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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的论文

时间:2022-09-09 23:00: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关于食品安全的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于食品安全的论文

第1篇

(上海海洋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上海 201306)

摘 要:本综述主要结合冷链配送、生鲜农产品、食品网购几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研究综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冷链配送的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冷链配送与生鲜农产品安全的研究综述;第三部分是食品与网购食品购买意愿影响因素的研究综述。

关键词 :冷链配送;生鲜农产品;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F71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164-02

收稿日期:2014-10-28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重点项目“电子商务环境下网购鲜活水产品的运作模式与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作者简介:刘敏(1991-),女(瑶族),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林经济管理;刘华楠(1971-),女,湖北武汉人,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食品经济管理。

在中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上班族”去实体店购买物品的时间越来越少,即使下班后有时间去购买,下午购买的农贸类食品往往比早上购买新鲜度会差很多。电子商务最近几年的如火如荼发展,在网络上直接购物的便利性和优势已经深入人心,相信未来不久需保鲜的农产品,特别是鲜活水产品的网络购物需要会越来越强烈,下一个网络购物的明星将是以鲜活水产品作为突破点,由于生鲜农产品从生产到供应的复杂性和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薄弱性,使网购生鲜农产品安全成为了网络农产品交易中的一个新盲点。本文对网购生鲜农产品的基础部分冷链配送和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相关研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一、关于冷链配送的研究

(1)冷链物流的概念

冷链物流(Cold Chain Logistics)本质上还是一种物流形式,只是因为要求较高,被人称之为是一种特殊物流形式,主要包括了通过冷藏对食品进行配送的过程,包括了需要冷藏的食品的生产、存储、销售和配送整个环节,因为整个环节都是需要处于特点的低温环境下的一项系统性的、要严格保证产品质量的工作。冷链物流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和演进,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进步,目前冷链配送技术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成熟,是以冷冻工艺学为基础、以制冷技术为手段的低温物流过程。

(2)国内外冷链物流的研究现状

早在两个世纪前,随着冷冻机、电冰箱等新科技产品的发明,保鲜食品和冷冻食品被人们所发现并推入市场环节,可以说是冷链物流的开始。欧洲国家和美国都是较早开始注重冷链物流配送的建设,同时也强调对冷链物流配送过程的管理。逐步开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冷链配送体系。1894 年,美国学者Barrier和英国学者Ruddich最早提出了关于冷藏链(cold chain)的定义。1959 年美国皮尔斯柏利公司与美国航空和航天局开始联合开发航天用的食品时,提出了 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即我们常说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control point,HACCP)体系,这种体系反映了一种科学的、方便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便于管理,目前世界各国都已经开始使用,中国也不例外。

目前,国外的冷链研究内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Den Ouden、Zuurbier (1996)等学者第一次提到食品供应链(Food Supply Chain)的定义,认为食品供应链管理是在生鲜食品生产、储存、销售、配送等各个环节中所开展的一种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操作体系,食品供应链管理等的目标主要是达到降低成本的同时能够保证质量,保证食品的安全以及提高时效的一种管理。Bogataj等学者(2005)分析了冷链物流配送管理过程中易腐的食品的稳定性相关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零散的解决方案;Montanari等人(2008)认同在冷链物流配送中最重要的是严格控制温度,能持续稳定的保证时间的控制温度,这是两大关键点。

20 世纪 50 年代左右开始,伴随我国各种生鲜食品的外贸加工出口等需要,我国也开始冷链物流。1982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直接推动了食品冷链物流的快速发展。HACCP 认证体系也开始随之被重视,目前在中国的水产品加工领域,已经有近千家的相关加工销售企业已经按照美国水产品的法规要求开始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这是企业重视管理的结果,也反映了HACCP在中国的巨大空间,并且 HACCP 体系也逐步向其他食品领域扩展。但是,我国冷链物流体系还远远不够完善,无论是与发达国家比较,还是从经济发展的消费内需来看,都有很大差距。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人口众多,需求量巨大,食品规模巨大,加之八十年代前国家重视不足,使得行业并没有统一行业规范,相比于需求已经建立的冷链物流还远远不够。

因此,学术界开始对冷链物流配送概念以及研究开始逐步深入。冷链可以分为四种不同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有学者从食品、医药、化学品等冷链对象(所指向的物不同)的角度提出冷链的定义。也有学者从流通环节来定义冷链物流。有学者从物流供应链的方面来对其进行定义。也有学者从整个不同产业发展的角度提出冷链的定义。以下做一些简单的列举,郝丹(2009)就曾对国际水产品的冷链物流配送的优化问题进行过研究,从产业角度定义冷链物流。另有一些学者从冷链物流的技术角度出发,研究了如何控制采用何种技术何种方式何种管理可以对冷链物流模式的优化。

二、关于冷链配送与生鲜农产品安全的研究

冷链配送和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在冷链配送的相关研究中,很多研究都比较总是食品安全的保证与控制。

(1)国外学者关于冷链配送与生鲜农产品安全的研究

国外关于食品冷链物流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早,现在基本都已经完成了冷链体系的建设,但是特定在研究关于生鲜食品配送食品安全方面的论文还不是很多,而且大都是作为食品供应链研究中的一部分来开展的。Glen,J.J.(1987)在自己的论文里,对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研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且通过构建优化求解模型所得出的结论,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建议。Milier,Leung,&Azhar(1997)以新鲜西红柿为研究对象,开发了两个采收和包装模型,该模型反映了如何决策采收的梳理,时间分配,存储量的大小以及如何配送,配送数量等等问题,都是以降低配送和采收的成本,同时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为目标的。I.Hunt等人(2005)比较早的基于电子商务网络购物作为背景,重点分析了农业产品的物流环节对销售环节和整个供应链环节的影响。

(2)国内学者关于冷链配送与生鲜农产品安全的研究

国内对生鲜食品配送的研究开始时间落后于发达国家。曹云(1998)曾提出来生鲜食品的配送和加工以及流通是息息相关,对于连锁配送来说,更是如此。恭树生等人(2006)从供应链的上游、中游、下游企业作为出发点,明确提出在我国,需要保鲜的食品企业范围,上游企业主要涉及到一些加工企业,包括生产后直接速冻企业,中游的企业主要是批发商,涉及到配送中心等,而下游则是零售,包括消费前面一点的配送企业,包括终端消费的酒店等主体。凌宁波和朱风荣(2006)的论文比较总是食品安全与配送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了我国目前需要保鲜的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食品安全情况,并以终端超市等连锁型的终端零售为主体,认为从终端零售出发构建整个供应链具有很明显的优势。熊惠、李靖(2008)则认为,研究冷链配送食品安全问题,要从消费者行为的角度出发,要分析消费者的需求、态度和满意,以此作为提供效率和效果的出发点,同时在论文里对食品安全的特性和第三方物流模式进行了分析,并希望能找到适合我国现状和国情的冷链配送食品安全发展思路。

三、文献述评

总的来说,目前,在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冷链物流配送目前还只能说处于初级阶段向高级转化的阶段,主要是由于冷链配送市场分散,单个市场规模较小,区域性又较为明显,自然需要较高成本和技术要求进行构建,缺少龙头企业,政府又不能直接统一市场。这使得现今的冷链配送硬件较为陈旧,设施技术水平较为落后,更新换代成本无法消化,自然运输配送效率低,保鲜技术也达不到市场要求,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反观最近几十年的发展,虽然问题较多,但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和冷链配送,企业对技术的要求和管理水平以及经验都在不断增强,市场规模逐步增大,这对于冷链配送发展都是及其有利的。通过网购市场不断增大,消费者网购食品需求巨大,中国冷链势必会迎来黄金发展时期。这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中国冷链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DenOuden.P.J.P.Zuurbier.Verticalco-operation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marketingchain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product differentiation in pork[J],Agribusiness.1996,(3):277-290.

[2] Bogataj M,Bogataj L,Vodopivec R.Stability of Perishable Goodsin Cold Logistic Chains[J].Production Economics,2005,93-94(1):345-356.

[3] Montanari R.Cold Chain Tracking: a Managerial Perspective [J].Trends in Food science & Technology,2008,19 (8): 425-431.

[4] 郝丹.国际水产品冷链物流优化——以BSL公司为例[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9.

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存在问题;控制体系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1002-01

1 引 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同时,食品的安全问题产生的负面现象也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就使得国家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现状研究,不断加强控制体系和管理体系的完善。本篇论文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看,食品安全问题与每个人的健康和利益都息息相关。本篇论文的研究内容,能够使消费者更加清晰的认识到面临的食品安全风险,为减少损失、规避风险提供信息,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其次,从食品安全政策的角度看,随着我国各种关于食品安全活动的开展,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政策也相继出台,从评估结果看,这对我国提高食品安全政策实施效率有很大帮助。最后,从学术角度看,根据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两类,一是关于食品安全发生机理的研究,二是对国外的食品安全体系的研究和介绍。比较之下,我国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与国外还有很大差距,所以,加强食品安全学术研究,提高政策效率,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是一项艰巨而深远的任务。

2 食品安全现状

近年来,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也严重动摇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虽然我国各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但是从供货到餐桌的整个流程中还是充满了危机。我国的食品业在不断地发展,食品消费在居民消费中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通过不断的努力,食品卫生情况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食品的检测合格率也在不断提高。总之,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情况在整体上已经上了一个新台阶,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得到了增强,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情况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形势十分严峻。

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发生,影响极其恶劣。一起起恶性案件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困扰,苏丹红事件震惊全国,给食品生产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三聚氰胺奶粉时间、福寿螺事件等,不但给部分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在社会上的恶劣影响也极其广泛。

食品的生产流程缺乏监管力度,社会食品安全秩序混乱。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食品生产安全法,但监管力度仍然不够,尤其是在小城市、乡镇和城乡结合处,不计其数的黑作坊、个体工商户和一些无照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做着不见天日的制假售假勾当,导致市场上的食品安全系数降低,造成秩序混乱,影响了食品安全系统的稳定。

消费者担忧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使消费者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极为担忧,国内居民大多数都会担心自己周围的食品安全。

3 食品安全存在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也在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是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类:

3.1 微生物引起的食品污染 病原微生物现在已经成为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由微生物污染引起的人体食物中毒,在中毒起数和发病人数方面,所占的比重都在50%以上,沙门氏菌在这类污染中污染最严重。虽然随着人类技术的不断进步,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这类污染所占的比重仍然最大。

