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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履职报告

时间:2022-12-20 05:14: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反洗钱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反洗钱履职报告

第1篇

现金管理归口货币金银

管理部门的不适应性

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现金管理已从传统的现金投放转向防范金融风险和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经济犯罪,因此,作为计划经济下的大额取现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现金监管的要求。

不符合部门履职需要。基层货币金银部门主要担负发行基金调拨、金融机构存取款业务和残损币复点销毁任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监测货币投向是其职能转换后的重要职能。特别是县市支行发行库撤并后,大量业务集中在中心支行,人员少,业务重,货币金银部门在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开展现金管理执法检查时也疲于应付。

容易造成反洗钱管理上的漏洞。当前,货币金银部门大额现金管理主要是对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进行备案汇总上报,而反洗钱则是将20万元以上的单笔收付业务视为大额支付交易。由于两者的规定差距较大,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化整为零、多头开户等手段将资金进行频繁划转,以实施洗钱活动,从而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增加金融机构负担。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反洗钱等业务进行检查时,由于涉及货币金银和会计财务两个部门的货币管理系统、大额现金管理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而且检查后续工作如总结报告、拟采取的整改或处理措施等必须按归口汇总整理上报,因此,无论是单项检查还是全面检查,都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和对同类违规问题的重复处罚。同时,反洗钱工作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现金管理要求报送的材料重复部分较多,加大了金融机构的工作量。

容易降低现金管理效率。由于账户管理工作归属会计部门,反洗钱业务自成专业,而在账户管理、反洗钱工作中又均穿插有现金管理的内容。这三块业务部分重叠,但又归属不同的部门,开展工作自成体系,相互脱节,影响了工作效率。

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的

理性分析

人员保障。随着县支行业务系统的集中上收和发行库的优化整合,部分县支行将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合并为一个部门,而且这些部门的人员具有良好的一线从业经验,熟悉金融业务,能够适应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管理的综合性检查,为现金管理划归反洗钱部门提供了人员保障。

法律依据。目前现金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但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并未明确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职责。现金管理检查的一个目的就是防范以现金形式进行的经济犯罪,这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民银行有反洗钱监督检查权,人民银行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现金管理检查也就有了更高的法律依据和效力。

制度建设。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可从不同层面对金融机构的现金交易进行监测,使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了一致性和关联性,也可以避免业务重叠导致的规定重叠。

非现场监控。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将使基层人民银行的这两项职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面广,洗钱行为隐蔽,基层人民银行很难有效监测,日常现金管理工作可从细微之处给予较好补充。现金管理工作中的大额现金审批和报备及现场检查等职责的履行,使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置于有效监督之中,为反洗钱工作发挥“关口前移”的作用。同时,从反洗钱工作的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中,又可分析归纳出不合规的现金支出行为,为现金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监管履职。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尽管目前不同业务系统对可疑的现金支付额度规定不一,但对有意化整为零、存取现金数额和频率较高者仍能通过系统筛选发现,从而使得妄图利用复杂、隐蔽的现金收支方式洗钱的犯罪活动难以隐藏,堵塞了监管上的漏洞。

对策建议

一是合理划分现金管理职能,形成反洗钱合力。建议将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并调整充实反洗钱部门的人员力量。也可在条件成熟的地(市)中心支行专门设立反洗钱部门,将反洗钱职责从会计财务部门分离出来,以强化反洗钱职能,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是加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修订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额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解决处罚依据零散、标准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同时,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使其中对公款私存进行处罚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法》中的有关规定相统一。

第2篇

【关键词】基层央行 反洗钱 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淡薄,对履行反洗钱义务重视不够,反洗钱工作热情不高

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反洗钱是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事,与内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关,与自身业务发展关系不大。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及配备专职人员;或者虽然建立了组织,配备了反洗钱人员,但也是纸上谈兵,没有各自尽到相应的职责;误认为洗钱犯罪与自身关系不大,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他们不了解反洗钱政策、不掌握反洗钱方法、不明确反洗钱利害关系、对洗钱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够,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质量不高

部分金融机构对于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上报只是流于形式,没有认真按照上报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报送,报送的信息不完整、不全面,“零交易”报告层出不穷,特别是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更是为了应付人民银行的催报而不作详细的统计就填制上报,使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如:在大同市辖区上报的季度非现场监管报表中,客户身份资料识别及重新识别数量差别较大,证券、保险行业的可疑交易一直都是零报告。

(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措施少而轻,未得到合理有效运用

目前,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还是非现场监管措施不足,手段过轻。现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规定,在分析评估后,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以下简称《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此外就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基本上是必须结合现场检查、进一步掌握违法违规事实才能实施的。所以,目前,从政策制度上看,非现场监管手段只有唯一的发出《监管意见书》措施。但是,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问题的性质和种类也不尽相同,重要性也会有差别,显然,单靠发出《监管意见书》是无法匹对和解决所有的问题的。因此,当前的非现场监管措施远远无法满足实际监管的需要。

(四)在保险业中的洗钱问题

办理变更业务使得保险当事人关系超出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范围的,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上报。

保险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以常理推断,保险当事人之间存在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比较合理,但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时,保险当事人有时就不存在这几种关系。为避免引起注意,洗钱分子可能在投保时会以存在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的人员作为保险当事人,然后通过办理变更业务将某方保险当事人变更成洗钱所需要的人员,但这时保险当事人关系往往就超出了前述三种关系。因此,建议将办理变更业务使得保险当事人关系超出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范围的交易或行为扩充进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报告范围。

对因退保和保险合同借款业务而从保险公司流出的资金进行重点监测。通过保险公司保全业务洗钱大部分要通过办理退保或者保险合同借款业务才能将资金从保险公司剥离,因此,加强对因退保和保险合同借款业务而从保险公司流出资金的监测十分必要。对此,建议要求保险公司向人民银行报送规定金额以上的退保和保险合同借款业务,人民银行建立相应的监管指标体系,对指标出现异常(如退保率过高等)的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进行现场检查,对逾期不归还保险合同借款的保险公司客户、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保险公司发生退保或保险合同借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客户进行重点关注等等。

二、相关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反洗钱责任感

基层央行要有计划地组织金融机构高管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明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和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引导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把自身的经济效益与整体的社会效益统一起来。按照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要把反洗钱工作作为重要日常工作来抓,设立专职反洗钱联络员,负责对本单位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在系统识别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地甄别、分析、报告,对反洗钱有关信息进行收集上报,并对本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督促,从根本上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防线。

(二)加强指导和培训,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质量

积极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操作培训,对报表相关信息指标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统一填报内容和方法。把好报表的审核导入关,在审核过程中,对金融机构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有疑问的,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约见高管人员谈话等方式,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报表相关信息指标和格式,分行业设立非现场监管报表,细化报表各项目的填报说明,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实际效果。

(三)加强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协调与配合,合理有效地运用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3篇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邮储银行健康发展的保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邮储银行反洗钱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了内部反洗钱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日常工作。但由于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无论是工作力度、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都未达到有关要求,亟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现结合工作实际,浅谈邮储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实践心得

目前邮储银行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设滞后,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由于机构人员迟迟不能确定,时至今日,邮政储蓄银行部分县市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仍未组建成立,致使目前反洗钱工作处于尴尬境地,缺乏应有的力度。

(二)内控制度缺失,存在风险隐患

随着邮政储蓄银行的挂牌成立,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也将发生变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钱管理措施也将随之改变和完善。但从目前情况看,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尚未健全。内控制度的缺失,必将导致反洗钱内部管理“出现真空”,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从调查情况来看,邮政储蓄银行一线工作人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对并登记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对客户的其他情况都没有相关的记录记载,就是已登记的客户身份证号还存在记录模糊、不完整等现象。分析原因认为客户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会参与洗钱,为挽留客户,放松了对部分客户的身份识别,只登记了身份证明文件的编号,对大额的资金往来,根据现金管理的要求做一些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四)一线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一是普遍认为洗钱活动仅仅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小县城、欠发达地区,洗钱的可能性极小;二是基层邮政储蓄银行一线员工认为其网点大部分分散在乡镇,农牧民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不会有人把“黑钱”拿到偏远的农村去洗;三是认为偏远乡镇的居民对洗钱一无所知,即便开展反洗钱宣传,也没有任何效果。

