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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辩论实训总结

时间:2022-04-22 01:46: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辩论实训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学辩论实训总结

第1篇

【关键词】 法商结合 综合性 模拟实训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962(2012)11(b)-0004-02

1 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1.1 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的界定

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是指以本科法学教育为基础,具备系统的法学基本知识和一定商科应用性基础理论与实践知识,拥有较强的职业岗位技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熟练的外语应用能力,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现代商务理念的有竞争能力的专门从事实践性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

1.2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实训过程。它是把主体与客体、解决问题与系统学习、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法学理论与实务操作充分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进行模拟教学活动,促进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文书制作、辩论技巧以及相关知识解决个案的实践能力,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活动相比,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的基本技能,掌握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巧,特别是增加了商事谈判的模拟演练,使学生在具备基本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基础上积累一些商事知识的储备,具备一些商事谈判的技巧,实现法商结合,进而拓展了法科学生的就业路径。

2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意义

综合性模拟实训方案的设计及应用对于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和参与意识,优化学生的知识体系,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1 强化学生的职业素养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理论知识,以便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同时,又要学习和掌握一定的辩论技巧、调解技巧、谈判技巧,提高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实际操作演练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2.2 活跃学生的法律思维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而且自由化和开放式的教学过程最大限度地允许、甚至要求学生尽其可能地学会摸索法律规则的外部界线,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通过这种教学训练,使学生学会发现法律“不确定性”的基本方法和门径,学会将具体的社会生活现象提取为抽象的法律关系,学会用理性的思考代替感性的思考,学会用法律的评判代替道德的评判,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2.3 搭建互动的教学平台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的角色定位,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行为要求,学生设身处地地分析案情,充分考虑所赋角色的利益,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思维活跃,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得到充分满足,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而克服了传统“填鸭式”单方教学的缺陷,有效地实现了教与学的互动。

2.4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走出其原已熟悉的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由于模拟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而实践中案件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是只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的事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立足于法律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使其思维超出法学的范畴,深刻分析社会生活。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多向思维能力,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教育基础。

3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设计

3.1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内容(如图1)

3.1.1 诉讼模拟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设立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大法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3.1.2 非诉讼模拟

除了常规的诉讼模拟之外,本文所指的综合性模拟实训还将其拓展至非诉讼模拟,即由单纯的模拟法庭拓展至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商事谈判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1)模拟仲裁 在温习仲裁法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仲裁的程序和技巧有更深入的认识与运用,并培养仲裁中各主体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仲裁文书的写作技巧;分组、分角色进行仲裁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2)模拟调解 在温习有关调解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调解的计划和实施步骤,进而培养学生调解的技巧与技能;分组、分角色进行调解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3)模拟商事谈判 在了解商事谈判的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谈判的步骤与技巧,并进行模拟练习,通过商事谈判,培养团队精神,追求合作与双赢。

3.2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形式

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内容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予以补充。课外实训的形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3.2.1 设立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该训练营面向有志于参加模拟法庭大赛、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学生。训练营成立后,将开设各类模拟法庭赛事的培训课程,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国内外的重要模拟法庭赛事。

3.2.2 成立12355青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站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一方面,工作站解决的实务案例可以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案例来源,另一方面工作站可以作为学生真正的实训平台,实践诊所式教学。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4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配套成果及规范管理

4.1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配套成果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大陆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的,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4.2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其综合实训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选拔方案》、《模拟法庭大赛规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条例》、《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谈判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的摸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该文为2009年山西省教育厅教改项目《独立学院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379)和2010年山西大学商务学院院级课题《法律系法学专业特色教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FL2010023)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郭英杰.创新商法教学方法,培养有竞争力法学应用型人才,中国大学教学,2009(10).

[2] 张士磊.模拟法庭仿真实训教学改革理论研究,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1).

第2篇

关键词:国际商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23-0119-02

“国际商法”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一门课程,在一些西方国家,很多高校都将“国际商法”设置为法学、经济及管理等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日益发展,“国际商法”课程的实用性凸显出来。国际商法不仅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且可以加快本国外向经济的发展和本国企业国际化进程。[1]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各高校的法学、经济管理等专业相继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但除了法学专业将之作为专业课程开设,其他专业如经济管理、商务英语等专业都不是将之作为专业课程开设,有的专业甚至将之设置为选修课,也没有为这门课程配备专门的师资队伍,导致教师、学生对这门课程都不够重视。

一、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在教学、考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繁多且课时偏少,教师无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关于“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但大部分学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应包括: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票据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非法学专业一般将“国际商法”作为非专业课程设置,一般安排为三四十个课时,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是承担这门课程教学的教师面临的一个普遍难题。

2.教学方法单调,教学效果不佳

各高校没有为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配备专门的师资队伍,一般由法学专业的教师或是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师承担教学。在教学方法上,这些教师没有进行专门研究,直接照搬法学专业或是经济管理专业的一些常规教学法。大部分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的任课教师采用的是讲授教学法,因为“国际商法”虽然属于应用法学,但是法律知识的应用以掌握理论知识为前提,而学生对“国际商法”理论知识的掌握主要靠教师讲授获得。有的教师在课堂上提出一堆问题,但没有给学生充足的准备时间,导致学生无法参与讨论。有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但授课教师将案例教学法变成了案例演示,即在讲授了基本理论、概念和规则之后,再举出典型案例加以分析、解释、验证,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2]案例演示都是教师一人在操作,师生之间缺乏互动,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3.实训环节薄弱

“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国际商法”课程一般比较注重实训,至少有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等实训环节,而非法学专业开设这门课程,由于学生没有诉讼法基础,教师一般对实训部分不重视。有的教师在课堂上让学生讨论几个案例就视为实训。案例分析是实训的一种,但实训绝不止几个案例分析。任课教师不注重实训环节,虽然能较系统地将“国际商法”理论知识讲授完毕,但没有经过实训实践,学生接受知识的效果肯定不理想。

4.考试方式简单、单一

有些高校的非法学专业将“国际商法”设置为考查课或选修课,采用开卷考试的方式,通过考试很容易。有的高校虽然将“国际商法”设置为考试,但考试题型无非是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等常规题型,而且一般没有实训考试,让学生觉得没有新意。一般学生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就可以轻松通过考试,导致学生对这门课程不重视。因此,在考试方式上“国际商法”有待改革。

5.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

目前各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类课程包括“国际商法”缺乏专门的师资队伍,直接从法学专业教师中选择或是由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教师担任。法学类的专业教师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背景,但对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背景不一定熟悉,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教师虽具备本专业的知识背景,但法学功底不够深厚。不管是哪个专业的教师授课,都存在一定缺陷。

二、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鉴于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在教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对这门课程进行教学改革,以提高教学效果,起到开设这门课程应有的作用。

1.整合教学内容,讲义编写具有针对性

非法学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首先要合理选择教材,最好选择适合非法学专业的通用教材。目前我国有多种针对经济管理等专业编写的《国际商法》通用教材,这些教材在编写体例上深入浅出,强调实用性。在撰写讲义时,教师应根据不同专业对教材内容作相应取舍,要重点突出。各高校一般在国贸、商务英语等专业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对于国贸专业来讲,之前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经济法”等法律类先修课程,而且该专业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结算”等课程在内容上与“国际商法”有所衔接,因此,教师撰写讲义时应突出重点,对其他课程中学过的内容,如国际贸易术语、国际结算方式等内容,在“国际商法”中可简略讲解或是交给学生自学,而对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应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解。对于商务英语专业,因为之前只学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在撰写讲义时应注重面面俱到,同时又要突出重点,这样学生才能较系统地掌握国际商法知识。

2.多种教学方法结合,增强教学效果

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法学类课程,直接讲授法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教学方法,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民商法基础,但在学习“国际商法”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民商事法律关系及民商事法律行为,教师可通过讲授的方式传授给学生这些知识。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课程,除讲授式教学法外还应该采用一些教学方法。

(1)案例讨论教学法。案例讨论教学一般有案例引入、案例讨论、案例总结三个环节。在选取案例时,应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背景,不宜选用涉及过多法律概念和过多诉讼程序的案例,而应选取一些与实务密切联系的案例。[3]在案例讨论环节,教师应将主动权交给学生,让所有学生分组参与讨论。学生得出不同的结论后,教师再进行总结,并指出学生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提高案例教学的效果。

(2)重点教学法。重点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结合教学内容,突出教学重点,使学生明白哪些教学内容是重点,从而重点学习。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由于内容繁多,课时安排又少,授课教师不可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将所有教学内容详细地教授完毕,只能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取舍,有重点地进行教学,完成教学任务。这样,学生也能根据授课教师的教学思路有重点地学习。

(3)情境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想方设法创设各种学生熟悉的情境,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如学习“国际商事合同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可以让学生分角色,操练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过程,亲自体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对知识理解深刻、记忆持久,从而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4)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也称为问答式教学法,一般是教师提问,学生回答,采用一问一答式,在问与答之间掌握《国际商法》的有关知识。采用这种教学法需要教师提前布置任务,学生有所准备之后教师再提问,否则就起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5)双语教学法。在一些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如国贸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等可以开展“国际商法”双语教学。采用双语教学法,教师应先了解学生的英语水平,把握中、英文讲授的比例,不宜一开始就大幅度用英文讲授,而应采取“渐进式”双语教学,先减少英文讲授比例,等学生适应了这种教学方法之后,再慢慢扩大英文讲授比例。[4]

此外,还有的学者从中外合作办学的角度,借鉴西方国家的教学方式、中西方教师相互出国考察及交流教学心得、相互利用教学资源的方式[5],开展“国际商法”教学,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3.加强实训环节教学,巩固教学效果

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有必要开设实训课。实训是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具体运用操作,可以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及应变能力。根据非法学专业的具体专业背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开展实训。

(1)案例讨论式实训。如在商务英语专业可采用这种实训方式,因为该专业学生的法学及贸易实务基础较薄弱,教师在系统讲授了理论知识后举出几个典型案例,将学生分组,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总结,使学生在熟悉国际商事法律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

(2)组织实训项目。如经济管理类专业可以采用这种形式进行实训,因为这类专业的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同时又开设了国际贸易实务类课程,可以综合运用、国际货运保险、国际结算方面的知识,模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从订立合同谈判到争议解决,所有这些环节都由学生亲自完成,最后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学生撰写项目报告。这种实训形式可全面检验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同时又与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衔接,具有实践操作性。

(3)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审理经济类案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教师可组织学生到当地法院旁听经济类案件的审理,使学生感受庭审现场氛围,聆听原、被告陈述、辩论,了解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4)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在学习了国际商事仲裁法之后,教师可选择一个典型案例,组织学生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从仲裁员的选任、仲裁程序到最后仲裁裁决的作出,让学生亲自感受这一过程,掌握仲裁的基本流程,巩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知识。

4.考试方式多样化

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除传统单一的理论考试外,应增加实训考试。实训考试可以就平时的实训项目打分,也可以平时以小实训项目的形式进行,期末再组织一次综合实训,学生的最后成绩由期末成绩(50%)+实训成绩(30%)+平时成绩(20%)构成,比较客观、合理。

5.建设一支专门承担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教学的师资队伍

各高校应重视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设置,并建立一支专门承担非法学专业法学类课程教学的师资队伍。对此,各高校在招聘人才时可以设置一些条件,要求一方面具备法学功底,同时又取得相关专业学位等。专业师资队伍建立之后,应定期与其他院校的教师交流教学经验,共同推进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改革。

三、结语

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在教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行教学改革。各高校首先应重视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设置,充分考虑课时安排、任课教师的选任等问题。同时,任课教师要联系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背景,合理选取教材,确定教学内容,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重视实训,不断推动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的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1]李萍.浅论《国际商法》在经管类专业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7,(S2):66-67.

