻地及周边村实现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到年底,镇所有社区驻地、中心村和外圈镇驻地、社区驻地纳入环卫一体化管理体系;到年底,全市所有行政村基本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全覆盖,初步建立起与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环卫管理和服务体系。
2、加快设施建设。各村居根据居民实际情况和垃圾产生数量,每15户居民设置1个垃圾桶。每个村居根据实际需要建设1-2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用于储存本村的生活垃圾。每个镇(街区)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压缩中转箱,用于存放、转运生活垃圾;每处中转站合理配备村级生活垃圾收集车,负责及时收集村级生活垃圾。
3、配备保洁队伍。各村居(社区)按照每百户居民(不足百户的按百户计算)1名保洁员的标准配备专业保洁队伍。各镇(街区)驻地根据面积和人口数合理配备专业保洁队伍,每处驻地不少于10人。各镇(街区)每处中转站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城市社区的环卫保洁队伍,参照省城市道路三级保洁标准(6000㎡/人)配备。
4、搞好垃圾收集。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化”收集。各村居(社区)居民户将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投放到垃圾桶内,保洁员每天将本村垃圾桶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起来运送至垃圾集中存放点,并负责本村居(社区)的道路保洁。各镇(街区)每天将各村居(社区)集中存放点的垃圾及时清运至中转站。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专业保洁公司每天将各镇(街区)中转站的生活垃圾统一清运至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按标准要求统一进行规范无害化处理。市区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由保洁公司统一运送到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
5、确保经费支出。各镇(街区)、村居(社区)要按照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目标,多渠道筹措、落实资金,确保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环卫设施的配置、维护、运行费用以及环卫保洁、垃圾处理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各镇(街区)、社区环卫设施的配置、维护、运行费用以及环卫保洁、垃圾集中收集和镇级垃圾中转站点以下清运费用,由各镇(街区)、社区自行筹集解决;各行政村环卫设施的配置、维护、运行费用以及环卫保洁费用,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筹集资金,由市物价局制定具体指导意见;城市建成区范围外从各镇(街区)垃圾中转站点到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垃圾清运、处理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6、严格责任落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主街主路的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各镇(街区)二级垃圾中转站至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垃圾清运;各镇(街区)负责驻地垃圾中转站配套设备和收集运输车辆的订购管理,环卫设施的维护与管理,驻地及所属村居(社区)日常环卫保洁的监督管理;村居(社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专业保洁员队伍的建立,居民户、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的垃圾收集和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
7、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城管、建设、规划、农工办、经管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区)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对全市面上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镇(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村居、部门和辖区内有关单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8、强化督查考核。市城市管理局要制定具体的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作业标准、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成立专门考核小组,对各镇(街区)的环卫保洁、垃圾清运日常工作和城乡一体化实施情况每月进行跟踪督查,定期考核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落实到位、行动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提报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
