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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职考察报告

时间:2022-02-27 16:11:19

干部任职考察报告

第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预告对象。对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时,进行考察预告。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任职意向,考察组人员组成及驻地、联系方式和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预告范围。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及个别提拔任职时,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参加考察大会的人员预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直属单位预告,也可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五条预告方式。需要面向社会预告的,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告;在部门或单位内部预告的,采取张榜公告、召开会议或文件公布等办法,也可以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征求意见表时一并进行。

第六条预告时间。考察预告一般应在考察前3天公布,至考察结束为止。

第七条预告程序。基本程序是:制定预告书、预告、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调查核实、及时反馈。

第八条问题受理。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情况,由考察组具体受理,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来访反映和署名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举报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由考察组和干部监督机构、纪检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情况与考察对象没有直接关系的,考察组可转交地方或部门处理。

第九条结果运用。考察组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情况查核后,向部长办公会汇报。认定不影响干部任职的,提出任职建议;如认定影响任职的,要作出情况说明。

第十条纪律要求。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保密工作。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

第2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家及系统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管理权,主要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审查等权限。第三条人事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和编制管理。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第七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下列权限管理:(一)省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市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总局审批;(二)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县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局审批,报总局备案;(三)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征求省局意见后审批。第八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按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及省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总局核定下达;(二)市、县国税系统及市、县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省局核定下达,报总局备案;(三)市、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市局核定,报省局备案。第九条机构、编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二)机构、编制调整,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各级国税局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超编制录用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的监督第十条公务员录用调配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等。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调配实行编制总额控制下的计划管理。录用公务员,必须在上级审批的当年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和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二)市、县国税局承担本单位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考试录用方案。包括录用人数、拟补充的空缺职位、招考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等;(二)公告。利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录用人数、拟任职位、报名资格和条件等;(三)资格审查。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基本条件;(四)拟定考试试题。考试分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五)组织考试。笔试应安排集中的考场,拟定和宣布考场纪律,并配备监考人员。对笔试合格者应组织面试,其具体内容、方法和组织由省局确定;(六)确定预录用人选。应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预录用人选与录用人数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七)政治审查和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八)体检。应在各级国税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省局确定;(九)办理录用手续。录用人员确定后,经省局及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十)公布录用结果。第十四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调出、调入我省国税系统的公务员,以及系统内跨市调动的公务员,由省局审批;(二)在本市国税系统内流动的公务员,由市局审批。第十五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调出单位提出调动申请;(二)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调出系统外的由调出单位上报审批,在系统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上报审批。(三)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其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均由任免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公务员辞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辞职的公务员。第十八条公务员辞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第十九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职或辞退情形的公务员,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辞职或被辞退;(三)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转至有关机构;(四)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第二十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任用原则、任免权限、考察对象的产生、组织考察、党组讨论决定任免等。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七)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原则。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或上级人事部门主持,按照拟任的职位组织推荐,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汇报,经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组报告。第二十四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组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党组研究形成决议后,属于国税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自收到国税部门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国税部门决定。第二十七条对拟任职的干部,应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和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对经公示并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对新任职的干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权限和管理制度等。第三十条全省国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省局和市局两级管理,省局人事处和市局人事科是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制度:(一)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借阅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折叠或损坏档案材料,并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二)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时间、按要求保质保量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材料;(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按规定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未经鉴别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四)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传递制度。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干部档案应建立坚固的库房,符合“六防”要求。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干部档案毁损、丢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六)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每年须对干部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在档案库房发生火灾、档案丢失、大批档案移交等特殊情况时,必须随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出国(境)审查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审查权限、因私出国(境)审查、因公出国(境)审查。第三十三条全省国税系统所有涉外公务活动,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省局负责审查,报经总局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以及随团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工作内容。对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免费邀请的出访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市局一律不得上报省局。第三十五条因私出国(境)审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由下一级国税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一级国税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审查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初审;(二)省局人事处进行审核;(三)经省局同意后,上报总局审批。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三十七条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人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出国(境)审查办法,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各级国税局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考察环节,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各级国税局每年应对本单位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于年底前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一级国税局党组。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局监察机构,可依据总局有关规定,开展人事管理执法监察,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监察建议或按规定作出监察决定。第二节上级对下级监督第四十条上级国税局人事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下级国税局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其中,对下一级国税局一定时期内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进行全面检查;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某些重点环节,应根据群众反映和领导批示,随时开展重点检查。第四十一条上级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巡视组,对下级国税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巡视检查。第三节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在公务员录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中,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等,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各级国税局选拔任用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暂行办法》。考察组在对考察对象实施考察前,应以公告的形式,预告考察组的组成人员、到达时间及考察期限、住地、联络方法等,并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设立举报箱,受理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检举。各级国税局在决定干部任用前,应对拟任职的干部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国税系统内制定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认真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各级国税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即具体经办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机构、编制调整的;(二)未按规定报送机构、编制调整应报送的材料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擅自增设的机构或超职数配备的干部不予承认之外,应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一)违反机构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的;(二)违反编制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第四十七条对不按指标限额、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录用公务员的,除宣布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外,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考录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不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人员调配和辞职、辞退的,应立即中止办理;对已经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第五十条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及其第六十三条所列十项纪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直至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一条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理。第五十二条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应受党纪处分,但能够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五十四条对干部考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对考察组成员素质把关不严,影响考察质量的;(二)确定的考察方案不科学,考察程序不规范,使考察人员难以操作而导致考察失误的;(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给考察组内定条条框框,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或对考察组反映的情况不认真分析,或对考察组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不重视,影响正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意见或建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组长的责任:(一)不遵循考察方案,不坚持群众路线,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导致考察工作不深入,了解情况不全面,影响考察质量的;(二)放松对考察人员的管理,致使考察人员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考察人员提供的考察情况不认真分析,形成的考察材料不完备,不能反映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四)汇报考察工作时,隐瞒有关重要情况,或提供的考察情况不具体、不准确、不全面,影响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人员责任:(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不细致,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三)对群众反映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使用的有关问题不重视、不调查、不核实、不汇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在考察中暗示、诱导、庇护或打击考察对象,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五)泄露有关考察情况,对干部任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馈赠或贿赂,或利用考察之机牟取私利的;(七)不主动向组织上说明自己与考察对象有回避关系的。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上述需追究责任的人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干部人事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的;(三)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干部人事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干部人事档案的;(六)明知所保存的干部人事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并限期纠正:(一)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查的;(二)越权审批因私出国(境)的;(三)上报出国(境)审查材料不全,影响审查工作的。第五十七条在出国(境)审查(批)工作中,由于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湖北省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州及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工作需要又具备条件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也可以公开选拔。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地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职位、数量及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确定。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党委(党组)可以设立公开选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在进行公开选拔前,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方案,报党委(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属上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的领导干部,其工作方案应事前报上一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属双重管理的干部,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职数、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中共恩施州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推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由组织推荐参与考试的,应尊重本人的意愿,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数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如有的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比例,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该职位不实行公开选拔,应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并允许报考该职位的人员按其他职位规定条件改报其他职位。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及重要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序,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或认定合格的省市一级题库中提取;根据需要,也可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组织专家命题。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笔试成绩以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确定。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及笔试成绩,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意借鉴、吸收现代人才测评技术,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二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逐步建立面试评委资格制度。