[2]杨林生.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探讨[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83.

[3]王莉娜.国际贸易专业背景下《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研究[A].2012管理创新、智能科技与经济发展研讨会论文集[C].2012.

第3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实训课程设置

[作者简介]李晓攀(1979- ),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研究。(河北 石家庄 050081)王静(1980- ),女,河北廊坊人,河北师范大学在读博士,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教学和研究。(河北 石家庄 050011)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1-0129-03

一、法律实训课程概述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也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实践教学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从该意义上说,法学的实践教学决定了整个法学教育的质量,决定了法学专业学生适应社会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为此,加强法学教学的改革,创新与完善法学教学的实践环节是摆在所有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法律实训课程教学模式的探求与创立就是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该课程主要教学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工作。①法律实训的常见方法主要有:案件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由于法律实训活动的仿真性、实践性、自主性、灵活性很强,所以该种教学必须拥有科学的教学方法、系统的教学内容、优秀而专业的教师队伍、丰厚而充足的教学物质资源、适用而便利的教学场地等。当然,法律实训教学尽管以实践为主,并不意味着淡化理论教学的作用。实际上理论教学是实训课的前提与保证。在实训课的教学过程中,始终贯彻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坚持在实训过程中消化所学理论、验证所学理论、创新所学理论,离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知识,仅仅依靠法律实训是无法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所以,法律实训课并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学理论教学密切相关,共同构成法学教学体系。

正因如此,在法学教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实训课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科目之一,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然,法律实训课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称为法律诊所,有的称为法律实践。其中,以法律诊所为代表。诊所式法学教学,早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法学院,它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案。现在,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普遍开展了诊所式教学。②我国自1992年开始也尝试开设了这一课程,目前开展诊所式法学教学的学校主要有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由于诊所式教学主要以办理具体案件为主,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当教师,这就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这种教学模式的普及。为了弥补该教学模式的缺陷,有必要拓展实践教学的路径,创新实践教学的模式,法律实训课程就应运而生了。该教学模式更加宽泛和灵活,成为当前我国许多法学院校普遍重视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既包括诊所式教学,又不拘泥于诊所式教学,而是利用课内理论教学、课外实训教学的模式,场所相对灵活地完成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法律实训课程的课堂教学模式研究

(一)教学内容的设计

由于法律实训课程是一个以系统化的法律实践活动为主要教学内容的科目,因此,其内容就始终围绕着法律理论的实践化而展开。具体包括:(1)民事法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有:民法实训,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合同法实训,如律师关于合同签订、公司设立与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律师在民事调解过程中的技能;民事诉讼法实训,如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律师等角色扮演过程的审判实训。(2)刑事法综合实

内容。该部分主要有:刑事实体法的实训,如关于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认定训练;刑事诉讼法实训,如公诉、审判、辩护等能力的训练。(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有:与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能力训练;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训练。(4)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包括律师与仲裁人员关于仲裁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

(二)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实训教学尽管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但是这种实践毕竟不同于非教学的实践活动,实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教学目的,是围绕教学目标而展开的。因此,教学案例的选择极为重要。在选择教学案例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案例要精,所谓精,就是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是诸多案例中经过认真遴选、甄别之后而确定的;二是具有针对性,所选择的案例必须针对教学的进度和具体教学目的,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将复杂疑难的案件放置在实训教学的初级阶段,也不能把综合类案例放置在单一的教学环节之中;三是案例要准,所谓准,就是案例的选择要准确,具有法律争议性的案件少选或不选,因为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还不丰厚,对问题的理解能力还不能适应疑难案件的处理,一旦把存在法律争议的案件作为教学实训内容,容易导致学生的盲目,会产生事倍功半的后果;四是要新,所谓新,就是选择与新颁布的法律规范相适应的案件,这样有助于学生对新法的理解,培养他们前瞻性的思维能力。

总之,案件的选择要服务于教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要坚持选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遵循基本的教学规律,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单一训练到综合训练。为此,在案件选择时一定要“把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职业技能”作为总理念,把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总目标。(三)教学模式的探索

法律实训教学不同于法学理论教学,其模式的形成与选择必须有助于教学目的的实现。我们主张在教学模式的选择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教学方法上,注重分层递进教学法的运用。分层递进教学是根据心理学家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而创造性提出的一种全新教学策略。在法律实训教学过程中,要有区分地为不同层次的学生设置不同的实训目标,给予不同的教学内容,以求每位同学都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进步。具体说,既要有基础性目标和设计,也要有创新性目标和设计。

基础性目标的实训,要求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认真观摩实训,积极参与实训的实际过程,真实地扮演实训角色,使他们亲自体会“真刀实枪”的法律实务活动。

创新性目标的实训,鼓励一些基础知识牢固、基本技能扎实、拥有创新实力的学生参加。为了确保创新性目标的实现,所选择实训案例要具有代表性、综合性和社会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甚至带有某些理论争议,特别是近年来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这样不仅能够考察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而且还有助于学生思维空间的拓展,成为学生综合能力和设计能力的检阅平台。

2.教学内容上,注重模块教学的运用。所谓模块教学,就是指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将每一门法律专业课作为一个单项实训模块,而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专业课组成一个综合实训模块,按照先单项实训模块后综合实训模块的顺序开展实训教学活动。③

3.教学模式的遴选,采取以基地建设为主、课堂(如模拟法庭等)实训为辅的教学模式。具体说,在进一步完善校内实训基地教学体系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因为,校外基地能够给学生提供一个真实的职业环境,是一个让学生的各项法律专业基本技能得到综合训练的场所,是将理论运用到实践、将知识转变为能力的实践平台。④

三、法律实训课程的模拟实训研究

(一)师资队伍的建设

法律实训教学涉及的学科十分广泛,实践性十分强,对指导教师的知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要求相当高。因此,为了圆满实现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目的,必须建设一支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均过硬的师资队伍。由于目前法律职业院校教师很少接触法律实务,这样就为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带来了困难。为此,我们建议:(1)鼓励法律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尤其要求他们获取司法资格。(2)尝试聘请法律工作部门的实务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做学校的兼职教

师或学生的实践导师。(3)尝试推行高等职业教师与法律工作者的交流轮岗。据此,培养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法律实训教学的师资队伍。

(二)模拟场馆及道具的配置

模拟场馆及道具是校内法律实训教学的硬件保证。实训教学离不开活生生的场地和教学道具,否则,就无法给学生以真实的感觉,满足不了实训教学的需求。这些场馆与道具具体包括:法律实训音像库的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服装、国徽、法锤、音响设备等,侦查实验室的建立,以及打印机、多媒体、网络设备、投影仪等基本教学设备。

(三)模拟实训的组织与指导

由于模拟实训的仿真性特点,要求指导教师认真组织、细致指导,否则,实训既不能实现预定的教学目的,相反还可能演变为一场闹剧。在模拟教学上,教师可以按照下列环节组织教学:首先,分组与角色安排。模拟实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将参加实训的学生进行合理分组并适当安排他们所模拟的角色。如,在刑事模拟法庭中,应当把学生划分为四组:审判组、公诉组、辩护组和综合组(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其他诉讼参与人)。⑤在分组时,指导教师一定要注重主要角色的安排,给他们示范、耐心讲解不同角色的地位与职责。其次,模拟实训的教学方法。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例,实训教学法主要有:课堂讲授指导法、课堂讨论法、录像播放评讲法、真实案件庭审观摩及评讲法、模拟法庭庭审现场指导法。实训教学中,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常会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第三,教学工具和教学资料的准备和运用。以模拟法庭为例,实训教学应事先准备以下教学工具:电视机和dvd机、摄像机、实训教学用的音像光盘等。最后,实训项目的选用。实训项目就是指模拟实训活动的实训课题。 一项实训课题要安排合理的课时,如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一般安排72课时,而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模拟法庭实训的教学活动安排8~12课时。课时的安排要根据课题的内容而定。

在实训教学指导上,应注意教学环节。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例:(1)阅卷方法及阅卷笔录制作的指导;(2)与具体案件卷宗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回顾与讲解;(3)模拟角色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技巧的指导;(4)模拟法庭的课堂讨论指导;(5)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写作的指导;(6)模拟法庭的实训指导;(7)分析总结。

四、法律实训课程的基地实习模式研究

(一)实习基地的建设

实习基地的选择要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由于在诉讼活动中,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技能都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所以法律实训基地以法院为宜。

在基地建设上,学校有必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实行学生集中管理,法律教师跟随到位,聘请法官作为实践指导教师,建立相应的教学要求和评价指标。

实习基地的教学要制定具体的教学目的。如法律专业能力的培养、法律方法能力的培养、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等。

具体的基地建设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基地的硬件建设,如宿舍、食堂等生活场所,以及教室、讨论室、法律资料、多媒体等教学场所与设备等;二是基地的软件建设,包括思维引导、政策、制度、指导人员的实际操作和管理水平等。

基地教学的开展。首先,做好实训教学的前期准备。如建立实训机构,确定实训师资,进行参训学生的选拔。其次,实训的实施,包括分组、生活等事务的具体落实,开训仪式,参训学生与实践指导教师的见面,实训制度的学习与贯彻。再次,总结评估。(二)实习内容的选择

实习内容应当与理论教学相适应,让学生切实感觉自己所学正是实践所用。因此,内容的选择既要有助于理论的实践转化,又要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同时为了学生全面掌握法律技能,对于多个实习内容要定期进行互换,避免学生掌握法律实训技能的单一性,使学生全面了解法律事务。

(三)实习的指导与考核

1.实习指导。实习指导采取理论教师与实践导师相结合、随时指导与阶段指导相结合、单独指导与集中指导相结合的办法。

2.实习考核。实训结束后,应当依照教学目的以及事先制定的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1)对理论指导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的评估。(2)对学生进行考评。

考核的方法是:分小组进行交流,各小组根据

组员的心得形成小组报告,提交实训报告,学生与理论教师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实践教师用口头的方式进行。⑥实习结束后由学校和实习召开总结大会,由学生、理论教师、实践教师分别进行总结,指出该期实习中学生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并提出建议,将实训报告归档,为今后实训课程的教学提供参考。

五、结语

法律实训教学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教学模式在我国刚刚起步,它的实施还存在着许多外部体制和内部机制的障碍。如何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以及教学环境的法律实训教学模式,是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建立一套完备的实训教学体系。

[注释]

①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j].中国司法,2006(8):104.

