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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时间:2022-04-15 13: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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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合理体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量,保护资产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森林条例》、《*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范围内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细则(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无论权属,实行核准制。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涉及公益林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二)国有(包括国有控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1000公顷以上(含1000公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500公顷以下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1000公顷(含10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的报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国有、集体(含国有、集体控股)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四)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从事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对拟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应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免费核查,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业务应符合相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评估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五条为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提供森林资产评估核准技术支撑,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临时牵头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小组”,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等,为森林资产评估的核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森林资产评估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金融和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六条凡需核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应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向负责核准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的备案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待资产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产权单位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评估工作底稿;

(六)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七)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的披露程度;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第2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4-0065-03

一、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中国林业发展的必须

中国集体林森林资源流转在民间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初期伴随家庭承包制的同时,集体林区推进的“均山到户”在中国民间开始起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推进“四荒拍卖”时形成了一个小峰潮;新世纪正在开展的新一轮“分山到户”森林资源流转作为激活林业的运行机制,更加得以彰显。截至目前,全国已完成林地流转确权面积19.5亿亩,占全国集体林地面积27.37亿亩的71.3%。通过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极大地解放了农村林业社会生产力。

随着中国林业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森林资源流转一词彰显魅力,各地纷纷组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做起林业产权的交易买卖,这将有力推动中国林业向产业化、资本化的发展,促进林业要素的市场流动,促进资本与林业产业的对接。

森林资源流转是市场经济行为,森林资源作为市场元素进入市场,是资本运营的结果。为了确保森林资源资产不流失,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必须,也只有靠这个市场中介组织来制衡。

二、中国现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资产评估主要分两大类,就是有形资产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行业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成长起来的。自1989年以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几十件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企业在发生改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股份经营、承包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保险、拍卖出售、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时,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些制度的建立,确立了资产评估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1995年中国正式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举办统一考试,对考试合格、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从业人员授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林业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但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评估范围的扩大,森林资源征占、抵押、保险评估成为评估的主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2006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组织认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和人员。当前,中国真正的国家级(甲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不超过5家,其中,甲级3家,乙级两家。从业人员仅1 300多人;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批准的省级调查设计院和规划院具有评估资质的也只有70多家。各市县没有林业专业的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业务多数由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来完成;林业部门有资质的人员也是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放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具有从事非国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资格。有大的林业评估项目也都是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或大中院校来完成;地方评估项目主管部门安排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执行的是各省的征占林地补偿办法。这几年表现最突出的是林业的司法鉴定,都是聘林业专家出据鉴定报告。

三、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在是有好经,无好庙和好僧,好的评估规范,没有部门去很好的监督运行和操作。

1.法规不规范是导致当前评估工作混乱局面的根源。现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者眼里,只要拿到职业资格上岗证书,就相当于捧上了“金饭碗”。然而,众多国家机构的认证、地方上的认证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认证,让不少正在找工作的人眼花缭乱,那么究竟哪一个机构颁发的证书才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呢?

难怪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怎么同一项工作,两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发证。比如,由国家发改委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印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人才培训中心)颁发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职业资格和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验印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认证资格。

发改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国家林业局依据是: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006]529号,第12条之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目前中国仅有6人,试问能组织完成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任务吗?

可以说,职业资格鉴定市场非常混乱。不仅仅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目前的执业资格五花八门,这个市场的确有些鱼龙混杂,早该整顿和规范了。

据了解,目前中国各种职业资格认证多达数百种,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同性质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相互争夺,各种形式的证书充斥劳动力市场,让用人单位难辨真假。一些培训机构的设施非常简陋,一间房子、两部电话、三个人就是一个培训机构。而且这些培训班收费极高,如一项职业经理人培训只有3天的课程,可以进行全脱产学习或者业余时间授课,学费高达6 000元。有的培训班则对资格申请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有的连培训、考试程序都省略了,这些资格证书上还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职业资格证书”的字样,有的还具备证书网上查询功能。

各行业及各部门都在抢占职业资格鉴定市场,各种培训、审批无序竞争,使得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例如计算机领域,各种计算机资格证书达十八种之多。

职业资格认证市场的混乱局面源于目前相关机制不够规范,一些规范运行的机构与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宣传引导和激励,一些不规范的机构与行为又得不到应有的惩治与取消资格等处理。此外,部分技术标准滞后或缺乏,一方面容易造成大家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又不能满足鉴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2.评估不规范是导致政府与群众矛盾的根源。由几个部门几个人组成的小组到现场看看,记一记,就似为评估的做法,是当前评估市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按资产评估办法规定,当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被征用和占用时,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现实的评估在房屋占地的弊端是:有头脑的,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在原有的房前屋后,私搭乱建,没有任何批复手续,由于城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形成非法的纪实建筑;种植业的弊端是:农地做苗圃的,没有林业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多数是将农地擅自改变用途,忙目搞种植。

苗木成为某些人手中的“摇钱树”。当遇到要征占地时,它们被资产所有者急匆匆地,成捆地临时集中栽植在一块不大的“自留田地”里,成为人们要求补偿和获得补偿的依据。

上述情况,我们的评估人员确默认,将非法建筑合法化,给予登记,顶补偿面积。苗木查查数量,甚至不查,让资产户自报,有亲属关系将得到更多的虚假资产。就这样政府也远远达不到对资产所有者的补偿标准,由于老百姓不懂,而被政府吞占。苗木培育数量和标准,根本没有按林业行业的育苗技术规程来衡量育苗的操作程序和产苗标准,价格的随意性更大,有的苗木补偿是自身价值的上百倍。多数苗木在帮助居民完成了进行讨价还价,获得补偿的“筹码”使命后,它们的命运和去向依然还是那么的不明朗,南征北战,拿到异地再用。特别是珍贵稀有树种,由于没有市场价格,漫天要价,现在的红豆杉就被炒成了天价。据说辽宁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今年都到吉林来买“占地用苗”(林业新概念),过去一棵扦插苗一年生的价格在0.3元~0.5元,而现在达到1.8元~2元;南方的一棵雪松达十几万,银杏几千元,上万元不等。苗木补偿价值应进行市场采价和利用价格评估理论来计算而得。

现在是同样的环境,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干与不干,补偿是完全不一样,是导致群众因补偿不公而集体上访的根源之一。是造成群众与政府矛盾激化发生不该发生恶果的原因之一。因此,要规范和完善资产评估制度,要严格界定补偿对象和标准,规划区内非法建筑坚决不能补偿。青苗补偿要似土地用途而定,没有林业部门的生产许可,林业苗木不能视为苗木进行补偿,农业的花卉苗木也要严格界定,决不能群众种什么补什么。

