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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聘申请书

时间:2022-11-01 19:25:49

续聘申请书

第1篇

尊敬的院领导:

本人xx,于x年x月份受聘于x市第一人民医院,担任临床护理工作。先后工作于普外科,心内科。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很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积极响应院领导的号召,参加各项业务学习及培训,得到了一致好评,并于XX年取得了护师职称。

本人目前在心内科从事临床护理工作,药疗的认真核对,主班的细心谨慎,白班的热情耐心,晚夜班的一丝不苟,对患者的爱心关怀,得到了领导、同事及患者的肯定。在工作的同时,不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参加计算机知识培训及英语的学习,为医院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现合同期满,特申请续聘,望院领导批准为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第2篇

初始注册的证书在办理转注册的时间上没有限制,拿到注册证章就可办理转注。办理过转注的证书再次办理变更注册,需要满一才能办理。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注册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时,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完整版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4篇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九)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十一)聘用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随迁的;

(十二)聘用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有上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按以下程序办理解聘事宜

(一)聘用单位提出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由学校行政会根据被聘者情况,讨论做出拟解聘意见—《武隆县xx学校拟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

(二)被解聘人员或其亲属在接到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应认真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聘用单位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正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根据被解聘人员意见,学校行政会再次讨论做出是否解聘的决定,如做出解聘决定,应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一式五份,《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四)拟被解聘人员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即可解聘;

(五)聘用单位解除被聘用人员的通知书及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和抄送县教委(县教委作为主管部门只负责对各单位的人事工作监督和指导)及县人事局备案。

三、辞聘(即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聘人提前15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受聘人员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经过学校行政会讨论后做出是否同意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答复;

(三)受聘人员交申请后,聘用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否则视为旷工;

(四)受聘人员在受聘单位同意终止(解除)后,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五)聘用单位将收集《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各一式四份,分别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单位、县教委及县人事局。

四、被解聘或辞聘人员自被解聘或辞聘的次月停发工资

第5篇

所谓提前介入,是指律师在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中,接受聘请或者委托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担任咨助或者辩护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依法执业的行为。它包括侦查介入和起诉介入。其中立法的目的:1?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2?与国际刑事诉讼惯例接轨,更好地贯彻“辩护原则”,落实《律师法》。

所谓侦查介入,是指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受犯罪嫌疑人聘请,以咨助律师之身份介入刑事案件的执业行为。其主要特征为:1?其身份只是咨助律师;2?其咨助对象只是犯罪嫌疑人;3?其介入的程序只是侦查程序;4?其介入的案件只是被侦查的公诉案件。

关于侦查介入的书面受聘形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书面形式,应当是《刑事咨助聘请书》,由此可见律师侦查介入时的法定身份只是法律咨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侦查介入的职责范围应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代理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综上,显而易见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程序是有法律制度保障的,那么律师在正式介入侦查程序的期间标志是什么呢﹖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如果在侦查卷中有首次讯问笔录,方可办理律师聘请手续,对于先被讯问而后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应以首次讯问后为标志;对于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未被讯问的,应以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为标志。

法律为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当中为何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程序显得困难重重呢﹖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在现当今的司法体制中没有一个中立的司法机关介入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又不高,侦查机关剥夺律师的会见权是常有的事,而律师却连自身合法权利被剥夺都往往告状无门,到侦查机关的上级部门反映那等于就是与虎谋皮;二是侦查机关向来不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自然也就不注重保护律师的会见权了。要解决好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完善关于会见手续方面的制度,才能切实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

所谓会见权,是指受聘请律师对已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询问的权利。《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要会见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关会见手续。关于会见手续,目前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尚未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时应同时持有《刑事咨助聘请书》、《会见证明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即盖有侦查机关公章的证明信函或者在《会见证明书》上的签章。

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在会见手续中如何设置侦查机关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既然律师有会见权,自然侦查机关就有配合律师行使这一权利的义务,侦查机关的义务就表现在批准手续上,而经笔者调查,各侦查机关在批准手续上并无统一的、严格的做法,有的是盖有侦查机关公章的证明信函,有的是在《会见证明书》上的签名,还有的是批条,批准会见做法形式不一,这就容易使事情拖延不办从而无法保障律师通过完善的会见手续来实现会见权。所以,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设置侦查机关在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案件中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从而明确确定侦查机关在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设置受理申请登记制度,就要设计统一的受理申请登记表。登记表的内容包括:1?律师方面的信息,即《刑事咨助聘请书》、《会见证明书》和《律师执业证书》的信息;2?犯罪嫌疑人方面的信息,即所涉嫌何罪及现拘押的场所;3?侦查机关方面的信息,即主要是侦查机关登记签收申请栏。关于申请登记表,首先应明确此间的侦查机关的权利不是批准权,否则有违《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会见权的相关规定;其次应明确受理申请登记表的性质是侦查机关对律师提出申请的回证,作为律师已提出申请的依据。