②毕惜茜.侦查专业实训教学探索——以公安大学侦查专业模拟实训教学为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92.

③欧锦雄.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10.

第4篇

该院的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坚持探索法律人才的职业化、应用型法学教育的开放式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在江苏南京取得一定的影响和实效。法学专业的历届毕业生成为江苏及南京地区的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各级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目前,根据《法官法》、《检察官》、《律师法》的规定和我国面向21世纪的法制现代化,法学教育肩负重要的时代任务即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略的需要,因此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年来对法学教育与教学进行一系列改革,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该院的法学专业创办和发展现状

该院的法学专业是1980年设置的重点专业,是江苏南京高校中最早创办法学专业之一(南京大学是1981年开始招收法律专业学生),这个专业当时也是应南京市司法界急需法律人才的需要而开办的,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学生对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先后在校外与南京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长期的实习基地,并且为了体现我院高等法学专业应用型特色,我们在南京市同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和帮助下,在校内成立了南京同大律师事务实训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金大分部和南京市司法局法律人员培训基地、模拟法庭实训基地,既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了场所,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既熟悉法学理论有能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我院法学专业先后培养750多位毕业生,其中担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4人;担任各类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20多人;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6人,担任各类处长、副处长10多人;担任司法局局长、副局长3人,担任省司法厅、司法局处长6人;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10多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不计其数,几乎所有的历届毕业生都在司法行业内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成为司法、企业、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

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师资队伍。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教师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及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专业的专职教师,特别是法律专业课教师既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同时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职业化能力,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本专业已有90%教师先后具有双师资格。本专业的现有专职教师9人和兼职教授若干,专职教师中4人是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3人以上是讲师,3人以上是法学硕士,一人是法学博士,7人获得律师资格;数名来自于法院的高级法官、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被聘为兼职教授,重点高校法学院的法学专家、教授担当客座教授。

二、该院的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实践

从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本专业一直坚持人才培养与地方法制建设需求相结合,突破传统的学科性人才的培养局面、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设置培养方向,构建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的教学互动体系,积极探索走出去请进来职业化开放式教学的新途径。

该院认为,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即法学专业专科阶段应培养专才而不是通才。这种专才只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研究型的。培养研究型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是硕士学历教育阶段的任务,而不是专科阶段的任务。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应当具有多元性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能力,即法学专科毕业生除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功底和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具有相应的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等。在确定法学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不能将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对立起来。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忠于法律,公平公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也是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所追求的目的。

首先,本专业明确我们的培养目标和进行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现代法学人才应当是除具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外,还要了解熟悉社会各个领域,从中吸取必要的营养。作为法律应用型人才既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广博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逻辑学方面的知识的必备性。因此培养应用型职业化开放式法律人才应当是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使其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司法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

其次,围绕着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改革指导思想我们开展具体工作。

本专业教学改革的紧密结合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地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本专业重视对司法实践部门的市场调研,注重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以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立法部门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法学、经济法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相应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和反复的修改,最终合理制定出突出开放式职业化特色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教学计划体系以及相应的课程设置等。

所谓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教学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不论理论课程还是实践课程,都要制定教学大纲,即理论大纲与实践大纲,按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与实践,并且整个实践环节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35%。

所谓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教学,就是指教学进程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进行,为学生适应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所谓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进行教学,就是指本专业开放式职业化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师同时具有两种资格,即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又具有律师资格,同时又聘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司法人员以加强法律职业化教育。

所谓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教学,就是指既有校内实训基地,又有校外实习基地,以便更好的实施开放式教学改革的要求。目前该法律专业拥有包括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3个校内综合实训基地,拥有南京市各级法院、南京市各级检察院、南京各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各级公证处等多个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从事双重素质锻炼提供了实践场所。学校通过一系列引导、激励措施,鼓励教师从事实践锻炼。目前已有7位教师先后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这些教师直接受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其他老师参与共同办案,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锻炼了教师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增加实践教学的素材,他们通过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进一步提高了该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教学品质保证。

本专业还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为依托,聘请部分校外兼职教师讲授司法实务性较强的课程,请进来联合培养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的职业化开放式应用性法律人才。

近几年来,为了确保构建应用型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与教学改革的开展。该专业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上,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加大对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注重对职业化的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的需要进行组合,以达到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的。

本专业在法律专业课的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式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模拟教学(模拟法庭的庭审、庭审评析)已作为常规的教学手段,经常性的到法院旁听使学生保持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联系。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欢迎。

本专业还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固定的专业实习,并且利用本校的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了经常性的实习场所,学生在校内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实训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事务,在校外实习基地参加具体办案,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技能,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专科培养高等应用型法学人才、构建法学教育开放式职业化的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经验。

本专业依托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不仅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而且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法学人才应用型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场所。

通过对该院法学专业开办法律专科二十年来坚持职业化开放式教育的不懈努力为该院法学专业开办专科阶段培养法学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构建职业化开放式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提供保障。我院法学专业主要有下列特点:

1、教学计划突出职业化的应用型的课程特色

本专业的教学计划的制定,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和实践的机会,加大对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特别注重对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

2、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注重实践与理论互动性的特色

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式教学(模拟法庭、旁听、庭审评析)已作为经常性的教学手段,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认可与好评。

3、校外和校内实习基地相结合的特色

我们已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专业实习基地,并且本院建立了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校内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既锻炼学生的处理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又为开办本科构建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4、师资结构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的特色

我们的师资结构已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通过办案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提高了本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高素质师资为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教学品质和教学研究提供了保证。

5、专门建立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特色

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应用型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并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可借鉴的依据。

三、该院法学专业关于建设应用型特色法学专科的探索

(一)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

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应当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的前提下,注意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首先要强化学生专业课的教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但同时又要兼顾到学生掌握其他方面的知识,从而使之成为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多种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专业课的教学,除开设教育部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外,根据社会情况、市场经济的变化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诉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实践中的比重,注意保持我院法学专业已有的自己特色,即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应用型教育的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如用更多时间安排学生旁听、观摩庭审,进行模拟法庭,在司法实践部门实习等。使主流教学与特色教学结合起来,避免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僵化。

在教学中不应忽视学生个性的发展,采用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观摩审判、法律诊所(现在的法律诊所效果还是比较好,它成为学生们初步了解法律实务的途径和窗口)、模拟审判,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法体系。当然,这也要求相应的改革措施跟上,比如法院判例的公开。法院判例如果不能公开,对于案例教学法和实施性教学法会形成制约。教师组织教学应强化理解教材理论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采用更多、更适用的案例分析教材。

(二)模拟法庭与案例教学法------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

专科段的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比如,我国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忽视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如何才能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经院式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呢?我院开办应用型法学的专科时应当继续保持二十多年专、本科法学教育的经验与特色,同时,注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专门开设了诸如"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换言之,学生应当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

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与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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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

第5篇

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教学秉承这样一个理念:法学知识的传授到“够用”和“实用”的基础上,倾向于对高职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灌输和法律技能的应用。在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中,提倡让学生多说、多做,培养他们的口头表达能力、交际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课内实践项目设计

1、模拟求职与招聘活动模拟求职与招聘主要适用于项目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期工作。教学目的:学生通过模拟整个求职与招聘过程,熟悉劳动关系建立的前置程序,同时熟悉求职与招聘过程中的法律规定,以防在缔约过程中产生不应有的法律风险。教学设计:实训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两个组,一组同学扮演人力资源部门,另一组同学扮演求职的劳动者。每组选派一名组织能力强的同学任组长,负责本组人员角色分配并负责设计策划求职招聘全过程。活动开始之前,由组长提交本组人员分配名单和活动运行方案。人力资源部门这一组在老师指导下要制定招聘计划、拟定招聘广告、设计面试问题,进行人员筛选、办理录用手续等,扮演劳动者的同学提交个人求职简历。人力资源部门和劳动者必须现场展示求职和招聘全过程。最后教师进行点评,提出要求和建议。

2、草拟劳动合同文本草拟劳动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项目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教学目的:通过模拟签订劳动合同,使学生熟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包括哪些内容,从而知道如何草拟及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中每一个条款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和意义,引导学生毕业后在求职签约时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教学设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有九项必备条款和若干约定条款组成。本项目训练内容是:要求每一位同学提前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的格式文本,老师在对每一项条款进行讲解时,要求学生假设情境,假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草拟劳动合同每一条条款,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并提交老师进行批改。

3、模拟签约对抗赛模拟签约对抗赛也主要适用于项目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有更深刻的认识。教学设计:指导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四组,两组为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两组为劳动者。一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与一组劳动者搭配成一个签约小组,形成甲乙两个签约小组。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然后人力资源部门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具体条款进行谈判确定,最终签订劳动合同。甲组展示本组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乙组同学进行挑刺,乙组展示本组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甲组学生进行挑刺,形成对抗赛,看哪一组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最好。最后由老师进行活动点评。

