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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督导制定工作计划

时间:2022-06-13 12:05:22

社工督导制定工作计划

第1篇

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是贯彻“*”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全市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弘扬“尚德务实、和谐奋进”城市精神,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为了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法治*建设,现根据《法治*建设实施意见》总体要求,结合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为中心,通过普法宣传、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等途经,全面推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治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全面实现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

2010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治化。健全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体制,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管理体系;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公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二)实施步骤

*年下半年,完成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的规划、动员、部署工作;2006至2010年,全面推进落实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的各项任务;2011年至2015年,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成果,全面提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治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普法教育,增强全民法律素质

1、广泛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把以人口和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以及地方人口计划生育法规为核心的全民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普法重要内容。增强广大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和人口计划生育法律素养。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广大公民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懂法、守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作为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建立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考核制度,把宪法、法律特别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列入党组中心组主要学习内容。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力度,把法律知识水平作为机关工作人员任命、使用和任职资格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3、不断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增强普法实效。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治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活动的针对性、经常性和有效性。积极参加“每月一法”广场宣传活动和“法律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

(二)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1、深入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和规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增强解决行政执法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与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落实奖励扶助政策,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重点抓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落实兑现,妥善解决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的落实问题。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计划生育公益金扶助机制,努力解决好因独生子女或其父母伤残、疾病、死亡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而导致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扶助问题,努力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1、强化属地管理。进一步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依托社区资源,健全网络队伍,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2、规范制度建设。通过企业建协会、集中居住点建服务室、分散居住点发挥协管员作用等形式,进一步规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生育管理等各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总结点上经验,做好面上推广,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着力推行用人单位与现居住地社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双轨管理、双向考核。

3、落实同等服务。为流入已婚育龄人群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免费发放婚育证明。免费发送避孕药具,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真正做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4、推进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督促各地切实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和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的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管理、证件查验等基础工作。

(四)推行基层自治,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1、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组织动员广大村(居)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对政府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要协同民政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做好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努力为基层计划生育民主实践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在推进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方面,要做到健全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组织,突出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重点,完善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规范;在加强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监督方面,要明确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的内容,规范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建立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2、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办事;二是坚持以人为本;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四是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领导,把实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成效作为评估村民自治水平的重要标志。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推动和利益导向机制,保障村(居)民各种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

(五)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督实效

1、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全面落实本委关于推行“阳光工程”的实施意见,确保公共权力行使公开、透明、科学、民主,合乎法律,顺应民意。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及党内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创新形式,保障监督效果。

2、深化党内监督。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更好地发挥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完善社会监督。健全举报制度和举报网络。加强和改进工作,认真实施新一轮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以积极的态度接受舆论的监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建设法治计划生育的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对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实施集中统一领导,成立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领导小组,把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目标考核;经常听取汇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人、财、物等各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正常开展工作。

第2篇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第3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各类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的涉外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划入原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市旅游局职责。

(四)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五)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文物、旅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全市文物、旅游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点文物旅游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申报、保护和管理全市世界文化遗产;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全市重点文物的保护、考古发掘等项目;管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三)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工作。

(四)检查指导全市文物旅游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全市旅游市场开发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做大做强全市旅游产业;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等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工作;负责全市文物旅游统计及分析工作。

(六)指导全市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工作,负责市级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划分和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和指导全市文物旅游资源调查、学术科研和相关保护工作。组织文物旅游资源普查和相关保护工作;负责流散文物的征集、文物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文物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监督全市文物流通;负责文物复仿制品管理、文物鉴定工作;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全市旅行社的审报和管理;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服务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九)依法对文物旅游从业人员实施管理,制定全市文物旅游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物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资格认定。

(十)指导县区文物旅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博物馆社团和旅游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旅游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年报统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文物、旅游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资格认定工作。

(三)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市文物旅游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文物旅游市场管理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旅游宾馆饭店星级申报、评定工作;负责全市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的服务标准;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服务技能的检查、交流和评比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统计工作;负责行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社团、旅游协会工作;做好优秀旅游城市复核有关工作。

(四)规划发展科

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拟订全市文物、旅游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组织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县区、景区点规划编制、评审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审核与申报工作;负责全市重点旅游项目库建设,申报、管理全市旅游投资项目;负责全市旅游专项资金的申报、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文物利用和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市文物、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的开发工作。

(五)市场促进科

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调研和收集旅游市场动态信息,负责旅游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促销和国际、国内旅游推介活动;拟订全市旅游节庆活动方案,组织协调旅游节庆活动;负责全市旅游宣传品的审定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旅游区域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管理文物旅游网站工作;负责全市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

(六)文物保护与考古科

拟订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管所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承担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管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申报管理全市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市文物业务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建设工程中的考古等文物保护工作。

(七)博物馆与社会文物科

指导全市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市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审核申报设立博物馆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藏品的管理、馆际交流协作及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负责审核设立文物商店及销售文物工作;审核申报文物复制品生产资质证;负责文物流通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文物外展及交流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

(八)督查与安全科

拟订文物旅游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文物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景区、博物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申报、审批和验收;负责文物旅游执法督查工作,对文物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监管全市文物监管品市场,组织文物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文物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党组书记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市旅游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市文物旅游局管理。

(二)撤销市旅游执法大队,组建市文物旅游综合执法大队,正科级建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机构改革过渡期结束后,部门领导职数按局长1名,副局长3名配备。

第4篇

一、近年来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基本情况

国家人口计生委认真贯彻中央反腐倡廉和纠风工作的部署,始终坚持把纠风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全面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大力推进政(村)务公开,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证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以评促纠,推动工作作风的转变

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为载体,以评促纠、以评促建,不断推动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执政为民。

