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7 14:17: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投资法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投资投资法
一、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术、信息、交通和通讯迅猛发展的今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扭转的世界里,谁拥有知识,谁就拥有一切,哪个公司拥有最先进的技术,该公司就是最具竞争力的公司,哪个国家能够拥有最前沿的技术,该国就是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借助国际投资谋求技术垄断和运用技术垄断进而加强和维护竞争优势,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竞争的重要策略。在发达国家已经率先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的情况下,技术成为获得垄断、维护垄断、打破国外垄断、取得国外垄断的最重要的条件。因此,知识产权在当今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中就处于极端重要的地位。
中国知名国际投资法学者余劲松教授在论及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曾精辟地指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若未作为投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无论海外投资企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若对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其技术就有被竞争者自由和无偿取得的风险,它们当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资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低成本地复制出口。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1](P329-330)
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一个跨国公司越是有能力开发新技术,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开发新市场和占领新市场;越是有能力通过含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投资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国际垄断地位,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竞争——投资模式。可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对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主要表现为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知识产权投资在未来国际投资竞争中将占据主导地位。
从国家经济竞争的角度来看,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竞争优势的转变,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发达国家渐渐失去了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它们所保有和仍在不断加强的是高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①,这种优势的发挥和保持乃至加强,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②。过去几十年来,知识产权的假冒和盗用已经给发达国家经济带来严重影响。仅以美国为例,商业性仿冒、版权和工业设计的侵权和其他的知识产权侵权的狂潮已经严重影响了美国在发明创造方面的比较优势[2](P368).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仅在1986年,美国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因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就在430亿美元到610亿美元之间,而其中通过平行进口渠道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0亿美元[3](P309)
知识产权侵权往往会使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的诸如避免关税障碍、降低生产成本、直接占领海外市场的优势在瞬息间荡然无存。对于高新技术投资,情况尤为严重,因为这些产品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可以被轻易地仿制和假冒。举例而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被掩膜的三维立体集成电路原件布局图,其设计极其复杂,投资巨大,但这种布图设计却可以轻易地通过拍照等手段复制。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昂,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使跨国投资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因为,这些投资在东道国形成成品进入东道国当地市场时,虽然没有关税阻挠,有东道国各种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从而使产品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低于在母国的生产成本,但是,作为高新技术产品,产品的研制开发费用不会降低多少,而且还面临着培训当地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的负担、适应当地消费者需求等许多新的困难,因此,实现高新技术投资的高利润并非易事。但是,一旦产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强有力的当地知识产权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资者的产品不但难以进入东道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就是东道国当地市场也难以保住。
二、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入国外资法中的地位
资本输入国为保护和管理外国投资,通常制定一些关于外资的法律,对于外资的准入及投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税收及优惠、原本及利润等合法收入的汇出、征用、国有化及补偿、企业自的保障及投资争议的解决等作出规定。这些法律往往被称为外资法。广义的外资法除了专门的外资法以外,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外国投资的规定,如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海关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国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不仅要借助专门的外资法,还要借助于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向性立法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
为保护外资和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对外资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在中国,作为第一层次的立法规范,中国宪法规定了利用外资举办企业的形式,并规定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从而从根本上肯定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应该说,宪法保护的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所有形式的财产权,而不仅仅是那些现金资产和有形财产。
各国专门的外资立法,通常包括对外国资本构成(即外国投资的出资方式)的专门规定,往往对外国资本形式做广义的理解。为各国外资法保护和管制的外资形式,通常同时包括现金、有形资产、工业产权。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不少国家的外资法还有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各种管理性规定,涉及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条件、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权利担保、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作价等法律问题,从而为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方式投资创造了一个权利得以保障、权利的行使有明确引导的法律环境。
从各国外资政策的制定和外资法对外资投向的引导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在发达国家,虽然有些国家政府几乎不指明重点投资领域,或在把投资引向特定领域方面几乎不进行任何干预,而让市场力量有较大的自由来决定投资的性质与程度,但有些国家政府在指导外国投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对工业增长作长远规划,注意有系统地削减被认定是衰落的工业部门的生产能力,而把长远规划和支持集中在新兴的或在将来会具有较高增长和竞争潜力的领域。在法国,政府的工业政策重视把工业发展引到高级技术部门,支持发展诸如微电子产品、生物部门和宇航等尖端技术领域[1](P185-186).这些高新技术领域,外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较高,因而,产业政策必须得到投资政策的配合,而投资政策和投资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对外资的知识产权保护。
外资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依靠专门性外资法的简单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各种专门性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在外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当地法人,不论是销售产品,抑或正式设厂进行制造、销售产品,都须受到以保护专利权为代表的专利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制约。具体地讲,外国投资者必须掌握及了解其所进入的各国工业产权制度及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概况及其立法原则,这是确立项目抉择的前提之一[4](P133)。反过来看,只有一国拥有高度发达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体系,具备高度的知识产权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才能创造一个对外资,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具有强烈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三、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中的表现
作为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一直积极支持本国拥有高新技术、良好商誉、驰名商标和技术秘密的跨国公司通过国际投资占领国际市场、谋求超额垄断利润。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向来很高。以美国为例,该国甚至将促成其他国家对美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国在许多公开的和官方的场所明确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经济和整个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体系的重要性。早在80年代中期,美国官方就曾经强调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正"迅速成为一个在本10年和未来的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中的问题。"[5]自此,美国就一贯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贸易问题和投资问题。也正是基于此种理念,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就不仅被美国视为是一种传统观念中的对文化、科学技术财产的侵犯,而且应被视为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这种观念的形成和逐步被发达国家接受,也为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GATT多边谈判范畴奠定了理论基础,因为国际社会一直认为GATT是只解决贸易问题的。
为维护本国作为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跨国投资者的利益,发达国家往往运用自身强大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影响,不断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施加压力,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动用经济制裁和报复的手段。虽然发达国家不能直接干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但迂回地通过贸易制裁和报复的手段,的确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差的国家的压力,间接地促进和加快了这些国家在外资立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订立和改进以及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形成。
美国是通过国内贸易立法敦促外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国家。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该法增加的作为1974年贸易法的第182节(美国法典第19篇第2242节),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特殊301条款③。该款对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的重点国家(即所谓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作出了专门规定。特殊301条款规定,在美国贸易代表应确定对知识产权拒绝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的国家以及从上述国家中确定重点国家,贸易代表还可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美国的上述立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产生了一些重要影响,虽然这种做法遭到其他国家的激烈反对,也往往造成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摩擦。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从1989年以来,美国数次对中国运用301条款,使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协。1989年,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1年,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将中国从重点观察国升至重点国家名单,并威胁进行单方面贸易报复,双方谈判的结果是,中国承诺:加入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修改专利法和著作权、颁布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1994年,美国再次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国家名单开始调查,经过近6个月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宣称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法妨碍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宣布将对中国进行贸易报复,双方对峙的结果是,1995年2月达成中美知识产权协议,避免了一场重大的贸易战[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国没有被放进特别301条款中观察,有人因此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已经满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别301条款中观察了,但中国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况并非如此!美国在1996年以后,又出台了一个特别306条款,中国是在特别306条款里的观察对象。特别301条款规定,已经与美国达成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如果没有执行协议,美国就不用按特别301条款的规定,要多少天的观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马上就可以制裁,实际上比特别301条款还要来得快[7]。
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别301条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国知识产权水平,似乎与国际投资没有关联,但笔者认为,虽然我们反对借助经济势力滥用单边贸易报复的作法,反对将一国国内立法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的霸权行径,也反对不顾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两类国家之间立法和司法传统的差异,片面维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特殊301条款对美海外知识产权投资具有重大意义,这不仅仅因为美国强大的贸易力量和贸易制裁的威慑力,还在于美国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通过特殊301条款促成的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改善,对于美国高新技术投资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战后产生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的新形式,对海外投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都对所有形式的投资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各国对所承保的投资一般没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条件的投资,通常既包括投资者用现金、实物进行的投资和基于契约安排的权益投资,也包括用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进行的投资。可见,知识产权形式的投资得到了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应有重视和充分保护。
四、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体现
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投资,仅仅依靠各国的国内法还远远不够,因为国际投资具有跨国性,不仅涉及到私人投资者与他国间的关系,还涉及到投资者本国与投资所在东道国之间的关系。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贸易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如果不能得到东道国的支持与配合的话,是难以达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样,无论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和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投资者作出多少保护和鼓励的规定和承诺,投资者始终担心政策和法律随时可能发生的变化,因而,投资者难以仅仅依据东道国国内立法确立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投资条约关系,借助条约来加强国内法的效力,确立成员国相互之间的国际义务,无疑是帮助投资者更加持久和稳定的投资信心的重要手段。
双边的投资立法,从来就重视对投资者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最早出现的双边投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虽保护对象的重点在于商人而非工业投资者,但其中关于保护商人及其资产的规定所涉范围相当广泛,知识产权通常被认为是包括在资产范围之内的。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出现,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作为调整双边贸易关系的重要国际法手段的意义大减。条约保护对象的重点逐步转向投资者,其内容也开始更多地涉及国际投资保护。现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开始涉及众多的投资保护条款。其主要条款中,有不少是专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包括关于专利商标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有关科学和技术知识转让的保护等。
战后出现的大量的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既包含大量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如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政治风险的保证等等,也含有关于代位求偿、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内容十分详尽。在此类双边投资条约中,受保护的投资的范围通常比较广泛,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股份、可通过诉讼取得的财产权,而且包括知识产权和特许权。有的双边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权利的列举十分详尽,有的协议甚至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投资的政治风险防范,例如中英协定明确规定:投资者从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商誉中所得的使用费,中国政府应允许把当地货币兑换成可兑换货币进行转移。