为巩固全镇环境整治工作成果,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坚持“城乡统筹,属地管理,集中处置,资源共享”原则,建立实施“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管理体制,实现全镇生活垃圾统筹处理目标,提高群众对全面小康建设的满意度。
二、管理机构
(一)建立专门管理机构
1.成立兴仁镇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隶属镇农业办公室。
2.原兴仁镇环卫所更名为兴仁镇社区清管所,隶属镇村镇建设办公室。
3.各村(居)建立环卫保洁站,站长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委员兼任,成员由各专业保洁员组成,隶属各村(居)委会。
(二)建立专业的保洁人员队伍
各村(居)根据村域范围和人口数按800-1000:1的标准
配备专职保洁员(具体方案附后),作业时要统一着装,使用统一配备的保洁工具,按照统一的标准要求,规范作业,保洁到位。
三、工作职责及要求
镇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
1.负责全镇专业保洁作业人员的岗前业务技能培训;
2.负责建立保洁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各村(居)生活垃圾清运量的分解,保洁员职责,保洁员工作规范,保洁员考核奖惩办法,垃圾房管理和垃圾清运办法,保洁员、所长、站长工作例会制度等;
3.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建立规范的垃圾清运机制,负责全镇11个垃圾房生活垃圾的集中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4、负责全镇环境卫生工作的督查与考核。
社区清管所
1.原有人员性质、岗位不变;
2.负责镇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主要为镇区一横一纵主干道(富安桥至兴仁路口,食品站至棉织厂,里街里巷),镇区内所有公厕的清扫及全天候保洁工作;
3.负责镇区内所有垃圾收集点及兴仁中学垃圾清运工作(富安桥垃圾房);
4.负责镇区内主干道(省道除外)绿化带清理保洁工作;
5.负责镇区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保洁(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工作;
6.负责本所工作人员及专业保洁人员的管理及安全工作。
村(居)环卫保洁站
1.负责做好群众的宣传及引导工作,凡是可以沤肥的农作物、秸杆等有机物一律不得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范畴;建立农村垃圾分类处置及农村垃圾分类处置奖励制度。
2.负责本区域(含道路)垃圾清扫、清运和垃圾房管理工作;
3.负责卫生督查、考核等日常环卫作业及保洁员队伍的管理和安全工作。
四、资金保障
1.镇环境卫生管理所正常运转经费由镇财政承担;
2.镇区清管所运转经费原则上仍按原运行模式不变,实行收支两条线,核准应收应支数,重新确定财政转移支付额度;
3.村(居)环卫保洁站运转经费由各村(居)自行承担;对于农村非农人口和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适当收取保洁(垃圾处置)费;镇财政每季度将依据
考核结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餐厨垃圾是指日常家庭、学校、单位、公共食堂以及饭店餐饮行业的食物废料、餐饮剩余物、食品加工废料及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是城市生活垃圾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在快速增加。有许多大城市每天产生生活垃圾量在4000t以上,其中餐厨垃圾约占50%。
餐厨垃圾较之其他垃圾, 具有水分、有机物、油脂及盐分含量高,易腐烂、营养元素丰富等特点。由于含水率高,餐厨垃圾不能满足垃圾焚烧的发热量要求(不低于5000kJ/kg),也不宜直接填埋,而焚烧和填埋又会造成有机物的大量浪费。同时由于餐厨垃圾所派生的“垃圾猪”、“潲水油”等除小部分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外,大量餐厨垃圾进入二级市场,对人体健康构成极大的潜在威胁,因此,餐厨垃圾的处理处置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发达国家对餐厨垃圾处置技术的研究多开展于20世纪90年代左右,而国内近几年对餐厨垃圾处理问题也逐渐重视, 但对其研究及分类处理技术的应用正在探索试用之中。
一、 国内餐厨垃圾产生情况及处理现状
餐厨垃圾的处理是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普遍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国情特点,对餐厨垃圾的处理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我国跟其他国家不同之处在于:据统计显示,2009年全国城镇餐饮业销售额约为1.8万亿元, 如果按照一次餐饮活动的剩菜比例为1/4到1/3之间推算,我国餐饮业每年有上千亿元的销售额变成了“垃圾”。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餐饮业零售额以每年21%的速度增长,餐厨垃圾也将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以北京、上海为例,北京城市垃圾中有机废物占65%,其中餐厨垃圾占39%,上海市日均餐厨垃圾产生量约为1000~1200t。