四、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建议

我们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多年,我们认为,改变混乱局面,国家应尽快确定评估机构的审批机关,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人员纳入正常职称的考入评聘制度。应尽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同时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加大对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证书管理工作,杜绝违规购买和乱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现象。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一种职业的建立,不能由某个部门、协会、机构随意认定,应纳入国家行政许可,政府部门只负责行业准入标准的制定与审核,行业协会因对行业业务熟悉,可参与制定出较为可行的资格标准及考试方法。劳动部门则要加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从业人员资格应纳入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范畴。

1.尽快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认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第12条之规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属于国家行政许可范畴,由国家发改委和各省物价局组织机构和评估人员认定实施工作。

森林资源资源的核查技术要求较高,建议评估外业核查由林业部门专业调查队来完成,并形成资产核查报告。评估的内业核算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完成。林业部门应作为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过程实施的监管者,资产管理部门应作为评估机构评估核算过程的监管者。

农业经营管理站是市、县、乡、镇在农业与农村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属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的范畴,其机构性质、人员身份与工作职责不相适应。承担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却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矛盾突出(以合代转,以价代评)。它在农村资产管理中到底是充当什么角色?应尽快有个说法。

2.要尽快完善和修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标准,决不能出现一个项目十家评,十个样的结果。

第3篇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的难点在于如何核实委托评估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如何核验?如何使用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这些工作均需要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具有森林资源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承担或专业机构来提供。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此项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在参与了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又如何分担呢?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工作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利用他们在这一领域中具备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专业支持,森林资源资产专家作为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执业人员参与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聘请森林资源专家参与评估工作时,应综合考虑所聘专家的专业特长、职称、专业资格、声望和职业道德等因素,综合分析评判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了解专家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专家工作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最终决定是否聘任该专家参与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应对专家所运用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指导,决定最终是否信赖专家的工作成果。

另一种情况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运用森林专业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专业核查报告,如: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由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森林资源的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综合考虑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执业资质、业绩、地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了解专业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其专业报告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评价专业机构的独立性。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业报告,应当分析其是否满足评估业务需要,通常包括:利用与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考虑其与资产评估的专业衔接关系;利用委托方提供的、评估前已经正式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判断其作为评估依据的时效性和可靠性;专门为评估而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向专业机构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出具专业报告的具体要求。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无论采用直接聘用森林资源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还是运用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专业报告,均属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利用专家工作成果,适用于《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因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而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显然,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森林资源专家的工作成果,森林资源专家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应由评估机构和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来承担。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时的特殊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一般情况下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恰当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属于生物性资产,它与其他实物资产有着较大区别,如:森林资源资产属于一种可再生资源,具有周期性、地域性、季节性、生态性等显著特征。与此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充分考虑到森林资源资产用途,如是经济林木还是公益林木,是生产性森林资源还是消耗性森林资源,因此,在选择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充分考虑森林资源资产的特征和用途。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幼龄林、中龄林时,一般情况下采用成本法、市场法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成本法估算出培育幼龄林、中龄林全过程所支付成本,包括外购种子、人工费、肥、农药、合理利润等,构成重置全价,由于幼龄林、中龄林不存在所谓的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无需考虑其成新率。注册资产评估师若采用成本法评估成熟期经果林时,它是需要考虑其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因素的,因为经果林是有一定使用寿命和经济寿命,它需要考虑其成新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防护林、公益林时,通常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防护林、公益林转让、抵押、采伐是严格限制的,不具备公开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我国财政对防护林、公益林所有权人给予一种补偿机制,这种补偿主要给予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人所支付成本加合理的利润,因此,成本法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防护林、公益林时应优先采用的评估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考虑市场的活跃程度、可比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数据、地域的差异性对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价格的影响等因素,评估出来的结果反映林地上现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现时价值。值得关注的是:评估结果并没有包括林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即:林地在剩余可使用年限内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不仅应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还应评估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收益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评估结果有两种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评估结果只反映了林地上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不包括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另一种观点认为:评估结果不仅反映了林地上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还包括了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两种观点分歧在于: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是否相互依存,是否相互包容,两者之间能否有效地区分。笔者更倾向后者,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依附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并通过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体现出来,若注册资产评估师将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中划分出来,其人为因素很大。综上所述,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尚属摸索阶段。虽然中评协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但该准则与现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行政性法规还有冲突、需要协调的地方,仅依靠该准则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难以实现的。笔者建议:中评协在现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准则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指南,以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行为。

作者:程德元单位:铜陵华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4篇

关键词:生物资产 资产评估 评估方法

一、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背景

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物质基础。地球上多种多样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为人类提供了不可缺少的食物、纤维、木材、药物、工业原料和服务。与此同时,由于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对生物资产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而且,由于生物资产本身的一些特性,其在人的劳动与自然力的共同作用下生长的,受自然规律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另外每种生物资产的生长、发育、成熟、结果都不同,因此,对生物资产的研究不管是从会计角度还是评估角度都是比较重要的。从会计角度看,全球范围内不管是组织、协会还是个人已经认识到生物资产的确认与计量问题,在这方面研究最早的是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AASB)于1998年颁布的1037号(AAS35)会计准则,即自生和再生资产(self-Generating and Regener-atingAssets简称SGARAs)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对生物资产的研究从概念的界定、初始确认到后续计量作了详细具体的介绍。我国在借鉴国外会计准则的基础上,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但从资产评估的行业讲,对生物资产的价值评估的研究很少。目前具体的生物资产的价值评估准则,这给从事生物资产的企业的经济活动带来了不便,制约了其快速发展。而且也不能很好地向信息使用者传递一些有用可靠的信息,影响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为了保证会计与评估的相互协调与合作,进一步体现评估对会计的补充和完善作用。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大潮中,生物资产的租赁、重组、典当、保险、交换等经济行为的不断增多,不能仅依据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来反映,还要借助于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相关理论与方法,以资产评估结果重新确定其价值。

二、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生物资产的企业与日俱增,探讨生物资产价值的评估问题,对评估行业和企业都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从理论上讲,首先,为生物资产价值评估做出理论贡献。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对其他行业,尤其是农业资产评估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价值评估理论,可以得出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目的、依据和方法。在评估范围越来越细、越来越广的情况下,可以为进一步研究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和评估方法、模型提供参考,对于推动资产评估理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其次,可以推动会计学相关理论在该领域的应用。从实践上讲,有利于建立全行业统一的评估准则,使评估机构能够很好的按照规范行事,使生物资产的评估更加明朗化;有利于持有生物资产的企业更好地掌握本企业的资产价值情况,促进企业加快生产,提高企业资产价值;有利于不同地区企业持有的生物资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比性;有利于生物资产的信息使用者获得全面、详实、可靠的评估信息;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评估准则,加快我国评估领域的发展;有利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发展;有利于协调有关评估各方的经济利益。