第二十三条面试计分方法。面试评委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余评委所打分数的平均分作为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应当场公布。

第二十四条将笔试、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加权计算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五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

第二十六条县市公开选拔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州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七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分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名单和成绩,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对考察对象的情况,可按《恩施自治州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州组发[2002]8号)的规定,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按照《恩施自治州党政领导干部任前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九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三十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二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认真负责地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或推荐、提名。党委(党组)在决定任用时,既要综合考虑考试成绩排名,又要十分注重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以及对岗位的适应程度。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工作实绩不突出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

第三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五条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跨地区、跨部门的拟任用对象,在干部原地区或单位进行公示。

在考察时已经进行公示的人选,任职前可不再公示。

第三十六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意见》(恩施州组发[2002]9号)的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时间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计划任务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开、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自觉服从,认真执行;

(四)招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六)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开选拔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报考人员或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八)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应专门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方面组面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篇

第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努力建设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各级领导层,为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任用干部主要看有没有突出的政绩,群众拥护不拥护;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努力形成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体决定干部的任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注重在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那些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在政治风浪中立场动摇、经受不住考验的干部;工作平庸,在一个地方或单位工作多年,面貌没有变化或少有变化的干部;作风漂浮,热衷于搞形式主义,对人民群众没有感情的干部;跑官要官、、不廉洁的干部,坚决不能提拔任用。

第四条选干部配班子,首先要着眼于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选拔补充熟悉经济管理、金融、外经外贸、科技、法律、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干部,不断优化结构。在此基础上,要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对基本素质比较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放到重要岗位上锻炼提高。

第五条提拔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是指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要有计划地选派到基层任职或挂职锻炼。对年龄偏大的、拟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和因工作特殊需要选拔的干部,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级干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对年龄偏大的,或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或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选拔非中共党员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学历可以适当放宽。

要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对拟提拔干部的学历、学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在学历、学位上弄虚作假的干部,不能提拔使用。

第七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必须身体健康。因健康原因一年内累计3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难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干部,本年度内不能提拔。

第八条提拔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其中,市(州、地)党政正职一般不超过55周岁,县(市、区)党政正职不超过50周岁。

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则上要能工作满一年。

第九条破格提拔的优秀年轻干部,必须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群众公认。工作特殊需要的破格提拔是指,因班子结构需要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专业管理人才等。

越级提拔的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只能越一级提拔,并且在原职位上至少工作满三年。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干部,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写出情况说明,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条选拔任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选拔任用非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也要经过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民主推荐中得票较多的,应列为考察对象;得票较少的,一般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得票相近的,要参考平时掌握的情况和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中会议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结果不一致时,要参考平时考核的情况,综合分析。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民主推荐结果要根据情况,向推荐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领导成员适度反馈。

第十二条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写出书面署名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客观、全面地介绍被推荐人的德才情况,提出推荐理由和使用意见。

领导干部离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干部任用。

第十三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考察对象,由市(州、地)委在市(州、地)范围内组织进行民主推荐,与省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

第十五条考察对象一般按多于空缺职位1-2人确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每一职位按1∶3的比例确定。

第**条考察干部应提前1-2天进行预告。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组的任务、驻地、联系方式和考察职位、考察时间等,也可以根据情况对考察对象进行预告。预告的范围和方式可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工作单位预告,也可面向社会进行预告。需要向社会预告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在部门或单位内部预告的,可采取张榜公告、会议或文函公布等办法。要坚决制止在干部考察中拉票等各种不正之风,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考察组成员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结果负责。对班子作较大调整时,考察地(厅)级领导班子,由省委组织部领导或有关地(厅)级领导干部带队;考察县(处)级领导班子,由县(处)级干部带队。

考察组其他成员一般也应具备一定的职务级别,与担任的考察任务相适应。

要适应时展的要求,不断改进干部考察工作方式方法,逐步扩大考察范围,切实提高考察水平,确保考察结果的准确真实。

第十八条考察双重管理干部,主管方应事先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要积极配合。协管方因故未能参加的,主管方在考察结束后,应向协管方通报情况。未经主管方同意,协管方不得单独进行考察或重复考察。省以下垂直部门管理干部的考察,协管方必须派人参加。

第十九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拟任人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情况也要注意考察。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应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其结论应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干部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考察报告,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干部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能够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特别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一条市(州、地)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省委常委会提名,省委全委会审议并进行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由常委会作出决定。

县(市、区)党委、政府正职拟任和推荐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与市(州、地)委在沟通协商确定考察对象的基础上,联合考察提出意见,经市(州、地)委研究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中,市、州所属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正职拟任和推荐人选,由市、州委常委会研究,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市、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投票表决;市、州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由市、州委常委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组织部门依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书记办公会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沟通,听取意见。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尊重上级和同级纪委的意见。组织部门形成干部任用的初步意见后,要征求纪委对拟任人选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调整交流下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或下派干部任职,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主管单位和派往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跨市(州、地)调整交流,要征求市(州、地)党委的意见。调整交流的干部,都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下派干部到市、县任职或挂职,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程序,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坚决防止和杜绝突击提拔干部,党政主要领导变动期间,严禁调整安排干部。凡选举产生的干部,原则上都要任满一届;非选举产生的干部,也要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能超职数配备干部。选举产生的干部届中需要调整的,非换届期间或遇有特殊情况一次性提拔干部数量较多的,确因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增加配备干部的,应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征得同意后,方可任用。

第二十五条提拔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外,均应进行公示,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等。

公示内容主要有: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工作简历等自然情况和拟任职务,公示范围根据公示对象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条已经决定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公示后,正式到任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会同纪委进行谈话,提出工作责任、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提拔担任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非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要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干部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如发现在原任职期间有影响继续任职的问题,应立即解除试用。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多数群众不满意的,免去试任职务,按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可采用发聘书或签订合同方式聘任领导干部。每一聘任期不超过五年,聘任期满,经过考核,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经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确定拟聘人选后,进行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和公示,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聘任手续。解聘后,不再享受聘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对除组织考虑作为差额人选的外,在选举中落选的,或向人大常委会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人选,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方和单位安排担任同级党内职务,更不能安排担任高于推荐职位的职务。

第三十条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省、市(州、地)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也可用于选拔市(州、地)、县(市、区)政府副职领导干部。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的,或领导班子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或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领导干部的。凡具备职位要求相当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均可参加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根据选拔职位特点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适当放宽。

第三十一条竞争上岗在各级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务中实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新增设职位的,职位出现空缺的,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况需要实施竞争上岗的。某些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公开竞争选拔。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第三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职位,不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党政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方党委、政府班子中合计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县以上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要逐步进行交流。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或任正副职累计满8年的,原则上要轮岗。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对具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要有计划地交流到经济比较落后、条件比较艰苦、任务比较繁重、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或单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提拔担任县(市、区)党政正职及纪检、组织、公检法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已任上述职务的,要逐步进行交流,实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地方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认真实行干部任期制、聘任制、试用期制和辞职辞退制度。加强干部的考核,对能力弱、水平低、难以胜任现职,不思进取、工作平庸以及不廉洁的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等,要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待岗、转岗、降职、免职等措施,实现能上能下。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执行各项规定。组织人事干部要模范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实施办法精神执行。

