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鉴定申请书

时间:2022-08-12 16:47: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质量鉴定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质量鉴定申请书

第1篇

申请人:李**,男, 19xx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是新疆**县阔克阿尕什乡迭里布列克村19号。

唐*,女,19xx年10月2号,汉,住址是新疆**县一农场建设东路65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5日,被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修的涵洞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运输小麦的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将车上的小麦倾倒入附近的水渠中,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查清事实损失的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损失评估鉴定申请书二: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申请人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纺织二路牡纺河东小区9栋5单元601室的房屋漏水的影响成度及经济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评估。

事实和理由:

原告王**与被告樊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系楼上楼下关系。因被告20xx年6月26日开始私自改造房顶,将女儿墙盖上排水管堵死,只要一下雨,雨水直接顺着墙体往下流,屋里刚出现漏水时,就告之被告处理,被告置之不理。才导致原告家2个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同成度严重漏雨,严重时水都成水溜往下流。原告从入住8年来从未有过漏雨现象。从20xx年6月28日早7点30分开始漏雨到现在,以使原告家无法正常生活和正常居住。特申请贵院委托专业人员对损坏房屋做出公平公正的鉴定和评估。

申请人:王**

第2篇

第一章 教师科研工作条例

为实现“创名牌学校、当一流教师”的目标,促进我校争创科研示范校、教师争当科研教师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科研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教师要做到: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事业心和奉献意识,讲究职业道德,不断培养、锻炼和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班级管理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

二、要具有教育科研意识,积极参加教育科研理论学习,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有记录、有收效。要努力掌握和运用教育科研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积极探索教育科研的途径和方法。

三、每学期初要有切实的个人科研计划。要避免计划流于形式,平时工作中要注意课题的阶段性、实施的科学性、方法的艺术性,不断完善和调整计划、改进工作。

四、要善于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论文和经验材料。积极主动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研讨会、学术会议和论文评选活动。积极订阅科研刊物。每学年都要争取在市级以上刊物或研讨会上或经验文章。

五、要积极申报和主动承担国家级、省、市级科研课题,能够参与学校和其他老师的协作课题研究。并通过各种形式提高科研素质,努力向学者型教师转变。

第二章 教育科研管理条例

一、树立“科研兴校”意识,健全科研组织、形成科研网络。学校成立科研领导小组,建立科研室,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规划落实、课题落实。要与教育科研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有关部门和学校建立科研信息网络,保证科研信息渠道畅通,创造浓厚的科研和学术氛围,真正成为教育科学研究的龙头校。

二、明确科研指导思想,制定科研规划,把教育科研工作列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学校实际,搞好教育科研规划,确定教育科研工作重点,明确一个时期的重要研究课题。

三、学校每学年研究课题不少于两项,做到每个学科都有实验项目、每位老师都有研究课题,并有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保证科研规划的实施和课题研究的顺利开展。

四、要做到教育科研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学校科研工作规划、计划、方案、总结等资料完备,各种规章制度健全。

五、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各级科研会议及科研活动,并在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或工作经验。校内每学期要召开一次科研理论研讨会、论文交流会、成果汇报会。总结经验、表彰优秀成果和先进个人。

六、会同有关部门,培养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在校内要广泛开展教育科研普及活动,开展科研理论讲座,搜集科研信息资料,为教师创造科研条件,向“示范性学校、科研型校长、学者型老师”的目标迈进。

第三章 教育科研课题立项与申报制度

遵循“科学性、整体性、可行性和创新性”原则,确立课题研究项目并组成相应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将所选定的课题向学校教科室或有关科研规划部门申报,然后报教育局教科室审批备案。课题申请人应规范、如实填写有关材料,报所在学校审批;申请人所在学校按照要求严格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立项”意见;确认同意立项的课题,在规定日期内将校级课题申请书报市教育局教科室备案。市级以上课题,必须在校级课题的基础上申报。

教育科研课题申报的基本程序是:

1、确定选题

教育科研课题的选题,要以本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大力提倡校本研究,着力推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升学校发展内涵。具体课题项目的确定,可以来源于公布的教育科研课题指南,也可自行思考设计,但是都应该确保切合本校和研究者的实际,列入研究的问题要具体明确,切口不宜过大,同时要注意立意新颖,有时代特点,特别是要具备实际研究的价值和开展研究的可行性。

2、撰写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课题名称。

(2)课题界定和理论依据。

(3)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4)研究的主要内容。

(5)本课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6)理论假说和研究目标。

(7)完成本课题的主客观条件分析。

(8)过程设计。

(9)预期成果及形式。

3、填写教育科研课题研究项目申请书

学校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确定是否确认为校级立项课题。对市级及其以上课题,所在学校应首先审核并加盖公章,并将课题申请书(包括子课题研究方案)连同开题报告按期交市教育局教科室,市教育局教科室组织人员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课题主持人资格

市级以上课题主持人必须是该项目研究的实际执行者,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3年以上教龄,专业知识扎实;具备指导开展课题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申请人在课题申报同一期限内一般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市教育科研课题未结题者,不得担当新课题的负责人。多人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所有参加人员必须完成其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子课题的研究,或负责其中的部分研究任务。

第四章 教育科研过程管理制度

根据科学规范的管理常规,具体课题的研究进程应注意积累整理以下六方面材料:

1、计划性资料。包括总体实验设想、设计实验方案及研究性实施计划。

2、基础性资料。实验对象的基础情况,如学生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父母职业、文化程度,实验班学生的基础状况,个人兴趣、爱好、性格,实验教师的自然情况,学历、教龄、教学水平等。

3、过程性资料。主要是指实验课教案,典型实验课实录,课后分析研究记录,课外活动设计、实施及学生活动情况,教师实验研究的观察记录、随笔,以及社会、家庭、学校、学生的反映等。

4、专题性资料。包括专题讲座、专题报告、专题研讨等研究资料。

5、效果性资料。包括个案变化及群体变化的资料。

6、总结性资料。包括学期、学年或专题的研究总结、论文、报告。

实验资料在形成、积累、归档时,应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注意材料的完整性、系统性;注意档案的科学性、适用性。

学校课题开展研究中期,课题组应填写《教育科研课题中期评估表》,由学校教科室会同市教育局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关课题进行中期评估。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批,报市教育局教科室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或者市教育局教科室宣布撤销课题(市级以上研究课题的撤销,由相关学校或者市教育局教科室提出意见,报请批准立项的部门宣布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较低劣;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违反课题研究规则的其它情况。

6、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为提高课题研究(实验)的效益,市级以上的重点课题和校级综合性的重点课题,一般应设立领导组织、指导组织、课题工作组织。

课题领导组织。一般有行政领导参与,主要负责对重点课题把关确立;提供完成课题所需时间及必要条件;代管课题经费及提供足够经费保障;培训实验人员,解决实验进程中重大问题,组织成果鉴定、宣传推广成果。

课题指导组织。一般由学术造诣较深,业务能力较强,有一定科研经验的教学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理论咨询,跟踪指导,在实践过程中掌握实验方向和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研究会、交流会、总结会、座谈会,组织有关沙龙。

课题工作组织。一般由热心该课题研究、有一定经验的教师及行政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执行实验方案,具体实施研究和观察、记录、整理研究资料,撰写实验报告。