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人口计生委坚持每年征求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先后制定和落实了43项转变作风的整改措施。2003年3月,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部署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普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全国共有1100多万干部群众参加了这项活动。在“十五”时期,多数地区人口计生部门参加了当地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70%的人口计生部门名列前茅。其中,376个县以上人口计生委(局)被评为第一名;842个和1172个县以上人口计生委(局)分别荣获作风建设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

近年来,国家人口计生委部署县以下农村基层每年开展一次“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重点推动农村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作风的转变;部署城市社区开展“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国家人口计生委及时出台“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引起了国内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受到了流动人口、农民工的普遍欢迎。

(二)坚持率先垂范,发挥领导干部领导机关的表率作用

国家人口计生委专门制定了《关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对新时期人口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制度保证、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机关和基层人口计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具体目标。

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身体力行,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抓机关、带基层、树新风的具体措施,引领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践行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争创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亲自带领委机关百名干部下基层调研,进村入户访实情、办实事,严格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在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国家人口计生委13项重点工作的评价中,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获得满分。宁夏自治区人口计生委领导班子带领委机关工作人员深入调研论证,在全国率先开展“少生快富试点工程”,深得民心,连续3年荣获自治区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行风第一名。

“十五”时期,各地人口计生部门重视办好行风热线,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代表担任行风监督员,主动接受监督,争创人民满意的作风建设先进单位,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200个单位、402名同志荣获全国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33名同志获得“新时期最可爱的人”荣誉称号。

(三)坚持综合治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紧紧围绕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建立经常性检查督促的监督机制。五年来,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坚持每年开展行政监察,督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点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针对少数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违法行政现象有所抬头的苗头性问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及时部署各地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坚决纠正社会抚养费执收中的程序违法问题,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坚决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集中精力对331个计生工作薄弱县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及时排查隐患,指导和帮助基层制定整改措施,落实依法行政。国家人口计生委先后派出14个督查组,分赴19个省51个县进行重点督查。委领导亲自带队督查,及时到问题突出地区,深入基层查找原因,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不断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国家人口计生委纠风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人口计生系统纠风工作会议,部署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不正之风案件。五年来,全系统共查处乱收费案件4565件,弄虚作假案件1565件,强迫命令案件888件;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超生案件106312件。通过开展纠风工作和专项治理,有效遏制了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行政现象抬头问题,各地因粗暴执法而引发的案件大幅度减少,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对120个县(国家级人口信息监测项目点)的1万多名育龄群众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9.66%的群众对人口计生整体工作表示满意。

(四)坚持纠建并举,构建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契机,及时把纠风工作纳入惩防体系建设之中,构建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为了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国家人口计生委先后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人口计生委要情通报制度》、《人口计生委财务公开暂行办法》、《人口计生委重大决策责任制》、《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试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等10个规范性文件,基本构建起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制度体系。各地人口计生部门也普遍加强制度建设,已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783个。

在完善制度体系的同时,以开展政(村)务公开为重点,完善有效预防不正之风的监督制约机制。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部署各地将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奖优政策兑现和药具发放,以及便民维权措施等,面向社会公开。至2007年底,26个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编制了政务公开目录,82.97%的乡镇公开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经过上下共同努力,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多数地区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基本得到有效治理,利用再生育审批权、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明显减少。特别是“四权分离”机制的建立,有效保证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的安全运行,确保了36亿奖扶金及时发放到574万多群众手中,至今未发现一起侵占挪用、与民争利的案件。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口计生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时有发生。一是、与民争利。少数基层干部利用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技术服务、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等,,“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搞“放水养鱼”;个别机关干部要求自己不严,下基层“吃喝玩乐”、收受钱物。二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有的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干部,作风不实,不是对群众负责,而是急功近利,追求个人政绩,工作报喜不报忧,甚至虚报成绩,压报违法行政案件,瞒报重大责任事故;一些基层编造假数字,做假手术、假鉴定,出具假证明。三是滥用权力、简单粗暴。少数基层执法人员思想僵化,服务意识、法纪观念淡薄,漠视社会进步和实践发展,经常性工作不落实,孕前管理服务不到位,不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习惯搞“大突击”活动,擅自强制收缴社会抚养费,强迫群众大月份引产,甚至搞株连、变相关押群众。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四是形式主义、。少数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效能意识不强,习惯于做表面文章,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热衷于搞检查考核和评比达标,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指标,行政效能低,铺张浪费,劳民伤财。这些问题,虽然都是老问题,但在新的形势下,极有可能被凸显为社会焦点。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必然损害人口计生工作形象,妨碍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广大人口计生干部,紧密联系实际,深刻认识全面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权益,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更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只有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权益,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人口计生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2008年纠风工作主要任务

2008年人口计生系统纠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纠建并举,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解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部门。

2008年,人口计生系统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推进人口计生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按照公开、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依法、及时、准确地面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办事依据、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等,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领导机关宏观管理职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农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应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计生奖优政策执行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及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执行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维权措施及维权监督电话。村务公开的重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各类办事和申报程序,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和数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执行情况,党员干部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设立公开办事大厅、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栏、发放宣传册页等形式,多渠道地让群众及时掌握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内容。通过政(村)务公开,切实尊重和保障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基层人口计生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实现“阳光管理”、“阳光服务”。要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决纠正粗暴执法、弄虚作假和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增强计划生育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广泛开展民主评议人口计生行风活动。

今年,人口计生系统要继续组织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和“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这次评议活动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整改重点。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评价,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技术服务、文明执法、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通过“双评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各级人口计生委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精心设计,周密部署“双评活动”。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在“双评活动”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把开展“双评活动”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结合起来,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与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形象结合起来。要始终坚持纠评建并举、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的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行评活动成果的根本标准,使广大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在评议过程中,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双评活动”进展情况。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检查组,采取查看评议活动资料、召开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座谈会等形式,到部分省了解评议活动进展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和社会监督。