4、小组案例讨论小组案例讨论适用于任何一个项目的教学。教学目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设计:指导老师把全班学生分为若干个学习小组,然后精心挑选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启发每个小组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最后小组选派学生代表将本组的讨论意见公布,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教师挑选的案例应该是难易适中,有一定代表性的。在具体教学实践中,笔者挑选给学生进行小组讨论的案例包括:2010年广东省佛山市本田员工集体停工事件、富士康N连跳事件、华为奋斗者协议事件、安徽反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讨论,同学们对罢工的合法性问题、同工同酬问题、工会的职能作用问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问题、加班加点问题、员工辞职是否应支付企业违约金问题、平等就业权问题,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等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掌握。

5、模拟劳动仲裁庭模拟劳动仲裁庭适用于学生对七个项目的技能都有一定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进行实训。教学目的:模拟劳动仲裁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提前面对劳动法律实际问题的挑战和考验,熟悉和掌握仲裁庭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培养和训练学生实践操作技巧和综合法律职业能力。学生在模拟劳动仲裁庭活动中,通过讨论案情、制作劳动法律文书、主持仲裁、在仲裁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宣判等互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得到了切实提高,同时训练了语言表达能力、应变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综合能力,从而为其成为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教学设计:指导教师选用真实的劳动合同案例,让学生充当各个仲裁法律关系的主体,扮演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当事人、证人、律师等,从形式到内容应尽可能模仿真实仲裁庭开庭情境,按照实体法和诉讼法(或其他程序法)的规定,进行模拟案件从受理到审理终结的整个过程,在实践中深入体会如何进行仲裁活动。角色分配以及活动过程由学生自主完成,没有分配到角色的同学进行开庭观摩。模拟劳动仲裁庭具体的开庭程序如下:(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人的答辩;(4)仲裁员当庭调查,质证;(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6)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若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记录在案,由仲裁员署名;(7)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8)仲裁庭闭庭后,书记员应将仲裁庭庭审记录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校阅、签名;(9)仲裁庭庭审记录应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最后,各模拟角色提交相关法律文书,观摩同学提交模拟劳动仲裁庭观后感。

6、辩论赛同学们在学习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两难问题,如:劳动合同法对比劳动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那么,是不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越大对劳动者就越有利呢?还是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越大对劳动者不是越有利。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都很大,笔者也组织了学生进行了相关论题的辩论赛。通过辩论赛,正反双方以及旁听的同学会对类似的两难问题有更深刻的感悟,会发现理论与实际的差距。辩论赛适用于学生对七个项目的技能都有一定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进行实训。教学目的:培养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互相配合的能力以及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教学设计:实训指导老师首先将全班同学分成正方、反方两组,每组选出四名辩手,分别担任各组的主辩、二辩、三辩、结辩,另选出一名同学做主持人,两名同学做计时员。然后指导老师根据课程的进度精心选择辩论赛的题目交由学生课后准备,教师还要对学生进行辩论赛规则的指导。班长和学习委员负责辩论赛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两个小组的同学进行资料的收集,课后的彩排,遇到问题及时与指导老师沟通解决。最后在实训课上正式展开辩论比赛,赛后老师进行点评,并选出胜方和最佳辩手进行奖励,除辩手之外的每一位同学赛后提交一份辩论赛观后感。

7、邀请专家讲座邀请专家讲座适用于任何一个项目的教学。教学目的:拓宽学生视野,使学生及时了解、熟悉劳动合同法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也使学生了解理论与实际运作不完全吻合,使学生学会辩证地思考书本知识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的复杂性。教学设计:指导老师根据教学进度邀请实践部门包括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公司等有关工作人员来校做讲座。我校邀请校外专家做的讲座包括:《工资改革专题讲座》、《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的区别》等。

(二)课外实践项目设计

1、法律咨询实践法律咨询是指提供法律知识问题的解答。由于法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师一类的法律专业人士。我们的学生虽然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律师或法官,但在学习了若干法律课程后也可以为非专业人士提供一些专业的解答。法律咨询实践的时间宜安排在学期末,劳动合同法课程即将结束之时。教学目的: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劳动纠纷的处理能力。教学设计:老师组织学生在校园里的空旷地带打出“义务劳动合同法法律咨询”的横幅,摆好桌椅,做好被咨询的准备。因为咨询的地点安排在校园里,前来咨询的都是其他院系的同学,他们提出的问题有:什么是劳动合同?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招用人员是否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有哪几种类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吗?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内容?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如何计算?什么是竞业限制?……虽然只是校园法律咨询,但是现场收集到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数不胜数,老师要求学生尽量自己运用所学知识独立解答,实在解答不出就记下来并找其他同学或者指导老师帮忙。在校园法律咨询活动中,学生面对真正的实践考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真正的检验和提高。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适用于任何一个项目的教学。教学目的:让学生亲自进行社会调查的目的在于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尤其是对社会实际的了解。该项实训活动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锻炼学生对社会的基本认知能力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社会调查可以弥补教材滞后性的不足。教学设计: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确定调查方向,如在讲解到非典型劳动关系时或工资制度时要求学生对“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市及户籍所在地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情况”进行调查或要求学生对“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市及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查。学生的调查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访问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要求学生保留访问对象的相关信息,以杜绝数据作假。调查问卷由学生自己设计,调查问卷的发放可以通过填写纸质问卷或通过QQ、微信、公开网站发放等方式进行。每个学习小组最后要形成不少于2500字的调查报告,报告应当涵括对调查数据的说明和分析。社会调查结束后,每个小组选派一名代表在课堂上汇报调查报告,汇报时制作PPT,汇报结束后其他同学可以提问,指导老师则进行最后的点评。

二、结语

第6篇

 

改制生警察法教学实践改革是警察培训体制教育改革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将在总体上促进和拉动改制生法学教育的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警察法学的教学担负着对于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初进民警树立警察理念的历史使命,为各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推进警察执法规范化。警察法的教学不仅仅将视野局限在《人民警察法》的法律条文解读上,也不应当把行政法、刑事法以及其他公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内容糅杂进来,而是应该在简述警察与警察法学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在法学和警察学的双重视角下,以警察法律关系为主线展开综合性的论述。

 

警察法的教育是要构建一种行使法律赋予权力的警察能力的规范化,确保人民警察能够将警察权力行使正确,有效地惩治犯罪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学科体系,这已经成为现代警务活动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新的社会境况下,警员的执法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警察执法和合法性,同时也影响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警校在培养警员前述理念时警察法学教育这门学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警察法课程教育成为整个改制生教育所开设的公安法学课程的重要基础部分。

 

二、改制生警察法教学定位分析

 

(一)改制生警察法教学的课程分析。目前,警察法教育以警察法学教材为主,内容以警察权为核心,以警察法律关系为主线把警察执法的相关内容串连起来。课程内容本身较抽象,案例分析的趣味性差,教师只能相对抽象地介绍警察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常常并没有一个对应的案例予以解释。同时警察法并不等同于警察刑事法,不能把刑法中的诸多罪名以及犯罪构成的案例直接搬到警察法的教学课堂上,导致警察法的案例研究领域较小,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在教学安排上,理论课在学校集中安排学习,容易出现"满堂灌",实训课安排在假期实习阶段,理论课和实训课安排脱节,导致两者各自孤立。在课堂教学中理论教育的讨论研究较多,但无法直接反映在实训课中,导致理论学习内容无法直接运用到实践。实训课的效果如何也无法直接反映出理论课的教学结果,无法为理论课的改进提供相应的参考。在实践中,学生对于执法现状的评判分析无法落实到课堂上,理论课的指导性作用大大减弱。

 

(二)改制生警察法教学的学情分析。改制生的来源比较广泛,对于全日制应届本科学生来说,进入培训前所学专业各不相同,专业知识基础差异性比较大,不容易从整体上把握。同时本科生、专科生和退伍军人学生的层次不同,却要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培训,这给授课老师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单独以同一教学模式很难适应不同学生层次的需求。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学生的培养方向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方向性,定向招录、定向培养、定向分配,因此即使是相同层次的学生,将来要分配的岗位也不同,客观上会导致教学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改制生警察法教学的教师资源分析。我国公安院校的专业教师,总体上可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公安院校建立或恢复时从公安机关调入的业务骨干,这类教师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可以很好地将理论联系实际,但是学历不高,理论基础薄弱是他们面临的重要问题;第二部分是从各大高校直接分配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他们拥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但是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于改制生的教学,除了理论知识的传授外,更重要的是实战的训练,各类公安院校的老师多数没有在基层一线工作的经历,无法对执法现状和执法过程有全面的把握。

 

三、改制生警察法教学的完善

 

(一)从"知识学习"到"职业学习"的教学理念的改革。对于警察法的教学研究,应该针对警察执法的实际问题,进行多维研究视角的自然整合。单纯的讲解法条、归纳式的总结和案例教育可能会导致泛化的主观臆断,对于改制生的警察法教学,要突破其他法学教学的法条式的生硬模版,变为对于警察这一职业的整合性、立体性的研究,从宏观上树立正确的警察职业理念。由于警察职业本身的社会化性质,一个警察法概念的背后,可能会涉及公民权力与政府公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涉及地方利益博弈之复杂、公民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舆论导向的视角、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运用,等等,往往很难简单地对其行为用单一的法条对应。这就需要多角度、多学科地融合分析。

 

警察法的学习不仅仅是知识的学习,更是职业的学习,通过在学校的学习,树立并践行警察终身学习的理念,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警察培育理念,加强针对不同警种的专业性教育,打造符合职业需求的警察。其课程考核的成果,也要成为警察执法规范化的重要体现,渗透到警察日后的执法工作中去。

 

(二)建立具有警察法特色的"纵横"教学模式

 

警察的人才培养应该坚持"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精讲点拨,有效训练"相结合,以提高警察职业能力为重点,充分体现职业特色。教学内容在基础理论课的学习之外,积极引导学生对现实中发生的重大治安问题和警察执法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与研究,通过"理论学习-案例讨论-辩论质疑-模拟实践-回归理论",把执法现状的评判分析落实到课堂上,理论课内容和实训课的内容相互反馈,形成良性循环。积极培养学生行使治安行政管理以及刑事司法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警务实践技能。

 

从纵向上,按照警察执法的职业特点和警种划分,设置知识模块。以警察法为核心,以警察执法所需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为线索,整合在警察法课程中,根据课时安排有机讲授。该模块的建构是对公安法律法规等的准确认知、分析、判断、执行。在具体设计上,在理论课平台中设置警察法和警察法渊源等基础知识模块,在综合执法实训平台中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设置警察行政执法模块和警察刑事执法模块,不同的模块根据学生的层次和警种的差异做具体内容的调整,主要侧重于技术规范和法律方法的应用。

 

