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0:43: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控股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金融工程的基本概念以及基本思想
个人以及机构在金融活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投资股票市场所面临的个股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这些金融风险对于不是从事金融业的公司而言往往是难以驾驭的,也是不愿意承担的;即使对于专门的金融机构,也并不是愿意承担所有的风险。我们可以设想,对于一家主要从事国内业务的商业银行,它愿意承担关于本国货币的一定的利率风险,但是因为不熟悉国际业务,所以一般不愿意承担汇率风险。因此,社会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使得机构能够按自己的意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具有潜在的收益),而金融工程就是一种具备如此功能的机制。金融工程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伦敦银行界,当时有的银行建立起专家小组,对客户的风险进行度量,并应用组合工具进行结构化管理。这一类工作被称为金融工程。随着金融创新的兴起,人们对金融工程的认识迅速拓宽,现在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来解释金融工程,即金融工程是应用金融工具,将现在的金融结构进行重组以获得人们所希望的结果,它所用到的金融工具,主要是近年来出现的期货、期权以及互换等各种衍生证券。金融工程的核心思想是利用这些基本的金融工具,或是它们的组合,如期权期货等,达到处理金融风险的目的。一般有两种结果:用确定性来代替不确定性,即风险;用确定性的损失来代替不确定性的损失,即不利的风险。
二、保险的起源以及基本思想
保险是人们规避风险的主要手段,我们可以从保险的起源看出来。另外,寿险业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社会并没有因噎废食,而是充分认识到了保险对于社会发展的进步意义,同时,保险业也制定了许多严密的规则。这样,一方面使得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证,更重要的是,使得人寿保险为社会所接受。在此,我们不局限于各种保险的细节问题,而是从保险的核心出发,探讨保险这个行业处理风险的基本思想。
我们以寿险业为例,考虑它的社会定位以及它处理风险的方式。寿险是为了满足个体规避失去劳动力或死亡时所带来的风险而出现的一种保险形式。而风险有两种:生存与死亡。简单的讲,生存的风险就是指个体本身的生存(养老)问题;死亡的风险是指如果个体作为一个家庭的主要劳动者,他的死亡或者丧失劳动力,对家庭生活的影响是灾难性的。下面,我们详细地说明保险业是如何规避这两种风险。
1.用确定性来代替不确定性风险
对于个人而言,他需要在具备劳动能力期间,进行一定的积累以备将来丧失劳动能力时维持生活。但是,他面临一个风险,即他并不知道自己能生存多少年,如果积蓄太少并且他的身体一直十分健康,那么,他的积蓄就不够维持他的生活;反之,如果积蓄相对于他的年龄而言太多的话,他虽然不必为老年的生活发愁,但是,对大多数人而言,这往往意味着青年时期生活质量的下降。总之,如果完全依靠个体,没有人会知道多少积蓄是适当的。生存年金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以将这个不确定性的风险用一个确定性的支出来解决。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对未来生活的预期,以趸缴或者分期交费的方式,购买一定数量的生存年金。这样,就可以确保自己在失去劳动能力时,还会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这就是将不确定性的风险用确定性来代替。
2.用确定性损失来代替不确定性的损失
在保险中,财产保险,寿险,以及健康险等多种保险都是以确定性的小的损失,即所缴的保费来代替潜在的可能出现的巨大的损失。我们还是以寿险为例来看一下这个问题。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对于一个家庭,主要劳动者的死亡会对家庭的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死亡保险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家庭可以为其主要劳动者购买死亡保险,这样,如果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家庭则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从而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而如果一切正常,缴纳的保费不会为这个家庭带来任何收益。保险通过这种方式,使得人们可以将不确定性的损失(大的,且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用确定性的损失(小的)来代替。
三、金融工程与保险的定性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金融工程与保险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我们在此用一个表来说明一下二者的关系(详见表1)。
表1金融工程与保险的比较
附图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从金融工程与保险的目的来看,二者都是处理、规避风险的手段,只是它们的标的物不同。同时,它们本身并不能创造出社会价值,只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而已。换言之,如果一辆购买了保险的汽车发生车祸而报废,尽管它的所有人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社会财富确定是减少了一辆汽车,只是这个人规避了车祸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样的道理,有人可能因为持有一份期货的多头而获利,这并不能说明社会财富的增加,因为持有这份期货空头的人会因此而蒙受损失,我们只能讲,持有期货多头的人在此风险的处理上是妥当的。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对于持有期货空头而遭受损失的人,我们也并不能认为他没有正确地处理风险。因为从他的公司整体来看,持有该期货的空头,可能避免了更大的损失,或者是在这方面出现损失的同时,他在另外的交易中取得了超额的利润,也就是整体规避风险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正是出于这个考虑,没有人会对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没有得到保险赔付(即一切平安)而感到不快。因此,将衍生金融看作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我们才可以理解并容许在财务中出现由进行衍生金融交易而带来的损失,因为这可以看作是为企业支付的另外一种“保费”。
其次,金融工程与保险处理风险的基本方法是一致的,都是用确定性来代替不确定性或用确定性的损失来代替不确定性的损失这两种基本的思路。这两种方法是规避任何风险的基本方法,而风险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处理风险工具的不同。因为金融产品与实物资产以及人具有不同的特性,从而决定了处理金融产品风险的衍生工具必然同保险产品不同。事实上,因为实物资产与人具有不同的特性,也使得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产品是完全不同的。
再次,由于金融市场中的风险并不具备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的特性(即当数量足够多时,会出现频率的稳定性,也就是满足大数定律),因此,不可能出现象保险公司这样一个可以将所有风险都承担的机构。但是,在金融市场中,大家对于同一个风险有不同的偏好,因此中介机构可以撮合双方达成交易,并用各种手段确保不会出现信用风险,期货交易中的盯市方法是最典型的一种。二者的特性也决定了它们不同的定价基础,也就产生了不同的定价工具。
总之,保险与金融工程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处理风险的工具,并且处理风险的方式是相同的。它们的区别在于所处理的风险标的物不同。保险是处理实物资产与人为标的的风险金融工具,金融工程是处理以金融产品为标的的风险工具。正是因为标的物的不同,造成了它们之间的差别,但是,我们认为:尽管二者在表面上存在着差距,但就其本质而言,金融工程就是“金融保险”。事实上,保险中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只是因为保险业的成熟,例如严格的监管,程序化的条文,才使保险业规避了这些风险,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通过对保险与金融工程的比较,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1.在中国发展金融工程是必要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工程与保险的作用是相同的,只是标的物不同。因此,发展金融工程,使得金融机构可以规避、转移金融风险,这是建立完备的金融市场的必由之路。
摘要: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掀起了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的浪潮。绝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这是扼制危机蔓延的权宜之计,但本文从银行信用的本质、私人资本的逐利性、信息不对称和防范全球金融市场风险的角度分析,认为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是一项长期策略,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关键词: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内在经济决定
自2008年爆发了百年不遇的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先后掀起了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的浪潮。历来视国有化为自由市场经济的洪水猛兽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不约而同地采取了由政府注资或收购股份的措施对大型商业银行进行救助,以扼制危机的蔓延。这是暂时的权宜之计,还是历史的必然选择?绝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这是临时的过度性措施,但本文从银行信用的本质、私人资本的逐利性、信息不对称和防范全球金融市场风险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是一项长期策略,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一、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救助商业银行的主要措施
随着次贷危机演变成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美欧主要发达国家政府纷纷采取国有化措施对大型商业银行业进行救助。英国率先于2008年10月8日由政府出资500亿英镑认购商业银行和房屋贷款机构的优先股;10月13日,英国政府向皇家苏格兰银行、劳埃德TSB和哈利法克斯苏格兰银行注资370亿英镑,将其部分国有化;2009年2月27日,英国政府再次向深陷困境的苏格兰皇家银行银行注资255亿英镑;2009年3月7日,英国政府在莱斯银行中的股份从原来的43%上升为至少65%。美国紧随英国于2008年10月14日由政府注资1250亿美元购买美国九大银行的优先股;11月17日,美国政府再次斥资335,6亿美元购买21家美国银行的股份。德国政府于2008年12月12日向德国商业银行注资82亿欧元;2009年1月8日,德国政府再次向德国商业银行注资100亿欧元,使德国政府拥有了德国商业银行25%的股份;2009年2月18日,德国通过银行国有化法案,允许政府在6月30日之前将深陷危机的银行收归国有。日本政府于2008年12月19日为银行股权收购公司(Banks'ShareholdingsPurchaseCorp,)所发行债券提供高达20万亿日元的担保,以帮助该公司购买银行股份;2009年2月3日,日本宣布斥资1万亿日元(111亿美元),购入金融机构的股份,以帮助这些机构补充资本。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国有化已成为各国抵御风险、防范金融危机的有效途径,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的经济必然性分析
(一)实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可以提升社会公众信心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一旦丧失信用,其经营则难以为继。从这个意义来说,金融危机是信用链条断裂的极端表现,而此次危机就是破坏信用的典型案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实际是以国家信用提升商业银行信用,恢复公众信心和抵御金融危机。由此可以推理,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信心背后实际隐含的是对政府的信心。
相对于其他企业,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十分明显,突出的特点是经营高负债性、债权高分散性和股权高分离性,这决定了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不能等同于一般企业进行控制和调节,由于其风险破坏性极大,一旦危机爆发,不仅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且对实体经济有很大危害。因此,对大型商业银行采取国有化不是政府一厢情愿的行为,而是由大型商业银行在一国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一是高负债率使商业银行天生具有脆弱性,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依靠对储户的高度负债进行经营,对商业银行而言,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8%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商业银行的负债率要高达90%以上,大大高于非金融企业负债率。需要说明的是,商业银行的负债大部分是存款人的钱,对于这部分负债没有规定商业银行拿任何资产作抵押,从此角度看,存款人承担的风险是很大的。人们之所以愿意把钱长期存放在商业银行,完全建立在对其信任的基础上。客户的信任是商业银行的最大商誉,这些长期、稳定的存款也被称为“核心存款”,可以被银行当作长期附属资本加以使用。在银行完全私有化的条件下,一旦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配置受利益驱动出现投资风险和流动性危机,这时存款人便不再信任商业银行,“核心存款”也不再是长期附属资本,而回归为银行负债的本来面目。此时,挤提存款成为规避风险的唯一办法,货币信用危机的爆发也在所难免了。
二是债权、股权高分散性使得存款人和股东无力约束商业银行,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保证存款人的利益,但没有规定存款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理论上,存款人的存款相当于对商业银行的债权,按理存款人可以约束商业银行的冒险行为,但由于存款人众多分散,加之信息不对称,无法组成集体联盟对商业银行形成有效的约束。从股权结构上讲,由于现代商业银行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难以形成有效约束,股东大会的权力形同虚设。在股票期权成为高级管理层报酬的主要来源时,高级管理层从事高风险投资,增加银行利润,甚至操纵股价便成为必然之举,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存在上述巨大的风险隐患,对信用的影响是巨大的。当出现危机后,商业银行的信用将为零,与信用相伴的存款便有被挤兑,导致商业银行出现破产的危险。由于危机的传递和传染效应,一旦一家商业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将危及多家甚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动荡和社会不稳定。此时,政府必须站出来通过注资收购股权等途径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实施国有化,以国家信用来弥补商业信用的缺失,防范出现挤提存款的风险。虽然这些救助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危机的扩散和蔓延,但政府事后挽救的成本是极其巨大的。笔者认为政府应加强对大型商业银行的事前监督、管理与控制。以合理引导资金投向,缓解商业银行的脆弱性压力。
(二)实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可以抑制高风险投资
