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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纪要

时间:2022-05-26 08:47:54

股东会会议纪要

第1篇

自《公司法》出台以来,许多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努力探索着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有一些值得总结的经验和做法。但就整体情况看,在党委发挥作用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仍然没有实验出一个科学有效的有机结合点。其难点在于既有党委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定位和途径问题,又有法人治理结构本身运行不到位的问题。而法人治理结构是党通过立法确立的现代企业领导体制,是党管理现代企业所选择的一种方式。要体现党对现代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和人民的意志即国有股东意志得到实现,首先要使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到位,这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核心,也是企业党组织在现代国有企业中发挥作用的基础。

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普遍存在几大问题:

第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没有到位。

现代国有企业按《公司法》实行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领导体制。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在企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明确各自的权责,即股东会的出资者所有权、董事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经理层的执行权。通过股东会选择和管理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选择和管理经理层,经理层行使企业内部用人权和管理权,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这样的制度安排,在企业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层之间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但在实际中这种机制并未运行到位,主要问题是:股东管理越位和缺位;董事会及董事履职不到位;经理层权责不对等,管理错位;监事会独立性不够,不能有效对董事会、经理层进行监督。

第二,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责定位不清。

目前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直接的职责定位,在实际中通常采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参与企业决策,间接发挥作用,但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发挥作用(通过组织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没有具体明确。比如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控制董事会,达到实际决策的目的;还是仅通过此方式表达党组织的意见,供董事会参考;或是对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人员有政治素质上的特殊要求;还是想通过此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等等,没有可行性操作的具体规定。这样就使企业党组织感觉自己的作用定位不清,角色尴尬,进入法人治理结构的党组织成员不知如何具体履行党组织职责。

党组织在现代国有企业中的作用是什么?《》规定: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是对企业治理的监督保障和对企业文化的政治引领,而不是经营决策作用,参与重大决策主要是发挥监督把关作用。

如果要求党委在“三重一大”问题上进行集体决策并通过组织行为实现,这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中并未明确规定,而实际中党委班子的配备不一定能满足相应能力要求,并且交叉任职的安排也不一定能达到完成组织行为的条件,因此,不能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

如果仅要求通过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表达党委提供给董事会、经理层参考的集体意见,而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决策时可按自己意见独立表决,只承担个人行为和责任,此时党委参与决策的终极目标不明确,作用可能缺位、弱化。

如果对进入董事会的成员及经理层的人员有政治素质上的特殊要求,那么在企业国际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人才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难于实现。因为现代国有企业在选择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时,已越来越多地采用国际国内市场化配置方式来聘用经营型人才,而这些人当中许多不是党员,无法进入党委。

如果党委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那么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就会出现职务不相容、不独立问题,即自己监督自己,党委的监督意见缺乏独立性。而进入监事会的党委成员由于与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之间可能存在上下级关系,造成监事会不独立,影响党委或纪委通过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实际上,在许多现代国有企业中,党委发挥作用的方式更多的是采取党政联席会(即领导班子会)参与决策的。会议成员由属于领导班子成员的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党委成员组成。决策办法形式上为集体讨论和表决。显然,这与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和作用是冲突的,同时不符合党委会的会议规则,也体现不出党委的独特作用。

第三,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工作途径缺乏保障。

目前,现代国有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工作途径主要是通过党委成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但对“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没有统一和细化的规定,随意性大,人为性因素较多,交叉任职的人员配备较多是从干部安排角度考虑的,从履行党委职责角度考虑较少。并且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这些C构中代表党委要履行的职责不明确,组织化行为不具体。因此,党委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途径实际上并未得到保障。

现代国有企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基本情况是:部分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部分企业的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还有部分企业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多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委成员的重合度较高。

对于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的,一般情况主要精力和站位在经营决策上,履行职务各自分开,但两者职责是否相容,在履行董事长职责时是否要履行党委组织化行为没有明确。根据前述,如果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是监督保障,那么两者职责就会出现不相容,要履行党委的组织化行为可能出现掣肘和矛盾。

对于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的,实际情况也是主要精力和站位在经营管理上,也同样存在履行党委监督职责与经营管理职责的不相容问题,党委的组织化行为得不到保障。

对于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的,由于目前监事会较多为虚设,其主要精力和站位在党委或纪委工作上,虽然党委或纪委对企业的监督职责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是相容的,但实际中没有明确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要在监事会履行组织化行为。

对于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委成员重合的,通常也是以经营管理站位为主,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履行党委监督职责与经营管理职责不相容的问题,党委的组织化行为也得不到保障。

通过上述分析看到,党委由于在治理结构中的职责不明确具体,选择发挥作用的途径就可能出现多样化,容易因人而异,作用方式上也没有要求体现党的组织化行为,党委的作用被虚化、弱化、个人化。因此在确定党委的职责定位后,应确立相应的工作途径,并制定实行保证党委意图实现的组织化行为制度。

探索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作用定位和途径的新思路

通过以上对现代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党组织作用定位和发挥作用途径方面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

第一,做实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

(1)建立完善股东管理体制和机制

通过深化改革,按股东管理方式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从完善公司治理着手,通过多种措施选配到位的董事会、监事会,让董事会充分行使自身的决策权,让监事会真正代表股东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而股东则专注把需要股东管理的事项管好。国有股东单位应明确功能定位,转变管理方式,健全完善股东管理职能。要建立股东代表管理机制,规范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通道。这里的股东代表是指国有股东单位对所出资企业指定的股东联系人(不是产权代表)。股东代表管理机制是指在国有股东单位设立一个管理股东代表的专门机构并制定一套对所出资企业管控和联系的制度流程。这个机制主要发挥两个功能:一是股东代表参加所联系公司的股东会议,并代表股东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这个表决意见会前需经国有股东单位按有关决策程序作出);二是股东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与所联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沟通,互通信息,对有关情况要向管理股东代表的专门机构报告。通过这些制度的规范执行解决股东管理越位和缺位问题。

同时建立科学评价国有股东单位的考核激励机制,模拟个人股东盈亏责任,将其考核结果与单位经济利益等挂钩,再分解落实到国有股东单位每个管理者,把股东意识和责任嵌入其中。此外,发挥国有股东单位特有的政治优势,选任能以党和人民利益为最高追求的国有资产管理者,使其具有比个人股东更富责任感的国有股东意识。

(2)促使董事独立化和专职化

要解决目前公司董事多由在国有股东单位任职人员或公司内部任职人员担任的现状。逐步公开遴选具有董事职业资格和实际能力的专职人员担任董事,并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受聘董事必须辞去与公司内外部相关的一切任职(包括在股东单位任职或在公司内部任职)。使公司董事以主要精力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并对自己在董事会上的决策表决结果真正承担相应的责任。充分发挥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使其真正担负起董事会的全部职责,同时规范董事长的权责。

(3)明确经理层权责

在董事会履行职责和权力到位的情况下,经理层由董事会选聘、管理、考核,并决定其相应的责权利。经理层作为执行者只对董事会负责。在经理层内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给予总经理企业内部用人权和管理权。

(4)提供让监事会独立的公司治理环境

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不能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现代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东单位应该在有关管理制度上明确规定监事会与董事会、经理层各人员之间不能存在关联关系,必须相互独立,并在选派董事、监事时符合独立原则。国有股东单位应通过股东代表加强与监事会的联系,并按其职责对监事会管理到位,对公司中涉及有关监事自身各种事项的决定权均要转移给股东会。这样,监事会的独立性就会大大提高,不敢监督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第二,明确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责定位

对于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现代国有企业党委,必须明确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监督保障的职责定位。党委应以适当的途径参与决策过程,对法人治理结构合法合规运行进行监督,目的是用这种监督来规范企业行为,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在企业得以贯彻执行。通过党委的监督保障作用和文化引领作用,实现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让企业党委真正起到政治核心作用。

对于一些特殊重要企业(如军工等关系国计民生企业),可设立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明确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决策的定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按具备决策素质的要求配备,并通过交叉任职控制董事会,达到实际决策的目的。同时,要保证监事会能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确立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工作途径

要解决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途径缺乏保障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党组织在其中发挥作用的职责定位。如果确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那么现代国有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责定位就是监督保障,这样就要在法人治理结构中选择其实现的途径,使之能有机结合。显然选择监事会作为党委“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作用途径是可行的。可以这样设计新模式: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不再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党委书记任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任监事会副主席,组成的监事会中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之和达到监事会成T半数以上。监事会中的党组织成员通过党的组织行为履行监事会职责。由此构建出一种保障现代国有企业党委发挥作用的新途径。

