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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论文

时间:2022-08-09 12:01: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增值税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增值税论文

第1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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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技术创新就业压力配套改革

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在2004年拉开了序幕,首当其冲的便是增值税转型改革。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原材料等项目所含的税金。税制转型后将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原材料等项目所含的税金。2004年增值税转型的改革首先在东北三省制造业、石油化工等八个行业试行。显然,由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政策解读

1.地区和行业:<<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增值税支付的运输费。

2.抵扣方式:增量抵扣,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额或新增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积极意义

1.降低税负,刺激消费,扩大生产范围。由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实际上大大降低了税负,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尤其是设备投资大、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加快了技术革新的步伐,扩大投资规模;新办企业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有利于其一开始就投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一个国家的长久发展主要靠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发展依赖于技术创新。增值税转型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刺激企业领导层加大研发费用的积极性,促进技术的升级换代,为企业赢得市场优势奠定良好基础。

三、增值税转型可能带来的影响

1.财政收入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近90%来自于税收,而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45%,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值税的税基大幅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大幅降低,财政收入就会急剧减少。

2.投资过热。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能够有效降低投资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多额外收益。企业的设备投资的NPV(净现值)和IRR(内含报酬率)就会有所提高,企业的投资周期就会缩短,从而增加了可投资项目的范围,刺激加大投资的力度.现实中我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苗头,比如房地产、钢铁业等投资增长速度明显过快.投资过热由于快于消费增长,使得新项目建成和形成的新生产能力没有市场需求。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生产投资的同时,是否会对已经过热的经济再”火上加油”令人担忧。

3.劳动就业压力。我国许多地方的企业构成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资少,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而税负较轻。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这种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企业往往追逐利润最大化,不可避免社会资金必然流向高利润行业,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属于利润较低的行业,从而影响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就业。在这种情况下,转型改革就面临着一方面由于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会淘汰一部分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的员工;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实现消费型增值税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不断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转型前有所上升,企业更愿意用机器代替人工,这样就导致劳动就业的加大。四、建议和展望

1.合理设计过渡期。增值税是一种中性公平的税种,如果在全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推行的时间过长,则会破坏增值税扣税机制的统一,是对全国其他地区公平的侵蚀,现实中会出现人为逃税,甚至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形成“持币待购”现象,从而造成人为的经济波动,因此试点时期不应过长。

2.抵扣方式应采用“增量环比抵扣”法。由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不可避免对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如果一下子实现“全额抵扣”,尽管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增值税的税制特点,但是对财政会造成更大压力。由于增值税转型对财政的影响是呈逐年递增走势,在一些贫困地区的县级财政因为国库资金不足,会出现企业退税难的问题。第一年由于增值税增量较小,因此对税收影响也较小,以后各年抵扣增多。新增固定资产的产出往往滞后投资年份,产出的增加正好能够抵消或减缓以后年度转型对税收收入的冲击。因此采用这种抵扣方法能大大降低转型初期带来的税收收入减收,缓解财政压力,很好地处理了短期减收与长期增收的矛盾。

3.推进配套改革

(1)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额,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标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一开始就比一般纳税人重,现在增值税转型实际上优惠的是一般纳税人,客观上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建议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将部分纳税额较大、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的、财务人员符合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2)分步骤适度扩大增值税课征范围,比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等,这几类原先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在增值税税基缩小且存在一定财政压力的情况下可以把一些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其他税种划入增值税纳税范围。

(3)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适度扩大地方税收。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了各种税收收入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地方与中央财力分配关系的调整。可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诸如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为增值税转型提供财力支持。

4.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根据转型要求,征收机关应该严格审查企业的行业认证,强化日常监督,尤其是抵扣发票的真实性,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行为。

第3篇

摘要: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及时正确地账务调整,否则将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文中对如何引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进行账务处理作了阐述,将应补退增值税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好处是:将日常税务会计核算与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从账目上分开,能避免打乱正常核算程序,这种调账方法能有效地解决调账工作量大的问题。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谓"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额应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正数,则为当期应交数,若为负数,则为留待下期扣除的待扣税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使得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进行账务处理有一定的难度。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就会造成税企双方在涉税记载上的不一致,影响税收征管,即使进行了账务处理,如果处理有误,也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有些企业在增值税检查之后,虽然如数补交了税款,但由于没有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企业在缴纳下期税款时,有可能又将补交的税款抵扣回去,造成税收流失。因此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其调账方法如下: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上述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上述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该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具体调账方法如下: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调账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即:1.销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税率使用有误。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的少提销项税,记:借:本年利润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发生多提,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2)价外费用未提销项税。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来计提销项税,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增值税后,作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交)款(代收、代垫款项)

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视同销售业务来计税。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发工资或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价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进行账务处理借:应付福利费(应计入福利费用的部分)

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进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作下列账务调整:借:原材料(工业企业)

库存商品(商业企业)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擅自扩大抵扣范围。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未转出。企业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检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4)少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进行账务处理:借:原材料等(红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整对以前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记: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上述将应补退增值税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好处是:①将日常税务会计核算与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从账目上分开,能分清核算期的进销项金额与以前查补税款的金额、比较直观,也不会影响以后纳税期的检查工作;②直接调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能避免打乱正常核算程序;③这种调账方法能有效地解决调账工作量大的问题。

