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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论文

时间:2022-06-27 17:17: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体系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法体系论文

第1篇

【内容提要】本文以为,中国税法研究现在仍然处于较低程度倘佯的状态,而底子理论研究珍视不够、研究要领尚显单一、研究职员知识布局差异理,以及缺乏可供发掘的理论资源等是造成这一效果的重要缘故原由。为此,首先应当增强税法学界的研究相助,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议决研讨会、课题协作、创办《税法论丛》的情势促进中国税法研究的前进;其次应当重点作育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珍视底子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生长壮大夯实须要的底子;着末应当……

一、中国税法学研究掉队的成因分析

税法在现行执法体系中是一个分外的范畴,它不是按传统的调解对象的尺度分别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范畴。此中,既有涉及国家底子干系的宪法性执法范例,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罗着大量的范例办理干系的行政规则;除此之外,税收犯法方面的治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掩护步骤还必须警惕民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光完全须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底子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举动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克不及深入税法的制度筹划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样平常的行政举动、行政步骤、行政帮助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全部的与税收干系的执法范例聚集起来举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实警惕干系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要领,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改正完备和富厚。

然而,当前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研究气力疏散,研究要领单一,学术底细不够,理论深度尤显短缺。经济学者只珍视税收制度中对屈从有庞大影响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餍足于对现存端正服务论事的表明,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底子上属于被人忘记的角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历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体贴的现实标题。人们不光体贴税收举动的经济效果,更体贴怎样议决周到过细的执法步骤保证本身的正当职权不受侵陵。税法的成果不光在于保障当局正当使用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执法的情势对干系主体的举动举行束缚和监视,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占百姓的权利和优点。恰恰在后一点上,我国税法学的研究相当单薄。如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步骤优化筹划,纳税人权利的掩护等,都是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亟待增强的地方。

