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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时间:2022-04-28 07: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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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1篇

原、被告双方因为一桩室内装修工程涉嫌交付使用及质量问题打起了官司。一审判决被告(装修承包人)支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90多万元给原告(发包方)。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7月2日,二审开庭后尚未当庭作出判决。

一审审理

原告山东滕州香江信雅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江饭店,又称“鲁班大饭店”)诉称:2009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根本不尽合同义务,施工严重超期,且工程质量低劣,严重不合格,根本无法交付和使用。现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1387652.65元。

被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丁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恶意诉讼。被告施工的工程已于2010年1月24日竣工并交付使用至今。被告施工过程中由于原告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以及原告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工期顺延,被告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改造工程为香江饭店9层、10层客房,合同约定内容为:拆除工程、土建工程、给排水、消防、中央空调、电器安装工程,工期80天。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工程中的有关问题又进行了协商:2009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建议书,建议被告参照广州××酒店的装修风格进行装饰装修,为此恳请被告派项目经理到广州进行考察参观以学习此家酒店的装修风格。11月27日,被告对合同外增加项目保证:香江饭店10层客房装修于2009年12月20日完成,11层客房装修于12月29日完成。12月13日,被告对于地毯至今没有进场的问题,建议原告换一种地毯款式。2010年1月21日,山东鲁班餐饮公司(系香江饭店同一管理人,且被告与山东鲁班餐饮公司也有装修工程)向本案被告下达通知,要求本案被告“接到通知后于2010年1月26日对香江饭店10层、11层的装修施工工程交付给我公司使用,如不按期交工,该公司将进行使用,不视为完工验收工程,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2010年1月24日,被告即向山东鲁班餐饮公司领导出具对香江饭店竣工验收申请单。随后,香江饭店10层、11层由原告进驻使用。使用两个月后,10层、11层装饰装修发现存在一些问题,被告即按维修条款派员进行了维修。2010年8月7日,原、被告就10层、11层装修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

诉讼中,原告于2011年5月26、30日分别提出对被告的装修工程质量及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评估。2011年12月1日法院委托潍坊XX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鉴定意见为:综合现场勘察及分析,百合公司为香江饭店装饰装修工程现状质量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后法院又委托山东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对10层、11层的装饰装修173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该所2012年12月26日作出评估结论为:不合格工程产生的损失的评估价值为907198.51元。

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采纳了两家鉴定、评估单位的鉴定意见和评估结论。对于被告辩称的涉案工程已于2010年1月24日竣工并交付原告使用,法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的交付而接管上述工程,不存在擅自使用的情形,不符合“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的调整范围,故对被告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工超期违约金,法院结合原、被告提交证据综合审查后认为,原告存在变更设计,且有双方结算协议予以印证,故工期应予顺延。对于延长时间,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进行了约定,故原告据此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也不予支持。2013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907198.51元。

上诉焦点

上诉人百合公司总经理张洪彬称:“这个判决显失公正。我们所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已在被上诉人通知2010年1月26日交付使用截止日期前的2010年1月24日,提前两天就已向被上诉人发文明确竣工交付,并书面告知被上诉人进行验收,且被上诉人也实际予以进驻了使用。接管就是交付,只有交付了才能有接管的事实,如若没交付怎存在接管呢?反之,只有擅自和强行接管而没有强行和擅自交付的。被上诉人并不因为其接管使用了而单方又声称不视为完工验收工程而免责,这是自相矛盾的。只有交付、合格才能被接管。被上诉人自己说的也是‘进行使用’。所以,法院为之被上诉人辩称的‘原告基于被告的交付而接管上述工程,不存在擅自使用的情形’的认为,是完全片面和错误的。被上诉人接管使用了一段时间后,针对后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也及时进行了维修。在装修质量无问题后,我们又与被上诉人进行了结算,这一切足以证明了被上诉人对装修予以了认可,工程是达标合格的,被上诉人继续使用。然一年又11个月后又委托鉴定和评估机构对此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鉴定、评估,声称质量有问题,这种鉴定、评估及对鉴定、评估委托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上诉人百合公司的律师彭承涛陈述:

一、原审法院仅仅依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涉案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为不合格,属于审核、采信证据不当,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单独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与认定问题,目前在立法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加以规范,尽管建筑法、合同法在立法上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其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指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屋面防水、管道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及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项目,不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参照鲁高法( 2008)243号中对“装饰装修合同如何适用法律”指出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根据以上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律适用问题,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应严格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装修工程是否验收并交付使用等事实依职权作出认定,而绝不能仅依据中介机构的鉴定意见。社会中介机构无权代替人民法院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作出评判。根据装修合同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上诉人已于2010年1月24日向被上诉人香江饭店提交书面验收申请,表明涉案工程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敬请被上诉人进行验收。而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后,即进驻接管使用数月之久(被上诉人也于2010年1月21日通知声明:不管上诉人是否于1月26日如期交工,而进行使用)。上诉人送交竣工验收审请的日期是1月24日,基于被上诉人在收到竣工验收审请后接管工程使用的事实,足以确认工程质量为合格。如果不合格,依常理被上诉人也不会使用。退一步讲,即便未验收合格通过,因其被上诉人强行使用,如出现质量问题,亦应由使用人负责。另外,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作出鉴定之时,已远超出一年的质量保修期。在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的情形下,鉴定机构根本无法对实际交付时的装修质量进行评定。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即自竣工交付之日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1年1月23日止。从本案来看,上诉人在这一年间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双方进行了结算。在工程交付使用至超出保修期之后,承包人对工程不再有保修的义务,即便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而承包人亦不承担责任。而鉴定机构于2011年12月1日至2日到现场进行实地鉴定,已超出工程保修期11个月的时间,其时作出的鉴定意见已失去客观基础,与双方争议的工程交付时的质量标准之间显然无关联性,该鉴定意见不能适用于本案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何况该鉴定的过程及程序严重违法,其中有关数据的测量和分析缺乏真实性。鉴定机构并没有通知工程的承包人到现场,而鉴定机构在发包人单方在场的情形下编制的有关数据,显然该数据资料缺乏客观性。鉴定意见书载明其受理鉴定的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而鉴定的日期也就为12月1日当天和2日。上诉人单位在北京,显然鉴定前鉴定机构或委托单位未通知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上诉人到场,其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存在重大庇瑕。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370号文)以及《*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核,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检举。

第十四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如灌砂筒、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三米直尺、钢尺等。混凝土芯样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

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测费

第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统筹补助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监督检测费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检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应安排配套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补助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确保农村公路监督的正常有效开展。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十七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支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四)配合*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或者巡检,定期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五)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六)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业务上受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具体内容有:

(一)负责农村公路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认可审核工作;

(二)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将所用原材料及试件按规定频率送检,负责混凝土路面取芯抽查和芯样送检工作;

(三)配合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四)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农村公路质量情况。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履行对农村公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与支持。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内业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含原材料、半成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查、取证;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证。

第五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100%,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多个项目或按片区集中统一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时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批复文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如果实行监理的项目,附监理委托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等;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果有)的主要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资质情况;

(五)资金拨付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所签订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以申报监督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

第六章质量鉴定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完成。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或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应由地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完成质量鉴定,出具竣工鉴定报告。

