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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公示报告

时间:2022-04-10 07:48: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年度公示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年度公示报告

第1篇

一、报告公布时限

市联社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应当于每年3月3 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联社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市联社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 2月3 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件表1);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联社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年度内澄清虚假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三、附则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其中:I.政府网站 条   2.新闻会 条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条   4.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 条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条   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 人次   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即将实施【2】

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一年一度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今年有了新变化,从10月1日起改为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在此,河西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要改变企业年检的传统观念,及时报送企业信息年度报告。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2篇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联动

通过年度报告公示发现和解决事业单位运行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基本运行情况、印章规范、财务收支状况等;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和解决事业单位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如是否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双重法人”登记情况等,建立起了互为补充的事业单位监管体制,有效提高了监管质量。

年度报告公示采取主动出击方针,督促各举办单位及时审核所属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信息,监督管理机关对公示信息全面查阅,不留死角,对存在未及时变更、印章名称与证书不符、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退回年度报告公示材料,要求限期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2016年,通过年度报告公示,先后对莒南县艺术创作室、公证处等10多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印章不规范(县级事业单位印章不得冠名山东省等字样)等问题的事业单位进行了整改,收缴了5家事业单位的印章及法人证书。通过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逐步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抽出一个月时间,深入基层进行专项检查。2016年,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涉及全县事业单位197家。并按照10%的比例,抽取了20 个事业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对县畜牧局、检验检测中心、商务局等单位存在的乱挂牌子、法人证书正本未按要求悬挂等问题,当场责令整改,未予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列入《莒南县事业单位异常信息名录库》直至撤销法人登记和收缴单位印章等处罚,维护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坚持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联动

根据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使用问题的通知》和新修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莒南县编办牵头召开了全县事业单位联席会议,介绍了事业单位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监管工作新动态,对下一步的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形成事业单位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事业单位监管体系。

工作中,我们将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既充分发挥联席会议部门的作用,对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化的监督;又注意调动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对事业单位进行最大范围的监督,有效保证了监督效果。根据《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将参加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最广泛的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集中对事业单位的登记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重点专项检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年度报告失实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取得实效。2016年,除2家年检不合格单位外,其余195家事业单位都通过网站进行了信息公_,通过网站查询或者扫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二维码均可获得事业单位的登记及年度报告信息,落实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坚持登记管理与机构编制管理联动

为进一步创新事业单位监管方式,积极开展实施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化管理工作。在工作中,部分事业单位存在职能交错、业务范围模糊不清等问题,导致其单位公益服务属性不足,服务质量、效率不高,群众满意度较低。针对以上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职能科室对“三定”文件缺失的事业单位,发文重新予以界定职责范围。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到编办调整变更职责范围,及时公示清单,确保业务范围清单科学有效,与时俱进。2016年,将9家职责不清、“三定”缺失的事业单位重新发文公布职责范围,监督管理机关及时依法对这些单位进行变更登记。

在机构编制部门机构事项审批中,一方面,在新设事业机构前,先由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对拟新设的单位应当具备的设立登记(备案)条件进行预先审核,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批复,从源头上杜绝不具备法人条件事业单位的成立。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拟对已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如名称、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等进行调整时,先由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预先审核,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准变更登记。有效的登记管理与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维护了机构编制部门的权威性。

坚持监管服务与推进改革联动

在推进改革工作中,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改革进程,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好涉及到的登记问题。及时为调整隶属关系、机构名称、职责任务、经费形式以及合并、转制、整建制撤销的事业单位进行变更和注销登记,配套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3篇

原先实行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产生两种不合理形势:一是原来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登记的限额过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较高的创业门槛。二是各地出现承接垫资业务的中介公司为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实行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其主要目的有两方面:一是放宽市场主体的准入,降低了创业的门槛,促进小微企业、中小企业、海归及大学生创业,也体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放宽行政管制,减少行政审批,通过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主要涉及到两方面。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应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以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将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向社会公示并对出资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除法律对特定行业另有规定外,《方案》解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限制性规定,取消了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同时还废除了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且剩余出资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的规定,公司设立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改革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不再进行年度工商检验,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查询相关信息,使得信息透明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抽查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发现年度报告不符合真实情况或有虚假内容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该企业将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这些规定将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的建设,避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带来的诚信缺失问题。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对创业者的影响

中国近几年产生了大量创业公司,对于创业者而言,特别是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大多海归及大学生创业企业,新《公司法》无疑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向导,他们虽没有创业所需土地、厂房,也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但是他们有创造性,是新兴生产力的代表。对他们而言,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不需要申报实收资本,降低了创业的成本,创业者们可以利用较少的资金创办公司。如此,通过放宽创业者准入门槛,激活了一批小微、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有利于提高创业者的热情,这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