从横向上,采用以学案导学,以学案为载体,以导学为方法,以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为主体,以教师启发引导为主导,师生共同完成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参与意识,使其学会学习,为树立警察终身学习的理念打下基础。

 

(三)深化服务职能,建立合理的教学评估机制

 

通过警察法教学来满足目前社会所需要的警察法教学模式,其中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估机制和学生考试、考核制度的保障。目前的教学评估机制和学生的考试、考核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并没有对课堂教学起到督促和反馈的作用,在教学评估中引入公安机关的评价机制,能够真正实现高校和公安机关的共同培养,共同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1]王运生。论警察法学在公安法学教育中的地位[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2]张洪波,李浩。警察法律教学的模型建构[J].北京人民警察学报,2012(2)。

 

[3]尤春媛。法学教育改革背景下的行政法教学改革[J].江苏社会科学,2008(S1)。

 

[4]徐跃飞。论招录体制改革下的公安法学教育[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第7篇

(一)课程定位

在财经类、工商管理类高职院校的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中,都把《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必修课加以安排。据了解,《经济法》课程在财经类高职院校85%以上的专业都开设,包括会计、税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市场营销、证券投资与管理、金融管理与实务、酒店管理等专业。对于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重要的是使学生树立市场经济法制观念,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以及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内容

在各高校法学专业中,《经济法》是独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法律部分,是法学教学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而在高职高专院校,为了让学生掌握与其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为学生参加各类资格考试(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以及经济师和审计师资格等)做准备,在课程设置及教材编排上,均采取了“大经济法”的概念———集“三法”内容于一体:既包括《经济法》的内容,如经济法基础知识、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等,也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等传统《民法》和《商法》的内容。在法律规范的构成上,不仅涵盖上述实体法内容,而且涉及程序法———《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涉及面广、内容庞杂、体系零散等特点。而学生法学基础薄弱,教学课时有限,因此,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提升教学质量的关键。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经验总结

(一)合理设计课堂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听课效果

教学中,课前的备课环节固然重要,但对每节课的教学效果起关键作用的是如何抓住学生的注意力,提高课堂听课效果。因此,合理设计课堂教学环节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在安排每个学习情境时,先导入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激发学生兴趣,进而提出问题,让学生充分利用已有知识、理论积淀及生活常识思考解决老师提出的问题,在师生间形成互动。在此基础上,由老师讲授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和学生一起对提出的问题一一加以解决。学生通过比较对案例的前后分析,能更准确、更高效地掌握知识点。采用这种设计安排好每次课,学生不仅能充分参与、不断思考,而且有学习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能够增强其对知识的渴望。

(二)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提升教学质量

1.案例教学法。

对于高职院校学生来说,虽然在大学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学习过少量法律知识,但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的学习,对于高度概括、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而在各专业的《经济法》课时安排上,最多是周4学时(如会计专业),而有些专业仅有周3(如财务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或周2(如保险实务专业)学时。在如此短暂的教学时间内,让学生掌握十多部法律的规定,并且将抽象的理论和多变的实际结合起来,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为培养学生解决实际经济生活中法律问题的能力和素养,采用案例教学法,效果显著。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说法、以例释理、理论与实践恰当结合的有效教学方法。一方面,教师以生动具体的事例去诠释抽象枯燥的法律概念,使深刻的问题通俗化,复杂的问题简明化,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从理论层面上升到应用层面;另一方面,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让学生从教室的小课堂走进社会的大课堂,以案例的形式置身于实践去学习、应用法律制度,把抽象的理论、知识变成了能够具体感知的实际体验。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引导学生回归现实的经济生活,深入浅出地认识法律问题。

2.列表比较法。

由于非法学专业的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知识基础薄弱,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尚未形成,因此,为了让学生一目了然,快速、条理地掌握法律的不同规定,在教学过程中可采用列表比较法,将一部法律或多部法律中分散的内容归纳整理,以取得更佳的教学效果。比如对下列内容的讲解,都可采取此法:物权与债权、股票与公司债券、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三类合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抵押与质押、仲裁与民事诉讼制度、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等等。

3.归纳总结法。

如前所述,在财经类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内容庞杂,涉及十多部法律,而且法律内容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断调整修订,加之课时有限,因此面面俱到是不可能的,也没必要。因为教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教会学生多少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与技巧,善于归纳与总结,进而提高学习效率。例如,《物权法》中,在物权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几节中都以各类物权的设立时间为重点,有的物权必须登记才能设立,有的则不需登记即可设立。因此,在本章最后,和学生一起,对相关内容归纳总结,将分散的内容条理化,就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公司法》教学中,则让学生课后汇总有关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扩大公司自治权的规定。

4.练习辅助法。

即在每个学习任务的最后环节,安排学生课后及时完成练习册中的习题。这样不仅巩固了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及时检验学生的理解程度,同时可使教师了解学生应用法规法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达到这一效果,在教学过程中,不能直接给学生习题答案,而是要尽量抽出时间和学生一起核对答案,及时发现学生的问题,对出错率高的习题,耐心解释正确答案,帮助学生分析做错的原因,同时也能使自己反省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教学安排。

(三)注重教学效果,关注所学内容对实践的指导

作为法学教师,传授法律知识、让学生知道法律规定内容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以致用”,发挥法律的启示、警戒作用,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工作和生活。因此,在教学环节学习情境的设计安排上,应特别注重法律的实用性的传授,让学生切实体会到知法、懂法的深远意义。比如,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通过学习,要让学生清楚:日后工作、生活中,如果为他人的债务清偿担当保证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承担一般保证,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承担的是补充责任,风险责任小于连带责任保证。通过《物权法》的学习,要知晓作为购房人,可以通过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并办理“预告登记”,有效防范开发商“一房多卖”,确保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及改革思路

(一)存在的不足

1.教师缺乏实践活动,案例教学有待深入化。

在教学过程中,虽然也进行了一系列探索,采用案例教学等多种方法,但在理论的讲解、案例的选取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与教师缺乏法律事务实践活动关系重大。比如对案例的选取,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借助媒体法律节目(栏目)和网络等渠道获取,经常存在案例陈旧、案情太过复杂等问题,难以调动学生兴趣和引导学生参与讨论;二是由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自编案例,以解释法律法规,这种案例针对性强,但案情单一,与现实生活有一定的差距,实践指导性欠佳。如果任课教师能亲身实践,接触、各类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并将之运用于课堂教学,必将有效改善教学效果。

2.学生主观能动性差,缺乏参与积极性。

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对各门课程都已习惯了以教师灌输为主的教学方法。虽然教师在传授理论知识、法条规定的过程中也引入了案例教学并结合课堂讨论、归纳总结、课后练习辅助等方法,但在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分析、归纳知识点等方面,教师仍然是主角,学生也因相关基础知识的欠缺而无法有效参与,因而在师生间无法形成良性互动,双向交流少。加之部分学生视《经济法》课程为边缘学科,对其与其他专业课程的相互联系认识不足,导致学生主动学习、积极参与的意识不强,难以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3.理论教学比重大,实践教学拓展不足。

虽然笔者所在学校各专业将《经济法》设置为“理实一体化”课程,安排了一定比例、一定学时的实践课,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课时的有限、教师“重理轻实”的观念以及组织实践活动条件的限制等诸多原因,实践课往往或停留于纸上,或虽有所涉及但难以发挥积极的效果。因此如何在课堂内增加实训环节、在课堂外开展让学生普遍受益的社会实践活动,推进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提升,是《经济法》教学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4.忽视专业差异性与“学情分析”,教学内容同一化。

如前所述,在财经类、管理类院校很多专业都开设《经济法》课程,而且各专业对该课程的开设时间安排不一致,分别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或者第二学期。但在教师的教学实践中往往忽视了不同专业之间的差异,忽略了不同年级学生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及课时安排上,特别是案例的选取上都是“一个模式、相同版本”。将相同内容适用于不同专业,导致学生无法把该课程的学习与本专业的学习联系起来,从而失去学习兴趣;而不同年级的学生对相同内容的理解接受能力亦不同,必然影响教学效果。

(二)改革思路

1.强化教师实践活动,提升教师实践水平。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各地要加大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推动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在优秀企事业单位建立专业教师实践基地,完善专业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践制度”。作为高职院校法学教师,也应积极参与到法律工作的实践中去。虽然财经类院校不同于工科院校,可以让老师直接深入到企业接受培训,从事生产,但法学教师中50%以上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可以兼职从事律师工作,民事、刑事及经济案件,也可以受聘于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这样不仅可以实践应用法律法规,充分理解法规的内容,而且可以获得第一手资料,为学生提供生动、鲜活的案例,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教师可以拓展知识领域,提高应用能力。

2.不断改革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调动学生积极性。

第一,引入参与式教学模式,增加课堂讨论与辩论,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一方面,让学生参与到教学目标、教学方案、教学内容的制定中。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理解教学内容,充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各班学生可分成学习小组,安排A组学生课前查找案例,并进行角色分配,变过去老师陈述案例为学生演示案例,之后在课堂上由B组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再由其他学生对分析加以评判,在此基础上,全班学生展开讨论,形成不同观点,最后由老师加以总结。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能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从而有效地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第二,采用模拟情境式教学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所谓模拟情境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为学生模拟创设具体情境,设定教学任务,让学生自主选择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在查询、理解相关法条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定,完成既定教学目标的一种“身临其境”的教学方法。例如对市场主体法———企业法部分的内容,就可以采用此种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模拟创设企业实体的情境中完成教学。首先,由教师安排教学任务:作为投资者,你会创办何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如何创办?在企业,投资者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如何管理企业?怎样进行企业的决策及其执行与监督?其次,让学生分组模拟,创设公司、合伙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并在其中扮演不同角色———或公司股东、或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最后,学生通过查阅资料和法律法规,或者向老师请教,解决上述问题,完成教学任务,最终达到理解掌握法律规定并运用于实践的教学目标。运用模拟情境式教学法,可以大大缩减教师课堂讲授比重,从课堂外的准备、查阅资料到课堂内的训练、讨论等各个环节,都使学生的地位由“配角”上升到“主角”,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扩展学生的知识容量,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的综合素养。

