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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时间:2022-06-22 04: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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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1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支出 增加 城镇居民消费 影响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057-03

2016年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表明,2015年末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数为22200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6.1%,其中65周岁以上人口为14386万人,占比为10.5%。60周岁以上人口和65周岁以上人口相对于上一年分别增加958万人和631万人,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随之而来的是养老保险支出日益提高。2015年末全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0472万人,增加36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1973.83亿元,比上年增长23.2%。统计数据同时表明,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712元,比上年增长8.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9%。以Feldstein(1974)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养老保险有着资产替代效应,该理论认为年轻人预期国家会在自己退休后给自己支付养老金,而不需要现在就开始将自己的收入过多地储蓄起来养老,从而促进居民减少养老储蓄而增加当前消费。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大幅增加和养老保险支出迅速攀升,大量学者开始关注老龄化及养老金支出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徐勇、谢琼(2008)通过中国养老保险的机制――由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进行了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研究,并从微观经济与总量经济两个层面进行分别研究。其微观层面指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有着保障效应和收入效应,而通过总量经济层面指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呈正影响。部分学者通过生命周期理论对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影响进行了研究,虞斌、姚晓垒(2011)和孟祥宁(2012)通过生命周期理论对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影响进行了研究,均得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有显著的影响,当养老保险增加时,居民的消费也会存在着相应的增加。其中部分学者认为之所以会导致养老保险与居民存在着较强显著性的原因是在国内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不高以及居民对养老保险的收益率不确定导致的。朱波、杭斌(2015)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具有更明显的影响作用,尤其是在40岁年龄以上的居民,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具有习惯性的影响,相比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而言,其消费曲线更加平缓。

大量学者则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了对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行为影响进行分析。其中陈汪茫(2010)研究得出养老保险跟居民的消费支出具有乘数效应,当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时,居民的消费支出则会较大的提升。石阳、王满仓(2010)通过对省际面板数据(2002―2007)的研究发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对我国居民消费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指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储蓄有“挤出”影响。苏春红、李晓颖(2012)采用山东省17地市2003―2010年面板数据分析表明,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具有较强的拉动效应,认为居民养老保险每支付1元,其中城镇居民的消费则会对应的增加0.0197元。邱俊杰和李承政(2014)运用1991―2011年省际面板数据,采用传统消费模型和生命周期储蓄模型分析发现提升养老保险覆盖率并未显著提升居民消费率。张国海、王枫林(2015)通过2003-2012年的省际面板数据进行研究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具有拉动作用,但是不同的省份,其拉动效力不同。马晓彤(2016)也通过面板数据对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居民的消费支出影响进行了研究,其研究成果与前期的研究学者结果几乎一样,认为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其会导致居民消费的增加。也有学者对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中认为养老保险对消费具有负面影响。如白重恩、吴斌珍、金烨(2012)在研究中指出,在考虑居民家庭可能面临信贷约束时,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以及总消费呈负影响。

参考国内外其他学者的研究,本文根据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说构建计量模型,然后以我国1989-2012年24年的时间数列数据为基础分析养老保险支出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情况。

一、经济模型与数据来源

Feldstein(1974)的生命周期假说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支出会产生“资产替代效应”和“引致退休效应”,前者会促进人们减少防老储蓄并增加当前消费;后者会促使人们选择提前退休并导致退休后的生存时间延长,为了防老从而增加储蓄并减少当前消费。显然,其假说表明消费和储蓄是模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鉴于此,我们建立如下模型

二、模型计算结果分析

1.平稳性分析。根据数据,得到C,YD,W和SSW的线性趋势图(见下页)。

显然,上述四个变量都是不平稳的。同时,ADF检验表明,针对C,YD,W和SSW数据序列检验的统计量均大于临界值,所以均接受原假设,四个序列均为非平稳序列。由于此处C,YD,W和SSW是时间序列数据,在不改变变量的变化趋势的情况下,为消除异方差,对这四个序列分别取对数,分别表示为InCi,InYDi,InWi和InSSWi。进一步进行ADF检验结果显示InCi,InYDi,InWi和InSSWi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即四个序列对应的T统计量值均大于10%的临界值,分别记为I(1)。

2.协整分析。由于InCi,InYDi,InWi和InSSWi为一阶单整序列,故其分别差分后序列平稳,差分后的序列分别记为InCi,InYDi,InWi和InSSWi,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表明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关系。

以InCi为因变量,以InYDi,InWi和InSSWi为自变量构建如式(1)形式的回归模型,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得到如下估计结果:

InCi=0.64+0.87InYDi-0.05InWi+0.11InSSWi(2)

式(2)中所有参数估计量在0.05显著水平均通过检验。模型调整可决系数R2=0.999,说明拟合程度非常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支出几乎解释了所有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自相关检验统计量DW=1.734,说明模型干扰项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问题。对干扰项的估计值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ADF检验)结果为-3.398615,对应P统计量值为0.027,检验结果表明干扰项估计值在临界值为5%的时候拒绝原假设,即不存在单位根。检验表明模型干扰项序列是平稳的,同时表明InCi,InYDi,InWi和InSSWi存在着协整关系,由此证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之间,存在着长期的稳定关系。

由回归方程估计结果表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呈正比,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每增加1%的时候,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率就会增加0.87%,所以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起着推动的作用,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可以推动着城镇居民的消费增长。这个结论支持经济学一般结论,即收入增加会促进消费。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则呈反比,当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增长率每增加1%的时候,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则会减少0.05%,所以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起着抑制的作用,这符合投资增加会“挤出”消费的经济学基本理论。估计结果同时表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是呈正比的,当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率增加0.11%。显然,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表明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存在明显的资产替代效应。模型中所有参数估计均符合基本经济含义,故而模型设定不存在偏误。

3.误差修正模型。根据协整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有着长期的均衡关系,但由于长期的均衡关系可能存在着短期的不均衡关系,构造误差修正模型旨在分析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的短期失衡状态。构建如式(3)误差修正模型为:

误差修正模型估计结果表明,所有系统对于t统计量在0.05显著水平均通过检验,调整可决系数为0.87,表明模型拟合效果良好,方程F统计量为5.74,表明线性模型有意义。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前面系数为正,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前面系数为负,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前面的系数为正,误差修正项前面的系数为负,说明模型建立正确,符合经济意义。其中响应序列的当期波动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短期波动影响:受输入序列的当期波动短期变动影响。城镇居民消费受可支配收入序列、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序列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序列当期波动的影响。根据误差修正模型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序列InYDi的二次差分项系数为0.62,表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产生正的影响。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序列InWi的二次差分项系数为-0.002,表明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会抑制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率的的弹性系数为0.07,表明短期类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支出增加会促进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加。同时,误差修正项ECMi-1估计结果表明,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将以(-0.29)的力度从非均衡的长期均衡状态,拉回长期均衡的状态。