3.2 环境污染物引起的食品污染 环境污染物,即是污染环境的周围物质,主要有病原体、固体颗粒、有机毒物、重金属和有害气体等。尤其是城市废弃物和工业三废,使大量的有害有毒物质渗入地层,导致饮用水中的重金属含量和含菌量都明显增高,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环境的污染,许多地区的经济作物、粮食、畜产品、饲料作物和水产品等的质量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用途的化学农药随之诞生,而农民为了节省劳动力,提高作物产量等,争相使用各种化学药品,使农产品的质量大大降低。

3.3 农药引起的食品污染 农药引起的污染主要是在现代农业中表现出来,在农产品中大量农药的残留,从食品源头就带来了隐患。我国的种植业仍然处在发展的水平,每年的农药使用量都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3倍,尤其是一些毒性较强的农药,仍然被不少种植业主使用。危害性较强的农药主要有:敌敌畏、甲胺磷、敌百虫、乐果等。经有关部门检测,从水果系列到蔬菜系列,农药检出率和超标率都不低,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3.4 食品添加剂引起的食品污染 食品添加剂并不是对人体一点害处都没有的,尤其是一些食品生产商滥用添加剂,直接导致了食品的污染,如苯甲酸在腌菜过程中的过量使用,增白剂在面粉制造过程中的过量使用等。

3.5 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泛滥 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的食品在食品市场上的泛滥,同样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一些非法生产企业,通过非法途径进行食品生产,在手段上弄虚作假,生产出的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低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些销售商出售过期商品,这些都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在我国的某些落后地区,消费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使食品容易产生滞留现象,这就导致了长时间的存库造成食品过期变质,而销售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昧着良心出售过期食品,这都为消费者的健康问题埋下了隐患。

3.6 转基因食品、新原料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往往会添加新原料,或者通过转基因的手段生产出新食品,其中存在着严重的安全性问题。目前,大量的转基因食品已经走上了餐桌,虽然现在没有发现严重影响人类健康的问题,但是转基因技术毕竟还没有发展到没有瑕疵的地步,所以现在依然得到人类的关注。从研究现在看,转基因食物可能在下面几个方面存在威胁:可能对人体机理产生毒性,可能损毁人体的免疫系统,可能使人体产生过敏反应等。

4 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保障,除了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外,还应加之教育、培训等激励手段。其主要目标是:①对食品生产源头进行整治,降低引发疾病的风险,保护公众的健康。②避免消费者遭受错误标识、不健康、不卫生的食品的侵害。③逐步增加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促进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一个比较系统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必须了解目前食品安全的状况,系统分析可能影响系统运行的因素,制定一个相应的国家战略。主要有两个步骤:①收集信息。收集信息要有一定的格式,系统整理收集的数据。并且收集的数据要有助于对消费者观点、食源性危害、社会经济学问题和贸易发展的研究,有助于明确各个相关行业的责任。②制定战略。食品安全控制战略能够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助于国家对于安全控制体系的建立,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应用范围极为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建立多部门联合负责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也就是多部门体系。②建立单一部门专门负责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也就是单一部门体系。③在国家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也就是综合体系。

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正常实施和运转,也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这部门的开支一般由政府提供,当出现多个政府部门都负有相应责任的情况时,为了保持资金的延续性,就要建立合理的供资结构。

5 结 论

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对于维护人类的身心健康,保持食品市场的稳定,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里特.食物安全与安全饮食[J].中国食品报,2003,3.

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规定,出口,影响,政府监管

 

一、区分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者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面对各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的与我国出口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规定,有很多人将其看作是发达国家限制中国发展的一种途径,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食品工业而筑建的贸易壁垒。当然,不可否认不少食品安全规定制定的确是以阻碍我国的食品出口为目的的,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大多数食品安全规定必要性,因此,在我们竭力思考各种应对“壁垒”的方法时,应当先正确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我认为,对于食品安全规定应该将其划分为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一)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

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是指对于确实能起到保护进口国人民的健康,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不对个别出口国带有歧视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规定。目前来说,对于一项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可以参考的主要是SPS协议,比如该协议中对于透明度,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等问题的规定。从以往的贸易冲突中可以看到我方人员常抱怨发达国家的标准远远高于中方标准, 但是应该看到世界动、植物疫情的存在使消费者不仅关心食品的滋味更关心食品的质量及其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二)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

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是指那些带有歧视性的,专门针对某一国家的,未能提高进口国居民健康保护的,没有科学基础和依据的标准或规定。在判断一项标准是否合理时,目前主要仍是以SPS协议为主要依据。通常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是我们判断不合理规定的主要标准,也是我们抵制不合理规定的有效工具。

由于SPS协议对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原则都不可能完全确定出标准的界限和统一的尺度,因此,我们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界定也很难准确,但是,我要强调是我们对于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划分是对食品安全规定正确认识的一种方式。食品安全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发达国家我国出口的限制和阻碍,是其他国家阻挡中国崛起的种方法,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害的,更要看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有正确客观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才能更好解决我国在贸易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规定对我国食品工业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1、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障碍。论文格式。

食品安全规定作为一种限制出口的标准,会给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损失是必然的。在食品安全规定不断发展的今天,伴随着新的标准逐一实行,我国食品出口必然会面临新的障碍。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WTO成员所做的SPS通报逐年增加,面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快速增加,而我国的食品行业明显应对不及,被禁事件屡见不鲜,对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2、给食品工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食品安全规定出现,就不可避免的在保护进口国国民健康的同时,给出口国带来了经济损失。因为出口商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相对于规定的制定往往存在着滞后性,就如同食品安全规定大多是在疾病爆发或食品安全危机出现后,制定的一样。因此,在出口商将食品安全提高到规定所要求的标准之前,在食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上,势必会有损失。

3、增加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成本。

目前,我国的食品加工业,主要以低价劳动力为基础(如虾仁),才能成为国际出口大户,但为了体现价格优势,中国的食品加工利润已经很低,再加上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的成本,我国食品工业的利润空间将被再次压缩。而各种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使得以价格作为主要竞争力的中国食品工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日本于2006 年5 月29 日起开始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关于“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 种, 涉及50000 余项。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 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 即0101mg/ kg。以茶叶为例,“肯定列表”中的茶叶检测指标达到276 项, 比欧盟还多。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出口日后在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山投入的成本会更多。

(二)积极影响

1、迫使中国食品出口走出价格竞争陷阱。

目前我国的食品出口的优势大多体现为价格优势,这种优势的建立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食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含量低,多以初级产品为主,食品的加工链条短,附加值低等。另外,即使是同样的初级产品,新鲜食品,我国的产品也往往在卫生技术方面较低,这造成了我国食品产品“低价低质”的现状。而这种出口发展的方式显然对我国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很不利的,会使我国只能长期以世界食品产品的“初加工车间”身份处身于世界食品市场。论文格式。然而,我们要看到各种食品安全规定在短期抑制我国食品出口的同时,也可以迫使我国食品工业从长期考虑提升行业的生产、加工技术,走出价格优势陷阱,创造出我国自己的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品牌优势等。

2、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生产、卫生技术水平。

由于中国各大贸易伙伴的新食品安全标准层出不穷,也使得我国的食品出口企业为了保证收益,而提升其生产、卫生技术水平,这种技术的提升对于我国整个食品行业的技术进步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从而实现我国食品行业生产、卫生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3、提高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我国食品市场的健全与完善。

国外针对我国生产的食品产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严岢性,从一定程度上也为我国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当中国的老百姓在电视、报纸上看到美国、日本、欧盟对各种食品频繁的制定各种化学成分的限制,以及对转基因食品的限制,也便开始对这些化学名词有了认识,更逐步开始关心自己身边的各种食品的这些标准是否超标,超标多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又有多严重等食品安全。因为需求决定供给,只有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提高,对健康食品、绿色食品的需求增大,我国的食品安全才能提高,只有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更有意识的保护自己,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推动我国食品市场快速发展和完善。

三、对策——加强政府监管在应对食品安全规定上的主导作用

(一)针对我国食品出口的主要产品,由政府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

因为单一靠企业存在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阻碍,而由多家企业联合检验,根据目前我国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行业的协会的发展情况,很难保证各企业不为了追逐个体的利润最大化而产生私心,使得这种合作进入“囚徒困境”,而最终只能为该行业的发展带来最坏的结果。因此,政府的参与在目前情况下,是最好的选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食品出口中遭遇国外食品安全规定的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主要出口产品,因而给我国的食品行业和国民经济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政府动用财政支出帮助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验是值得的。

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一方面可以针对国外以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为我国相应的食品行业提供检验,这种集中检验可以避免单个企业自行检验所带来的成本的扩大,降低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避免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削弱;另一方面针对进口国尚未对某指标提出要求的主要出口食品,政府也应特别拨出一部分款项给检验机构,用来检测普通生产厂家在该产品的生产中可能带入的有害成分,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做的很不够,亡羊补牢固然重要,但是预先防范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给予帮助和引导。

由于单个企业想要提高其食品安全技术,需要投入很多的资金,中小企业不具有这种能力,而大型企业即使能够独立完成技术的改进,也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在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的科研资金,很多企业为眼前利益着想,只要还能出口就继续按过去的方式生产,不愿主动提高技术;二是大型企业在获得技术后,由于企业自身利益的,为了占领最多的市场份额一般不会将其成果与其他企业分享,导致其他企业重复投入,在整个行业中造成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由多家企业联合则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最终导致低效研发,技术提高缓慢;而利用行业协会的话,因为我国的行业协会仍很不成熟,很难真正起到整和、引导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资或由组织进行新技术的研发是最有效的方法,政府出资可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政府组织可以避免企业各怀私心,低效研发。政府可以先采取出资的方法,再等该行业有所发展后,采用组织的方法;也可以两种方法一起使用。而这种帮助和引导对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通过适当的引导还可以改变我国食品产品低价竞争的模式,有助于我国食品行业复合竞争力的提高。

(三)为食品产业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信息。

与技术问题一样,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联合在目前我国市场发展的程度下,都不是最好的选择,除了上面所说的原因外,信息与技术相比是一种真正的公共物品,因此,政府的介入就更有必要。目前,我国以有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提供SPS和TBT的通报信息等,但其专门性和细致性还须加强。今后,政府应在提供信息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帮助企业和行业处理善后工作。