今年,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开展五项监督检查。一是继续加强对中央《决定》和人口发展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二是加强对人口计生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按要求坚决清理“小金库”;三是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监督检查;四是组织开展对“两个纪律”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五是组织开展对党员干部执行计生国策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中央《决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计划生育权益。

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制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保证用好每一分钱;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公开款物使用情况,防止发生贪污、截留、挪用行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掌握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严肃执纪,从快从严从重处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要进一步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积极聘请育龄群众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行风监督员;完善激励群众监督的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完善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制度,重视发挥主流媒体的监督维权作用。逐步形成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抓紧完善“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建好电子信息平台,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限时办结制和行政问责制,增强监督维权实效。

(四)严肃查处不正之风问题。

要重点查处乱收费乱罚款,粗暴执法等违反群众纪律的案件;党员干部、带头超生的案件;在检查考评中收送钱物和弄虚作假的案件。要切实重视工作,凡群众举报的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要件件有着落,凡上级批示要求落实的问题,一定要认真核查,及时予以回复。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不正之风严重的地区和部门、对发生重大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究、不了了之的,要严格追究领导失职渎职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和通报。各省级人口计生委,要切实重视发挥典型案件教育作用,对已经结案并具有教育意义的案子要拍出警示片,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五)充分发挥领导机关在作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各级人口计生委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在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中要做表率。要深入开展“学、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活动,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领导机关政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减少会议文件,减轻基层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继续开展抓机关、带基层、树新风活动,从各级人口计生委领导干部做起,从各级人口计生委机关抓起,坚持轻车简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良作风,坚持进村入户访实情、办实事,与基层干部谋实策,坚决反对和纠正收送钱物、吃喝玩乐和提过分要求等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人口计生干部的良好形象。

(六)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建设,提高纠风工作水平。

第一,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积极协调纪检监察部门,健全纪检监察机构。近两年,由于部分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的退休和转任,新任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陆续到位,这些同志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有的同志还是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优秀干部。希望这些同志在新的岗位上,尽快熟悉业务,继续发扬好传统、好作风,取得新成绩。目前,各省(区、市)需要加强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设,积极协调设立机构,配好人员,切实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第二,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和作风建设工作的指导,做好与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的信息沟通交流。既要抓好直属机关反腐倡廉工作,又要加强对人口计生系统纠风工作的指导,特别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在反腐倡廉工作和纠风工作中的好经验。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纪检监察工作信息,提高纪检监察信息质量;对于重大紧急突发事件,要及时主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5篇

一、会计监督的含义

监督是特定主体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对客体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需要建立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上,没有双方利益的矛盾存在,也就不会产生和存在监督。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照持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地、全面地、连续地、及时地监案和督促,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法,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的目的。从这一基本含义,可以看出会计监督具有如下特点:

(一)会计监督的主体是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经授权”概念,因为监督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有经授权才能进行体现授权者意志的会计监督。比如,在企业,企业领导作为授权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授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定的监督权力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其会计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领导的意图,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监督,不应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会计监督的授权者也不应再是会计主体所有者或其他外部利害关系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唯一代表,为了集权控制的需要而赋予会计人员监督职能,结果造成了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和在工作过程中的两难境地。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取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现会计人员回归会计主体。④因此,会计监督的授权者,应由所有者转变为会计主体领导。

(二)会计监督的对象是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这里的“特定主体”,就是会计主体,即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这个特定单位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家庭,还可以是政府机构。这里的“经济活动过程”既包括着经济活动引起的经济现象,也包括着同这些经济现象相联系的经济关系。至于资金运动,是由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的。因为会计的基本工作就是将所有会计对象采用同一种货币作统一尺度进行计量,并把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和财务状况的数据转化为统一货币单位反映的会计信息。

(三)会计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监督,具有综合性、全面性、连续性和及时性。会计监督的综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物价、税收、财务、工商行政、金融、财政和劳资等各方面经济政策在会计主体的执行情况,最终都将反映在会计上;二是表现在会计监督的价值信息的综合性上。会计监督的全面性,是指凡涉及到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事无巨细,大到会计主体长期投资、筹资决策,小到差旅费、办公费报销等都必须进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连续性,是指会计监督具有稳定性和经常性。它是伴随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而连续不断地进行的,即在实施会计核算的同时也就进行了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及时性,是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经济业务发生的同时需要及时地取得会计信息进行会计反映、监察和监促。

(四)会计监督的依据是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现在许多人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为会计监督的依据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是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四是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五是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其实,这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理由有二:一是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其基本前提是合法,即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这样一来,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本身就包涵了前面所述的三项依据。二是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进行自我约束的机制,而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会计准则,都是对会计主体和会计人员的外部约束。所以,进行会计监督不应片面强调依法,而应该是依据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包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制度、预算、计划等。一切违背了这些合法制度的经济事项,将得不到经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承认。

(五)

会计监督目的。会计监督的直接目的是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最终目的是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会计监督的内容

由于会计按其报告对象不同可分为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会计,所以,会计监督的内容也应该包括财务会计监督和成本管理会计监督两个组成部分。

(一)财务会计监督。财务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对特定主体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其主要特点在于:一是以提供正确、相关、可靠和可比的财务报告为目的;二是以公认会计准则为标准;三是以复式簿记系统为基础;四是坚持以实际交易价格为计量属性。因此,财务会计监督寓于财务会计核算中,核算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核算的内容就是监督的内容。财务会计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这是对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实行源头控制的重要环节,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主要应当抓住两个环节:一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节约原则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二是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的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对会计帐簿的监督。会计帐簿是会计主体的重要经济档案,是会计主体系统归纳、积累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的工具,对于特定范围内划清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会计帐簿的监督,主要是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合规要求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和登记会计帐簿;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作出处理。