在式(2)中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序列的系数为-0.05,而式(4)中城镇居民的该变量系数估计值为-0.002,说明城镇居民年末储蓄对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长期抑制作用影响大于短期的抑制作用。式(2)中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处理变量系数参数估计量为0.11,而式(4)中其对应系数为0.07,说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的长期推动作用大于短期的推动作用。显然,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以及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相对于长期而言,短期的影响更弱,则体现出中国城镇居民在短期的消费中仍处于比较消极的状态,较多的城镇居民选择把短期的收入储蓄起来,计划着长远的打算,从而导致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上不去,中国居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的现象。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基于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说,本文构建了估计养老保险支出、可支配收入和居民储蓄对城镇居民消费影响的计量经济模型。模型估计参数符合基本经济理论和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设,说明模型设定基本正确。同时,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无论是在短期还是长期,都有着均衡关系。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均促进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并且长期促进效应大于短期效应。误差修正模型估计结果表明,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将以(-0.29)的力度从非均衡的长期均衡状态,拉回长期均衡的状态。由此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无论是在短期还是在长期,都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资产替代效应的作用,当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时,相当于城镇居民对以后生活的资金保障增加,即国家从某种方面上增加了城镇居民的收入,相当于城镇居民的储蓄增加。

根据本文计量模型估计结果,提出以下两点政策建议:

首先,提高养老保险财政支出,促进消费可持续增长。研究表明,国家提高中国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可以提高居民的消费支出,从而扩大内需,使得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所以为了保持消费可持续增长,从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府可以在财政支出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地提高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增加居民的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

其次,保持收支平衡,解决“空账”问题。由于我国过快的老年化,导致我国存在养老保险的资金上“空账”难题,年轻人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虽然账目上存在着资金,但实际资金已由国家作为养老保险发放给上一辈。导致空账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一起管理,再加上我国大部分地区提前进入老年化,老年人口过多,老年人所缴纳的“社会统筹账户”不足以发放给老年人,从而挪动年轻人所缴纳的个人账户上面的资金,去弥补发放给老年人在养老保险上面不足的资金,从而造成了“空账”现象。由此国家可以通过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分开管理,加快全国统筹来解决“空账”问题;同时可以提高国企的经营利润,从而从国企获得更多的红利;由此使得在养老保险现收现付的体系下,收支平衡,从而解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参考文献:

[1] 徐勇,谢琼.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J].乡镇经济,2008(5)

[2] 虞斌,姚晓垒.我国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基于城镇居民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金融纵横,2011(8)

[3] 孟祥宁.中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消费行为的影响研究――基于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说模型[J].桂海论丛,2013(2)

[4] 朱波.社会养老保险对中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5] 杨河清,陈汪茫.中国养老保险支出对消费的乘数效应研究――以城镇居民面板数据为例[J].社会保障研究,2010(3)

[6] 苏春红,李晓颖.养老保险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以山东省为例[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

[7] 邱俊杰,李承政.人口年龄结构、性别结构与居民消费:基于省际动态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

[8] 张国海,王枫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15(1)

[9] 马晓彤.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以城镇居民面板数据为例[J].劳动保障世界,2016(2)

[10] Feldstein M.Social security,induced retirement,and aggregate capital accumulation:a correction and updation[J].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4(5)

第2篇

目前,中国的高储蓄现象已备受人们关注,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不健全、养老保险覆盖面小是造成居民高储蓄的重要原因。他们大多认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解决了人们的后顾之忧,居民在工作期间就可以放心消费,从而减少储蓄”。然而,我国从90年代中期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起,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年扩大,截至2006年底,参保的在职职工已达到14130.9万人,是1990年参保人数的2.7倍;参保的离休、退休退职人数已达到4635.4万人,是1990年的近4.8倍,城镇居民储蓄率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却分别从1990年的15.3%、增加到2006年的26%。可见,近十几年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究竟能否降低居民储蓄率,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因而,评价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

下面,本文将利用我国各地区城镇居民1994~2006年的有关数据建立经济计量模型,就这一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二、 文献回顾

国外学术界关于分析养老保险对储蓄、消费影响的文献十分丰富。最早可以追溯到Diamond(1965)在经济增长模型中引入社会保险,从此,多年来社会保险对储蓄和资本积累的影响就成为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Feldstein(1974)利用美国1930-40/1947-71样本数据估计包含养老保险指标的生命周期消费函数,通过实证,他认为社会养老保险可消减个人储蓄。然而Barro(1974)指出,当存在代际转移时,社会养老保险对储蓄没有影响。较早的关于研究这些问题的文献都没有一致的结论,例如,Feldstein(1982,1996)、Barro和Macdonald(1979)、Leimer和Lesnoy(1982)等都提出自己的观点。Cigno和他的合作者(1992)年通过对多个国家的时间序列数据实证分析,认为在完全基金制的情况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对储蓄有显著正的影响。Abel(1985),Kotlifoff,Shoven和 Spivak(1987)以及Hubbard(1987)等人利用部分均衡模型分析了社会保障制度与预防性储蓄的关系。他们均发现,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可以显著减少预防性储蓄,进而降低储蓄率。

近几年,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对储蓄的影响,国外研究者考虑更多的因素,研究方法也多有创新。

戴维斯(1995)利用生命周期理论研究养老基金对个人生命周期储蓄的影响。他认为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养老保险制度并不会使个人储蓄减少。第一,由于养老承诺的非流动性和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通货膨胀压力下,个人储蓄不会随着养老金收益的增加而一对一地减少;第二,流动性约束的存在使个人自由借债的能力受限,那么,个人在年轻时就应该为年老的消费积累资金,这样,个人储蓄就不会因为强制储蓄而减少;第三,为了追求闲暇,职工可能希望提前退休,这会使他增加工作期的储蓄;第四,如果从当前消费转向未来消费的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也会为提高个人的总储蓄而提供激励。然而,戴维斯在分析12个OECD国家、智利和新加坡的养老金后,并没有发现养老基金对个人储蓄有规律性影响。因此,他认为,基金制养老金计划对个人储蓄的影响要依各个国家经济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宏观经济学》(1998)一书中,奥利维尔琼布兰查德和斯坦利费希尔采用戴蒙德的代际交叠模型分析养老保险对储蓄和资本积累的影响。他们得出以下结论:在完全基金制下,社会养老保险对储蓄没有影响;在现收现付制条件下,社会养老保险贡献 会使私人储蓄减少。

Zhang(1995)分析养老保险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时,认为非基金制条件下的社会养老保险可以通过降低出生率和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来促进经济增长。但他指出,社会养老保险对储蓄没有影响。