所以,总体来说,中国税法学现在仍然在较低程度上倘佯。由于中国税法立法数目多,涉及面广,此中执法范例的内容还有一些与众差异的特性,所以人们委曲还能承袭税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执法部门而存在,不管在位阶上它是属于财政法、经济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现状而言,中国税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的确令人担心。作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首先,应该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其次,应该形成比力完备的学科理论体系;再次,还应该孕育产生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着末,该学科应该具有富厚的、可待发掘的理论资源和辽阔的生长远景。比力这些要求,我们忸怩地发明,中国的税法学研究的确刚起步,用“稚子”一词举行形貌并不外分。由于历史的缘故原由,中国的法学研究自20世纪70年月以后才进入当代法的再起和生永劫期。而此中税法学的研究更是晚了快要10年,从80年月中期才开始孕育产生和生长。(注:倘仅从时间上看,我国第一本专门的税法学著作应为1985年由时势出书社出书的、刘隆亨编著的《国际税法》,但一样平常以为,1986年由北京大学出书社出书的、刘隆亨所著:《中国税法概论》一书标志着我国税法学的形成。参见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载《经济法论丛》(第一卷),执法出书社2000年版,第82页。),不外,这虽然是中国税法学研究滞后的一个客观缘故原由,但是我们以为其并不够以表明全部征象。因历史缘故原由延伸的法学学科并非只有税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学科同样难逃恶运,但是它们现在却得到了欣欣向荣的生长。10年来法学研究最引人注目的范畴是行政法学,它的起步大概比税法学更晚。在20世纪90年月初的时间,行政法学还只是停顿在使用教科书对现行行政法举行表明的阶段,现在行政法学硕果累累,傲然屹立于法学之林。除此之外,还有情况法学等新兴学科的兴起和生长也都分析确历史缘故原由并不是中国税法学研究掉队于时期、掉队于其他学科的最重要缘故原由。我们以为,最重要的缘故原由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税法底子理论研究珍视不够。税法学并不是不克不及够从事现行执法范例的表明事情,相反,办理税收立法、执法和执法历程中的现实标题是中国税法学的本分。税法的表明,既有利于执法自身的完满和生长,又有利于税法的普遍,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同时也是每一个国家法制和法学生长史上一个必经的阶段。但是税法学者在到场税法运动的各个要害时应该有本身独特的视角,这种视角纷歧定与立法者、执法者和执法者、以致遵法者的视角完全切合,这样才气保证它作为一门研究学科得以存在的价钱和意义。而且总体来说,税法学的视角应该比到场税法运动的其他任何人的视角更能驾御标题的实质。要铸造税法学这种与众差异的视察标题、分析标题息争决标题的思绪和要领,必须有赖于税法学底子理论研究的增强。只有税法学底子理论,才气将税法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光体贴在征纳历程中税款的盘算、税收优惠的水同等具体的标题,更会着意将本身置于整个国家执法体系的大情况中,体贴本身在执法体系的职位地方,体贴本身与别的执法部门怎样调和等;也只有税法底子理论才气够使税法内部生长成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看法与看法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畛域明确。可以说,税法底子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法学能否独顿时成为一门法学学科,也决定了税法学自身研究的希望和步骤。反观中国税法学界,有关底子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税法底子原则、税收底子法方面有一些先容性的叙述(注:这方面的成果重要有:刘隆亨等:《订定我国税收底子法应具备的特性》,《法学杂志》第1997年第1期;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底子法的订定》,《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刘剑文:《西方税法底子原则及其对我国的警惕作用》,《法学品评》1996年第3期;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张宇润:《论税法底子原则的定位》,《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陈学东:《浅论税收底子法的调解对象》,《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李刚:《对税收底子法几个标题的相识》,《财经研究》1996年2期;华国庆:《订定我国税收底子法刍议》,《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关于我国税收底子法中税收执法体系的立法思考》,《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徐志:《我国税收底子法之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1期。),税收执法干系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注:这方面的成果重要有:刘剑文、李刚:《税收执法干系新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张登炎、侯绪庆:《论税收执法干系的组成要素》,《湖南税专学报》1995年第1期;何小平:《税收执法体系论要》,《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贺玉平:《论税收执法干系》,《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1期;王玉成:《论税收执法干系主体之间执法职位地方的不屈等性》,《中心政法办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税法与别的执法部门的互动研究也只是在警惕民法债权制度方面有一些开端成果。(注:这方面的成果重要有:首闻:《略论纳税人的退还恳求权》,《法学品评》1997年第6期;张守文:《论税收的一样平常优先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杨小强、彭明:《论税法与民法的交集》,《江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8期;杨小强:《论税法与私法的讨论》,《法学品评》1999年第6期;杨小强:《日当地方税法中的民法实用及开发》,《中心政法办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程信和、杨小强:《论税法上的他人责任》,《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费锦红:《试论税收优先权与抵押保证债权》,《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6期。)至于国内现在唯一的一本底子理论方面的专著,也只能当作是有关税收底子法的论文集,其内部的体系还有待完满,且总体来说,说理尚不够透彻,受税收实务部门草拟的《税收底子法(草案)》所定框架的影响过大。(注:参见涂龙力、王鸿邈主编:《税收底子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书社1998年版。)但不管怎样,这些成果终究对中国税法底子理论的研究起到了较好的树模作用,有助于中国税法学的理性成熟。(注: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税收经济学者团结本身的专业也在存眷税法学的前进,并取得了令人称许的效果。此中有代表性的这样善达等著:《中国税收法制论》,中国税务出书社1997年版;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书社1995年版。)

第2篇

论文摘要:税收流失是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也是国内外专家学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税收流失不仅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损害了国家税法的权威性与实施效果,导致政府经济信息失真,误导政府经济决策,增加政府宏观凋控难度,影响市场资源配置,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不利的影响。

依法治税与税收流失是与生俱来的一对矛盾,只要存在税收,就必然伴随着税收流失的发生。早在大约2500年前,古希腊圣贤柏拉图就曾讨论过偷逃税等税收流失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加强,税收流失这一现象非但没有被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税收流失的总体规模,白1995年至2000年,每个年度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4000亿元以上。虽然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但也难掩税收流失的事实,对税收流失的不良效应,还是要引起我们的警醒并加以研究。