重视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已经成为战后国际投资多边条约的立法趋势。晚近出现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贸易协定的多边条约,实际上也是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性质的条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自由贸易条约,开始采取三位一体的立法方式,即,在一个条约中同时规定缔约国之间多边贸易纪律、多边投资纪律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问题,从而大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多边的基础上同时推动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投资和知识产权贸易创造了良好的多边环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就设定了许多条款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④。这些专门条款,广泛涉及版权保护的范围、权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权利、版权所有者的精神权利、缔约权利、国民待遇;商业秘密的保护;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强制许可;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执行措施;例外规则等等。这种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投资、贸易自由化规则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对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甚至对日后的全球性贸易投资条约产生影响。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RIPs协议,更是集中体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多边立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高新技术国际投资的未来发展创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处处体现着人类追求知识产权更高保护标准的精神。该协议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标准方面都比以往知识产权公约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协议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程序及未公开的信息等,而且,不少为协议所保护的权利和标的,如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原产地标识、驰名商标、版权中的邻接权和租借权,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获得承认和保护,从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上的长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异。有学者认为,TRIPs协议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间建立了普遍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这一保护标准是不低的。同时,TRIPs协议将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有助于成员方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趋同和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五、结论
作为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最容易被侵占、盗用、复制的财产,此类产品的仿冒速度快、成本低⑤,极易造成对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害。因而,知识产权需要特别的保护。而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更是难以防范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就成为尤其重要的问题。所有的知识产权所有人都期望建立一个承认其权利并保护其权利顺利行使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国内法制度,也包括国际法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制度,应当就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条件、权利行使的规则、权利保护的期限、权利滥用的制止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侵权行为的制裁和知识产权执法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应当防止跨国界的侵权,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过保护技术革新和创造来促进投资,通过制约知识产权方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来鼓励竞争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未来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的顺利拓展以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普遍提高为前提,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是应当引起各国注意的问题。
注释:
①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比较优势的工业部门已经从传统的制造业转向远距离通讯、生物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产业。
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比较优势的发挥和加强,有两个主要的途径:一个是贸易途径,通过出售技术产品获利;另一个途径就是通过国际投资直接占领海外市场。
③欧共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追随了美国的作法,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类似的政策目标,即为了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欧共体保留采取单边行动的权利。
④有学者认为,NAFTA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基于乌拉圭回合缔结的TRIPS协议的基本规则,但其保护标准要高于TRIPS协议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且,美国并为将NAFTA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作为最终的保护标准,而仅仅作为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起点。SeeCharlesS.Levy&StuartM.Weise:TheNAFTA:AWatershedfor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TheInternationalLawyer,93Fall,Vol.27.No3,at672.⑤据报道,价值2万美元的信息容量最大的计算机光盘,其假冒产品在有的地区销售的售价仅为50多美元,而且难以与真品辨别真伪。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Z].法律出版社,1997.[2]SeeMarkLDamschrode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GATT:UnitedStatesGoalsintheUruguayRound,Vanderbilt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Vol.21,1988.[3]SeeGeorgeY.Gonzalez:AnAnalysisoftheLegalImplications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Provisionsofthe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34,No2,Spring1993.[4]姚梅镇。比较外资法[Z].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5]SeeIntellectualPropertyandTrade:HearingsBeforetheSubcomm.onCourts,CivilLiberties,andtheAdministrationofJusticeoftheHouseComm.ontheJudiciary,99thCong.,2dSess,at51(statementofHarveyE.Bale,Jr.,Assistant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1986).[6]左海聪,陆泽峰。国际贸易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7]郑成思。WTO与知识产权法研究[J].中国法学,2000年,(3):26.
ThePreliminaryAnalysisoftheStatus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in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投资投资法
一、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术、信息、交通和通讯迅猛发展的今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扭转的世界里,谁拥有知识,谁就拥有一切,哪个公司拥有最先进的技术,该公司就是最具竞争力的公司,哪个国家能够拥有最前沿的技术,该国就是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借助国际投资谋求技术垄断和运用技术垄断进而加强和维护竞争优势,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竞争的重要策略。在发达国家已经率先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的情况下,技术成为获得垄断、维护垄断、打破国外垄断、取得国外垄断的最重要的条件。因此,知识产权在当今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中就处于极端重要的地位。
中国知名国际投资法学者余劲松教授在论及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曾精辟地指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若未作为投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无论海外投资企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若对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其技术就有被竞争者自由和无偿取得的风险,它们当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资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低成本地复制出口。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1](P329-330)
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一个跨国公司越是有能力开发新技术,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开发新市场和占领新市场;越是有能力通过含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投资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国际垄断地位,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竞争——投资模式。可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对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主要表现为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知识产权投资在未来国际投资竞争中将占据主导地位。
从国家经济竞争的角度来看,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竞争优势的转变,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发达国家渐渐失去了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它们所保有和仍在不断加强的是高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①,这种优势的发挥和保持乃至加强,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②。过去几十年来,知识产权的假冒和盗用已经给发达国家经济带来严重影响。仅以美国为例,商业性仿冒、版权和工业设计的侵权和其他的知识产权侵权的狂潮已经严重影响了美国在发明创造方面的比较优势[2](P368).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仅在1986年,美国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因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就在430亿美元到610亿美元之间,而其中通过平行进口渠道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0亿美元[3](P309)
知识产权侵权往往会使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的诸如避免关税障碍、降低生产成本、直接占领海外市场的优势在瞬息间荡然无存。对于高新技术投资,情况尤为严重,因为这些产品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可以被轻易地仿制和假冒。举例而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被掩膜的三维立体集成电路原件布局图,其设计极其复杂,投资巨大,但这种布图设计却可以轻易地通过拍照等手段复制。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昂,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使跨国投资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因为,这些投资在东道国形成成品进入东道国当地市场时,虽然没有关税阻挠,有东道国各种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从而使产品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低于在母国的生产成本,但是,作为高新技术产品,产品的研制开发费用不会降低多少,而且还面临着培训当地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的负担、适应当地消费者需求等许多新的困难,因此,实现高新技术投资的高利润并非易事。但是,一旦产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强有力的当地知识产权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资者的产品不但难以进入东道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就是东道国当地市场也难以保住。
二、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入国外资法中的地位
资本输入国为保护和管理外国投资,通常制定一些关于外资的法律,对于外资的准入及投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税收及优惠、原本及利润等合法收入的汇出、征用、国有化及补偿、企业自的保障及投资争议的解决等作出规定。这些法律往往被称为外资法。广义的外资法除了专门的外资法以外,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外国投资的规定,如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海关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国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不仅要借助专门的外资法,还要借助于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向性立法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
为保护外资和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对外资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在中国,作为第一层次的立法规范,中国宪法规定了利用外资举办企业的形式,并规定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从而从根本上肯定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应该说,宪法保护的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所有形式的财产权,而不仅仅是那些现金资产和有形财产。
各国专门的外资立法,通常包括对外国资本构成(即外国投资的出资方式)的专门规定,往往对外国资本形式做广义的理解。为各国外资法保护和管制的外资形式,通常同时包括现金、有形资产、工业产权。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不少国家的外资法还有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各种管理性规定,涉及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条件、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权利担保、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作价等法律问题,从而为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方式投资创造了一个权利得以保障、权利的行使有明确引导的法律环境。
从各国外资政策的制定和外资法对外资投向的引导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在发达国家,虽然有些国家政府几乎不指明重点投资领域,或在把投资引向特定领域方面几乎不进行任何干预,而让市场力量有较大的自由来决定投资的性质与程度,但有些国家政府在指导外国投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对工业增长作长远规划,注意有系统地削减被认定是衰落的工业部门的生产能力,而把长远规划和支持集中在新兴的或在将来会具有较高增长和竞争潜力的领域。在法国,政府的工业政策重视把工业发展引到高级技术部门,支持发展诸如微电子产品、生物部门和宇航等尖端技术领域[1](P185-186).这些高新技术领域,外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较高,因而,产业政策必须得到投资政策的配合,而投资政策和投资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对外资的知识产权保护。
外资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依靠专门性外资法的简单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各种专门性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在外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当地法人,不论是销售产品,抑或正式设厂进行制造、销售产品,都须受到以保护专利权为代表的专利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制约。具体地讲,外国投资者必须掌握及了解其所进入的各国工业产权制度及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概况及其立法原则,这是确立项目抉择的前提之一[4](P133)。反过来看,只有一国拥有高度发达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体系,具备高度的知识产权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才能创造一个对外资,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具有强烈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三、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中的表现
作为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一直积极支持本国拥有高新技术、良好商誉、驰名商标和技术秘密的跨国公司通过国际投资占领国际市场、谋求超额垄断利润。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向来很高。以美国为例,该国甚至将促成其他国家对美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国在许多公开的和官方的场所明确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经济和整个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体系的重要性。早在80年代中期,美国官方就曾经强调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正"迅速成为一个在本10年和未来的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中的问题。"[5]自此,美国就一贯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贸易问题和投资问题。也正是基于此种理念,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就不仅被美国视为是一种传统观念中的对文化、科学技术财产的侵犯,而且应被视为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这种观念的形成和逐步被发达国家接受,也为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GATT多边谈判范畴奠定了理论基础,因为国际社会一直认为GATT是只解决贸易问题的。
为维护本国作为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跨国投资者的利益,发达国家往往运用自身强大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影响,不断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施加压力,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动用经济制裁和报复的手段。虽然发达国家不能直接干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但迂回地通过贸易制裁和报复的手段,的确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差的国家的压力,间接地促进和加快了这些国家在外资立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订立和改进以及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形成。
美国是通过国内贸易立法敦促外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国家。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该法增加的作为1974年贸易法的第182节(美国法典第19篇第2242节),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特殊301条款③。该款对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的重点国家(即所谓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作出了专门规定。特殊301条款规定,在美国贸易代表应确定对知识产权拒绝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的国家以及从上述国家中确定重点国家,贸易代表还可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美国的上述立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产生了一些重要影响,虽然这种做法遭到其他国家的激烈反对,也往往造成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摩擦。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从1989年以来,美国数次对中国运用301条款,使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协。1989年,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1年,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将中国从重点观察国升至重点国家名单,并威胁进行单方面贸易报复,双方谈判的结果是,中国承诺:加入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修改专利法和著作权、颁布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1994年,美国再次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国家名单开始调查,经过近6个月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宣称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法妨碍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宣布将对中国进行贸易报复,双方对峙的结果是,1995年2月达成中美知识产权协议,避免了一场重大的贸易战[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国没有被放进特别301条款中观察,有人因此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已经满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别301条款中观察了,但中国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况并非如此!美国在1996年以后,又出台了一个特别306条款,中国是在特别306条款里的观察对象。特别301条款规定,已经与美国达成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如果没有执行协议,美国就不用按特别301条款的规定,要多少天的观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马上就可以制裁,实际上比特别301条款还要来得快[7]。
