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1 17:49: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法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经济管理关系行政关系
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①[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③[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①[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②[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③[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④[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⑤[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⑥[同④。],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⑦[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管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虽然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发生了碰撞,所以,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方面。但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及其范围缺少统一认识,因而,在讨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和区别时其观点亦各不相同。从总体上说,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依据管理内容有无经济性而将国家的管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和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从而依据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而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开来①[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凡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则多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两者的不同和区别,他们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出发,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④[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⑤[同③。].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
1在关系到经济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至今没有形成共识
具体表现在:(1)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如前所述,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赞成“经济管理关系论”,但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质特征以及它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有哪些实质性的不同和差异至今未能解释清楚,至于不赞成仅以经济管理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就更多、更杂。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这实际上是经济法学界讨论至今仍未能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2)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上,尽管多数学者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定性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是,国家干预经济(经济管理)的方式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国家之手有三种基本动作即强制、参与和促导①[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包括价格、税收、工资等和行政手段如国有化和计划),一种是法律手段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还有的认为国家干预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弹性的经济手段④[同①,目录第1-5页。],等等。(3)在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的不同认识导致经济法体系构架上的分歧与混乱:有的认为经济法应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及涉外经济法所构成⑤[同③。],有的认为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管理法和宏观经济管理法两方面⑥,还有的认为经济法仅是指宏观调控法⑦[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
具体表现在:(1)不少学者一方面坚持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的、间接的经济管理关系,财政、金融、税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和经济手段才是经济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又将市场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并将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与核心,而在市场管理法中,无论是竞争法、价格法还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以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这些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无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经济法学界一再试图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去研究,因而,在实际研究中唯恐触及行政法的内容,为了以示与行政法的区别而不得不在具体的研究中标新立意。譬如在阐述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为了以示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而将行使经济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称之为经济法主体,将行政主体在经济行政管理中的职权与职责称之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⑧[张守文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页。],将行政主体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对经济主体及个人实施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称之为经济法律责任,将经济组织与个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称为经济诉讼,甚至建议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法》和独立的《经济诉讼法》①[杜飞进:《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页。].
3对行政法特别是我国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存在着重大的认识上的误解
具体表现在:(1)关于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误解。不少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单一的、机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社会关系,并得出结论认为这种社会关系只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而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关系需要由经济法去规范和调整。(2)关于行政法手段的误解。与对行政管理关系的误解相联结,不少学者将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将行政手段简单地理解为行政命令,同时将经济手段等同于经济法手段,是经济法作用的体现,并以示与行政法相区别。(3)关于行政法价值目标的误解。有学者将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利益,认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国家利益的需求,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关于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误解。有的学者置我国行政法上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资源环境保护、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实体法、管理法于不顾,而片面地依据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将我国的行政法定义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从而将作为我国行政法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将作为行政实体法一部分的经济行政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二、经济(行政)法的实质及其法律属性
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对此学界早有论及②[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页。].但关于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在认识上存有较大分歧: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行政法是与行政法相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仅是经济行政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渗透因素③[王保树:《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思考》,《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学界看来,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④[王克稳:《经济行政法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学领域,经济行政法之为行政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认识:
(一)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亦如经济法学界所述,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我国也不例外,同时,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将经济法归结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但国家如何去干预、管理经济活动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方式?经济法学界的概括模棱两可,让人难以捉摸。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无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的干预,即通过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而国家在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方面,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预,也可以是间接的调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为主的经济手段,选择怎样的干预和管理手段是由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①[在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各国和地区干预和处理这一危机的手段即不尽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亚政府直接下令关闭了16家信誉不好的银行,而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则采取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增加投机交易成本的方式打击金融投机商的交易活动,上述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调节手段,但他们的本质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国家的非权力干预,即国家以非强制的手段在取得有关经济组织和个人同意或协助的基础上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这种非强制的手段通常称之为行政指导,主要有劝告、通告、建议、警告、注意、指导等形式。由于这种非权力的干预以取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为前提,它不直接导致相对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取得、变更或消灭,相对人不服从这种干预和指导,亦不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因此,在行政法上,这种行政指导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所以,它属于国家干预经济的非法律手段。由于这种手段的非法律属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行政法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即必须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严格意义上说,经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的法律。在经济法学界,不少学者也注意到经济管理关系必须借助国家公权力(行政权)调整,经济行政法实际上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所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的规制问题,正因为如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公法。②[刘大洪等:《现代经济法的反思与重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经济法学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们没有能够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规范公权力(行政权)的法律的本质属性。
(二)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尽管经济法学界对于国家运用公权力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表述各式各样,但从行政法学角度审视,政府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与政府运用行政权在其他领域进行干预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没有本质的不同和区别,它们都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为行政管理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尽管学者们对行政法所予的定义不完全相同,但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凡是基于行政权的作用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这一点不仅在行政法学界没有分歧,在其他学科亦是公认的。由于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因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此外,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定性为一种单方面的命令服从关系,并据此认为经济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为一种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新型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对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的本质决定了政府管理经济的单方面性,一切经济管理关系皆因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变更或消灭,因而命令与服从成为这种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典型特征,同样,在一般的行政管理特别是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命令与强制也是经常使用的管理手段,这也容易理解,因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这样的强制手段,政令将无法推行,法律将无法实施。但是单纯的命令与强制忽视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难以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机关逐渐认识到如果单纯使用命令与强制手段反而不易达到经济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关系中,相对人不再仅仅是被管理的对象和义务主体,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因而,充分调动了相对人参与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重视,被作为贯彻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经济计划及执行其他公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行政合同作为经济管理手段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国家经济计划、经济政策贯彻实施,基础产业建设,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农村产业开发与农副产品收购等领域中为人们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经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管理领域。尽管这种合同关系与传统意义上的以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管理有着极大的不同和差异,但谁也不能否定这种带有平等性质的行政合同关系在本质上仍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调整这种行政合同关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因为行政合同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实质上仍然是行政权作用的结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或实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在现代的行政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活动中,命令服从性管理关系仅仅是行政管理关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在经济法学界,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以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作为划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即将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划分为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并以此作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重要区别。而实际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畴内的概念,至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学界也从未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涵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做出科学的说明。从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实践来看,规范、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手段只有三个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罚手段。如果将经济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经济杠杆间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行政权直接作用于管理对象的手段的话,那么,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仅是行政权作用于经济活动的不同方式,它们都属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属性上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其中颁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调整产业结构、税收、利率、汇率、价格的决定等宏观调控措施(经济手段)在法律属性上为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则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只不过是行政法律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
