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3 19:19: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整改措施落实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宗教活动场所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我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加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指导和推进工作,我局成立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副局长任组长,市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和局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加强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市各宗教团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实际,细化活动方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三、明确工作重点,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明确监管重点。认真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继续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宗教场所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宗教场所坚持每月自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前局领导带队检查安全工作,宗教团体积极参与宗教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
(三)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等基础性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四、深化宗教场所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全面落实宗教场所主体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宗教活动场所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宗教场所自身发展的内存要求,也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有效途径。市各宗教团体、活动场所要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宗教场所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人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宗教场所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人员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防范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落实、考核情况;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情况;
4、项目安全许可、人员到位情况,坚决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层层转包和资质挂靠等行为,切实消除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等现象;
5、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情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7、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企业一般工伤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调查、处理情况;
(二)具备必要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主要包括:
1、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情况;
2、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检测、检验情况及危险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3、施工方案的制定和技术交底及危险性较大项目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4、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操作情况;
5、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以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机械伤害、触电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
1、高处作业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设施、设备的落实,班前安全技术交底落实等情况;
2、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3、设备、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4、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5、施工用电专项方案的制定及按方案实施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去年10月底)
1、成立机构。成立县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建设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交通局、县水利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承担日常工作。
2、宣传发动。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督促所属行业企业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同时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分管领导及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工作人员,具体人员名单报县安监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检查阶段(去年10月至3月)
1、部门自查。各部门按照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重点对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自查情况于1月底前书面报告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联合检查、督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检查、督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4月至12月)
1.查纠问题。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隐患整改。
(四)巩固成果阶段(明年1月至明年3月)
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于明年2月底报送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责任、方案、期限和资金,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各部门是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主体,加强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完善建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建设市场,强化全过程监管;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突出重点,突出打击建设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和资质挂靠等行为,切实消除以包代管和包而不管的现象,突出整治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多发、易发的区域和环节的事故隐患;突出重点场所、重大节日、恶劣天气期间工程施工安全。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职责及工作制度 1 目的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传达上级和首钢长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布置、落实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促进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2 适应范围
质量监督站所属单位及所属被考核单位。
3 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
3.1质量监督站及所属各车间均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站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结构。
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站 长