第4篇

一、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一)通过对增值税的“节税点”筹划如果相关企业在性质上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其属于一般纳税人抑或小规模纳税人在税率层面的差异是比较大的,其出现的税负也相对较大。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状况进行税务的筹划。众所周知增长率=(销售收入—可抵扣进项目金额的差)÷销售收入之比值,可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应纳税额平衡点,销售收入×增长率×17%=销售收入×3%,得出增长率为17.65%。即当增长率低于17.65%时,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增值税缴纳,可起到一定节税作用。当企业增长率大于17.65%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主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具有一定的节税优势。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平衡点,得出其节税点可通过规避平台,对税收进行有效的筹划,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通过对分劈销售收入实现有效节税在纳税时,如果企业的回资存在困难,则可以通过纵向分劈收入的办法,推迟纳税的时间。在我国税法上明确规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签订分期收款的销售合同,在往后的收款上,遵从合同上签订的收款时间对实际收入进行确认与缴纳等额税金。而对于部分金额较大的销售业务,如果一次性无法收回全部货款时,可以按照共同所签订的合同,对分期收款条约进行确定,而企业在纳税时间上同样可以减缓。这对企业来说,可以延长时间缓解融资难题,并提升资金利用价值。对于税率不一致的业务,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横向分劈降低部分纳税金额。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关企业兼营的货物在税率上不一致或者劳务既有应税又有非应税时,一定要按照各自需要适用的税率对应纳税额进行分开的核算,不可以采取单独的核算,从而提高适应税率征收。因此,在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详细划分销售货物与劳务类别,从而在分科目的前提下实现单独核算,理清是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例如,A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纳税人,但是公司内部不但生产相关电子产品,还经营了部分工程承包业务,2012年11月份销售产品收入为1100W,工程承包收入为200W,11月进项税额为100W。假设营业收入没有进行单独核算,会一并征收增值税,即为:(1100+200)×17%-100=121W,销售税金及附加即为:121×10%=12.10W,企业应纳税额总计为133.1W;如企业对增值税与营业税进行分别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00×17%-100=87W,应缴纳营业税则为200×3%=3W,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即为:(87+3)×10%=9W,应纳税额合计为:87+3+9=99W。采用单独核算可节约税金为133.1-99=34.1W,节税效果明显。此外,对于混合销售的行为,若是非应税的劳务金额很大的,就一定要对成立的公司进行单独的考虑。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一定要先去获取进项抵扣发票。这是因为一般发票不能做抵扣使用,由此企业就要加付税款,无故提升了纳税压力。但是对于增值税进项发票来说,由于其可以进行有效抵扣,因此相对来说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另外,从2009年1月开始,对于增值税适用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进行新设备的选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是能够进行抵扣进行计算的。因此企业也可以利用这一转型的有利政策,通过新一轮的设备更新来固定资产的投资,同时还能够强化该企业的生产效率,在减少增值税的同时,还可以提升盈利水平。(四)利用优惠政策实现节税在增值税的征收政策上,优惠条件主要包括低税率、减免税项目、部分起征点优惠等。例如,对于低税率来说,可以享受到13%税率的范围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图书、报纸以及杂志等;对于减免增值税的项目,则包括:古旧图书与避孕药品等;下岗职工、个体的工商户则要采取起征点的纳税优惠政策等等。企业能够依据实际的状况,将这些优惠的条件进行充分的应用,便于获取到较低的价格进行商品选购,通过价格优势获得市场竞争力。而对于出口货物,其零税率概念,主要指的是:所出口的货物,其整体性税负为零。因此不但在出口时不用纳税,还可以获得之前环节缴纳税款的优惠退还。企业在利用这项政策后,进一步将货物的成本有效的降低,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对于与规定的货物相符合的则要积极出口,确保收入的有效增加。

二、结束语

通过对上面的分析,该企业一定要将税收看成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成本,利用科学合理又合法的财务安排,抑或是有效的经营安排来达到成本的降低。将税收的法律制度进行正确的运用,进一步来确保自身的权益,将税务的风险有效的降低,有效的规避税收所造成的滞纳金以及罚款。

作者:杨东旭单位: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5篇

一、营转增在科技创新型企业中推广的必要性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是为了继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替代增长型营业税制度之后,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从而完善税收制度,以支持企业的发展。现行营业税制采取按不同行业和不同经营业务设立税目,并据此设计行业差别比例税率。这样的税目设计虽然计算简便,税负也较合理,但存在着重复征收的问题,阻碍了研发与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这与我国致力于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政策相违背。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提升产品附加值,对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的要求,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不仅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二、营转增对企业科技创新水平的影响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研发与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行业中,销售产品时将会发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在期末又需要根据企业的营业额缴纳一定数额的营业税,存在着对企业销售收入重复缴纳税金的情况。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类企业只需对销售过程中的增值额缴纳税金,而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降低了企业的赋税负担。由于研发与技术服务类企业往往需要花费大量资金进行科研投入以及相应的设备投入,降低赋税后将有利于企业进行资本积累,更好地进行产品研发。另外,在改革后,研发与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都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远低于国家对其他行业征收的增值税率(17%),在国家税收方面得到了政府的优惠支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增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无疑进一步的促进了研发与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是一项流转税,其最终的承担者将是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研发与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业等行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是由消费者最终在承担增值税额。虽然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率已经下调,然而消费者对于这部分增值税并无法像企业那样,通过进项税额进行扣除,达到抵减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相应技术或服务的销售水平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最终影响到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