(二)对中介机构的影响

在实缴资本制下,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中介机构,即专门从事为股东或发起人先垫付出资,然后在验资完成后抽回出资、从中获取利益的机构,抽逃出资是不合法的,但是由实缴制的强制性要求,又受到了注册资本体现公司实力及资信状况这种观念的影响,便增加了对这类机构的需求。尽管《刑法》规定了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罪刑,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也未能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新《公司法》取消实缴资本制的强制性要求后,相信这类中介机构将受到巨大重创。除此之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变对中小会计事务所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下面从两个主要方面的改革讨论对其影响。

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变对中小会计事务所的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成认缴制,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再要求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这对企业来说是有力的,节省了注册登记时验资成本。而对会计事务所,特别是中小会计事务所而言,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收入基本没有了。很多中小会计事务所主要的业务来源之一就是验资业务,因此取消注册资本验资会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的业务收入造成巨大不利影响。但是从另一种角度看我们不能认为此次改革对注册会计师完全是不好的消息。其实注册资本认缴制这一制度在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是通常的做法,而且国外大部分国家就没有注册验资这项业务,实行认缴制后会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信用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对于中小会计事务所来说会计报表审计这项业务将会在今后有扩大的趋势,从而弥补了一部分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给会计事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年检制度的改变对中小会计事务所的影响。新《公司法》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这使得信息公开透明度显著提高,政府不会再要求注册资本很小的企业也必须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降低了小微企业的成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主要包括审计、验资、记账和年检,而年检制度的改变,取消年检业务,这将会直接使得中小会计事务所无法支撑下去,而大会计师事务所除了验资和年检的业务还有记账和大型审计这些业务,所以对他们的影响不是太大。这次改革确实给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挑战和考验,可能会促使其向其他更专业化的业务方向去发展。

第4篇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的有关情况,建立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和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全面、深入地推广和实施,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5】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管理规范、快捷高效”的原则,建立信息核查、登记、传输、应用、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个案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资金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内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口径解释及资格审定工作;发展规划(规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专门统计调查、确定奖励扶助对象、录入维护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并进行质量控制;财务部门负责联系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与信息上报

第六条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第七条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第八条每年1月31日前,个人申报。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申报。

第九条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4)。公示结束后村级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对上年度符合条件,本年度因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十条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格式见附件6)。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每年4月30日前,县级审查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7),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二条每年5月31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阶段。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因故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全国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各市人口计生部门要随时登录“全国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并对汇总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下载工作,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每年6月10日前,部门信息报送。人口计生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8)、《奖励扶助对象人数(预测)汇总表》(见附件9)。

第四章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四条每年6月15日前,省财政厅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将所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市。6月31日前,市、县财政负担的配套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每年7月31日前,各县(市、区)发放机构应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次年1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填写《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10),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由人口计生部门将信息录入“全国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人口计生部门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并填写《退出报告单》,立即作退出处理。

第十六条每年1月15日前,各市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1)。

第十七条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各市要提前开展对下一年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的摸底排查工作,并根据奖励标准,预测下一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各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9月15日前,向省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见附件9)和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2)。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确定专人具体组织、协调此项工作,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对个案信息数据进行校核和评估,定期通报各地提交个案信息的进度与质量,并不定期地对上报的信息质量进行抽查,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准确、及时发放。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二十一条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5篇

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现就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等,征集2021-2023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农机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要求,提出拟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根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附件2)要求,提出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议。

(三)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围绕有助于大宗农产品稳产保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环节等,提出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贴机具资质的产品建议。

(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提出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五)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围绕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租补助等,提出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研究提出建议。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在认真学习农财两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等程序,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及时报送材料。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申报材料格式要求》(附件3),于5月25日前将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厅农机行业发展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农机企业建议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送。

联系人:黄延珺、茅迎春,联系电话:025-86263046、86263069,电子邮箱:83856561@qq.com。

 

附件:1.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3.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材料格式要求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 5月 8日

 

附件1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 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一、补贴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2.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3.已在本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专项鉴定产品对应的品目: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2.专家评议。邀请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等方面和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以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组成专家组,按照产品条件,对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进行评议,初步选定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并提出产品所属机具品目及对应的大纲(包括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属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还应包括其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下同)建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3.审定公示。经集体研究审定后,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实施。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补贴品目、产品名称及对应的大纲。原则上,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应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可按年度调整。具体由各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周期、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等确定。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后,按该专项鉴定大纲进行鉴定的产品,其补贴资质最多可延长至其鉴定证书有效期止后一年。

