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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思路

时间:2022-04-29 17:55: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诉工作思路,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诉工作思路

第1篇

20__年德育工作计划

20__学年第一学期教导处工作计划20__年工作计划

20__年行政工作计划

交通局20__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

20__年度医院工作计划

镇土地所20__年工作计划

20__年全市民政工作计划

20__教师校本培训计划

20__年中学工作计划

镇政府20__年城建工作计划

20__年度宣传工作计划(乡镇)

镇政府20__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镇农办20__年度工作计划

教务支部20__年度工作计划(,20__年1月6日,100)

镇政府20__年经委工作计划(,20__年1月6日,100)

20__年水务局工作计划(,20__年1月6日,101)

镇政府20__年工作计划(,20__年1月6日,152)

20__年护理工作计划(,20__年1月6日,100)

20__班主任工作计划(,20__年1月6日,100)

主管医师个人工作总结(,20__年1月6日,154)

20__年春运期间公路安全保障工作方案(,20__年1月6日,151)

市公路管理局委员会20__年党务工作要点(,20__年1月6日,101)

区20__年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计划(,20__年1月6日,101)

预防科20__年工作计划(,20__年1月6日,101)

公诉科20__年工作计划(,20__年1月6日,101)

20__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意见(物价局)(,20__年1月6日,101)

20__学年度第一学期教导处工作计划(,20__年1月6日,101)

地税局机关支部20__年工作总结(,20__年1月5日,112)

工商局党务工作汇报(,20__年1月5日,112)

工商银行分行20__年工作总结20__年工作思路(,20__年1月5日,126)

街道人大工委20__年工作要点计划(,20__年1月5日,181)

团委办公室20__年工作思路(,20__年1月1日,180)

20__ 党支部工作计划(,20__年1月2日,353)

学校卫生工作计划(,20__年12月31日,146)

20__年财务工作思路(,20__年1月3日,451)

20__年工会工作计划(,20__年1月2日,409)

20__工会工作计划(,20__年1月3日,265)

市经济商务局20__年工作总结和20__年工作计划(,20__年12月31日,154)

民政局20__年工作计划(,20__年1月3日,181)

20__-20__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20__年1月3日,150)

某中学20__-20__学年工作思路(,20__年12月31日,148)

20__年林业工作计划(,20__年1月2日,154)

新城区教育督导室20__年工作思路(,20__年1月2日,138)

计生协20__年工作计划(,20__年1月3日,151)

通信部门20__年度工作总结及20__年工作计划(,20__年12月31日,180)

档案室20__年工作计划(,20__年1月3日,160)

公司党委20__年工作计划(,20__年1月3日,175)

20__电教工作计划(,20__年12月31日,142)

20__年度个人工作计划(,20__年1月3日,1265)

办公室20__年工作思路(,20__年1月2日,574)

驻村工作突破年工作计划(,20__年12月30日,163)

村20__年-20__年经济发展三年规划(,20__年12月28日,281)

20__年档案工作计划(,20__年12月28日,220)

X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__年工作目标(,20__年12月28日,277)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__年工作要点(,20__年12月28日,249)

20__年度爱国卫生工作计划(,20__年12月26日,325)

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情况汇报(,20__年12月21日,227)

县宣教工作20__-20__年规划(,20__年12月21日,270)

20__年社区科普工作计划(,20__年12月19日,336)

20__年全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意见(,20__年12月19日,318)

平安社区建设工作计划(,20__年12月17日,389)

20__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工作计划(,20__年12月17日,531)

创建平安学校建设工作计划(,20__年12月17日,224)

20__年街道办工作要点与计划(dyx558,20__年12月14日,469)

村20__—20__年新农村建设规划(,20__年12月4日,427)

20__党支部工作计划(,20__年12月1日,3330)

20__年学校工作计划(,20__年12月1日,691)

第2篇

新《刑事诉讼法》涉及鉴定结论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原有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的条件,并且首次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二是明确规定了控辩双方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答辩,实现了现有诉讼参与人范围的突破。新《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点的修改,毫无疑问会对下一步的司法实践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具有实际的意义。

(一)加强了对鉴定人出庭的约束,为完善法庭质证程序做好铺垫

对诉讼当事人而言,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是实现质证权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实体正义的保障。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做出的推定性意见,只有经过质证,才容易辨别其质量的高低,揭示其隐含的信息。

(二)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对法庭审查鉴定意见证据提出了特殊要求

在英美法系,鉴定人称作专家证人,刑事诉讼以证人证言为中心,《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其他形式作证”,鉴定人在美国被作为广义的证人看待,在法庭上同样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本次我国《刑诉法》修改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打破了鉴定意见质证过程中的专业瓶颈,为交叉询问制度增加可操作性。

(三)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打破了鉴定意见质证过程中的专业瓶颈,为交叉询问制度增加可操作性

我们发现这一条与《意大利刑事诉讼法法典》有相似之处,其第225条规定“在决定进行鉴定后,公诉人和当事人有权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技术顾问可以参加聘任鉴定人和具体的鉴定活动,并且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询问被鉴定人和考察鉴定物品。我国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和意大利的“技术顾问”有一定的重合之处,但“有专门知识的人”目前仅可以参与庭审质证过程,其权利范围尚不比“技术顾问”,还需要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

二、检察机关应对新修改新规定的工作思路

(一)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庭前审查力度

由于新增加了鉴定人出庭等规定,在庭审过程中,鉴定意见证据必定受到来自各方的重点关注,鉴定意见本身具有的瑕疵也将更多的暴露出来。因此,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的压力将增大。

公诉机关对鉴定意见不应无端怀疑,也不应盲目相信。可以在技术部门设立专业岗位,可将鉴定意见提交技术部门验证审查,并可以邀请技术部门相关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支持公诉。办案人员应着重审查鉴定意见的内容、鉴定主体、鉴定对象等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鉴定意见得当,适用依据正确;

(二)对鉴定人是否出庭与审方、辩方提前做好沟通

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部分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并不存在争议,如果采取每案必出庭的做法,势必会降低诉讼效率,所以在审查阶段,公诉部门就应对此做出判断。就应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就鉴定人是否出庭达成一致,并向法院说明该情况,提前做好质证准备。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刑事办案 监所检察 案件质量

鄢陵县检察院监所科始终坚持严厉打击监内、外罪犯又犯罪及漏罪,始终坚持办案质量和效果的统一,不断总结经验,强化质量意识。从2010年以来,批捕、起诉罪犯又犯罪及漏罪案件19件29人,没有一起因案件质量问题引起当事人申诉、上访,批捕、起诉准确率均达100%,案件质量明显提高,有力的打击了罪犯又犯罪活动。主要做法是:

一、“四个三”促进罪犯又犯罪及漏罪办案工作

(一)“三个增强”促进办案保障

一是增强办案意识。在年初的院工作会议上,专门对监所工作提出了要求,在呈现案件上升的情况下,要求监所科干警必须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办案的生命线,既要坚持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又犯罪,更要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是增强监所办案力量,先后调一名检察员和一名助检员充实到监所科,改变了监所办案力量薄弱环节。三是增强办案装备,为监所科增添打印机及传真机、台式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设备。政策、人员、设备上的支持,使监所办案工作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三个结合”提高办案水平

一是把思想道德教育与促进工作紧密结合。要求每位干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撰写读书交流笔记,学习各级检察长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端正思想,自觉把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作为检察机关公正、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的有力保障,以政治上的提高来促进工作,走以教育促工作、以工作成果体现教育效果之路,做到廉洁自律、公正执法。工作中,办案干警为办好每一起案件,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的休息时间而毫无怨言。二是把业务培训与提高工作质量紧密结合。在办案的同时积极抓好干警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针对多种犯罪的新特点,以案释法,重点学习刑法、刑诉、及近几年的相关司法解释,干中学、学中干。组织干警参加省、市监所检察业务培训班及本院组织的刑检业务培训班,对培训内容举一反三,更加深入学习监所检察工作,努力使培训班的学习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把加强调查研究与指导工作紧密结合。今年以来针对几起典型案例不断研究分析,总结经验,撰写的多篇材料被《检察日报》及本市有关报刊予以刊登,两篇调研文章在国家级刊物发表。