(五)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履职不到位

邮政储蓄银行分设之前,原邮政局的员工一般有三种来源,一是因父母是邮电老职工,内部招工进来,有的初中没毕业就匆匆上岗了;二是邮电职工子女退伍后符合政策安排的,学历大多也是初中毕业;三是各种中专技校毕业充实到邮政部门。

人员素质较低,加之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及法规学习不够,与当前反洗钱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线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微,对有关的反洗钱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练,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有效识别可疑交易。另外,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管理人员重企业经营效益,轻员工反洗钱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反洗钱知识欠缺。

鉴于存在以上几个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

建议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根据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邮政储蓄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构筑严密的反洗钱制度防线,同时根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使反洗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认真核实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详实记录客户姓名、住址、职业、联系电话、清晰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客户身份识别资料有变化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原有记录。要舍得投入,购买“居民身份证识别器”,验证身份证的真

伪;购买复印机将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并在“客户身份识别登记簿”上登记保存。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转账业务认真核对客户身份,并登记公民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反洗钱队伍素质

加强基层邮储银行网点的反洗钱工作,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训力度。

反洗钱培训应结合实际,注重反洗钱操作技能的有效提高,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开展,首先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思想认识,提升管理水平;其次要强化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制度法规和日常操作,尽快提高邮政储蓄机构一线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

邮政储蓄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众多,加之邮政储蓄体制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温床”。因此,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邮政储蓄银行的反洗钱操作行为非常重要。

一是请基层人民银行指导和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工作。首先通过开展业务指导,使邮政储蓄银行正确认识和理解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其次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督促邮政储蓄银行把反洗钱工作制度落到实处,严格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

二是邮政储蓄银行内部自上而下要建立反洗钱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督促辖区各支行,及时向反洗钱监测中心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效落实反洗钱操作规程,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

根据央行的反洗钱报告,我们发现:中国反洗钱制度的漏洞仍然存在于银行,未来银行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反洗钱压力。所以我们要切实加强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弥补银行在反洗钱执行情况过程中存在的几大漏洞。

首先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了解客户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强化反洗钱“了解客户制度”,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银行只能在柜台办理业务时向客户了解客户信息,但这种方式效果不尽人意。一是客户往往以属于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客户愿意提供,但无法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证明文件种类较多,识别难度较大。目前我国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及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柜面人员在缺少有效识别手段的前提下,对于如此多的有效身份证件,很难识别其真伪,因此难以确保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建议尽快建立与人行、公安、工商、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企业、个人的相关资料,有效确认客户身份,准确核实客户资料,为识别洗钱犯罪活动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为反洗钱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第4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岗位职能

为了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实行领导总负责,岗位人员具体工作的指导方针,特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x

副组长:__x

成员:__x、__x

联络员:__x、__x、__x、__x

二、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城郊联社二0__年度反洗钱工作安排》(呼城郊信联发[20__]69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误地收集交易信息,并按照可疑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报送。

3月26日联社举办了反洗钱培训班,讲授了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传授了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参加培训人员要继续学习,深刻领会,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三、规范业务,严把责任关

㈠认真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规定》,以“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立各类银行结算帐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办理结算业务。对于已经开立的未在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结算帐户,必须于4月底前补办开户手续,收集开户信息资料上交总社统一办理。对不能提供开户信息资料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户手续,填写“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前在人民银行办理过开户手续,由于营业执照等原因无法重新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还必须将已作废的开户许可证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对于无法联系的或长期不动的帐户,各分社也要于4月底前进行清理注销,统一进入不动户(集中户)管理,清理时各分社要将清理帐户的单位名称、帐号结余金额填列名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交总社管理。

㈡按照《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并办理结算业务。对已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限4月底前补办相关开户手续,签订协议书,做到一户一档管理。对在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一律转为一般储蓄存款帐户管理,并停止办理转帐业务。

㈢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为居民开立储蓄存款帐户,严格执行“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将存款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个人信息记录在传票上面。储蓄帐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业务。对个人当时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之内办理支取的新开户,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不得通兑。

㈣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时要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㈤对于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有关信息、审批手续及开户申请、协议书等要一户一档进行保管,并保证帐户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㈥大额现金按规定审批报备,按照《信用社现金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有漏审批或无审批现象发生。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支取必须认真登记并完整记录身份证信息,月末随月计表一并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5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报备的大额现金业务要及时、完整、不得出现漏报或误报。

㈦大额现金交易按时上报:

⒈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一次性提取现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对该笔存款的支取时间、单位名称、支取金额、用途、审批人等信息要进行详细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该笔现金业务支取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⒉对于个人存入金额单笔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存款业务,对存入时间、存款人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等要进行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上报总社,总社汇总后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⒊对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累计支取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分社、柜组要单独登记,并于晚上随款车报回总社,总社汇集后于次日上午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㈧对于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在使用现金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报批,严禁随意为临时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和一般存款户提取现金。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每年5月、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柜台一线人员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第5篇

关键词:洗钱风险;保险业;反洗钱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4-0118-03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一、保险洗钱手法分析

洗钱行为通常由三个步骤构成:入账阶段,通过向合法账户注入非法资金进入金融系统;分账阶段,通过频繁地购买金融产品和与金融机构交易在全球各地划拨资金,抹去这笔资金从进入金融系统之后可能被审计出的痕迹以便掩盖其真实来源;融合阶段,资金被漂白成合法财富,为下一步行动做好准备。通常认为犯罪分子多通过保险业对黑钱进行初步漂白。

对于保险洗钱的理解,通常为“通过商业保险交易活动所实施的洗钱行为”或“发生在商业保险领域的洗钱行为”。虽然这符合一般人对保险洗钱从字面上的通常理解,但是“保险部门的洗钱风险表现出与其他金融部门不同的性质”,“进一步理解和明确所有保险部门的脆弱性是当务之急”,因此,仅仅对保险洗钱作以上程度的理解还不够,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保险洗钱形势。

有鉴于此,国内有学者将保险洗钱的内涵深入的进行了剖析,并在区分狭义与广义、直接与间接的保险洗钱的前提下,对保险洗钱给出了如下的定义:

从狭义上讲,直接的保险洗钱是违法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动机,为隐瞒、掩饰其非法所得财产的来源和性质,而将这些财产通过商业保险交易进行特殊处理的一切过程。

从广义上讲,直接的保险洗钱是任何经济主体出于获利的直接动机,为达到腐败、逃税或避税等目的,而将本来合法的财产通过看似合法的商业保险交易转化为其他的表面合法的财产。而“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应尽之反洗钱义务而忽视、默许或便利上述两种洗钱行为,就是间接的保险洗钱。

利用保险产品洗钱其操作手法主要有:利用跨境交易洗钱;通过犯罪收益购买普通险保单洗钱;利用提前退保方式洗钱;预付大额年金保费方式洗钱;客户与保险中介、保险公司雇员合谋洗钱;由第三方支付保费方式洗钱;利用趸交人寿保险洗钱;利用现金购买保单洗钱;客户、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欺诈方式洗钱等九种方式。本文着重介绍利用提前退保方式洗钱、由第三方支付保费方式洗钱和利用趸交人寿保险洗钱。

(一)利用提前退保方式洗钱

由于人寿保险期限一般很长,各国保险相关法律都赋予了投保人一定的解约退保权。其过程主要是投保人在正常缔约以后,按照自己的意愿撤销或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扣除一定的手续费,领回所交保费的一部分或保单现金价值,实现资金在保险机构内部的离析和归并。很明显,凡是采用退保洗钱,也会经过退费程序,退保与退费密不可分。但是我们知道,退费未必权在退保时发生,它是投保、退保等保险交易过程都可能涉及的附属行为,属于保险洗钱的重要环节。此外,与退保相关的可疑洗钱交易行为还有:1.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2.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3.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二)由第三方支付保费方式洗钱