(四)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从法学理论上说,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而且必须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及独立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在经济法学界,尽管有学者曾极力主张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将相对人不服经济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诉讼,但是,这种观点已被国家的立法所明确否定。其中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所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行为统一纳入该法规范的范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被视为经济法核心内容的法律也都无一例外地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其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所引起的争议统一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权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这些争议,经济管理领域亦没有例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没有不同于行政法的异质的调整对象,没有区别于行政法的特别的调整手段,没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及其相应的救济途径,因而,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没有理论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经济法学研究成果及经济法存在价值的彻底否定,而是说明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转换视角,即将经济法放在行政法这个大的法律框架内,将它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并相对独立地进行研究,利用经济法学现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这样才能彻底解决长期困扰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理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而科学地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为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随着我国行政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亦需要从一般理论问题走向具体实践问题,从行政法学原理走向部门行政法学,以增强我国行政法的应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向着更高的层次拓展,因此,经济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行政法,这也是行政法学研究不断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必然趋势。
三、经济行政法的涵义及体系结构
在明确了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后,笔者给经济行政法的定义是: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调控、监督、干预、管理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简称经济管理关系,也就是说,凡是国家行政权干预经济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在经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列,这既符合经济法的研究宗旨与目的,也不违背部门行政法划分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因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集中体现在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三个方面,因此,我国的经济行政法也就相应地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法三个方面组合而成。
(一)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规范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总体上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活动包括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两个方面,因此,宏观调控法实际上包含了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制定行为的法律和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实施行为的法律两个方面,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制定行为的法律主要是计划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改善地区结构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农业法等,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实施行为的法律主要是税法、价格法、金融法、投资法、财政法等。
(二)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国家监督、管理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包括了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和市场客体的管理,因而市场管理法也就相应地包括了管理市场主体的法律、管理市场行为的法律及管理市场客体的法律三个方面。其中管理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中有关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管理的法律规范,管理市场行为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价格欺诈法、反暴利法等,这部分法律是市场管理法的核心,而广告法、证券交易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则为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规范。需要提及的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大多具有双重法律性质,这种规范市场秩序法律的双重法律属性体现了国家在监管市场活动中行政法手段与民法手段的结合运用,因此,我们这里所讲的市场管理法指的仅是规范国家权力监管市场活动的那部分法律规范。
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党的后进入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我国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1],符合了各时代的要求,为高校学生管理指明了方向。可以说,现阶段我国已基本形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有关规定学生管理的法律框架,但也应看到其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一是关于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中法律严重缺失和混乱。例如,高校学生管理事项就没有列入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之内;另外,在自制的政策中,一些高校甚至私自创制了不符合实际、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的新处罚或新义务,并且在具体操作中,高校有许多地方与自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使得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困难。二是在学生权利保障的程序规则方面,高校显得主观化、随意性很强,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体现实体的公正性,一些高校重实体、轻程序,在处理校园行政诉讼案件时,往往高校做主,否认学生参与权,不能从程序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三是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单一,目前学生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不清,为学生正当维权的途径设置了障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学生可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实际中并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3]。此外,高等学校管理者法治观念、学生维权意识淡薄,也是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的建议
(一)强化高校学生管理中行政法治理念
“以学生为本”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高校要将学生当成教育的主体,增强高校服务意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主人翁地位,除此之外,作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级人才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管理者更应该要牢牢树立法治观念,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深深融入行政法治精神,才能适应高校时展,也是科学进行学生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一是要增强制度的认同感,法律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具有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高校应认真学习并贯彻现有的学生管理法律,承认制度的权威,树立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识,这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二是突破传统学生应无条件服从,重义务、轻权利,“师道尊严”等观念的束缚,将学生摆在独立的、自由的、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主体地位,才能在管理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地尊重学生的权利。
(二)健全学生权利保障的行政程序规则
高校在具体的学生管理中,应严格按照法定行政程序给予学生充分的权力,才能保证公平公正。例如,听证制度是正当程序中比较重要的环节,对于给予学生发表意见的机会、顺利进行申述有重要的意义,能有效达到保护学生利益和实现管理双赢的效果。一是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立法听证”[2],现阶段,高校在对学生管理中主要是自制内部管理规则,为了确保制度的合理性,高校应该经过一定的听证程序,作为制度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即让学生参与到校规校纪的制定,对于去除制度的偏私和武断、培养学生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是“重大事项听证”,关于高校扩招计划、课程和教学改革等等,高校应讲究集思广益,通过听证的形式择优选择方案,增强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为更好地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渠道。三是“惩罚听证”,高校中制度中关于开除学籍、退学、警告处分等教育惩戒是学生关注的重要话题,这些事关学生特殊利益,更应该要经过听证程序,对保障学生权利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应保留被惩学生的申辩权,并举行学生参与的公正听证,才会避免教育惩罚的随意性,规范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处分行为。
(三)完善学生管理纠纷救济渠道
一些高校制定的“男女学生同居开除”、“大学英语四级不通过者不准获取学位证书”等“土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校的管理压力,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关于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处分不规范等管理纠纷,因此,完善学生管理纠纷救济渠道,是现阶段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亟须解决的难题,高校可通过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置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畅通救济渠道、健全校外救济制度等来及时消弭争议,保障学生救济权利。例如,在具体的学生管理实践中,有的高校就根据自身实际,设置由学校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3],以此来受理学生管理纠纷的相关事项,有助于高校根据事实做出公正的决策,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很大的作用。
三、结语
行政法学是规范和控制国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重要学门,是法科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必须掌握的一门重要主干课程。但是“行政法几乎是中外法学院一门公认的最难教的课程。在我国大陆各大法学院,行政法课程内容之繁杂、概念之抽象、授课之无趣往往令学生望而生畏。”同时行政法学也被许多老师和学生任巍是最烦闷的课程。一个法科学生要在短短的48个学时或56个学时学好行政法学,老师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教授好行政法学这门课,师生取得“双赢”,也并非易事。从实践调查来看,根据陈淑芳教授对十六位法律教授的访谈中,有九位教授反应其所教授的行政法课程,学生学习成绩并不理想,原始成绩(即未加分前的成绩)全班约有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不及格,其中也有高达三分之二不及格者。另外,从我国历年的司法考试成绩来看,每年的司法考试第二卷的分数都比较偏低,主要是因为第二卷中的行政法试题部分的得分较低,导致了试卷成绩普遍低下。国外的行政法学教学情况与国内基本差不多,普遍认为行政法学是一门难以教授和难以学习的一门课程。尽管行政法学的教学没有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但行政法学又是一门必须教授学生予以掌握的重要学科。为此,必须认真分析行政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不断地进行行政法的教学改革,方能达到行政法学的教学目标,并培养出合格的法学卓越人才。
二、行政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培养的人才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法学,尤其是行政法是个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学科,重在培养运用法律之人。“法律人应该是可以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解决问题,实践法的社会目的与正义的专业法律人才。”然而,我国法学院校培养的行政法学人才由于基础知识掌握的不牢靠,行政法法律条文的不熟,理论基础一知半解,有加之所学知识难以跟上行政实务发展和变化,从而导致法科毕业生在面对行政争议案件和行政业务时束手无策,无从下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问题,进一步导致了法科人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行政法学教学目标不明确,学校及授课老师对行政法的教学究竟要培养何种人才的目标定位不清。
(二)教学内容多而杂
行政法的范围至今尚未确定,尽管如此,就目前国内学者编写的行政法教材来看,行政法的教授内容也非常多。例如就国内普遍使用的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教材来看,其主要内容包括六编,共三十八章,除绪论外,其他各章内部又有许多具体的节,每节又涵盖许多具体的内容,字数达到84.3万字,页数达到646页。面对内容、字数和页数如此多的一部大部头行政法教材,要想在仅有的56或78个课时之内,讲授完毕,且让学生吸收,实属不易。此外,行政法的内容也非常杂乱。行政法由于是一门变化非常快的学科,且目前在我国尚没有进行系统化的处理,导致内容比较零散、杂乱。例如行政法教学既要讲授基本理论、又要讲授数目繁多的法律及其相关规定,而这些内容有没有一条明确的主线连接起来,同时行政法教学又涉及管理学、政治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的背景和基础知识,这都需要授课老师在讲授行政法课程时必须要讲授给学生的,这就导致行政法的内容多而繁杂。
(三)教师实践經验不足
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因此要求讲授者必须要有丰富的行政实践经验。只有具备了丰富的行政实践经历,讲课才能深入透彻,一竿子戳到底。然而,在我国各大法学院校,由于教授行政法的老师大多都是高校博士毕业直接留校或者另行择校从事教学工作,尤其是近几年,高校法学院招聘教师一般都要求教师年龄在35岁以下,有的甚至要求博士毕业从教的年龄在32岁以下,这就导致了这些新进老师缺乏行政实践经历,对行政机关的日常运作及业务流程不熟悉,授课抓不住重点和难点,讲授内容有可能隐晦曲折,学生不易听懂和理解。例如,在讲授行政委托时,如果讲授者对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委托的具体流程比较了解,具体办理过行政委托事项,那么在给学生讲授行政委托时,就可以给同学们讲清楚行政委托不仅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达成行政协议,而且还要经过政府法制办的批准,这样就能让学生对行政委托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也更加容易区分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异同。再例如,讲授行政诉讼法时,由于缺少行政诉讼的亲身经历,对案件的具体运作过程不熟悉,仅凭个人感觉讲授,这样导致学生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理解始终处于老师的“感觉”之上,难以贴近实际。
(四)案例教学方法无法有效应用
自从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C.C.Langdell创设案例教学法以来,案例教学法一直是法学领域常用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法除了具有科学及实用的性质,而与法律思考产生无法抗拒的结合外,案例教学还有一班课堂上有75位以上学生参与的财务成本好处,而使得它普遍受到法学院的采用,甚至到了1992年,案例教学法已经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成为这个专业的共识,很少有法学教授未曾使用过案例教学法。在我国行政法的教学上,案例教学法也被许多讲授者使用,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任课教师和学生的青睐。但是,在行政法的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也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法的案例都比较复杂,一个案例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如此导致案例分析起来,需要运用许多知识点,而这需要学生对学过的行政法知识要牢靠掌握,否则达不到案例教学之目的。另外,案例教学所用的案例由于比较复杂,涉及关系众多,讲授案例将会占用课堂的大多数时间,如此将没有时间讲授其他内容。案例教学方法的这些缺点,导致了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的教学中无法得到有效适用。
(五)授课内容学生较难吸收
通过我们的调查研究得知,在学生所学的所有法学科目中,除法理学,应该就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个比较难学和学生较难吸收的科目。根据作者对学生的问卷调查,大多数的学生对学校所开设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经过一学期的老师讲授,最终能被学生吸收的不到三分之二,有的甚至不到三分之一。授课内容学生较难接受的原因是方面的,又教材编排体例方面的,也有讲授内容太多、不适合,但从学生方面来看,更主要的是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的不牢靠。行政法是一门需要宪法、民法学的基础知识作为铺垫,同时也需要学生对管理学、行政学、政治学等知识有所了解。然而现在的法科学生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的制约,普遍欠缺这方面的相关知识,从而导致较难吸收老师所教授的行政法知识。
三、行政法学教学之改革
