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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论文

时间:2022-06-21 11:36: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生活保障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生活保障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农村生活保障;绝对贫困;相对贫困;合理界定;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保障制度体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制度,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对川中某市低保的调查分析

该市是四川西部成都平原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中等城市,从2000年开始在全省率先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6个县市区先后建立和实施了该制度。到2005年9月,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达2.66万户,人数达5.48万人。从该市实施情况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较大。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仅为城市的40%,月均补差为城市的20%,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最高线为年均1992元/人,低线标准为1560元/人,月均补差为59.25元/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一类为年人均800元,二类为年人均720元,三类为年人均600元,人平补差月最高为20.33元/人,月最低仅10.10元/人,全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仅有10.98元。这点钱只能买少量生活必须品,解决群众困难的作用十分有限,现行低保政策与实行农村低保的初衷距离存在不小差距。(2)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低。2004年,该市314.3万农业人口中,实际收入水平低于国家扶贫办核定的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特困户标准的农户1135户,农村居民68136人。按目前该市农村低保标准,全市70.58%的低保户,人口享受的低保标准低于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的绝对贫困标准,仅按627元标准,已保户数仅占应保数的83.38%,而应保数仅占该保人数的79.41%.(3)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不足。农村低保尚处于地方试点阶段,中央和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很小,根据对该市的调查报告得知,该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仅700余万元,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较低。近年来税收体制调整后,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增长慢于支出增长,严重制约了对农村低保资金投入的增长,使农村低保仍然处于低标准的水平。一些丘陵县债务沉重、工商税收不足,农业税免征后,财政更加困难,对低保投入就更难确保长期落实到位。(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难。虽然该市制定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低收入家庭的房产、储蓄、有价证券、隐性收入等难以合理核定;二是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隐性收入核算难;三是农户外出务工收入或临时性收入计算难;四是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难;五是因危房基本改建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是否列入保障对象不明确。

上述的个案,也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目前全国大多数实施的来看,还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1)农村低保覆盖的面太小。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1]目前已有581.3万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约占农业人口0.6%,与全国实际特贫人口3000万人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2)农村基层负担重。中央财政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投入少,各地实际采取的都是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共同负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视当地经济情况而定,乡村经济条件好则分担比例大一些,乡村经济比较差的则由县级财政负担大头,基层的负担重。因此,需要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更加系统科学地构建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思想的根本体现,是实现农民国民待遇和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让人高兴的是2004年农村家庭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多达228.7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9.4%;[3]截止2005年10月,全国有15个省,2000多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但是,还需要不断对这一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1、合理界定低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一般是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为标准来界定低保对象。具体来讲:(1)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如没有依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2)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3)由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一时困难或因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生产经营不善而面临困境的农村居民;(4)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确有一定困难,如收入难以货币化、收入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因此在界定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在较为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状况、生活费列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防止“搭便车”的行为。

2、科学确定低保标准。要发挥最低保障制度应有的功能,重要的在于要科学制定最低生活标准。世界各国大都以恩格尔定律为依据制定各自的最低生活标准。在确定时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力争低标准、广覆盖,既发挥效益,实现满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一低保制度功能,又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2)根据地域和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存在层次性和差别性。(3)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低保对象,如孤寡老人和孤儿以及单亲家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标准10~20%.(4)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不应该在低保制度中解决,而应该参照低保制度的保障方式重新设计国家补助制度,标准应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建立较为完善的低保资金保障和筹措制度。资金的保障与筹措是建立低保制度的核心问题。鉴于此,应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拨款制度,将低保资金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预、决算,做到“年度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结余流转”。根据实际情况相对明确中央和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分担的比例,并以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作补充。一般中央财政应负担50%,特别困难的地方中央的负担比例还可以再提高,余下的部分,乡村经济条件差的省与地、县、乡三级负担,负担比例可为2∶4∶4;乡村经济条件一般的县、乡、村三级负担比例各为三分之一或3∶3∶4.并且各级政府应建立低保专门帐户,专账要按已定好的分摊比例做好收入账,中央、省、市、区(县)各多少。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财源。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30%左右,而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约占财政支出的20~30%.另外还可适当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充分发挥民间慈善团体的作用。

4、完善低保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一协调、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联动的管理模式。对基层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要加强建设,要将工作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现在基层单位专项负责的人很少或没有,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在管理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户口所在地作为低保救助管理的基本单元,不论贫困人员住在何地,都要纳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统一管理。同时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5、实施相应的配套改革。建立低保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有相应的改革措施与之配套。(1)完善政策法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2)制定与之配套的优惠政策。如对已享受低保救济但生活仍较困难的村民,可对其子女教育费用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经营者实行减免税金等优惠政策。(3)积极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居民的贫困问题。(4)营造良好的氛围环境。政府应高度重视,管理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实行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等办法与措施,做好低保工作;社会各界要用理解和爱心,积极认同和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真正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高尚全再分配要着力解决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EB/OL]人民网,2005-09-20.

第2篇

论文摘要:浙江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走在全国的前列,具有很强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于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生存保障问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浙江省以养老、医疗保障为核心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一些具体措施及建议。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一方面失去了土地这一具有就业和养老保障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保体系,逐渐成为城市中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同时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土地换就业”的安置方式逐渐失灵,简单的货币安置、实物安置则只能解决他们的近忧,难以化解远虑,如何使失地农民获得稳定的生活保障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焦点问题。

1.我省失地农民杜保制度建设的现状

我省在2003年建立起了与当前经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比较可行的、比较先进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该制度在中国乃至世界都尚属首创。然而受制于我省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的财政实力,我省社保制度基本上包括全面保障型、养老保险主导型两个层次。我省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保制度建设普遍以养老保障为核心,辅以医疗保障、失业保障。

作为制度的核心—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始于1998年年底,嘉兴市颁布了《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为失地农民开办了基本养老保险。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构建的层次也有较大差异参差不齐,我省目前大部分城市(如宁波、湖州、绍兴、舟山、金华等)均实行给付水平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生活保障型养老保障制度;在制度上能够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养老保险型,只有在杭州、台州和嘉兴实行的双低保型(低缴费低享受)、养老保险型;而街州则实行针对不同年龄、失地程度、就业状况等为失地农民建立具有一定激励能力的混合型。我省以基本生活保障型为主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直接导致了我省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给付水平普遍较低,大部分城市(如金华、湖州、丽水等)月给付额在210元上下,给付最高的台州也只有520元/月。