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抽检结果、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的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竣工验收按《*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3篇

关键词:交通工程 质量监督 主体 性质 平台建设

根据交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

一、参与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的主体及其性质

1.政府监督管理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政府监督处于龙头主导地位,强化政府监督的作用,可以使质量保证体系有序而高效地运作。

①强制性

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国家机构的运转,而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是通过国家法律获得的。因此,政府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的。

②执法性

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法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纠正、强制执行等权力。

③全面性

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的,而不是对某一个工程项目,就管理空间来说,覆盖了全社会;就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来说,则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④宏观性

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其着眼点主要是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社会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监理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全面监督、管理工程的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及合同其他事项进行全面监理,同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和组织协调的专业化的管理活动。

①服务性

监理单位属于中介服务性质的单位,本身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依靠其高技术、高智能和丰富的经验为业主提供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通过对工程施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 服务业主,达到业主的建设意图。

②科学性

科学性是监理单位区别于其他一般服务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活动,要求监理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准则。

③委托性

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这是由工程监理的特点决定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工程监理中,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④公正性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必须具备组织各方协作配合,调节各方利益,促使合同当事人各方圆满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能,这就要求其必须坚持公正性。

3.法人监督管理

对于交通工程项目法人而言,他们为了提高交通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的实现,项目法人必然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高智能的监理单位,把交通施工活动中的各项管理工作交给监理单位。

①责任性

交通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以及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报质量安全受监。

②合约性

按照合同约定,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③组织性

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同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交通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

1.质量安全监督申报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三十日之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到质监机构办理交通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交通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交通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

2.资料审查

监督机构在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后,组织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符合性和强制性。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合同文件等审查项目从业人员的资格、资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从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文件是否批复,机构、制度是否设立或制定。同时还需根据需要实地核查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机械设备情况。

3.告知

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即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监督通知;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整改意见,待申请单位落实审查整改意见后再出具受理监督通知;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落实审查整改意见的,出具不予受理监督申请通知,同时说明原因,返还申请资料并视情况抄报交通主管部门。

4.监督检查

根据制定的《监督计划》,开展对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三种: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①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是监督工程师了解和掌握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动态的一个重要环节,日常巡查一般按照每月一次(也可根据计划自行定制巡查频率),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②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③综合检查。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频率为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检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5.交工检测

交通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交通工程合同段交(完)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受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质监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并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

6.试运营

交通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一般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7.质量鉴定

通车试运营2年后,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质监机构在三个月内对交通工程项目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交通工程质量鉴定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8.竣工验收

交通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顺利完成,交通工程质量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更需要健全的法规和明确的综合管理平台加以控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法人共同参与,通过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审查,告知,监督检查,交工检测,试运营,质量鉴定以及竣工验收八个步骤,完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平台的建立。

参考文献:

第4篇

本文就以建筑结构的检测的主要内容、建筑结构检测标准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加固的程序及注意进行分析。

关键词:建筑结构;检测;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TU3 文献标识码: A

目前现代建筑水平体现着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为了满足这种追求,必须对建筑工程相应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革新与改造;建筑工程更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国利民的系统化工程,百分百的贴近人民的生活,需要广大建筑工程建设者保持清醒的头脑,重视建筑工程建设。针对于建筑工程结构检测目的而言,是为了监督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可靠性,降低建筑工程使用的风险,从而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对于建筑工程结构检测实质内容而言,它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来作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实际的评估。由此我们必须对建筑工程结构检测技术做系统分析与探讨。

一、建筑结构的检测的主要内容

(一)混凝土强度检测

混凝土强度检测一般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混凝土的现场强度检测方法包括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钻芯法、后装拔出法(后锚固法)、超声法和减压法。各种检

测方法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因此我们要根据检测环境和构件条件,选择合适的检测手段。在本次鉴定中,选择了钻芯法和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1.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1.1检测方法,根据CECS03 ∶ 207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工程的现有结构和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划分检验批,芯样试件的数量根据检验批的容量确定,从检验批的结构构件中随机取样,每个芯样取自一个构件,芯样试件内不宜含有钢筋,每个标准芯样试件内只允许有2根直径小于10mm的钢筋;现场取得芯样切割、补平后进行试压,通过现场检测数据计算,经统计分析,推出混凝土强度。

1.2检测数量,依据GB/T50344― 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表3.3.13中B 类结构质

量或性能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数量见表1。

2.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根据JGJ/T23― 2011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标准,按照工程的适用范围和结构混凝土不同强度等级划分检验批,从检验批的结构构件中随机抽取检测构件,每一构件测区不应少于10个,对于某一方向尺寸小于4.5m且另一方向尺寸小于0.3m的构件,其测区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测点宜在测区范围内均匀

分布,测点不应在气孔和外露石子上,同一测区只应弹击一次。回弹值测量完毕后,应在有代表性的位置上测量碳化深度值。现场测得的回弹值和碳化深度值,由“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表”查得每个测区的强度值,通过现场实测数据,经统计分析,推算出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

(二)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根据GB50204― 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对梁类、板类构件各抽取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采用钢筋探测仪检测,检测面应清洁、平整,并应避开金属预埋件,钢筋接头和绑丝;在被测钢筋的同一位置应重复测1次,第2次检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检测值。

二、建筑结构检测标准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通用标准之间层次和定位不清楚

标准间内容交叉重复与标准的层次以及定位不清有一定的关系。目前,标准体系划分为基础、通用和专用三个层次,但是同一层次的标准之间关系并不是特别明确,例如《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与《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等4项通用标准定位不清楚,几项标准都在抽样原则、测试方法、结果评定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包含了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结构的现场检测,因而内容出现交叉重复;《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包含了实验室和现场测试技术,以及监测的技术方法,这就与《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工程结构监测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产生了交叉重复。因此,应对相关几项标准进行研究,明确其标准间的层次关系,然后,根据它们之间的层次关系进行适用范围和内容的调整。

(二)专用标准的缺失

通用标准一般也是一项综合标准,往往涉及某个领域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工程标准化建设发展初期,通用标准常常能够解决某个领域标准的有无问题,标准的颁布能够带动一个领域的快速发展,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非常明显。但由于通用标准大而全,面临的问题也比较多,在建筑结构检测领域主要体现在:1.测试方法的重复规定。有些检测方法是多个通用标准覆盖的检测领域都需要使用的,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不同标准针对同一检测方法的重复规定。2.测试方法不够全面系统。对于检测通用标准。3.编制和修订困难。新的材料和新的工艺不断出现,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及时增加新的测试方法内容。另外,随着技术发展,已有的测试方法需要进行修订。4.不利于检测技术的优胜劣汰。例如,《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中罗列了11种检测方法,真正得到使用的只有回弹法、点荷法、原位轴压法3种方法,其他方法极少使用。

三、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加固的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接受委托

标准的委托书应包括建筑物概况、工程责任主体、申请事由、鉴定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有关委托单位的信息等内容。在接受委托时要详细阅读委托单位递交的委托书,必要时可以与委托单位进行详细的交流,向他们介绍鉴定的规范和标准,明确委托单位的鉴定目的和要求。若有意外情况发生,应及时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