通过这种设计,可以解决以下问题:(1)可以确立现代国有企业党委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便于党委通过监事会途径对企业进行了解和监督,体现企业党组织对法人治理结构运行的监督保障和最终把关的独特作用。(2)由于进入监事会的党组织成员全都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保证了监事会的独立性。(3)这种交叉任职使党委、纪委都通过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自然让这两者的站位和目标完全一致,真正使“两个责任”能够有机统一。既固定了党委主体责任的担当,又使纪委能在党委的领导支持下专职履行监督责任,同时在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包括对同级的党内监督。(4)在党委作用定位明确的情况下,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部分内容需要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承担,党委、纪委可以通过监事会有效监督该部分主体责任的落实。(5)有利于扭转基层党组织存在的软弱涣散、不敢抵制歪风邪气的现象,在现代国有企业中恢复广大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全民股东)责任感,促进企业形成弘扬正气的监督氛围和健康向上的先进企业文化。

此外,对于需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特殊企业党组织,因其职责定位是决策,可选择董事会作为其发挥决策作用的途径,选择监事会作为其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可以这样设计:由国有股东单位的党组在特殊企业设立分党组,分党组成员一般进入董事会,并达到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分党组书记任董事长,董事会中的分党组成员应通过党的组织行为履行董事会职责;同时由国有股东单位的党组纪检组向该企业派驻纪检分组,纪检分组成员一般进入监事会,并达到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纪检分组长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中的纪检分组成员也应通过党的组织行为履行监事会职责。纪检分组作为党组纪检组的派驻机构只接受其领导,以保证独立性,同时也保证监事会独立。

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新模式

要使这些思路成为可操作的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的体制机制,必须用系统的思维进行全面深化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党的领导,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新模式。

第一,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

深化改革必须首先从做实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开始抓起,这是健全完善包括党组织作用的现代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核心和关键。具体设计如下:

(1)完善股东管理,调整管理职能,强化股东意识

现代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东单位应履行三大职能,即:股东管理、决策研究、综合职能。

股东管理包括投资管理、董监事会管理、股东代表管理等。应按《公司法》要求制定投资管理办法、董监事会考核评价办法、董监事管理办法、股东代表管理办法等,规范国有股东单位的股东管理职能。

决策研究是指凡需由投资企业股东会决定或审批的事项,在提交国有股东单位决策层(如党组或董事会)讨论确定国有股东意见之前,由一个专门进行决策研究、论证和参谋的机构(主要由各方专家组成)研究出具决策方案的职能。

综合职能包括国有股东单位党组、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常设部门职能,这些职能负责对接上级各个部门的文件、指示和要求,如需提交进行重要决策的,先转决策研究部门出具方案,再报决策层决策。如需对投资企业传达或接受相关事项的,应通过股东代表按股东代表管理机制进行。

在调整完善股东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加强国有股东单位的自身建设。一是建立模拟个人股东考核激励机制,即制定实施国有资产管理者模拟个人股东的考核评价和激励办法,将国有股东单位的商业投资收益或公益投资效果分别按每个管理者的不同责任,与其使用、薪酬、奖惩等个人利益挂钩,从机制上将国有股东单位的员工身份由参照政府职员转变为模拟个人股东,强化股东意识和责任。二是选用和培养以共产党员为骨干的国有资产管理者队伍,把国有股东意识(党的意识)挺在前面,让国有资产管理者比个人股东在精神激励上更具优势。

(2)健全到位的职业董事会,充分发挥决策职能

设立以专职到位董事为主的董事会。专职董事应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一半以上,董事长必须专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至少有一名专职董事。所有董事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兼任与履行董事职责不相容或影响董事正常履行职责的职务。董事人选应职业化、专业化,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国有股东单位提名并当选的董事纳入其干部管理。

要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按《公司法》细化董事会职责和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制定董事履职和问责规定,让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每个董事真正履行法定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制定董事长工作细则,明确规定董事长在推动落实董事会决策等方面的权责。

(3)构建经理层的执行团队,明确权责

按《公司法》规定,将经理层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奖惩权移交董事会。调整经理层的干部管理权限,国有股东单位不再直接管理经理层人员。董事会制定经理层人员管理办法,由提名、薪酬、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具体实施。经理层的组成由董事会决定,经理层正职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考察,董事会审议聘任,经理层副职由正职提名,提名委员会考察,董事会审议聘任。应在经理层中逐步构建具有市场化、国际化性质的职业经理人团队。

划清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责边界。明确经理层就是董事会聘任的执行者,必须勤勉尽责地执行董事会的决策指令,不得越权决策;同时,经理层在执行中实行经理负责制,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事不得自行直接发出指令。

(4)做实独立的监事会,完善监督机制

设立专职到位的监事会,让监事会真正代表股东发挥实际监督的作用。在监事配备上必须符合独立性原则,不得兼任直接或间接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监事需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国有股东单位提名并当选的监事纳入其干部管理,涉及监事自身各种事项由股东会确定。根据履行监督职能的需要,监事会可内设相应的工作机构。

根据《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质询权或建议权;对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的调查权;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对董事、高管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人员的罢免建议权;对董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的要求纠正权和提讼权”等等,在公司章程中细化监事会责权,明确监事会独立履行上述权限,并可以通过程序要求公司其他各级监督机构协作配合。制定监事会工作办法,发挥监事会作为企业监督主体的功能,统一调度监督资源和协调监督事项,对公司经营的运行,对董事会、经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监督意见,履行监督行为。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

第二,创新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

在现代国有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和运行一般是相同的,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定位和途径,可按企业不同类型有不同的选择,现分两种类型具体设计新模式:

第一种类型: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运行模式

(1)在企业设立党委、纪委,推选负责人进入监事会

对一般现代国有企业,按基层党组织设置要求设立党委和纪委。

党委会和纪委会都应通过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委成员应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纪委成员应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委工作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制定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管理办法,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纳入国有股东单位的干部管理。选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其他党委成员、纪委成员应符合监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要在董监事管理办法中规定,推选监事要保证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在监事会中超过半数,党委书记任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任监事会副主席。党委、纪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可担任监事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也可以相互交叉兼任。

(2)通过监事会途径发挥党委对企业的监督保障作用

制定党委对企业监督保障的事项清单(以“三重一大”内容为主),党委要监督保障这些事项在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运行中合法合规。制定通过党委组织化行为履行监事会职责的制度程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凡需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经理层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的法定时间通知监事会。担任监事会主席的党委书记应根据其会议内容和党委监督内容清单决定是否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相关事项,如需召开党委会并形成了集体意见,由党委书记以监事会主席身份召集监事会会议,审议并形成监事会意见,担任监事的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应保证党委的集体意见充分表达到监事会意见中,再由监事会在列席相关会议时发表监督意见、履行监督行为。同样,在对企业运行和董事会、经理层及其成员履职的日常监督中,党委也应按组织化行为通过监事会职能方式发表监督意见,履行监督行为。

(3)党管干部的新方式

在党委负责对企业监督保障的情况下,党管干部的方式主要是对党群干部以外的企业重要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重要干部指企业经理层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监督重点是选用干部标准和工作流程、干部的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监督方式是党委通过监事会全过程监督企业用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选用干部工作流程的制定和运行、干部的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要细化公司章程,明确对不符合企业用人标准或违反选用干部工作流程的,对在考核、日常管理、审计监察中发现有违纪违规的,监事会可以行使否决权。党委通过组织化行为履行监事会的否决权,以保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现代国有企业得以实现。同时,让董事会、经理层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各自的用人权。要制定党委通过监事会对企业重要干部人事管理进行监督的制度流程。

(4)从严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引领企业文化作用

重塑党组织形象,回归党组织的政治性、纪律性、先进性特征。党委要重点抓好企业中层以上特别是董事会、经理层中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培养造就一支有党员先进引领的现代国有企业管理者队伍。这其中的党员管理者(指党员领导干部)除了应具有非党员管理者也要具有的忠诚股东意识外,还应首先具有忠诚党的意识;除了应遵守非党员管理者也要遵守的法规外,还应首先遵守党的纪律;除了与非党员管理者一样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外,还应首先接受党内监督;对违纪违规违法的,除了与非党员管理者一样按违规违法处理外,还应首先按党纪处理。通过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严肃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认真组织中心组学习,培养和增强党员管理者的党性观念和先进觉悟,真正起到党员管理者的示范引领作用。着力抓实党支部建设,配备专兼职结合的党支部书记队伍,明确支部职责,让支部成为党委作用发挥的延伸和基础。要纯洁党员队伍,制定党员评价办法,按党员标准实行考核退出机制,树立党员政治责任感和先进荣誉感,让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治责任和监督责任体现在工作中,体现在常态中。企业党组织通过自身先进性的体现、党员的模范作用、党员管理者的带头效应,为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

为保障党委政治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工作职责和方式、党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待遇、活动经费等。要完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进互联网+党建工作的实际应用。制定国有股东单位党组织垂直领导所投资企业党组织的管理办法。