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定位、参保对象资金享受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基本保障问题的纲领性文件。结合我省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2003年我省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出资的原则,实行基金制运营管理。该制度的出台,为我省失地农民社保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到2003年底全省己经有10个市5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30多万失地农民参加了基本生活保障,共筹资金30亿元。 在我省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目前仅有金华市、嘉兴市建立给付水平较低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在建立制度的10个市中绝大部分地区都直接将他们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大病统筹内,对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没有出台明确相关规定和操作办法,即失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和不参加,可以说其他地区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基本依靠失地农民自身经济实力参加医疗保障,政府和集体处于缺位状态,例如杭州市明确规定失地农民医疗保障资金自行解决。

在养老、医疗保障之外,结合我省各地的现实,宁波市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风险准备金制度和湖州市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养老保险费的做法非常典型;“士地换社保”、“培训促农民再就业”、“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一些措施也非常有特色。这些政策对失地农民的生活也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保障功能。

2.进一步完善我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与不足,应该从法律体制、经济体制等多方面加强建设,逐步走出失地农民社保制度构建的困境。

第一,建立健全法制,改革和完善土地补偿机制,保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由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个人承担部分来源于安置补助费。但是,由于土地补偿费用本身由于土管法的规定而限制了补偿的最高标准,直接在立法上产生了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不对称,土管法的这一致命性规定,直接导致了土地补偿价格的非市场化。这一规定直接构成了农地出让市场的垄断性,而且往往导致权利寻租、腐败等行为,严重危及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另外,由于法律的时滞效应,该补偿标准在通货膨胀的侵蚀下,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二,多途径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实现失地农民增收,从根本上走出失地农民社保制度构建的困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困境在于农村经济水平相对薄弱、农民收入水平不高,而一旦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实现稳步增加,那么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就将迎刃而解。

第3篇

作者:郭建昌 张秀岩 金盛红

论文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津制度 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居民养老保津制度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会保津体制作保证,如果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得不到保津,中国的社会保津制度就很难称得上完善。在本文中笔者着重探讨了农村最低生活保津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农村居民养老保津制度,通过对这三项制度的构建基本就构建了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作保证,如果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得不到保障,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很难称得上完善。因此,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应尽快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靠”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其构建的重点。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家庭人均收人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补助的制度、是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主要措施,在

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存在生活困难甚至不具备维持生存条件的情况。特别是这些地区的老年人,他们的养老保障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欠发达地区建立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解决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我们可以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由省一级政府的社会保障机构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地方可以根据省定标准结合地方实际确定自己的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在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要注意合理、科学的原则。若这条保障线过高,一方面地方财政可能会承受不起,另一方面可能造成最低生活保障养懒人的情况出现,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如果保障线过低,就不能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目前的现实生存问题。国际和国内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法较多,但笔者建议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的45%左右作为各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比较适宜。这是由于一方面通过对表(A)的分析可知:近几年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人逐年增长,表示食物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的恩格尔系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且逐渐向40%逼近,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统计的数据比较科学、准确,在各地统计上报的基础上,又经各农调队矫正,比较接近实际水平。n1如河南省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的45%为1149元,按12个月平均则为95.8元,基本上可以满足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要。

关于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我们可以把它可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形式: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人低于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同时强调要确保社会保障金按时足额的发放,保障金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原则上做到按月足额发放。当然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为关键的是建立稳定的最低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居民低保资金应该由各级政府列人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村级原则上不负担,对于相对困难的县(市),省财政可给予适当的补助,必要时可有国家给以补贴。

二、建立符合农村杜会经济发展特点的合作医疗制度

在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合作医疗制度方面,各地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积极探索,积极实践,摸索经验,最终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人手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在于加强宣传力度解决农村居民的思想顾虑并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强制实行。另一方面加强政府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机构自身的管理而使农村合作医疗走向正常的轨道。

其一,加强宣传晓之以“利”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和集体经济的扶持下,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按照自愿、适度与受益的原则,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建立的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为防止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我们要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宜传动员工作,实行分类指导方针,增加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村发展合作医疗,完善县、乡、村三级合作医疗体系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克服“变相摊派”和“等待农村居民自愿’,的思想,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的宜传、组织动员工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共同抵御疾病风险,逐步形成以村合作医疗组织为基础,乡镇合作医疗组织为重点,一定范围(如大病及康复医疗合作)的县市联合的多级合作医疗组织体系。逐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化程度,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合作医疗的互助互济功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的需要。 转贴于 其二,加强合作医疗各个方面的管理。

确立县、乡镇、行政村、农村居民个人四级出资制度,县、乡镇两级政府出资部分进人社会统筹账户,行政村、农村居民个人出资部分进人个人账户,合理确定四者的年出资总额及年出资比例,让农村居民切切实实从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使之成为农村居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当前卫生系统要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使农村居民享受得到低成本的优质的医疗保健卫生服务,农村居民才会自愿加人合作医疗,并确定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重点补偿方式。农村合作医疗能否长久不衰,其中重要的一环是要建立长期、稳固的基金管理制度:一是要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随意挪用或挤占医疗基金;二是要综合考虑农村居民年人均医疗费用实际支出与农村居民愿意交纳的保险额等因素来确定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只对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持有的医院开据的正规发票进行事先确定比例的报销,并且严格规定每年对参保人报销的最高金额。三是要与医疗体制的改革结合起来大力整顿农村医疗卫生市场、加强对乡〔村)卫生院〔所)的财务监督,加强对个体医生的管理,杜绝见利忘义、销售假药、非法游医的坑农行为,做到合理就诊、合理用药,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当利益,减少医疗基金的浪费。

三、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在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方面,我们可以依据国家的总体实力和各地的具体实际情况而采取统一保障和差别保障相结合的制度。

第4篇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2009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即将开始启动,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进入了新的阶段,研究内容集中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等方面,其特点在于紧密结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联系农村社会保障的进程,寻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与建议。

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由城镇向农村稳步推进,以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经形成,但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遇到了城镇不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因而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2000 - 2009年是国内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时期,仅就论文方面来看,根据中国期刊网收录的相关论文,从2000年至2009年中,国内共发表社会保障相关论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为1240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10. 2%;而涉及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有463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3. 8%,农村社会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的37.3 %。特别是2007 - 2009年,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理论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丰硕。据统计,这一时期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约有212篇,约占养老保障论文总量的45. 8%,反映了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方针指引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理论研究进人了新的阶段。

