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9 10:54: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小区物业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 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全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小区住宅、为住宅配套的建筑及设施
坐落位置:
四 至:东__________________南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__________________北______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地下室。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内外共用照明、有线电视线路、共用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低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污水泵、水箱、宽带网线、电信线路、楼宇单元门与户门对讲系统、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及供电线路、避雷及接地保护 、标识、安全监视系统、电话交换机。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围墙栏杆。
第七条 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喷水池、铺装地面等的养护与维修。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会所 。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箱及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清运、拦杆及外建筑外墙面清洁 。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小区治安。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和租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维修记录。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建设社区专项活动组织。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
2、有偿使用设施的费用;
3、供暖费。
4、受委托的代收代缴费用,如:水费、电费等。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公告、起诉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1、协助业主委员会(筹)或业主代表清理ZZZZ物业管理公司遗留的问题,分清类别(服务、工程、财务等),并协助逐步解决;
2、接受业主委托,办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费用结算的具体手续;
3、执行业主大会有关决议及业主委员会(筹)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业主委员会)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修改)乙方拟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和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工作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甲方有责任在合同生效后为乙方进驻小区提供管理用房,乙方无偿使用。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采取协商、规劝、书面公告或授权乙方采取起诉等方式协助乙方催交。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物业管理遗留问题。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服务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建立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乙方制定的服务标准应征得甲方同意.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按照本合同的第十六条的约定办理。
3、选聘专业公司承接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6、负责编制物业年度工作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7、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乙方保证执行“XXXX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按照决议规定的时间准时进驻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并在进驻后尽快完成与原物业公司的交接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无条件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的全部档案资料、收费情况、专项管理的资金和帐户等。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质量及方式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小区整体达到桐城市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2、物业公司应积极引入国内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并应适时建立ISO-9001和ISO14001管理体系。
3、业主投诉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有始有终不允许推诿扯皮。
4、本物业的服务采取专业方式,即小区内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网络等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由乙方组织专项招标,甲乙双方共同决定,乙方负责对承包专业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小区物业状况始终处于专业、良好水平。
乙方的主要服务重点是:
(1) 业主的投诉和报修;
(2) 工程维护和维修;
(3)协助业主委员会(筹)工作;
(4)整顿小区私搭乱建、乱停车辆等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状况;
(5)不断提升小区物业整体服务水平,争创桐城市一流的居住小区。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及收入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的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XX元/m2(不带电梯)或XX元/m2(带电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服务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应超过应收款总额的30%。
3、乙方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采取“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每月1-5日收取上月物业管理费。
4、乙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扣除营业税后,提取8%作为乙方的利润,但在经营亏损时不得提取。
5、物业费在乙方提取应得利润后的结余部分,应该用于对小区业主的服务或者适当减免次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按桐城市标准
2、车 库:230元/位.月
3、自行车存放不收费。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其它收费:
1、乙方利用业主所拥有的物权取得的收益,如:房屋租赁、广告、地面停车、物业用房出租、会所经营收费等,进入专项资金账户,扣除相应的一定比例乙方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比例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筹)决定其使用,专款专用。
2、采暖费为代收代缴,不纳入乙方的收入,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另行商议。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另行商议。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按照与有关部门协议执行,小区界内部分由物业管理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界内部分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另行协商。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另行商议。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另行商议。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第二十条不能履行责任,违反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自本合同应在小区内公示,生效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乙方进驻并应与原物业公司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负责向开发商追索并由开发商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资质检查单位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战争、水灾、地震、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15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 年月
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文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 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 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 区 路的 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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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将专用基金拨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 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按月租金——元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五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作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工作,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际管理目标、经济指标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定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账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账。
甲方:乙方:日期:
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文三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单位名称:
委托人: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红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小区 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定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臵: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物业服务,为本区域托管的物业负责,对本区域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负责。乙方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对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
第四条 甲方协助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要求开发商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护、使用、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天线、楼内外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等。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停车场等。
第八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亭廊、健身器材等的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 附属配套建筑及其设施的维护、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三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
第十四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房屋外观:保持原来的整洁、美观、完好整齐。
2、设备运行:泵房设备保持良好,运行正常。
3、房屋的维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修复时间;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做到及时,一般情况在24小时以内维修到位。
4、公共环境卫生
①道路保洁:每日清扫1次,清扫结束地面无垃圾、杂物、卫生无死角,目视基本干净。
②楼道保洁:每周打扫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周清洁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抹1次各层消防栓、玻璃箱门、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每季度中旬楼梯间墙面除尘1次;每季度下旬擦1次楼梯道共用门窗玻璃;目视基本干净,无垃圾、杂物;楼梯间顶面无明显蜘蛛网、灰尘。
③绿化带保洁:每日清扫1次绿化带、草地上垃圾,拾1次草坪绿化带上杂物(枯枝败叶),目视基本干净,花坛表面基本洁净。
④垃圾桶每日清运1次,垃圾桶每月清洗1次,垃圾桶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
⑤电梯的保洁:每周对电梯内地面打扫一次,每月中旬对电梯内的墙面和地面全面的擦拭清洗一次。
5、电梯运行与管理: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应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制度、台账。
6、绿化:修剪整齐,定期养护。做到草坪无成块斑秃,树木无病死,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的堆放杂物,无较为严重的人为破坏。每三个月(3、6、8、10月)修剪一次,夏季每月上旬治虫一次,11月份防病虫害一次。