市级及市级以上课题,所有过程性材料统一交学校教科室归档管理,同时由市教育局教科室负责督促检查、帮助指导,过程材料由研究人员管理,但在学期末要连同总结或阶段性的论文交学校教科室。

课题组在组织实施研究的过程中,应在所属单位领导的支持下,切实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负责课题的设计并组建课题组,进行开题论证、制定计划及实施方案、组织研讨、申请鉴定等。

2、掌握课题进度,调控进展速度。

3、结合本课题开展学术活动(如论证研讨,考察等)。

4、制定本组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负责指导考核。

5、安排本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和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6、组织学习有关的法规制度,并遵守一切与研究有关的法规制度。

7、组织成果鉴定及技术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课题结题鉴定制度

1、教育科研课题的结题鉴定和评价,是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学校申报的各级立项课题,必须规范结题。

2、课题组在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及时做好材料的汇总、分析和整理工作,认真撰写课题研究报告(主件)。并认真选编好与课题研究相关的科研论文集、教案集、专著以及在研究过程中制作的软件、音像制品等(附件)。

3、课题组必须在正式结题前十五天向相应教科所提出课题结题书面申请,并提供课题研究的成果主件、附件材料5—7份。

4、课题鉴定一般采用专家评议方式,包括现场评议或书面评议。鉴定组专家由课题组与相关教科所共同商定,一般由具有中学高级职称的教科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5—7人组成。鉴定组专家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现场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机关结题材料等方法,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全面评议和鉴定,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由组长填写《成果鉴定书》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

第六章 监督检查制度

1、学校教科室要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避免“两端管理”(即年初写计划,年终写总结)行为。

2、学校教科室应经常检查、了解课题研究情况,检测研究效果,提供信息资料,指导研究方法;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课题负责人定期作出口头或阶段的研究报告;强调课题组的自身建设,抓好计划的实施和反馈调节完善,抓好研究材料的积累和管理。

3、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课题负责人或延长研究期限的,学校教科室应书面报告市教科所,经同意后方有效。

4、对立项后无实际进展的课题,经过帮助、督促后仍未能按计划进行研究者,将中止其课题项目。

第七章 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调动和鼓励全校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技能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原则及范围

1、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前两年的优秀科研成果。

2、我校教学公开出版的专著、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经验材料,均可参加评选。

二、教育科研成果的鉴定与评价

课题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课题成果鉴定申表》,接受所在学校组织的成果初步鉴定或结题验收。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鉴定内容主要包括论文、研究报告、研究计划及研究过程中所积累的问卷、成果统计分析、调查报告、阶段研讨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全部档案资料和必要的现场鉴定材料。

科研成果的鉴定评价,应切实执行以下评估标准:

1、先进性。成果反映的教育思想端正,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选题方向和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研究结论具有突破性;研究水平在地区同类研究中具有相对的先进性。

2、科学性。能科学、准确地选择和运用教育科研方法及教育统计测量手段;立论符合教育科学原理;研究过程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研究结论真实可靠。成果形式符合教育科研基本规范;成果表达论点明确,资料翔实,依据充分,论证严密,逻辑清晰

3、价值。能逼近或揭示某一方面的规律,在学术上有新的突破;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实用有效的教改方法和技术措施。

课题的正式鉴定验收,一般由批准立项的部门或者受权管理的部门组织。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鉴定部门指派,也可以由课题组聘请,但须经鉴定部门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有关报请鉴定的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组。鉴定组在认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研究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由鉴定组代表填写鉴定书。

课题鉴定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课题组向批准立项的部门或者受权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教育科研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表》,接受所在学校组织的成果初步鉴定或结题验收。

2.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5—7份);

3.聘请鉴定专家或接受批准立项的部门(受权管理的部门)指派的鉴定专家,并将文件送交专家手中;

4.专家鉴定后送市教科室。

以会议方式鉴定者,由专家共同确认并由组长签署意见;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寄交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看法签署意见后再报市教育局教科室。

结题验收要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市教育局教科室确认,发放《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每一个课题研究规划期结束后,市教育局教科室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所有课题研究都要重视成果的推广工作,可以通过推介会、公开课、专题报告、论文宣读等形式充分展示研究成果。市教育局将定期筛选对全市教育教学有指导价值的成果进行推广,并根据《中小学教育研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对其中的优秀成果予以奖励。

三、奖励等级及条件

1、基本条件

(1)申请奖励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圆满完成任务,成绩突出。

(2)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对教研教改和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大价值。

2、奖励标准:分别按国家、省、市、区级获得的不同等次进行奖励。

(参照学校奖惩制度进行奖励)

第八章 教育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1、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管理是教育科研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又是教育科研管理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标志。

2、学校教科室要配备兼职资料员,加强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发挥科研档案的作用。

3、教育科研档案主要包括:课题档案、管理档案、综合档案和成果档案等四大类。

(1)课题档案:包括《课题审定书》;课题研究方案及论证材料;课题研究计划及情报资料;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有关主要原始记录、实验过程记录及数据处理材料等;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报告。

(2)管理档案:包括年度计划和总结;工作职责;有关制度;课题研究机构建设资料;教科研方法学习、教育理论学习的文件材料;各种考核记载。

(3)成果档案:包括成果鉴定评价、验收及成果奖励的有关材料;成果推广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实验课教案集;科研论文集及获奖证书;学校教科研刊物。

(4)综合档案:包括相关科研文件、通知;教育科研专项会议文件材料;教育科研的交往活动、外事活动的记录材料等。

为使我校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科学化,需将教师的科研成果档案化管理,特制定教育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我校教师在市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交流会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等,均属存档范围之列。有关教师应及时将论文获奖证(复印件)、校本和专著封面、目录(复印件),上报学校存档,并建立个人档案。

二、凡在校内科研研讨会、论文交流会大会交流的论文或经验材料,均属存档范围,并由科研室通知本人。有条件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发表。

三、凡上级有关部门索稿,在未公开使用之前,不能与已发表的同论,可在校内研讨会或交流会上发表后存档。

四、科研档案管理应分门别类,做到系统、规范,并使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五、科研档案作为科研兴校的创校史料永久保存,有条件时,将利用科研档案做校内科研成果展,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九章 教育科研经费投入、使用条例

为了促进我校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开展,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管理,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拟定教育科研经费投入、使用条例。

一、学校科研经费,用于学校科研工作所需的;

1、课题组的印刷费

2、学校订购的资料费

3、学术差旅费

4、教师科研成果奖励(按奖励条例规定执行)

二、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支出的,学校在经济上不承担责任。

三、经费资助制度

1、科研经费是为了满足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基本要求而设置的一种经常性支出的费用。

第3篇

[关键词] 科研项目 质量管理 有效控制

科研部门的主要产品是科研成果,为了提高科研的质量,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以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为借鉴,对科研部门如何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些探讨。

1 任何组织都需要管理

当管理与质量有关时,称为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实现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就叫质量管理体系。它可以有效达到质量改进。ISO 9001是国际上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实现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就是质量管理体系。

2 科研项目质量管理的全程控制

2.1 项目立项阶段(设定质量目标)