一、关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对我国农村老龄化趋势以及养老保障的现状进行了调研的基础上,邓大松等指出,农村地区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家庭户数总数比例为22. 02%,分别比城市和镇同比高出4. 69和5. 78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户、二人户的比重,农村地区均高于城镇地区。其他学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琼指出,2000年我国人口第五次普查结果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为8. 33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区农村占7. 56%,到2030年,6. 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将占17. 39%,民族地区将占18. 1%,可见民族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仅高于城镇,而且高于其他农村地区。邓大松等认为,农村高龄老人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家庭成员、亲属的照顾,而且越是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人们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城市,养老方式顺序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会养老为1);而农村的顺序则是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者比例为14. 6: 6. 6: 1(以社会养老为1)。可见农村老年人主要还是依靠传统养老模式度过自己的晚年。当前的问题是,这种非正式的农村养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其保障功能在逐渐衰减,已经不能单独承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的养老压力相对城镇将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绸缪,将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一部分学者们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关于从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国务院暂停执行这一方案期间7年多的情况,学者们总体认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韬综合国内学者的各种分析后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表现在:(1)农村社会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制度上的不稳定性;(3)是资金保值增值困难;(4)保障水平过低;二是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表现在:(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和完善;(2)机构管理费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阵的混乱局面。

当前我国农村是否具备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迥异,刘卫国认为,我国具备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理由是:第一,我国整体经济已进人快速发展时期,已具备进行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与手段;第二,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农民收人逐渐提高,城乡差别正在缩小,农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第三,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部分乡村,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第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战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则认为,国外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从经济指标看大体有:(1)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巧%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 %以下;(2)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处于老龄人口高峰期;(3)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这些指标来衡量中国农村所处的阶段,总体上差距是比较大的,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差距会更大,全面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普遍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观点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

由于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养老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实施分类处置,何文炯认为,就全国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他提出,暂缓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欠发达地区宜在积极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人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家庭养老;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发挥商业保险和储蓄的养老保障功能。杨志玲在对云南丽江纳西族聚居地区调查后发现,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不仅长期以来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民族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表现出与城镇、汉族家庭养老模式不同的特点:一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受少数民族传统道德观念影响较大,具有强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识;二是农村家庭养老方式比较稳固;三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四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发展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家庭养老形式难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是少数民族农村养老形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种意见是建立“三结合”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杨翠迎认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而且重点在于解决养老资金来源的问题。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三种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种意见是“实物换保障”,卢海元指出,“实物换保障”是指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如年轻农民可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则实行“土地换保障”,等等,他强调,与一般建立养老保险的方案不同的是,实物换保障是一个能同时解决养老和发展问题的方案,而这正是该方案的最大特点,也是世界银行所倡导的新模式。

各位学者还分别就上述三种模式下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

四、关于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

国内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如柴瑞娟、罗新铭认为,政府职能社会化已成为当代政府职能发挥的一个显著的趋势,这种从单一权力行政向公共服务行政的转变决定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是当今政府的职责所在,而稳定健全的社会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参与其构建和管理。尤其是当今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巫需国家出面支撑,政府之责义不容辞。

石秀和等认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具体体现为:(1)政策设计: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实施手段;(2)组织引导: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件的进程;(3)财政责任: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4)管理监督:使农村社会保障纳人规范化轨道。马雁军、孙亚忠则进一步指出,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政府职责边界。政府尽管在农村基本养老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履行责任并非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域都一成不变。政府责任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动态性特征、区域性特征和层次性特征。这三个特征客观上要求政府责任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其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相机抉择,从而保证政府主导原则在当前实践中的有效贯彻。

如何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决策水平与施政能力,江治强等提出,优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公共决策,首先应树立公正决策的理念,要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理念,科学认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共享的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指导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其次应重新审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形势,包括分析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社会保障形式的影响,客观估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功能,农业的市场风险对政府社会保障的制度需求,对农村宗族及社区保障作用作深刻的研究,理顺政府制度性保障与农村非制度性保障的关系,准确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职责、职能。再次应注重公共决策与农民认同的良性互动,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体制,政府现代运行机制以及培育农村社会非政府组织发挥其反映诉求的作用,把农民的呼声和认同更好地融人政府公共决策当中。孙文基指出,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时,在处理其中最重要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这一问题上,政府才是投人的主体,而不是主要由农民承担。在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以政府为主体与我国各地现阶段的财政是否相符、是否会构成很大的财政压力的问题上,他认为,只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第5篇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农村贫困居民;研究;公平 

一、初识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特殊的社会消费基金,当社会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了大多数人的最低经济要求和社会需要,对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起到了一种“社会安全网”的作用,通过社会产品的再分配,使许多不能依靠个人来维持生活的生、老、病、死、伤、残等,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缓和了阶级矛盾,为社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当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贵州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的薄弱领域。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一项周期长、工程大、风险高的事业,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贵州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省的社会保障建设已经取得巨大进步,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更是成绩突出,但是上层建筑怎么能脱离经济基础呢?贵州“两欠”省情的现状,决定了贵州省社会保障体系要有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省份相比,贵州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有许多的问题等着去解决。 

(一)贵州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社会化程度低,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贵州有80%的居民住在农村,但农村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占全体居民的18.3%、10.7%和13%,还没有达到国际上20%的最低标准。 

(二)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基金来源单一,抗风险能力弱 

1、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低,不能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2、社会保障起步晚、无积累、包袱沉重等历史的原因外,相关立法的欠缺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没有统一的机构和方式,致使社会保障基金在征缴、运行、组织、管理、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重要的环节上无章可循和存在制度性漏洞,这种状况还进一步导致基金筹集进程中大量逃避缴费等现象的发生。资金管理部门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资金运营不能保值增值。 

(三)新农合制度落实不到位,运行模式不完全适应农村社会新的变化 

1、体现在学习、宣传、普及等工作不到位。对新农合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新农合的有关的各项规定不甚了解;制度的普及与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各医疗定点机构对新农合制度也未严格执行。 

2、体现在相关机构对新农合重视不够。农村医疗卫生体系不健全不是新农合组织完全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予以资金上的支持与帮助。 

三、贵州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前景及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如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足够的物质帮助而建立起来的援助制度。我国“七五”计划中明确规定:“要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新情况,从我国当前的国力出发,按照有利生产、保障生活的原则,有步骤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雏形。”这些年来,在各级党委及政府的领导下,在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障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不少成就和成功的经验。但,必须同时承认,在农村基层,特别是象贵州这样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任重道远。 

(一)地、县两级要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全省所需农村特困群众救助经费采取分级负责,省、地(州、市)、县(市、区)按4:2:4的比例分担”的规定,全额落实所承担的特困群众救助经费,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可以将这部分资金转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地、县两级不能因为省级加大了扶持力度而减少本级财政的投入,要按照比例足额将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的现象。 