(二)对建筑工程进行调查

在对工程进行调查时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调查人员,深入现场,从各个渠道收集资料,并填写初步调查情况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有关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登记在案,并及时报告。在调查时注意自身安全,若发现调查工程属于危房时一定要对居民发出通知,确保人员安全。

(三)确定检测内容,签订相关协议

在此环节中一定要再三确定检测内容,注意确认签订的协议是否包含检测目的、鉴定范围、鉴定费用及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根据鉴定目的和范围抓好检测重点,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充分考虑有可能造成质量安全的各种因素,在鉴定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要符合规范和要求。

(四)再次详细检测

围绕建筑结构的刚度、强度以及稳定性进行检测。检测时,必须关注周边气候条件,对建筑物建筑结构的施工缺陷、材料强度以及损坏情况进行检测。

(五)编写鉴定报告

在进行详细检测、综合分析后,开始编写鉴定报告。合格的鉴定报告应包含建筑物概况、鉴定目的、范围、检测结果、鉴定结果、鉴定结论及由此作出的建议和应该有的附件等内容。在编写鉴定报告时语言要规范、标准,用词要严谨,切忌出现专业术语错误,最重要的是观点要明确,保证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若有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者,务必耐心细致地做好答疑工作。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对于建筑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要求都很高,因此就需要加强对建筑结构的检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它的解决必须依靠全社会人们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一定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对建筑结构进行科学的检测鉴定加固,保障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的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其米旺姆.浅谈建筑结构检测[J]. 中国西部科技,2009,31:20-21.

[2] 梁超荣.浅析建筑结构检测及其常见安全问题[J].科技风,2009,23:157+163.

[3] 丁锋.浅谈现代建筑结构检测与加固施工技术[J].今日科苑,2008,08:175.

第5篇

关键词:历史遗留;竣工验收;安全鉴定;检测

中图分类号:U416.0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基础建设工程的不断扩大,建筑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每年建成的各类工程项目达十几亿平方米,这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部分地区为了极速提高本地经济,诸多大规模的生产企业在“五无”(无规划、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设计、无报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施工、无质量安全监督)的情况下仓促筹建,建成以后无相关手续根本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直接导致这些房屋成为历史遗留房屋。

2、房屋竣工验收

2.1房屋竣工验收需具备的条件

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建设单位已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单位工程进行了初验,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到位,且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出具了质量检查(评估)报告;住宅工程已组织分户验收,并符合要求,且相关标识齐全;小区景观、道路及附属工程完成;正式水、电、气具备供应条件;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并符合要求;消防、规划、环评、防雷、电梯、人防等专项工程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室内环境、绝缘电阻、通球、接地电阻等功能性检测完成。

2.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图审合格证;消防、规划、环评、防雷、电梯、人防等专项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各分部及专项工程验收记录;住宅工程需提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根本无法达到这些条件并提供以上资料,并且在竣工验收中起重要作用的质量监督检测站更无权限对既有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向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部门申请对房屋的安全鉴定是对此类房屋进行“正身”的唯一途径。但是,这些房屋有的设计图纸未经过审核,有的就根本没有图纸,这对我们进行安全鉴定增加了不少难度。

3、工程实例

需鉴定房屋位于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建成于2003年,砖混结构,共二层,设计用途为仓库,2011年初,某厂从原产权单位买入此处房屋欲作为临时物流中转站,考虑到该房屋建成时间较长,且改变使用用途,特向我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4、检测内容和方法

由于需鉴定房屋属“五无”的历史遗留房屋,无任何相关设计、施工技术资料,现场检测需万分细致,保证对各项指标落实到位,以保证之后的内业验算和报告书顺利完成。

现场检测的内容包括:对房屋周边情况的查勘、结构形式的确认、构件受力形式和传力路径的了解、结构平面图的绘制、主要承重构件截面尺寸的测量、材料强度的检测、构件配筋情况和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测量、裂缝长度和宽度的记录分析、沉降和倾斜的观测等方面。

4.1房屋周边情况的查勘

通过对房屋四至、周边有无正在施工或准备施工的建筑、四周地质情况的观察和分析,附近有无较高挡土墙等情况的了解,确定有无明显影响房屋地基稳定的因素。同时调查该房屋的基础形式、场地情况及地基情况等。

4.2确认结构形式、构件受力形式和传力路径

摸清房屋是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或是其他结构,观察梁柱的布置情况并记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楼梯的位置和形式、门窗的大小和位置、墙体的位置和材料、构件的连接形式传力路径。由于初堪涉及到的内容较多、较琐碎,需制定专门的调查表并在初堪过程中多记录、多拍照,便于之后的上机验算无遗漏。

4.3主要承重构件截面尺寸的测量和结构平面图的绘制

使用激光测距仪和米尺对梁、柱尺寸、墙体厚度进行测量,同时测量记录房屋的柱距、开间尺寸、主梁与次梁的间距、层高等数据;根据以上数据进行结构平面图的绘制。结构平面图是结构建模验算的重要依据。对房屋屋面板和楼面板厚度的测量一般采用楼板测厚仪器,对现浇板的上部和底部抹灰砂浆进行清理后进行测厚;或者采用钻芯法对楼板厚度进行精确测量,但是此种方法对房屋原有结构破坏程度较大,一般不建议采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测量结果必须减去批荡层和面层的厚度,为了缩短现场检测时间减少检测工作量,往往通过批量测量批荡层厚度,计算取平均值的方法。

4.4材料强度的检测

4.4.1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检测

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和《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在该楼一、二层每层纵横墙体随机布置3个测区,全楼共6个测区,采用贯入法对砌筑砂浆抗压强度进行检测评定,通过对该处房屋的砌筑砂浆进行检测发现,砂浆抗压强度偏低,粘结性差,不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4.2砖抗压强度检测和标号评定

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和《回弹仪评定烧结普通砖标号的方法》,对该办公楼一、二层墙体每层随机抽取10块砖,全楼共20块,采用回弹法对其标号进行检测评定。通过对该处房屋的砖砌体进行检测发现,砖强度和实测标号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4.3混凝土强度检测

混凝土强度的无损检测方法按其原理可分为三类:

半破损法,这类方法有钻芯法、拔出法、拔脱法、板折法、射击法、就地嵌注试件法等。

非破损法,这类方法有回弹法、超声脉冲法、射线吸收与散射法、成熟度法等。

综合法,这类方法有超声回弹综合法、超声钻芯综合法、声速衰减综合法等。

由于该处房屋混凝土构件龄期超过1000d且混凝土碳化深度较高,故采用半破损法中的钻芯法,此法具有直观、可靠、精度高、应用广的优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钻芯机对工程结构局部有损伤,因而对于钻芯位置的选择及钻芯数量等均受到一定限制,而且它所代表的区域也是有限的;钻芯机及芯样加工配套机具与非破损测试仪器相比,比较笨重,移动不够方便,测试成本也较高;钻芯后的孔洞需要修补,尤其当钻断钢筋时更增加了修补工作的困难。所以,在使用钻芯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时,需注意合理布置检测点并提前做好钢筋定位避免钻断钢筋。在布置钻芯位置时应选择在构件受力较小、没有主筋的部位;例如,对梁来说选择跨中附近中线偏下部位,柱子选在长边方向避开端头位置,偏压柱取受压较小区,轴压柱子柱取中间。