7、交通秩序:正常有序。小区设臵明显的交通标志,业主车辆按规定停放到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无乱停乱放现象,禁止车辆停到草坪上,大型货车未经允许,不得停放到本小区消防通道上,如发现本小区通道路面由于货车超重造成损坏,由当事人负责修复,未发现当事人,属值班人员失职,由物业公司负责修复。
8、保安:当班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穿戴统一制服,制服干净、整齐,实行24小时值班保卫,维护正常的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值班人员白天在小区内巡逻不少于4次,夜间值班保安人员不少于3人,在小区内巡逻不少于6次。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认真填写值班巡逻记录。
9、电子监控管理。值班室设立电子监控屏,监控探头分布安装到位,监控设备经常维护,损坏的及时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10、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急修、小修,做到快捷、安全、保质。
11、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12、提供相关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规定,供甲方监督。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
2、收费标准
A、小高层: ㎡/月(物业服务费)+ ㎡/月
(公共分摊费用)= ㎡/月
B、多 层: ㎡/月(物业服务费)+ ㎡/月
(公共分摊费用)= ㎡/月
C、商 铺: ㎡/月(物业服务费)+ ㎡/月
(公共分摊费用)= ㎡/月
说明:公共分摊费用为公共水电费,二次供水产生的费用、电梯的年检、维护、运行电费等,现执行以上一次性价格收费标准。
3、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4、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将承担物业使用人告知乙方备案。
第二十条 车位使用费每月 元,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有关标准向乙方交纳。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按规定许可的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双方商定续筹。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甲方半年审核乙方财务收支情况,每两个月公布公用水电费等费用;
4、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5、物业管理用房870平方米,所属权归全体业主,其中物业用房 ㎡,由乙方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业委会议事活动用房30㎡,其余主要用于业主活动用房;
6、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由开发商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⑴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⑵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⑷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7、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协助物业公司要求开发商解决在综合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结。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9、乙方提出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道路、房屋等进行维修时,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明确给予乙方答复,并协助乙方办理申请维修资金各项手续;如遇特种设备,即电梯、水泵、消防、监控等,应及时给予协助解决维修资金,
甲方因上述原因拖延时间,造成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4、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佯用人违反《业主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0、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并应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1、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和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第六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二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定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和业主
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退还利息。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协助乙方要求开发商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3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公共、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可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乙方:(承租方)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作营业商铺,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房屋租赁合同,共同遵守。
1.房屋位置
1.座落位置:
2.面积:13个平方
乙方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作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20日至2008年1月20日止。
3.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9仟元正,计9000元,租金每半年结算1次。
本着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由乙方在每半年第1个月的前15日内交付给甲方。
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计算,由乙方与租金1同交付给甲方。
4.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仅作为营业用房使用。
5.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本合同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2、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地产,甲方将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 6.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 、如实承担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
2、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3、如需转租第3人使用时或第3人互换房屋使用时,或以该房屋使用权与他人合作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4、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时的,乙方负责赔偿给予修复。
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为壹仟元,乙方期满后退回。
7、合同终止时的财产归属合同终止,乙方应将房屋交还给甲方,房屋由乙方添置的可动产归乙方,乙方可以搬走.乙方在承租期间装修投资,分2种情况确定归属:
1、合同期满或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装饰投资应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2、因甲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的,合同终止时,甲方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8、违约责任:任何1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另1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1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1日,由甲方按年租金额的千分之1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9、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1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合同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1、本合同1式叁份,甲方2份,乙方1份。
102、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摘要】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是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关系着社区的稳定和发展。本文分析了当前宁波住宅小区主要采用的几种管理模式及利弊关系,为广大业主如何结合本小区客观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模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利弊分析
一、宁波住宅小区现行物业管理模式
住宅小区是城市微观地理单位之一,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缩影,是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宁波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总体上保持着一定的稳定性,满意度和好评率较高,但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抱怨声和质疑声,从表象上看,主要是由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引起的,但实际上,一个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是否适合其本身的发展,是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之一。根据市住建局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市共有住宅小区2312个,其中有1906个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物管覆盖率82.4%,涉及300多万居民。当前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包干制;二是物业公司酬金制;三是小区业主自治模式。此外,还有直管公房管理模式、单位自建自管模式等,由于这些管理模式所占比例较小,且从目前看来并不符合未来房地产业发展趋势,本文暂不作讨论。
二、三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的利弊分析
物业管理与每个居民都息息相关,因此,每个人多多少少都了解一些,但又不甚清楚,甚至有诸多的误解。因此,对小区主要管理模式的利弊做个简单的分析,以便在选聘物业公司投票时作一参考。(一)包干制选聘物业公司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通过合同与物业公司约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公司按约定完成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盈亏均由物业公司享受或承担。优点:业主在选聘物业公司时,通过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把小区物业管理事项几乎全包给物业公司,收缴的物业费属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业主和业委会只需监督物业公司按内容和标准做好小区的各项物业管理事务。理论上两者权责清晰,沟通成本低,业主和业委会只要出钱就能享受服务,较为轻松。因此,现在大部分的小区通过包干制选聘物业公司。缺点:一是物业公司利润最大化与提升服务质量之间的矛盾凸显。在固定的物业费前提下,物业公司能节约多少开支,利润就能提升多少。因此,物业公司会千方百计地节约成本,从而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比如通过缺编节约工资支出、降低转包费用等。二是透明度大幅度降低,业主的不信任度提升。一般来说,包干制物业管理合同很难约定物业公司的内部运行和费用开支。比如物业公司会公示做了多少事、花了多少钱,但这钱具体怎么花的不会告诉业主。企业内部的开支,比如服务小区的物业公司上面的项目部门、分公司、总公司在你这个小区分摊了多少成本也不会告诉你。因此,物业公司资金使用上的不透明,常常引起业主的抱怨和不满,加剧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三是物业服务项目转包,导致成本提升,服务下降。如绿化养护、保洁等物业公司可能会转包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也是需要有盈利的,因此转包导致成本上升,用于小区物业的资金必然减少。四是税务提高成本。物业管理虽是公益性项目,但物业公司是经营性公司制,有盈亏管理,因此需要纳税。纳税部分说到底羊毛出在羊身上还是由业主承担。五是上级公司提取管理费,导致用于小区服务的资金进一步减少。一般物业公司都会按照小区预收物业费总金额的10%左右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上级公司的费用开支,无论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盈亏,都会事先提取。管理费加纳税,这两个重要环节一过,真正用于小区管理服务的资金又少了一大截。(二)酬金制选聘物业公司酬金制是指在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固定金额用作物业公司的酬金,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事项支出,盈亏均由业主自担。优点:一是业主对资金使用的自由度较高。这个模式下的物业费属于业主,经营性收入也属于业主。相当于业主出钱,聘请一家物业公司为业主打工。二是业主自负盈亏,但一般不会亏损。业主给物业公司的酬金和小区的日常开支年初都是有预算的,除非发生其他重大意外事件,一般都不会出现亏损。如果眼看着即将亏损,则可以把某些非紧急事项留到第二年资金宽裕了再实施。三是透明度提高。这一模式下,物业公司需要将物业服务方案和对应的费用预决算提供给业主审核,如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调整,也必须由业主再次审核通过方可实施。缺点:一是物业公司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对物业公司来说,酬金是固定的,干好干坏一个样,尽量朝着少干事、少惹麻烦的方向发展。因此,物业公司一般都不愿意签订酬金制合同,这也是当前酬金制模式较少采用的主要原因。二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成本上升,物业公司为了做好工作或者提高效率,会向业委会提出诸多要求,比如需要增添各种设施设备,这些设备一年可能也用不了几次,但业委会还必须得买,否则事没干好,业主不满意,还会成为物业公司工作没做好的托辞。三是业主和业委会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大量增加。相比包干制,酬金制不仅需要业主经常性地去监督物业公司和第三方公司的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物业管理的绩效;而且还要管理物业服务费和经营性收入,这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干好了应该的,少了一分钱都得自己贴,更不能接受的是可能经常被不知情的业主怀疑和猜忌。尤其是业委会成员,本身是无报酬的义务劳动,工作量大量增加后,要选出一届业委会的难度也相应增加。(三)自治模式自治模式,其实是酬金制的另一种体现,或者说是业主直控型的酬金制模式。小区同样需要自行成立一家非盈利性类物业公司,类物业公司需要聘请一个管理团队来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或者干脆直接选聘一家物业公司,但不同于酬金制的固定报酬,物业公司的日常人员工资和开支由小区业主负责或事先约定。优点:一是相比酬金制,业主的参与度更高,可控性更强。尤其是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把控自由度更高,一般业委会受业主委托直接控制着小区所有的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在安排和使用上更加游刃有余。二是小区管理服务各项事务及资金使用情况更加透明,业委会定期公示当期事务和费用开支,业主可以及时、直观地了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和物业费使用情况,信任度和满意度必将提升。三是小区改善环境所需的投入资金得到保障。其他模式下,利润属于物业公司,小区用于建设的资金除了经营性收入外几乎没有其他来源,而在自治模式下,不仅原先的利润部分转为小区所得,而且由于不用提取管理费、非盈利公司也不再需要纳税,因此用于小区投入的资金会大幅增加。缺点:一是业主和业委会付出多。当前,采用自治模式的小区少之又少,主要是这种模式下,业主需要事无巨细,样样都管,除了招聘物业管理团队和分项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还需要做好财务管理、日常工作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各团队考核等工作,需要牵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二是对业委会的要求更高。业委会成员需要基本掌握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积累一定的渠道资源和人脉关系,熟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等专业的法律法规。三是业委会成员不仅要团结一致,而且必须大公无私,清正廉洁。业委会掌控着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资金,不能有一点私心,否则,就会引起业主的不信任,自治模式也难以持续。四是找到一个强大的管理团队非常不容易。业主招聘的管理团队不仅要能力强、而且同样需要拥有丰富的资源、人脉和专业知识,以减轻业委会的工作压力,业主还要付出远远高于一般物业公司同级人员的报酬,否则很难完成招聘工作。