20世纪90年代美国总统克林顿推动国会通过金融服务新法案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宽金融管制。金融管制的放松极大地刺激了金融工具的创新,债券远期、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货币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虚拟资本的交易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虚拟经济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而呈现相对独立的自我循环,金融稳定也随之失去了社会最终产品支持的物质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平均年增长率仅为3%左右,国际贸易平均年增长率为5%左右,但国际资本流动却增加了25%,全球股票的总价值增加了250%。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统计,2000年全世界虚拟经济总量是160万亿美元,其中金融衍生品年末余额约95万亿美元,股票债券存量约65万亿美元,是全世界GDP总和的5倍:全世界虚拟资本每天流动量是2万亿美元左右,大约是世界日平均贸易额的50倍。在此背景下,为获取高额利润,商业银行逐渐由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向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发展,开始大量投资于高盈利的金融衍生产品。通常来讲,两倍的杠杆率(即资产/资本)就已经非常高了,而商业银行投资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率却往往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使得交叉性金融风险大大增加。尽管从理论上讲单个金融衍生产品具有规避风险的功能,但总体上看,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金融市场,并通过金融工具的杠杆率加倍放大,使得整个金融市场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政府从宏观经济的角度要求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行,避免高风险,但商业银行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在资本逐利本性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会乐于冒风险投资于高杠杆金融产品,因此,商业银行本身不具有抑制风险的内部机制,这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从而蕴含并体现了国有化性质的一个侧面。
(三)实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可以一定程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商业银行蕴含的巨大风险要求政府加大对其监管力度,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不可避免地面临来自于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政府监管的效果大打折扣。
在监管实践中,商业银行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他们作为微观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难以顾及银行业整体利益。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会故意对报送资料或报表进行篡改。有意隐瞒高风险投资问题,导致监管者不能及时识别、发现问题。首先是逆向选择问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商业银行在接受监管时,对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报告不真实,使监管当局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目前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披露不真实,填报的数据随意性很大,监管当局汇总得出的数据真实性大打折扣。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当局难以及时、准确地发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处理金融风险的成本很高。其次是道德风险问题,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充当最后贷款人,当银行流动性危机爆发时可进行紧急救助。中央银行参与救助,不仅仅是扮演最后贷款人角色,更重要的是清除因集体行为的非理性造成的金融恐慌。但是中央银行的这一举措有可能削弱市场惩戒的约束机制,助长道德风险。
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外部监管的失效要求国家通过国有化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股权约束,实现外部监管向内部监管的转化,从而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增大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增强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机制,从而抑制商业银行的高风险投资冲动,避免银行的负外部性,同时把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结合起来,以实现银行经营稳健与国家经济增长的“双赢”。
(四)实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有利于抵御全球金融市场风险
在社会资源逐步向全球化配置转化的情况下,企业的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开始逐步跨国界、跨地区流动。这种经济一体化趋势在给企业带来前所未有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从而使商业银行的信用环境恶化,借贷风险加大。尤其在金融全球化的特殊背景下,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外部的影响更大。此时,单个银行的资本难以抵御全球金融市场风险,虽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心问题。在市场存在缺陷时,必须借助政府“有形的手”,通过国家控股的方式增强银行的信用,维护公众信心,以抵御巨大的国际金融市场风险。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亚洲国家的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银行的商业信用不发达,银行国有化程度普遍较高,也正因为此,亚洲国家在本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如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经受住了此次危机的考验,表现出强大的抗风险能力。据2009年2月9日《德国法兰克福汇报》报道,在全球银行市值排行榜前十名中,中资银行占据了四个位置,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高居三甲。就全世界范围看,国有银行制度非常普遍,拉·波特(LaPorta)等的研究表明,尽管自1970年以来,政府在银行的所有权比重在逐步下降,但下降的幅度比主流经济学家所预期的要小得多。即使在许多银行刚刚完成私有化的1995年,全世界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的平均比重仍为41.7%,即使排除前社会主义国家,也达38.7%。
三、结语
论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实现“混业经营”目的的一种组织创新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日益迅速,而我国立法空缺的现状却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也造成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1.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定义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集团的一种,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对非金融业务占集团内的比重没有做出严格限制,这是基于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并不严格限制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事实,但在要求金融业务占主体这一点上与美国是一致的。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其中以银行为子公司的成为银行控股公司。这其中仅有一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为单银行控股公司,有多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为多银行控股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子公司的称为证券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为子公司的称为保险控股公司。而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应从狭义的角度定义为,指对一家或数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完全拥有或控制性持股,并至少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但其所控制的商业银行不得经营非银行业务的金融集团。
2.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分析
2.1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
考察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情况,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现存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类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关联交易十分混乱。而我国的学者对于“防火墙”制度的研究,主要是趋于借鉴国外对这一制度的适用。
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致力指引》对防火墙制度作了指引性规定,如规定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控股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控股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审批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并制定具体审批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并制定具体审批制度。但是,该《指引》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未来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应总结防火墙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之做出详细规定。
从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立法来看,设立适度的防火墙将是各国金融业监管共同的发展趋势。但是,防火墙的宽严程度是相对于各个国家的不同情况而言的,标准就在于能否有效地消除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经营可能带来的内部风险的危害。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水平比较低,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在防火墙制度的设立过程应当在保证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比较利益基础上尽可能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应过分强调机构间的资源整合,设置“防火墙”则要把握适度从严的原则。
2.2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
由于金融业本身的特殊性,金融市场的高度脆弱性以及由于金融业的公共性而产生的巨大外部负效应,并考虑到金融业的高度垄断和信息不对称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而混业经营有可能将证券业务的高风险引入银行业进一步扩大金融业的这种风险,集团内部各机构之间的不良关联则有可能增大对客户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其风险可能造成集团破产,甚至危及整个金融行业。因此,适度监管是混业经营成败的关键。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与混业经营的优势具有共生性,对其监管目标应确定为达到安全和效益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保持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和金融监管机构权力的平衡。
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完善
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完善,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在现实中已经存在像中信、光大、平安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也存在不被人们关注的通过各种形式控股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而且有些商业银行也通过控股、参股的形式组建子公司,向其他行业渗透。但是,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以及监管模式都很滞后。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3.1完善相关基础法律制度
我国应抓紧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金融控股的设定、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以及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同时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做出专章规定,就如何割断金融控股公司成员间的风险传递而在其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在《反垄断法》中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反垄断控制,在其内容中既要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或排挤竞争行为,同时也要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损害客户、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购并做出全面的规定。
3.2完善我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
第一,要引入风险预警机制,真正发挥金融监管“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监管当局要着手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机制,在问题发生之前进行监督和防范,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评估内容应涉及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要求、监督大额内部交易、防止集团内不良关联交易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监管机构应以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为根据,依照有关的风险预警指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为金融控股公司评定等级。
第二,要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金融监管部门应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人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客观真实地反映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从而防范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退出机制,当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出现危机或面临倒闭时及时解决问题,以免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结语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是金融机构制度演变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我国来说,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使我国的金融业在现有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混业经营,是我国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最好的安排。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风险,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的缺失使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因此对其完善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 魏洪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8,6.
[2] 吴永锋,张勇,杜子平: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防火墙”制度[J].企业论坛.2007.