对于事后申诉,特别是对于不合理规定的申诉,政府应帮助企业认识这一途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提供为这类申诉提供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因为单个企业在财力、信息和对诉讼的了解上有限,再加上我国企业由于市场不发达,法律意识不强,国内法律建设尚不健全,以及中华民族一贯的传统认识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对于“打官司”有种畏惧心理,对出国“打官司”就更是以避免为主,丧失了很多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权力。论文格式。而另一方面,市场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的行业组织仍然十分稚嫩,让其独立担负起帮助企业申诉的责任,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以上原因造成了目前我方产品在受到指控之后,对于即使递交抗辩报告,提供充分科学证据支持自己论点等方面做得很不够,因此,政府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Donna Reberts and Laurian Unnevehr: Trendsin 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d Their Impact on Trade Disputes[J],2002(4)

[2]陈东星:欧盟食品安全法及其监控体系——兼评我国对欧盟食品出口的借鉴[J] 新疆社会科学 2003 ,1

[3]梁小萌:对外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政府规制[J]探求,2003,6

[4]王兆华 雷家: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公共管理,缺陷

近期,“地沟油”再次成为民众热议的焦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描述了“地沟油”从餐馆下水道里的“红色膏状物”轻松变成清亮“食用油”、经低价销售重回餐桌的经过。地沟油是用含油脂成分的残渣及泔水加工而成,加工后不论合格与否都不得食用。[1]不法商贩为了牟取暴利将加工后的“地沟油”用于餐饮服务业,给百姓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这是继“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再一次暴露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的缺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2010年3月18日下发了《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此次“地沟油”事件的暴露并非偶然,因为在几年前已经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人民日报在2001年11月29日的环境新闻《谁来管管地沟油》就曾提出对“地沟油”规范管理的担忧;时隔九年“地沟油”不但没有终结,产业反而日益壮大。正是这种事件凸显出政府公共管理的缺陷,特别是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管理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以个方面:

一、管理缺乏预防意识。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从源头抓起,建立食品安全评估预警机制,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防范于未然。[2]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故将严重危害百姓的身体健康,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食品安全领域的事前控制尤其重要,防范胜于救火。“地沟油”事件无疑暴露出政府尚未建立健全社会运行状况的监测体系及危机预警系统,从以前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故也可以看出毕业论文怎么写,“亡羊补牢”多于“未雨绸缪”监管缺乏预防意识。

二、没有建立完善的全程管理体系,管理漏洞多。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采用“一个管理环节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制度,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关管理权分别赋予了农业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海关部门、商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局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这种分段管理模式可谓是“九龙治水”。首先,管理部门多、环节多导致了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效能论文提纲怎么写。其次,各部门对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标准要求不统一,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外,“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在应急管理过程中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错过最佳管理时机。国家应明确授权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对食品安全实施全程管理,改变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模式。[3]建立严格的管理体系,用法律手段确保各项监管得以执行,重塑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度。

三、对涉案人员的惩罚力度不够,惩戒作用有限。参与生产、加工、销售的违法经营者,惩罚的力度太小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对其它经营者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虽然我国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均有法可依,但是总体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责任设计不科学,处罚普遍较低,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效益。即使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执法部门的清查也多是捣毁窝点、查封加工点或企业整顿,违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而起不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四、缺乏有效的政府官员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目的就是要对其形成有力的监督和制约。然而,当前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却存在着逃避问责、随意问责等问责不力和问责效能低下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官员问责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合法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官员问责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没有解决好问责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由谁追究、如何追究以及问责对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缺乏完备的官员问责程序将导致逃避问责、随意问责和暗箱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完备的官员问责程序应当包括问责启动、问责事项的调查、问责对象的处理和问责决定的复核审查等步骤,同时也应对官员的复出情形作出规定。当前被问责官员短时间内重新复出的情形时有发生,建议对被问责官员先进行民意测评再决定其是否重新复出毕业论文怎么写,有利于体现官员问责制的严肃性和对民意的尊重。

五、绩效评价体系存在缺陷。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要靠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来量化表现,不同的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导致不同的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可行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政绩评价体系,导致“评价失灵”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价体系难以引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误导政府决策和行为也在所难遇,主要表现在:首先,政府绩效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过分注重经济指标在政府绩效评价中的比重,忽视经济质量、生态效益、民生质量和社会发展。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中GDP指标比重过大,轻生态环境指标、民生质量指标,忽视在加强社会管理、增强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绩效评价。再次,领导干部缺乏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导致政府绩效评价失去正面的激励作用。部分领导干部片面认为“政绩”就是经济增长,大搞“数字政绩”和“形象工程”。“地沟油”事件的发生就是当前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下“评价失灵”的典型案例。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发展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问题日益增多。这一现实对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社会管理,尤其加强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深入研究事物发展规律,正确预测未来趋势,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不断提高政府公共管理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效益,完善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管理工作中的预测能力论文提纲怎么写。预测能力的提高,对于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预测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管理的起点,食品安全管理千头万绪、高度复杂,要求管理者从长远的、战略的角度出发,预先考虑和预测可能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做好充分对抗困难境地的准备。“精明的人解决问题,天才避免问题”事前的预防重于事后的补救,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前做出妥善的安排。

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彻底终止“九龙治水”现象。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权责交叉重复,部门设置过多,分工过细毕业论文怎么写,职能相互交叉重叠,导致多层管理、政出多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必须撤销不该设的机构,根据政府应履行的职能重新整合政府组织系统,从而为政府正确履行职能,避免行政不作为提供体制保障;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的建设,从而使政府职能的履行更加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和完善官员问责制。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不仅要使其破产,还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造成危害的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和官员要问责,要追究其失职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一个责任型和服务型政府必须建立制度完备的问责制度,建立“权责统一”的行政体制,明确划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追究事故的类型、追究环节以及追究时限等。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引导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当前频发食品安全事故反映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过分重视经济增长的政绩评价,而忽视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与民生相关的政绩评价。针对当前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重新定位、研究和设计政府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薄贵利教授认为,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和要求;二是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转变职能;三是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民主行政、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能力;四是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五是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4]这四点充分概括了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具有的特征和条件,也应当成为当前我国重新定位、研究和设计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朱永义、李静,泔水油、地沟油生产销售追踪调查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2004年第16卷第5期。

[2]胡税根,翁列恩.预见性政府治理与社会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

[3]黎慈.试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1)

[4]薄贵利.推进政府绩效评估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1).

[5]唐娟.政府治理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6](澳)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第6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采样 小型餐饮户 柠檬市场

中图分类号:F768 . 2 文献标识码:A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但,何谓德义?衣食足而知荣辱,衣食尚且不足,何谈教化德义?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是两会民生所关注的重点,随着三氯氰胺,苏丹红,塑化剂,等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逐步走入人们的视野,如何保证食品健康,如何打造健康食品城市,抑或如何保障公众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已成为放在食品药品监督所办公桌上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武汉市某区小型个体餐饮户食品安全现状

经过一个月的实习生活,通过亲身走访数十家,查看百余份餐饮操作间笔录,对武汉市某某区小型个体餐饮户食品安全现状作出了初步的分析,以其结果来看,食品安全现状不尽如人意,仅以中型餐馆的量化评分来言,多数为C,少数为B,而A更是凤毛麟角,而个别小型餐饮,快餐店,小吃店更是“脏,乱,差”在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标准(适用于小型餐馆,小吃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单位食堂)中所要求的21项,仅三个关键项便有多家餐馆难以达标,在采样分析报告中多家小吃店食品中检测的SO2与游离矿酸甚至是大型餐馆的几十倍甚至数百倍以上,这样的安全现状着实让人忧心。

就目前问题的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并对66家餐饮企业笔录进行具体统计与总结,发现主要问题在以下34个方面。

(1)未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擅改餐饮服务许可地址。(2)餐饮服务人员未能出示健康证。(3)操作间内保洁柜无门。(4)现场无专用的仓库,仓库内有积水,库房无门。(5)未见索证索记中心(6)保洁柜内餐盘有水珠成串滴落,圆盘内有油渍。(7)生食存放冰箱有吐司,炼乳。(8)保存食品过期。(9)索证索记登记过期或无索证索记。(10)下水道无坡度。(11)洗碗池与洗菜池未分开(12)成品,半成品,生食混放(13)未见废弃油脂回收记录。(14)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标准。(15)无拖把池。(16)餐用具未经消毒,或没有消毒设施。(17)保洁柜数量与用量不适应,保洁柜放有私人杂物。(18)生食海产品间未启用(19)垃圾桶无盖。(20)食用油及熬好的火锅底料直接放在地上。(21)无防蝇,纱门纱窗,及防鼠设施。(22)与申报项目不符合。(23)工作服不应挂在操作间内,人与动物不应在操作间内居住。(24)冰箱无生熟标志。(25)未按标准储藏食物。(26)食品直接放在地上,餐具落地存放。(27)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28)食品无厂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及保存期。(29)库房放有杂物。(30)凉菜间无紫外线灯管。(31)操作间破损,与外界直接相通。(32)操作间内洗手间与粗加工间,白案间无隔离防护措施。(33)室外加工,搭制简易,棚子设在室外。(34)食品调料及食品无中文标识。(35)废弃油脂没有回收。(36)无食品保存仓库。(37)冷藏库与供餐不相适应。 (38)厕所设在操作间。

统计项中(1)为基本项,即缺少餐饮服务许可证与擅改许可经营地址的餐饮店应依法予以坚决取缔,上述60余家中就有13家缺1项,占总数近20%,而其中无店名小个体餐饮经营户占9户,占总数的13.6%。

其中1.2.3.4.6.9.11.12.16.21是尤为突出的,在总计66家中有12家以上出现此种情况,并不是个例形式而是极为普遍的现象,通过对餐饮业主及对执法人员的询问中得知,造成目前这一情况主要是因为餐饮业人员流通量大,鱼蛇混杂,中餐馆的食品添加剂没有统一的标准,餐具的消毒难以落实到位,而对于服务人员的培训上岗更是敷衍了事,索证索记往往嫌麻烦而草草应付,小型户主往往没有足够的面积建立符合标准的操作间,而健康证也因为60元的体检费而难以落实,连最基本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也有人推说“不知道,不清楚”。