3.对实物、款项的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合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其目的在于认真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分清责任,保护会计主体财产的安全、完整。

4.对财务报告的监督。财务报告是会计主体外部利害关系人进行合理决策、评价管理当局受托经营责任、评估和预测未来现金流动、促进社会资源最佳配置和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依据。因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加强对财务报告的监督,以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的正确、相关、可靠和可比。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会计主体外部利害关系人,并配合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作出处理。

5.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监督,应当注意抓好以下三点: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对违反合法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该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三是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会计主体利害关系人报告。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审计工作,牢牢把握“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以服务和谐社会构建和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以推动“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___、和谐___”建设为目标,以“加快审计转型年”为抓手,努力提升审计工作的谋划力、执行力、创新力、公信力和影响力,在推动___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审计监督更大作用。

二、工作目标

结合市委五届八次全委会提出的“重创新促发展,重民生促和谐”主基调和署、厅有关精神,20__年全市审计工作基调是: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立足创新、提升素质、推进转型。

在坚持上述工作基调的基础上,20__年全市审计工作目标是加快“四个推进”:一是深化绩效审计探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二是突出民本审计理念,围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问题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三是结合财政收支分类改革,持续强化财政审计一体化理念,推进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规范;四是坚持以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全面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损失浪费问题,推进惩防体系构建。

20__年,全市计划安排250个审计项目,市本级安排60个审计项目。其中,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占到一半左右。强力推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的融合,全面实施审计署6号令,逐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面。

三、工作要点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工作基调和工作目标,20__年全市审计工作重点是“突出一个主题、破解两大难题、深化三大审计、实现四个提升”:即突出和谐社会建设主题;破解绩效审计和计算机审计两大难题;深化财政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提升审计质量、审计成果、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具体要努力提升“五个力”:

(一)以服务大局为根本,努力提升审计工作谋划力

在坚持依法独立审计的前提下,始终把服务大局作为全市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增强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谋划力。

1.围绕形势任务发展要求抓谋划。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__年工作目标和重点,全市审计机关要充分把握自身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责和任务,紧紧围绕和谐社会构建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明确审计机关应该做些什么、怎样去做等方面问题,理清具体工作思路和举措,努力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凸显作为。

2.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谋划。把党委政府满意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诉求,自觉主动地将审计工作融入___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围绕市委五届八次全委会确定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加快新农村建设、深化改革开放、促进文化繁荣、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法治建设、解决民生问题、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九大任务,精心谋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做___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推动者和实践者。

3.围绕坚持服务民本民生抓谋划。突出社会公平正义和改革成果共享,以促进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为重点,从关注公共服务、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等入手,紧紧抓住“十网”建设和“助业、助居、助学、助医、助困、助行、助安”的“七助”行动相关资金,从审计角度认真研究确保这些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办法。针对老百姓的这些“活命钱”,切实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保证专款专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4.围绕上级机关规划目标抓谋划。按照审计署最新的《20__至20__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省审计厅出台的十三个指导意见,深入领会和把握精神实质,并紧密结合___实际,在已经出台___市审计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因地制宜研究贯彻措施和办法,真正把审计署和省厅事关审计事业未来发展的各项规划目标抓在手中、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以绩效审计为核心,努力提升审计工作执行力

把绩效审计作为考量审计工作执行力的重要标准。以全部政府性资金的绩效审计为目标,以审计调查和专项审计为主要手段,进行审计综合评价,为提升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效果和效益服务。

1.进一步深化财政绩效审计。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收支分类改革,努力探索和深化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实施审计监督的办法与措施,推进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规范。根据___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认真组织好财政“同级审”和“上审下”,努力摸清市、县两级政府的家底,对全部政府性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审计评价,并加强对政府负债、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的审计力度。

2.进一步推动基于经济责任的绩效审计。继续贯彻“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方针,结合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把领导干部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发展、严格管理、政策执行以及廉洁自律等内容列为审计重点,进一步探索科学的经济责任绩效

评价体系,力求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同时,认真搞好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审计监督,着力强化对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力度。3.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着眼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领域经济秩序,以“全过程、全覆盖、全绩效”为目标,认真总结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做法和经验,不断深化投资绩效审计。尤其要针对当前建设领域突出存在的体制、机制和管理问题以及重大损失浪费问题,如招投标、超概算、监理不到位等情况,深化造价竣工决算审计,探索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突出抓好古城保护等重大工程项目审计。

4.进一步推动各类专项资金(基金)绩效审计。紧密结合___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市委五届八次全委会精神,根据公共财政配置重点优先向科技自主创新、新农村“十网”建设、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倾斜的趋势,努力做好这些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审计探索。重点抓好新农村“十网”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城中村改造资金、乡镇财政运行情况和村级财务管理等审计和审计调查。

5.进一步深化地方金融和国有企业绩效审计。拓展地方金融审计的思路和方法,推进建立安全高效稳健的地方金融运行机制。深化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审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加强国外贷援款项目执行和效益情况的监督。

6.进一步发挥协会、学会对绩效审计的推动作用。以绩效审计为目标,努力提升内审工作层次,完善“三考核一培训”制度,通过强化内审指导监督考核、双先评比、业务质量评审、联系点制度以及教育培训等措施,积极引导内审工作朝着现代审计方向迈进。坚持以理论调研指导工作实践,注重发挥审计学会的中坚作用,围绕全部政府性资金绩效审计的总体目标,在巩固20__年审计理论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省厅下达的20__年审计科研课题计划,精心选题,扎实推进,扩大成果,指导实践。

