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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

时间:2022-08-18 21:24: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禁止传销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禁止传销条例

第1篇

西安交大人文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卖磁性保健床垫的Japan Life公司在未经中国官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偷渡内地,擅自在我国开展传销业务,传销开始进入中国。仿佛潘多拉魔盒,进入中国的传销发展迅猛,大大小小的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蔓延。

1996年,我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由于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没有严格的区分标准,以至于到1997年底和1998年年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传销企业管理几乎失控。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同年,雅芳等10家外商投资企业转型经营。

2001年,我国加入WTO,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者零售服务(包括直销)在入世3年后逐步取消限制。2005年9月1日,涉及直销的两部核心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2005年12月1日生效。

通观直销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这两部条例具有转折性的意义――我国为兑现在WTO的承诺,将逐渐开放直销市场。然而,老鼠会等非法组织借直销之名,聚敛钱财,扰乱市场秩序,使我国在开放直销的道路上不得不采取严格、审慎的态度,那么我国的直销法规究竟呈什么样的特点呢?

一、开放单层次销售、禁止多层次销售

两种销售都是无店铺直销形式,单层次销售是指在“直销企业的直销活动中,直销产品只是经过一代直销商的层次就可以到达消费者手中”。在这种销售模式中,直销商的报酬来自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利润。多层次销售是“直销企业在具体开展的直销业务中,允许自己的直销产品经过若干层次的直销商的销售行为而进入到消费者手中。在多层次直销中,其独立签约的直销商们往往都在努力打造自己的直销组织,只有它的营销组织不断扩大,它才可以通过管理整个营销组织的绩效增长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多层次销售模式中,直销商的报酬不仅来自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利润,而更主要的来源于其下线的销售利润。相比之下,多层次销售可以使直销企业占有更大的市场,使直销人员获得更多的报酬,但同时多层次销售也比单层次销售更难监管。据统计,美国有80%的直销公司采用多层次销售模式,而在世界其他地方,约85%的直销公司也是采取多层次直销模式。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该条例二十四条规定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并且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以下线的销售收入计酬、以下线的人头数计酬和收取入会费三种行为是非法传销。由此可见,我国直销立法所允许的直销是单层次销售,而在世界上广为采用的多层次销售则被视为传销而禁止了。

虽然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零售服务(包括直销)在入世后逐步取消限制。但是从公布的这两个条例来看,中国给予单层次的访问销售合法的地位,但是对于多层次的销售仍采取审慎的态度,予以禁绝。为什么会出现与承诺如此大相径庭的立法呢?

1.监管难度太大

多层次销售本身需要累计计酬,有时甚至不排除以人头计酬(但不是主要的计酬方式),故而很难与金字塔、老鼠会等“卖钱”活动区分。实践中,非法的卖钱活动往往以销售商品为掩盖,以直销为名目,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给政府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引起市场的混乱,带来社会风险。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传销管理办法》,允许多层次传销存在,但是到98年年初直销市场已有失控现象,可见对于多层次销售,不得不采取审慎态度。

2.保护民族企业的需求

自1998年我国对传销全面禁止以来,我国国内直销企业发展缓慢,规模不大,能维持现状已属不易,和外资企业差距越来越大。2003年,整个中国直销业的营业额为350亿人民币左右,其中10家转型企业的营业额为300亿人民币,而整个内资企业的营业额却不到50亿人民币,可见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力量悬殊。尤其是安利这样的跨国公司,本身就熟稔多层次直销的经营管理,同时又有较强的品牌优势和雄厚的实力,如果现在开放多层次销售的市场,内资企业很难与之抗衡。倒不如采取谨慎的态度,先开放单层次销售,利用访问推销等形式提高民族品牌的认可度,逐渐扩大其市场份额,到时机成熟再开放多层次销售的市场,使民族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势均力敌的竞争,这才能有利于我国直销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直销企业的限制较为严格

目前多数国家为规范直销业,均制订了哪些限制性条款呢?这些条款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1.通观各国直销法规诸条款

入会费限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直销公司对新加入直销商的入会费,在加入后的6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英国规定,新加入者支付的入会费,在七天之内超过75英镑即为非法。无论这75英镑是买产品、工具,还是其他服务。

直销商存货负担限制。给直销商强加一个较大产品的购买额,这是金字塔公司常采用的一个手段,即存货负担。加拿大多层次直销法规定:直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在商业上是不合理的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违反此条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罪并罚。美国许多州的反金字塔法规定直销商可以无理由向直销公司退货,退货日期有的州无任何限制,有的州是3个月。

禁止上线以发展下线获取佣金。此条即是防止直销公司让直销商引诱更多的下线(因为他不必销售产品只要拉人头就能发财致富)。美国各州法律都有规定:合法直销公司不能对直销商发展下线支付任何奖励,上线只能通过下线销售额获得奖励。韩国直销法第32条规定,对直销商发展下线支付奖金者“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禁止夸大宣传。直销公司或直销商不能对本直销网络直销商的收入夸大。加拿大直销法规规定:直销公司或直销商在对外作宣传时,对其直销网中直销商的收入描述要公正、合理、适中。谈直销商的收益时,只能选择有代表性(即一般的、正常的情况)的直销商为标准。

冷静期法规。此条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高压销售。冷静期的本意是消费者自购物之日起一段时间内可以自由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罚款,这一段时间即冷静期。美国是三天,欧洲国家一般是七天,马来西亚是十天,韩国(单层次)直销是十天,多层次传销是二十天。

2.我国对直销企业的限制则更为严格

在入会费的限制上,《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直销员的条件。《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都将“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或变相交纳一定费用取得加入资格”视为传销,而予以禁止。可以看出,直接禁止缴纳入会费比其他国家限制入会费的做法更为严格。

在存货负担限制的问题上,《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直销员在30天内可以退货,该条件与消费者的退货条件基本相同。但该条例无禁止“直销公司强加直销商一个较大购买额”的规定。

关于禁止上线从发展下线获取佣金这一方面看,我国法规更为严格。从概念上讲(见《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我国禁止多层次销售,不会有上下线的关系,只有直销公司和直销员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只有一层。所以不可能以下线的人头数计算上线的佣金,也不可能以下线的销售收入计算上线的佣金。所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如果直销员的计酬是以下线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来计算,则属于法规禁止的传销行为(其他国家并未禁止以下线的销售收入计酬)。此点说明我国的直销业比国外大,体现了立法对直销业开放程度的严格限制。

在禁止夸大宣传上,我国法规则直接禁止广告宣传直销员的收入。《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宣传直销员报酬的广告。根据这一条规定,即使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对直销员报酬的广告也被禁止了。这可能是考虑到我国广告业的监管力度较弱,广告往往都有夸大其词,一旦允许直销广告,则很难避免夸大宣传,所以立法直接禁止广告。