科研项目的特点决定了科研项目的质量目标很难完全用量化的方法控制,只能是定性、定量方法的结合,在科研项目的计划中对项目的质量计划往往也是作部分量化,大多是规范性的要求。结合科研项目的特点,以管理过程为基础进行质量控制,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证科研项目能够在合理的工期内,用尽可能低的成本达到尽可能高的质量水平,并注意在管理和效果间取得平衡。

从提出需求开始,到签定科研项目协议为止,是项目管理的关键。这一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组织和评审项目申报书、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签订项目合同。

2.1.1 项目申报人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以及当前的研究热点,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明确项目的研究方向,确定拟申报的项目名称和关键词。

2.1.2 项目立项查新。项目申报人应查阅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内容,了解该项目的研究背景,判断自己的项目是否已有人开展了相近的研究工作或其研究深度。

2.1.3 项目申报人应综合以上内容填写《科技项目计划申报书》。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本部门学术委员会和有关专家(与自己项目有关的专家应回避)进行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应将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反馈,合理归纳与采用。

2.1.4 《科技项目计划申报书》经评审合格,填写《项目评审/推荐意见表》。经批准后,签订合同。合同评审记录随质量记录一同归档保存。

2.2 项目研究阶段(制定质量计划和质量控制)

此阶段是科研项目全过程的重点和核心。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的开展和控制两个方面:一是在课题开展过程中,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定的对项目的各种支持条件,对所依托的项目或子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对其经费开支进行监督,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审批仪器设备支出、协作费用支出等。二是对课题研究的正常开展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建立起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反馈的监督检查机制,了解执行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寻求解决办法,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

在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承担科研项目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质量、进度;负责组建项目技术组。负责人应组织对实施过程进行策划。策划应建立在项目组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书面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的详细分拆情况、到某一阶段的任务与要求、实验的具体方案、人员的分工情况、重要节点的设置与检查方法、经费的使用计划、风险分析等等。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应真实客观反映项目的实施路线,同时也是考核个人工作的依据。

项目组成员运用正确的设计方法进行具体的科研设计工作,对项目成品的质量和进度负直接责任。

在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项目专项质量计划》。报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专项质量计划》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审核。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过程中项目组和各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及协调工作;负责监督项目工作进度有否按计划进行,《科技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报告表》(由项目组填报,科研管理部门核对);有关信息应形成记录,并作为质量记录在项目结束后归档保存。

科技项目计划申报书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实现目标、关键技术、效益分析、项目实施方案、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本部门审查意见。

科技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报告表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投入产出分析、下年度实施计划。

2.3 项目审核阶段(质量改进)

对科研项目的总结评价(审核),就是对科研项目的投入与产出进行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性的绩效评价。福建省环科院对项目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采取项目负责人、部门审核、院部审核和审定的三级审核制度,科研项目质量管理中的三级审核制度是科研单位全面检查项目完成情况,提高科研项目效率与质量的有效手段。对实施过程进行认真策划,注重项目负责人作用的发挥,对预研项目的主要过程实施分阶段质量控制,有利于掌握研究进度和解决关键技术,从而实现研究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进行技术总结,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就项目名称和关键词进行技术查新并出具《技术查新报告》。及时编制《研究报告》和《工作报告》。项目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首先进行内部审核,填写《技术文件内部审核单》。《科研项目内部审核单》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项目负责人审查意见、责任部门审查意见、科研管理部门意见、院技术审核意见、审批或审定。项目组应根据部门审核、院部审核的意见再次组织编写人员进行修改并编制修改说明。

2.4 验收阶段、成果鉴定(质量保证)

验收过程主要是对研究项目的审查,包括科研工作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验收部门对照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如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关键技术、技术文件)进行,并仔细核算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确保项目以通过验收。

成果鉴定是确定预研成果水平的重要手段。鉴定时应尽可能收集证明成果水平的客观评价资料,如文章发表的档次、数量、被引频次、查新报告、成果的反响与应用情况等,鉴定结论应准确科学。

项目组根据验收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形成科研报告终稿。经审批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申请书》,同时准备申请书附件正式向验收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应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专家评审工作。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送项目下达部门确认,《科技成果登记表》,报送有关部门。并按《环境科技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归档。

2.5 科研项目归档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资料,是科技活动的真实记录。严格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在科研质量管理中十分重要,可以保证科研工作的准确性和科研记录的完整性,利于基础资料的保存并使其发挥应有的科学价值。

科研活动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技术文件和记录,科研项目验收(评审)通过后,项目责任人应按《科研项目成果归档目录表》中所要求的内容提供归档材料,以保证科研成果及时归档。

其中原始记录是科研活动的第一手资料,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研究活动产生的记录:项目建议书、申请书、合同、调研报告、研究方案(实验记录、检测记录、讨论记录)、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

科研项目管理活动产生的质量记录记载了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的监督管理情况,如《合同评审记录》、《项目专项质量计划》、《技术文件内部审核单》、《信息交流记录表》等。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追溯科研成果的源头,应高度重视管理,把科研课题档案工作与科研计划、检查、验收和成果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同步管理。

3 结论

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已被世界上11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广泛采用,在产品或服务责任日益受到人们重视的今天,已成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措施。按照ISO9001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建立文件化的科研过程质量管理。各机构(单位)通过第三方审核,为顾客提供了质量保证。对于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单位),说明已建立了一个完整质量体系;能够有效控制项目研发(生产)过程的质量;具有发现潜在的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能力。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是在不断改进中得以完善的,该体系进入正常运行后,仍然通过内审、管理评审等自我评价手段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控制,使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持完善。定期评审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寻找管理中的差距和改进的机会,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才能提高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使认证资质的持续有效。

参考文献:

[1] 宋永杰. 关于科技管理系统性的探讨[J].中国科技财富,2010,(7):24-27.

第4篇

关键词:科技 成果 鉴定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5(a)-0217-01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1],能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

1 鉴定的组织

多数科技人员都知道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的一种方式,甚至认为油田也能组织或主持鉴定。根据《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中第三章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1]。由此可见,对于需要鉴定的成果,油田需向上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无权组织或主持鉴定,上级科管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在30日内作出答复。

提交申请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不同的上级科技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申请书格式不一,但基本都要求填写成果的任务来源、主要技术指标、创新点、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对比、计划完成情况和推广应用前景等内容,也就是在提交申请前鉴定材料已基本准备完毕。

申报人自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1)对照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项任务要求是否已达标。油田部分成果是综合性、跨专业的成果,涉及多项科研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做好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相关请示和公示工作,确保成果不存在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部分申请人不重视这个问题,甚至在提交申请不久后就想重新修改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殊不知组织鉴定单位有权不受理这类成果;对于一些涉及不隶属于股份公司知识产权的成果,建议填写联合鉴定或申报说明,内容中联合完成单位应明确同意申报单位使用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论文等。

(3)查新报告是否是由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油田的成果鉴定主要用于申报科技奖励,不同的科技奖励其办法对查新要求不一,一般来说查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但有的奖项也允许使用两年内的查新报告。

(4)查看鉴定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成果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有关论文、标准及知识产权、验收评价报告等内容,不同上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要求的鉴定材料略有不同,按要求进行相应审查。

2 鉴定的形式

成果鉴定有三种形式: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油田成果常申请会议鉴定,鉴定申请人在会场采用多媒体的形式为专家汇报(汇报时间一般为30~50min)并回答专家质疑的问题,汇报重点一般是成果立项背景、主要研究内容、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对比、解决的技术关键、创新点、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学科(行业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根据成果所属专业聘请同行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可从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进行遴选专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专家)。鉴定时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4/5(最少是6人),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2/3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3/4以上多数通过。