(三)“三项措施”确保案件质量

一是落实办案制度,夯实质量堤防。监所部门办案的特殊性在于既办理批捕、又办理起诉案件,在办理批捕、起诉案件中严格执行“谁办案谁负责”的案件质量追究责任制,且注重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从起诉的角度来审视批捕案件。如:在办理程某涉嫌抢劫案中,受理案件后,了解到程已经翻供,就没有直接讯问,而是认真审阅了案卷,找到公安机关办案人了解情况,得知还有讯问录像没有随案移送,办案人及时调取的录像,结合其它相关证据,对其翻供行为予以痛击,坚决对其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最终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是主动协调工作,注重案件细节。工作中积极与公安、法院及本院公诉、侦监科沟通协调,及时了解上级有关公诉、批捕的精神,用于指导办案,且不断强化质量意识,严格质量标准,注重案件细节,从根本上确保了案件质量的提高。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办案人结合“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既不能任意扩大逮捕的对象,也不能对该捕的不捕。

(四)“三项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针对去年以来迅速上升的有犯罪案件,监所科及时转变工作思路,不等不靠,从现有人员中挖掘潜力,充分调动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二是充分发挥建议简易程序的作用,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均使用简易程序,一些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尽量使用简易程序,这样既使案件得到快速审结,又节约了办案时间。三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要求办案人受案后制定出详细的案前工作计划。当天受案当天阅卷,审查证据找出本案的焦点所在,提审后即做审结报告,为核实其他证据或案件汇报留出时间;出庭公诉前要求有庭审预案,针对案件可能出现的问题准备好答辩提纲,要有举证目录,公诉意见要求全面且有效果,提高公诉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促进罪犯又犯罪及漏罪办案工作,我们还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规范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工作程序。我们多次与公安机关协调讨论,要求公安机关在案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前,一律归口法制室把关,并促使公安机关制定相关制度。同时,为了提高公安干警的个人素质,我们采取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案件经审查决定后,给公安人员打分的方法,每办一起案件一打分一汇总,我们监所检察部门根据高检院关于“建立完备、高效的批捕、起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批捕、起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要求,针对部分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案件材料粗、头绪乱,证据不完全;法律文书重复,工作效率不高;办案程序繁杂;存在不要环节的现状,对办案工作进行了大胆的创新与改革,逐步建立起完备、高效的办案机制。因此,办案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在案件数量增长、办案人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

2.适时介入公安案件侦查,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我们监所检察部门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案件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和明显不符合逮捕或公诉条件,提出补查意见和继续侦查建议。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建议公安机作其他处理。同时我们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和协调,采取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帮助公安机关提高案件质量,对一些审查后确实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也可以同公安机关协商,达成共识后建议其撤回案件。

3.准确掌握逮捕条件,避免该捕的案件不捕。只要符合逮捕条件,就应当批准逮捕,如果在受理案件时或受理案件后,发现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说明,促使其补齐证据后再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或及时进行补查,做到在办案环节不轻易做出不捕、不诉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不诉的案件,要列出具体明确的补充侦查提纲,以利于侦查取证,避免重新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后再次退查。

4.转变观念,变“坐堂”监督,为跟踪监督。变被动的坐堂监督,为主动的跟踪监督,即在案件作出决定后,检察机关就要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对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随时了解决定的执行情况,强制措施变更及案件补充侦查的进展动态,并要求公安机关将这些情况书面呈报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发现违法现象后,及进提出纠正意见并了解被纠正部门采纳的意见的情况,变被动为主动。有效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

5.理顺关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我们经常理顺和公安机关的关系,主动加强与其联系,就以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把情况汇总分类,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通过交换情况和意见争取达成共识。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改变以前问题反映到检察机关以后才进行监督的做法,在问题没有出现之前及早提醒被监督者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增强严格执法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也唯有从问题出现的根源上堵塞补漏,才能切实弥补事后监督的缺陷,使此项监督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并真正具有应有的权威。

6.拓宽视野,将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所谓“个案监督”,就是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的监督方法,这是我们进行分项监督的主要方法。但是,为了扩大监督的作用,我们还应积极进行综合监督,即对一系列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辅以调查研究,找出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带有苗头性或倾向性的问题,提出综合性的纠正意见,这可将个案监督中零散的发现集中起来,扩展开来,使监督更切中时要,更具有说服力,效果也更好。

7.加大力度,由软监督转向硬监督。我们摒弃监督即是管闲事的不正确思想,变软监督为硬监督,结合开展普法宣传和综合治理活动,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劳代刑”“以罚代刑”“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焦点问题,注意从不严格执法现象的背后发现和查办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犯罪案件,坚决惩治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第4篇

2010年以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在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新进展。

一、理清思路,科学规划规范化建设

提出“固强项、补弱项、大发展”的工作思路,2010年实现“全区卫生先进单位”、“全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单位”、“全区精神文明单位”的争创目标,2010年年初荣获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并被自治区检察院确定为全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示范院。院党组又提出了全国模范检察院的创建目标,把任务细化、量化到人,形成了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不断夯实规范化建设

(一)在执法规范化上下功夫,在提高办案质量上见成效。规范联席会议机制、捕中救济机制、自侦办案机制、举报奖励机制、检察公告机制、双项承诺机制、规范案件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不捕、不诉理由告知机制、案件质量评价机制、联系人大代表机制、创新服务民生机制,创新性地开展了“农村和社区检务工程”工作。选择优势企业作为“青少年维权帮教基地”,对青少年涉嫌犯罪不捕、不诉的进行“软性改造”。扎实开展“六个百”活动,即百个检察联络站点规范化建设通民情、百名检察官基层调研走访连民心、百堂法制教育进校园顺民意、百名刑事特困被害人和不捕不诉犯罪嫌疑人帮扶救助解民难、百条民生检察建议护民利、百起控告申诉息诉罢访维民权,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在队伍专业化上下功夫,在提高监督能力上见成效。坚持带头强检,院党组以“学习、团结、勤政、廉洁”为目标,在“落实、深化、实效”上下功夫,增强了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坚持政治建检,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教育活动,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奠定了思想基础。坚持素质兴检,鼓励干警参加在岗学历教育,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专门聘请专业计算机教师对干警进行计算机培训,采取“一周一案一析一评”以及信息化竞赛、庭审观摩等方式,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坚持从严治检,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使干警从内心深处不想搞腐败。坚持从优待检,制定关心干警生活的“三必访”准则;每年组织干警进行体检,体现人文关怀。坚持文化育检,经常性开展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陶冶干警情操,培养团队精神。坚持爱心塑检,千方百计筹措资金60万元为贫困户建房10套,开展了捐资助学献爱心活动。

(三)在管理科学化上下功夫,在工作规范发展上见成效。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加强了对绩效数据的积累,为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提供了基础。创新科学管理机制,修改完善了规范化建设制度汇编,做到办案有规范,办事有依据。抓好管理机制落实,充分调动了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在保障现代化上下功夫,夯实基础设施上见成效。开通了检察专线网、局域网和门户网站、三级机要通道以及与县委、人大等单位的公文传输通道,全面实现了网上办公办案。多功能会议室、检委会会议室、检察工作联络室、图书室、荣誉室、电子阅览室、档案室、政工资料室、洗澡房、健身房及体能训练馆和干警文化活动中心、阳光检察服务中心、青少年维权教育暨心理咨询中心硬件设施齐备,功能齐全,各具特色。

三、突出成效,整体推进规范化建设

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20人,提起公诉976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7件55人,其中大要案件8件12人,反贪工作连续多年位居全区前列,反渎职侵权工作稳步推进,2009年位居全区第一;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4件;依法追捕48人,追诉15人,追诉漏罪和犯罪事实17起;抗诉成功刑事案件2件,建议法院再审1件并获改判;受理民事申诉案件29件,建议法院再审4件,提请上级院抗诉3件,会同法院共同做好了15件申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和解工作;纠正脱管、漏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2人。

第5篇

坐落在巍巍歌乐山下,滔滔嘉陵江边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是“红岩精神”诞生地,因小说《红岩》、电影《烈火中永生》而闻名中外。

多年来,该区检察院坚持用“红岩精神”铸检魂,涌现了不少严格执法、勇于奉献、艰苦奋斗的先进人物。荣获“重庆直辖十年十大检察功臣”的该院副检察长孟卫红,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2009年2月11日,北京传来喜讯――沙坪坝区检察院获得“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殊荣。得知记者正在采写孟卫红,该院一名检察官高兴地告诉记者:“这一难得的荣誉,也有‘孟检’的一份功劳……”

记者得知,1991年,怀揣“当好一名女检察官”之梦的孟卫红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在沙坪坝区检察院一干就是18个年头。无论是担任公诉科长、办公室主任、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还是副检察长,她都用坚韧、乐观、永不停息的精神,无私地奉献着、辛勤地耕耘着。在一些人视为女性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靓丽而精干的她,更是用青春年华和扎实努力的行动,证明了“女性可以如向日葵一样,在美丽和能力中获得平衡,也能创造出令人瞩目的业绩!”