(二)切实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经费,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城乡低保与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衔接配套工作,逐步建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真正成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加强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注重各项救助制度衔接与配套,完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搭建以城乡低保为依托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上岗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民政干部队伍素质,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效益。 

(三)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中最低层次的保障,是一种直接消灭绝对贫困现象的重要举措,是政府为农民设立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必须尽快启动与实施。 

(四)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建立这种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受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但自身却必须是公平优先,在此基础上兼顾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这对于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过程中,坚持效率优先,就是要优先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优先安排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最急需、最实惠、最见效的资金项目,努力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产出率或成本收益率,以实现现有财力约束下社会保障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要更加注重公平,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保持张力。 

第6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农民;社会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进行了重大变革,逐步改变了原来城市居民由企业保障、农村居民由集体保障的格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就是努力形成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场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广大成员来说,仍然未能彻底改变其所处的无保障或低保障的状态。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巨大的社会隐患。下面,就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

生存权是****的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农民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目前我国事实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制”的结构,使农民的生活处在风险较高的状态之中,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l%,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同时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

(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状况的必要措施

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矛盾。当前农村约有3.5亿剩余劳动力,其中有1.2亿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亿则滞留在土地上。尽管国家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国城镇化进展却依然缓慢。这其中除了户籍制度没有完全放开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以他们微薄的工资根本承担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会成本,等他们残了、病了、老了,还是要回到农村。这样就导致了两种矛盾:一是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他们赚了钱也不在城里消费,都带回家养家、盖房,对城市经济带动不大;另一个就是尽管种田已经无利可图,但他们宁愿选择抛荒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是他们最后的依靠。这种情况对当前一再倡导的农业要实现规模经营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三)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难在农村落实并不是因为农民文化水平低、觉悟低,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养儿防老”是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除了靠自己的积蓄解决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数就越高如果赋予农民切实的养老医疗保障,农民是不愿意多生养子女的。因此,要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但农村消费水平不高,农民有钱也不敢花的原因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担心的是一旦他们失去劳动能力,养老和医疗问题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农民要“积谷防饥”,为未来打算。这样就失去了农民这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扩大内需的政策很难收到显着效果,国家经济发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动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机仍不见底,对我国的经济影响依然存在,中央适时提出了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思想,而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因此尽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消费,是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保障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两大系统,而资金保障在两大系统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障资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国家财政的投入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不适应。国家对农村民政社会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会救济费,其保障能力只有原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军属优待、五保供养采取农村负担的方式,单纯实行农民负担,难以提高优抚和五保供养标准。

(二)保障覆盖面窄

一种情况是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全国农村有300多万“三无”孤老残幼人员,应保未保的有l5万人,约占总数的5%。另一种情况是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离土不离乡,原农村社区内的保障已很难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乡分割的劳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下,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

(三)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尚待解决,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医疗解体而使早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低下。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然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从各方面看都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四)农民的失业风险正在产生并加剧

农民失业风险的产生与加剧,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的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并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二是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土地收益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脱离土地的农民和家庭增多。事实表明,农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这乃是农民失业风险产生与加剧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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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一)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解决资金不足,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一是要求国家投入资金,包括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二是为了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必须开辟新的税源,征收社会保障税;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五是要通过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

(二)着力抓好社会互助活动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光荣传统。虽然我国农村几经变革,但这种传统的互助行为一直延续下来,并有所增强,传统社区互助活动为农村社区保障实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会基础。在抓好社会互助活动上,一是要大力宣传社会互助的意义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励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率;二是要拓宽社会互助的领域,要注重对社会互助活动的引导,使募集到现金、衣、被的管理和发放落到实处,确保社会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要坚持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村民互助储金会”等基层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及技术、信息上扶持社保对象,兴办经济实体或其它生产项目,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民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重点。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该制度,一是要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二是正确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致有合作医疗、统筹解决住院费、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实践表明,农村合作医疗是广大农民通过互助救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二是要合理补偿医疗费用。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曰益突出和紧迫。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二是要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须具备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灵活性

我国农村联产承包变革普遍坚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则,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执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须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制度,这是保持农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质的需要;二是要严禁违法征地行为,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为农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卖,由政府征用农村社区中集中连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态环境恶劣地区“整体搬迁”的移民开发,将稀缺的土地资源用来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两极分化。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强化农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的失业风险。

(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第7篇

论文关键字:民事诉讼法 财产豁免 缺陷分析

论文摘要: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被执行人执行财产豁免的规定过于原则性、概括性,对执行实践的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执行人员在实践中的解读不同而执行方式不同,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利。

一、立法的滞后

现行法律在《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第223条有关于执行豁免的原则规定,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施行的,直到最高院的《查封规定》于2005年1月1日实施,才首次对执行豁免制度作了部分细化,当然其间还有散见于实体法、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针对具体案件的答复。即便如此实践中已普遍实施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执行豁免的内容仍未在《查封规定》中予以确认。

二、法律规定的笼统

《查封规定》虽较《民诉法》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下列问题:(l)是对自然人规定的豁免条款多,而其它主体规定得太少或几乎没有,例如,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豁免范围在《查封规定》中几乎未作规定;(2)是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没有确定。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家长以外的人都叫家属。现代意义上的家属是指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亲属而言的。我国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家庭将会增加,家属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确定,进而才能对执行豁免的范围作出确定;(3)是有关“必需”的界定范围太狭窄或者根本没有界定。《查封规定》中的生活必需品列举了衣食住行等物品,对享受精神食粮的物品、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豁免的期限均无规定;生活必需费用仅规定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标准确定,但国务院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针对城市居民的,广大农民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再则教育所必需品以完成义务教育为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个人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大致初中毕业,然而,如要完成高中或高中以上学业,对于贫困家庭而言,所需费用更多,豁免年限显然太短;反之,如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在费用明显高于公立学校的学校(如所谓的贵族学校)就读,就读费用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豁免予以保障,又显然不妥;(4)是现有法律既然规定执行标的包括财产和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对不能成为执行标的行为进行豁免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定;(5)现行法律无执行时间豁免的规定,相反,诸如“零点执行“、“夜间执行”的所谓暴风骤雨式的执行方法,却成为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的主要方法。。

三、程序价值的缺位

在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执行财产豁免的程序性设置,大多数被执行人并不知晓有执行财产豁免权,而在强制执行中又没有明确释明义务人和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的启动程序、救济途径等,被执行人他谈何去主张执行财产豁免权和请求救济呢?从而使一些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得不到执行豁免保护,危及了社会的安定。