3.重视实践教学,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训活动。

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只有融理论教学于实践,才能增强学生理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深学生对理论与实践辩证关系的理解,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教师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在课堂内外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训活动。其一,增加课堂实训环节。如前所述,引入参与式教学模式,增加课堂讨论与辩论;采用模拟情境式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其二,拓展课外实训,广泛开辟第二课堂。针对与专业关系密切、学生普遍关心的社会经济热点问题,适时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逐步培养学生从法律视角、用法律知识去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还要充分发挥社团在学生中的作用,组织学生走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这些活动,使学生自觉地关注并参与到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去。教师还可以在自己参与案件的过程中,组织学生旁听有关案件的审判活动,使学生通过身临其境的感受,获得正确的价值判断,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4.加强与各专业的沟通与交流,展开“学情分析”,提高教学效果。

第8篇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应用型人才没有标准的定义,国内的通识认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分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三类。研究型人才多指进行知识创新和高科技研发的尖端人才,深厚的理论基础、先进的创新思维和高水平的研究能力是研究型人才的基本特征。技能型人才又称为职业技能型人才,一般指指在企业一线中掌握一门以上职业技能,能够在生产或岗位管理中从事多工种、多岗位的复杂劳动,解决生产操作或管理难题的人员。应用型人才介于两者之间,比起技能型人才具有更扎实的理论功底,比起研究型人才更强调知识应用和转化,更注重实践能力和应用领域的革新能力。综合应用知识、复合能力和开拓创业精神是应用型人才的主要特征。一般认为国家重点大学如“985”、“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主要担负研究型人才培养任务,地方本科院校主要应该担负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任务,其中一些优势特色学科和专业也可以培养研究型人才;高职高专类院校主要应该担负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任务。因此我校积极申请应用型大学无疑是一个明智的的选择,我校对应用型人才的定义是“综合素质高、专业基础扎实、应用能力强、创新意识浓、适应岗位快”。

我校法学专业办学历史短、师资力量薄弱,即使在河北省的法学专业中都难以跻身前列,所以培养研究型人才是不现实的,但是法学专业青年教师多,进取心强,创新意识强,且绝大部分?迨露加宵a href="lunwendata.com/thesis/List_81.html" title="司法论文" target="_blank">司法职业资格?部分教师还兼职律师,因此我校法学专业的的优势也在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如果能够在学校应用型大学的建设中抓住机遇,率先进行改革,探索出一条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新路径,法学专业的发展一定会有更广阔的前景。

二、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分析存在的不足

我校是在2014年才正式提出建设应用型大学,而法学专业近几年的教学模式都在努力向应用型发展,最突出的是实践教学的发展,一是实践教学内容日益丰富,特别是2014年法律诊所通过评估,成为实践教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二是实践教学初具体系,实践教学模块,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已经列入培养方案中。三是实践教学的管理日益规范,每个学期都有具体的内容安排,学期末需要上交各种文档。四是,教学环境的改善,我院已建成实训中心,和海港法院、昌黎检察院合作建立教学基地,这些都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奠定了基础。然而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在取得一定成果同时,还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近几年专业建设一直在强调法学的应用性,但是培养方案中一直没有明确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没有目标的指引使得法学的教学探索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可能会走进两个误区:一是过于偏重实务而忽视理论教学,使得法学教研局限在单纯的工具层面上,将应用型人才等同于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二是改革信心不足,担心应用型的定位会影响专业向更高层次发展,在困惑中裹足不前。因此改革的当务之急是修订培养方案,在培养方案中明确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整个教学模式的改革指明方向。

(二)缺乏与地方经济的互动。国家明确指出,促进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关键是要把办学思路真正转到服务地方经济上来,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来。我校在建设应用型大学的过程中也指出要“加强与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大力推进校企合作、校地合作、产教融合,积极探索各种有效合作模式”。法学专业产教结合的模式还没有建立起来,虽然有过和地方政府的合作,如参与昌黎葡萄酒行业立法,但这只是个别教师的科研活动,并没有转化为教学模式。目前法学绝大部分实践教学都是作为验证理论知识的辅助活动,缺乏从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出发有针对性的立法。

(三)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分离。当前法学教学内容是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组成,但是二者在教学过程中并没有有效衔接。理论教学仍然是以讲授为中心“满堂灌”的模式,并没有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实践教学中的经典案例也没有在理论教学中加以应用,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低。而实践课程的设置也没有很好地同理论教学对应起来,如司法文书课程还没有开设,就要求写刑事判决书,学生大多都从网上下载,应付了事。此外实践教学只注重技能操作,如诉讼程序、判决书写作、辩论技巧等,不能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知识来深化理论教学。

(四)“双师型”师资伍薄弱。建设应用型大学过程中“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核心,虽然法学专业的教师大多都持有司法职业资格证书,但兼职律师并不多,实务经验缺乏是师资建设的一大难题。如法律诊所的教学大部分还是在教室内分析案例,至于实务方面,接待当事人的机会都很少,更不要说真正参与到案件当中去了。因为诊所的教师一半以上都没有涉足实务,也很难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诊所成了案例分析课的翻版。因此,一纸职业资格证并不能代表“双师”,强化教师的实务能力成为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当务之急。

三、完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思考

(一)明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建议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和培养目标。应用型人才应当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扎实的理论基础,应用型人才是理论与技能兼优的人才,所以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法学理论的学习不能弱化,不能将法律局限在工具层面上,只有掌握了立法精神,能够用历史眼光去分析法律,在实务中才能更准确的应用法条,实现其本身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二是较强的实务能力,这也是应用型人才与与研究型人才最大的区别。就法学领域而言,法学研究型人才是从事高深法学理论研究、提出原创性理论的人;而法学应用型人才是利用这些研究成果为社会服务的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等。三是具有综合的知识背景,即精通两门或两门以上的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新兴的法学学科都是交叉学科,如金融、国贸、环保等领域,急需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又熟知该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因此应用型法学人才应当是“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二)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早在2007年,上海商学院文法学院建立“消费维权志愿者上海商学院联络站”,学生志愿者每年参加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系统315消费维权咨询服务活动。这就是“产学研”相结合的典型的例子。我校可以和司法局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作,吸引校外人才,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建立具有特色的法律服务中心,既能锻炼师生的实践能力,又能树立学校品牌。如建立文法学院调解中心,目前全国高校中只有5家类似调解机构,利用高校和司法行政系统的优质法学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是构建新型“产学研”基地的全新探索。

第9篇

关键词:职业化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高职法律专业遭遇“招生难、就业难”困境。困境的形成有多种因素,譬如法律职业市场分级制度的不完善、法律专业一度恶性扩招等,但究其内因乃是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缺陷。如何为高职法律教育正确定位,怎样改进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是每个高职法律教师应当思考的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形成了职业化教学的基本思路,并在教学实践中加以贯彻实施。本文拟以《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谈谈职业化教学在法律专业课程中的运用。

一、职业化教学思想的确立

(一)传统高职法律教育的缺陷

职业化教学是职业技术学校人才培养的特色之一,然而我国传统法律教育深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模式影响,职业教育特色并不鲜明。其表现之一是,“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不是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其表现之二是,“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而这种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在现实当中几乎是不存在的。”与之相联系的是,教师往往没有经过法律实务训练,“讲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证券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的实际制作和使用,讲公司法的不知道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实际创立。”其表现之三是,“法学教材汗牛充栋,却是互相抄袭,缺乏学术性、实践性和权威性”;考试方式方法上,“是以‘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原创精神。”总之,我国法律教育不是定位于职业教育,而是定位于“普通高等教育”。

(二)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导向

随着国家对法律从业人员要求的改变,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面临非常大的就业压力。司法考试“门槛”的提高使大专学生失去了考试资格,公、检、法机关更多是名牌高校毕业生的天下,企业需要的是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为了增强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竞争力,应对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定位有个重新的认识,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在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在社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文秘内勤工作等。从事上述工作不需要学生具有高深的专业理论知识,但应基本具备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与素质,应能熟练掌握运用法律的能力,具备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速录等能力。为此,应引入全新的教育理念,对原有的教学模式、课程设计做出相应的调整。

改革实践中,在高职法律教育新理念的指引下,涌现了很多新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比如:“实践性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等。由于上述方法均要求较高的综合配套改革,囿于现有教学环境难以采用,经过长期摸索,在教学实践中形成了与学院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课程职业化教学。

二、职业化教学的基本思路

(一)教学内容的选择

如前所述,学生毕业后主要是从事书记员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律师助理和文秘内勤等工作。现有教材即便是高职类教材,在内容上仍是属于法学教育“通用”教材,职业针对性不强。因而,教学中要以“实用”、“够用”为原则,科学组织理论教学内容,同时把上述岗位的技能和素质知识吸收进来。

(二)教学方法的使用

教学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除了完成知识传授,教学还要能够实现对学生综合素质(包括岗位技能素质)的培养。因而,要注意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有意识的锻炼学生各项能力。例如,启发式教学方法能够引导学生思考,锻炼学生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归纳总结法,锻炼学生的归纳能力和综合能力;实案操作法,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

(三)考核制度的改革

受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现有考试内容大多只注重课堂教学中传授的理论知识,而缺乏对实际技能、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检测。这种单一的理论考试,容易导致部分学生硬记书本知识而忽视实践操作,出现“高分低能”现象。高职院校是培养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因此在考试考核内容选择方面,既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要求,又要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既考知识,又考技能和素质,体现应知、应会、应是。同时,要加强过程考核,科学评判学生的学业成绩。

三、职业化教学的实践

以《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具体介绍职业化教学在法律专业课程中的运用。

(一)明确课程设计理念

民事诉讼法在专业培养目标中既是专业主干课程,又是应用性课程。在设计课程时,按照职业技术教育学生专业技能的形成规律,建设行动体系的课程,即基于工作过程设置学习情境,将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进行整合。同时,基于专业就业情况调查,把书记员等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岗位实务与诉讼法课程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课程职业化教学。

(二)更新传统理论教学内容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以统编教材为蓝本,结合课程最新成果,合理设置教学体系,进行模块教学,每个模块均设有理论教学和课内实践教学。在保留传统民事诉讼法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吸收书记员、律师助理等岗位实务等知识。

1、理论教学模块(见表1)。

2、课程职业化教学内容示例。以“送达”知识点为例,传统教学和职业化教学在内容安排上有着明显的不同(见表2、表3)。

(三)改革教学方法

首先,根据各知识点的特征和掌握要求,综合采用能力型教学方法,如启发式教学法、比较分析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其次,强化亲历实践,开展零距离教学。比如,在介绍庭审后,书记员工作内容时,根据教学需要,会挑选一些典型的案卷带到课堂上,边讲解边演示,让学生认识什么是案卷、卷皮、题名、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以及怎样填写案卷、怎样进行立卷等,加深学生对该项工作的印象。再次,丰富实践教学手段。法律辩论训练、组织法院庭审旁听活动、模拟实践训练,通过丰富的第二课堂和实训实践,提高学生的岗位职业技能和素质。

(四)完善评价机制

改变以往重期末考试,轻过程考试的做法,采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细化平时成绩的评定规则,加强过程考核,科学评判学生的学业成绩。理论部分的考核,考核模块两个:一是学生对书本知识和教师授课内容的掌握程度;二是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对能力题的比重做了严格规定(必须占卷面成绩的40%以上)。技能部分的考核则强调对学生具备的能力操作过程的检测。学生平时实践操作的水平、完成操作的质量、完成成果的优劣等方方面面都是考核的所在。由于技能考核的特殊性,为提高评判的准确度,我们对技能操作涉及的各个环节事先都设定了比较科学的分值,如立卷一项,从卷内文件排列开始到编码、抄写卷内目、填写备考表、装订、拟写案卷标题、填写封面等,各环节难易不同,赋予的分值不同。技能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其存在改变了学生的学习方式和学习习惯,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和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

2、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

3、李曙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N].光明日报,2003-07-01.