三、选择物业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业主要行使好手中的权力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用何种模式,选聘哪家物业公司,决定权在业主大会。终止合同、改聘物业公司等决定权同样也在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作用仅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执行相关事务,比如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理论上虽是自上而下管理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选聘物业公司是很难通过海选实现。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接触过这家物业公司,不知道公司实力、能力和内部管理流程,怎么可能去签订合同,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选聘或改聘物业公司一般都是业委会根据业主平时的反映提前做一些准备,与多家物业公司进行谈判,待时机成熟时,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组织全体业主投票完成物业公司选聘工作。但无论怎样,最终决定权依旧在业主手上,业主要行使好手中的权力。(二)选择适合本小区实际的物业管理模式无论哪种物业管理模式,本身都有利弊和优劣,选择物业管理模式关键看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影响物业管理模式选择的主要有小区面积、户数、人员结构(比如房屋出租率高低导致的人员杂散等)、物业费高低、经营性收入高低、基础设施新旧程度及完好率、门岗数量、停车场及停车位数量等因素,这些内部因素对物业管理模式的选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选择物业公司则要考虑对方的公司实力、以往的信誉度、内部管理的工作流程(比如决策流程和时长、物品采购的流程和时长等)、员工的培训程度、有没有公司自建的专业化队伍(比如有没有自己专业的保安、保洁甚至工程维修、绿化养护团队)、有无可以调配的专业化设备等因素。(三)无论选择哪种模式都需要有一个好的业委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选出来的,代表业主执行小区相关事务,对业主负责。业委会作为业主执行机构,作用非常重要,在选择物业管理模式和选聘物业公司的过程中往往有着倾向性的意见和引导性的作用。因此如果遇到一个责任心强、能力强、没有私心、清正廉洁的业委会,则会把好选聘物业公司的合同关,积极为业主争取权益,维护小区物业完好。反之,如果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勾结,则会利用虚假发票、虚高价格、索取工程回扣等途径想方设法套取物业资金,偷取业主利益。
作者:杜铁奇
关键词:物业企业;服务收费;欠费催讨;法律渠道
当前,业主拖欠物业费问题引起的纠纷时常出现在新闻媒体,业主欠费问题引发的冲突,已引起社会的关注热点。业主拖欠物业费问题困扰着物业企业,有效地追回业主欠费,考验着物业管理企业。从财务的角度来讲,业主欠费涉及到物业费、公摊水电费以及其他相关的服务费用,欠费会造成企业的营运困难。从小区管理的角度来讲,业主欠费涉及到对全体业主的损害。物业服务费作为物业开支的主要来源,收缴率高低直接关系到物业小区的正常运转。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既是物业服务工作发端,也是物业服务最终归宿。按时足额地收回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才能保障小区物业服务的良性循环。但目前的情况物业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收缴情况却让人寒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较低,部分业主欠交、拒交服务费在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致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受到影响,小区物业服务不能实现良性循环,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缁绊。笔者几年来通过运用有效地方式方法,对欠费业主进行追缴,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所在企业追回了大量的业主欠费。现与同行进行探讨。
一、先礼后兵,及时下发欠费催讨单,善意提醒业主前来交费
在落实欠费追缴的过程中,关键要留足催讨欠费的证据。催讨单作为向业主追讨欠费的凭证,写好催讨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信函催讨的内容里,为体现物业管理单位的诚意,强调了物业管理单位的有效作为,感谢业主们的理解与配合,并给予业主一定的祝福,给业主留下足够的面子!而后再阐述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小区里的有效作为,以及为小区物业的保值与增值所作的努力。再告知业主还欠着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费,并客气地提醒业主可能因工作、事业太忙而忘记前来交费。提出业主们的理解与支持是物业管理单位搞好小区最大的鞭策与动力,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应一起携手把小区的明天建设得更美好。相信有一部分的业主会被物业管理单位的真诚打动。
在首次比较客气的欠费信函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再次发函给欠费业主,但必须加重欠费追缴的力度与语气,晓之以理,指出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伤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触犯了《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违反了与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也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宗旨。并郑重告知业主,请其在信函到达的15日内,到小区服务管理中心结清拖欠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否则物业管理单位将启动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渠道向业主进行欠费追索。要求业主自觉履行业主义务,以避免诚信不良记录的产生。
二、提供多渠道的缴费方式,应对业主的无理推托
物业服务工作要有效运行,小区的日常工作有效落实需要一定的费用来支撑,物业服务要实现较好的良性循环,必须以良好、到位的资金作为保障,小区业主准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才能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开支才能正常进行。做好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足额收回物业服务规费,是物业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而要及时的催讨物业管理规费,首先要建立有效地物业费催收程序,落实执行机制。在日常的小区工作中,楼管员根据各自负责区域将业主所欠的物业管理规费进行统计、分类,填制催费通知单,逐户进行分发,同时采用短信的方式,将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规费以短信的形式群发,或通过电话催收催讨缴服务费,首次电话催缴结束后进行分类,对业主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根据欠费类别有针对性采取二次电话催缴。为错开与业主的上班时间冲突,经理及管理员利用晚上时间上门与业主沟通、回访。客观的事实显现,物业小区内存在着极个别的物业服务“钉子户”,对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横挑鼻子竖挑眼,总是对小区的服务吹毛求疵,横加干涉,对于此类的“钉子户”,除了要主动上门催费,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外,同时也要在物业服务人员的自身工作中找差距,认真听取业主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到想业主之所想,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小区的优质物业服务让业主感觉到缴交了这些物业管理费物有所值。探求业主为何不交物业费的原因,征询业主们的意见,听取业主们的建议,属于物业管理的服务问题,要尽快落实处理,若是开发商的房屋质量问题就要找开发商,但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协调处理。对于通过沟通仍无法取得结果的,业主仍未能在原承诺的时间内如期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则先采取发放挂号邮件形式进行催缴。为落实公司欠费追缴任务,公司要求所在物业小区加强服务费的催收力度,通过对该小区欠费业主的几次走访,与业主进行交流与沟通,倾听业主的反映,得到了业主的相关信息,采取了有效地应对措施,在欠费业主催收的各个阶段落实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优秀物业服务的最好体现,就是业主按时交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足额地收回物业服务规费。物业管理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率的高低是衡量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另外物业管理事务的运行,物业小区的日常工作也需要一定的费用支撑,因此,物业小区要实现正常运转,必须有资金作为保证,才能有效地保障小区服务支出。因此,重视财务工作,准时收取物业费,历来是物业企业重要的工作。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既是物业服务工作发端,也是物业服务最终归宿。按时足额地收回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衡量优秀物业管理单位的指标之一,也是衡量物业管理收费人员是否称职的指标之一。
三、对恶意欠费业主,通过发送律师函对业主欠费进行催讨
严肃的催讨信函发出后,一般情况下会有一部分收到该信函的业主会前来缴清欠费,但仍会有一部分顽固的业主仍然会抱着无所谓的心理来应对,为进一步落实欠费追缴,就应深入进行涉及法律追缴的阶段。此时,物业管理单位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必须拿出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一鼓作气,紧追不舍。此时,物业管理单位就要联系好相应的法律事务单位,谈妥相应的律师事务工作的费用,签订签发律师函的费用,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向业主发起欠费的催讨。这也是小区欠费催讨的关键时期,作为略懂法律的业主,在接到律师函后,都会有所触动,会前来协商、或了解情况,此时,物业管理单位就要作好相应的应对工作,设定可以接受的底线,留给业主一定下台的台阶,注意与业主的沟通,阐明物业服务收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特别强调物业管理单位是立足于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与标准,通过物业员工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小区环境,为小区业主提供温馨、舒适的生活与工作条件,通过劳动创造服务价值,转化为服务费用的收取,通过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人员有效地催收,才能得以实现物业管理企业的良性循环。坚守物业管理的阵地,不向恶意欠费的业主妥协。
四、对恶意欠费业主进行诉讼追缴
减少物业事务矛盾与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因案件程序复杂,案件诉讼时间长,物业管理企业大都因经不起时间、精力的消耗,而放弃对欠费业主的。但也造成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恶性循环,使物业管理企业陷入收费率降低、服务质量下降的漩涡。
欠费业主是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已而为之的工作。对于恶意欠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捍卫自己的经营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费。物业从业者应知法、懂法、用法。物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熟知《物权法》,及时与业主进行反馈交流。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物业协议,构成合同关系,业主与物业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就是搞好小区建设,不存在利益冲突,产生了误会、纠纷总会有解决办法。
物业企业应保持危机意识,注意风险规避,保护企业利益。物业企业应服务到位、严格管理,合理规避管理风险。在该业主时,不留下物业企业不作为的证据,而造成合同违约。业主要注意吸收经验,物业管理单位应注意服务合同签订时有关服务内容条文的细化,分清权利、义务,避免留下管理失误的证据。为欠费业主成功建立良好的基础。
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业主欠费是一种手段。为了小区持续稳定发展,物业企业应搞好与业主的关系,化解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认真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规避法律责任,降低风险,避免损失,以应对物业服务环境发生变化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通过对业主欠费的法律诉讼,及时追回业主欠费,物业企业运转才能正常进行,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不高的物业企业将起到促进作用。