Ehrlich和Zhong(1998)用多国数据检测养老金/GDP这一比率与出生率、储蓄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他们发现,社会养老保险对出生率、储蓄和经济增长有显著负的影响。

Alessandro Cigno、Luca Casolaro和Furio C.Rosati(2000)通过建立VAR模型,用德国数据估计社会养老保险对储蓄和出生率的影响。他们发现,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对家庭储蓄有正的影响,但对出生率有负的影响。

Cigno和Werding(2003)基于家庭网络原理,认为社会养老保险可以增加总储蓄。

中国国内关于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对储蓄影响的文献还不是很多。朱青(2002)对养老金计划实行部分积累制的模式进行了经济分析,并研究养老金计划对家庭储蓄率的影响。柳清瑞和穆怀中(2003)利用代际交叠模型分析养老保险对储蓄的影响,他认为,“伴随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制度赡养率的提高,现收现付制将出现养老金需求增加和供给不足的两难困境。同时,现收现付制将对家庭储蓄产生负面影响”。 刘俊霞(2003)认为在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边际消费倾向,从而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岳远斌(1997)认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无论从某一个年度,还是从整个生命周期考虑,总表现为社会储蓄的减少,只有在现收现付制的传统体制下,才不会对储蓄产生太大的影响。

三、 理论模型

本文的实证分析采用了杜森贝利的相对收入假设消费理论。他认为,一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仅受其自身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周围人的消费行为及收入与消费相互关系的影响,即消费具有“示范性”或“攀附性”;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仅受自己目前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自己过去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影响,即消费又具有“不可逆性”。根据这一理论假设,杜森贝利的相对收入假设消费函数可近似地简化为下式:

(3.1)

在该模型中考虑养老保险的影响,本文使用养老保险覆盖率指标,养老保险的实施对人们消费行为的影响可能存在滞后性,故建立模型如下:

(3.2)

其中,C表示消费;Y表示收入;fgl表示养老保险覆盖率。

四、 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

由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数据只能收集到1989年到2003年,时间序列数据不足。通过近几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可以得到1994~2006年各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人均实际消费支出数据、城镇就业人数及参保职工人数。本文定义养老保险覆盖率为参保职工人数与城镇就业人数的比值。

(二)、模型设计

根据理论分析,建立模型如下:

(4.1)

其中, 、 分别表示城镇居民的人均实际消费支出、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以各地区1993年的城市居民消费价格为100,从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剔除物价波动因素);i表示省或自治区(西藏除外),t表示年份; 表示养老保险覆盖率。

(三)、模型估计

对于模型4.1,涉及到固定与随机效应的选择问题。考虑到各个省或自治区在政策实施、经济进展、及消费行为上有许多不同,本文旨在考虑各自的影响因素对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故不把截面单元看成来自同一总体的一组样本,故选择固定效应模型 。对模型4.1用eviews5.0估计结果见表4-1:

表4-1:模型(4.1)基于1994—2006年样本数据的拟和结果

Dependent Variable: SJZC? Sample (adjusted): 1996 2006

Cross-sections included: 30 Method: Pooled Least Squares

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

C 206.7854 32.03799 6.454381 0.0000

SJSR? 0.477065 0.025279 18.87220 0.0000

FGL?(-2) 237.9313 59.02837 4.030796 0.0001

SJZC?(-1) 0.307389 0.040986 7.499861 0.0000

Fixed Effects (Cross)

BEIJIN--C 258.0200

TIANJIN--C 24.37011

HEBEI--C -121.7037

SHANXI--C -112.2286

NEIMENGGU--C -76.06340

LIAONING--C 32.22301

JILIN--C 4.572188

HEILONGJIANG--C -109.0851

SHANGHAI--C 69.67936

JIANGSU--C -130.9523

ZHEJIANG--C 73.10777

ANHUI--C -49.16519

FUJIAN--C -7.967918

JIANGXI--C -200.9693

SHANDONG--C -153.0759

HENAN--C -159.7379

HUBEI--C 25.39022

HUNAN--C 58.26863

GUANGDONG--C 288.8604

GUANGXI--C -7.368855

HAINAN--C -80.54226

CHONGQIN--C 292.2889

SICHUAN--C 53.43304

GUIZHOU--C -27.22416

YUNNAN--C 40.11709

SHANNXI--C 103.2125

GANSU--C 33.62868

QINGHAI--C -30.13145

NINGXIA--C 48.95082

XINJIANG--C -60.19158

Effects Specification:Cross-section fixed (dummy variables)

R-squared 0.995020 F-statistic 1835.850

Adjusted R-squared 0.994478 Prob(F-statistic) 0.000000

注: SHANNXI表示陕西;SHXNXI表示山西

调整后的 达到0.9945;参数都显著不为零。可见,养老保险的实施对人们的消费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养老保险覆盖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两年后人均实际消费支出增加238元。为了检验模型的合理性,本文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检验:1残差的平稳性;2模型阶段性的适应性。

(四)模型合理性检验

1、残差平稳性检验

最早使用面板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的是Bhargava等(Bhargava et al, 1982)。他们利用修正的DW统计量提出了一种可以检验固定效应动态模型的残差是否为随机游走的方法。Abuaf和Jorion(1990)基于SUR回归(seemingly unrelated regression)模型,采用GLS估计方法提出了面板单位根检验方法——SUR-DF检验。Levin and Lin(1993)建立的LLC 法也是对面板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的早期版本。Im、Pesaran 和Shin 在1997 年建立了IPS 法,但Breitung(1999)发现IPS 法对限定性趋势的设定极为敏感。Maddala and Wu(1999)建立了MW 法。2003 年Im、Pesaran 和Shin 在考虑异方差和残差自相关后,建立了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的W 检验。为了避免单一方法可能存在的缺陷,本文选择用Levin, Lin 和Chu 检验、Im, Pesaran and Shin W-stat 检验、ADF - Fisher Chi-square 检验和PP - Fisher Chi-square检验(Maddala and Wu (1999) 和Choi (2001))。这些方法出发点很类似,都考虑panel data如下的AR(1)处理过程:

(4.2)

表示外生变量,包括固定影响及各自的趋势。 表示自相关系数。 假定独立同分布。如果, ,则认为 是平稳的;如果, ,则认为 包含一个单位根。为了检测,通常对 有两个假定:一是 = 对于所有的i,Levin, Lin 和Chu检验方法就包含这个假定;二是允许 随i的不同而变化,Im, Pesaran 和 Shin (2003), Fisher- ADF 和 Fisher-PP tests检验方法包含这个假设。

用Eviews5.0检验模型残差水平数据单位根存在情况,在检验时选取具有固定效应的面板数据模型,结果见表4-2,可见残差是平稳的。

表4-2:残差平稳性检验结果

Cross-

Method Statistic Prob.** sections Obs

Null: Unit root (assumes common unit root process)