4.4.4关于混凝土构件其他指标的检测

在实际工作中因委托目的不同,需检测多种指标,比如氯离子含量检测、混凝土内部钢筋锈蚀情况和混凝土内部探伤等

第6篇

况对过期的工程检测档案进行销毁处理。

【关键词】建筑工程;检测档案;过期处理

建筑工程检测档案是由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单位出具的,对委托方建筑物的整体或者部分的质量、存在问题进行实地测量过程中形成的系列资料。检测档案包含鉴定报告、委托单、合同和原始记录等等。

1 做好建筑工程检测档案过期处理的重要意义与目的

检测档案是建筑单位档案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真实地保留了建筑在一定时间内的各项检测结果的实际记录,对建筑检测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查询与信息利用等价值服务。随着历史时间的推移,很多建筑单位的检测档案都过期了,甚至早已超期的检测档案由于没及时进行过期处理,导致过期的检测档案逐年增加,不但加大库房占有率,同时也加大档案管理工作量,导致建筑单位在人、物及财力上消耗成本,而且还得不到档案服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因此,对建筑工程检测档案过期处理工作的及时开展,是目前建筑行业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有必要进行专题研究。

2 建筑工程检测档案管理法规现状

目前为止无论是国家住建部还是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质监局、广东省建设厅都没有出具明确的检测单位关于建筑工程检测档案的管理细则,对于检测档案的保管问题一直是各单位根据自身状况自由制定。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2006年颁发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鲁建管质安字〔2006〕42号)明确规定了检测单位对检测档案管理事宜。42号文规定:“检测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长期、短期二种。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以及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的检测档案应长期保存;其他列入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测项目档案应短期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10年,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5年。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然而对于过了保管期限的检测资料要对其进行销毁处理。由于对保存价值问题存在争议,所以顺德、番禺等检测单位,虽然也对单位的检测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了10年、5年的划分,但是对于过了保管期限的档案却依旧按照永久方式保存。

3 建筑工程检测档案保管和利用情况

3.1保管情况

建设单位目前有八个业务检测部门,检测面积涉及地基、结构、建材、路桥、建筑节能、物理研究、设备仪器等各个方面,自从1984年开展检测业务开始保存了大量的检测档案,2000年进行了部分过期设备检测档案的销毁处理,2001年至今的工程检测档案已经堆积了单位两个百平米以上的库房,并且检测档案目前也在约5万份/年的速度递增。

3.2利用情况

建筑工程检测档案是否需要保管取决于档案的利用价值,单位档案保存是对未来管理风险的一种预防措施,档案利用是档案管理的出发点也是立足点。然而建筑单位检测档案利用特点如下分布:

第一,从利用对象来看,利用对象局限于建筑单位业务开展部门,从来没有过委托方来单位查询相关鉴定报告和检测档案,检测档案的利用对象相当单一。

第二,从利用方式来看,业务部门对建筑工程检测档案的利用表现在数据、检测类目、原始记录情况等相关记录的查询,检测档案的作用局限于部门资料参考,作为档案的原始凭证作用并不十分凸显。

第三,从利用频率来看,因为各检测部门检测系统中都有保存相关的检测资料的电子版,部门资料库中检测资料和单位档案室中库存检测档案有大面积重合,因此对于单位档案室的检测报告利用频率相当低。

第四,从利用范围来看,各业务部门对检测档案的利用主要分布在近5年内,对于7 年前的检测档案利用率接近于总利用率的百分之一,对于10年前的档案利用率等于零。

4 过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档案具有销毁处理的可行性

根据国家现有的档案制度、其他省份关于工程检测档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检测档案实际应用价值,我们单位检测档案管理最大问题就是有限库容和新增档案之间的问题。解决这类问题就必须对到期档案进行销毁或者处理,从现有关于检测档案的法规文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到期检测档案销毁具有可行性。

第一,国家建设部141号令文件第14条明确规定“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

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141号令明确了检测报告的责任保管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该对工程检测档案进行永久保存,而检测单位不是检测档案的责任保管单位,因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保管期限,并对定期对到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检测档案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根据市场情况,工程检测档案中核心文件鉴定报告委托方也有,建筑单位保存的并不是孤本;

第三,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局42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别检测档案的保管期限问题,国家档案法明确规定必须对到期档案进行销毁。对广东省检测档案保管具有借鉴作用;

第四,根据建筑单位检测档案利用情况来看,检测委托方和外单位对本单位检测档案的利用近三十年未出现过,建筑单位对十五年前的检测档案率也非常低,而且利用目前我们的保存成本已经远大于利用价值。

5 建筑工程检测档案的过期鉴定与处理

(1)开展鉴定前调查。开展过期检测档案鉴定前的调研工作,确定过期的检测档案鉴定的范围及数量,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对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2)制定鉴定标准。过期的检测档案鉴定标准主要是依据保管期限表,而目前我国的检测档案保管期限表存在一些不足,在具体工作中需按照保管期限表,灵活运用鉴定原则,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和完善保管期限表。

(3)对过期的检测档案处理。对于一些没有价值的过期检测档案,逐卷编制销毁清册及时处理,同时档案库房还可以充分利用一些待处理的检测档案,可以将这些检测档案退回需要文件的原档案单位,用于开展馆际交流、教学、展览、流通等。这不仅可以使挤占库房却不敢轻易处理的过期检测档案有了很好的出路,而且也带动了其他方面的工作,一举多得。

做好过期检测档案处理的后续工作。重新清点库存档案,做到帐物相符;收集过期检测档案处理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文件材料,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检测单位工程检测档案的管理应该视情况而定,单位有条件的可对工程档案进行永久保存,单位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对实际保管期限已满而且已经没有实际价值的工程检测档案进行销毁处理。

参考文献:

第7篇

Abstract: City Bridge of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 the safety of structur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quality reliability is very important, the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 construction defects are frequently encountered problems in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severity, structure from the structural damage of the importance of strengthening design using angle, age and structure reinforcement design method and points out the principles of strengthening design of reinforced concrete bridge structure, as well as in the noticed problems in the design of structural reinforcem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technical measure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City bridge structure reinforcement design; technica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318

一、桥梁设计概况

某桥梁位于城市新城北区,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该桥为东西走向,桥梁全长29.96M,宽27.5M,钢筋混凝土结构,桥梁按总长和跨径分类为小桥,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设计,桥梁设计安全等级为二级,桥梁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100年,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桥梁在跨中处采用V型桥墩支撑在基础上,V型桥墩平行间距为2.5M,总共平行布置12个V型桥墩,按《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62-2004)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于2008年4月开工建设。

二、施工质量缺陷及鉴定

2009年2月该桥梁在上部结构梁、板、柱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拆模发现大部分梁、柱构件出现露筋、蜂窝、空洞等外观质量缺陷,建设单位随后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该桥梁进行检测,检测单位通过检测并出具了该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依据检测报告鉴定结果如下:第2、12两轴线仅有构件表面麻面、掉皮、局部位置少量疏松、空洞,按鉴定报告属于一般缺陷。余下其它轴线均有节点区域混凝土局部不密实,空洞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露浆后石子外露,以及严重露筋等,按鉴定报告属于严重缺陷。