安全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生产副站长 技术设备副站长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安全管理员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生产管理科科长 生产管理科调度长 综合管理科科长 技术设备科科长 督察服务科科长 检验车间主任 理化车间主任 检验车间副主任 理化车间副主任。
3.2质量监督站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站安全工作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质量监督站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3.3各委员应对本站安全生产坚持“齐抓共管”原则,严格贯彻国家、地方政府、首钢长钢公司及专业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3.4各委员负责把各自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纳入各自职责分工以及管理区域的从业岗位的职责范围,负好各自的领导管理责任。
3.5各委员应对站安全生产工作要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并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3.6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质量监督站生产管理科。
4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及各委员职责
4.1主任职责
4.1.1负责站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工作。
4.1.2督促召开单位每月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定期听取各委员的安全工作汇报,组织分析安全生产风险,对有关工作进行布置。统筹、协调解决站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4.1.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安全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等。
4.1.4贯彻“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落实领导班子轮流现场带班制和安全检查制的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5组织事故情况调查、落实,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4.2副主任(生产副站长、技术设备副站长)职责
4.2.1副主任(生产副站长)职责
4.2.1.1主持安委会全面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修订站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规定、办法。
4.2.1.2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听取各委员对当月安全生产分析和分析下月安全生产风险汇报,针对各委员所提问题和分析风险所制定的措施,给予确认或建议,对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确定方案,并贯彻落实。
4.2.1.3落实现场带班工作,组织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对安全隐患的治理整改工作,组织制订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
4.2.1.4组织并督促检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模范典型和先进经验。
4.2.1.5组织制订、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单位工伤事故、职业病、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及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2.2副主任(技术设备副站长)
4.2.2.1负责劳动组织、职工培训、用工管理,组织新招收职工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及有关体检工作。配备相应安全专业(兼职)人员,负责组织行政、生活等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组织评选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
4.2.2.2负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设备维护、检修(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安全工作的定期检查或专业检查,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竞赛活动,负责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含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建档及合理调配,负责组织工业建构筑物安全及机电设备、仪器安全运行管理。
4.2.2.3负责组织技术、工艺、质量、科研和技术进步等以及其它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听取各委员对当月安全生产分析和分析下月安全生产风险汇报,针对所提技术、工艺、质量等安全问题,对涉及技术操作、工艺、质量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治理整改。
4.2.2.4负责组织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成果;研究审定安全生产的技术、科研方案,不断强化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能,负责组织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4.2.2.5负责落实现场带班工作,对生产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提出并落实技术改进措施,及时、如实报告设备、技术、工艺、质量安全事故。
4.3常务委员职责(安全管理员)
4.3.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站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落实站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部署,组织每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业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职责和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4.3.2负责开展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监督检查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情况,做好上报备案工作;督促各科室、车间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措施
的实施、落实。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通知生产调度系统下达停产处理和人员撤离指令,并通知有关领导。
4.3.3负责组织开展劳动安全“三同时”工作、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审核把关及使用管理的监督,负责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管理,组织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4.3.4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工业煤气安全防护工作监督;负责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站安全防护水平。
4.3.5负责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职工过失行为(安全类)的管理、统计、分析。
4.4委员(生产管理科科长)职责
4.4.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站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落实站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部署,负责组织每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业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职责、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4.4.2负责开展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落实上报备案工作;负责监督各科室、车间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措施的实施、落实。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通知生产调度系统下达停产处理和人员撤离指令,并通知相关领导。
4.4.3负责组织开展劳动安全“三同时”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不断改善生产劳动条件。
4.4.4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工业煤气安全防护工作;负责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工作,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强制