由于孟卫红表现突出,2009年3月8日,她还获得“重庆市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是10名标兵中唯一的政法干警!

“谁说女子不如男?!”

1992年底,孟卫红从公诉部门调整到反贪部门,成了一名战斗在反腐第一线的侦查员。作为刚出校门不久的女大学生,既无丰富的社会阅历,更谈不上办案经验,自己能否胜任这项集法律、智慧、经验和胆识于一体的侦查工作呢?孟卫红心中惴惴不安了许久。

孟卫红向同事借来大量已办结的案卷,认真了解办案程序,揣摩讯问技巧,学习组织证据……就这样一步步地开始进入角色。

那是一起受贿案,行贿人已经被成功突破并愿意配合侦查。而根据当时所了解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李某已得知行贿人被检察机关调查,可能有了反侦查的准备。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以利于快速突破犯罪嫌疑人,专案组决定出其不意,派一名女侦查员假扮行贿人的表妹一同前往李某的住处,摸清情况并伺机收集相关证据。符合这个年龄段的侦查员恰恰就只有孟卫红。

执行任务前,经验丰富的搭档看出了孟卫红的紧张不安:“从现在起扔掉你的胆怯,拿出你的勇敢和智慧!记住,这个时候,你就是这场表演的主角!”

同事的鼓励,让孟卫红稍稍心安。时间到了,装扮入时的孟卫红按捺住一颗扑通直跳的心,随着行贿人踏进犯罪嫌疑人指定见面的宾馆房间,谁知惶惶不安的嫌疑人看见孟卫红一下子便跳了起来,紧张地向行贿人嚷道:“不是只让你一个人来吗,这个人是谁?她是干什么的?”

面对紧张的局势,此时的孟卫红反倒迅速冷静了下来。她迎上前大方地自我介绍,“我是她的表妹,”孟卫红指指行贿人,“正在自学法律并准备律师考试。这次是因为表姐出事找到我咨询法律问题,我才一起来的。”

看着李某狐疑的眼神,孟卫红摆出一副旁若无人的神情:“在检察院的时候,就是靠我事前教好的回答,才让表姐逃过一劫。表姐已经给我说了你们见面的目的,让我回避也可以,但就凭你们的法律知识,如何与司法机关打交道?”

这一以退为进之计果然唬住了嫌疑人,他将信将疑地点点头。孟卫红刚要松口气,却见李某眼珠一转,突然发难:“不对,我在什么地方见过你?好像就是在我工作的政府机关附近!”

孟卫红似乎早有防备:“李哥恐怕是贵人多忘事吧,我为了报名律师考试,来过你们办公的地方多次,我都还记得与李哥打过几次照面,李哥却记不起我了。”

“是吗?”李某点点头又摇了摇头,自言自语道,“这阵子我都被整得疑神疑鬼的了……”

在接下来的过程里,孟卫红巧妙地先让李某自己将与行贿人权钱交易的过程陈述出来,并将法律上的犯罪构成分析给嫌疑人听,打消其疑虑,使其毫不设防地订立攻守同盟,牢牢地将李某特大受贿案件的犯罪事实以及后期的串供过程固定下来。

当孟卫红完成任务回到接应车上时,发现捏在手中的纸巾已完全被汗水湿透。最终,这起特大受贿案得以顺利告破,孟卫红所在办案组获得了嘉奖。

首战告捷,令孟卫红信心大增。此后只要有上案的机会,孟卫红总是积极请战,无论是讯问、记录、查询,还是搜查、蹲守、追逃,她都努力做到“眼勤、嘴勤、腿勤”,仔细观察,虚心请教,勤于实践,让自己全方位地得到锻炼。由于自我加压,艰苦磨炼,她很快就能独当一面,带组办案。

1994年临近元旦的一个凌晨,孟卫红突然接到传呼,一位她曾走访过的群众告诉她,长期潜逃在外的贪污犯罪嫌疑人林某突然回家。案情刻不容缓!犯罪嫌疑人林某为了逃避检察机关的追捕,已经销声匿迹多年,致使案件一直无法告破,检察机关也曾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追踪林某,一直没有得到其确切的落脚点,所以事不宜迟,战机可谓是稍纵即逝!

可由于当时交通和通讯条件都极其有限,孟卫红一时无法联系上同伴。怎么办?经过短暂的思索,孟卫红决定孤身一人深夜赶往当地派出所求助。然而因为正是元旦前夕,警力因为过节维持治安的原因,派出所只能安排出一名联防队员配合实施抓捕。此时天已蒙蒙亮,再不实施抓捕恐错过时机,孟卫红迅速理清思路,带着联防队员赶到林某住所,观察好进退路线,简单设计了一下方案,便当机立断只身上前敲门。

从睡梦中惊醒过来的林某警觉地问是谁,孟卫红机智对答,自己是才调来不久的户籍民警,因为临近元旦,出于治安考虑,要对常住居民住户进行例行核查。林某从猫眼里窥见果然外面只站着一个年轻女孩,于是打消了恐惧,放心地打开了房门。岂料,等待着他的,却是一副冰冷的手铐。后来,在林某的枕头下,发现了一张当天早晨就要去外地的火车票。

“看不出来,你这个小女子还真有几招呀!”同事半开玩笑半赞扬地对她说。

“谁说女子不如男?!花木兰这句话说得好。只要努力干,就没有做不好的事……”孟卫红如是说。

“艰辛的付出总有好的回报”

2004年9月,在先后担任公诉科长、办公室主任职务之后,已历练得风风火火的孟卫红走马上任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成为至今为止重庆检察系统少有的一位女性职侦局长。

但当时,区检察院的职侦工作状况却不容乐观。“如何尽快扭转局面,找到职侦工作稳步发展的突破口?”这成为孟卫红上任后思考得最多的问题。

由于离开侦查岗位已近六年之久,孟卫红认为,自己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尽快对职侦工作的开展状况作一个全面了解。为此,她认真细致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的司法解释,查阅高检院、市检察院文件,全面了解上级院对职侦工作的要求,同时上网浏览大量职侦信息,掌握近年来职侦工作的特点及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在此基础之上,对本院职侦工作面临的形势进行了全面细致分析,并很快确立了下一步的职侦工作思路。

针对案源匮乏的状况,孟卫红将开辟案源放在了第一位。按照已掌握的发案规律,她组织干警深入房管、建设、教育系统等重点、热点行业,积极摸排线索。而另一方面,她通过案件机制改革,强化案件线索管理,对多年所查的线索进行整理、归类,对积存的线索进行清理,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职侦工作是一项极其艰苦的工作,领导的决策和集体的智慧在侦查过程中显得尤其重要。为了鼓舞士气,提高成案率,孟卫红总是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不仅同办案人员一起制定侦查方案,现场跟案指挥,还亲自参与案件突破。

2005年,职侦局查办原沙坪坝区建委副主任、滨江公司总经理李某(女)受贿20万元案。孟卫红亲自上案,根据女性的心理状况、性格特点等对她进行突审,有针对性地控制讯问节奏,成功打垮其心理防线,经过连续7小时的艰苦努力,一举突破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对查办滨江公司有关人员受贿窝案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第6篇