行政法教学存在上述问题对我国的行政法学教学以及人才培养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整个法学教学目标之实现,因此必须进行相应的教学改革。
(一)正确定位教学目标
大学存在的目的是为培养国家社会各行各业的人才,而大学法律学系是要培养熟悉法律规定,碰到现实生活具体之个案,能够适用法律,解决法律争议的人才。所以大学法律学系的教学目标,应设定在让学生认识基本的法律规定与培养学生适用法律的能力此两方面。
就行政法此一法律领域的特殊性,在行政法学的教学上,至少应该让学生对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以及重要的行政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能够将这些规定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具体来说,行政法学教学应该达到下列的教学目标:首先,应该教授学生掌握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例如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法源、公共行政、行政权力、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各个原则的基本内涵等。其次,应该让学生必须熟记《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文,并就重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最后,在熟记上述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案例讲授法律条文的具体运用。
(二)抓住教学重点和难点
行政法的疆域尚未确定,也无法确定,有加之行政法是一门变化非常快的学科,导致行政法学的教学范围十分广泛、内容十分庞杂,因此在授课时,应该突出重点和难点。根据作者多年的行政法学的教学经验,行政法上的重点内容主要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等,教授行政法的教师应该将重点放在以上这些内容。行政法教学的难点内容主要是行政法的法源、行政行为的设定与效力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和判决种类。由于行政法上所讲的“法”是广义的法,其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在讲解时要让学生明白各种行政法法源之间的效力位阶以及下位法违背上位法时的处理办法,同時让学生始终记住行政法法源的种类及位阶,必要的时候或者最好是将《立法法》关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位阶和效力的相关规定给学生予以详细讲解,并让学生记住相关规定。只要学生理解和记住了行政法的法源,那么接着教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设定就是很简单的事情了。此外,要帮助学生分清楚行政行为的违法撤销、无效等行为之间的适应情形和差异。在行政诉讼法中的难点是要大量的列举案例帮助学生在不同的案例中正确识别和确定案件的被告,同时收集众多行政诉讼案例的判决结果,让学生终结判决种类,进一步理解法院做出的判决类型。
(三)行政法教学主体的多元化
当前我国的行政法教学基本上是由高校老师担任,这些老师几乎都是从校门到校门,缺乏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必要实践。于是,行政法教学的抽象性、表层化现象就无法避免。如今的行政法不再是过去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点状接触,而更多的是持续性的过程性接触,为此行政法的教学必须重点关注行政机关机器行政权力的具体运作。因此,应当加大和鼓励教师深入到基层政府挂职锻炼,增加实践操作经验,因为,行政不在于逻辑,更多的是经验之总结。除了目前较为常见的由法官、政府法制办立法人员到大学课堂授课外,还应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鼓励和邀请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法实务的工作人员为学生进行授课。“让在政府里具有实务经验的人去教行政法”,使学生真正地了解行政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过程及存在的不足。
(四)创新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
由于法律专业本身利用案例来记录法律知识,因此案例已是法律实务知识的储存所。因此,案例教学方法是学习行政法最好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实施者是法律学者,而不是实务的律师或法官,打破一般人以为案例来自于实务的真实事件,而案例教学者可能也是实务经验丰富者的刻板印象。其原因是案例教学主要是培养学习者辨证与思考能力,所以应该由学者来担任。台湾地区花师教育学院吴家莹院长在研讨会专题演讲中提到,案例教学既不是理论优位,也不是实务优位,而是理性优位。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行政法的案例教学不能选择复杂的案件,一般应该选择比较简单的小型案件。大的复杂的案件的讲解现有的课时不允许,而且学生也更难以理解和掌握。教师也要运用释义学方法对行政法规范的条文含义进行认真细致的剖析和讲解,让学生知道法条的运用空间。另外,积极采用新的教学方式,例如翻转课堂、双师教学、分组讨论案例以及辩论式的课堂教学等方法进行行政法教学改革,使得学生从多种教学方式中获得最大量的行政法知识。
行政法在教学上,一定须采先教最基本东西、再教次要东西之循序渐进的方式,不适宜对于初学者即介绍给他太多的学说争点与外国法制。可能在介绍每一个概念与原则时,皆须举例,让学生知道其实际的意义与在实务上的运用。不同于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的课程设计与教学内容应采倒金字塔(先教导最基本东西一再教导次要东西),而非平面(告诉学生所有的法律规定)的方式;应教导学生碰到个案如何寻找法规(包括一般性行政法规与个别行政法规)的能力,而非传递学生所有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夯实学生的基础知识
行政法学是一门建立在其他学科基础之上的年轻学科。学生要想理解和掌握老师教授的行政法知识,必须首先要学习好其他的法学基础知识。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距离行政法关系密切的是宪法学与民法学两门课程。宪法学是规范国家权力的法律,行政法是专门规范行政权的法律。宪法与行政法之間密切关系是其他任何部门法律无法比拟的。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因此,要学好行政法,必须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要非常熟悉,比如在讲授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时,必须要知道宪法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管理事项的基本规定,否则较难理解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及中央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事务划分和管理权设置。此外,民法也是学习行政法的基础,民法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法的学习和研究。众所周知,民法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其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相对来说,比任何其他法律部门都要成熟,尤其是其基本概念。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拓·迈耶在1895年完成的《德国行政法》,主要就是借鉴了罗马法和《德国民法典》中的成熟的民法概念,例如民事行为、法律关系等,来组建自己的行政法概念和行政法学体系。当然,奥拓·迈耶之所以能够完成这部经典之作,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其本人最初也是一位民法学大师,具有良好的民法学理论功底,例如其1869年的博士论文《财产转移的法律原因及因使用而占有财产之学说》就是一个经典的罗马法题目。我国常用的行政法教材也基本上模仿了奥拓·迈耶的《德国行政法》教材的体系,借用了民法学上的大量概念和理论,例如将民法中的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诚信原则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当然,当这些概念和理论引导行政法学中,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基本理论将会根据行政法的特点也有所创新和变革。近年来,随着行政任务的民营化和PPP模式的兴起,以及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趋势之加强,公私交融的现象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在公私交融的合作时代,要想学好行政法,那就必须夯实民法学的基本知识,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最后适当地给学生补充一些公共管理学、行政学等方面的知识,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行政组织体内部的事务,有利于老师讲解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
以上分析了行政法学教学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对行政法教学提出了改革之路径。其目的无非是想让法科学生从此喜欢这门比较枯燥的行政法学,努力探索和体会行政法的奥妙,学习好行政法科目,尽管行政法的确是有点难。但正如有学者所言:“行政法确实有些晦涩难懂,但却并不缺乏魅力;不过,从实用的观点看,会引起激烈争论,因为,行政法毕竟不是为了使某些人精神愉悦而制定的。所有这一切使它成了一座充满独创性的智慧大厦,其中令人惊奇的糅合着经验与现实、机敏与妙趣!”最后愿本文对于我国各大学法学院及各政法院校行政法教学存在问题的剖析陈述,能引发大家思索如何改进我国行政法学习教学的问题。
注释:
章志远.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3).46-55.
SidneyA.Shapiro.”TheTopTenReasonsThatLawStudentsDislikeAdministrativeLawandWhatCan(orshould)BeDoneaboutThem?”,BrandeisLawJournal,VoI.38,No.2(2000).351.
陈淑芳.各大学法律学系行政法学教学之现况与检讨.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4.711-734.
李念祖.法学教育的目的与宗旨试论.法令月刊.2016(2).20-34.
Stevens,R.Lawschool:LegaleducationinAmericafromthe1850stothe1980s.CapelHill,N.C: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1983.63.
Carter&Unklesbay,R.Casesinteachingandlaw.JournalofCurriculumstudies,1989,21(6).527-536.
陈淑芳.权力划分与权限归属.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1.9,8.
O.R.McGuire.“ReformsNeededintheTeachingofAdminstrativeLaw”,GeorgeWashingtonLawReview,Vol.6,No.2(January1938).180.
张民杰.台湾教育学术领域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回顾与展望.教育与多元文化研究.2012(7).1-36.
吴家莹.我国案例教学法的体认及在花师教育学院推动的经过.国立东华大学师资培育中心主编.案例教学与师资培育.2011.1-5.
[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著.鲁仁译.法国行政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2.
【关键词】行政主体理论 实践困境
行政主体理论是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主体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二十世纪80年代末,我们从西方国家引入了行政主体概念,并围绕着这一概念构建起独具特色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在实践过程中也慢慢暴露出它的一些局限性,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己经开始对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反思和检讨。1998年,薛刚凌教授开始反思中国行政主体理论,在行政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之后,张树义教授著文质疑中国行政主体理论,并对薛刚凌教授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沈岿教授、杨解君教授等也先后,加入了这场对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讨论中,从而进一步扩展了讨论的影响力。以下仅就行政主体理论的定位不科学及其适应现实的局限性简要分析一下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实践困境:
一 、行政主体理论定位不科学
行政主体这一法学术语在我国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迎合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导致行政主体理论的产生蒙上了很强的功利主义色彩。行政主体理论的提出虽然解决了学界用行政机关来表达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主体所造成的主体外延范围的狭窄和其法律身份的不确定性问题,并且在理论上赋予了行政主体以行政法人的资格,明确了行为责任的归属,但是,局限于行政管理过程和行政诉讼领域来对行政主体进行研究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法的体系划分包括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法(包括行政救济法)三大部分,蕴涵着行政职能权力的规范与保护、监督与控制的双重目的。行政主体之所以为行政主体而区别于其他组织,根源于行政组织法关于行政权的配置。脱离行政组织法来研究行政主体,就会导致将行政主体形式化地等同于行政机关或行政诉讼被告,就会缺乏对行政主体及其内部结构的深层挖掘,无法包容有关行政主体理论的全部内容,忽略甚至排斥了有关中央和地方之间、机关与机关之间权、责合理配置;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以及行政组织内部有效监控等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内容,割裂了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法之间的关系。另外,现行行政主体理论强调对行政主体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的研究,相应地忽视了关于行政主体以及公务员整体控制的研究。在行政权力膨胀、行政权力优越以及片面强调外部管理、缺乏自律意识等官本位思想依然很有市场的环境下,这种理论研究的狭隘客观上对行政实践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学者在检讨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时,提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行政组织法在整个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价值是科学构架行政法学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二 、行政主体理论适应现实的局限性
虽然行政主体理论最值得称道的价值就在于其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问题的解决,但在诉讼实践中,面对一些非行政主体的组织非法行使行政职权、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超越委托权限而作出的行为等问题,仍然因这些组织不是行政主体,而出现无法确认被告的情况。行政主体理论的另一价值在于,可以保证行政活动的连续性、统一性,这个预期是建立在行政主体可以统一各个公务员行为及其责任的论断基础之上。然而,现实却表明,行政主体认定方面的标准过低,使大量林立的行政机关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且各自为政,各负其责,从而影响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统一性、协调性。社会转型进程的加速推进,使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对行政法律现实的说明与解释愈来愈显示出其局限性。理论的生命力和魅力就在于其对无时不变、无处不繁的客观现实作出合乎逻辑的说明与解释,并进行前瞻性的理论提炼。它根源于现实,又超然于现实。这里所说的超然于现实,并不是指超脱于现实,忽视现实的客观存在,而是在充分尊重现实的基础上,分析客观事物的历史轨迹,运用理性抽象,推测现实的发展趋势,并力图涵盖事物尽可能长的发展未来。作为行政法学领域基本命题的行政主体理论更要关注现实,不断地从社会现实中汲取养料以丰富发展自己。面对急剧转型社会的行政管理实践,现有行政主体理论遭遇激烈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大为增强,各种利益群体也大量产生,计划体制下的传统行政权的运行模式被人们质疑。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时期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结构的趋势,必然要求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权的运行主体也走向多元化。这样,行政权的社会化就应运而生了。一部分国家权力己通过授权交付给介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组织,如人们称之为“准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第三部门”,“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非政府组织”(NGO),“非盈利性组织”(NPO)等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种越来越强劲的趋势。这些介于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社会组织行使社会行政权是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如何认定它们的性质且作出完整严密的解释,如何对因社会行政权的行使而受到不法侵害的相对人实施救济保护等等,这些问题对立法完善提出要求,相应地也冲击了行政主体理论。
结束语
综上所述,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极大的适应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做出了贡献。但在现实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缺点和局限性,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现实应用和研究中,如何变革和完善现有行政主体理论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任务,对于致力于行政法研究和发展工作的众多研究者来说任重道远。
注释:
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张树义:《行政主体研究》,《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杨解君:《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杨海坤:《在探索中前进还是后退——与杨解君教授商榷》,《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载《行政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9页。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公共行政组织建构的合法化进路》,《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薛刚凌:《行政主体之再思考》,《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
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是控权法。如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在不同的国家存在着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差异,但行政权的性质是相同的。行政法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行政权的存在及运行有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需要行政法加以控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讲控权就是由人民来控制政府,使政府能依法行政。加之现代行政权扩张倾向的事实,使“控权”必然成为行政法的重心。
强调控制行政权,我们应对行政权的授予和行政权的保障有明确的认识。行政权的授予是一个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制国家,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任何行政机关不能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来制约和控制。西方学者麦迪森说过:“首先你必须使政府能控制统治者,然后还要迫使它控制其本身。”对于行政权的保障而言,行政权本身就无须行政法加以保障。因为行政机关有足够的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赋予其行政权的其他法律)实现其意志,惩罚违法者。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处于被管理和支配的地位,相对于拥有强大力量的行政机关是弱者,从这一角度看,行政权更不须以行政法加以保障了。明确了控权、授权及保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权应是足够强大以管理社会而又必须受行政法的控制。正如西方学者所说:“政府必须强大到足以维持社会安定并抵抗手中掌握的权力的人施加压力,如果政府认为应当这样做的话。但政府不能强大到企图使它的官员不受法律控制的地步。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否则“公民生命、自由必然要成为滥用权力的牺牲品”。我们认为行政法应当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内容上以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侵犯为目标,因此,行政法是控权法。
二、行政法以控权为主,不仅仅是一个平衡的问题