三、总结

从整体上看,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我国的税制体系主要存在着重复征收等缺陷,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通过只收取增值税这一做法,降低了研发与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赋税负担,有利于其积累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十报告赋予科技创新前所未有的定位和责任,将创新放在了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战略支撑和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上近年来我国正在大力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产业转型及升级,因此,对于研发与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政府需要更进一步的关注营转增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产生的影响,及时调整相关税收政策,以便更好更快地促进相关企业中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

作者:郑杲娉郭威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第6篇

一、引言

增值税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的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客观要求,对传统的流转税课征制度进行改革的结果。自从1954年法国成功地把旧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其影响非常广泛。由于增值税是一个高效、中性的税种,因而倍受各国青睐,短短的40多年就风靡全球。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

我国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引进增值税的,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在财政收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现行增值税仍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可行的办法,进一步对现行税制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使增值税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对增值税概念的质疑

迄今为止,不同的教材对增值税的概念有过不同的解释,但大多比较简单,难以概括增值税的全貌。其中,最理想的应该是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税法》上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但笔者认为这一概念仍有不完善之处。

1.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三大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但实际上,除以上规定外,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视同销售货物、部分混合销售行为和部分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等。

其征税范围是非常复杂的。见下图:

概念中提到“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实质上税款抵扣制仅限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应税项目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应税项目以及纳税人(不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一般是不采用税款抵扣制的。

3.没有提及出口退税。增值税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促进国际贸易,它是通过出口退税来实现的,但概念中却没能概括进去。

(二)游戏规则明显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利,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小规模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它是规模化生产的补充,其发展对整个经济起重要作用,增值税的政策制定和征管手段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为小企业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均,容易引发不规范行为。从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来看,我国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为4%,其他企业为6%。据测算,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为3.92%,远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5.66%。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征税,相当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时,增值率达到35.3%时的税额,这显然是偏高的,在国际上增值率一般认定在2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设定是偏高的。

2.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影响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济往来。我国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使用,限于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对购销双方有一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虽规定对于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一般纳税人的,经县(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所在地税务所为其代开专用发票。但实际操作起来很麻烦,所以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下一个环节的一般纳税人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要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付出更高的价款且已纳税款的抵扣额又大大减少,这使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困难境地,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重复征税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不允许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分期进入产品成本中,成为其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再增值、再征税,不仅形成重复征税,而且产品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就越多。

(四)征税范围偏窄

我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服务行业暂不实行增值税。另外,还包括4个特殊项目(这些单位一般应该征收营业税,但发生这些行为应交增值税)和三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非应税劳务。其中,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该纳税人以销售应税项目为主,这时应征收增值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没有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税。)

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和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而我国现行税制征税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五)计算麻烦

只有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应税项目时才用到税款抵扣制,其应纳税额完整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公式1

其中,每一项又都包括许多内容,以第一项为例,其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税率

计税销售额的确定又有三种情况:

1.一般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特殊销售额,税法上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况;

3.视同销售额,规定了三个顺序。

税率又有两档: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

三、对增值税改革的建议

增值税的政策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一)稳步渐进地实施增值税的转型。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

如果实施消费型增值税,首先,将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可能,而且使固定资产一部分投入能提前得到补偿,这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充分调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其次,有利于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实现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真正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再次,有利于进出口贸易,在进口环节上,如果国内产品销售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使国内产品的税负轻于进口产品,从而抑制进口。在出口环节上,消费型能够实现增值税全面抵扣已征税款,符合终点课税原则,最容易保证足额退税。

第7篇

1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就是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实质就是扩大抵扣范围,即允许抵扣当期购人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我国现行增值税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和稳定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弊端,从经济层面来看抵扣范围狭窄不利于刺激企业投资,从政治层面看为政府提供了“印钞机”导致众多的经济犯罪。鉴于此,增值税转型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而供给学派的核心观点就是减税,为此供给学派为我们提供了就业机会和固定设备的更新,从而有利于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每单位生产要素的投入能够产出更多的商品和劳务,降低了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供给学派认为一个国家经济状况的好坏,更多的取决于“供给方面”,即企业是否有活力,是否有投资的积极性。

2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从国内外的经济环境看,“华尔街金融风暴”导致全球经济减速,外需急剧收缩。出口受到重创。同时国内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国内出现经济的周期性回调都反映出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面对我国目前内外夹击的经济形势,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无疑是雪中送炭,在供给方面对经济的刺激作用将是巨大的,巨大的投资乘数效应将会弥补转型后政府财政的税收收入,提高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带动企业固定设备的更新换代和产业升级,从而带来较高的就业率和生产率,最终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消除这次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增长的阻碍。