关键字:新刑事诉讼法 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章对证据制度进行了专章规定,从第四十八条到第六十三条,共16条。原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部分从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九条,共8条。新法只保留其中3个条文的内容,对5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了8个条文,第四十九、五十四至五十八、六十二、六十三条。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修改幅度由此可见一斑。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部分做了很多改变,具体表现在1、证据概念变化,原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新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次修改将原来的"事实是证据"变为"材料是证据",在语言逻辑上更加合理。据此,证据成了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而非案件事实本身。这种载体既可能是物质的,如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也可能是非物质的,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材料"取代"事实",消除了旧法中的逻辑矛盾,同时也标志着人们对于证据的认识由过去的实质理性转向形式理性。鉴于人的思维的非至上性,人们对于证据的认识是相对的,我们无法否定证据具有相对真实性的一面。2、法定证据种类的变化,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新增"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为法定证据种类。法定证据种类的变化,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经验。新增加的证据种类,虽然原法没有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一直都在使用,这次修改只是将其明确化。对"鉴定意见"名称的变化,是针对很多法院在审判案件时,迷信"鉴定结论",对于鉴定结论不加审查或者疏于审查予以运用的情况。这次修改为"鉴定意见",就是要告诉我们的法官,鉴定结果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对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3、举证责任明确化,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其实应为刑事诉讼本身应有之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追究之后,司法机关却要嫌疑人提供自己没有犯罪的证据以自证清白,否则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对这样的现实,举证责任的明确化有其进步意义。4、证明标准具体化证据确实、充分,是刑诉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但是这一证明标准过于抽象。实践中,尺度掌握不一,造成司法不均衡。6、证人出庭保障机制,证人出庭率低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很大的一个问题。为了解决这样一个司法顽疾,新法不仅规定了所谓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更是制定了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一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其二是经济补助和保障制度。这样的两项制度其目的是消除证人出庭作证时的后顾之忧。这也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改进。

新刑事诉讼法的关于证据方面的修改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我们当前应努力培养证据意识,提高诉讼自助能力。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意识具有重要的自助功能。案件发生后,被害人要有收集和保管证据的意识,尤其对于自诉案件更是如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即使非属自诉案件,被害人能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有些证据稍纵即逝,待侦查人员取证时,犯罪现场可能已被破坏,证据可能被毁灭而无法再取得。

对于律师来说,证据意识是一种重要的职业素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可以通过会见、阅卷或者取证等方式获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但近年来的诉讼实践表明,很多律师因担心"被伪证"而怠于调查取证。虽然保全了自己,但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辩护制度。

其次,面对新刑诉的修改,侦查机关应转变侦查观念,严防非法取证行为。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环,也是收集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程序。培养和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有利于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侦查人员要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口供本位向物证本位转变。也就是说,在实体真实性和程序正当性之间,我们应当承认并重视程序的价值和作用。作为案件事实的探求者,侦查人员首先应当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搜查等,避免有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三是从"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在公安部日前召开的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工作部署会上,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明确指出,要使广大民警切实转变侦查办案方式,在证据规格和标准上把"破案"与"庭审"的要求结合起来,切实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这一提法很有指导性,对于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也是适用的。为此,侦查人员应当转变工作思路,以证据为本,由过去侦查"抓人破案"转向用证据去证明犯罪事实上来。

再次,我们应加强证据审查,提升公诉和监督水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有公诉和监督双重职能。作为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有客观公正指控犯罪的职责。强化证据意识,就是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注意审查侦查机关或部门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全面,有无违法取证行为。

另外还需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确保刑事案件质量。刑事诉讼关涉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限制或剥夺,为了防止主观擅断,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法官应当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努力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保障。现代诉讼彻底将"神判"丢弃,证据裁判原则成了证据规则的"帝王条款",支配所有犯罪事实的认定,但"拍脑袋"断案、按照长官意志断案等违反理性的认定事实方式仍然存在。要防止法官恣意擅断,就要从源头上严把证据关和事实关,做到一切都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更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是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有效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对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司法的纯洁性。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为证据质证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检验刑事案件质量的试金石,它既是衡量控方是否适当履行其举证责任的尺度,也是检验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条把证明标准解释为"排除合理怀疑",按照比较权威的解释,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刑事证明是相对的,没有证据固然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但有了证据也不一定就能认定有罪,如若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按照疑罪从无的"铁则",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修正案(8)》

[2]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光中:《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7篇

(一)监督力度不平衡

刑事立案标志着刑事诉讼各项工作的正式启动,是刑事诉讼监督的起点和基础,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一向十分重视立案监督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与对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立案监督却存在着不平衡状态,即侧重于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而疏于对本机关内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立案监督。

(二)绩效考核机制的偏颇

职务犯罪查处成果和法律监督效果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绩效考核标准中的重要方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力度大,有利提高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考核成绩,而对本单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监督力度大,不仅影响侦查部门的工作业绩,而且有可能影响到单位整体形象和考核成绩。尤其是对“立了又撤”的案件进行监督,得到的负面评价更是难以承受。现有的考核机制没有全面客观地考虑撤案的事由,不加区分地一概对撤案作出否定性的认定并给予扣分,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立案监督本身就有抵触的情况下,立案监督部门则更愿意加大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力度以获得高分,从而消极对待对本单位职务犯罪立案监督工作。

(三)职务犯罪立案监督随意性较大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应当以被监督的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和两高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为前提进行审查。对职务犯罪案件应否立案的审查监督也应遵循此项原则。实践中,个别检察院认为侦查监督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并列为检察院内设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虽有监督权,但应尽量避免干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初查和立案侦查工作,以保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放手办案,多出成绩。

(四)违法使用立案裁量权

《刑法》对一些犯罪规定了明确的成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有关机关也对部分犯罪规定了明确的立案标准。立案标准实际上是立案事实条件的具体化,是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具体标准。一般而言,只要达到了立案标准,就应当决定立案。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人为提高或降低某些犯罪的立案标准,其中当然包括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比如,有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对涉嫌贪污、受贿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根本就不立案侦查,只要求嫌疑人退出赃款就结束初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有的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了确保不办错案,将刑事诉讼法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提升至移送的高度,为此不惜在立案前就采取立案后才能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来确保查清事实和固定证据,等到各种证据形成锁链,事实也基本查清后,再作出立案决定。笔者认为,在无立案裁量权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这些在立案标准和条件上突破立法的作法明显带有“审前预断”之嫌,违背了立案标准或然性的要求,是一种违法使用立案裁量权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会造成部分证据的获取存在程序违法现象,极易在审查或庭审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势必会导致办案质量出现问题,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五)是否立案的决策中存在经济利益因素

有的检察院因经费短缺或者受经济利益驱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采取有选择立案的方式。对被查对象的违法行为虽已达到立案标准,但能积极向检察机关交清或多交违法违纪款项的,不予立案。对不能及时交清违法所得的,则立案侦查。对有多名被查对象且都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有的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创收,只对其中一名或部分被查对象立案侦查,以此形成强烈暗示,促使所有被查对象积极交纳案款。有的被查对象甚至以主动多交案款换取检察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不予立案或者即使立案也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并给予最轻的处理。这种将立案变成经济交易的作法,无非是想通过办案获得案款,再上交财政后争取合法的返还款项,为本单位建设和人员福利待遇博取最大的收益。当是否立案的决策中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素后,立案监督就显得脆弱无力,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

(六)法律规定不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进行修改时,在规定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内容,但仍不能有效解决立案监督滞后性和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制约力弱的问题。从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看,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中第17条第一款也规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但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在对直接受理初查的案件决定是否立案时必须告知人民监督员。在无被调查人向人民监督员反映问题的情况下,人民监督员既无从知晓,也无法监督。

二、完善职务犯罪立案监督的对策

(一)平衡内外监督力度,完善考评考核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权,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监督机制有效地控制权力滥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履行职能时也同样存在权力滥用问题,因此,要转变过去那种重对外监督,轻对内监督的错误倾向,始终保持监督工作的平衡发展。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具有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职责,肩负着反腐倡廉的重任,理应在办案中廉洁、公正、文明执法,要比公安机关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立案监督部门也应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依法、适度、有效地开展立案监督,要以“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要求来监督自己”的心态,在工作中主动监督、善于监督、敢于监督,决不护短。检察机关还应不断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调整不合理的考评指标,提升职务犯罪立案监督工作在整体考评体系中的比重,正确分析撤案事由,对错立和合法合理撤案区分情况分别考评,避免为追求政绩而使立案监督失去公正性的情况出现,切实解决立案监督失衡的问题。

(二)立案监督关口前移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立案监督的启动有三种情形:一是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在审查批捕、时发现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问题。二是经过法庭审理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撤回后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时发现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三是公民、单位申诉、控告。这三种情形都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表明立案监督主要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为加强对职务犯罪立案活动的监督,有必要将监督工作关口前移。比如,监督部门可以对一些社会影响大、被查对象多的案件提前了解情况,适时派员出席侦查部门的立案讨论会议,加强对提请批捕案件的证据审查力度等,通过关口前移,加强前瞻性和监督力度,促进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改进工作,依法办案。当然,监督部门也要明确诉讼监督只是一种保障性、补充性的权力,应避免过度地进行立案监督,以监督权代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初查权和侦查权,而应该在立案监督活动中,以适度监督为原则,监督制约而不越权替代,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和立案监督工作都能协调顺利开展。