五、结论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以下称本停车位)由乙方有偿使用,乙方保证交纳相关费用并按要求使用本停车位。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本停车位位置及面积
本停车位位于 市 区 镇 大道 号 栋(以下简称本小区) 停车位(车位号码以开发商排序为准)
该车位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左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 ,右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 ,适于停放车辆类型为小轿车。甲方应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二条、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本停车位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本停车位租赁费后,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停车位交予乙方使用。
第三条、本停车位的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
1、车位租赁费
(1)金额
乙方租赁本停车位每 壹 月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RMB 元)该租赁费包含/不包含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停车管理费。
(2)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全额交付本月的本停车位租赁费,下一月的租赁费为每月周期开始的首20日前交付。本车位实行押二交一方式,即乙方租一个月须交两个月租赁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RMB 元)作为押金,租赁期满后,押金全额退回乙方。
2、物业管理
(1)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本停车位管理费由甲方/乙方承担,费用标准为每 壹 月 元。承担本停车位管理费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否则,发生任何纠纷及后果应由费用承担方负责。
(2)乙方同意,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车库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负有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物业管理责任,遵照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因发生争议而需要甲方予以协调,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四条、本停车位的使用
1、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乙方有义务自行了解。
2、乙方已考察本停车位,乙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车位空间限额的长、宽、高,以及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本停车位面积,并保证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以符合停车位的要求。
3、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生物留置。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4、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5、乙方应当按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进出时间使用车位,乙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立即停放于本停车位,不得造成道路或通道堵塞。
6、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物品丢失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甲方应证实乙方为车位合法租赁方。
7、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有义务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车位污损进行清洁、维修;乙方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
第五条、双方责任
1、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被盗,乙方应自行向投保之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负责赔偿。乙方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毁损或者失火及刮蹭,乙方应当自行向造成损害的他方索赔。
2、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场、停车位或其停放,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害,乙方应当赔偿。
3、乙方应将车辆 IC 卡随身携带,车辆出入停车场时需严格遵守 IC 卡的刷卡程序操作,无 IC 卡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停车场。停车后如将 IC 卡放在车内所造成的车辆丢失、损坏,责任乙方自负。
4、乙方所持的 IC 卡如有(非人为)故障,应及时通知现场的车管员,要求物业管理处维修及更换;如 IC 卡丢失,应立即报告甲方及该小区物业管理处,要求甲方为其及时办理 IC 卡挂失及补办新卡,所造成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因乙方延误挂失时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甲方无义务对本停车位及地上停放车辆投保。
第七条、续用
本合同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欲继续使用,应当在届满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第八条、解除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一个月的车位租用费及物业服务费。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自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购买
(1)本合同使用期限内,甲方有权出售本停车场或停车位。
(2)甲方出售本停车位的,甲方应当至少提前10日将出售价格及付款要求等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本停车位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当自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甲方是否同意按甲方通知的要求购买本停车位,乙方不同意购买或逾期未答复或逾期未明确答复同意按甲方通知要求购买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另行出售本停车位。
(3)乙方放弃其本停车位优先购买权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当立即交还本停车位,甲方应当无息退还未发生的本停车位租赁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本停车位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本停车位的,每日应当承担本停车位月租赁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同时,甲方应按应返还的车位租赁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
金。
2、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任何一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交纳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仍未全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位。
(2)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并应当承担本车位租赁费总额5%的违约赔偿金。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约定及操作规程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停放车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如逾期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3、其他约定: .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第一条为给我乡居(村)民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方便、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和规范我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乡行政区域内居(村)民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村)民安置小区,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农民合法建筑物实行集中还建具有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住宅区域。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用于居住、办公、商贸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公用设备、公用场地和必要的安全、卫生、绿化等环境。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自治组织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修缮实施综合管理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具有较为成熟的物业服务管理经验,经政府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后进入“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备选库”的专业管理服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本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及合法使用人。
第四条本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社区(村)委员会管理逐步过渡到业主自治管理再到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的渐进管理模式,坚持合同约定公共服务内容与特约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第五条社会事务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的作用,合力推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应成立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一个居(村)民安置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推举产生的委员组成,可以选聘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其中业主担任委员的比例应与其所代表的群体相适应,且总数不能少于全部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至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主任委员一名,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或推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其授权范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到社会事务办公室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审定《物业管理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通过公开招标、竞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计划、目标和大中修理、更新改造方案;
(四)遵循竞争性谈判定价拟订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检查、监督、考核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督促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调解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合理使用物业维修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性用房;
(七)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的事项;
(八)《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应当及时在纪委的监督、指导下,从“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备选库”中通过竞争性谈判,择优选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市场化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本社区(村)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居(村)民安置小区的业主不得自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竞标方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向居(村)民安置小区所在社区(村)缴纳物业管理保证金,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管理的事项、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管理合同》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统一制定和审核。
第十二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在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社区(村)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政府将每年对“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备选库”进行评审更新,不定期对已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进行明查暗访、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约定规则执行、信誉不好、群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将其纳入“黑名单”,并不得再进入我乡物业管理行列。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制定受托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措施;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实施管理,制止管理范围内的违章行为;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和根据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
(四)选聘专业人员承担专项管理服务业务;
