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监测行业调查报告

监测行业调查报告

时间:2022-04-10 07:38:00

监测行业调查报告

第1篇

一、调查目的

摸清流域上游水污染防治情况,掌握流域上游水污染状况,为进一步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和流域水环境安全,严厉查处流域内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

流域水库以上范围内的街办、镇、分乡镇、镇、镇的工矿企业、规模畜禽养殖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网箱养鱼、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情况和其他可能对水体造成隐患的情况。

三、调查内容

1.调查辖区内工业企业、矿山企业(探、采、选)、规模畜禽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企业的数量及生产规模、排污口数量及污水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名称、设计参数、运行状况、持证排污等情况。

2.调查辖区内乡镇生活污水产生及处置、排放情况。

3.调查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落实及验收情况。

4.督办落实市环保局下达的等五家企业的整改情况。

四、监测内容

1.相关企业排污口及排污口上下游地表水断面,监测项目为:PH、COD、氨氮、总磷、悬浮物,监测频次:随同现场调查采样监测一次。

2.乡镇居民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项目为:PH、COD、氨氮、总磷、悬浮物,监测频次:随同现场调查采样监测一次。

3.天福庙水库、西北口水库、尚家河水库、水库水质监测,监测项目为:PH、COD、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悬浮物,透明度、叶绿素a、藻密度等,监测频次:随同现场调查采样监测一次。

4.干流及支流监测。源头、东支、西支适当点位采样监测一次;支流:适当点位采样监测一次。监测项目:PH、COD、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悬浮物,透明度、叶绿素a、藻密度等,监测频次:随同现场调查采样监测一次。

五、调查分组

六、工作职责

1.污防科负责拟定调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按要求汇总调查结果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局。

2.监测站负责拟定监测方案并按分组情况实施。

3.材料员负责制定调查相关表格,以便现场检查时填写,调查表格应满足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撰写要求。

4.材料员负责将调查结果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区环保局污防科汇总。

5.每组负责安排一人携带相机调查,形成影像资料。

七、相关要求

1.各调查组于2013年6月18日前完成现场调查工作。

2.监测站于2013年6月20日前出具监测报告,并附数据分析报告。

3.各调查组材料员于2013年6月23日前上报以下材料:

一是对调查的每一家企业编写调查技术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持证排污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排放及达标情况、废渣处置情况,市环保局下达整改的五家企业整改方案及整改落实情况,并附现场相关照片。

二是对流域内乡镇生活污水产生及处置情况的技术报告,包含存在的问题、在建和拟建乡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基本情况和建议。

三是上报调查工作报告,包含调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落实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和相关建议。

第2篇

一、市、县环保相关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与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实施建设项目联动监管机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1、市环保局监管科职责市局监管科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组织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内部审查,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2、环境监察支队职责市环境监察支队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对市本级及金巢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按项目逐一建立档案管理,每个项目落实2名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管。

3、监测站职责环境监测站参与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管理工作,负责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调查报告的技术审核,建立技术审核制度;项目单位未建设环保设施,监测站不得进行监测。

4、县局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按项目逐一建立档案管理,并按每个项目落实2名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管。受理审批试生产申请并组织开展试生产现场检查。

二“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1、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县环保局须根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的要求组织开展“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辖区县环保局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辖区县环保局报告开工建设情况。

2、各县环保局对辖区内编制报告书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安排至少两次现场监督检查,并现场拍照;对编制报告表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安排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编制报告书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至少安排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依法查处违反“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

3、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内容是否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2)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若环保设施与批复中要求不一致,须向市环保局监管科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3)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4)上次现场监督检查的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项目建成后,应编制完整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报告;

4、“三同时”违法行为查处各县环保局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环境监察支队,并提出处理建议。环境监察支队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根据县环保局申请采取“一事一申请”的方法,必要时也可委托县环保局查处。

(1)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2)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且未重新审核的;

(3)施工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4)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试生产的;

(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6)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7)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8)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验收管理

1、试生产和审批项目建成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由所在地环保环保局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市局监管科。试生产的审查决定必须在受理试生产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逾期未作出决定,则视为同意。在规定的试生产期限内不具备验收监测或调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辖区环保局提出延长试生产申请,县环保局负责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送市局监管科,审核同意见后方可延长试生产。

2、试生产检查内容

(1)环保设施完成情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2)环保设施运转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3)非工业污染性项目生态恢复情况;

(4)建设单位环保管理情况;

(5)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

3、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辖区县环保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验收调查工作,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建设项目未获得辖区县环保局同意试生产的审查决定,验收监测和调查单位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4、验收监测与调查时限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正式委托后,对具备验收监测与调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对于环境影响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验收监测或调查方案,根据审查后的方案适当延长报告编制时限。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应书面报告市局监管科。

5、验收申请与受理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并经技术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局监管科提交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环保执行情况报告、施工期现场监督检查报告、辖区县环保局试生产意见等。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市局监管科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按《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要求,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与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6、验收现场检查受理建设项目后,监督管理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意见报送局领导审定,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负责办理验收审批文件,并抄送辖区县环境保护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

7、限期整改经审定,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负责办理限期整改文件,并抄送环境监察支队。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局监管科。

8、归档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各专家形成的书面意见及相关验收材料由监督管理科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四、廉政及相关要求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管理人员不得接收咨询费、专家费,不得指定验收调查单位。

第3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

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工作。

第五条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

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作规定);

四级站:和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沾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装备的配置,按附表的范围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规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站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使监督和检查权力。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事业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至3500元。

第三章职责与职能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

2、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测其实施;

3、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各项工作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养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

4、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网工作,负责安排综合性环境调查和质量评价;

5、组织编报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

6、组织审核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案及评定其成果,审定环境评价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

7、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第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对各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网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各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3、组织研究环境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收集、储存、整理、汇总全国环境监测数据浆,编制全国环境监测年鉴,绘制环境污染图表,综合分析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报告;

4、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组织研制、生产、分发环境监测标准参考物质,筛选和确信全国统一采用的环境监测仪器装备;

5、承担国家综合性的环境调查和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国内重大污染事故纠纷和国际纠纷的技术仲裁;

6、参加制订和修订国家各类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7、参加编写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

8、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委托,参加国家重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

1、参与制订本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本区域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为报出各类监测报告提供基础数据,编报本区域的环境污染年鉴;

3、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网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本区域内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下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4、负责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5、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6、参加制订和修订任务和验证工作及提供依据材料;

7、承担本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技术的研究,参加编写本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

8、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参加污染事件调晒和建设项目影响报千书的审查,进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第十二条市级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1、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对本市各有关单位诽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各地排污收费管理单位不另设测试机构;

3、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负责本市环境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

5、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得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7、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8、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第十三条县、旗、县级市、大城市区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1、对本县(市、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2、对县(市、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完成环境保护法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参加县(市、区)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5、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

第十四条各部门的专业监测机构(包括海域或流域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能是:

1、参与制订本系统、本部门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2、参与国家或地区遥环境监测网,按统一计划和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对所辖方面和范围内的环境善进行监测;负责组织本系统或本流域的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3、参加本部门或地区所承担的各项环境标准制订、修订工作,为其提供制、修订的依据,参加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讨论和审议;

4、参加本系统重大污染事件调查;组织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5、参加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6、汇总本系统本流域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绘制污染动态图表,建立污染源档案;

7、企业事业单位的监测站,负责对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本单位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其监测数据和资料禹资料主管部门报送的同时,要报当地环境监测站,各单位的监测机构参加当地环境监测网工作;

8、组织本部门行业监测技术研究,培训技术人员和开展系统专业环境的职能外,同时要配合地方环境监测站参与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

9、卫生、水利、海洋等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除负责本系统专业环境监测的职责外,同时要配合地方环境监测站参与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

第四章监测站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站长分工负责制。站长应由专业技术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监测站的人员配置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业务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在业务技术人员中的比例为:一、二级站中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三级站中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四级站中至少有1至2名。

第十七条监测技术人员(包括化验分析、研究、管理)的技术职称,按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环境保护干部技术职称暂行办法”执行。

监测技术人员待遇与环境科研单位的技术人员相同。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各级环境监测站设环境监察员,凡监测站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授予国家各级环境监察员证书,环境监察员证书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统一制作颁发。