7.进一步依托绩效审计推进惩防体系构建。切实发挥审计监督牵头单位职能作用,服务全市“惩防体系”构建。以绩效审计为主要手段,加大对公共财政支出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稳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办法和运用办法,研究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

(三)以推进转型为要求,努力提升审计工作创新力

坚持以创新规范立业,积极推动审计工作从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轨。

1.管理创新。积极探索改进计划管理,注重通过调查研究,找准审计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努力优化审计流程,在符合审计法律法规和确保整体质量的前提下,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检法司等部门的配合,完善协作机制。

2.手段创新。强力推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的融合,做到以项目压、以考评促、以培训推、以能手带。着力推广完善审计管理和现场审计实施两大应用系统,全面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重点抓好OA与AO系统的交互使用,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建设好审计专网和外网,拓展审计宣传窗口阵地。

3.方法创新。强化对现有审计资源的整合,注重打室界限和专业分工,集中调配审计力量,实行优势互补;在内部资源整合的同时,注重运用好社会审计资源,弥补国家审计力量的不足;用足用好专家咨询制度,确保重大关键审计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专项审计调查的作用,抓住经济发展与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服务。

(四)以自身建设为保障,努力提升审计工作公信力

坚持以“审计精神”立身,以自身建设立信,恪守“正人先正己”理念,从强化队伍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入手,努力提高自身建设水平,为审计事业发展奠定组织保障。

1.强化队伍管理。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开展“建团结和谐班子、创科学发展业绩、树清廉为民形象”主题教育活动,努力打造团结共事、步调一致、相互补台的坚强领导核心,谋大事、抓大事、干大事,以课题调研为载体,做到勤于敢于善于谋划思路、指导实践、狠抓落实。全市审计干部队伍建设上,要巩固“学习型机关”创建成果,进一步抓好教育培训;继续开展和谐审计机关创建活动,努力实现“正义、友爱、向上、有序”的目标;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处室、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建立副科级以上干部廉政档案,邀请特约审计监督员不定期对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从政治上关心审计干部的成长,努力营造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注重发挥机关党组织、工会的阵地作用,形成抓队伍管理工作的合力。

2.强化业务管理。全面实施审计署6号令,不断完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完善“三级复核”机制,重点审计项目纳入“三级复核”范围,消除质量控制盲区;切实强化审计质量检查与评优工作,争取有更多的审计项目进入省厅综合和单项优秀行列;开展“审计业务能手”评选活动,以点带面提高审计质量。

3.强化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审计署、省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限,抓好局本级财务自查和下一级审计机关的财务检查工作。同时引入外部监督,主动把自身置于外部监督之下。通过做好这两方面工作,促使全市审计机关不惧怕监督、能接受监督、并经得起监督。

(五)以成果运用为目标,努力提升审计工作影响力

加强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提高审计信息利用的层次和水平,促进审计成果为法治政府、透

明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服务,有效扩大审计工作影响力。1.审计成果更好地为法治政府建设服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开展监督,重点研究分析那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重大问题,从制度、体制、机制和政策层面查找原因,提出加强管理、完善机制体制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一批质量高、分量重、效果好的专报信息、审计要情和综合报告,在推动党委政府出台规范性制度上发挥积极作用。

2.审计成果更好地为透明政府建设服务。按照“公开求公正,公正必公平,公平亦和谐”要求,遵循“积极、稳妥、谨慎、细致”原则,健全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适当地扩大对外公告的数量和范围,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效结合起来,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

3.审计成果更好地为责任政府建设服务。密切与被审计单位的联系和沟通,积极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切实履行惩防体系职能部门职责,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典型性问题,并向党委政府汇报反映,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探索建立审计问责制和追究制,促使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有效得到揭露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为圆满完成20__年工作任务,全市审计机关和全体审计人员将切实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以研究的作风谋划思路。面对从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型的崭新形势,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和全体审计干部职工都要立足本职,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大力提倡能者为师,集思广益推动审计工作发展。

第7篇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联合成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具体办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估监督。

盟(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审核整理相关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进行项目实地评估;整理相关推荐材料,做好公示和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各级科协、财政部门落实计划。

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自治区及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对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全国科普示范旗县(市、区)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坚持“全国百强农技协”、“全区星级农技协”、“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全区星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三、宣传动员

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通过区内主要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牧民公开评比和筛选农牧区专业技术协会、农牧区科普示范基地、农牧区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牧区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报送典型经验事迹材料;填写推荐表;提供相关登记、奖励有效证件和有关照片;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整理审核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包括①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②登记、奖励证件和有关照片③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④3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③公示材料);向所在盟(市)科协和财政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盟(市)科协、财政局汇总所属旗县(市、区)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整理,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向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各盟(市)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在推荐名额内,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向中国科协和财政部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五、公示监督

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将本行政区域内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上报所在盟(市)科协、财政局。

第8篇

一、指标完成情况:

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计年度和统计口径,全市2005年度(2004年10月1日—2005年9月30日)自然增长人数为3957人,自增率为1.84‰,其中城区自然增长人数为1018人,自增率为3.48‰;全市2006年度(2005年10月1日—2006年9月30日)自然增长人数为4281人,自增率为1.99‰,其中城区自然增长人数为1173人,自增率为3.91‰;全市2005年—2006年两年的自增率平均值为1.92‰,其中城区2005年—2006年两年的自增率平均值为3.67‰。

二、创建工作情况:

(一)围绕工作抓创建

一是着眼基层,规范管理。首先,针对基层工作缺乏有效指导和管理不规范的现状。市人口计生委经过认真调研、讨论和研究,制定下发了“晋城市《乡(镇、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试行)》”和“晋城市《村(居、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试行)》”,对基层工作“做什么?怎样做?达到什么标准?”三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提出了具体要求;其次,为切实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市人口计生委实行了领导、科长包县制度,要求包县领导和干部必须参加各县(市、区)每月工作例会,并抽取1—3个乡镇,检查例会召开情况。同时还要参加各县(市、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

