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7 14:58: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贸易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执法力度权利人市场行为保护意识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赋予创造者于一定期间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
排他性的使用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或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其对象是人的心智,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在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1978年以后,特别是中国自1986年开始复关谈判以后,中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时,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已经全面与世界接轨。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美国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和对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而且重视知识、重视人才,是美国一直以来遵循的原则,当美国开发西部时,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更是大量收罗专业人才。专业知识人员的集中,成果的法律保护就自然地成为了历史的客观必然。美国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逐渐形成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将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秩序、贸易综合考虑。
由于中美两国在历史文化、经济结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实力等方面的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也必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异。然而美国常常以人权问题干涉中国的内政,以知识产权问题威胁或遏制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以所谓的观念自由来企图“西化”中国。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方面,中美在贸易上经常发生争端。
二、中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现状及症结
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多与知识产权有关。
1.升级的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问题成为焦点
自1989年以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就始终是热点问题。在这段时间里,中美巨额贸易逆差、人民币汇率、纺织品设限等热点问题已被炒得沸沸扬扬,但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波特曼认为,中美贸易摩擦首要解决的应该是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中美两国近年来就保护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过激烈的交锋,双方为解决这一问题作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和美国贸易政策的调整,知识产权问题目前再次成为中美双方贸易关系中需要通过磋商来加以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
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分工中,真正有意义的是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和控制,可以轻易地源源不断地从中获取利益。同时,美国以其自己的思维方式推行的“非专属管辖”主张,即不考虑行为发生地、被指控方的国籍或与国家执行司法权有关的情况,仅以有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采取行动的依据,这就给其无限的进行干预的权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中美两个贸易大国在今后的经贸交流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升级是可以预见的。
2.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症结所在
知识产权保护是中美贸易中存在纠纷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美国政府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已取得相当大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认仍然存在一些弊病: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
首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自己的成果缺少保护意识,具体表现在取得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太熟悉,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不够。知识产权权利人匮乏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盗版行为的猖獗。
其次,企业的保护意识不够。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对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制教育远远不够,相当多的人对知识产权不了解或了解甚少。因此,在我国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产品时,社会上有人对此反应冷淡,照样买便宜的盗版CD,照样复制和使用盗版软件,打击侵权行为若不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其打击行动往往收效不大。因此,对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尤其是专利意识教育,显得格外重要。(2)执行力度不够
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已经成为中美知识产权纠纷角力的焦点之一。美国国会和美国公众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已经严重影响到美国知识产品的出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迫在眉睫,美国商业软件联盟预计中国的软件盗版率高达90%。当然这个数字对我们来说有失偏颇,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国在执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知识产权的立法条目存有漏洞,有些方面根本没有涉及到。因而使执法者无据可依,在量刑上很大程度地带有个人主观性,标准不一,造成执法上的混乱现象。这种情况,也为侵权者钻法律空子,找关系、托人情开了绿灯。立法是执法的基础,但是,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本身还不够完备,立法与司法之间还没有同步,加上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可能在朝夕之间得到强化,因此,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
(3)权利人市场行为不合理
权利人的市场行为无疑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诱因。知识产权可以促进竞争,但同时也易于被滥用。此外,知识产权的专有权还可能与市场支配力结合在一起,被用以限制竞争。这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如果不受到制约,受损害的除了其他经营者,还有广大消费者。这种行为还会减低垄断者创新的积极性,与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初衷相悖。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进行制约就成为必要。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思路
1.要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和专利保护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制止侵权行为的先决条件。对公众特别是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尤其是专利意识教育,显得格外重要。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增强三种意识:知识产权的市场意识、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意识、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
另外要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能力。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全面做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建章立制迫在眉睫,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制定相应的宏观指导政策,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一是立法,二是执法。在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加紧相关配套法律的修改,完善。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的修改、制定,也要相应进行,并争取尽快出台;在加强执法力度方面:知识产权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再强化,不断提高法官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的公正执法。同时,各执法部门还注意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转轨过程中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
3.规范权力人市场行为
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协议存在的一个明显差距,就是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今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注意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要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防止权利滥用的措施,同时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其中适当加入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
知识产权立法的本意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从而激励竞争。而反过来,如果权利人滥用这种权利,就会造成技术垄断。国际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专利法等立法中采取了对付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因此我们要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防止权利滥用的措施,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其中适当加入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
参考文献:
[1]赵瑾:中美经济摩擦的焦点和主要问题[J].世界经济2004
[2]吕薇等: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与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3]邹薇: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世界经济,(2004)第2期第3-11页
[4]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侵权界定;商标侵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发展,国际分工呈现出以价值链为基础生产的强劲趋势。在这一变革过程中,许多发展中国家依靠其劳动力比较优势,加工贸易得到迅速发展,但由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引起的知识产权争端也越来越多。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知识产权方面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障碍,与发达国家产生了许多摩擦。这给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为了通过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保护和鼓励创新。但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也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损害市场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个“适度”问题。本文主要以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仅案为例,以适度保护为基础,对加工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及侵权行为的界定作一些分析。
一、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简述与问题的提出
2000年6月,浙江嘉兴市银兴制衣厂接到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一笔4000多件夹克衫的来料加工订单,加工费为每件26元。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银兴制衣厂加班加点准时完成服装的加工。夹克衫成品被送到了深圳文锦渡海关的仓库。2000年8月12日,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文锦渡海关报关出境,拟经香港转口出口到西班牙,在2000年9月10日交付给委托加工方——西班牙CI—DESPORT公司。2000年8月19日,耐克公司以这批服装侵犯了“NIKE”商标权为由,向深圳文锦渡海关申请扣留这批服装;2004年8月24日,深圳文锦渡海关对这批商品进行了扣留。随后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以银兴制衣厂、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西班牙CIDESPORT公司侵犯商标权为名,状告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l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定:CIDESPORT公司、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银兴制衣厂构成共同侵犯美国耐克公司的商标权。判决赔偿损失30万元人民币。
这一判决引发了在加工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权保护的问题。给我国许多以定牌加工或贴牌加工的企业带来了许多困惑。这是以美国为基础的国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和发展中国家在加工贸易中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二、加工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全球规则与国家利益协调