[3] 朱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07,5.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1.绪论
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增多,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成为目前的研究焦点。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讨了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决定政府管制供应的,Posner(1975)认为,监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团造成的,“监管”名义上为公共利益服务,实际上为特定利益集团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协调主要采取功能性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引起了普遍关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学者集中讨论了统一监管是否能仅仅依靠央行进行。针对混业经营,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稳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实际的方法是监管当局之间更紧密的协调。张强、王忠生(2004)认为我国的分业监管协调合作应该是一个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李连友,罗嘉(2008)提出应基于协同学来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李明凯和杨富玉(2009)提出需要构建金融协调监管服务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标准统一”,研究了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以及三个分业监管机构之间应如何协调。
论文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2.金融监管的分类及层次
金融监管有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统一监管),二者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完成,非常适用于金融业务专业化分工经济体。集中监管指一国所有金融领域活动都由某一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监管的优点在于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获得监管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与重叠,有利于监管协调。但集中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内部组织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专业化监管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那么,集中监管体制也会导致分业监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单一监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监管是一种全局性的行为,金融监管目标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关注安全,也要关注效率。因此,无论是集中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在实践中都需要一种矩阵式机构模式。金融监管的协调,实际上就是关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整体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监管协调可分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两个内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两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如果是集中监管,就表现为机构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3.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从量上看,我国金融创新无论是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量,还是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都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亚洲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从质上看,我国金融创新种类贫乏,创新层次低。我国金融创新水平落后,产品匮乏,数量有限,也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全、结构不平衡、金融机构之间以价格竞争为主、金融机构盈利增长空间有限等一系列问题。
3.1分业监管模式,协调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他们之间设置监管联席会议,协调相互的关系。但是,联席会议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金融监管协调在制度建设与实践操作中都存在问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监管体制设计中对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真空;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风险时,如处置德隆集团问题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议,没有完整制度化条文可遵循,更说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置科学、合理的防火墙。
3.2协调机制的缺失对金融创新的不利影响
监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协调机制的缺失,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现在的监管体制以及合规性的监管理念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缺乏监管疏导,会诱导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更强调盈利性、忽视安全性,当创新业务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易引发较大的风险。这种起源于监管缺失的风险却会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创新活动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是通过合理监管以及完善金融创新活动来使风险最小化,或以金融创新收益弥补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跨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出现风险时,这些地位不明的创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问题寻方法以规避风险。例如汽车借款履约保险出现大面积风险后,车贷险条款费率就被监管部门废止。
4.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
4.1监管模式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一体化法》创设了独特的伞形功能监管模式。具体的说,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处处的裁决权等;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监管结构如伞形,因此也被称为“伞形监管”。
4.2协调的制度安排
法律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有明确的界定。例如联储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监管不适当时,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美国分业监管模式非常强调事前协调、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构。
4.3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的常规数据和报表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统一收集。各监管机构不仅共享数据和信息,而且共享检查、调查报告及其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或检查结果。
4.4检查职能
OCC负责监管国民银行,联储监管州注册会员银行,FDIC监管州注册非会员银行。各监管机构根据以上分工对监管,或联合进行检查。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对名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统一和协调,以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
4.5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通过对美国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协调机制的设计应遵循权责明晰、减负高效的原则。
第二,信息收集实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行。
第四,成立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
第五,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
5.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研究
5.1协调机制建立的原则
第一,协调机制的建立应体现审慎的监管理念。
第二,协调机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发点应从机构监管逐步转为功能性监管。
第三,协调机制的设计应是多层次、动态的、全面的体系。
第四,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问题。
5.2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在设计监管协调机制之前,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两者是不可分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建议采纳美国的伞形监管体系,由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调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级别平等,因此,四者间的协调应额外设计一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国务院,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参与其具体工作。监管模式的改革如图1所示。
5.3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除了需要监管模式的改革,还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体如下: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使监管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实施细则和相应制度安排。
5.4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
(1)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主监管机构的责任
依据功能性监管原则,对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应根据具体业务性质或不同业务相对重要性来确定。规定出现交叉业务监管时,监管优先顺序与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适应金融监管机制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数据对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信息传输系统,建立信息传送制度和成本分摊的原则。
(3)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
在央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以处理紧急和难点事务。为应付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至少应建立中央与省级两层次的紧急磋商机制,及时的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监管职责的设定。
(4)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各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进行协商,避免规则冲突。具体的讲,在各监管机构讨论制定规章时,应邀请其他监管部门旁听,当出现矛盾内部不能解决时,应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向仲裁机构诉求解决,实践当中可由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来担当仲裁者。
(5)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签署备忘录制度
联席会议常规化,由人民银行、三大监管机构、财政部组成,并轮流担任主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收集有关监管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库。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来明确,必要时实施联合监管。
6.结论与启示
论文根据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理论,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从协调机制建立原则、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协调机制制度安排、协调机制具体内容等提出了促进我国金融创新的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法;整体修法;立法特点
为了推动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与发展,许多国家(地区)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例如日本1997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这些法律的颁布施行无疑将有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我国金融业还正面临着分业亦或混业发展的抉择,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却在不断悄然的出现与发展。因此,分析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特点,借鉴其先进经验,无疑将对我国立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有所裨益。
一、立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首先,反抗传统分业经营体制的压抑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内在原因。
其次,应对国际金融竞争压力,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外在原因。
再次,现实中金融机构在法律空隙中从严格分业到混业的种种尝试,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直接动力。
二、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立法模式
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方式,最终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为核心,配套法律法规完备的系统化法律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跨业经营的模式,不仅与金融分业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而且其运营过程中还将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关联交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单项立法显然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性改革,这无疑是一个浩大系统的工程。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方式,即不是简单的事项立法,是对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汇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有助于节省立法成本,而且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融合,减少规范的冲突,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
通过整体修法之立法技术的运用,注重单一法规的修正,并在立法过程中整合各个法规中相关条款,使金融法律相互衔接,不仅节省立法成本形成整体系统的法律体系,也减轻了各国金融机构从“分业”向“混业”迈进过程中对金融体制和金融法律体系的整体冲击,为实现平稳过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立法的监管法性质明显
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制金融企业,其设立、解散、组织形式等往往适用《公司法》中关于控股公司的一般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无须过多规定组织法性质的内容;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在推动本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规范其运营行为、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可能的风险发生。所以,规范和监管往往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监管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型监管体制的设立。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各国以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受到了挑战。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各国(地区)一般采取两种模式设立新型监管体制。一种为“功能性管理”模式,即选定一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中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加以监管,至于此架构下的金融子公司,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不同业务仍由金融业务原各自主管机关加以监管。另一种是彻底整合金融监管制度实行一元化跨业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采取合并监督管理,使监管的效率最大化。
第二,经营范围的确定。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不同的金融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或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一般不会对存款机构或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此外,法律通常又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金融业,坚持“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工商企业控制金融业或金融机构控制工商企业往往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风险集中或利益冲突等弊端。
第三,业务规范的建构。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身为控股股东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使特定子公司经营高风险的经营活动,而由金融控股公司自己或其他子公司获利,至于该特定子公司所生损失,基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却仅以其对该特定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其结果必然使该特定子公司的存款人、客户或投资大众的权益遭受损失。
第四,监控机制的设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具有一定风险性,为有效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经营,除应建构完整的经营规范及防弊措施之外,在立法中还应设计严格的监控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的监控机制一般包括事前监控机制和事后监控机制,以充分调动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外部监控力量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运营实施监控。
四、给我国的启示
按照现行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在1999年以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标志的世界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再次走向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却在不断打破分业的壁垒,走向混业的春天。如前所述,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基于此,我国亦有必要借鉴和把握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发展的特点与趋势,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法》,以期能够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关联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重要载体之一,它在提升金融控股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给金融控股公司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扩散有可能危害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有效地控制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不仅是金融控股公司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政府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职责。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全面开放,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极具竞争力的组织形式在我国获得了广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有着复杂的组织结构和控制关系,其采取的一体化运作模式,极大地提升了公司在应对财务风险方面的能力,而内部的关联交易也成为企业实施资本运作、资产运作与财务重组的重要载体与操作形式之一,但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负面的影响。一方面关联交易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节省了交易费用,同时又提升了公司的竞争力,从而实现公司利润的极大化;但另一方面不当的关联交易违背了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市场准则,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也会使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蔓延扩散,危害整个集团公司特别是银行的安全,损害存款人和公众的利益,并有可能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风险的有效监控,防范于未然。
一、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
关联交易是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的转移资源或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事项,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团公司内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商品的买卖及劳务的转移;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的相互交叉持股;向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者承诺;集团公司内部某一实体为另一实体的利益所进行的交易,即交易性运营;这些关联交易为金融控股公司带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关联交易可能会夸大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使监管资本的计算失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机构分别接受相应监管部门资本监管,如果金融机构达不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而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则可以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拨付资本金、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操作,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用同一笔资本金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使集团资本金的总额虚增。单个来看,每个机构都可能满足该行业的单一监管的要求,但整个集团范围的资本都可能是不充足的。
2. 关联交易使得单个子公司发生的风险波及到控股公司内部的其他金融主体。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是多元化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投资子公司,或通过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市场投机,最终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投机泡沫。这种风险如果从单个主体的经营操作上看,可能都是合法的,都符合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但实际上往往会产生整体层面上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担保、资金的占用、贷款等形式形成了非常复杂的信用链条,在这个信用链条中,如果其中的一个子公司出现问题,母公司会极力救援它就可能会把整个公司拖垮,这就导致更大范围的金融风波。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实体破产,该实体的债权人会要求关联银行偿付其债务,控股公司的问题也会通过逆向交易的形式传递到内部其他成员,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3. 利益冲突滥用引发的关联交易风险可能成为控股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工具,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操纵着诸多子公司,但母公司关心的是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与子公司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有时为获得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不同子公司的利润进行转移,比如关联企业之间在金融商品交易中采取抬高定价,在借贷业务中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在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许可使用过程中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作价等方式转移利润。这使监管机构对其真实盈利情况的监管失效,有可能造成对子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损害。
二、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策略
1. 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首先应该明确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一体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管理队伍,以防止风险在内部传播。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用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同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防止银行因过度借贷或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导致公众由于证券分支机构出现问题而可能造成对银行存款的挤兑。此外各子公司必须保证决策上的自主性,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只能通过股权的方式来对各子公司进行管理,从而实现机构分离、交易数额限制和业务形式限制等诸多方面的保证。
2. 建立规范的强制性的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监管当局和外部利益关联者对其风险的监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关联交易,尤其是提高大额关联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各子公司建立起一套相对独立、完善的内部核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外披露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应制定严格的规范准则,既能保证公司内部的信息畅通,使一个部门或经营单位的信息可以由其他单位分享;又要能够禁止各子公司间利用信息的非法转移损害客户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公平、公正,并把信息披露是否真实作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3. 建立健全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在对其下属各子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同时,对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提出要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应是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并表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剔除集团关联交易后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由监管机构对合并后的报表进行监管。并规定金融控股集团最低资本充足率,对此作连续动态的监管。
4. 用法律手段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其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从属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即要求控股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必须遵守不得对少数股东进行欺诈的原则。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合法的利益为限。对控股股东授以诚信义务,是防止控股股东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更为迫切。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产生于对其控制权行使,这就相应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须权衡各个子公司的利益,不能为了某一控股子公司而牺牲另一子公司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后者的投资者利益。
参考文献
[1] 孙险峰, 李友华.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易风险及监管分析, 经济师, 2005 (11).