二是争先创优,激发热情。为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市开展了一系列争先创优活动:第一是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文件下发了《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等级服务所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按照示范、先进和合格三个层次,有梯度、有步骤、有要求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方案明确提出,2007年,全市要有50个乡级服务所达到合格所标准,其中20个乡所要达到先进所标准,12个乡所达到示范所标准。到2010年,80个乡级服务所达到合格所标准,其中40个乡所达到先进所标准,30个乡所达到示范所标准。第二是以市人口计生委文件下发了“关于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开展‘12125’创优活动的通知”,即在全市开展争创10个示范乡镇计生服务所、20个先进乡镇计生服务所、10名优秀乡镇计生助理员、20名优秀技术服务人员和50名优秀村级计生管理员的活动。通过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在全市掀起了新一轮的基层服务网络建设高潮,广大基层计生干部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争先进、当先进、比工作、钻业务的良好工作氛围正在形成,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呈现出生机勃勃、积极向上、热情高涨、干劲十足的工作局面。

三是强化督调,夯实基础。为全面准确把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发展态势,引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的计生工作进行了三次督调,第一次是于3月14日至19日对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进行了一次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督调活动,通过督调,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全市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整体发展状况,及时发现了制约人口计生工作的困难和问题。这对于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全面把握发展态势,科学决策人口计生工作,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依据。第二次是于6月26日—7月1日对各县(市、区)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长效节育措施和数据大集中三项重点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督调。主要采取当天督调、当晚汇报、次日反馈的方法,在第一时间把督调掌握的第一手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各县(市、区),对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推动工作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次是于9月4日—9月6日对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上被“黄牌警告”的陵川县两个乡镇和在我市三月份全面督调中被“通报批评”的五个乡(镇)进行复查督调,此次督调正在进行之中。总之,通过强化督调工作,切实起到了督导基层、服务基层、打牢基础、夯实根基、矫正工作、推动发展的作用。

四是攻坚克难,打赢硬仗。为有效遏制政策外生育,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按照全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确定的“12345”工作思路,我们集中力量在全市打响了以社会抚养费征收和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两项重点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两个硬仗”。到目前为止,我市“两个硬仗”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据统计:截止8月底,全市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864.51万元,与去年同期征收400万元相比,增加了1464.51万元,征收金额之巨是我市前所未有的;全市共落实长效节育措施17007例,其中上环11192例,结扎5815例,与去年同期相比,落实上环、结扎例数增加5294例,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成效明显。之所以能够取得这么丰厚的果实,原因有三:一是党政重视。全市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把打好打赢“两个硬仗”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尤其是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紧紧把“两个硬仗”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落实,亲自安排部署,亲自过问进度,亲自掌握情况,投入了相当大的工作时间和精力,使“两个硬仗”工作切实成为党政行为,真正形成了落实“两个硬仗”的浓厚氛围,“两个硬仗”得到有力推进。二是措施得力。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我们不仅在加大征收工作力度,严格征收标准,落实限制措施等方面下功夫,而且还十分注重社会抚养费的规范管理工作,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季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大了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了社会抚养费的科学合理使用并全部用于人口计生事业;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方面,除了加大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力度之外,还着力做好孕情监测工作,在全市启动了孕情监测月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怀孕妇女孕情,把控制政策外生育的关口前移,做到堵疏结合,防控并举。三是督导有力。为了确保“两个硬仗”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多次组织督调队对各县(市、区)“两个硬仗”落实情况进行专门督调,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督促工作,进一步推动了“两个硬仗”的落实。

(二)着眼文明抓创建

一是坚持把创建文明城市与理论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委机关专门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政治思想理论和人口计生工作等方面,着眼于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的提高,在委机关逐步形成了勤奋学习的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把创建文明城市与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将作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互融合、相互促进,通过比作风,使委机关的各项工作让群众满意、让基层满意、让各级领导满意。作风建设的成效,一要体现在全面提升全委党员干部的精神风貌上;二要体现在工作作风的转变上。为此,我们明确提出,要带头树立同志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全面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从细微处做起于平凡处着力,耐得住清苦,守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团结协作的良好风尚,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三是坚持做好社会捐助、定点扶贫等工作。在社会捐助定点扶贫等活动中,全委干部职工表现出很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热情。全委广大干部职工累计近100人次参加了捐助活动,捐款总计3500元,捐衣物500余件。有的同志一次捐衣服就达十多件。我委扶贫工作队近年来进驻阳城县凤城镇寺庄村,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与乡村干部群众团结奋斗,为农民脱贫致富出主意、想办法、办实事,赢得当地群众称赞。

(三)致力和谐抓创建

一是加强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围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我们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一是研究制订印发了晋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章制度汇编》,内容包括廉政制度、会议学习制度、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等五大类23项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和激发人;二是实行了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值月制度,使大家都参与到机关的管理和服务之中,强化了全体干部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三是在机关内部开展了争创“五好”科室活动,即认真学习、队伍素质好,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好,团结协调、工作业绩好,勤政廉洁、干部形象好,文明诚信、工作氛围好的“五好”活动,并对每项内容力求做到细化、量化,采取百分倒扣分的办法,年底测评考核,严格奖惩兑现。通过狠抓制度建设,营造了团结和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工作氛围,文明和谐的良好风尚在机关上下蔚然成风。