关于冷静期,我国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在30天内退货,这个冷静期比美国、欧洲和亚洲其它国家都长。这也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限制和监管直销业。

三、市场安全至上

两个条例在立法宗旨中多用“防止欺诈”、“加强……监管”、“保持社会稳定”的用语,而没有“促进直销行业发展”之类的语言。可见两个条例在价值上将经济安全的价值置于首位。这一点在具体条文中也可以体现。最为直接和明显的就是《直销管理条例》用一章的篇幅规定了保证金制度,规定直销企业的保证金数额是上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并应在2000万到1亿之间。保证金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只能用于支付直销员的报酬,直销员、消费者的退款以及直销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赔偿,不能用于担保和违规偿债。在立法上禁止多层次销售,要求直销企业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批露制度,对于直销多有禁止性条款的设计(见“二、对直销企业的限制较为严格”部分)也体现了安全至上的价值选择。

此外,在直销企业的设立资格上规定了8000万注册资本的硬性标准、要求直销企业对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要求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客观上也促进了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2篇

今年以来,市工商局从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在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传销违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加强对直销企业监管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守法意识。

市局先后组织开展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教育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活动,对《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讲,教育广大学生、农民、企业员工认清传销和直销的本质,提高法律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并要求各直销企业加强对直销员的知识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对辖区内安利、完美、玫琳凯等7家直销企业进行走访和巡查,就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期间,组织直销企业在人员密集场所、广场、社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法律宣传进社区”宣传活动,发放《直销企业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和宣传打击传销的张贴画和宣传册子14500余份。

二是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直销企业经营行为。

市局健全和完善了直销企业的信息档案,对企业负责人、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发展、直销经营、组织培训、备案报送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登记。对直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息随时进行更新,同时,对直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进行的组织培训情况、备案报送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对邀请外地人员来本地进行讲课,开展培训活动的行为进行从严监管,对企业组织开展的各类大中型活动从严进行报备。

三是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非法传销行为。

今年以来,市局对辖区所有直销企业及保健产品经营户加强了监管,并积极组织和协调力量查处取缔非法传销窝点。共取缔传销窝点7个,遣散传销人员1520余人,立案查处传销案件2起,协助公安部门抓获传销头目6人。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帮助直销企业解决难题。

市局制定了直销企业联系通报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加强与直销企业的沟通,面对面通报直销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征集需要工商部门解决的问题。今年以来,共协调解决直销企业融资难、经营场所设置、直销员管理等难题6件,受到了直销企业的好评。

第3篇

(一)直销是一种经销方式

直销是一个用得比较混乱的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直销有两种意义:一种是以生产厂家为参照,相对于商家,直销是指厂家不通过商家而自己直接以门市或非店铺的方式销售产品,即“厂家”直接销售,一般称为“厂家直销”;另一种是以消费者为参照,直销是厂家不通过店铺,而以邮政、通讯、电视、互联网、推销员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行销和送达的经销方式,即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一般称为“无店铺销售”。在这种无店铺销售中,有一种由厂家雇佣直销员与消费者面对面直接行销和成交的方式,称为“狭义直销”,这在海外,也叫传销。我国大陆因禁止传销,包括多层次直销和老鼠会、拉人头等形式,所以,为与之区别,将其称为“直销”。此文的直销就是这种含义的直销。

直销(Direct Selling\Multilevel Marketing)是一种商品交换形式和经销方式。商品交换方式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竞争状况而演变的。迄今,商品交换与经销方式经历了由店铺销售到无店铺销售的发展过程,无店铺销售主要包括厂家直销、直效行销和直接销售等方式。直销是无店铺销售的形式之一。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演变,直销逐步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规范的交易形式和经销方式,堪称为一种业态,在商品交换和资源配置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也对管理提出了挑战。

选择交易形式和经销方式是企业的权利,也是消费者的权利。只要企业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又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消费者和公共利益,任何经销方式的选择与创新都是无可厚非、应当允许甚至是值得提倡的。

(二)直销是市场体系完善与提升的表现和途径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是市场机制;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发达就在于市场机制的完善与发达;而市场机制的完善与发达,其必要条件是市场体系的完善与发达。市场体系是指各种形式、各种方式、各种层次、各类商品、各种功能的市场耦合而成的市场群。从品种上,有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从时间上,有即期市场和远期市场;从空间上,有地方市场、区域市场和全国市场、世界市场;从功能上,有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从形态上,有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从历史上。有传统交易市场和电子商务市场;从环节、渠道上,有直接销售市场和间接销售市场,等等。发达的市场体系表现为市场种类的齐全和市场机制的高效、顺畅,后者又以前者为前提。市场种类齐全,市场功能才可能健全和发达,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才有所保障,从而市场经济发达,整体国民经济水平提高、实力增强。

在发达健全的市场体系中,直销市场是不可或缺的。首先,直销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商品交换和经销方式的一种形式。选择直销是企业的权利,不同程度上,也是消费者的权益。其次,直销形式是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包括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和经销方式,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市场体系不厌弃任何一种配置资源的有效方式,直销也不例外。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我国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制管理结构的承受能力逐步增强,将吸纳各种有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商品交易和经销方式,使市场体系更加发达,更加健全。

直销、期货交易、电子商务是上世纪中叶以来最具活力的商品交易方式,是市场体系中的高级市场。对于完善和提升我国的市场体系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三)我国直销的合法形式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条例》关于直销概念的界定,表明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开放,直销成为一种合法的形式。同时,对直销的概念界定非常严谨规范,仅限于单层次直销。这符合我国国情,与稳步放开、规范发展的指导思想相一致。同时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将团队计酬式销售、“拉人头”式销售和“骗取入会费”三种形式,列为非法,作为法律主要的禁止和打击对象。

这样,既履行了人世承诺。开放了直销市场,又防止传销卷土重来,从根本上保障直销有序开放、健康发展,使直销市场具有中国特色。

二、直销监管在市场监管中的战略地位

直销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和经销方式。它不仅在面貌上是我们前所未见的陌生形式,表现出不熟悉的效应,而且其赖以支撑的理念与我们的传统文化习惯存在某种抵逆,从而成为一种挑战。这种挑战可能是全面的,包括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挑战,对管理的挑战,也包括对市场体系吸纳与承受力的挑战。当然,这也是一种机遇。面对挑战,就存在风险,加之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某些矛盾易为各种别有用心和推波助澜的因素所利用,对直销加强监管十分必要。何况,这本来就是各国发展直销的普遍经验、做法和特点。有鉴于此,《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不仅对直销和传销的监管十分必要,而且对我国整体市场监管的制度设计也有极大启迪和推进作用。

(一)《条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直销的政策界限

长期以来,不仅普通百姓对直销和传销很陌生,即便是知识层的大多数人对直销和传销有关的基本问题也不甚了了,这显然不利于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两个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一正一反地对直销和传销作出规定,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直销管理条例》从正面认可了直销的合法性,郑重宣布直销是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从反面明确禁止传销,明确规定了属于传销的三种情况。