(5)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稳固党组织作用的群众基础

现代国有企业应设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接受党组织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应进入党委会,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监事进入监事会。 工会和团委作为党委联系职工和青年的桥梁和纽带,都发挥着联系群众、稳定职工的独特作用。工会在民主监督、维护职工权益、反映职工诉求等方面支撑了党委监督保障作用的发挥;工会、团委在组织开展的职工教育和文体活动等方面支撑了党委文化引领作用的发挥。通过制定并实施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联系职工和青年的活动制度,既要把党组织的精神和要求传达给职工和青年,作为文化引领的方向;又要把职工和青年的意见和诉求反映给党组织,作为解决群众问题的依据。

第二种类型: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运行模式

(1)在企业设立分党组、纪检分组

对于特殊现代国有企业,可设立分党组和纪检分组。分党组正副书记、成员和纪检分组正副组长均由国有股东单位的党组任命产生,纳入国有股东单位干部管理。纪检分组其他成员由党组纪检组选配。分党组成员选配要满足担任董事职务的相应要求,选配董事要保证分党组成员在董事中超过半数,分党组书记任董事长;纪检分组成员选配要满足担任监事职务的相应条件尤其是独立性要求,选配监事要保证纪检分组成员在监事中超过半数,纪检分组组长任监事会主席,副组长任监事会副主席。设置分党组与纪检分组之间保持独立,以保证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相互独立。

(2)分党组发挥重大决策和政治引领作用

分h组对企业中包括“三重一大”在内的所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并将决策意见通过董事会中的分党组成员履行组织行为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中分党组成员在履行董事其他职责时,也应按党的组织行为办理,即在发表董事意见前需征得分党组意见,并按分党组意见履行董事职责。党管干部的方式确定为分党组通过董事会下设的有关人事的专门委员会和经理层下设的人力资源部门,对企业经理层人员和中层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全过程管理。在从严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发挥对企业文化的政治引领作用,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稳固党组织作用的群众基础等方面,基本与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党组织要求一致。

第2篇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 公司治理 股东积极主义

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机构投资者迅速崛起,它们的持股比例不断上升,在成熟资本市场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渐由分散化向机构化转变的同时,机构投资者逐渐放弃了一贯“用脚投票”的华尔街法则,开始了其股东积极主义的实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五大公司(GM、IBM、康柏、AT&T和美国捷运)的董事会在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下,被迫先后解雇了CEO,并改变公司的经营策略,成为“投资人资本主义”的代表性事件。自此,机构投资者也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推动公司治理的一股重要力量。

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快。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股市从无到有、快速发展,走过西方发达国家两百多年的历史。截至2012年末,国内沪深股市总市值达到22.97万亿元,流通市值达到18.11万亿元,排名跃居到全球第3位。

但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环境和配套制度建设远远不够成熟,上市公司治理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股东的监督缺位;中小股东持股分散、力量薄弱,导致对管理层的监督不力,委托问题突出,“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严重。同时,控股股东利用自身的绝对控制地位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形经常发生,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严重威胁。而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董事会难以真正独立,难以建立规范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Hovey,2007)。而机构股东处于大股东之下、中小股东之上,兼备监督管理层、制衡大股东的动机与能力。它们的出现和发展为缓解和克服两类问题带来了希望,有望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补充。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有内部机制和外部行动两种方式。

内部机制即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来积极干预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最重要渠道是股东大会:(一)机构股东可以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治理情况,对公司的日常运作和未来发展提出建议;(二)较高的股份额度赋予机构股东的较多的表决权和选举权,或者同一家上市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联合起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议案,尤其是向上市公司推选董事和监事人选。通过向董事会派驻代表,机构投资者可以:(一)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委托成本;(二)监督控股股东,防止其侵占公司财产,保护股东权益(Chidambaran and John,1991);(三)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人事、财务和战略决策。监事会是上市公司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董事、经理等、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为的发生。机构投资者通过监事会可以从内部防范管理层和大股东的问题,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此外,机构投资者还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和控制权市场,从外部对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施加压力。机构投资者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市场关注,它们大量抛售问题公司的股票会引起股票价格的下跌,并引发“羊群效应”,对股价造成进一步的打击。

关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途径,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第一,通过股东大会提交议案。

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经营管理、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都有决策权,并负责公司董事的聘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向董事会递交临时股东提案。特别的,机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向公司推荐董事和高管人员。

第二,合理行使投票权。

现代企业制度中,作为股东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和保证,投票权是机构投资者行使权力的最重要工具和参与公司治理的最直接方式。相比中小股东,拥有较多股权的机构股东通过合理行使投票权,可以参与公司的重大人事任免和重要决策,监督管理层,维护自身权益。当所持股份无法满足需求时,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自身影响力征集委托投票权,从而在股东大会上与大股东对抗。

第三,公开建议或批评。

机构股东可以借助媒体对上市公司发出公开的建议或者批评,从外部对公司治理施加影响。迫于舆论压力,相关公司往往不得不采取一定的弥补手段或者改善措施。当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力足够大时,媒体愿意配合其挖掘公司内部信息,公司受到的外界压力较大,这种方式往往会比较有效。

第四,与管理层或董事会等私下谈判。

与上述的公开建议或提案不同,私下谈判方式不需要借助股东大会或者社会媒体,流程短、费用低,而且避免了公开方式可能带来的矛盾和冲突,不会对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价造成负面影响,更容易被经营者所接纳。一般情况下,机构投资者会优先采取私下谈判或沟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运作提出建议。

第五,机构投资者联合行动。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单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有最高限制,有时机构投资者仅仅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获得足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时若多家机构投资者可以联合协作、共同对抗控股股东和内部人,才能对公司的作力市公司地受到政府干涉,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第六,以上措施无果或协商不成时,机构投资者通过“用脚投票”可以诱发“羊群效应”,从而对上市公司造成外部威胁。2002年中兴通讯了《关于公司H股发行上市方案的议案》,股东大会上遭到了许多重仓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但最终决议以90%高票通过。随后基金经理们联手狙击,抛售股票,使中兴股价从27块一直被打压到17块,该公司赴港上市计划也只能被迫搁浅。

第七,股东诉讼。股东诉讼是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的最极端表现。当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因管理层失职或者大股东的一意孤行受到严重损害时,若采取其他途径未果,它们有可能对公司或相关责任人提出诉讼。美国甚至有专门法律来鼓励机构股东用诉讼维权。但这种方式除了要支付相关大额诉讼费用外,还会对相关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故而对机构投资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只有当机构投资者采取其他途径或方式无法解决时,才会选择提讼。

第3篇

在一项已经公司会议决定的重大经营活动中,股东B以个人不看好为由,消极怠工,并通过其所分管的市场部门制造诸多障碍,严重影响了公司日常经营以及企业商誉。股东A和C为此非常生气,但又显得无奈,因为B是公司股东,对其违反职业操守之行为不能简单以处理员工的方式处理,但又急于没有合适的方法。

股东A和C难道只能眼睁睁看着B的这种消极乃至对抗的手段,对公司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而束手无措吗?而对于这种持股员工的过错,到底该怎样追究责任呢?

非上市企业,其持股人除了创始人股东之外,往往还有一些创业初期及后期对企业做出过相应贡献的员工,通过股权激励机制获取了公司的股权。其身份也由单一的公司雇员演变为了“股东+雇员”的双重身份。而公司的创始人股东也多在企业内担任管理层,他们也同样具有这样的双重身份。

一旦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在劳动关系之外,双方又多了所有与被所有的关系。此时的员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员工又是股东,作为股东,其与公司的关系需要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如果仅仅是员工,当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依据劳动法予以处理。但如果同时又是股东,违反制度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据此剥夺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如若不能处理好,很可能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反应。尤其是非上市公司,面临此类问题时就更为棘手,因为如是上市公司,就把其看作是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的一般股民即可,而非上市公司却不这么简单。

作为具有双重身份的持股员工,其一方面通过享有股权来获取回报,另一方面通过其所在具体职务的工作来获取薪资福利待遇。这一方面是双重回报体制,另一方面又是双重责任体制。持股员工在承担股东有限责任的同时,又要承担具体工作上的过错责任。

而这样的双重责任、双重身份也会引起前述问题:当持股员工出现违纪、专业过错的时候,如何进行处罚,以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及,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条款已经规定了在公司股东违反股东对公司忠实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并未就专业过错和其他违纪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则在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于员工出现违纪或专业过错时的法律责任方式。但这种方式也仅限于劳动法框架内,而不涉及股东责任方面。

在实践中,这个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公司的创始人股东们。如何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以避免对公司的进一步伤害,也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

有一次,一个律师朋友和我探讨了一个案例。他的当事人单位有个股东,在以比较消极的方式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且人也经常见不到,其他股东对这种行为既感到愤怒又无可奈何,因为找不到人!