“平衡论”观点认为:行政法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行政法监督和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另一方面,行政法保障行政权的运用,防止个人、组织滥用权利。“平衡论”也可称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论者认为,在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上和总体上是一致的、统一的,这是平衡论的客观基础。在平衡的具体表现上还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等,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追求的价值。平衡论者还认为,平衡(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实质,是行政法的精义。我们认为,当行政权力与相对一方权利发生冲突时,就无所谓平衡的问题了。而兼顾论者所持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看法,是我国法律普遍的价值准则,并非行政法所独有,故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似乎并无多大的实际意义。行政权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行政机关是权力的主体,而个人、组织是权力的客体,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双方无平衡可言。在行政关系中,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恰恰是以不平衡为特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平衡论”只能是一种理想。中国有漫长的封建历史,人治重于法治,不可能有所谓的平衡。要实现行政法制的目的,做到依法行政,更需要的是控权,而不是所谓的平衡。
三、行政法不仅是管理工具,更重于对行政权的监控
“管理论”者认为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管理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却忽视了行政法的本质,无形中强化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以管理论为本位,把法律视为管理个人与组织的工具,这就忽视了行政法保障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功能。
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具有实现其意志的人力、物力和国家强制力,总是处于强者的地位,而个人、组织总是居于“弱者”地位。基于这种力量对比,行政法应以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权作为根本目的,致力于控制和约束政府权力,救济因违法和不当行政给个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管理论”是高度中央集权和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已不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而加强控权才是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因此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而应是对管理者进行管理的法,即管理管理者的法。
结束语
行政法作为控权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在行政机关日益扩张其权力的事实面前,从控权法的价值定位审视行政诉讼法及整个行政法体系,必然要求更积极的保护公民权利,更严格的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因此对行政诉讼法——这个公民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必然提出重大的改进要求。无论受案范围的改变还是规章法律效力的确定,无不是为更进一步保护公民权利并使行政机关权力行使更符合立法者的意图,这将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坚实的一步。
参考文献:
[1]美B·施瓦茨著:《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一页。
[2]《(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3]彼德斯坦等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7页。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燕生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5]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学》1993年第一期。
[6]王锡锌:《在论现代行政法平衡精神》,《法商研究》,1995年第二期,第37页。
[7]沈归:《试析现代行政法的精义——平衡》,《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三期,第12页。
[8]张尚族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94页。
论文摘要:我国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善民生、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这些国家政策的调整为我国行政法学发展提供了宝贵契机。尤其是,改善民生的国家政策将推动行政诉讼研究,有序参与的民主政策促进行政司法救济的研究,而利益统筹政策将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对这一领域的热切关注将直接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
论文关键词:民生行政司法救济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学在激烈的社会变迁中已成为一门充满无限生机的学科。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种国家理论。党的十七大报告不但确立党的纲领而且确立了国家的未来发展纲领,随着我国的国家政策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崭新课题。
一关注民生促进行政法学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前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表明了执政党及其政府力图解决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勇气和决心,彰显了对现代国家社会功能的崭新认识。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民生问题已非简单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都与民生改善息息相关。在民生问题成为政府基本的施政目标之后,行政法学无疑应当更加关注社会性规制研究。从“十七大”报告的论述上看,发展民主政治将成为我国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在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有序参与将打破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然而,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进行密切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的使命就远非拘泥于对公共权力的驯服,它不仅要防范公权力作恶更要激发公权力行善。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因公权力的行使侵犯私权利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也日趋复杂,如何确定及依法保护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已成为行政司法领域急需探讨的问题。
二关注民生定位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
“诉之利益”的定位是行政诉讼中的基础性概念,它与当事人行政诉权的行使、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密不可分。虽然行政诉讼能够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审判权不是万能的,法院只对能够审查的行为,由合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提起的诉讼才能受理。行政诉讼中对诉的利益的审查,旨在明确何种私权利可以对公权力的行使提出质疑,进而避免无意义的诉讼阻碍行政效率的实现。由于诉讼途径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权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诉权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济所必需的程序权。
随着国家政策对民生的高度关注,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依法维护的“诉的利益”也产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从“自然权利”到“社会权利”的扩大。公共事业的提供和社会福利的保障成为了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民享受这些服务的权利,就业权、环境权等新型权利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法律对于权利的保障已经不限于人的自然属性,转而强调为个人充分发展物质、智力和精神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从“法定权利”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扩大。随着政府角色的转变,对传统行政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一方面,在行政行为已经“无孔不入”的情形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接触范围扩大,对公民利益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在给付行政的理念下,越来越多的政府行为不再是针对具体相对人做出,而是提供给社会大众;第三,依法维护的诉讼主体资格扩大化。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一直适用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因而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界定标准对日后的行政诉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2000年的《若干解释》将原告资格扩大适用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但《若干解释》也只是将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个人利益”的范围适当放宽,所谓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仍然是为自己的利益提讼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行为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一些公民曾经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任何发言权的领域,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对政府决策说。不”,这对现行法律的空白与滞后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从2000年起,垒国范围内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们纷纷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有人将其称为“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然而面对公众的热情关切,由于缺乏制定法的有力支撑。法院只能予以谨慎的回应,这促使我们对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法理思考。
三关注民生掏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利益统筹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在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就是“统筹兼顾”,利益统筹贯穿于利益的激励,表达、协调和保障的垒过程,但关键还是体现在对不同利益冲突的化解上。也就是说,多元的利益诉求和多元的利益表达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利益冲突的消除实际上也就是一个统筹不同利益的过程。在社会冲突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利益统筹的理念应当贯穿于各种社会纠纷尤其是行政纠纷的解决之中。
(一)构建以行政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在不断加剧。特别是随着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的强力推行,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局部地区日趋紧张.甚至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尽管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已有20年之久,但民众在与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首先采取的都是内部施压、上访等非常规性的方式,最后通过司法寻求解决的并不占据主流。私力救济的盛行特别是潮的涌现反衬出公力救济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无能。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数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即是明证。也许救济与法治之间亦敌亦友的悖论关系可能会成为其作为具有补充性的“特殊行政救济”的理论基础,但正式行政救济社会认同度的下降却值得格外警醒。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当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状况.应当着力恢复司法在行政纠纷化解中应有的核心地位.从根本上扭转行政纠纷解决无序的局面,进而把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从家庭的血缘关系、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地缘关系、从单位的计划管制关系、从国家机关的非权力化关系(调解关系)中解脱出来。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至少有三项急迫任务:一是系统改造现行制度,彻底改变是行政纠纷化解主渠道的现状,二是吸收域外“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的合理成分建立起公正、透明,专业,有效的行政裁判制度,为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提供新的渠道;三是进一步修正现行行政复议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司法救济的受案范围,使司法常规手段成为民众最为信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二)在行政司法救济中贯彻纠纷解决观
关键字:行政法 宪法 紧密关系 影响 长远发展
行政法对于宪法重要性是当今法学家所共同关注且存在争议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我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都是法学者们最大的探究课题。堪称德国“行政法学之父”的奥托•迈耶教授在谈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曾经典的说过:“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 正是因为迈耶教授当时所面临的时代环境的局限性,因此其不能够与当代的优秀法学者们一样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当时的德国处于一个从警察国走向法治国大转型的特殊时期,对整个国家行政法产生了影响,认为实质走在法治的边缘,使得他对于当时德国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产生了片面的认识[1]。
一、行政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
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所有法律的母法。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家庭的约束与管理,都离不开宪法的指导。而宪法是行政法实施的必要基础。其为普通公民提供行政方面的帮助以及控制行政方面的权力也丝毫离不开宪法的方向性指引。行政法是宪法具体实现的主要载体,同时宪法也是在行政法行驶上的指南针,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在此体现。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全面规定了政府相关的规章制度,清晰指明了一切“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中规定的一系列法治国基本原则乃行政权行使必须所遵守的根本性原则,“诸如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等宪法的基本矛盾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 保障公民自身最切身的利益以及维护公民最普通的权益其早已规定为宪法的两项基本职能。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表现。德国著名的学者福斯多夫曾经说:“每个人都应该自求多福”在我们看来,这应是过去社会的信条,在今日的社会,人民不再依赖传统的基本人权,而是转变为依赖 “分享权”[2]。现代普通人民对于法律的感情,除了不仅仅是单纯的要求公权力行使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界限,即要遵纪守法,保证自身的义务与权利得自由实现外,人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亦迫切需要国家有正规的行政法的存在,当人民自身利益遭受到不幸时,国家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施以援手对犯罪分子严惩[3]。
3、行政法的发展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进行很好的补充与完善了宪法,其深入发展对宪法的修正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众所周知,对宪法原则的规定上,往往都是立法者在当时那个主体环境下产生的主观认识,随着时代环境及其社会生活的瞬息万变,往往之前宪法的规定会显现出其自身的局限性与不足。之前已注册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预测及概括性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两者之间有相当部分是完全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宪法的总体精神、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
二、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影响
行政法与宪法在处理社会关系的范围和对象是相通的。两者都是国家法律的关键组成部分,同时的制约着公民与国家的权力。因此行政法的发展与改变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宪法的效力,通过对国外的各个国家行政法进行实践的调查表明,行政法类似其它事物一样,对宪法有着相应积极与消极的影响。
1、对宪法产生的积极影响。行政法的发展对于宪法的积极的一面可以从以下不难看出:
(1)在实施行政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坚定对宪法的信仰。行政法条令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深入并得到实施,其显现出的原则、理念等都体现在人民所自觉遵守的条规上,这在某种程度上凸现出公民要有遵法,守法,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意识,最终使宪法的条令也逐步成为惯例。从行政法角度上看,政府是公民权力的主人,掌控着公民的行为,而从宪法角度上看,法规都是依据公民的日常生活的行为来制定的,公民是实现权力的主载体。
(2)行政法的发展促进了宪法的改造。宪法之所以保持相对稳定,是为了维护其应有的最高权威性,一旦社会的进步对宪法的稳定性产生冲突的时,政府机关必须对宪法进行及时的修改。例如行政法中相关的规定,经过实践的检验,就必定会被宪法规定所吸纳,从而对宪法进行合理的修改,以达到完善当时经济状况的目的。
2、对宪法产生的消极影响。根据以下所述的几点可一看出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宪法的进一步发展。
(1)日益过度膨胀的行政法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宪法的权力和强制力。当今我国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法规等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的数量过多,并且渗透到了生活的各方各面。由于大部分行政立法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只是含有部分维权的成分,因此,这些相应立法的成立缺少认真考虑,得不到有关行政管理的扶持,只有处于放置的状态。相关政府的干预伴随着行政法的膨胀增多,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其权力总量是不变的,然而去伴随着公民所享有权力的相应减少,这类现象是与设立行政法的根本意愿是相背离。
(2)行政法的快速发展违背了宪法的根本精神。逐渐增多的行政立法被政府确定,滥用行政法的组织以及政权的机构也会相继增加。行政专制会伴随着无人承担责任与扩大组织权限的规制法律的来临,必定会加大行政组织缺陷所带来的相应危害,造成宪法对于行政法的限制失去了强有力的效力。并且离开了宪法的价值指导,行政法也必将丧失其科学性[4]。