环境监察员是环境监测站对各单位及个人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和破坏或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的代表。

第十九条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由国家统一设计制式服装。各级环境监站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测和监督任务时,应穿着国家统一设计的服装,环境监察员要佩带监察员标志。

第二十条各级监测站应认真作好监则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站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

第二十一条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无权独占。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机密性数据、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管理。任何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向外界提供,要履行审批手续。

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及各类报告,是重要监测技术成果,与其他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同等对待,参与科研成果评比。

第二十二条各级监测站要加强对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仪器设备和药品试齐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重大事故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监测用车是环境监测、科研专用设备,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行政、后勤工作,必须保证为监测业务服务,有意刁难业务人员或给监测业务工作制造障碍者,站长有权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污染源调查、分析、采用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和津贴。

第五章环境监测网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务院(81)27号文件关于“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把各有关部门的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全国监测网络”的要求,建立环境监测网。

第二十六条全国环境监测网分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三级。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和领导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地方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级环境监测站分别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的业务牵头单位。

各大水系、海洋、农业分别成立水系、海洋和农业环境监测网,属于国家网内的二级网。

国家环境监测网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家各部门的专业环境监测站及各大水系、海域监测网的牵头单位等组成。省级网、市级网分别由相应的单位组成。

环境监测网中的各成员单位互为协作关系,其业务、行政的隶属关系不变。监测网工作章程。环境监测网工作章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订。

第二十七条环境监测网的任务是联合协作,开展各项环境监测活动,汇总资料、综合整理,为向各级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环境监测实行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制度。

监测月报日前有以一事一报为主,逐步形成一事一报与定期定式相结合的形式。

建立自动连续监测站的地区,要逐渐建立监测日报制度,按照统一格式逐日报告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状况。

第4篇

【关键词】 基层 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报告

药品是用来预防、诊断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1]。但药品也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一面——药品不良反应。

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紧迫性

为减少或避免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必须对各种药物的不良反应有明确的认识,但这需要一段较长时间,尤其是新药在上市前不可能全部完成这项工作。大量事实说明,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十分重要,因为经过数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观察与汇总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参数、基数规模的档案,对于有关机构综合分析这种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波及范围,以及危害程度具有重要的决策意义[2]。

2 某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调查研究

2.1 调查方法 高校药学专业和临床医学专业高年级学生查阅当地相关文献资料,到各个医疗卫生单位实地调查研究。并以该市医疗卫生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为研究对象,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2.2 调查结果 某市处于长江三角洲南翼,一个重点开发开放城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有市人民医院及其市级专科医院共6家。此外,乡镇及街道定点医疗卫生机构12所。

2.2.1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上半年公布的有效不良反应报告表633例[3]分析 从上报的633份ADR报告来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常用药物特别是抗菌药物、中成药的注射剂引起的不良反应比例最高,占45.7%,而片剂和胶囊剂等口服剂型在报告中所占比例仅为10%左右。

2.2.2 某市人民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市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预防、保健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是目前该市医疗设备、整体规模最好的一家医院,又是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的具体实施单位,自从成立药品不良反应安全监测网以来,各科的科主任、护士长为监测网成员,药剂科和临床药学研究室共同承担日常的具体工作,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收集,药事宣传,临床查房,开展临床合理用药指导,血液浓度及不良反应监测,出版《药讯》季刊。

2.2.3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市级专科医院没有专职的临床药师,也没有设置专门的临床药学室,但有兼职人员。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由医生登记已发生的不良反应,然后由兼职药师统计、上报。调查发现乡镇医院以下的卫生室、站、所,规模小,医护人员少,对不良反应也了解,但一般不注意。特别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街道(乡镇)卫生院平均每年1-2例,而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不良反应报告率极低,有的甚至没有报告。

2.3 结果分析 市人民医院领导重视,相关科室、临床药师、医生、护士能较好地参与到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工作之中。其实,全国70%的农民生活在基层,药品在基层农民中使用的数量是巨大的,理所当然产生的不良反应也就非常多。基层医院是发现和监测不良反应的主要场所,也是不良反应报告的主要来源。但是我们不难看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ADR报告意识较弱、报表数量极低,有的甚至是零报告,与真实的ADR发生率严重不符,除外新药的原因之外,还与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有关。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因害怕影响药品的销售量和企业形象而不敢做出正确的报告;医院医生因害怕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承担责任也不及时上报。此外,还与广大基层群众文化水平低,普遍相信中药等有关。

3 干预措施

在调研中我们真切地感受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且,在调研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一些干预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市人民医院的引领作用;二是要大力加强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的宣传教育;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的工作力度。通过这些措施期待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工作有进一步改善。

参 考 文 献

[1] 吴春福.药学概论[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1.

[2] 周文颖等. 药物安全不良反应及其监测[J]. 医学与哲学,2006,27(6):27 - 29.

第5篇

上海:监测和监管一体化

上海市广告监测咨询中心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于1998年8月21日经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隶属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事业单位,拥有目前国内一流的多媒体数字化广告监测和信息处理系统。

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情况。中心属于事业编制单位,现有工作人员11人。中心监测范围覆盖市属、区属媒体共79家(报纸、电视、广播),实现全天候实时监测的为一级媒体(按媒体社会影响力分类)共27家,其余媒体实行抽查制度和专项审查制度。目前,中心在全员数据库建构的后台支撑下,已实现了对全部类别广告(22类)的录入和审核,重点监测医疗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五大类别广告,同时每月根据广告的具体情况,抽取重点行业进行专项监测。在工作任务分配方面,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全媒体监测、月工作计划、定期轮岗制度,即每位工作人员每天选择若干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媒体进行同时监测,每月由中心领导指导工作人员制订月工作计划进度表,定期轮岗。中心日监测广告总量平均为6400条次,日监测违法广告总量平均为12条次,日监测广告违法率为0.18% 。

数字化广告监测系统。上海广告监测系统平台由万达公司开发设计,目前已实现了电视、广播的全天候24小时自动采集。软件功能比较齐全,关联性强,后台数据库实行全员建构。在功能模块设置方面,除了媒体签收、广告分离、广告录入、广告审核、统计查询、违法清单等功能外,还设置了员工工作计划、广告经营企业查询、媒体网上告知等功能。

2007年1月1日,中心广告监测子系统与广告处监管子系统实现无缝对接,提高了办案处理工作效率。广告监测系统中保存的违法广告证据可以直接转入监管系统中的违法广告线索处理子系统。其中轻微违法广告采用告知形式,一般违法广告和严重违法广告由中心负责人最终审核确定后,自动转入违法广告线索处理子系统,再由分局下派给对应的检查支队和工商所进行案件处理和执行。违法广告案件执行制度采用市局、分局不办案,媒体广告案件由工商所和检查支队负责查处的形式,这种工作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基层办案的积极性,提升了基层办案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海全市的广告违法率,取得了很好的市场效果。利用监测和监管系统的融合,上海市工商局查处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包括联合利华、力士洗发水、索尼相机等知名品牌广告主,每年查处案件2000多件,罚没款3000多万。

监测理念。中心建成以来,一直秉承四大监测理念:一是强调监测和监管一体化。即广告监测的目的是为监管工作服务的,在信息数据、技术手段、制度标准建设上要实现互通互融。二是对媒体实行分级监测管理,抓主要媒体的同时,兼顾次要媒体。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和文广局、新闻出版局等媒体主管单位有很好的沟通,定期联合新闻出版局对所有杂志广告进行集中监测,联合文广局、郊区电视台对远程电视广告进行集中监测,并形成了惯例,以每月专题形式在系统中进行呈现。中心监测出的所有违法广告都会通过系统网络和传真的方式告知媒体,中心每月的监测报告都会送达给媒体主管单位进行审阅,通过深入的沟通加强和媒体单位的联系。三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这种共享不仅表现在系统的对接融合、功能模块的关联挂钩上,还表现在工作制度的建立上。从2005年开始,上海市工商局牵头实施广告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最初的10家发展到现今的17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监管需求,会议成员单位也会做相应调整。目前,新闻媒体主管单位、房地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委都是常设成员单位。四是遵循规范的监测标准。中心自成立以来,建立了一套系统化的监测标准,包括广告标准(通则)、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器械广告标准、医疗广告标准、食品广告标准、化妆品广告标准、房地产广告标准、烟草广告标准、酒类广告标准。