(一)加工贸易特点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主要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结转深加工三种形式。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中方加工,企业既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中方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指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区别在于,来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业是委托加工关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中方只收取加工费;而在进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业是买卖关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权转移。结转深加工是指进口料件在经过隶属于两个不同海关管辖,加工企业初次加工和深加工之后复出。
加工贸易实际上是生产国际化的产物,是跨国公司生产环节的国际延伸,是企业组织方式和生产结构的国际重构,是生产活动的外部契约化。其生产各环节的联系方式虽发生了变化,但其生产的本质没有变化。在加工贸易中,不论是哪种贸易方式,加工方都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生产,加工方实际上相当于委托方的一个临时性加工车间,只是这时他们之间是通过契约方式连接起来的。加工贸易其销售市场都是委托方所制定的国外市场。因加工贸易是在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所以在加工贸易方式下,经常使用国外客户的商标或品牌并要求印上其他国家生产的宇样并且产品的造型、生产技术可能会涉及专利、商业秘密等。这必然涉及有关委托方或其他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加工贸易中,由于加工贸易的特点决定了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和侵权认定的困难。这一问题处理不当将会给加工方以及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国家带来较大的利益损失。
TRIPS协议是目前有关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权威的规定。他对各国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遵循的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TRIPS协议没有针对加工贸易作出特别规定,下面我们将在TRIPS协议一般性规则的基础上,结合以上案例,探讨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及侵权行为的界定。
(二)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由加工贸易的特点可以看出,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应该是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企业间延伸,重点应是知识产权侵权利益所在地或最终产品目的地。从生产环节来看,应该是加工贸易委托方。从进出口角度来看重点应是进口。但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在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某些过度保护问题。其结果是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因此,我们认为,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1.终端市场保护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海关对进口货物可以行使扣留权,对出口货物不能行使扣留权。我国的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以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为基准修订的。但是一般人并不知道的是:TRTPS协议只要求成员国(地区)海关对有知识产权问题的进口货物进行扣留,但并没有要求对有类似问题的出口货物进行扣留。比如TRIPS协议的发起人之一美国,就并没有在制定其本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时将对出口货物的盘查、扣留包含进去。美国的规则是,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权利人可以谋求通过司法程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但若这批有侵权嫌疑的产品申请出口,知识产权权利人却不能要求美国海关对其加以扣留,美国海关没有这样做的义务。但是中国海关却有这样的义务。在这个案例中深圳文锦渡海关忠实地履行了这一义务,于是银兴制衣厂加工的这批服装被扣留了。从事后的结果来看,正是因为货物被扣留,才使原告方耐克公司在法院的和举证获得了优势。若货物没有被扣留,那么耐克公司要想获得充足的证据,则要等到这批服装运出国门再调查取证,还需要立案、侦破、审讯,需要一个漫长时间的过程。耐克公司的诉讼几乎无法完成。在这个案件当中,耐克公司充分地利用我国的海关制度让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护,而我国的企业却因为这样的制度的约束,根本没有缓冲的余地。”这样的一个条款给中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加工方无过错责任原则。受托企业作为委托方的生产加工方,其行为应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如果加工企业在履行其合同时有明显的过错侵权行为,则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侵权责任只能以委托企业为准。如果加工企业无过错,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损害的公平赔偿原则。首先,加工贸易侵权赔偿应以损害为前提,如果侵权行为已造成损害,则侵权方必须向受害方给与赔偿。其次,损害赔偿的大小应以损害的程度与大小和侵权方获利的可能大小为基础来进行计算。
三、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范围界定
从以上所述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可以看出,加工贸易侵权行为的界定范围应该既有其一般性特点,也应该有其自有特点。就一般民事侵权而言,传统理论认为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有四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是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传统民事侵权理论被逐渐简化甚至抛弃。例如,2001年重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实际上删除了旧商标法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作为侵权构成要件的要求。对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及其细则一直没有把行为人主观故意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标准之一。从现有法律法规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已经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了。甚至有人主张,“明知”和“故意”是刑事制裁的标准,而不是确认民事侵权的标准。这一主张和我国《民法通则》对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是相悖的。对于损害事实,我国与商标有关的法律一直没有将其作为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提及。与传统民事侵权理论相比,我国商标司法实践已将构成商标民事侵权的要素简化到了极点,即只要实施法律界定的商标违法行为,即构成侵权。但是,这种法律规定上的粗略可能给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带来问题。
就本案而言,根据传统民事侵权理论,很难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首先,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就不存在。由于所有产品将在西班牙销售,被告不会损害原告在中国的任何商业利益。而在产品的销售地——西班牙,原告不拥有对某商标的权利,因此,原告在西班牙的相应利益(如果有的话)也不会受到损害,所以民事侵权构成要件之一项损害事实不存在。姑且不论被告是否存在侵权故意以及被告行为是否违法,损害事实之一项要素不存在,在传统民法理论上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反过来讲,当原告不可能因被告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将被告行为认定为侵权并判令其承担责任也违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除了传统民法理论外,商标法的相关理论也能支持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判断。商标最本质的作用在于标示产品的来源,商标侵权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品误认,进而损害注册人的商业利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创新;影响;建议
一、知识产权贸易对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贸易的动力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化和规则国际化趋势的背景下,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经济模式从传统的资源转向知识经济。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竞争也从基本要素过渡到高级要素,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所以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成为各国开展竞争的战略性资源,是一股不可小觑的新势力,决定了一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1]
(二)知识产权贸易的约束机制
1.知识产权的进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高,将有助于让出口国更加愿意进行知识产权贸易出口,而对知识产权保护力较低,外国出口商就会减少出口。这样我国学习外国先进技术的机会就大大降低,需要亲自到国外进行模仿学习,这将大大增加成本,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这样学习也费时费力。由于我国企业的技术人员认知能力不够、学习能力不强、技术扩散效率等各方面的限制,导致知识产权进口贸易带来的国外创新成果不能完全被我国吸收。只有在企业人员的能力范围内的技术才能够被本国学习,对我国的技术进步产生影响,才能更好的实施我国的创新驱动战略。[2]2.知识产权的出口贸易自从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更加激发了发明创造者的热情。08年至今,我国知识产权的数量逐年上升,尤其是专利方面,发明与实用新型设几度成为全球第一,我国也成为了专利大国。值得庆祝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例如专利质量较低,专利的实际运用率不高等来自各方面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良好的解决,这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不利于我国与外国的技术交流,进一步阻碍了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进程。[3]
二、知识产权贸易对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
技术创新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源泉,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除了要注重人力,物力,财力,还要重视知识产权贸易,这样才能推动中国与外国的交流,才能将我国容许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之中。知识产权贸易对我国高新技术创造能力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推动力目前看来还比较弱。知识产权是智力的结晶,所以对于知识产权贸易所体现在的自主创新要求是很高的,因为它是面向全球,它要在如此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就需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只有这样,知识产权贸易才能有效而快速地发展。[4]
三、促进知识产权贸易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知识产权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
各行各业都有专业人才,知识产权贸易也不例外,而且针对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要求,知识产权贸易需要高素质人才,不仅要求知识产权贸易专业人才熟悉本国知识产权各类法律,还要求了解国外相关法律,同时需要他们有良好的英语水平,对各种诉讼有较强的应对能力,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关键作用。因此,需要国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贸易
机构服务水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了影响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内容,这不仅需要全民共同努力,还需要国家积极优化各种科技资源配置,搭建各种知识产权平台,加快建设技术行业引导平台。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各行各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敏锐度提高,让它们了解行业最新的发展状况,从而发现不足,能够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各种便利,知识产权贸易发展更加需要一个明确而有效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知识产权才能得到保护,知识产权贸易才能得到快去发展。因此,要积极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要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定接轨,逐步形成国际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此外,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体系,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积极协助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有效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李浩.我国知产权贸易存在问题与对策[J].国际贸易问,2005(11).
[2]施卫娟.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国竞争力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徐成.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路径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4]孙露卉.知识产权贸易与创新国家构建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3(8):29-32.