第5篇

一、总体考虑

我局三个内设机构因机构改革出现正股级岗位空缺、四个乡镇司法所及公证处等股级单位因人员调离等原因出现正股级岗位空缺。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正常业务的开展,根据股级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县股级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提出对部分股级干部进行调整的意见,并将意见向局长、党组书记魏本江同志汇报。经班子成员酝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根据我局机构三定方案和股级岗位缺岗情况,行政编制确定免职4个,补充正股级职务岗位6个,调整1个;我局公证处因原主任辞职,出现正股级岗位空缺,确定免职1个,补充正股级职务岗位1个,形成干部调整工作方案。

二、干部调整计划

本次干部调整共涉及12人。其中,行政编制免职3人;提拔6人;交流调整1人(免去原职务调整新职务1人)。事业编制免职1人;提拔1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免职

4人,因机构改革科室合并撤销,行政编制免去基层科科长职务、免去宣传科科长职务、免去刑罚执行科科长职务。事业编制免去公证处主任职务。

程序方法:由局政治处提出免去基层科科长、宣传科科长、刑罚执行科科长、社区矫正科科长职务及公证处主任职务的工作意见,形成初步干部调整工作方案,向局领导报告,在局党组会上研究通过后,填报《空缺职数使用审批表》,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形成正式的工作方案,提交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形成干部免职请示,报县组织部审批。县组织部经过审核,进行批复。局党组作出免职决定,下发免职文件。

(二)提拔

1、政治处副主任(正股级)

2、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正股级)

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①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②应当任科员级职务2年以上;

③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违纪问题;

④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⑥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⑦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选拔范围:

选拔范围为局机关编制全体公务员。

程序方法:

①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召开推荐会,由全体机关干部、局班子成员、各基层部门负责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由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说明推荐职位、推荐数量、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会议推荐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为参加会议推荐人员;

②统计分析确定考察对象: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推荐结果。局党组根据推荐结果和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

③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进行考察;综合分析、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汇报考察情况,整理材料归档;

④酝酿沟通,召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干部任免职请示,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⑤县委组织部进行任职前审核、批复。召开局党组会形成任免决定;任职公示,任前谈话,下发任职通知。

岗位要求及资格条件:

①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②应当任科员级职务2年以上;

③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业务知识;

④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违纪问题;

⑤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⑥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⑦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⑧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选拔范围:

选拔范围为司法助理编制全体人员。

程序方法:

①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召开推荐会,由全体机关干部、局班子成员、各基层部门负责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由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说明推荐职位、推荐数量、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会议推荐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为参加会议推荐人员;

②统计分析确定考察对象: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推荐结果。领导班子会议根据推荐结果和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

③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进行考察;综合分析、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汇报考察情况,整理材料归档;

④酝酿沟通,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干部任免职请示,报县人社局审批。

⑤县人社局进行任职前审核、批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形成任免决定;任职公示,任前谈话,下发任职通知。

7、公证处主任(正股级)

①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②必须具备公证员资格,在公证机构执业达3年以上;

③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违纪问题;

④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⑥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⑦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选拔范围:

选拔范围为公证处编制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

程序方法:

①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召开推荐会,由全体机关干部、局班子成员、各基层部门负责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由分管领导或干部(人事)科室负责人说明推荐职位、推荐数量、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会议推荐结束后,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为参加会议推荐人员;

②统计分析确定考察对象:对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推荐结果。局党组根据推荐结果和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

③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进行考察;综合分析、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汇报考察情况,整理材料归档;

④酝酿沟通,召开局党组研究确定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干部任免职请示,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⑤县委组织部进行任职前审核、批复。召开局党组会形成任免决定;任职公示,任前谈话,下发任职通知。

(三)调整

1、社区矫正管理科(正股级)

因机构改革,科室合并撤销,免去社区矫正科科长职务,调整到社区矫正管理科担任科长一职。

三、有关说明

第6篇

江安县严把干部“入口关”,开展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报告,将他们的房屋,收入,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方面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这一探索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将“问题干部”拒之门外,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也为全面构建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等较为复杂而敏感的干部监督机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报告――“新官”上任要迈过的“坎”

11月9日下午,江安县卫生局会议室里正进行着一场特殊的“考试”。县委干部考察组和县卫生局相关人员是这场考试的“考官”,原县新农合中心常务副主任冯登云是“应试者”,而“考试”内容则是客观真实填写江安县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报告表(以下简称勤廉报告表)。虽然在此前的笔试和面试中,冯登云都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但他此刻依然填写得小心翼翼,生怕出任何差错。要知道,一旦通过审核,他填写的内容将要被全部张贴在县政府门口的公示栏里,挂在江安县党政网上,通过电视等媒体为公众知晓,接受他们的监督。

冯登云并不是填写勤廉报告表接受监督的第一人。2010年9月,江安县委办公室印发《江安县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在拟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含提拔担任县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行勤政廉政报告制度。该制度自2010年县政府机构改革开始实施,已有第一批共计22名通过公选产生的拟提拔对象首开“先河”,填写了勤廉报告表。首批拟提拔对象包括江安县县委办、县规建局、县统计局、县药监局等部门的正、副职科级干部。由于实施效果较好,江安县在其后通过公考入围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的人选中也实施了这一制度。“以后,不管是通过何种途径产生的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我们都要在他们正式上任前实施这一制度。”江安县人才办主任陈积平介绍道。

公示――“晒”财产触及“深水区”

一直以来,群众对干部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敏感问题最为关注,而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行国情的复杂性,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身上难免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此次江安县出台的《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报告制度》就特别突出了干部财产等方面的情况。

拟提拔对象填写的勤廉报告表内容由“组织命题”和“群众点题”的方式确定。组织命题包括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勤政为民情况、遵守廉洁从政准则情况、恪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情况等五个方面共23项内容。在这五个方面中,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这一大项尤其引人关注,涉及本人婚姻、家庭住房及车辆、家庭收入、入股投资、家庭其他成员从业等内容,真正涉及了干部财产公示的“敏感区”,一度成为群众最为热议的焦点。“是有点不安逸”,填写了勤廉报告表后,所有“家当”都被“晒”出来了,“但这样也好,一清二楚,免得惹人找闲话来说。”刚当上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的陶利对填写勤廉报告表比较坦然。据统计,江安县在首次拟提拔的22名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中,报告拥有两套住房的有7人、有私家车的有两人、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上的有两人、住房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的有5人。

群众对本单位拟提拔对象最为熟悉,群众监督更能发现组织监督难以发现的问题。江安县在勤廉报告中就特别设立了“群众点题”这一环节,以有效弥补组织监督太远的不足。在“两推一述”产生拟提拔人选后,包括拟提拔对象所在单位职工、服务对象代表、离退休干部代表等同志都会收到一张匿名填写的群众点题表,只要不涉及隐私,群众可以在点题表上就他们关心的问题要求拟提拔对象回答。

公示内容不是皮毛,敢于涉及“深水区”,连公示所用的纸,也比以前厚了。在此次拟提拔干部的公示张贴出来后,人们不约而同地发现以前都是一页的公示内容,现在变成了厚厚的几页,最厚的竟然有6页。“这一下我们的干部不‘抽象’,很‘具体’了。”路过的群众纷纷笑言。

监督――层层检查多重保障

填完表就了事?或者报告内容只为少数人知晓?和此前某些省份制定的类似制度相比,江安县在此次实施的勤廉报告制度中,对报告的真公开和全方位审核以及对审核结果的处理显得更到位、有力,打消了群众的疑虑。