建立侦察机关在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案件中的受理申请登记制度,意义有如下几点:

一、明确侦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如前文所述,既然律师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此侦查机关就有配合律师实现会见的义务。通过立法可以明确侦查机关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减少侦查机关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二、确认律师申请提出的依据。实践当中侦查机关在这方面多有拖延甚至不作为,法律规定“应当48小时内安排会见”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有了受理申请登记可为确认律师提出申请提供依据。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拓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充分发挥南京地区的有利条件,促进我市民间劳务出国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劳务输出是指以下两类情况甲类:由本市公民通过民间渠道自行对外联系聘用单位(下称聘方),并由聘方负责办理入境手续形成的劳务输出;

乙类:由中国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聘方签署聘用合同,并组织人员持因私护照出国形成的劳务输出。

第二章  民间劳务输出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民间劳务人员(下称应聘者)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南京地区常住户籍,聘方需要聘用,我市又能派出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应聘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承办民间劳务输出的机构

第五条  中国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南公司)负责承办我市民间劳务输出业务。

第六条  经国家经贸部批准对外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单位如要求承办该业务,须经南京市经贸委和南京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承办。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手续

第七条  属于甲类情况的民间劳务输出,申请程序和手续如下:

(一)应聘者应取得有效的聘用书,提交所有必备的文件,向中南公司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劳务聘用合同应送交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或由当地具有法律地位的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也可委托中南公司通过有关途径代为认证。

(三)中南公司收到经认证的聘用合同后,与应聘者签订经济合约,并经南京市公证机关公证。

(四)应聘者按照经济合约的要求办理履约担保证书,交纳有关费用,持出国人员审查表,与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办理正式手续。

(五)中南公司负责办理应聘者出国护照、签证和其他有关手续。如聘方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申请者必须亲自办理签证,可将护照交应聘者前往办理。

(六)聘方办理应聘者入境、居住、劳动许可证等手续,并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向中南公司缴纳准备费以及为应聘者订购南京至目的地的机票。

(七)应聘者在上述手续办妥之后,自行办理户口临时注销手续和粮油供应注册手续,并领取出境证及时离境。合同期满回国后,中南公司出具证明予以恢复户口和粮油供应关系。

第八条  属于乙类情况的劳务输出,其申请程序参照持因公护照出国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费用

第九条  中南公司向聘方和应聘者分别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收费的标准和收费方式根据不同情况由中南公司同聘方或应聘者分别商定,以合同的形式明确。

第十条  应聘者向中南公司一次性缴付手续费,以办理国内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应聘者是在职人员的,由中南公司将聘方缴付管理费的一部分转给应聘者所在单位,用于应聘者在合同期内所在单位的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应聘者本人在国外期间一般不再享受国内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六章  管理及其他

第十三条  中南公司负责应聘者出国前的外事教育和国外有关情况的介绍。

第7篇

一、《人才居住证》申领条件

凡外地来我市工作,不改变其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院校大专学历且属于年度《*人才开发专业指导目录》中需要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有普通院校中专学历且属于年度《*人才开发专业指导目录》中紧缺专业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员

(五)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或急需人才。

二、《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员待遇

(一)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以及我市科技人员享有的相应政策

(二)可以参加公务员招录。经我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通过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三)可以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四)其子女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五〉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可以不转移,如在我市离退休,应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离开我市时,我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我市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其出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证明,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可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八)可以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帐户,享受我市的同等待遇。离开我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手续

(九)在我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须出国(境)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因私出入国(境)证件

(十)可以购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为其所购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牌号,并按有关规定申领驾照

(十一)可以为随同来我市的配偶申领《人才居住证》,并享有相应的待遇

(十二)符合落户条件、愿意取得我市户籍的,可以落户。

三、《人才居住证》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申领人员填写的《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及其近期免冠照片