二、补贴机具分档与补贴额测算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的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和投档等工作总体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开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补贴机具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紧紧围绕机具的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集体研究确定专项鉴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属全国补贴范围内、现行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的专项鉴定产品,应在同类产品分档参数基础上,增加有关创新性指标参数,并单独分档。

(二)补贴额测算。测算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定额,其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测算。对于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审计。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补贴机具投档。组织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投档,对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专项鉴定产品,投档时应同步上传农机试验鉴定证书(鉴定类型为推广鉴定)。对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按违规行为处理。

三、实施管理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的补贴实施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体研究的事项,要有包含参会人员发言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意见。

(二)及时公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公开资金规模、实施区域、操作程序,以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强化诚信建设。组织自愿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经销商管理、销售价格真实性、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监督其履行承诺。

(四)做好进度调度。对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按品目及对应的专项鉴定大纲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五)开展抽查监督。委托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一定比例的补贴产品抽查核验,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各省要结合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适时提出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建议,推动将相关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提出新增相应机具品目建议。农业农村部将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附件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一、试点内容和地区

(一)试点内容。探索对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或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进行补贴的路径和办法,推动新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大纲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提供支持。

(二)试点地区。各省结合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既可在全省范围实施,也可在部分重点市县开展,优先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基础好、有较强监管能力的地区,重点向丘陵山区倾斜。

二、试点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属农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产品,其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等符合以下条件。

1.新型农机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2.成套设施装备。先进性方面,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合规性方面,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二)品目数量。新型农机产品试点品目数量不超过3个,实行总量控制,调整按年度进行。成套设施装备试点品目数量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并优先考虑丘陵山区需求: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优先考虑丘陵山区农业生产需要,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纳入试点的产品建议。

2.条件审查。组织专家对照产品条件进行评估,通过后可初步将其作为选定产品。

3.品目归属。对照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产品所属品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4.分类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集体研究确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原则上,新型农机产品分档参数要包含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成套设施装备要包含设施种养加工规模、运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类型、配套功率、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材质等指标。

5.品目公示。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对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品目信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申请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书面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有关要求详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7.公开产品。经备案同意后,按程序公布试点方案、分类分档和补贴额一览表、风险提示等。组织新型农机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自主投档,审核公示后公布试点产品。

三、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资金规模。新型农机产品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试点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00万元; 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年度试点资金量由各省结合资金供需情况自主确定。

(二)补贴标准。补贴额由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新型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兑付方式。原则上按照“先使用后补贴”方式兑付资金,新型农机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作业量、成套设施装备核验合格且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方可兑付补贴,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监督管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可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采取项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实好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条件审查。充分利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鉴定大纲信息,做好试点产品鉴定情况审查。规范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企业基础条件,保证其能够为购机者提品加工、建设、安装等服务,具备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

(二)强化企业诚信。加强试点产品生产企业诚信审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排查,严防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参与试点。组织自愿参加试点的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风险提醒。要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四)开展监督检查。选择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开展成套设施装备资金兑付前核验和资金兑付后抽查工作,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五)做好进度调度。对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各省要结合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农机试验鉴定大纲,制定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及补贴办法,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创造条件。农业农村部将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附件3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建议材料格式要求

 

一、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等;二是产品的技术创新特征、对应的鉴定大纲等情况;三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四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格式见附表1)。

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一)新型农机产品。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四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格式见附表2)。

(二)成套设施装备。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加快畜牧业、设施种植、水产养殖等文件要求,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建设标准规范;四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五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格式见附表3)。

三、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建议品目是否有助于大宗农产品稳产保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环节和贫困丘陵山区农机化水平等,是否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贴机具资质;二是建议品目涉及的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照片、型号、已有产销量、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等;三是绩效目标设置,产出指标(补贴购置台套数)、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针对农户与企业);四是风险防控措施,包括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信息公开等;五是遴选决策过程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格式见附表4)。

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说明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的品目是否属于高端、复式、智能以及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产品,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并围绕上述特征作出具体说明;二是按调整后补贴额测算比例测算补贴额情况及过程,包含相关档次平均销售价格获取情况等,其中,品目属于通用类机具的,应说明测算后的补贴额是否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是否在20%以内;三是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前后的补贴额差距分析等;四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格式见附表5)。

五、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试点区域,全省范围还是省内部分地区等;二是试点机具,具体机具种类等;三是试点内容,具体资金支出创新方向、信息化系统等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等;四是绩效目标设置,产出指标(补贴购置台套数)、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针对农户与企业);五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格式见附表6)。