虽然距离第一批拟提拔对象填写勤廉报告表的时间已有一月有余,顺利过关的拟提拔对象也已走马上任,但进入江安县党政网,拟提拔对象的勤廉报告依然挂在显著的位置,随时供群众查看。“报告内容不会取下来,我们会一直挂在网上,只要发现问题,随时都可以向我们反映。”陈积平介绍道。

通过各种途径让群众知晓、反映问题,只是县委干部考察组了解情况的一方面。在拟提拔对象填写完勤廉报告表后,县委干部考察组的同志即以面对面的形式向拟提拔对象所在单位职工、其邻居等核实报告内容,多侧面了解其日常工作、生活情况,确保其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在此次首批拟提拔的对象中,拟提拔为正科级领导职务的王伟(化名),就因收到有关其本人勤政为民方面工作落实一般、存在作风飘浮的反映,经考察审议后,被取消了拟提拔任职资格。而另一名考察对象陈刚(化名),因为工作实绩不明显,经县委研究,也被取消了拟提拔任职资格。另有一名同志的报告通过审议予以公示,但在公示期间收到不良反映,经调查确认反映不实,该同志得以“过关”,按程序进行了任职。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科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

(1)县委直属党(工)委、总支和基层党委的领导职务;

(2)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及非领导职务;

(3)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4)县纪检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间,由县委、县政府分管战线领导及组织、纪检等部门,共同履行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纪检部门负责受理干部任职试用期间的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间,自任职之日起,半年组织一次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组织部门会同所在单位(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民主测评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部门人数较少的,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测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召开民主测评会;

(2)干部本人述职;

(3)进行民主测评,由参评人员根据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次评价;

(4)汇总分析测评结果;

(5)根据测评结果提出整改或者处理意见,由县委、县政府分管战线领导或者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向干部本人反馈。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由所在单位(部门)向县委呈报任用意见、干部对试任职务适应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干部本人述职报告,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有效形式,全面了解领导干部试用期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九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的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与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就考核事宜进行沟通;

2、试用期领导干部考察预告;

3、干部本人在测评范围内进行述职;

4、组织民主测评;

5、在民主测评范围内,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全面了解领导干部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综合部门、重要岗位的试用期领导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考察范围。

6、征求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

7、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结论写入考核材料,并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8、综合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根据考核情况,由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干部使用建议,向县委报告。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由组织部门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批后,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由组织部门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原职级或降职安排工作,试用期间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随之取消。

1、日常考核或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超过三分之一的;

2、明显不适应试任职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3、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4、群众举报有严重问题并调查核实认定的;

5、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追究责任的;

6、有其它问题,应免去试任职务的。

第十三条提拔担任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8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正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第9篇

根据你部《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的通知》(川组通[20__]45号)的要求,省人口计生委党组对20__年7月以来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分析。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和《办法》

党组高度重视《条例》和《办法》的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工作。《条例》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委党组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安排,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委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事部门相对集中时间,认真学习,准确领会,切实做到领导干部熟悉《条例》、《办法》,人事干部精通《条例》、《办法》,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条例》、《办法》。委党组中心学习组把《条例》和《办法》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了专题学习。委分管人事的领导多次组织委人事处、直属单位分管人事的领导和人事干部进行专题学习讨论,加深对《条例》、《办法》的理解,对照《条例》、《办法》及“十条禁令”和“进一步服务党员干部的十八条措施”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认真查找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了学以致用。

二、严格执行《条例》,选准用好干部

《条例》颁布以来,委党组坚持以《条例》为准绳,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选准用好干部。一是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近年来,委党组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并完善了竞争上岗、任前公示和试用等一系列制度,做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严格考察,实行考察预告和考察责任制。干部任用的考察工作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委领导牵头,人事、党办、纪检监察分别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对象、考察时间以及考察组的组成等预先告知群众。在考察中充分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听取考察对象的领导、同事、下级和群众意见,尽量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在考察方式上,既采取个别谈话,又采取一定范围的无记名民意测验。考察材料力求做到客观真实地反映干部个人情况,考察结果由委党组指派专人向考察对象反馈并实行考察责任制;三是实施有效监督,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与干部选拔工作,对选拔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四是实行任前公示制。凡晋升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下发正式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坚持有反映必查证。对查实的问题,影响干部任用的,不予任用。不影响任用的,也要向本人“打招呼”,敲警钟。对反映的问题足以影响任用但一时又难以查证的,暂缓任用;五是实行干部任免表决制。党组讨论提拔处级干部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有效地防止了“一言堂”现象发生;六是实行试用期制。从1999年以来,我委机关凡晋升处级职务的干部,都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这些措施使我委的干部任免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实践证明,效果较好。

20__年7月以来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对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进行调整、交流、轮换共40人次。其中,处长转任调研员2人,副处长晋升处长4人,助理调研员晋升调研员1人、转任副处长3人,确任干部助理调研员1人,主任科员晋升副处长8人、晋升助理调研员6人,副主任科员晋升主任科员8人,科员晋升副主任科员2人。交流到直属单位任职5人,这些干部的晋升、调整和交流均按干部任免的任职条件,在编制职数限额内调整,没有超编超职数配备干部。

三、切实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防止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我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切实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做到了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在遵守干部人事纪律方面,领导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党组书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在干部任用中坚持按照《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纪律办理,在提名、讨论等各个环节上,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搞个人说了算;委分管领导带领人事部门的同志在干部任用的各个环节上坚持原则,积极给党组当好参谋,严格执行操作程序;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积极参与干部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了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保障作用。

几年来,我委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严格执行《条例》、《办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坚持“五公开”(职位公开、岗位职责公开、任职条件公开、符合基本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公开、考察对象公开),落实群众在干部工作中的“四权”(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使我委的干部任用工作得到了省直人口计生系统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同。

四、认真落实“十条禁令”和“十八条措施”,规范人事部门干部行为

按照“十条禁令”、和“十八条措施”的规定和要求,委党组和人事处认真学习,并将《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行为规范》贯彻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具体实践中。委党组要求人事干部认真做到:1强化政治观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干部;2强化组织观念。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不讲无原则的话,不办无原则的事;3强化法制观念。模范执行《条例》规定的“十不准”,坚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程序不变通,不走样,严格按程序办事,自 觉抵制不正之风,确保选人用人的程序准确到位。

在规范办事程序方面我们也做了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特别是人事处在承办干部任免材料中,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要求,认真规范干部任免材料。凡是要报省委审批的,从请示报告的内容,党组讨论记录、纪要,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报告的撰写,到任免报告表的填写制作以及收集拟任副厅级干部个人的照片、制作软盘等,都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对委党组管理的干部任免,也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要求,规范任免材料。在材料内容的填写上,做到了客观、准确、细致,不重、不漏,不犯技术性的错误。

第10篇

一、主要做法

在干部考核的广度、深度、准确度上下功夫,坚持把“创新性、操作性、坚韧性、实效性”要求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有政绩、是否有贡献的标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思路和决策的落实以及本部门规划的实施,进行全程跟踪考核。把日常考核和管理作为推进班子建设,解决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档案,不仅重过程,了解班子和干部存在的问题,更重实绩、重结果,考察工作绩效、考察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健全制度,严考核、硬约束,突出对领导干部的动态管理