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负责组织每月安全生产分析会的协调、确认,监督每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建议及措施的落实到位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4.4.5负责协助主任、副主任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职工过失行为(安全类)的管理、统计、分析监督,对其正确性负责。
4.5委员(生产管理科调度长)职责
4.5.1负责指挥生产过程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下达停产处理和人员撤离指令,并立即通知站领导和安全管理员,不得违章指挥。
4.5.2负责在编制生产作业计划的同时,安排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4.5.3负责制订生产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5.4负责组织、参加安全检查工作,对出现的安全交接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4.5.5负责对生产现场发生的工伤事故组织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有关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通知安全管理员。
4.6委员(综合管理科科长)职责
4.6.1负责建立、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编制资金预算的同时,将安全部门提出的安措项目、劳动保护以及安全教育等费用的计划、建议纳入资金预算安排,保证隐患治理、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等各项资金的落实。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项目建设概算,负责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及时足额提取,切实管好用好安全费用。
4.6.2负责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负责劳动纪律管理,对职工执行劳动纪律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4.6.3负责劳务用工管理,根据职业禁忌要求,对上岗人员素质进行把关;组织开展职工技术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培训、建档及合理调配,负责组织每月人员安全管理生产分析会的确认和每月要害部位治安、防火及密集场所、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析的建议及措
施落实,以书面形式报生产科备案。
4.6.4负责易燃、易爆、放射性元素、剧毒物品等危险品管理,负责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做好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负责要害部位治安、防火及密集场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以及交通战备、治安联防、防洪抢险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4.6.5负责按计划、按标准,保质保量供应各类防护用品;领取的有关材料和工具,必须是具有合格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对自制的有关材料、工具,严格按有关规定检查把关。
4.7委员(技术设备科科长)职责
4.7.1负责各种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和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构筑物的技术状况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要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对特种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改造、维修、报废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查;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相关资质;在组织设备检修、抢修工作中贯彻“五同时”原则,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4.7.2负责编制或修订的工艺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负责对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批,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负责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原因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生产科备案。
4.7.3负责监督、审查施工单位相关资质和施工组织设计计划、安全措施计划;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办理劳动安全“三同时”和特种设备施工有关手续情况;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施工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措施方案,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7.4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立即整改;负责编制或修订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或安全
隐患及时组织解决。
4.7.5负责组织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成果,负责组织每月各种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和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安全生产分析会的确认和每月各种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和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等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建议及措施落实,以书面形式报生产科备案。
4.8委员(督察服务科科长)职责
4.8.1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8.2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对工序间存在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组织解决。
4.8.3负责组织每月工序安全生产分析会确认和每月工序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建议及措施的落实,以书面形式报生产科备案。
4.8.4负责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工序对接之间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4.8.5负责组织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成果。
4.9委员(车间主任)职责
4.9.1负责健全完善本车间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对临时性任务以及检修、抢修工作,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4.9.2负责落实危险源监控措施;对本车间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签认,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处于完好状态,对不达标设施、设备、装置提出建设性意见。
4.9.3负责组织开展本车间安全教育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范组织周安全活动;健全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加强日常演练。
4.9.4负责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精神,负责贯彻“五同时”原则,每周组织召开车间安全工作和安全风险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制定、落实具体措施;可委托车间副主任,将每周组织召开车间安全工作和安全风险分析按月汇总一次并签字,以书面形式报生产科备案;对保护职工的安全
与健康负责。
4.9.5负责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负责对轻伤处理意见;对重伤及以上事故,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10委员(车间副主任)职责
4.10.1负责协助(车间主任)健全完善本车间安全规程和安全职责;对临时性任务以及检修、抢修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具体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4.10.2负责落实危险源监控具体措施;对本车间安全生产进行具体检查、签认,及时消除隐患;协助主任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处于完好状态,对不达标设施、设备、装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生产科备案。