3 鉴定题目

如何在众多的成果中脱颖而出?鉴定专家第一关注的就是成果名称,可以说题目就是成果的“眼睛”,决定了成果的内容、结构、适用范围甚至是核心技术。作为基层单位,很多技术人员常以实现勘探生产目标为成果命题,如油田原有一项成果名为“英买力地区碳酸盐岩40万t稳产对策”,在鉴定时遭到评委的质疑,认为成果名称没有突出主要的核心技术,改为“英买力地区碳酸盐岩储集空间精细刻画及高效开发技术”,在评审时该项成果取得良好的获奖结果。

成果的题目实际也能起到“广告”的作用[2],准确、高效的突出成果亮点也很重要。如油田一项成果的原名称为“塔里木油田机械采油工艺配套技术研究与应用”,初看该名称已经包含了成果内容、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而专家认为采油工艺中举升配套技术目前较为普遍,但是在超深井复杂工况下提高系统效率、增产原油是不易的,改为“塔里木油田超深井举升配套技术研究与应用”,“超深井”三字充分体现了该技术的难度,该成果一举夺魁。

4 鉴定的主要内容

专家具体鉴定时主要是看成果的以下五个方面:①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②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③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④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1]。

对于前两项,申报人可以自查;对于第三条,专家可依托查新报告、鉴定材料和专业知识作出判断,因此建议申报人在查新合同、鉴定材料中尽可能提供展现技术先进性指标的参数,助于专家分析、判断。

对于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情况,申报人一般通过经济效益计算、用户情况证明予以佐证,建议申报人应从具体的经济指标分析做起,客观、真实的评价经济效益,一味夸大其词只会引起评委的质疑和反感。另外“实用性”是成果的关键因素,一些前沿技术在某些井上进行了试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申报人将其凝练后用于申报成果,这类成果归为试验阶段的成果,其应用价值很难判断,建议应用成熟后再予以申报。

对于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专家通常会在会场共同探讨给出建议和改进措施,有些问题申报人也很清楚,但在鉴定材料中很少谈到,这种做法如同讳疾忌医,并不利于成果的提高与改进。

科技成果鉴定是成果管理的重要内容[3],做好成果鉴定相关准备工作,有利于专家正确审定成果的水平和科学技术价值,提升成果的质量并加以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S].

第5篇

摘要:本文论证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揭示我这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及其原因,强调应当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项目立项、验收的评价标准、增加其在成果完成人获得利益方面的作用,减少成果知识产权化申请、维持费用。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就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而言,它是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和技术秘密权的统称,其实质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间内(技术秘密权除外)独占支配,禁止他人擅自利用的垄断权利。所谓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明确项目成果是否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的同时应当明确采取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并给予相应的落实;它不仅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结果,而且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过程。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及其研究的意义

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还是科技人员都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199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预以支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多,在农业领域,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设有专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农技推广专业。相对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尚未引起特别的重视。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必要条件。“自主创新”是科技发展十六字方针的核心,在科学意义上,旨在强调国家有能力持续不断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意义上,旨在强调这些科技成果能够支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并领先世界,这既是我国科技进步的根本任务,也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本质所在;但从法律意义上看,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有赖于这些科技成果的内容仅为我所掌控,或他人虽知晓但我有排他使用权,前者是技术秘密权的特征,后者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部分。基础研究在战略上属于引领未来,但在科学上仅服务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能直接应用于生产的只能是后两类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最终源泉,都是后两类研究成果在生产上垄断应用所产生的高额利润。也正如此,受利益驱动我国每年全社会投入的R&D经费,后两类研究占绝大部分,比如2004年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所占比重分别为20.4%和73.4%,而基础研究仅占6.0%,这也是历年来达到的最高比例。但应该看到,科技成果的垄断应用须以这些成果已取得知识产权为基本保障。我们这方面有过深刻教训,万燕VCD事件和近几年DVD专利费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说明了,科技投资欲取到经济上的回报,最终成果必须知识产权化。

3)是提高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有力措施。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投资效益及其成果的创新高度,以发明专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标意义。

据国家公布的科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31720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软科学成果1518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为2865项,仅占登记成果总数的9.0%,占应用技术成果也不到10.5%。由于为这些登记成果计投入累计投入资金达11253.4亿元,相当于平均投入3.93亿元才能产生一件发明专利。加之我国R&D经费历年来94.0%以上被用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可见我国科技投资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低。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授予的专利为190238件,国内和国外的授予量分别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发明专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国外的专利中发明件,比例高达80.0%。从全年总的发明专利授予量看,国内也只占37.0%,国外高达63.0%。而且国内与国外的这种差距,多年来一直如此。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科技成果创新程度不高。

知识产权的取得均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专利均以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为实质要件。实用性意味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能是一种纯理论的方案,它必须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并能生产积极的效果,而这正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在创造性上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更高,须“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它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为判断标准,但又以技术完全公开为获得专利的前提。因此,在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的立项之初,将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采用何种知识产权等,作为评判是否给与立项、资助科研经费数额的参考标准之一,并可以通过强行专利检索制度,排除内容雷同项目的立项,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浪费;课题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实际采用的知识产权形式,作为成果创新高度的衡量标准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无疑有助于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并对此进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项目的成果,包括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成果,都必须有知识产权化的结果,其目的旨在通过促使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过程,提高科技投资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创新高度,辨别科技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为科技投资获得回报,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未成为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不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科研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在我国由来已久。比如,从2003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就没有将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化列为教育部立项的评审标准,自然它也不会成为项目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标准格式,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估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分别是多少、专利申报和获奖情况);②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③该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将“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项目验收的评价标准,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比“成果转化情况”相对容易得分,实务中最核心的标准还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最为重要。这就是人们为什么热衷于的原因之一。

尽管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但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申请书》、很难看出成果知识产权化已作为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因为该《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举了9种:发明专利、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和其它,将“发明专利”与“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着后者的创造性不高,不准备申请专利或当作技术秘密处理,还是无需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其实质是混淆了科学意义上的成果和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学意义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成果形式在立项、获得经费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也明确了将采取某种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形式,比如发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并未规定预期成果目标不能实现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上讲,合同以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但缺乏违约责任作保障的合同义务是无意义的。

863计划项目的验收及评价标准,从〈863计划课题验收专家评议表〉可以看出:“技术指标”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为衡量标准,由于863计划“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也没有成为86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价的标准。

2)在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几乎没有作用。

以现行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教授任取资格考评标准〉为例,教授资格评审的三角标准为“学历”“科研”、“论文论著”三方面。

“科研”条款设计了8项,与科技领域有关的有6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①获省、部级四等奖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获厅、局级二等奖的课题第一二完成人。②作为主要骨干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获科研经费每人年均0.5万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或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并且该项目经有关专家鉴定已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④在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方面解决了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为有较高水平,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⑤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⑥创建新的学科领域,填补省内空白。”在该6项中有1项要求成果获奖励,有4项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还有1项仅要求作为主要骨干参加了省级科研项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无关紧要,此为最低要求。在这6项中有1项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问题,但它又以“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必要条件。