 

附表:1.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

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

3.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

4.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

5.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

6.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

 

 

附表1

 

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建议提出单位

技术创新特征

是否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机试验鉴定平台

组织或开展适用性试验验证的单位

产品所属机具大类、小类、品目

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

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

分类分档参数

市场销售均价(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填表说明: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填报。

附表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产品

名称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数量

建议提出单位

创新类型

(二选一,打“√”)

先进性证明内容

安全性证明材料

组织或开展适用性试验验证的单位

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

(万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无鉴定大纲

鉴定大纲不能涵盖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附表3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产品

名称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数量

建议提出单位

先进性证明内容

本省实地应用数量

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

(万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附表4

  

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

建议提出单位

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是否经过公示

年度绩效目标

备注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填报,每行填写1个品目。

 

 

附表5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或档次

建议补贴额测算比例

是否征求基层意见

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每行填写1个品目或档次,品目数量累计不超过10个。

 

 

附表6

 

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试点区域

 

试点机具

 

试点内容

(试点基础条件)

 

年度绩效目标

 

预计年度使用      补贴资金规模

(万元)

 

第6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babyice14”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总结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我们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程》,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拓展形式,强化检查、抓好监督,平稳、有序地推进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20年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概述

1.基本情况。按市政府办的要求,充分发挥网站的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作用,2020年按要求定期在网上将相关文件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涉及局机关基本情况、职能配置、领导信息、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行政职权、财政收支情况等方面。

2.公开制度机制建设情况。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高度重视,及时成立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明确1名办公室人员兼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真实。同时,为开展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建立了信息公开、责任追究、保密审查等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无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机密事项。

3.公开渠道建设。按照依法公开的原则,以公示栏、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时公开财政部门的机构职能、办事的规范性文件、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分工情况和其他便民服务措施等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2020年度,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47条;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584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及数量。2020年,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内容主要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精准扶贫相关内容;二是政府信息动态、发展改革和相关法规、办事指南;三是财政预决算公开信息和价格收费信息,减税降费相关情况公示;四是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公示。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按照依法公开的原则,以公示栏、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形式公开信息。

(四)开展政策解读工作情况,政策解读数量。2020年度,通过政务网站政策解读稿件共计???篇。

(五)回应社会关切情况,政务舆情处置回应情况。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一)受理申请的数量、主要受理方式,数量居前的申请事项等。2020年度,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件,受理申请数量为0件。

(二)对申请的办理情况:包括已答复件数、待答复件数、已答复中“同意公开”的件数、“部分公开”的件数和“不予公开”的件数、“非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件数等。2020年度,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未办理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数量为0件。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的主要内容及不予公开原因。2020年度,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没有涉及此项内容。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被申请行政复议、被提起行政诉讼和接受行政申诉、举报的情况,包括数量(2018年度及2017、2016年度累计数量)、原因、结果等。2020年,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7篇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上述工作

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8篇

【关键词】账户年检 问题 建议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是指银行在账户管理工作中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重新核实。通过年检,银行可以及时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确保其开户资格的合规性。

为规范账户年检工作,沈阳市在2009年制定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该办法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沈阳市账户年检工作的进行,确保了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合规。随着年检工作的逐年开展,以及2014年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制度的改革,账户年检工作也开始面临新的问题。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中的问题

(一)账户年检需要存款人配合,手续繁琐

按照《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存款人在进行账户年检时,应提供年检申请表、开户许可证、经年检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经年检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开户银行留存以上年检资料的复印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中做年检业务处理,并为存款人出具《账户年检结论书》。

按照上述流程,对于开户行来说,在年检期间面对大量客户,需复印留存每一户的年检资料,柜面压力较大。而且年检资料的逐年累积也增加了账户档案保管的成本和重复性。

对于存款人来说,每年账户年检期间企业需携带相关资料到银行柜面办理年检,如在多个银行开户往往奔波于多个银行办理。随着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门槛降低和工商年检改为上传年报给企业带来了极大方便,传统的银行账户年检方式容易引起存款人的不耐烦和对银行的不满。

(二)对未年检账户处理中的问题

目前,沈阳市对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账户的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对一年内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停止对外支付;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转为久悬。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个别经办人员将年检不合格账户作年检合格处理。目前,沈阳市大部分商业银行在行内生产系统中对未年检账户进行了设置。当未年检账户要发生支付业务时,系统会自动弹出对话框提示“账户未年检”提醒经办人员停止办理账户的对外支付。通过系统自动提示有效促进了存款人的配合,保障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个别经办人员不认真对待年检,即年检结论书标明年检合格,但实际开户资料却并不合规的现象。或是年检结论书日期在开户资料年检日期之前,明显是为应付检查后补资料。