第8篇

关键词:政府公信力,农民角色转变,社会保障机制

 

土地征用中的问题

土地征用过程中牵涉的利益主体很多,但其核心是政府与失地农民,所以存在的问题也大都由二者引发。

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滥用征地权,钻“公共利益”的漏洞

虽然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土地征用必需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并未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这就客观上给某些政府寻租和机会主义提供了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政府官员为了招商引资,扩大财政收入,突显个人政绩等滥用征地权,侵吞公共利益,这不仅有损失地农民的集体利益,更影响了我国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据统计“十一五”期间由于城市化推进,耕地年均减少1848万亩。目前,全国实际建设用地中,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已占约72%之多。“十一五”期间,预计每年被征地的农民达到300万。

2、收益分配有失公平,补偿形式单一

首先,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测算方法不够科学等诸多缺陷,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从横向看,各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差别很大,甚至出现同村的不同小组间的分配标准各异的现象;从纵向看,受益分配与权力层级成正比。据统计因土地用途变更增值的土地收益,政府大约得到60%~7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25%~30%,农民只得到5%~10%。其次,补偿形式单一,很多地方政府不顾农民意愿,只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有损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目前郑州市农村土地征用人均获得补偿费为2万左右,仅可以维持农民家庭一般日常开支3~4年。在失地农民认为最好的征地补偿方式中,选择安排就业的站32%,选择一次性付给适当经济补偿的占24%,选择提供医疗,养老等方面社会保险的占21%,选择预留土地入股分红的占20%。可见,在整个收益分配中,大多数地方政府拒绝了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民众的参与,仅凭单方决策行事。

3、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

第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无法可依,只凭各自对政策的理解及当地的客观条件制定法规文件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第二,这一问题的最致命因素是资金筹集困难。政府行为往往限于政策许诺,并未实现保障金的足额下拨,专款专用;许多村民委员会又因为收支预算难以平衡,集体经济实力偏弱,往往无力缴纳;至于失地农民,大多所获补偿有限,又缺乏对社会保障的正确认识,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三,社会保障的水平低,范围狭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应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培训制度等,失地农民作为农民和市民的过渡群体,本应享受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相当且兼容的安置补偿,但就目前来看,这些还远远不能实现。

(二)失地农民角色转变中的自身干扰因素

1、缺乏市场需要的知识和劳动技能,再就业能力差

失地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自身素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匹配,在城市化未波及自身以前,他们都以种地为生,即使外出务工也只是从事缺乏技术含量的低端作业。

2、思想观念陈旧缺乏理性消费观

⑴一部分得到较多补偿的失地农民“一夜暴富”后开始炫耀性的消费,这就存在着“二次返贫”的隐患。因此,如何帮助失地农民盘活补偿款,实现“钱生钱”,抑制其过度消费,还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扶持

⑵价值观及生活方式与其新的角色要求相冲突:大多数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价值理念及生活方式不能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同,这也需要政府及时加以心理疏导和救助。

二、土地征用问题的解决途径探讨

(一)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

1.完善公共利益界定,把耕地保护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不确定性。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许多制度实例。国外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分为列举式和概括式,前者的典型代表是日本,后者为加拿大、美国等。采用概括式的国家一般把把公共利益的裁决权交给议会或法院,对“公共目的”、“公共使用”、“私人使用”等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有清晰说明,也很好的避免了因公之名的权力寻租。我国目前可以继续采用概括式,但要借鉴国外经验,杜绝概念上的外延。此外,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全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亿亩的刚性规定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及预期规划制定合理的耕地警戒线,并严守不逾。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对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也应把此项工作的表现作为重要依据。

2.定位好政府角色,完善补偿收益分配制度

首先,政府既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也无使用权,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收益理应只归国家、集体和失地农民。其次,重新制定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收益。应合理估算土地被征用后的增值部分及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以此为基础,结合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农民高标准的补偿。再次,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鼓励其积极参与补偿方案的拟定,且征地结果要对农民公开。最后,加强对补偿款发放的监督和管理。更细致的讲,监督不仅针对补偿不问题,在整个土地征用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最有力的监督机制为第三方认证,即靠无利害关系的公众性、公益性组织去评判政府行为是否规范,这一制度很值得借鉴。

3. 建构科学的社会保障机制

①加快有关土地征用方面的立法,尤其是进一步规范全国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规文件,使法律法规更具可行性、易操作性。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

②把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纳入征地前的审查程序,并保证其科学性、可行性。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在实施征地后,要严格按照之前的方案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改变与相关利益群体友好协商,不断修正原有方案。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

③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论文大全,农民角色转变。保障基金应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失地农民共同负担。政府要及时足额下拨补偿款,避免失地农民因所得补偿款太少而不愿缴纳保障金。还应加大对参保收益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失地农民的自愿参保率,扩充保障金。同时调整财政支出,加大支持力度。

④引入市场机制,创新保障模式。尤其是股份制,它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完全可以运用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中来,使其持久分享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增值的收益。此外,还应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向农民传授必要的市场经济知识、科学理财消费知识、创新经营知识等,帮助其接受新的价值观念。

4.建立专门机构,帮助其完成由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变

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不仅会遭受物质利益的损失,同时也经历着一次心理上的阵痛。因此,政府在完善保障机制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对其精神的“补偿安置”,要对农民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最重要的是,全社会要帮助农民树立对未来新生活的信心,使其适应新的城市生活方式、学习新的生存技能、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唯此,失地农民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1]吴妍妍.关于改革土地征用制度的论辩[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2]周美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研究[J].理论界,2010(03)

[3]柴方胜.国外征地制度对我国的借鉴[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02)

第9篇

论文关键词:统筹城乡发展;二元化社会结构;养老保障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构筑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逐步解体,以社会成员户籍划分城乡社会保障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已越来越受到所有制和用工形式多样性的变化、以及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后身份异化和部分地区出现城乡一体化的挑战。目前,许多地方已实施或正在探索户籍制度改革,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实施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却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城乡人口的融和。因此,统筹或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破解二元化社会结构的重要推动手段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须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城镇职工为主要参保对象,并延伸至有缴费能力的城镇居民的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日臻成熟和完善,形成了“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多个层次、逐步统一”的制度特征。以农村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由于缺乏经济基础的支撑和政策制度的保障,大部分的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处在探索和试点的过程中,其持续发展的瓶颈仍未突破。拟从发展理念、保障模式、待遇水平、制度衔接等方面对现行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比较,剖析现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及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发展养老保障的政府责任上讲,各级政府仍然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养老保障发展观。从当前政府出台的社会保障宏观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来看,主要是解决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同时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并担当了资金最终供给者的角色。而对于发展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而言,则认为±地和家庭是农民养老保障的重要载体,构建这一制度并不迫在眉睫,当前主要任务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因此政府在发展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上,没有长远规划,也没有投入较多的资金扶持其发展。因此我国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已呈现严重失衡的发展态势,这主要是由于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发展观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观念。