关键词:专利壁垒,知识产权,现状,对策
一、我国对外贸易遭遇专利壁垒的原因及现状
(一)专利壁垒的含义
专利壁垒也就是专利障碍,是指一国企业(通常指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依靠其科技优势,通过专利或设置专利陷阱来阻碍另一国商品进入市场的一种贸易壁垒形式。
(二)造成专利壁垒的内外部原因
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面临专利壁垒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外部客观因素也有企业自身的内部原因。科技论文。
1、从外部原因来看,随着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面对欧美国家和中国的贸易逆差不断加大,国外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常常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利用专利设置壁垒,限制我国产品进口。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对我们提起专利诉讼的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专利维权,而是把专利诉讼作为商业竞争的工具,把性价比高的中国产品赶出本国市场。
2、从企业自身原因来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有了较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旧很大。很多企业缺乏自己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对外依存度很高。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目前我国三分之二的大中型企业没有科研开发机构,四分之三的企业没有科研开发活动,完全依靠照抄别人的产品。而在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的研发费用一般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有的甚至高达10%以上。此外,我国国内的有关法律、政策还正处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很多企业不了解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导致侵权事件发生的原因。
(三)我国面临专利壁垒现状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提交了7946项申请,增长29.7%,位居世界第五。中国在专利申请数量方面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长,表明中国已经明显意识到创新是摆脱危机的一个办法。近十年来,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迅速增长的同时,我们绝不能忽视专利壁垒问题。不但在机动车、彩电、电池、数码产品、DVD整机及芯片、MP3芯片、化工材料、医药、食品、文具等行业等我们都遇到专利壁垒问题,农产品领域也面临同样问题。日本2003年7月8日起实施的《种苗修正法》规定:未经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农产品的,个人侵权者会被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企业侵权时,可最高处以1亿日元的罚金。。我国许多出口的农产品的种苗是从日本引进或由日本品种改良而来,《种苗修正法》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又比如由于以数字电视为核心的高端电视产品迅速普及,我国彩电的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但我国彩电制造业一直以来主要依赖技术引进,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较弱。国外企业垄断着数字电视的大量基础性核心专利技术,随着彩电出口的加大,面临的专利纠纷问题也纷沓而至,专利壁垒已经成为我国彩电出口的巨大障碍。近几年有多家国外专利权人,如加拿大Tri-Vision、索尼、汤姆逊、美国Guardian等向我国彩电企业提出专利主张,要求我国彩电出口商支付专利使用费,合计的专利费用已达10美元/台之多,严重制约了我国彩电业的发展。
二、我国对外贸易贸遭遇专利壁垒的对策
我国主要出口市场是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面对发达国家的专利壁垒,我们应当积极应对,正视与其他国家存在的技术差距,将外贸产业结构从传统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方向转型,并同时利用专利制度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建议可以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来应对专利壁垒:
(一)从企业层面来应对
1、企业要加强自主创新,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升出口产品结构
我国企业受制于国外专利壁垒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在国际市场上不受制于人,就必须建立起以企业为中心的自主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加速知识产业化,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提升出口产品结构。现在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靠廉价劳动力、卖原材料、为外国品牌加工,没有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必定会受制于人。
2、企业应树立新的营销理念,规避包括专利壁垒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为了能够规避包括专利壁垒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外贸企业应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如今,区域化集团贸易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各种贸易壁垒相对较少。因此,我国的企业应该树立新的营销理念,在国外建立企业的分支机构,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同时外贸企业应坚持市场多元化战略,不但与美、欧盟等发达国家继续保持贸易往来,还要积极开拓东南亚、东欧、拉美及中东等新市场,以规避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包括专利壁垒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积极应对其他国家的专利诉讼,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我国许多企业在遭受国外提出的专利起诉时,无需示弱,而应当与行业协会联合起来,积极应诉。在应对国外企业的起诉时,不仅要查明所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还要了解他们的专利是否存在及有效。由于我国企业不了解情况而被国外企业欺骗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要注重保护自身利益,要在产品设计阶段就避免出现侵权的可能,要尽量自我创新,即便做不到完全创新,也要做出明显的改进,对自己的创新还要及时申请专利。另外我国企业可以与外国公司开展专利交叉许可,互相允许对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自己的专利。专利交叉许可可以确保企业在最近几年的成长中不会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被诉讼,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从政府层面来应对
1、建立健全企业保护机制,运用法律手段应对专利壁垒
政府应建立健全使国内企业能及时反映在出口时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的机制,以便尽快在必要的时候启用WTO争议解决程序。面对国外专利壁垒,应尽快建立和健全同国际贸易相关的立法,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对国外的专利壁垒,学会运用作为WTO成员的权利,联合相关利益方,以谈判与磋商的方式降低影响,保护我国企业利益。。
2、构建防御专利壁垒的政府机构
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机构来防御来自国外的专利壁垒及其他技术性贸易壁垒。在这个机构当中,要建立专门的包括专利壁垒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息咨询和服务部门。这个部门主要负责收集、研究国外特别是我国的重要外贸出口国可能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通过各种方式定期收集、整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给国内企业,使企业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息和应对策略;接受国内企业的咨询,改变目前信息渠道不畅通的局面。
3、加大对专门人才的培养力度
当前形势下,政府应当选派一批高学历的企业研发人员到欧、美等国学习知识产权法,并考取相应的律师资格以培养出熟悉WTO规则,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了解专利技术的竞争和发展态势,精通外语的涉外诉讼人才,为我国应对专利壁垒提供人才储备。另外要鼓励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骨干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起草行业标准,支持它们应对各种专利壁垒。科技论文。
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遭遇专利壁垒主要是由于欧美国家为保护自己企业设置贸易壁垒,而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低、缺乏核心技术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积极应对我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专利壁垒,要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去着手。科技论文。只有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国的对外贸易长期发展战略能够得以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鲍晓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差异” [J].世界经济研究,2005(10):62-68.
[2]于文静.我国企业应对专利壁垒对策建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4):18-19.
[3]李琳.从美国ATSC标准再论“专利壁垒” [J].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7(7):54-55.