“论文论著”条款设计了10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最基本的两项是①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等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②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且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另外,有3项涉及到:成果获奖可以降低论文的要求,但无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

显然,在安徽省教授资格评审中,获得省级科研项目或成果获奖,并最为重要,为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这就是现实中人们为何积极申报项目或热衷于申报奖励、重视,忽视知识产权化问题的原因之一。相对而言,企业出于抢占市场考虑,其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独立科研机构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国取得的31720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发明专利授权量2865项,其中企业(含科研转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专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独立科研机构占19.9%(570件)。如果同它们完成的科技成果总数比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为13.8%,大专院校和独立科研机构分别为10.2%、8.3%,但这还不包括企业有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

3)过高的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一大障碍。

在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从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为4类,一是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审批而取得,如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二是向特定军事家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非审批)而取得,如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维持,如技术秘密权,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如计算机软件版权。在这些知识产权中又以发明专利权最为常态。

以发明专利权为例,有关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共有17种,其中绝大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该17种费用具体为:申请费(900元)、文件印刷费((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50元,从第301页起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150元)、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审查费(2500元)、维持费(每年300元)、复审费(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200元,专利机构、人委托关系变更5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无效宣告请示费(3000元)、强制许可请求费(300元)、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元)、延长费(第一次长期请求费300元,再次延长期请求费2000元)、中止程序请求费(600元)、登记印刷费(250元)、印花费(5元)。在这17种费用中,任何一个申请案都不可少的有6种,高达5000元。

发明专利权取得后,缴纳年费是权利人的一项法律义务,《通知》所确定的年费标准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的措施

1)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纳入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的强制评估标准。

首先,应当树立科研成果有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意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因此,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有别于科学意义上的独立指标,纳入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标准。

其次,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的标准纳入基础研究之外的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过程中。这意味着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都不能回避知识产权化问题。当然,强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标准,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的成果都必须确保知识产权化。它旨在强调成果能知识产权化的项目要明确采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项目成果不能知识产权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对成果的创造性要求不同,投资者应当将其作为确定科研经费的标准之一。

再次,应采用法律的形式确保成为强制评审标准。这不仅要求项目的“申请书”、“验收报告”有明确的成果知识产权化要求,而且要将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承诺作为项目完成人的法律义务,并在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违反该项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应当吸纳知识产权法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的评审工作。《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18条规定:“建立健全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本文认为,吸纳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参与项目的评价是非常正确的,但将法律专家排除在外不恰当。

2)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应当充分肯定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作用和地位。

大学和独立科研机构中的教师、研究人员,限于自身的观念、能力以及资金,他们一般不会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来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此获得个人的利益。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承担科研项目所获得的利益,主要表现以下方式:①在科研经费中能报销一部分个人家庭生活支出,如电话费。无论采取多么严格的会计核算措施,这都是不可避免的。②按项目管理单位内部规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科研经费作为项目承担人的奖励。这早已是一个普遍而公开的秘密。也正如此,科技部为了制止这一现象,了《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③科研成果获得政府或单位奖励。这种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一定数额奖金两方面的利益。④并因此产生一系列的间接利益。科研成果多表现为论文形式,表述具体科研项目成果的论文也容易发明。论文的发表又可进一步为科研成果获奖、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创造良好的基础。另外,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也是许多大学给付年终奖的重要标准。但论文最重要的间接利益表现在职称的评定上,职称的晋升会直接导致工资、津贴的提高,同时反过来又有助于新科研项目以及硕士、博士导师资格的获得。相反,根据现行的制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并不能为人们带来明显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总之,有必要修改现行的制度,发挥成果产权化在个人利益,比如职称的评定、年终奖等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方面上有切实作用。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枣庄市建设委员会是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枣庄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滕州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区(市)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建委会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审核后,由市政府上报省审批,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济适用房等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有关内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并告知居民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批准的,应在审查期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委托实施拆迁的,凡拆迁居民户数在200户以上或者拆迁总费用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委托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上岗;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拆迁事宜。

第十四条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拆迁人提供的用于房屋补偿的房屋可以折价抵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枣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五)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户口迁入或者居民分户。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暂停期间办理的有关手续一律无效,办理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名称、拆迁许可证号、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限、补偿安置方式等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情况、拆迁工作流程、补偿结算办法、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名称以及上岗人员名单等内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面积误差范围和处理方式以及各自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除的施工企业订立拆除合同,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拆除工程15日前,持有关资料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凭拆迁许可证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拆迁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附属物以及装修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建筑面积、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参照市场成交价确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拆迁非住宅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不同位置和用途,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评估方法,确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补偿房屋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同一估价机构按照同一估价方法确定其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屋建筑单体造价为重置价)。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交纳购房款。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拆除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原规模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或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非住宅用房的确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造成停产、停业并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拆迁因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和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先行拆除。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待产权明确后按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五条对被拆迁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未超出解困标准的部分,应当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超出原建筑面积又超出解困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被拆迁人解困家庭人口的认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户口;

(二)户内人口无其它住房。

第三十六条补偿房屋不是现房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加上1至2个月的准备期。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因拆迁人责任造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增加逾期费。

第三十七条新建住宅楼房回迁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时,应当本着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在确定的安置房源范围内进行安置。对烈属、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视具体情况在楼层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

第三十九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未经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评估工作。

第四十条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组织抽签确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协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受托方(评估机构);

(二)委托估价目的、估价范围、估价时点;

(三)评估报告出具方式、交付时间;

(四)委托方、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五)评估费用、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委托双方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但拆迁规模大、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四十四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依据房屋的权属资料、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同时提供第三人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在拆迁地段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现场解答被拆迁人提出的有关房屋评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包括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四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重新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委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内出具估价报告。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4%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4%误差范围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重新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五十条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出具估价报告。

第五章拆迁裁决

第五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五十二条申请裁决应当在搬迁期限届满之后拆迁期限内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裁决的事项、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二)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三)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四)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五)申请人为拆迁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迁补偿相关事项等义务而引发争议的。

第五十四条裁决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四)发现新的需要查证事实的。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九)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十)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的租赁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裁决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供证据、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十八条裁决机关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裁决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十条当事人委托他人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六十一条裁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裁决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如实提供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伪证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裁决机关组织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六十二条行政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时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提请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地址;

(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裁决的理由、内容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告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权利;

(四)裁决机关的全称、地址和作出裁决的时间,并加盖裁决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三条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受送达人不在时,应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邀请相关证人到场,把裁决书留在其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送达日期,由两名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报纸公布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审查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七十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篇

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协助防雷减灾主管机构做好防雷设施安全检测、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灾情调查、鉴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防雷减灾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布设雷电监测网,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雷电监测、预警系统、防雷技术和防雷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纸审核应当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的相关资料;

(五)经县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六)总规划平面图。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设计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内容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设计施工时都必须设有防雷装置。凡未安装防雷装置或原的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必须报请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增建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县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作的,应报县气象主管机构,由气象主管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检测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测质量。

第二十四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七条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灾后及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天)将雷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灾受情况书面报告县气象主管机构,并协助县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并分析雷电造成原因,制订防御方案,协助政府及有关单位努力消除雷灾隐患。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一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以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下有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8篇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对于情节较轻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本意见所称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各种纠纷。如因婚姻、赡养、扶养、抚育、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邻里、损害赔偿等引起的纠纷。