这些问题无一不反映了食品安全与卫生的监管与宣传工作并不到位,这些宣传不应该只是片面条款式的照本宣科。而应是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通俗讲解,正如知道了紫外线灯管可以防苍蝇,所以凉菜间要安装;生熟混放,成品半成品混放,荤素于统一水池清洗会造成细菌污染,所以这些应该分开放置。检查与执法不到位,餐饮服务人员必须做到知法守法,依法执法,确切落实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标准,而不能最后推说“这不该我管”,“我不知道”,“不知者无罪”,作为违反标准的托词。

二、对比国外食品安全现状——浅谈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

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从2001年开始经过10年的发展在食品安全这一范围内作出了突出的成绩,2001年因为疯牛病,日本正式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直接率属内阁,规定了中央,地方,公共团体,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的责任,形成了一个以风险评估功能为中心,具有独立性风险管理,风险沟通,一贯性的新的食品安全行政机构。

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要求无论任职或退职时都不得泄露职务秘密。不得在政党以及其他政治团体任职,不得积极从事政治运动,除总理大臣许可外不得经营独立性企业,不得从事取得报酬的其他职务,不得从事其他金钱为上利益为目的的业务。

不得不说日本通过这些规定确立和保障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但如果照搬的话并不符合我国国情,日本毕竟与我国的社会状况有所差异,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有些做法却无疑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上,缺乏对消费者的足够重视与尊重,造成了许多信息上的不对等,在论文的后面我将以柠檬市场予以解释和说明,这些信息上的不对等会造成市场的萎缩和不存在。

在这些问题上,日本安全委员会提出了“消费者代表的个人,有助于弥补专家理性上的不足,有助于防止科学家借科学家之名行背叛民众之实。

日本选择了圆桌的沟通方式,生产加工者,消费者,行政者,风险评估专家参与讨论,而委员会必要时可请求行政机关,有一定权威性,独立性与公主性。

借鉴日本经验, 对目前武汉市某某区小型个体餐饮户食品安全现状,特提出以下几条合理化建议:(1)与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相互合作,加大联合执法的次数与力度。(2)建立类似家政中心的餐饮服务中心,直接从中心选取餐饮服务人员,减小并控制餐饮服务的流通。(3)推广洗碗机,在政策上予以支持。(4)建立专门的索证索记中心,并统一检查。(5)给予明确区分条例于成品,半成品,生熟,制成条例挂于操作间。(6)制作健康证标牌,要求服务人员挂在胸前。(7)与相关部门协调,统一回收废旧油脂。(8)统一配给垃圾桶。(9)关键部位装修统一要求,请按要求装修整改。(10)在海关处设置食品安全人员,控制食品添加剂的流入,从源头防治。

但国外的方法未必适应于我国,针对餐饮卫生出现的情况。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而不是一味提口号,谈专家,所以针对这些问题,我提出卫生餐饮评级制度,结合工作人员例行的巡检,在笔录的基础上加上综合评级,设置优良中差4个评级制度,出现项目数2项以内为优,5项为良,8项为中,8项以上为差,采用季度评级,针对评级结果指定措施,对优良等级餐饮减少巡检,而对中差等级增加抽样,使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增加效率,而减少应景的应付。同时评级制度也予以公示,将选择的主动权给予消费者。

三、 从采样思考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冲突

2009年6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一个完全的法律制度,然而在实行中却依然有不少疏漏,这是理论与实践的冲突,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制定时的想当然。

1、首先《食品卫生法》并没有确立一个完整的信息制度,仅以抽样为例,关于抽检的规定散见于《健康相关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检管理方法》。

如上所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抽检的法律制度,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索引,没有一个明确的信息,试想,难道要一个一个翻看上面所述的各个法律,这造成了信息的决对不对等。

2、没有一个专门的抽检食品种类和品种的目录,基本上抽检过程中是哪里有就抽哪里的,这里想抽多少就抽多少,食品种类凑不齐就以餐具代替。

在采样过程中应该减少次数,不应该区里抽完,市里抽,市里抽完省里抽,到最后却不知以谁为准,应该采样的餐饮企业增多而减少每一家采的量

3、于采样的规定而言,详见于《2011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抽检武汉市第二阶段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将采样分为19个批次3800个样。

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在一次采样过程中到底采多少家,1900家采3800个样与19家采3800个样哪一个更具代表性,两者可以等同吗?

4、在2004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划分了农业部,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职能与工作范围,却造成了各部们工作上的混乱。各个部门之间变得臃肿,责任与处理问题也相互推诿,最后让民众弄不清楚到底谁来负责,到底该找谁。

四、食品安全法的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在上文所述中,仅以采样而论,相关的食品安全法看似滴水不漏,其实却有漏洞可钻,对采集样品付费也没有确实规定,很多时候只能餐饮店自己意思一下,又如第十九款中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方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实际上工商局与卫生局却缺乏协调,在工作中,常见有工商登记而无法出示相关证件,在第二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上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但实际上,规定的处罚措施并不明确,无法按条例进行处罚,对于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要求有中文标示,这应该从海关从源头上把关,而不是被动的检查。

在食品安全法律上,没有法律上的信息,公布安全范围并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没有权威性,即在联合执法中无真正有决定性的部门。

在处理问题上被动而不主动,而且在奖励与举报上的处理并不恰当。

2001年10月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中提出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制衡,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但《食品安全法》中删去了这一条。就目前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多,举报人员却偏少,存在不信任不理解不支持不反应的情况。

而且职能部门的分工并不明确,需要政府监管,而政府监管又存在监管不到位或监管成本过高,我国的食品安全司法现状是在罪与非罪,宽严量刑间徘徊,没有一个可以的量刑标准,到底如何罚,怎么罚?

同时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存在明显的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但条文规定的犯罪的标准并不一致,使之到最后疑罪从无,重罪从轻,

人在犯罪的各个环节所起的作用不同,适用的罪名的差异,是适用共同犯罪理论,还是每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都进行划段定罪。

而在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强调了食品质量的安全与符合当有的营养要求,却忽略了食品欺诈行为及对后代健康存在的安全隐患。

在食品安全的司法量定上,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真正做到依法量人,量人度刑。

附: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

五、小型个体餐饮户与柠檬市场

1970年,31岁的著名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罗夫发表了《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和市场机制》的论文,开创了逆向选择理论的先河。他凭着该论文,摘取了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柠檬市场提出了优质商品因为价格高于劣质商品的价格,因而无法获利或者无人购买而被赶出市场。

柠檬市场是指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在市场中,产品的卖方对于质量拥有比买方更多的信息,极端情况下,市场会萎缩和不存在,这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下文笔者用实习中的两起投诉案件叙述食品安全中的柠檬市场。

1、五块钱的争端。

因为一碗粉该不该免单,我们接到了彭女士的投诉,彭女士因为在一碗粉中吃到了苍蝇所以要求两碗粉都免单,而店主不同意,从而引发了纠纷,我们在现场的观察中发现,这家“都市烧烤“的卫生条件非常差,可为什么生意不差,很多顾客都选择在这里就餐,而附近几家卫生条件相对较好的中型餐馆却少人问津呢?

2、这是柠檬市场还是素质问题。

在一起关于早餐的投诉中,餐馆的老板无法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但不从自身找问题反而咬定顾客是讹人,并声明这附近餐馆都遇到这种问题,对自己经营环境差,卫生条件不达标等已成事实却推说自己“生意”忙不过来。

对于这里的小型个体餐饮,多数执法单位都因为业主生活困难而网开一面,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助长了柠檬市场甚至造成了某些个体餐饮的素质问题。

能在大型餐厅就餐的人毕竟是少数,多数人都会选择中小型餐馆就餐,要保证人民食品安全健康,保障卫生良好的中小型餐馆利益是重中之重。

柠檬市场中最后提到了柠檬市场的存在是由于交易一方并不知道商品的真正价值,只能通过市场上的平均价格来判断平均质量,由于难以分清商品好坏,因此也只愿意付出平均价格。由于商品有好有坏,对于平均价格来说,提供好商品的自然就要吃亏,提供坏商品的便得益。于是好商品便会逐步退出市场。由于平均质量因此下降,于是平均价格也会下降,真实价值处于平均价格以上的商品也逐渐退出市场,最后就只剩下坏商品。在这个情况下,消费者便会认为市场上的商品都是坏的,就算面对一件价格较高的好商品,都会持怀疑态度,为了避免被骗,最后还是选择坏商品。这就是柠檬市场的表现。如果对卫生条件差的小型餐饮一味纵容视而不见,而不严肃处理,迟早这些餐饮会得寸进尺,甚至原来重视卫生的餐饮店也会同流合污,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水滴石穿,岂一日之功?这些情况这些现实,难道不值得我们警醒吗?取缔卫生条件不好的小型餐饮已是大势所趋,个体餐饮户的生活条件不好难道就因为怜悯他们的生活而漠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吗?好心未必能做好事,如不采取行动,迟早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后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六、杂草理论与构建新型餐饮城市

所谓杂草,是指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小型个体餐饮户,夺取禾稻(符合卫生情况的餐饮户)的生活空间与营养水分,如果因为怜悯他们的生活状况而放弃除草,禾稻迟早会因为生存空间与营养不够而枯死。

正如柠檬市场所带来的影响,消费者的逆向选择与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心慈手软,已经成为威胁食品安全的一个严重问题,对小型餐饮户到底该如何处理,是蚊子腹内刳脂油还是一句“下次注意?对于小巷子里与蛇混杂的排挡们,怎么执法,怎么处理,是被动的等人投诉,还是为小金额的纠纷疲于奔命?

只有从源头上想办法解决,不找小型餐饮户主,而处理小型餐馆的租主,罚地而不罚人,对餐馆的房东进行处理而减小对经营个体户的惩罚力度,小型个体餐饮户往往因生活条件不好而难以承担罚款,但租房的房东则有一定经济实力,然后鼓励检举与揭发免责,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油烟扰民的生存空间。”

房子是用来住人的而不是用来开餐馆的,仅仅以书面提出餐饮服务许可标准时远远不够的,真正需要的是各部门协同的合作,在各做中严法执法,知法执法,加大罚款力度在执法中做到“以战养战”,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数管齐下,斩草除根。

治大国若烹小鲜,治餐饮如种大田,除草,扦插等等必不可少,在手续上明确思路,在执行中条理清晰,在执法上不容人情,那么一个良好健康的餐饮区的建立又有什么困难的呢?