二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是检验党员干部是否具有良好政治品格和精神风貌的又一标尺。为使办公厅的干部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我们始终坚持“关口前移、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未雨绸绸”的廉政建设方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着力推进全委反腐倡廉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完善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委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从严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持按工作程序办事,不搞个人说了算,不越权和滥用权力,较好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第9篇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年,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全员参与”的旅游标准制定、贯彻、实施、评价和监管工作机制,实现“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标准全覆盖的旅游标准化工作格局,建立较为完备的旅游标准化体系和旅游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培养和造就一支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规范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培育一批具有代表性、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旅游示范企业或名牌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全面提升游客满意度,进一步增强旅游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具体目标

年,启动区域内康辉旅行社、美露丽夫国际大酒店,荷园休闲山庄、七星湖国际生态园、百花苑度假山庄、布衣山房、建设镇固胜村等重点示范旅游企业和单位全面实施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年,扩大旅游标准化实施覆盖面,区域内80%以上的旅游企业全面实施旅游标准化建设;年,区域内其他旅游企业全面实施旅游标准化建设。

1.建立全区旅游标准化示范体系。培育市、区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区、镇各1个,市、区级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5-10个;建成省级乡村旅游标准化示范点1个,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1个。

2.构建全区旅游标准化体系。编制全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标准化体系表,制定完善适应本地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培养旅游标准化人才队伍。开展试点培训5次,培训人员500人次。

4.完善旅游标准化产品体系。新增国家A级旅游景区1家,新增星级饭店1—2家、绿色饭店2家、等级旅行社1家、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10家、乡村旅游示范乡镇1个和乡村旅游示范村2个。

二、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

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分解任务,召开启动大会,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的实施。

1.成立区全面实施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工作机构。

2.根据《区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3.确定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示范乡镇和单位名单。

4.召开全区实施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启动会,签订目标责任书。

5.营造浓厚的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实施氛围。

6.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构建试点支撑体系、旅游标准化体系和实施体系,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责,积极开展同市级部门的工作对接,逐项落实。

1.制定《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全面执行《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配合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建立游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和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评估体系,为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及功能配套,重点加强旅游标准化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旅游标准化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快速便捷的公共信息服务。加强城区导向及旅游标志系统建设,实现行政区域内主要旅游道路及重点乡村旅游示范点、主要星级农家乐的标准化导向信息系统全覆盖。

3.构建标准化人才队伍。在区级有关部门落实人员和邀请市内院校1—2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组建区旅游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指导和参与全区实施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

4.开展标准化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对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旅游企业人员进行多层次、多类型和多岗位的分类专项培训,推进旅游标准化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5.健全旅游标准化政策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旅游标准,宣传、贯彻、实施旅游标准化激励政策。争取专项经费,加大对乡镇的支持力度。制定对实施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成效突出,通过试点达标的单位或企业予以奖励的政策。

6.实施旅游标准化试点和推广。各示范单位和旅游企业对照旅游标准化体系查漏补缺,适时组织自查、自评、自改活动,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

7.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网站、公益广告和主题活动等方式,宣传推广实施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情况,加大旅游标准化成果报道力度,增进社会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了解,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三)第三阶段:自查评估阶段

在各示范单位和涉旅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区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对照标准开展分组检查和辅导,进行查漏补缺。

(四)第四阶段:迎检阶段

制定迎检方案,配合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迎接省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的现场评估。总结成果,推广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持续完善各项标准,不断改进旅游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五)第五阶段:推广提升阶段

到年,旅游企业实施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覆盖率达到80%;到年,基本实现旅游企业标准化行动计划全覆盖;到年,按照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深化推广,巩固成果,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现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达标。

三、责任分工

区农工办、区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乡村旅游业态等标准化工作。

区政府民宗办负责督促指导区内宗教涉旅场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做好我区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制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旅游相关工种技能人才培养、旅游相关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旅游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技能大赛,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工种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旅游街区、城市道路、停车场和城市公园等执行国家和行业旅游标准的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及企业贯彻执行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与养护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在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指导下制定并完善相关地方标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旅游车站、公交车公司等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旅游标准,并在市交通运输局指导下负责规划实施公路旅游导向标志系统。

区农牧林业局负责制定农业旅游观光等地方标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牛尾—莲花森林公园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并在市林业局指导下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区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特色餐饮街区、旅游餐馆和旅馆等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服务标准,并在市商务局指导下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区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等涉旅服务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服务标准,并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指导下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区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救护场所、旅游等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医疗救护和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等相关标准。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城市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执法检查,指导涉旅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等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全市涉旅行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并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有关统计成果。

区外事侨务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指导国家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行社、旅游购物商店等旅游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旅游标准;开展旅游企业标准化实施工作,并参照市上标准制定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相关地方标准。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做好全区旅游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旅游厕所的标准化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及企业贯彻执行环卫设施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在城乡管理执法局指导下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区公安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旅游及相关服务行业贯彻执行治安、消防安全等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在市公安局指导下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旅游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建设用地标准等相关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旅游行业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及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质监局负责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指导工作,并监督各项标准的实施。

区邮政局负责全区涉旅行业单位邮政网点的标准化工作。

区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创新手段,相互配合实施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创建工作机构

区政府决定成立区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另行文),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外事侨务和旅游局),具体负责全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组织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确保旅游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各涉旅企业要确定具体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

(二)建立创建工作机制

建立典型带动机制。区、乡镇分别确定一批重点单位,树典型、带全面,整体推进全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建立宣传报道机制,各乡镇于每月20日前向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工作简报、区外事侨务旅游政务网等媒体渠道及时反映我区旅游标准化工作动态。建立结果运用机制,将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旅游企业评先、评优、评级的重要依据,对达标单位予以公示,对不达标单位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加强督查督办

区目督办、区监察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全面完成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第10篇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德化县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件精神,为提升我镇火灾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加强城市消防公共基础建设,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能,持续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逐步建立城市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和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实现城市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镇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市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进一步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城市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逐步有效解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得到充分落实,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城市公共消防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组织机构