(三)排除启动立案程序裁量权

首先在立法上排除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裁量权,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基础,当然应当坚持排除裁量权这一原则,一切诉讼行为都应放在立案之后进行规范。既不能通过提高立案标准对一些案件不立案,也不能为确保办“铁案”而置侦查于立案之前,用标准替代立案标准,更不能滥用强制措施。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违法使用立案裁量权,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在立案前后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汇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并督促纠正错误,依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层报上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立案监督操作规程

一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纪检监察等部门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上应加强协调,制定统一完善、便于操作的内部信息通报和监督制约规定,按规定定期相互通报线索初查、立案侦查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随时掌握侦查部门办案流程运行情况。发现在立案方面存在问题后,要按规定开展监督,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出问题,确保检察权的正确实施。二是建立巡回走访制度、业务部门与社区对口联系制度和职能宣传制度,在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的“六进”活动中引入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强立案监督的社会基础。三是加强与检察联络员和人民监督员联系制度。检察机关可在重点单位和敏感行业聘任检察联络员,建立检察联络办公室,不断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扩大监督空间和办案空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实施监督。监督部门应积极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和检察联络员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对侦查部门立案工作的建议和检察联络员的信息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五)充分行使立案监督调查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中,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可以调查、核实侦查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赋予了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在进行立案监督时享有调查权,以保证立案监督的准确性,但这些规定又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不便操作,需要监督部门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在实践中灵活掌握和执行。由于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立案监督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在履行监督职责时遇到的阻力比较大,所以调查权的行使需要在提高发现问题能力的基础上,争取主管检察长对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坚定支持,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充分行使立案监督调查权,全力完成调查任务。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从性质上看,立案监督调查权是立案监督权的辅权力,调查结束并不表明立案监督工作的结束,监督部门还应跟踪督促,按照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落实处理结果,以保证监督实效。

(六)加大对检察机关的财务监督和经费保障力度,消除为创收办案的利益根源

检察机关财务、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处理扣押冻结的款物,做到“一案一清,一事一清”,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等特征要逐案逐项详细登记,移交财务和上缴财政又返还的,要数据准确,列清明细,往来票据手续要入账和装卷,做到财务和卷宗相映相符,随时备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作用,应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和监督纠正,对违法违纪人员要坚决处理。同时可根据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程序特点建立起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尤其要对那些已收缴了违法违纪款项却没有立案的案件必须重点检查,在实践中不断强化监督管理,使“软约束”上升为“硬约束”,取得约束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实效,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人员在立案环节上的违法违纪现象。上级检察机关也应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专项检查力度,使类似的检查常态化,还要以检查结果为依据,注重对立案监督开展情况的调研,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另外,国家应落实从优待检政策,增加对检察机关的财政支持。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大对基层检察院尤其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检察院的办公经费保障力度,按实际需要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彻底解除检察机关的后顾之忧和制约检察机关发展的瓶颈,根除为创收而决定是否立案和违规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现象的利益基础。

(七)完善立案监督法律规定

刑诉法应当增加检察机关接到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或申诉时有提前介入调查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可增加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初查后应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向侦查监督部门报告备案的条款,以增强监督部门的主动性和立案监督力度。人民监督员工作规定中应完善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途径,比如可以规定,检察机关每年可以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工作评析会,主动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也可规定被查对象对检察机关是否立案的决定有异议时,检察机关应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听证会,或者向人民监督员申请立案监督等。职务犯罪立案监督法律规定的完善,还必须考虑其适用条件,而不能过度扩张监督的范围和内涵,以至于干扰正常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无障碍地开展,以顺应当前打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紧迫需要。

第8篇

社会管理创新的提出是在中国改革进一步深入,社会出现转型时期,新的社会问题凸显,多元矛盾日益加剧,并呈现出多发、高发、频发的趋势时,为了回应民众对传统社会的管理方式的质疑,而提出多元参与,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的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定职能、化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冲突、维护和谐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但是伴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社会转型时期的到来,多元诉求的集中表达,导致检察工作也面临着诸多的考验和挑战。为了回应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更高要求,检察工作创新的工作被逐渐提上日程。检察工作创新是在指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过程中,引入新的执法办案理念、办案艺术、办案技巧、开拓新的监督思路和监督办法,积极主动应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巩固传统的通过执法办案,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发挥更好的监督效能和监督价值,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检察价值活动。

二、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困境

基层检察机关处在检察工作直面群众的第一线,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服务发展的最前沿,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践行者。基层检察院面对的是最基层的人民群众,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转型时期引发的阶层、团体、利益群的诉求集中爆发的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加之矛盾本身的多样化、复杂化,涉及领域比较广,因此,呈现出进一步尖锐化的趋向,与这种复杂形势不相适应的是检察机关的在创新管理中本身定位不明、基层检察机关干警素质不高、以及基础设施和培训教育匮乏的现实,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进一步延伸工作触角、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进程。当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主要的困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管理创新的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监所监督以及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以及民事行政监督等职能。就其本身定位来看其性质为行使监督权的司法机关,主要职能为纠正、督促和改进。似乎并没有直接的参与社会行政治理的行政权,基于此点原因,一定程度制约了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进一步延伸社会触角、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性和实效性。检察机关作为行使监督权的司法机关,是社会管理人背后的监督人或管理人,无疑,监督本身也是一种管理和治理,只是一种间接的社会治理。这就需要不断地延伸触角、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开拓新的监督方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这既是社会治理模式下广义的社会管理的题中之义,也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理念。

(二)检察机关职责的普世性不强

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其职能和职权覆盖领域是极其广泛的,基本贯穿了整个法律执行的全部过程。但实际中民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知之甚少,虽然近年来一直在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也采取了许多具体的措施,甚至多地的检察机关开始试行并广泛推行社区检察室制度,但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很多时候会遇到民众询问“检察机关是做什么工作、管什么”之类的提问,由此可见,检察机关职责的普世性远不如审判机关。民众对检察机关的陌生和敬畏感,严重制约了基层检察机关工作触角的进一步延伸,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三)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足

延伸工作触角,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时间、也需要精力,更需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调查研究、设计方案、落实具体的工作,不断地总结经验,形成成果。但是基层检察机关所面临的现实是,第一线的检察人员,所要处理的纠纷多、工作重、人员配备不足、资金匮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并影响了基层检察机关工作触角的延伸、影响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四)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认识不足

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基于传统的观念和理解,认为检察机关的权能为监督制约权,不具有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社会管理的权能主要体现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基于其应有的中立性和被动性,不宜积极的参与社会管理,更不能进行社会管理的创新,否则感觉有越俎代庖之嫌。这些理念的限制,也制约了检察机关进行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进度和步伐。

(五)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积极性不高、创新能力不强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基于自身的职能和职责,在开展工作中拓宽思路、改善方法、不断地提高监督效率,延伸工作的触角,提升和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和效用。延伸工作触角还需要基层检察工作者知识结构多元、社会管理知识丰富、具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和超强的社会管理创新意识。当前基层检察机关面临人员匮乏、知识机构单一、工作压力重、创新意识不强,能力不高等诸多因素的尴尬,这些都制约了工作触角的延伸和检察工作创新深层次的开展。

三、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

基层检察机关在进一步延伸工作触角,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是基层检察机关在以后的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更好的破解困境,为延伸工作触角扫清障碍,才能切实的进一步实现更深层次的社会管理创新。有鉴于此,结合前文所述检察机关在延伸工作触角、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的困境,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努力: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立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检察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地位不能正确的进行定位,使得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底气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创新的开展,加之民众对检察机关职责、权能的不甚了解,信息交流不够畅通,导致民众诉求表达渠道未能有效畅通,这些都阻碍和制约了检察机关进一步延伸工作触角的进度。因此,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大力度做好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将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职责,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向民众进行宣传,对内应该解决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工作人员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充分的认识到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认识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方式是以执法办案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有效释放司法效能,通过平复和补救被伤害的社会关系,对社会管理产生间接影响。