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别301条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国知识产权水平,似乎与国际投资没有关联,但笔者认为,虽然我们反对借助经济势力滥用单边贸易报复的作法,反对将一国国内立法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的霸权行径,也反对不顾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两类国家之间立法和司法传统的差异,片面维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特殊301条款对美海外知识产权投资具有重大意义,这不仅仅因为美国强大的贸易力量和贸易制裁的威慑力,还在于美国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通过特殊301条款促成的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改善,对于美国高新技术投资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战后产生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的新形式,对海外投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都对所有形式的投资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各国对所承保的投资一般没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条件的投资,通常既包括投资者用现金、实物进行的投资和基于契约安排的权益投资,也包括用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进行的投资。可见,知识产权形式的投资得到了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应有重视和充分保护。
四、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体现
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投资,仅仅依靠各国的国内法还远远不够,因为国际投资具有跨国性,不仅涉及到私人投资者与他国间的关系,还涉及到投资者本国与投资所在东道国之间的关系。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贸易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如果不能得到东道国的支持与配合的话,是难以达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样,无论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和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投资者作出多少保护和鼓励的规定和承诺,投资者始终担心政策和法律随时可能发生的变化,因而,投资者难以仅仅依据东道国国内立法确立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投资条约关系,借助条约来加强国内法的效力,确立成员国相互之间的国际义务,无疑是帮助投资者更加持久和稳定的投资信心的重要手段。
双边的投资立法,从来就重视对投资者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最早出现的双边投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虽保护对象的重点在于商人而非工业投资者,但其中关于保护商人及其资产的规定所涉范围相当广泛,知识产权通常被认为是包括在资产范围之内的。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出现,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作为调整双边贸易关系的重要国际法手段的意义大减。条约保护对象的重点逐步转向投资者,其内容也开始更多地涉及国际投资保护。现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开始涉及众多的投资保护条款。其主要条款中,有不少是专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包括关于专利商标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有关科学和技术知识转让的保护等。
战后出现的大量的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既包含大量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如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政治风险的保证等等,也含有关于代位求偿、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内容十分详尽。在此类双边投资条约中,受保护的投资的范围通常比较广泛,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股份、可通过诉讼取得的财产权,而且包括知识产权和特许权。有的双边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权利的列举十分详尽,有的协议甚至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投资的政治风险防范,例如中英协定明确规定:投资者从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商誉中所得的使用费,中国政府应允许把当地货币兑换成可兑换货币进行转移。
重视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已经成为战后国际投资多边条约的立法趋势。晚近出现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贸易协定的多边条约,实际上也是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性质的条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自由贸易条约,开始采取三位一体的立法方式,即,在一个条约中同时规定缔约国之间多边贸易纪律、多边投资纪律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问题,从而大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多边的基础上同时推动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投资和知识产权贸易创造了良好的多边环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就设定了许多条款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④。这些专门条款,广泛涉及版权保护的范围、权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权利、版权所有者的精神权利、缔约权利、国民待遇;商业秘密的保护;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强制许可;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执行措施;例外规则等等。这种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投资、贸易自由化规则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对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甚至对日后的全球性贸易投资条约产生影响。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RIPs协议,更是集中体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多边立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高新技术国际投资的未来发展创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处处体现着人类追求知识产权更高保护标准的精神。该协议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标准方面都比以往知识产权公约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协议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程序及未公开的信息等,而且,不少为协议所保护的权利和标的,如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原产地标识、驰名商标、版权中的邻接权和租借权,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获得承认和保护,从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上的长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异。有学者认为,TRIPs协议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间建立了普遍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这一保护标准是不低的。同时,TRIPs协议将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有助于成员方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趋同和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五、结论
作为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最容易被侵占、盗用、复制的财产,此类产品的仿冒速度快、成本低⑤,极易造成对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害。因而,知识产权需要特别的保护。而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更是难以防范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就成为尤其重要的问题。所有的知识产权所有人都期望建立一个承认其权利并保护其权利顺利行使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国内法制度,也包括国际法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制度,应当就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条件、权利行使的规则、权利保护的期限、权利滥用的制止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侵权行为的制裁和知识产权执法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应当防止跨国界的侵权,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过保护技术革新和创造来促进投资,通过制约知识产权方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来鼓励竞争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未来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的顺利拓展以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普遍提高为前提,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是应当引起各国注意的问题。
注释:
①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比较优势的工业部门已经从传统的制造业转向远距离通讯、生物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产业。
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比较优势的发挥和加强,有两个主要的途径:一个是贸易途径,通过出售技术产品获利;另一个途径就是通过国际投资直接占领海外市场。
③欧共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追随了美国的作法,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类似的政策目标,即为了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欧共体保留采取单边行动的权利。
④有学者认为,NAFTA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基于乌拉圭回合缔结的TRIPS协议的基本规则,但其保护标准要高于TRIPS协议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且,美国并为将NAFTA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作为最终的保护标准,而仅仅作为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起点。SeeCharlesS.Levy&StuartM.Weise:TheNAFTA:AWatershedfor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TheInternationalLawyer,93Fall,Vol.27.No3,at672.⑤据报道,价值2万美元的信息容量最大的计算机光盘,其假冒产品在有的地区销售的售价仅为50多美元,而且难以与真品辨别真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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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eeMarkLDamschrode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GATT:UnitedStatesGoalsintheUruguayRound,Vanderbilt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Vol.21,1988.
[3]SeeGeorgeY.Gonzalez:AnAnalysisoftheLegalImplications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Provisionsofthe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34,No2,Spring1993.
[4]姚梅镇。比较外资法[Z].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论文摘 要:本文以跨国公司与我国国有企业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为论述的主线,分析了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认为,跨国公司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我国要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必须进一步引进跨国公司投资,同时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更好地利用国内外市场和资源。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引进跨国公司投资战略和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战略。
一、引言
西方学者对跨国公司的研究是从国际投资开始的,然而,在世界经济史中,国际贸易的历史远比国际投资悠久,国际贸易的理论也比国际投资的理论成熟得多。在国际贸易理论中,有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原理和被称为“赫—俄—萨模式”(H-O-S Model)的要素禀赋理论等比较公认的权威学说,而在国际投资方面的研究则较为薄弱。西方学者通常运用国际贸易理论来解释国际投资现象,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各自的运行机制有所不同,国际贸易理论难以对国际投资做出较为科学的解释。
二、我国国有企业跨国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海外经营中的问题主要是与企业的内部自身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相联系。这其中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海外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主要原因。
(一)产权制度不明晰
目前我国境外企业的管理方式主要实行的是承包经营制度。这本身是在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管理经验相对缺乏,管理机制不完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但问题是这种承包性制度往往建立于并不明晰的产权制度之上,在产权、制度和体制方面的深层次的改革远未到位。
首先,按常理,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理应保值和增值,但从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不仅没有增值,甚至连保值也未能做到。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漏洞,主要有:一些企业的国有资产以个人的名义在当地注册,造成产权关系不明确,给国有资产流失造成隐患。其次,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不仅存在于国内母公司,一些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也沿袭了传统企业的经营机制。在该制度安排下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间的收益权与使用权划分没有得到合理且清晰的界定,进而导致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管理机制尚未根本改变,国内企业可能过于强调了对海外公司的我国国有企业跨国经营问题研究管理与控制,而海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决策权力被大量剥夺;另一方面,对于海外企业的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与业务发展漠不关心,这也直接导致了许多海外企业缺乏国内母公司的相关支持而孤军奋战,海外业务的拓展活动显得后劲不足。同时国内母公司的这种态度在产权制度不明晰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境外企业管理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甚至导致管理者设租、寻租与企业资产的海外流失。
(二)政企不分与所有者主体缺位
我国国有企业历来是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其关键问题就是政企不分与所有者缺位。应该说,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之间是委托关系,这在产权制度上是相对明晰的。简单来讲就是,机构作为所有者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中管理国有资产的是机构中实实在在的人,而这些人在事实上的责、权、利等方面与其所管理的国有资产并无百分之百的利害关系。这样来看实际上无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充其量也只能还是国有资产的一个人而己,而相应的委托人即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方面仍然处于缺位的状况之中。
三、推动我国国有企业跨国经营的战略
(一)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际竞争力是指一国企业在一定的外部经济环境下,成功地进行国际生产与经营活动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企业能够更有效地从事设计、生产、销售产品和服务,其价格和非价格特性较国外竞争者更具有市场吸引力。我国国有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竞争力,只有提高国际竞争力,才能更有效的开展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
(二)把软技术创新作为提高国有企业科技开发能力的突破口
把软技术作为技术创新的突破口是是因为:
第一,投资少,风险小。硬技术创新需要的投资较大,潜在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也较大,而软技术创新是对产品本体的延伸部分的创新,投资较少,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也相对较小。
第二,容易实现技术创新的目标。软技术创新从构思开发到具体实现都是以企业内部为主,只要充分利用企业自身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生产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努力,就可以达到技术创新的目标。
(三)加大国有企业科技开发资源的投入力度
首先,加大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力度。科技开发是高投入、高风险活动,没有较大投入,很难进行创新。其次,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内部创新机制。最后,大力培养科技开发人才。科技开发是一个由知识技能的积累到创造性地应用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是靠承载知识技能的各种人才来完成的。国有企业为了获得高水平的科技开发人才,一方面要值得投资自己培养,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国有企业需要的各种专业人才,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有用武之地。
四、结论
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之一前,应强化我国国有企业自身素质,明确自身的优势、劣势,克服自身劣势,认真地做好知识准备和相应的人才准备,要全面地熟悉和把握国际惯例以及东道国的政治经济、产业政策变化以及法律政策等。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的核心实力来决定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海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明确投资方向。通盘考虑项目的条件和直接、间接效益,减少盲目行动,规避和减少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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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邵祥林.“走出去”跨国经营一中国经贸强国之路[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3] 中国大企业与世界级企业差距在哪里?[N]人民日报,2005.