投保本来是保险双方缔结保险法律关系的第一步,是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必要环节,但是洗钱者为了将黑钱洗白,在投保时会出现一些较为异常的投保举动。比较典型的是利用第三方缴费。第三方缴费中,缴纳保费的人不是投保人本人,而是与投保人没有明显关联的另一人或多人,甚至是境外账户。洗钱者可以利用他人去充当投保人,然后将“黑钱”通过交纳保费的方式放置进保险领域,将来再借助退保等保单权利行使,实现资金归并。如果这种做法经过第三方账户进行,保险公司能够发现问题,但如果洗钱者操纵投保人采用现金交易,则属于隐秘的洗钱手法,不容易发现其背后真实情况。

(三)利用趸交人寿保险方式洗钱

本种洗钱方式为客户一次性付款方式交付大额保费,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举例来说:2010年7月林某大学毕业并到一家民营企业参加工作,同年9月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费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保单,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本案可疑之处在于:林某是一个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民营企业职员,收入不高,但却一次性付清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的保费,与其经济状况不符。再例如,2010年5月张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保费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保险的保单,付款方式为一次性趸交。此案可疑点在于,张某是一位高中未毕业的16岁的学生,经查本人没有生活来源,但却趸交如此大额保单,一方面是身份与其经济状况不符合,另一方面分红保险是属于投资型产品,保单现金价值高,退保损失小,洗钱风险较高。

二、保险业发展中的反洗钱问题分析

(一)新型保险产品洗钱风险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几年在国内投资市场上出现了将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新型投资型险种,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联结型等三种类型。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与普通型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分红是不固定,也是不保证的,分红水平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通常来说,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可能分到较多的红利,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可能比较少甚至没有。

万能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提供身故等风险保障,扣除风险保险费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保费在投资账户中进行储蓄增值。二是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与普通型又称传统型人身保险产品及分红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三是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一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四是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投资联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

其具备万能险第一、第二项的特点,但两者之间也有不同。投连险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联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以随时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另外,投连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不少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投资分红险和投资联结险本质上属于变额保险,保险金额随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而变,也就是合同内容的保险金条款可以自动变更。洗钱者通过保单红利或投资盈余的领取,不断完成着资金归并,其中还有可观的数额增殖,边赚边洗,相当于所谓的“黑钱”再投资。万能保险只要保险上的现金价值或储蓄保费金额允许,投保人可自由决定缴费金额和时间,是保费交纳方式自动变更的典型。另外,个别公司还推出了灵活交费与保额浮动相结合的“变额万能寿险”品种,则集成了资金放置、离析和归并的几大优势,属于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产品。

(二)新型业务模式中的反洗钱问题分析

1 保险中介的洗钱风险

借助于市场中介服务,是现代保险业推广业务,扩大经营的重要手段。市场中介人的促进信息平衡、加强社会分工、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有利于市场中介发展自己的专长。就我国目前的反洗钱情况,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刚刚纳入到反洗钱监管中来,反洗钱防控相对比较薄弱。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在保险洗钱的诸多方式中,很多都和保险中介机构有关。

以银保业务为例,商业银行“是独立于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现有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它们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只是要求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但是由于银保关系中,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其是否同意写入反洗钱约定的内容或者委托协议中具体如何约定反洗钱都由其决定,保险公司只能被动接受。事实上这种跨金融系列的业务本身就存在着较高的洗钱风险,在银保业务出现之初“银行保险业务就曾被怀疑具有洗钱嫌疑”。鉴于银行处于银保产品销售的第一线,对客户情况最易掌握,本着了解客户的原则,建议完善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银行方的洗钱责任,有效防范风险。

2 网络营销中的洗钱风险

网络营销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在展业中不直接接触客户,识别客户身份主要通过核对客户在购买网站上填写的基本信息是否与网银账户信息一致来完成。这种方式是否符合反洗钱要求,目前尚无定论。

三、监管对策

(一)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设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家的归纳,制度的重要功能有减少不确定性,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外部效应内在化。保险洗钱本身就是典型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方面,保险洗钱背后具有明显的利益驱动,是为了实现其不正当的利益诉求。只要保险市场存在洗钱牟利的可能,数量众多的洗钱分子就会不断地趋之若鹜。另一方面,反洗钱主体难以全面知晓洗钱者的私人信息,信息之间处于不对称的状态,而信息的多寡对于保险业反洗钱的成败特别重要。因此,只有建设保险业的反洗钱制度体系,制定必要的处罚规则,加大洗钱者的违法成本,才能降低其从事洗钱活动的经济动机,从根据上约束和限制保险洗钱的滋生。

保险交易创新在不断进行,保险洗钱技术在随之发展。“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似的反洗钱过程必定是长期而艰巨的持久战。加强对保险交易规则漏洞的弥补,建立完善的打击和预防保险洗钱的长效机制,在保有必要的处罚措施的同时,突出对保险洗钱的预防功能。

(二)推动银行等保险中介履行产品反洗钱职责

如何对中介人进行合理规制,一直是保险业反洗钱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在责任的承担上,中介人不直接承担反洗钱责任,只是需要配合保险人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等。在这种环境下,中介人逐利动机难以被压制,洗钱者通过收买中介人而进入保险行业司空见惯。所以建议加强对中介人的合理规制,以银行保险为例,将反洗钱条款列入保险中介合同模板,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在业务中的反洗钱职责,实现“了解客户”的目的,才能真正防范洗钱风险。

(三)加强培训宣传和交流研讨

1.目前,洗钱分子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他们常聘请专业的会计、法律人员为他们洗钱,而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才刚刚起步,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金融部门只有培养和吸纳一批专业的反洗钱人才,并不断加强培训,才能提高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2.搭建行业内经验交流的平台,全面提升反洗钱履职水平。3.加大反洗钱宣传,为保险公司顺利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6篇

(一)继续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促进信贷总量平稳适度增长。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地方党委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理解政策内涵,合理引导政策预期。积极推动辖区融资规模增长和融资结构改善,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认真落实货币信贷调控目标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安排贷款投放,有效发挥信贷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持续深化“金融干部进千企、金融服务进千村、金融产品(政策)进万户”活动,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龙头企业、科技创新、新型经营主体等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深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与城镇化金融支持措施,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信贷总量平稳适度增长。

(二)扎实推进金融服务现代化进程,推进金融服务民生、普惠百姓。认真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统和其它重要业务系统上线工作,持续深入开展“金融服务进千村”活动,拓展助农取款服务功能,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加快推进金融IC卡的行业应用。科学组织发行基金调拨,深入开展发行库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继续做好残损人民币清分销毁工作。继续加强国库信息和标准化建设,按照上级行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国库会计集中核算系统(TCBS)推广应用,依法加强国库监管,巩固和扩大国债销售认证试点成果。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探索反洗钱动态评估,及时提示洗钱风险。做好调查统计和金融研究工作。

(三)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外汇管理与服务,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进一步落实好货物贸易、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措施,从细做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各项准备,精心组织好政策出台后各项措施的实施。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完善企业主体监管,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监管,继续保持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的密切监测和高压态势。提升外汇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水平。

(四)进一步深化辖区金融改革、监管与稳定,确保辖区金融运行安全。继续推动农业银行改进“三农”金融服务,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商行工作,支持引进和设立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加强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介,支持企业积极利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融资。继续完善以“两管理、两综合”为主要抓手的金融监管制度机制建设,认真开展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和综合执法检查,继续推进和完善金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深入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完善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置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银行监管。加强对重要金融风险的监测和排查,重点加强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监测分析,动态改进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向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重视和发挥好县支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继续推动跨部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