(二)申领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书

(三)申领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及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在我市的居住证明

(六)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七)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居住证》办理程序

(一)市人事局自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发放《人才居住证》,《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1年、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个人或用人单位凭《人才居住证》办理相关事项。

(二)《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员因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三)《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满,需延期办理新证的,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办理换证手续。

(四)《人才居住证》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五)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或解聘后,由聘用单位负责收回《人才居住证》,送市人事局归档。原持证人持市人事局开具的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第8篇

关键词: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报告或文献,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有:1983年《国家处于危急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1986年《以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棗卡内基教育和经济论坛工作小组关于教师专业的报告》和“霍姆斯协会”的报告书《明天的教师》,90年代初布什政府和克林顿政府接连的指导全美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棗《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等等。几乎每一份改革报告都对美国现有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学质量提出了批评。因此,为确保教师队伍的优良素质,提高教学质量,美国许多州相继都对教师聘任制度进行了改革。本文就改革后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设计与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说明,主要包括教师资格认证、聘任、聘约、聘期四项议题。除了州法规定内容外,也援引了部分相关司法判例,以深入了解美国教师聘任法制。

一、教师资格认证

根据联邦美国宪法规定,公立学校的管辖权属于各州政府,原则上,州立法机构通过法律规定本州内教育运作的基本方针,再交由州教育委员会、州教育厅、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执行,教师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与运作都按照此流程进行。因此州政府与州立法机构具有教师评定与核发教师证书的权力。在美国,教师是以专业被聘者的身份出现的,教师资格证书是得到州教育部门承认的现存的最低限度水平的资格证明,是申请教师职位的必要前提,美国各州政府都根据其需求,在相关州法中自行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认证要求。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在申请之初必须先具备参加州认证的基本条件,然后参加州的认证,经评估通过之后,可以获得教师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和进修,原证书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时,为了更换更高一阶段性质的证书,则可参加换证性质的第二次认证。

(一)初任教师资格认证

虽然州情不一,但各州法律对申请初任教师资格的规定还是大致相似的。一般欲取得教师证书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在十八岁以上;2.良好的品德;3.非酒精中毒或使用者;4.经州政府认可的大学院校或机构毕业者;5.经州教育委员会认可完成师资培育课程者;6.必须为美国公民或正在申请公民资格者;7.必须签署忠诚宣誓书;8.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考试(如NationalTeacherExamination),及格后才能向州政府申请教师证书。

另据“全美各州师资教育和认证主管学会”对有关各州初任师资认证申请条件的调查发现:除要求具有学士学位外,全美各州相当重视教师知识、技能和良好的品德。其中何谓良好的品德,各州的立法多半未详细说明,除了列举几种罪名外(如犯),多半将解释仲裁的权力赋予州教育委员会。在Bayv.StateBd.ofEduc案中,一个抢劫犯牢狱期满后学完所有规定的师资课程,申请教师证书时被拒绝,上告法院后,俄勒冈最高法院认为州教育委员会将其前科列为品德的考虑条件是恰当的。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各州详细规定了参加师资认证的人必须学习的学科及其相关学分等事项,前者大致涵盖教育基础知识、学校行政、课程和教学评估、班级经营、教师专业发展五类。后者则考察一些通识学分或特殊课程学分。申请者的品行也是考察重点,特别是在道德和身心健康方面。

(二)合格教师换证资格认证

初任教师通过第一阶段的考验,历经一段时间的实习教学之后,接受第二阶段的合格师资认证。该阶段重点考评申请者的实习、年资、聘任证明、通过评估等五个方面,各州特别重视教学资历,一般必须具有2?年的教学资历才能参加第二次认证。此外,有些州规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修完规定教学进行学分时间量并通过学区评估才可以参加。

以得克萨斯州(简称得州)为例,该州教育部的教育人员培育和认证司负责本州的师资评定事务。另外也成立了标准委员会负责测评师资评定系统绩效、确立课程认可纲领、建立评定体制等事务的研究工作。该州通过制定得州教师认证测验(ExaminationforCertificateofEducatorsinTexaa)以及对学完职前教育的人实行在职表现评价(on梩he梛obperformanceappraisal)来确保师资素质。另外还在1994年建立了得州教师精熟标准(ProficienciesforTexasteacher),这包括了学习者中心知识、学习者中心教学、学习者中心理念、学习者中心沟通、学习者中心专业发展等五类标准,并据以建立专业本位的师资认证系统。在建立专业本位系统方面,州内各大学设立小组,研讨认证时参加者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发展相关标准纲要和评价工具,开发新师资培育课程的内容。