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 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前提条件的完善与发展
4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析
5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
6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及其对策研究
7 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8 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限制性因素及应付措施
9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析
10 人民币国际化的潜在危险分析
11 人民币升值后提高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举措
12 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障碍与对策分析
13 人民币贬值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14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
15 浅谈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及监管
16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风险防范
17 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支行发展研究
18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创新
19 经济新常态下的农村小额贷款发展
20 人民币国际化对中国商业银行影响的研究
21 浅析外汇期货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22 从日元国际化看人民币国际化
23 欧洲负利率及其经济影响
24 我国汽车金融现状问题及对策
25 ××省农村支付环境现状及政策建议
26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探究
27 美联储量化宽松对石油价格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
28 ××省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现状
29 民营银行的发展及问题分析
30 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问题分析
31 中国外汇储备问题研究与对策
32 地方债务风险与银行信贷的关系
33 ××省小额贷款公司问题的研究
34 信用卡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
35 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调研
36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对策分析
37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的发展障碍及对策
38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9 我国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40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
41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难点及对策探究
42 p2p网贷的风险探析及防控对策
43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对策
44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控制研究
45 我国外汇储备的成本与收益及管理建议
46 股指期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47 基于P2P网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
48 当前我国P2P网贷内部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49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抵押物风险探究
50 中信银行对公信贷贷后风险管理研究
5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52 ××省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53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54 在中国推行以房养老的障碍及对策分析
55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管理分析
56 ××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研究
57 中小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策略研究
58 P2P平台与小微企业融资合作可持续性的探讨
59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研究
60 我国商业银行汽车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分析
61 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风险及对策分析
论文关键词:家族公司监督效应公司绩效大股东监督
论文摘要:以沪深324家家族控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大股东的监督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家族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显著的三次曲线关系;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显著的正U形曲线关系;赫芬德尔指数与公司绩效呈显著的线性关系;股权制衡度、Z指数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不明显。
引言
同内外学者对大股东监督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概括起来大股东的监督对公司治理效率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是大股东的监督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绩效。如Shivdasani(1993)、FrankandMaye~(1994)、Go.onandSchmid(1996)、DenisandSe~ano(1996)等的研究;另一方面是大股东的监督会导致额外成本的发生。如Bolton&Thadden(1998)、Pagano&Roell(1998)、LaPortaetal(1999)、Bebchuketal(1999)等的研究。国内学者也对大股东监督效应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得出了许多有意义的结论,如陈小悦、徐晓东(2001)、朱、汪晖(2004)等的研究。但到目前为止,以家族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分析家族控股股东的监督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尚存在不足。因此,本文从家族控股股东监督人手,探讨中同家族公司大股东的监督效应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一、研究假设
不同性质的股东在问题的产生和解决方式以及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上有着明显差别进而会对公司绩效产生不同的影响。正如Denisanf1McConnell(2003)认为的那样,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受制于大股东的股权性质。中国大多数家族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分离程度很小,企业的创始人大都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他们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这种所有权和控制权合一的管理模式减少了企业的成本和监督成本,无疑提高了大股东监督对公司绩效的正向影响程度。因此,我们提出假设:家族公司大股东监督对公司绩效有正向影响。
二、实证分析
1.样本选择及变量定义。本文以中国家族控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样本的选择需符合下列条件: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为自然人或家族,且该自然人或家族直接或间接地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该公司是在2004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本文将金融和保险类公司、没有完整财务数据的公司、变量值异常的公司排除在外,共选取了中国家族控股上市公司有效样本324家,其中上海190家,深圳134家。所有资料均来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及和讯网的公开数据。
本文的变量包括大股东监督变量、公司绩效变量和控制变量。大股东监督变包括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R。)、前五大股东股权集中度(CR)、股权制衡度(DR)、z指数(z)和赫芬德尔指数(HERF);公司绩效由财务指标资产收益率(ROA)来衡量。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2.相关性分析。我们采用Pearson方法对大股东监督变量和公司绩效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R,)、股权集中度(CR)、赫芬德尔指数(HERF)均与资产收益率(ROA)成显
著正相关,说明提高股权集中度有利于提高公司绩效。股权制衡度(CR)、z指数与资产收益率相关性不明显。表明大股东之间的制衡对公司绩效没有起到促进作用。
3.回归分析。为进一步探讨大股东监督与公司绩效之问的关系,我们分别对大股东监督变量与公司绩效变量进行了曲线拟合。选择常用的Linear、Logarithmie、Inverse、Quadratic、Cubic、Power六种曲线模型作为初始方程进行拟合。通过对被选方程拟合效果的比较、总体方程显著性检验和参数估计值显著性检验的比较,确定一个合适的回归方程。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R.)与资产收益率(ROA)拟合的同归方程是次曲线(Cubie)。方程如下:
ROA:0.132—1.288CR.+3.597CR12
—
2.788CR
R2=0.018F=2.985(0.031)
(1.520)(一1.678)(1.688)(一1.517)(括号内为t值)
根据方程可以得HJ,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资产收益率呈显著的二三次曲线关系。说明家族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资产收益率的_芙系会因持股比例问的不同而不同。我们计算出了i次函数的转折点分别是25.41%和60.6%。当家族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0—25.41%之间时,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资产收益牢负相关。说明家族股东可能由于持股比例较小,股权的激励效果不显著,存“搭便车”心理的作用下,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处在这一问的样本公司有79家,占公司总数的24.4%。当家族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25.4l%~60.6%之间时,家族持股比例与资产收益率正相关。这些公司的家族股东基本l:能够控制公司,随着持股比例的增加,“搭便车”动机趋于减弱,其监控动力不断增强,公司绩效会随之提高。有232家样本公司处于这个问,占公司总数的71.6%。当家族大股东持股比例在60.6%~100%之间,家族股东持股比例与资产收益率负相关。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家族大股东在缺乏外部监督控制的情况下,利Ⅲ其绝对控股地位,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使公司绩效降低。有13家样本公司在这个范同内,占样本总数的4%。
股权集中度(CR)与资产收益率(ROA)拟合的回归方程是二次曲线(Quadratic)。方程如下:
ROA:0.062—0.436CR+0.577CR
R=0.034F=6.581(o.0021
(0.612)(一1.1263(1.608)(括号内为t值)
股权集中度与资产收益率呈显著的正U性曲线关系。通过对函数求导,得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影响的转折点是37.78%。这一结论与宋力、韩亮亮(2004)得出的结论一致,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并不利于家族公司绩效的提高,最优的股权结构表现为要么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度集中,要么高度分散。
反映股权集中度的另一指标赫芬德尔指数(HERF)与资产收益率(ROA)拟合的回归方程是线性函数(Linear)。回归方程如下所示。通过回归方程可以看出,随着赫芬德尔指数的提高,资产收益率是显著上升的。进一步验证了上述结论。
R0A=一.022+0.195HERF
R=0.021F=7.661(0.0061
f一1.698")(2.768)(括号内为t值)
股权制衡度(DR)、Z值数(z)与资产收益率(ROA)没有拟合Ⅲ合适的回归方程。股权制衡度和z值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监督制衡方面,通过各大股东的内部利益牵制,达到互相监督、提高决策效率、抑制内部人掠夺的股权安排模式。中围家族公司由于大股东之间的制衡度比较弱,制衡机制作用的发挥还不完全,凶此对公司绩效没有显著影响。
论文摘要: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过改革成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其股权结构、财务结构、组织架构三方面均取得显著进步。但其在公司治理上出现了一些弊病,这主要是由于内部治理的不力和外部治理的薄弱造成的,本文就此提出一些完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建议。
引言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和金融市场开放加快,中外银行间的竞争和中资银行间的竞争也日趋加剧。而对越来越严峻的形势,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背水一战的改革,交行、建行、中行、工行己陆续改制上市,农行也加快了改革的步伐,我国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许多方面而仍然与国际一流银行存在着较大差距,并由此产生了与国际一流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差距,其中,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出现治理问题的原因
(一)对股东的权益的保障不到位