(五)持续推进金融生态县和信用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辖区进一步改善行政、司法环境,加强金融债权维护,以组织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契机,拓展机构信用代码应用领域,协助市县政府积极推进金融生态县建设,努力打造省级金融生态县,配合县政府扎实推进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试点工作,以信用建设推动金融生态优化,营造有利于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系统各项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一)全面抓好基层党建各项措施的落实,为系统建设凝聚思想力量。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民主集中制建设,继续推进学习型党委(组)、党支部建设,认真落实党委(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入推进具有市中心支行特色的央行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继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回应干部职工关切,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强党建工作,不断总结党建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和谐标兵、好人好事宣传评选活动。

(二)深入推进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培育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按照“一项业务一个台账,一个流程一项制度,一个岗位一套规范”的要求,确保制度及各项控制性措施渗透到各个业务领域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确保内部控制的制度和要求在各单位、部门、岗位人员中得到遵守和执行,确保每一项业务的创新与发展变化都能及时采取对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职水平。强化干部考核与监督尤其是领导干部和要害岗位人员的监督,着力完善业绩考核工作机制,发挥考核奖励约束作用。认真开展远程培训活动,加大培训力度,继续落实专业技术人才库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长效机制。

(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改进作风。严格执行上级行党委关于落实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切实把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形成改进作风、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重要岗位风险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违规、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7篇

“两管理、两综合”作为人民银行的创新工作,自2010年开始,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尝试性开展,并呈现出逐步规范、深化发展的趋势。

(一)总体概述

所谓两管理是指开业管理和营业管理。开业管理要求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必须到人民银行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营业管理是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依托,对金融机构应报重大事项的时间、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审查分析。所谓两综合是指综合执法检查与综合评价,综合执法检查是通过整合监管力量、统一综合执法检查,督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综合评价是依法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促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

对于“两管理、两综合”管理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有关指引性文件,出台各项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开业管理等工作做出详细、明确且具有地方特点的规范性要求。开业管理与综合执法作为“两管理、两综合”实施比较早的两项工作,现阶段开展较为成熟,推进较为顺利。而营业管理工作,目前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只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部署,具体由金融稳定部门负责,没有就其他内容进行拓展。综合评价作为“两管理、两综合”中的创新工作,尚处在研究和摸索阶段,很多地方有待改善。

(二)开业管理方面

开业管理的办理过程可以分为受理、办理、核验和反馈四个阶段,各地均采取“集中受理、分项办理”的方式,而核验和反馈阶段,有的行由业务部门各自分别进行,有的行采取统一核验与反馈,其中采取统一形式的占多数。目前各地开业管理的主要差异在于对金融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的“时间点”界定方面。金融机构的新设分为筹建和开办两个阶段,主要根据银监会对其作出同意筹建和同意开业批复作为划分依据。而各分支机构在开业管理中对于受理金融机构开业申请的“时间点”界定各有不同,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在筹建阶段就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有的则要求在取得《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即进入开办阶段再提出开业申请,还有的要求在筹建阶段即与人民银行接触,提出初审申请,在开办阶段正式提交开业申请。

(三)营业管理方面

绝大部分分支机构目前重点开展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金融稳定部门承办。部分分支机构将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范围拓展到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对营业管理中的日常管理和非现场监督工作,各地的整合程度不高,少部分有涉及,但基本停留在制度和内容的梳理层面。

(四)综合评价方面

此项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从评价对象、评价程序以及评价结果来看,绝大部分分支机构采取的做法较为相似,评价对象目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A、B、C、D四类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有的采取全部通报的方式,有的采取分别通知的方式,有的还将评价结果抄报给被评价对象的上级单位。评价的内容主要由各业务部门结合其管理的内容、权限以及相关工作要求来决定。评价工作主要在沟通协调机制、评价体系建立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改进。

(五)综合执法方面

综合执法工作实质是对检查资源的整合,以形式创新为主,各地开展此项工作共性较多,如检查与处罚的程序等。从审计调查的情况来看,主要差异有以下几点:一是检查的规模与频率。有的分支机构每年选取1到2家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队伍平均在10至15人之间;有的每年选取3家以上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队伍由30—40人组成。二是检查对象的范围。目前绝大部分分支机构开展综合执法的检查对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行延伸到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三是检查对象的选取。部分分支机构在选取检查对象时,依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对评价排名靠后的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部分采取轮流方式,每家金融机构在同一轮次中只被检查一次。

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存在的障碍

(一)“两管理、两综合”体系尚不够完整和协调

目前部分人民银行开展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存在工作衔接不到位、程序脱节和体系性不强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体系设计上偏重各项工作的独立功能设置,但是体系构建整体性不强,各业务之间通路闭塞,无法形成综合管理的统筹效应。二是各环节工作开展不同步,缺乏科学规划和统一部署,比如开业管理和综合执法往往开展的比较早,而且这两项工作由于在“两管理、两综合”管理体系中管理距离较远,联系不多,往往自成体系,然而营业管理和综合评价工作逐步启动以后,各个内设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清以及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逐步暴露,导致整个体系运转不灵。

(二)个别管理环节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部分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开展新设金融机构开业管理工作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看法,认为此项工作属于增设行政许可。实际上,目前绝大部分分支机构能够认识到开业管理和行政许可之间的区别。比如在受理金融机构开业申请时向其出具《申报材料审核告知书》,有区别于行政许可的受理通知书,以函告的形式通知金融机构其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结果,不体现为决定书。目前这些做法属于各分支机构的自行设计。

(三)业务流程构建不尽科学

比如开业管理,目前绝大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新设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开业申报文件的时间期限没有做出较为明确的要求。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金融机构在临近开业前提交开业申请,短时间内为其办理各项业务,往往影响办理质量。再比如,有些单位在综合执法检查和综合评价之间的衔接方面不够合理。一是某些分支机构将综合执法结果作为当年综合评价指标考核因素,容易造成部分金融机构因综合执法检查被扣分,而其他金融机构因未接受综合执法检查而无扣分的矛盾,评价结果的公允性受到质疑。二是将综合执法检查结果直接纳入综合评价,在检查对象的选取方面存在漏洞。部分地区选择综合执法对象时,以上一年度综合评价的结果作为主要依据,若某家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接受过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总分会受影响,可能再一次被列入综合执法检查对象。

(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无法体现监管要求

从综合评价的内容看,绝大部分单位开展的综合评价工作,能够基本涵盖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有关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初步构建了具有各自特色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但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使综合评价的结果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金融法规政策,还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的评价指标主要关注日常操作性、事务性方面的情况,如何从宏观层面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日常管理、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促进人民银行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高履职效力,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五)对于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有一定难度

首先,人民银行仅在反洗钱和外汇管理方面可对证券、保险类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在实施过程中,由反洗钱部门拟定为检查对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却无外汇业务或业务量很少;而外管部门拟定为检查对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监测工作中却未发现问题,因此两者往往难以匹配。其次,《人民银行法》对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还不够明确。应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是否将证券、保险类机构纳入综合执法检查范围。

三、完善“两管理、两综合”体系的思考

(一)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框架

两管理、两综合是一项整体工作,四项业务相对独立却又彼此联系。开业管理作为“两综合、两管理”的前置业务,主要对金融机构进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体系进行管理,新设机构进入该体系后,应纳入营业管理的管理范围,在营业过程中接受人民银行的指导与管理。人民银行营业管理应包括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日常管理及非现场监督,营业管理的内容与结果应作为综合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并据此对纳入金融服务体系的金融机构进行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的不同结果,应考虑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反馈到开业管理和营业管理中。综合执法主要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选定执法对象以及确定检查内容、期限等。对上一年度综合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后续评估应反馈至对该金融机构本年度的评价中。