(三)教师证书内容及相关约束

教师资格证书的数目因州而异,最少的为一种,某些州则多达七种,但大部分还是采取两到三种。在加州,州教师资格认证共分五个阶段,即教师先后可获得五种不同的证书:1.毕业师资职前培育课程结束后,准备初任教师之时;2.初任教师完成实习后再参加第二阶段评估,以成为正式合格教师之时;3.合格教师准备取得担任另一学科合格教师资格之时;4.合格教师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准备换发新证书之时;5.合格教师转至其他州服务,准备具有在该州继续担任教职的资格之时。

纵观各州规定,教师证书可按照:(1)有效时间,(2)职位(如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学校图书管理员),(3)专长领域(如英文、数学、体育),(4)年级(小学、初中、高中)等因素进行分类。各州在名称上有所差异,但均坚持执教某学科者必须拥有该领域的教师证书。如果地方学区违背法令,聘请未持有规定教师证书者执教,州政府有权停止对其的经费补助。

原则上,教师证书在各州多被视为是“执照”性质的文件,而非州政府与个人间的契约。它只代表个人达到了州所规定为人师表的最低标准,并非就业的保证。换句话说,已经持有教师证书的人并不一定能找到教职,负责聘任的地方学区可根据其需求另附加其他条件招聘教师。申请者不能因为拥有教师证书,就排斥地方学区的特别要求。

州政府核发教师证书的同时,也具有撤回教师证书的权力。基本上,地方学区可以决定延聘、解聘、不续聘的事宜,但教师证书撤回的权力则在州政府。由于证书撤回的影响重大,往往代表该教师今后不能在该州再担任教师,因此各州均在相关法令中规定撤回证书的理由,并由州政府所组成的委员会根据个案加以解释,其中尤以不道德、违反聘约、不胜任与不服从最为严重。如果当事者不服,可上告法院进行最后定夺。个案不同,最后的裁定也有所差异。

二、教师聘任条件

根据各州的法律,教师证书的核发由州政府负责,然而聘任的相关权限则在于地方学区。各学区可按照自己的需求,延聘具有合格证书的教师。只要其规定不违反宪法的公平原则,法院基本上尊重地方学区聘任教师的权利。聘任教师的决议须由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集体做出,个别委员或教育局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州甚至规定聘任教师会议的时间或形式,违反者则决议无效。在某些州,由教育局长负责推荐人选,委员会可以参考,但不受其名单局限,委员会拥有绝对权力。

纵观各州地方学区的规定,聘任条件除了必须具有教师证书外,主要还有以下五种规定。

(一)健康状况

作为一位教师,身心健康极为重要。教委会有权在聘请教师时,对健康做出规定。除了一般的检查外,教委会得视情况要求做身心相关的检查,其目的是为保护儿童的安全。比如在JonesV·Jjenkins一案中,法官认为教委会有权要求校车的随护教师做吸毒检验,认为这与学生的安全密切相关。

(二)居住地

部分地方教委会规定只有居住于本学区内的教师才能被聘任,认为教师住在学区内,比较能关心社区事务,并且缴纳税款支持办理中小学教育。此项要求引起不少争议,反对者认为这违反了宪法保障的迁移自由。对此,法院原则上认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地方教委会有权要求聘任的教师居住于学区。但同时规定此项住居要求必须公平和无歧视地适用于每一位受聘任者。印第安纳州为避免争议,干脆在州法中明文规定地方教委会不得提出此项要求。

(三)必须专职

为使教师能全力投入工作,部分地方学区规定教师不得在外工作或兼职,否则即面临解聘或不续聘的处分。法院基本上认同此项要求,认为其符合使教师全力投入工作的目标,但却指出专职要求必须以非歧视性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受聘任教师。

(四)接受评价

教师评价是当前美国政府与多数地方学区教委会用以确保教学品质的措施,评价结果一般会作为聘任、迁调或是决定工资的参考。各州对于教师评价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以法律规定,有的则以行政命令加以规范。有的州规定极为详尽(包括评价的时间、程序、人员、标准),有的仅简单地规定地方学区必须进行教师评价。原则上,如果州未加以详细规范,教师评价的实施则由地方学区负责。学区教委会必须拟定评价的程序,由教师代表、专业人士组织实施。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评价过后要给予受评者改进意见和提供改进机会。地方学区若不加以遵循,即使发现教师不胜其职,也不能自行处置。在Lipanv.Bd.ofEdu.ofCountyofHancock案中,法院驳回学区教委会不再续聘评价不佳教师的决定,原因在于它并没有提供教师改进的机会,程序上并不合法。