三、西方国家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现状分析

英国《评估指南》(红皮书)1996版指南12――森林与林地资源评估,提到了关于资源类植物价值评估的一些方法。《欧洲资产评估准则》(EVS)2000版指南5

贷款为目的的农业资产评估中将农业资产划分三个大部分来说明:第一部分介绍农业资产包含的内容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评估方法以及市场价值的确定;第二部分介绍了多年生植物的存在形式――正在生长着的、培育中的、收获的和其他形式的,还介绍了一些牲畜;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在评价这些动植物时影响因素和多年生植物的评估方法。《IVS指南10――业资产评估》2005版该指南中指出了生物资产是活的动物和植物,评估中将其划分为附着地的生物资产和非附着地的生物资产,将其区别于农业资产和个人财产进行评估,要求根据农业生物资产的类型和周期性按照市场法对农业资产进行评估。《澳大利亚评估准则与实践》对乡村资产评估进行了介绍,其中包括对生物资产相关不动产的阐述,如果园的建设投资、养殖设备、设施等评估。国外学者进行很多有关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的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从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的类型、评估方法和案例研究等方面进行论述,国外比较流行的是条件价值法。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福利经济学对消费者剩余、机会成本、非市场化商品与环境等公共产品价值的思考,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的评估研究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方法体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将评估方法分为三类,即实际市场价格法(市场分析)、模拟市场法和替代市场法。

从上述国外研究现状来看,虽然国际评估准则和发达国家的评估准则中对农业资产评估的研究有许多可取之处,但相对于其他资产评估研究来讲,起步较晚,而且也不成熟。各评估准则中只是粗略介绍影响生物资产的自然因素,都没有详细说明生物资产具体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和不同生长阶段下的评估方法及一些参数的选取,未将其作为重点进行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及评估的范围的不断扩大,现有的国外的理论与方法不能满足生物资产发展的需要。

四、我国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属于新兴行业。1989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提及资产评估问题的政府文件。1993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涉及行业越来越广,技术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1996年颁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试行)》,2001年又颁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具体准则。但目前关于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文献很少,而且部分都是从森林资源或者森林生物多样性角度进行的,尚未对生物资产有较全面和系统的研究。本文从生物资产概念、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森林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作物种质资源价值评估和果园资产评估等方面进行说明。

(一)生物资产的概念2006年以前,一些专家学者们借鉴IAS、《澳大利亚自生和再生资产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对生物资产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认识,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给出了生物资产的定义:生物资产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并将其划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为了研究方便可将生物资产划分不同种类:按其生物学特性分为动物和植物;按其生长周期长短分为一年生生物和多年生生物;按价值转移方式的小同,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

性生物资产;还可划分为成熟生物资产和未成熟生物资产(何梦圆、马慧,2006)。

另外,我国学者在会计核算基础上总结出生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相比,具有下列基本特性:一是生物资产形成的特殊性。一般资产完全是依靠人们的生产劳动取得的,而生物资产是通过人的劳动和生物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相互作用形成的。生物资产的价值形成除凝结有人类劳动以外,自然力作用的生长、发育会形成其增值;生物资产的经营受自然规律的制约,遵循自然规律,生物资产就会顺利地生长、发育,不断再生,反之则会消亡,失去其价值。二是生物资产的多样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繁多,这使其各自的生长、发育特点差异很大,增加了计价难度。三是生物资产经营周期的既定性。生物资产的投人、生产、经营、回收的周期完全决定于生物的生命周期,不同于工业生产周期以及资产价值转化的周期可人为控制。生物资产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生物资产会计处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二)资源类价值评估资源类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我国资产评估协会尚未制定有关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1996由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以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林业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局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制定的,具体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对林木资产评估、林地资产评估、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及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作了详细规定,规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按照大范围森林资源包含的经济林也属于生物资产的范畴,此《规范》中指出了森林资源中林木、林地、森林景观及整体林业企事业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

侯元兆等(2005)第一次比较全面地评估了中国森林资源价值,核算出了生态服务价值,即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和净化大气的经济价值三项生态服务价值,首次得出了森林的这三项环境价值远大于立木价值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森林资源价值核算的理论。王强(2006)按照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以及影响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因素的复杂性,详尽的介绍了各类森林资源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成交价比较法、市场价倒算法、年净收益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收获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序列工数法、历史成本调整法,重点介绍了运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的折现率问题和质量调整系数。该项研究中还按照不同种类介绍了各评估方法的应用,其中林木资产评估中从用材林、经济林、竹林、防护林和特护林方面,详细介绍了评估方法的应用及评估时涉及的影响因素。何梦圆、马慧(2006)研究指出,按照生物资产的特征,消耗性生物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市场倒摊法进行评估,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生长阶段确定评估方法。邹继昌(2006)采用收益现值法对用材林林木资产进行评估,给出了评估参数及评估公式,说明了采用收益现值法的理论依据。谢德新(2006)提出了经济林按照生长阶段产前期、始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进行评估,指出成本法主要适合于产前期,市场法理论上适合于任何长阶段,但现阶段因前提条件不具备限制了这一方法在经济林资产评估实践中的实际应用。经济林的收益年限在整个经济林寿命中所占比重最大,故经济林的资产评估主要以收益法为主。

(2)森林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北京大学教授张颖开创性地利用市场价格法、机会成本法和支付意愿法,对我国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进行核算,得出了我国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成果。吴火和(2006)研究认为,针对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的不同价值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评估方法,主要采用市场价格法、替代市场法和模拟市场法(假想市场法)。为提高评估的效率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与可信度,在综述了国内外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研究和应用进展的基础上,尝试设计了基于专家知识的智能型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价值评估专家辅助系统(ESEFBA)。而且文献还列举了龙栖山自然保护区森林生物多样性生物资产类价值评估,从木材生产价值评估和林副产品生产价值评估角度对直接实物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其中林副产品采用的是市场价值法。李银霞(2002)以祁连山自然保护区为例,从直接使用价值评估方法和间接使用经济价值评估方法两方面对森林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进行论述。

(3)作物种质资源价值评估。作物种质资源又称作物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朱彩梅(2006)在对作物种质资源的价值概念、价值属性、价值特点、价值分类、价值内涵以及价值评估方法系统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地探讨了作物种质资源的价值构成分类及其评价方法,提出了作物种质资源价值评估的原则和依据。其中涉及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市场法的应用。

(4)果园资产评估。应容枢(1998)在对果园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果园的特征、经营果园面临的行业风险和涉及到的果园时间价值补偿因素,得出果园应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

从以上对国内的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研究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到,对于生物资产的概念界定问题从会计上已基本达成共识。由于研究问题的方式、方法的不同,对生物资产的分类还是还存在争论。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农业资产评估准则,就生物资产的角度,对植物经济价值的评估的文献还是较多的,具体有经济林及林副产品,但没有涉及到其它植物,如蔬菜、经济作物、粮食作物的评估方法及影响因素。并且对动物的评估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较少。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可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或者互换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地的所有权不得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的转让及其管理活动。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非国有森林资源转让的管理工作。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市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转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森林资源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自愿、平等、公开、合法;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转让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再转让。