(二)从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保障模式上讲,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没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城镇养老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强制性,其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制度运行中基金如不足支付时,国家承担最终支付者的责任,这些机制确保了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长久发展。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看,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障采取农民个人自愿参加,基金完全积累的方式,资金来源以个人缴费为主,各地依其经济状况给予一定的补助,这种储蓄制的保障模式,~是在农民收入普遍较低以及增长缓慢的经济状况下,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并非农民投入的首要选择,做强做大养老保险基金难度很大,二是这一制度缺乏统筹调剂、保障功能弱化、保障水平有限,农民普遍注重眼前利益,参保意愿不高,也就没有参保的积极性。实现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其核心是政府财政保障来支撑,缺乏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就没有发展的空间和后劲。

(三)从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待遇水平上讲,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难以从根本上保障参保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退休人员安享晚年。目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远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建立了随经济发展适时调高待遇水平的调整机制,使广大退休人员能充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待遇发放标准,主要依靠个人积累养老保险费的总额来确定,由于缴费水平低,特别是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其待遇根本无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在一些地方月发放标准只有几十元,有的地方标准更低,较低的待遇水平没有达到国家和农民所预期的保障效果。如2007年厦门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l65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单人户标准为每月3l0元,而农村养老保险发放标准平均每月仅为32元,远达不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这一期望的待遇标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失去了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四)从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度衔接上讲,城乡分割的二元养老保障体系没有双向沟通的衔接管道。人员在不同地区流动,这是社会发展的常态,养老保障制度也须解决基金转移和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当前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对城市居民流动到其它统筹地区的,本人的养老保险关系以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可转移到流人地,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金额可以累计计算。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民,在养老保险转移上,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后,在城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资金不能向农村转移,只能办理退保,无法与以后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另一方面在农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当农民融进城镇成为居民时,在农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向城市转移,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只能从头起步。养老保障制度上的城乡壁垒,制度问没有互通的衔接管道,已成为影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扩展参保范围和加快基金积累的主要障碍。

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客观存在,导致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必然存在城乡差别,但两者应统筹发展,在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不能忽视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当前我国农村出现的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和老龄化、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和部分地区的城市化,对全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要求更为迫切。 转贴于

二、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制度建设

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必须适应我国城乡发展的实际,做好统筹规划。一是对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周边农村及大中城市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应通过完善农民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与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并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制度;二是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广大农村,应主要通过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特别是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进一步完善农村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为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速,加快其发展,建立较为健全的、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因此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转化的必然结果,据不完全统计农民工就业大军全国有二亿多人。农民工从其身份上讲可塑性强,既可融人城镇成为居民,也可返回乡村成为农民;从其工作性质上讲,流动性大,身份变化快。因此不能把养老保险视为城镇居民的专利,也不能不颐现实国情建立同城镇居民一样标准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以建立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主要选择,这样的制度模式既可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筹资上以个人缴费为主,单位为辅与城镇职工的缴费水平保持适当的差距,但不能过大。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其个人账户内,个人账户的资金专用于本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按规定记息、接续、转移和继承,特别是要设计好农民工个人账户向城镇或农村转移的制度衔接。只有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其养老保险关系与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本人转移(从城镇到农村或从农村到城镇),这样农民工不论是在城镇安居还是年龄大了再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都可使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得到比较稳定的保障。

第10篇

摘要: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就业的主要岗位和收入的主要来源,失地农民面临“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现状。因此,拟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安置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选择实用可行的安置模式,探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失地农民;城市化;安置模式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就业的主要岗位和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一旦被征收或征用,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将会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贫困群体,生活在城市的边缘,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目前,中国因城市扩展产生的失地农民有4 000多万人,有研究显示,若照目前的城市化发展速度,估计到2030年中国失地农民群体将达到1.1亿人,其中将有5 000万以上的农民处于既失地又失业的状态,而从动态来看,这一数字有可能达到8 000万人。因此,为失地农民建立一套保障长远生计的安置模式是当前征地工作中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本研究拟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安置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选择实用可行的安置模式,探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失地农民所面临的社会问题

1.失地农民生活难。土地征用后,原先失地农民的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已经减少,收入也大幅下降。原先少数从事种粮业的农民种田的效益虽然不是很好,但是这部分收入稳定,为农民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而如今这种最低生活保障也难以保留。原先多数从事花卉业、养殖业和种植水果业的城郊型农业的农民,由于他们的土地单产值高,收入多,所以一旦失地后经济会遭受很大打击。而随着出租的房屋和门面商铺等生产经营用地的被征用,原来对于农民来说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房屋租金和个体及私营企业收入)也就化为泡影。现在他们的生活一切都城市化了,由于生活绝对成本增加,造成他们的生活水平下降。对于部分群众年龄较大的失地农民来说,现在一些暂时性困难已经清清楚楚地摆在他们面前,由于只有农业技术,谋生技能较少,就业十分困难,家庭经济收入失去了稳定的来源,他们仅靠土地赔付维持生计,若遇子女读书、生病等事情,可能会造成其生活水平日趋困难。 失地农民就业难。近郊人口密度大,而就业岗位有限,竞争激烈,对劳动力素质要求普遍较高。而由于失地农民技能、文化、观念、年龄等因素的制约,使他们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差,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弱,从而在严峻的城市就业竞争形势下,始终处于劣势位置,故其普遍就业率不高。面对当前就业难的严峻形势,那些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身体较弱的失地农民基本难以找到工作,即使是年轻力壮的能找到工作,也只是一些粗活、重活、脏活,就业几率极小。 失地农民保障难。对农民而言,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他们的养老保障就会出现后顾之忧。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自谋出路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少,而医疗和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更低,特别是老年人、病残人等弱势群体,养老保障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失地农民发展难。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征地撤迁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其特殊性和敏感性,大规模、快节奏的征地而引发的“失地综合症”,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冲击很大,在住房倒迁、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引发农民“厌农”情绪。部分农民还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就业观念,依靠有限的补偿费和“房租经济”坐吃山空,对今后的生活缺乏信心和长远打算,失去了重新创业的勇气和拼搏精神,表现出好逸恶劳、游手好闲、听天由命的低落情绪,甚至有个别还参与赌博,染上不良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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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论文摘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的制度安排,它是社会成员生存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若这一制度存在缺漏,将使部分社会成员在遭遇生活困难时陷入绝境。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原有的社会救助凸显出了诸多不适,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一个牢固的社会安全网,已成为了市场经济转型的迫切需求。将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分为制度安排体系、管理运行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等三大部分进行探索,对新型社会救助的保障项目重新进行了设想,在其运行和监督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最后提出了大力发展非政府救助的主张。