第10篇

关键词:知识经济时代;合格法律人才;培养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0-0208-02

当今世界,经济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教育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在法学教育方面,不断地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已经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关注。知识经济时代的合格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结构合理的法学专业知识与技能,还要具备较为广博的综合性知识和法律道德素质。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在谈及法律职业人的合格标准问题时说:“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有三个要件:(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1]因此,合格的法律人才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德才兼备的人才。

一、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现实意义

(一)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科学技术与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积极适应社会发展,转变教育观念,注重大学生能力培养,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囿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客观存在偏重理论知识传授、忽视能力培养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一教育与社会需求的错位。因此,在对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能力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能力的培养模式,十分必要[2]。因此,如何改革完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法学专业教学改革,培养适应社会的需求的合格法律人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是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与就业率的客观要求

目前,与其他专业相比较,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比较低,主要原因之一是培养的人才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现在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愈来愈高,除了从事教育和科研的机构外,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和工作经验都有一定要求,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的是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的综合素质高的毕业生。 因此,从适应社会需要的角度出发,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是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使学生实现自身价值的根本保障。

(三)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是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迫切要求

2010年我国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教育是关系到国家兴衰的大计,强国必先强教。只有一流的教育,才能培养一流人才,建设一流国家。法学专业应根据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加强实践教学,激励教师专注于教育,加强师德修养,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带动学科、专业的建设

法学专业所培养的人才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而高校教师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为此,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以师资队伍的建设带动学科的建设,以学科的建设带动专业的建设,以专业建设带动科研队伍的建设,以科研队伍的建设带动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就是要建立理论知识深厚与科研能力突出的创新型教师队伍。要建设成高水平大学,首先必须具有高水平的师资队伍。这就要求通过提高学历、学位、科学研究等途径使法学专业的教师及时掌握学科的前沿知识及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并且积极为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这有利于教师及时掌握学科的发展动态,有助于教师科研水平的提高。高校教师不仅应从事专业科学研究,还应当在教育科学研究领域有所突破、创新。法学专业教师应具备既精通理论,又擅长实践的综合素质。通过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梯队合理的学科队伍,培养出一定比例的适应法学学科、专业发展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骨干,以此不断扩大学科、专业的社会影响力,从而增强专业的办学影响,形成良性循环,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

(二)加强教师的师德修养,带动学生法律道德素质的提高

当前形势下,普通高校大学生的道德素质亟待提高,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摆在高校面前的又一重要任务。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更应具备法律道德。法律人才应是正义的使者、公平的化身。提高大学生的法律道德,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大学生德育教育,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在日常学生管理中,通过宣传教育,奖优罚劣,使学生成为文明守纪,品德高尚,具有责任意识的一代新人;另一方面要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来影响学生,为此,高校教师应当真正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是学生学习的榜样,其一言一行会对学生产生深刻的影响。高校应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教师的道德修养;通过教师的人格魅力、学术魅力促进学生道德素质的提高。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法律为人民服务的功能,建立起和谐的社会关系。

(三)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知识经济时代,高等教育对人才的培养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因为如此,重视、改革、发展高等教育已成为世界各国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最重要的举措,许多国家都将其作为发展战略性决策。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教学改革,我们必须加大教学改革的力度,消除传统教学模式中诸多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弊端。人类对文明的积极探索是永不止步的,这促进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法学和时代的脚步配合默契,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内容和方法上不能墨守陈规,而应积极进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法学教育不仅是素质教育,还是一种职业教育,即法学教育不仅承担着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基本任务,而且还要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人格及法律能力。因此,应从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特点出发构建开放式的实践教学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宗旨、以学生个性特征为起点、以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接轨为终极目标。通过实践教学,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巩固并扩宽学生的专业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3]。针对法学学科的实践性,高校应建立完善的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确定可供学生进行实习实训的基地,为实践教学搭建平台,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在此基础上,还应具备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强的教师。为此,一方面,高校应鼓励教师在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从事司法实践活动,让教师有机会接触社会司法实践并熟悉司法实务,从而胜任实践教学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本校不具备开展实践教学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法律事务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做兼职教师或进行实务专题讲座,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上,应合理分配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学时。教师在课堂上的讲授应有所侧重,大学课堂不应该是老师的一言堂,应充分发挥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形成师生互动。教师可采取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旁听审判、讨论辩论、法律诊所教学等方法吸引启发学生参与到教学环节中来。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注意选取恰当典型的案例、结合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法治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评述,以使学生加深并灵活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模拟审判可在从事司法实践业务的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旁听审判可在教学环节中视需要而定,旁听结束之后,教师应当及时做出法理分析。讨论辩论是可以经常采取的一种教学方法,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课堂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对于学生逻辑思维的训练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的提高极具实践意义。法律诊所教学法是一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教学的教育方式,能够激发在校学生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增进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实际问题的思维习惯,法律诊所教学法让学生知道了理论与实际的差距,知道了现实法律问题中在理论课堂上不可预知的情况[4]。

此外,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学习实践活动,如组织学生为社区居民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由教师带动部分学生开展科学研究、为学生提供考研辅导及司法考试辅导等等。

(四)鼓励学生多读书、读好书,增加知识储备,提高综合技能

法学是一个与其他学科存在交叉关系较为复杂的一门学科。只掌握本学科的知识是难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而是需要将法学知识与其它相关专业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法学与多种学科联系紧密,尤其与政治、经济等学科密切相关,有些情况下,甚至需要掌握相关的自然科学知识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综合知识与技能。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有效的措施是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教师可向学生推荐本学科的与相关交叉学科的阅读书目,对于学生在自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解答,消除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盲目性。帮助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使学习成为一种兴趣,一种习惯,而并非是一种负担。在学习的过程中,坚持持之以恒的精神,不能有懈怠的情绪。要善于总结学习的经验,运用科学的学习方法,进行严密的思维逻辑训练,逐步提高学习的能力。

总之,法学理论来源于法律实践,服务于法律实践。法律实践推动了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法学教育仍需要在法学理论及实践领域不断探索,以构建适应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输送更多的合格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 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09.

[2] 陈彬.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能力培养的探索与实践[N].光明日报,2007-12-04.

第11篇

关键词:思维导图;工作过程系统;公共知识;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422(2016)01-0100-02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是中职生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三门核心课程之一,据笔者多年从事该门课程教学实践工作所知,此课程相对于其他两门课程而言,考证及格率最低,中职生普遍反映最难掌握。

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一是此课程是一门交叉学科,综合了法学、经济学、会计学等学科知识,具有很强的系统理论性;二是目前中职生源普遍质量差,学生的理解能力不强,具有学习积极性弱等先天性特点。

基于以上现实情况,如何保证教学效果,提高中职生对该门课程的学习热情和掌握程度,笔者就该门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受众进行简单分析,并在实践中探索使用何种教学方法最为合适。

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特点及其教学受众情况

1.财经法规最大的特点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主要是以法律条文形式显现,重点是强调会计从业人员的会计行为规范和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课程中不仅有相当多的专业术语,在目前中职生的知识架构,理论认知水平下,貌如“天书”,而且整个课程内容偏向法学知识,表述性语言高度浓缩,法律条文条规繁多,概念性知识抽象,中职生理解起来晦涩难懂。

财经法规课程具体分为五章内容:第一章为“会计法律制度”,主要讲述会计法律制度构成、管理体制、会计的主要职能、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其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章为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讲述支付结算下的现金、银行、票据结算方式;第三章为税收法律制度,主要讲述增值税等税种的计算和征收管理;第四章为财政法律制度,主要讲述预算、政府采购、国库等内容;第五章为会计职业道德,主要讲述会计道德规范等内容。

2.目前中职生源普遍理解能力偏下,文化基础较差,挫折感严重,缺乏学习热情和学习动力不足,习惯于被动学习,逻辑思维和发散性思维几乎无从谈起,对于财经法规此类缺少动手实训的纯理论化课程,无法进行自我归纳总结,更谈不上把握课程脉络,形成理解和加强记忆性学习。

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方法的实践与思考

对于中职生而言,财经法规虽是一门核心考证课程,通过一定的题海性应试化学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考试的及格率,但是笔者始终认为,针对课程的内容特点和中职生的现实情况下,注重中职生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借助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是可以有力地提高中职生对该门课程的学习兴趣,不仅可以有效提高考证率,还进一步提升中职生的综合知识能力。

(一)思维导图教学法

思维导图教学法首先是由课程内容的基本概念引申出与其相关的知识点,再次一层接一层地进行相关知识内容的剥离和结合,最后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框架和知识地图。其中最重要的技巧是运用图文并重的方式,从基本概念到相关相互隶属的知识点通过层次图显现出来。现以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为例:

通过“会计法律制度”概念,引申出相关隶属知识,由教师引导学生使用不同颜色的画笔绘制成层次知识地图(如图1所示)。使用思维导图的教学方法,一是可以增强中职生学习财经法规某一章节以及整一本书的整体性和宏观性,更好地把握某一章节,整一本书的脉络,理解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二是通过中职生自我绘制知识层次图,在动手绘制过程中更有利于中职生对于知识的记忆程度;三是图文并茂式学习,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中职生“不爱动脑,爱动手”的学习模式,同时进一步激发中职生的学习热情和参与度。