2.久悬账户数量增大带来的问题。对于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同时未年检的存款人,大多数属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过账户年检进行梳理,将其加注久悬。但是,这类久悬账户由于联系不到存款人往往难以被注销。从账户系统的数据来看,久悬户数量越来越大。而账户系统又规定存款人有久悬账户的不得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随之出现了因重名而影响新企业开户的情况。

3.商业银行不愿加注久悬。由于商业银行在账户系统中加注久悬标识后无法注销久悬,加注久悬后只能销户。因而开户行从挽留客户或是简化手续的角度考虑,不愿在账户系统中加注久悬标识。

(三)工商年检制度的改革后,账户年检内容应如何变化

201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账户年检工作来说,之前的年检主要是查看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贴。而工商营业执照上不再加贴年检标识后,账户年检应该核验什么呢?

同年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此,未来的账户年检可以依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来进行。但是,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企业没有上传年报就意味着年检不合格从而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呢?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但无论哪种情况,企业营业执照只要在有效期内都是有效的,银行没有理由认定其开户证明文件不合规而拒绝为企业办理业务。

所以,只查看企业是否上传年报是不够的,还应通过查看企业信息是否有变更等其它方式来完成年检工作。

二、相关建议

(一)改变账户年检方式

将要求企业主动上门年检改变为银行通过公示系统主动查询企业状态进行年检。目前,在公示系统中可查询到的企业信息有:工商公示信息、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部门公示信息三个大类。其中,工商公示信息包含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信息;企业公示信息是指企业上传的年报信息。银行可通过查询该系统核查企业信息完成账户年检工作。同时,对于未上传年报的存款人,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银行可以据此自行规定限制其办理某些业务。

(二)简化账户年检手续

在年检中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对于查询到的企业信息和年报可以通过打印纸质凭证保存记录,也可通过电子媒介进行保存。既保证年检资料的留存又减少纸质材料复印和保存的工作量。

(三)加强对账户年检工作的现场检查

一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培训,使之了解账户年检的意义;另一方面加强现场检查力度,既掌握账户年检的具体情况,又起到监督管理的效果。

(四)完善久悬账户的撤销机制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满3年后该名称可重新被核发。因此建议久悬期满3年,视同单位自愿销户,以缓解账户系统中久悬户数量越来越大的压力。另外,由于银行主动销户时账户内资金无法退回给存款人,银行主动撤销和存款人主动撤销在账户资金的转出上不同,因此建议在账户系统中对银行主动撤销久悬户后的账户状态标识为“协议撤销”,与普通的销户相区别,待账户资金退回给存款人时再将账户状态改为普通的“撤销”。

(五)赋予商业银行注销久悬账户的权限

建议在账户系统中对商业银行开放重新启用久悬账户的权限,便于商业银行加注和注销久悬,使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与人民银行账户系统更好的匹配。

参考文献

第9篇

今年来,财务科紧紧围绕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人员核算管理,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按照新财务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依法征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确保各项资金的规范、安全使用,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预决算方面:

1、圆满完成了2016年度财政决算,并取得市财政局决算批复。

2、编制完成了2017年度部门预算,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并取得预算批复。

3、向市人大财经委提交2016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审核并通过。

(二)收入情况

1、1-12月土地出让收入征收XX亿元,目前实际入库XX亿元,预计年底入库XX亿元。

2、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台账。

(三)加强财务公开工作,提高财务透明度。完成2017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在达州市政府外网和我局门户网站公开。顺利完成2016年度财务决算和“三公”经费在达州市政府外网和我局门户网站公开。

(四)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完成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收费清单目录,于5月25日在门户网站公示,认真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地方涉企收费,并完成上报工作。

(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我局下属单位部分固定资产申请报废一批,原值XX元,财政已批复。8月份申请第二批固定资产报废,原值XX元,财政已批复。11月份所有资产处置工作已完成实物回收和账面核销。

(六)编制、汇总报送政府性资产报表,撰写了政府性资产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

(七)完成了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建设,接受省、市财政部门抽查,评价打分81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工作,对内部控制报告质量及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对检查不合格进行通报,督促及时整改,达到“以查促建”的目的。

(八)按时按质完成了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市州交叉检查工作,完成检查报告工作,得到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的好评。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全市五项民生资金检查工作。

(九)加强了财政资金管理,认真清理了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参加市人大对《预算法》执法情况检查工作。

(十)完成市委巡察组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完成环保督查矿业权价款及使用费清查统计工作。