[4] 刃王芳.国有企业经营与管理问题研究[J].机械管理开发,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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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竞争是指有关国家为了使本国的税收制度与他国保持一致,而单方面采取的一种税收制度调整,有时也称其为税收的非合作性国际协调。国际税收竞争最早表现在关税方面,所得税的国际竞争是二战以后才开始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竞相实行低所得税政策,这可以说是所得税国际竞争的开端。80年代中期开始的世界性的所得税降税浪潮则标志着所得税国际竞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这种降税竞争还有发展的可能,本文将对所得税国际竞争的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所得税征税权国际协调原则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我们知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课征所得税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种情况很容易造成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阻碍资本国际流动。因而国际社会有必要对有关国家的所得税征税权加以协调。然而,协调两国的征税权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对跨国投资所得究竟应按来源国的税负水平课税,还是应按居住国的税负水平课税?这是所得税征税权协调的原则问题。按照来源国原则进行协调,就是要使跨国投资所得的整体税负水平与来源国的税负水平保持一致,而按照居住国原则进行协调,要使跨国投资所得的整体税负水平与居住国的税负水平相一致。无论实行哪种协调原则,都可以解决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但不同的协调原则对国际投资流动的影响是不同的。由于现实中各国之间的所得税税率不尽相同,因此,按照来源国原则进行协调就会鼓励高税国居民到低税国去进行投资,而只有实行居住国原则,税收才能使一国投资者对投资国别的选择保持中立,做到所谓的“税收资本输出中性”。
二、国际间现行的所得税征税权协调原则及税收外流问题
所得税征税权的协调原则不同,其所需的协调措施也就不同。如果要实行来源国原则,有关国家在税收管辖权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应采取对国外所得免税的方法,以使跨国所得只负担来源国的税收。而如果要实行居住国原则,有关国家则应采用外国税收抵免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这样,即使来源国的税率较低,但由于居住国要按照本国税率与来源国税率之差对本国投资者的国外所得进行补征,纳税人的跨国所得仍要按照居住国的税负水平负担税收。
那么,国际间现行的所得税征税权协调原则究竟属于哪种类型?从目前发达国家(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采取的避免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来看,欧洲大陆国家为保证本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公司开展公平竞争,多实行免税法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即居住国对本国公司来自于参股比重达到规定要求的外国公司的所得免予征税;又称“参与免税法”,该法一般适用于来自非避税地的积极投资所得),英、美、加、日等国则强调用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这样看来,国际间似乎并没有一个占支配地位的所得税征税权协调原则。然而,我们还应当看到,英、美等发达国家在实施抵免法的同时,为了有利于本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当地公司或实行免税法的欧洲国家的公司开展竞争,还普遍实行“推迟课税”的办法,即对本国公司取得的未汇回国的外国来源所得暂不征税,待其汇回国时再行征税(欧洲大陆国家对不适用于“参与免税法”的国外消极投资所得一般也有“推迟课税”的规定)。所以,总的来看,目前国际间占支配地位的所得税征税权协调原则为来源国原则。
用来源国原则协调各国的所得税征税权。不仅会影响税收的资本输出中性,而且还会导致高税国的所得税外流。因为,根据来源国原则,跨国投资所得的税负最终完全取决于投资使用国即所得来源国的,税率高低,在资本可以跨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一国的所得税税率过高,该国的居民就会到低税国去进行投资,从而使资本流到低税国;这时,虽然居住国的税率较高,但由于资本所得税的税基缩小,其所得税收入也很可能随之缩小。居住国减少的所得税收入实质上是伴随着资本的外流转化成了低税国的税收收入,也就是说,居住国高税率导致的资本外流实际上也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外流。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今跨国公司大量存在的情况下,高税国的税收外流并不一定要以资本外逃为前提,因为,跨国公司集团通过会计手段(转让定价)就可以把公司集团的利润由高税国公司转移到低税国公司,其结果同样会造成高税国所得税收入的外流。
关键词:能源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对策
能源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根据工信部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原油对外依存度达55.2%,已经超过美国的53.5%。①在国家“走出去”战略方针指导下,中国企业近几年从事收购或并购海外能源企业的活动非常活跃。但同时我们也发现能源企业对外投资折戟于国家的安全审查的情况也不断增多,尤其是对美的投资中。海外能源投资的道路上依然存在着不少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
一、能源领域国际投资的特点及法律风险
(一)能源领域的国际投资的特点
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高度依赖决定了国家为了获得经济发展必须首先保证充足的能源供应,基于此能源投资也具有了政治色彩和战略意义,人们对国际能源投资的关注已经远远超越了能源本身。许多国家对能源领域的国际投资准入施加限制。这种限制不仅表现在国内法上,在双边或者多边的国际法层面能源领域国际投资的市场准入自由化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二)从案例的角度剖析中国能源企业赴美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
2005年,中海油拟斥资185亿美元现金收购优尼科全部流通股。但美国国会以“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要求政府反对将能源资产出售给中国,后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能源法案新增条款直接导致并购失败。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为美国的“国家安全”。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简称CFIUS)对于能源领域的企业投资须进行国家安全的审查。美国众议院援引《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认为石油产业在开采、加工和提炼中使用了某些敏感技术,这些技术具有商业和军事双重用途,因此中海油对优尼科的并购会威胁美国的国家安全;二为中海油的国有企业身份。CFIUS倾向于将所有在美国投资的中国国有企业均假定为受中国政府的控制,在这样的假定下难免会被认定投资会威胁到国家安全。
在我国企业界和社会公众看来,美国的CFIUS频频滥用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对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施加障碍。在能源领域,因为其重要地位和敏感性以及我国能源企业多数具有的国有身份使得这一情况更加突出。如何应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成为中国能源企业赴美投资的重中之重。
二、中国能源企业赴美投资的法律规制
(一)美国国内法对外国能源投资审查的规制
美国在投资领域长期奉行自由政策,但这种自由并非是绝对的。首先,所有外国政府对涉及国家安全核心基础设施的并购必须申报。其次对外国投资能源领域的投资范围和审批方面均有所限制。最后根据《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外国投资改革与加强透明度法》规定的强制调查程序适用的情形,我国能源企业赴美投资时多数要经过强制调查程序。
(二)美国对能源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1、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历史发展
(1)艾克森-弗洛瑞奥法案
根据该法案,对于一项外资并购,如果总统认为有充分证据表明享有控制权的外国实体可能采取威胁国家安全的措施,并且除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外,其他法律规定不能保证提供充分、适当的权限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则总统有权阻止该项外资并购。法案并没有对“国家安全”一词给予明确定义,仅列出了考量并购对国家安全影响的五条标准。这些标准相当笼统与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国会认为总统在安全问题方面享有最终的自由裁量权。
(2)伯德修正案
1992年在国会议员的推动下,通过伯德修正案对1988年法案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并购方为外国政府所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行事,并且并购导致在美国境内从事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州际商业的美国公司为外国人所控制,则CFIUS必须进行调查。第二,强化了总统的报告义务。这一修正案对外资并购的法律审查有了很大程度的加强,要求CFIUS对涉及国家安全并购必须主动进行审查。
(3)《国家安全外国投资改革和加强透明度法》、《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2007年《国家安全外国投资改革与加强透明度法》规定“对于国家安全的含义应被解释为与国土安全有关的问题,而且应当包括对核心设施的影响”。而《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中规定核心设施作出定义。虽然国会已经认识到定义“国家安全”的内涵是困难的,并且试图通过对外延加以说明,描述CFIUS在审查国家安全时应当考虑的标准,但是这些标准还是过于模糊,导致CFIUS和总统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并很有可能因政治目的而滥用这项权力。
2、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对我国能源企业赴美投资的挑战
首先,虽然有关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法案不断的变迁发展,其审查外资对国家安全影响的考察因素也在不断的细化明晰,但是至今仍无法明确“国家安全”的定义,进行审查时很可能由于某些政治考量而滥用此权力,而以往的失败案例无疑更加深了中国企业的这种忧虑。
其次,根据美国现有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我国的能源企业几乎无一例外的会受到CFIUS的强制审查。这无疑增加了我国能源企业赴美投资的成本,阻碍了我国能源企业赴美投资的步伐。
最后,美国在其国家安全审查过程中,还可能临时修订法律,对外资准入进行特别的控制,在能源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例如,在中海油收购优尼科的过程中,美国《2005年国家能源法》增加了一项附加条款,要求美国能源部必须与国土安全部、国防部协调一致调查中国的经济成长、军备扩充、能源需求以及在世界各地争取油源的行动,由此来决定中国围绕能源安全的活动是否对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造成负面影响。这种立法的临时修订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使得我国能源企业赴美投资的风险增大。
(三)国际法律规制
1、双边投资协定
中美迄今为止尚未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2012年4月,美国公布了其新的双边投资协定示范文本。根据2012范本第18条有关重大安全的规定,对于何为一缔约国履行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义务或者何为其根本安全利益是由该缔约国单方决定。也就是说这一条款实质与美国国内的安全审查机制相衔接,其具体的判定要依赖于美国国内法的规定。
2、多边投资法律规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投资活动越来越活跃,在这一背景下,多边投资规制文件也应运而生。但不少该类协定都允许缔约国以“例外”方式排除协定对能源领域投资的适用。
关于能源领域投资不得不提《能源条约》(简称“ECT”),其是目前为止国际上唯一一个专门规范能源领域国际投资活动的多边协议,亦是目前处理自然资源敏感性与投资环境稳定性之间平衡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法文件②,条约采用的都是尽最大努力或竭力等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字眼。作为各缔约方相互妥协的一个折衷方案,缔约国不承担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条约法义务,其承认各缔约方的外资管辖权,设置一个“软约束”条款,将能源领域投资准入投资规制的决定权交给缔约国国内法。而且中国与美国均未签署该条约,所以该条约也无法在中美之间产生约束力。
三、中国能源企业赴美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全面审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做好法律调查与研究
美国布鲁金斯研究所李侃如教授认为,真正提交CFIUS审查的公司并购案例仅占并购案件总数的3%,而被其否决的又只占审查案件总数的3%,何况CFIUS的审查不仅仅针对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投资也曾因为安全审查而被拒绝。所以我国能源企业赴美投资时一方面不要谈CFIUS色变,另一方面也仍要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全面透彻的研究美国的投资法律制度,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细致分析美国以往因安全审查而拒绝投资的案例,了解美国的法律、政治、商业游戏规则,从而制定出最为有利的投资方案。
(二)加快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进程
2011年5月,中美开展了第三轮战略与经济对话,强调双方承诺进一步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促进更加开放的全球贸易与投资,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我国应该在此基础上继续积极的与美国开展谈判,把政治共识转化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双边条约,从而妥善解决目前赴美投资时面临的法律风险。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时应注意:
1、能源企业的投资准入待遇。投资准入的待遇问题是投资是否可以进入缔约国的先决问题。我国在谈判中应该努力的争取能源企业投资的国民待遇,从而为能源企业的投资自由化奠定基础。
2、重大安全例外条款。重大安全例外条款被称为投资的“安全阀”,根据这一条款可以排除给予投资的国民待遇,从而阻止投资进入缔约国。美国2012BIT范本采用自行判断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与其国内安全审查机制相衔接,而其国内的安全审查又面临着“国家安全”定义不清,标准模糊的问题,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可预测性,极易受政治因素和投资保护主义的影响。我国应该竭力建议美国及时政策解释指引,澄清国家安全在特定并购交易案件中的具体含义,从而使得这一条款不被滥用,构建一个对中国投资者有好的法律环境。
3、救济权利。企业赴美投资的前期准备需要付出成本,如果企业的投资因重大安全例外条款而被拒绝时,企业面临着一定的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如何救济仍然具有争论,可能使投资者面临着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情况,因此中美谈判时中方应尽力就这些问题与美国达成一致予以明确规定,从而使投资者的权利得到保障。