重庆:日均广告监测总量近万条

机构职能及定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对全市市级报纸、电视、广播、固定格式印刷品、户外、网络广告的监测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整理,、上报监测信息,分析广告违法趋势,涉嫌违法广告的登记和移送。以此为基础,为广告监管部门向社会预警和警示,对广告违法市场主体实施暂停或停止虚假违法广告的行政措施,依法查处涉嫌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监测情况,提供决策依据。

同时,广告监测中心还面向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提供广告创意、广告内容、广告投放的咨询服务。可以分媒体、分品牌、分类别进行媒体监播、分析,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服务等。广告监测中心的日常工作分为5部分,即日常广告监测、涉嫌违法广告的登记和移送、媒体互动、数据统计分析和广告趋势预测。

机构建设运营情况。重庆市广告监测中心是事业编制单位,现有工作人员8人,日平均广告监测总量为9609条次,日平均违法广告监测总量为60条次,日监测广告违法率为0.63%。中心监测范围覆盖市级媒体、区县媒体和11家门户网站。在区县媒体监测方面,中心主要和广电局进行合作,接入地方电视台的信号进行监测。

数字化广告监测系统。中心广告监测系统平台由杭州新伟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和维护。系统数据库实行全员建构,设置了媒体签收、广告分离、广告录入、广告审核、统计查询、违法清单、媒体信用等功能模块。广播、电视实现了全天候的自动采集。目前,一期系统运转正常,正在进行二期系统的升级改造。

媒体广告管理和报告制度。中心根据日常广告监测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媒体广告管理的五大原则“禁、限、严、查、曝”。“禁”代表具有违法内容的广告禁止在媒体上;“限”代表在哪些时段、版面禁止广告;“严”代表对于违法广告要从严监测、从严监管;“查”代表对于严重违法广告要进行查处;“曝”代表对于严重违法广告要定期在报纸上进行,向广大消费者公布广告监测警示公告。在广告执法办案方面,重庆工商局学习四川成都经验,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处级单位――执法局。市局广告处只负责广告监测工作,执法办案工作移交执法局进行处理。这种方式可以进一步细化各部门的工作职能,提高工作效能。在监测信息报告方面,中心实行日报、月报、周报、季报、广告监测警示公告、广告监测通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总体情况、各行业监测情况、重点行业监测情况、违法广告案例分析、处理措施等。

启示和建议

加强监测和监管的对接融合,完善系统功能。广告监测中心的职能定位是采集、统计、分析、科学、客观、公正的数据和报告,为广告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其核心宗旨是为监管服务。在技术手段上,要实现监测系统和监管系统的融合,提高监管工作成效。广告监测系统的功能需求应尽可能和监管功能进行挂钩关联,实现监测、监管一条龙服务,利用监测系统跟踪落实监管的处理结果。如上海广告监测中心将违法广告线索处理子系统和违法广告证据进行对接,在监测系统中设置和注册企业挂钩的功能模块以获取广告经营企业的相关资料,都是很好的做法,值得借鉴。

创新日常工作管理方式,实行员工全媒体监测。在监测人员工作任务分配方面,上海广告监测中心提供了创新式的做法,每名监测人员每日选择部分报纸、电视、广播、固定印刷品和网络进行全媒体监测,这种工作方式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工作的单调枯燥感,提升监测质量。另外,还有利于锻炼监测人员的全面监测能力,提高工作的接续性。对于监测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可按照项目管理和目标管理的方式,借鉴上海广告监测中心的做法,在系统内部专门设立工作计划功能模块帮助主管人员控制、监督每位监测人员每日工作进度,也为员工提供自查依据和工作量考核依据。

向社会公开信息报告,提高监测的社会影响力。广告监测报告是监测中心的主要工作成果,不仅作为广告监管执法的客观依据,也应成为消费者理性消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提示性文件。重庆市广告监测中心的做法可以借鉴,在权威媒体上公开严重违法广告的名单,广告监测一方面对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起到警示作用,增强违法广告查处力度和效果;另一方面提醒全社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科学识别广告,增强消费者的广告意识,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真正发挥广告监测的社会监督力量,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本文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

监测中心上海、重庆考察调研报告

第6篇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体系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体系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体系

第五部分      实验室体系

第六部分      公共卫生监督保障体系

第七部分      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为加强我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省、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文件精神,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因地制宜,依法处置  ,建立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防治结合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卫生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有效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流行。

三、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作用,强化常规监测和依法规范报告疫情,落实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迅速采取措施救治病人,隔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区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控制和所致病人救护负领导责任,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分级控制,注重实效;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及变化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防控效果,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橙色预警,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红色预警。

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影响疫情发生、传播、流行的因素较多,预警分级应根据流行强度、波及范围,续发病例,传播扩散等情况,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综合分析,判定预警级别,并根据情况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四)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程序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监测和汇总分析,根据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我区卫生局提出预警建议,我区卫生局及时向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提出预警启动建议。预警的分级和启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预警解除的条件;区域内末例病例治愈后,14天以上无新发病例出现,周边区域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末例病例报告后14天以上无新病例报告。

(六)疫情信息发布;经区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疫情的相关信息。

(七)充分准备,及时处置 ;克服麻痹思想,加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资金的投入,充分做好人、财、物等方面的准备,强化纪律监督,落实“一把手”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做到有效控制,及时治疗临床病例和疑似病例,并对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高效。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体系

 一、日常领导管理机构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南大港卫生局局长担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各成员担任副组长,疾控、医教、监督、财务、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及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一把手为成员,具体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在无预警状态下,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有关防控工作的协调。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防控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完成其它临时交办的任务。

二、预警状态下的组织领导体系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卫生局刘双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领导班子各成员担任副组长,局各股室及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2)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重大部署,指挥和协调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对全区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启动区级卫生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援工作,组建与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立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体系,组织预案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和演练,建立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建立与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制度,制定全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与有关单位协调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的实施,紧急特殊情况下,直接调遣卫生应急队伍。

2、专业工作组:

(1)疾病控制工作组:

组  长:刘明玉

主要职责: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它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队伍,并组织专业人员培训,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2)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刘景

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队伍,组织开展专业人员培训,负责实施医疗救治,建立健全全区急救网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警程序、信息报告等快速反应体系,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演练。

(3)执法监督工作组

组  长:刘克良

主要职责:制定并实施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组建食物中毒应急队伍,并组织专业人员培训,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疾控机构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结论,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食物中毒的应急演练。

(4)支持保障组

组  长:刘艳华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机关卫生应急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并落实卫生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技术保障组织

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领导小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疾病控制工作专家组负责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医疗机构设置的防保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落实隔离、消毒措施,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诊断、救治药品和抢救方法等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体系

 

一、责任主体

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监测点,指导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国内外疫情动态,对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并准确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染病疫情和其它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做好标本的实验室检测及报告结果利用。

3、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乡镇卫生院疫情管理工作人员,农村承担疫情报告的乡村医生,医疗机构设置的防保人员及学校、工厂等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

(一)监测网络

在常态和预警状态下,巩固和完善区、乡镇(办事处)、村级信息监测报告网和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系统,确定疫情报告责任人,农村卫生室疫情报告人收集本村可疑患者情况,向乡镇卫生院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控机构要立即进行复核并通过“国家疾病预防控制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疫情。根据预警分级,疾控机构及时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驻监测点,实施流调关口前移。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断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个人,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相关信息报告卡的接收,核对和转报,并建立相关信息疫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3、执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所致病人后,要负责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报告卡,按程序及时上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根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试行)要求进行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报告疫情,法定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疾病防控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疾控机构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如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相应专业机构采取处理措施,并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3)报告范围内容与标准。按照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执行