(五)请求业主委员会督促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六)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并可优先租赁经营用房开展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七)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开展其他特约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经营,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二)不间断地为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提供服务;
(三)超出《物业管理合同》规定采取重要管理措施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四)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的监督;
(五)自觉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二)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三)小区容貌、绿化、环保、卫生的管理、维护;
(四)小区安全、治安、交通、邻里秩序的维护;
(五)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代办房屋装修和水、电、气增容手续。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和《省消防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消防工作要以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消防部门严格监管下对本小区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利用多种形式,途径在居(村)民安置小区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随时开展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确实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四)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坏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向社区(村)委会及上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汇报,进行整改,确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不力,违反消防安全责任有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专业管理部门在居(村)民安置小区内进行建设、检修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配合,并遵守该区域物业管理的规定。因建设、检修活动损坏房屋、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第十九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装饰、维修房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业主。业主须向居(村)委会缴纳房屋装修保证金,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房屋装修结束后,必须及时清运废弃物,由社区(村)委会退还房屋装修保证金;若业主在装饰、维修房屋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以房屋装修保证金作为赔偿并做出相应处罚: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影响有关公用设施和消防安全的;
(四)影响相邻房屋使用的;
(五)影响景观容貌的。
第二十条若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善、制止不力、造成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乱搭乱建,限期内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将由城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供水、排水、供气、供电、消防、通讯等公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和进入居(村)民安置小区的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不缴纳或无故延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貌;
(三)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公用设备;
(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和摆设经营服务摊点;
(五)占用房屋的公用部位堆放杂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噪声;
(七)践踏、占用绿地和损坏花木;
(八)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扔废弃物;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十)违规行车、停车、呜喇叭;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前,物业管理企业有意续签合同的,需提前3个月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续签申请,业主委员会接到续签申请后须在2月内上报社区(村)委员会及社会事务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达90%以上者方可续签合同。获得续签合同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一年,在物业管理内容,方式不变的情况下,物业管理服务费保持原价不变;第二年,根据市场变化,物业管理服务费涨幅不得高于原价的5%。对《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前2个月内未提出续签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合同资格。《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前15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社会事务办公室备案:
(一)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据实结算;
(二)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及有关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性用房、场地及其他财物。
第五章物业管理保障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其提供下列物业管理资料:
(一)居(村)民安置小区综合验收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居(村)民安置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业主分布情况;
(六)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物业资金的管理
(一)各社区(村)及物业管理企业应规范物业资金的管理,按照三资管理中心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运行规范;
(二)物业管理企业向居(村)委会缴纳的物业管理保证金、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向居(村)委会缴纳的房屋装修保证金、居(村)民安置小区经营性用房、场所租金及其他收益,应由社区(村)委会直接收取存入乡三资管理中心村集体账户;
(三)各社区(村)收取的上述所列资金,只能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保证金及居(村)民缴纳的房屋装修保证金的退还;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维修及购置经营用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居(村)民安置小区遇重大物业维修项目,在没有确定物业维修金的情况下,必须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项目计划,资金预算,经社区(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政府按照有关报批程序审批后实施。社区(村)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维修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监督;
(五)居(村)民安置小区经营性用房、场所租金及其他收益不能保证居(村)民安置小区正常资金支付的,差额由社区(村)从村集体资产收益中补足。
第二十六条各社区(村)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在享受专业物业服务的同时须向服务提供方缴纳物业服务费:
(一)各社区(村)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为本社区(村)居(村)民安置小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各社区(村)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后,应逐步推行“业主缴费,村级补贴”的物业服务缴费新模式;
(三)居(村)民安置小区内非小区所在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业主不得享受本社区(村)物业服务费的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在物业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物业管理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并且可享受我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义务的,政府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据此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和进入居(村)民安置小区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公约》给予警告、罚款,情况严重者,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受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房屋公用部位,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公用设施,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车场所、化粪池、窨井、安全设施、环卫设施、照明路灯、绿地等设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活动,维护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物价、环卫、绿化、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和住宅小区也应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
第七条 城市居住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居住小区)都应依照本办法成立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代表居住小区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由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组成。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可派代表参与管委会的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召集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选举产生。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代表列席。
管委会产生后,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九条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三)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由五到十五名委员组成,一般为兼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为居住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
(六)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七)召集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管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管委会登记申请书;
(二)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管委会章程。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和资质年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需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证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书或聘任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物业管理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4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初级职称或经专业培训的人员4名以上。
二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的的人员1名以上,初级职称或经专业培训的人员4名以上。
三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人员2名以上。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填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审报告书,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统计报表、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物业管理企业年审报告书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便于物业管理的配套设施,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居住小区管委会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管委会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和具体事项;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
(六)监督检查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居住小区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制止损坏居住小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三)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四)选聘专业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服务工作;
(五)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多种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