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是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现的主要途径,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动态考察。市委组织部与市纪委联合抽调人员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党政联席会议以及其它重要活动等,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人员个别谈话,查阅有关文件、工作资料和会议记录,考核工作人员把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形成考察材料,并填写日常考核记录,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日常考核记录存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是指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年内的政治表现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的阶段性考核。市委、市政府每年年末组成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市直有关综合部门在年末、年初把市直各单位评比情况和指标完成情况报市委组织部,以便组织部门准确了解各部门过去一年的政绩情况,并对其新的一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考察。与纪检、监察、审计、、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建立经常联系,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了解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办事效率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年度考核采取领导干部述职、民意测验、民主评议、个别谈话、调查核实、征求意见等方法,最后,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评定考核结果,提出考核评定意见。

规范考察制度,严把领导干部入口关。为防止考察的失真失实,市委完善了干部考察机制,制定了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把关,好中选优。实行考察预告制度,由组织部门将考察时间、内容、对象、程序和要求等在一定范围内提前1—5天,以公告、会议的形式告知干部群众。实行差额考察制度,以往在干部考察时由于过早地确定了拟提拔人选,时常出现考察服从于安排的情况。在今年公开选拔经济开发区和农高园内设副局级干部过程中,我市尝试了差额考察,按1:3的比例,各职位确定了3名差额考察对象,考察组负责对差额考察对象进行全程考察、分析排队,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根据考察情况,按1:2比例研究提出了拟任用人选初步意见,最后,由市委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票决出正式任用人选。

(二)科学界定考察内容,在对比比较中考察识别干部

在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中,我们结合我市干部工作实际,科学地界定考察考核的主要内容。领导班子的重点考察内容: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的情况;贯彻执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精神状态、工作干劲、争一流、站排头的争先创优意识;工作实绩,领导经济工作的业绩与实际效果及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班子团结协调,凝聚力、战斗力状况;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廉洁自律、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依法行政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的重点考察内容:①是否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大局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②是否具有求知精神、宽广的思想文化视野、战略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③是否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实绩。④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能否挺身而出。⑤“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中的行为是否体现了良好的品德修养,生活作风、生活方式、生活态度、家教家风是否严格规范。⑥是否具有良好的人格风范。

考察“一把手”或“一把手”人选,要着重考察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认识,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宏观决策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良好的民主工作作风;在年度班子考察中,把考察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列为一个主要内容,对照岗位责任,着重考察年轻干部工作实绩,对照培养目标,着重考察年轻干部理论学习情况,考察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是否具有踏实的工作作风,在名、权、利方面是否经得起考验。

(三)建立实绩档案,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

干部的工作实绩,是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中取得的实际成果,是干部德才的集中体现,是他们的思想、品德、知识、才干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绩档案,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宗旨观念,倡导真抓

实干、争创业绩的良好风气,也是选准用好干部的重要依据。实绩考核主要是对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镇(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服务中心及工作创新等三个方面情况进行考核,侧重了解其在取得实绩过程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针对不同部门的岗位职责,量化指标,分别考核。具体做法是:

一是制定目标。每年年初,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依据实绩考核指标要求,制定本年度所要达到的目标,确定重大任务和重点项目,填写《领导干部实绩档案》“年度工作目标”栏目。

二是自我总结。年终,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和镇、街道党政“一把手”对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创特色等三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在此基础上形成个人书述职报告,填写《领导干部实绩档案》“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自我评价”栏目。

三是群众测评。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听取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对其年度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述职,并组织进行民主测评。

四是个别访谈。考察组分别接触班子全体成员、机关中层干部、部分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实绩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了解。

五是征求意见。将实绩档案有关情况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发政法、、财政、税务、审计、统计、计生等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审核,并根据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情况量化评分。

六是审核排序。考核组综合分析考核情况提出考核建议意见,根据群众测评和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综合汇总得分进行政绩排序,分别确定考核等次。能够较好地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项工作评比中名列前茅,部门工作贡献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有位置,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胜任本职工作,分管工作实绩突出,民主测评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称职以上得票率在90%以上的评定为优秀;能够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项工作评比中处于中间以上位次,部门工作在省市有一定的影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分管工作实绩明显,民主测评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称职以上得票率在60%以上的评定为称职;不能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主要目标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项工作评比中处于下游水平,部门工作在全市范围内位置靠后,履行岗位职责较差,民主测评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定为不称职。

七是结果运用。市委将把实绩考核结果直接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优劣论奖惩,以作为求地位,以考核定位次,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从实绩考核中被定为优秀的干部中产生,连续两年评定评定为称职的,建议调整使用,确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决定和提议免去领导职务,安排适当工作。

为防止搞虚假政绩、做表面文章现象的发生,实行实绩确认追究制。对搞虚假政绩的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一经查实,不仅不能提拔重用,还要严肃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实行重大事件跟踪考察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重大事件跟踪考察制度,跟踪考察领导干部在重大事件中的表现,尤其在今年的防治“非典”工作中,市委市政府成立了防“非典”工作督查组,对市直部门、镇办防治“非典”工作进行了督查,对在防非工作不力的干部进行了查处。在跟踪考察的同时,由审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步进行,双线并进。组织部门对考察中获得的资料和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把单纯的经济责任审计转化为对干部经济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的组成部分。从20*年7月开始,为更好的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监督中的作用,解决好先离后审、委托滞后、审用脱节等问题,我们把审计的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实行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市直部门和镇街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审计三分之一,三年审计一遍,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前考察、届中考评、年度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了对他们的监督,增强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五)严肃考察考核工作纪律,确保考察结果的真实有效

考察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实行“七不准”:不准封官许愿,讨好干部;不准借考察之机收受钱物,谋取私利;不准参加与考察工作相关的应酬吃请;不准通风报信,泄露考察内容;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干部,评价干部,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准偏听偏信;不准在考察中懈怠懒散、知难而退、回避矛盾。

考察对象和有关单位领导人员要正确对待组织考察,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敷衍了事或搞形式主义;不准向考察组提供不真实情况;不准干扰或妨碍考察组的工作;不准打击报复反映其问题的人;不准随意扩散与考察组谈话的内容。

(六)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与诫勉考察相结合,积极做好诫勉对象的转化工作

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工作是组织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又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管理的一项复杂性工作。近年来,市委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切实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通过、年度考察、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渠道,发现领导干部有苗头性问题就及时谈话,进行诫勉。*年以来,全市共对12名科级干部实行了诫勉谈话,诫勉期半年。在诫勉期内,我们认真做好诫勉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针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不同问题,帮助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实行跟踪管理,进行定期考察,促使他们彻底改正错误,按期解除诫勉。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1、开展交心谈心,卸去诫勉对象的思想包袱。诫勉对象一般来说社会压力很大,思想包袱很重,往往抬不起头,甚至怨天尤人。为此,我们在工作中积极开展“三谈话”活动,帮助卸掉包袱,轻装上阵。一是开展批评式谈话。市委作出诫勉决定并下达《诫勉通知书》后,由市委分管领导或市委组织部的领导及时找诫勉对象谈话,郑重指出问题,严肃进行批评。教育他们不要去怨天尤人,怪这怪那,而要面对现实,正视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查摆自己在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工作方法、联系群众、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改正缺点错误。二是开展促膝式谈话。要求单位一把手切实负起对诫勉干部教育转化的主要责任,对诫勉干部不冷落、不歧视、不撒手,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与其他领导同等对待,并规定每两个月必须找诫勉对象促膝谈心一次,帮助他们深挖思想根源,查找诫勉原因,督促他们落实整改措施,明确工作目标,校准人生方向,甩掉思想包袱,化压力为动力,鼓励他们从哪跌倒从哪爬起,轻装上阵,扎实工作,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出色的工作成绩赢得干部群众的好评。三是开展同志式谈话。各级党组织把诫勉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纳入民主生活会或行政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促使他们认清错误,提高认识。在生活会上,同志们对诫勉干部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评价,有一点小进步及时鼓励,有一点小滑波及时提醒。与人为善,真诚待人,向他们伸出热情之手,给予无微不至的关心帮助。让他们感受到大集体春天般的温暖,党组织同志式的关心,从而在这种环境的熏陶下,坚定起干好工作的信心和勇气,结成同志式的关系和友谊。