客观地说,增值税转型的契机已成熟。经济过热的风险悄然降温之际。减税呼声中的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改革已浮出水面。我国目前减税呼声此起彼伏,国内外减税潮流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等备受期待,这些减税政策无疑比政府投资更能够促进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效率,在金融危机肆虐的关头更能带动经济的增长。

此外,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能力也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完全可以消化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所减少的收人。在2003年到2007年五年的时间里,我国财政收入连续上了几个台阶,较轻松地实现从2万亿元到5万亿元的大幅度跨越。同时,新企业所得税巳于2008年1月1日在全国实行,增值税全面转型也错开了企业所得税这项大的税制改革,大大减轻了财政压力。

3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效应

从供给学派的观点来推断,在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具有拉动投资的效应,对微观层面的企业和宏观层面的国家经济都会产生深远的意义。

3.1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微观主体的影响

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彻底抵扣固定资产所支付税金,这一转型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影响最为剧烈。对劳动密集毅企业的影响较为平缓。

同时,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规模企业所产生的意义有着天壤之别。适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因此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扶植小规模纳税人健康成长。

3.2增值税转型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从供给学派的观点来看。增值税转型对宏观经济的意义表现在增值税转型后,有利于企业增加投资。而投资的增加有利于生产率的提高,生产率的增长导致了更多产品的供给,而更多的供给会导致更多的需求和消费,当消费和投资的增加会增加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的增加会带来经济的增长,因此增值税转型会带来经济的增长和市场环境的稳定。

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反过来,增值税的转型也会对宏观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设备购人方可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间接降低固定资产取得的成本,提高企业盈余水平,这将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和投资拉动GDP两方面的正效应。从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根据8005年统计数据显示,东北地区国内增值税收人为955.8亿元,而增值税转型试点直接影响东北地区增值税收人减收32.36亿元,占东北地区全年国内增值税收人的3.4%,只占全口径税收收入的1%左右,并没有造成税收收入的大幅下降,实际上税收总量仍然保持较高的增速。

3.3增值税转型对市场稳定的影响

用菲利普斯曲线来分析宏观市场的稳定,可以发现增值税转型对于宏观市场稳定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首先从失业率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增值税的转型从总体上会降低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促进企业的投资的增加,而投资的增加则代表着更多生产单位的出现,从而增加了对于劳动力的需求,降低了失业率。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固定设备的更新换代,对于劳动力索质的需求也会上升,也许在现阶段来看对于失业率并不会起促进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随着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并不仅仅会是对失业率有促进,同时还会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并且会促进我国生产方式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产业的过度。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增值税的转型不仅仅是给我们带来失业率的下降,而是在失业率下降过程中,带来了劳动力素质的上升。

第8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1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动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产的价值,如原材料、燃料等。因此,生产型增值税的增值部分实际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其税基最大,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流动资产的价值外,还可以扣除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其增值部分实际上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小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一次性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全部价值,实际上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而生产资料不征税,因此其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我国2009年1月开始实行的增值税改革,就是将原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增值税转型。

在全社会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新形势下,我国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旨在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宏观经济的新一轮增长。其核心内容是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与以前实施的增值制度相比,此次增值税转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改变:

(1)允许企业新购譬如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并明确:①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均可抵扣;②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③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为堵塞漏洞,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对企业新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用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不再采用先征后退、增量抵扣的办法,增量抵扣是指纳税人当年新购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只能在纳税人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增值税额中抵扣,没有新增增值税额的不允许抵扣,而直接抵扣办法,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3)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把增值税的征收率分别由原来的6%和4%统一调低到3%。

(4)与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相配套,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总的来说都是利好,它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增强了企业的获利能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等也有一定的作用。

2.1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可以增加企业盈利。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直接抵扣,减少企业税收支出。虽然同时降低了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提取额造成所得税有所增加,但总的来说企业利润还是有所提高的,如购入价值10万元的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在生产型增值说形式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11.7万元,每年的折旧额为1.17万元,每年可使企业少缴所得税0.386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2.3724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形式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10万元,可少缴增值说1.7万元,虽然第年折旧额为1万元,使企业少缴所得说为0.33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2.0277万元,比生产型增值税形式下少0.3447万元(2.3724—2.0277),但企业总利润还是增加了1.3553万元(1.7—0.3447)。

(2)增值税转型提升设备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值税转型最终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成本,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由于企业可以少缴增值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由于增值税支出的大幅减少而有所上升,但以后各年的现金流量不再受增值税转型的直接影响,同时投资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除了受增值税抵扣的影响外,还有可能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作用而使净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有所增加,因当年投资固定资产对于现金支出的影响一般高于新增固定资产。而且,受其影响,融资现金流量中的利息支付也会有所上升。

2.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其他方面的影响

(1)有利于促进设备的更新改造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在原有的增值税制度下,高新技术企业既要承担多投固定资产的压力,又要承担多缴税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增值税转型可使技术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得到更多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有利于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2)有利于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由于固定资产增值税额不能抵扣,使许多企业不愿意更新设备,造成设备老化、技术陈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增值税转型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企业进行投资,更新设备、提高技术,从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将矿产品增值税恢复到17%,有利于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3增值税转型下企业的应对措施