镇政府成立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镇分管企业领导、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为综治办、派出所、企业办、林业站、村镇站、国地资源所等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村(社区)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镇综治办,主任由陈林晖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镇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检查、指导、协调全镇的消防安全工作。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各辖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夯实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一是落实消防规划的编制。村镇规划站要协助县消防大队完成德化县城区消防规划修编。同步修订消防专项规划,每年组织开展对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是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镇城市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相关部门对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进行配备,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是加强城市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建设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应急响应的指挥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定期组织综合演练。要加大对救援力量、战勤保障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等建设的投入,提升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

(二)整治城市重点消防安全问题

一是调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火灾重点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旧城改造计划时,要优先安排棚户区、“城中村”、木屋毗连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是大力整治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企业办、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要开展对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做到有方案、有措施、有行为、有问责,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破损和“三合一”和“多合一”等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并形成长效机制。安监办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理、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识。

三是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镇村镇站要协助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整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严禁将工地活动板房出租作为店铺营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保温装饰材料;检查安全网、外脚手架、垫板等设施的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网等设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派出所要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枪水带,设置消防车通道。

四是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整治。镇企业办、安监办协助要负有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并报上级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五是消除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各相关村(社区),各相关单位要协助执法部门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搭盖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

(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管理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业主多、产权分散,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各村(社区)要协助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安全。

二是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要设立1名专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四个能力”建设的培训、督促和检查;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疏散引导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定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

三是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总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工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特别是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派出所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工作内容。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在小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社区内每栋楼房均应设置一名消防宣传员。

(五)强化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监管

一是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政府负责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等范畴,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和考评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单列考评范畴。

二是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社区居委会要组建志愿消防者队伍,组织居民签订防火公约,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村(社区)要结合省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考评细则(附件3)做好各项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工作。

三是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村镇规划站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及时上报制止。工商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文化部门依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消防大队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上报上级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证照。安监办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学校、医院、金融系统、商场、酒店、高层建筑及办公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职责,同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致灾因素。

(六)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部门单位联合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要组织开展联合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汇总通报检查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等消防安全问题,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建立火灾防控信息通报机制,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二是建立督办责任追究机制。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效能办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实施跟踪督办,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调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11篇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以及**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的意见》(皖政[2008]25号)文件精神,按照县民生工程协调小组专题会议要求,为真正把民生工程建设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民生工程的重大意义

实施以教育、医疗、住房及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民生工程,是加快社会事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实现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和谐固镇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是关心民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德政工程,审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民生工程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的审计监督。一要加强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二要健全制度。审计局将结合民生工程开展的实际情况,按照省、市有关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三要认真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认真谋划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审计工作,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民生工程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为构建和谐固镇做出审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监督,确保民生工程资金的安全与有效运转

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把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计工作的重点,强化对农业、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及社会保障等民生工程资金的审计,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十八项民生工程是“高压线”,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特别是涉及民生工程资金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1、合理制定项目计划。在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县审计部门将围绕民生工程建设这个中心,结合地方政府关注、全县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合理制定项目计划。在去年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审计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审计的基础上,今年拟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农村卫生(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以及救灾、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各相关项目的实施单位要按照省审计厅确定审计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审计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审计质量。对未纳入2008年审计项目计划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其他民生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将结合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安排,从今年起,有计划分步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对重点工程项目将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和进度,纳入滚动审计项目计划,连续实施审计。

2、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在开展民生工程项目或资金审计中,认真搞好审前调查,科学制定审计方案,在揭露违规违纪问题的同时,从制度建设入手,把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国家各项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审计内容,重点把握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果,突出资金的安全性、及时性和效益性。对部分重点建设项目,除采取跟踪审计或滚动审计外,还要根据建设项目审计的要求,对项目的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结合民生工程建设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尝试性地开展效益审计,适当加大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重点揭露项目管理与使用是否存在挪用项目资金以及损失浪费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加强原因分析,多从宏观的角度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要密切关注制度建设、机制运行等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作用,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

3、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要高度重视民生工程和资金审计,加大审计处罚力度,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侵占民生工程资金等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县审计机关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另外,要加强审计结果运用,逐步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使各项资金的使用做到公开、透明。开展民生工程审计,既是扩大审计影响,又是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的有利契机,县审计机关将按照《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相关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三、加强协调沟通,完善监督机制

县审计局要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汇报,特别要加强与民生工程牵头责任部门的沟通,加强与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的协作,共同维护民生工程与资金的安全,确保民生工程顺利实施。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落实、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真正把民生工程建设成为德政工程、放心工程。

第12篇

关键词: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与设计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当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的预见性

计划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使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具体而言,计划职能策划的步骤可以分为七个步骤:①估量机会;②建立目标;③确定计划的前提;④确定抉择的方案;⑤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⑥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⑦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的实效性

工业经济中,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①过度集权化;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③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了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①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②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金字塔”的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的风险性

正如法约尔曾指出的:“在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控制标准;②衡量实际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几个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

虽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的成立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职能、权力(利)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是说这种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职能的变动也要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视,如美国、日本等不论是在相关的《宪法》、《教育法》中,还是在专门的《文部省设置法》中,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国家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在教育事务中各自承担的职能和拥有的权力。这对于教育的长期和稳定发展是必要的。例如,日本的《文部省设置法》首先指出,本法的目的是:明确规定文部省主管事务的范围和权限,确定能高效地完成主管事务的组织,文部省以振兴与普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学术及文化为己任,是一体化地处理上述事项及有关在宗教方面的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为完成前条规定的所辖事务,文部省拥有下列权限。但是,其权限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

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三、结束语

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任务是艰巨的。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学习、研究力度,力争取得更大成果,不断把教育行政管理改革引向深入,从而使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