近年来, 国内一些大中型城市纷纷探索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模式并初步形成了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宁波模式、西宁模式等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还有杭州、苏州、重庆、厦门等许多城市也都推出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并已开始着手制定“地沟油”等餐厨垃圾技术标准,而国家层面的《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也将适时启动。2009年11月26日,《餐厨废油资源回收和深加工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在北京工商大学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启动,这是中国第二个专门针对餐厨垃圾的国家标准。此前,第一个餐厨垃圾国家标准—《餐厨垃圾资源利用技术要求》已经上报国务院,它的实施将结束“地沟油”回收利用无章可循的局面,并与计划制定中的《国家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一起,构建起一套对餐厨垃圾无害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政策体系。
二、目前餐厨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
1、粉碎直排处理
粉碎直排处理是在餐厨垃圾发生点对其直接进行破碎、粉碎处理,然后采用水力冲刷,将其排入城市市政下水管网,与城市污水合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破碎法对于处理少量分散产生的餐厨垃圾如家庭厨余垃圾,具有价格便宜、技术简便等优点,能降低城市垃圾的含水率,减少收集量,利于提高城市垃圾的发热量。
2、填埋处理
我国很多地区的厨余垃圾都是与普通垃圾一起送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的。填埋是大多数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主要处理方式。由于厨余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降解组分,稳定时间短,有利于垃圾填埋场地的恢复使用,且操作简便,因此应用得比较普遍。随着对厨余垃圾可利用性的认识越来越广泛,餐厨垃圾的填埋率正在呈现下降的趋势, 甚至有国家将禁止餐厨垃圾进入填埋场处理。
3、肥料化处理
餐厨垃圾的肥料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消化两种。好氧堆肥过程是在有氧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分泌的胞外酶将有机物固体分解为可溶性有机物质,再渗入到细胞中,通过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实现整个堆肥过程。
同时,由好氧堆肥引申出一些类似的方法,如蚯蚓堆肥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技术,利用蚯蚓吞食大量厨余垃圾,并将其与土壤混合,通过砂囊的机械研磨作用和肠道内的生物化学作用,将有机物转化为自身或其他生物可以利用的营养物质。
餐厨垃圾的厌氧消化处理是指在特定的厌氧条件下,微生物将有机垃圾进行分解,其中的碳、氢、氧转化为甲烷和二氧化碳,而氮、磷、钾等元素则存留于残留物中,并转化为易被动植物吸收利用的形式。餐厨垃圾的肥料化处理的缺点是肥料质量不高,同时较高质量的堆肥方式成本比较高,推广困难。
4、餐厨垃圾处理机
餐厨垃圾处理机主要分三种类型: 一种就是将餐厨垃圾破碎后,直接排入下水道,并没有深层次的处理;一种以减量化为主,也称消化型,采用加热器使水分蒸发,减小垃圾体积;另一类以资源化为主,也可称作生化式,是先利用细菌将有机物分解之后,再将剩下的残渣作为肥料使用。餐厨垃圾处理机的优势在于没有二次污染,占地小,运行成本低,操作方便,既可用于居民厨房,也可用于餐厨垃圾产生量比较大的单位部门。
5、饲料化处理
目前的饲料市场潜力巨大。由于餐厨垃圾作为原料,价格低廉,供应量巨大,产品营养丰富、利润区间幅度较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饲料化有两种方式:
(1)生物处理制饲料。
原理是将培养出的菌种加入餐厨垃圾密封贮藏, 菌种进行繁殖并杀除病原菌制成饲料。
(2)高温消毒制饲料。
原理是采用高温消毒原理,杀除病毒、经粉碎后加工成饲料,可供禽畜食用。比较成熟的餐厨垃圾加工饲料方法是将制粒技术、挤压膨化和干燥技术等手段综合利用。挤压后饲料中的细菌浓度要远远低于其他样品中的细菌浓度。由于挤压时不断升高的温度,一个单螺杆干燥挤压工艺可以大大减少潜在的病原菌浓度。目前已经有些厂家研制了配套技术设备并投入运行使用。
用餐厨垃圾作饲料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饲料安全,面对消毒要求的提高,必将在设备、技术等方面作相应调整,从而增加了处理成本,因此在该技术的选择方面要十分谨慎。
6、能源化处理