在和这个律师朋友进行深入沟通后,我给出了一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里面相关条款的解决方案:先修改公司章程里面部分条款,将增资扩股的赞同票股比更改,以使其他股东能够通过增资扩股方案,同时修改关于增资扩股时部分股东不同意时的股权收购条款,以便在增资扩股方案通过后回购该股东股权。

实际上,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一个可行的解决思路。在《公司法》框架和《劳动合同法》框架之内(笔者系指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既然无法解决,但在《公司法》所不禁止的范围(法无禁止不违法),是可以用来寻找解决方案的。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在公司合同、章程内进行面向未来的约定,作为公司风险防范体系之部分,具体方式如下:

1.在公司合同及章程(以章程为主,合同中进行原则性约定)中约定股东责任以及追究方式,其中包括股东违纪和专业过错时的责任。

2.在章程中对各种不同的情形设定不同的责任,最严重者,应当接受公司或其他股东购回其所持有的股权(根据股东取得该股权所付出的实际代价,结合实际价值而确定价格)。

3.如果出现的情形比较新而未在合同和章程中进行约定,则可依据合同及章程中的约定对合同章程进行修订,给出新的解决方法,并予以解决该个案和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形。

4.在此过程中,结合股东会决议等形式保障各种决议及公司行为的合法性。

合同及章程是在公司法框架内,股东之间的法律,通过合同及章程的约定,明确各股东的法律责任(在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之外,明确约定双重身份股东的其他责任),这是基本的法律保障。

在进行前述约定是,用列举法约定不同性质的情形,不同情形下,对符合该等情形的股东进行一些限制或股东权益上的处罚,比如减少分红比例,限制获取期权,向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等不同情形。当然,由于股权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也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来实现,这个流程必不可少,否则会导致程序上的不合法。

而设若有公司设立之初的合同和章程中未明文约定的情形,一般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留有开放式条款“其他股东会认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来适用,二是当情形出现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书面决议来解决。

第4篇

在上海地图上,方圆近2平方公里的三林镇懿德居住区,如一片树叶飘落在浦东新区和闵行区之间。错落的水网和低密度的交通标识,显示这里尚是一处未经充分城市化的近郊区域。

将于2010年举办的世界博览会,展区即选址于三林镇紧邻的黄浦江下游两岸。得规划之利,此处土地近年骤然升值。“懿德居住区项目”亦是上海世博会主要动迁基地之一。

2007年11月6日,“懿德居住区项目”开发方、上海新世纪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懿德)股东代表尹明华遭歹徒袭击,重伤垂危。十天后,新世纪懿德原控制人、上海周氏集团董事长周小弟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刑拘。

这起耸人听闻的富豪“雇凶伤人”案震动沪上,血案起因旋即指向“懿德居住区项目”2600亩土地六年来的幕后交易。

当年,周小弟以一纸批文获得巨幅土地开发权,由于缺乏资金实力,遂引入多家合作方,其中即包括尹明华所代表的杭州西子电梯集团(下称西子集团)。2002年以来,伴随地价飞涨,“炒地者”周小弟试图毁约赶走合作方,最终却在压力下拱手交出控制权。

《财经》记者获悉,周目前已向警方承认自己为凶案主使,其司机则具体负责买凶和现场指挥。知情人称,周的行凶动机,正在于因土地项目出局,衔恨于被害人尹明华。而“懿德居住区项目”土地交易过程实为变相炒地,西子集团等外地合作方所遭不测之险,亦揭开上海大宗土地多年灰色运营一角。

雇凶伤人

11月6日下午2时许, 西子集团委派到新世纪懿德的股东代表尹明华,从浦东三林懿德居住区工地驱车返回市区途中,突然遇袭。

多名相关人士向《财经》记者勾勒了发案情形:当时,尹明华的轿车尾部突遭一辆重型卡车撞击,尹以为发生车祸,遂下车查看,不料重型卡车上下来三人,手持铁棍冲上来,先打断尹的手足,使其不能反抗,随后重创其头部。凶手行凶后即弃车逃逸。

气若游丝的尹明华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大量输血方暂时脱险。此后一月间,医院数度发出病危通知。诊断显示,尹氏头部粉碎性骨折并伤及脑部,左手、左脚各三处严重骨折,即便保住性命,也将留下严重后遗症。

凶案发生后,西子集团立即报案,直指新世纪懿德原董事长周小弟、总经理徐建刚为幕后主使。11月15日,周小弟被上海警方传唤。次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现年51岁的周氏,浦东杨思镇人。据称,早年是工人,后曾走私香烟;又曾与同乡合伙养猪,一度成为上海滩知名的“养猪状元”。

上世纪90年代起,周开始发迹,但外界难明就里。后因一项投资失败,逃到海南避债。待其数年后复出时,已是一副富豪排场,成为上海慈善界名人。

此后不久,周小弟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在案发之时,他已是民建中央委员。从《财经》记者查阅的周氏企业工商资料来看,其旗下大部分企业利润有限,难以维持其和家属的奢靡消费,以及大规模的捐赠――自胡润编制慈善榜以来,他一直位居榜单前40位,每年的“公益捐赠”在2000万元至6000万元之间。

近年来,周曾获得“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2006年中国公益事业十大功勋人物” “2007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财富人物”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正因为周身份特殊,且案情重大,上海高层在案发后,当即指示“803”(上海市公安局刑警总队)主导此案。

相关人士透露,周小弟被传唤后不久,即承认为凶案主使,负责买凶及现场者则系其司机。由于周氏同时被举报“合同诈骗”“侵占挪用公司资产”“行贿”等问题,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也介入侦查。

警方消息称,除周小弟、其司机及三名行凶民工,另有数人也被刑拘。其中包括“下海”前曾任浦东新区公安局基建处副处长、现职为新世纪懿德总经理的徐建刚,原新世纪懿德监事、与六年前土地转让有涉的一名前上海县官员。

知情人告诉记者,围绕懿德项目2600亩土地,尹明华与周小弟相斗五年。在地方国企上海环境集团接盘新世纪懿德项目后,周小弟实已出局,但心犹不甘,多次派人袭击项目公司高管,试图以暴力威慑,谋取更大“补偿”。尹明华则被周视为联合各方针对自己的“主谋”。

与周氏关系密切的一位人士称:周多次对外表露,尹“让我没有活路”。

合作开发

新世纪懿德项目最新公开的规划面积达177.78公顷,合2666.7亩。此地距上海市中心直线距离不足10公里,是上海近郊最大的待开发地块。

因世博会召开在即,近年懿德项目所在地块先后架起多座大桥与浦西连接,两条在建地铁线穿行其中,商业价值数以百亿元计。

相关资料显示,1992年,三林辖区由上海县划归浦东新区,上海县则撤销并入新成立的闵行区。区划调整前夕,当地政府突击批地,将该项目地块批租给下属的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2001年,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改制,为安置人员,清理债权债务,将此地块开发权以近7亿元的价格,转予周小弟的上海新世纪创业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创业)。其时,新世纪懿德现任总经理徐建刚从浦东新区公安局辞职进入公司。知情人称,徐即为周小弟获得土地的“掮客”之一。

2001年4月,项目公司新世纪懿德成立,新世纪创业、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及另一政府背景的上海中星集团(前身为上海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分持项目公司85%、10%和5%的股份。

当时,一举拿下土地开发权的周小弟无力支付约7亿元转让款。2001年9月至次年9月,周先后引入上海阳光集团公司、西子集团和上海君颐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懿德项目,三公司分别投入3.335亿元、3.344亿元和2.7亿元。

根据当年所签协议,三家合作方“阳光”“西子”“君颐”分获900亩、800亩和500亩土地的商业开发份额,并共同承担300亩动迁房的开发成本。各方将分别成立项目部,开发各自获得的土地份额。

上述“合作”方式其实极不规范:对外,上述三幅总计2200亩的地块仍挂在新世纪懿德名下,须由后者统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对内,三家“带资进场”的合作方仅是组成项目部开发相应地块,并未成立项目公司,因此相应三幅地块的产权归属尚未完全明晰。

新世纪懿德拿地之时,中央政府已明确土地转让的“招拍挂”程序。但一位曾参与项目的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当时上海土地市场上,真正经过“招挂拍”程序转让的土地为数寥寥,且多为小幅地块,大幅土地基本掌握在政府背景或有政府关系的地产商手里。这些地产商凭一纸批文,即可获得数以亿元计的收益。由于在公开市场几乎无地可拿,西子集团、阳光集团这类外地企业,多以前述“项目合作”方式曲折进入,产权并未明确到位。这种“变相炒地”的潜规则模式,日后一旦出现合作方利益冲突,便难免纠纷诉讼。

“一女两嫁”