注 释:
论文摘要:《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设立了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同样作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在投资争议解决方面各有优势与不足,比较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的特点。
论文关键词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WTO争端解决机制(DSB) 投资争议
一、管辖制度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适用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可见投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争议当事人必须一方是缔约国,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第二,争议的性质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且该争议必须是法律争议;第三,中心对于投资争议的管辖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的书面同意为前提。此外,当双方对中心管辖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因此,对于已交付ICSID受理的争端,投资母国一般不得再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条件与《华盛顿公约》的规定有所区别。首先是主体要件的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成员之间,成员方国民不具备参与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资格。可见两种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不同,ICSID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在WTO框架下只存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并未要求当事人对其管辖权的书面同意。根据DSU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个成员认为另一个成员采取的措施违反了协定的义务,或者造成了自己利益的损失,或者影响了协定目标的实现,该成员不应当单方面采取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应当援用该谅解的规则和程序解决争端 。换言之,WTO成员之间就DSU附录一中所列之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因为成员在加入WTO时已经同意并接受所有协议,其中包括DSU。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在WTO体系内提起的争议享有强制管辖权,无需事先取得成员申明或者书面同意其管辖,而对于其适用范围内的投资争议解决同样具有一定排他性。
二、法律适用
关于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华盛顿公约》第42条规定应依照争议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进行判定,如果没有有关协议,则应适用争议一方缔约国的法律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可以看出,ICSID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首先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其次由仲裁庭适用东道国国内法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最后,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决而不依照法律规定。由此可见,ICSID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特定的法律,甚至可以不依据任何法律做出裁决。
而根据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WTO争端解决制度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核心部分。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维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适用于WTO争端解决的法律限于DSU所列的适用协定,而对有关规则的解释则适用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实践中,经常援引的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 。不难发现,相比ICSID有关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对于具体争议的适用法律也有较强的可预见性。
三、程序规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程序规则上与ICSID有较大不同,其具有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则。DSU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包含强制性的磋商,选择性的调停、调解、斡旋和仲裁,专家组的成立及审理、上诉,DSB的接受和通过,补救和制裁等,可谓环环相扣,并且对每一步程序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以避免拖延时间削弱机制的有效性 。
(一)反向协商一致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运作中的有关规则和程序由争端解决机构(DSB)经协商一致做出决定。然而根据DSU第6条的规定,DSB应当设立专家组,除非在决定是否就某项争议设立专家组的会议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因此,DSB真正的决策方式主要是反向协商一致,即只要不是全体投反对票,则通过,因而也被称为准自动通过的决策机制。这样准自动通过的方式无疑使得DSB在做出某些决议时大大提高了效率,但同时也使DSB对于某些事项的决定权成为一种形式。
(二)上诉机制
《华盛顿公约》第53条第1款规定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即ICSID不允许争议当事人对其裁决提出上诉。而区别于包括ICSID在内的传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设有专门的上诉机构审理对专家组审议案件提出的上诉。DSU在17条中做出了有关设立上诉机构的规定,并对上诉机构的组成、职能、适用程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上诉机构的设立有利于纠正专家组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或不足,有效地保证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时间期限
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间期限规定,ICSID平均每起案件的审理时间长达4年多,其中有些案件的审理时间居然长达八九年之久 。与ICSID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置了严格的案件审理的时间期限。例如DSU第12条,对于从设立专家组到专家组报告的所有日程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当事人和第三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的日期,第一、二次实质性会议的日期,书面回答专家组提问的日期,提交辩论意见的日期,中期审议的日期等等。这些时间期限的规定使得WTO在争议解决的效率上具有较大优势。
(四)裁决执行
裁决的真正有效执行对于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意义。尽管《华盛顿公约》对于确保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做出了相应规定,但ICSID的裁决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可能遇到障碍。一方面公约强调承认其裁决的效力,不得寻求上诉和其他补救办法,而另一方面却提供了仲裁解释、修正和取消三种措施,这仍然会影响到裁决的顺利执行。此外,虽然公约规定缔约国由于同意接受ICSID管辖而视为放弃管辖豁免,但并未要求缔约国同时放弃执行豁免,因此,在裁决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可能受到缔约国依据执行豁免原则而拒绝执行。
相对于ICSID的执行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大了对于执行裁决的力度。首先,根据DSU第21条第6款的规定,监督已经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是DSB的职责之一。有关执行建议或裁决的问题应列入DSB会议的议程,并保留在DSB的议程上,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其次,根据DSU第22条的规定,对于在合理期限结束后仍然没有就补偿达成协议,胜诉方可以请求DSB授权对该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并且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选择其他协定项下的领域。这便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所采取的交叉报复机制,通过报复形式,敦促败诉方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
四、结论
通过上述比较与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两大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即互补性。
“参与式”教学是国际上普遍推崇、欧美等发达国家较常采用的教学方式之一,其主张在教学过程中把教师和学生都置于主体地位上,让师生双主体在教与学之间相互参与、相互激励、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和相互统一,充分发挥教师“教”和学生“学”两个主体的作用,使师生在互动过程中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方法。
二、世界经济概论课程运用参与式教学法的必要性分析
(一)世界经济概论课程的特征
世界经济概论是一门综合经济学课程,涉及面比较广,不仅要研究各国的国别经济、国际经济的传导机制,还要研究全球性的经济问题。而这些内容所涉及的理论又都非常丰富,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也错综复杂,需要学生深入地探讨,这使课程学习难度较大。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经济概论的教学内容也随之不断丰富,尤其是理论研究还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如国际贸易理论、国际投资理论、国际金融理论等纷纷由传统的理论向新理论的方向发展。
(二)世界经济概论采用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1.学生往往依赖于教师灌输理论,不利于自主性和创新性的提高。高等教育与初等教育的不同在于高等教育更注重培养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新性。尤其是像世界经济概论这类的经济课程,其理论抽象、复杂以及逻辑性极强,更需要学生自己反复推敲,认真思考。这就要求学生要做好课前预习,收集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展开分析。
2.师生之间交流与合作的渠道不畅,致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学习的效果了解不足,教学整体效果较差。在世界经济概论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大多采取“填鸭式”方法尽可能地将世界经济概论的所有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这种一厢情愿的做法未必被学生所认可,而单方面的讲授方式也无法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的动态,致使教学的整体效果不理想。
3.考核方式过于单一,不能准确判断学生学习的真实能力。通常世界经济概论的考核是到学期末举行一次性的考试,实践证明这种考试是不科学的,它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平时学习的情况,而“临时抱佛脚”的作法也容易助长学生的惰性和应付心理。
(三)世界经济概论课程中运用参与式教学法的意义
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参与式教学法更加突出师生双主体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一方面鼓励学生参与、讨论,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新性;另一方面强调师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教师了解学生学习的效果,从而提高教学的整体效果。同时,参与式教学法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逐步建立科学的、立体多维的考核评价体系,打破传统的“千人一卷”的考核模式,通过学生在参与教学过程中的回答问题、参与讨论、撰写小论文等多种渠道给予评定,从而更加科学地判断学生的真实学习能力。
三、世界经济概论课程运用参与式教学法的模式选择
(一)问题教学法
问题教学法是指教师把教材内容以问题的形式呈现在学生的面前,让学生在寻求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中,掌握知识,进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在讲解世界经济的形成过程时,可以先让学生讨论判断世界经济形成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从而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世界经济形成的基础。而在讲解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时,也可以先让学生了解反全球化运动,分析为什么反全球化运动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展开,参加者涵盖各行各业,不仅包括工人、农民、环保主义者、宗教人士、中小企业主、人权组织、工会组织,甚至还包括一些学者和政界人士,从而帮助学生更全面地了解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
(二)角色互换法
世界经济概论课程的理论性较强,知识点较多,如果采取传统的讲授模式可能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对此可以通过师生的角色互换,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到“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动者,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章为例,该章内容涉及面较广,不仅包括纯理论方面,如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成因、作用等,还包括众多的实践案例,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东盟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中的实践案例可以要求学生以小组的形式事先选择一个展开研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现状、对成员国乃至非成员国的影响、现阶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等,撰写学习报告,并制作成精美的PPT,最后选择完成较好的几组上台讲解,讲解完后允许其他小组提问,相互探讨。
(三)专题讲座法
世界经济概论课程的知识点较为分散,有些知识点需要补充大量的时事材料及背景资料等,对此,不妨采取专题讲座法,从而使学生思维清晰连贯,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结构。如在分析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时,可以援引相关背景资料和时事材料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的理论与政策的演变。