(六)依据合同的约定,对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住户,可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委托管理的房屋及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更新;
(二)承担居住小区内物业的保安、保洁、防火、绿化及其他便民服务工作;
(三)接受行业管理,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按下列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一)实施管委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时,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产权人和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
(八)发现违反本办法或者居住小区公约的行为,应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管委会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告;
(九)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居住小区的公约,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人为造成房屋及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时,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限期维修。
第二十四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平台、屋顶、通道或者其他公用场地和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点、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人或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公用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供热和煤气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电视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居住小区内户外的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管线及垃圾清运等,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环卫等单位负责。
居住小区内户外的道路、沟渠、池、井、绿化、连廊、停车房(棚)、场地、管委会用房等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清扫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向管委会提供下列资料的复制件:
(一)住宅区规划和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竣工图;
(四)其他开展物业管理所需资料的复制件。
无上述资料的,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重新测绘后将复制件移交管委会。
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住宅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
物业维修储备金必须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物业维修储备金按出售公有住宅售房款的20%至30%,由各售房单位提缴,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由售房单位支付。
已经出售的公有住宅和商品住宅,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提缴、支付,参照前款规定,由住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代为管理,全部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单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物业维修储备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物业维修储备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管委会同意后,报请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支付。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产权人或数幢住宅的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四)物业维修储备金不足时,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管委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储备金。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建造的经营性用房的收入,用于补充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取。
第三十六条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以下称本停车位由乙方有偿使用,乙方保证交纳相关费用并按要求使用本停车位。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本停车位位置及面积
本停车位位于 __ 市 __ 路 x 号 __ 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 停车位(车位号码以开发商排序为准) 该车位长 米,宽 米,左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 ,右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 适于停放车辆类型为小轿车。甲方应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二条、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本停车位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本停车位租赁费后,甲方同意于 年 月日前,将本停车位交予乙方使用。
第三条、本停车位的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
1、车位租赁费
(1)金额 乙方租赁本停车位每 壹 年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费为人民币元(小写 rmb 元)该租赁费包含/不包含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停车管理费。
(2)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全额交付本年度的本停车位租赁费,下一年度的租赁费为每年度周期开始的首月 5 日前交付。
2、物业管理
(1)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本停车位管理费由甲方/乙方承担,费用标准为每 壹 年 元。承担本停车位管理费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否则,发生任何纠纷及后果应由费用承担方负责。
(2)乙方同意,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车库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负有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物业管理责任,遵照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因发生争议而需要甲方予以协调,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四条、本停车位的使用
1、乙方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乙方有义务自行了解。
2、乙方已考察本停车位,乙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车位空间限额的长、宽、高,以及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本停车位面积,并保证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以符合停车位的要求。
3、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生物留置。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停车位转租、转借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应当按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进出时间使用车位,乙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立即停放于本停车位,不得造成道路或通道堵塞。
6、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物品丢失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甲方应证实乙方为车位合法租赁方。
7、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有义务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车位污损进行清洁、维修;乙方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在停车场内所受损失,乙方应当自行向造成损害的他方索赔。
2、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场、停车位或其停放,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害,乙方应当赔偿。
第六条、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甲方无义务对本停车位及地上停放车辆投保。
第七条、续用 本合同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欲继续使用,应当在届满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第八条、购买
(1)本合同使用期限内,甲方有权出售本停车场或停车位。
(2)甲方出售本停车位的,甲方应当至少提前 10 日将出售价格及付款要求等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本停车位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当自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答复甲方是否同意按甲方通知的要求购买本停车位,乙方不同意购买或逾期未答复或逾期未明确答复同意按甲方通知要求购买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另行出售本停车位。
(3)乙方放弃其本停车位优先购买权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当立即交还本停车位,甲方应当无息退还未发生的本停车位租赁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本停车位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本停车位的,每日应当承担本停车位月租赁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同时,甲方应按应返还的车位租赁费的 5%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2、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任何一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交纳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仍未全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位。
2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并应当承担本车位租赁费总额 5%的违约赔偿金。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约定及操作规程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停放车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如逾期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3、其他约定: .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个人承包物业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甲方系xx人企业,为xx工作提供综合性的劳动服务;乙方系以xx为主的独立劳动者合伙组织,为社会提供劳动服务。 甲方为了更好的为xx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xx事业的发展,甲方将xx物业管理工作承包给乙方,乙方同意集体承包该物业的管理工作。 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现就乙方承包xx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的内容、面积、地点
甲方将位于 共计 平方米的物业承包给乙方管理,乙方负责该物业的管理、日常维护等全部工作。(详见工作内容清单)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满,双方无异议可以顺延,但需在承包期满前一个月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条 承包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1、甲方每年需向乙方支付承包费人民币 元;
2、承包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即:
200 年 月 日支付人民币 元;
200 年 月 日支付人民币 元;
1、甲方适时指派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派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监督与管理,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监督与指导。
2、甲方应当按时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承包费,乙方应当按时完成承包的物业管理任务。
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当选派不得少于
4、乙方初步安排的工作人员是 ; 甲方对此经审核认为符合甲方的要求。
6、甲方为乙方购买赔偿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可以享受赔偿。
7、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技术人员的管理指导,按甲方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8、乙方以及乙方成员在承包管理期间,要自觉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在工作中注意安全,并应当遵守甲方制订并公布的工作手则与操作规程。若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手则与规程,经警告拒不改正的,甲方有单方权解除本承包合同。
9、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做到:
第五条 奖励与处罚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对承包的物业管理效果的好坏,对乙方进行适当的奖励与必要的处罚。(奖励与处罚的幅度不得超过承包金总额的25%)。
3、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的、指导、管理与监督,甲方有权单方宣布解除本承包合同,未付承包费不再支付。