依据周小弟此前与三家合作方所签协议,三家合作方承诺“带资进场”总计9.38亿元,而作为项目公司的新世纪懿德,须向政府支付土地转让代价总计近7亿元。若周小弟如约退出,本可坐收差价两三亿元。

但2002年之后,上海房地市场走出低谷高歌猛进,冷僻的新世纪懿德项目更因接近世博会园区身价陡增。面对飞涨的地价,周小弟随即后悔卖价太低,声称政府要求“不能以三家公司分开开发,只能以新世纪懿德名义开发”。

而此时,尽管懿德名下的三幅地块业已被三家合作方“瓜分”,但新世纪懿德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仍为新世纪创业、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和上海中星集团三家。由此,周小弟要求三家合作方折资入股。

三家合作方被迫就范。按照新的协议,阳光集团旗下的煜德置业入股新世纪懿德 36%,西子集团占32%,君颐置业占20%,周本人的新世纪创业获得剩余的12%股份。同样依据此协议,项目公司的两名老股东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上海中星集团将退股。

与此同时,在获得三家合作方带来的数亿元资金后,周小弟已向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付讫懿德项目的全部项目转让费。因此,此时三家合作方理应得以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明晰其在项目公司新世纪懿德的股权。但周小弟却迟迟不给三家合作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在阳光集团和西子集团的反复催促下,直至2004年1月,方向两家公司各转20%股份。

此时,合作方君颐置业、原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已相继退出。项目公司新世纪懿德的股本架构变更为大股东新世纪创业持股55%,煜德置业、西子集团各自持股20%,小股东中星集团依旧持股5%。

此后,任凭阳光集团和西子集团如何交涉,控制新世纪懿德证章的周小弟一直拖延应对,以保持对项目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并时刻伺机甩掉“阳光”和“西子”,为项目寻找新买家以牟利。与此同时,因长年股东纠纷,资金难以到位,新世界懿德项目开发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就在2003年底,周瞒着几家股东,与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下称交易市场公司)洽谈合作。“周小弟答应我们,很快就会把小股东清理出去。”交易市场公司的一位高管告诉《财经》记者。

2004年2月,周小弟与交易市场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后者投资4.5亿元启动土地拆迁和项目开发,五五分享利润。为了取信对方,周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交予交易市场公司。交易市场公司在浦东开发房产经验丰富,更带资进场,周小弟就此幻想踢走旧日合作方,坐享项目半数利润。

由于阳光集团、西子集团拒不相让,周小弟便拖延土地开发进程,并通过媒体放风,要将土地交还给政府,以此逼迫两家股东出局。

国资接盘

2004年至2005年间,阳光集团向向各级机关和司法机构控告周小弟侵占巨额资产、偷税、合同诈骗,并通过香港商人、全国政协常委徐展堂向全国政协、公安部等单位举报。全国政协派员调查后,周小弟迫于压力,新世纪懿德公司和阳光集团,在上海高院就阳光集团之退出股份形成调解协议。阳光得到本金和补偿。

此时,周显然并无偿还阳光集团数亿元巨资的能力,只得将项目股权转予国企上海环境集团。环境集团原属上海环卫系统,2006年后被移交给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不过,环境集团的入局方式颇令外界质疑:环境集团并未直接参与收购,而是由一家民企春岚房产出面,收购新世纪创业、阳光集团旗下煜德的股份。

春岚先收购了新世纪创业90%股份(另10%股权由周小弟之妻钱莹持有);再与新世纪创业一起收购了煜德置业100%的股权。因新世纪创业、煜德置业分别持股新世纪懿德55%、20%的股权,春岚实际间接控股新世纪懿德达七成。

至于环境集团与春岚房产之间的关系,外界至今难窥其实。表面上看,二者之间并无持股关系,但环境集团却在春岚房产派驻了董事,由此进入了新世纪懿德的董事会。而环境集团董事长金纪昌,随后也成为新世纪懿德的法人代表。

春岚房产法人代表黄小根向《财经》记者解释说:“我原来即与金纪昌认识,所以帮他们用我的公司名义出面,因为他们是国有企业,直接操作不是很方便。”

知情人士透露,环境集团为此支付阳光集团5亿余元,这当属执行前述周小弟与阳光集团间的和解约定。另外,为入股新世纪创业,环境集团则另投入6.2亿元,其中2.7亿元付予周小弟,作为后者出让新世纪创业90%股权的补偿;另3.5亿元则存入交易市场公司共管账户,实为增资开发。

至此,多年来争执不断的阳光集团、周小弟尽皆退场,新世纪懿德实际掌控于环境集团、西子集团和交易市场公司之手。三方形成合作开发的共识:先启动项目,彼此利益分配“慢慢细谈”。而周小弟此时复提出的1亿元补偿要求,亦被有关各方拒绝。

据悉,交易市场公司已实际投入3.4亿元,用于搬迁地块上的860户农民和57家小工厂。此番三方迅速启动回迁房项目,也是为了争取主动,避免土地遭政府收回。

至此,周小弟一番机关算尽,不仅丧失了控制权,沦为微不足道的间接小股东,且所获利益并未多过当初的“合作开发”。恼羞成怒之下,周小弟便一再使用暴力手段阻碍项目开发。早在2006年7月6日,环境集团相关负责人汪建玎被不明人员袭击头部;2007年8月27日,周小弟还带领数几十人冲击“懿德项目”回迁房开工仪式。

至于此次对西子集团股东代表尹明华下手,则是因为他将自己出局的责任归之于尹。

第5篇

    关键词:EVA 经营者 股票期权 激励

    近年来,为调动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对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但从实施效果来看,都没有切实地将经营者与企业的利益真正捆绑在一起,激励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虽然各行业高管薪酬均有较大幅度地提高。但是从大量的实证研究中可以发现:一方面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经营者的努力关联性很小,另一方面大部分经营者对目前的报酬并不满意,这样就带来了企业的低效率和企业经营者的动力不足。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激励机制的不完善,成为了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滞后问题。本文拟结合我国实际,借鉴EVA思想将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就经营者股票期权设计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EVA 及其特征

    在上世纪90 年代出现了以价值管理为基础的经济增加值(EVA)方法,这个概念由美国思腾思特管理咨询公司率先提出。EVA即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是指从经过调整后的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提取包括股权和债务的所有资金成本后的经济利润。若EVA为正值,表示公司获得的收益高于为获得此项收益而投入的全部资本成本,即公司为股东创造了新价值;若EVA为负,则表示企业获得的收益小于投入的资本成本,股东财富受到了侵蚀;若EVA为零,说明企业创造的收益仅能满足投资者预期获取的收益。EVA考虑了借入资本和自有资本的成本,是从股东角度定义的利润,体现了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财务目标。

    经济增加值成为衡量公司持续业绩改善的重要标准,不仅是一种度量业绩的指标,还是一种经理人薪酬激励机制,它可以影响一个公司从董事会到公司基层的所有决策。运用EVA指标衡量企业业绩和投资者价值是否增加的基本思路,是投资者从公司至少应获得其投资的机会成本。这意味着,从经营利润中扣除按权益的经济价值计算的资本机会成本后,股东从经营活动中得到的增值收益。

    EVA在继承了剩余收入或经济利润的思想的基础上,体现出了三个显着的特征: EVA建立了公司权益成本的可靠计算方法,将资本成本的概念运用到历史业绩评价方法中,通过重申它们独有的剩余收入概念以及将它和薪酬测算方法结合起来,使企业经营绩效的评价和对经营者的激励形成一体化;EVA 形式的剩余收入已从通用会计准则中释放出来,那些能被觉察到的通用会计准则的固有偏见或曲解都被纠正过来,从而提供了比以往更为可靠的业绩和薪酬计算方法;在将业绩和薪酬管理结合方面,EVA 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和针对高层管理者的股票期权及其他以证券为基础的薪酬管理方案相似,EVA 是一种首先在公司高层管理层上创建价值激励机制的方法。当 EVA 增长时,股东的财富也随之增长,经营者也会得到更多的报酬。

    经营者股票期权的设计

    (一)股票期权及实施现状

    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萌芽于20世纪70 年代的美国 ,在 90 年代得到长足的发展。股票期权计划可以分为激励股票期权与非法定股票期权两种类型 。由于股票期权通常是授予给公司的经理层,因此经济学界也将其通称为经理股票期权。其主要内容是董事会下属的薪酬委员会授予经理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通过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即称之为行权,可以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的个人利益就同公司的股价表现联系起来。建立经理股票期权可以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了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可以使经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以期使得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提高。

    股票期权在上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和发展,并取得了非常显着的效果。我国企业近些年虽已引进了这一激励方式,但由于我国的现实问题,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不完善,实行起来还存在着不少制度上和技术上的障碍。目前,经营者持股情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不普遍。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以及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与繁荣,股票期权激励的方式会越来越普遍。