三、技术安全分析及论证

按《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62-2004)的要求,依据本桥梁类别,其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安全等级为二级,应能满足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的良好工作性能,在正常维护下应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其施工质量应能满足桥梁结构设计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的极限状态。按检测单位的鉴定报告建议:属于严重缺陷的结构构件应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技术论证可行后进行处理,对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合格。属于一般缺陷的结构构件也应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处理后重新验收合格。五方责任主体专题召开了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安全分析及论证会。鉴于桥梁的重要性和使用年限,大家一致认为应高度认识桥梁事故的严重性,重视桥梁的工程质量以及桥梁后期使用寿命,采取切实可行的加固技术处理方案,满足桥梁结构的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的功能需要。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按规范和业主要求进行加固设计。

四、加固设计范围及方法比选

依据检测单位鉴定报告,该桥梁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加固设计范围依据鉴定结果来指定结构构件进行加固。经与建设单位商定桥梁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仍按30年考虑,根据结构的重要性以及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其安全等级仍定为二级,据此来确定桥梁的加固方法和设计计算原则,并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4.1构件加固设计范围:根据鉴定结果确认,1至12轴线V型桥墩均需要进行技术处理,2、12两轴线V型桥墩属于一般缺陷,其它轴线V型桥墩属于严重缺陷,应分别提出技术可行的加固设计方案。

4.2加固设计方案比选:对于2、12两轴线V型桥墩属一般缺陷,采用置换混凝土加固法。除2、12两轴线以外的其它轴线V型桥墩均属严重缺陷,经外粘钢板加固法、外粘型钢加固法、外粘纤维复合材加固法等多方案比选,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要求,最后确定采用外粘型钢加固法。

五、加固设计及构造规定

5.1按比选方案,2、12两轴线V型桥墩采用置换混凝土加固法,对原结构构件在施工全过程中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验算、观测和控制,采取支顶等措施进行有效卸荷,使置换界面处的混凝土不应出现拉应力状态。对掉皮、麻面、及少量疏松部位,剔除松散混凝土,轻敲细凿,用钢丝刷清除表面掉皮、浮灰,清水冲洗、晾干,按置换混凝土加固法构造规定,确定混凝土置换深度及范围,再进行置换加固处理。其结合面按整体工作计算,满足相关承载力要求。

5.2除2、12两轴线以外的其它轴线V型桥墩采用外粘型钢加固法,对原结构构件疏松部位、露筋、空洞、松散混凝土进行剔除,冲洗、晾干,先采用置换混凝土加固法置换加固处理,再按相关规范、规定确定桥墩柱四角角钢及缀板大小、间距,经计算满足桥梁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的极限状态。采用改性环氧树脂胶黏剂进行灌注黏贴,并满足外粘型钢加固法有关构造规定。

5.3采用上述两种方法加固后,其加固后混凝土表面及型钢表面均应抹厚度不小于25mm的高强度等级水泥砂浆(内设钢丝网)作为防护层。

5.4主要加固节点图如下:

六、施工临时性安全措施

根据加固方法的要求,以及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应对现状结构进行临时性的支撑措施,主要竖向受力支撑应设临时基础,顶端与被支顶的梁、柱构件应紧密顶牢靠,确保加固过程中的结构安全和加固方法对结构构件受力状态的需要。

七、竣工验收检测及后期维护

7.1桥梁加固设计施工完成后,依据相关资料规范及《公路旧桥承载能力鉴定方法》,采用动载试验和静载试验等加载方法,检验该桥整体结构质量和结构的可靠性,判断桥梁结构在试验荷载作用下的实际受力状态和工作状态,检验加固结构的承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标准,进行加固结构的强度、刚度和承载力评估,通过动载试验了解加固后该桥梁结构的动力特性。通过检测验收来判断该桥梁加固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7.2该桥梁投入使用后,应对加固的结构构件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监测加固构件的防腐、老化,维护期一般为4~6年,确保该桥梁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安全可靠。

八、结束语

桥梁钢筋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是对桥梁既有钢筋混凝土结构鉴别、认识、处理的过程。依据桥梁结构的安全性鉴定,根据桥梁结构的重要性、安全等级、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等规范标准,选择合理的加固设计方法,从受力分析,结构加固设计,构造措施、安全检测等各环节加以控制,达到正常安全使用的目的。准确合理地选择结构加固设计方案非常重要,要做到安全、经济、构造简单、施工便捷。结构工程师对于不同的结构构件施工缺陷应区别对待,从而寻求最合理的结构加固设计方法。

参考文献:

[1]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50204-2002.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第8篇

引入住宅工程保险制度,将原来的由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工程检测咨询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监管,转变为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的工程监督检查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控制,使保险公司参与到建设工程风险的设计、施工、使用等全过程的安全质量风险管理。也只有这样做才能使住宅工程在使用阶段的保修和赔偿得到保证。过去,一旦发现住宅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业主一般都找开发商,而承保后就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付可能类似车险理赔,直接维修或出钱赔付。而保险公司为了降低理赔风险,必然提前介入工程前期、勘察、设计和施工等过程,从而可以通过外力督促建设工程参与方履行义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作为政府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来管理,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类似险种在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列入强制投保范围。目前,法国住房质量保证保险的年保险费收入达7.6亿欧元;英国住房质量保证保险的年保险费收入达7000万欧元;西班牙为1.5亿欧元;澳大利亚为3750万欧元。这些险种在发达国家已经是一个成熟的险种,通过保险理赔来保证住房质量安全,化解社会矛盾。

保险公司建筑专业技术的软肋和盈利模式的风险

保险公司介入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这一新行业,他们对建筑市场各个环节及错综复杂的关系的熟悉也需要一个过程,在建筑市场的整体诚信缺失的大背景下对建筑工程进行保险,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认为没把握、风险很大。因为保险公司要有一支庞大的专业的管理队伍,从地形勘察到建筑设计、施工、建材选择、价格评估以及每一道工序结束后验收等,都要有非常专业且诚信度很好的员工来监理,这样的队伍非常难以建立。另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投入新险种能否在一定时期内做到成本回收,也是一个重要的考核依据。这就需要这个新险种有一定的业务量,如果住宅建筑工程实行强制保险将对业务量有保证,目前正在审议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对于是否能强制保险仍没有明确说法。如果不能实行强制保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个险种的盈利令人堪忧。据了解,国外质量保险制度开展得成功的国家多是采取直接或间接强制措施来推行质量保险制度,比如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和意大利通过法律确立质量保险为强制保险,英国国家房屋建筑委员会则通过将保险与贷款条件挂钩使质量保险成为实质上的强制。即便在上海地区实施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仅能在一地进行经营无法全面铺开,降低了投资回报率,这种盈利的不确定性会使得商业保险公司消极地对待这个新险种。