根据民政部 2008年第三季度统计季报,我国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2 272.8万人,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3 857.7万人 ,五保供养 144.8万人传统救济 58.1万人次 ,临时救济 753.1万人次 ,总计达到7 086.5万救助对象,庞大的困难群体呼唤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当前我国社会救助的内容主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户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扶贫以及灾害救济等,许多专项救助制度还未完全展开,现有的社会救助覆盖面较窄,救助水平低,管理和运行上也有诸多不畅,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工作迫在眉睫。从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内在的发展趋势看,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应从单一的生活救助向综合社会救助转变,从生存性社会救助向改善生活、提供就业援助的发展型社会救助转变,从二元分割的制度安排向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转变。

一、 新型社会救助的制度安排体系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伟大目标,将我 国社会救助 的发展推 向了一个新的台阶。目前我国对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内容逐渐定型,并在有序展开。其总体目标是:到 2010年,即国家“十一五”规划末,在全国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 、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其制度内容主要有:首先是针对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当前我国针对农村 “三无”人员的五保供养。其次是各项专项救助,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以及法律援助,最后是临时、应急救助,包括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以及临时救助。此外还有补充社会救助的内容,由于其救助主体的特殊性,文章将在文末专门论述。

具体来说,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要依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确实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要根据当地的物品价格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进行适当的调整,规范低保的申请、评议、审批程序,实行社会化的发放方式 ,做到公平、公正 、公开。在农村五保和农村孤儿的救助方面,要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等的《关于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加大养老院、孤儿院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的资金支持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医、葬,以及孤残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权益。

在医疗救助方面,要进一步拓宽医疗救助试点,扩大医疗救助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加大资金投人 ,提高救助水平。在教育救助方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免一补”政策 ,积极发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专项活动的作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完善救助对策,在高等教育中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福利体系,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在住房救助方面要完善廉租房制度,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资金,同时加强对廉租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司法援助方面应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组织法律援助队伍,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在临时救助方面,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建立抗灾救灾协调机构,提高灾情监测、预警和灾后重建能力。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协调民政、卫生、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救助工作。在社会成员突发意外灾害时要做好临时救济工作,同时发挥工会、妇联以及社会慈善力量给予家庭出现意外困难者临时救助。详细情况见表 1。

二、新型社会救助的管理和运行体系

一项社会政策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仅有完善的制度设计还只是万里走完了第一步,如何设计一套政令畅通、管理可行、高效快捷的管理和运行体系是社会政策得以实现初衷的关键,对于社会救助制度亦是如此。

首先,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 ,社会参与”的部门管理体制。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系统呈现出“多龙治水”的局面,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监督,卫生部门、建设部门、教育部门、司法部门分别负责各专项社会救助,公安、交通、城管、卫生、民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 、慈善总会、红十字协会也在社会救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多头的管理体制浪费了现有资源,造成重复救助或救助资源分配不均等现象,不仅不利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同时也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使社会救助的功能发挥大打折扣。因此,确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 ,社会参与”的管理原则 ,组建部门协调委员会,将建设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等有机的统一到一起 ,必将使社会救助发挥出最大效益。

其次,合理分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社会救助财政责任。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救助经费的分担通常有三种方式,即中央财政全部负担、地方政府编制预算中央政府予以补贴、全部由地方政府负担。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实行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地方分责制应当是比较合理的。中央政府承担过大的份额,会直接影响重大国家项目的实施;而地方政府负担过重,又不利于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发挥。所以,可以采取先中央后地方的分担原则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中央财政统一管辖,分区拨付资金的体制;而“老、少、边、穷”地区则由地方政府负担中央财政之外的次要责任;特殊情况下,再由中央政府承担补充性责任。这样 ,就可以应对目前被救助对象的贫困普遍存在与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两难选择。

最后,要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信息系统的搭建似乎是社会救助系统中一个微不足道部分,其实不然,社会救助是一项复杂细致、量大面宽的工作,靠传统的人工操作已经不能适应需要,使用网络化管理效率高,质量好,还可以减少管理成本,提高透明度,能方便快捷公布有关信息,提供及时准确的查询服务,也有利于社会监督,减少腐败和差错。因此,逐步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和服务网络,不断改善社会救助工作手段,及时、准确、动态地掌握社会救助信息,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应该是构建高效社会救助体系不错的选择。

三、新型社会救助的保障体系

许多躬身一线的理论工作者们,往往会惊诧于一项制度或政策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差别,寻根溯源,他们总能深深感触到一项制度只有在设计、实施和监督各部分环环相扣的情况下才会向着预期方向发展,否则将会事倍功半。建构一套严密的社会救助实施保障机制,将会对社会救助起到纠错纠偏、后备支援的重要作用,是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一 ,要加快社会救助立法,实现社会救助的规范化、法制化。从发达国家经验看,社会救助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的必备体系,而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在社会救助中起着先导性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在社会保障中的突出作用 ,就必须尽快推动《社会救助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出台,对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条件、监督、责任、义务等方面进行规范 ,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证社会救助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效益。

在立法中要强调建立救助制度的实施机制,如受助人员登记办法,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办法等,同时也要对社会救助实施过程的监督机制进行规范,包括对社会救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对救助资金与实物管理的监督 ,对社会救助的公正度进行监督,对社会救助的效益进行监督等等。只有在制度设计、实施管理和监督上做好立法衔接,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才会顺利进行。