(五)接受分派

根据教师所拥有的证书与聘约内容,教委会有权安排和分配教师工作。拥有小学教师证书的受聘者,不得任意要求要教哪个年级,或是何种学生。有一个前提是教委会的安排必须符合客观与非歧视的标准,且不得违背聘约的内容。此外,根据法律,教委会对教师降职使用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而法院判定是否为降职的标准多半集中于工资、责任或是身份地位是否降低。在Smithv.Sch.Dist.No.18案中,一位指导学校乐队的音乐教师,被调到乡下一所规模小、不分年级、而且没有乐队的学校,法院认为这属于降职使用,教委会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这样做。

三、教师聘约

依照美国的相关法令,聘约是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与教师之间所签订的工作契约,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工作关系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聘约除了符合州法和州行政命令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一般契约的基本要件,现分述如下:

(一)合法的当事人

签约的双方必须合格,否则就视为无效。如上所述,学区教委会是经法律确认的契约当事人。同样的,按照州法规定,没有特定教师证书或是年龄不足者,没有签约的能力。即使签署,也视合同无效。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此为契约内容的主题。按照规定,学区教委会乃是惟一具有资格与教师签订聘约者。合同表明学区教委会愿意提供特定工作给受聘方,同时说明聘约期限和要求的工作内容与责任。并规定受聘方付出劳务后,聘方应提供的薪水金额、福利、进修机会及其补助等。教师聘约还包括任何相关州法律的规定,诸如那些关于教师任期和辞退程序的规定。此外,合同也包括合同签署时学区教委会已采用的任何规章和规定。如果教师同意遵守学区的所有或特殊规章和规定的声称或特别声明,那么教师聘约还应该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纳的规章和规定。

(三)合法形式

多半州的法律要求教师聘约按符合一定规范的书面形式签署。教委会在做出通过决议后,必须将聘约内容以文字形式详细载明,否则即被视为不完整而失去效力。教委会必须正式开会并以多数表决通过聘约,否则即视为无效。在Minorv.SullyButtesSch.Dist.案中,法院判定即使教育局长与教委会主席已同意续聘一位教师,却并不代表聘约已经成立,教委会有权事后不予承认,并做出不续约的决定。

四、教师聘期

根据期限的长短,美国教师聘约可分为定期聘约和长期聘约两种。顾名思义,定期聘约有一定的期限(大约为一年或两年),期限届满,学区教委会具有是否续约的决定权。如果决定不续约,除非州法有规定,并不需要说明理由,教师也不得有异议。然而,如果在聘约存续期间,教委会要解聘教师,那么法院认为必须具备某种程度的正当程序,至少需要包括解约通知、解约事由的通知以及举行听证会。定期聘约教师可以加强学校教学人员的流动,活跃学校人事氛围。

长期聘约提供教师长期任职的基本保障,确保优秀教师的稳定,维持教育系统的良性运转。各州均在州法中对长期聘约的性质和对教师的保护加以规定,除非教师触犯州法的解约条款,学区教委会不得任意将其解聘或不续聘。要取得长期聘约,教师必须按照州法服务一定年限。在麻州,其年限至少为三年。在此期间,教师拥有定期聘约,学区教委会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续约。三年之后,综合教师三年的成就,学区教委会判断他是否具有长聘教师的资格。按照规定,州立法机构规定长期聘约的年限、资格和申请程序的,教委会不另立条文。长期聘约保障了教师的基本工作权,但并不代表是打不破的铁饭碗。只要教师触犯州法所规定的解约条款,教委会仍可依法加以解聘或不续聘。此外,教委会也拥有分配职位的权利。长聘教师与定期聘约的教师并没有上下之分,除在州法或是聘约中规定的项目之外,教委会不应给予前者福利上的特权。在部分学龄儿童减少的地方学区,长聘教师也会因学校规模缩减而失去工作。