(二)完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具体建议

一是加快制度顶层设计的步伐,完善基层行工作制度。应尽早出台“两管理、两综合”有关工作指引,统一规范此项工作,避免出现各地做法不一,风险不可控的现象。建议综合考虑基层行与上级行的业务衔接、属地管理等因素,统一出台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推动央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质量的提升。应在现有制度框架体系下,充分考虑并深入研究目前面临的困难以及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在现有政策条件下,通过不断修订工作制度,使该项工作更加趋于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二是强化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涉及多个人民银行职能处室,每项工作都需要牵头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来完成。应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统一思想、明确流程、落实责任,提高各部门的配合程度。

三是加强对综合评价体系的研究。总行层面应适时出台相关细则,明确综合评价的基本内容、操作程序和评价框架,在考虑人民银行各业务部门日常性管理要求的同时,应更加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手段的贯彻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风险控制等因素。评价体系框架的搭建还应给予基层行适度扩展和自由掌握的空间。基层行应不断完善,保证评价体系的严肃性,控制潜在风险。

第8篇

一、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履职面临的现实困难

按照现行金融监管框架,金融管理职能主要由“一行三局”承担,而证券、保险行业在市、县的监管机构为空白,监管效率不足,形成监管真空;而银监在市、县的监管人员太少、监管力量太弱,其监管力度和监管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基层人民银行日常性监管手段不多,日常监管主要集中在金融统计、征信、账户、外汇管理等方面,较为突出的案例是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业务的检查,地(市)中支及支行没有检查权,必须先获得分行授权才能开展,处罚权更是集中在分行或总行;利率政策由人民银行制定,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限。此外,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是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条件,然而由于对证券、保险机构仅仅有一个协调机制,而没有监管职能,基层人民银行在对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少抓手。

二、对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边界的诠释

确定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边界,首先须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边界。主要应包括:一是地方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中央在各地的金融管理机关即“一行三局”服务,为当地金融机构服务,为当地的民众(即金融消费者)服务;二是地方金融管理。主要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准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退出、经营业务进行管理,同时履行风险救助责任;三是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四是支持金融创新;五是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在确定了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边界后,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边界,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不与银监、证监、保监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重叠、交叉的原则确定。具体应是:(1)贯彻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适时调查反馈货币政策实施效果;(2)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方法,加强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准入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合规合法经营;(3)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统计、支付结算、国库、征信、外汇、银行卡、反假币、反洗钱等金融业务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防范金融机构业务风险;(4)适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及稳健性现场评估,有效防范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及系统性金融风险;(5)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切实防范区域金融风险;(6)密切关注地方金融发展态势,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切实维护辖内金融安全与稳定;(7)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金融稳定协调工作机制,实行监管信息等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共享,促进地方经济金融协调稳健发展。

三、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重点与方向

(一)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为基层人民银行高效履职提供法律保障。一是建议尽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重点应对金融管理相关条文进行修改。首先要增加相关法律内容,将总行新“三定”方案中确立的相关金融管理职责写入人民银行法中。其次是要及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如“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报表和资料”,建议删除“银行业”三个字,应该是所有金融机构,而不仅仅限定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后是对相关具体执法检查处罚条款进行细化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检查处罚条款的可操作性。二是制定完善金融管理法规。尽快颁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法》、《信用法》、《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金融机构购并条例》、《金融清算条例》等,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三是建立中小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除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履行自身的职责外,还可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委托直接履行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

(二)强化金融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增强地方法人机构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加强金融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基层人民银行可在不违背“三定”方案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从现有执法职能部门中抽调高素质金融管理人员组建金融管理专职部门,负责金融管理日常工作。二是加强“一台两库”建设,即加强金融管理工作平台、金融管理信息库和金融管理人才库建设。三是加强金融管理制度建设。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金融管理法规,制定出台符合地方金融管理实际,以“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管理制度、办法、指引等。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升整体监管效率。要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调整监管目标与重点。在监管目标的模式上,要完成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内部监管体系、外部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管体系三个部分。首先要加强自律性监管,即要筑牢金融从业人员自律、金融机构自律及协会自律三道防线;其次要加强专业性监管,培育独立且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其中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特别是要强化审计意见对金融监管的作用;第三要加强社会性监管,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金融监管。

(四)积极创新金融管理方法与手段,不断拓展金融管理的范围和空间。当前,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创新可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突破:一是开业管理。目前试行的开业管理工作,仅止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必要时可由银行机构延伸到证券、保险机构及地方准金融机构;还应延伸到老金融机构开办的新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二是重大事项报告。目前,金融机构报送《重大事项报告》中存在迟报、瞒报、漏报金融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为此,应增加瞒报、迟报、漏报金融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的惩戒、处罚条款,以确保金融重大突发事件报送的时效性。三是综合评价。要在现有《综合评价办法》的基础上,将综合评价范围拓宽到证券、保险机构,并建立分类别的《银行业法人机构综合评价办法》、《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证券业综合评价办法》、《保险业综合评价办法》等评估办法,并适量增设定量指标数据及标准,以确保综合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四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通过金融侵权案件深入挖掘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查处金融违法行为,督促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辖区金融安全与稳定。五是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应延伸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触角,不仅应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常规业务,而且要检查其衍生、及中间业务,着力消除金融风险隐患。同时综合行政执法检查也应延伸至保险、证券(期货)机构。

(五)加强金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和增强金融管理内外工作合力。要坚持“使用与培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业务培训、岗位交流、跟班学习、挂职锻炼、执法实践等多渠道、多方式锻炼人才,促进成才,努力打造一支进得来、出得去、知识齐全、业务精通的金融管理队伍。

本文作者:夏旺春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第9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管理工作;思考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对于金融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也具有了较大的挑战。为了能够在新环境下更好的开展金融工作,就需要能够做好金融机构的管理。而在现今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开展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积极的把握、以针对性措施的应用解决这部分问题,则成为了金融机构管理的首要选择。

一、我国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员素质问题

在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开展中,人员可以说是重要的主体。而在目前,我国央行在管理人员建设上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第一,年龄结构。工作人员老龄化是现今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很多金融机构中,全行的员工平均年龄会达到42周岁以上,其中,45、46年龄的员工更是在整个机构中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年龄过大、激情较低,成为了制约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方面;第二,知识结构老化。知识水平将直接影响到管理工作的方式以及获得的效果。目前,很多金融机构本科学历以上的员工比重还没有占据50%,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更少。这种情况的存在,同员工年龄的老龄化、难以吸取年轻高素质员工也具有较大的关联;第三,高素质人才匮乏。高素质人才缺乏,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首先,我国很多金融机构近年来虽然积极提倡吸取新力量,大量招入刚毕业的员工。但对于这部分员工来说,其刚刚走出校园,在金融从业经验方面还具有较大的缺乏现象,且很多需要在实际工作当中长期培训。其次,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水平的提升,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也逐渐加快,很多新式金融业务层出不穷。对于很多地、市级的员工来说,由于在日常工作中忙于自身的基础业务,就使其很少有时间、有精力对银行的金融事务进行学习与了解。再加上其普遍缺乏横向流动机会,就使其操作本领以及感性认知因此受到很大的限制,并由于实战经验的缺乏使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开展缺乏高素质人才的支撑。

2、手段措施问题

在银行管理工作开展中,金融管理可以说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在我国分设银监部门之后,基层银行往往更多的侧重于金融服务工作的开展,这就使基层金融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监管意识淡薄现象,且在金融管理方法探索、监管理念方面也因此面临着较大的阻碍。在工作中面临监管相关事务时,更多的还是以传统较为片面的方式进行监管。目前,我国基层央行金融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往往以“分头出击、各自为政”的方式开展工作,即首先由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中进行单项检查。而对于不同机构来说,其在检查工作开展中由于程序、对象、方式以及内容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且没有统一对监管资源进行整合,则会由于在监管工作体系建设方面的缺失很难获得好的监管效果。