    (二)基于EVA股票期权的实施意义

    实施基于EVA的股票期权计划,让经营者同股东一样享有剩余利润的分配权。经营者创造的EVA越多,获得的股票期权数量就越多;而且只有在以后不断地创造EVA,才能再次获得股票期权,也才能使其已经拥有的股票升值,从而在行权时获得收益。因此基于EVA的股票期权计划能够对经营者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同时它也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相对于一般股票期权中的股价这一业绩评价指标,EVA指标是一个更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它不仅能正确地反映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而且也能克服经营者不顾一切地片面追求股价的短期行为。管理人员当年获得的期权数目是结合经营者个人业绩评价根据超额EVA价值的分配系数计算出来,存入“股票库”,在以后的若干年中,逐步进行行权。“股票库”的设立有效的防止管理人员的利润操纵与短期化行为。股东针对经营者的不同利益目标,实施基于EVA的股票期权计划有效的进行激励方式的组合,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三)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要素的设计

    本文借鉴EVA思想构建符合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讨论在实施基于EVA的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时股票期权的价格与数量等问题。

    1.授予主体的确定。目前在我国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大致有股东会议、董事会、经营者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四种。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入股而建立的,公司经营的成果和风险最终由股东分享和承担,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份的增加或减少均应由股东会议议决,这一系列机理和法律规范,决定了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只能是股东会议。

    董事会是股东会议闭幕期间执行股东会议决议的机构,可以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但是,董事会不能取代股东会议,对《公司法》中规定应由股东会议议决的事项进行决策。因此,在实践中,董事会可以草拟股票期权制度方案,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交由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经营者是具体负责公司经营运作以实现预期目标的人员,他们既缺乏作为股票期权授予主体的法定资格,同时也不能自己制定政策激励自己,因此不能作为授予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管理国有资产、代表国有股股东行使法定权力的机构。在上市公司中,它只是一个股东,无权取代股东会议进行决策,因此,也无权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决策。

    2.授予对象的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关键在于“范围”。就原则而言,股票期权的具体授予对象,应由股东会议决定。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经营活动的关系比较复杂,经营者的利益与员工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与股东利益相关较少。推行经营者股票期权是为了使经营者的利益与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一致,增加企业的价值,经营者股票期权更多的应该体现对经理阶层的激励功能,因此受益人范围不宜过大。

    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股票期权尚属试点阶段,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应界定为“公司经营者”,其范围应严格限制在担任实职的公司副总经理(包括同级)以上的人员范围内。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持有1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经营者。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6篇

当今社会,太多的人对婚姻缺乏正确的认识。婚姻,对于一些人而言,并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从中得到金钱利益,。

这种用金钱捆绑在一起的婚姻是不值得期待的。这种离婚案件可能涉及巨大的资产分割事宜,特别是公司资产和公司股权问题。公司股权分割在现行的司法审判活动中令许多当事者颇为困惑,笔者在此介绍一起亲历的现实案例。

 

金钱利益捆绑的婚姻

陈唐已过知天命之年。作为一家电力公司的执行总裁,他手握巨大的公司权力和财富。

2008年5月份,陈唐在一次商务活动中认识了年轻貌美的许晴,许晴比陈唐小将近30岁。他们认识之后,因为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各自对对方都很满意,很快便谈婚论嫁。

 

许晴担心结婚之后不好控制陈唐的资产,且当今社会离婚率又这么高,她感觉结婚没有什么保障。于是,她便向陈唐提出:“为了婚姻的稳定,双方做一个财产约定协议书吧。”

 

陈唐也考虑到财产利益问题,答复许晴道:“不同意财产约定,但只要婚姻维系下去,每个月额外给许晴10万元。”

双方在“讨价还价”后终于达成共识,平日的家庭开销由陈唐负责,陈唐另外每月再给付许晴15万元,作为她的“私房钱”。随后,二人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了婚。

 

赌博引发感情破裂

婚后,陈唐的事业日益发展,同时注册了三家有限公司,陈唐均占有60%的股权,并且他都是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资产的增多,陈唐“身价”飙升。

陈唐在自己的交际圈子里养成了打麻将的嗜好,每周至少玩5次麻将,每次都是玩到下半夜,甚至通宵。这样一来,他对许晴就有些淡漠。因打麻将坐得久了,陈唐又得了腰椎间盘突出症,经常腰疼,影响工作和生活。许晴无数次地质问他:“是麻将重要,还是你的身体、家庭重要?”

 

陈唐自觉委屈,感觉许晴不好好照顾家庭和自己的身体,老是唠唠叨叨,他给许晴的回复是:“每个人都有一个爱好,我打麻将更是为了事业发展的需要,你应该理解才对。”

 

至此,许晴感觉不到陈唐曾经对其的体贴和照顾,之前美妙的爱情感觉荡然无存。她心里非常委屈,双方感情开始走下坡路。

2012年10月10日晚上,许晴特意在家做了一顿丰盛的晚餐——这天是他们的结婚纪念日,许晴没有事先告知陈唐,想给他一个惊喜。因为之前的结婚纪念日晚餐都是在餐馆进行,而这一次,许晴亲自下厨是为了给陈唐暖暖心,同时也是在考验陈唐是否重视这个日子。许晴做好饭后在家整整等了一个大半夜,到凌晨5点半,陈唐才无精打采地回到家。许晴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向陈唐嚷嚷道:“你不要命了,麻将打到这么晚?”陈唐则反感地说:“不要整天说三道四的,老公在外也不容易……”

 

许晴深知陈唐“以自我为中心”的秉性,于是,她整理了一下自己的情绪,缓和地说:“老公,你以后能否改正一些,多关心、照顾一下身体和家庭,少打麻将啊?”

听闻此话,陈唐不但没有缓和自己的情绪,反而很不耐烦地关门睡觉了。

许晴的自尊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认为两个人已经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了,这样的日子简直就是在煎熬。她十分苦恼。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唐仍是我行我素,赌博越发频繁。许晴看不到任何的希望,提出离婚的要求。陈唐也表示同意,但双方对于财产特别是公司股权的分割存在根本性的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分割方案。于是,2012年12月底,许晴提起了离婚诉讼。

 

公司股权成分割焦点

2013年年初,此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对于公司股权的处理上,双方却是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陈唐不同意将公司股权分割给许晴,庭审中他理直气壮地说:“这些公司股权与许晴没有关系,许晴又没有实际经营公司,这些公司又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能分割。”

许晴一再坚持要求分割,立即反驳:“公司是婚后成立的,我有权要求分割,我有能力开展经营活动。”

陈唐有点儿气急败坏,接着说:“你每天要不在家歇着,要不就出去消费花钱,对公司没有任何贡献,凭什么给你分割?再说,公司股权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问题,是没有办法分割的。”

 

对此,许晴不予理睬,仍然坚持分割的主张。

法庭经过审理之后,没有当庭宣判。目前,双方仍在焦急地等待着最终的判决结果。

法律点评

根据笔者长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公司股权分割案件的经验,如果是协议离婚,则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先明确约定股权的分割方案,将原来一方单独持有的公司股权交由另一方持有或按照一定比例由双方分别持有。

 

基于《公司法》在股权变动中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夫妻对股权分割的协议虽然业已生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且分得股权的一方尚不能成为真正的股东。在此之前,需要向公司其他股东征询是否同意该股权变动的意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通常通过召开股东会决议,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发生效力,才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又不购买该股份,那么,超过法定的期限,即视为他们同意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对公司具有效力,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涉及法院审判处理公司股权的,严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进行处理。

非股东配偶需经股东会同意,进行股东资格的确认后,才能成为真正的股东。首先,非股东配偶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的,以股东会议记录为证据,证明非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由于股东定期会议是定时的,而离婚纠纷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其次,由有限责任公司向非股东配偶出具出资证明书,并由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名册上将非股东配偶的姓名、住所、股权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这样才全部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非股东配偶具有股东资格。最后,公司还应到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股东登记手续,工商登记变更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

 

第7篇

今年8月20日在上海恒积大厦召开的恒通集团临时股东大会以57%的赞成票作出决议,撤销关于申大、海中兴重组恒通的一切决议。这场困扰了恒通一年多的闹剧总算告一段落。

去年初,来自上海的申大(集团)公司与来自海南的海南中兴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出资3.3亿元重组恒通。重组决议在1998年召开的恒通股东大会上得以通过,产生了9人董事会。杨博仍担任董事长,申大和海中兴的代表占了5个席位。恒通随后将注册资本由1.9亿元变更为5.2亿元。

不幸的是,申大和海中兴终于未能提供恒通股东们认可的出资。在拿到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撤销验资报告的文件后,恒通董事长杨博代表恒通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资本金恢复至1.9亿元。