明确的政策不仅赋予直销以合法地位,而且引导民众认知,也为执法者有效监管创造了条件。两个条例就像两把宝剑,拨开笼罩在天空的迷雾,为社会进一步认识直销、识别传销打开了大门。

(二)条例突出地体现了规范与监管制度的完备性

制度完备是制度成熟的重要方面。两个条例文字都不算长,但制度含量很高,在市场监管领域具有代表性。两条例并发的举措本身就体现了考虑缜密,制度严谨。

1 概念清晰

直销和传销对我国国民来说都还是新事物,总体上比较陌生,在管理条例中充分地提出和明确相关概念十分必要。条例中涉及的概念很多,从直销、传销到直销企业、直销产品、直销员、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直销培训员证、直销活动、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等,概念清晰,构成了直销和传销活动的流程图,便于执法监管人员掌握和执行。

2 制度形态明显,制度理念先进

这体现在运行和监管两个方面。在运行方面,有直销员招募培训制度、推销中宣传介绍制度、推销合同制度、佣金报酬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换货制度等;在监管方面,有监管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度、执法监督制度、保证金制度、警示提示制度等。如此具有明显制度形态的

规定,对于简短的直销传销监管条例来说难能可贵,在其他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中似也不多见,这一点值得肯定。更为可喜的是,其中蕴含了许多具有先进监管理念的科学制度。如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警示提示制度等。条例对直销企业、直销产品、直销员(证)、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等信息,要求在企业网站和政府网站按规定予以公布。警示提示作为一种软制度,是信息公开、民众参与的先进监管理念的体现。

制度和理念的进步性还体现在条例找准了直销特点,紧紧抓住直销违法的关键环节加以规范。如招募培训、宣传介绍、佣金报酬、机构网点、信息公开、发展人员、入门费、团队计酬、产品质量与价格等,都是直销违法违规的易发环节,条例从这些方面加以严格规定,就扼住了直销违法和非法传销的咽喉,锁住了其软肋,从而保证了监管的效果。

3 监管制度科学,监管手段有力

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是市场监管的难题之一。禁止传销涉及公安机关和工商机关的分工合作。监管直销涉及商务部和工商局的分工合作。对此,条例首先将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予以规定;其次,明确规定了公安、工商、商务在直销和传销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再次,在合作配合方面,明确了原则。规定了公安与工商在处理传销过程中相互移交的案件和机制:在直销企业审批环节,规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决定批准与否:在保证金使用和日常监管问题上。条例规定由双方共同决定和共同负责。

不得不承认,在近十年政府职能转变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监管执法职能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乏力和虚位现象。尤其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的失效,监管执法的法制转轨中,监管和执法的依据和力度缺乏保障,使政府监管执法部门谨小慎微,甚至缩手缩脚,面对违法活动无所作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执法的力度。《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同时又不失法治的严谨和规范。这突出体现在条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直销监管和查处传销过程中查阅、调查、检查、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材料、工具、财物等权力。必要时,对相关违法材料、财物,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对相关违法资金,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这些必要强制措施保证了直销和传销监管的效力,是值得其他市场监管领域和整体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借鉴的。

三、我国直销监管的政策选择

直销在我国是一件新生事物,需要扶持发展。直销监管尚缺乏经验和理论指导,需要探索、积累和完善。直销是一件敏感的事情,需要引导和把握。直销终究要发展,发展只能从脚下现实做起。这就要求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正确的政策取向。法律和制度都是既定的和现实的,相比之下。政策则具有缘起和创制的功能。直销的健康发展,需要直销监管拥有和采取适宜的政策环境和价值取向。

(一)从发展战略和理论高度理性地认识直销

秩序生于心而在于心。正如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曾几何时,我们认定它是秩序的恶根,至今。仍有人认为它是秩序混乱的根源。而改革开放的支持者则认为市场经济是高效秩序的唯一组织者。市场秩序问题只有靠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解决。如何认识,关键在于要有战略高度和理论认知。对待直销也是如此。它要求我们从市场经济的高度,从市场体系发展规律的高度认识直销。市场经济是一种相对独立、完整的经济机制与形态,是人类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我们可以利用和调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但难以割裂和破坏其整体形态而凭主观好恶加以取舍,难以无视其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加以抵制。否则,必然妨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直销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当前,我们对其规律还缺乏认识,需要逐步学习、摸索和把握。但它并非神秘莫测,也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敢于面对、敢于接触、善于学习、善于管理,我们就能够驾驭它。了解它,驯服它,因了然于胸而得心应手;因胸有成竹而形成秩序。

不仅要从市场经济的战略高度认识直销,还要深入直销内部认识其自身的内在规律。直销是商品交换和商品经销方式发展演变的一种形式,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的一种,具有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发展的积极作用。其内在机理基于对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尤其是社会边际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只是我们对此还不熟悉、不习惯、难承受,对其表现形式还不适应。

为此,不仅管理者要学习直销理论知识,认识直销规律,驾驭直销活动。社会各界和普通民众也应当了解有关基本知识,主动认识事物,做知识的主人,这对直销健康有序发展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这就是心中的秩序。是根本的秩序。

(二)在监管中引导直销市场规范发展

监管具有规范、监督和引导、促进的功能。《直销监管条例》及其所赋予的监管职能对直销来说是福音。它首先意味着直销具有了合法的地位,《条例》一系列关于直销运行的制度性规定,为直销规划和规范了发展的道路。《条例》规定的监管制度,是保证直销运行和向前发展的力量。

鉴于我国直销市场的实际,直销监管应当克服三种倾向:

1 克服监管就是处罚、打击的倾向

长期以来,由于监管实践中重事后查处、轻事前事中管理,导致监管就是处罚、打击的倾向。这不利于监管职能的全面发挥,从而造成监管职能的失衡。影响监管效果。实际上,监管是一个规范、监督、执法的过程,规范是事前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发挥法律预见、引导、评价、规范的作用,这是监管的重要一环,对规范直销行为、形成直销秩序至关重要。监督是事中管理,是依据规范标准监测、监控行为运行,发挥发现问题、提示、指导和过程纠正的作用。监督是一种超脱和文明的活动。只有那些明显超越规范、监督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才施以执法管理。执法是强制执行,是规范和监督的保证。

全面认识和阳正确履行监管职能,有利于均衡分布监管力量和监管任务,有利于防微杜渐。避免畸轻畸重、问题堆积带来的突击执法,从而有利于实现良好的监管效果。

在对待直销和传销政策上,前者重在规范监督,后者重在执法。《直销管理条例》中的很多制度性规定为科学监管创造了条件,是有效而宝贵的管理资源,应当在监管中加以充分利用。