三、促进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长远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表明:在价值与制度层级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从而显示了对宪法理想的追求。因此要重视行政法的发展给宪法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并朝着完善的方向来推动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发展。下面是根据推动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长远发展提出的建议:
1、牢固“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5]。宪法作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体现,“宪法至上”表明一般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的规范及原则背道而驰,行政法也要受宪法的约束,即使行政法为了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做了适当的调整,仍要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此,行政法虽推动宪法来完善,它也只是在某些限定的范围内改变,行政法不能跨越宪法的管辖区域。因此,我们只有把“宪法至上”作为基本的行政观念,自觉普及“宪法至上”的理,才能更好地促进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长远性发展。
2、加强政府部门对宪法与行政法的管理。政府自身能够促进社会的福利,从而化解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发展带来的正面冲突,尤其是在中国,这种制度能带来更多的便捷。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理论上熟悉的同时,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将宪法与行政法的理念在人群中加以宣传,久而久之,这些理念就都会在社会中不断的传播。
3、建立完善的体制,推动行政法对宪法理念的发展。建立完善的体制是对社会的行政法膨胀及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只要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反观我国现行实施的宪法,对公民权利都有相关的规定制度,但是却没使其规定加以实现的具体程序,这是我国政府机关现在正面对的一个瓶颈问题,必须尽快进行解决!
总结:
在我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都是法学者们最大的探究课题。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所有法律的母法。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家庭的约束与管理,都离不开宪法的指导。而宪法是行政法实施的必要基础。其为普通公民提供行政方面的帮助以及控制行政方面的权力也丝毫离不开宪法的方向性指引。行政法是宪法具体实现的主要载体,同时宪法也是在行政法行驶上的指南针,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在此体现。在价值与制度层级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从而显示了对宪法理想的追求。因此要重视行政法的发展给宪法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并朝着完善的方向来推动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发展。本文主要首先阐述了行政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接着研究了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影响,最后研究了如何促进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05期.
[2]应松年,薛刚凌.行政诉讼十年回顾―行政诉讼的成就、价值、问题与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09(04).
[3]李伯超.危机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D],2009,(05).
专业
层次
学制
主要课程
音乐教育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基础乐理、视唱练耳、基础声乐、基础和声、合唱与指挥基础、基础钢琴、艺术概论、民族民间音乐、音乐欣赏、中学音乐教学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基础钢琴实践、基础声乐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音乐史、中外音乐欣赏、和声学、音乐作品分析、歌曲写作、音乐教育学、音乐美学、简明配器法、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实践、视唱练耳实践、毕业论文
经济法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公司法、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合同法、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计算机基础、人力资源管理
本科
两年
英语(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学、国家赔偿法、经济法学原理、企业与公司法、行政法学、劳动法、金融法概论、房地产法、环境法学、税法原理、行政诉讼法、财务管理学(辅修)
市场营销专科两年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大学语文(专)、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消费心理学、谈判与推销技巧、企业管理概论、公共关系学、广告学(一)、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两年英语(二)、高等数学(二)、市场营销策划、金融理论与实务、商品流通概论、消费经济学、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学、国际市场营销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公共关系本科两年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口才、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案例、国际公共关系、公关政策、企业文化、创新思维理论与方法、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现代资源管理(一)、广告运作策略
行政管理专科两年大学语文(专)、政治学概论、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人力资源管理(一)、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社会研究方法、秘书工作 、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两年英语(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社会学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文化概论、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秘书学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汉语言
文学
专科
两年
文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外国文学作品选、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
本科
两年
美学、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外国文学史、语言学概论、英语(二)、两门选修课、毕业论文
涉外秘书学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专)、公共关系、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涉外秘书实务、涉外法概要、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文学作品导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经济法概论、秘书语言研究、公关礼仪、交际语言学、国际商务谈判、中外秘书比较、口译与听力等
对外汉语
本科
两年
现代汉语、实用英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化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英语表达与沟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等
英语翻译
专科
两年
英语写作基础、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笔译基础、初级英语笔译、初级英语口译、英语听力
本科
两年
中级笔译、高级笔译、中级口译、同声传译、英汉语言文化比较、第二外语(日 / 法)、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毕业论文
日语
专科
两年
基础日语(一二)、日语语法、日本国概况、日语阅读(一二)、经贸日语、日语听力、日语口语
本科
两年
高级日语(一二)、日语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学选读、日汉翻译、第二外语(英/法)、现代汉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日语口译与听力、毕业论文
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二)、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听力,口语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外贸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听力、口语、外贸英语阅读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外贸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公共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社会调查与方法、行政管理学、文教事业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秘书学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统、毕业论文等
工商企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中国税制、企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法(辅修)、民法学(辅修);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贸易管理与实务、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质量原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法(辅修)、行政法学(辅修)。
国际贸易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中国对外贸易、WTO知识概论、市场营销学等
本科
两年
国际市场营销学、世界市场行情、国际商务谈判、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西方经济学、外国经贸知识选读、涉外经济法、经贸知识英语等
金融管理
专科
两年
证券投资分析、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经济法概论、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等
本科
两年
管理会计实务、国际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语(二)、电子商务概论、组织行为学、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审计学、政府政策与经济学等
会计(电算化)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数据库及应用、财政与金融、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本科
两年
高等数学(二)、、英语(二)、数据结构、审计学、管理学原理、通用财务软件、计算机网络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一)、金融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软件、操作系统。加考课程: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基础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人力资源
管理
专科
两年
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人力资源经济学、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就业论、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共关系学、应用文写作等
本科
两年
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与策略、管理信息系统等
文化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写作、中国文化概论、文化管理学、文化行政学、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经济学、文化策划与营销、艺术概论、社会学概论、民间文学、计算机
文化产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国文化导论、文化产业与管理、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与营销、外国文化导论、媒介经营与管理、文化服务与贸易
经济信息
管理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经济信息导论、计算机信息基础、信息经济学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应用数学、中级财务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社会研究方法、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电子商务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应用数理统计、经济预测方法。
游戏软件
开发技术
专科
两年
英语(一)、高等数学、计算机游戏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游戏作品赏析、计算机网络技术、游戏软件开发基础、市场营销、动画设计基础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游戏创意与设计概论、可视化程序设计、艺术设计基础、多媒体应用技术、DirectX、Java语言程序设计、游戏开发流程与引擎原理、游戏架构导论、软件工程、游戏心理学等
电子商务
专科
两年
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市场营销(三)、基础会计学、市场信息学、国际贸易实务(三)、电子商务概论、商务交流(二)、网页设计与制作、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作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数量方法(二)、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与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互联网数据库、网络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术
教育
本科
两年
英语(二)、物理(工)、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值分析、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辅助教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字逻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与实践研究
计算机
及应用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一)、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应用技术、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导论、计算机组成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操作系统概论、数据库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物理(工)、离散数学、操作系统、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电子政务
专科
两年
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法学、经济管理概论、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理论与技术、政府经济学、信息化理论与实践、网站建设与管理、计算机网络与通信、电子政务案例分析、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
专业
层次
学制
主要课程
音乐教育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基础乐理、视唱练耳、基础声乐、基础和声、合唱与指挥基础、基础钢琴、艺术概论、民族民间音乐、音乐欣赏、中学音乐教学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基础钢琴实践、基础声乐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音乐史、中外音乐欣赏、和声学、音乐作品分析、歌曲写作、音乐教育学、音乐美学、简明配器法、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实践、视唱练耳实践、毕业论文
经济法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公司法、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合同法、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计算机基础、人力资源管理
本科
两年
英语(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学、国家赔偿法、经济法学原理、企业与公司法、行政法学、劳动法、金融法概论、房地产法、环境法学、税法原理、行政诉讼法、财务管理学(辅修)
市场营销 专科 两年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大学语文(专)、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消费心理学、谈判与推销技巧、企业管理概论、公共关系学、广告学(一)、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二)、市场营销策划、金融理论与实务、商品流通概论、消费经济学、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学、国际市场营销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公共关系 本科 两年 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口才、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案例、国际公共关系、公关政策、企业文化、创新思维理论与方法、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现代资源管理(一)、广告运作策略
行政管理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专)、政治学概论、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人力资源管理(一)、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社会研究方法、秘书工作 、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社会学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文化概论、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秘书学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汉语言
文学
专科
两年
文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外国文学作品选、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
本科
两年
美学、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外国文学史、语言学概论、英语(二)、两门选修课、毕业论文
涉外秘书学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专)、公共关系、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涉外秘书实务、涉外法概要、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文学作品导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经济法概论、秘书语言研究、公关礼仪、交际语言学、国际商务谈判、中外秘书比较、口译与听力等
对外汉语
本科
两年
现代汉语、实用英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化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英语表达与沟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等
英语翻译
专科
两年
英语写作基础、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笔译基础、初级英语笔译、初级英语口译、英语听力
本科
两年
中级笔译、高级笔译、中级口译、同声传译、英汉语言文化比较、第二外语(日 / 法)、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毕业论文
日语
专科
两年
基础日语(一二)、日语语法、日本国概况、日语阅读(一二)、经贸日语、日语听力、日语口语
本科
两年