4.10.3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本车间安全教育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范组织周安全活动;协助(车间主任)健全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加强日常演练。
4.10.4负责具体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精神,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五同时”原则,每周按时组织本车间安全工作和安全风险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制定、落实具体措施,每月汇总一次,以书面形式报生产科备案;负责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4.10.5负责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对轻伤处理意见;对重伤及以上事故,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5.1质量监督站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星期一至星期五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在生产例会中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事宜,每月第三周星期四下午4:30分召开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会。各职能科室和车间全面分析上月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个月的安全工作。
5.2质量监督站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全站范围的安全大检查,并按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各科、车
间、工段、班组做好安全工作。
5.3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针对质量监督站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4每月对各车间检查后下达的整改通知,各车间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完成,并将完成情况反馈到生产管理科。
6 考核
6.1安委会成员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未请假的一次考核100元。
6.2安委会下达的整改通知未按时完成或未整改的,一项考核责任单位300元。
附加说明:
起 草 人:左文俊 靳忠庆 赵文忠 李忠民 常慧敏
樊世立 韩璐雁 苗永红 杜俊林 赵攀峰
一、安全生产主要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中之重工作来抓,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经常利用广播、过街横幅、宣传车、橱窗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技术知识;“镇安委会”还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做好对法人、安全生产管理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组织观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图片和录像片等形式多渠道开展警示教育;同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地域实行挂牌警示,经常深入相关单位、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使全镇上下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生产既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如果我们只强调发展,不抓安全治理,以牺牲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速度,是对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不负责责任的表现,不重视安全生产的领导,是不负责任的领导;不抓好安全生产就是草菅人命,就是犯罪。因此,通过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镇上下已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浓烈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做到有人管、有人问、有人抓。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成立了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三名专职安监员,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全镇日常安全生产工作,配置了安全生产专用办公室,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合理经费一律实行实报实销,安全员工资由镇财政全额支付,并且做到车辆优先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调度,做到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到位”,为全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也都按要求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了专(兼)职安全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镇、村、单位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内都做到了“五上墙”、“七归档”。“五上墙”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上墙、年度管理目标上墙、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安全管理网络图上墙、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范围上墙;“七归档”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归档、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归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归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点)管理台帐及特殊行业作业人员台帐、特种设备台帐、事故管理台帐等全部归档,认真保管。把责任落实到村民小组,落实到车间、班组,落实到学校,落实到千家万户,在全镇形成了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为做好全镇安全生产达标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突出重点,增加投入,抓好基础建设和隐患整改工作
1、200*年全镇共有规模企业42家,危化企业12家,农用车80辆,三轮车500余辆,摩托车2450余辆。因此,加强隐患整改是我们安全工作中的重点工作,结合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排查隐患工作,全镇共投入160余万元对基础设施和重点行业的隐患进行了整改。一是抓好私营加工企业安全。全镇的私营加工企业处于原始积累阶段,投入少,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管理水平低状况,针对此情况,镇安办认真对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要求,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遏制事故发生。二是抓好农村机动车安全。随着经济发展,农村的农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不断增多,且有大部分无证驾驶,农用车载客、超速超载现象时有发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此,对辖区内的机动车辆全面进行普查登记,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机动车的源头管理。同时投入5万余元对全镇的道路交通警示、标志、标牌进行添置更换和维修,投入5万余元对场镇红绿灯进行改建,到止前为止,全镇无一例重特大伤亡事故,为全镇人民群众营造了良好的生产、生活及交通安全环境。三是抓好农村消防工作。据今年的火灾事故统计显示,农村火灾大幅度下降,特别是柴草乱堆,消防隐患较大。对此该镇按照上级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大力提高公民群众的消防意识和技能,减少农村火灾事故发生,并向农村每户发放安全手册一本,共计25000余本。四是抓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炮竹安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经营,加大了危化企业的隐患整改。五是抓好建筑施工和特种设备安全。认真贯彻《**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镇范围内的8家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加大农村建筑队的治理,基本安全条件保证不了的,一律不得从事建筑业;对辖区内所有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6户进行摸底登记,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一律停止使用,严格执行定期检测检验制度,严禁擅自经营液化气罐装业务。六是抓好学校安全。