而建设新型餐饮区是将城市划分区使餐饮集中营业,这样便于管理,方便处理,方便检查,也方便市民就餐,同时推动流动早餐车巡游武汉三镇大街小巷,推广绿色食品,卫生食品的安全理念。

建立餐饮工会制度以方便餐饮管理。鼓励公平竞争与良性竞争,监督细化,层级追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地方经济特色打造食品健康之都,统一培训餐饮服务人员,做到持健康证上岗,有证经营,并将核查标准真正落实到位。

七、结论

食品安全看似疥癣之患,实则已成顽疾,如不早医,早晚酿成大患,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是治标不治本,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实际上,食品安全是真正威胁到经济发展,国民健康乃至于种族存亡的严重问题,而处理这些问题对我国以及我国相关部门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作者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

参考文献:

[1]食品药品监督局笔录 2012年3月至8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

[3]柠檬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 乔治.阿克洛夫 经济导刊.2001.000(006).-1-8.

[4]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01,10,24.

[5]2011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抽检武汉市第二阶段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失效】.

[7]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2004.

[8]健康相关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9]产品质量法.

第7篇

【关键词】商业伦理 博弈论 企业价值 食品安全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传统的主流经济学一直倡导的一个目标。在1924年著名学者谢尔顿在他的《管理的哲学》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他认为企业在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有满足社会一切人需求的责任,并且认为这样的责任应该比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更加重要。

在我国经济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企业只追求自身利益,将社会责任至于不顾等现象已经突显出来,在这其中尤其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最为引人注意,例如最近几年出现的“老皮鞋酸奶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

通过这些事件可以看出,商业伦理的缺失是导致此类事件频繁发生的关键因素,因此加强企业的商业伦理建设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从企业经济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出发,研究商业伦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重要性,并用博弈论分析如何使企业在关注自身价值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价值。

(二)研究意义

通过商业伦理的博弈论分析使食品企业认识到企业商业伦理建设的重要性,从而有效的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行为,生产出符合甚至优于食品质量准则的产品,从而使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改善,重新使消费者建立起对我食品的信任。

(三)相关理论基础

商业伦理,又称企业伦理。因为每个人在价值判断和伦理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对同一件事物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商业伦理还没有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定义。

商业伦理的基本特征:(1)功利性。主要表现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需要两方面的功利性得到统一,即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2)专用性。商业伦理的专用性主要是指其适用的范围,无论是哪一种商业行为,都应该以国家利益、他人利益和企业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正是商业伦理所必须体现出来的要求。(3)相对稳定性。商业伦理与一般的意识形态相比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商业伦理的特征也表现出了比较大的差异性,特别是现实和理想的商业伦理之间。(4)超前性。商业伦理与现实相比,它总会表现出一定的超前性,即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商业伦理的价值观也会表现出高于现实的理想成分。(5)滞后性。与超前性相比,商业伦理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表现在:当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了之后,可能旧的商业伦理观念还在起作用,而阻碍了新的商业伦理的发展。

商业伦理的作用:(1)促进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2)减少腐败现象和刑事犯罪。(3)调节商业社会的和谐关系。(4)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事故原因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民以食为天,食品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然而在近几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这使得消费者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产生了严重的不满和怀疑。目前看来,我国的食品生产过程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各种各样不安全的因素都在影响着食品的生产、运送等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原材料的供应中存在着原材料本身的污染问题;第二,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制假造假的现象尤为突出。

(二)食品安全事故原因

1.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政府及社会监管不到位。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往往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才介入调查,并没有从源头上制止和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效率问题。

3.消费者没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正是因为这样的问题食品在市场中有很大的需求量,才导致无质量安全保证的食品总是有一定的消费市场。消费者并没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更是助长了此类企业生产廉价产品。

4.商业伦理缺失。食品业是对生产企业道德有着极高要求的行业,如果在食品生产中不能遵守道德承诺,必定会带来食品安全问题。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会看到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自己的利润,而不惜忽视道德底线,正是因为商业伦理的缺失,才使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三、实证分析

(一)静态博弈与道德机制

在物品交易的一次性囚徒困境模型中,参与者可以同时选择诚信而获得相同的收益;但是,选择欺骗的一方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讲,如果它生产安全食品,可以获得R/2的收益;如果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它可能选择降低成本,使用低价原材料,可以获得a>R/2的利益。在利益驱使下,企业就有可能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而违背道德伦理。在这种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博弈的报酬结构如下:

当企业与消费者只进行一次博弈时,唯一的纳什均衡是(欺骗,欺骗),这时双方都没有获得利益,导致的社会损失将会是最大的。这是一种伦理道德水准十分低下的交易经济情况。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找到一种限制企业行为的机制,使得他们最终的选择是诚信。对此,一项重要的机制就是道德准则。道德准则通过对参与者心理的影响,从而达到影响其最终选择的目的。这种情形的报酬结构如下,其中增加了心理成本μ这一项,它足够大,使得a-μ

在道德准则引起的心理成本影响力博弈方的报酬结构,使他们的选择从“欺骗”转变成了“诚信”。

(二)重复博弈与道德机制

重复博弈是一种动态博弈。如果博弈是重复进行的,那么,长远利益机制本身会约束博弈方对违背伦理道德的短期策略的选择,而使博弈方选择遵循伦理道德准则,以获得长期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首先构造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如下图所示。假设有消费者和食品生产企业两个交易方,博弈有两个阶段。在博弈的第一个阶段,消费者可以相信企业或者不信任企业。如果消费者选择不信任企业,交易将不会进行,博弈结束,双方收益都是0。如果消费者选择信任,博弈进入第二阶段,企业开始选择,它可以选择生产安全的食品,或不好的食品。如果企业选择前者,p方都能得到5单位的报酬;如果企业选择后者,企业可以获得10个单位的报酬,而消费者损失5个单位报酬。

假设交易只进行一次,用逆向归纳法可以求出该博弈的纳什均衡。当消费者选择信任企业的前提下,如果企业选择诚实,那么企业可以获得5单位收入,相反则会带来更高的收入(10个单位)。因此,理性的企业会选择欺骗。如果消费者有理性的判断和预期的话,他会知道企业的选择是欺骗,则消费者选择不信任,没有收入。所以,消费者的最优选择是不信任。纳什均衡是:消费者选择不信任企业,而企业选择欺骗消费者。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将是非常糟糕的。因为如果双方选择合作的话,一共可以带来10各单位的报酬,但由于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消费者会选择不信任企业,因此合作不会出现,结果是:由于欺骗,导致交易不能发生。

再假设交易是重复进行的,在每一次博弈结束前,双方预期有δ的概率进行下一次交易,并且每次博弈的结构相同。考虑消费者的“触发策略”:我首先选择信任你;如果你不欺骗我,我将继续信任你;而一旦你欺骗了我,我将永远不信任你。如果企业选择欺骗,它只能够获得10个单位报酬,所以总期望收入为10个单位。如果企业选择诚实,他在本期得到5个单位报酬,有δ的概率在下一期选择诚实而再次得到5个单位的收入,依次类推,总的期望收入为:

因此,只要5/(1-δ)≥10,即δ≥0.5,则不欺骗就是企业的最优选择。假定交易继续的概率δ≥0.5,企业与消费者的合作关系就可以建立。这就是重复博弈创造的诚信机制。

四、商业伦理建设的对策

通过上面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是否在生产过程中遵循商业伦理的基本准则,对企业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对我国企业的商业伦理建设提出一些对策,使企业的价值得到提升。

(一)构建诚信企业文化

企业的诚信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构建诚信企业文化需要形成以制度为保障的长效机制,将诚信理念根植于企业。其次,建立诚信建设的奖惩机制。

(二)提升管理者素质

企业的发展方向需要管理者的掌控,只有管理者的素质得到了提高,那些违反商业伦理的现象和事件才能被有效的制止。因此对企业管理者素质的提高,也是企业商业伦理建设的重要一环。

(三)加大政府执法力度

商业伦理建设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商业伦理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撑,也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只有加大政府的执法力度,才能有效打击食品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使企业商业伦理建设得到保障。

(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是商业伦理建设的一个有效武器,必须积极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通过舆论的曝光使一些企业得到相应的惩罚,同时也要积极宣传在商业伦理建设过程中表现出色的企业,让其起到模范效应。商业伦理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使企业的商业伦理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改善。

参考文献

[1]纪良纲.商业伦理学(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李亿平.关于我国商业伦理的现状与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0(25):9-11.

第8篇

陈君石1935年6月出身于上海,是我国著名诗人柳亚子的外孙。青少年时期,陈君石受外祖父和同样从事文化事业父母的的熏陶,不仅拥有良好的文化教养,还养成了良好的个性和思想品德、行为习惯。以致后来,即使他并没有像他的外祖父那样成为著名的“一代诗圣”。但是,家庭中浓厚的文化气息,还是让陈君石受益无穷,最终成为国内外享有盛誉的营养学和食品安全专家,取得多项突出科研成果。

陈君石于1956年毕业于北京医学院公共卫生学系。此后,他一直从事营养月与食品食品毒理、食品安全等科技工作。作为一个科学家,陈君石不仅具有很高的科学素养和科学道德,还具有干实事的精神。他努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政策、措施和实际行动,让中国老百姓真正享受到营养研究的好处。他也关心食品安全,曾多次提出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重要建议,为我国营养学和食品安全的发展做出了不朽的贡献。

中国硒与克山病研究的先驱

20世纪70年代,陈君石作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克山病防治小分队(由临床医生、基础医学家、营养学家共同组成)的负责人之一,证明了硒缺乏是克山病的重要病因,而补充亚硒酸钠对预防和控制克山病的发生有明显效果。这一成果不但为阐明硒与克山病的病因关系和控制克山病发生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成为国际上确认硒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的重要直接依据。同时,小分队还进一步论证了硒具有抗氧化、增强免疫力等重要功效。为此,国际无机化学家学会在1984年授予小分队国际“施瓦茨奖”。

此后,陈君石从事硒与癌症关系的动物实验和大型流行病学研究,提供了硒缺乏与多种癌症高发有关的支持证据。国际上不少国家(包括美国)和中国营养学会提出的人体适宜和安全硒摄入量都是以中国学者对硒的研究成果为依据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硒研究领域里,陈君石所带领的中国科学家团队一直处于国际领先水平。陈君石本人也曾多次担任国际硒学术会议大会主席,标志着中国在世界“硒”研究领域中的学术地位。