2 克服监管就是防范、限制甚至妨碍直销发展的倾向

从整体上看,监管制度还有促进发展的作用。促进发展并不等于放任,科学适度的监管本身就是发展、就是促进。监管是发展的保障,是对发展的维护,是对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和维护。这为改革开放以来的无数事实所证明。

直销是新生而敏感的事物,更需要有监管的保障和维护。一定是要有好的监管制度的伴随,直销才能在我们本土上健康发育、成长壮大。为此,企业、消费者和监

管者应对此形成共识,协调配合地维护、促进直销健康发展。

3 克服监管职能虚位、错位的倾向

好的监管制度还要有好的监管机制才能得以执行和落实。以往的教训是监管职能虚位、错位,监管制度流于形式,造成制度和运行两张皮。这不仅使制度作用得不到发挥。实际运行偏离目标,更大的危害还在于削弱了法律制度的权威和监管执法的地位。

直销市场刚刚起步,社会各界拭目以待。监管制度业已确立,监管执法就应当严格执行、贯彻到底。严格和严厉是执法的特点,做不到这一点,执法和监管便形同虚设,后患无穷。

监管职能虚位往往是执行机制问题,表现为监管职权怠于行使:监管职能错位往往是职业道德和执法监督问题,表现为、权力寻租等。监管职能到位包括规范、监督、执法三个环节的职能都要到位;执法职能更应该到位。因为执法是监管的最后防线。既具有底线的作用。又具有导向作用,直接关系监管的效能。

监管职能到位还涉及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以形成合力。《条例》在执法手段上实现了较为充分的授权,执行机制更显重要。

总之,直销监管的政策取向对于直销市场的发展走势影响重大,直销监管应当实现监管与发展的内在统一,在监管中实现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三)营造直销市场健康发展的文化氛围

维护秩序、促进发展的深层机制在于为直销发展创造适宜的文化氛围。这是直销监管的治本之策。与直销相适应的直销文化是我国直销生态系统的稀缺资源,这既导致直销发展环境和土壤的营养不良,也是直销易于滑入误区、运行混乱的基础原因。与直销相适应的商业文化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1 诚信文化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要求,是由分工协作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建立在社会分工之上,“分”与“合”成为市场经济日益发展过程中距离越来越远、吸力越来越强的一对事物,弥合之物只有诚信。直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特点是对闲暇之类边际人力资源和信息等虚拟资源的利用,具有隐蔽、分散、无形等形态特点,对诚信的要求很高。如果没有深厚、和谐、稳定的诚信文化氛围,单靠法制、监管来维系直销发展,从长远来说,是难以为继的。

为此,在直销发展和监管过程中,始终都不应放松诚信文化建设。直销监管应充分利用监管资源,不失时机地发挥法律和监管的宣传、教育、引导、惩戒功能,培养和建设诚信意识与文化。这是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2 商业规范

商有商道。如何以商道为核心处理好社会人际关系,是市场经济要求构建的一种文化。处理得好,市场经济自身发展顺利,经济社会效益倍增。反之,市场经济自身发展迟滞,外部社会关系资源不但得不到利用反而成为束缚和障碍。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具有根深蒂固的重农抑商思想,以商道为核心的社会文化关系十分薄弱,受到极大局限。人们在商与情、商与法、商与义、商与益等关系上缺乏应有的智慧,显得笨拙,文化内涵不足。直销触及亲情友情等基本人际关系、商关系、公民社会关系三个文化层面,对三层关系的协调与融合提出挑战,这正是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软肋。形成和建立以商道为核心的各层社会关系协调融合的商业规范。是直销市场赖以发展的文化环境。这种交融的文化关系与氛围的形成需假以时日,有待经历一个较为艰难的体会、磨合、认知过程。直销进入我们经济生活不失为推进这种商业规范和商业文化形成的机遇。

3 平和心态

致富心理是国民当前的普遍心态,本也无可厚非。然而,企望以某种途径实现短时间致富。就是一种异常的暴富心态了。改革开放以来,一波波的致富浪潮和群体,令国人怦然心动,觊觎着新的机会,不容错过。陌生、新奇、风险、致富渐渐成了人们的经验,无形中把陌生、新奇视为致富的机会。市场经济中新奇之事似越来越少,直销来了――带着少有的新奇、陌生和风险。于是,直销以及传销成为致富的代名词,甚至被视为最后的机会。直销就这样迅速被扭曲地理解,进而被疯狂地利用,从而进一步扭曲。

第4篇

    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商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人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多层次直销属于直销的范畴,在直销行业中93%公司都采用多层次直销这一营销模式。根据入世承诺,我国政府应当在2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直销就是“无固定地点销售”的主要形式之一。

    随着入世承诺期限的届满,我国政府面临着开放直销市场的巨大压力。为此,我国政府在25年8月23日分别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分别对直销和传销范围进行了界定,作为直销类型之一的多层次直销被纳入传销范围被禁止。业界对开放多层次直销市场的希望也随之破灭。近年来,学界对多层次直销的利弊进行诸多讨论,对多层次直销进行批判以及要求禁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多层次直销的运作进行了分析,证明了禁止多层次直销的正当性,同时参考了禁止多层次直销国家的立法,对我国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分析阐述。

    第一个部分是直销与多层次直销,直销(Direct selling)是依靠人员直接接触来完成销售服务过程,其销售对象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销售场合不依附于传统零售店铺,它的销售场合比传统销售方式有着更广阔的选择,如他人家中、工作场所和聚会场所。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而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商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多层次直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多层次直销运作中贯穿“熟人”因素;直销人员以“事业机会”吸引下线加入;多层次直销的奖金制度是多层次的;直销人员既是销售者又是消费者。另外,就多层次直销的存废,学界以及各国立法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禁止多层次直销是正当的。

第5篇

 

1、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起,传销就以传销企业的形式传入了中国。不久,就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了一种非法融资的诈骗活动,更有甚者变成了一种黑社会的组织。如山东聊城公安机关破获的“全国第一传销大案”——“3·01”传销大案,以传销广州天冀公司的“蝶贝蕾”化妆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全国15个省市、50多万人参与,涉案金额20亿元人民币(抓获A级、B级头目60多人)。

 

然而,无论我国政府怎样对非法传销采取种种措施,颁布种种《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种种打击,但非法传销的案件还是屡屡发生,屡禁不止。如上述聊城的“3·01”大案虽被警方破获,但有4名在逃A、B级头目却又跑到广州改头换面,以销售“露娜卡诗”化妆品为名,继续从事传销活动。这些屡屡发生的案件,充分说明了非法传销已经极大地危害了民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成为了一颗越滚越大的社会“毒瘤”。

 

2、非法传销的特征

 

实践中非法传销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从多年来打击传销的实践看,传销已经从一种经营方式的违法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是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及解决民生问题之一大隐患。

 

首先,传销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破坏金融秩序。与传销相伴而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还违反了税收、金融等多个法律、法规,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1]。如江西的“红花国人”案,涉及到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区。