[4]田彦.谈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专利壁垒障碍[J].商业时代,2007(21):38-39.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逐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1]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入世这些年来我国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出现的各类问题层出不穷,致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吃了不少的亏。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中相对活跃的部分,只有不断地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站稳脚跟,并谋求更大的发展cssci期刊目录。因此,在市场经济洪流的冲击下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中小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更应该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现状
1.研发数量少
许多中小企业不愿花费较大的资金来培育和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因此不得不付出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并在市场竞争中丧失先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较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统计显示,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 000多种,而其中99%是仿制;农药146个品种,仿制率达95%;精细化工3500个品种,仿制或低档产品占97%。[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截止2007年11月,在中国境内申请的发明专利中,专利申请地址来自于日本的有204723条,美国为136875条,而地址为中国的发明专利仅有17466条,根据权威部门估计,每年“中国制造”为专利技术支付的费用大约占出厂价的25%——30%。[3]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的专利技术研发数量太少,而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其竞争也越显惨烈,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缺乏专利产品和技术的企业,更是在经济竞争中难以立足。
2.研发质量低
中小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了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研发意识之外,还需要侧重核心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即注重知识产权的质量。根据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现代企业管理论文,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2004年,我国的专利技术申请为13万件,有一半来自跨国公司。从专利的构成看,中国申请的100件专利中,只有18件是发明专利;而国外企业申请的100件专利中,有86件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cssci期刊目录。[3]从这一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中小企业不仅在专利技术发明的数量上较少,而且质量较低,这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 内在因素
目前,许多的中小企业虽然研发了新的产品和技术,但是不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些中小企业自身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及时创立自己的品牌和产品,而让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和注册商标,从而丧失了专有使用权。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但是缺乏专业的人才、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机制也不健全。以美国的337调查为例现代企业管理论文,2002年——2006年,在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46起337调查中,有14件案件我国企业未应诉,未应诉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3。一些337调查案的原告方利用我国企业付不起诉讼费和搭便车的心理,刻意选择那些可能不愿应诉的小企业作为列名被告,以侵犯其核心知识产权为由,向ITC寻求普遍排除令的保护,从而直接打击我国整个行业的利益,甚至不得不退出美国市场。[4]可见,中小企业不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防护工作,不未雨绸缪,必然会在遇到实际问题中吃亏。
2.外在因素
第一,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法定的权利,它不仅表现为权利内容法定,而且还表现为获取和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定,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也必须具有相应的规范性。但是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还并不完善,没有详尽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专利申请审查制度、职务发明创造申报与审查制度、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知识产权投资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与定期审查制度等。[5]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难以规范,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陷入混乱cssci期刊目录。
第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尚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申请、评估、确认等工作较为复杂,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人员而言,由于信息不足,往往需要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辅导处理。但是,目前高质量、体系完善的专业服务机构较少。而高质量的服务机构收费较高,也超过了一般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资质较差、收费较低的中介服务机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实力差距,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内部控制不足、实施效率较低
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也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并设立的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处理相关事务,而国家对于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给予了较多的优惠,也颁布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因为缺乏较好的内部控制管理,虽然目标在制定之初是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发生了偏离,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陷入僵局。
三、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1.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中小企业要明确知识产权在其自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意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研发、申请和保护专门机构,并培训专业的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建立一套与政府、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相协调,成熟有效的纠纷风险评估和处理机制,从而确保中小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从容面对。
2.不断完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
政府部门应该意识到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要从战略上对中小企业进行重视,要给予那些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的技术中心提供资金、人才、信息和研究项目等更多的支持,扶持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使其在知识产权的争夺战中获取有利的优势。并不断总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经验,参照国外发达国家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结合国情,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cssci期刊目录。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并进行相应合理的政策扶持。
3.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的规章流程,强化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意识,并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政府机构也应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对于需要知识产权服务的中小企业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以鼓励中小企业可以接受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确保申请了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4.建立内部控制工作
对于中小企业本身,政府从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都应该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各主体的复杂程度建立相应的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和相互牵制作用,防止个别人员出现操作风险,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应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效性和连续性。
参考文献
[1]苏元机.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保护意识的增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1):44.
>> 中国图书馆界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调研报告(下) 浅议我国数字图书馆立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浅谈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浅析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数字图书馆个性化信息服务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 浅析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数字图书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探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在我国高校数字图书馆中的现状及意义 我国图书馆联盟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图书馆联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设途径 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浅析 试论图书馆立法对解决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作用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在网络环境中的适应性改造研究 改革开放30年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7个关键词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 中国3G产业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 中国烟草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企业海外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漫谈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3]任昕,黄海滨.正版软件高价原因浅析[J].商场现代化,2007,(14):177.
[4](法)蒲吉兰.雷春娟等译.21世纪的黑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47.
参考文献:
[1]Elizabeth Gadd, Richard Gaston. Copyright questions asked by libraries[J].Library Management,2001,22(8/9):387-394.
[2]Laura Gasaway.Digital library projects and copyright[J]. Information Outlook,2002,6 (7):38.
[3]Howard Falk. Electronic access to libraries:Overcoming copyright barriers[J].The Electronic Library,2002,20(6):512-514.
[4]Mark T.Bay.Libraries and the need to educate users about copyright and fair use[J].Library Hi Tech News,2001,18(5):10-12.
[5]Lesley Ellen Harris. Organizing your library’s copyright issues[J].Information Outlook,2005,9(2):36-37.
[6]肖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
[7]庄琦,马海群.著作权适度保护与数字图书馆行为的适度扩张[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3,(5):86-89.
[8]张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4,(4):56-60.
[9]肖珑,姚晓霞.我国图书馆电子资源集团采购模式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4,(5):31-34.
[10]李国新.国际图书馆界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原则立场[J].图书馆论坛,2005,(6):67-70.