对学校校舍、围墙、通道、体育设施、食品卫生等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存在事故隐患的,迅速采取措施,认真整改,严禁在危房内进行教学活动;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必须以保障学生安全为前提,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性的劳动。同时在学校普遍开设安全常识教育课,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应急防范能力。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群众是安全生产的实践者和落实者,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也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我镇紧密结合乡镇和农村实际,突出特色、贴近实、贴近生活,开展富有实效的宣传活动。全年共书写板报12期,漫画120份,警示标语350余条,广播30余次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做到:不从事没有安全保障的工作,不乘坐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不进入没有安全保障的场所,让安全成为习惯,让习惯融入安全,让安全生产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隐患天天查,警钟时时敲,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如沼气:①认真组织学习沼气安全使用手册和有关宣传画报、资料等,并严格遵守沼气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技术要法度。②随时留心用户沼气使用情况,对输气管道、开关、炉具等设施设备注意日常检查,若发现设备损坏、漏气等问题要及时报告技术人员处理。③禁止违规下池清淘、池周点火、池周燃放鞭炮等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④对周边出现的安全事故,要积极科学施救,不得盲目蛮干,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和合事故(事件)发生,防止事故扩大。
(四)精心组织、齐抓共管
切实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工作。一是把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的活动方案和落实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创新措施,认真落实建设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各项指标。二是按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的内容,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加强对全镇各村(居)委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检查指导,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积极配合做到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工作。三是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使该镇安监机构责、权、利相统一,在推进全镇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工作中切实负起职能责任。同时,把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目标,没有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村(居)委会、部门单位,不得评为先进。
二、今后的主要工作思路
1、在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各阶段工作,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强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炮竹、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私房出租户、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学校等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做到标本兼治,巩固提高,确保安全。:
2、组织对基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合格街道创建活动的开展;完善镇、街道、社区、企业“四级”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强化街道安监站在安全生产监管上的力度;建立各街道、各部门处置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必要的演练,提高政府处置突发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
3、加强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出现情绪松懈、突击生产、无视安全的情况发生,杜绝为赶工期、赶进度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的错误做法,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一、概述
去年,我镇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规范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强化公开监督,使该项工作在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工作,确保了工作的全面落实。
(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先后制定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制度》、《便民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便民中心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职位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工作制度,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有序运行。
(二)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按照《条例》明确的公开重点,全面公开了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制度等作了进一步明确。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权、钱、人、事”等事项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加大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
(三)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
1、内部监督:由我镇纪委牵头,党政人大办公室等部门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监督和组织协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并纳入我镇年度考核各部门、村(社区)目标。
2、群众监督: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电话以及首问责任岗监督投诉电话,对受理的因服务态度等原因造成的投诉,及时查实,及时处理,并建立台帐;对群众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反馈,制定出整改措施。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1、主动公开信息数:1109条。
2、主动公开信息分类:去年,通过政府公报公开信息109条,占9.8%;各新闻媒体公开信息74条,占6.7%;通过单位网站公开信息304条,占27.4%;通过公开栏(屏)公开信息222条,占20%;通过公开资料公开信息200条,占18%。
3、重点公开内容:
(1)我镇机构信息:分为机构的职能和主要的领导的基本情况,如党工委书记的职责及党政办等部门的职能等详细情况;
(2)政府决策信息:包括政府的重点工作,如我镇去年开展帮扶工作以及充分就业工作情况等;
(3)工作信息:分为工作的进展、应急管理、总结、农村工作、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等,如公开去年我镇主要工作安排意见;
(4)行政执法:分为行政的监管、复议、处罚,如公开了我镇采取措施抓好国庆节安全生产工作等信息;
(5)财政信息:如公开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为五保户、困难户等发放生活费及救济金;
(6)承诺事项:如公开去年为民办实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
(7)其它信息:如信息公开的指南,分为工作机构、依申请公开、公开程序及责任单位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1、互联网。建立了我镇门户网站,把我镇各办职能、服务事项、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投诉监督电话等事项公布在网上,使公众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服务事项,获取服务信息。