一、税收流失的不良效应

(一)税收流失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税收同时具有财政和经济调节两大功能,对宏观经济起“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它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以“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实现其调控功能。然而税收流失的存在,无疑会影响税收正常的宏观调控功能。税收流失对宏观调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税收流失的直接后果是减少了国家财力,减弱了税收对宏观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使“相机抉择”的税收传导机制失灵,弱化了税收宏观调控的效果。而且由于税收流失,该收的税没有收上来,预算内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少,政府投资的宏观调控功能趋于弱化。这种变化趋势虽然反映了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它的内在合理性,但其后果也是很严峻的,使得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由于其财力的不断下降而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比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各地方政府不顾整体利益,大量重复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政府财力分散化的结果。财力不足也使得国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投资不足,从而减弱了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2.税收流失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税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从税收流失中获得更多利润的地下经济活动“繁荣”起来。地下经济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监控,其增长率、就业人数等指标都没有纳入到政府的经济统计数据之中,这样容易使宏观调控部门对现实经济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对包含公开经济与地下经济两部分的真实经济增长的深度和规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观察到的公开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而忽视了地下经济的影响。除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外,地下经济和税收流失的存在,会对其他各项经济统计指标造成扭曲。例如,由于税收流失的存在,地下经济吸引了不少劳动力就业,使国家过高估计失业率,给宏观调控和决策增加了困难。

3.税收流失对整个经济发展产生侵蚀和破坏作用,干扰经济的正常运行。主要包括:(1)造成税负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出现地方政府对国有、集体经济管理较严,而对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偏松的状况,必然导致两种经济成分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面临困境、下岗职工增加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2)导致产业恶性竞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区利益的考虑,不颐本地区资源劣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盲目实施减税免税,引起产业结构恶化、社会资源浪费和宏观经济严重失控。而对于纳税人而言,由于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未予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尤其是引起市场价格失真,错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恶性税收竞争干扰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不正当税收利益的引诱下,纳税人对经营地址的选择不再完全遵循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在正常的税收扭曲之外,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二次扭曲”,最后导致全局性的产业结构比例失调。

(二)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是指税收流失现象对经济体系中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各种资源流动和组合的影响。无论是减免税、避税,还是偷逃税行为,都存在对整个市场经济的扭曲问题。理智的经济人不仅要考虑税收规则,而且还要考虑获取减免税、实施逃避税行为的可能性及相关的税收经济利益的大小,市场选择和资源配置必然因受到上述物质利益的诱惑而产生偏差,部分要素可能长期滞留在低效益但能获取税收流失收益的行为上,因此这种生产要素的扭曲性组合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税收流失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导致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劣企驱逐良企”的市场效应。

一些质量低劣的逃税商品以价格优势占领市场,迫使那些守法纳税者要么转而仿效,要么被挤出市场,从而形成“劣企驱逐良企”的市场效应。比如走私分子通过偷逃关税及其他税收,把远远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成品油走私到国内出售,从而引起了国内成品油价洛的大幅下跌,造成国内石油化工行业的全面亏损,给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税收收入带来了巨大损失。

税收流失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从纳税人来讲,为了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他们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研究偷逃税的各种方案,甚至会花费大量的金钱来聘请专业顾问,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进行无谓的调整。同时,他们还会利用偷逃税的资金来囤积一些紧缺的资源。由于市场的变化和时间的迁移,这些囤积的资源就会因自然的原因而耗损和浪费。同时,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为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税务机关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税务征管和稽查,这无形中也就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从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纯粹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三)税收流失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毫无疑问,税收流失的存在首先直接减少了财政收入,这已经成为导致我国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断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益严重的税收流失。虽然2002年以后由于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使得这种局面有所扭转,但税收流失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

而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各税种之间存在比较密切的联系,某税种的流失除了直接减少该税种的税收收入外,还会由于各税税基之间的联系而连带侵蚀其他税种的税基,减少其他税种的税收收入。比如企业偷逃增值税的行为不仅导致增值税收人的减少,同时也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因此,政府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力治理税收流失,这必然导致税收成本增加。总之,税收流失一方面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又导致了财政支出的增加,进而加大了财政赤字的规模,加剧了我国财政困难的局面。

(四)税收流失对税收法制的影响

1.损害税法刚性。大规模的税收流失会导致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因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而形同虚设,从而降低税法的刚性和权威性。例如,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中虽然赋予了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的权力以及对违反税收征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大范围的税收流失所造成的“法不责众”的结果,使得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很少使用,对于所发现的导致税收流失的一般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也只是以追缴税款了事,而很少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即使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大多只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或突破下限进行象征性罚款,而很少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这就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法的刚性和权威性,使税收征管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削弱了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在政府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中,往往能够看到其他政府部门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乡镇政府甚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的身影,依法享有征税权的税务机关,有时被迫或自愿地放弃了部分专有权力,税收执法主体地位受到冲击。实践证明,凡是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的地区,其税收征管秩序必定极为混乱,税收行政执法的力度与手段也就难以落实。同时,税收流失还导致了税务工作人员的腐败甚至犯罪。