有关出资的冲突继而演变成为一场“战争”――一方是杨博,一方是申大、海中兴,并在一个尴尬的情形下展开:出资未获通过的申大与海中兴在被股东大会任命的9人董事会里继续保持着5个席位。该董事会于今年4月罢免了杨博的董事长,另行选举来自申大的黄安民担任董事长。对于这一结果,杨博拒绝承认。

天无二日,国无二君,但是恒通出现了两个“董事长”。

在今年5月30日召开的又一次恒通集团临时股东大会后,这场“战争”终于变成了一场闹剧――两个不同的股东大会决议分别出现在《证券时报》和《珠海特区报》上。

前者称,关于确认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决议以3.71亿股同意通过,“确认上海申大(集团)公司、海南中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以1.65亿元资产合计3.3亿股,投资入股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一个奇怪的决议。恒通总股本――如果不算表决是否要接纳的3.3亿元资产的话――是1.9亿股。何来3.71亿股的赞成票?显然,申大和海中兴认为自己有权作为恒通股东,并在决定自己是否成为股东的表决中投票。杨博代表的方面则在扣除申大和海中兴的“3.3亿股权”后,单独计算原恒通股东投票,在《珠海特区报》上公告称,“投赞成票的为413421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股权的36.51%……本提案未获通过”。

申大、海中兴重组这一摊乱事终于在8月20日恒通集团最新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自去年底以来,恒通股东大会已召开了4次,可能也是一个纪录――上告一段落。但是杨博的胜利只不过使得他留下来对付重组惹出来的麻烦:《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债权人有权主张权利,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恒通把资本金又减回到重组前的1.9亿元,最大的债权人棱光实业主张权利,这可该怎么办!

第8篇

16世纪,当时的西班牙是欧洲老大,今天的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东北部,都是西班牙的一部分。

荷兰人不想让西班牙当自己的后妈,就起义建立了荷兰共和国。

在西班牙人反扑,把荷兰人打得找不着北的时候,1588年8月,英国一举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

西班牙的巅峰时代戛然而止,荷兰得救了。

战争中,有钱人、商人和技术工纷纷逃亡。正好,荷兰的北部有个偏远的海港叫阿姆斯特丹。这地方有河流、有森林,还有丰富的泥炭可作燃料。

玩战略游戏的都知道,这种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方,特别适合开分基地。

于是他们就这么干了。

东印度公司出绝招

经过辛苦的建设,到17世纪,阿姆斯特丹从一个小港口一跃成为当时世界上最重要的港口之一,金融业的活跃,也让这里成为欧洲的金融中心。

而阿姆斯特丹的金融家势力之强大,连政府和议会都被其控制着。所以,这个国家的最重要目标就是:赚钱!

当时欧洲各国赚钱的办法,就是进行东西方的贸易。为了更好地赚钱,1602年,荷兰人干脆用国家建立了一个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公司的董事就是政府官员和议员。

这个公司不光做生意,还有战舰、雇佣兵,能自己发行货币,跟其他国家签订条约,甚至占领和开辟殖民地,比现在的公司不晓得高到哪里去了。

不过在当时,海上贸易是一个风险很大的生意,不光有敌对国的抢劫、海上风暴、水手暴乱,搞不好发个传染病,连人带船全灭。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东印度公司悍然想出了一个绝招:我们没钱,可是每个荷兰人都有存款啊。

于是,这个东印度公司很快拿出了一份章程:每个荷兰国民只要花50荷兰盾,就可以购买一股东印度公司的股票,成为股东。3年以后,凭这张股票,东印度公司会给你150盾的分红。

股票市场诞生

是的,想必你已经看明白了,这就是股份公司啊。

不过,精明透顶的东印度公司可没有打算这么等3年到期,给每个股东分150盾了事――那可亏大了。他们组织了一批人,从急需用钱的股东手里收买股票,然后高价卖给想要更多股份的人,于是,股票市场诞生了。其他荷兰人一看,这事儿有搞头,也纷纷加入进来,进行股票的“投机倒把”。

到1609年,由于股票交易越来越频繁,荷兰人成立了世界上的第一个股票交易所。

在这里,人们已经学会了传播利好消息,比如说在印度又发现了金矿,来哄抬股价,对,这就是我们今天说的“做多”;或者散布对股份公司不利的流言,比如满载金子的船遇到风暴翻掉了啥都没剩,使持股人恐慌,趁机低价购入股票,也就是我们今天说的“做空”。

第9篇

前些时候,在北京工作的女士就遇到过这样的推销电话。电话那边说自己公司代销原始股,且这些原始股马上就要到美国上市了。如果上市的话,股票就会翻番甚至是几倍,并列举了一些在美国上市后股价飙升的股票为佐证,最后还强调这是个难得的暴富机会。林女士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当场予以拒绝。没想到对方并没有放弃,几天后坚持打电话。对美国资本市场不熟悉的林女士感觉对方态度诚恳,抱着看看的心态想到对方的公司弄个究竟。殊不知,从此开始进入一个个的圈套。

骗局下的几种圈套

在大量优秀企业海外上市的利好刺激下,很多不法产权经纪公司打起境外上市的幌子来买卖所谓的马上要境外上市的原始股票。而通常不法公司的圈套设置法有以下几种。

圈套1:利诱外加激将法

进入这样的经纪公司,前台都会醒目的摆放一个“某某产权交易中心”的证书或许可证,墙上还挂有某某企业成功上市的图片。工作人员态度热情,会将客户直接带到洽谈室。原来,这样是为了有效地对客户进行一对一的宣传讲解。首先他们会问你炒过股票没有、赚到钱没有之类的问题,当你否认时,他们就开始激将:“现在炒股哪里赚得到钱啊,股票刚兴起的时候那才是赚钱的好时机。不过现在国家已经允许个人买卖原始股了,这可是个新兴的市场,谁先买谁就抓住了一次难得的致富机遇。上世纪90年代初的股票热不知道让多少人一朝致富呢!你还想再错过一次机会吗?”

圈套2:宣传资料来作秀

工作人员还会拿出一些制作精美的企业宣传资料。这些“拟上市”公司的宣传资料上往往都会有某领导视察的图片,其实视察的并不是公司而只是视察公司所在地,例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而已。工作人员还会拿出一些专业媒体上赞美该公司的文章,鼓吹说该公司已经获得了某某国际知名投资公司的上市辅导。并且还会出示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文件上还有一些英文签名和公章,真假就很难辨别了。

圈套3:法定人数解心疑

当有客户问及:“公司马上要上市了,为什么还有人要转让股票呢?”工作人员对此种问题早已对答如流:“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上市之前要达到一定的股东人数。主板要求是1000人,创业板要求是250人。所以上市前会有这样的转让行为。如果现在买入就可以成为公司原始股东。公司帮你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股权登记证、股东账号、股份转让协议等等。”

圈套4:回购协议保收益

为了使客户深信不疑,工作人员还会承诺:“我们可以跟你签署回购协议,如果公司股票最终不能上市,公司愿意收购你手中的股票。为了保证客户利益,回购价格比买进时的价格要高。上不了市同样也可以赚钱,起码会有个保本收益。”

圈套5:分红送股高比例

对于很多投资者来说,如果不能上市,只能退而求其分红。为了能让股份转让出去,不法经纪公司常常承诺实施高比例分红送股,让投资者误以为“拟上市”公司的业绩非常好。有的公司甚至采取10送10的送股方案,以此为诱饵来引诱投资者进行买卖。

圈套6:缘故营销熟人面

推销原始股的不法经纪公司很多都没有工商注册。他们一般会大批量地招人,而且工资按周结算,目的是为了让招来的新人通过亲戚朋友来转让原始股。王先生的外甥被一家经纪公司招聘进去进行原始股的推销,王先生对原始股完全不懂,但架不住外甥经常上门来推销,便买了10000股原始股,没多久就分红一次,王先生就更加深信不疑,便再买进10000股,但没多久这家经纪公司就不翼而飞了。

揭密后的投资警示

原始股一直被人们认为是保赚不赔的“香饽饽”。中国股市初期,一些准上市公司在一级市场上发行的原始股票,投资者如果购得,日后上市成功,股价飙升收益不可限量,有的股票从几元涨到数十元,涨幅可谓惊人。但上市需要很多方面的条件,就算条件符合也要排队等待审核。这其中的不确定性,更是增加了投资的风险,一夜暴富的幻想也会埋下一朝破产的恶果。

此“市”非彼“市”

事实上,不法经纪公司所称的境外上市大多只不过是到美国的OTCBB(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市场上市,OTCBB市场不同于纳斯达克市场,更不是纳斯达克的一部分或者所谓的纳斯达克副板。OTCBB即场外柜台交易系统,是一个能够提供实时的股票交易价和交易量的电子报价系统,开通于1990年,主要是为了便于交易并加强柜台交易市场的透明度。由于OTCBB是由纳斯达克的管理者全美券商协会(NASD)管理,OTCBB的股票由做市商(Market Makers)通过纳斯达克工作站来进行报价,所以一部分人误将其等同于纳斯达克市场。