Levin, Lin & Chu t* -10.0101 0.0000 30 295

Breitung t-stat -4.62939 0.0000 30 265

Null: Unit root (assumes inpidual unit root process)

Im, Pesaran and Shin W-stat -5.80638 0.0000 30 295

ADF - Fisher Chi-square 134.058 0.0000 30 295

PP - Fisher Chi-square 141.805 0.0000 30 297

2、模型的阶段性适应性检验

考虑面板数据模型对数据比较敏感,考虑到合理的模型对样本内的阶段性数据也应该有一定的适应性。由于在200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确定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政策,故以2000年为间断点,分别以1994~2000、2000~2006为样本拟和模型结果如下:

表4-3:模型(4.1)基于1994—2000年样本数据的拟和结果

Dependent Variable:SJZC? Sample (adjusted): 1996 2000

Method: Pooled Least Squares Cross-sections included: 30

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

C 145.5405 84.11292 1.730299 0.0863

SJSR? 0.579703 0.035072 16.52898 0.0000

FGL?(-2) 292.2467 127.2074 2.297403 0.0234

SJZC?(-1) 0.187221 0.067279 2.782741 0.0063

Fixed Effects (Cross)

BEIJIN--C 194.6629

TIANJIN--C -67.36612

HEBEI--C -113.7160

SHANXI--C -42.34672

NEIMENGGU--C -152.1187

LIAONING--C -18.23536

JILIN--C -7.334862

HEILONGJIANG--C -91.12028

SHANGHAI--C 29.50539

JIANGSU--C -81.55497

ZHEJIANG--C 59.36932

ANHUI--C -44.54383

FUJIAN--C 40.25343

JIANGXI--C -170.0938

SHANDONG--C -90.54050

HENAN--C -61.56922

HUBEI--C 60.57644

HUNAN--C 71.32459

GUANGDONG--C 266.7200

GUANGXI--C 117.4767

HAINAN--C -133.5591

CHONGQIN--C 300.0115

SICHUAN--C 52.16358

GUIZHOU--C 32.38790

YUNNAN--C 75.32675

SHANNXI--C 40.96239

GANSU--C -2.537140

QINGHAI--C 1.434211

NINGXIA--C 19.44210

XINJIANG--C -104.9737

Effects Specification:Cross-section fixed (dummy variables)

R-squared 0.994404 F-statistic 633.0670

Adjusted R-squared 0.992833 Prob(F-statistic) 0.000000

表4-4:模型(4.1)基于2000—2006年样本数据的拟和结果

Dependent Variable: SJZC? Sample: 2000 2006

Method: Pooled Least Squares Cross-sections included: 30

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

C 337.3374 60.33006 5.591532 0.0000

SJSR? 0.556231 0.035545 15.64855 0.0000

FGL?(-2) 171.3599 88.29712 1.940719 0.0539

SJZC?(-1) 0.173444 0.056427 3.073748 0.0024

Fixed Effects (Cross)

BEIJIN--C 334.1456

TIANJIN--C 67.76995

HEBEI--C -153.9622

SHANXI--C -178.6641

NEIMENGGU--C -62.23352

LIAONING--C 80.42176

JILIN--C 18.66479

HEILONGJIANG--C -142.6986

SHANGHAI--C 102.6244

JIANGSU--C -189.8810

ZHEJIANG--C 76.18871

ANHUI--C -68.51849

FUJIAN--C -82.69486

JIANGXI--C -290.2331

SHANDONG--C -221.1987

HENAN--C -250.6841

HUBEI--C 31.67648

HUNAN--C 87.74826

GUANGDONG--C 407.4439

GUANGXI--C -71.42074

HAINAN--C -65.65503

CHONGQIN--C 329.7631

SICHUAN--C 76.00520

GUIZHOU--C -68.37576

YUNNAN--C 29.75507

SHANNXI--C 151.9292

GANSU--C 65.71205

QINGHAI--C -56.22428

NINGXIA--C 88.13489

XINJIANG--C -45.53898

Effects Specification:Cross-section fixed (dummy variables)

R-squared 0.995132 F-statistic 1130.692

Adjusted R-squared 0.994252 Prob(F-statistic) 0.000000

从表4-3、4-4可见模型有很好的适应性,但也从看出一些问题: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对消费的促进作用逐渐降低。

五、 小结和意见

通过面板数据实证分析,认为养老保险的实施解决了人们的后顾之忧,居民在工作期间就可以放心消费,从而减少储蓄,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对消费的促进作用逐渐降低。这可能是由于目前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依然不能达到应保尽保,见表5-1,这使得养老储蓄依然是很重要的储蓄动机;另外,养老保险金空账问题日益严重造成的(见表5-2),也可能加剧了人们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因而,作建议如下:

一方面,在“社会统筹”向“统账结合”的过渡阶段,政府应加大投资,包括对养老金支付的补贴和对个人缴纳养老费的补贴。确保“统账结合”政策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发放,确保政策实施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不被挪用。

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将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展到经济效益较好的私营、个体和外资企业。确保养老保险资金更多的来源渠道。

表5-1:中国历年城镇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

时间 城镇就业人数(万人) 参保在职职工人数(万人) 覆盖率(%)

1990 5200.701 17041 30.51876

1991 5653.7 17465 32.3716

1992 7774.7 17861 43.52892

1993 8008.2 18262 43.85171

1994 8494.14 18653 45.53766

1995 8737.793 19040 45.89177

1996 8758.4 19922 43.96346

1997 8670.9 20781 41.72513

1998 8475.8 21616 39.21077

1999 9501.8 22412 42.39604

2000 10447.5 23151 45.12763

2001 10801.89 23940 45.12066

2002 11128.8 24780 44.91041

2003 11646.5 25639 45.42494

2004 12250.3 26476 46.26945

2005 13120.4 27331 48.00556

2006 14130.9 28310 49.91487

注:城镇就业人数、参保在职职工人数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

表5-2:养老金“空账”金额

时间 1997 1998 1999 2000 2003 2005 2006

第3篇

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实现新突破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启动,至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各县(区)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各县(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根据国家、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财规〔〕24号)已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方,基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地区,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全市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环节,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全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各县(区)建立统一的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

第4篇

1.一般参保群体

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区城镇户籍;(2)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3)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年12月1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需缴费,从年12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特殊参保群体

(1)缴费困难群体:①经残联部门确认的1-2级重度残疾人;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户;③经计生部门确认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的计生对象。

(2)经区农林水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等有关部门确认的被征地人员。

二、参保程序

(一)参保登记

3.符合《暂行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表》)和《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以下简称《调查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4.缴费困难群体另需提供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征地人员应提供经农林水、国土部门确认后的《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申请表》。