此次增值税转型总体上说对我国极大部分企业都是有利的,但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比较大的资本密集型企业,如橡胶制品业、印刷业和木材加工及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纺织业、家俱业、电力、熱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因这些企业在新税制下能得到较大额度的进项税抵扣,因此受益较为明显。而一些固定资产投入较少的企业,如劳动密集企业、商业企业以及还没有开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相对较小。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因将税率统一降至了3%,也能不同程度上受到制度的激励,获取一定的利益,各不同行业、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抓信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有利时机,采取相应措施,促使企业长期稳步发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加快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进行产品更新换代,以省下更多的资金,增加利润,扩大生产,同时要注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购入时机,加强发票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配合增值税转型的实施以获取更大利益,(1)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含改扩建、安装)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2)采购固定资产必须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在采购固定资产时,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有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因为这样才能使我们获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2)合理选择固定资产购入时机。因为当期进项税额只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未抵扣完的将结转至下期抵扣,所以企业应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期购入固定资产,以实现全额抵扣,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配合。

小规模纳税人要加快商品的生产与销售,时刻把握政策的变化,根据政策变化搞好生产经营。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2%,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提供了资金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可利用这些资金加大生产投入力度,扩大经营规模,加速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

第9篇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税制结构和管理万面存在的新问题

1、货币运输收入没征增值税而征了营业税,其实质是对增值税制体系的割裂。因为货物运输是货物生产流通的中介环节,在这个环节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的税制体系。运输单位购进的配件、修理支出、燃料费用等均属于投入物,本身都负担了增值税,且对运费部分国家也作了准予抵扣10的规定,而对运费国家只征收3的营业税,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是征了税还是退了税都很难说。作为缴纳增值税企业,对运输费用只扣10的增值税是扣除不到位,加重了企业增值额的税负,显然,从税制的角度讲,不合理的因素已显而易见。从管理角度来讲,由于运输费用和货物价格划分清,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尽管国家作了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但实际中是很难划分的,作为纳税人来说无论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的税负,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税负,都比营业税计算的税负重要,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由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执法部门分别管理,使国地税两家在这个新问题上产生扯皮现象,其实质不是国税、地税两家的新问题,而是一个税制新问题,只有彻底改革税制才能彻底解决这个新问题。

2、建筑业应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业消耗着大量的建筑材料,而这些建筑材料在我国都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只有把建筑业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才有利于国家对建筑材料销售单位的税收管理,减少销售建筑材料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二)抵扣范围方面的间题

目前,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对加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避免给财政宏观财力平衡造成过大压力,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生产型增值税使得生产成本中的增值税抵扣不彻底,导致重复征税及税负分配不均新问题较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1、产品价格部分含税,不利于产品的公平竞争。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部分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由于行业间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设备的先进性及所含的价值不同,因此体现在产品成本中含税程度也不一样,含税越高,竞争力越差,增值税中性原则没有得到彻底贯彻。这点也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和我国外贸的发展。

2、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实际税负高,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从实际情况看,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因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投入的比重较大,按目前生产型增值税征税,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这些企业所承担的实际税负要高于一般企业。这样的税负结构不利于高科技行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不利手加速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其结果将会加剧我国产业结构失衡。

3、增加税收抵扣的复杂性,不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由于资本性支出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在抵扣过程中,要划分资本性支出和非资本性支出,直接的资本性支出不能作进项税款抵扣;还要划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范围,凡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等)耗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不论其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处理,购入时其己抵扣的税金,要转作在建工程的成本;此外原材料的运输费用可以按规定的扣除率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带来进项税款抵扣的复杂性,势必造成计算上的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新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是以增值额计算的税负,征收时不分生产和流通都按6征税,购进投入物不能扣税,价格中到底包含了多少税金谁也说不清楚,生产货物不同,投入物也不同,成本中所含的税金自然不同,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货物无论经过几个生产环节,包括经过批发、零售两个环节进入消费,都要按6计算征税,这样的重复征税行为和过去的产品税、营业税一样发生了多环节、多次征的重复征税新问题,它实质己不是增值税,而成为销售税。

2、税率和征收率不同,产生了增值税不含税价格的扭曲,同样的货物,同样的价格(指含税价,也是消费者见面价),而在征税时的计税价格(指不含税价)却不同,每100元收入(含税收入)征税时,一股纳税人计算的不含税价为85.47元,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不含税价为94,34元。增值税采用的是发票扣税制的办法,一般纳税人花100元钱购买投入物,成本负担85.47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款是14.53元,假如花100元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作为投入物,成本则应负担94.34元,只能抵扣5.66无的税款,同样的投入,则成本负担耍多8.87元,投入物成本提高10.38.投入物成本提高,相对便增值额降低,而产品出售后还要多交税款10.38元,这样迫使一股纳税人不去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致使两种纳税人双方的业务范围都受到很大限制,这是人为地割断了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业务往来,成为阻隔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股纳税人经济交往的壁垒,不利于市场经济形势下统一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公平竞争。