3、权限内容问题

在基层人民银行中,其虽然在工作当中能够根据9项监管职责开展金融管理工作,但由于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授权,就使其在工作开展中存在着缺少执法依据以及缺少执法权力的情况,如金融稳定的维护权力、调查权以及征信管理职能都没有得到明确等。法律方面支持不足以及效力的缺失,就使其在实际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时往往无所依据,存在着“底气不足”的情况。同时,由于受到权限方面的制约,在监管工作内容方面,基层银行对金融稳定重大事件报告、金融信息安全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货币政策传导方面工作都很难获得进一步的提升,监管工作更多的是针对很多常规性业务,而缺少真正刚性管理效果。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对人民银行履职的公信力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也会对其在金融环境中的影响力以及履职权威遭到较大的损害。

4、履职困境问题

从法律方面看来,人民银行具有着征信业以及反洗钱等职能。而在实际管理工作开展中,这部分职能却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运用。在加上不同机构在地里区域上的差异以及没有对履职层次进行良好的区分,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都以“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标准对自身的履职模式进行定位,就会在工作开展中出现方向偏移以及定位不准等情况,以此在地市区域中的金融管理作用出现了弱化甚至丧失问题。而在央行对自身职能进行调整之后,由于履职环境配套方面存在问题,基层央行更多的将工作重心放在了金融服务功能的建设与改进方面,而在金融监管职能方面则存在着一定的忽视现象,并因此对实际金融管理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加强金融机构管理工作的措施

1、强化监管意识

要想积极改善金融机构管理工作效果,首先要树立起良好的金融监管意识:第一,要提升认识,通过学习、培训的方式,使银行各级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金融管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对其重要职责、重要使命产生正确认识的同时在新形势下能够树立起信心,为未来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思想层面的保障;第二,在工作中,要将服务同管理这两项工作引起同等的重视,以服务带管理,以管理带动服务,在对两项工作进行积极平衡的同时,同时当好金融工作的服务者与管理者,以此不断提升履职水平;第三,同上级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在对金融监管这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的同时联系我国金融环境的新形式、新特点,在对金融管理工作新定位积极把握的基础上更好的对监管责任进行落实,在对央行工作职责以及监管权限进行明确的同时不断丰富监管内涵,最终实现监管工作同其他工作的有机结合;第四,要做好权威的树立。通过对央行处罚权、检察权的充分应用,在提升自身监管工作威信力的同时树立起央行履职权威。

2、推进制度建设

科学、完善的制度是工作的重要基础与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地市级金融管理工作要求,金融管理机构需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对金融管理平台进行建立、对金融管理工作单独设立部门的方式对管辖范围内金融管理工作进行积极地统筹。对于县一级支行,需要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设立,以该部门作为辖区内金融管理资源整合的重要渠道与平台;其次,要深化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的完善对金融管理业务进行理顺与规范。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的积极完善,在以现有金融制度为框架的基础上对金融管理工作的程序进行落实,使金融管理工作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再次,要加强队伍建设。金融管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以及储备情况将直接对管理工作的开展效果产生影响。对此,基层央行就需要通过检查、调研以及管理方式的应用对金融管理人才库进行建立,以此为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人才的储备。而在该人才库建立的同时,也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积极的完善,通过对人才选拔程度的规范,保证能够筛选出综合素质强、业务素质好以及责任意识高的人才进入到该人才库之中。此外,也需要继续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通过对人员应用方式的改革,将证券、保险以及银行中优秀的金融管理人员吸纳到金融管理部门之中,通过人力资源的丰富与保障提升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效果。

3、协调管理机制

在管理机制方面,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定期开展金融工作协调会议,通过该会议的开展,在以多种方式对金融机构管理层人员进行谈话、交流的基础上不断加强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协调与沟通,以此使辖区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能够认识到金融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其次,要建立起学习机制。定期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领导、负责人员对最新的金融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共同对当地金融稳定的维护方式研究应对的措施以及具体的方法,并以集中的方式对金融管理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与解决;再次,要积极组织相关人们进入到金融机构中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机构存在问题,则需要及时研究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帮助金融机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最后,要加强银监部门同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辖区范围内金融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情况进行交流、互动,在联系辖区实际的基础上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金融稳定评估机制进行健全、完善,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有效性以及预见性进行主动的增强。

4、加强管理实践

第一,规范开业管理。根据“集中受理、分项承办、集中核验、统一反馈”的原则对新设机构的接受、办理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指引进行制定,在对内部操作流程积极完善的同时使部门职责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加强归口管理;第二,规划营业管理。根据精简高效、依法合规的原则,对金融机构的服务以及管理指引进行制定,以此对金融管理工作的条件、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项目进行积极的明确;第三,综合执法检查。通过近年来金融机构执法经验的总结,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综合执法工作开展的规划进行制定,以此保证未来能够以有步骤、有计划的方式继续推动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第四,要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机构评价方式,在评价标准出台的同时做好奖惩机制的建设,以此更好的提升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力度以及开展效果,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依规履责。

在我国新的经济形势下,金融机构管理工作也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上文中,我们对我国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央行部门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能够把握重点,以科学方式的应用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第10篇

2008年6月28日,参照美国的《萨班斯法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了我国首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为《规范》的配套性文件,五部委还同时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规范》原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企业培训等准备工作没有做完等原因,这一规范的实施范围当时被缩小至境外上市的企业,境内上市企业的实行时间则推迟到了2010年1月1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长王道成近日表示,监管部门今年将加大力度,推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脱胎于国有企业或者家族控制的民营企业,而且是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着手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对审计委员会的价值导向和功能定位缺乏深刻的理解,在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上主要应对监管要求,流于形式,这使得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本来十分重要的审计委员会沦为了花瓶委员会,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萨班斯法案》将很大部分公司管理层的职能转移给了审计委员会,提高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推动了审计委员会制度迈向成熟。与《萨班斯法案》类似,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三个配套文件(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内控规范体系赋予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使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与国际标准协调,为中国企业首次构建了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标准框架,有效地解决了政出多门、要求不一、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类似,《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审查、监督和评价者,赋予了审计委员会在聘请独立审计师和领导内部审计部门方面的权威地位,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与之相呼应,《规范》的三个配套指引性文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流程进行了更加翔实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套详细规定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法规性文件,是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操作指南。其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首次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地位。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必须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权利。《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这是我国的法规性文件首次将审查、监督、评价内部控制的职责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

其次,对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出台之前的系列法规文件中虽然都涉及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且涵盖范围也较广,包含了财务报告审查和披露、合规与内控监督、外部审计师聘用、内外审计师沟通等多项职责,但都语焉不详,这导致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依据模糊。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本来就缺乏内在推动力,这样模糊的规定更易使其流于形式。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则较好地克服了这个问题,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评价和审计中的职责与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审查和监督内部控制。除了传统上比较关注的对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监督等外,还增加了对业务外部事项的审查、对企业合并分立情形的审查、对衍生工具业务相关业务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对接受财务舞弊举报投诉机制等的具体规定。

2.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内控规范体系规定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行使对内部审计部门的领导职责,并且审计委员会应聘用企业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对内部审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3.聘用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内控规范体系明确了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出聘用或解聘公司独立审计师,有权确定独立审计师的报酬、聘用条件。并且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并确认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预先批准聘请独立审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和其他法律允许的非审计服务,以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

再次,对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设计做了特别规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各委员会中最具有实质性作用、业务最繁忙的委员会,因此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至关重要。在之前法规的基础上,内控规范体系特别规定了主任委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主任委员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最后,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控制有了重大改进。内控规范体系中,不仅详细列示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鉴证工作的监督职责,还突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这是与以往法规相比一个重大的改进。由于内部环境对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的内部环境。在评价内部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并履行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责任。文件还特别指出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可能表明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明确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

审计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改进的方向

诚然,虽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突出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毕竟不是直接针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法规文件,因此,如何构建完备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需认真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体系,并且学习借鉴国际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除了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可从以下方面加强职能:

第一,要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职所需的资源和权利,以使其责权利对等。譬如,要保证委员会拥有对公司人员、记录和文件不受限制的查询调查权;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经费,以支付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聘请顾问的报酬和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应该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应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一名是董事会认定的财务专家,且所有议案必须经过该专家审阅,其他成员要有必要的财务知识。