5.社区协办员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户为单位整理齐全的相关材料,在《参保表》和《调查表》上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并负责汇总《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确认汇总表》(附件3)和《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确认汇总表》(附件4),并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事务所”)。

6.街道事务所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一并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

(二)参保变更

7.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居委会申请变更,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5),社区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街道事务所。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街道事务所经审核,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复核。

(三)参保注销

8.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9.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6),以下简称《注销表》)。社区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注销表》上报街道事务所。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复核。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跨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四)参保转移

10.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区转移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11),以下简称《转入表》)。社区协办员负责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事务所审核。转入地街道事务所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向转出地农保机构寄送《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12)。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区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11.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区迁移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继续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养老保险费收缴

1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城居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13.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合作银行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

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作银行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街道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社区协办员,社区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1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行按年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其在年满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补缴表》),由社区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街道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心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合作银行。

四、个人账户管理

15.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参保人员可到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及查询相关信息。

16.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的,跨区转移或死亡的、可以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

五、待遇支付

17.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本街道符合条件领取养老金人员名单,并打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件8),交社区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18.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所在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被征地人员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协办员负责审核并填制《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公示表》(附件9),在社区公示栏公示7日后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申报表》(附件10),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劳动保障所。

19.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在每月15日前委托合作银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至个人银行卡。

20.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暂行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社区经办人员和街道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应在1个月内审核,如符合发放条件,养老金应于次月起恢复发放,不补发,不补调。

21.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社区协办员和街道事务所向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22.社区协办员每月底应收集本社区当月新增死亡人员信息,填写《区城镇居民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13)上报街道事务所,街道事务所应于次月5日前将汇总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

23.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按年度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每年第四季度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农保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5篇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

时间安排为10月13日。对各街镇相关工作人员及协办员进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培训,传达学习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动员大会精神,认真学习《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熟练掌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及参保登记工作中的各项业务。

(二)村级参保材料收集

1、60周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材料收集

时间安排为10月13日-10月16日。以村居为单位,由协办员对本村居60周岁以上(1951年7月1日前出生)提出参保申请人员的年龄、户籍性质、从业状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居民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收集整理以下材料:

(1)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参见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每人一式四份),经参保人本人签字或留指纹确认后,由协办员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2)参保人员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3份、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户口簿复印件(索引页及个人信息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2份、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一寸照片1张。

协办员将上述材料整理完毕,检查无误后上报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16周岁--59周岁参保缴费人员的材料收集

时间安排为11月1日-11月15日。以村居为单位,由协办员对本村16周岁--59周岁(1951年7月1日-1995年6月30日期间出生)提出参保申请人员的年龄、户籍性质、从业状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居民养老参保缴费条件的人员,收集整理以下材料:

(1)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每人一式四份),经参保人本人签字或留指纹确认后,由协办员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2)选择补缴且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填写《补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每人一式四份),经参保人本人签字或留指纹确认后,由协办员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3)参保人员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3份、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户口簿复印件(索引页及个人信息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2份、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一寸照片1张。

另外,重度残疾人(Ⅰ、Ⅱ级)同时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2份,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农村低保户同时提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2份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低保证明材料原件2份,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协办员将上述材料整理完毕,检查无误后上报乡镇(街道)保障服务中心。

(三)街镇审核录入及上报

60周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审核录入时间安排为10月13日-10月17日;60周岁以下参保缴费人员审核录入时间安排为11月1日-11月16日。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村居上报的材料对参保人各项信息进行审核,材料不完备的重新提供材料,不符合居民养老参保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参保,审核确认后完成以下工作:

1、依据参保人的《参保登记表》,配合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将符合居民养老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录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务必涵盖《参保登记表》上的所有内容,并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整理参保人员材料:

(1)各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留存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照片1张以及特殊人群的残疾证复印件1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1份。

(2)报区农保处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参保登记表》共4联、部分人员的《补缴申请表》共4联以及特殊人群的残疾证复印件1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1份。材料的具体整理要求参见附表3。

(四)区农保复审

时间安排为10月14日-11月18日。区农保处根据街镇呈报材料,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审核确认后将有关数据信息反馈至各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五)待遇领取人员和参保缴费人员资格公示

各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区农保处确认后的人员信息,利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历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人员待遇领取明细表》(每村一式三份,加盖村(居)委公章)、《历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明细表》(每村一式三份,加盖村(居)委公章)。

将以上两表反馈至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对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各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将公示说明报区农保处。

(六)人员锁定及领保手续办理

60周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公示时间安排为10月22日-10月25日;60周岁以下参保缴费人员公示时间安排为11月22日-11月25日。公示完毕后,区农保处对全区参保人员进行锁定。为60周岁以上人员(1951年7月1日前出生)核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编制银行报表,将养老金发放数据和领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送协办银行,由协办银行通过业务处理系统进行人员信息核查,为领取人员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

二、相关说明

(一)关于参保人员年龄界定的说明

市居民养老启动的时间为年7月1日,因此认定的首批养老金适龄领取人员为1951年7月1日之前出生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从年7月1日开始计发养老金。其他年龄段(1951年7月1日-1995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需按要求参保缴费,在满60周岁次月起方可享受养老金。

(二)关于身份证和户口本的相关说明

按照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及银行开户的要求,参保人员在登记时必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人员,请尽快办理二代身份证。

户口所在地不受任何行政村(居)管辖的人员,参保时统一登记在辖区派出所名下,参保的各项手续由所在地的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

(三)关于人员公示的相关说明

各街镇要指导各村(居)在显要地段设立公示栏,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投诉问题要认真及时处理,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间要注意保存影像资料。

(四)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说明

第6篇

国务院总理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消息一出,各媒体网站、微博充斥着“并轨”,但要搞清楚这次并的是哪条轨,必须先数一数这堪称世界最复杂的养老制度究竟有几轨。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钧曾提出,我国社保有七轨,分别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军人、企业职工、农民、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又有观点指,实际上是九轨。对于养老制度究竟有几条轨说法很多,最主要的还是四大养老保险体系,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此次提出合并统一的并非关注度最高、被称为“最不公平”的机关事业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双轨,而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

养老制度的N轨之所以争议不休,主要在于“不公”二字。去年初社科院的《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显示,被访者2011年8月领取的养老金从200元至1万元不等,待遇最高相差高达50倍;而同期的《社会保障绿皮书》披露,对养老保险最不满的是参加新农保的人群,认为其无法满足生活需要的占78.9%。实际上,新农保自2009年试点以来,一直未能摆脱待遇低、持续难的问题。有调查显示,2012年陕西、河南、江苏3省6个县的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每人每月的加权平均值仅为78.64元,在目前的物价水平面前,根本无法满足保障基本生活的初衷,更不用说以此过上有尊严的养老生活;而随着农民收入的逐渐增高,新农保的养老替代率亦不断下降,据测算,2008~2011年间该数字仅在14.11%~30.84%之间,而2011年城镇企业职工的同一数值已达50%,待遇低很大程度降低了农民的参保意愿。