三、病例的诊断

1、农村卫生(所)室发现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患者,应留置观察,同时立即报乡镇卫生院进行复核、诊断,仍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的,由“120”专车将全部患者送至市级传染病医院进一步诊断,首诊医师认为可疑的,由院内专家进行会诊,若专家会诊确认符合报告范围与标准,由医院立即报疾控机构,同时立即采取相应的隔离及个人防护措施,区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及住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确认为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的,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材料及医院专家会诊意见书立即报卫生局疾控中心,疾控中心立即上报市应急办,疾控机构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市疾控机构,由省市应急办组织省、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会诊。

2、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可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后,应立即由“120”专车送南大港医院进一步诊治,如仍不能排除可疑病例,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院内专家组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后,由医院立即将院内专家会诊意见书报疾控机构,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隔离和防护措施,疾控机构应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住所及其周围环境首次消毒,采样和实验室相关检测,随后立即将流行病学调查材料报市应急办防治专家组,由市级专家会诊。

3、经市专家会诊确定为确诊或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由疫情报告处置组将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局应急办,并通知疾控机构,部署对病人及其接触者居住场所,周围环境及污染物等分别进行终末消毒和预防消毒,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凡确诊疑似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统一交120急救车转送至定点医院(南大港医院)进行治疗。

四、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机动应急处置队伍,配备车辆和采样、消毒等设备、物资,接到疫情后,辖区内在1小时,农村2小时内赶赴现场,采集标本,实施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按照法定相关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对所致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1、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等级。

2、可疑病人发病人数,发病时间、地点、临床症状及体症,抢救情况。

3、初步判定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和事件名称及事件发生因素。

4、根据需要采集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呕吐物、血、便等样品,明确检验项目,并填写样品检验通知单,按规定及时送检。

5、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登记表,制作调查笔录,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标本采集

各医院要配合疾控机构做好病人的血、尿、便等样本的采集工作,样品的采集要符合相关病例实验室标本采集技术标准。

六、疫点的确定与处理

1、疫点的确定。疫点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疑似病人污染的地方,以及可能引起新感染的地方,划定疫点范围的根据是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2、疫点的处理。坚持“早、小、严、实”的原则,即时间要早、范围要小、措施要严、落到实处。

3、疫点的消毒。消毒的范围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或疑似病人在症状出现前3天至隔离时止的活动范围内可能受到污染的所有场所和物品,如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运送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消毒要按照《中国疾病防控中心下发的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执行。

原则上,对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死亡的尸体必须立即火化,必要时,疾控机构要协助上级业务机构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尸体进行解剖,做进一步医学检查。

七、疫区的确定与控制措施

疫区的确定由疫情分析评估专家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主要采取以下行政控制措施。

1、查封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场所,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实行先期隔离。

2、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和场所应立即进行卫生处理,主要包括:加强粪便管理,消除垃圾,销毁污物,加强自来水和其它饮用水管理,保护好水源,消除病媒昆虫、鼠类及其它染疫动物。

3、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护知识宣传,搞好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

4、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来源地和流行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八、信息保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经确诊后,区卫生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的资料均需注明“机密”字样,并按照保密要求保管处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体系

 

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救治的长效体制和机制出发,建立和完善以医疗机构为岗哨,以疫情监测点、传染病门诊为前沿,以定点医院为阵地,以“120”为纽带,以专家技术为关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医疗救治体系,全面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效率。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

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组及专家组,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所致病人的隔离治疗及医护人员的防护和确诊病人的转运,医学观察管理。

各医疗卫生单位梯队人员的组成,救护车辆的车号 、司机、院内专家组的组成,必须明确到人、抢救设备的数量、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必须明确,确保2--4小时内能投入工作。

二、原则上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置一个传染病门诊,要选派责任心强,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在传染病门诊工作。指定南大港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救治的定点医院,医院为后备医院,定点医院的职能是负责接收乡镇卫生院等传染病门诊不能排除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并进行救治。

三、          南大港医院要设立感染控制科,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病区,落实感染控制制度和措施,防止院内感染,保证就医安全。

四、          急救机构的队伍建设

南大港医院的急诊科组成功能合理的急救网络,并加强与市急救网络的对接工作,积极争取外援,卫生局负责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资源,开展日常和应急救护工作,全区组建一支设备齐全,技术高超,机动灵活的应急急救队伍,各乡镇成立应急急救小组,应急队伍承担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采取预防措施控制疫情传播和扩散。

五、区卫生局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充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的会诊和诊断。

六、全员培训:采取基础培训,分类培训、专业培训,随时培训的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全方位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范围及标准,传播、流行特点,掌握诊断标准,治疗和防护知识,增强防护意识,防止漏诊,误诊、漏报和自身感染。

 

             第五部分     实验室体系

 

区疾控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化验室、传染病门诊、肠道门诊化验室组成实验室检测体系,由疾控机构实验室牵头,并注意加强与市疾控专业实验室的业务联系与对接,积极争取技术援助与指导,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承担血清学检测,病毒抗原检测,病毒及细菌分离,培养和签定以及所有检测结果的汇总、报告,初步检查阳性的标本送省市疾控机构确认。

 

        第六部分      公共卫生监督保障体系

 

按照“规范措施,严格标准,责任明确,强化监管”的方针,坚持谁发证、谁监督、谁管理的原则,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出,抓薄弱环节的总体思路,将重点行业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要求纳入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之中,把行业卫生要求与长效预防控制机制相结合,把完善从业单位内部管理与强化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娱乐场所、旅游业、美容美发业、洗涤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学校及幼托机构、建筑工地等重点行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七部分   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1、工作督查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督查

(1)区卫生局负责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防治工作督查

(2)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农村医疗机构防控工作的督查

2、督查程序

(1)进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

(2)反馈检查情况,形成指导意见

(3)下达督办监督执行记录单

(4)检查督办落实情况

3、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实地检查,对传染病、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区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疫情报告网络及运转情况,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情况,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标准逐一对照检查。

(3)现场询问:所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应熟知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发现不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4)现场模拟考核,督查人员由发现病人,对被查单位实际操作全过程进行模拟考核检查。

4、督查工作责任制

(1)实行督查负责制:明确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把督查的地域和具体单位落实到每个责任人,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2)实行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发现后,未能监督改进的督查人员,要追究责任。

(3)督查工作要书写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

5、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报告,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卫生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卫生局应急领导小组。

二、责任追究

1、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追究制,全面落实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岗,明确到人。

2、对违犯本预案有关规定,妨碍本预案正常实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南大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度

一、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

(1)根据本地区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原则,组建适当数量的卫生应急队伍,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2)应急队伍组成分成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等不同类别。根据应对事件的不同类型,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践经验的流行病、公共卫生、职业中毒、传染病及相关保障与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确保专业结构合理,实行分类管理。

(3)做好应急队伍成员库平台的建设和卫生应急队伍的调用,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维护、适时更新和调整。

(4)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单位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应急工作队伍成员基本资料档案,及时更新信息,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队员进行及时调整。定期开展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制度

(1)卫生应急装备的管理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单位确定专人保管。

(2)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区卫生局的统一部署,根据应急队伍的职能,制订本级(单位)应急队伍的装备标准和目录,包括:通用性保障装备(包括个人生活用品、后勤保障装备、通讯装备、办公装备、徽章标志和交通装备等)和专业类工作装备(包括防护装备,标本采集、保存、运送类装备,现场快速鉴定、诊断和急救装备、检测装备,现场调查和处置装备,药品器材等)。

(3)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应急装备,做好装备的仓储管理、维护保养及训练使用等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装备使用管理。

(4)应急分队负责应急装备在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时的使用和保管,要熟悉其调用程序,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物品交于管理单位入库;配合应急装备日常管理单位对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

(1)应急办制定的应急物资装备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物资储备目录和配置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

(2)根据“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定额储备,及时调度,满足急需”的原则,对医疗卫生设备、快速检验检测器材和试剂、传染源隔离、放射源隔离、防护用品及设施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

(3)做好应急物资的仓储、维护保养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验收应急物资装备,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物资使用管理。

(4)应急物资管理责任到人,定期补充更换,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

(5)建立应急物资余缺调剂和调用机制,统筹物资储备和使用,建立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

四、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制度

(1)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培训与演练需求分析,确定卫生应急存在的问题,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