首先,对控股股东的制度保护不足。目前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仍以国家绝对控股为基本特征,股权相对集中,由此决定了国有大股东必须在银行治理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和监管部门在制定法律与相关政策时主要注重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和防止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对于管理层损害国有股东利益的问题,法律L却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国有股东的权益缺少相应的法律保护。
其次,国有股东的股东权不完整。依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具有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管理层的任命与监督权、获取分红权,以及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权利。日前,我国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实际上分散在政府不同部门。如管理层的任免掌握在行政部门,薪酬制度由人事和劳动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因此,国有股东名义上是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力,其股东权却不完整。
国有股东往往强调银行的经营安全第一,而银行管理层出于自身个体收入报酬或发展前景的考虑,往往倾向于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这就会使银行的经营风险显著增大。
(二)董事会的职责边界不清
目前,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在各自发挥重要作用,但其相互间的职责边界不甚清晰。
首先,董事长职责定位模糊,在银行的改制过程中,董事长是执行董事还是股权董事一直没有明确界定,从而导致在银行运作过程中董事长与经理层的职责范围不清,股权董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
其次,执行董事和股权董事角色区分不清。以执行董事为代表的高管层认为,股权董事管的较细,一定程度上造成董事会过多介入具体经营事项,股权董事越位代替了执行董事的作用。
第三,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不清。独立董事的首要责任是维护存款人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然而部分独立董事对自身的责仟认识不到位,在实践中,一些独立董事社会工作繁忙,不介入银行内部事务,甚至出席董事会也通过电话视频的方式,从而导致独立董事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的了解仅限于表面,在投票过程中只得遵循股权董事的意思投票,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一些独立董事经常投弃权票,以不作为来逃避责任。
(三)监事会的监督职责行使不力
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内部,监事会的职责并没有明确界定,其与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之间关系仍较为模糊,职能存在交叉,从而不利于监事会作用的发挥。部分监事会并没有将自身纳入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的统一体系中,在监管手段和方法上仍采用过去的”外监”模式,不利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监事会对外部董事无法产生制约关系,在监事会的设计时,监事会是银行的内部员工,作为内部员工,监事会的经费甚至都需要董事会拨付,这就使得其难以对董事会形成有效制衡,从而影响了监督职责的发挥。比如几大商业银行高管的畸高年薪轻而易举地得到董事会的批准,监事会在其中发挥的监督作用之有限可想而知。
二、完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治理的建议
(一)内部治理方面
1.优化董事会结构
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各个专业委员会,如战略与发展委员会、风险与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股权董事的作用,股权董事作为股东代表,必然关心公司运作中股东价值最大化取向,而独立董事在维护小股东利益方面要发挥突出作用。只有充分发挥包括执行董事、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的作用,才能从整体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达到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针对独立董事成为‘丁花瓶董事”的情况,应改革独立董事的薪酬形式,可以设置固定年薪和浮动年薪相结合的方式,浮动年薪部分是一个类似于股票期权的远期报酬合约,随银行业绩变化而浮动;同时,可施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从而从薪酬激励和风险保障两方面确保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2.强化监事会的作用
要大力健全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如果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对于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的日常运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改革监事会的监督制度,转变观念,调整管理手段,摈弃过去外部监事的行政监督手段,坚持按照现代银行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银行经营的监督;加强对监事业务能力的培训,使监事成为懂管理、懂财务、懂法律,兼具宏观思维和微观操作能力的人,从而提高其监督水平。
3.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使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与银行的经营成果相结合,并与责任追究机制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是完成银行经营目标的有效保障。要建立董事、经理人员、员工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确保与银行的战略目标、管理环境和企业文化的一致性,以鼓励董事勤勉尽责,吸引并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前景广阔的发展机会,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盟。
(二)外部治理方面
1建立完善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系
应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国家作为控股大股东的绝对优势,构建统一的国有金融资产经营战略,提高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治理绩效。首先,通过统一经营理念,明确股权董事的责任,建立国有股东间的分歧协调机制,从而实现国有股东间的战略和目标一致性;其次,逐步赋予国有股东完整的权力,使国有股东能够通过董事会中的”用手投票”和资本市场的”用脚投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管理层形成有效制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最后,在立法上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的保护力度,在制度上防止国有股权利益被侵占,确保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大力培育资本市场、加强信息披露
资本市场能够推动己上市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接受有效市场约束,上市银行可以受到证券市场的约束,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_上市银行在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只能比上市前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监管部要坚决查处选择性披露、误导性陈述、滞后性披露,对在信息披露中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上市银行要及时、公开严肃处理,强化对违规个人的责任追究。还要加快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必须正确认识资本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监管、规范资本市场、严格法律监督,积极稳妥的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水平。
[关键词]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市场;科层制;协同效应
协同是金融控股集团有效利用资源的一种方式,主要是缘于市场分工和专业化后整体效益大于各个独立部分的总和,从而实现一种类似规模报酬递增的效应。金融控股集团作为向综合经营转变进程中的一种组织创新,是稳健与效率在一定条件下的均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条件下稳健与效率两要素的动态总效用最大化。金融控股集团兼具科层属性与市场属性的“二重性”。与单一金融企业相比,金融控股集团不仅存在着母子公司之间按照类似于“科层制”原则形成的、具有一定组织成本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存在着相互之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按照类似于市场原则形成的、具有一定交易成本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图1)。具体来说,就是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存在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之间采取类似于“科层制”的原则,以内部指令组织生产经营,相互之间以具有科层属性的“管理协同”为主;同时,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也存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关联企业之间主要以市场原则交易和组织生产经营,相互之间以具有市场属性的“业务协同”为主。因此,可以笼统地把金融控股集团的协同效应分为具有市场特征的业务协同和具有科层制特征的管理协同。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协同论的创始人哈肯认为协同效应是指在复杂大系统内,各子系统的协同行为产生出的超越各要素自身的单独作用,从而形成整个系统的整体效应和联合效应(Helena Knyazeva,1999)。一般来说,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的一大优势就是获取协同效应。20世纪60年代,美国战略学家伊戈尔·安索夫(H.I.Ansoff)首次将协同理念引入企业管理,提出协同战略的理念,并将其定义为“合并后的企业经营表现超过原分散的企业表现之和”。哈肯指出,一个开放系统中的子系统既有自发的无规则的独立运动,又有因为子系统之间固定关联而形成的协同运动(A.Szasz,P.szendro,2005)。日本的战略专家伊丹广之(Hi-royuki Itami,1987)对协同进行了比较严格的界定,他把安索夫的协同概念分解成“互补效应”和“协同效应”两部分。安德鲁·坎贝尔(Andrew Campbell,2000)等在《战略协同》一书中说:“通俗地讲,协同就是‘搭便车’。当公司通过横向关联取得部分积累的资源,同时无成本地应用于公司其他部分的时候,协同效应就发生了”。我国学者王(2002)以企业价值链评价为基础将协同效应分为纯粹增加效应、加强效应、转移与扩散效应和互补效应四种类型。赵灵章(2004)认为,经过协调后导致企业整体功能增强,称为协同效应,正是这种不易识别的价值增值,为企业带来了竞争优势。协同效应的内涵,可以理解为金融控股集团各个子公司充分发挥各自的竞争优势,对集团旗下成员企业相互支持和协调行动,从而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越密切,资源整合效率就越高,协同效应的发挥就越好。
上述研究成果更多地从如何界定协同效应的含义和获取协同效应的方式上着手,而对于协同效应产生的机理分析相对较少。基于此,本文以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市场角度出发,探究内部市场与协同效应的运行机理,分析内部市场对于协同效应的正负作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二、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市场与协同效应的关系
1999年,国际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指出,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在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中两种以上的金融服务集团。金融控股集团控制多个牌照的金融子公司,是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作为拥有多牌照的企业集团,其子公司经常发生资金的调转、人员的互动、交叉营销、共同研发等形成内部市场。因此,金融控股集团面临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配置资源方式(如图2),一是可以与集团外的市场进行交易,获取所需资源,与外部市场交易的交易成本为金融集团的规模边界确定了一个参照系,即如果其规模达到一定程度,集团内部市场的交易成本达到或超过外部市场交易成本时,用外部市场代替内部市场是更好的选择,这就决定了集团规模的边界。二是集团通过内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具体包括价格机制和科层制两种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配置资源降低了内部交易成本,就形成了正的协同效应;反之,如果提高了内部交易成本,就出现了负的协同效应。
(一)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的替代关系
内部市场是建立在科斯交易费用基础之上的。1937年,科斯发表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在这篇文章中,科斯指出:“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允许某个权威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市场和企业作为两种协调分工与交易的机制,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企业的出现替代了市场。在企业内部,由企业的权威替代市场交易。此后,威廉姆森对内部市场进一步拓展分析,他认为在企业和市场的组织中间地带存在着一些中间形式,这种中间组织可以理解为兼具企业与市场特征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一种契约的再集合,它扩大了企业的边界,为企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提供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这种内部市场的交易不仅体现在最终产品市场,而且也存在中间产品市场。若将中间产品市场纳入到内部市场,则有助于形成完整产业链条,进而减少交易成本。这种相互贸易是一个较长期的契约,以代替若干个较短期的契约,这样,签订每一个契约的部分费用就节省下来。通过这种长期契约,固化企业集团的内部化交易,从而减少外部市场的不确定性。