高级日语(一二)、日语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学选读、日汉翻译、第二外语(英/法)、现代汉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日语口译与听力、毕业论文
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二)、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听力,口语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外贸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听力、口语、外贸英语阅读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外贸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公共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社会调查与方法、行政管理学、文教事业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秘书学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统、毕业论文等
工商企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中国税制、企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法(辅修)、民法学(辅修);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贸易管理与实务、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质量原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法(辅修)、行政法学(辅修)。
国际贸易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中国对外贸易、WTO知识概论、市场营销学等
本科
两年
国际市场营销学、世界市场行情、国际商务谈判、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西方经济学、外国经贸知识选读、涉外经济法、经贸知识英语等
金融管理
专科
两年
证券投资分析、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经济法概论、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等
本科
两年
管理会计实务、国际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语(二)、电子商务概论、组织行为学、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审计学、政府政策与经济学等
会计(电算化)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数据库及应用、财政与金融、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本科
两年
高等数学(二)、、英语(二)、数据结构、审计学、管理学原理、通用财务软件、计算机网络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一)、金融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软件、操作系统。加考课程: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基础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人力资源
管理
专科
两年
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人力资源经济学、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就业论、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共关系学、应用文写作等
本科
两年
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与策略、管理信息系统等
文化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写作、中国文化概论、文化管理学、文化行政学、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经济学、文化策划与营销、艺术概论、社会学概论、民间文学、计算机
文化产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国文化导论、文化产业与管理、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与营销、外国文化导论、媒介经营与管理、文化服务与贸易
经济信息
管理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经济信息导论、计算机信息基础、信息经济学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应用数学、中级财务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社会研究方法、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电子商务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应用数理统计、经济预测方法。
游戏软件
开发技术
专科
两年
英语(一)、高等数学、计算机游戏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游戏作品赏析、计算机网络技术、游戏软件开发基础、市场营销、动画设计基础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游戏创意与设计概论、可视化程序设计、艺术设计基础、多媒体应用技术、DirectX、Java语言程序设计、游戏开发流程与引擎原理、游戏架构导论、软件工程、游戏心理学等
电子商务
专科
两年
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市场营销(三)、基础会计学、市场信息学、国际贸易实务(三)、电子商务概论、商务交流(二)、网页设计与制作、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作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数量方法(二)、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与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互联网数据库、网络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术
教育
本科
两年
英语(二)、物理(工)、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值分析、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辅助教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字逻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与实践研究
计算机
及应用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一)、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应用技术、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导论、计算机组成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操作系统概论、数据库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物理(工)、离散数学、操作系统、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电子政务
专科
两年
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法学、经济管理概论、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理论与技术、政府经济学、信息化理论与实践、网站建设与管理、计算机网络与通信、电子政务案例分析、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
2014年4月自学考试的秘诀!点击免费查看>>
专业
层次
学制
主要课程
音乐教育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基础乐理、视唱练耳、基础声乐、基础和声、合唱与指挥基础、基础钢琴、艺术概论、民族民间音乐、音乐欣赏、中学音乐教学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基础钢琴实践、基础声乐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音乐史、中外音乐欣赏、和声学、音乐作品分析、歌曲写作、音乐教育学、音乐美学、简明配器法、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实践、视唱练耳实践、毕业论文
经济法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公司法、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合同法、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计算机基础、人力资源管理
本科
两年
英语(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学、国家赔偿法、经济法学原理、企业与公司法、行政法学、劳动法、金融法概论、房地产法、环境法学、税法原理、行政诉讼法、财务管理学(辅修)
市场营销专科两年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大学语文(专)、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消费心理学、谈判与推销技巧、企业管理概论、公共关系学、广告学(一)、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两年英语(二)、高等数学(二)、市场营销策划、金融理论与实务、商品流通概论、消费经济学、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学、国际市场营销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公共关系本科两年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口才、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案例、国际公共关系、公关政策、企业文化、创新思维理论与方法、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现代资源管理(一)、广告运作策略
行政管理专科两年大学语文(专)、政治学概论、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人力资源管理(一)、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社会研究方法、秘书工作 、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两年英语(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社会学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文化概论、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秘书学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汉语言
文学
专科
两年
文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外国文学作品选、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
本科
两年
美学、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外国文学史、语言学概论、英语(二)、两门选修课、毕业论文
涉外秘书学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专)、公共关系、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涉外秘书实务、涉外法概要、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文学作品导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经济法概论、秘书语言研究、公关礼仪、交际语言学、国际商务谈判、中外秘书比较、口译与听力等
对外汉语
本科
两年
现代汉语、实用英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化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英语表达与沟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等
英语翻译
专科
两年
英语写作基础、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笔译基础、初级英语笔译、初级英语口译、英语听力
本科
两年
中级笔译、高级笔译、中级口译、同声传译、英汉语言文化比较、第二外语(日 / 法)、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毕业论文
日语
专科
两年
基础日语(一二)、日语语法、日本国概况、日语阅读(一二)、经贸日语、日语听力、日语口语
本科
两年
高级日语(一二)、日语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学选读、日汉翻译、第二外语(英/法)、现代汉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日语口译与听力、毕业论文
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二)、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听力,口语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外贸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听力、口语、外贸英语阅读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外贸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公共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社会调查与方法、行政管理学、文教事业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秘书学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统、毕业论文等
工商企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中国税制、企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法(辅修)、民法学(辅修);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贸易管理与实务、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质量原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法(辅修)、行政法学(辅修)。
国际贸易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中国对外贸易、WTO知识概论、市场营销学等
本科
两年
国际市场营销学、世界市场行情、国际商务谈判、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西方经济学、外国经贸知识选读、涉外经济法、经贸知识英语等
金融管理
专科
两年
证券投资分析、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经济法概论、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等
本科
两年
管理会计实务、国际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语(二)、电子商务概论、组织行为学、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审计学、政府政策与经济学等
会计(电算化)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数据库及应用、财政与金融、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本科
两年
高等数学(二)、、英语(二)、数据结构、审计学、管理学原理、通用财务软件、计算机网络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一)、金融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软件、操作系统。加考课程: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基础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人力资源
管理
专科
两年
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人力资源经济学、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就业论、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共关系学、应用文写作等
本科
两年
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与策略、管理信息系统等
文化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写作、中国文化概论、文化管理学、文化行政学、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经济学、文化策划与营销、艺术概论、社会学概论、民间文学、计算机
文化产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国文化导论、文化产业与管理、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与营销、外国文化导论、媒介经营与管理、文化服务与贸易
经济信息
管理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经济信息导论、计算机信息基础、信息经济学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应用数学、中级财务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社会研究方法、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电子商务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应用数理统计、经济预测方法。
游戏软件
开发技术
专科
两年
英语(一)、高等数学、计算机游戏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游戏作品赏析、计算机网络技术、游戏软件开发基础、市场营销、动画设计基础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游戏创意与设计概论、可视化程序设计、艺术设计基础、多媒体应用技术、DirectX、Java语言程序设计、游戏开发流程与引擎原理、游戏架构导论、软件工程、游戏心理学等
电子商务
专科
两年
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市场营销(三)、基础会计学、市场信息学、国际贸易实务(三)、电子商务概论、商务交流(二)、网页设计与制作、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作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数量方法(二)、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与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互联网数据库、网络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术
教育
本科
两年
英语(二)、物理(工)、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值分析、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辅助教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字逻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与实践研究
计算机
及应用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一)、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应用技术、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导论、计算机组成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操作系统概论、数据库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物理(工)、离散数学、操作系统、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电子政务
专科
两年
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法学、经济管理概论、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
本科
两年
大致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季建业马不停蹄地攀升到了中国高等教育的最高点。几乎他的官位每提高一级,他的学历也随之提高一级。
恕我孤陋寡闻,见过官员读“在职博士”的,但真没见过能从“在职硕士”,一路绿灯读到最高段位“在职博士后”的。利用十年“在职时间”径直摸到中国高等教育天花板的人,就只有这位刚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免职的江苏省南京市市长。
事实上,博士已经是高等教育中的最高学位,而“博士后”并不是一种学历,而只是表明一种工作经历。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需要提供脱产证明;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再授予其他任何名义的学位称号,同时“博士后”也不是专业技术或行政职务。
然而,吊诡的是,在当下中国社会,很多人把“博士后”看成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或许,这就是季建业“在职博士”毕业了还想去读“博士后”的主要原因,更何况他年龄早已超过四十岁,也不可能提供所谓“脱产证明”。
每当看到“硕士”、“博士”这些字眼,我的脑海里就自然而然地联想到那些没日没夜坐在教室里,或者黎明前就在图书馆门前排队、抢座位的莘莘学子们。季建业的工作记录表明,近十年正是他一生中最忙碌的十年,身为一个拥有数百万人口的大城市的市长,每天大会小会、讲话汇报、征地拆迁、挖坑砍树、开工剪彩、出国考察、迎来送往,能有多少时间来读书、应付课程、考试和写学位论文呢?