(2)根据年度计划要求,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本次演练的目的、组织、参加人员、内容与形式、时间与场地安排、评判要点、保障支持、经费预算、工作要求、效果评估和注意事项等基本要素。应急处置演练工作以实战要求对待模拟演练,各项措施均应落实到位,包括组织管理、技术规范、物质储备、部门协调、快速反应、媒体沟通等。并对演练各环节进行现场点评。

(3)培训计划应包括目标、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教材,以及效果评估、费用预算等项目。培训结束后,通过问卷、集体座谈等形式了解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效果,开展演练评估与总结,撰写演练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培训项目概况、受训人员及培训结果、培训效果分析与经验总结等。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制度

(1)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辖区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保证信息的及时收集、核实、分析与反馈。

(3)建立监测工作评估制度,对监测系统敏感性、及时性、代表性、灵活性、可接性、数据质量及成本效益比例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监测系统。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析工作制度,定期分析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资料,对下一阶段趋势开展预测预警。

(2)建立新发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系统,选择哨点医院或学校等作为监测哨点,根据症状监测原理,开展常见及重点症状与疾病的预警监测工作。

(3)建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反应制度,通过预警监测发现异常症状/疾病聚集性信号,即启动现场调查,核实原因,证实暴发并开展科学处置。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督促辖区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的具体操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网络直报技术的培训、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事件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它专业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首接首报制度,要求责任报告人及时作出反应。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做好事件处理和应急响应。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区疾病控制中心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的追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事件发生地进行反馈。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6.1、应急预案启动制度

(1)区卫生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分析,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6.2、现场医疗救援制度

(1)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卫生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强化应急现场检伤分类工作,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首先对伤病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处置,根据现场检伤结果将伤病者分为四类,标示不同的醒目颜色,分别为:危重患者,标红色,优先处置;重症患者,标黄色,次优先处置;轻症患者,标绿色,延期处置;濒死或死亡者,标黑色,可暂缓处置。

(3)急救医疗机构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包括抢险救护(将伤员从危险的环境中解救出来)、现场急救(对危重伤病员立即进行现场救治)、伤病员转送(及时、安全、合理地疏散到有条件的医院)等。

(4)区卫生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指导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求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3、现场调查与处置制度

(1)组织疾病控制中心针对疾病暴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以尽快明确病因(包括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途径或危害途径、高危人群及主要危险因素)等,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件危害。

(2)现场调查工作由卫生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临床等专业)完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专业和管理人员参加调查。

(3)充分准备现场调查所需资料、物品,包括调查表、调查器材、采样和检测设备、试剂和用品、现场用预防控制器材、药品、个人防护品、相关专业资料和数据库、现场联系信息、电脑、照相机和采访、录音器材等。

(4)应急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同步开展。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的特征,确定并落实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消除传染源或危害源、减少与暴露因的接触、防止进一步暴露、保护易感或高危人群等。

(5)对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

(6)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防治措施的效果评估,对发病原因、传播方式、流行特点、流行趋势、预防控制措施评价及暴发流行的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由相应专家咨询委员会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部门报告。

6.4、现场卫生学评价制度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事件可能波及的场所均应该进行卫生学评价,包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医院、教学场所和生活场所,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的场所。

(2)现场评估小组由多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卫生管理人员、流行病学专家、食品营养、环境、饮水卫生专家等。

(3)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考察、知情者访谈、快速调查与实验室检测等方法收集资料。收集的资料包括:卫生信息、人口学信息、发病、死亡、卫生服务设施、食品、水、环境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组织管理方面的资料等。

(4)专家咨询委员会撰写现场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符合准备和要求的情况、处理建议等;结合事件初期检测结果作出综合评价,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6.5、调查取证制度

(1)督促区卫生监督所在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3)卫生监督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参加,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对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调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卫生监督负责人决定。

(4)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的,被询问人拒绝签名,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5)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陪同检查,并当场制作现场调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6)卫生监督所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7)卫生监督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检验。

(8)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9)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分析、归档。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与通报制度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区卫生局信息发布和通报的情况,具体承担:

7.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

(1)卫生局按照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具体要求,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杜绝虚报”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发布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制度,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不同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发布。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的性质与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人员范围,处理措施与控制情况,事件发生地强制措施的解除情况等。

(3)针对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和季节性特征,卫生局及时组织分析和预测疫情,必要时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食品安全、职业安全的预警信息。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完成后,卫生局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进行总结,汇编和分析媒体报道及群众反应,对信息传播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7.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通报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局应及时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辖区各医疗单位通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对甲类传染病以及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在发布本辖区上述信息前,应事先报告卫生局并告知具体发布时间,由卫生局提前向相关部门通报。

八、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危机干预制度

8.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成立区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2)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应急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健康教育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宣传策略;利用现代传播设备和技术,通过简报等形式及时沟通、促进工作。

(3)督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卫生应急健康教育的各项措施。

(4)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制度,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及时调整宣传策略和响应措施。

8.2、群体心理危机干预

(1)积极组织心理专家对公众的心理状况进行测评,根据心理测评结果,提出具体方案,并利用各种途径组织具体实施,为政府决策提供指导意见。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干预措施。通过宣传科学防控知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公众心理危机,防止群众产生恐慌心理,预防发生群体性不良事件;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针对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帮助广大群众树立对科学、政府的信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3)促进公众灾后心理健康重建

九、卫生应急反应终止和善后处理工作制度

9.1、卫生处理反应的终止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被消除: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卫生应急反应的终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由卫生局相应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向卫生局报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省人民政府、省卫生厅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卫生局负责。

(3)卫生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9.2、卫生应急的善后处理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局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专业技术措施、控制效果及控制保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政府和卫生局。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保障评估:对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应急队伍和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进行评估;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评估:按事件处置进程完成初步评估、进程评估、终结评估。主要对事件处置的及时性、处置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以及负面效应进行评估。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及控制效果评估:危害因素是否得到控制和消除: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公众健康的危害、社会和经济影响;事件转归预测等。

(2)责任追究与奖励: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3)抚恤和补助、征用物资及劳务的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附件2

南大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处置,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保证事件报告工作的质量和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散、蔓延,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一、事件的报告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

二、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三、 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监督管理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7篇

【关键词】造纸项目;环保验收报告;编制要点

1、前言

造纸产业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可持续发展特点的重要产业,但我国造纸工业不合理的原料结构和规模结构,以及较低的技术装备水平,决定了我国造纸工业的水、能源、物料的消耗较高并成为主要的污染源。因此,造纸项目也一直是我国能源消耗与环境污染监测的重点项目。

造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是项目建设整个流程的最后阶段,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通过项目前面的现场勘察、方案制定、布点采样、实验室分析等阶段,对造纸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予以整理分析,得出科学真实的结论与建议。本文从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的角度对造纸项目验收监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2、造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验收监测技术报告的编制应依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造纸行业特点、按照现场监测实际情况,汇总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得出结论。主要包括:监测期间工况分析、监测结果、环境管理检查结果、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清洁生产水平评价、验收监测结论及建议。

3、验收监测报告编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3.1现场调查工作不实,难以保证基础资料的真实性

在造纸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中,现场勘察、资料收集是关键性基础工作,其过程和结果直接决定验收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有:主体工程的设计及实际建设情况,包括生产工艺和生产线的查看;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和实际建设情况,主要是各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线铺设及最终排放去向,以及在线监测仪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各污染源的设计和实际建设布局、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具置等。资料收集除收集建设项目的批文、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意见、主要污染源情况等资料外,有些资料需现场监测人员自己从细调查。

在有些报告中,用水量、排水量、原辅材料用量跟环评报告中的数据完全一样,实际水量可能跟设计一样,但连个位数和小数点后面的数据都一样,显然是不可能的。这说明项目监测人员没有认真收集资料,或完全依赖项目方提供的数据。经验说明,有些资料需通过认真、仔细的核实,例如,水量平衡图一般由建设单位提供或绘制,这很可能会出现以上所说的和环评资料一样的数据,显然已失去真实性。比较好的方法应该是通过查看试运行期间的水电费票据、进货单、仓库出货单等资料,再根据现场核实的实际生产工艺制作水平衡图,由原辅材料用量、水量等数据的相关性获取真实数据,还可避免验收时可能会减负荷生产,不能反映正常废水排放量的问题。