4、乙方不得私自变卖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及日常维护工具、设施等,违者除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应按实物折价金额3倍赔偿,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的物业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乙方以及乙方的成员承诺:本合同旨在承包甲方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及其成员与甲方为承包与发包关系,而不认为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是甲方的员工,并由此主张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2、若乙方的成员需要委托甲方代买社会劳动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的,甲方可以提供协助,但所有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或者授权甲方从承包费中直接划扣)。
3、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每月向乙方成员 支付劳务费人民币 元; 支付劳务费人民币 元;向 支付劳务人民币 元,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在此授权甲方直接从应当支付乙方的承包费中扣除上述费用。
4、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
5、 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承包物业合同范文2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把石景湾花园小区物业承包给乙方管理,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及义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深圳市安全整治标准,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使小区物业规范化、使小区居民享受完善的物业服务。甲方委托乙方对花园小区进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物业管理的范围:石景湾花园小区
二、承包管理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交付押金:乙方要向甲方交付押金 。
四、本合同期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元/月;
五、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的实施情况。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五、公共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服务项目的物资损耗补偿费(含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
(三)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法定税费;
(五)合理利润。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可逐步提高到接近10%的水平。
六、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如实向物价部门申报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等价格资料,物价部门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收费幅度或具体收费标准。
七、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调查研究,以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同时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各类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
八、物业管理初始阶段,收费标准的制定首先应注意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各类住宅小区的中准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一)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为主的住宅小区0.20元;
(二)普通多层住宅小区0.30元;
(三)普通高层住宅(有电梯)0.80元;
(四)高级高层住宅(有电梯)1.60元;
(五)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住(用)户的要求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深度,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
各地物价部门可参照上述原则和标准,在上下30%的幅度内确定当地不同类型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深圳、珠海、汕头等经济特区的浮动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省物价部门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发展的需要和职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九、住宅小区内的办公、零售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但提高幅度办公用房不宜超过100%,零售商业用房不宜超过200%。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未售出的空置物业也应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物业的业主(房地产发展商)按住(用)户收费标准的50%交纳。
十、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布,每半年(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住(用)户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住(用)户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十一、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住(用)户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住宅小区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并接受住(用)户的监督,不得挪用。
十二、包含在第五点费用构成内应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支付的费用,不得转嫁住(用)户分摊,也不得重复收取第五点费用构成中已包含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住(用)户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管理基金、押金、保证金等。
十三、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其他单位向住(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经住(用)户同意及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新增公用设施,应由住(用)户共同负担的费用,只能按直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合理分摊,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加收服务费或手续费。
十五、物业管理收费按月收取。住(用)户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十六、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物价、财税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向物业管理单位乱收费。
十七、物业管理单位与住(用)户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问题;法律对策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成效显著,城镇化达到空前高度,人居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对于居住小区人文化管理方式要求越来越高。相应的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也随着要求的改变不断在提高,管理和服务方式越来越成熟逐渐变得成熟,但在法律保障方面却没有跟上进步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继续提升,对于物业管理的稳步前进也有一定的阻碍作用。现在急需要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支撑作用作进一步的完善,以推动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完善,为融入城市化进程的人们体验到舒心的生活方式。
一、物业管理的内涵
物业管理的概念定位是指小区业主将小区的内的物产、相关设施及场地,卫生状况委托给商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的委托聘任关系,小区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二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则依照合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总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业管理进行概括:
(一)商业化经营盈利模式,物业管理是一种基于委托关系的商业经营行为,由承托方进行统一管理,盈利是其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目标,物业公司开展任何一项业务也都需要支付报酬才能得以实现。
(二)集中化管理模式,小区管理涉及到的工作方方面面、纷繁复杂,而物业公司则需要将这些工作统一到一起进行集中式管理,由于这些工作对于小区业主来说,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这就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把问题集中起来再细分下去,逐一处理到位。
(三)规范化管理模式,当前物业管理政策清晰,权责明朗,物业管理也需要科学化的管理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只有把管理方式做到规范合理,才会起到好的效果和效益,也只有如此物业管理这一行业才能得到良好发展。这也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对于物业管理提出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四)服务水平要求专业化,物业管理中涉及到很多专业领域知识,这就需要专业化的人才和专业化技能才能开展好工作。例如小区供电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小区供气系统、供水系统等等,就是专业知识较强的领域,必须使从业人员达到一定的专业素养才能得以进行。
二、物业管理中易凸显的问题
(一)物业与小区业主的关系
业主即是小区的真正拥有者,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委托和承托的关系,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承受方,两者的关系理应非常融洽,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时有出现。这其中有业主对于服务关系理解偏差有一定关系,一些业主认为我既然出了钱,那么就理所应当的任何要求都可以提,只要物业管理方没有达到我提的要求,那么就认定物业管理水平差,服务不到位等。当然也存在有的业主未能完全认识到物业管理方提供的服务属于商品范畴,由于种种原因,对于物业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也完全不知情,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除此之外矛盾比较集中的是每个月业主所付出的管理费和维修基金费用,物业公司对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如何才能既使业主放心又能使物业管理公司得到信任。业主应当选出代表承力业主小区物业管理参与方,与物业公司共同对这笔费用进行管理,对这笔费用的存留和去向均要知情并同意后方能使用,如果这笔维修基金未能完全使用,则有业主委员会取出,征求所有业主决定使用。业主委员应当选举负责人的人员组成,才能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二)物业管理方易于凸显的问题
物业管理方出现的问题很多主要集中在服务态度上,一些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够,把小区业主看做自己的管理对象,而非服务主体,甚至出现服务乱收费,收费后服务不到位等以及出现侵害业益的行为。这种服务方式很容易引起业主的反感和抵触,导致矛盾的出现,处理不好更容易出现矛盾升级的事件,这些情况的出现主要体现出的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素质的问题和管理方式不够科学规范。这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选聘物业管理人员的时候需要对人员素养进行认真挑选,并对选中的人员进行相关工作的细致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留用。小区的安全问题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关注的最重要因素,在一些城市中心地段的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出于一些个人私利原因,对于外来人员的检查未能保持警惕性,特别是在停车拥堵地段,只要缴纳停车费,任何人都可以把车辆停放在非小区业主的小区内。一是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二是给小区的安全带来隐患,在出现安全事故之后,小区物业管理方往往会倾向于对应付责任进行转移。对于物业公司对于物业管理人员与小区外闲散人员的关系也应当实时把握和关注。如果出现物业从业人员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过密且物管人员出现思想波动时,应该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认真排查,以确保物业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政府监管问题
当前各地政府均对小区物业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出台一系列管理文件,但是在法律体系内仍旧缺乏系统有效的管理体系。尤其是在出现矛盾纠纷的时候,很多法规都没有对责任的认定给予明确规定,致使对矛盾责任的认定模棱两可,难以认定,缺乏实际操作性。
三、改善物管水平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监督,以监管促进步
物业管理应当作为公共事业管理的一部分,政府相应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更不能对于物业管理问题听任不管。当然行政单位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辖权也应当在适当的权限范围内,这主要是加强对物业协会的监制上,以行业标准迫使各个物业管理公司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在行政单位对物业管理进行协调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不包私。
(二)完善物业法规建设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稳定和有序,也为了当有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效处理矛盾的问题,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建设,势在必行。对于已有的法规应当不断进行调整,以确保合符实际需要。
(三)大力加强物业法治意识建设