(二)加大投入,解决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足,检民信息不畅

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任务繁重,人手少、财政投入的不足,是当下所有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中面临的第一大难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因此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解决好相应的财政拨款、机构编制、和人员招录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各级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财政投入,充实基层检察队伍,解决人员匮乏和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应做好人员培训、课题调研、职能宣传等工作,进一步的拓宽工作渠道、搭建更广泛的检民交流平台,疏通干群信息渠道,及时、尽早的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隐形的矛盾,提前预防、积极参与,耐心化解涉及群众基本权利和根本利益的问题,将问题消灭于无形之中,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避免问题复杂、矛盾激化后,更多的管理资源的不必要投入。

(三)优化人才结构,强化创新意识,培养创新能力

第9篇

关键词:信息化建设;内涵;目标;现状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5-0202-02

社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推动了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开展,信息化建设是现代化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顺应时展提出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并指出业务工作是中心,队伍建设是根本,信息化建设是保障。这是实行“科技强检”战略的一项具体举措。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按照“三位一体”机制的建设方向和目标,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信息化推行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对信息化建设内涵的认识不尽相同,所达到的程度也参差不齐,信息化意识在检察干警中的普及程度还不高。要使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走向成熟,就要对信息化的内涵、建设现状等重大问题有深刻的认识。

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内涵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内涵是与社会信息化发展紧密相连的。高检院对信息化建设的方向、作用已经做出了宏观的、基础的定位,但信息化建设的具体体现形式却是内容丰富且时刻变换的,它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化,不断更新。信息化建设的内涵是开放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信息化建设内涵的理解要始终抱着与时俱进的态度。世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会不断地给人们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成果,社会发展状态和人类生活方式也不停地发生超乎想象的变化,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也将面临永不停步的更新和进步。

当前,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内涵是顺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深化检察工作改革,改进工作模式,在办公、办案、管理、服务等各方面运用以计算机、多媒体、网络、通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整合信息资源,打造信息应用环境,实现检察业务、检察政务、检察事务全过程的电子化、网络化、自动化,以及基于信息技术手段下推行的内部体制设计、机制构建和制度创新。

二、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目标

按照“三位一体”管理机制的要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宏观来说是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全面改变工作模式,用信息手段改进业务工作、加强队伍建设,使检察工作全面升级,实现由传统型检察院向现代型检察院的跨越。

主要目标有:

(一)具备信息化应用的基础条件

1.具备硬件条件:要有承载各种信息化应用的基础设施和应用设备,如计算机、网络、文印设备、监控设备、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备等。

2.具备软件条件:要有适合检察工作信息化应用的各类软件,如办公自动化软件、办案信息化软件及适应信息化发展和保障信息化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

3.具备人员条件:既要有精通软件应用、硬件保养以进行系统维护、保障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转的检察技术人员,又要有能够应用信息化系统进行办公、开展工作的检察业务人员。

(二)实现各项检察工作的信息化运行

1.实现基础办公信息化:利用网络传达、信息,各部门能够在网上信息共享;各级检察院检察干警之间利用电子邮件传输信息;利用视频系统召开远程会议;所有公文在网上拟稿、核稿、签批、盖章、发文,达到网上办公、无纸化办公。

2.实现办案过程信息化:各业务部门应用网络和具有办案流程设定、期限预警提示功能的案件管理软件办案,对案件受理、案件办理、案件讨论、领导签批、部门流转、案件存档、信息共享、综合查询、案件考评、法律文书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方面进行网络化办理、程序化控制。办案取证通过录入、扫描、视频记录等方法对各种证据进行网络化采集、传输,数字化呈现,出庭公诉利用多媒体系统示证。通过远程审讯指挥系统、法庭审讯指挥系统等对办案人员的讯问、询问、出庭等办案过程加强指导和帮助并进行实时监督、全程监督。

3.实现队伍管理信息化:利用综合管理和人事管理系统结合办案软件中的案件考评对办案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网上量化考核,并对干警的绩效考核、等级晋升、工资调整等情况进行网络管理,网络公开。

4.实现宣传教育信息化:利用互联网推进检务公开和法制宣传,为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利用检察内网进行经验交流、先进人物事迹宣传、警示教育、网上调查和网上谈心。

5.实现综合服务信息化:将局域网建设成为信息资源中心,包括时事新闻、检察新闻、本院通知、政治学习、规章制度、网上教育、法律法规及常用软件下载等内容。将局域网建设成为辅助办公平台,通过留言簿管理、公文信息管理、通告信息管理、物品申请管理、车辆安排管理、会议室安排管理、通讯资料管理、干警事务管理、干警资料管理等平台对各类事务进行网上办理。

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自开展信息化建设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方式发生了较大转变,信息技术应用明显增多,工作效率、办案效能明显提高,队伍素质显著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明显增强,办案科技含量大幅提高,检察工作的整体面貌焕然一新。但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信息化建设整体化推进的程度不高,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差距较大,发达地区的经费投入、设施配备、技术力量、信息化程度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

各地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思想观念落后,信息化意识不强;对信息化建设理解肤浅,工作思路不清;配置失衡,重硬件,轻软件;推广不力,重投入,轻应用;机构设置不完善、技术人员配置不合理,应用维护困难;专业培训滞后,干警信息技术水平低。

各地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主要困难是:建设投资能力不足,运营、维护经费难以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技术支持保障不够;干警少,工作繁重,对信息化建设精力不足、无暇顾及。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为更好地推进信息化建设,使各种应用系统真正得到应用和推广,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注意:

1.处理好先进与实用的关系。先进管理软件或先进设备如果与业务工作不匹配、不适用或业务工作不需要,就会得不到广泛应用,成为华而不实的摆设。因此,信息化建设中要以业务部门主导推动,明确服务办案的目的,在发挥信息技术的先进性的同时注重软件、应用系统的实用性,对办案有所帮助。

2.处理好规范与便捷的关系。信息化应用系统会促进办公、办案过程的程序化、规范化,这就意味着要遵从一定的规定,限制一定的自由,损伤一定的便捷性。信息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在保证规范化的前提下一定要尽可能地做到操作简便,方便使用,易于接受,利于推广。

3.处理好自上而下推进与自下而上实施的关系。信息化建设自上而下推进容易脱离实际、脱离基层,自下而上实施又缺乏动力。要将二者妥善结合,软件需求调查和试行检验采用从下至上的方式,从基层院业务部门开始实施,待经验成熟时,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强力推进施行。

综上,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信息化建设,要明确内涵,确立目标,提高认识,理清思路,合理布局,弥补不足,克服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建设方案,将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霍文杰.浅谈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M].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2004.

第10篇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全院联动,强化刑事被害人救助责任

近年来,为有效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我院及时转换工作思路,高度重视,坚持把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当作重点工程来抓,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列入全院总体工作部署,多次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分析现状,落实措施,并以院务会、全院学习等形式向全体干警传达,引导干警转变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办案与息诉并重的观念,做到在及时解决群众法律诉求的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努力解决群众“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诉求,实实在在地把涉检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解决到位,切实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疏导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认真调研,制定了《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检察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小组,由控申科具体负责受理、协调工作,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分管检察长亲自抓、业务科室各司其职、控申部门协调督促的工作格局,解决了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人办的问题,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严格责任落实,将刑事被害人救助作为息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案件质量考核,并适当提高了考核分值,有效地调和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量大与办案效率之间的矛盾,调动了案件承办人开展救助工作的积极性。

(二)完善机制,强化管理,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一是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成立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政治处、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控告申诉、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检察长任主任、副检察长任副主任的检察救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检察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管委员会负责筹集、管理、使用检察救助基金,为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开展和解决刑事被害人救助困难提供根本保证。

二是开通刑事被害人救助绿色通道。我院承办人经常发现案件被告人经济基础不好,在实施犯罪之后往往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给被害人,再加上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其在刑事诉讼中不知悉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为此,我院在加大救助工作机制宣传、积极受理救助申请的同时,还鼓励办案人员耐心细致、主动深入地了解被害人的家庭经济及获赔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迅速汇报院领导决定是否给予救助,以求及时抚平被害人家属的精神创伤,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2010年9月6日,申请人翁某水因其儿子翁某荣交通肇事身亡,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检察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经检察长同意,由该院控申科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核实:翁某水原与老伴翁某凤、儿子翁某荣和儿媳林某英四人共同生活,家中生活来源主要靠翁某荣种地为生,无其他收入来源。现翁某荣因交通肇事死亡,儿媳林某英因不堪重负回了娘家,现只剩下翁某水和老伴翁某凤相依为命,俩人均身体健康状况差,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其他子女可对其进行抚养。至该院受理该案时,翁某水尚未获得犯罪嫌疑人陈某娟任何的赔偿。了解情况后,该院及时启动救助机制,决定给予救助20000元,解决了翁某水与老伴翁某凤的后顾之忧。