(十一)开展了非税收入2013-2016年度清查核实工作。按规定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实行收费目录公示制,迎接省厅督导组检查。个别单位还存在自行设立项目收费,收费目录不公示,收费项目已取消仍在继续收取的情况。

(十二)开展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工作。根据评估,资产管理不是很到位,有的资产根本无人管理。

(十三)编制了2018年部门预算、政府投资性项目预算、土地收支预算工作。

(十四)开展了2017年度部门财务决算编报准备工作。

(十五)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十六)开展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部门预算管理专项费工作,组织各县(市)局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各项财经纪律。

(十七)加强了非税收入对账、核算工作,及时与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做好对账工作。

(十八)开展了专项资金特别是民生工程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综合省厅对市州进行检查的要求,主要针对非税收入管理和土地整治决算办理。

(十九)开展了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金缴纳工作。

(二十)做好了各项财务统计报表,季度报表,及时、准确报送土地收支报表,每季按时报送“三公”经费报表。

二、 2018年工作打算

(一)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一是挖掘政策依据,争取资金到位,确保单位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转。二是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做好各项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的争取、分配和拨付工作。

(二)提升预算管理水平。一是按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资金划拨、发放程序,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二是预算执行中要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开展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促进支出结构优化。三是通过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力度等措施,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一是规范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加强项目资金审核力度。二是严格按照项目进展和资料完善情况,落实项目资金拨付。三是定期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核查,防止项目资金使用不到位。

(四)加强实物资产管理。一是落实实物资产领用签字,资产和使用人一一对应。二是落实资产定期抽查盘点,动态掌握资产状态。三是加强资产统筹,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配,提升资产利用率。

(五)推动内控制度实施。一是加强内控制度宣传,利用OA办公系统、学习培训、装框上墙等方式全面推广内控制度。二是拓宽内控制度实施覆盖面,从经济事项逐渐延伸到业务领域。三是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对实施过程中反馈的具体问题对照完善,使内控制度和单位实际相结合。

(六)完成2017年度政府部门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七)规范更新涉企收费。一是巩固今年的清理成果,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恢复。二是随政策的变化,更新收费目录清单。三是加强宣传,让企业切实感受到清理规范的成果。

(八)建立完善各类台账。一是完善非税收入台账,加强与业务部门协调沟通,及时掌握收入信息。二是完善票据台账,对票据的领用和回收及时登记。三是完善文件台账,对每年新接收的各项政策文件等重要公文建立台账,以便整理查询。

(九)加强业务沟通协调。一是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加强资金使用统筹。二是加强与银行沟通协调,掌握资金到位情况、拨付情况,及时进行往来对账。三是加强与各县(市)局、分局,下属事业单位沟通协调,在资金往来、业务开展、监督检查等方面紧密联系。

第10篇

摘要: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验资程序,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符合现在经济发展的趋势,对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和解决。本文主要针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债权人、交易相对人风险增加问题和企业信用体系完善问题加以讨论。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认缴制;实缴制

一、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认识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

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理论上将公司资本制度非为三类:法定资本制度(实缴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度(认缴资本制度)及折衷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是指必须足额缴纳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才能成立公司。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资本为实缴,公司诚信是由看得见的资本作为担保。但是这种资本的缺点在于:首先成立公司的门栏较高,不适合小微企业、新兴企业的发展。其次,公司未开展经营就存有大量资金,可能会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授权,公司在章程中约定注册资本,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只需认缴一部分即可。剩余部分由董事会负责筹集。授权资本制度成立条件相对于法定资本制度来说相对低一些,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市场及公司运作情况来决定发行公司资本。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缺点:容易产生投机和欺诈行为,不利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折衷资本制度的产生,是基于上述两种制度各有优缺点,于是取长补短之后,折衷资本制度产生。

我国1993《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度,2005《公司法》采用折衷资本制度,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验资程序。因此,新《公司法》的在折衷资本制的基础上,又偏向授权资本制。

(二)新《公司法》上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对实收资本进行审查和登记。①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它的实施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标志着公司资本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从保障安全向增进效率转变。

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一)公司交易相对人的风险问题

《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使得公司设立的程序大大便捷,极大的方便了创业者投资开公司,可是,不可避免的是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就被提升,因为交易相对人对与自己交易的对象并非十分了解,与此同时,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度又使得交易相对人缺乏公司真实实有资本的保障,将致使公平交易前提要件(必要信息充分获取)的缺失②。