2、公开栏。在机关院内醒目位置设立党务、政务公开栏,公开服务承诺事项、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各部门职能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3、便民服务手册。印发《便民服务手册》,内容包括各办事项目工作流程、服务事项、办公时限、投诉监督方式等,使来办事者一看就清楚、一问就明白,为来办事者提供了方便,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4、宣传资料。印发了一万余份各种宣传资料,摆放在政务服务大厅内,并深入村(社区)发放到村(居)民手中,营造了浓厚的政府信息公开氛围。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去年我镇共收到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545条。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去年我镇没有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去年度我镇设置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3人,分别为专职人员一名
(二)经费情况: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通过网络公布、书面宣传、口头咨询答复,电话联系等方式,财政支出小且实报实销。
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我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工作制度、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仅限于我镇部门职能及工作动态方面,今后在信息公开内容上要加大对群众关心的热、难点问题进行及时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人员少,办公条件不够完善,下一步要增加政府信息工作人员,配置电脑等专用办公设备。
关键词:供电营销;服务评价;科学实践
作者简介:余智明(1970-),男,湖北广水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广水市供电公司客户中心副主任,助理工程师。(湖北 广水
432700)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7-0155-0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广水市供电公司也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积极探索供电营销服务评价模式。
一、专业管理的目标描述
1.专业管理的策略
“优质服务是电网企业的生命线”,提升优质服务水平是国家电网公司“一强三优”战略目标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为巩固和拓展市场、保有和发展客户,进一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要求。由于电力产品的无形性,不可存储性,生产、销售和消费的同步性,以及服务质量评价的主观性等特点,注定了供电企业不可能做到服务“零缺陷”。为扭转服务失误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和不良后果,服务补救与改进便成为供电企业营销实践不可或缺的策略选择。
2.专业管理的目标
通过开展营销服务评价,对广水市供电公司服务现状进行准确诊断,清楚地了解供电公司哪些服务客户满意,哪些措施客户赞成,哪些方法客户高兴,真正使供电优质服务凝聚到满足客户的需求上来,实现供电优质服务的科学管理。
3.专业管理的范围
涵盖营销战线与客户直接接触和有关联的,各类营销业务和各级营销岗位。
4.专业管理的指标体系
(1)内部评价。
1)内部监督。一是供电营业窗口指标。包括供电营业窗口达到规范化服务标准的情况、营业网点数量、每万户营业网点数量等。二是供电质量评价指标。包括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客户平均停电时间、客户平均停电次数、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等。三是95598服务指标。包括三声铃响接听率、投诉电话回访率、平均应答速度等。四是业扩报装服务指标。包括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客户装表接电期限、除居民客户外的其他客户回访率等。五是抄表收费服务指标。包括非居民客户实抄率、居民客户实抄率、电费差错率等。六是故障抢修服务指标。包括城区平均到达现场时间、农村平均到达现场时间、特殊边远地区平均到达现场时间等。七是电能装置处理服务指标,即电能计量故障率。八是投诉服务指标。包括投诉办理期限、投诉回访率等。九是业务回访满意度指标。包括对业扩报装、报修、投诉业务的满意率情况。十是供电服务组织与保障体系。包括供电服务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人员素质情况、供电服务人员的培训情况、年度供电服务科技投入与费用保证制度情况。十一是供电服务规划与服务策略。包括供电服务规划编制与滚动修订情况、服务策略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供电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执行情况、开展服务宣传与市场推广等活动情况。十二是供电服务制度与管理情况。包括各部门统一的供电服务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及标准化体系建立情况、供电服务分析评估制度建立情况与执行情况、供电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供电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供电服务管理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国家电网统一服务品牌宣传及标识系统推广应用情况。十三是供电服务技术支持系统建设与应用情况。包括供电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情况、供电服务信息系统与相关系统整合与集成情况、供电服务先进技术运用情况。
2)上级公司评价情况。即上级通报的关于广水市供电公司的供电服务信息,包括省公司受理的投诉、突发事件等。
(2)外部评价。
1)第三方评价。一是客户满意度测评。以客户满意度指数(CSI)为核心,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面访、电话访问和暗访(含电话拨测)等形式,征询电力客户对企业形象、供电服务品质、价值感知、满意程度的评价情况,并获取客户期望、客户抱怨和客户的忠诚度情况。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面访、电话访问和暗访(含电话拨测)等形式,不定期开展专项客户满意度调查,征询客户对业扩报装、投诉、报修、95598、抄表、收费、大客户服务等供电业务开展的满意度情况。二是神秘顾客测评。选聘部分客户经培训后担当神秘顾客,对各类供电服务窗口的环境、服务规范执行等情况开展测评、暗访。按半年度统计分析。三是行风监督员测评。组织客户服务行风监督员,不定期开展对营业厅、95598、网站等服务渠道的服务规范性调查。调查结果按半年度统计分析。
2)社会评价。一是政府评价。行风测评:即政府行评信息,各级政府开展的对各行业的行风评议结果、排名和发现问题等。电监会评价:电监会对公司服务品质的评价、受理的投诉等信息。二是媒体评价。报纸、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对各供电单位服务情况的属实报道,包括新闻曝光、专访、评论等。三是其他评价。如各级消费者协会对当地消费者满意企业的评选结果等。评价指标统计结果的采集。服务品质评价指标主要通过内部工作检查(在线检查和阶段性检查)、95598服务渠道信息分析、客户回访、第三方公司调查、外部渠道信息收集等方式采集。
5.专业管理的指标最佳值
通过外部评价与内部评价相结合,日常性评价与年度总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找出服务“短板”,落实整改,持续提升客户满意度,实现客户满意度无限度接近100%。
二、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1.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2.主要流程说明
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在每年1月10日前完成公司供电服务品质的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获得的客户满意度指数形成《广水供电公司客户满意度测评情况报告》。通过服务品质评价发现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积极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通过评价切实提高服务品质。根据供电服务品质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完善评价—分析—改进—再评价的供电服务品质持续改进机制。
3.组织体系
(1)客户服务部。一是负责供电服务品质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二是负责制定供电服务品质评价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考核办法。三是负责制定供电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并对所属各供电单位的供电服务品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评价与考核。四是负责开展全公司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测评;负责年度供电服务品质评价报告的编写。五是负责组织实施供电服务品质的在线监督与管理。六是负责在供电服务品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七是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本公司供电服务品质评价会议,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2)监察部。一是负责全公司供电企业行风建设与监督工作。二是负责保持与市行评办的联系,收集市行评相关信息。三是负责保持与市消协的联系,收集市消协关于供电服务品质的评价信息。四是负责组织全公司性的供电服务品质明查暗访活动。
(3)政工部。负责收集市级及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有关供电服务品质的报道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
(4)其他部门。负责按要求提供供电服务品质评价报告里的有关数据。
三、评估与改进
1.评估价值
通过能充分反映营销服务科学管理取得效果的客户满意度指标,来综合评价专业管理的结果,见表1。
表1 客户满意度情况(%)