[11]贺德方.国家学位论文资源共享体系研究[J].情报学报,2007,(3):435-441.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目前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正好的满足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更快发展。
一、知识产权托管现状
(一)知识产权托管的作用
知识产权托管是一种服务模式,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性和长期持有、非货币性、创造经济效益不稳定的无形资产特性,提出的一种新的服务模式。企业根据管理需求与托管服务商,在签订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授权托管协议下,托管服务商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其业务包括:对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进行研究,提供专业方案;协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协助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训企业人员;对知识产权注册的各项事宜提供建议及注册,协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务;完善、监督、落实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制度;监测及侵权预警,调整创新方向和内容,对侵权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协助企业实现名牌的经济价值等等。实行大企业大托管,小企业小托管。
〔二)知识产权托管的发展动态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开始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如北京、上海。实践表明通过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企业专利经营意识大幅提高,开始尝试将拥有的专利进行策略性的专利转让和许可,部分企业专利经营已经初见成效。
(三)知识产权托管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从国内形势看,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较少。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多、技术新,但普遍缺乏信息、资金和专利人才。据调查,我国有超过65%的发明专利、超过80%的新产品都来自中小企业,但同时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交易。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间题也不容乐观。此外,部分企业在缺乏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也在有意无意地侵犯着他人的知识产权。大型企业的情况相比中小企业要好一些,但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顾问的服务,全面提升其知识产权水平。
二、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创新意识,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生存发展和参与竞争的长远目光投向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实现多方共赢:政府有效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得到免费的知识产权方面咨询、培训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和申请量增长;中介机构拓展了业务范围,培育潜在客户。
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预防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②便捷性:实行统一管理和全方位服务,克服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弊病,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③经济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极具经济性。④保护力度大:托管系统把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和司法管理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宏观管理,克服了单一司法保护的局限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⑤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托管系统的建立将能有效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市民的司法保护素质,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起到优化的作用。⑥理论创新:托管概念超越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的意义。
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引人专利机构和专业人才,可以突破中小企业专利管理人才短缺的瓶颈,使企业获得专业服务,并通过更有效地挖掘专利、进行专利布局促进企业发展。企业还可以获取大量的产权和研发信息,并通过专利交易、维权等活动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同时,行业内稀缺的高水平专利人才一人服务多家企业,不仅使企业节省了人力成本,也提高了人才的利用效率。
三、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思路
1.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机制
配备专职知识产权托管人员,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网络;将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纳人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托管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2.强化知识产权托管的政策导向
把知识产权托管纳人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的制定、项目评估审查、合同签订等各阶段,强化知识产权托管。
3.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的宣传培训工作
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重点在企业领导干部、项目负责人中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内容和模式培训,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充分理解托管的重要作用,为托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4.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平台
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和中介机构力量,建立企业托管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方便企业随时查询、跟踪和监督托管事务的进度,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托管工作的服务效率,指导企业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创新。
5.托管的重点是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
知识产权产业化是企业创新、发展和壮大的基础,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助推器,托管工作的重点是协助企业推动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充分利用有关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网络等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成功率,为企业发展持续不断的增加动力。
四、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内容
(一)市场预期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多数群众希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有所变革。调研中,群众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服务对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对象,大体可分为三类:即国有大型企事业及合资或独资企事业单位、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资金的运用
资金主要用于托管机构筹建期和运营初期,包括几个方面:租用办公场地,购置基本设备,维持中心日常运行的经费等。
论文摘要:本文基于WTO规则的考察,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有利实施的非价格竞争的市场基础,既不仅需要对现有的科技体制和观念进行创新,更需要对我国目前以低价竞争为主导的市场机制进行创新。
近现代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是将两者有机联系起来的纽带,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源泉。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并没有直接的或密切的关系,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将科学技术转换为生产力方面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说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还缺少市场的有机联系。本文着重从世界贸易组织 (以下简称 WTO)规则的角度,讨论价格机制对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影响,以便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参考。
一、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WTO背景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促进科技进步的管理制度,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以往人们对这些特征都进行了大量的技术与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对其所具有的经济与管理学上的意义却少有涉及,以至于对知识产权制度赖以存在的市场机制有所忽略或误解。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法律赋与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成果拥有一定的独占利益或垄断利益。反映在市场竞争上,就是蕴藏着知识产权的产品可以以较高的价格销售而获取高额的垄断合法利润。在这里所谓较高的价格,一方面是该知识产权创新的成本体现,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其具有高于其它同类产品的价值。所谓高额的垄断合法利润,既可以是由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降低成本的技术进步属性创造的,也可以是因为这种技术进步提供了高于其它同类产品的价值所致。因此,知识产权及其产品的竞争并不仅仅是技术竞争而且还是市场竞争,更主要的是非价格竞争而不是低价竞争。在此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与其说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还不如说是保护权利人的市场利益。正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能够给予权利人带来足够的市场利益,才能不断地激发权利人持续创新,进而也推动其它非权利人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申请、实施和寻求法律的保护,从而奠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法律基础,使之成为自主创新和市场经济连接的纽带。
2.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强调其专有性是有时间约束的。因为专有性是赋与权利人以可能的垄断利益,并且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实施和市场竞争才能实现。而时间性则是说专有性所赋与的利益是相对的,其目的在于促进知识产权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和利润。在规定的时间内,你要想获得知识产权利润的最大化,就需要尽快地组织实施和尽量推广实施你的知识产权。正是有了这样的时间约束,使得任何非持续的创新均不足以维持其长久的竞争优势。只有不断地进行创新,才能够延续对相应知识产权的垄断,才能为获得持续不断的高额垄断合法利润提供机会和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在于实施,而不仅仅是申请和获得,对知识产权保护因其能够实施才变得重要和必须。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依国别不同而有所差异。但这恰恰是 WTO介入知识产权领域之前,已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因为它直接导致了仿制品的 “合法”泛滥,进而成为技术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使得 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因国别而递减,以至于威胁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仿制品通常都是采用低价竞争的形式来与知识产权产品争夺市场,以削弱权利人或创新者为持续创新所需要的利润与物质支持,进而破坏自主创新的市场激励机制。依据传统的认识,科学技术是无国界的,而知识产权制度却表明,属于知识产权的这部分科学技术是有国界的。事实上,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也从来没有按照科学技术是无国界的逻辑发展,而是致力于各国普遍地建立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力图使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能够在所有国家都得到保护。然而,这种努力在 wrO成立之前成效甚微,这也正是 wrO涉足知识产权领域的根本原因。随着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已经发生某种程度的改变,宣告了所谓 “模仿”创新时代的终结。
10作为一个以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已任的国际经济组织,按照一般的理解,其应该关注知识产权贸易自由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会阻碍贸易自由化的问题。但它不仅没有为推动知识产权的贸易自由化而努力,相反却在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的反冒牌产品运动。这实际上表明了当今国际竞争已经进入了一个以知识产权竞争为核心的时代,标志着技术贸易将可能永远是贸易自由化的一个例外,从而使知识产权具有了高于贸易自由化的本质属性,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将决定一个国家、民族甚至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成败。而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WTO背景,它所强调的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可以进一步引伸为 “知识产权才是第一生产力”,低价或冒牌正在或已经成为我国科学技术或知识产权转变成为第一生产力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市场导向