第三,要在组织设计上为审计委员会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譬如,审计委员会可借鉴国际经验成立由一到两名委员组成的附属委员会,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委员会的附属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可以无限期连任,确保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相对于管理层的独立性;建立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治理各方单独或秘密沟通的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根据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可以把企业合规和伦理监控纳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审查公司对各个方面规则的遵守情况,譬如税收问题、欺诈和营运损失问题、反洗钱监控问题、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商业伦理规范问题。

第五,明确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工作关系。监事会是作为董事会的制衡机制而出现的,其职责的重点是对董事会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职能。而审计委员会则可以通过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公允性,通过直接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以及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把监督机制引入到公司的决策层面上来。这是两者在功能设计上的主要区别。当然,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部分,其运行必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工作,一般来说,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文件都要抄送监事会,监事也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11篇

一、政务公开工作主要做法

(一)加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

在履职实践中,我中心支行认识到,建立“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相对容易,难在长期坚持和不断改革创新。如果不建立长效化的工作机制,行政服务大厅功能的发挥将很难持久。为此,我们在已有“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的基础上,突破各种束缚,大胆改革创新,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管理,力推行政服务大厅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真正实现了亲民便民利民。一是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和绝大多数为民服务项目均向大厅集中,实现了本外币全覆盖。将行政服务大厅分设为人民银行服务区和外汇服务区,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均在大厅办理,支付清算、贷款卡年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等办事频度较高、与老百姓联系密切的服务项目均向服务大厅集中,实现走进一个大厅、办好所有事情,极大地方便了客户。二是行政审批权限向大厅集中,内部管理机制日趋科学规范。利用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予服务大厅从受理许可申请到作出许可决定完整的行政权力,对许可和服务事项实行“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一次办结”的工作流程。同时,对服务大厅、业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责做了适当分工,使前台充分享有柜面所有事权和人权,后台能有效开展培训辅导和检查监督。三是服务和管理制度向大厅集中,窗口示范作用明显。将服务大厅作为我中心支行实施行风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先行区和示范区,实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等基本制度,构建以纪律追究、奖惩追究和“一票否决”为主要形式的责任追究体系,对工作推诿、态度冷漠造成不良影响的纳入季度考核,对服务不达标准、被投诉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外服务连续多年实现了零投诉、无差错。市作风办组织的明察暗访和评议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人民银行行政服务大厅的满意度高达100%。四是公开载体向大厅集中,客户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充分利用大屏幕、触摸屏、公示牌、办事指南等载体对应公开的事项主动公开,通过设立意见簿、24小时录音电话、电子邮箱等,多渠道反馈意见,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同时,在服务大厅设立金融知识展厅,定期将公众应当知晓的金融基础知识、人民银行的各项职能及中心支行的履职成果以图表形式向公众宣传展示,普及金融知识,传播央行文化,社会反响较好。“一站式”服务的做法和成效得到了上级行和地方政府的高度评价。

(二)丰富对外公开载体

一是电子公开。充分利用望海楼论坛、市长信箱、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广场宣传、日报金融专版、金融信息网、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开设行长信箱、咨询服务、网上调查等新渠道,针对货物贸易改革,及时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2项行政许可项目。二是媒体公开。建立了季度新闻通气会制度,完善了定期沟通和政策传导机制。全年共刊发《日报》金融专版18期,举办新闻通气会4场,解读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宣传反洗钱、征信、支付结算、中小企业服务、外汇管理、利率知识、反假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政策。三是宣传公开。在公开各项行政权力和制度的基础上,加大了对人民银行政策和业务的公开和宣传,开展了外汇管理“诚信兴商宣传月”、“3.15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金融IC卡推广会”、“银行卡助农取款”、“支付系统宣传月”等多场大型宣传活动,印发20万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手册向全市市民发放,多渠道加深社会各界对央行工作的了解。四是互动公开。高度重视市长信箱、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望海楼论坛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受理和答复工作,设立行长接待日,主动走进行风热线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解答百姓咨询。尽管未发生依申请公开事项,但我中心支行未雨绸缪,认真组织学分行依申请公开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严防法律风险,同时建立了依申请公开案例库。2013年,我中心支行共办理建议提案22件,市长信箱交办件2起,答复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望海楼论坛各1件,满意率均为100%,有效提高了办事效能,积极搭建便民互动平台,树立了基层央行的良好形象。

(三)推行行政执法阳光化

一是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让公众对金融法律法规知情。通过定期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使社会公众了解人民银行有什么职能,什么行为要接受处罚、处罚多少,什么情况可以从轻,什么情况必须从重等。二是建立合规经营提示制,让金融机构对违法行为知晓。在新设机构加入人民银行管理服务体系、日常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大力宣传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提示金融机构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三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让当事人对处罚尺度了解。制定并实施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条件,向社会公布。同时,及时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帮助其整改到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四)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机制

一是打造标准化的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标准化手册》,下发至各职能部门,成为日常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抓手和档案载体。通过标准化流程的规范,实现了政务公开工作不走过场,不应付了事,不搞假公开,注重质量和实效。二是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在查办违法行为上实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在工作流程上实行权力分解,上一流程监督下一流程,下一流程对上一流程负责,相关监督部门全程参与,形成了完整的权力制约链条,有效堵塞了执法漏洞。三是建立科学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项目和内容,将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制定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及过错追究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约束和惩罚机制。四是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列入办公室日常监督检查和季度考核工作中,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问题。面向社会建立行风监督员队伍,制定了《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参与和监督人民银行的各项工作,构建完整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

二、存在的问题

2013年,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政务公开工作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尺度较难把握,在实际操作中,无具体的参考标准。建议上级行能够适时出台政务公开指导目录。二是县域政务公开工作有待加强,8月份,我中心支行监察部门对辖内各市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各市支行普遍存在操作不规范、制度流于形式、对外公开载体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当然,这与县域人员数量少,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有关,政务公开的工作标准很难与中心支行保持一致;三是依申请公开培训力度需进一步加强。调查发现,临柜人员对依申请公开制度掌握不够,办理流程不熟悉;四是公开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仍需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3年,我中心支行将在分行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探索政务公开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载体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载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政务公开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力度,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全面梳理和修订政务公开现有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并及时对《政务公开标准化手册》进行更新。

二是加大对县域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指导力度。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管理模式,细化工作内容,要求其具体做什么、怎么做、达到什么标准,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推动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完备制度体系,实现上下联动、标准一致。利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各市支行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第12篇

一、影响县支行职能调整和定位的因素

(一)县域经济在宏观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几个基本数据足可以说明县域经济在宏观经济的地们和作用。一是县域GDP总额占全国GDP的比重超过60%,税收超过50%;二是县域就业人口占全国总就业人口也超过50%,而就业人口占全国总就业90%以上的中小企业又是构成县域经济的绝对支柱。这两组数据一方面从总量上肯定了县域经济对制定和检验货币政策是有决定意义的;另一方面,以充分就业作为政策目标的货币政策,如果忽视了县域经济,其意义将大打折扣。特别是县域经济将是未来城镇化建设的主战场,更是政策制定的重要参照体。因此,完全有必要为收集和反馈县域经济运行情况,设计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信息资料体系。那么,与县域经济相对应的县支行在整个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与反馈作用就不可替代。

(二)“省直管县”行政体制改革。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分支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能定位总是要受到国家行政体制的影响和制约的。“省管县”行政体制改革已被提上议事日程,湖南省已于2010年开始进行改革。因此,在考虑县支行的职能定位时要充分关注这一因素,要留下足够的政策空间。从目前已经运行的财政体制“省直管县”来看,至少在业务量上就有明显的变化和影响。