 

二是传销破坏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亲情、乡情和友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剂,而传销组织正是利用这非常珍贵的亲情、乡情、友情,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骗来。传销直接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信任度的丧失,许多好端端的家庭被传销拆散,有的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如四川泸州在校女生,暑假被人在网上骗到菏泽搞传销,被骗2万元后,仍执迷不悟,不仅开学不去学校,还把男朋友从吉林骗到菏泽。最后,逼得年近半百岁的父母给她下跪。可见传销对人的“洗脑”有多厉害。

 

三是传销引发了大量扰乱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传销活动大都异地进行,占到95%以上。传销组织为加强对参与人员的人身控制,一般24小时派人轮流盯梢、监视,对稍有不从或反抗者,即施加暴力,迫其就范;对于举报者,更是变本加厉进行报复。

 

四是由于参加传销的多是农民、失业下岗工人、待业学生,他们希望通过传销摆脱命运,一旦败露,血本无归,就会成为“传销难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综上所述,非法传销是一种“经济”,是一颗“社会毒瘤”。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幸福、人际和谐,必须坚决铲除掉,维系社会和谐,从而使民生问题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原因

 

1、由于非法传销具有获取暴利的假象,再加上群众对直销、传销活动的内容和危害性不了解,因而极易被非法传销组织鼓吹的暴利假象所蒙蔽,从而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传销组织利用低学历年轻人求职心切的心理,以招工为名,将其骗入“火坑”,再通过宣扬一夜暴富、不劳而获,使很多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以至伦理缺失、道德沦丧、诚信度下降,给家庭造成巨大伤害,给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带来了严重创伤[3]。

 

2、出租房管理不严,极易成为传销“窝点”。房屋出租户是阻止传销行为的第一道门槛,从目前办理的案件信息来看,传销的“窝点”多在市城郊的出租房里,出租户对于外来租住人员都不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这就容易造成传销者有地方“生根”。

 

3、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人多数来自外地偏远农村,造成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复核证据困难的“二难问题”。而且传销组织复杂,公安机关抓获的多是些“小喽喽”,上线等高级人员多为“摇控指挥”,难以抓获,很多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将责任推到在逃的上线身上。在被害人无法复核、上线在逃的情况下,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定性带来极大困难,也难以达到打击目的。

 

4、非法传销组织的上线难以抓获,无法对非法传销组织一网打尽。整个传销组织没有固定住所,各小组成员之间互不来往,只有小组负责人与上线单线联系。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窝点时一般只是查获一、二个传销小组,这对“不识庐山真面目”的非法传销组织的头目来说根本够不上威胁。

 

5、针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刑法目前并未规定有非法传销罪,那么,对非法传销的行为本身如何作质的分析,定罪处罚就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应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但在适用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定,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且对此在全国各地关于传销一类的判决案例中,判决结果也各不一样,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针对传销人员在传销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其他违法活动,也是比照刑法条文中关于抢劫、绑架、诈骗等罪名的犯罪构成来定罪处罚[4]。

 

针对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以及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打击非法传销力度,预防传销活动的蔓延并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1、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群众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性的认识。这条措施应该引起充分的重视,因为这条措施是目前为止最重要和最为有效地手段。目前,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也是透明度最强,最有力的宣传和监督武器。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些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对直销、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对国务院颁布的《直销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如何界定直销、传销概念及传销的危害进行重点宣传[5]。

 

2、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发挥社区人口管理的作用。这条措施就要求民众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监管,共同打击非法传销。

 

3、加强情报信息沟通,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传销活动具有诡秘性、反复性、对抗性特点,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就必须要将依靠广大民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6篇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通过专项行动,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四)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五)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六)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的长效监管机制。各乡镇(区)要明确村(居)委会、社区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职责,既要打击和取缔外来企业和人员来我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又要制止所辖区域人员外出从事传销活动,要在宣传政策、掌握信息、摸清底子、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上下功夫,使传销毒瘤在我县境内无生存土壤。

(七)加强学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八)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九)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十)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十一)打击传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继续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十二)这次专项行动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公安局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案。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汉寿支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县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入校园。县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各地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还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十三)要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县工商、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十五)专项整治行动分三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区)及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打击传销联席会议精神及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措施,月日前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7篇

讯: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与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这块沃土上掘金。但打着电子商务旗号的新型传销方式———网络传销,也开始悄然蔓延。

据的中国首份《2010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报告下载:b2b.toocle.com/zt/2010bgdz/)(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0年参与网络传销的人员已经大大超过了传统传销的涉案人数。

网络传销监管难、打击难

由联合中国反传销协会等机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传统传销和网络传销的涉案总金额达到近200亿,其中网络传销的涉案金额约为60亿元。

而对于网络传销在互联网上兴起的原因,分析师吴雪飞指出:“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一些网络传销分子开始利用网络发展潜在的传销对象,而且网络传销比传统传销更具隐蔽性,工商管理部门监管难、打击难,使得部分网络传销分子有恃无恐,日益‘壮大’。”

网络传销“借壳”网游

吴雪飞表示,目前网络传销一般会打着“电子商务”、“网络团购”、“网上购物”等旗号,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商,发展下线,并且直接利用电子支付手段发放奖金,从事传销活动,致使大量网民受害者深陷泥潭。

《报告》中提到,目前一些网络传销手段是利用网络游戏的方式来发展下线的,会员只需在游戏中充值,就可以通过游戏赚取“金币”,“金币”能兑换现金,推荐其他用户注册充值即可获返现金,而最终只能是上当受骗。

相关监管法律尚处空白

国务院在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禁止传销条例》,但是目前还没有针对网络传销的法律法规,网络传销处于工商监管的“灰色地带”。因此,吴雪飞表示,在针对近年兴起的“网络传销”这一问题上,屡有部门协调难、取证难、查处难的“三难现象”发生。 (《华商晨报》郭金凤)

第8篇

一、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现状及概况

1、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起,传销就以传销企业的形式传入了中国。不久,就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了一种非法融资的诈骗活动,更有甚者变成了一种黑社会的组织。如山东聊城公安机关破获的“全国第一传销大案”——“3·01”传销大案,以传销广州天冀公司的“蝶贝蕾”化妆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全国15个省市、50多万人参与,涉案金额20亿元人民币(抓获a级、b级头目60多人)。

然而,无论我国政府怎样对非法传销采取种种措施,颁布种种《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种种打击,但非法传销的案件还是屡屡发生,屡禁不止。如上述聊城的“3·01”大案虽被警方破获,但有4名在逃a、b级头目却又跑到广州改头换面,以销售“露娜卡诗”化妆品为名,继续从事传销活动。这些屡屡发生的案件,充分说明了非法传销已经极大地危害了民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成为了一颗越滚越大的社会“毒瘤”。