在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并轨后,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虽然基础养老保险最低标准仍为55元,即使加上地区差异造成的浮动,原新农保参保者的待遇也不会立即出现很大的数字提升,但此次并轨是我国首次消除福利方面的城乡差别,促进了城乡融合,亦有助于推动人的城镇化。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一直是个大难题,若参加新农保待遇太低,但雇主未必肯买企业职工社保,即使买了,在社保便携性极低的情况下频繁流动也难以持续,所以弃保现象普遍。此次并轨后,外来务工人员多了居民养老这项选择,减少了劳动力流动的顾虑与成本。当然,福利城乡界限的抹除只是第一步,打破户籍制度的藩篱方为城镇化发展的重点。

诚然,城乡并轨只是养老制度并轨中最容易的一项。原本城居保与新农保的制度框架就是基本一样的,且这一并轨是提升某一群体福利而不损害另一群体福利,除参数设计等技术问题外并不存在其他阻力;且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亦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因此城乡并轨早已开始,人保部新闻发言人李忠1月24日曾表示,全国已有15个省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以,此次并轨可谓是顺其自然、水到渠成,而最受争议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双轨却大为不同,不仅触及既得利益,还涉及到行政等各方面的改革,至今仍进展缓慢。

养老制度城乡并轨固然是令人欣喜的好消息,只是,养老制度并轨只迈出了最容易的一步,最难的一步却未有消息,距离终结养老N轨、建立起公平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多远?

(稿件来源:《南方都市报》)

第7篇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养老待遇与待遇调整机制的衔接;跨地区转移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趋于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城乡融合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没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的结合更是难以进行。由于分开的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得一些自由劳动力的流动受阻,从而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这就显示出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加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避免人员自由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缺失问题,才是增加城乡劳动力的关键。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通过了解调查发现,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一些人自身满足参保条件却不知去什么地方办理,甚至有一些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却不知道自己以后会享受何种保险待遇。这就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当地基层组织没有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仅仅把政策当成是一种行政任务强制执行,没有达到很好的宣传效果。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还不成熟,仍处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阶段,需要各地基层组织根据当地制度基础做好宣传和反馈工作,以便尽快完善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困难问题首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不同,这就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不能做到完全吻合。其次,社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部分地区由于城乡制度等诸多因素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曾建立,这就造成跨地区保险转移不能顺利实施,因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也不能顺利进行。再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水平偏低,养老保险金的缴额及调动机制有待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转化比较困难。

(三)养老保障水平偏低综合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来看,城乡养老保障的水平普遍偏低,甚至不能满足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这就需要国家适当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来提升城乡的养老保障水平。还有一点,城乡中普遍存在年轻人不积极参保问题,他们觉得自己年轻,没有必要过早为以后养老保障做打算,就算一部分年轻人参保也只是选择一些层次较低或缴费较少的保障来进行参保,甚至有一部分年轻人只想观望,想等到自己四十岁以后在参加此类的养老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国家大的政策制度下,针对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问题,当地政府机构应加大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媒体、网络、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让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当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强制执行,而是真正让城乡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项政策法规对自己产生的受益程度,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转变以往的保障意识,实现逐渐向新时代的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识转变。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现今,随着国家对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已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完善制度的实施,各地政府应积极迎合国家制度的出台并积极配合国家制度的实施,及时最好反馈协调工作,使国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宜于人民。

(三)完善国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国家应积极调整相应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全面构建覆盖城镇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传,提高居民对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造福人民。

四、结语

第8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消费,影响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虽然这些年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步,但是从总体上而言,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够科学和完善的地方,对城镇居民的消费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新的时期,加强对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社会保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1、我国社会保险与居民消费具有明显的相关性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看到,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消费与社会保险之间相关程度也不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典型的具有东方特点的比较节俭的民族。当今,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社会保险制度与之相适应,也正处在由旧的福利制度向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社会保险制度转变中。正是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明显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背景,因此,在目前特殊的国情和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消费需求的增长与社会保险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

2、社会保险制度对当前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消费需求增长速度明显放慢,消费需求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影响我国消费需求回升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在传统的福利体制被打破,新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有待于完善的情况下,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对居民消费预期产生了较大影响。

进入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保险体制进入加速改革阶段,旧的福利制度被打破,新的社会保险体系还不完善,转轨期间出现的社会保险功能弱化,不仅使城镇居民从福利方面得到的收入减少,而且还造成了在福利制度下长期实行低工资的城镇居民承担了相当大的改革成本,致使相当一部分消费基金被分流。而正在进行的新的社会保险体系改革显示出未来公共福利开支将减少,个人支出部分将增加,这对人们的收支预期产生了很大影响。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急速变革,对于长期以来习惯于被政府和企业包揽的城镇居民来说,无论从心理上、还是实际担负能力上都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进而对消费需求产生一定的影响。

农村居民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社会保险,使其在收入增长下降的情况下,为了基本生存而不得不缩减其它不必要的支出,致使农村居民消费需求下降。因此,笔者认为,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是影响我国当前消费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

(1)福利制度从不规范向规范化转变使城镇居民心理感到不适应。福利本该是对低收入家庭生活起到补充和保险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低的工资制,因此职工福利发放非常具有普遍性,使得以各种福利形式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收入成为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些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在旧的福利制度下,虽然很难体现社会保险对低收入者的保险作用,尽管存在着某些不合理,有时甚至是不规范和不公平,但都实实在在构成了城镇居民的当期收入,使居民在工资收入增长的同时更能感受到由各种福利规模扩张为其生活带来的安全感,生活上没有后顾之忧,城镇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明显较高。改革旧的不合理、不规范的福利制度,对于减轻企业负担,发挥社会保险应有的功能的确非常重要,但是,一旦由个人承担起家庭更多的消费负担时,现期收入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就明显减少,居民的消费行为就变得相当谨慎。因此,对于长期习惯于政府、企业包揽的绝大多数城镇居民来说,改革不合理的福利制度使他们心理上产生了很大的不适应。

(2)新的社会保险体系改革使人们的支出预期发生明显变化。社会保险体系改革主要是对计划经济时期的住房、医疗、养老、教育、就业几方面旧的福利制度的改革。然而,从已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政策信息看,新的社会保险体系改革向人们显示出公费福利支出将大幅减少,个人支出将大幅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支出预期,迫使居民储蓄意愿增强,消费倾向下降。