第八条森林资源转让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一)没有权属证书的或山林权属有争议;

(二)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森林资源。

第十一条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公开进行。其转让办法应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也应采用拍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转让人报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转让。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转让前,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的有关法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报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转让人申请转让森林资源,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证书;

(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四)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可行性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转让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受理转让申请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转让的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布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费用由转让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转让森林资源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应当在审核同意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交审核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市林业行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以拍卖和招标方式转让森林资源的,按照有关拍卖、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转让森林资源必须签订转让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的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转让的森林资源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转让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处置;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支付转让金后,应当会同转让人持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和转让合同,向核发原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合同还应当报批准转让该森林资源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用途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可行性报告,对转让的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管护。

第二十一条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0年。

第二十二条受让人再行转让森林资源的,应当告知原转让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剩余期限低于转让林种的生长周期或者一个轮伐期的,不得再转让。

第二十三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其转让金额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价。

第二十四条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收益应当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转让后要求进行更新造林的,受让人应当于规定时间内,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

第二十六条转让期限届满时,森林资源郁闭成林的,其郁闭度不得低于0.6;未郁闭成林的新造林地,其造林合格率和成活率不得低于85%;经济果木林要达到合理成园株数。

第二十七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3名以上森林资源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满1年后转让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转让森林资源,其转让行为无效,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的,其评估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对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森林资源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转让森林资源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转让继续有效。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可以补办权属变更登记。

第6篇

Abstract: The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is to shorten the cycle of forest management and an important means of active forestry economy, but because of the introdu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the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lagged,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is not standardized, and most of the collective assets are lost.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formulat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regulate the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according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键词: 林权流转;流转;法律法规

Key words: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circulation;laws and regulations

中图分类号:F31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310-01

1 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现状

据初步统计,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宗地数累计达28.6万宗,流转面积达1116.2万亩,流转林木蓄积量达4077.8万立方米,流转金额达58亿元。2010年,在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辽宁省的清原、本溪两县列入国家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全省林权抵押贷款面积231.8万亩,贷款金额达39.6亿元,其中农户抵押贷款面积193.4万亩,贷款金额达26.3亿元,涉及农户2.7万户。全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8个,其中24个为发改委物价部门审批成立。有资质的评估师达307人,初步满足了全省森林资源流转价格评估需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2010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

2 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出台滞后,没有规范的管理办法。1998年新修订的《森林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规定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或称林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截至目前为止,从国家层面尚未制定一部规范林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对林权流转缺乏规范的、操作性强的法律约束。

2.2 有关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流转尽管有所规定,因无罚则难以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对于发包方不按上述规定发包,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在林改前大量的暗箱操作留下的隐患难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3 林权流转管理不规范。由于没有规范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很大一部分林农流转时私下交易,不履行合同备案程序,林权转让不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不及时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有的虽签订流转合同,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流转期限不明确;有的在流转时没有现场勘界,四至不清,面积不符,等等,造成一些违法的、不规范的流转,再加上林权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林农对政策的不了解和经济利益的驱使,致使大量的林地以转让的方式集中到个别林地经营大户手中。

2.4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辽宁省目前已建立40个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但有一些县区没有争取到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机构没有正式批复,规格也没有达到副科级,人员也没有批编,资金来源不明确,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得不到保障,省林业厅虽然筹措了一部分资金,但对服务中心的长期运营来说,只是杯水车薪。造成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不稳定,不利于林权管理服务职能的长期发挥。

2.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一是管理职能不明确。2006年以前,遵循国务院的第412号令,评估机构由国家发改委归口管理,省归口物价主管部门管理。2007年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联合出台了评估管理办法,明确归口林业局和财政局管理,但是,关于评估师资格的确认、建立评估机构的程序等,一直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这项工作处于盲目无序的工作状态,已建立的中介评估机构由于得不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管理,评估队伍专业性差,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不高。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方法。已经开展的林权流转中资产评估,多为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合议性的评估,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合理性,但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

3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对策

3.1 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就是要实现林地、林木资源配置市场化,从而落实林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因此必须制定和完善林权流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办法,明确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罚则等。

3.2 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正确引导林权流转。要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机构长效机制,稳定工作人员队伍,加强组织培训,完善服务内容,把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列入财政一般预算。国家应加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把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资金扶持长态化,并建议把扶持资金纳入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完善服务中心办公软件方面的建设,建立规范的林权流转交易平台,提高服务质量,正确引导林农依法合理交易。

3.3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科学指导林权流转。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一要尽快畅通渠道,明确职能,使基层工作有章可循;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细则,规范和完善评估技术、评估方法;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证办法,解决目前有关资质规定与实际工作要求相脱节问题;四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队伍管理,提高评估质量。

3.4 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监督完善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是林权流转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林权流转管理机构,明晰林权流转的组织、指导、服务、管理、监督等职能,避免职能交叉给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充分、合理地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依法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和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制定林权流转登记簿,做好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把林权流转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确保林权流转规范、科学、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沈文星,吕祥熙.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1).

第7篇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含县域外的插花山)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积极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

第七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流转,都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八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以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责任同时转移。

第九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管理工作。

设立县林权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权证发放,林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

(二)负责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林权担保、森林资产收储等工作的登记备案;

(三)负责林权档案管理;

(四)负责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二章流转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流转: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林权证书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四)没有完成采伐迹地更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流转的。

第十一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存量和林地上附属物的处置方式及采伐迹地更新责任;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订供参考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期限最高不超过50年(为与全县第二轮山林责任制承包期限相一致,最高流转期限至2054年底)。以培育、经营为目的的用材林转让最低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受让人再进行流转的,应当征得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时的森林、林木存量和林地上附属物的处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如遇林地被依法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补偿费归林木所有者所有;林地上附着物归所有者所有;流转承包款根据合同剩余年限及被征占用面积按比例退还。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林权所有者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

森林、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

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公开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在县招投标中心按有关程序进行;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统一组织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前,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承担或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转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村民分配、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和森林资源的培育与管护。

第二十六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预留林木采伐专项指标,根据流转情况统筹安排,用于经过县招投标中心(林权交易中心)流转的森林、林木采伐。各乡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经县、乡镇招投标中心公开流转的森林、林木采伐。

第二十八条金融部门应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对林权抵押贷款应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并尽量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登记工作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积极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参照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森林、林木保险业务。

第三章流转程序

第三十条集体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议和公示。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决议。在本村公示拟流转林权情况,公示期7天。

(二)申请。由林权所有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林流转申请表。

(三)审核。先由乡镇林业工作站、乡镇政府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然后由县林权管理中心进行流转受理登记,并向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受理证明。

(四)评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现场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五)交易登记。出让方携带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到交易机构(县招投标中心)进行登记。