(三)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在社区或家庭内部成员之间;

2、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证据充分;

3、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人民调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委托人民调解:

1、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案件;

2、行为人系惯犯,或系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

3、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多人轻微伤的;

4、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5、其他不能委托人民调解的。

二、基本原则

(一)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对于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对受托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但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不公开调解。

三、管辖

(一)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由案件发生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案情疑难复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办案机关可以商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联调委)协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三)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商请区联调委推荐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由区联调委指派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四、程序与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本意见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委托人民调解。

(二)对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案件,由公安派出所告知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后24小时内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

(三)公安派出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案件委托所在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四)公安派出所应当向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以下材料:

1、公安派出所《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

2、《人民调解申请书》;

3、报案人、被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4、加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5、证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6、验伤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调解和履行调解协议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处情况反馈公安派出所。

(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七)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自当事人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案件调处情况反馈公安派出所期间,不计入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区公安机关和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支持和指导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沟通。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选派一名专管民警担任所在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选派民警协助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三)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职业化程度,确保调解工作质量,经过委托调解程序的治安案件,要做到手续齐全、材料完整、归档及时。

六、其他

第9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大补助资金的调控力度,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提高我市农村公路的服务水平,依据《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非计划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中通乡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设。

乡镇和行政村在县(区)政府的领导和交通局的指导下对通村公路路基土方工程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群众义务投工投劳修建;县(区)交通局组织有施工能力和施工经验的劳务队伍对通村公路特殊困难路段、石方工程、构造物和路面工程进行实施,并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其他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或批复执行。

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拆迁占工作。由于拆迁占滞后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拖全市后腿的市上将按有关程序调整项目或扣减资金。

第四条通乡公路原则上以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为主,路基宽7.5(6.5)米,路面宽度根据实际地形和交通量可为6.0(3.5)米;受限路段路基宽度4.5米(按规范要求设置错车道),路面宽度3.5米。构造物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陡坡、急弯、临河、高路堤、积雪结冰等路段设置安全设施,保障行车安全。

路面结构设置上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确保路面结构合理。在路面类型上以沥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对于交通量小、服务人口少或地质气候不良的线路可视实际情况,选用混凝土块、石块、砖块、泥结碎石等中级路面。

通村公路原则上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特殊路段执行《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

第五条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预计划下达,即视为明确了建设单位,应按建设任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各县(区)交通局必须按计划要求时间负责上报各阶段设计文件;市交通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对不按期上报或审查需修改完善不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影响工程进度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扣减相应的资金。市交通局不能按期完成审查批复的,对责任人取消职称评定资格和年度奖金。

第六条施工图完成审查批复后,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程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经市交通局审查确认后方可发出,否则,招标无效。

第七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十天内,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进场;建设单位对其进场的人员、机械进行核对确认。

第八条通过招投标的的项目在开工前十五日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报质量监督申请书;质监站收到申请书十日内编制下发监督计划,在开工前对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人员、机械符合率低于75%)通知相应单位进行更换,否则,要求建设单位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列入市公路建设“黑名单”。对未能在开工前上报质量监督申请书的,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上,通乡公路应在每个项目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通村公路可采取分片区的原则设立。要明确项目、技术、质检、安全负责人,按照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建立调度会议制度,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对无施工图设计或未通过审查而进行施工的,除扣除国家补助资金外,调整或取消建设计划。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施工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对设计与实地不符的,必须按设计变更程序报批。擅自调整的监理单位不予计量。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开工之初,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人员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认真详细核查,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对需要调整或完善的重大变更(建设规模、路基特殊处理、路面结构、增减构造物等)必须报市交通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对未经批准实施的,或未按程序施工,造成严重问题的,对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对项目管理单位扣减相应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擅自缩减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发生质量事故的,停拨建设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上达到:

——所有建设项目分项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合格标准,被确定为优良示范工程的达到项目优良标准。在督查检查时不按质量要求施工的,除责令整改或返工外,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在验收鉴定时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将扣除缺陷项目资金,并在项目质量保证金中每项扣除二至五万元。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省市年度计划工期完工。没有特殊情况而延误计划的,市局将按延误工期长短缩减资金甚至取消下年度的建设项目。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对忽视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所有建设项目的资金实行进度报表审定和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同比例扣除统筹资金。

通村公路按计划下达里程每公里提取2000元,作为全市“以奖代补”资金,由市交通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平衡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中工程艰巨的项目;并对督查评比中工程质量好,进度快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依据《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甘公发[2008]84号)进行。

未通过质监站质量检测鉴定或竣工文件不齐全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在农村公路施工质量管理上:

——在实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对自采材料结合路线实际选定料场,监理现场见证取样送交建设单位委托的中心试验室进行标准试验;外购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并按批送样由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做抽检试验。达不到以上要求的,监理单位不予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施工单位擅自开工或监理单位未严格把关的,建设单位按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对各项工序做质量检验,抽检频率达到100%。监理单位按不低于30%的频率进行独立平行的抽检试验。通村公路的桥涵构造物工程按此要求执行。督查检查中,发现未按施工规范进行抽检或抽检频率达不到要求的,监理单位对分项工程不予评定,工程验收时,质监单位不予认可,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处罚。

——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及招标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能控制施工质量的检测仪器,经市交通质监站对其设备、人员、环境现场审查后,颁发工地试验室证书,纳入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对不建立工地试验室或试验检测不落实的责令停工,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委托有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认证应根据质量保证资料,否则不予计量,督查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监理单位对无质量保证资料的工程项目计量的,由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暂停拨付施工单位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施工的工艺要求:

——路基土石方:路基填方,应分层填筑、分层碾压,松铺厚度不大于30厘米。改建加宽路段应注意新旧路基的结合处的处理、台背填土的压实度等符合路基施工规范压实度要求。挖方土质边坡一般不小于1:0.5、石方边坡一般不小于1:0.3。

——构造物施工:构造物施工砂浆、混凝土拌和应严格施工配合比计量,桥梁和涵洞盖板混凝土应用机械拌和、机械振捣。原材料的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路面施工:路面工程施工中重点控制好平整度、路拱、路面厚度和油石比,基层水泥剂量和强度,透层油洒布质量。混凝土路面应进行弯拉强度试验。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除不可抗力外,每月应按期完成月计划,如连续两月未完成月计划的,将按同比例降低工程款拨付,无故停工或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工程已无法按期完工的,将暂停拨付工程款,整体工期延期两个月以上的每延期一月扣除5万元,由建设单位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整体延期6个月以上的,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将施工单位列入市农村公路建设“黑名单”。

第十七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严格安全操作规程,按规范进行作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边通车边施工的路段要设立醒目标志、警告牌,做好安全警戒和交通疏导,保证施工安全和通行安全。建设单位要定期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第10篇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凡新建、改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均应由质监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前七天,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质监处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2、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处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⑴工程项目的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副本;

⑵该线的施工设计图及技术规范;

⑶《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⑷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技术人员清单;

⑸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技术人员清单,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人员名单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

⑹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3、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4、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设备进场情况是否与施工合同(标书)相符。

5、不定期抽查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质控室的工作情况。

6、抽样检查工地成品、半成品及各种工程材料。

7、对各分项工程及试验段施工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验施工单位与现场监理的工程检验资料,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随时掌握工程质量动态。