2、非法传销的特征

实践中非法传销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二、非法传销的危害

从多年来打击传销的实践看,传销已经从一种经营方式的违法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是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及解决民生问题之一大隐患。

首先,传销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破坏金融秩序。与传销相伴而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还违反了税收、金融等多个法律、法规,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1]。如江西的“红花国人”案,涉及到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区。

二是传销破坏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亲情、乡情和友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剂,而传销组织正是利用这非常珍贵的亲情、乡情、友情,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骗来。传销直接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信任度的丧失,许多好端端的家庭被传销拆散,有的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如四川泸州在校女生,暑假被人在网上骗到菏泽搞传销,被骗2万元后,仍执迷不悟,不仅开学不去学校,还把男朋友从吉林骗到菏泽。最后,逼得年近半百岁的父母给她下跪。可见传销对人的“洗脑”有多厉害。

三是传销组织者对参与者实行严密的精神、人身、财务控制,具有理念的性和组织的严密性。他们编造快速致富的谎言,利用团队激励机制对参与者反复进行“洗脑”,控制人的精神;利用家庭式管理和收存身份证、钱款等方式,控制人身自由和财产。组织者骗到钱后立即通过银行划走,并统一传授对抗执法机关检查的方法和口径。堪称社会“毒瘤”,是一种,公然与社会对抗[2]。

四是传销引发了大量扰乱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传销活动大都异地进行,占到95%以上。传销组织为加强对参与人员的人身控制,一般24小时派人轮流盯梢、监视,对稍有不从或反抗者,即施加暴力,迫其就范;对于举报者,更是变本加厉进行报复。

五是由于参加传销的多是农民、失业下岗工人、待业学生,他们希望通过传销摆脱命运,一旦败露,血本无归,就会成为“传销难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是传销具有很强的传播性,极易复制。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在获得暴利后,或者是遭到打击时,带领下线重起炉灶,另立山头,重新骗人。可见,每一个参与人员,都是传销违法活动的潜在“火种”,如同裂变的癌细胞,扩散迅速,快速复制,而且不断变异。

综上所述,非法传销是一种“经济”,是一颗“社会毒瘤”。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幸福、人际和谐,必须坚决铲除掉,维系社会和谐,从而使民生问题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三、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原因

1、由于非法传销具有获取暴利的假象,再加上群众对直销、传销活动的内容和危害性不了解,因而极易被非法传销组织鼓吹的暴利假象所蒙蔽,从而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传销组织利用低学历年轻人求职心切的心理,以招工为名,将其骗入“火坑”,再通过宣扬一夜暴富、不劳而获,使很多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以至伦理缺失、道德沦丧、诚信度下降,给家庭造成巨大伤害,给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带来了严重创伤[3]。

2、出租房管理不严,极易成为传销“窝点”。房屋出租户是阻止传销行为的第一道门槛,从目前办理的案件信息来看,传销的“窝点”多在市城郊的出租房里,出租户对于外来租住人员都不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这就容易造成传销者有地方“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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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人多数来自外地偏远农村,造成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复核证据困难的“二难问题”。而且传销组织复杂,公安机关抓获的多是些“小喽喽”,上线等高级人员多为“摇控指挥”,难以抓获,很多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将责任推到在逃的上线身上。在被害人无法复核、上线在逃的情况下,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定性带来极大困难,也难以达到打击目的。

4、非法传销组织的上线难以抓获,无法对非法传销组织一网打尽。整个传销组织没有固定住所,各小组成员之间互不来往,只有小组负责人与上线单线联系。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窝点时一般只是查获一、二个传销小组,这对“不识庐山真面目”的非法传销组织的头目来说根本够不上威胁。

5、针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刑法目前并未规定有非法传销罪,那么,对非法传销的行为本身如何作质的分析,定罪处罚就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应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但在适用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定,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且对此在全国各地关于传销一类的判决案例中,判决结果也各不一样,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针对传销人员在传销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其他违法活动,也是比照刑法条文中关于抢劫、绑架、诈骗等罪名的犯罪构成来定罪处罚[4]。

四、遏制非法传销活动的对策

针对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以及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打击非法传销力度,预防传销活动的蔓延并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1、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群众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性的认识。这条措施应该引起充分的重视,因为这条措施是目前为止最重要和最为有效地手段。目前,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也是透明度最强,最有力的宣传和监督武器。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些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对直销、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对国务院颁布的《直销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如何界定直销、传销概念及传销的危害进行重点宣传[5]。

2、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发挥社区人口管理的作用。这条措施就要求民众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监管,共同打击非法传销。

3、加强情报信息沟通,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传销活动具有诡秘性、反复性、对抗性特点,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就必须要将依靠广大民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

4、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由于传销活动涉及面广、一般为跨地域活动。因此,公安机关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公安、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发现的传销活动,立即查证落实,坚决打击,不让它滋生蔓延。

第9篇

年初,商务部官员明确透露,中国有望于年内制定直销业相关规定。“此次起草的并不是一部真正的法律。”北京商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杨谦透露,“政府同时制定两个条例,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禁止传销条例》,商务部负责起草《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直销业务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审批和领取营业执照的程序,外商投资直销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等。店铺加雇佣推销员的直销模式将在条例中得到肯定,保证金制度、冷静期、退货和退出制度也将有明确的规定。

而设立工厂的要求,因为与我国政府对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略有出入,不一定会明确出现在条例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设立工厂的要求将成为条例之外的一种约束,直销企业将会自觉地执行。

消息在业内业外引发了不同程度的震动。很多人立即对直销行业有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期望,也有许多人对直销业产生悲观情绪。解读、评论、预测,众说纷纭。通俗的理解,所有的关切几乎都是由于《暂行规定》将关系到一系列饭碗问题。

外资直销企业利好的背后

《暂行规定》无疑是外资直销的利好消息,它不仅将为外资直销企业提供了深入中国市场的时间便利,而且会改变零售业的格局,甚至影响人们的购买习惯和消费观念。

直销员解除身份危机 直销人员的身份问题得到解决后,被视为非法传销的误解将会大大减少。直销员可以将大部分精力用于业务拓展和培训提高。

直销店铺不会关闭 美国安利公司高级副总裁、安利大中华区行政总裁、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李锦芬称,安利已在中国的100多个城市建立了120多家店铺,目前公司销售仍是“店铺+推销模式”两条腿走路。

美国如新(NuSkin)企业集团全球执行副总裁兼大中华区总裁林克礼认为,如新的目标是三四年内在中国开500家店,年内将专卖店开到北京。而且要将这种模式推广到全世界。