(四)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让学生现场进行案例分析,从而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如在讲解当前国际分工的性质时,可以引入“国际分工陷阱”这一案例要求学生分析当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而在讲解世界资源状况时,也可援引“世界粮食危机”案例要求学生分析世界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现象。
(五)实践教学法
世界经济概论课程与现实生活联系较为紧密,教师可以从课程内容和现实问题的实际出发,设计实践教学的具体任务,指导学生撰写科研论文或进行暑期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经济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如在讲解中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时,可以指导学生针对现阶段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发展中所存在的某些问题撰写科研论文。
四、世界经济概论课程运用参与式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重参与式教学的整体安排
如何在有限的学时内充分利用参与式教学法是教师必须关注的问题。为此,课前教师需要对拟开展参与式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进行合理的安排,并利用校内网或公共信箱事先公布自己的教学内容方案。此后,在参与式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应随时掌握学生对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信息对教学内容与方案进行及时调整。
(二)注重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课堂组织能力
在参与式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不但要充分掌握世界经济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最新的研究动态,更要时刻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使整个教学活动与学生的思维有效融合,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课堂组织能力。与传统的教学方式相比,参与式教学中教师的主要工作并不在课堂,而在课前准备,课前充分的准备需要花更多的精力、时间。
(三)注重学生掌握知识的系统性
在参与式教学中,学生对世界经济概论知识的掌握可能是孤立的、跳跃式的,而整体和系统性较弱,因此,在运用参与式教学时,教师需要留有一定的时间帮助学生系统全面地理顺知识体系。可以是课前先将世界经济概论课程的知识体系告知学生,也可以是课后对所学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
【论文摘要】截止到2008年3月份,我国外汇储备已达到16821.77亿美元。中国超过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如何运用已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文章由此对我国外汇储备进行了探讨。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上升,2000年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仅为1656亿美元,2001年同比增长28.1%,达到2122亿美元。此后几年,外汇储备余额同比增长速度都超过30%。2007年12月末,我国外储备余额为15282.49亿美元,同比增长43.32%。截止到2008年三月份,我国外汇储备已达到16821.77亿美元。中国超过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如何运用已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在金融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保持相当数量的外汇储备,是保证对外支付并稳定本币币值的重要手段。但同时,我们更应该认识到,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外汇储备并非多多益善,过多的外汇储备反而会带来一定的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首先,一国的外汇储备过多,占用基础货币的增多,削弱了货币政策的调控能力,也加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并导致贸易摩擦加剧,增加了宏观经济的调控难度;其次,过多的外汇储备造成资金的闲置与积压,也同时容易遭受汇率的损失。
而依据国际上通用的方法来科学衡我国外汇储备,我国外汇储备存在过剩现象。2007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49,529.90亿元,而外汇储备为15282.49亿美元,经过换算为41.89%,远远超过适度指标10%;从2007年末外汇储备相当于当年月平均进口额看,中国月平均进口额为796.5亿美元,相当于19.2个月,大大超过3个月的标准;从对外债务总额之比,我国2007年末对外负债总额为373,618,089千美元,外汇储备为外债的4.09倍,远远高于30%,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外汇储备过剩情况。
我国外汇储备激增的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是我国外汇储备持续增长的直接原因。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竞争力和对外资吸引力的增强,但也反映出目前我国经济对外需和外资经济的较强依赖。由于长期存在着这种双顺差,使得大量的外汇流入我国,从而造成了我国外汇储备的持续增长。
其次,投机性资本大量流入,也称其为“热钱”。境外投机者对自2007年起再次对人民币升值持有较大预期,国际投资机构开始瞄准中国市场,大量持有人民币,在国内进行各种投资和投机活动,进入股市与房地产业,增加了我国经济的不稳定性,容易危及我国的金融安全。
再次,美元在国际货币市场上的大幅贬值及人民币与美元尚未脱钩。美元的贬值,刺激了国际资本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流动。在资本相对流动的情况下,我国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独立的货币政策。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切实采取措施来改善我国外汇储备现状以及合理运用我国外汇储备:
第一,从经常项目来看,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政策,优化出口结构,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切实把国内资源能源消耗高、综合效益差的出口压下来,增强品牌效应,打出更多的中国品牌,提高国际竞争力,改变传统的出口贸易模式,从单纯追求出口数量和以出口带动经济增长转变为追求出口效益和品质,以满足国内需求为经济增长的主要目标;另一方面,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先进技术设备等国内需要的产品的进口。例如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迫使企业加速老旧设备的折旧、淘汰,从而扩大更加先进的环保标准更高的机器设备进口,对于企业引进高新技术提供优惠政策等。投资品进口可以增强国家未来创造和拥有更多国民财富的能力,并且消费品进口可以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和现世代居民的福利,而同时进口还可以消化一定的外汇储备。
第二,从资本项目来看,要合理利用外资,并鼓励对外投资,以及对热钱涌入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要将对外资利用的数量型转变为质量型,我国应逐步放宽对外资设立项目、技术指标等准入限制,从而适时改变利用外资战略,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使外资切实发挥其积极作用,也应积极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与其他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从而促进资金的双向流动。通过“走出去”可以使中国境内企业参与国际合作,逐步熟悉国际市场,培养锻炼通晓国际投资的专业人材,学习国外先进的技能和管理经验,为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条件,既带动资本输出,也带动商品和劳务输出。
第三,切实解决我国储蓄率高,消费低的状况。首先,我国当前谨慎性和预防性储蓄动机大,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制逐步建立起来后,这类储蓄动机就会减弱,进而降低储蓄率。其次,我国消费供给结构仍处于较低层次,消费结构有待升级,而投资渠道单一,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渠道不畅通,这种消费和投资的双重抑制造成高储蓄率。这需要我们一方面完善金融改革,增加居民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加速调整国民收入格局,加强国民消费意识,增加居民消费,尤其是以农民消费为重点,努力提高农民及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第四,开展战略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外汇储备投资的领域与其经济运行状况及发展战略密切相关。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当务之急是要发挥外汇储备对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建立将无形的储备转化为有形的财富、将资金转化为资本的新机制。利用外汇储备购买战略资源并对重要的战略物资和技术资源进行股权投资,建立能源储备体系,购买有助于培育国内自主创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为国内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摘要: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财政问题,本质上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借鉴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方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可以从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个方面去构建。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财政
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二战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和趋势,对世界经济产生着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而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财政问题也不断地凸显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展,传统的国家财政理论分析框架已经无法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诠释,这需要我们从一个新的视野和分析框架———国际财政的角度去展开研究。因此,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际财政问题,不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财政理论研究和分析方法的深入和拓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2005),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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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国际,营销,经济全球化
1、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的兴起和原因
1.1冷战结束为经济全球化的兴起创造了政治和社会条件。
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完全意义上的经济全球化,即涵盖国际流通过程和国际生产过程,亦即世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全球化日益兴趣。其主要表现,即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生产经营全球化,包括了国际流通过程和国际生产过程的全球化。
从根本上说,经济全球化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出现的国际分工和生产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由资本向全球扩张来推动和发展的。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分工和生产国际化的高度发展和产业资本向全球扩张(其具体表现是工业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世界范围内便兴起了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具体而言,90年代高新科技突飞猛进、国际分工深入发展、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席卷全球的市场化改革和冷战结束,为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创造了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
1.2现代高新科技突飞猛进,推动现代生产力快速发展。
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以来,现代高科技取得一系列突破和进展,主要有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等。随着现代高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从科学发明到技术创新再到生产中应用的周期大大缩短,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即所谓“科学-技术-生产”一体化,表明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极为迅速。有关资料表明毕业论文的格式,科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工业产品的周期,在18世纪约为100年,19世纪为50年,20世纪初期为30年,20世纪中期为10年,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新技术产品的转化周期已经缩短到5年以内。据发达国家的测算,手工业、传统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之比为1:10:100,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20世纪初占5%~20%,在50~60年代占50%,在80年代占60%~80%。现代高新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扩散,大大推动了生产力和世界贸易的发展。
1.3国际水平分工深入发展,加强了各国间经济的相互依赖性。
国际水平分工是在第3次科技革命(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则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了国际水平分工。一般说来,当达国家之间、新兴工业国之间在工业生产上的分工,属于水平型国际分工。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民族工业的过程中,也逐渐参与了工业生产的国际水平分工。例如,现代波音客机(约有450万个零部件),就是建立在国际水平分工基础上的高科技产品。有7个发达国家的1500家大企业和分布更多国家的1.5万家(其中包括中国)中小企业参与协作制造龙源期刊。目前全球有40%的产品是由跨国公司生产的。国际水平分工是当代各国之间进行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基础,是当代世界市场不断发展和扩大的基础,它将各国生产过程密切结合起来,使国民再生产过程向着国际再生产过程发展。这是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兴起的根本原因和坚实基础。