2、注意交流换岗、激发诫勉对象的工作热情。从某种意义上说,诫勉对象诫勉,与环境、岗位有一定的联系。市委根据诫勉对象的不同情况,特别是对那些属于环境不优、岗位不适等原因而给予诫勉的,则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进行调整交流,为他们改正错误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对被诫勉的领导干部,市委则分门别类,因人而宜,及时对他们进行岗位交流或职务调整。一是降职交流。对工作能力差,方法简单,不善于处理群众关系,不能很好地胜任现职,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绩效和社会口碑差的诫勉干部,坚决改任为非领导干部职务,并且调离本单位。全市有3名诫勉干部诫勉后调离了本单位,给予了降职安排。二是适才交流。对原则性较强,有一定专业特长,但又用非所长,不能打开工作局面的诫勉干部,安排到专业对口的单位工作。三是回避交流。对于因亲戚多,“房份大”,实行家族式管理,群众意见纷纷,单位矛盾重重而诫勉的,给予回避交流。

3、加强跟踪管理,防止诫勉对象的问题反弹。诫勉对象在取得一点小进步,特别是解除“紧箍咒”后,很容易旧病复发,出现反弹。针对这种情况,市委对他们不是一“诫”了之,而是建立健全一系列跟踪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他们的经常性教育管理,使他们诫勉后能按期解除诫勉,解除诫勉后不再受到诫勉。一是建立汇报制度。市委要求诫勉对象在组织谈话之后,针对存在问题写出深刻的反思材料,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诫勉期间,要求他们每个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诫勉期满,要求他们写好工作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以优异成绩迎接诫勉考察。解除诫勉后,要求他们半年内向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工作,直至年度考核顺利过关为止。二是建立考察制度。我们对诫勉干部重点抓好三次考察。首先是抓好平时考察。对诫勉干部我们建立了花名册和管理卡片,并通过多种渠道,随时把握他们的思想动向,掌握他们的德才表现,把这些情况及时登记入卡,并适时进行反馈。其次是抓好诫勉考察。诫勉期满,由组织部对诫勉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看其是否改正了错误,是否干出了新的成绩,并进行民主评议,看其在群众中的威信是否提高,然后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市委汇报,由市委决定是否解除诫勉。第三是抓好年度考核。在年度考核时,考察组还要对被解除诫勉的对象进行重点了解,广泛听取意见,看其是否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以防止问题反弹或新问题滋生。

二、存在的问题

(一)干部考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给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有专门的干部考察工作队伍,考察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较强的认识、分析问题的能力。但是,目前我市还没有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干部考察工作队伍,考察工作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考察工作经验缺乏,考核方法也相对简单,考察材料千人一面,有时不能如实、全面反映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优缺点。这些都给我们的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新课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完善、提高。

(二)新形势下,社会开放程度日益提高,人们闲暇时间增多,人际交往方式多样化,干部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领导方式由静态变为动态,对有些情况本单位的干部群众不一定完全了解,单凭在一个单位测评、推荐、谈话的方式,很难准确地识别干部,只有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工作、社交和生活圈中的情况,才能提高识人选任的准确度。长期以来,干部工作尤其是干部考察工作一直沿袭传统的静态考察工作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干部考察工作发展形势的需要。

(三)传统的干部考察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当前主要有个别谈话、直观鉴别、民主测评等,这些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个别谈话是以定性为主,量化内容少,缺乏量的可比性;直观鉴别法简便、直接,不足是很难排除考察者的感情因素的干扰;民主测评法是近几年刚刚实行的考察方法,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四)随着干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等额考察干部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确定考察人选的程序与公开、公平的要求不相适应,往往是考察组直接进驻到被考察单位,被考察单位只有领导班子成员等少数人知道,考察工作透明度较低,群众知情难、参与难、监督难,影响了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二是等额考察干部的方法与竞争、择优的要求不相适应,缺少相应的竞争对手做参照,没有充分的比较、鉴别和选择的余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干部考察结论的可信度和真实性。三是等额研究干部任免的方式与民主、科学的要求不相适应,使干部任用上选择余地不大,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

(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考察谈话中主动如实反映被考察者不足,尤其是深层次问题的人普遍较少,考察失真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干部群众对考察工作认识不足,认为考察是程序化的东西,是搞形式、走过场,故而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考察工作不关心、信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敷衍了事;有的干部群众有顾虑,害怕得罪人,不愿或不敢真实评价领导干部的缺点不足,特别是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的实际情况;有的干部对考察工作不配合,甚至在考察前就做工作、定调子、统一口径,使谈话者心有顾忌,不敢说真话。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干部考察工作的正常进行,增加了考察工作的难度。

三、下步的意见和建议

(一)实施考察资格认证制度,稳定干部考察队伍,提高考察工作质量

一是建立干部考察专业队伍。从组织、宣传、纪委、等部门抽调综合素质高、事业心责任感强、严守工作纪律的同志组成一支专业队伍,实行严格的干部考察资格认证制度,对没有取得资格的不能参加干部考察。在考察中实行亮证考察,坚决杜绝了无证考察。同时推出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

二是加强考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根据考察资格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干部考察人员培训计划。如编印学习资料、请专家和业务骨干讲课、讲评考察材料、模拟考察、课题研讨、考试等。

(二)认真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的干部考察机制,在考实考准上下功夫

干部考察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准入口,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关键。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在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个别座谈、查阅资料、审计、实地考察、综合分析等方法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干部考察工作机制,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提升干部考察工作的科学性,提高选任干部的准确度,防止考察失真。

一是拓展干部考察渠道。坚持群众推荐、领导推荐、单位推荐“三重并举”,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考察的投入度,尽可能地延长考察线、扩大谈话面,扩大群众参与的范围,深入到被了解者原来的工作单位以及所在的社区、家庭和社交场所听取包括社交生活圈中的特殊知情者如秘书、驾驶员和配偶等的意见,采用发放调查表、畅通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渠道和实地走访察看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掌握被了解者的真实情况。

二是健全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坚持干部任前考察、定向考察、跟踪考察、年度考察、届中考察、届末考察相结合的干部考察制度,推行信函考察制度、回访考察制度、“暗访”考察制度,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尤其是要在今年试行差额考察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大差额考察范围。完善与计划、统计、纪检、计生等部门走访联系制度,着力研究防假造假的有效措施,在目标设置上防假,在运行监控上堵假,在考核评价上辩假。同时广开监督渠道,扩大群众参与程度,通过建立健全考核预告、考核结果反馈和举报制度,切实将干部的工作实绩考实考准。