8、检查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变更设计程序,抓好规范施工、标准施工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9、对施工现场监理的工作程序、质量控制、监理旁站、独立抽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0、对检查当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下达《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同时做好复查工作。

11、分项工程自检合格、监理抽检认可后,应按要求向质监处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质量鉴定,监督科在接到鉴定申请书48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该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签发分项工程质量鉴定书;申请鉴定频率不少于全部工程的30%。

12、适时组织公路工程质量联查,进行质量排序。检查以所有施工机具已辙离施工现场为检查路段,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内容包括:各项技术指标、外观、内业资料、工序过程操作是否规范,执行标准化、规范化及文明施工的情况。

13、工程交工后,组织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14、对交工使用一年后的工程进行质量回访。

三、公路工程监督检点

下列项目是各分项工程的控制和监督检点,各施工单位要严加控制,不全之处以规范为准。

各分项工程正式开工前都应做试验段,根据施工情况写出书面试验段总结报告。除完成《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必检内容外还包括:

①松铺系数

②松铺厚度

③压实厚度

④压路机选型配套及施工排列顺序

⑤碾压遍数

⑥压实度

⑦压路机行驶速度等,以验证施工机具组合、工艺流程及各项技术指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各单项指标合格率不得低于90分。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场对试验段进行检查,未认可试验段不准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一)道路工程

1、路基施工阶段

①新建段路基清表工作一定要彻底清除含有机物层。

②禁止使用砂土夹粘土的混合土、含有草根杂物多的土、腐植土。

③按不同土的种类,采用相应的压实标准。施工单位应对采用不同标准干容重、最佳含水量的相应施工段(层)分别整理资料,以方便检查。

④旧路加宽边坡必须开挖台阶,沿坡脚线树立标杆。

⑤严格控制填土的含水量,过湿土先翻拌晾晒再整平压实,禁止翻浆弹软段用不翻晒只晒干处理的错误作法。

⑥桥涵回填基础必须有效压实,必要时采用灰土、二灰回填,确保回填处不下沉。

⑦质监人员对路基弯沉进行100%检测,路床顶面弯沉值不得大于247(1%mm)(采用跟车检测法)。

⑧高填方路段备土压实每三层进行一次标高检测。

⑨每层填土都要做到表面平整,密实无局部软弹,坡面稳定,曲线圆滑

⑩路基填筑要按规范要求每侧加宽30-50cm,满足削坡要求。

监督人员要对中线偏位、标高进行抽测。

2、石灰土的质量控制

①对原材料进行检查;石灰等级必须为三级以上石灰,施工时灰剂量应比组成设计提高1%;石灰应提前10天消解,消石灰存放宜控制在1个月内用完。如用水泥进行处理,应采用终凝时间在6个小时以上的路用水泥。

②先将备土拍压按测点刮平,散灰应采用画格堆方人工散灰。

③拌合时应派专人跟机挖验,每5~10米一处,检查拌合有无素土夹层,有无漏拌处。不应出现为防止夹层而采取加深拌合的错误做法。粘土块不易拌碎,应按规范采用多次拌合法,即压实后再破碎二次拌合。

④最后一遍刮平要带土作业,切忌找补。

⑤接头处应采用揣手作业法,各结构层的施工缝应错开10m以上。

⑥灰土保湿养生不少于7天,条件允许应用素土进行覆盖。

应加强对灰剂量的施工抽测。

3、二灰碎石(水稳碎石)

碎石级配要满足要求,不准有超粒径石料,碎石各项指标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单位每天早晨应进行自检。

监督人员要不定期抽查。

二灰碎石铺筑前应对灰土强度不足、重皮、松动处进行彻底清扫,并适量洒水保持下承层表面湿润。

石灰、粉煤灰等要过筛,雨季施工要对石灰、粉煤灰等材料采取覆盖措施。料场不应过小,材料堆放要合理并便于使用,应尽量避免出现进场材料长期未被使用的情况。

根据情况对集料进行筛分检查,及时调整配比。

检查料场是否有原材料混堆现象、在各料斗是否有专人监视下料的状况,发现卡堵时应立即处理。

局部出现过湿、过干离析的要挖除换料。接头要平顺并用三米直尺检查,大于5mm要进行处理;禁止垂直接缝,接缝要与下承层施工缝错开10m以上。

碾压要连续完成,压实后立即取样试验,压实不足及时进行补压。

水稳碎石自加水拌合到碾压成形须3小时内完成。

注意保湿养生,严格控制交通,防止表面松散或出现坑槽。

4、透层油:按规定洒油量喷洒,油量不易过大,积油处应人工清除;透层油和粘层油必须喷洒均匀到边,应对路缘石、防撞体进行防护,主要平交道口应根据情况撒适量石屑,严格控制交通。

5、沥青砼面层

加强原材料的检查,送检试样应与使用材料一致,严禁使用风化岩。

开工前监督组要对材料进行取样试验。

②沥青应按业主及标书要求进料,检验项目必须齐全,并坚决执行一车一验,不同型号的沥青不能混放。并加强对油池的防尘保护措施。

③摊铺温度不低于130℃~140℃,在10℃气温以下不得低于140℃。不论何种原因,混合料冷却到规定温度下时不准使用。

④摊铺机跟人检查厚度和平整度;及时反遣以指导施工。

⑤碾压要彻底消灭悬浮梁轮迹印,摊铺未进行碾压的油面不应踩踏,碾压采用高频低振幅,过桥禁止振动。

⑥接缝处要重点检查平整度(不应大于3mm)。

转贴于

⑦县、乡道路10月15日后不应进行沥青砼面层的摊铺。

5、水泥砼面层

施工单位要每天检查水泥砼配合比。

监督人员将不定期抽查。

②检查基层是否清理干净,并洒水湿润。

③检查模板的钢度、顺直度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④切缝时间要合理,防止断板、断角的现象。

⑤拉毛的时间、深度应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⑥加强养护,护止出现干缩裂缝。

⑦要围水养生14~21天,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允许开放交通。

(二)、桥涵工程

砂石料

砂要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中砂或粗砂;石料压碎值要符合要求。

钢筋、水泥

厂家必须符合业主及标书的要求,必须有原厂合格证并按要求送检。

水泥砼

水泥砼的配合比要由试验检测中心出具报告或认可,施工单位试验室要每天检查砼配合比及塌落度,并按规范留取试件检查强度。试件必须标准养生;大面积砼养护应采用毛毡遮盖。

施工准备期间

①做好复核水准点、控制桩的工作。

②完成所有原材料试验。

5、施工期间

下部工程:

①钻孔:

a.严格控制钻孔位置。

b.钻机要稳定垂直。

c.孔径、孔深及桩位是重点检查对象。

d.泥浆比重及含砂率要满足规范要求。

②灌注:

a.检查孔底沉淀厚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b.钢筋骨架应垂直且不得接触井壁。

c.严格控制导管插入深度,以防断桩或埋管。

d.破桩头时强度应在7天以上,破除高度不小于80cm,桩钢筋应直顺,弯曲不得大于45°,桩顶面应呈馒头状。

③接柱:

a.模板安装位置准确、垂直。

b.模板拉线采用紧线器对角同时拉紧。

c.砼浇筑应采用导管,振捣要密实。

④礅台砌体:

a.砌筑材料要满足规范要求,石材不合格不准使用。

b.砌筑前查基底高程,几何尺寸,根据需要进行承载力检查,严禁超挖回填虚土。

c.砌块表面泥土应冲洗干净。

d.分层砌筑、坐浆饱满,且竖缝错开。

e.沉降缝必须垂直且贯通。

f.施工过程当中应注意对外观质量的检查,要求砌体工作面平顺,勾缝规则、流畅。

⑤墩台帽或盖梁:

a.模板安装位置准确、垂直,严格控制砼大面积胀模而出现表面不平的现象。

b.砼浇筑振捣要密实。

c.盖梁船头坡处易跑浆,要严格控制模板安装。

d.盖梁顶面应平顺,锚栓位置应准确,严格控制支座处高程。

上部工程

①板:

a.基础应进行灰土硬化处理,保证整体性,防止发生板体断裂。

b.几何尺寸不得大于设计尺寸且满足规范要求。

c.浇筑应按一定厚度、顺序和方向分层连续浇筑。

d.预应力钢筋的预埋波纹管位置要准确。

e.预应力钢筋的锚固卡片要按规范检查。

f.预应力张拉设备要按规定每年校验一次。

g.预应力空心板要按起拱高度预留底座负拱度,预应力钢绞线切割必须使用无齿锯。

h.绞缝预埋连接筋位置应准确,防止由于埋置太深而出现凿出时对梁身的破坏。

i.板底不要过振并防止出现棒花。

j.板顶必须刷毛除去浮浆。

k.孔道压浆及钢铰线的张拉工作不得在5℃以下进行。

l.孔道用浆要使用微膨胀剂但要控制膨胀率不大于10%,而且要留试件检查强度。

m.压浆强度要达到梁体的55%或20#时才可移梁。

(预应力)

n.预埋件位置应准确。

o.波纹管位置应准确,浇筑时严防捅破。

p.注意养生,待砼强度达100%时,方可吊运和堆放,堆放时应注意在吊点下设支点。

②板安装:

a.板底面及台帽顶面与支座相接触处应紧密,必要时加铺防锈钢板(钢板应垫在支座下且大于支座2cm)。安装前必须准备好钢板,否则不准进行安装工作

b.伸缩缝处必须保证设计宽度(条件允许应先安板后做台背墙)。

③浇筑铰缝:

a.必须清除结合面上的浮皮。

b.先在铰缝底部填塞高标号水泥砂浆。

e.待砂浆强度达50%后再浇筑砼,并需振捣密实。

d.板底较平应采用凹缝。

④栏杆与护栏:

a.栏杆柱顶面高程应一致且在一条直线上。

b.护栏斜面处砼浇筑应加强振捣以减少蜂窝与麻面。

c.护栏间隔板应竖直,如护栏有凹槽时在凹槽内。

d.护栏线形应顺直。

e.采用复合桥面时泄水孔进水口底面应略低于水泥砼铺装。

⑤水泥砼桥面铺装:

a.浇筑前应冲净板顶面。

b.钢筋网应用垫块垫起。

c.严格控制平整度与横坡。

d.端处高程与背墙顶一致。

e.顶面刷毛处理不得有浮浆层。

⑥台背回填:

a.应采用灰土分层填筑压实。

b.分层填筑压实时路基端应开磴且符合长度。

⑦伸缩缝应与桥面铺装保持平顺。

⑧沥青砼桥面:

a.洒粘层油时应均匀,防止漏洒、过洒与污染护栏。

b.碾压密实到边。

c.严格控制横坡。

d.泄水口应顺滑。

⑨护坡:

a.保证厚度。

b.砌块表面泥土应冲洗干净。

c.分层砌筑、坐浆饱满,且竖缝错开。

d.沉降缝必须垂直且贯通。

⑩钢筋加工:

a.搭接焊处焊接长度,要满足单面焊10d+2cm,双面焊5d+2cm.

b.搭接焊时要保证两根钢筋同心。

c.焊条的型号要附合要求。

d.施工时应防止油及泥土的污染。

e.钢筋及成品、半成品下面应加垫木不得低于15cm,上面用苫布遮盖。

(三)附属工程

1、标志:

①标志版面整洁无损伤。

②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要求,安装高度(基座)一致,严禁安装后倾斜。

2、标线

①工作面必须彻底清理干净;喷涂后的标线边缘无明显毛边。

②反光标线玻璃珠应均匀。

③标线以外不得有所污染。

3、平交道口

①基层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

②路缘石衔接应曲线顺滑。

③沥青面层要接缝平顺,保证长度、厚度,充分压实。

4、警示桩要高度一致且呈一直线。

5、包角石

①三线直顺,两面平整。

②基础密实。

③断缝应上下一致。

④同一段内的路缘石所有工序应在当天完成。

⑤抹面必须原浆,不准撒灰磨面。

6、路肩

①表面平整密实。

②边线直顺,曲线圆滑。

③无阻水现象。

(四)内业资料

1、试验检测人员要对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内业资料表格要能充分反映试验的所有内容,不准出现各种资料间的日期矛盾,人员签字齐全且不得代签。

2、资料表面要干净整洁,字迹清楚,字体一致。

第11篇

出口研发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体现择优扶强、效益优先、统筹兼顾的政策导向。

通过出口研发资金无偿资助政策,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出口比重,增强出口后劲。

在发挥政策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同时,促进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使用本地财政资金配套的政策。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及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3、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出口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

3、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4、符合支持条件,已经启动的项目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购买的项目不得申请无偿资助支持。

(二)承担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应从事机电产品出口;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1、海关统计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质量管理体系、ISO1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产品重点

在符合项目范围的前提下,2*年重点支持:出口船舶及船用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高档家用电器、汽车及零部件、飞机及航空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集成电路与新型元器件和相关新材料及技术。

二、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3、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出口研发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4、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出口的目的,原则上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出口研发资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可以酌情考虑)。

5、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为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对申请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当申请额与拟支持数额差距大于50万元时,企业需重新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应的证明,审核合格后才确定是否支持。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

7、资金分两步下拨,项目立项后,先预拨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下拨40%。

三、出口研发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负责。

符合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送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及本指南要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推荐,并填写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装订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商务部机电司。

(二)申请材料

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中央管理部门申报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样本)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据。申报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明确、翔实。

(2)应突出写明项目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写明每一点的主要内容(如技术要点、主要指标等)。

(3)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比较,可用文字叙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发产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申请企业组织编写,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6)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论证专家不得少于三名,专家名单附在论证意见后。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将主要内容摘要录制在申请软磁盘中。录入软盘的数据及主要内容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6、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将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认证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研发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3、企业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的装订

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一式五份。材料装订顺序为:《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报告》、《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申请材料附件目录、申请材料附件等。软磁盘一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四、出口研发资金的立项及验收

(一)立项审批

1、对申报的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共同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答辩。

2、商务部和财政部依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出口研发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负责向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复下达出口研发项目。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再发出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凭项目批准文件及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预拨60%的资助资金。

3.为能准确反映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无偿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的无偿资助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管理验收

1、商务部、财政部对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项目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中央总公司作为研发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并根据项目申报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项目执行期终止后六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向本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验收,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验收。

3、项目执行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企业需提前三个月向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者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延迟验收。

第12篇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