2.国际营销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2.1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促进世界经济增长。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或核心是生产要素和资源在全球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必然会促进世界生产力和世界经济的增长。随着现代科学和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转移和扩散,会改造和优化生产力的各种要素,推动各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科技进步在今后世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显著,是世界经济增长的根本源泉。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意味着世界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随之改革,使国际分工日趋合理,促进国际分工。各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推动统一的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国际竞争的发展,优化世界资源的配置,可提高世界经济的整体效率,还可优化国际经济关系结构。
2.2推动世界经济有序运行。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的国民再生产过程向着国际再生产过程发展,从而要求生产要素和资源在各国之间进行合理配置,要求在国际范围内按照经济合理的的原则组织生产和经营,要求有关国家协调它们之间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但是,在当代这种再生产过程的国际化,又是建立在民族国家利益基础上的。这样,便产生了再生产国际化过程中的国际共同利益和民族国家利益的矛盾。正是为了缓解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这种矛盾,于是,以国家和国际机构出面组织的国际经济协调便应运而生。在当代世界经济领域中,国际市场活动受到3种机制的调节: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各国政府单独制定的自主经济政策和措施的调节;在国际协商基础上若干国家政府的联合调节,即国际经济协调。在这3种调节机制中,国际经济协调机制在当代世界经济运行中具有重要地位毕业论文的格式,因为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缺陷需要国际协调机制予以矫正,而各国的调节政策也需要国际协调机制予以协调(如关税政策的协调等)。国际经济协调的核心和目标,是要调节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际共同利益和民族国家利益的矛盾,实现世界经济和各国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世界经济和各国经济的增长。由此可见,在当代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矛盾和利益同在、竞争和合作并存,而国际协调成功与否,则制约着各国经济的兴衰。
3.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营销和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3.1世界经济进入全球竞争。
80年代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正处在两大潮流之中。一是现代高科枝的蓬勃发展,成为推动现代生产和现代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充分显示出当代世界经济竞争本质上是科学技术的竞争;二是世界各国,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都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适应前一个潮流即现代高科技和现代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都把注意力集中在谋求高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展开了一轮高科技发明权、领导权和控制权的争夺战。这都表明,80年代以后,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卷入了争相发展高新技术的国际竞争的大潮之中。展望未来,21世纪上半叶这种国际竞争将会更加发展、深化和激烈。
3.2世界各国在竞争中求合作。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同时,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和相互合作的关系也日趋增强。其根本原因是现代高科技、国际分工、生产国际化、产业的国际转移的迅速发展。在国际分工日益发展和深化的基础上,各国民族再生产过程日益向着国际再生产过程发展;同时,任何一国都不可能拥有发展本国经济所需要的全部资源,不可能掌握所有的先进技术,也越来越难于垄断技术,一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生产要素配置越来越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才能实现。这就要求世界各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按照比较优势和比较利益原则来决定取舍,充分发挥国际分工和各国技术、经济互补性的国际经济效益。因此,在现代科技和国际分工深入发展的基础上,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加强;同时矛盾和利益同在,竞争和合作并存,而国际协调的成败则制约着世界经济的冲突和合作、停滞和发展。这可以说是当代和今后一段较长时期内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基本特征。
4.国际营销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
4.1 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的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
资本主义是一个世界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资本主义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阶段和地位。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划分是这个体系的基本特征。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几百年历史来看,发达国家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则处于不发达状态。
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资料划分,在现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中,属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工业国)的仅有22个: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爱尔兰、荷兰、新西兰、冰岛、挪威、卢森堡、西斑牙、瑞典、瑞士、葡萄牙。而不发达国家则是原来经济落后、现在正逐步发展(民族经济)的国家,一般称为发展中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是过去受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和附属国龙源期刊。据世界银行有关资料统计,这类国家和地区共有160多个(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在内)。
4.2 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全球化实际是市场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是利益和风险同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经济。所以毕业论文的格式,从总体上看,全球化对世界各国发展经济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全球化给各国带来的共同机遇主要有:第一,提供了各国共同发展的机遇。因为全球化使商品、服务、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各国生产和经济发展。第二,给各国提供了提高经济效益的机遇。第三,给各国经济体制趋同带来了机遇。这是因为,全球化实际上是各国国内市场与世界市场接轨,建立能够相互融合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全球化带来的共同挑战主要有:第一,优胜劣败的挑战。既然全球化实际上是市场经济全球化,也就是世界各国卷入和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有竞争就必然存在优胜劣汰的法则。第二,金融动荡的挑战。金融是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金融全球化,是各国间的金融活动的关联度日益密切,一旦某个国家金融市场出现问题,其他国家便会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4.3 发达国家在贸易、投资、货币金融领域的斗争与协调
发达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表现在很多方面,但主要是由贸易、投资、货币金融领域的关系构成。
投资领域的矛盾和竞争。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和欧共体之间在投资领域的矛盾和竞争日趋激烈,即所谓的“投资战”。发达国家间的相互直接投资约占它们对外直接投资的80%左右,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额约占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90%左右。由此可以看出,投资领域的矛盾和竞争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
论文关键词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WTO争端解决机制(DSB) 投资争议
一、管辖制度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适用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可见投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争议当事人必须一方是缔约国,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第二,争议的性质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且该争议必须是法律争议;第三,中心对于投资争议的管辖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的书面同意为前提。此外,当双方对中心管辖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因此,对于已交付ICSID受理的争端,投资母国一般不得再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条件与《华盛顿公约》的规定有所区别。首先是主体要件的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成员之间,成员方国民不具备参与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资格。可见两种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不同,ICSID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在WTO框架下只存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并未要求当事人对其管辖权的书面同意。根据DSU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个成员认为另一个成员采取的措施违反了协定的义务,或者造成了自己利益的损失,或者影响了协定目标的实现,该成员不应当单方面采取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应当援用该谅解的规则和程序解决争端 。换言之,WTO成员之间就DSU附录一中所列之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因为成员在加入WTO时已经同意并接受所有协议,其中包括DSU。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在WTO体系内提起的争议享有强制管辖权,无需事先取得成员申明或者书面同意其管辖,而对于其适用范围内的投资争议解决同样具有一定排他性。
二、法律适用
关于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华盛顿公约》第42条规定应依照争议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进行判定,如果没有有关协议,则应适用争议一方缔约国的法律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可以看出,ICSID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首先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其次由仲裁庭适用东道国国内法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最后,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决而不依照法律规定。由此可见,ICSID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特定的法律,甚至可以不依据任何法律做出裁决。
而根据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WTO争端解决制度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核心部分。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维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适用于WTO争端解决的法律限于DSU所列的适用协定,而对有关规则的解释则适用“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实践中,经常援引的“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 。不难发现,相比ICSID有关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对于具体争议的适用法律也有较强的可预见性。
三、程序规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程序规则上与ICSID有较大不同,其具有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则。DSU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包含强制性的磋商,选择性的调停、调解、斡旋和仲裁,专家组的成立及审理、上诉,DSB的接受和通过,补救和制裁等,可谓环环相扣,并且对每一步程序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以避免拖延时间削弱机制的有效性 。
(一)反向协商一致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运作中的有关规则和程序由争端解决机构(DSB)经协商一致做出决定。然而根据DSU第6条的规定,DSB应当设立专家组,除非在决定是否就某项争议设立专家组的会议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因此,DSB真正的决策方式主要是反向协商一致,即只要不是全体投反对票,则通过,因而也被称为准自动通过的决策机制。这样准自动通过的方式无疑使得DSB在做出某些决议时大大提高了效率,但同时也使DSB对于某些事项的决定权成为一种形式。
(二)上诉机制