3.2验收监测数据与日常监测数据不一致或与实际污染治理效果存在差异

监测数据是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实施长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如何取得具有代表性、可靠性的监测数据是监测部门必须考虑的问题。有些企业在验收监测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建一套设施做摆设,通过铺设暗管加水稀释等手段达标排放。有些企业顺利通过验收监测,然而一进入日常管理,其污染源监测各项因子超标或部分超标。究其原因有:(1)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够,验收监测期间不惜提高设施运行成本,验收结束后,企业难以承担高额运行成本或没施操作人员疏于管理。(2)验收监测人员对生产工况及处理工艺了解不够,处理设施核查不细等等。因此,验收监测人员应收集齐全相关资料,认真研读。准确合理制定采样点位、频次及监测因子。

3.3数据处理同标准引用不一致,导致结果的谬误

因监测单位体制设置与人员技术水平的问题,在进行监测数据分析及报告编制时经常存在数据处理同标准引用脱节的现象,进而造成了一系列的谬误。

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为例,很多造纸厂在自建电厂时采用热电联产锅炉,在项目初期的锅炉使用情况与项目全部建成竣工后的使用情况中存在变更,若在环评中未对此种用途变更做出及时批复,沿用项目初期的环评批复,就会出现引用标准的不一致。《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应该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造纸厂65t/h以上热电联产锅炉在项目初期用于供热,后期变更为发电使用,那么在监测数据处理上若引用标准不做及时调整,就会导致结果的谬误与不合理现象。

4、验收监测报告编制中的注意事项

4.1充分重视现场调查,保证基础资料的准确与真实性

在造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员要充分重视现场调查及保证基础资料的准确与真实。在开展验收监测工作之前,技术人员应熟悉环评报告和批复要求,清楚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工艺流程、产污环节、原辅材料消耗、能源消耗以及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等,并制定详细的现场勘察清单。如此,既可以防止现场勘察时的遗漏,亦可以发现工程的实际建设与初步设计、环评、批复等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便更好的为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提供第一手资料。

4.2在验收监测期间要确保生产工况或负荷状况达到要求标准

为确保验收监测期间监测数据的真实与有效,对验收期间的造纸项目生产工况与负荷状况要进行重点关注。企业的生产负荷能力必需要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或达到相关设计量,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4.3注意加强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素养

造纸产业一个由化学、化工、林学、机械、材料电子、企业管理、热工、环境、信息科学等十多个领域的技术组成的复杂系统,各种技术相互交叉、设备复杂,因此,造纸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监测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验收监测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环境监测知识,而且要对所监测企业的造纸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环境工程等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同时,验收监测人员在验收监测期间,还要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与环保意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采样、环境管理检查以及工部核实,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5、结束语

总之,对造纸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来说,一定要注重现场勘察与基础资料的真实与准确,对验收监测数据一定要经过科学的分析与处理,异常数据要进行详细甄别,分析其原因,仔细审核。验收监测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尽量避免报告编制过程的谬误,才能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技术依据。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2007

[2] 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S]

第8篇

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屏山县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理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保护建设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施工建设有序推进,服务移民迁建。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屏山县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对有具体工作预案的传染病病种,在遵守本预案的前提下,按照相应病种预案执行。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四)、基本原则

???? 1. 预防为主

???? 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以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 2. 依法处理

???? 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调查控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 3. 分级控制

???? 根据疫情发生与发展情况,将传染病疫情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的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反应措施。

???? 4. 科学防治

????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病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加强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 5. 快速反应

???? 建立疫情预警和疫情控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三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理。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 组织领导体系

1. 县政府成立屏山县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控和应对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疾控中心,由主任刘佳林同志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领导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 3.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物资保障、宣传、防治、秘书联络5个工作小组,成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组成。各小组在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根据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 4.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防治工作预案,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 5. 涉有移民迁建的乡镇应完善群防群控工作体系,设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范监督员,协助卫生部门落实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防治工作预案,组织领导县域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 (二)卫生专业体系

???? 1. 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卫生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业务指导,当好政府参谋,提出防控工作意见和建议。办公室下设由医疗、预防、护理和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专家组。

???? 2.县级医疗机构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医院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建立工作流程,开展病人预检、分诊,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病人的预防、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医院消毒隔离、人员防护、物资贮备等工作。

???? 3.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疫情处理工作组,负责疫情报告、流调、疫情控制、消杀、检验、健康教育等工作,具体承担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业务指导工作。

???? 4. 县卫生监督所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负责对施工工地的卫生监督,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5. 涉有移民迁建的乡镇卫生院在当地政府和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疫点(疫县)和留验点的封锁、医学观察,指导环境消毒、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 (三)部门及镇街职责

???? 1. 卫生部门:组织开展重施工工地大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提出预案启动的建议报告;开展健康教育;负责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各项技术方案;成立由医疗、预防、护理和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专家组;组建和培训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疫情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负责对施工工地的卫生监督,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县政府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 2. 宣传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实施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开办医疗卫生宣传栏目,积极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 3. 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划拨专款,及时落实各项应急物资经费、预防控制经费、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生活费用;保证留验站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

???? 4. 公安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负责留置和拘押人员的健康检测工作,做好监舍通风消毒工作,发现可疑病人立即报告卫生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封锁可疑县域,做好疫点、疫县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对不予配合的病人及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5.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物价、质监、市场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管理部门还应负责做好各类市场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 6. 交通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出入屏山的旅客实行健康申报制,开展发热病人检测工作;对来自疫县的过境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进行健康检测与消毒查验工作;根据疫情处理需要,负责交通工具消毒,督促客运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优先运送救援物资。

???? 7. 环保部门: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监管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留验场所废弃物收集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8. 其它部门:按照《屏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三、应急反应及疫情处理

应急反应启动程序:县卫生局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危害程度向县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报告,由县政府按《屏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分级反应和疫情处理措施。

????(一)疫情分级反应

???? 1. Ⅰ级反应

???? Ⅰ级疫情发生后,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紧急动员,全力采取各项防治措施,防范疫情蔓延。

???? 2. Ⅱ级反应

???? Ⅱ级疫情发生后,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保障并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办公室具体组织执行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卫生专业体系和各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全面采取各项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避免和减少伤亡。

3. Ⅲ级反应

???? Ⅲ级疫情发生后,在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公室开始日常运转,各专门工作组人员上岗,并按职责组织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必要时,由县卫生局邀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 4. Ⅳ级反应

???? Ⅳ级疫情发生后,在县卫生局统一指挥下,卫生专业体系立即运转,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组织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 (二) 疫情报告及处理程序

???? 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可疑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掌握以下信息:

???? (1) 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并记录报告时间。

???? (2) 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地点、单位及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 (3) 疫情发生人数、发病时间、临床症状及各项辅助检查情况、住院及治疗情况、临床诊断印象。

???? (4) 是否到过可疑地县、是否接触过可疑食品、可疑水源、有无类似症状患者接触史;有无人群聚集性。

???? (5) 报告人暂留置的可疑食品、水及病人吐泻物。

???? (6) 其他有价值的疫情信息。

???? 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 3. 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做好报告工作的同时,应组织疫情处理工作组赴现场进一步开展疫情调查控制工作:

(1) 确定是否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

????(2) 判断疫情性质、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

????(3) 确定病因、危险因素和高危人群。

????(4) 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继续蔓延。

????(三) 疫情控制

????本预案启动后,各相关组织领导体系、卫生专业体系和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疫情处理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传染来源、污染程度,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1. 流调、消杀和采样人员作好个人防护,防护要求参照卫生部相应的防护指导原则。

????2. 按卫生部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疫点或疫县自然、社会特征、传染病病例个案调查(一般情况、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暴露因素和密切接触者情况、转归等)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3. 根椐病人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X线检查情况及发病程度,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判断,并提出控制措施。

????4. 对于甲类传染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按规定做好消毒工作(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及处理参照卫生部相应的标准和原则)。对出现异常临床表现,应到就近医院的专科(发热)门诊隔离治疗,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5.对相应的病人和疑似病人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报告,具体要求参照相关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

????具体病种的疫情控制技术规范参照相应病种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四) 疫情监测