五、美国中小学教师认证与聘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美国各州政府建立了完备的教师资格认证法律,使得认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虽于2000年9月了《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但制度本身以及近年来的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都没有规定教师资格申请者所应具有的课程门类及学分要求。实践中虽然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素质进行了考核,但对取得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要求不高,制度实施的目的未能落实到严格专业标准、加强教育专业训练上来。只解决了教师队伍的录用“人口”问题,没有和继续教育、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起来,对教师职业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激励。因此今后的任务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尽可能予以细化。

(二)完善配套措施

要真正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严格落实,提高教师素质,全面优化教师队伍,还要对教师资格制度的权利组织做严格的规定,教师资格的认定、考核、聘任以及任职后的评定等环节上都应努力做到严格、公正。应打破僵化的教师人事制度,放宽制度规定,使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同时针对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允许不同地区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另外与教师队伍建设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教师聘任制、教师考核、教师职务、教师职前培养与继续教育等各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

(三)增加聘约的规范性

从本质上讲,我国目前实施的教师聘任制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对照国外高校较为完善的合同化聘任关系,我国现行的教师聘任合同尚不完善,表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合同形式不太规范,内容相对简单,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等。如条款过于概念化、简单化,普遍缺乏详细的合同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理条款;校方权利和教师义务较为详细,教师权利和校方义务则较为薄弱。学校和教师都无法把合同真正当作维权的法律武器。

为逐步完善我国中小学聘任制度,借鉴美国经验,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重视聘任合同签订的组织机构建设;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并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体系和模式,提高合同履约率,切实维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学校与教师都要增强合同意识,并建立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明确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聘任合同动态管理,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合同,使聘任合同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增强聘用模式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基本是全职聘用和终身聘用等单一的聘用模式,缺乏必要的弹性和灵活性。大学生毕业到岗后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如没有重大过错就端上了“铁饭碗”,形成“职务、职称不分,职务与职责分离,评职称就是评待遇,能上不能下,职务终身制”的怪圈。美国聘期的多样性给我们提供的思路是:应将灵活的聘任形式与严格有效的履职考核手段结合起来。依照聘约,经过多次聘期和选择后,对部分优秀教师实行长期即无固定期限的聘用,以利于教师集中精力做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同时要努力建立一种有长期和短期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结合的教师聘任新模式,进一步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参考文献:

[1]丁文珍.美国教师聘任状况研究[J].教育科学,2002,(6).

第9篇

根据《*县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暂行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调动和应届毕业生分配工作,经研究,对2009年中小学教师调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分配

对高校毕业生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严把教师入口关。通过公开招考聘用的毕业生,高中的分配在县城高中任教,初中和小学视学校需求,由教育局公布学校岗位后根据招聘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先*年12月招录,后2009年5月招录)的顺序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岗位,毕业生分配到农村初中、小学任教的,服务期满三年方可参加县城学校竞聘。

二、教师跨县调动或转行

除组织调动外,教师要求外调或转行的,必须于5月31日前向县教育局人事科上交签署学校意见的调动申请(同时上交辞职申请书),经局党组研究后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若对方接收不了,必须于7月31日前告知县教育局,否则不予保留原岗位。若在9月1日学校开学前申请人既不能办理调动手续,又未到学校上课的,由县教育局给予办理辞职手续,并将其个人档案转县人才交流中心。

三、农村中小学教师调入县城学校任教

农村中小学教师调入县城初中、小学任教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普通话等级证书和符合规定的学历要求,所学专业或现任教学科要与需求的学科相符,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专业课教师不能参加其他学科的竞聘。调入高中任教的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所学专业与需求的学科相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根据县城学校师资的需求情况申请参与竞聘:

1、在本学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制考核中,考核分(教龄分除外,下同)位居本校(或本乡镇同类学校,下同)前50%的中学、乡镇中心小学、辅导小学、村校教师;考核分位居前70%的中小学班子成员。

2、*年参加丽水师专小学英语培训班的教师,符合第一款条件的,可以参加小学英语或其他学科的竞聘。

3、全日制本科毕业的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专业教师,符合第一款条件的,可以跨学段参加竞聘。

4、经县教育局同意,校际之间借用半年以上、法定产假及脱产参加“领雁工程”培训的教师,其聘任制考核成绩视同前50%,可以参加竞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在申请工作调动时,可根据县城学校的需求,由县教育局党组直接调配。

1、农村中小学校长配偶申请工作调动,按中小学督导办法执行。

2、市级学科带头人和省级教坛新秀,本学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制考核成绩位居本校前20%,且其配偶本学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制考核成绩位居本校前50%。