指标评估 10年 11年 12年
客户满意度 98.5% 98.9% 99.8%
由表1可以看出,实施营销服务科学管理成效明显。
2.专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供电企业内部生产、调度、电网建设、后勤等部门,大服务意识需进一步提升并巩固,大营销的管理格局有待建立。
(2)新的SG186营销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对优质服务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相关客户服务业务模块的功能应用还需进一步深化。
3.改进方向或策略
(1)实施顾客满意监控。顾客满意度的高低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供电公司要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就必须了解顾客满意度变化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顾客满意实施监控。广水供电公司采取每半年进行一次顾客满意度调查的方式。通过建立顾客满意测评指标体系来有效测评顾客满意度,观察顾客满意度曲线的变化趋势,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正,提升顾客满意度。通过顾客满意监控不仅能够有效地监测到顾客满意度变化的信息,分析导致变化的原因,而且还可以快捷化地处理顾客满意危机,消除导致顾客满意下降的隐患,实现顾客满意度的整体优化。
(2)遵循PDCA服务质量提升机制。服务改进作为服务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样遵循PDCA循环这一机制。服务改进的管理工作可以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见图2):一是服务改进策略的制定阶段(P)。这一阶段主要是分析服务运作系统的现状,发现问题。包括分析质量问题中的各种影响因素,以及分析影响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发现可能造成服务失误的重点环节。在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服务改进策略。二是服务改进策略的实施阶段(D)。这一阶段的任务主要是针对服务失误,执行相应的服务改进策略。三是服务改进策略的效益评估阶段(C)。在实施服务改进策略后,应及时对服务改进的效益进行测算和分析。四是服务改进策略的动态调整阶段(A)。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对服务改进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原有的服务改进策略进行修正和完善。对成功的服务改进经历加以总结,并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没有解决的问题则可转入下一个PDCA循环中去解决。
(3)关注“关键时刻”。与其做事倍功半的事后补救,不如把握良好的“关键时刻”。广水供电公司对用电报装过程中顾客与服务互动的“关键时刻”进行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较大以上事故的报告。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四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乡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后,按照职能,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由县监察、公安、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由县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工作。
造成重伤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性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并监督调查意见的执行。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则由上级人民政府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按法律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撤职及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关于近期我项目部发生一号墩0号块预压沙袋坠落的安全事故,万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给项目部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面对这起事故我心情非常沉痛,这次事故给了我沉痛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证明我在安全工作上还没有做到位。这次事故发生一个主要原因,是本人的工作没有跟上领导的安全理念,没有把领导的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没有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事故的发生也就不是因为一时疏忽、一不留神,是在这样不安全环境下,才导致了今天的结果。
事故既已发生,今后应该如何应对,严格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这是摆在我面前必须马上解决的一道难题,真正将项目部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员工的思想、意识,行为上去;真正做到本质安全,本人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压力转变为工作的动力,做到以下几点:
1、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动摇,在安全与生产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唤起我们每名员工“违章就是事故、事故意味死亡”的意识,做到干一辈子路桥、谨慎一辈子。
2、充分发挥班前会的作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对于施工队各种岗位,进行分工种培训,对新来职工要实行以师带徒,做好传帮带的作用,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加大对新工人、老工人和骨干员工的培训力度。这些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低,存在冒险主义;老工人凭着老经验、老习惯违章作业根深蒂固;而有些骨干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进也经常性的违章,破坏安全环境。
3、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工作,防患于未然,严把现场质量关,排查隐患要细致,决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的问题,处理隐患要果断彻底,决不能让机器设备带病运转。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干标准活,规范自己的操作行为,才能使大家的安全得到保证。
4 加强对班组长的培训和教育,班组长与现场工作结合最紧密,班组长履职能力很大程度就是一个区队履职程度的体现,抓好了班组长这一层面就抓住了现场、抓住了管理、抓住了规范。对班组长要加强培养,要有工作标准、要有培养标准,要使班组长层面与我们的管理顺势并道,形成认同,并通过班组长将我们的管理有效的辐射放大
5、加强跟班、带班质量,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加大隐患自查自纠力度。每班组织当班职工开好班前会,安排好生产任务,安全注意事项,班后认真总结分析当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加以改进和完善。
6、坚持开好每班班前会,了解施工现场生产情况,做好现场交接班工作,确认工作周围危险源、对设备巡查到位,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7、经常学习、反思相关事故案例,增强职工的事故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隐患防范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各类危险源的识别,早发现,早排除,做到预防为主。
8、真正把这次事故教训触及每个职工的思想深处,把安全文化理念真正树立起来,使职工从行为动态上做到规范达标,不违章操作,才能使职工的安全生产得到保证。
总之,要用沉痛的教训唤起每名员工保护生命、珍惜健康的意识,教育每名员工不能违章,不能图侥幸、怕麻烦,要按照标准、按照规范,实实在在地抓好自己的安全,形成大家的广泛认同,做到全员共知共享。使大家切实认识到,抓安全是为了自己,是为了自己家庭幸福,促使全员发自内心地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做到警钟常鸣,警示高悬,围绕在我单位领导的安全管理理念下,做到认知高、工作细、落实严,不断推进建设的安全生产蓬勃发展。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日期:
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检讨书
敬爱的学校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我叫某某某,现年x岁,是某某驾校的一名正式员工,实习教练(系某某镇某某村某组人)。我驾驶的xxxx号车在20xx年xx月xx日x时许,因早晨送学员到学校乘车去某某市驾校考试中心考试,晚上接学员回家,在某某路段急转弯路段发生了一起车子侧翻道路边的交通事故,造成俩名学员轻伤,车辆外表损坏严重,给学校和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首先,我要向学校党委、领导和同仁们道一声:“对不起!”是我辜负了学校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重托,没有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给学校领导的脸上抹了黑,坏了学校的名声;给学校和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在此,我必须向学校党委、领导和同仁们作出深刻检讨,必须永远牢记这次血的教训。我诚恳接受学校领导对我的任何处罚。对这次事故,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导致这次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常常认为自己开了多年的车,道路驾驶经验丰富,轻车熟路,这种认识使自己产生了麻痹思想,学校的安全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并没有真正在心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为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埋下了祸根。