引入专业房屋质量检测咨询机构解决技术问题和建立盈利模式

方案1(投保主体为房产商)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没把握的关键是缺乏建筑质量把关的依靠。在目前未实行建筑工程强制保险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可先不必要建立自有的建筑监理专业队伍,可以选择委托专业工程检测咨询机构外包所有的技术问题。例如:上海市现有的13家甲级资质房屋质量检测站从事上海庞大的存量房的质量检测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壮大完全能够胜任各种类型的房屋质量问题的检测评估,目前房屋质量司法鉴定、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也是由房屋质量检测站承担,他们的技术力量和责任心是没有问题的,况且检测站的行业管理部门房屋质量检测中心日常会对检测站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保险公司对房屋质量的把关可以聘请本市的房屋检测站,至于费用问题根据笔者操作的类似项目的经验并不会非常高昂。其实,保险公司可能真正担心的是承担的赔偿和维修责任的不可控性,在没有大量的经验和案例的情况下的确非常不确定,但作为尝试性的方案可以先将维修费用作为开口费用,保险合同中明确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房产商结算,再说房产商本身就应承担维修赔偿责任,总包方也为此留有工程质保金。因此,商品房工程质量保险的过程如下:(1)保险公司前期介入,通过考察设计、总包、分包和监理的资质、口碑和工程实例,初步评估保险项目的风险。(2)聘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交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也可采用检测报告作为确定保费的依据,此举将大大降低保险项目的风险。(3)房产交付使用后,如果小业主对房屋质量问题提出疑问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委托房屋质量检测站检测明确是否为质量问题,检测站出具的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小业主应该可以放心。如确定为质量问题,检测报告会提出维修方案,保险公司出面组织维修事宜。保险费用的构成为:咨询成本(检测费)、保险公司利润和维修赔偿保证金(根据实际发生与房产商结算)。至此,保险公司盈利模式清晰,无任何营收风险。

方案2(投保主体为小业主)

另一个方案是由小业主在购房的同时进行投保,根据笔者的经验保费可以是5000~10000元,期限是5年(发现质量问题一般是在一年内)。如果房屋后续使用中无质量问题则皆大欢喜;如果有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可委托房屋质量检测站书面报告明确,同时敦促房产商进行维修及必要的赔偿,如房产商推诿则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和维修,最终所有费用(包括检测咨询费用、维修费用等)可以由保险公司向房产商索赔。可能保险公司会担心房产商对维修赔偿费用追讨不成问题,根据从事房屋质量问题的司法鉴定经验,只要对司法程序熟知,其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很方便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赔偿费用完全落实,保费完全可以充作保险公司的运行费用。

结语

(1)在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过程中引入专业工程检测咨询机构,解决了相关技术问题,其专业性、权威性令人信服。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外包该部分工作,实现了低成本运作,使盈利得到了保障。(2)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推行住宅工程质量的保险制度是一定会产生成本的,其成本相对于动辄上百万的房产并不大。当然,其成本最终的确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的,正如保险的实质是以较小的成本控制大的风险,作为维权的保障,其成本还是是物有所值的。(本文作者:朱开宇 单位: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

第9篇

关键词:中风化岩;鉴定方法;探讨

1.概述

宁波光明通用码头(海域)工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已于2010年建成使用,已建码头总长度836米,呈反“L”形布置,水域面积约为127万平方米,建设2万吨级、3万吨级、5万吨级码头各一座,工程造价约6亿元人民币。设计码头及引桥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系缆墩为高桩墩式结构,采用嵌岩钻孔灌注桩基础。根据设计要求,桩型为冲击成孔的钻孔灌注桩,桩径为φ1800~φ2000mm,桩基桩数195根,桩端要求嵌入中风化岩5-8m。

2.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根据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资料,本工程场地出露的地层为上侏罗统茶湾组(J3c)火山碎屑岩,岩性为晶玻屑熔结凝灰岩,晶玻屑凝灰岩,局部夹薄层凝灰质砂岩、粉砂岩,属较硬岩,岩性复杂,岩面起伏较大,规律性差。

场地出露的岩石根据岩石性质变化及风化程度划分为强风化岩及中风化岩。

强风化岩:黄褐色,岩石风化强烈,矿物成分显著变化,风化裂隙发育,岩体被风化裂隙分割成3-5cm的碎块,裂隙面见铁锰质侵染,岩渣强度相对较低,手瓣可折断。

中风化岩:浅灰色,青灰色,岩石表面裂隙面大部分变色,但断口仍保持新鲜,岩石色泽、原始结构构造清楚完整,但风化裂隙发育,裂隙壁风化强烈,岩体被风化裂隙分割成20-30cm的岩块,岩石较硬。

3.现场入岩鉴定方法

为保证工程质量,嵌岩桩嵌入中风化岩面的鉴定至关重要,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决定着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因此对现场入岩鉴定提出更高的要求,现就有关这方面的几点鉴定经验方法供大家参考:

3.1嵌入中风化基岩的贯入度的确定:对嵌入中风化岩,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基桩设计要求,采用不同型号的钻机其贯入度是不同的:

a.对GPS-15型钻机嵌入中风化基岩时(配牙轮钻头),每小时进尺为5-10cm。

b.CJ-22型冲击钻机嵌入中风化基岩时,每小时进尺约为10-20cm。

c.河北产“乌卡斯”冲击钻机嵌入中风化岩时,每小时进尺约为50cm。

因此对我们场地的贯入度多少可根据试桩情况,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及勘察单位协商确定。

3.2根据试桩成孔资料和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初步定出持力层顶面等高线图,在此基础上预定每根桩钻孔达到持力层面的孔深和终孔深度。

3.3在钻进过程中,当进尺速度明显减慢,此时应及时对返浆的岩渣进行取样,同时以下钻进取样频次应每钻进40-50cm取样一次,并注明取样时间、取样深度等,以进行不同位置岩样的对比分析。

3.4泥浆比重的控制:在施工中各阶段泥浆比重的大小,对岩渣的悬浮返出至关重要,在钻进及排渣的泥浆是不同的,排渣泥浆比重控制在1.20-1.35之间较宜,泥浆的粘度控制在25-28s。为确保排渣干净,应设置循环词组浆池。

3.5根据所取渣样分析。当渣样中中风化岩渣含量大于70%以上,且岩渣新鲜,棱角分明,硬度高,手不易瓣,可基本定钻孔已进入中风化岩石。

对中风化岩渣的判断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岩石岩渣的颜色:岩渣颜色新鲜,色纯,杂色较少。

(2)岩石岩渣强度:岩渣强度较硬,小刀、钥匙不易刻动,不易瓣碎。

(3)岩石岩渣的断口:岩渣断口鲜明,棱角分明。

(4)岩石矿物成份:岩石中的矿物大部分未风化成其它矿物,蚀变作用不明显。

(5)岩石结构及裂隙发育情况:岩石的矿物结构较完整,岩石裂隙较发育一般,岩渣较均匀,呈碎块状、粒状、片状。

根据以上鉴定方法,较好地解决了场地岩性较杂,岩石强度软硬不一的问题,又能确保设计要求的入岩深度,桩基竣工后,经载荷试验证明,所有桩基的承载力均满足设计要求,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该工程荣获二O一O年度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二O一一年度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奖。

参考文献

[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第10篇

【关键词】土建工程;监督管理;质量控制

1 土建工程质量的问题及原因

1.1 质量问题

土建工程是生产生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往往会因为施工管理监督的不到位、技术上和材料不合格等因素给工程建设带来危害,小则出现建筑物质量不合格,大则出现重大事故。因此,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应该大力抓好、抓紧和抓牢,严把质量关。