(四)税负之间的关系以及免税货物的税收处理新问题

1、我国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定为13,由于纳税企业购进投入物的交叉,纳税人则出现了高征低扣和低征高扣的新问题。这两种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其货物销售后纳税人直接交纳的税款和自身的增值额相比较,都不是国家规定的税收负担。比如其100元收入额中:低税率13的投入物占到33,基本税率17的投入物占到33,增值额占到34,在其货物适用17的基本税率的情况下,其应交纳的增值税等于7.10元。那么,这个税负就占到增值额的20.88.反过来说,其货物适用税率假如适用13的低税率,其应征增值税就等于3.10元。那么,这个税负仅占到增值额的9.12.假如按增值额计算税收负担作比较,两者税负相差要达到一半以上,很明显,这样做实际只体现了货物在最终消费时货物本身整体税负的平衡,而忽略了生产环节生产者自身税收负担的平衡。国家对部分货物和行业采用低税率,体现国家对本货物和本行业给予的税收照顾,所以不应该把低税率而少负担的税收往下一个生产或经营环节转移,而应该彻底地在适用低税率环节一次性处理清楚,使下一个生产环节或者经营环节不受影响。这就是说,国家可以只设计一个基本税率,而对于应该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和行业另外规定一个照顾扣除比例。

2、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在规定环节免征增值税,而有些免税货物作为原辅材料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主要体现在免税农产品),生产出的货物又不是免税货物,所以这些免税货物在新货物售价中又视为增值额由生产企业重新交税,国家己经免去的税款又由新的生产企业补交。商业流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在出售时把购进原价作为增值额再交增值税,也是把免去的税款由商业企业补交。使得商业企业的售价比收购价高得多,造成农业生产者心态不平衡,不利于国家组织收购农业产品,反而使其它一些农业产品经销商(指非一般纳税人)钻了空子,提价收购,压价销售,以税转利。国家虽然规定了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按10扣税,但仍存在扣税不到位的新问题。如棉纺织企业和缫丝企业其增值部分直接负担的税款耍达到25一30,商业企业增值部分直接负担的税款要达到20一25,这些都充分体现出新增值税规定的免税,是对前者的优惠照顾,而实际形成了对后者的打击和歧视,是很不公道的。

(五)减免及优惠万面的新问题

l、优惠办法过多过乱。现行的减免税从减免对象看,有按货物划分的,有按生产流通环节划分的,也有按经济性质和销售对象划分的;从优惠减免的实施办法看,有直接减免的,有“先征后通的”,还有“先征后退”的。而且大多数优惠政策属照顾、过渡性质,没有很好地体现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同时,优惠政策增加了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操作难度。

2、优惠办法防碍了增值税“链条”功能的发挥,增加了扣税环节中的矛盾和新问题。当免税货物进入应税环节时,由于无进项税款可供抵扣,使该应税环节税负加重。同时以前环节已交纳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又会造成重复征税。当应税货物经过减免环节最后用于出口时,则免税环节前的已征税款无法计算退税,造成退税不彻底。

(六)发票及其征管万面的新问题

1、专用发票存在不规范使用及非法使用的新问题。由于我国首次在采用凭专用发票扣税过程中出现不少错用、乱用发票等情况,也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及税务人员采取“高开低征”的办法,或借此促销本地货物,保护地方利益:或借此。更有些单位采用“虚开”和为无专用发票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

2、专用发票的稽核新问题。专用发票的稽核作为扣税前的重耍一环是一项十分细致深入的工作,必须借助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及既有税务征管经验又有计算机操作经验的人才才能实现。而目前税务部门这两方面的软硬件都很缺乏,造成稽核流于形式,碰到经过多环节转手的增值税发票,根本无法稽核其源头。由于专用发票是扣税的唯一凭证,其“含金量”非同平常,应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相适应。但从目前状况看,专用发票被盗、骗购、倒卖等不法行为屡有发生。这些非法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大量虚开、代开,从而扰乱了增值税征管链条,造成税款大量流火。

二、策略

(一)实行收入型增值税试点

鉴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及对我国产业政策的不利影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法。但考虑到我国财力基础薄弱和继续加强对投资规模的控制,因此,目前阶段宜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作为过渡。由于收入型增值税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复杂的技术新问题,建议先行进行试点。试点企业应为如下几类:一是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二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或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很少,税负较重的基础产业;三是其他一些税负较重,而不宜实行优惠减免,影响抵扣链条完整性的企业。试点的具体做法是,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挂钩,对折旧额进行分解,分离出其中所含的增值税金一起扣抵应交增值税。使得当期产品成本成为不含税成本。在取得经验的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最终过渡到对资本性支出实行购入扣税法,为推行全面的消费型增值税创造条件。

(二)分阶段扩大增值税范围

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万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拟采取分阶段逐步扩大。建议:第——阶段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新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二阶段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及娱乐等其他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三阶段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在各阶段实施过程中建议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及邮电通讯业,实行收入型增值税。避免因需要降低税负,实行低税率,而加重下道环节的税负。同时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应作好测算,适当调整中心和地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三)清理增值税减免优惠,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减免优惠原则上应对于那些确需要照顾而又不涉及增加下道环节税负的流通经营环节,可直接减征、免征。对那些需要照顾又影响下道环节税负的,应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增值税优惠减免的数量应控制在最小范围。非凡对于众多的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应从财政政策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上去解决其困难,避免用增值税减免这一负面影响较大的优惠政策。也可考虑对这些确需优惠的企业采取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降低实际税负来解抉。使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证管政策