(五)税收流失对纳税主体的影响

1.税收流失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转嫁和税收不公,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本来,国家的税收任务在所有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是大致公平合理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是其能够承受和愿意承担的。但是税收流失的存在就使得税收流失者逃避了纳税的义务和负担,税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税收任务和负担就势必转嫁到其他愿意负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头上,从而出现了税收转嫁和税负不公,加重了守法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收流失对收入再分配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这种影响的存在会进一步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被严重扭曲,从而使税后分配比税前分配更不公平,结果只能是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

2.税收流失易生示范效应,导致守法纳税人的心理失衡和追随仿效,降低纳税人对国家税法的遵从度,增大税收行政执法的阻力,导致税收流失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政府对偷逃税行为处罚力度不强,偷逃税行为必然会由个体发展到群体,进而形成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税收黑洞”。“税收黑洞”的存在将严重破坏依法纳税的社会风气,从而导致纳税人对守法遵从度降低,征管秩序混乱,税务行政执法措施手段难以实现,税收刚性被破坏,甚至形成“逃税——成功——再逃税”的恶性循环,导致更大范围的税收流失。

二、税收流失治理对策

(一)以健全税法体系为根本。实现依法治税税法作为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是国家征税的依据,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必要前提。要治理税收流失,根本是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仍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加强税收立法。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的核心。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法律层次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完善《宪法》中涉税内容的规定,确立、充实税法体系的宪法依据。如将税收法定主义、税权划分的重大原则、规定等写入《宪法》,进一步明确征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范围等。另外,要加紧制定税收基本法,使其充分发挥对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统率作用,推动和保障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

2.严厉打击税收犯罪行为,加强税收执法。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最基本的职能。要加大对税收犯罪打击的力度,税务人员必须做到严格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制止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违规行为;杜绝人情税、关系税、协商办税和各种形式的包税;杜绝以缓代欠、以欠代免的现象。一旦发现违犯税法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纳税人故意偷逃税还是税务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都一律严惩不贷,绝不允许有包容、姑息的现象发生。要加强税收执法,必须大张旗鼓地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偷税行为。

3.建立税务警察和法庭,加强税法保障。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较为普遍的做法,其成功的治税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首先组建税务警察,由税务警察专门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警察特殊的执法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双重权力,人员由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抽调组成,以此提高税务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其次设立税务法院,专门负责税务违法案件和税务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建立梯度纳税监控体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约束机制

1.加强重点稽查。一方面,制止税收流失的重点是稽查,这是基层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形势下税收稽查工作的核心应该是建立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相结合的分类稽查制度,借助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监控系统,选择并确定被查对象,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权制约、相互衔接的流程来操作,改变目前普遍查、盲目查的状况,提高打击税收流失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要使税务稽查机构专业化。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让税务稽查机构从税务机关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与税务征收机关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税收执法机关。同时,不仅要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对外(即对纳税人)的稽查监督权,而且还应该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对内(即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权。

2.构建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系统。所谓“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系统”是指由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专门格式的信息报告表,包括收款方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和支付金额等内容,一般一年汇总填报一次,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提交给税务机关。这些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报告表不仅大大丰富了税务机关的税源信息,也确保了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对于提高稽查水平、科学选案都是很有帮助的。

3.逐步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建立多层次、多环节、多功能的税源监控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建立按税种、税目和分地区、行业的税源监控制度,特别是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使其成为税源监控体系的主体。税务机关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重点税源户信息以及税源户的分布、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随时监控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包括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要注意从中反馈税收的变化规模,为全面监控税源提供资料和经验。

(三)提高税收遵从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规范公共收入体系。在科学界定各级政府职能和责任的基础上,完善分税制,确保各级政府有稳定的财源;降低政府对非税收入的依存度,积极推进税费改革,遏制、清理乱收费;规范制度外财政,构建以税收为主、以规范的非税收人为辅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

2.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消除政府的“越位”与“缺位”。首先,以市场为导向,加大财政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基础科研、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支出。其次,控制和缩减不合理的财政支出项目。一方面,要大力压缩各种财政补贴,尤其是企业亏损补贴;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机构改革力度,压缩行政经费支出。