──考察预告制度。考察前,将考察组成员、考察时间、对象、方式、内容、联系电话、受理来电来访的时限和地点等情况,以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预告,为群众反映情况创造条件。

──差额考察制度。对拟调整的职位或拟提拔人选根据民主推荐情况,按1:2或更大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跟踪考察制度。考察干部是各级党组织的一件经常性的工作。干部任职后,在新岗位上表现出的水平、能力、政绩等各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变化趋势,需要跟踪考察。必要时,应将考察情况反馈给本人,以利于帮助干部健康成长,发扬优点,改正缺点,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信函考察制度。由考察组对知情人发放《考察对象情况调查表》,然后进行综合。

──回访考察制度。领导干部转换工作单位后,原单位的群众没有了思想顾虑,往往敢于直言,发表的意见也比较真实。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评价领导干部的成长过程。有下列情况的一般要到考察对象原来工作过的地方进行考察:①反映考察对象在其原工作单位问题的。②需要分析了解考察对象发展潜力的。③座谈中反映问题的情况需要印证的。④需要了解干部离任后的政声和群众反映的。⑤其他需要进行回访考察的。

──“暗访”考察制度。通过隐蔽考察人员的身份,采取微服私访、家访、个别走访、调查研究、参与一些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等方式,深入到干部的家庭、邻里、工作服务圈、工作现场、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暗访”,侧面了解干部8小时以外的情况。

三是创新干部考评办法。结合今年1月份干部考察,对各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的考评,实行公开述职测评制度,做到规范述职报告内容,公开展示述职报告,除在本单位述职测评外,还要在全市市直部门和镇办考评会议上述职测评。全面改进考核奖惩办法,对领导班子实行100分制考核,按照综合得分多少评定档次,并将民主测评、领导评价、座谈情况及获市以上表彰奖励、通报批评情况作为增减分项。

四是规范干部考察工作监督机制。落实好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每次干部考察之前,都要签订《干部考察责任状》,考察结束后,对考察情况要及时进行登记。对用人失察、失准负有责任,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考察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追踪了解。每次考察结束后,都要对被考察单位采用回访、函询等方式,征求对考察组和考察人员的意见、社会评价等,注重走访基层单位的政工和普通干部群众,准确了解考察人员的表现。鼓励和支持群众监督,聘请一批公道正派、敢讲真话的同志为干部考察工作监督员,定期组织他们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评议。对反映干部考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及时进行处理。

(三)创新干部考察工作方法,寻找干部考察与经济责任审计的最佳结合点

传统的考察工作以定性为主,量化内容较少,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近年来,我们在对市直部门及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考察工作中,积极引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收到了积极效果,但在两者的结合上做的还不够,还处在摸索阶段,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大胆实践、敢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力求寻找干部考察与经济责任审计的最佳结合点,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一是考察与审计工作共同部署。具体工作中做到“三个统一”,统一抽调力量,组成考察审计工作组,统一进行培训,统一确定考察与审计的重点内容,。

二是考察与审计工作同步进行。由于考察工作与审计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考察审计工作组到被考察单位后,按职责分成考察和审计两个小组,分头按各自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运作。两个小组要及时召开碰头会,互通情况,审计组要随时提供审计情况,以便于考察组在考察过程中掌握或重点了解,增强考察和审计工作的针对性。

三是科学运用考察与审计结果。考察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起草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审定,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连同审计结果报告一并提交组织部门。考察小组依据审计意见书、审计结果报告和考察情况,经过综合分析,形成班子、班子成员及后备干部的考察材料,归入干部实绩考察档案,作为领导班子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和依据。对政治素质好、政绩突出、廉政勤政的干部予以提拔使用;对审计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及时找其谈话诫勉。

第11篇

干部选人用人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集中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对20xx以来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机构改革我办成立后,在机构组建之初,我办领导班子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从着力搭建一个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朝气蓬勃的行政机关为切入点,共选拔任用正科级干部3名、副科级干部2名。在选拔任用过程中,我办切实做到了坚持原则,履行程序,遵守规定,严明纪律,确保了干部顺心、职工满意、组织满意。在职数和职务方面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执行,未出现超数配备和违规提高职级待遇等问题,在干部报告、预批、备案方面均按程序落实,做到了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选拔任用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深化学习认识,领会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精神实质

本着领导干部要熟悉,组工干部要精通,一般干部要了解的原则,一是主要领导以身作则带头学,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坚持做到学深、学透、学扎实,并与践行科学发展观和开展创先争优、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推动工作。二是组织科级干部深入学,重点抓好科级干部和从事组织人事工作干部的强化学习,特别是把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工干部工作制度作为加强部门自身建设,提高组工干部个人素质的必修课,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学用结合。三是组织各级干部集中学,重点对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和我市《贯彻〈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及《兰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文件。

(二)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

结合我办机构新组建成立的实际,办党组切实从完善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入手,严格规范选拔任用工作。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为了保证提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纯洁性、严肃性,我办首先围绕选好人、用好人,制定了《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干部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进一步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我办不断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有效的防止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原则、程序和纪律的现象发生。真正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选准用好人。

(三)严行程序规范,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结合部门新成立的实际,班子成员就调配干部、组建内设机构等工作进行了分工,提出了具体要求,在调配干部方面明确调配干部的身份、专业知识、业务水平要符合金融部门工作实际;在组建内设机构中明确各处室职责,统筹考虑干部的年龄结构、知识层次、任职时间和职务,做到科学选人用人。目前,我办推荐提拔正科级干部3名,副科及干部2名,推荐提拔过程按照《条例》规定及市委组织部要求的各项程序进行。一是坚持原则,明确用人导向。办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总体要求和选任干部的根本标准,不搞任人唯亲、不以人划线、不以领导个人好恶划线,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坚持公道正派用人,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形成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二是严格按照干部选拔条件选人用人。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做到提拔推荐的干部既要政治素质好、思想解放、文化程度高、懂业务,又要符合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根据各岗位职责和干部特长进行合理安排,做到人岗相适,使干部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三是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严格把好民主推荐关、考核考察关、任前公示关、讨论决定关、任命关五个关口,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少、履行程序一步不错、执行程序一步不让,通过切实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进一步体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与民主。

三、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从自查的情况看,我办在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中,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状况较好。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局限于机构新设,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比较单一,调配任用仍占主导地位。二是目前因机构新设立不久,我办未对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进行竞岗和轮岗。三是组织人事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推动全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迈上新台阶,结合存在的不足,在下一步工作中将着重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建立健全考录、竞岗等人员选拔任用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机关干部在一个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原则开展轮岗。三是要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从选拔任用对象的思想根源上杜绝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四是要继续深入开展好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不断加强组织人事干部队伍自身建设。

干部选人用人自查报告范文(二)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自查的通知》(甬组通[20**]46号)精神,我局对20**年7月至20**年6月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

局党委坚持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干部提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和《XX市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做到带头学习,熟悉掌握。20**年3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组部的四项监督制度出台后,局党委立即组织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学习,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四项监督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为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局还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要求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和测试作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的重点内容。同时结合党政换届选举工作,将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和严肃换届纪律的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通过农民信箱发送、印发给每个党员干部群众,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加强了对干部换届纪律的教育;并及时将《严肃换届纪律宣传手册》和《严肃换届纪律提醒卡》发送给相关人员,做到人手一份,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按要求作出了严肃换届纪律的书面承诺;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政策法规要求,为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夯实思想基础。