(六)信息。交易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流转的相关信息,如林地类型、山场坐落、山林面积、林种、树种、数量和交易地点、时间、规则等。

(七)交易。交易机构必须在交易日前7天完成招标竞卖公告。招标竞卖的保留价一般不低于评估基价。竞卖者须按规定在招标前缴纳保证金。

(八)签订合同。根据交易规则确定成交价。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并交纳相应的交易费。

(九)合同备案。交易合同需报一份到县林权管理中心备案。

国有和个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流转登记

第三十一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变更林权登记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山林权属证书变更登记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林权证。

第三十五条进行林权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的,其评估行为无效,并退还所收取的评估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流转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流转过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采伐后出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1.1林农资金来源中以自有资金为主,贷款需求巨大据调研,林农的资金中以自有资金为主,占65.28%,其次是亲朋借款占13.36%,信贷的比例只有11.31%。有55.56%的林农认为获得信贷资金难度巨大。有81.90%的林农迫切需求得到林业贷款。据统计,目前河南省的林业贷款需求大致150亿元,需求巨大。

1.2林权抵押贷款取得新突破,但总体规模较小截至2011年底,18个地市中仅有14个地市开展了此项业务。林业贷款起数312起,抵押面积共2.3万hm2,贷款金额共14亿元,抵押年限平均为3.24年。与福建相比,2006年福建的林权抵押贷款已经到达30.67亿元,可见河南省的林权抵押贷款数量较小。据测算,林农的贷款需求约为150亿元,目前,仅仅满足了不到1/10的需求,因此林业金融服务供给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按照林权抵押贷款的金额排序,信阳最多,是8.9亿元,其次是三门峡,为3.2亿元;以下依次为:驻马店1.6亿、南阳3483.5千万、郑州市3450千万。

从河南省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金额分布区间看,贷款金额较低,主要集中100万元以下,共占67.63%,其中:在10万~100万之间,占33.01%;10万元以下的占34.62%。贷款较大的,比如1亿元以上的有3笔,1000万~1亿元的贷款有15笔,占4.81%;100万~1000万的有83笔,占26.60%。从贷款金额排名前十的林权抵押贷款来看,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或者农业发展银行)的有5笔,占50%,可见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一般金额比较大;农行的有两笔,建行有一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一笔。

贷款额度偏少,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一般在森林资产评估值40%~60%之间,河南省平均为53.29%。用材林中的幼林以及竹林、经济林抵押率更低,贷款额度偏少。从林权抵押贷款的提供主体—金融机构构成情况看,信用社是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共有123起,占到39.55%,其次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113起,占36.33%,第三是商业银行,占16.08%,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占6.75的份额。其他(例如个人)形式有极少的案例,占1.29%。

2河南省林业保险服务现状

2.1林业保险服务刚刚起步,林农求之若渴

河南省曾于20世纪80年代探索过林业保险,案例是驻马店地区薄山林场。但是之后的20年间,由于种种原因,森林保险工作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直到近两年集体林权改革开展之后,森林保险才重新被纳入议事日程。

2.2林农对林业保险有巨大需求

根据调研,98%的林农或者林企表示希望参加林业保险,但是多数人不知道怎么参加。部分林业大县,例如桐柏县、内乡县等,林业部门曾积极联系林业保险业务,但是由于牵扯方面过多,时机不成熟等原因至今没有办成一例林业保险。

2.3刚刚搭建林业保险管理的组织框架

目前,河南省林业工作站决定新设“政策性森林保险服务科”,具体负责森林保险启动前期准备工作及实施后日常管理工作。并于2011年底拟定好《河南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方案》和《2012年森林保险预算》,该方案包括:计划投保范围、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保险费用省级财政补贴预算、保险内容及运作方式。

3河南林业金融保险服务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1国家对林业金融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森林保险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从总体上看,森林保险的经营是亏损的,但并不排除个别年份有盈余。目前,国家在政策上对森林保险缺乏足够的扶持,政府也没有制定出完整的鼓励林业保险的措施。一方面,对于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数额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而且还迟迟不能到位。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的政策不够优惠。虽然国家免除了营业税,然而有节余的年份仍要上缴所得税,在税收政策上体现不出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区别,对林险的扶持力度不够。地方政府常把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林险业务看作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盈亏与其无关。因此对林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强。面对亏多挣少的森林保险业务,大大挫伤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热情。

3.2林业金融保险具体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缺失

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河南省于2009年年底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但是各个地市、县级单位绝大多数没有出台相应更为细致的法规,因此,林权抵押缺少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作支撑。个别地方政府虽在各自范围内制定了有关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但在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抵押物等方面的规定各有差异,并不统一,或宽或严,不科学合理。而且这些规定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上升至法律法规,较大的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稳定性和实际效力。此外,各个金融机构的配合也很不到位。目前,仅有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细则》,但是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没有出台相关的细则。

3.3林业要素交易市场发育滞后

由于河南省启动林改较晚,林业要素交易市场发育比较滞后,现在只有30多个县建立了林权服务中心,全省80个县市中只有32个县市成立了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而有专门林业评估资质的林业要素交易市场就更少,也缺乏规范性,银行放贷无据,直接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尤其是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极度缺乏,严重影响了林业金融服务健康发展。各地现有的森林资源评估中心至今没有国家认定的专业评估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没有规范的标准可循,或者由于地点不同、林木的品质优劣不一、年限相差甚多,加之评估市场的不完善,造成林木评估的不准确或者缺失。导致不少农村的林农投融资困难,严重影响了林农的积极性。

3.4林业金融担保机制不够完善

近年来各地在担保机制的建立方面做了尝试,但各担保单位的资金总量偏少,与中小额融资的需求相比,担保实力明显不足。办理担保手续可能涉及资产评估、担保物登记、担保合同签订等众多环节,目前河南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未能完全确立,部分政府部门职能转换缓慢,还无法承担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服务功能,使抵押品登记困难,甚至无法办理登记,这些繁杂的法律手续和高额的交易费用提高了农村经济主体办理担保手续的难度,增加了林业抵押担保贷款的成本,成为农村信贷融资担保发展不可忽视的障碍。

3.5林权抵押贷款发放主体的结构不合理

从现状可知,目前林权贷款的第一发放主体是农信社,且处于起步阶段,贷款门槛高、林权抵押贷款数额小成本高的特点,手续繁琐、机制不够灵活;专门发放政策性贷款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者国家发展银行,是国家支持林业产业的重点金融机构,目前农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它倾向于向大企业放贷,而没有真的把林业的中小企业和林业合作社重视起来,而农信社的贷款数额普遍较低,这样就造成了无法有效满足林农需求的困境。商业银行虽然网点多、资金雄厚,但是却不愿积极涉足林业贷款业务。