(二)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教学法

“会计工作过程系统化”可以简单表述为把企业实际会计工作所需要完成的工作元素和所需要专业知识转化为课程要求,由此安排不同的课程进行教学,以便满足中职生以后在实际会计工作中的知识储备。那么,对于财经法规课程而言,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下的教学工作,如何开展?现以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为例,本章主要是讲授现金、银行、票据等结算方式。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本章的内容知识,模拟某一企业在往来款项中所涉及到的相关经济业务开展教学,重点突出并带出了往来款项中的现金、银行、票据的结算方式的相关财经法规课程中的相关知识点。基于工作过程化的教学设计,一方面可以让中职生在模拟实际会计工作中,身临其境地摆脱课程内容的枯燥和法律形式的条文框架,通过形象性思维进行理解、记忆学习;另一方面基于模拟会计工作过程再结合实训教学法,通过填写一些支票、银行转账票据等方式,再配套相关知识点题目的练习,作答,模拟考试,单元测验等实训教学,这相比传统的教师讲授,学生听讲的教学方法效果更加明显。

财经法规课程的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也可以基于“会计工作过程化”,模拟某一企业所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结合实训教学法引导中职生进行学习。

(三)利用公共知识储备下的教学法

财经法规课程的第四章为财政法律制度,主要是“国家预算”“政府采购”“国库”等内容。这一章节,相比较以上三个章节的学习内容,中职生学习较为吃力,甚至会干脆放弃对本章节内容知识的学习,根据笔者多年教学所知,主要原因有如下两点:一是本章节内容与中职生的其他专业课程联系性不强;二是本章节的专业术语和知识内容抽象与中职生所接触或所感知的生活气息相距较大,学习起来无从下手。那么,在实践教学中,如何让本章节的知识内容复杂变为简单,便于学生理解、记忆?

笔者在具体实践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及中职阶段中所开设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公共德育课程中所学习到的已经储备到的比如对我国政体、国家行政管理、财政管理、税收管理等公共知识,采用知识之间的联系学习方法,引导中职生深刻把握本章节内容的知识脉络和框架,首先清楚理解我国的政体形式,行政管理、财政管理模式等公共知识的前提下,再层层嵌入“预算”“政府采购”“国库管理”等本章节的法律法规知识,使现在所学的知识内容完全建立在之前所储备的公共知识之上,以老知识理解新知识,构建这样的教法和学习形式,不仅可以有效减少中职生学习法律条文条例上思想理解上的难度,还能进一步把前后所学知识内容化繁为简,前后贯穿,形成理解线索,帮助学生理解与记忆。

(四)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以其生动形象,实践性强而且能够改变打破“教师讲、学生听”“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在现代教学活动中被广泛使用。笔者在财经法规课程的实践教学中,尤其是对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内容的教学,效果更加明显。一是由于本章节的内容特质,是“会计职业道德”,利用社会经济中实际发生的“职业道德”案例,在讲解过程中,很大程度可以降低中职生对法律规定的陌生感,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课堂的讨论、辩论程度,共鸣而更能引人入胜;二是案例教学法能够把所学知识通过直观、简单、形象的形式显现,对于中职生目前的学习现状而言,是最直接的方式;三是在具体教学中,案例只是载体,而是要通过精巧的教学设计,通过案例的方式,有的放矢地贯穿结合突出本章节的知识要点,引导中职生独立思考,理解、记忆,最后真正掌握到学习内容。

最后,基于中职生理解能力较差等现实条件,根据财经法规课程各章节不同性质内容,一方面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另一方面积极引导中职生多读教材,精读教材,学会总结归纳,再辅助一定量练习题,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那么,笔者认为是足以有效提高该门课程的考证及格率和提升中职生的综合知识能力。

第12篇

    (一)课程体系安排不合理

    1.法律基础课程缺乏。经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最初是安排大二、大三阶段讲授,在此之前并没有开设诸如法理学、民法学等先行性基础课程,而作为通识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于法律知识的介绍也仅仅是一带而过,无法承担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任务。因此,为了避免学生缺乏法律基础知识而感到学习吃力,教师必须花费大量课时讲解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基础知识。2.教学课时设置偏少。一般的公办院校,如广东金融学院、深圳大学,经济法课程设置为54学时,而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经管系现有经济法课程分为A、B两类,经济法A为48学时,主要针对会计学、财务管理、税收学、国际贸易、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开设;经济法B为32学时,主要针对物流、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专业开设,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讲授民事基本制度、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如此繁杂的内容,教学质量和进度上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3.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经管专业涵盖面较宽,目前,八个专业都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作为基础必修课,单纯的将经济法课程区分为A、B两类,造成了教学内容面面俱到,一份教学大纲包打天下的局面,教师受制于大纲与考卷,难以有针对性的因材施教。没有结合具体的专业特点对课程内容做针对性的取舍,导致课程与专业的融合度不高。

    (二)理论与实践环节脱节

    法律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涉及的法学概念、法律原则、规范等理论知识较多,目前的经济法教学更多的偏重以教师为中心的理论教学,如果只有教师“一言堂”,学生往往感觉枯燥而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为了避免理论教学的枯燥性,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会适时穿插案例教学,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然而,有碍于课时设置偏少,通常无法开展案例讨论,学生难以举一反三,更谈不上对法学知识如何应用。即使偶尔有一两次案例讨论,也因学生法学知识结构不完善,很难用法学理论展开分析,最终又陷入单纯的老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学习局面。

    (三)教材选用缺乏适用性

    目前,市场上的经济法教材良莠不齐,有的是供法学专业的学生使用,其内容对于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偏重理论,过于深奥,并不适用,有的虽然是针对经管类专业学生编写,但在内容编排上或者涵盖面有限,或者难以跟上时代,缺乏一本针对独立学院经管专业学生教学的教材。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现在采用的是高程德先生编着的,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民商法),该教材的优点是紧扣法条,内容涵盖面广,基本囊括了主要的民商事法律部门,缺点是缺乏针对性,例如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等需要电子商务专业掌握的法律没有编入,市场营销以及物流等专业需要掌握的产品质量法也没有介绍,此外,竞争法部分缺乏近年出台的反垄断法,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可谓遗憾,而继承法对于经管专业的学生意义不大。因此,如何选择一本适用于独立学院经管专业学生学习的教材,显得极为重要。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提升定位,突出特色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在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规划下,经济法课程应当扮演重要角色,并突出学生的法学教育背景,形成本校经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从目前的教育发展趋势来看,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精英化向大众化过渡的历史产物,精英教育应当留给硕博士阶段,本科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不宜过专过细。从学生就业升学的角度来看,很多学生未来的就业并不专业对口,用人单位对综合素质高的毕业生更为青睐,有的学生根据现实或者自身兴趣选择在硕博士阶段跨专业学习。因此,提升经济法课程的定位,突出法学教育背景特色,既符合“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也有利于独立学院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为学生就业升学提供良好的平台。

    (二)科学规划课程体系

    1.方案一:开设法律基础课作为公选课法律基础课程应当面向全校在大一阶段开设,内容应当包括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础内容,学时数以48学时或64学时为宜,班级人数控制在200人左右,经管专业作为必修课程,其他专业作为选修课程。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专业的必修课在大二或大三阶段开设,并根据各专业的需求,在教授内容上强调专业融合度,具体而言,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应当以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为教学重点;国际贸易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仲裁制度为教学重点;物流专业应当以合同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为教学重点;电子商务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为教学重点;市场营销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票据法为教学重点,学时数以48学时或54学时为宜。此方案的优点在于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在今后的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提高专业针对性和融合度,同时为学生参加考取公务员、村官、法律硕士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完善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以我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为例,该专业由于在大一阶段开设了法理学课程、大二阶段开设了行政法课程,因此,在大三阶段讲授经济法课程,学生的学习和理解能力相对强于其他专业学生,同时,基于该专业学生法学知识掌握较全面,相应的考取公务员、村官以及法律硕士的比例也高于其他专业,就业率在我校也名列前茅。此方案的缺点在于用人单位无法直接获知学生法学知识面,亦会由于各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的差别,增加考评体系的工作量。

    2.方案二:增加经济法课程的学时数此种方案具体而言,可将经济法课程放在大二阶段开设,分为两学期教授,第一学期以48学时为宜,教学内容包括民事法律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理论、合同法、物权法(含担保法)、侵权法等。目的是使非法科学生理解掌握法的理念、法的价值等基础性法律知识,扎实把握好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等内容。为第二学期的教学做好基础知识的铺垫工作。第二学期以32学时或48学时为宜,教学内容以公司法为基础,根据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以及学生自身知识结构进行科学匹配,以防止经济法的教学与经管类自身专业学习严重脱钩,如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强化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的学习;国际贸易专业强化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仲裁法知识的学习;物流专业强化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知识的学习;电子商务专业强化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的学习;市场营销专业强化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票据法知识的学习。该方案的优点在于对现有课程体系的变动范围不大,能够涵盖与经济管理活动有关的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的法律知识。缺点在于无法为学生构建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用人单位也无法直接获知学生的法学知识面,增加了第二学期考评体系的工作量。可以说,方案二只能是一种折中性的产物。

    3.方案三:建设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法律课程体系此种方案突破了现有经济法课程的框架,在方案一开设法律基础课的前提下,在大一阶段完成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础内容的教学工作。在大二阶段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为基础,为了增强专业融合度,辅以其他相关的部门法,以48学时为宜。在大三阶段以16学时或32学时为宜,针对各专业的特点讲授部门法,如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开设票据法、税法、证券法等;国际贸易专业开设国际贸易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物流专业开设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电子商务专业开设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等;市场营销专业开设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该方案的优势在于构建了一套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法律课程体系,有利于各专业、各学科之间知识的衔接和递进,突出了复合应用型人才的法学教育背景,使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获知学生的法律知识面,科学构建考评体系。

    (三)增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环节的检验,如何构建教学反馈机制,真实的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水平,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是我们实践教学的重点。笔者结合近几年的教学经验,认为应当充分利用大三、大四阶段的实训环节,将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相结合,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采取小班化教学,人数控制在50人左右,分为八组,由教师从案例库中选择典型案例,采取淘汰赛的形式,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每场模拟法庭教学配置4学时,其中,2学时进行模拟法庭环节的教学活动,重点放在法庭辩论阶段,庭审结束后,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形式,由学生对案例中产生的争议焦点以及控辩双方的表现进行讨论,时间控制在1学时,最后,由教师利用1学时时间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