人的精力和能力总是有限的,从季建业的人生经历看,他显然是“比别人聪明一点”,但季建业绝不是超人。比如,从季建业的博士论文里人们就发现了破绽:早在六年前就有人提出指控,季建业的博士论文涉嫌抄袭他人论文。从被侵权人罗列的证据看来,这一指控有理有据,季建业事后也未做任何回应。此外,依照公众的一般判断,他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博士后出站论文”是否真的由他本人撰写完成,其中依然悬疑重重。
近十几年来,官员们的学历年年跃进,文凭逐浪攀高。可是,这与我们今天所见所闻的事实大相径庭。很多官员平时并不热衷读书,或忙于工作事务无暇读书,但他们却往往能在短期内“”式地取得学位。那些身居高位或者准备身居高位的官员们,之所以需要这样一纸文凭,显然为的不是更新知识,而是在寻找一个冠冕堂皇的升迁铺路石。
官员学历造假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行为,不但损害了高校的学术风气,助长了官员造假之风,同时也侵占了全日制大学在校学生拥有的教育资源,其结果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的公平和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这些年,每当人们谈起中国的大学,一些图案就会浮现于我的脑海。一幅图案是:那些在教授们面前目光焦虑、神情紧张、恭敬谦卑的年轻学子们,他们勤奋好学、求知若渴。另一幅图案是:近年来,中国各地大学的硕导和博导们(以法学和经济管理学专业最为突出)开始成为一些官员的座上宾。
在任何一个国家里,全日制大学的教育资源都是有限的。冷静下来仔细想想,这些廉价的文凭又是怎么被出售给这些官员的呢?难道我们的大学就没有责任吗?
「我们生活在一个要重新建构行政法概念的时代!一九九六年,美国学者M. J. Breger在一场美国行政程序法五十周年的研讨会中如是说。而近十年来,行政法学上有愈来愈多的经验性研究显示,在行政法学的理论和行政官僚的实务之间有极大的落差,而这种落差的现象迫使得行政法学者不得不重新评估他们传统的态度。由于行政法的性质有如此之改变,是以美国学者E. D. Elliott认为「在行政法中法律的成份将愈来愈少,而行政的成份将愈来愈多。在此情况下,吾人认为,我们确实有必要重新检讨行政法之基本理念。
在二十世纪的后半叶,人类思想、文明、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都发生重大转变,有些学者称之为「后工业社会的来临,有的学者认为是历史上的「晚期资本主义阶段,而更有些学者用「后现代社会现象,来标志与过去的不同。而现代行政法的各种意义和概念之产生,无论是欧陆或是英美,都肇始于与「后工业社会、「晚期资本主义阶段和「后现代社会相对的十九世纪的民主立宪国家时期。在当时的社会、当时的文明和当时的意识型态下,产生了理性主义,并且衍生出各种我们现在仍琅琅上口的价值判断基准,例如法治、三权分立、立法优位、司法制衡、行政专业……等。
而蕴涵在「后现代社会中的「后现代主义思想,则是一种新的心态、新的思维模式,和人类活动的新模式,其对过去社会和文化中的各种正当化方式和程序,予以严厉质疑和挑战。其中最重要的,便是针对理性主义。行政法作为一种现代工业社会、资本主义盛世下所产生的法律支系,其价值基础和实践方法,也是建构在理性主义。在理性主义之下,一般行政法学者多认为,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的确定内涵之掌握,是落实依法而治的最重要基础。因此,行政法主要操作技巧一向是界定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的内涵,而后透过逻辑推理的方式,来适用到具体个案或学理讨论中。然而这种行政法上的操作技巧,并不像一般法学者所想象的如此乐观,甚至是有其负面作用。为何会产生负作用呢?本文便将从此一问题出发,而探讨行政法之基本理念,在后现代时期应如何转型。
本文首先将说明理性主义在行政法上所呈现出之内涵,然后指出就理论上其所可能产生之反身性;其次,本文将引我国最高行政法院及大法官会议解释中,与教师升等有关之二项判决案,并评介其所产生之负面作用。而之所以引用教师升等案,是因为其涉及学术圈中事,对于吾人反省相关问题而言,可以得到「身历其境的效果,而使其反省更为深刻;最后,本文将提出建构以反思为导向之行政学新理念,并说明其要旨,期望能提倡行政法基本理念于后现代时期中之转型,是从理性到反思!
貳、 理性主义行政法及其反省
一、理性主义行政法
现代国家对于行政法的建构之基础,主要在于政治的理性化与官僚化。
「理性化和「官僚化的概念,在Max Weber的社会理论中有最为出色的论述。「理性所指的是一种行为模式、倾向,而其特征是可计算的、系统化的、非人性的。而「官僚则是指一种「法定权威的纯粹形式,以及一种根据形式理性原则所形成的行政模式,它是一种阶层性的,以规则为导向的系统,而它的极至也是可计算的、非人性的、伦理中立的、与成本效益性的。
在现性主义之下,现代行政法之操作方法强调规则的运用,和法律概念在逻辑上的推演。在这种操作方法之运用,使现代行政法企图成为一种紧密的相互闭锁之体系,并且在此一闭锁的体系下,将行政人员恣意滥权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而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所以当Carl Friedrich在1940年的时候主张行政裁量的必要性时,Herman Finer反对而认为行政官僚的裁量乃是人民主权之贼。Herman Finer认为,当行政官僚独立地运用其政府权力时,他们将同时也独立地界定公共利益,因此他认为公共利益只有透过其民选代议人员之立法,才是对的,并且认为非民选的公职人员应严格地由规则、管制与标准的作业程序之铁笼所控制。
此外,行政法植基于以理性主义为基石的法治国,其核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处分,其系作为对外产生效力的决定,而且系经过制式化的内部决策过程而完成,其客观为民众或企业团体之申请。行政处分是古典官僚组织化之行政机关的作品,而所谓的行政机关,则是指理性的官僚体系,其任务在于将法律所明白规定、形式化之法,由公务员体系依清楚的管辖规定加以执行。国家公务员则经由专业考选加以拔擢,而且为全职人员。行政处分之作成人员(即公务员)系在一种上下位阶的科层体制中,经由严格的职位区分,并且在严格的制式性中完成任务。除此之外,这种官僚之形式理性,尚经由行政行为之公文程序与书面要求,而进一步予以确保。
二、理性主义之反身性
本节中所要指出的理性主义之「反身性,可以用「飞回棒效应(Der Bumerang -Effekt)来说明。澳洲土著猎人所发明的飞回棒,可以射出去打到天空的猎物后再飞回来,而不善于运用飞回棒者将飞回棒射出去后,原以为能够有所收获,没想到飞回棒飞回来后没接准,而打伤自己。本文认为,理性主义就像现代人所射出去的飞回棒一样,目前正对准人类本身而飞回来,恐将打伤人类自已。
在Ulrich Beck、Anthony Giddens和Scott Lash所建构的「反思式现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理论中,对于现性主义所产生的反身性作用,有着极为深刻的论述,并且成为当今社会学界的显学。他们认为,与工业社会相配合的组织形态首推基于理性主义而建立的「科层制,也就是具备正式规则、非人性、专门性、权责分明、以及能贯彻指令的组织方式,而现代工业社会的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科技、乃至于文化活动,几乎皆依科层制的组织原则来运作,是这种组织严密的组织能力,为人类开创了征服自然、建立现代秩序的新境界。而现代行政法之主旨,便正是在确保这种科层制行政官僚体系之正当性及合法化性。
然而在此一新境界中,亦带来高风险,现代的核能工业、化学工业,生物基因工程都是在高度专门化的组织中运转,这些组织都会声称他们有最严格的安全标准,由训练有素的人员操作,并设立监督机构来提升管理品质,例如在台湾,设立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监督核能发电厂的作业。问题是:科学家面对愈益复杂的高科技,其测风险的能力相对降低,而在管理上的疏失,则又往往和科层组织的流弊相结合,使得高科技产业成为最大可能风险的制造者。尤有甚者,科层组织很难避免形式主义的通病,各种安全措施在形式上可以获致完美,实际上却只是敷衍了事。这种官僚心态的漫延,无疑的是风险的温床。在此情形下,「科层制官僚体制,乃将不可避免地回过头来危害自已所赖以维生的现代社会,及理性主义本身。
除了Ulrich Beck、Anthony Giddens和Scott Lash的「反思式现代化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外,依理性主义建构之行政法必有其反身性的产生原因,更在于行政法之操作中,忽略了行政法系统与其所规范之其它社会次级系统之自我再生性。
根据Nikolas Luhmann的社会系统论,社会系统是一种自我生产的系统,它使用有意义的沟通作为其基本操作过程。而因为沟通的行为,会产生进一步的沟通。某些特殊的沟通,会产生自一广大的社会沟通圈中,有些成为具有独立性,而应被视为是自生性社会体系的次级秩序。他们会构成自主的沟通单元,并且生产出自己的要素、结构、程序和界限。它们会构成其自己的环境,并有它们自己的认同。其组成成份是在自我参照下建构的,并且透过更上层的沟通圈,来进行彼此的连结。因此,社会系统的运作是封闭性的,但是在认知上,对于环境又是开放的。
法律体系便可以被视为是自生性社会体系的次级系统。它由特定的许多要素所构成,其主要是关于合法或非法的沟通,并且会不断地产出一些法律行为。特定的法律期待所管制,并且透过规范性,来界定其本身的界线。在它的实际运作上,法律行为构成一独特的环境。因此,它在认识上虽然是开放性的,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上,仍然是封闭性的。并且,这种封闭性是相当严重的,也就是任何次级系统都不可能直接介入其它的次级系统之中,法律系统,也不可能对其他社会系统予以介入,并产生直接的约束。基于此一观点,我们便必须放弃一种行政法上的传统看法,那就是认为行政法的规范会直接带来社会的变迁。而必须由一种内在的循环因果之理念来替代,也就是说并不是立法创造了社会次级系统的运作,而是次级系统选择性地利用立法来处理自身的问题,并且是恣意地选择,来建构它自己的秩序。
在以上的双重自生性下-行政法律体系的自生性和社会次级体系的自生性,便造成了行政法实务上的许多实况问题。我们从以下所评介的我国实务案例中,便可得其大概。