必须明确,只有自主创新的成果能够成为知识产权,能够为其从市场上赢得利润或竞争优势,企业才会有进行自主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动力然而,要想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从市场上赢得利润或竞争优势,就必须创造和维护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环境。可以肯定的是,这决不是一个以低价竞争为主导或者冒牌产品泛滥的市场,对此 WTO的有关规则已经给出了适当的指导。
首先考察WTO的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禁止性补贴界定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不作为,揭示了wr0反对政府以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的方式支持企业低价竞争的鲜明立场。可申诉补贴给出了政府和企业谨慎使用补贴的准则,实际上就是要求企业在利用这种补贴以低价策略参与竞争时有所节制。不可申诉补贴指明了政府给予特定企业以补贴支持的方向,因为不论是对企业特定科研活动的 支持还是对落后地区和改造现有环境设施的资助,这类补贴都无法直接导致相应产品价格的降低。显然,不可申诉补贴之目的不再是限制低价竞争或挤占市场,而是指出了企业摆脱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而走上非价格竞争之路的基本途径: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创新。这样,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就给出了从禁止特定的低价竞争到有条件地限制低 价竞争再到鼓励非价格竞争的基本轮廓。
事实上,这个基本轮廓还可以从10其它协议 间的相互联系中找到。反倾销是限制企业运用价格竞争策略的规则,保障措施则是限制企业对市场份额过分抢占的规则。价格与市场份额的关系在于,任何产品如果不是通过低价竞争,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打开进口国市场的。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赖于创新的支撑,但低价或低附加值产品对市场的抢占将会压缩产品升级或创新产品成长的空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正是为这种产业结构顺利升级而设计的法律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一个重 要使命就是打击冒牌产品,因为冒牌产品对抗知识产权产品的基本手段恰是低价,其结果必然有助于维护相应知识产权产品的较高价格,以此激励包括 自主创新在内的知识产权创新。而 10对贸易与环 境、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日益关注,一方面是因为环境与劳工标准可以为低价竞争设置底线,另一方面 则暗含着 WTO对非价格竞争的青睐。这样,从 (1994年反倾销协议》与 《保障措施协议》对低价 竞争的限制,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再到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wrO已经从多边规则体系的不同角 度和更广阔范围上展现了低价竞争向非价格竞争转 变的基本导向。 由于低价竞争所具有的攻击性,使得企业形成 了 “商场如战场”的营销观念,进而产生 “让利不让市场”的竞争理念。从 “让利不让市场 一视商场如战场一低价竞争”所形成的行为链中,三者相互影响强化成为了一个紧密的结合体,致使企业陷入恶性价格竞争的循环当中,从而扼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物质基础和激励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 10赋予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捍卫自由贸易成果的使命所在。与之相对应,由于非价格竞争所具有的隐蔽性,更容易营造合作共赢的营销环境;而辅以合作共赢的竞争观念指导实施非价格竞争策略,企业则能够比较顺利地实现预期目标最终在营销管理中获得合理利润,进而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奠定物质基础并强化激励机制的功能从 “非价格竞争—合作共赢一实现合理利润”所形成的行为链中,三者也相互影响强化成为一个紧密的结合体,推动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也正是 WTO期待贸易自由化走非价格竞争之路的原因所在,并通过不可申诉补贴和对知识产权、环境与劳工标准的关注来强化和引导这种趋势。
三、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中的政府和企业责任
在当今时代,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已经成为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努力构建能够调动经济、科技、教育等系统以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科技新体制对此,WTO在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将政府对企业从事特定科研活动的资助规定为不可申诉补贴,从而明确了政府与企业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从事特定科研活动所应承担的责任。
1.对基础研究资助是政府的责任。基础研究通常是指与工业或者商业目的无关的一般科学和技术知识的扩张。尽管一般认为,基础研究本身并不会形成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但它却是形成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性研究活动。政府对此类研究的资助不受协议约束,不论其研究的主体是特定企业还是高等学校、研究机构。
2.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资助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商业性前期研究活动,通常是直接产生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活动,包括两种情况:①工业研究;②竞争前开发活动。当政府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资助对象有特定企业时,要求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工业研究合法费用的75%,或不得超过竞争前开发活动合法费用的5O%,或者不超过该两项之和的62.5%,余下的部分则由企业承担。当政府资助的对象仅为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而不包括特定企业时,此类资助不受协议约束。
3.企业是商业性后期研究的主体。商业性后期研究是指将商业性后期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转化为能够直接实现某种商业目的的单件或批量产品生产的应用研究,或者说是在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形成一个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知识产权群的活动。政府对特定企业的任何以满足某种商业目的的项目资助,均将受到协议的约束。当这种研究资助涉及出口产品或进口替代产品时,即属于禁止的补贴;当为其它的情形时,则属于可申诉的补贴。
当政府资助的对象仅为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时,此 类资助同样不受协议约束。但当这些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将研究成果无偿地应用于工业生产时,其效果毫无疑问是相当于政府的间接补贴,此时的该行为应受到协议的约束。 WTO规则的本质是要逐步拆除政府设置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然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遵循这个思路的过程中,却情有独钟地给与了政府对特定科研活动支持的例外。它明确指出,对特定科研活动的金融支持不属于协议约束的范畴;作为知识产权技术基础的基础研究,因其无法预知市场应用前 景并从中得到回报,则是应该完全由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的领域。商业性前期研究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的主要活动,其目的就在于探索那些基础研究是否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和可能,则政府对其所需要的 研究费用仍应给大部分的支持,而不应让企业独自承担全部研究风险。至于商业性后期研究,由于其市场前景已经明朗,研究风险已经让位市场风险。所以,政府应从该研究领域退出,不得给企业以财 政支持。也就是说,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中,必须明确政府、企业在研究与发展经费支 持的责任:只有在商业性后期研究领域,才是企业自主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擂台,企业自主投人为主,政府金融支持为辅;对基础研究与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财政支持,是政府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要责任,并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的基础研究与商业竞争前期研究活动。
四、基于WTO规则的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思考
1.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首先需要进行科技体制创新。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是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主体地位,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却出现了政府对自主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的减弱,从而加大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研究风险与成本责任。这也是 1999年以来我国研 究与开发经费投入率及国际排名持续下降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科技体制创新,就是要在现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明确企业对商业性后期研究经费投入责任的基础上。以 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为指导,明确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替代作用:要遵循科学研究的客 观规律,切实改变科技管理中的急功近利倾向,这是知识产权创新所必须的环境要求;要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这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要加大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支持力度,这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关键所在;要制定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基础研究和商业性前期研究,以便及早地为之寻找适宜的市场应用机会,从而启动企业为商业性后期研究经费的投入和知识产权成果市场化的激励机制。
2.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必须进行观念创新。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表明,在知识产权战略中重要的不是知识产权中的技术含量,而是这些创新中所具有的市场应用前景与利益。然而,当前我国在基础研究与商业竞争前期研究中存的主要问题是,重视科研成果的验收结题和,而忽略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实施,导致具有原始创新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匮乏为此,所谓观念创新就是要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转换为 “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才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使尊重知识与尊重人才体现为尊重知识产权,进而转换为利润创造能力的提高上;要及时将基础研究与商业竞争前期研究成果转化为具有原始创新性的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关键所在;必须充分依靠市场力量和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切忌政府的直接干预;企业家要承担起为知识产权成果捕捉市场机会的责任,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为此,企业家的创新能力与创新精神也就构成了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而不只是将责任归结于研发人员。
3.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必须注重市场机制创新。企业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责任,不仅仅表现在为自主知识产权寻找市场机会,还包括为营造一个有利于知识产权转化为利润的市场机制创新。当然,创新市场机制的任务光靠企业家并不能完成,还需要政府发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特别是实现由低价竞争向非价格竞争转变的市场机制创新,需要政府与企业家携手共进,以便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奠定符合 WTO规则的市场基础。事实上,一个国家、地区或企业仅仅依靠包括廉价的劳动力在内的自然资源优势,并不能维持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长久竞争优势。因为竞争优势所强调的不是一个国家享有多少优势条件,而是着重于国家如何转换不利的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和国家不断进步的,是外在的压力与挑战。竞争优势是由最根本的创新、改善和改变而来,持续竞争优势需要不停地创新,而不是价格竞争。因此,企业要克服对自己不利的羁绊,必须持之以恒地脱离标准化、简单技术和削价竞争的产业环节;政府需要致力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知识产权的应用创造良好的 市场环境;要有计划地、有重点地逐步加大知识产 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为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市场机制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尤其要强化各级知识产权 局的责任与权威,使之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市场机制创新中发挥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迈克尔 ·波特著.国家竞争优势 [M].华夏出版社 ,2001.
[2]威廉 -鲍莫尔著.自由市场创新机器:资 本主义的增长奇迹 [M],中信出版社,2004.
[3]Warren j.keegan著.全球营销管理 [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4]菲利浦 -科特勒著.营销管理:分析、计 划和控制 [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5]拉尔夫 ·戈莫里,成廉 ·鲍莫尔著.全球 贸易和国家利益冲突 [M].中信出版社,2003.
[6]侯雁,李炼,刘军.WTO营销导向趋势的 未来展望 [J].经济问题探索,2005,(5).
[7]侯雁,李炼,刘军.自由贸易条件下企业营销行为的世贸组织导向 [J].国际商务,2005 (10).