三是采取多样化救助方式。第一,经济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其遗属,根据其生活、医疗救治严重困境的实际状况,采用发放救助金的形式实施救助。2010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16件,发放困难救助金21.7万元,所办案件全部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了矛盾积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第二,心理救助。对于因犯罪行为侵害导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及时联系协调精神卫生、心理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治疗和辅导。第三,监护救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病人、智障人员、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和保障、且无监护人或近亲属,由于受犯罪行为侵害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联系街道、居委会等积极为其指定监护人,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解决基本生活、失学辍学等问题。

(三)整合资源,上下联营,不断增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合力

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争取上级机关的支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借助外部力量,形成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合力。

一是挖掘内力主动救助。对于情况紧急的救助对象或数额不大的临时救助,我院通过从专项救助基金中解决、发动干警捐款或首办部门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协调的方式,保证在第一时间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对于数额较大且情况较为紧急的救助对象,则采取从专项救助基金中垫支的方式,力求以最快的速度落实救助措施。

二是借助外力共同救助。加强与民政、教育、社保、残联、妇联、团委等部门衔接,及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救助对象予以救济和帮助,充分发挥了政府、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职能作用,整合社会力量实现共同救助。

二、存在的问题

1、救助资金来源尚不稳定。虽然早在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但在实践中,基层党政机关基本上尚未形成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共识,检察机关申请救助资金往往是多处奔走而未能获得支持,只能从有限的检察办公经费中挤出部分资金救助相关刑事被害人,以致于杯水车薪,造成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无法全面开展。

2、救助对象限制较严。高检院文件规定:“检察机关救助的重点是不案件中,被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又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家庭。” 但在基层检察工作实践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少之又少,一般仅存在于交通肇事案件中。这无疑给不属于不案件的,重伤残疾或死亡又得不到有效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设了一道门槛,使有些急需要帮助的对象被拒于救助的门槛之外,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建议

(一)加强沟通协调,解决资金来源

建议上级院同各级党政机关沟通协调,明确发文要求其下属机关高度重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其当成一项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贯彻落实上八部委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文件的规定精神,统一设立划拨专项资金,为开展刑事被 害人救助提供强力的资金保障。

第11篇

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长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以来,把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先后对两级法院实施《法官法》,全市公安机关实施《警察法》,两级检察机关实施《检察官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促进了政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司法公正。长春市人大内司委承担了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执法检查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环节。

一、做好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每次执法检查前,我们都注意把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做深做细,为实施检查奠定基础。一是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在日常工作中,深入有关部门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研究确定执法检点内容。在对《警察法》进行执法检查时,我们把全市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情况,人民警察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列为执法检点。这几个方面,既是《警察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又是全市人民十分关心、关注的问题。在对《检察官法》进行执法检查时,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司法情况;围绕中心,为全市经济建设服务情况;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使执法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保证执法检查取得实效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研究制定详细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每次执法检查前都反复进行研究,制定详细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和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成立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由常委会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市人大代表,还邀请省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这样做,一方面,为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使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为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平台,同时,增强了人大工作的透明度。三是组织检查组成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环节。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除了认真听取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部分基层院、分局贯彻实施《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的工作情况汇报外,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公检法机关贯彻实施《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以及工作情况的看法和意见。一是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听取意见。召开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业律师、公检法机关干警、企业负责人、社区居民、村民代表和公检法相关的服务对象等21个座谈会,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二是进行明查暗访,以暗访为主。采取事前不打招呼、不通知,登门走访公检法机关的窗口单位和服务对象。如在检查《警察法》时,实地暗访了市公安局外事处办理出国护照的业务大厅、户政大厅、拘役所、戒毒所、看守所、车辆管理处和驾驶员管理处一站式服务大厅等窗口单位和7个派出所;走访3个社区和部分洗浴、按摩中心、餐饮服务行业及出租车司机、进城务工人员等。在检查《检察官法》时,暗访了10家大中型国有企业和较大的民营企业,请企业负责人即席谈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印象、看法和意见。三是走访公检法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和市纪检监察部门、市软环境办、市局等单位,听取对公检法机关履行职责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四是注意检查验证。对受检单位,不仅听他们说得怎样,而且检查做得如何。在检查《警察法》时,公安机关汇报“110”接警后五分钟到达现场,检查组当即模拟报警拨打“110”,“110”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了现场。在检查《检察官法》中,为检验检察官的业务能力,检查组对市检察院主要业务处的23名检察官进行了案例分析测试,事先不通知出题范围,现场答卷,了解的情况比较真实。检查组还旁听了市法院和双阳区法院开庭审判经济和刑事犯罪案件,实地检查了检察官出庭公诉情况。五是调阅卷宗。检查组调阅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办理、审理案件的卷宗1080件、2710册,共查出程序上有问题的案件98件,实体有问题的7件。

三、跟踪落实抓整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我们把审议意见的落实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召开公检法机关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落实审议意见。多次到公检法机关对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整改意见和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听取贯彻落实整改情况汇报。针对贯彻落实审议意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情况,提出要求和意见。对公检法机关制定的整改方案和向常委会提交的整改报告,认真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收到很好的效果。由于执法检查组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认真检查,方法得当,比较客观真实地掌握了公检法机关贯彻实施《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既很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引起了公检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下发后,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分别召开了党组会和常委会研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市法院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抓住了两级法院存在问题的关键和症结所在,真实地反映了两级法院的审判现状。利用3个月时间,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了集中整改活动。纠正了检查组提出的92件程序上有问题的案件,对5件实体上有问题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法官法》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采取便民利民措施,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积极推进和深化了法院改革;进一步加大了对法官的管理与监督力度;突出抓了工作。市公安局重点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进行整改。一是采取一系列措施深化命案攻坚。破案率由73.5%上升到86.3%,实现了省公安厅确定的命案破案率85%的目标。二是大力整治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组织开展了整治校园周边治安秩序行动和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对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满意率明显上升。三是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定了以打击现行犯罪为龙头,以加强治安防范体系建设为主线的工作思路,对全市防范工作格局和夜间巡逻打击现行犯罪工作进行了重新部署,有效地遏制了季节性、锋芒性案件的高发势头,全市治安形势基本稳定,治安防控能力明显提高,增加了群众的安全感。四是积极消除治安隐患。开展了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百日安全整治行动”,严打“黄赌毒”及剧毒爆炸物品整治的专项行动,彻底整治各类隐患。

四、注意把执法检查与日常工作相衔接。在对《法官法》执法检查中我们了解到审判力量不足问题比较突出。执法检查结束后,我们对全市两级法院审判力量不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起草了《关于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力量问题的调查报告》,这个调查报告引起市委领导的重视,同意市法院在市直机关不招录公务员的情况下,招录8名研究生直接进入公务员行列。同时允许市法院聘用25名法警,给绿园区法院调剂解决了11个编制。

(作者单位:长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12篇

今天的会议是在全市林权发证和“绿剑行动”进入最后冲刺阶段之时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全市林权发证和“绿剑行动”进度情况,交流总结经验,研究和部署下步工作。

刚才,__市委刘书记作了一个很好的致辞,__、__、__三地作了典型发言,大家听了很有启示,也很受鼓舞。市林业局__局长对全市林权发证和“绿剑行动”情况进行了通报,对下步各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省林业厅一直以来对我市厚爱三分,__组长亲临会议指导并作了重要讲话,对此表示特别感谢,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这里,我想就今天的会议先做个简单说明:

第一、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召开这个会议?这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贯彻落实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精神。在8月26日__*召开的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回良玉副总理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把握的几个重大问题、如何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天我们这次会议是在全国林改会议后召开的第一个全市林改现场会,是认真落实回副总理讲话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二是研究部署林权发证和“绿剑行动”最后阶段各项工作。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林权证发放工作必须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绿剑行动”将持续到年底。可以说,这两项工作都到了冲刺阶段,召开今天会议的目的就是再动员、再部署,希望全市林改和“绿剑行动”打一个漂亮的攻坚战和扫尾战。这次会议有三个做得好的县(市)在会上发言,在11月底我们还要召开一次这样的会议,到时做得不好、进度最慢的县(区)也要在会上做表态发言。