参、我国行政法实务上之理性主义及其反身性
从社会的双重自生性中看理性主义行政法之困境,我们可以从行政法实务判决所引发的各种争议中,观其一二。于本文,中吾人所举的例如是与教师升等案有关之行政法院判决与大法官会议解释释字第四六二号解释,从本解释文判断标准以及学界的批析意见中,提出反思行政法的见解。
一、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七四九号判决
本案缘于原告送审升等教授论文,经被告审查,未通过其升等教授资格。原告不服被告不通过其送审之核定,向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该会驳回后,原告不服,向被告提起告诉。两造诉辩意旨如次:原告起诉意旨略谓:一、教育部学审会所送二位「专家并未具备审查诉讼人所送教授升等论着所应具备之专业知识。二、原告所提教授升等论着,教育部学审会并未送给真正之学者专家审查,所送专家并未就诉讼人所提论着之内容进行专业学术评论:(一)第一位审查委员所作之专业学术评论为:「论文写作格式不符,并给予六十五分不通过之审查结果。依据「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教师审查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对送审论着格式作概括性之规定:「引用资料注明出处,并附参考书目,鉴此教育部并未通知各校升等论着之「标准写作格式,且若不符合教育部概括性之规定者,学审会即应将所送论着退回原送学校。原告所送论着经教育部学审会审查已符合教育部之规定,因此才能送至第一位审查委员手中进行专业审查。第一位审查委员显然不具备原告所送论着应具之专业知识,只能作出教育部学审会行政人员即能进行之工作,「论文格式不符也绝非专业学术判断,何况此一评论业已违反「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教师审查办法之规定,违法评论事实俱在,但教育部申评会却对原告所提之理由不置一词。(二)第二位审查委员给予原告之「专业学术评论为:「学术或实用价值不高,原告所提教授升等论着,系将过去五年获国科会甲种奖助论文加以整合之著作,换言之,此一著作之有创见已获一位专家之认同,怎可说无特殊创见。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以审查者之专业知识为审查基准,对于送审者著作之实质内容所为之判断,最高行政法院本身仅得据以审查其是否遵守相关之程序,或其判断、评量有无违法或显然不当之情事。因此,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本案本部分之审查程序及审查者之判断、评量,尚无违法或显然不当之具体情事,本院自应尊重此一专业判断。就此部分,原告主张将其所提系争论文重新分送真正之专家审查云云,并无法律依据,难谓有理由。
其次,就第二个问题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所谓「论文写作格式不符之论断,乃系以「论文写作格式为审查基准,由审查者就送审论文之形式与「论文写作格式进行二者是否相符之判断。该审查者所为「相符或「不相符之认定,固仍属于审查者基于专业知识所为之判断,其审查程序及审查者之判断、评量,如无违法或显然不当之具体情事,法院仍应予以尊重。但作为审查基准之相关「论文写作格式,逻辑上则不属于进行此项审查者所得自行判断之范围,而必须客观存在,且必须具有规范效力,审查者始得据以进行所谓「相符与否之审查,且于审查结果为送审论文之形式与具有规范效力之「论文写作格式不符时,始得作成送审著作不及格之评分。否则审查者如非以其专业知识为审查基准,对送审者著作之实质内容为判断,仅系就送审论文之形式与「论文写作格式二者是否相符进行评比,而相关「论文写作格式又非客观存在,或纵使存在但并不具有规范效力,而难免发生送审著作,仅因形式上与审查者确信但不为外界确知之某种论文形式「不同,即被评定为不及格之结果。审查者如此所为之审查,不无违反行政法上禁止恣意原则之虞,而主管机关所订定之此项审查实施程序,即难谓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与司法院释字第四六二号解释第二段意旨亦有不符。同时,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教育部所指出的:「「论文写作格式乃「同一领域学者所共同知悉。之答辩理由,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著作所属学术领域中「学者所共同知悉之「论文写作格式已客观存在。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教育部败诉。
二、释字四六二号解释
在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文中曾不断提到的释字四六二号解释,其事实乃是成功大学某教授,因声请民国八十一年之教授升等评审,于成大教师评审委员会中票决未通过,当事人主张其于初审及复审评分中皆达「优等标准,但不被成大教评会所认同而投票否决其升等案,据此乃向成大提起申诉及行政诉讼。于驳回确定后,复声请大法官解释,认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裁字第二九三号侵害其诉愿及诉讼权。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民国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成释字第四六二号解释。综合分析本号解释文,约可归纳出下列六大特色并据争论之论点:
一、 各大学之校院系教师评审委员会乃系受托行使公权力之「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二、 其所为升等之最后审定,应属行政处分,故得救济。
三、 教师资格审查程序之规定,涉及教师之工作权,须保证能客观公正评量申请人之专业学术能力及学术成就,始符合比例原则。
四、 为保障学术自由,教评会应尊重专家学者先行审查之结果(专业判断应受尊重原则)。
五、 行政救济机关仍得对专业判断之程序及结果有无违法或显然不当之情形进行审查。六、 大学院校应尽速修改其升等及认定审查规定。
本案虽然涉及了上述的多项问题,但其实在实务上,吾人仍可以将其整合而得到本号解释有两大重点,一是明白承认各大学校、院、系(所)教评会关于教师升等的评审是行政处分,对之不服者,有权提起行政争讼;其次是对大学教师升等审查的标准与程序,提出多项具体要求,俾使升等审查更臻公平、合理。
三、学界内的检讨
释字四六二号解释对大学教师升等资格审查的标准与程序,提出若干具体要求,因此,是非常名符其实的一种积极性行政救济。但是大法官所提供的积极行政救济,却并不为学界人士所领情。而其实,其之所以不为学者所领情,即很明显地表现出现代行政法理性主义在我国所遭到的困难,以下即说明之:
本号解释的第二个重点,是:包括(一)教师升等资格审查程序系为维持学术研究与教学品质而设,其决定之作成因而应基于客观专业知识与学术成就之考量。(二)是以,教评会应本于专业评量之原则,选任各该专业领域具有充份专业能力之学者专家先行审查,将其结果提请教评会评议。(三)教评会原则上尊重学者专家之判断,除非能提出具有专业学术依据之具体理由,动摇该专业审查之可信度与正确性。(四)评审过程中必要时应予申请人书面或口头辩明的机会。(五)由非相关专业人员所组成之委员会除就各额、年资、教学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应对申请人专业学术能力以多数决作成决定。
释字第四六二号解释对教师升等审查程提到一个非常关键性的重点,即各层级教评会均应选任「各该专业领域具有充份专业能力之学者专家先行审查,将其结果报请教评会评议。学者认为「专业与「非专业人员或领域,是非常关键的概念,然而很遗憾的,其同时也是不确定的概念,恐会引发实务界的困扰。然而虽然因为它是「不确定法律概念而使人困扰,但是学者还是认为尊重专业审查毕竟是正确的方向,至于「专业概念的模糊,严格来说也不算是缺失,毕竟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使用是多少是法律的宿命,再说,在「专业概念的模糊下,无形中也使系(所)、院获得更大自由形成空间,对于系(所)、院自治的提倡,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促进被规范者的反思力,则运用精确的法条规定或法律概念,是无济于事的。
综观释字第四六二号解释,大法官列举教评会所得斟酌考量的因素,计有专业学术能力、名额、年资与教学成果等项,其它有违一般事理之考量违法或显然不当之情事,则排斥在外。大法官所列举者可谓四平八稳,难谓有不当之处。但学者仍认为,对申请人的实益可能不大。因倘要审查教评会的判断、评量是否有违一般事理之考量等违法或显然不当之情事,则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自应附具理由不可。附具理由是法治国的要求,自应支持。但如何附具理由,却是一个难题。目前实务上的通知如果说有附理由的话,就只是单纯靠知投票或评分结果未达规定标准而已。但这是否足以称得上是充份理由?倘教评会委员是基于文人相轻、见解不同、私人恩怨、政治立场、性别歧视、派系倾轧、杀年轻人锐气、看不过申请人为人处事作风等不相干(sachfremd)因素作为投票或给分依据,如何判认出来。何况正如学者所说的,升等时,审查委员「有仇报仇、有冤报冤,乃是学界众所周知实存的事实。这便是本文前面所说的,司法权的介入有无产生反作用力、负效果之可能,其实是须要深切反省的。
最后,学者认为「四六二号解释只是把重点放在专业判断而己,其实,非关专业判断,但同时也构成各校升等审查标准的「教学成果与「服务成绩两项,究竟要如何作成客观评断与评比,委实说,其困难度与争议性,绝不亚于专业能力之判断者。可见预期,源自这两项目的纠纷,将陆续浮现,挑战我们的智能。
除了以上的问题外,大法官在释字第四六二号解释中所建立的大专教师升等程序,其中主要精神即在于贯彻各级审查的实质审查原则,要求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皆应「选任各该专业领域具有充份专业能力之学者专家先行审查。然而学者更深入地反省到:此种要求一方面凸显了大法官对于台湾现实学术生态的疏离,另一方面则彻底扭曲了分级审查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