(3)社会保险基金欠缴现象严重,造成部分人基本生活困难,消费能力下降。近年来,随着亏损企业的不断扩大,企业欠缴保险费现象非常普遍。据社会保险部门统计,企业实际缴费只占应缴费用的比例大约为90%,这种情况造成部分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困难,即期消费能力下降。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到1998年末企业实有下岗职工为877万人,其中未领到基本生活费的有158万人,占18%。下岗职工未能及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欠缴保险费。据统计,仅1998年企业欠缴的保险费为1511亿元,历年累计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达3712亿。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收不抵支,1998年全国各类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大于收1414亿元。离退休以及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资金不落实,导致这部分人生活困难,消费能力下降,对消费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消费的建议分析

1、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运营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持续稳定的支付,对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稳定运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一个稳健运行的社会保险体系不但要有多渠道的社会保险基金筹措渠道,还需要建立一个高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一个能够在市场经济中稳健投资和运作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制。

2、做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由实证分析得知,储蓄对于消费有微弱的正相关关系。我国居民的储蓄动机中,一个主要的动机是生命周期储蓄动机,居民在工作期间选择将个人收入用于储蓄,以保证其在年老之后的消费,增加储蓄意味着增加居民在退休之后的消费,从而体现出储蓄对于消费有微弱的正相关关系,这反映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满足退休职工需要的事实。我国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但由于历史债务、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混账管理等原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在空账运行问题。因此,有必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同时保证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率高于工资增长率,从而保证我国养老保险的支付能力。

3、平衡发展各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动态调整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待遇,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降低由物价、教育支出和住房支出不确定性对居民消费带来的影响。在前文分析中可以得知,除医疗支出对于居民消费的阻碍程度最大以外,教育、住房等消费支出的不确定性对居民消费也具有比较大的负作用,这就需要综合各种社会保险政策才能消除其影响。因此,平衡发展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缩小差距,在居民遭遇不确定事件时,提高其应对能力,也是提高社会保险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逐步增加各种社会保险的支出,使得各个收入阶层的人都能够享受到基本一致的利益,使每一个居民都能生有所食,教有所学,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四、结束语

社会保险是影响居民消费的重要因素。社会保险通过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促进社会公平、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等多个方面拉动居民消费,并且营造一个“安全网”,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社会保险支出中占比最大的险种。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越来越引起学者的关注,研究居民消费率下降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赵新娜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分析 重庆理工大学2010-09-30硕士

[2]李晓颖 社会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山东大学2012-05-16硕士

[3]郑智峰 社会保险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0-04-01博士

[4]张曼曼 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西南大学2010-05-18硕士

[5]王建华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分析 山西财经大学2008-03-28硕士

第9篇

一、 江苏省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 有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江苏省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消除影响人口合理流动的制度障碍,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江苏省从2009年以来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充分考虑了两项制度基本框架的一致性,为统一整合做了准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使城乡居民享有同一的政策标准和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2. 有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在此过程中,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如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按照原有的“碎片化”模式存在,则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更多劳动力从农村涌入城镇,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加大等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因此,江苏省“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整合不仅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融合,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推动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江苏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城镇偏低,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促进人口流动、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增强社会安全感将产生深刻影响,对新型城镇化进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 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人口老龄化的根本原因。江苏省作为我国的经济大省,也是全国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省份之一。从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镇、乡村的人口数来看,城市约为252.99万人,镇约为177.88万人,城镇总和为430.86万人,乡村约为424.98万人。城镇和乡村相比,老年人口绝对数已经大体相当。这一现象反映出当前城镇和乡村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大致持平,由于一直以来城镇老年人口社会保障水平高于乡村,因此乡村老年人口的老龄化、高龄化问题及其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更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从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镇、乡村的人口数占江苏省总人数的相对比重来看,城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3.22%,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29.56%;镇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2.26%,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20.78%;乡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5.4%,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49.66%。可见,乡村老年人口不仅绝对数量大,相对比重也高。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每一位老年人都关联着一个或几个家庭,在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的背景下,有效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公平均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仅直接惠及城乡老人,也惠及众多家庭,可以使全体城乡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城乡居民共同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的历程

1.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江苏省的“新农保”试点起步于2003 年,省内各地结合实际纷纷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到2006年末,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达189.97万人。2007年起所有省辖市都了进行“新农保”试点。到2007年末,累计已有3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保制度建设试点,参保农民达194万人。

2008年12月17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明确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2009年12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1年末江苏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 557.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2.8万人。

2.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一直未被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2011年6月13日,国务院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10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城居保”,将所有城镇无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到2011年底,江苏省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省13个省辖市均已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3. 江苏省“新农保”与“城居保”的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是大势所趋,苏州、南京等地先期已经做了大量的尝试和实践,因此,江苏省“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上的整合起步较早。截止2012年10月底,江苏省的苏南、苏中、苏北13个市已基本完成了“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上的合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级标准即将推出,这意味着江苏省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会逐渐趋于一致。

2013年11月20日,江苏省政府2013年第144号文件(苏政发〔2013〕144号),正式颁布《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江苏省“新农保”自2009年开始正式实施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2009年~2011年参保人数分别为591.37万人、1 514.56万人、1 557.4万人;基金收入2010年~2011年分别为140.06亿元、140.9亿元;基金支出2010年~2011年分别为76.45亿元、100.5亿元。2011年10月20日,江苏省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2012年,《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开始将“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参保人数和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整合统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统计数据:2012年~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 479.4万人、1 445.4万人;2012年~2013年基金收入分别为153.5亿元、187.2亿元;2012年~2013年基金支出分别为109.7亿元、147.7亿元。

三、 整合前后的制度比较

1. 主要的相同点。三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方式均为自愿参保;筹资模式均为完全积累;缴费模式均为缴费确定型;账户管理方式均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条件均为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

2. 主要的不同点。覆盖群体不同:“新农保”覆盖农村居民;“城居保”覆盖城镇非从业居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

基金筹集来源:“城居保”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新农保”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标准:“新农保”为100元~600元6个档次, “城居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致,为100元~1 200元12个档次。

基础养老金标准:“新农保”和“城居保”均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最低80元。

统筹层次:“新农保”为县级统筹,“城居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为市、县(市、区)级统筹。

四、 整合进程中面临的问题

1. 易于做到制度覆盖,难以实现人群覆盖。江苏省从2009年以来实施“新农保”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城居保”制度,已经考虑了两项制度框架的基本一致性,为统一整合做了预先准备。由于这两种制度的参保方式均为“自愿参保”,整合之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然采取了“自愿参保”方式。因此,当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易于做到制度覆盖,却难以实现人群的全面覆盖。要想实现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所有人群,还需要就现有制度做进一步的调整。

2. 城乡养老金待遇水平差异和差距较大。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缴费标准统一整合为100元~1 200元12个档次,个人账户终身有效。这使城乡居民缴费有了同等的机会和自主选择权,无论来自乡村还是城镇,居民可以在同一标准中选择参保,并享受对应的待遇。