土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多种多样, 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建筑物的变形、错位、倒塌、破坏、倾斜、漏水、渗水、刚度较硬、强度不足以及断面的尺寸不精确等。

1.2 原因分析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有多种情况,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

1.2.1 违背建设程序。施工单位不按照相应的施工规范和规程运作工程项目。

1.2.2 没有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1.2.3 地基没加固和处理好。

1.2.4 设计时考虑不周,设计的结构构造不够合理。

1.2.5 原材料和制品不合格。

1.2.6 施工管理出问题,施工单位不按照图纸施工。

1.2.7 各种自然条件的影响。

2 工程的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质量的标准和考核,对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起着指导作用,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环节,是工程完成好坏的主要因素。要建设质量合格的项目,必须从各个方面实际抓好质量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加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般土建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由谁来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业主的规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招投标应全面实行市场化、社会化, 让更多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竞争, 这样才能真正找到一个水平高、实力强的企业来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2.2 原材料检验

土建工程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施在工之前进行严格的检验, 只有原材料的各种技术性能都符合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后才能使用。施工建设单位在采购原材料的时候,应该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高度重视原材料的使用认证,避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2.3 强化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应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工程建设前的设计, 这是最关键的。第二阶段的补充完善设计也很重要, 设计部门应经常到所在施工现场,与施工单位进行勾通交流, 随时解决工程变更问题, 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使工程具有合理性和实用性, 保证工程达到优良标准。

2.4 加强施工队伍建设

施工单位的施工水平、施工素质, 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成败。施工单位的素质建设也是对施工顺利完成的保证,好的施工单位才能有资质承接大的项目建设。

2.5 控制好工程进度

工程进度是制约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合理的安排是加快施工建设的重要手段。要提高工程质量, 就必须使工程进度服从工程质量, 在充分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 合理地安排工程进度。

2.6 发挥监理的作用

监理工作是工程管理的核心, 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监理应具有很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应以合同进行监督, 提高监理的业务素质。

总之,工程质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 要彻底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必须从每一个细节做起, 严把质量关。

3 工程质量的监督

3.1 工程实际监督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 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重点把好“三关”,即开工关、施工关、竣工关;用好“三权”,即质量监督权、质量否决权、质量仲裁权;抓好“三重”,即工程建设的重点工作、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体现质监工作的“三性”,即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 要把质量监督贯穿整个工程项目中。

工程项目开工前,质量监督站根据业主向其申报的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对施工建设单位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各方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监督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保证体系, 落实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人员的到位及专业岗位配备。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 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质量保体系完整健全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通过审查监督,使质量控制形成自检、互检、抽检、专检的控制体系, 实行签字负责制度, 出了质量问题, 直接追究责任人。并对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看其是否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试验检测, 检验频率是否满足, 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把监督监理工作作为重点, 实现现场监督。工程监理是依据合同来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 因此,监理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优劣, 监督监理工作情况是政府监督的重要环节, 监理人员除了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件进行检查, 还要对其在岗情况、日志记录情况、旁站情况、签证情况等进行抽检,着重检查监理审批的开工报告、工序自检报告、中间交工报告、中间后台计量等资料。

加强施工现场的抽检, 增加监督的力度。掌握质量动态的最有效办法是进行现场抽检,质监站根据工程进展情况, 对易出现质量隐患或对质量有疑问的部位、地方及时安排工地现场抽检,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监督工程师通知书》, 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纠正。对严重影响建筑质量的责其停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质量问题上实行“三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和教育不放过, 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总之,质量鉴定是质量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保证质量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必须严格鉴定程序, 以数据说话, 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

3.2 综合监督管理措施

在工程建设中,人是起主导的作用,是质量检查的直接因素,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因此,建设项目的监督就是从管理人员开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2.1 要健全岗位责任制,用制度法规约束人。

3.2.2 要选择和培养管理人员。

3.2.3 要选用人员稳定、技术力量强的施工队伍。

以人为本不紧是建设中安全的口号,也是监督管理的原则,管理人员应该做好监督工作,对不合格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应及时让施工单位修改方案或停止其施工。

在加强人员管理的同时还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形式、机械设备功能、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技术经济等各种因素,使之合理装备、配套使用、有机联系,充分发挥效能,这样才能获得好的经济效益。

4 结语

土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是项目建设的把关,是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的制度,加强土建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必须要强化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法规体系,依法管理土建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中,应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按照规程规定执行监督管理。强化政府监督与管理的职能,加强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建设,不断提高其自身的业务技术素质,做到依法监督、秉公执法、合理管理才能使土建工程项目顺利地完成、放心地使用。

参考文献

[1]杨成,刘维国,郭丽芳.谈土建工程的质量控制[j].内蒙古水利.2007(03)

王进军.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5)

第11篇

【案例】

2011年5月,新安乡村民王奇志成家了。由于家中老宅破旧,和妻子商量后,王奇志决定重新申请一块宅基地,另建一所新宅子。经与包工头李飞协商,谈妥价格后,王奇志将新房劳务全部外包给李飞,而建筑材料由王奇志负责购置并运到施工现场。当月中旬,李飞带队进场施工,在王奇志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楼一底共8间房屋,同年9月3日交工。其间,王奇志累计支付工钱两万元。

后王奇志在处理室内地板砖时,发现墙体出现裂缝、水泥脱落等质量问题,多次找到李飞协商处理,未果。最终,王奇志将李飞至法院,要求李飞承担房屋加固费用。诉讼中,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讼争房屋进行质量鉴定和加固费用评估。

但李飞认为,自己仅承包劳务,房屋质量问题系原告采购的水泥和钢筋质量不合格所致。并且,原来签订合同时,原告仅要求承建一层平房,但工程进行过程中,原告又要求加盖一层,但由于原告宅基地属于沙砾地质,土质疏松,致使一楼墙体负荷过重而开裂。所有这些,被告当时也向原告提出过异议,但原告认为可以用,由于被告只负责劳务,所以也就没再说什么了。被告挣的都是辛苦钱,所有施工用料都是由原告负责,现在房屋因施工材料不合格出现问题,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飞作为懂得建筑技术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建筑材料疏于检验,在明知原告提供材料不合格情况下,仍继续施工,致使二层楼房质量不合格,存在潜在危险,不能正常入住,需要加固维修,具有一定过错。但同时,原告作为房屋的建设方,在提供建筑材料、选任和指示承包人方面亦存在过错,对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原、被告责任相当,按照鉴定报告,原告房屋加固费用86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即4300元。鉴定评估费用5000元,亦按比例由原、被告各负担2500元。

【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包清工”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例。“包清工”,是农民建房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有两个优点:一是可以降低建设成本,二是可以防止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致使不合格工程的发生。

本案中,原告由于生活需要修建房屋,与被告成立房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包人,与原告约定“包工不包料”建房方式,其义务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应对工程质量方面进行严格把关。为此,作为施工方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建筑原材料,有及时检验的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作为懂建筑技术的施工人,相较于建设方,更具有经验,即使仅承担劳务,也应对所承建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被告在明知原告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的情况下,没有要求原告更换材料,并告知其严重后果,而是放任危险存在,继续施工,致使承建的二层楼房经鉴定为质量不合格工程,存在潜在危险,导致不能安全使用,需要加固维修,具有过错。但作为原告,自己对选用材料也具有严重过错,为了节省开支,致建筑安全于不顾,在被告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使用不合格材料,亦具有过错。

进一步讲,即便原告提供了不合规格的建筑材料或有不当指示,被告作为施工方,相较原告自然更具有建筑经验,应及时通知原告更换材料或采取其他补正措施。若原告拒不改正,被告对其不当指示有理由拒绝施工,以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发生。由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事关人命,不能因为一句原告提供材料不合格,就免除被告一切责任。因此,法院根据对等过错,要求原、被告平摊损失,可以说是兼顾了双方的利益。承建方作为具有丰富经验的施工者,应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法院的这份判决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质量成本;控制

Abstract: The project quality is the enterprise survival and the fundamental construc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otal cos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quality cost, although generally only accounted for about 5%, but in building materials and labor cost market tends to equilibrium, it to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market competition and economic efficiency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 To strengthen the quality cost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st control is a necessary work of.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terprise quality cost, quality cost control i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ethods to do some research.