(二)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市场的特征
1.交易主体是独立的定价主体。金融控股集团的各个子公司作为内部市场交易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有自己的董事会和经营层,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和利润主体。因此,可以把内部市场交易主体看成是一个具有很强“自生能力”的经济实体。所谓自生能力是指“在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中,只要有着正常的管理,就可以预期这个企业可以在没有政府或其他外力扶持或保护的情况下,获得市场上可以接受的正常利润率。”企业获得自生能力是以要素禀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为基础的。金融业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知识密集型行业,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和利润主体,利用其完备的人才储备,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内部生产经营,适应外部经济环境,不断提升该经营主体的创造力和竞争力。
2.价格机制是重要的协调机制。价格机制是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市场存在的主导因素。内部市场的交易主体加入金融控股集团,实现科层配置资源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对接,能够获取比市场上其它要素提供者更高的收益。这一方面是因为共享优势资源,不断提升要素价值,从而促进互利共赢;另一方面是不断打破制度藩篱,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从而创造新的价值。
3.科层制是重要的组织经营方式。科层制指的是一种权力依职能和职位进行分工和分层,以规则为管理主体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可以说科层制既是一种组织结构,又是一种管理方式。科层制一般具有专门化、等级制以及规则化特征。金融控股集团采用科层制方式配置资源,内部各个经营主体依据权力属性“被组织”出来。“被组织”是指内部的各经营主体不是自发行为的产物,而是由外界以特定的方式强加而形成的,是外部力量驱动的结果。
(三)协同效应的内部市场基础
协同效应是金融控股集团综合经营的理论基石和竞争优势。无论是具有市场属性的业务协同还是具有科层属性的管理协同,都具有内部市场的基础。拥有多种经营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团,可以开展多样化经营,在内部市场上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分散经营风险以及获得新的获利机会等,以谋求更好业务协同效应;同时,内部市场通过内部网络实现组织结构扁平化,更加方便地调动整个集团的各种资源,从而使集团利益最大化,实现更好的管理协同效应。
1.金融控股集团获取协同效应的主要方式。由于金融业的主要资产即资本、信息以及企业家才能的专用性较低。因此,从事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能够最大限度提高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率,发挥范围经济和优势,创造出巨大的协同效应。在内部市场上,金融控股集团的协同效应主要表现在后端的财务协同、中端的产品协同以及前端的营销协同等。第一,财务协同效应。突出表现在金融机构合并成金融控股集团后在财务上的价值提升和成本节约。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内部财务整合和总体财务规划,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内部市场统一规划使用资金,把资金配置到效率更高的项目,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此外,由于金融业信息、场所等专用性较低,金融控股集团通过联合经营,提高规模效应,从而节约成本。第二,产品协同效应。金融控股集团通过综合经营,有助于银行、证券、保险额紧密联合,创造出更多的新型交叉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三,营销协同效应。金融控股集团的各子公司通过客户管理系统(CRM),强化子公司间共用资源,比如营销渠道及品牌商誉等,通过交叉销售扩大销售网络,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达到互利多赢。
2.金融控股集团协同效应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中的基本机制。随着内部市场的发展,内部市场的价格逐渐表现出与外部市场类似,定价方法也基本上与外部市场接近。内部价格参照外部市场充分竞争的情况下确定,并且这种定价不能损害任何独立经营一方主体的利益,也不能通过价格的调整变相转移利润。在实践中,内部价格的办法主要有:无关联企业的市场价格比较、再出售价格以及成本加成等。当然,有时由公司总部直接确定内部价格。
3.金融控股集团协同效应目的是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整体利益最大化是金融控股集团管控的核心原则。集团总部的定位是价值创造,更多体现如何有效整合内部资源以及如何确定利润分配。利益分配是集团内部成员企业间协同形成的关键,利润分配主要体现如何确定内部价格。以无关联企业的正常价格为基准,内部市场主体在交易中不得高于这个正常价格,收入不得低于这个正常价格,特殊情况下由公司总部直接确定。
在理想状态下,公司集团内部所有成员企业形成协同效应后,在没有企业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有部分企业利益增进的同时导致集团整体利益增进,即实现了“没有人受损,至少一人福利增加”的帕累托改进。更多的情况下,任何一项协同除了其初始阶段外,大部分都不满足帕累托改进。在实现整个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由于进行一定的利益让渡和利益转移,并不能保证所有子公司利益不受损,帕累托改进难以实现。但是,如果确定合理的利益补偿方案,理想的方式是集团公司通过转移利润,给受损者以充足的利益补偿,同时又能保证受益者获得福利改进。这样协同效应仍可发挥出来,集团的整体利益增加,进而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如图3)。
三、内部市场与金融控股集团正的协同效应
在目前以及未来环境下,金融控股集团仍是最具市场竞争力和最具财务优势的组织模式,协同效应是发挥集团优势、提升企业价值的核心,是实现集团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关键。通过内部市场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营绩效;有效地规避风险以及有利于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其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的机会大于可能的风险。
(一)提高经营绩效
金融控股集团的客户资源和产品库都比单一金融企业要丰富得多,对客户的吸引力更大,有利于业务的优势互补和产品的交叉销售,可以带来稳定的营业收入。Rudi Vander Vennet(2002)以比利时和荷兰两国的专业性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同时经营这两种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为样本,以综合经营是否能够带来额外的盈利以及在控制风险方面所具有优势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金融控股集团的ROE较高。这主要得益于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和规模优势,以及经营风险和资金成本的降低,使金融控股集团拥有更加稳定和更加充足的现金流。
(二)有效地规避风险
金融控股集团同样会面临一般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由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庞杂,所面临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此外,金融控股集团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风险,如法律的空白以及监管措施的变动等政策风险,交叉销售金融产品带来的监管风险,采取统一的信息平台导致的技术风险等。更关键的是,金融控股集团可以缓冲单一金融市场波动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金融控股集团利用业务的多元化以及不同行业子公司之间业务的协同,产生更加稳定的利润来源,使得风险得以分散。
(三)有利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综合经营是金融控股集团的一大优势,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多样化投融资需求,使客户获得更好的投资选择。优化客户的投融资结构,针对客户提出个性化解决方案,为客户“量体裁衣”,提供专业化服务,进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四、内部市场与金融控股集团负的协同效应
由于金融牌照提供服务的相似性,经营多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控股集团,就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加之内部市场定价缺陷和市场风险传递,进而产生负的协同效应。主要表现在关联交易风险、内部风险传递以及加大监管风险等。
(一)关联交易风险
对于金融控股集团而言,不同子公司之间在风险允许范围内不仅可以在资金和客户资源方面相互提供支持,而且在金融服务方面也可以综合运用资产整合、投融资服务、财务顾问、项目顾问等手段,从而实现集团价值的最大化。在充分发挥关联交易积极作用的同时,不能忽略关联交易可能藏匿巨大的金融风险,其危害是难以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交易、利润转移以及相互担保等。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加强信息披露,尽可能防止子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
(二)内部风险传递
尽管金融控股集团有相当严密的防火墙设计,但由于内部交易的存在,若金融控股集团某个子公司出现问题,可能间接影响其它子公司和集团本身,从而发生内部风险传递。主要表现为交叉持股、相互担保以及资金集中化管理等。尽管内部交易是金融控股集团风险传递的始作俑者,但内部交易不能消除。当金融控股集团的某个子公司发生风险时,由于业务的关联性,这种风险可能传染给集团旗下的其他子公司,进而加大集团的总体风险。
(三)内部利益冲突
定价机制的缺陷是导致内部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无论是金融控股集团和子公司之间还是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利益补偿不足,即使是在严格的科层管理之下,内部市场运行也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并且长期的这种运转,也极易导致内部市场的解体,各利益主体倾向于寻找外部市场来代替内部市场。
(四)监管风险增大
大部分金融控股集团对核心子公司都是具有绝对控股权的,这有助于控制和影响各子公司的独立经营,使其符合整个集团的战略要求。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集团的过度集权必然导致子公司缺乏自,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的缺陷。此外,金融控股集团由于其规模庞大,组织结构相对复杂,这也增大集团监管的难度。尤其是当前我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涉及多个监管当局,需要各方充分交换信息,统一协调行动,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论文摘要:本文是对国有银行产权结构调整的具体模式的探讨。文章首先分析了在金融改革中国有银行改革的核心地位,进而阐述了国有银行改革过程中产权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主要是国有产权的退出和民营产权的引入;然而在中国的渐进转轨之路还远没有走完的情况下,国有银行实现完全的民营化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给出一中间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内核仍是股份化,具体的含义为:一是政府主导国有银行改革,二是股权安排上国家相对控股。具体的组织形式主张采取在美国一度十分流行的“纯粹性银行控股公司”形式。
一、金融改革的着力点:从体制内入手
中国过去20余年,渐进式改革的主要成就,就在于发展起了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非国有经济”(樊纲,2000),主要采取了体制外改革和增量改革的方式(盛洪,1996),而没有急于触及体制内的“存量”(主要为国有企业)。这样,一方面“非国有经济”的蓬勃发展维持着经济的高速增长,这为改革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另一方面,在国有金融的强有力支持下,国有经济一直保持着“低效率”的增长,这又大大减小了改革的阻力。从而保证了渐进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初步成功。因此,谈及金融改革,许多学者就极力主张运用同样的方式,即在国有金融体制之外发展“非国有金融”,让壮大后的“非国有金融”再来打败“国有金融”。①笔者则认为金融改革应从体制内入手,特别是对国有银行的改革,事关金融改革的成败。
一方面,经过一二十年的渐进改革,中国政府已相对成为一个“强政府”,在面对金融改革时有了相当的控制力。过去以牺牲金融效率为代价的改革方式,在今天应该主动加以改善。而且,同样采取渐进的改革方式,如先改一家,所带来的阻力(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和银行自身)也是有限的。也可以这样理解,在经济大环境变好的情况下,过去渐进改革的成功为直接启动金融领域的“存量”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而,我们没有必要再花一段较长的时间采用经济领域同样的方式去改革金融,而是可以合理的加速——直接进行体制内改革。
另一方面,也是最关键的,目前发展体制外金融已经缺少了与过去在体制外发展“非国有经济”相类似的客观环境。当初,“非国有经济”之所以能迅速成长起来,除了政策上的宽松之外,另一个极为关键的条件是当时有充足的劳动力资源可供其使用。如在改革之初,仅有20%左右的社会劳动在国营企业中就业,在农村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一旦在农村实行了允许乡镇企业和个体、私人经济发展的政策,非国有经济就可以迅速地发展起来(樊纲,1993)。即只要有相当的原始资本,一些中小企业就能到市场上非常容易的买到其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主要为劳动力和产品原材料。从后果来看,非国有经济之所以能对经济增长做出巨大贡献,一个主要原因也在于其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大提高了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但世易时移,如今的金融领域所面临的环境已大不同左。首先,最重要的金融资源(主要为存款)有3/4被垄断在国有银行内①。又鉴于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稀缺性和国家信誉担保国家银行,非国有金融很难像过去非国有经济运用劳动力那样自如的得到可运用的大量金融资源。其次,金融业是相对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对员工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不可能胜任,而从国有金融机构那里挖员工也并非易事②。再加之,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之后,原来相对封闭的环境已不存在,国内金融业要面对的是国际上大的竞争环境。这决定着我国的金融改革不可能像非国有经济那样拥有一个一二十年可以稳定成长的外部环境,相对来说却只有5—10年的时间可以在没有大的干扰的情况下进行改革。③而这5—10年稳定期拿来改革国有银行相对是比较充分的,但在体制外发展“非国有金融”则明显不足。