雅芳中国区有关人士表示,雅芳现在在中国的店铺专柜销售网络是一种长远规划,绝对不会关掉。他们会一直坚持下去,继续执行每年在中国开500家新专卖店及专柜的计划。

直销的门槛会抬高法规还将对雇佣推销员的情况,资金、推销员的资质,产品质量监督、业务检查等具体方面进行规定,这无疑提高了直销企业进入的门槛,从而必然会对直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尴尬的情况继续存在 尴尬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首先是囤货,其次是培训。要解决囤货尴尬和培训尴尬,彻底与非法传销划清界限,关键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即时监督机制,但直销企业监督机制的建设往往滞后于奖金分配制度。也许这样的尴尬还要困扰直销企业很长一段时间。

传统经营面临挑战

传统经营具有网络优势,厂家和商家按照比较固定的模式进行运作,按既定规则进行利润分享,管理层级明确,责权利相对比较明晰。这样的方式延续了很长时间,创新的空间已经不大。目前传统经营的风险正在不断加大,而直销企业的优势在于能把产品快速转化成利润,资金利用率高出传统经营模式。直销业的快速推进,对传统经营是个不小的触动。

内资直销企业如临深渊

由于《内资直销管理条例》将晚于《暂行规定》出台,这意味着部分外资直销企业将先于国内直销企业得到合法承认,而国内直销企业的身份确认问题还需要继续等待。等待,对许多跃跃欲试的国内直销企业来说,不仅仅是一次考验,更可能是一次洗牌。

直销赖以生存的是销售代表和庞大的客户网络,一旦外资直销首先合法化,这些经营网络很可能直接投入外资直销企业。内资直销企业只有面临四种出路:转入地下,从事非法经营;出走海外,出外谋生;变身为外资;转行传统业务,等待春天。

非法传销的末路

非法传销一直是政府打击的对象,它的存在会影响直销企业的正常运作,也会影响整个直销行业的声誉。因此,《暂行规定》对非法传销会进行更为清晰的界定。通俗地说,非法传销有三个显著特征:高额入门费;囤货诈钱;挂羊头卖狗肉。高额入门费是非法传销最明显的特点,传销人员的收入不是来源于产品销售,而是来源于加入者缴纳的各种高额费用;为了迅速致富,非法传销人员通常会强迫被推荐者买一大堆货物;合法培训会议的旗号下,大量的是非法的蛊惑。

可以预见,非法传销将陷入绝境。

直销立法大家谈

直销人员淘汰速度会更快

魏芳(上海玫琳凯美容顾问,25岁,入职半年):直销是否立法,对我工作的直接影响有多大,我现在根本无法预知。可以肯定的是,一旦直销法出台,公司应该会加快发展步伐,姐妹们会有一个更好的销售平台,各项直销工作的开展会更加畅顺。不过事物往往是把双刃剑,在直销立法的一片叫好声中,随之而来的是直销业竞争的加剧,出色的直销人员会更出色,表现平平的会以更快的速度淘汰。抱着来直销队伍里混一混的思想肯定行不通,只有那些真正优秀和出色的人,那些善于沟通和具有魅力的人,才能够吃直销这门饭。所以趁现在这个绝好的时机,我会努力冲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期望在未来直销大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非法传销将无处可遁

张莹(长沙安利经销商,36岁,入职两年):我相信每个从事直销的人,都在等待直销立法的到来,可以说,这一天我们已经等得太久太久。由于非法传销的种种不良行为,对合法直销的公司带来了或多或少的影响,造成人们某些误解。直销立法无疑给合法直销公司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使之能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放开手脚,加快发展步伐。最令人欢欣鼓舞的是,非法传销将无处可遁,再也不会有人误入歧途受骗上当,那些企图打着直销的幌子,进行骗人骗钱的不法行为,将会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不法传销分子的饭碗将彻底被打碎。

部分传统职位会逐渐消失

牛明丽(福建如新业务经理,32岁,入职一年):我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做直销员该做的事。直销立法我当然高兴,迟迟不出台我急也没办法。我们应该以平常的心态来对待,好心态决定好成绩。不要认为直销法只是直销公司的事,实际上对传统行业的冲击也很大,不信你等着瞧,由于直销公司的发展迅猛,人们逐渐适应直销购物方式,某些传统销售形式的品牌将受到冲击,部分传统职位也会逐之消失,更多的人加入直销队伍中来,从而直销队伍的竞争也变得更为激烈。客观地说,直销立法相对那些懒惰不求上进的人,是猛烈的一击,让他们变得清醒。

拒绝盲目乐观

徐如秀(北京天狮经销商,43岁,入职九个月):以为直销法一出台,直销立刻就容易做得多,这是一种盲目乐观的心理。由于我们根本不知道直销法的具体内容,所以仍然只能持观望的态度,我想政府会给予直销相应的权利,也会在某些方面加以限制,直销公司只有依据法律进行相应的调节,才能更加符合法律。如果调节不当会影响发展,导致许多直销人员的流失,调节得当的话会促进销售,吸引更多的人加入进来。在新一轮的洗牌中,谁将是最大的赢家,还要假以时日才能终见分晓。

第10篇

11月2日,由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国际直销法规演变及监管研讨会举行。来自美国、日本、韩国、越南以及台湾地区直销行业的专家、政府监管部门的官员,与中国专家学者一起探讨研究直销监管的有效方法,借鉴海外防范金字塔欺诈的经验。安利、宝健、康宝莱、玫琳凯等十几家知名直销公司的“大佬”们也都被请来参加此次研讨会。

直销市场规模达到1696.8亿元

直销是一个舶来品,它起源于美国,通常是指独立的营销人员在固定的经营场所之外以面对面的方式向顾客出售产品以及服务。20世纪90年代,直销被引入我国。

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雨本认为,直销至少包含以下三层意思:无店铺,即不在传统意义上的卖场销售;产品到消费终端的直接性;以产品为纽带的人与人的直接性。

自2005年8月10日《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我国在开放直销行业方面取得了稳步进展。截至2013年8月,我国商务部向37家企业颁发了直销经营许可。2012年我国直销市场规模达到1696.8亿元人民币,比2011年的1400亿元增长了296.8亿元,增长速度为21.2%。2013年,我国直销市场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直销模式进入中国市场后成长迅速,尤其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促使直销行业朝着稳健良性的方向前进。

金字塔欺诈涉及金额超千亿

近年来,中国市场上金字塔欺诈行为有越来越严重的迹象。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统计,金字塔欺诈涉及的资金累计应超过千亿元。由于相关法律建设滞后,正常的直销不胜其扰。

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传销管理办法》,1998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其中提到,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所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金字塔欺诈”。

在王雨本看来大致有两个:一是直销行业的发展需要规范,且有WTO开放承诺;二是金字塔欺诈行为的猖獗需要禁止。

金字塔欺诈往往借助多层次传销的外衣行欺诈之实。

不仅是我国,全球大多国家均明令禁止金字塔式欺诈。措词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包含重要的核心观念:金字塔式欺诈是由新加入者(新下线)付费(入会费),以取得未来获利机会的一种架构组织,但是其获利机会却须由该加入者(其前或其后之加入者)再介绍更多人加入这个组织,而非销售商品给消费者而来。