3.提高财政透明度,并建立相应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确保公共财政收入、支出信息的公开,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有效信息,了解公共资金的去向以及相对应的支出规模,接受大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通过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来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约束,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政府的支出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意愿。

4.加强部门配合,优化税收环境。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税收征管的难度逐渐加大,面对日益增多的税收违法案件,仅仅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实现综合治理。

第3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教学改革;问题;经验;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137-02

税务会计是继税法和财务会计等课程之后开设的一门会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它依据税法的规定,利用会计方法体系反映企业纳税义务履行和税收负担情况,目的是使学生全面掌握税务会计的基本方法和程序,分析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纳税事项产生过程和产生环节,为进行税务筹划打下基础。对于财经类专业而言,税务会计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基础课程,新形势下对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不断探索,是促进学科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教育者常提常新的重要课题。当前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现状并不理想,目前的税务会计教学体系存在诸多弊端,已无法满足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因此对会计教学体系进行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一、税务会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根基薄弱,知识点儿掌握不全面。税务会计课程有其鲜明的特点,其一就是教学内容以税法为基础,掌握各种税收的计算、申报、会计处理等三种职业能力,同时初步掌握纳税筹划的能力,从调查反馈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单个税法计算方法掌握较好,而对于各种方法的实际运用和纳税申报没有充分把握,也未能对各个方法发挥的功用形成系统化的认识。知识点儿掌握的欠缺,犹如木桶效应,将会影响到学生走入工作岗位的工作能力,影响到整体能力的发挥。

(二)案例教学薄弱,教学手段单一。受课时、教师实践经验以及学生学习习惯等因素的限制,税务会计课程在教学方式上主要是以教师的讲授为主,由于税务会计大量表格示范和计算的特点,使其课堂教学中对于教材的依赖性强,容易给学生以“照本宣科”之感,造成课堂气氛的涣散。在教学手段上虽然已经运用了多媒体,但仅限于PPT教学课件的使用,网络资源与手段的使用未能充分挖掘。这种单一的教学形式,使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互动,忽视了对学生独立思考及动手操作能力的培养,不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利于学生毕业工作时尽快进行角色转变。

(三)实践教学欠缺,流于形式。实践中,纳税业务往往是由会计人员通过会计的凭证、账薄、报表归集数据,进行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的。把纳税真正融进会计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技能培养的目标,但税务会计教学在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方面重视不够,忽视了学生纳税实务技能的训练。目前普遍采用的“集中模拟”实习模式,尽管可以让学生系统地了解整个业务处理流程,但“集中模拟”实习模式没有分层次、分阶段系统演练财务核算业务,破坏了教学规律。加之实验内容与实践教学层次布局缺乏统筹,实验室流程中未能将财务工作不同岗位、职能特征分开,税务会计实践与现实会计工作相脱节,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实践教学的效率,使模拟实验无法真正还原现实经济业务,限制了实验教学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实验的整体效果。

(四)考核方式不科学,难以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目前,税务会计课程的考核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考核基本上沿用了期末闭卷考试的传统形式,考核内容基本上是对书本知识的直接考察。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出勤、平时作业、课堂表现、实验环节等打分,实验环节的评分也仅是以低分值的形式体现在平时成绩中,对总评分起决定作用的仍旧是卷面成绩。而闭卷考试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可突击性,不能起到应有的以考助学的作用。这种考核方式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是考核范围小,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另一方面则是期末考试试题内容有限,不能很好的反映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二、国外高校相关经验借鉴

(一)课程设置合理化

以英国高校为例,其税务会计课程设置不过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而是打破传统的学科界限,在注重基本知识如经济学、统计和法律等的基础上,与财务、金融等相近的学科知识整合,形成新的课程体系,强调学科的综合性和知识的完整性。相关课程设置与社会需求、学生就业结合非常紧密。每当会计或经济领域出现新技术、新理论,相应的课程就会被修改或更新,避免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社会需要脱节。