餐厨垃圾的能源化处理是在近几年迅速兴起的,主要包括焚烧法、热分解法、发酵制氢等。焚烧法处理厨余垃圾效率较高,最终产生约5%的利于处置的残余物,焚烧是在特制的焚烧炉中进行的,产生的热能可转换为蒸汽或者电能,从而实现能源的回收利用,但餐厨垃圾的含水率高,热值较低,燃烧时需要添加辅助燃料,从而造成投资大的问题,同时尾气处理也是一个难题。
热分解法是将垃圾在高温下进行热解,使垃圾中所含的能量转换成燃气、油和碳的形式,然后再进行利用,热解法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技术尚未达到实用阶段,目前应用较少;氢作为一种高质量的清洁能源,是普遍认为的最有潜力的替代能源,很多学者对此做了研究。厨余垃圾的能源化处理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餐厨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1、餐厨垃圾的危害
餐厨垃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污染水体与大气。在餐厨垃圾中,废弃食用油脂的污染最为严重,它在水体中经过复杂的生物化学反应,产生一系列组成复杂的醛、酸等恶臭性物质, 这些物质是污染地下水和大气的罪魁之一。
其次是废弃食用油脂被不法分子加工成劣质食用油即“地沟油”、“泔水油”,人们若长期食用这些问题油脂,不但会导致慢性中毒,而且还容易患上肝癌、胃癌、肠癌等疾病。
第三是非法加工餐厨垃圾,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餐厨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1)直接排放处理虽然简单易行,但还存在不足的方面:第一是用水量较大,增大城市污水的产生量和处理量;第二是泔脚废物在污水管网中,易沉积、发臭、增加病菌、蚊蝇的滋生和疾病的传播;第三是废物中有机组分不能得到资源利用, 同时增加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荷;第四是不利于大规模的泔脚废物处理处置。
(2)由于餐厨垃圾过高的含水率导致渗滤液的增多,符合填埋条件的土地面积减少,造成处理成本升高。而且厌氧分解的餐厨垃圾是填埋场中沼气和渗滤液的主要来源,会造成二次污染。这种处理方式将损失餐厨垃圾中几乎所有的营养价值,最终餐厨垃圾中的绝大部分碳将转化为沼气。在一个精心设计的填埋场里, 约有66%的沼气可以作为燃料重新利用,但剩余的34%将进入大气层。而沼气对全球变暖的影响约为二氧化碳的25倍,填埋对环境特别是地下水资源也构成严重威胁。
(3)堆肥的缺点是需用场地大、处理周期长,有些病菌不易杀死。并且堆肥场地产生的污水和废气将会导致新的污染,增加环境负荷。如对所产生的污水和废气进行再治理,将增加额外的处理费用。而且餐厨垃圾中的高油脂含量和高含盐量非常不利于微生物的生长,也制约了高温好氧堆肥处理工艺的效果。
(4)焚烧处理可将垃圾减少约90%,但一次性投入大,运行成本高,可回收资源浪费,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焚烧法处理生活垃圾还存在“两高一低”(含水量高、有机物含量高、热值低)的问题,这主要是由餐厨垃圾引起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是塑料焚烧引起的。
四、餐厨垃圾处理的对策和建议
餐厨垃圾具有明显的资源特性和污染物特性,通过建立完善的回收运输、集中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沼气、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产品,可从源头上治理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的非法行为,避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作为饲料进入食物链,也可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通过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进行填埋或焚烧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不仅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1、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处置系统
包括配套的政策法规、奖罚制度、经济高效的处理处置技术等。具体采取政府牵头、环卫系统管理企业运作,社区参与的运行模式,建立起完整的餐厨垃圾管理与处理处置体系。
2、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厂,对餐厨垃圾统一收运和处理
可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不断发展壮大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市场主体,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最终形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3、餐厨垃圾处理处置可采用生物转化技术
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有机肥和生物肥料;采用源头减量化的微生物处理技术,把餐厨垃圾分解成二氧化碳、水和极少量的有机残余物;采用生化技术,利用废油脂生产工业原料油脂及深加工产品;采用高温杀菌干燥深加工,制成饲料和有机肥料等,采取不同的先进有效的处理处置技术, 实现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