第二,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拓展资金渠道,确保资金来源,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一项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稳定和丰富资金来源。在财政拨款方面,各地要切实发挥财政主渠道的作用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 ,加大财政支出结构和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逐年增加。同时要发挥社会捐助的辅助力量 ,要推进社会捐助经常化 、制度化 ,引导、鼓励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问组织等各方面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其次要规范资金发放机制。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坚持公开透明,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顺畅地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另外要严格资金管理过程。社会救助资金要坚持和健全专项预算 、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制度,以确保资金安全,杜绝贪污浪费。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社会救助的服务体系是社会救助工作的最终端,起着一线战士的作用。要构建良好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首先要 以各级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为依托,办好救助站或救助所,形成广覆盖的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另外要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的人员队伍建设,吸引专门的社会工作者,尤其是大中专院校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会救助工作中。另外还要形成统一领导 ,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避免多头申报、多头救助、遗漏等现象的发生,增强救助款物使用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救助效能最大化。

第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监督机制。社会救助的监督机制是确保社会救助制度良好运行,杜绝不良现象发生的必备机制,只有做好监督工作,社会救助才会向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主要包括对受助人员的确认和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上。对于受助人员的确认来说,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开设反馈渠道,广泛接受媒体、舆论等各界社会监督。在资金的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来使用资金,在发放中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防止社会救助资金的截留,流出现象的发生,杜绝腐败,完善执行部门的自我监督,如实记录每一笔经费的运作,同时对其资金账目实行全程审计,确保资金如实发放,使社会救助资金确实起到维护社会成员基本权益的作用。

四、大力发展慈善组织等类型的补充社会救助力量

救助工作的社会化已成为国际惯例,它代表着现代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因此,政府应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事业,创造条件开发社会救助资源,推进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立体式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方面要大力提倡社会互帮互助。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建设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仍要继续发挥这种传统的巨大作用。具体到社会救助制度过程中,首先 ,政府要秉持社会保障公平、正义 、共享的理念,进一步加大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力度,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筹集社会救助资源,缓解救助压力。其次,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 、残联等群众团体和组织在社会帮困工作中的作用 ,多方面、多途径解决特殊群体的困难,有效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最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互动的多层次的,有机统一的救助机制。

另一方面还要重视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这是政府救助资源的补充,也是当前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然而其在社会救助中起到的巨大作用却是绝不容我们忽视的,这一点已经在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中向我们充分展示了其力量,所以要大力培育非政府社会公益组织、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群众组织、社区组织、自愿团体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庭和个人在内的全社会力量,朝着国家主导的多元救助模式发展。政府要积极扶持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要为它们的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另外要大力发展社会志愿者队伍,吸纳大中专院校的专业人才,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网络,提倡开展社会互助,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多的关怀和救助。这样,不但可以减轻政府救助的负担,还可以弥补政府救助在社会救助中的某些不足,实现优势互补,使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得以更好地改善。

完善的理论纲领是实践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先导,面对各种政策环境,我们要掌握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整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建制方法,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各种社会救助资源,做好部门协调、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工作,相信,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保障制度化、救助多元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必将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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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论文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建设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按市场经济规律从低效率项目向高效率项目转移,结果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从而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则是指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将零散的生产要素适当集中,采用先进的生产方式,使其规模、投入的产出量和商品都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从而提高土地整体产出效率。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适度规模时才能达到农业生产效率的最大化。

1、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在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1土地流转总量不大。虽然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已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大部分地区都存在一种形式或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但从流转规模来看,无论是各种形式的流转量,还是所有形式的流转总量仍然不够大,这就使得土地流转制度能够真正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这有违政策制定的初衷。

1.2自发流转为主,流转效益不高。目前农村流转面积中多是本村内部村民之间的零星流转,没有形成规模经营,流转效益并不高。由于缺乏政策的有效引导,土地多是在农民之间流转,只不过是变换了不同的使用者,往往还是以农业种植业为主,没有引入科技实现大规模经营,土地收益没有显著提高,土地附加值仍然很低,农民收入没有根本上的增加。

1.3土地流转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由于土地流转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又过于片面、笼统或是不够灵活,造成了不少农户用”口头协议”、私下自发流转的局面,这样一种流转交易没有明确规定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而在现实中造成了不少的纠纷。

2、土地的保障职能

在我国,由于历史性的原因,国家用制度的方式界定了一部分人为”农民”的身份,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这一特殊现象的存在,使农民失去了获得相关资源分配的权利,农民长期被排斥在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而土地收入则成为农民维持最低生活需要和抵御生存风险的主要方式。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缺失,土地承担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替代了以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经营土地是他们获得经济收入、维持基本生存的主要手段,是农民生活的重要保障。

2.1最低生活保障职能。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同时也具有对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职能。虽然随着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当前农民的谋生手段和就业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但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仍依赖于土地的产出,其提供的产出是农村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应付生活风险的重要来源,可以说,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讲,土地是他们保障自身最低生活水平的物质条件。

2_2养老保障职能。在我国,土地还兼有养老保障的功能。步入老龄的农民,如果他们自己还能进行劳动,”土地+劳动”就是他们的养老保障。在我国,受养儿防老的传统文化影响,农村的养老方式主要是家庭养老,土地作为一种生产生活资料可以由子孙代为耕种,相应的,养老的重担也由子孙接过。此外,年迈农民也可以将土地转包出去以获得部分生活保障。

2_3就业保障职能。农民在土地上进行耕作本身就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在国家发展速度较快、就业机会较多、农民年轻力壮时,可以外出经商务工,农业仅仅作为一种副业:在国家发展速度较慢、就业机会较少甚至没有就业机会或是农民年迈体衰失去劳动能力,导致外来收入中断时,土地则可以赖以生存,可以说是提供了一种失业保障。

2.4其他保障功能。如医疗保障~mtl,理保障等。虽然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但其保障水平相对较低,保障能力还有不足,农民的医疗负担仍然很重,”因病返贫”的现象依然存在。土地的实物保障可以节约农户的现金支出,农民可以将更多地现金收入用于医疗支出,从而相对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此外,由于自古以来的农耕思想的影响,土地还是农民的心理依靠,其拥有土地的满足感可以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3、新时期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

土地流转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在政策的实施初期阶段,由于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上各地的实际情况的差异,土地流转在使得一部分农村居民失去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同时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予以协调保障,这部分农村居民就暂时处于一种保障的真空状态,这与政策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对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乃至农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我国应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3.1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在完善传统的”五保”供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普及范围,使更多的农村居民覆盖在这一制度之下,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另外,对于贫困农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也要有相应的政策覆盖,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3.2建立并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险制度。目前,已经试点建立起以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政府投资为主,低水平起步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农民的基本养老有了制度上的保障。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发展部平衡,加之农民群体正在快速分化,新农保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新农保制度的全面覆盖,将全体农村居民覆盖在制度之下,降低了农民养老的自我需求,实现所有农民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