建议:(1)有条件地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能够建帐建证,能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就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因放宽标准而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其财务会计核算及管理的监督,通过年检工作,督促其达标。同时,对这类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应采用小额增值税发票和千元以下的定额发票,以减少发票使用管理的漏洞。(2)对于达不到放宽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维持原税负,促使其建账建证,向一般纳税人靠拢。也可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到会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事务所委托建帐建制,成为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确需使用专用发票,可继续答应到税务机关代开,解决其实际新问题。(3)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定额征收制度,切实加强小商品市场的税收征管,统一各地区小商品市场的税收政策。对商业批发及生产资料经营者,不能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促使其建帐建证,避免定额偏低和不规范而造成增值税的体外循环。

(五)综合配套、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

国际经验表明,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是实施增值税最有效的保障。首先,加强宣传和舆论的监督工作。利用周刊、局报及社会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增值税改革内容,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消除疑虑。同时,利用舆论工具加强社会监督。其次,进一步做好征纳双方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三,树立全局观念,克服地方主义和本位主义,协同解决地区性的税收竞争和打击跨地区的偷骗税款的案犯。

(六)制定征管制度,尽量发挥社会的监督功能。

比如说会计制度,税收管理不能脱离会计制度,所以国家在制定会计制度时,应考虑到国家的税收制度,应该围绕税收制度去制定有关税收的会计处理办法,而税收管理制度的制定则围绕会计制度去制定。此外,还有银行结算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物价管理制度等,假如这些制度中都把是否进行税务登记、是否足额按时纳税,或者需要税务部门出具什么样的证实文件等作为给纳税人办理事项的合法条件,那么,税收制度在我国就能真正地顺利进行。

(七)完善发票管理,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专用发票抵扣辅助办法

1、加强宣传、规范各级部门和企业的行为。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宣传工作,便全社会对专用发票在国家税收中重要功能有充分的熟悉。各级职能部门、税务部门有责任加强宣传,提醒有关单位在扩大招商引资时,不能放松对专用发票的管理。耍加强对发票使用知识的宣传,使大部分涉及到专用发票的人都知道如何合法使用专用发票及承担违法使用的后果,以规范企业使用专用发票的行为。同时,还要帮助企业加强专用发票的控管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新闻媒介进行全万位的宣传,以提高全民对专用发票的熟悉。

2、整顿企业会计凭证,实行“以票管税”和“以帐管税”并举的征管思路,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实行“以票管税”的基础上,着力加强企业的会计凭证管理,并实行“以帐管税”。我们认为,这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效办法。因此,建议税务稽查部门和企业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等部门联手开展“凭证建设”,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整顿企业会计秩序相结合,通过健全凭证和审核凭证,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为解决专用发票管理新问题打好基础,堵塞各种偷税、骗税行为。

3、进一步修正和细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控制专用发票使用的龙头。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略显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资格。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计定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果断不予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建议应进一步修正、细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重点放在企业的建帐制是否规范上,同时将“年增值税税负率”是否达到或接近行业平均水平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对税收负担达不到一定正常水平,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专用发票的使用。

4、强化“市场”税收管理,是控制发票新问题的重点。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问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产生于各地为某种物资流通而设立的集中性的交易场所或交易市场及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店。鉴于目前“市场”税收的体外循环及增值税发票的失控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一次全面地清查整顿,取消包税行为,以经营单位进行资格审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才给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使用资格。对商业部门要探究具体办法,解决其不开售货发票或少开售货发票、实行回扣等偷漏增值税的行为。

5、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计算机征管和稽核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联网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核。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并组织专家设计和完善相应的软件,扩大联网面,对于一定数额以上的抵扣联必须进机交叉稽核,有新问题的立即进行人工稽核,对纳税人购、用、存以及纳税申报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以减少发票管理和税收证管相脱节的现象。

税务稽查和征管有同等重要地位,有必要充实稽核和检查队伍的力量,增加人员,同时提高稽查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还要增加资金投入,改善交通、通讯等稽查工具和办公设施,扩大计算机稽查范围。

第10篇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如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都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遗憾的是这两本教材对于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未作区分,未给读者明确的指导;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将应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而将应按成本结转的却确认销售收入,这样不仅不能如实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而且影响当期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税收的及时缴纳。因此,明确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很重要。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借:销售费用;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二)形非但实为销售的行为

1.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显然,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作会计分录如下:

1)移货方移送产品时:借:应收账款——受货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移货方。2)受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受货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移货方。

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用于销售”,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到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和用于集体福利性质是不同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移送货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三)形、实均不为销售的行为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这类业务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投资方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时:借: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实是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变,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217.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98.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财务与会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221~222.