[8]李炼,侯雁,刘军.WTO自我保护规则的双赢解析 [J].社会科学辑刊,2005,(5).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关联,继而对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和评析,指出在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集群发展,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以及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等方面仍需深化研究,最后对陕西省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
[论文关键词]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 现状 问题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创意产业作为一种知识密集型的新兴产业,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创意产业的发展,将文化艺术创作为基础,以个体的创新能力为助力,创造出各种各样的新的创意产品和服务。文化艺术作品创作与促进经济发展形成有效的结合,无形的创意成果通过这种结合能够转化为实质的产品,并且带来国家产业经济的发展。创意产业领域多集中在文化创意领域,主要涵盖工艺、设计、广告、电影、表演、动漫、玩具以及游戏等等领域。随着创意产业辐射领域的逐渐增加,集群发展态势已成为各国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而随着集群发展态势的形成,知识产权与创意产业愈加密不可分。
创意是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要促使创意产业保持经济活力,其关键在于形成良好的创意内生循环,即个体创新促使创意产业能够不断创新,创新产业中创造出的“无形创意”能够顺利形成实质成果,获取利润,免受剽窃和抄袭,形成激励效应,鼓励创造个体再次进行创意创造,形成良性循环,促使产业不断发展。只有促使这种创意产业内生循环不断运转,创意产业才能被称为朝阳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而知识产权保护恰满足了促进创意产业形成良性内循环的制度需求。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保护对象主要针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及经营性标记等内容,即无形的创新知识、技术与品牌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依赖于个体的创造力,源于知识的积累和升华,来自智慧的运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如果缺乏有创新的创意,或者新创意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保护,那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制度特征决定了其可以为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大量以产业化形式创造社会财富的各种新文化、新创作、新创意等无形智力成果提供保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价值,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为权利人提供了对创新成果的专有垄断的合法保障,通过为创造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提供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起了对创意产业而言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框架”。
知识产权的这种核心价值贯穿于创意产业动态发展的过程始终。一个创意从产生到形成样品,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确权;再从样品变成商品,继而来到市场,进行交易,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在这一过程中,各种因素互相交错、互相影响关联,每处都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具体而言,从创意的构思到创意产品生产,涉及创意产品营销和推广,以及创意衍生产品的开发,整个创意产业链各环节都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见图1)“文化创意成果的产生以知识产权的获取为目的,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以知识产权的交易为纽带,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则以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后盾。”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二、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状略揽
近年来,我国对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较多,目前研究的主要领域集中在创意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性,创意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以及创意产品市场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服务模式等三个方面:首先,在对创意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阐述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本质要求之间的内在联系等方面。强调创意企业的核心价值是知识产权,创意产业特征与知识产权特征吻合。其次,我国创意产业起步较晚,在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面临诸多制度性与实践性的障碍。因此,在该领域的研究集中在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途径研究领域,主要阐述从法律途径以及通过政府监管途径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强调创意企业自身及其行业协会在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第三,探索创意产品市场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创意产业企业版权融资等方面。完善社会综合服务体系促进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贯穿文化创意产业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综合版权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咨询、版权、版权信息、版权认证、版权调查等综合服务系统。近期,对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版权融资相关法律问题亦成为学界研究热点。
然而,结合创意产业发展实践来看,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领域仍需对下列问题深入探讨,首先,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业集群发展态势下,各类综合创意产业,通过地域上的集中,将各种创意资源予以集合,共同打造品牌和价值链,使创意产品的产值达到最优化。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各种复杂多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同的保护模式又各具特点,研究具有复杂性。其次,在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探索中小创意企业版权融资等问题上仍需继续研究。从我国创意产业发展的实践瓶颈来看,保证创意产业集群内知识产权转移的畅通性,促进创意产品顺利市场转化,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目标。第三,从世界各国的创意产业集群化发展来看,与独特的地域特征相结合是创意产业升值的成功经验。而目前该领域中对知识产权促使创意产业发展的很多研究往往脱离这一要素,忽略了联结“创意产业集群化”与“独特本地特征”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忽视地方特色与创意产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联动效应。
三、陕西省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分析
在我省的诸多产业领域中,经济增长最快、成效最显著的当属创意产业。2008年,西安文化产业增长值为119.34亿元,占GDP比重5.5%,连续三年超过15%的增长率。2009年增长值约180亿元,占GDP的比重约6%。我省已经形成以高新技术开发区、曲江文化产业园区等为中心的创意产业发展园区。近年来,陕西省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继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战略》和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关中、陕北、陕南十一市(区)知识产权协作协议》、《陕西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方案》等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更加全面的指导省内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另一方面,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也提供了实施方案。通过政策引导、试点示范等一系列措施,陕西在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创意产业链中,权责不清,权利意识不到位。创意产业链条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多且较为复杂。从主体来看,涉及创作权利主体、设计权利主体、表演者、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人以及广播组织等;从权利类型来看,更是分涉著作权与邻接权两大领域,共计数十种权利类型。虽然目前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大多仅停留于表面认识,以版权为例,大多数人对创意产业涉及的邻接权领域并不清楚,而邻接权利的产业化恰恰是欧洲以及英美国家版权产业的重点。
其次,盗版严重侵蚀创意产业链,正版化道阻且坚。以创意产业中最为活跃的影视产业为例,影视作品通过传统途径发行价格与视频网站发行价格相差巨大,某热播剧在传统发行渠道每集数十万,而在视频网站的发行价格平均每集一万左右。低收购价格对网络影视发行商毫无吸引力可言。因此,互联网影视发行链中,几乎难见正版影视内容提供商的身影,盗版影视内容趁机而入,获取利益。虽然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逐渐开始转变,正版提供商也试图进入互联网影视发行链,但是比例仍然过小,正版化道路漫长。
论文内容: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发展迅速,然而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我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厉经坎坷,遭遇颇多。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论文关键词:加工贸易知识产权商标侵权防范侵权
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遭遇颇多。仅2001年至2005年,国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8万多件,在刚过去的2006年里,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3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7439件。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一、案例再现
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宁波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盖茨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
(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国盖茨公司是“GATES”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协在未经盖茨公司的许可下,就将“GATES”商标提供给万亚进行加工生产,显然侵犯了盖茨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至于在对外加工贸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行为的加工方,国内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来规定其是否应该为这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中分析一二。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对万亚做出处罚。
(二)、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的侵权责任划分
那么经协在受到处罚之后,是否可以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赔呢?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璜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经协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就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没有履行对商标的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经协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为了侵权人,它不能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至于经协和外商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经协向外商索赔多少,则由二者协商而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我国对外加工贸易中出现侵犯国外商标权的情况时,国内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对象往往是国内侵权人,根据《商标法》划分国内责任,并不深究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孰对孰错,如何划分责任;而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一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恰恰对其做出补充——规定了贸易双方责任的划分。如《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委托加工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约》是不适用于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而上述案例属于来样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约》作为参考。
二、商标侵权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1、商标侵权严重危害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国内加工企业来说,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委托方攫取。随着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商标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商标管理也相当严格,如美国商标法就对伪造商标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l5年以下徒刑;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0万美元的罚金。加工贸易这种风险大,利润小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被卷入商标纠纷,完全是得不偿失。
2、侵权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及国际形象。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中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货物被海关扣押或者没收,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2006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关共扣押仿冒品1.4万余起,案值超过1.55亿美元,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金额约1.26亿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81%;这些统计无疑会使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降低对中国产品的信任,提高与中国合作的警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和国际形象。
三、我国加工企业防范商标侵权的对策
面对侵权风险,加工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防患于未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在接受定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标使用转让证书。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企业一定要验明其真伪。如发现可疑之处,企业应当婉转拒绝。
2、当企业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蝇头,拒绝为妙。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不得在不同类别甚至性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因此当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驰名商标时,企业要高度警觉,调查清楚该驰名商标能否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3、为避免卷入侵权纠纷,企业与委托方应该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委托方指定的商标被第三者控告使用侵权时,应由委托方与控告者交涉,与加工方无关,由此给加工方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论文关键词 情节严重 商业规模 刑事处罚