(二)配套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完善问题

1.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漏洞。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是该系统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公布信息不全面。通过输入企业全称,可以查询到该企业的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但没有全面反应公司主体人格品质的整体信息。其次,更新速度较慢。在该系统,无法看到企业信息更新动态。最后公众无法参与监督,该系统是单向的,只有企业向公众公示,而公众无法对所看到的信息或者所了解的请况进行一个反馈。

2.企业年度报告未完全发挥作用。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但在实践中,企业在年度报告无法完全反应问题,主要是其内容为基本内容,而其他重要情况的信息,如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履约、违约等反应诚信方面的信息未公布。

三、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完善措施

在认缴制下,交易相对人只能凭借会计报表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了解公司的实收资本状况,从这一层面上讲,认缴制的便捷与低成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一)建立保证有限公司,以股东对公司的担保,来增强公司的信用度

保证有限公司,又称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说它是一种介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之间的公司。股东的责任不仅是向公司的出资额为限,而是以他们已做出的保证在公司清算时向公司承担提供资产的数额为限。

从债的担保角度分析,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人保形式③。实质上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一般的保证是由第三人为公司提供保证,而在保证公司中,是由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既解决了债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后顾之忧又为公司赢得了更多交易机会,有助于树立公司形象。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合理运用

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的取消,使得债权人以股东出资不实等为由来追究股东责任的法律依据消灭,那么,如果出现股东企图通过高额注册资本来获取公司的信用,但又由于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净资产明显少于注册资本数额,从而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的,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此时,债权人可以合理运用《公司法》关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概述。运用该规定来追究股东出资不实责任需注意: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是因为公司资本不足,而公司资本不足主要是由于股东出资不足造成的。例如实践中,股东通过认缴高额注册资本吸引他人与自己交易,却隐瞒公司实际的资本状况,订立与自己公司能力不符的合同,造成交易相对人利益损失的,交易相对人可以运用该规定追究股东责任。此时,股东的有限责任被打破,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立完善的公司信息公示和监督体系。

1. 完善公司信息公示体系。就现在的情况来看,很多地方已经建立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该不断进行调整,应重视公示信息的完整性,不仅仅有公司设立登记信息和年度报告信息,还应有公司注册资本增减等动态信息。只有保证公司信息的全面性、动态性、真实性才能发挥公司信息公示体系的作用。

2. 重视监督公示信息的真实性。首先,信息公示系统必须建立便捷的信息反馈功能。通过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发现公示信息中有不真实情况的,可以及时反馈。其次是政府对反馈信息的处理。政府可以联合工商、税务由各部门派专人专门负责处理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审查,将处理意见公布网上。

四、结语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标志着公司资本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从保障安全向增进效率转变,随着我国相关立法的进一步细化,公司信息公示和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诚信社会的进一步建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会给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带来更为积极的影响。(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赵旭东.资本真实与验资存废(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7):14-15

[2] 甘培忠,周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之语义释疑及制度解构(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5):8-12

[3] 陈海疆.平衡于市场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7):16-20

[4] 肖建民.英国公司登记注册制度及其启示(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2):31-33

[5] 闫永兰,郑冠芳.浅谈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科技致富向导,2014(23):84

[6] _赵旭东.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法的司法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4-2-26(7)

[7] 吴爱红.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后公司登记中存在问题及对策(N).江苏经济报,2014-6-27

注解:

① 于春露:《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及其影响》,载于《中国城市金融》2013年第6期,第20页。

第11篇

一、切实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一)明确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

计划编制总的要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以巩固温饱、加快发展、缩小差距、构建和谐为目标,以突出发展特色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按照“产业扶贫、整村推进、连片开发、到村到户”的总体思路编制计划。在计划编制过程中,要有贫困村群众的广泛参与,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好充分的考查论证,保证项目计划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可靠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扶贫开发项目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基础性建设投资不能超过30%),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等。

扶贫开发项目选择应立足地方特色,发挥资源优势。按照面向市场、效益优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依托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促进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逐步形成产业化机制,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低收入农户有序进入市场,有效增加收入,加快产业扶贫的实施步伐,提高扶贫效益。

(二)规范项目计划的编制内容

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内容应包括:一是计划扶持区域内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条件、区位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贫困状况及原因;二是项目计划的任务目标,包括项目覆盖的贫困村、户的范围和数量,解决的贫困人口,社会经济效益;三是项目计划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质量标准;四是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五是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六是项目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七是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八是各类相关的附件材料。

(三)严格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批程序

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批统一按照乡镇(单位)提项编制、县级审查上报、省市审核批准的程序逐级进行。各重点扶持乡镇(单位)要根据本区域扶贫规划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总体部署编制年度计划,上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查。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上级对申报扶贫项目的有关要求,提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草案,报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批。扶贫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经省市扶贫办、财政局批准后,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行文下发至有关乡镇(单位)。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条件变化,需要调整变更的,要按原申报程序逐级报批。