二是超速行车,措施不力。“十次事故九次快”这一通俗的安全行车警示语,我自己早已背熟,经常也可以脱口而出,但是,自己并没有在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真正认清超速行驶的危害性。这种认识体现在行动上,就导致了高速行车。这次事故事发前,我急于想到迅速回家,对前方转弯处,迎面突如其来而占道的摩托车让道,措施不力,疏忽大意,终于酿成了大祸。今后,我将认真吸取这次深刻的教训,一定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教练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牵着安全手,幸福跟我走”“ 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聚精会神驾车,万里不出差错。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的思想,将所有的隐患都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最大努力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2、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和驾驶技术,努力提高驾驶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一名教练员和退伍军人的应有的带头作用,尽可能弥补自己给学校声誉和经济上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3、今后驾车时做到:一心一意维护安全,一言一行不忘安全;一档一脚符合安全,一弯一坡确保安全;疲劳了不开“迷糊车”,谦虚谨慎不开“英雄车”,遵纪守法不开“违章车”。自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超速超载,主动接受公安交警以及学校的安全教育活动,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4、严格执行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保证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经常处于安全、完好的状态。牢牢记住:事故来自麻痹,安全来自谨慎。
5、积极组织开展规范、扎实、有效的安全教育活动,严格执行费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教练员的工作纪律。关心爱护每一位学员,耐心训练每一位学员,严格要求每一位,扎实练好基本功,努力提高学员考试的合格率。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仁,批评指正。为全面完成学校交给我的任务,尽到自己的职责、贡献自己应尽的力量,做一名合格的教练员。
检讨人:
日期:
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我是建材厂厂长、法人代表。5月4日早8时许,我厂矿山作业现场山顶发生一起滑坡事故,造成正在山场顶部作业的三名职工随滑坡一起滑下,不幸遇难。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和现场勘查,认定为生产责任事故。作为建材厂厂长、法人代表,我个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事故经过和原因
5月4日,上午7:30分左右,我厂职工上山场顶部准备清理5月3日17时爆破形成的浮石。8时许,先进入距山下50—60米处的作业面进行清险石作业。站在山顶部,向下挥手示意要进行清理浮石作业,当山下铲车离开采石作业场地30余米时,突然发生山体滑坡,、、随滑坡滚落山下,造成、两名职工当场死亡,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我立即赶往现场,一面安排本厂职工抢救伤者,一面向矿山所在地白清乡工业办、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封闭了事故现场。市区安监局领导同志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了事故调查工作组,指挥事故抢险工作、安抚家属和共同研究善后处理工作。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认定此次滑坡事故为生产责任事故。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过深刻反省,造成滑坡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滑坡源位于我厂西侧山顶部位,薄层状石灰岩体风化严重,山坡角度超过60度以上。事故发生前一天(5月3日)17时左右,我厂在该处实施了爆破,外加受当晚雨水侵渗,滑坡源处岩体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是导致滑坡事故的重要原因。
2、当日早8时许,三名遇难职工在滑坡岩体上部站立,并在作业面处理浮石,触动了本来不稳定的岩体,是导致滑坡事故的外在诱因。
3、工作中,由于我的原因,造成了企业安全管理方式粗放,相关安全制度落的不实,操作规程执行不细,督促检查力度不够,特别是在天气等外界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缺乏应有的警觉,最终引发了这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给市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酿成了人间悲剧,我们既痛失了三名好工友、好伙伴,也带给遇难者家属莫大的痛苦,对此,我愧疚万分,深深悔责。
二、认识和教训
面对着无可挽回的生命,我们心情十分沉重。在事故善后处理的过程中,每当我面对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和幼年丧父的痛苦与悲哀,我就感到心如刀割,无地自容。面对血的教训,我充分认识到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是导致事故的必然结果,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经济工作的生命线,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大意、懈怠;面对痛苦的回忆,我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及时排除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是防止事故的根本方法;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是防止事故的得力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是防止事故的有力保证。面对惨痛的代价,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主题,是企业一切工作的中心,是企业经济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存在发展的前提。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不遗余力地抓实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才能远离安全隐患、才能远离事故、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血的教训犹如当头棒喝,使我猛醒。在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重要性的同时,举一反三,查找事故教训,我感到:作为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科学而详细的开采计划、开采方案,必须定期对开采范围、开采方式、采石作业面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必须掌握雷、雨等特殊天气对山体造成的影响;必须及时对山体进行安全检查;开工前的班前会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警示;必须明确工作任务;必须检查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用具;企业必须足额配备专职安全员;必须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责;工作后的班后总结必须如实报告作业中存在的问题、难题;企业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跟班作业,随时解决作业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必须教育职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技术难题及时报告,坚决杜绝凭作业经验,侥幸心理擅自处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天天讲、时时讲,讲深讲透,讲的深入人心。只有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观念,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及时排除隐患,企业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我知道,任何道歉也不能带回已经逝去的生命,任何忏悔在血的教训面前也显得格外的无力与苍白。在此,我只能说,我愿意为过去发生过的一切承担责任,也愿意接受各级组织对我和企业的批评处理,以此为鉴,远离事故,警示后人!
此致
敬礼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