Key words: construction; quality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1

引言:建筑市场的竞争实质上就是质量、成本、工期的竞争,建筑生产管理的过程是进度、质量、投资在建筑生产周期内的控制过程。但当前许多施工企业在开展全面质量管理(TQM)或实施 ISO9000标准的过程中,都忽视了质量成本的管理和控制,不能正确处理质量与质量成本之间的关系。结果是要么强调工程质量,而对成本却不太关心,使工程出现质量过剩现象,导致完成工程量不少,荣获优质工程奖少,而经济效益却低下的被动局面;要么强调工程成本而不顾及质量,从而使“豆腐渣工程”频频曝光。

一、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成本构成

建筑施工质量成本是将建筑产品质量保持在设计质量水平上所需要的相关费用与未达到预期质量标准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之和。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它是建筑施工总成本的组成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成本由施工过程中发生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故障成本和外部故障成本构成。其中:预防成本是致力于预防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费、质量信息费、专门质量培训费、质量技术宣传费及管理活动费等成本项目。鉴定成本是评定施工项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材料检验试验费、工序监测费和计量服务费、施工质量评审活动费等成本项目。内部故障成本是在工程竣工前工程未满足设计要求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返修损失以及质量过剩增加支出、技术超前增加支出造成的损失等成本项目。外部故障成本是竣工后由于工程质量未满足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所发生的费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成本控制的方法

建筑施工质量成本控制是对建筑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的全面控制。其主要目的就是在保证施工项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的情况下,使其经济效益达到最佳。即依据质量成本目标,对质量成本形成过程中的一切耗费进行计算和审核、揭示偏差、采取措施、及时纠偏,以实现预期的质量成本目标。

1、建筑材料费的质量成本控制

材料费是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成本的控制重点。材料(含构配件)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也不可能达标。由于材料费开支约占建筑产品成本的63%,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一定要按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品种、规格、技术参数等采购相关的成品或半成品建立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台账,实行材料收、发、储、运等各环节的管理,避免混料和将不合格的原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2、建筑人工费的质量成本控制

施工人员是施工过程的主体,工程质量的形成要受到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干部、操作人员、服务人员的共同劳动的限制,其人工费支出约占建筑产品成本的17%,这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质量成本控制,应从人员费用支出方面入手,注重促进建筑质量和人工效率的综合作用。加强建筑施工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从确保质量的前提出发,强化施工人员的质量成本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并且实行施工质量报酬挂钩制度,将建筑施工质量、效率与人员的薪金报酬相挂钩,用合格施工质量为主导来考核人工的劳动量与支付人工费用,以促进施工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施工的质量和效率。

3、机械费的质量成本控制

施工机械设备是实现施工机械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同时也是现代化施工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它对施工项目的质量、进度有着直接的影响。机械费的开支约占建筑成本的7%,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机械设备的选用方面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的条件,建筑结构形式、机械设备性能、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组织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管理。建筑技术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特别考虑到施工质量成本的要求,使之合理装备,配套使用。确保机械设备的完好率达到100%,始终处于最佳使用状态,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效能,使施工质量得到充分的保证。

4、施工间接费支出的质量成本控制

施工间接费支出一般约占建筑产品成本的11%左右。它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故障成本中的罚款、诉讼费用等项目。工程质量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靠最后检验出来的。工程质量成本的控制涉及到施工安全问题,绝不能因控制费用开支而减少安全措施的投入。要实施质量成本控制,就一定要把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把关,转向事前控制。真正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检验、反馈信息的有机结合,将施工间接费用控制在公司质量标准成本要求的范围内。

4.1施工前要对施工的项目逐项分析,可借助鱼刺图等工具,寻找在施工中可能或最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采取质量预控措施降低返工、返修率等可避免的损失,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成本控制。

4.2在施工过程中严把安全关。在整个质量控制中,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要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中,避免由于安全问题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质量成本损失。

4.3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分项、分部工程施工的建筑成品以及半成品的质量保护,避免后续施工造成质量损失,这也是严格控制质量成本的有效手段。

5、施工过程方法的质量成本控制

施工过程中的方法是指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方案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控制能否顺利实现。在施工中,往往会出现由于施工方案考虑不周而拖延进度、影响质量、增加质量成本支出的情况。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控制,严格按照合同进度展开施工,应紧紧围绕影响质量成本变化的各个环节,如人工、材料、机械等,采用PDCA循环法的方法进行施工质量成本的全过程、全员、全额的全面质量成本控制。

三、建立和健全质量成本管理的组织体系

为了系统而有效地做好质量成本管理工作,加强质量成本控制,建筑企业首先必须根据自身的组织状况,建立健全质量成本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以及与其他各部门的分工、协调关系。

1、首先质量成本管理应纳入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由财务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在企业内部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归口分级控制。由各项目部负责内部损失成本、用户回访部门负责外部损失成本、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成本及预防成本。另外,总会计师还要制定质量成本控制的总体目标,设立责任中心,明确财务部门和质管部门的责任,根据财务部门和质检部门的报告和改进计划,在掌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改进技术革新设备等决策。

2、财务部门和预算部门要负责编制质量成本计划,设立质量成本科目,搞好对质量成本的核算,分析报告工作,设立质量成本控制指标体系,考核各质量成本部门计划完成情况兑现奖惩。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最优先成本决策,监督考核各部门质量成本计划完成情况,根据质量成本数据提出分析报告及切实可行的改进报告,具体组织质量成本计划的实施。

3、各项目部根据下达的质量成本计划,提出本部门的执行措施和相应意见,编制责任预算。记录实际执行情况,定期报送真实的质量成本数据。各项目部还要将预算与实际进行比较,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和性质,以便管理阶层据以进行决策,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产品质量,改进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建立和健全质量成本核算体系

1、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成本核算科目设置

为了以货币价值的形式综合反映产品质量成本问题,企业应该设置“质量成本”一级科目,并下设5个二级明细科目,即预防成本、内部损失成本、鉴定成本、外部损失成本和质量费用调整。其中,质量费用调整科目核算实际并没有支出,但应计入其他二级账户的隐含成本,以保证质量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能够完整地反映企业所发生的质量成本。各二级账户应根据实际支付的具体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反映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