????1. 监测点设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特点,在常规传染病监测点基础上提出增设或调整监测点的方案,经县卫生局评估、确认后实施。

????2. 监测内容和方法

???(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特点,制定或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方案,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2) 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技术方案进行监测报告。

???(3)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监测点医院上报的监测信息,及时报县卫生局和上级有关机构。

????3. 疫情动态跟踪监测

????(1) 病人情况动态报告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疫情涉及的传染病病例后,每日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必要时请县卫生局专家组及上级专家组会诊。

????(2) 疫情进展情况监测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日收集疫情进展情况监测报表,监测内容包括:新增病人数,减少(含治愈和死亡)病人数,新增/新减疫点及留验点数,新增/新减隔离留验人数,投入防病人员数,使用消杀药品量等。监测报表经统计汇总后报告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 健康宣教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

????对已经发生疫情的施工工地,当地镇街、医疗机构及相关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重点加强针对性的传染病防治健康宣教,并加强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能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主动接受检查、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实施隔离、留观等措施。

????(六) 结束反应

????根据相应传染病的疫情控制技术要求,如末例传染病病例治愈且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县卫生局提出结束应急反应的书面报告,并按《屏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结束本次预案的应急反应。

????(七) 疫情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的网络维护工作,对下级通过网络系统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资料进行审核,发现有缺填或明显错误的地方,应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

????2. 县卫生局加强对病例诊治、流调资料的质量控制,卫生专业体系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病例诊治、疫情处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3. 各部门、各机构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形成的各类资料,必须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四?常态管理

(一)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 县卫生局统一领导全县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全县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其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传染病发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对本县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并适时提出预警。

????1. 建立监测点及监测网络

????全县各级医疗机构设立不同级别和不同监测内容的传染病监测哨点。建立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等构成的传染病疫情监测网络。

????2. 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建筑工地常见重点传染病开展监测工作。

????(1) 疫情监测报告

????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发现以下紧急疫情时,应在2小时内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①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

??? ② 发现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时;

????③ 发现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或已消灭或新发传染病时;

????④ 发现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时;

????⑤ 发现数天内接诊多例同一病症的不明原因急性疾病时。

????(2) 常规信息监测

??? 常规监测包括人口学监测(人口普查或出生登记信息)、死亡监测(按照死亡医学证明书收集本地所有死亡案例)、传染病监测(法定传染病网络直报与漏报率调查)等。

??? 3. 信息分析与预警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县卫生局评估、确认后报送县政府作为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反应的依据。

????(二) 预防控制措施

????1. 日常防控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建筑工地常见重点传染病防治要求要求,制定重点传染病防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2. 宣传教育

??? 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采取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使广大建设者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和家人不被感染,明确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防治意识,并让公众懂得传染病可防、可控、可治,树立信心,消除忧虑和恐惧心理。

????3. 检查指导

????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应明确职责,定期对各建筑工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业务检查指导,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 经费支持

????财政部门应划拨专款或预备费,用于保障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监测、疫情防控所需的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保障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某些传染病的病人诊疗及相应的生活费用,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专项技术培训等经费。

????2. 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参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专业物资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建立县防控重大传染病疫情专业物资贮备库,储备治疗药品、仪器设备、检测试剂、消杀药械、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保障医疗救治、疫情控制所需的物资供应。

????(三)专业队伍保障

????1. 建立完善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核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为依托,覆盖全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网络;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机动和实验室检测能力,适应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需要。

????2. 建立完善以县民医院为中心,其他县级医疗机构为支撑,乡镇卫生院为前哨,覆盖全县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县民医院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和设施建设,设置并完善重大传染病收治病县(房),提高综合医疗救治能力;其他县级医院要配备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药品和设备等,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3. 加强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通过培养和引进等方法,从整体上提高全县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建立适应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需要的疾病控制、医疗救护专业卫生队伍;县级医院要整体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治能力,提高ICU医护人员的数量和业务水平;加强全县医疗卫生人员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四) 宣传工作保障

???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依法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疫情。

????县委宣传部负责疫情防控期间新闻报道管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有计划地进行正面的宣传报道,宣传党和政府对群众健康的关心和各有关部门的防控措施;宣传预防重大传染病知识;引导群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组织纪律保障

????将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乡镇公共卫生工作重点,县卫生局加强督查;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违纪违规情况的督查与处理。

????(六)法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关键词: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过去,环保主管部门领导一直是重环评轻验收。环保验收工作没有得到有效的重视。目前新的形势下,环保验收已成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关注的重点。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旦批准,就必须依靠跟踪监测来保证报告书中确认的各项防止影响环境的措施是否落到实处。项目建成后,其环境效益是否同经济效益一样达到了规定标准。环评中提出的防治污染对策是否科学、合理、有效,也必须通过验收监测来予以确认。

1 验收监测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是竣工环保验收的基础,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审批的重要技术支撑资料。验收监测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落实情况、环保机构设置、人员和监测设备配备情况、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情况、规范化排污口、厂区绿化情况、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方面污染物排放情况及达标情况、污染物总量达标情况等。

2 验收监测难点分析

2.1监测过程中生产工况的监督

原国家环保总局[2000]38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验收监测时的工况要求“对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实际监测过程中,大型铸造机加工行业、船舶制造业等等均无法用日产量对生产工况进行考核,大型铸造件如三峡发电涡轮机组、大型化工加氢反应器、大型客轮及货轮等等,这些大型产品一年只生产一件或者几年生产一件。我们可以从环评报告书找到设计日消耗钢板使用量,日用新鲜水量,日消耗辅助材料量,如油使用量、喷漆漆料使用量、焊丝数量,型砂使用量等基本信息进行对比考核。正常来说,主体工程生产工况与辅助生产设施生产工况应基本吻合。通过这些信息也可以对这些行业进行工况监督,确保环保设施在主体工程满足工况下运行,确保监测数据有效。

2.2审核

由于验收监测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直接相关,环保主管部门主要审查监测单位提供的验收监测报告,而非依据监测报告对建设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其原因是部分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管理对象错位。应从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验收监测技术和监测报告存在问题3个方面审视验收监测工作是否符合验收监测管理要求。同时还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工作;(1)建立严格的验收监测程序,将验收监测程序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2)组织验收监测人员学习,正确认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3)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监测和工作程序的宣传。(4)积极与环保主管部门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

2.3 复测

建设项目监测因子出现超标时,建设单位不认真查找超标原因并整改就提出复测要求。超标原因包括以下3种情况。(1)环保设施管理不到位,未调整到最佳运行条件,操作人员对环保设施运条件不了解等(2)环保设施实施不到位,部分治理工艺缺失或减少环保投资等(3)建设单位认为环评及批复过于严格,未能够严格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单位认为,复测是监测单位的责任,但是无原则的开展复测,会失去验收监测的严肃性。为使验收监测真正服务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首先应该建立一整套完备的验收监测工作程序。包括:受理、资料收集、现场勘察、方案编制、现场监测准备、现场监测配合要求、现场测试和实验室分析、检查、审核、复测条件与受理、提交报告等程序。在受理验收监测时以介绍、指南等方式告知建设单位。在受理验收监测复测时,要有建设单位整改措施说明和委托监测函,将正常的验收监测和复测区分出来,通过复测报告的形式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环境管理,并让环保主管部门了解建设单位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环境管理。

2.4 主要影响验收的工程变更项目

主要影响竣工环保验收的变更情况有如下3种情况,(1)建设项目主要产品变更及生产能力扩大。如环评设计建设4000t/d 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实际建设5000t/d。环评设计建设1条脂肪醇生产线,实际建设2条生产线等等。(2)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如环评设计使用新型干法回转窑水泥工艺,实际采用湿法立窑生产工艺,环评设计污水厂采用SBR处理工艺,实际采用A2/O处理工艺等等。或者建设单位将存在环境问题的部分工艺外委加工,存在污染转移的现象。如某机加工工厂将电镀工艺外委加工,但其受委托的加工厂并未设置酸雾废气处理装置及电镀废水处理系统。(3)重大项目、敏感项目的平面布局发生调整,如化工厂的罐区位置发生位移、重点主生产设施位置发生位移后卫生防护距离及爆炸死亡半径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位置地下可能存在城市自来水管网、供暖管网等,变更位置后可能存在环境敏感设施等等。(4)卫生防护距离内存在环境敏感设施,一些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过程中,地方政府在招商过程中承诺建设单位对周边环境敏感设施进行整体搬迁,实际建设项目竣工后,受种种因素影响,未能实现整体搬迁,导致未能通过验收。针对项目变更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与环评编制单位沟通,制定环境影响评价补充说明,重新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搬迁问题,建设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核实清楚具体未搬迁户数及人数,制定搬迁方案,积极处理居民搬迁问题。