所以,上个世纪80年代一批新兴民营企业的小商品走俏街头巷尾,但如今我们以美好愿望成立的民营金融机构却未必能同样风光,从而也就很难说其能挑起中国金融改革的大梁。唯一的出路就在于改革国有金融,而国有金融改革的主战场显然又是国有银行改革。
二、国有银行改革的核心:产权结构调整
从前面的分析来看,作为金融业体制内改革的主要内容,国有银行改革对整个金融改革的成败至关重要。那么,国有银行改革的首要任务又是什么呢?本人认为是产权结构调整,其是国有银行的一切糟糕现状得以改善的前提。
第一,产权不改,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可能得到完善。国有银行改革的本质内容就是逐步将其办成“具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金融企业”。有人认为,国有银行可以像过去国有企业那样承包给民间经营,而产权仍为国家所有。这样即实现了广义上的民营——不动所有权,只转移经营权。从而可以逐步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这种想法是好的,但能否实现则存在困难。原因是,过去的事实证明,在一般经济领域广泛实行的承包制就有诸多弊端,明显的一点是经营者过分的追求短期利益、对资源的过度使用等;而鉴于金融业的特殊性,一旦实行承包制,肯定会产生更多和更严重的问题,后果也将更加糟糕。可以想象,“承包”给民间的国有银行同样不可能实现政银分开,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营化,更不要谈什么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了。
第二,产权不改,国有银行不可能有动力支持民营经济,那么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就是空谈。应该说,我们改革国有银行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其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具体的就是让大量的资金流向新兴的民营经济。但在国有独资下是不可能实现这一点的。从现实中看,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一再发文敦促各国有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但效果却并不理想;即使有,也只是国有银行应付央行的“面子活”。原因仅在于中小企业缺乏信用、给中小企业贷款成本高吗?显然不是!更本质的原因在于,国有独资下的国有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既不承担任何风险(特别是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他们也可往政策性上靠),又能获得利益;④但给体制外的中小企业贷款,由于属于国有银行的纯商业贷款,那么风险则一律由其自担,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这样一来,在许多民营企业的不规范运作、信誉没有树立的情况下,加之国有银行辨别优劣客户的能力十分贫弱①,那么贷款给民营企业的风险也就不小②。相比来说,何不安安稳稳的给国有企业贷款,而去自找“麻烦”呢?况且对民企的放款一旦出问题,还可能会引来“收了对方的贿赂”(樊纲,1999)这种荒诞不经的嫌疑。所以,即使国有银行的资金多的贷不完,其也宁愿存在央行的账户上、买国债等,而根本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但一旦国有银行的产权多元化、大量的民营股份进入后,对国有银行的盈利能力的要求就会增强。而大量贷款给国有企业、存款于央行或买国债显然不可能有高收益,此时就会要求其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级别的辨别能力,从而逐渐主动放款给中小企业。
另外,国有产权部分的退出国有银行,也不会影响其稳定性。原因是,在国有独资之下,国有银行是以国家信誉做担保(这也是为何国有银行的问题如此严重,但老百姓仍然将钱存进去的原因)。但由于“国家信誉具有不可分性”(张杰,2003),所以即使国家只有一点点股份在里面,老百姓照样认为是由国家担保的,不会出现挤兑。况且,国有产权是逐步退出的,而不是一下子退到很小的比例(比如10%以下)。
由此看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银行业在进行了机构扩张、金融工具创新两次大规模的竞争之后,将必然要进入第三次最具本质性的竞争——产权改革(易纲、赵先信,2001)。产权结构调整已成为国有银行改革所不可逾越的障碍,拖得越久,改革的难度就越大。那么,产权如何改?
三、国有银行产权结构调整的过渡安排:纯粹性银行控股公司
1.过渡时期中国国有银行的二重属性:公共性和竞争性并存。在谈起国有银行的产权结构调整时,孙章伟(2002)认为,由于银行业既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又是竞争性很强的行业,所以如何在“国计民生”和“竞争性”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对国有银行所有权安排改革尤为关键。其实,更直白地说,笔者认为转轨时期的国有银行体制事实上已具有了“公共性”特征,这在表面上体现为其毫无条件的支持国有企业,以维持经济持续增长,背后的最终目标其实是保证就业、维系社会稳定等。从产权特性和产业定位相对应来看,公有产权对应“公共性”,民营(私有)产权对应“竞争性”(杨灿明,2001)。但明显地,在过去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国有银行都在发挥“公共性”功能,而几乎毫无“竞争性”可言③;所以,本应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银行的产权特性和产业定位存在相当的错位。
但另一方面,可以肯定地说,在中国的渐进转轨尚未完成之前(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仍大量存在),国有银行的“公共性”仍将有必要存在。但无疑地,中国加入WTO之后,金融领域的竞争性将明显增强,而且中国要将国有银行办成真正的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也要求逐步增强其“竞争性”一面。所以,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也就在于如何降低国有银行的“公共性”,增强其“竞争性”。显然,调整国有银行的公共性与竞争性的要害又在于适当的调整其产权结构(以逐渐改变其产权特性)。④那么如何在国有产权和民营产权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比例是国有银行产权结构调整的核心要务。
2.降低国有银行“公共性”、增强其“竞争性”的关键:实现真正的民营。过去的事实一再表明,国有国营下的银行是不可能具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所以,要改善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国有银行转为民营是必然选择。而且最终完全的民营化(至少是民间控股),即“民有民营”应是国有银行改革的最终模式。但鉴于前面的分析,在短期内实现这一目标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这中间有一个过渡的过程,即国有股逐步退出,民营股逐步进入的方式。本文所主张的模式为:一是政府主导国有银行改革,二是股权安排上国家相对控股。显然地,国有银行改革中,虽然国有产权需要退出,但完全退出既无必要也没有可能。所以,在国有银行不是整体出售的情况下,其改革的发起人必然是国家。①
从理论上讲,狭义的民营银行就是“具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市场化机制来经营,并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巴曙松,2001)。但广义上,由于“民营”与“官营”相对,所以民营银行就是非官方经营的银行,表明的只是一种经营机制上的特征。一家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控股的银行,如果采用规范化的经营机制,同样也是民营银行(巴曙松,2001)。②所以概括起来,民营银行有民有民营和国有民营两种形式。应该说,国有银行市场化的最终目标应该是狭义上的民营银行,但国有银行要实现由民间资本控股显然在短期内难以实现。我们知道,“国有”即意味着国家拥有全部或大部分所有权。而在这两种产权安排下,民营的目标都不可能真正实现。独资的情况前面已做过分析,而绝对控股(股权在50%以上,国有股一股独大)与独资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国家绝对控股的情况下,其他的非国有投资主体根本没有表决权,对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转换不可能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而且可以想象,这种方案也很难吸引有实力的投资者入股。事实上,“民营经济”的实质不仅在于“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而且在于它是一种在企业(公司)股份总额中私人股份所占比重达到51%以上、国家可以占有一定量的股份但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刘迎秋,1994)。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如果民营产权不占半数以上,是很难真正实现“民营化”的。
3.国有银行实现真正民营化的有效组织形式:纯粹性银行控股公司。国有银行产权改革在引入非国有经济时,这些投资主体是否能够形成对控股方(国家)的牵制力,进而形成有效的银行治理结构(刘伟、黄桂田,2002),是在其股份化过程中的关键所在。因此,尽管要防止新引入的单个法人实体所占股份过高,但也不可使其过低。否则,其无心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这样对于改善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这才是最终目标,产权改革即股份化、引入非国有法人实体等都只是手段)毫无助益。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在国有银行的实质性改造一开始的时候,要引入有经济实力且规范运作的民营法人投资实体及境外法人投资实体,而不要急于引入个人投资者。③
在组织形式上,采取纯粹性银行控股公司可以保证新的法人实体对国有股牵制力的更好实现。这时国家只作为其中一个出资人角色出现,只是相对控股,而不干预子公司具体的经营(经营者应该是到市场上招聘的职业银行家),国家拥有多少股份就相应派驻多少董事,按照股份的比例分得经营利润。④这样就保证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既可以做到产权明晰,便于政银分开等,又可以使改造后的国有商业银行不失整体性,保持规模优势,利于与外资银行竞争。具体的股权设置,比如可以新成立的控股公司暂由国家100%控股,是一级法人;独立子公司则放开让民资和外资进入,是二级法人。在独立子公司中国有股相对控股,股份比例大概在25%左右是可以的①;再者,非国有股要适当分散,即限制单个投资者的入股比例,比如1%—10%。超级秘书网
四、结语
中国的银行业很早就提出了市场化的目标,特别是自2001年底加入WTO之后,急于提高中国金融业竞争力的学者们就强调在各方面都要与国际接轨,提出要加速其市场化的进程,诸多关于银行改革的方案也大多出于此背景下。过多的“吸收”了发达国家的“现在”是这些方案的通病,从而导致他们大多都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可以想象,一旦中国允许混业经营,国内的金融机构是可以同外资金融机构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了,但如果监管不力,就很可能导致金融业的大混乱,从而拖累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结果不可想象。所以,中国银行业要实现市场化并没有错,但关键在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在短期内银行业还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市场化,那么,只谈市场化就于事无补。从而仅仅盯着发达国家的现在而寄希望于直接搬用或纯粹模仿,其实对我国的实际无多益处。我们通过分析,特别是主要参照过去一二十年渐进改革的经验,发现了一条银行业可行的渐进过渡之路。本文就是探讨了在这条渐进之路上国有银行产权结构调整的一个可行模式。
应该说,国有银行的国有独资和私有化是国有银行产权安排的两个极端,我们对目前的“国有独资”不满意,但在近期也并不希望其实现“私有化”。原因是,在经济转轨时期,银行业拥有“公共性”和“竞争性”的二重属性。但国有银行过去的问题恰恰在于其过分发挥了“公共性”,反而忽略了“竞争性”;我们今后的努力方向也就在于如何降低其“公共性”,提高其“竞争性”。又由于公有产权偏好于“公共性”,私有产权则偏好于“竞争性”,我们现在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恰当的安排二者的比例。在国有产权所占比重由多到少的逐步退出次序下,国有银行改革的各级目标模式也逐渐变得清晰起来,于是发现在国有股份和民营股份的比例的适当安排下,以纯粹性银行控股公司为组织模式——对国有实现完全的市场化有着重要的衔接作用——是一个绝好的过渡模式。而且更关键的在于,在这种模式下,原来的国有银行会逐渐转向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从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这是最重要的,也是我们改革国有银行的初衷。
参考文献:
1.巴曙松,2001:《民营银行:炒作与务实》,《经济学消息报》1月5日,NO.418。
2.樊纲,1993:《两种改革成本与两种改革方式》,《经济研究》第1期。
3.樊纲,1999:《克服信贷萎缩与银行体系改革——1998年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1999年展望》,《经济研究》第1期。
4.樊纲,2000:《论体制转轨的动态过程》,《经济研究》第1期。
5.杰拉德·克里根,2002:《银行体系改革:中国应选择哪种模式?》,《国际金融研究》第5期。
6.郎咸平,2003:《银行改革:产权无关论》,《新财富》第1期。
7.刘伟、黄桂田,2002:《中国银行业改革的侧重点:产权结构还是市场结构》,《经济研究》第8期。
8.刘迎秋,1994:《中国经济“民营化”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分析》,《经济研究》第6期。
9.孙章伟,2002:《国有银行所有权安排的经济分析》,《国际金融研究》第12期。
10.盛洪,1996:《关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渡过程的研究》,《经济研究》第1期。
11.朱桂芳,2002:《央行谢平语出惊人:四大银行竞争只为讨好“父亲”》,《南方日报》4月16日。
12.徐滇庆(主编),2001:《金融改革路在何方——民营银行200问》,北京大学出版社。
13.杨灿明,2001:《产权特性与产业定位——关于国有企业的另一个分析框架》,《经济研究》第9期。
14.杨瑞龙,2003:《国有企业只有一个负责任的“老子”》,《经济日报》2月13日。
15.易纲、赵先信,2001:《中国的银行竞争:机构扩张、工具创新与产权改革》,《经济研究》第8期。
16.殷树荣、李新颜,2003:《浅析产权与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人大复印资料《金融与保险》第2期。