但是,统一制度所带来的机会和权利的均等并不能有效地消除城乡差异和差距,由于不同制度间的差异较大,以及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不同等原因,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参差不齐。以江苏省苏南的JY市为例,部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每月养老金可达6 000元左右;部分参加“城职保”的退休人员,每月养老金可达3 000元左右;部分被征地农民加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每月仅有约500元左右的养老金。此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由于主观选择缴费档次不同,以及各地区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有高有低,也导致了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较大。苏北的SN县,90%以上的人都选择缴费100元档次,缴费额偏低,目前月领养老金为100元左右,无法满足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3. 统筹层次低。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城乡分割的二元模式,“碎片化”的特征明显,加上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提升统筹层次一直是一个难题。江苏省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跨越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条件还不成熟。统筹层次低带来的是转移接续困难、手续繁琐、管理服务职能分散、标准参差不齐等问题,不利于人员流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融合。

4. 衔接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由于长期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分割,人员流动过程中,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一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目前,“新农保”和“城居保”在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得到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保障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时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结合江苏省实际,2014年7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转和其他相关问题制定了实施意见。但不同险种之间的转移接续,涉及的统筹地区、资金来源、给付标准等均不相同,因此,当前还面临不同险种之间的衔接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和实施这一关键问题。

5. 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整合、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都有了明确的政策,当前信息系统的建设成为重点问题。做好信息系统的整合将对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都有好处,也会为今后实现全国统筹打下良好的基础。近年来,江苏省各市均大力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区)、乡镇、村五级网络互通,参保人员的信息全部进入信息系统管理,个人账户建帐率接近100%。但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后,对信息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涉及城镇居民、乡村居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群体的基本信息资料登记和管理,养老金的计发和领取,以及不同险种间的转移接续等方面,信息系统建设将面临挑战。

五、 对策建议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江苏省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人员流动、应对老龄化、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都有重大意义。针对以上在整合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 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江苏省目前已经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全覆盖,但由于参保方式为“自愿参保”,由于各种原因,仍有大量未参保群体游离在外。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有100元至1 200元12个缴费档次,不同收入水平的城乡居民均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档次缴费。因此,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不仅可行,还将增强城乡居民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率,真正实现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群全覆盖。

2. 缩小城乡差异和差距。江苏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城乡差异和差距由来已久,缩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职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自身内部的城乡差距,需要多管齐下。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让有能力的城乡居民合理选择缴费档次,长缴多得;发挥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引导作用,让参保者享受到切实的养老金待遇。

3. 提升统筹层次。目前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跨越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能实现省级统筹目标,《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将得到有效落实,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时的养老保障权益、促进人员在城乡间流动、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也为将来实现全国统筹打好基础。

第10篇

8月2日,审计署首次公布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安全。审计结果显示,2011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福利资金三个类别18项社会保障资金,共计收入28402.05亿元,支出21100.17亿元,年末累计结余31118.59亿元;截至2011年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合计超过13亿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合计6.22亿人;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42亿人、1.70亿人和1.22亿人。

20多项政策规定,6亿人享基本养老保险

结果显示,自2005年,我国先后出台了20多项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新农保试点和城居保试点,历史上首次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建立了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由2009年制度建立当年的0.27亿人,增加到2011年的3.55亿人,增长12.15倍;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05年的参保人数为2.16亿人,到2011年超过10亿人,增长3.89倍,社会保险在农村覆盖面快速扩大。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2005年覆盖人群分别为1.61亿人和3.45亿人,到2011年底分别超过6亿人和13亿人,分别增长2.86倍和2.77倍。

超2.6亿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审计报告显示,从基本养老保险看,2005年至2011年国家连续7次调增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养老金的涨幅超过了同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从2005年至2011年,全国企业职工养老金平均增长13.4%,由2005年的每人每月713.25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1516.68元,与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相比,平均上涨幅度高出10.03个百分点。

近2.5亿人入职工医保

审计报显示,2011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合计4821.14亿元,比2005年增长2.53倍;基金支出合计3892.93亿元,比2005年增长2.72倍;201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5525.52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3.47倍。截至2011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4357.67万人,较2005年年底增长88.72%。2011年全国有115138.89万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比2005年增长207.14%。与此同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逐年提高,2011年达到了7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报销比例近年来也稳步上升。2011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为64.1%。另外,2008年至2009年中央先后两次共安排509亿元专项补助,帮助地方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长期未解决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累计将1031万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医疗保险。

第11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 公平性

《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本文就其中的公平性从以下几点做一浅析。

一、《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享受养老金的条件,参保人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应当享受养老金。

从保险的基本原理看,养老保险应当缴费满一定年限,是正确的。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个人就业变化时,地区之间不衔接,城乡之间不衔接,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企业缴费不能带走,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个人待遇无法实现,只能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严重影响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由于各统筹地区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缴费基数差距也较大,如果不分段计算,将会导致劳动者选择收入较高的地区退休。《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必需随本人转移,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本条规定体现了不同地区缴费的公平性。

三、《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以上两条强调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三个保险制度之间相互结合、补充,是为了缩小城乡间不公平。把农村和城镇居民中还没有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群体,全部纳入进来,实行城乡统筹,减少城乡之间的差距,体现了《社会保险法》在不同参保群体间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四条规定把城镇居民和农民都纳入到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从覆盖范围(对象)的广泛性这方面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法》的公平性。

《社会保险法》还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做出了相关规定,提高了获取社会保险保障的使得程度,从而提高了参保人员参与机会的均等性,也体现了《社会保险法》的公平性。

社保保险虽然要求个人履行必要的义务,但个人履行的义务要小于所享受的权利。《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保险单位缴纳比例要远高于个人缴纳比例,这是用人单位履行的社会责任。《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个人不用缴费。这样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法》的公平性。

当然,我们说实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首先是政府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和企业对实现社会保险公平就没有责任。个人和企业首先有按照政策法规的要求履行参保与缴费义务的责任,不逃避义务,也不骗取不当得的待遇;其次还对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行负有监督责任。这两方面责任的履行,对于社会保险服务公平的实现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第一方面责任,更是实现社会保险服务公平的前提条件

其次,公平性原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这不仅表现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而且体现在政府、企业与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公平。应当清醒地看到,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为国有企业改革所设计的,没有考虑到其他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情况,因而缺陷很明显。

当初政府试图通过提高社保费率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制成本”问题,而高缴费率制对就业具有排斥作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0%,医疗保险费率为6%,失业保险费率为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各按1%。上述各险种费率相加,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综合费率将达到工资总额的近30%,若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员工自己所缴纳的份额,大约相当于工资成本的50%。如此高的缴费率,不仅会抬升劳动力人工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而且迫使劳动密集型企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升级。

第12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有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