让直销业界感到困惑的是,由于直销、传销和金字塔欺诈的界限不清,在实际运作中如何辨别让人很为难。与会直销企业建议主管部门向公众进行操作简单的普及性教育,让公众对金字塔欺诈有一个最基本的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金字塔欺诈与直销最重要的差别是:金字塔欺诈主要是金钱游戏,而直销主要是为了销售产品给消费者。

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对金字塔欺诈的行业监管要依靠执法者的有效打击,更应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11篇

会上传达贯彻了工商总局2016年竞争执法(直销监管)会议精神,通报了2015年在渝直销企业分类评价结果,总结了去年以来直销监管工作,对规范发展2016年直销行业提出了要求,各企业代表和主城区工商分局执法支队负责人也分别做了交流发言。

据悉,2015年来,重庆市直销行业总体呈现出健康和较快发展的态势。截至目前,在渝设立的直销企业有2家,在渝设置分支机构的直销企业共有28家,其中在重庆获得直销许可的分支机构有12家,直销服务网点235个,经销商1624户,直销从业人员29190人。

强化日常监管

据此次会议通报,2015年以来,重庆市工商局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工作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促进发展的原则,严格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大力规范直销市场秩序,直销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在强化直销行业日常监管方面,重庆市工商局坚持监管执法与指导服务并举,综合运用告诫、约谈、提醒、通报等柔性监管方式,及时纠正轻微违规,促进企业自我规范。在进行企业约谈时,安排公司负责人到工商局情报信息中心,现场对其在重庆的网上负面评价和举报投诉信息进行了抓取展示,起到了良好教育作用。

其次是加强案件查处,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通过告诫拒不整改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进一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秩序。同时,加强和改进了信息报备工作,实行月底通过邮箱报备,减轻了企业工作量。

据悉,2015年8月以来,重庆市工商局共接受在渝直销企业会议、培训报备共计1796场次,通报未按时报备的情况20次。同时,要求区县工商局加强对会议活动现场的检查力度,通过监督检查,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重庆市工商局还通过定期分析举报投诉,及时了解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掌握重庆直销市场状况。2015年,共接到关于在渝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的举报(投诉、咨询)89件,并对举报投诉进行回访调查,及时处理在渝直销企业消费纠纷问题,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另外,2015年,重庆市工商局深入实施分类监管办法,在广泛征求直销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在渝直销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此次会议上通报了2015年在渝直销企业分类评价结果,未来将按照《规程》继续落实,将有限的监管力量更多地放在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上。同时,将根据监管实际对《规程》进行调整优化,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推进企业自律

除了加强日常监管,重庆市工商局在2015年还指导召开了多次直销企业联席会议,加强企业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同时,利用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机会,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行业自律。

据悉,在重庆市工商局的指导下,不少直销企业也在不断加强内部制约机制建设。比如,玫琳凯公司建立了“定规章,建机制,抓源头,引潮流,重预防”的5步立体合规体系;美乐家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投诉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圣原公司成立了合规小组,将自查自纠工作常态化;无限极公司每年组织“管理出效益,规范促发展”主题培训活动等。

2015年以来,重庆市工商局还引导在渝直销企业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公益活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譬如,如新、康美公司积极参加重庆市工商局组织的“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为万州贫困山区小学赠送体育器具,开通电信光缆接入教室;大溪地公司积极参加重庆市工商局组织的春节走访活动,为万州贫困山区五保户发放春节慰问金;太阳神公司为万州贫困小学捐赠书屋等。2016年9月,重庆市工商局还将统一组织在重庆潼南、武隆开展向贫困学校捐赠大型公益活动,让直销企业为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净化市场环境

一方面加强监管,规范直销;另一方面,重庆市工商局也在积极打击传销,不断净化直销市场的发展环境。

据悉,2015年,重庆市工商系统共查处传销行政案件8件,罚没金额585.52万元,其中组织查处了唐江巴巴等传销大要案件。自2012年起,重庆市连续4年获得打击传销中央综治考评第一名。另外,重庆市工商局还是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网络传销监测点之一,主要负责全国传销线索的收集研判和协助进行电子证据取证。

第12篇

针对网络传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不久前曾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提醒公众:高度警惕网上骗局,避免误入传销陷阱。

点点鼠标就能数钞票?

根据韩女士提供的信息,记者与这名网友在网上取得联系。稍微寒暄后,该网友给记者发过来《依托于网络平台的资本运作投资计划》、《连锁销售的意义》、《财富俱乐部互助公开信》等一堆材料,让记者先学习,并建议先看《财富俱乐部互助公开信》。

这封所谓公开信的核心内容是告知详细“网络资本运作”操作办法:需要先注册成为“财富俱乐部会员”,再支付580元人民币的“网站使用管理费”,以获得一个全球唯一的“会员编号”。凭“会员编号”和密码登录会所网站,建立个人的“营运平台”。

“通过互联网发展人际网络,把后面加入人的钱重新分配给前面加入的10个会员账号上。”该网友介绍说,运作非常简单,“就是上网发帖、顶帖,让别人上网搜索找到你,跟你咨询了解跟着你做”。他还说,这种方式风险小,投入小,收益大。

“网上资本运作”是传销

当前传统传销行为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生存土壤日渐减少,一些传销组织开始转战互联网,借助“电子商务”的旗号在更广阔的领域大肆扩张,致使大量受害者深陷泥潭。

我市是电子商务大市,有一大批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因此市工商部门十分重视对网络传销的打击和预防。前不久,市工商局约谈了28家重点电子商务企业负责人,向企业宣传网络传销的形式和预防手段,要求大家加强网络营销手段的管理、会员信息的管理,遇到把握不准的问题提前向工商部门咨询,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拒绝传销信息,加强对网站内容的审查把关。

其实,所谓“网上资本运作”,只是传销转换了一个“马甲”而已,从现实中转换到网络空间里,联系、转账、发展下线等都通过网络进行,实际上“换汤不换药”,本质上依然是传销。

千万别信天上会掉馅饼

针对网络上日益蔓延的传销活动,许多网民都呼吁有关方面予以严厉打击。其实,只要广大网友提高警惕,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就能有效将网络传销拒之门外。

我市一位专门负责打击各种网络违法行为的技术专家与记者交流时指出,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成本低、投入小、欺骗性强、隐蔽性高,“服务器设在境外,还设有几级密码,会员全部网上交流,而且隔一段时间就换IP地址,一有风吹草动就卷款潜逃”。

义乌工商学院淘宝班平时十分注重对学生远离网络传销的教育,因为网络传销最容易误导一部分渴望自主创业的青年学生。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大学生创业选择的网络平台比例为:淘宝占80%,易趣网、百度有啊、拍拍网等平台大概占9%,自建网站占到11%。如果这部分大学生被网络传销误导,后果将会非常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