2.5监数据的合理与逻辑

验收监测是对环评要求落实情况的整体检验,监测项目多、数据量大,汇总分析验收监测数据时一定要注意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以某项目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监测数据为例,监测因子COD进水口浓度 4000―5000mg/L,处理设施出水口50一90mg/L,而根据治理设施的相关技术指标计算,出水口COD浓度不可能低于500mg/L,其处理效率最高为90%。这样的监测数据必须重新核实,获得具有合理性、内在逻辑性的数据才能采用。

2.6公众参与调查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26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的要求,在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通过发放公众意见调查表的形式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监测期间,应向厂区周围居民发放份公众意见调查表,调查表应反应出建设项目在施工期、运行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对周边居民的环境影响。验收监测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对周边受项目影响的居民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对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相应的治理措施进行解释说明,调查表必须真实有效。

参考文献

[1]俞美香,常卫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复测原因探析及复测程序制定[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0,22(4):64-66.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

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11篇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用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污染事件。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1、成立安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主任和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全县辖区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决定污染事件重大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由环保局牵头成立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现场调查监测组,环保局局长任组长,环保局和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按照程序具体处理突发污染事件。

公安部门:负责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交通部门: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农牧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畜禽养殖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气象局: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预报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2、预警预防

县应急指挥部收到相关环境污染事件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事件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置,做好启动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1)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公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Ⅲ级或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上报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按其权限负责预警公告。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相应措施

1、应急预案启动

在应急指挥部确认发生或发生Ⅳ级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向县政府报告,并由县政府予以公告。

2、应急响应措施

环保部门:负责督查、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提供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决定的依据和建议;协调和解决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做好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准备工作;直接调查突发性污染事件;建立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织实施减轻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负责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环保局和相关部门的报告、协调工作;负责提出对造成污染事件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意见,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及处理意见。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事件现场。按照预定方案抢救、转移和疏散人员;做好受害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紧急调拨和配送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执行指挥部的其他决定。

五、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基本原则

1、县环保局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

2、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调查和处置,以环保部门为主,其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环保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的定期现场监察力度,防患于未然。

4、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提出和实施有关污染事件控制的建议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尽量减少污染损害。

5、确保现场调查监测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进入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现场的监测、监察人员,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

六、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程序

1、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的作用,接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快速出击接报后,应急指挥部指令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立即召集所有应急组成人员,携带污染事件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3、控制现场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组织协调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工作,防止污染扩散,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判明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和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进行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5、情况上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检测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并按国家环保总局、省、市环保局要求,做到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

6、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信息

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向应急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减少污染危害。同时,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及时进行事件成因分析,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事件信息。

7、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8、调查取证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及时立案查处。

9、结案归档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10、新闻报道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相关信息,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第12篇

关键词:软件;检测;监管;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软件和网络监管软件在赤峰地区全面启用,使检测管理工作步入新阶段,实现了现代化管理目标。2011年3月1日在赤峰地区全面启用了建设工程检测试验软件和网络监管系统,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版检测试验软件启用实现了赤峰地区检测报告格式、检测标准、检测方法的统一,并通过监管软件全部实现数据上传、统一分析、统一查阅、实时查询等功能。已成为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查阅检测进度、数据、检测报告的快速通道,同时也方便了主管部门的远程管理。二是本版检测监管软件启用使检测工作更加完善、科学,加强了检测工作和行业管理工作的快速结合,更有效地提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实现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

1实现了数据采集自动化

通过启用检测试验软件,各旗县区检测中心、企业试验室、搅拌站试验室大部分检测项目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市检测 中心90%的项目实现数据采集自动化,其中在现场检测的项目如静载、动测、回弹法无损检测,在完成数据自动采集情况下实现了适时远程传输。保证了数据的科学性及报告的及时性。本版软件同时实现了地区网上委托、网上报告查询。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检测委托工作程序,实现随时随地的办理委托工作,完全实现了网络办公和无纸办公,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委托时间,给委托客户提供了方便,提高了工作效率。

2提高了检测行业管理水平

2.1通过启用检测网络监管软件,对各检测机构的上传曲线、数据及报告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并将存在问题以“情况通报”形式及时发给问题单位及其主管局。比如,钢筋屈服点定的是否准确,抗压件是否中途控制荷载等 ,还可以发现报告出具的是否正确。市检测中心针对出现的问题到该单位进行核查,要求其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备案,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做出停止该试验项目业务、对责任人建议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等相应处罚。并要求相关检测机构限期纠正错误操作,对提高检测试验水平和检测数据的准确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2服务于工程质量。可控制不良检测单位、不良工程施工 、不良监理单位及监理、不良生产厂家。比如,当发现检测机构具有不良行为,可通过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停止检测机构使用检测软件出具报告;当发现有工程施工具有不良行为,需要对其停工处理,可通过监管系统,将其列入黑名单,该工程就不能在赤峰地区范围内送样检测 。

3检测信息监管软件功能的具体体现

3.1检测机构资质控制。

1)对检测机构无资质项目可以屏蔽,不允许其超资质开展检测业务。

2)对检测机构增项资质、新申报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进行初评审。市中心派检测人员到申请检测机构(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对试验场所设施环境、仪器设备进行核查,所有资质内容符合要求后,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申报。

3.2检测 人员资质控制

检测人员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组织的岗位培训证书后,由市中心组织考核组,到现场进行应知应会的理论与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针对检测人员将要从事的检测项目,只有考核合格,市中心通过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平台备案授权控制,才允许上岗做检测。在赤峰地区检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检测机构统一在市中心存档备案,这样控制了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混乱局面。

3.3非正确使用现行标准控制

在启用检测 信息监管系统前,各检测机构存在执行标准是非现行或作废的,甚至有错误使用标准的。自从启用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实现了从检测标准、检测方法、报告格式等方面的统一,使检测工作正规化。

3.4检测工作控制

1)检测行为控制。对于具有力学指标等自动采集项目,进行自动采集监管控制,通过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可设置哪些检测 项目必须自动采集,如没有使用自动采集就不能做检测 、出据报告。

2)检测工作防止弄虚作假。通过检测信息监管系统,我们可以通过采集曲线发现试验是否已做到位,是否存在未完成检测就出报告。比如,有些检测人员在检测时,如混凝土试块,一组三块,有可能检完两块后,第三块不检测 ,只以两块检测数据为准,后一块未经检测,人为臆造。启用监管系统后,用曲线的方式记录试件检测过程,无采集曲线,为异常报告。

3)防止出据假报告。利用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可以随时查询到赤峰地区报告防伪纸的使用发放情况,防止滥用防伪纸,有效防范出具假报告。

3.5提高服务水平

1)方便查询检测报告 。在2011年3月1日启用检测 信息监管系统后,检测 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已上传至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平台,所有检测报告具有唯一性编号,通过市中心网站输入唯一性编号可以查到具体报告。客户有怀疑的检测 报告,有档可查。

2)数据共享、工程统一备案。工程信息全市统一备案,一处备案,赤峰地区可用,集中所有检测数据,可供后期赤峰地区检测数据分析,有助于各级单位参考,可使各级单位在有权限限制的前提下,查询分析与自己相关的检测数据。

3)方便客户。市中心已实行自助式网上委托查询系统,允许委托客户在网上委托、查询费用、查询检测状态及检测报告结果。并实行一卡式刷卡收费及检测报告打印系统,方便了委托客户,减少原来检测机构二次录入委托信息的人为差错。同时缩短出据检测报告时间,及时为委托客户提供检测报告 。

4)方便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检测信息监管系统网,查询自己行政管辖区内的工程施工进度及检测报告。同时,各监督站也可查询自己监督范围内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