第11篇

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能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税负增加的风险、税收优惠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风险、增值税申报时间引发的风险、企业财务核算与纳税不符合规定等多种风险。

第一,从企业实际的税负增加的风险角度进行分析,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从5%的营业税税率改征3%的增值税税率,税收负担明显下降;而多数的一般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加了其税负。而该类企业能够从上游企业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基本没有,由此造成该类企业的税负明显增加。简言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力地支持并促进了我国小微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对于一些一般纳税人而言,比如,不知道如何运用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政策或是抵扣流程的企业,其税负是明显增加的。

第二,从企业税收优惠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是分为免征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增值税两种,那么,企业就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如果符合了优惠政策条件,企业是否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来进行必要的操作流程和备案手续,是否可以对企业的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做出准确的核算,是否可以处理好免税项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间的关系等。如果企业不能对这几个方面做出正确的判断与核算,那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会对企业引发税收风险。

第三,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引发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很多企业会希望通过取得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从而实现少缴税的目的,将不得抵扣事项进行抵扣、虚开、代开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可能出现因为对增值税的相关法规了解不足而导致错失了从上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或是错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第四,从增值税申报的时间引发的税务风险的角度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做出推迟纳税等行为,以便实现节税的目的。一旦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出,不仅要依法追缴应缴而未缴的增值税,还要对企业进行罚款,给企业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第五,从企业财务核算与纳税不合规的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一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多由兼职会计或是记账公司会计来做,那么,就容易因该会计缺乏对企业全面的经营状况的了解而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最终或因偷税漏税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或是引发刑事责任等。

二、我国企业因营业税改增值税应做的税务风险控制策略

首先,企业应当从内部战略调整的角度重新整理业务流程并调整供应商,以取得更多的进项发票,增加可抵扣进项成本以降低其税负。其次,试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情况通过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等方式来全面地把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期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再者,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对企业申报的税务变化进行实时监控,对出现的各种风险迅速做出相应的控制决策。最后,企业要积极调整自身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积极应对税务稽核工作。

作者:余秀珍 单位: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第12篇

二、强化政策管理。

1、加强现有的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深化流转税管理。

2、完善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减免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调研工作。做好增值税转型的调研和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流转税制改革。一要科学测算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的影响,按要求进行测算上报,为上级机关决策服务;二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以及中部崛起税收鼓励政策的研究;三要清理、规范流转税优惠政策。

四、按照精细化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1、加强税源管理,重点是税源监控和对本地区重点税源的管理;2、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坚持“三约谈一核实”的要求,把好实地核查、领导审核关,同时做好一般纳税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将年审纳入到日常管理中来;3、巩固和提高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强化考核,以考核促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如有重大事件发生要向分局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及时书面报告情况,确保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在全市名列前矛。4、加强发票管理,在一般纳税人中大力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版普通发票使用,提高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率;五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严格依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积极探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重点是做好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

五、推进流转税信息化建设。

1、做好建立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准备,根据分局实际向上级

提出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各项需求的建议,确保明年九月份前完成;

2、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和传输质量;

3、积极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认真核实一般纳税人增值

税普通发票(不含商业零售)的用量,做好企业DOS版开票金税卡的更换工作;

4、协助技服单位搞好企业端开票系统升级培训工作;

5、做好前期准备,有计划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认证量在100份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中推行“网上认证”工作。

(二)所得税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进一步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政策、税源、征收、减免税和资料管理五方面的内容。

(1)在政策管理上,做好所得税政策宣传、政策执行落实、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三个环节的工作。

(2)在税源管理上搞好所得税税源册籍管理,抓好税源普查工作,掌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

(3)在征收管理上,健全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的确定到税款入库等一整套管理程序。

(4)在减免税管理上,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申报程序、严格按权限办理。

(5)完善资料管理。使资料管理贯穿于所得税规范管理的全过程,建立所得税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归档保管、反馈等制度。

三、根据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搞好所得税规范管理。建立税源登记制度,加强部门配合,主动取得工商、国税部门支持,定期核对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发现漏征漏管户应及时补办税务登记并纳入正常管理。并及时对企业的各项有效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并将这些资料进行适当数据处理。

四、严格加强对纳税人的收入管理,监督企业如实反映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五、加强预征管理,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预缴的期限和金额,并严格按确定的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六、大力清理欠税,建立台账,逐户逐月落实收入进度和压欠情况

七、根据汇缴清缴改革要求,落实好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组织召开了一次由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的财务负/:请记住我站域名/责人、办税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安排布置二0__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财产损失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报批,对按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做到及时调查核实,严把政策关口,严格报批程序。

(三)征收管理

一、以提高征管“六率”为主要目标,围绕“征管六率”分析、查补征管漏洞,加强税源的有效控管,不断提高分局征管质量,认真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如实编报征管质量考核表。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换与沟通,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及时做好新办户的税务登记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税收议,提高管辖争工作效率。

三、核实在册的税务登记户和注册登记户,及时发现和处理准备逃跑或已失踪纳税人,清理非正常户,追缴相关证件,并配合稽查部门追缴流失的税款。

四、认真做好个体税收的管理,积极探索科学的个体经营信息采集方式和公平、公正、先进的定税方法,完善电子定税管理办法, 及时调整行业参数水平。

五、结合实际推行经济、灵活、便利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做好同城办税各环节的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好下岗再就业个体经营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公正执法,优质服务。

六、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继续完善税收管理员职能,提高征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强纳税服务。进一步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把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作为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点,以优质的税收服务引导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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