第二、为什么选择在瑞昌召开这个会议?一是__市委、市政府对林业各项工作非常关怀和支持,特别是在林改的组织领导、资金扶持、配套改革等方面给全市树立了榜样。二是__市林改发证和配套改革各项工作走在了全市的前头。在__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__市林改工作顺利推进,在获得“全省林改先进县(市、区)”后,全__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包括国庆长假期间也加班加点,到目前为止林权证发放工作已完成近90%,应发林权证4.8万份已基本打印完毕,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也已建成投入运行,林改各项工作走在了全市的前头。同样的条件,__做到了,我们其它县(区)为什么做不到?因此,我们来此的目的就是要大家向__学习,把自己的工作做好来。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精心组织,确保如期完成发证任务

在林改前阶段工作中,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好的方法和经验,特别是在林权证发放工作中,各地想了很多办法,克服了很多困难,努力提高发证进度和质量。如__市、__县、__县取消了双休日和节假日,全力以赴搞林改;__县、__县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都新购了电脑和打印机,做到人歇机不歇,努力加快发证进度;__区发证实行具体经办人责任终身制,力争发“铁证”,等等。

虽然各地都付出了许多努力,但离省、市林改领导小组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我市林权证发放工作形势仍不容乐观。据市林改办统计,截止10月20日,全市累计完成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发证共计20.72万本,其中林地使用权发证17.5万本、48.79万宗、758.16万亩,林地使用权发证率为51.38%。从今年7、8月各县相继开展发证工作以来,到现在已过去了三个多月,而目前全市发证率仅为51.38%,这其中的统计还包括__县的100%,实际上除去__县全市发证率仅仅为37.9%!根据要求,全市要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林改发证任务,在12月底前坚决完成所有发证任务。留给我们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留给我们的发证任务却还有60%多!这务必要引起在座各位的高度重视。

当前,影响各县(市、区)发证进度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领导重视程度有所下降,存在一种大功即将告成的松懈思想,以致出现松劲苗头和厌烦情绪;二是打印机等设备和技术人员严重不足,造成发证进度缓慢;三是纠纷调处力度不够,存在畏难、厌烦情绪,对县级以上纠纷既不及时详细上报,又不主动接触做调解工作,对已调解的纠纷也没有签订好协议,这些纠纷隐患成为林改扫尾工作的不稳定因素。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各地要紧紧围绕11月底前基本完成发证任务、12月底前坚决完成全部发证任务这一中心目标,做好以下各方面工作:

第一、再宣传、再动员。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林改各项任务。各级书记仍是林改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召开林改专题会议,进一步提高认识,澄清模糊思想,研究林改相关问题,落实林改发证和配套改革等有关要求。

第二、强化工作进度。针对发证进度要求,各地要积极想办法,尽可能地增添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发证设备和抽调业务、技术人员增援,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确保如期完成发证任务。同时,要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精神,努力同时间赛跑,力争按时完成发证任务。

第三、把握程序,确保质量。各地要积极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加快发证进度,做到成熟一个乡就发一个乡。同时,要把握好发证程序,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林权申请表的审核纠错,不漏掉每一个程序,不放过每一个环节,确保发证不出差错,确保发“铁证”。

第四、加强林改督导、暗访和通报。市林改督导组要深入各县(市、区)督导林改发证工作,对发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困难及时进行指导,对发证进度、质量进行督查,同时对当前林改纠纷调处、放活经营、配套改革等方面情况进行暗访,确保林改质量。各县(市、区)林改督导组要切实履行职责,督查、指导好各地的林改工作。各级林改办要做到人员不散、力度不减,努力做好日常协调、调度和通报等方面工作,努力为林改各项工作服务。

二、攻坚克难,勇夺林改工作全面胜利

林改的最终目的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深化配套改革,建立林业发展的长效机制,让林农增收致富。推进配套改革,不仅是林改的延伸,而且是巩固林改成果的重要保证。目前,林改已进入最后扫尾阶段,各地除了要确保如期完成发证任务外,还要从林业的长远发展出发,不失时机地做好以“一个中心、六 大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林业各项配套改革,努力探索林改后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利用的新路子。

第一,尽快建设好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到目前为止,全市有__、__、__三县(市)已建好交易中心,目前已完成产权交易12宗、涉及林地面积1453亩、涉及金额152万元;__、__两县的交易中心正在建设当中。从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建设产权交易中心积极性不高主要是因为存在资金、编制等方面的一些困难,但办法总比困难多,这一点__、__、__等县已先行了一步,其方式方法值得大家借鉴学习。对于几个林业大县,比如__、__两县,一定要在近期内把交易中心建立起来;__、__两县,要加快交易中心的建设步伐,早日投入运行。对于资源总量不多的县(区),原则上要在县里建设交易中心,也可以考虑在重点林区乡建设规模相对较小的林业产权交易点(站)。

第二,逐步探索林业“六大体系”建设。林业“六大体系”建设内容丰富,涵盖了林业健康发展必备的各种要素。根据我市实际,当前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全面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加强采伐指标的监督管理,强化采伐申请、审核和伐后验收,切实加强对林木采伐的管理;二要积极建立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林业“三防”体系,加强防控体系建设,并在人力和物力上给予充分保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三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建立各种民间林业协会组织,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的力量来管理森林资源,减轻政府和林业部门的管理压力;四要抓好森林资源源头管理、流通管理,同时要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治标和治本的有机结合;五要稳步推进国有场圃和森工企业改制,加强基层林业站所标准化建设进程,加快林业综合执法改革步伐,加快林业保障体系建设。

第三,强化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利用。今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生态名城建设步伐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府字[20__]24号),这对我市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林业发展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加大低产林改造力度,大搞平原绿化,致力于扩张资源总量;二要全面禁伐天然阔叶林,加强“三防”体系建设,做好林产加工企业清理整顿、林地征占用清理整顿、“绿剑行动”等专项行动,加强森林保护,确保生态安全;三要加大森林旅游开发力度,放活商品林的经营利用,做大做强林产工业,激活林业发展潜力,拓宽林业发展空间。

三、打防结合,推动“绿剑行动”深入开展

在整个林改过程中,“绿剑行动”为维护林区稳定、保障林改顺利推进提供了强力保障。7月下旬我市“绿剑行动”转入破案攻坚战以来,各地紧紧围绕林改维稳大局,充分结合当地实际,严密组织,精心实施,推动“绿剑行动”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新的战果。据统计,这期间全市查处各类森林案件509起,其中森林刑事案件81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53人,其中判实刑9人,判缓刑17人,逮捕22人,刑事拘留47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56人。截止10月20日,整个行动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1082起,其中森林刑事案件178起。共查处违法犯罪人员1298人,其中判处实刑26人,判处缓刑24人,逮捕48人,刑事拘留124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129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72.8万元。林区治安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保障了全市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既定的目标和进程稳步推进。

从省行动领导小组两次通报来看,我市“绿剑行动”在全省设区市排名上始终保持第二名的位置,充分反映我市“绿剑行动”总体态势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对林区治安形势估计不足,思想上有所松懈,争先进位上有畏难情绪;二是打击重点发展不平衡,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和非法收购案件上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较大,在大多数县(区)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突破;三是“绿剑行动”专项经费未落实,仅有少数县林业部门给予了一定支持,使追逃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根据全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进程的需要和森林案件发生趋势,“绿剑行动”将持续到今年年底,行动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这段时间内要重点抓好:

第一、深化认识,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勇夺行动的全面胜利。今年年底至春节前这段时间,是林权制度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绿剑行动”的冲刺阶段,关系到整个行动的整体效果。全市各参战单位要及时进行再动员、再鼓劲,切实解决参战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问题,力争我市“绿剑行动”各项指标在全省设区市排名第一。

第二、强化措施,精心组织最后阶段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制定和细化“绿剑行动”下一步工作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在本县(市、区)最薄弱的环节上下功夫,实现整体推进。要认真谋划和实施“绿剑行动”中的每一个动作、每一个环节,争取最好的效果。特别是对尚未办结的案件、追逃、非法征占林地和非法收购林木案件查处上,要突出重点、集中警力、落实责任、限时破案、不获全胜决不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