开展规模庞大的“中国膳食、生活方式和疾病死亡率关系研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陈君石与美国康奈尔大学、英国牛津大学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研究所合作,先后在我国14个省、69个县,近1万人进行膳食和慢性病关系调查。首次调查涉及576个变量和十余万次相关分析,仅原始数据就有50多万个,为了解膳食与慢性病的关系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成果,硒和克山病及某些肿瘤的关系也再一次得到证实。这是我国当时规模最庞大的关于膳食、生活方式与疾病死亡率的流行病学研究。作为此项目一部分的吸烟与健康大规模病例对照研究采用了崭新设计思路,对中国人的吸烟危害进行深入分析,支持了到2025年,中国每年会有100万人死于吸烟的论述。

2005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陈君石与康奈尔大学和牛津大学合作开展的“中国膳食、生活方式和疾病死亡率关系研究”第二部专著,而它的第一部早在1990年就已出版。这些成果得到了国内外学者高度评价,并获得卫生部科技进步一等奖(陈君石为第一作者)。此外,陈君石还主持了茶叶防癌研究重点项目,人群干预研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1990~2000年,在陈君石领导下,开展了3次中国总膳食研究,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开展总膳食研究的“典范”。

1998年至今,陈君石和他带领的团队系统研究和推广铁强化酱油预防贫血,获300万美元国际基金。他们在贵州做了1万多人的现场干预实验,证明应用铁强化酱油,确实有控制人群铁缺乏和贫血的效果。现在已有9个省、市、自治区正式启动了铁强化酱油的推广应用工作。今后5年内,将有1.29亿高危人群通过铁强化酱油的营养干预摆脱缺铁性贫血。

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孜孜不倦

作为卫生部食品卫生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陈君石一直都觉得,我国食品安全存在很多问题,有技术问题,也有管理问题。2001年,他上书卫生部,陈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强调食品安全不仅影响消费者健康,还影响经济和贸易,还往往涉及政治。他给卫生部领导的“关于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和体系”的建议,得到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的高度重视,最终科技部将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纳入“十五”攻关项目。

从2002年开始,由科技部牵头,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合作进行“食品安全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研究,从检测、监测、控制和示范4个方面入手,为政府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为减少和控制食品污染提供了关键技术手段。陈君石是该项目的专家组组长。通过攻关,项目开发的技术可以有效检测农药、兽药残留、真菌、天然毒素和病源微生物,用一个样品1次就能检查150多种农药残留。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禽流感快速检测试剂盒,将过去21天才能完成的工作缩短到4个小时,结果非常牢靠。

此外,在国际食品法典活动中,陈君石带头捍卫我国利益,以充分的数据,挫败了欧洲国家制定酱油中氯丙醇限量标准的动议。同时,陈君石还开创了由我国牵头起草《国际食品标准》的先河,并为我国"入世"后,应对食品进出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做出重要贡献。目前,陈君石代表我国政府连续3年担任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席,为推动食品添加剂的国际标准做出了重要贡献。

劳逸结合合理饮食

作为我国营养学和食品安全界的泰斗,陈君石担负着众多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共发表学术论文120篇,编著9本,培养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多人。虽然工作十分繁忙,但陈君石特别注意劳逸结合。他的作息时间十分规律,除在外开会,每天早晨8时30分,他准时来到单位上班,晚上10时休息。他的亲戚、朋友、同事都知道,晚上9时以后,尽可能不要给他家里打电话。陈君石的夫人是他的大学同学,是口腔科的专家。两人结婚近50年,一直相敬如宾,感情甚笃,追求着目标高尚、和睦愉快的生活。

陈君石的饮食习惯十分合理。瘦瘦的陈君石并不想人们想象那样拒绝“美食”,在宴会上,除了通常的鱼、肉、蔬菜、水果外,女士、小姐们害怕的冰激凌和蛋糕,他也会一一品尝。只是,与别人不同的是,每一样东西,他都吃得很少,基本是“点到”。这与他一直以来倡导的“食物不仅需要合理搭配,还需要控制总量,强调有节制”,十分吻合。偶尔他也会吃一两块红烧肉,在工作、看电视时,他还会适当吃点坚果、巧克力等小零食。他重视身体运动,能够走路去,就绝不坐车。他认为,人人都需要吃动两平衡。

作为营养学和食品安全的著名专家,陈君石对待食品安全的自我保障也很有心得。他认为,食物要营养,也要讲究安全。为此,他提出了3点建议:

1. 食物多样化。通常,食品当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危害或有害物质,假如一个人天天盯着一种食品吃,风险无形当中会比较大;但如果不盯住一、两种食品,风险就会化解。因此,选择多种,既照顾了均衡营养,又能化解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风险,何乐而不为。

第9篇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基于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加害给付的法律责任,而此条文同时规定了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连带责任,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担风险,以下主要以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明星代言为例,对其原因、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方面予以探讨。

二、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分析

(一)代言明星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广告是其吸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他们以巨额代言费与广告主签订合同,表面上看由广告主支付,但此负担最后还是转嫁至消费者,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在认可明星代言人高额收益权利的同时,也应为可能出现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问题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代言明星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侵权须承担产品侵权连带责任。

代言明星因为与广告商以及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间签订的巨额代言费合同显然不是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因为根据合同之债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并非合同当事人,对因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应该无法给予损害赔偿,而且这也不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况。那么,基于明星代言依附于买卖合同关系的产品经营者,产品买卖合同能否作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笔者认为此时对于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产品使用人无法以加害给付责任对其赔偿,而且代言明星也并非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的学者提出,明星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而明星代言的是以其公众影响力,受大众爱戴和信赖标识经营者的产品,明星的代言行为与消费者形成默示的保证合同①。可是明星代言合同只是向消费者推荐某种产品,基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心理,代言明星并没有对所有不特定的消费者给予一种允诺或保证,也不是对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默示,所以笔者认为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并不是基于广告代言合同、产品买卖或者默示保证合同等合同之债。

根据我国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生产经营者因产品缺陷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明星代言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构成共同侵权更为合理,即因缺陷产品使消费者受损害是基于产品代言、生产者及销售者行为结合而导致的,产品代言行为依附于缺陷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产品代言有助于生产经营者侵权行为。根据广告心理学原理,广告代言人特别是名人在传播中形成的“晕轮效应、移情效应、示范效应”会在受众(即广大消费者)中产生特殊的心理效应,可以使相关产品或服务迅速被消费者所认知,令消费者对产品、服务产生认可,并最终说服其做出决定促成购买行为。②所以,明星代言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产品的销售,对于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事实中,产品代言行为依附于缺陷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代言明星应与生产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生产经营者与广告代言人明知其食品存在缺陷,仍然故意利用广告虚假宣传;二是广告代言人知道其代言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标准,却放任其虚假宣传的后果;三是广告代言人应当知道,却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疏忽或者懈怠了解其代言食品的安全性。其中,第一种、第二种属于主观关联共同,第三种为客观关联共同,无论是主观关联共同或客观关联共同,广告代言人都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广告代言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间对于所代言的食品质量及广告的真实性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当他们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结果出现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份额。[ LunWenData.Com]

但是,代言明星的连带责任的承担比例不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份额相同,毕竟明星代言并不是造成消费者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食品经营者应对其加害给付行为负主要责任。笔者主张依据代言明星应承担依其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出于保护消费者弱势利益的价值衡量,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或者代言明星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若代言明星清偿该产品侵权之债后,有权再向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予以追偿,追偿的范围为超出其应该负担的依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所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三、代言明星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事实,明星是否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食品安全法》弥补了《广告法》的缺陷,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也给予了一定的连带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为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以及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包括以个人名义的商业广告虚假宣传活动(如广告表演者、代言人),作为代言人的明星的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也没有予以规制。可是,在实际的明星代言纠纷中,明星承担责任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明星代言虚假的食品广告的事实。代言人可以在与广告主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与广告主的责任分担,不要只约定广告报酬。代言人还要履行一定的“查证”义务,要查看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查验其各种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通过这些步骤,明星才可以去代言。③我国对明星代言的审查尚为形式审查,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机制的规定,代言人代言时应尽到查看广告主的质检、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等必备证件的义务,如果代言人连这些最基本的义务都未尽到,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的为虚假的食品广告。“虚假广告”的界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一般认为,虚假广告就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它的虚假性主要表现是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④。而在明星代言虚假的食品广告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广告的内容与食品的质量不符,尽管广告需要适当的夸张艺术性,当不能与食品质量差距太大或者试图掩饰其缺陷;二是广告的内容与代言人的自身情况不符,明星在未亲身试验所代言的食品是否安全的情况下予以推荐。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此处的损害应是明星代言食品存在缺陷所致,论文格式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食品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定,而《食品安全法》并未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予以明确,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损害是指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重大损失⑤。在食品领域,应是食品食用人自己在食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出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明星代言虚假的食品广告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代言明星并不是所有经其代言的食品出现问题就一定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功能、用途、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笔者认为应考虑到虚假广告是否引人误解,因为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理性的经济人,其购买决策可能受到“明星效应”的影响,但是消费者会理性判断,即使虚假的广告,消费者也可以不会误解而去消费。

比如欧洲的明星代言产品的宣传效果不是很大,不同于美国要求明星代言需“明示担保”的高要求,欧洲人坚持理性消费的理念和习惯。欧洲人的消费习惯是,如果要买一件大宗物品,首先要做的是上网了解情况,在网上货比三家,这样既可知晓商品生产厂家的具体情况,也可了解消费者对其的评价。如果网上没有,他会设法找朋友了解。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第8条可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所以,即使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但这些虚假广告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产品的,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那么消费者购买此食品与明星代言该产品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对某一特定领域的明星予以知晓,而且消费者也会基于理性选择利益最大的商品。