[关键词]美国 完善 银行监管模式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越来越发达,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逐渐形成。在此背景下,我国建立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然而,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格局的调整,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向的趋势,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挑战与冲击,出现了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了监管失灵和低效。
一、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模式及弊端
1.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模式
1992年和1998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将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2003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专门负责对银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监管。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分别移交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订、实施、调控等一系列非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任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同受国务院的领导,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独立机构分别监管三种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见图1)。
2.我国现行银行监管模式的弊端
我国目前“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与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清晰、分工明确的分业经营格局是相适应的,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放松了对金融领域的管制,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作为世界上少数实行分业体制的国家,虽然目前的制度、技术与市场条件还不允许我国立即实现全面的混业经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的合作日益密切,事实上已出现较多的混业经营状况。我国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趋势日渐明显、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1)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困难
分业监管可能使得同一个金融机构接受不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管制,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进行跨业监管的时候,必须注意部门之间的协调。然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基本上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状况,协调的难度相当大,协调成本也较高。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主席联席会议”制度,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但这种分工协作机制是松散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牵头人以及每一金融监管机构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使联席会议制度面临流产的危险。
(2)难以综合评估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风险
我国各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要想随时进行沟通和协作十分困难。而且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也不一样,当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有双重目标要求时,单个监管者很可能不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特别是如果金融集团中某一实体的风险受其他实体的影响很大,只对集团某一实体有监管权的机构很难评估它的真实风险。
(3)易产生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效
在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各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以共享,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各金融机构为逃避监管,会产生“监管套利”现象,这将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与混乱。而且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各监管机构对混业金融机构会产生重复检查和报告要求,加大了金融监管活动的成本,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运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二、美国“双线多头”的伞型监管模式
“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既是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所造就的,也是在出现多次金融风险之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双线”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对银行都有监督权,“多头”是指在每一级又有若干个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在联邦这一级上,有8个监管机构,其中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是:联邦储备体系(简称FRD),货币监管署(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在州这一级上,50个州各有各的金融法规,各有各的银行监管官员和管理机构。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标志着分业经营在美国的终结。该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由此开启了混业经营的局面,同时也确立了“功能性监管”的原则。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监管者职能,金融监管框架出现了调整(如图2):从整体上制定美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牵头监管人,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负责该公司的综合监管,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金融控股公司允许经营的金融业务范围。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监督。牵头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互相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牵头监管人的权力也受到相当的限制,美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在向被监管对象取得信息时,美联储应优先从有关监管机构获得,以避免被监管者重复提供信息,减轻被监管对象的负担。同时,为了避免冲突,《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还建立起联邦储备理事会和财政部长之间的协商制度,当联邦储备理事会行使检察权时,也应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加强协调。
美国的“双线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折中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纯的分业监管或单纯的统一监管的缺陷。一方面,美联储作为牵头监管人,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的合并报表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状况实行监管,从总体上掌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以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另一方面,各专业监管机构作为功能监管人,以金融业务的功能为依据来划分监管对象,有利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专业化监管,从而也保持了分业监管的优势。
三、以美为鉴建立“牵头式功能型”监管模式
在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状况、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情况和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模式,建立一种介于完全分业监管和完全统一监管之间的“牵头式功能型”监管模式,这也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可行的选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一个正式而稳定的协调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局(具体设计见图3),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施统一管理,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磋商建立畅通的渠道,加强维护金融稳定的合作。具体来说,可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建立各层次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首先,建立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就关系金融体系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业的突发事件,堵塞各种监管漏洞,真正在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建立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的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召开双方的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最新的金融运行情况以及货币政策的落实情况,才有助于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实施,统筹安排对相关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分清职责,提高效率。最后,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局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四方之间的信息畅通,有助于金融监管局对整个金融业风险的了解和掌握,也有利于对金融发展和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讨论,协商解决。
第二,加强牵头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对各金融机构风险的全面掌控。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按照“功能型监管”的理念,分别对各金融机构的银行类业务、证券类业务和保险类业务进行监管,并由该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决定一家监管机构负主要责任,类似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功能监管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保证将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到金融监督管理局,由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各监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机构进行并表处理,从而真实、全面地反映各金融机构及其下设的各附属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有效避免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的积聚与爆发。
第三,依据“功能型监管”理念建立起来的银行监管体系可有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功能监管的优点在于对金融机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容易明确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同时,由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针对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状而言,“牵头式功能型”的监管模式符合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现状,在维持我国现有监管机构的稳定性的同时,适应了银行业务融合的混业经营大势。
伴随着银行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也逐渐显现。美国“双线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作为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折中模式,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照,我们可以在现有银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改良与变革,最终建立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银行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 白钦先 张荔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 刘洋:混业经营趋势下商业银行监管模式转换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