4提高河南省林业金融保险服务能力的主要对策

4.1加快出台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操作细则

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林权改革配套改革的政策法规制订和落实,要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明确林权证是“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将林权证抵押权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真正使林权抵押贷款做到有法可依,纳入法制轨道。抓紧研究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权抵押贷款政策。不断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和规程。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特点和开展情况,建立适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条件,规范操作流程,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理贷款效率。

4.2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抓紧制定河南省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增加森林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可操作性,对评估工作的管辖、评估项目的立项、评估结果的审批等作出规定。鼓励林业大县尽快构建比较健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要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本着独立、真实、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对林木资产作实地测算,同时进行必要的市场价格调研、询证和比较、分析,对委估资产在当时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的公允反映,为集体林的采伐权流转转让(招、拍、挂)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有效防止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实现森林资源流转效益的最大化,促使森林资源流转运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加快组建专业化林业资产评估中介组织,搭建流转平台。

4.3加强国家对政策性林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积极探索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马上启动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火灾、病灾、冻灾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扩大财政补贴力度,扩大保险范围,增加赔付额度,真正起到降低林业经营风险的作用。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森林资源保险风险基金,降低保险费率,实现保险业和林业的双赢。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在考虑林业生产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双方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保险的费率和保额。要以林权抵押贷款人为主要对象,逐步带动农户参与投保。地方政府要大力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林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多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4.4加强金融机构与林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加强林业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整合与共享。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林木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金融机构查询及贷款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林权抵押贷款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协助金融机构对信贷人员进行林业专业知识培训、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对林业企业的融资及财务培训,协助林业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满足银行贷款条件。

4.5积极创新拓宽林权抵押贷款方式

积极发展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方式。重点支持规模型、特色型、科技型林业,主要是支持“公司+基地+林农”等以产权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模式,支持生产、加工、销售环环相扣的产业链模式,支持科研、示范、推广相结合的高效益产业化基地模式。重点支持具备区域资源优势、产品特色明显、市场占有率高、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在林业经济中起联系市场和林农的纽带作用的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强、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林业龙头企业。重点支持林产品基地建设,从本地资源和产业优势出发,选择有潜力的生产基地,支持其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系列化方向发展,通过“公司+基地+林农”方式,发展订单林业。

4.6积极探索林业保险补贴和信贷政策的融合

第9篇

关键词:森林保险标的 批量评估 GIS系统数据

一、引言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以户为单位的林农经营着面积大小不一、小班个数多寡不同的森林。按照林农经营的大量小班森林的价值计算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时,必须对各小班森林进行大量的评估工作,如果采取个案评估技术,必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其评估效率低下。批量评估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完成大量森林保险标的资产的评估任务,且评估费用低能够让林农承受。

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的数据来源与工作流程

林农的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林班面积大小不一、树种千差万别、树龄各自不同。因此,各小班森林保险标的资产的价值也千差万别。要完成大量森林保险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评估数据的收集和数据来源就成为构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模型的关键。从我国目前的森林资源管理来看,以森林资源抽样调查数据、树木生长量预测数据、森林遥感数据、森林采伐指标等数据对森林资源二类调查GIS系统(简称“森林资源GIS”)数据进行调整后得到的数据,可以作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模型的数据来源之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主要的工作包括:

(一)评估基准日森林资源GIS数据准备

1.森林资源抽样调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抽样调查,更新森林资源GIS系统中的数据,并进行个案评估,为批量评估准备数据。

2.利用遥感技术收集森林资源额增减变化情况,实时更新森林资源GIS系统数据。

3.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采伐指标和实际采伐作业情况,实时更新森林资源GIS系统数据。

4.根据树木生长量预测模型,调整森林资源GIS中林分蓄积数据。评估基准日树木生长量预测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基础,按照目前林业系统经常采用的人工林和天然林经营类型的生长模型进行预测。

(二)收集整理森林资源交易数据、森林资源物价指数等与评估直接相关的经济技术参数

在获得评估基准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收集到的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数据、物价指数、区域因素评估修正数据、评估师抽样评估森林保险标的资产确认的个案评估数据等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数据。

(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流程的建立,见图1。

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模型研究

(一)研究相关假设

由于森林保险标的资产类别间差异性大,其价值影响因素也大相径庭。因此,应根据森林资源GIS系统数据库中不同优势树种不同龄组的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分别构建其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模型。为了能够方便的构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模型,先做如下假设:

假设1: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中的细班作为评估对象。

假设2:按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中的优势树种和树龄组将森林资源划分为不同的资产类别,以各资产类别分别构建各自的批量评估模型,优势树种以外的少数树种作为辅助变量加以考虑。

(二)评估对象价值影响因素分析与输入值指标的选取

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系统的输入值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的市场信息;森林经营管理相关的财务会计数据和森林经理经济技术指标数据;森林资源管理二类调查数据等。评估对象价值影响因素具体指标如下: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指标主要包括:小班号、林权属性、经营类型、坐落地址、流域名称、地貌类型、地类、平均海拔、坡位、坡向、坡地、土壤类型、土层厚度、腐殖层厚度、植被覆盖率、林班面积、林种类别、林种起源、优势树种、平均树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郁闭度、活立木总蓄积、林分蓄积、散生蓄积、四旁树蓄积、四旁树株数、杉树占比、松树占比、硬阔树占比、软阔树占比、枯立木蓄积、毛竹株数、幼林毛竹树、壮龄毛竹数、杂竹株数、亩平均株数、亩平均蓄积、散生木株数、群落结构、林层结构、树种结构、病虫害、火灾等级等指标。这些指标直接或间接影响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森林资源健康度等,从而影响森林资源资产价值。

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的市场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日期、市场交易条件与交易类型等。

森林经营管理相关的财务会计数据主要包括:营林生产成本、木材税费、木材经营成本、利率、利润、出材率等数据。

(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模型的构建

依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GIS系统数据,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按优势树种划分为:杉木、马尾松、湿地松、软阔叶树、硬阔叶树、竹林、经济林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按树木龄组划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等。由于不同类别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差异很大,因此,根据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优势树种和树龄组组合,分别可以构建至少35个以上的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模型。本文以江西省会昌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GIS数据库中的优势树种――近熟龄杉木林为例,研究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模型的构建。

1.近熟杉木林森林保险批量评估模型的设定。对于近熟龄杉木林,其评估价值影响因素主要有:森林面积、郁闭度、平均树高、平均胸径、杉木占比、林分蓄积、亩平均株数、亩平均蓄积、散生木蓄积、林龄等。我们选取森林面积、郁闭度、平均树高、平均胸径、杉木占比、林分蓄积、亩平均株数、亩平均蓄积、散生木蓄积、林龄等指标构建批量评估多元回归模型,模型设定如下:

V=yi+ei=b0+b1xi1+b2xi2+…+bpxip+ei 模型(1)