二、认真组织项目计划的实施

扶贫开发项目计划要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核拨、会计核算和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监督和审计工作。各重点扶持乡镇(单位)是扶贫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责任单位,乡镇(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计划下达后,县、乡镇、村要逐级签订责任书。扶贫项目实施前,各扶持乡镇(单位)要制定出项目实施方案,落实自筹资金,认真组织项目施工建设,并搜集整理项目相关资料。

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一是题目:县乡镇村年财政专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方案。二是项目村基本情况:包括区域位置、户数、人口(其中贫困户、贫困人口,按照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标准计算),耕地面积,经济状况、主导产业等。三是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四是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或可行性分析)。五是项目建设具体内容、质量标准及投资概算。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要翔实、具体,可操作性强;投资概算要科学合理。六是项目资金来源及各级资金的用途要明确。七是项目效益情况。八是组织实施。包括:项目实施的准备(包括公示、物资招标采购方式),项目建设进度,竣工时间,检查验收等有关事宜。九是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十是逐户填写《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受扶持贫困户登记表》。

三、加强完善项目资金和物资的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报帐提款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项目、账户、资金、核算独立运作,避免账户、资金交叉管理,严禁项目之间相互挤占挪用资金。资金报帐,由项目乡镇(单位)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县扶贫办、财政局提出项目建设进度查验申请,填写项目建设进度审核表,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实地查验后,向财政局提出报帐提款申请,填写报帐提款申请表,提供有关报帐手续和原始报帐凭证,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项目乡镇(单位)提供的凭据必须真实合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提款:

1、未列入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擅自实施的项目;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合法凭证的;

3、扶贫、财政部门未经查验的项目;

4、未经上级批准,擅自改变上级批准项目建设内容的;

5、经查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

6、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超出规定支出范围的;

7、经县级验收未完成计划的。

四、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

各重点扶持乡镇(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的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额度及结构,大宗物资及招标情况,质量标准及效益目标,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的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要重点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到村入户项目应在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应公告接受监督。公告、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7天。

五、严格项目验收与奖惩

第12篇

根据×人事管字(XX)××号《关于做好二OO六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和青体人(XX)××号文件精神,我校于XX年12月18日至XX年年1月6日进行了XX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为原则,以认真贯彻学校XX年年初制定的岗位目标职责、党支部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为依据,充分发扬民主,注重业绩实效,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个同志一年来“德、能、勤、绩”方面的表现和工作实绩。现将考核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我校在年初就把年度考核列入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充分认识到搞好年度考核工作,对于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作用。根据青海省体育局有关年度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年度考核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并下发到各科室、各党支部和校团委。在年底专门召开会议,对XX年年度考核工作进行部署,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和各项组织工作,制定具体的考核计划,成立了考核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各党支部书记、各科室科长、校团委书记组成,杨校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保证了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充实考核内容,提高考核质量

我校抓好平时考核这一基础性工作,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夯实考核基础。在实施年度考核时,平时考核占了一定的分值,年底将考核日常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出勤情况等有关平时考核资料加以整理,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行量化管理,增强年度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既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又从履行职责、开拓创新、廉洁自律等方面对考核对象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还把全校工作同个人工作相结合,职位职责同工作特点相结合,个人表现同目标任务相结合,工作实绩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的考核。

三、严格考核程序,保证考核质量

我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通过个人总结述职、科室评议、民主测评、审核、公示等一系列程序,确定相应考核等次。

(一)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实事求是地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填写《××省事业单位职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主要内容是:本年度的岗位职责及目标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政治思想表现;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实现目标的措施。

(二)科室评议:让被考核人的领导、同级,通过互相交流参与考核过程,使考核结果综合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三)民主测评:在述职的基础上,组织听取述职的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和投票测评。在民主测评上,营造了公开、公正、宽松的评议环境,提高了年度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 审核。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核意见。

(五) 公示考核结果。我校在学校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没有教职工提出异议

在考核中考核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考核管理职能,严肃考核纪律,把握总体情况,做好检查监督和审核备案工作,确保考核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加强综合管理,做好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工作

考核工作结束后,我们及时把有关资料装订、审核备案,做到及时发现问题,严格考核纪律,把握总体情况。把年度考核结果同培养后备干部、提拔晋升、奖惩、辞退等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鞭策作用,激励和鞭策了同志们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找出工作差距,明确出今后努力的方向,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五、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