光有立法而没有普及法的精神,所立之法不会起到太大的作用和效果。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大力普及物管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既加强业主的维权意识也加强物管企业的依法行事意识,共同改变法律意识,形成正确的服务委托关系,建立起良好的人居环境。对于超越法规内容的行为,无论是业主还是物管企业,都应当予以严厉处罚,以维护正常秩序。对于问题的反映,应当建立通畅渠道,是问题能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决,第一时间内能够对事情的原委做出真是反映和了解,以有利于问题得到正确处理。
作者:李松霖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高雅冰.业主团体法律地位之中外对比[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3):90-91.
[2]罗卫平.前期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2(5):38-39.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矿区)内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以住宅为为体,具有公用配套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及其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业主,是指物业的产权人。物业管理,是指由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区城区建设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管理和监督。
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发工,对住宅小区其产权范围内的物业实施维修、管理。
第五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和机关、全事业单位生活区,应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具体范围和方案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使用人自治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专化管理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八条 投诉内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机构
第九条 辖区人民政府应自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之日起二个月内,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使用人推选的代表,组成管委会。
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可组建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管委会成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 物业管理;
自管委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移交物业管理工作以及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用配套设施和商业及管理用房,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后,移交辖区人民政府代管。辖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移交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和维护。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千分之一至一点五的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一条 管委会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干部和业主、使用人代表组成,主任由办事处一名领导兼任。管委会由五至十五名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为兼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
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专职工作人员(五至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为一至二名,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为二至三名)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自组成之日起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组成人员名单;
(三)章程。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结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出改进意见,责令重新申请登记。
管委会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办法实施前已组成的管委会,应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管委会必须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下例职责:
(一)召集、主持业主、使用人会议,报告物为管理工作情况;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执行经业主、合作使用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的情况;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物业管理企业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六)监督、检查住宅小区内物业使用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七)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我由主任召集,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参加,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管委会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管委会应及时罢免其职务。管委会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住宅小区内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公约、管委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业主公约、管委会的决定,对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对违反者,由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责令改正并依照业主公约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同一住宅小区应委托同一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应与之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服务的范围、项目;
(三)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四)费用;
(五)期限;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七)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约定;
(八)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应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十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管委会移交下列财财物和资料:
(一)结余的物业管理收入;
(二)全部物业要案次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因物业管理需要占用的公用配套设施、房屋和其他财物。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管委会应委托审计机构对牧业管理企业管理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并书面报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受委托管理的物业进行维护和管理,承担住宅小区内的保洁、绿化、保安、车辆管理及便民服务工作;
(二)按照规定项目、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劝阻和罅损害或妨碍物业正常使用、管理的行为,并按照业主公约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四)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并按受管委会的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六)纠正和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并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开展祖宗形象管理、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自用部位及设备进行使用、装修时,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外貌和用途,不得损害房屋的内外墙、梁、柱等承重结构,不得独占、损坏、拆除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维护住宅小区环境卫生,保持住宅小区容貌整洁,爱护园林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倒、乱堆垃圾、杂物;
(二)饲养家禽、家畜;
(三)在庭院、屋顶、道路及春他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五)乱设摊点;
(六)侵占绿地,毁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
(七)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照业主公约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损坏地上附着物、设备、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停放在设有停车标志的场所,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车辆不得擅自进入住宅小区。在住宅小区出入、行驶、停放的车辆,应当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主转让步或者出租房屋,应遵守住宅小区的有关规定,并将业主公约作为房屋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房屋转让或出租后,应书面告知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业主、使用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物业维修、使用的专项、物约服务项目。
第四章 物业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屋自用部位、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管委会可代表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与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约定房屋的自用部位、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及费用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房屋共同部位、设备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内由管委会负责管理的公用设施,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一)公共场所花草树木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绿化工作;
(二)道路,楼道,庭院,公厕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及垃圾清掏,清运;
(三)车辆出入,存放及停车场(库)管理;
(四)保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实施物业管理,保持房屋和公用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
(二)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房屋共用部位、设备和公用设施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局面告千业主,使用人;
(三)经常对住宅小区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房屋共用部位,设备和公用设施进行检查、养护;
(四)发现房屋共用部们、共用设备或者共用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即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每季度向管委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八)定期听取管委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九)对违反本办法或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管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管理委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而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公用配套设施,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维护:
(一)供水设施,楼下地下水表井(含地下水表井)以外的部分由供水企业负责,以仙的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二)供电设施,以资产、楼头配电箱或保险器为界,以外的部分由供电部门负责,以内的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四)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设施,由有关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垃圾转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分阶段安全时,管委会应责令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限期维修。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来源包括:
(一)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二)住宅维修费;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住宅小区商业用户等服务设施经营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费用(包括材料费、公用水电费、设备损耗费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三)管委会专队人员的工资、津贴及办公费用等;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费用;
(五)法定税费;
(六)其它必要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