四、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问题

举证责任问题,对于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言,其所承担的产品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而且基于其强势地位,并且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应承担严格责任。但是对于代言明星而言,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间接共同侵权人,笔者主张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消费者提出诉讼后,明星代言人可举出证明自己代言无过错责任的证据。明星可举证证明其具备代言产品亲历性的条件,如自己有食用过或者代言期间内一直在食用,并且是基于自己的亲身感受而推荐给消费者,或者明星也可举证自己同时尽到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义务。如明星不仅到工商局、药监局、卫生局等国家机关去了解其代言产品的详细信息外,还要求其委托律师、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查鉴定以证明产品没有问题⑦。同时,明星还可举证自己所代言的食品广告并没有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只是出于广告的艺术夸张性表现的需要等原因。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 国际贸易 法律管制 风险防范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贸易的全球化带来食品的供应链从一国国内扩展至全球,风险问题随之增加。随着民众科学知识的增加及营养和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也越来越关注食品的安全。转基因食品的出现以及其国际贸易的蓬勃开展,其又与人权、环境等问题相挂钩,各国政府对其的不同态度和不同贸易政策,使得转基因食品贸易在国际层面上展开了新一轮的探讨。

一、关于转基因食品

通过导入外源基因对生物体的某一或某些性状进行改良的技术被称为基因修饰技术,使用该技术获得的含外源基因的生物体被称为转基因生物(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s,GMO),包括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微生物。通常将来源于上述的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产品的食品称为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s,GMF)。目前转基因食品有90%以上为转基因植物及其衍生产品,主要包括: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番茄、转基因油菜、转基因马铃薯等。

(二)美国

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环保局(EPA)负责检测、评价和监督转基因食品。作为GMF生产大国和出口贸易利益国,其要求严格以科学为基础制定规则并对消费者提供信息,反对以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对转基因食品贸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只要GMF通过新成分、过敏原、营养成分和毒性等常规检验,证明其与传统食品在化学成分上并无实质差异,即符合“实质等同原则”,可准予上市销售。采取自愿标识原则,由美国的生产商自愿决定是否进行转基因标识,不限制使用转基因标识或者非转基因标识,但使用非转基因标识就要保证这种标识的正确性,不能误导消费者。另外,FDA在《来源于新的植物不同性的食品的政策声明》中同时规定,在转基因技术对食品产生实质改变时,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这也表明美国对转基因食品中已经明确的健康风险的充分关注。

目前美国的立法也体现出自由贸易与严格管制的折中趋向:加利福尼亚州首先提出了要求转基因食品得到标识的“37号加州立法提案”,然而受到转基因利益派的强烈抵制于2012年11月被驳回。但此后,2013年5月至6月间,美国佛蒙特州、康涅狄格州、缅因州相继通过了转基因标识法案。虽然只是小范围内的地区性立法,但不乏进一步影响美联邦立法的可能性。

(三)中国

我国虽然作为产粮大国,但是国内有很大一部分粮食的生产供不应求,只能在国际市场上寻求资源配置以填补国内缺口。以大豆一项为例,国内的产能仅为1300~1400万吨,而每年需求量超过7000万吨,严重依赖进口,而美国、巴西、阿根廷等向我国出口的大豆60%以上为转基因大豆。我国的转基因技术起步较晚、对于风险的管理和应变能力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内近发的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面临严峻的形势。因此对GMF持谨慎态度,目前施行的主要规则有:

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规定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以及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潜在风险。2002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将农业转基因生物依风险程度的不同划分四个等级进行管理。2004年《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并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规定强制要求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2007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要求属于GMF或者含有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食品标识中注明。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将转基因食品列入新资源食品中一并加以规定,放宽了强制标识的要求,但仍未规定标识的最低限值。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适用于GMF,并专章规定风险监测和评估,且以此作为采取管理措施的前提。

四、因不同贸易政策导致的国际贸易争端

对转基因食品贸易采取不同措施,折射出相关国家的立法政策的不同价值考量:以美、加为代表的贸易利益国,即迈阿密集团,鼓励转基因食品贸易自由化,反对对转基因食品贸易施加限制或禁止的措施。然而,欧盟集团却以保护环境及人类健康利益为目的,加之转基因技术实力相对落后,为防范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的不确定性的不利后果,对GMF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措施,即便是已经在欧盟境内获得销售许可的转基因产品,也允许欧盟成员国在一定情况下,采取临时限制或者禁止其在境内销售的措施。

这一举措导致了美等国出口利益的受挫,美、加、阿三国认为欧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WTO自由贸易的原则,双方磋商未果的情况下,2003年将该争议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这被称为关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第一案。对三个案子合并审理后,2006年11月,专家小组做出了最终报告,裁定欧盟对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对其出口的转基因农产品所采取的限制或禁止销售措施违反了SPS协定项下其应当承担的条约义务,损害了方的利益,要求其予以纠正。最终,2008年1月14,欧盟与美国达成协议,并于2009年7月15日和2010年3月19日分别与加拿大、阿根廷达成争端解决方案,并同意在双方间就相关问题进行双边对话。

纵观此案,无论双方是对于适用SPS协定或者是多边环境条约《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争议,还是欧盟的相关措施是否违反SPS协定项下义务的争议,其实暗含着对风险防范原则适用的分歧,即其适用于规制转基因食品贸易的适当性问题。风险防范原则指如果一项活动可能会对环境或人类健康造成严重或不可逆的损害威胁时,一国可以对其采取预防性措施,即便此项活动的风险缺乏科学确定性。自其70年代从德国国内法提出以来,对国际环境法甚至对其他国家国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此,我们无意讨论风险防范原则是否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但不能忽视其给我们在考虑或处理贸易与环境、公共健康之间关系时所提供的路径意义。

正是由于风险防范原则允许在没有确定科学证据的前提下对贸易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所以其存在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可能性。如何规范其适用的条件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在2000年2月的《关于风险防范原则的公报》的四个目的之一便是避免无保障的求助于风险防范原则,将其当作变相的保护主义形式。在尽可能充分的科学评估基础上,当符合以下几点要求时,可以援引风险防范原则进行风险管理:要求相称和审查行动或不行动的收益和代价,即要求考虑风险对环境、人类或动植物健康的影响与选择的保护水平是否相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可能带来的收益和代价之间应达致平衡;其次要求非歧视和一致,即除非客观情况要求这样,否则不能对类似情况不同处理,对不同情况相同方式处理,避免其可能会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冲突;最后要求考察科学发展。?日前,欧盟委员会就其在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领域适用风险防范原则的一系列问题与美国代表团进行沟通以其达成国际共识亦体现了上述的精神。

五、结语

第11篇

关键词:食品质量与安全;教学体系改革;人才培养;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9-0165-03

Abstract:To analyze the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major of the higher school about professional training,social needs,student employment situation,the teaching reform situation and problems,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training mode of the current teaching reform of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major for students is insufficient,put forward to optimize the teaching practice base of the layout,strengthen the food product development and design,system knowledge of food test training as supplementary conditions to improve the training system of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professional.

Key words: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food;Teaching system reform;Personnel training;Practical teaching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议题,食品安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考量指标[1]。要很好的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首先要解决食品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问题,而人才培养过程中,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尤为重要[2]。现有大部分高等院校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中都体现了如下培养目标:培养政治素质过硬、食品基础知识扎实,具备相应检测检验技术,能够适应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和监督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在我国现有高等院校的教学体系中,大班教学是被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大班教学能够解决高等院校师资力量、教学实验设备不足和学生知识体系完整等问题,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基本处于被动学习状态[3],没有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导致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难以实现。教学资源不足是一个必将长期存在的问题,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尽可能满足或靠近设定的培养目标是所有高等院校教师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本文从食品质量与安全学生就业方向及实际技能需求、现有培养体系的主要问题、现有教学改革方式、改革的主要方向和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1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主要就业方向及用人单位技能需求

1.1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主要就业方向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方向可分为两类:专业相关和非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就业方向主要包含政府食品监管部门,事业单位质量检测,企业食品检验、化验、食品品质控制、食品加工、生产方面的管理以及餐饮、酒店、连锁蔬果超市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由此可见,企业为食品专业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王华[4]、姚静[5]对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就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表明,初次就业中,有50%~63%学生进入食品企业就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占据了就业企业的80%以上。如何培养适合中小型企业需求的人才是当前需要重点考虑得问题。

1.2 中小型食品企业人才需求特点 随着国家食品安全执法力度的加强及消费者对产品品质要求的提升,中小型企业在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产品品质改良、新产品开发的的短板逐渐显示出来。顾仁勇[6]调查了湖南、湖北、贵州、重庆4个省市的81家食品企业,涉及乳制品加工、肉制品加工、果蔬加工、饮料加工、粮油加工、酿造食品、糖果加工、野生资源加工等9个食品加工领域,得出几乎所有企业都对食品专业人才有较大需求并肯定专业人才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专业人才岗位的分配情况进行分析得出主要为:质量控制(22.8%),新产品开发(20.1%),生产管理(19.6%),产品营销(19.6%),产品化验(17.8%),岗位需求整体差别不大,所有这些岗位都要求学生具有较好知识应用能力,而上述内容中,只有产品化验在学校教育中通过教学实验有系统的讲解,其他3项涉及内容较少,由此可见,现有的培养体系与实际需求还是有较大的差别。

2 现有培养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普通民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也随之增长,虽然高等教学扩展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7],但传统的教学方式也存在较多的问题。由于学生人数较多,大学的教学方式还是主要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进行知识的灌输,学生在课堂中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学校在教案设计上注重知识的系统性,教师必须在规定的学时内完成所有的教学任务,加之教师除了教学任务之外还有科研任务,导致学生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课后与老师的交流都较少。在学校仅有的体现学生邮帜芰Φ氖笛榭纬躺现饕也都为验证性实验,实验过程中大多学生按照实验指导亦步亦趋的进行,一旦脱离实验指导,大多数学生实验无法进行;实验过程中,教师为了保证实验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一般采取事先讲解的方法,学生要做的是跟着程序走,由此而造成的学生设计能力、分析能力、推导能力的缺失,进入工作岗位后,对没有接触的工作不知道从何下手,用人单位仍需要花大量的时间进行培训,从而带来的人力成本必然加到就业者的身上,导致初次就业工资待遇较低,大量的人才流失,专业人才不能学以致用,也间接导致了教育资源的浪费[8]。