根据相关统计调查,目前已有中国科兴、三乐源、博迪森、天狮国际、东方信联、中汽系统6家公司从OCTBB市场升至全美交易所,另有比克电池和深圳科通等公司升至纳斯达克主板,但国内尚有86家中小企业尚在OTCBB市场上,还谈不上真正的境外上市。对于目前一些不法经纪公司借着境外上市的幌子来欺骗投资者,其进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与买卖行为,都不受现行中国证券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果在买卖与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投资者的权益是很难得到保护的。

法律修辞为“逃难”

不法经纪公司所称的“千人千股”的确有此要求,但是指的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后要达到的要求,而不是在公开发行前。投资者对于工作人员拿来粉饰自己的法律法规应该咨询相关的法律人士,切莫听他们信口开河。上市前,一般的原始股内部人员基本上都已经消化掉了,很难买到真正能境外上市的原始股。只有内部人士知道很难上市了,才会愿意转让该股份。

锁股协议为圈钱

当投资者已经买入了股份后,这些公司还会找理由不让投资者随便出让该股份,即要求客户签一份“锁股协议”,要转让股份需要有一定的限售期。限售期一般是指公司经过IPO(首次公开发售或发行股票)挂牌交易之后,原始股东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得在二级市场抛售自己的股票。显然,投资者在经纪公司购得的原始股都还没有上市,那么限售期就更是无从谈起了。经纪公司没有任何权利限制投资者转让自己的股份,让客户签署的“锁股协议”无非是让客户能长时间地握住这些原始股,以便他们能有足够的时间转让更多的原始股,从而卷款出逃。等客户缓过神来后,经纪公司早已人间蒸发,人去楼空。

幼龄公司限转股

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之内不准转让。投资者在进行股权买卖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如果推销的原始股,其公司连成立3年都不到,则肯定是骗局。境外上市的股票在内地买到的几率很小,就算是已经在国外主板上市了的股票,国内也没有中介机构可以买卖境外股票。反向收购“买壳上市”的说法要格外注意,切勿轻信。一般“壳资源”都是些在股票市场上表现不佳,业绩也不好的垃圾股。这些公司有可能要被摘牌,迫于无奈才做壳出售,进行重组。

作者系北京利高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资顾问

第10篇

也就是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要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与多重、无人负责的问题;二是要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解决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问题;三是要形成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不足与约束不规范的问题。

一、建立并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机构和企业领导制度

每一个企业的组织形式,都需要与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企业领导制度作保证。过去,国有企业实行工厂制,与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领导制度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要求,建立了“厂长(经理)负责制或者是党委、厂长(经理)、职代会”的组织机构和企业领导制度。作为公司制的企业,就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企业中建立起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形式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机构。随着国有经济比重及其组成方式的变化,公司组织机构,特别是各组织机构的地位及其相应发挥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公司无股东会,多个投资主体的公司都有股东会;国有公司都有职代会,其他公司无职代会;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都要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国有经济不控股的公司只规定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因此,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管是组成哪种类型的公司,都要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建立并规范相应的组织机构,而不能把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架接在工厂制的组织机构上,这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保证。

二、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出资主体

国有资产出资主体进入企业,是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基础。国务院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中规定,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受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委托,并在其监督之下,以股东的身份进入企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其中,最重要的职权是: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真正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和规范奠定基础。比如,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是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他按照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家对其控股和参股各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职能。因此,他分别向其管理的公司派出股东代表来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先后组建了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控股公司,成了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

三、促进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国有公司制企业创立的必要条件。只有实现公司股权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使投资者到了位,并分别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才能改变过去国有独资一统天下并负无限责任的局面。实行股权多元化,特别是要广泛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这样,企业的老板就由一个变成了两个或多个。国有股东只会是多个中的一个,就不可能再搞一言堂并负无限责任了。各家股东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极力排斥任一股东因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既便是股东份额较大的国有股东,当他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图谋自己的不当利益时,也仍然是少数其中之一的股东,会受到其他股东的有力制约。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只能根据股权平等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其出资份额行使职权,使各家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总体利益中得到实现。实行股权多元化后,凡是公司股东的,就可名正言顺地进入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中,普遍采用了企业“职工持股会”作为另一个股东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可行的,关键是“职工持股会”要成为规范的、名符其实的股东,而不是国有股东的附属。

四、规范董事会运作,确立董事会决策中心地位

董事会是股东会闭会期间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业务执行机构,对外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会在公司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必须规范运作,强化其决策中心地位。董事会是集体决策机关,只能通过董事会议形成,按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原则做出决议,以决议的形式行使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董事长只负责在董事会议期间召集、主持董事会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不能全权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长与董事会之间,董事长与副董事长之间或其它董事之间均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都是通过董事会议按每人一票原则独立地发挥作用,并都必须服从董事会做出的决议。董事长并不拥有否决权,副董事长和董事也不能按董事长的意图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必须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不能按股东划界。不管董事是依靠哪一股东支持成为董事,他不能仅对这一股东负责,而必须对所有股东即股东大会负责。否则就会造成董事会内部各行其事的状况。

五、建立对经理人员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经理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要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既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又尽职尽责地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落实董事会决议,实现股东利益,必须建立有力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首先要切实保证经理行使法定的权利。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要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法聘用中高级管理人员结合起来,对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和对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是经理行使日常经营管理职权的基础,实践中也往往由于多种原因而受到干涉或流于形式而落空。如果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上级党委或政府部门直接任命,或董事会抛开经理的提名直接任命,或中高级管理人员实际上由党委任命,那么中高级管理人员就不会听命于经理,经理与副经理、中级管理人员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就会受到损害,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指挥系统就不可能正常高效运转。所以落实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权,最重要的是落实其人事任免权。其次要使经理人员的利益同企业的经营效果挂起钩来。一方面要建立一套根据企业经营效果决定经理人员报酬的激励制度,包括实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奖励(如股票期权)相结合的薪金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对经理人员实行以聘任制为主的市场约束制度,其中最基本的是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约束,使经理人员既有动力和机遇,又有压力和危机,只能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勤奋工作。否则,就会被市场淘汰。

六、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监事会是受股东会委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许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监事会的建设重视不够,有些是把监事会与企业党委的纪委放在一起合署办公,纪委书记任监事会主席,纪委和审计人员为监事会成员,存在着人员配置不力,监督制度不健全,工作职能不到位的现象;有些监事会成了聋子的耳朵 ,没有摆正监事会的位置,把自己看成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发挥不了监事会的权力。前不久,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都应照此规定重新健全企业监事会,完善监督机制。

第11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12篇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的名称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共同发起组建(或者:本公司由______企业改制,通过职工参股,吸收社会股份,共同组建),公司依法成立,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按(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上述股东不少于2人,不超过50人)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首期股份总额为_________股。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权者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的权力;

2.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

3.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按公司规则、章程转让出资;

5.公司终止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对公司出资并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责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4.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各种股权实行规范化管理。

1.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3.公司因发展需要扩股、缩股时,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4.公司因发展需要,吸收新股东、调整股权结构,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5.股东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职工遇到退休、调离、下岗、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不能如期实现转让的,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收购,也可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

6.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如下:(1)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2)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3)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建立股权流转机制,使扩股、缩股、吸纳、退出按市场经济需要顺畅运行。

8.公司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持股会理事长代表会员进入股东会,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5.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行扩股和缩股作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决议;

11.审议决定公司股权管理规则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主持召开。在召开会议的15天前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3.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4.凡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2/3以上;凡股东会选举或审议决定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半数以上。

5.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

6.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达不到2/3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仍未达到规定数额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拟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发行债券、股权结构调整、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清算、修改章程等方案;

6.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7.制定公司重要经营管理规则、制度;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兼职董事平时不领取报酬,但年终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批准,决定兼职董事的一次性奖励办法。

2.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3.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有l/3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4.董事会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多数(过半数)票通过即为有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3/5,否则视为无效决议。

5.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部分或全部职责。

股东人数少的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董事会职权确定。

第七章 经理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_____名,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7.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业务;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因营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如不称职,分别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予以罢免和解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_________、_________为股东代表,_________为职工代表,_________为聘请专门人员。监事任期3年,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规模小的企业可只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劳动保障与分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尊重职工的劳动权力,按国家法律政策解决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不得违法辞退职工。公司应按规定提取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并上交有关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5--10%),主要用于公司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3.提取任意公积金______ %,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经营;

4.按股份(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十章 补亏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亏损,先用税后利润弥补,须用自有资金弥补亏损时,首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份按比例弥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进行终止清算时,清算组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在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7.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未经清算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处理公司财产。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清偿后,剩余财产先偿还优先股,再偿还普通股,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