近年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世界经济增长中的巨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用刑法保护商标权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取得了诸多进展,但是侵犯商标权犯罪在我国并未得到有效遏制。2010年4月21日,美、日、欧等国公布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最后文本,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这越来越高的国际保护标准,将对我国的商标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我国对外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分析思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能否符合这种国际标准,越来越高的国际标准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我国假冒注册商标刑事处罚法律规定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有的,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在市场经济中,商标对于确定一个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具有其他任何知识产权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刑事立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规定
我国在1979年刑法第127条中就对假冒注册商标作出了规定,并于1993年2月通过《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1979年刑法的假冒注册商标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1993年《补充规定》的内容纳入其中,并对其犯罪构成要件作了进一步完善。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调整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2004年11月11日“两高”联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4月4日“两高”又联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规范了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分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要件除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外,还要求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在行为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前提下,其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两高”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两高”解释》的规定看,该解释主要是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标准,同时又保留了必要的弹性,如规定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两高”解释》规定的局限性
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处罚的具体认定问题上,《“两高“解释》量化情节严重的规定标准,提高了对假冒注册商标刑事处罚的可操作性。然而,由于不同商标在其价值和影响力上的不同,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单一的适用《“两高”解释》,一方面不能有效的惩治犯罪,另一方面违背立法本意。因此在情节严重与否的的问题上,必须充分考虑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言,除了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外,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被假冒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假冒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等因素都会对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财产价值主要指的不仅是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买卖价格,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区分混淆功能而存在的标示能力。因此商标的价值不仅包括商品的价格,更重要的是商标背后表示的商品或企业的无形价值。《两高“解释”》中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处罚认定标准界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一味强调商品在市场上的买卖价格,忽视了商品背后商标的无形价值,这就意味着无论被假冒的注册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也无论商标注册人是否实际使用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只要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该解释的标准,就可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综上所述,在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的问题上,实质上也是假冒注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两高”解释》为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罪提供了一个判断问题的基本尺度。然而,《“两高”解释》没有充分考虑不同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千差万别,也没有揭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实质,故司法机关在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应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合理的解释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宜机械地适用《“两高”解释》中的数额标准。
二、域外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刑事处罚认定标准的规定
(一)TRIPS协议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刑事处罚认定标准的规定
2007年4月,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其中一项是关于中国对于著作权及商标侵权的保护力度问题(知识产权刑事门槛)。美方认为我国的刑法对著作权及商标侵权行为设置了刑事处罚的法律门槛,只有达到这些法律规定的门槛,才能受到法律制裁。美方认为我国规定违反了TRIPS协定第61条和第41条第一款。
结合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我们可以分TRIPS有关规定。对TRIPS第61条解释的关键在于,对TRIPS协定第61条中的“商业规模”概念的解释,这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处罚的认定标准。专家组意见认为,“商业”应该是表示数量而非性质的词,是对“规模“大小的限定,商业规模是指通常意义上的商业行为具有的数量或程度,是一个既定性又定量的词。不能单独理解商业为定性概念,忽略规模一词的程度要求。
同时,根据TRIPS协定第7条规定的利益平衡原则,可以得知TRIPS认可不同国家由于各自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导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根据TRIPS协定第41条第5款规定,TRIPS并不规定各成员国国内的刑法保护水平的界定,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只要达到了TRIPS协定要求的最低保护水平即可,。综合上下文解释和条约目的解释,可以推知我国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刑事规定达到了TRIPS协定对于符合一定“商业规模”的侵权情节和数额标情况下,追击刑事责任的要求。我国有权自由选择国内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刑法入罪门槛的规定,只要符合TRIPS协议61条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可,没有义务修改法律来符合《反假冒贸易协定》规定的超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
(二)美国立法规定
美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46年颁布的《兰哈姆法》。该法对商标侵权只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美国在1984年《商标仿冒法》中规定了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无论谁故意使用(假冒)一个在主簿注册的商标做生意,如果是个人,刑事上应受25万美元的罚金或5年的监禁或者是二者并罚。如果不是个人,应受100万美元的罚金。根据该法,任何人只要销售一份假冒仿冒商标物品即可构成侵犯商标权的重罪。由此可知美国刑法的犯罪概念是一种偏重定性的规定,把犯罪界定为一种可以引起刑事诉讼程序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认为只要有违法行为就认为是犯罪。而我国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规定采取的是即定性又定量的规定。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认为,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要统一。
【关键词】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 商标
一、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这是《美国遗产词典》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应当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近几年知识产权保护逐渐被企业所意识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的企业应当侧重于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
首先,知识产权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笔巨大的无形的资产,尤其在当前这个时代,企业的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形资产代表的是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可持续进步的动力。正因为企业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这样企业才可以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新一轮的产品开发,持续的占领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可以进一步发展。最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企业对外贸易中占有主动地位的重要方式。当前全球化经济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发展重要方向。在对外贸易中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企业占领国际市场的唯一渠道,因而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保障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主动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外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相关经验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外的发展要先于我国,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世界上的很多知名企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因此国外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下面对国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进行分析。
首先是企业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而制定了相关的战略措施。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相结合。通过制定一套长远的知识产权战略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的不断发展。以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大部分德国企业都根据其特点来制定了相关的发展战略,之后根据所指定的发展战略来确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德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企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是企业拥有合理完善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相关制度。这是国外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措施,在世界上一些知名企业中通常设有专门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存在主要完成对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保护管理,对知识产权的情报研究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同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往往不同,这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选择最适合的模式以便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更好的保护。
最后是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因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因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国外企业很注重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进行以便能够达到最佳的效果。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是从技术或是其他智力成果的价值、先进程度、对该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等因素出发来进行选择。对于不易进行保密工作的知识产权需要及时的申请专利,而对于那些能够开展保密工作,同时又与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则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企业中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近几年在我国不断被提起,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尤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方向等都做了明确的说明,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极大地进步,但是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来看,知识产权在过企业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发展较晚,很多企业并没有形成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识,这直接表现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曾有调查数据表明,仅在北京地区,制定了或是即将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长远战略的高新技术企业仅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数21.6%,而高新技术企业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企业,这个数字充分表明了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存在不足
在我国的优秀企业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都专门的设立相关的部门来进行,但是在我国的企业中,大部分都没有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同样以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为例,其中设立专门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的企业数量仅占21.6%。于此同时很多企业即使有了相关的管理部门,但是在内部的管理中往往出现工作不能协调,对知识产权不能有效管理的问题。而且在我国的企业中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宣传与培训明显不足,很多员工没有最起码的法律意识,这也是我国经常出现员工违背相关保密协议事件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频繁
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薄弱,导致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的著名商标在海外被恶意抢注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发生之外我国的企业还经常面临专利投诉的事件,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面临这种情况时不能坚持自己的权益,而使得我国企业产生损失。
四、我国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