四、县城中小学教师跨学校调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根据学校的需求情况申请跨校调动,并参与县城学校教师竞聘。

1、原校任教满三学年。

2、*学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制考核成绩位居本校前30%。

3、必须符合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县城学校教师竞聘办法

根据教师笔试成绩,本学年所任教学科教学成绩或教学能力测试、技能测试成绩,其他量化考核分的综合成绩择优录用。

(一)抽测学科:

1、教师笔试成绩50%。其中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占30%,本学科专业知识占70%。

2、本学年所任教学科教学成绩30%。详见《2009年中小学教师进城竞聘抽测学科教学成绩得分计算办法》。

3、其他量化考核20%。详见《2009年教师进城竞聘量化考核表》。

(二)未抽测学科:

1、教师笔试成绩40%。其中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占30%,本学科专业知识占70%。

2、教学能力测试或技能测试40%。

3、其他量化考核20%。详见《2009年教师进城竞聘量化考核表》

六、农村教师跨乡镇学校调动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根据学校的师资需求情况申请调动:

1、在本乡镇学校工作三学年以上。

2、*学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制考核成绩位居所在学校前50%。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符合规定的学历要求。

(二)*学年教师聘任制考核成绩达不到前50%,但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党组研究,可在条件相当的学校间进行调动。

第10篇

2009年全国共办理首次注册83人,延续注册470人。其中,有个别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需要进行注册的棉花质量检验师,对注册政策缺乏了解,对办理申请注册的时限重视不够,为了避免出现因此类情况造成注册遗漏现象的发生,各地受理机构具体工作人员,不辞辛苦,付出了大量额外的劳动,通过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及时提醒符合注册人员按时办理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切实维护了执业棉花质量检验师的权益。

按照《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和《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棉花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也不得从事应由棉花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也就是说未经注册的棉花质量检验师,不得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对于那些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若要再次取得执业资格,须重新报名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因此,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放弃或不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注册规定办理注册,不仅不能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失去了执业资格,而且,因工作性质要求,有可能面临重新报名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选择。下面,将就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应具备的条件和办理注册的程序两大方面,谈19个问题。

问题1:我国有哪些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要求的规定?

强调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要求的主要规定有《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499号)、《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质检人[2002]176号)。

问题2: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是否必须申请注册?

国家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棉花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也不得从事应由棉花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因此,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问题3:首次申请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应具备什么条件?

首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棉花质量检验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棉花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

(4)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5)申请注册时年龄未满65周岁。

以上的条件中,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是申请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基本前提条件。遵纪守法,遵守棉花质量检验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棉花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是申请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前提条件。对于基本条件大家不难理解,也无需多作赘述。那为什么说后4条是申请注册的重要前提条件?这是因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检验报告的;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历来为我国法律所不容。对那些脱离棉花质量检验师工作岗位,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棉花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满两年、在棉花质量检验中造成重大失误、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等其他行为,也不能办理注册。另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单位应对棉花质量检验师的执业业绩进行考核。

问题4:申请首次注册,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首次注册申请。

问题5:在规定的受理注册期间,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可以。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者,确因其他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注册,可以委托人代为办理,但是,人必须持委托书方可提出注册申请。

问题6:申请首次注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首次申请注册者,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好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需要提醒申请者注意的是,申请者必须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192.168.1.9/lists/mjszgks/glbf/_uploads/附表1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申请表.doe

问题7:申请延续注册,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执业棉花质量检验师在持有的注册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问题8:申请延续注册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延续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棉花质量检验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棉花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

(4)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5)申请注册时年龄未满65周岁;

(6)上一注册期内接受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或规定的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7)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问题9:如何取得继续教育证明?

我国对执业棉花质量检验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执业棉花质量检验师应当按《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质检人[2002]176号)的有关要求,定期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证明是申请延续注册时的必备条件之一。

棉检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下列形式作为计算继续教育累计学时的依据:

(1)参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举办的棉检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参加国家质检总局及中国纤维检验局举办的与棉检师继续教育内容相关的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

注册棉花质量检验师2010年继续教育培训班已经分别在新疆及江苏结业两期,从6月开始还将分别在山东、河北、湖北及河南举办,需要参加培训的注册棉花质量检验师可提前安排好时间,做好参加学习的准备。

问题10:不能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累计学时,是否可以用论文或专著作为继续教育证明?