《华盛顿公约》第53条第1款规定“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即ICSID不允许争议当事人对其裁决提出上诉。而区别于包括ICSID在内的传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设有专门的上诉机构审理对专家组审议案件提出的上诉。DSU在17条中做出了有关设立上诉机构的规定,并对上诉机构的组成、职能、适用程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上诉机构的设立有利于纠正专家组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或不足,有效地保证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时间期限
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间期限规定,ICSID平均每起案件的审理时间长达4年多,其中有些案件的审理时间居然长达八九年之久 。与ICSID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置了严格的案件审理的时间期限。例如DSU第12条,对于从设立专家组到专家组报告的所有日程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当事人和第三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的日期,第一、二次实质性会议的日期,书面回答专家组提问的日期,提交辩论意见的日期,中期审议的日期等等。这些时间期限的规定使得WTO在争议解决的效率上具有较大优势。
(四)裁决执行
裁决的真正有效执行对于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意义。尽管《华盛顿公约》对于确保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做出了相应规定,但ICSID的裁决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可能遇到障碍。一方面公约强调承认其裁决的效力,不得寻求上诉和其他补救办法,而另一方面却提供了仲裁解释、修正和取消三种措施,这仍然会影响到裁决的顺利执行。此外,虽然公约规定缔约国由于同意接受ICSID管辖而视为放弃管辖豁免,但并未要求缔约国同时放弃执行豁免,因此,在裁决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可能受到缔约国依据执行豁免原则而拒绝执行。
相对于ICSID的执行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大了对于执行裁决的力度。首先,根据DSU第21条第6款的规定,监督已经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是DSB的职责之一。有关执行建议或裁决的问题应列入DSB会议的议程,并保留在DSB的议程上,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其次,根据DSU第22条的规定,对于在合理期限结束后仍然没有就补偿达成协议,胜诉方可以请求DSB授权对该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并且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选择其他协定项下的领域。这便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所采取的“交叉报复”机制,通过报复形式,敦促败诉方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
四、结论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市场结构
国际贸易理论与市场结构理论分析框架的产生
国际贸易是商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交换,国际直接投资则表现为货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循环。按照蒙代尔的理论,商品资本的国际流动可以完全替代货币资本的国际流动,国际投资就不会发生。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产业资本的循环依次经过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形式,并且3种资本形式还要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单个产业资本循环的特点也体现在社会总资本的循环中,从世界经济的范围分析,产业资本循环经过上述3种形式才能保持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市场结构理论来自于产业组织经济学,按照该理论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市场两大类型,不完全竞争市场又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3种类型。完全竞争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差别主要体现为产品差异性、进入和退出壁垒以及卖方集中度。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是产品具有同质性,进入和退出壁垒小以及卖方集中度低,而不完全竞争市场则相反。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厂商提供的产品有差异、行业的进入壁垒较大,具有规模经济及由此产生的卖方集中度。古典贸易理论和现代贸易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新贸易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之初就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世界经济活动的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有融合趋势。
从历史上看国际贸易理论的产生先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早期的国际贸易理论从发源于15世纪欧洲原始积累时期的重商主义开始,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以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为标志。这两种理论有各自的分析框架,国际贸易理论的逻辑起点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统1的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逐步结合,商品、资本、技术和服务的流动日益密切,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呈现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统1的理论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本文从市场结构的角度分析国际贸易理论和直接投资理论,并指出新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融合的基础在于不完全竞争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下的新贸易理论解释了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福利影响,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递增使得垄断竞争厂商都具有向国外出口产品的动机,加之这些厂商生产的是有差异的同种产品,产业内贸易形成。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如果具备贸易壁垒和资本自由流动,国际直接投资厂商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就能够实现对国际贸易的完全替代。
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贸易理论
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从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现代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的发展过程。按照市场结构划分前3种可以归纳为1类,它们的理论基础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古典贸易理论包括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李嘉图的相对优势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包括1般均衡理论、相互需求理论和对偶理论,这些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下。现代贸易理论则以要素禀赋论为代表,该理论体系阐述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在于产品的价格差异,价格差异源自于成本差异,成本差异产生于生产要素的丰裕度。主要理论包括要素禀赋论、要素价格均等化原理、萨缪尔森—斯托尔帕定理和罗伯津斯基定理等。
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分析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这些前提假定包括:生产要素在各国内部是自由移动的,而在国家间是不能移动的;国家之间实行自由贸易,不存在政府对贸易的干预或管制;生产和交换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要素处于“充分就业”状态;贸易双方的出口价值等于进口价值,国际收支平衡;运输费用和其他交易费用为0;没有要素密集度转变的情况,生产同1商品时各国的生产技术1样,生产函数相同;没有规模经济的利益,不存在规模经济递增。从上述的前提条件可以看出该理论体系将国际直接投资排除在外,首先国家之间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资;其次国家之间没有要素流动的可能性。总之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没有给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留下任何成长空间。
要素禀赋论创立后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掌握了1国的资源禀赋情况就可以推断出该国的对外贸易走向。然而里昂惕夫的实证分析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解释用于修正要素禀赋论的前提条件,如贸易壁垒说、自然资源稀缺说、生产要素异质说以及人力资本说等等。前提中完全竞争的假设在现实中难以满足,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只能作为产品价格的接受者,他们提供的产品是同质的。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许多现象无法用完全竞争的市场来解释,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
不完全竞争市场与新贸易理论
新贸易理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它的创建是建立在两个相关学术领域的发展之上:即产业内贸易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认为资源差异和规模经济均是国家进行专业化和贸易的原因,前者是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条件下的产业间贸易,而后者是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的产业内贸易,它更强调的是非比较贸易优势。同时为强调规模经济作为贸易的原因作了3个基本创新:将产业组织引入贸易理论,将贸易理论从完全竞争模式的不现实中解脱出来;摒弃了传统的2维假定和凸性生产可能性曲线,新贸易理论发展了1种“层级结构”的方法来解释贸易和要素流向,即产业间贸易仍由要素禀赋的差异来决定,而某产业内部具有类似要素比例的产品之间却相互分工和贸易,后者在产业间贸易的格局中表现为净贸易量;区分了技术溢出的外部经济和市场规模作用的外部经济。
把新贸易理论看作和古典贸易理论完全对立是不确切的,新贸易理论只是补充了后者在自身假设框架下所难以解释的现象。新贸易理论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而古典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
不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它由美国学者海默于1960年在他的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首次提出。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海默则认为,要解释战后对外直接投资现象,必须摒弃传统理论中关于完全竞争的假定,对不完全竞争进行研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不具有支配市场的力量,它们生产同类产品,拥有获得所有生产要素的平等权利,这样就不会有对外直接投资发生,因为它不会使企业拥有高于当地对手的优势。只有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才能获取垄断优势,并通过直接投资在国外予以利用。
金德尔伯格将垄断优势分为4类:来自于产品市场不完全的优势;来自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全的优势;企业拥有的内外部规模经济;由于政府干预,特别是对进入市场以及产量的限制所造成的企业优势。后来学者在海默的理论框架下进1步发展了垄断优势理论,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论述跨国公司垄断优势的来源;2是跨国公司在出口、直接投资与许可证交易3种方式中选择直接投资的根据与条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理论就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国际生产折中理论认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由企业特定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特定优势3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特定优势类似于海默提出的垄断优势,即1国企业拥有的高于其他国家企业的优势,并且这种优势只是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为避免市场不完全而通过内部化将企业的优势保持在企业内部。市场不完全的含义近似于不完全竞争,邓宁认为市场不完全可以分为两类:结构性市场不完全和知识性市场不完全。企业利用市场不完全通过内部化建立垄断优势,内部化优势越大,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倾向性越明显。内部化优势还不能充分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利用出口照样可以发挥优势。区位优势可以更充分地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因为区位优势属东道国所有,企业无法自行支配,只能予以适应和利用。只有国外区位相对国内区位具有更大优势时企业才可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不完全竞争市场下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
在世界经济活动中,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体现在以下方面:在地理区域上呈现高度的1致性,在贸易和投资领域还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发展中国家的规模在逐步扩大;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流向与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1致,2战前以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和发展中国家的初级品为主,2战后传统的工业品贸易下降,高科技含量的工业品贸易量上升,究其原因在资本的跨国界流动,战后国际资本更多地流入制造业和新兴工业部门,加快了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国际直接投资改变了国际贸易的模式与格局,最初国际贸易更多表现为产业间贸易,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产业内贸易和企业内贸易在增加。国际直接投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实现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企业贸易量在不断扩大。第4,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协调机制统1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