2.近熟龄杉木林森林保险批量评估模型的数据收集与处理。(1)数据来源。近熟龄杉木林批量评估实证分析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为2012年12月江西省会昌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GIS数据,选用优势树种为杉木、龄组为近熟林的507个样本数据并做适当修正,作为批量评估模型的构建数据,并对预测结果进行比率标准研究。(2)数据处理。①近熟龄杉木林森林保险批量评估建模前的正态性检验。对拟用的507个样本数据进行建模前的K-S正态性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评估值、杉类占百(杉类占比)、郁闭度、亩平均蓄积、亩平均株数、平均年龄(树龄)、林班面积(面积亩)等指标正态性一般,平均胸径、活立木总蓄积、平均树高3个变量经过自然对数变换后正态性得到进一步改善。②近熟龄杉木林森林保险批量评估建模前的线性检验。在正态性检验之后,还应确保因变量(评估值)与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线性关系。从经散点图分析,评估值与亩平均蓄(亩平均蓄积)、林分面积(面积亩)、郁闭度存在线性关系。

3.近熟龄杉木林森林保险批量评估模型的估计与检验。(1)逐步回归法估计。近熟龄杉木林森林保险批量评估模型采用逐步回归法。逐步回归法的基本思路是在所考虑的全部因素中,按其对因变量作用的强弱,由大到小地逐个引入回归方程。那些对因变量作用弱的自变量可能自始至终都未被引入回归方程。另一方面,已经被引入回归方程的自变量在引入新的自变量后也有可能因为变成对因变量的作用不显著而被剔除。在逐步回归过程中,要选用两个F临界值:一个是选入变量时的F临界值,另一个是剔除变量时的临界值。在逐步回归分析过程中,通过比较各自变量的偏回归平方和对自变量进行筛选,使得在回归方程中包含所有对因变量影响显著的自变量,而消除对因变量影响不显著的自变量,从而得到“最优”的回归方程。采用表1数据,通过逐步回归法估计得到的近熟杉木林森林保险批量评估基本模型为:

V=-334 201.290+1 173.338×细班面积+95 045.246×亩平均蓄积+ 8 708.102×ln(活立木蓄积)(2)

(2)用材林森林保险批量评估基本模型的检验。①经济意义检验。自变量细班面积、亩平均蓄积、活立木总蓄积所估计的参数分别为1 173.338、 95 045.246、8 708.102,均与经济学原理及经验相符,符合林木价值与林木蓄积、林分面积直接相关的要求。②统计意义检验。经测算近熟龄杉木林批量评估模型的R2=0.956,调整后的R2=0.955,说明模型对样本的拟合很好。Durbin-Watson(U)=1.726,处于0至4之间,说明进入回归模型的自变量具有独立性。模型方差分析表(ANOVA)中数据F值等于3609.782,显著性(Sig.)=0.000小于0.05,说明该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由表1中的容差和VIF数据可以看出,容差最小值为0.229>0.1,VIF最大值4.375<5,说明变量间的共线性不严重,在可以接受范围之内。通过统计检验分析,可以判断模型(2)符合多元回归的建模要求。③计量经济学检验。根据图2,SPSS给出的残差统计数据以及评估值残差的Kolmogorov-Smirnov检验,可以确定残差符合正态性分布。

4.近熟龄杉木林森林保险批量评估实证结果分析。模型建立以后,利用SPSS 22.0的比率分析过程,得到如下结论:比率平均值和中位数在0.90―1.10之间,说明此次评估水平较好;离散系数(COD)为6.244在5―15之间,说明此次评估的离散系数符合要求,一致性较好;价格相关差为1.02在0.98~1.03之间,说明此次评估的回归倾向性较好。

四、结论

应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建立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模型来估算各优势树种各龄组每细班的森林保险评估价值,经检验认为模型是准确有效的。

参考文献:

王广建.林木资产动态评估系统模型的建立[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2,(7):67-70.

第10篇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林改工作的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意见》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这一核心,全力抓好主体改革完善提高和配套改革探索推进两大环节,突出做好八项重点工作,加快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落实、流转规范顺畅、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为实现全市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二、目标任务

2、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明晰产权,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林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8%以上。加快推进配套改革,重点抓好林木采伐制度改革试点和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及相关制度建设,力争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重点工作

3、继续做好明晰产权工作。主体改革中以“村内均股”形式明晰产权的,应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户。确实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要将产权落实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或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落实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4、加快登记发证进度。已经完成明晰产权的林地、林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林权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让农民群众早日吃上“定心丸”。

5、规范林改档案管理。加强改革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做好林改档案的完善、提高、升级工作,逐步推进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建”工作。

6、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全力做好我市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线,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为指导,森林经营方案为载体,小班经营为单元,多种经营模式为支撑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新体系。

7、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森林资源丰富、流转需求较大的县(市、区)要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服务中心。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研究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管理办法,确保森林资源流转规范、有序地开展。

8、完善林业投融资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大对林权所有者发展林地经营等林业生产的金融扶持力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发展林业保险业务,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9、引导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引导农民依法成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解决林改后农民单家独户发展林业在规模、技术资金和市场信息方面的难题。

10、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对林改的服务。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建设,深化乡镇林业站改革,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在林业发展改革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围绕科技服务林改的工作需要,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大对农民的林业科技培训力度,让农民能够掌握一种或几种林业实用技术。

四、主要措施

11、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破解“三农”问题、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来抓,切实把林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又要总结和指导好基层的改革实践,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12、加强协调联动。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新闻宣传、司法、民政、金融、档案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认真研究建立支持集体林业的公共财政制度,支持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小额抵押贷款制度,研究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制度,为集体林权制度的深入开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第11篇

关键词:林权抵押;现状;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是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所载明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新品种。这项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破了传统观念和传统模式的束缚,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成功开办,一方面有效地解决了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贷款难”问题,推动了地区林业的集约化经营和快速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机构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和支农服务水平[1]。

1 新干县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新干县地处赣中腹地,位于吉安市北端,下辖13个乡镇、2个国营农林场,人口30.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5.5万人。全县国土总面积12.5万hm2,林业用地6.8万hm2, 全县集体林面积5.7万hm2, 活立木总蓄积387万m3,森林覆盖率达60.05%, 属江西重点林业县[2]。

自林改以来,新干县坚持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原则,放权于民,让利于民,实现了权属明晰、经营放活、流转规范、林农受益的大好局面。然而“贷款难”这一棘手的问题始终制约着林业经营的可持续性。林农资金需求旺盛,对林权抵押贷款要求强烈,越来越多的林农选择向农村信用社贷款。为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并规范其操作,2007年新干县林业局联合新干县农村信用社,集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贷款通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操作流程》以及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了《新干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对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监管、贷款操作程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林权抵押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

截止目前,该县自2008年启动林权抵押贷款活动以来,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26笔173宗地,面积1513.3hm2,贷款金额8339万元,争取林权抵押中央财政贴息资金72.25万元,省财政林权抵押贴息资金96.4万元。