3 现有教学改革的方式

无论是教学工作者还是教育管理者都发现了现有教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都积极对传统教学方式进行了改革探索,特别是在互联网技术发达的今天,以往很多无法实现的技术问题可以得以解决,由此衍生出来的慕课、TBL(Task-Based Learning)、CBL(Case-Based Learning),PBL(Problem-Based Learning)等特殊教学方式。慕课由学生根据网络资源进行全世界范围的课程学习,通过自学为主,慕课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自我管理能力[9],在拓展学生知识面、接受新知识、完成基础知识积累方面起到的较大的作用。TBL、CBL、PBL等特殊教学方式更加细化,设定了具体的任务,案例及问题,学生学习更加具体,对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需求相对较低,能解决学生对理论知识学习的多样性,但其无法解决很多自然科学中需要实验辅助的课程的教学需求,如食品加工色泽、风味等对诱导消费的影响,食品配料的细微调配对产品口感的影响等问题。

4 改革的主要方向和方式

因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生就业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其工作岗位基本都与产品开发和质量保障相关,所以在校培养过程中,应重点加强这2个方面实践技能的培养。

4.1 教学实践基地的合理化、多元化布局 实践教学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其质量的好坏与教学实践基地的培养方式,师资力量、硬件设备息息相关。检验技能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必备技能,各个高等院校所处的地方基本都是地级、省级城市所在地,当地检测资源和设备基本都集中在当地的检测院、食品药品检测所,所以检验技能和高端设备的培训必须依托当地的检测机构来完成。在大部分高等学校招生过程中,当地生源占据了比例较高,特别是一些地方性院校,在将来的就业中,地方就业占据了较大的比例,所以在教学实践基地布局过程中,高等学校所在地周边的大型、特使、高价值食品企业是必不可少的,在教学实践能力锻炼过程中,增加企业与学生双向互动的可能,为就业打下基础。

4.2 食品产品开发设计性实验的开展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大部分的学生就业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企业,现有中小型食品企业主要的问题是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不足,而产品核心竞争力不足主要是因为产品同质化严重,同质化的根本原因是缺乏新产品开发的技术和思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大学生进入中小型企业,其作为企业的技术核心,承载着企业产品开发,质量控制的职能,所以其产品开发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在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学生能将自己所学的知识融合到实践当中,认识到理论知识的与实践应用的差异性和理论知识指导实践应用的重要性。在学校培养过程中,师资力量和实验设备不能满足每个学生多样化产品的开发设计需求,但可以通过培养学科整体产品开发设计的氛围,如除毕业论文设计之外,2~3同学为一个小组,结合当地的自然资源,开发一个产品,每一个小组配备一个导师,产品的开发设计可以从大一开始,让学生在知识积累和相互交流过程中不断完善自己的方案,产进入实习之前完成产品的开发,进入专业实习后,了解实验室产品开发与实际生产之间的差异。通过产品方案的设计、开发,营造产品开发设计的氛围,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有助于加强知识的记忆和增加体验感受,学生在产品方案改进,实验操作过程中能使书本知识更加立体化,使枯燥的理论知识有所依托。

4.3 检验知识的体系化培训 在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培养过程中,检验技术培训可以分为两类,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主要通过食品分析、食品化学等课程的教学实验来完成,微生物检验通过食品微生物课程教学实验来完成。这些教学实验课程开设时间相对较早且相对分散,不成体系。为了使学生进入实习和工作中更好的掌握相应的检验知识,在学生进入实习前进行食品检验知识的系统性培训,培训内容模拟市场监督检验的流程,每个小组检验3-5个不同类型的产品,产品检验标准参照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设计的学时80个学时左右。

参考文献

[1]涂永前.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J].中国法学,2013(04):135-148.

[2]付,汤小红,彭湘莲.关于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本科人才培养与课程设置的思考[J].食品工业,2011(07):110-113.

[3]王贵成,蔡锦超,夏玉颜.我国高等工程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国际高等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视角[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03):4-7.

[4]王华.中环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2009-2011届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与分析[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2(3):80-82.

[5]姚静,陈玉,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研究与分析[J].安徽农学通报,2016,22(06):177-179.

[6]顾仁勇,颜文斌,麻成金,等.中小型食品企业专业人才需求状况调查与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2(11):251.

[7]根书,刘珊,钟宇平.高等教育需求及专业选择中的性别差异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高等教育评论,2010(10):467-495.

[8]陈宏军,江若尘.高等教育个人需求的系统分析与高等教育需求类型关系的诠释[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6(02):31-38.

第12篇

[论文摘要]转基因食品已经逐步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食品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随着今年来转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在农业生产应用范围的扩大,转基因农产品和其安全性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转基因食品是基因修饰生物体(geneticallymodifiedobjects,GMO)中的一类,又称基因修饰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GMF)。GMF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它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GMO为食物或为原料加工生产出的食品就是GMF。现阶段的GMF主要以GMC为食品(比如转基因番茄)或以GMC作为原料而加工的食品(比如利用转基因大豆生产的豆奶)。转基因技术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危险。

一、GMF发展概况

1994年,第一例进入市场的GMF(转基因番茄)在美国诞生。现在至少有13个国家种植了GMF,其中美国的种植面积最大,达3030万公顷,68%;其次是阿根廷1000万公顷,23%;加拿大300万公顷,7%;我国50万公顷,占1%。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确定的GMF品种达43个,有60%以上的加工食品有转基因成分,GMF的销售额达百亿美圆;有调查显示,美国、加拿大两国的消费者大多接受了GMF,仅有27%的消费者我食用GMF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我国已批准了6种GMF的商品化,其中食品3种:抗病毒甜椒、抗病毒番茄、延迟成熟番茄。随着我国对GMF的研究和开发,我国的GMF品种会越来越多。目前,研究重点是开发转基因水稻、转基因鱼等食品。

根据GMF的来源可以将GMF分为植物源GMF、动物源GMFH和微生物源GMF。现阶段的主要是植物源GMF,涉及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包括: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番茄、转基因油菜、转基因马铃薯等。全球转基因种植中,转基因大豆种植面积最大2580亿公顷,占全球GMF的58%。

二、转基因食品的特点

GMF与传统的食品比较:传统食品是通过自然选择或人为的杂交育种来进行。虽然转基因技术与传统的以及新近发展的亚种间杂交技术相比,在基本原则是并无实质差别,但生产GMF的转基因技术着眼于从分子水平上,进行基因操作(通过重组DNA技术做基因的修饰或转移),因而更加精致、严密和具有更高的可控制性。人们可以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变生物的遗传性状,并且可以创造自然界中不存在的新物种。比如,可以杀死害虫的食品植物,抗除草剂的食品植物,可以产生人体疫苗的食品植物等。其具有如下特点:

(1)成本低、产量高。成本是传统产品的40%60%,产量至少增加20%,有的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

(2)具有抗草、抗虫、抗逆境等特征。其一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其二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2000年的GMC达4420万公顷,其中抗除草剂的有3280万公顷,占74%;抗虫性状的有830万公顷,占19%;抗虫肩抗除草剂的占7%。

(3)食品的品质和营养价值提高。例如,通过转基因技术可以提高谷物食品赖氨酸含量以增加其营养价值,通过转基因技术改良小麦中谷蛋白的含量比以提高烘焙(bei)性能的研究也取得一定的成果。

(4)保鲜性能增强。例如,利用反义DNA技术抑制酶活力来延迟成熟和软化的反义RAN转基因番茄,延长贮zhu藏和保鲜时间。

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1998年,英国苏格兰研究所的ArpadPusztiai教授用转基因马铃薯喂老鼠,1998年秋在电视上宣布大鼠食用后,引起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和器官重量减轻,免疫系统受损。此事引起国际轰动。这是对转基因食品提出的最早的,有所科学证据的质疑,并在英国及全世界引发了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大讨论。虽然,英国皇家学会于1999年5月宣布此项研究“充满漏洞”,从中不能得出转基因马铃薯有生物健康的结论。

1998年3月,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批准了一项由美国农业部和DPL(DeltaandPineLand)公司联合申请的所谓“终结者”技术(terminatortechnology)专利,“终结者”技术获得专利后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因为该技术不是一般性技术,利用这个技术可以使作物第一年种植获得的种子不育,在第二年种植时,种子会自动死亡。“终结者”技术是将一种终止子基因插入到作物基因组中得到转基因作物种子,种子公司在种子出售前,在种子表面喷上一种诱导剂,农民播种后,种子可以长成正常的植株,结出成熟的种子。但是在诱导剂的作用下,插入的终止子基因会在种子成熟时激活启动,产生毒素杀死种子胚胎,因此收获的种子在第二年再种植不能正常发芽,但这种种子在油脂、蛋白质等方面完全正常。

美国农业部发言人声称,“终结者”技术是为了保护基因工程技术的知识产权。1998年10月,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CGIAR)在华盛顿召开会议,明确提出禁止“终结者”技术,理由主要有:外观上不能辨认终结者技术生产的种子,易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通过花粉非故意传播造成生物安全风险。

1999年5月,康奈尔大学一个研究组报告,一个斑蝶食用了转苏云金杆菌的杀虫蛋白基因(bt)玉米花粉后44%死亡,表明GMF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此事引起科学家对GMF的广泛争论。Bt玉米中的杀虫晶体蛋白CryLA是特异毒杀鳞翘目害虫,斑蝶属于鳞翘目昆虫,自然会受到bt蛋白的影响。事实上,Science、Nature拒绝发斑蝶的文章,审稿人认为,这并不反映田间的情况,最后在Nature上以简讯的形式报道。但该事件却成为《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等报刊的头版消息。最后,该事件被科学界否定。

2001年7月9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承认,GMF可能会破坏生态平衡,它们可能把自身的基因传递给相关物种,产生超级杂草,也可能会对其他植物或动物产生意想不到的有害影响。有关GMF和GMC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性的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才能下结论。因此,对GMC和GMF的种植于市场化要慎重,否则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虽然目前没有发现GMF对人类健康有害的案例,并不表明没有危害,因为它进入人类的时间还太短,其潜在危害在短时间内不会表现出来。直到目前为止,人类长期食用是否安全仍然成疑,而科学界对这些食品是否安全也没有共识。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及经济合作组织这些国际权威机构都表示,人工移植外来基因可能令生物产生“非预期后果”。即是说我们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足够的科学手段去评估转基因生物及食品的风险。国际消费者联会(成员包括全球115个国家的250个消费者组织)表示“现时没有一个政府或联合国组织会声称转基因食品是完全安全的。”目前大量的转基因技术的应用,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仍可以看出,转基因食品目前还没有可以评估的安全性,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时间上的验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