(三)完整的县域金融体系下区域金融调控和安全。如果以1984年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开始计算,金融体制改革至今已经进行了20多年了。但县域金融却仍严重滞后于城市金融,其组织体系和基本功能基本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在这一残缺体系背景之下,真正作用于县域经济的融资功能并不完善,资金非农化大行其道,同时,金融风险很大程度上也随着资金的外流被淡化,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安全问题并不存在,因此,也就没有区域金融调控的概念和意识。换一句话说,在这种背景下人民银行县支行的一些功能被国有商业银行上级机构替代。而完整的、市场化的县域金融体系,应该要有相对独立的金融组织体系,独立的融资功能,在市场规则下独立的资金运动方式,当然,其风险暴露和显现也是独立的(但其自我抗风险的能力也是极其脆弱的,这就需要处于县域的人民银行做大量的工作)。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城乡金融体系的差别将会被消弥,因此,必须把县支行职能调整和定位放在完整的、市场化的县域金融体系背景下进行。

二、县支行职能调整和定位的基本思路

(一)县支行在宏观调控中“能做什么”。总行《意见》第三条第1项指出:“加强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的宣传、传导和信息反馈,做好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日常管理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价工作。”这里面应当有三层含义:一是货币政策的宣传和传导。二是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日常管理。三是信息反馈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但从县支行实际情况来看,除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日常管理做得相对比较到位之外,其它两项做得并没到位或还没有涉及,必须加强。

首先,宣传和传导货币政策。从字面上理解,宣传和传导既有统一,又有区别。宣传具有广泛性特点,而传导却更强调特定的对象。宣传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这项工作实际上就是如何引导社会公众的政策预期。货币政策的传导有三个重要的特定对象:金融机构、政府和企业。对金融机构的传导,从目前县域金融组织构造来看,县支行并不起主要作用,起主要作用的是各金融机构的上级部门。但随着县域金融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组织大量的政策传导工作还需要县支行来做;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传导渠道比较单一,而且仅注重于向政府首长的传导,而忽视了对政府部门的直接传导;对企业的传导目前几乎还是个盲区。这些都需要有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的手段、措施和有效的平台。因此,县支行一方面要借助各地政府政务网络这个平台(可以开设和建立多个平台),开辟货币政策宣传窗口,并把货币政策宣传与金融知识的普及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引导公众的货币政策预期,另一方面,要与政府及其部门、各金融机构和企业建立一种货币政策定期约见制度,传导和了解货币政策的动向和执行情况(概括起来就是“多个平台,一个制度”)。

其次,信息反馈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这项工作应该是宏观调控中不可或缺,同时也是央行不同层次分支机构间不可相互替代的工作,还是最能体现县支行在宏观调控工作中地位和作用的工作,县支行理应认真做好。其中,信息反馈,客观地说,这几年,县支行还是花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但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还是受到人员素质的制约,这项工作需要加强和改进。至于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这项工作县支行还没有涉及。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和一个调查制度”,建议总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尽快研究制定独立的《货币政策县域执行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和关于县域货币政策执行效果评估的相对固定的调查内容和格式,使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成为县支行与金融统计、存款准备金和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日常管理相并行的经常性工作。另外,鉴于县域经济在宏观经济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建议独立设计建立“县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为县域金融运行提供一系列剖面资料,完善货币政策县域执行效应的评估工作,促进县域经济能与宏观经济协调、健康地发展。

(二)县支行在县域金融稳定(安全)中“要做什么”。《意见》中第三条第3项指出:“监测辖区金融运行情况,分析评估辖区金融风险,配合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突发性事件,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概括起来,县支行在县域金融稳定(安全)中应要做好这么三项工作,一是监测和评估县域金融稳定(安全)状况,二是推动县域和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配合政府处置县域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

1、监测和评估县域金融稳定(安全)工作。要把这项工作放在完整的县域金融体系中来观察,其监测和评估既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又要含盖象农村信用社(乡镇银行、未来设立的各类中小金融机构及信用担保机构等)这种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金融机构,还要包括民间借贷行为。其关键也在于要制定一套科学、完整的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县支行根据相对固定的指标体系和格式定期向上级行报送相关报表及向政府、县域内各类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区域金融稳定(安全)报告》(概括起来就是“定期报告制度”)。

2、推动县域和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工作在总行《意见》中归类在金融服务,监管职能分离后,县支行就一直承担着这项工作,可以说是收效颇丰。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进一步使这项工作系统化、规范划。比如说,征信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可以说是比较早的,但目前在信息采集和使用上仍然存在着不系统、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在使用环节上就遇到了很多的麻烦,有的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征信工作任重道远。又比如说,在农村中开展“信用村、镇”及“信用户”等信用文化建设,这几年县支行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如何系统化、规范化,并建立长效机制却有待于进一步的归纳和总结。因此,建议就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要组织力量制定一个《农村信用体系管理操作及评估规则》,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并逐步演化为县支行的一项工作职能。在县域信用组织建设方面,县支行要有所作为,要在推动各类信用组织健康发展上多下功夫。

3、配合政府处置县域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在县域经济中一统天下,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仅局限于一些非法设立的金融组织,而且这种处置往往是全国性或较大区域性的,大多可以按部就班。今后,随着县域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类金融组织将不断增加,金融风险发生的几率将大大提高,县支行在处置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会不断彰显,而且这种处置大多是在独立状态下进行,需要有更强的应变能力。因此,县支行从现在起就要树立一种独立处置风险和突发事件的意识。

(三)县支行在金融服务上“如何做得更好”。《意见》第三条的第2项指出:“推进辖内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支付结算与帐户管理、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做好国库业务和国库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人民币管理、发行库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监测当地货币流通情况。”这些工作都是县支行的传统职能,关键是如何做得更好。这需要县支行“突出重点,注重安全,干出特色”。

1、突出重点。就是在人力资源安排上要突出重点。随着“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运行,国库业务已经成了县支行的主要业务,特别是“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的推行,国库业务量将会有更大幅度的增加。因此,必须要在现有人力资源情况下,进行岗位整合。以有库房的县支行为例,为了增加国库业务人员,应该考虑将现有的会计国库股与货币金银股合并为金融综合服务股。

2、注重安全。就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加大防控和监督力度,确保资金安全。在防控方面,要继续加大制度执行力度,抓好对重点岗位和环节的防控。在监督方面,为了形成这种监督的长效机制,有必要独立设置监督部门(2-3人),人员配置来源三方面,一是适当调整保卫部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使保卫部门从现有的6-7人调减到5-6人;二是将会计国库股与货币金银股合并后,在合理兼岗的前提下,调减1-2人;三是将现有的人秘股一些职能分离,调减1人。

3、干出特色。就是要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支付结算与帐户管理以及人民币管理、反假货币工作上,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量。一要在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和人民币流通环境上下大力气,并把这一工作与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货币流通总量适度,结构合理;二要在反假货币工作上积极探索,干出特色,杜绝假币在农村市场的流通,维护人民币信誉;三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为“三农”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县支行职能调整和定位后内部机构框架设想

根据总行“因地制宜,有增有减”和武汉分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层级匹配、精简效能”的原则,可在职能调整后的县支行(以有库房支行为例)设置办公室、金融运行监测股、金融综合服务股、外汇管理股和保卫股等五个股室。人员编制为34-36人(含行领导4人,不含业务聘用人员)。对有相当规模外汇业务的支行可设外汇管理股。人员编制为2-3人。具体职能分解如下:

(一)办公室(6人):具体负责金融宣传、各类信息反馈、行政事务、人事及工资管理、党务、工会、后勤服务、档案保密、对外联络、法律事务、纪检监察、督察督办、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

(二)金融运行监测股(5人):具体负责政策传导与信息反馈、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管理与存款准备金管理、县域货币政策效果评估、县域金融稳定与安全监测与报告、金融统计、县域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包括征信系统管理及利用)、金融风险与突发事件处置等;

(三)金融综合服务股(12人):具体负责支付结算与帐户管理、贷款卡管理、国库业务和国库监督管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人民币管理、发行库管理、反假货币、反洗钱、电子计算机及各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四)保卫股(5-6人):具体负责库房安全、院内保卫、综合治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