二、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自20**年7月至今年6月,局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共5名,其中,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2名、森林派出所所长1名;直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2名。在上述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局党委都能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干部,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是严格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条例》和《XX市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对特别优秀和特殊需要的干部,适当放宽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也是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才实施。20**年6月在选拔局办公室副主任时,我们将1名任正科级职务不满三年、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干部,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才列入竞争选拔对象。

二是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对提拔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都由干部职能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市编办核定的职数和局干部实际情况,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建议方案提交党委讨论同意,如提拔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的还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核确定后向全局公布实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做到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有问题的干部不提交党委讨论,与会班子成员达不到规定的人数不研究,未经集体讨论和任前公示的干部不任命。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好关。重点把好三关:严把推荐关,凡选拔任用局机关中层(处级)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局管领导干部,都须经过大会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召开单位民主推荐大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方法程序、提供干部名册和具体工作要求;严把考察关,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调阅人事档案等方法,着力全面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严把决定关,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坚持班子成员全部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任免干部。同时,在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我们从实际出发,做到坚持原则与灵活处理相结合,规范程序与注重实效相统一。例在确定考察对象环节,规定推荐结果与党委集体酝酿意见一致的情况下,不再专门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直接进入考察程序。我们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了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廉政谈话、实行一票否决制、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较好地保证了新提任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是严格坚持竞争上岗。局在选拔任用2名机关处级领导干部时,都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竞争上岗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竞争上岗,认真制定实施竞争上岗方案,严格方案报批程序,保证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20**年6月和20**年11月先后推出竞争局办公室副主任、局绿化造林与林业经济处处长各1个职位,竞争职位公布后即召开动员会,鼓励所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报名参加竞争上岗。后因办公室副主任职位因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数形不成有效竞争且有合适人选的,经党委研究决定,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直接通过民主推荐、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含民主测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程序产生提拔人选;而局绿化造林与林业经济处处长1个职位,因报名人数符合竞争上岗条件,则按竞争上岗方式进行选拔。

四是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局党委始终把严守组织人事纪律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每次干部选拔任用动员部署会上,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都代表党委明确表态,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求干部职能处室和有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地做好选拔任用工作;要求干部和群众本着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参与民主推荐。在推荐时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分析和评价干部,坚持看本质、看主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情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公正负责地投好自己的一票。对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我们也设立了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公开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几年来,局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规范有序,没有发现违规操作现象,也没有发生用人失察失误现象,从局开展党员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满意的。

三、增强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12篇

一、推进制度创新,不断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性

一是在推荐环节上,建立了民主推荐制度。坚持把扩大民主贯穿干部制度任用工作的全过程,普遍推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制度,要求不论是确定后备干部,还是拟提拔使用的干部,都必须经过一定范围的民主推荐,凡得不到大多数群众认可的,组织部门一律不列为后备干部或拟提拔人选,市委不予提拔使用。在*年县区换届中,我市共派出7个考察组,广泛开展了民主推荐,共有*人次参加了民主推荐会,个别谈话推荐有*人次,从而确保了县区换届工作的质量。自《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所提拔的县处级干部,均实行了民主推荐,推荐率达100%。

二是在考察考核环节上,建立了考察工作责任制。为了不断提高考察质量,规范考察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暂行办法》,对干部考察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纪律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对考察中不负责任,考察不准确,或不如实反映情况造成用人失误的,严肃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此外,我们还建立了干部考核考察记实制度,专门印制《干部考察记录本》,规范干部考察记录,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对拟提拔干部的考察,没有发生一起失察失误事件。

三是在任用环节上,建立了市委全委会任用县区党政正职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和试用期制度。市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县区党政正职既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又是充分发扬民主的好形式。目前我市共对6名县区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了表决。从*年起我们就实行了县处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制定凡拟提拔的县处级干部都要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在市委办公楼、市政府办公楼等地设立任前监督公示箱,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对新提拔非选任制的干部均实行了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四是在监督管理环节上,建立了《干部任用条例》检查制度。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的监督检查,是确保选拔任用工作高质量的重要保证。一是加大检查力度。五年来,市委组织部每年都组织力量,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区和部分市直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二是突出检点。每次对《干部任用条例》的检查,我们都有针对性,有侧重点。如*年上半年,在市直单位检查中,重点检查民主推荐、任职资格、考察材料的撰写及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组会议记录情况,促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运作。在县区的检查中,采取了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各县、区委组织部长和干部监督科长参加,在县区之间开展互查工作,并设计了专门表格,重点查阅干部档案,干部任免材料、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及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情况,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检查结束后,还及时在肥东县召开现场会,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三是抓好补缺补差。我们不是唯检查而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都要坐下来认真分析,对一些共性问题,通过建立制度,堵塞漏洞,补缺补差。如针对一些单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配套制度不完整,及时编印了《<干部任用条例>学习资料汇编》等资料,发给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组织人事部门;针对部分单位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存在着会议记录形式不统一、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及时下发了《关于规范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的通知》,并印制了统一的专用记录本,发县区、市直各单位及乡镇街道。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现在各县、区委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每年都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都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此外,为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监督,切实把干部监督的关口前移,我们还制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县区委一次提拔科级干部超过15人、市直单位一次提拔科级干部超过规定职数25%的,在作出决定前,要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以征求意见。

二、推进制度创新,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严肃性

一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正职报告制度,增强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按照中央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根据近年来执行情况,不断规范领导干部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和申报,增强了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意识。*年我们与市纪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党政群机关和市委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党政班子正职,每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等情况,向市委写出书面报告,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二是建立谈话诫勉制度,防止小错酿大过。*年,我市制定了《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班子考察、干部提拔调整、年度考核和群众反映,对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在民主测评中评价较差、工作实绩不明显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在干部队伍中引起了较大反响。

三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准确评价干部的经济责任。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我市从*年开始实行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离任审计的同时,还着力探索领导干部届中、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途径,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意见》,实现了由“离任审计”向全程审计“的转变。*年年初,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在审计实施工作中,我们坚持参与审计讲点、审计谈话以及审计材料见面等重点环节,把干部监督管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年以来,先后对33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领导班子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

四是建立回复组织函询制度,及时澄清有关问题。为了增强干部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群众举报反映有问题的干部和审计中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市委组织部及时发给回复函询通知,要求干部本人在接到函询的*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向组织说明详细情况,包括事情的经过、原因、解决办法等,必要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近年来,我们先后对7名领导干部实行了回复组织函询,了解、查处了1*件有关干部问题的来信举报。

五是规范来信(电)来访处理办法,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公示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年我们设立了专用举报电话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随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和举报,保证干部监督渠道的畅通。此外还相继出台了《关于对拟提任市管干部任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来信(电)来访处理办法》等文件,以干涉加大和规范受理群众举报的调查处理力度。*年中组部在全国开通组织系统“*”专用举报电话后,为促使“*”专用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我们及时制定了《“*”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有关规定》。

三、推进制度创新,不断强化干部监督工作的系统性

一是建立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与执纪执法、、审计等部门的日常性、经常性联系,*年建立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细则》。定期分析干部队伍的现状,相互通报有关干部存在的问题的信息,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剖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最大限度地利用各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目前已召开了4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