2 新干县林权抵押贷款存在问题

2.1 可贷款的金融机构单一

目前在新干县,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一家,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由于对林业经营特点及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了解不够,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参与并不积极,认为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兴业务,还不成熟,存在诸多的问题。

2.2 抵押率低期限短

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比较低,新干县农村信用社规定的抵押率为资产评估价值的40%。这对于一些林业经营大户来说,根本不足以解决资金的问题。由于林业经营周期性长,获得收益的周期也比较长,所以对贷款的期限要求比较长。新干县农信社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偏短,仅为1~3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无形之间增加了林业经营者资金周转的压力。

2.3 林权资产评估费用过高

目前根据《江西省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评估费是按差额定率累计法计算的,其规定是:资产价值50万元(含)以下的收0.6%的评估费、资产价值50~100万元(含)的收0.36%的评估费、资产价值100~1 000万元(含)的收0.15%的评估费;并且金融机构只按评估值的40%贷款,费用过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扩大。

2.4 林地分割零碎化与监管保护力量不足的矛盾

林改让成片的山林分割到户,虽增加了林农护林造林的积极性,但也加大了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保护难度。乱砍滥伐、盗伐偷卖、私下交易等现象屡见不鲜,林权抵押贷款的道德风险使金融机构心存顾虑,使不少守法林农的信贷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县级林业部门人员不足、力量有限、管理幅度过大,直接造成森林资源监管不力,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

2.5 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较大

林业作为公共资源,存在着明显的外部性特征,这就给林业经营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尤其自然气候和病虫害往往会给林业带来严重的损失。例如2008年1月持续雨雪冰冻天气,造成森林大面积受灾,新干县累计受灾总面积l0万hm2,其中用于抵押的毛竹、杉木林受损面积1500hm2,占林权抵押物总面积的70%。据统计,由于这次灾害,新干县近30%的林权抵押贷款户难以按时还款 。

3 新干县林权抵押贷款对策

3.1 加大宣传和政策扶持力度

因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兴业务,任何一项新事物的兴起都有一个过程,应充分调动林农经营山林的积极性,广泛宣传林业产业发展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让林农真正认识到林地、林木也是生产资料,能带来较好的预期收益。同时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有力地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对全县商品林进行了政策性综合险统保,保费全部由县财政垫付,为林农申请林权抵押创造了条件,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适当降低评估费的收费标准,减轻了林农负担。

3.2 拓宽工作面,增强金融支林能力

引入更多参与主体,鼓励更多银行、担保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积极创办专门林业担保基金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增加信贷品种,针对多样化的资金需求,银行要创新信贷服务品种,积极协调组建林农信用联保小组、林业经济合作社,主动对接担保公司开办林权二次抵押担保贷款。适当放松对林权抵押贷款额度的上限控制,同时采取适当降低利率的措施,提高林权抵押贷款的吸引力和市场份额。

3.3 延长对林业产业发展的贷款期限和宽限期

配合林权制度改革,建立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扶持机制,适当延长林业专业化生产企业的贷款期限,使之与林木生产周期相匹配。

3.4 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长效工作机制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的信贷业务,因为在资产评估的准确性、 资产的流通转让、 抵押贷款管理、 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同时, 为使贷款业务得以大力推广,还需要在地方政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林农之间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探索解决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贷款风险。

(收稿:2013-08-15)

参考文献:

[1]王刚,刘建伟,纪瑞朴.林权抵押贷款面临问题及破解之策[N]金融时报,2008,03,06.

第12篇

关键词:县区林业;规划;创新发展;措施

林业在县区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21世纪林业的发展应该有全新的运筹决策。笔者现对县区规划林业创新性的发展作一探讨。

1深化林业改革创新

1.1扎实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发展

紧密结合县区实际,创造性地贯彻上级关于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强对全县林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坚持质量第一,总结经验教训,实事求是地推进改革。既要坚决防止走形式和假发展,也要防止搞“一刀切”;既要明晰产权、激活产业,又要巩固增进集体经济[1]。做到因村、因地制宜,使改革真正成为群众自觉行动、加快林业发展的有效动力。

1.2探索建立群众性护林联防组织,构建新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

总结推广民间护林组织的经验,按照“民办、民管、民监督、民受益”原则,引导林业生产经营者自愿组合、自定章程、自收会费,组建以防盗、防火、防病虫害为主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同时,建立森林防火风险基金,解决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人员伤亡的救治和补偿问题,加大对民间森林联防协会基础设施投入的补助,构建新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

1.3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促进林业生产经营融资

做大做强林业担保,进一步扩大抵押担保贷款规模,完善林木林地押金管理办法。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林业生产经营者通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登记等程序,以现有林木林地资产为抵押直接向银行贷款的具体途径和办法;尽快组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探索以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解决林业生产经营融资难问题。

1.4积极开展生态公益林限制性利用试点工作,实现林农收益和生态功能的双赢

按照林业分类要求和不同生态区位、功能质量等级,把全县生态公益林分为严格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3种类型,对后2种的生态公益林实行限制性利用,允许经营主体通过抚育、更新性质采伐和林下合理利用获得经济效益,实现林农收益和生态功能的双赢[2]。

1.5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改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设立林业服务中心,为农民提供林业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健全林业科技推广网络,促进林业科技普及,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科技素质。建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建立健全伐区调查设计中心、木材检验中心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合理界定中介组织职能,规范其服务行为,确保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于林业生产经营。整合现有的林业执法队伍,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实现由分散执法向集中执法转变。严格执法监督,实行错案追究和责任赔偿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2加强森林资源培育

以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和当地特产林三大资源培育基地建设为载体,走速生、丰产、优质的发展路子,快速增进森林资源总量。

2.1探索营造林与种苗培育新机制

探索建立“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营造林机制。加大封育力度,及时完成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更新造林,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三大资源培育基地,确保按规划要求完成各年度造林任务。依托县区林业科技推广部门建设育苗基地;加快实施种苗国债项目建设。同时,建立县区林木种苗检测中心,为三大资源培育基地建设提供优良种苗保障。

2.2实施低产林改造试点项目,创新特产林科技推广模式

明确低产林分改造对象,简化低产、低效林分的采伐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优惠政策,调动产权主体积极参与改造,为三大资源培育基地建设提供林地保障,并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不断提高林地产出率。以特产林为重点,大力推广高效经营技术,促进特产林资源总量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加快特产林产业化进程。

2.3实施品牌战略,推动森林资源规模化发展

充分发挥当地特产优势,加强产、学、研协作,实施以特产林为主的经济林品牌战略,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林农收入[3]。放手发展个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国有控股、职工持股等混合型所有制林场。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鼓励林农和社会各方面以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推动森林资源规模化发展。鼓励林纸、林板、林脂企业一体化经营,以“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创办工业原料林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