可以。但是要符合《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此所作的具体规定。

《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棉检师在注册有效期内,确因客观原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累计学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累计学时。

(1)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棉花质量检验有关专业著作中,单独完成3万字以上撰写工作;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棉花检验专业论文;

(3)应邀参加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棉花质量检验有关学术交流会,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有3篇以上论文收入此类会议论文集;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经市卫生局批准,在村卫生室协助工作的临时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四条市卫生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执业注册工作。未经注册,不得执业。

第五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证书,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的,可以向市卫生局申请执业注册,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第六条具有乡村医生证书,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含原卫生所、营利性医疗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持当地卫生院和村委会的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书,可以向市卫生局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以在村卫生室执业。

第七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注册后应在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变更执业地点必须向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与依法注册后的乡村医生执业范围一致。

第八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其他类别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申请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第十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所在镇卫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自动辞职或请假六个月以上未在村卫生室执业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七)因身体健康等因素间断执业超过6个月,或不能胜任村卫生室工作的。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的1.5‰的比例配备,2000人以下的村配2人,2000人以上配3人,最多不超过3人,出现岗位空缺后可及时调配。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实行聘任制。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聘任、调配工作由村委会及镇(街办)卫生院共同完成。原则上不得跨镇执业。

第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凡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资格,德才兼备,愿意扎根农村,服务农村卫生事业的对象,经卫生院和村委会考试、考核,报市卫生局审批,准予聘任到村卫生室执业,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二)因工作需要,村委会或卫生院可申请临时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医学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热爱农村卫生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考试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发给临时上岗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聘用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诊疗活动。有效期内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可以续聘。

(四)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退出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因政策性因素推迟享受退休待遇的,执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人社部门核定的延期时段。超龄乡村中医医师若确实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且身体健康,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卫生院考核并报卫生局审批备案,可在全镇村卫生室范围内由卫生院统一调度安排执业。

(五)凡村卫生室退出人员,由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卫生院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卫生局,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执业证书或临时上岗证。

第十四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工作简历、培训考核、执业行为记录等。

第十五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制度。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应记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或诊疗规范、技术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等。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作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六)认真宣传和执行新农合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七)按要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应当服从市卫生局的调遣。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执业规则:

(一)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二)从业人员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三)执业活动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

(四)处方用药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不得超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限定的范围;

(五)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镇(街办)卫生院、市卫生局报告。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市卫生局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各镇(街办)卫生院组织好辖区内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由镇(街办)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培训学习和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定期考核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镇(街办)卫生院具体实施。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市卫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执业证书。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三条长期在村卫生室努力工作,尽职尽责,关心、爱护患者,事迹突出的,由市卫生局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市卫生局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过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及其它应急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五)未在规定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的;

(六)未经乡镇卫生院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达1个月以上者;

(七)伪造处方、骗取和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市卫生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卫生局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变更执业地点,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市卫生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12篇

一.本离职所指情形如下:

1.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2.聘用合同未到期而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并获批准

3.被事务所辞退

二.员工离职应提前30天向主任/行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主任在书面申请上签字同意后报行政办公室存档。

三.自员工提交申请时起,行政主管应指派相关人员协助进行案卷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律师申请离职的,应向行政办公室提交案件进度情况表(列明已结、未结)。行政办公室对该律师提交的案件进度情况表进行核实。

1.已结已归档案件:由行政主管指派人员进行核实查询。

2.已结未归档案件:由行政主管告知律师限三日内将案件归档并指派人员协助;

注意:案件是否已结,除向主办律师核实签字外,有必要向当事人进行核实(电话、邮件)。

3.未结案件:委托人自愿由调离律师继续代理并同意调离律师将案件转到调入所的,由调出所、调入所和当事人签署三方协议,案件分配的提成不予退还;委托人不愿由调离律师继续代理的,调离律师要退还全部提成,由事务所指派其他律师继续代理,合同进行相关更改。

五.出纳和拟离职员工进行财务清结工作,双方签署财务清结书。

六.离职员工若在事务所上保险,人事档案存在事务所户头的,由所内负责该项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减员及办理调出工作。

七.收回事务所大门钥匙,图书,企业邮箱,员工守则等所内财产。

八.在财务、业务都已结清的情况下,由行政主管将情况报告主任并由主任在离所人员审批表上签字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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