(二)教学方法多样化

英国高校的税务会计教学一般分专题进行。很多课程没有固定的教材,教师列出若干本参考书籍要求学生阅读,也有些课程会有一本与课程内容结合较紧密的核心教材。教师会要求学生多看专业报纸、杂志。课堂讨论一般由老师预先布置主题,学生课后准备资料,然后在课堂上提出想法及观点,并与同学和老师研究讨论。会计考试注重考察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学生成绩的评定不单纯依靠期末考试,而是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由作业、小测验或演讲等构成。期末考试为闭卷考试,试题多为综合性的主观题,即使是会计核算也会要求有相关的分析和决策。

第4篇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项目“民营企业转型中风险规避与生存对策研究”(W2011117)

作者简介:吕海宁(1980-),女,辽宁大连人,讲师,主要从事国际商法研究。Email:haininglv@126com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一种成熟的投资模式。为鼓励投资者采用,各国都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加以鼓励和支持。笔者的分析和论述跳出税法本身,从商法的视角研究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提出了与商法相契合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1007305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是发源于 20 世纪 40 年代美国的一种投资工具。在商法领域里,它的法理基础源自于信托制度,即PE的主体通过签订法律协议,投资人将货币资产转移于管理人并交由其进行管理,形成信托法律关系,而信托的精髓就在于它转移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1],PE作为一种基金财产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性,投资人根据协议可以指定自己或第三人为受益人,享有基金财产的收益权,管理人对投资人负有高度信义关系。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转移为基础的现金流转,就理所当然成为现代税法课税的对象。然而PE的运作过程是极其复杂的,如何确定课税对象避免重复纳税就成为税法和有关PE法律制度共同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但是,迄今为止,有些相关法规存在明显的问题,还有一些重要法律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金融投资领域中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税法和商法的差异与互动为思路加以分析和研究。

一、税法与商法下PE制度间的差异与互动

1税法和PE制度在理论上的差异

PE税收的核心问题是课税要素,此乃重中之重,课税要素是国家征税必不可少的要素,是国家有效征税必须具备的条件[2],一般包括征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目和征税依据、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等。PE是非常复杂的商事行为,其全部过程包括财富增加时、财产权转移时、财产持有及特定使用时等情形。笔者认为 ,清晰界定PE税制中的课税要素,并在实践中严格参照执行,是完善信托投资税收理论司法实践的关键和重点。同时,也应当考察商法中有关PE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PE的法理基础是信托原理。信托行为是以信托财产为标的,由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共同组成[3]。信托关系产生后,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的所有人与财产的

受益人相分离,换言之,信托财产的转移并没有发生,信托财产的收益属于受益人,当然受益人是由委托人指定的。信托法律制度来自英美法系,其本质特征是双重所有权。PE是在信托原理基础上的一种变形,目的在于实现资金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资本的专业化运作,是在追求最大化财产收益的同时尽最大可能地降低风险的一种投资模式。投资人将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公司或合伙组织,但这种转移仅仅是名义上的转移,他们作为受托人以所有者的身份管理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归属于投资人指定的受益人。由于名义上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相分离的独特的法律构造,使得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在当事人之间流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超越了大陆法系中传统的“一物一权” 原则,信托财产形成后无法在大陆法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因此导致信托财产和信托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直争议不断。信托行为中的财产转移是一种形式上的财产转移,受托人取得了财产但并未获得信托财产的收益,我国台湾学者将其称为形式上之转移,指行为人有财产处分行为,但财产取得人并未真正取得经济利益,其转移仅为名义上或回复财产行为[4]。作为PE的投资公司或有限合伙组织也仅是投资资金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不享有收益权。

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和课税机理,税法上纳税义务的发生仅考虑经营行为的表象,仅以经营者的行为外观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发生了财产转让的经营行为,就认定为具备了课税要件,发生了纳税义务。但商法中的信托制度产生的初衷是为了避税,其模式不同于普通商事行为,呈动态形式存在,运行极为复杂且灵活多变,涉及很多不同的税种。以所得税为例,税法中的所得税顾名思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税法下的PE所得税中的“所得”显然与商法下的PE制度中的股权基金所有权和收益权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税法以直观的角度确定纳税主体为受托人投资公司或合伙组织。这样,税法与商法的差异就显现出来。在商法中更强调股权和收益的法律性质,从性质上判断权利的主体,以商法上的私募性质判断PE的真正所有者确定纳税义务人,与税法视域里的纳税义务人是不同的。总而言之,基于相同的经营行为或法律行为,商法上的所有权主体与税法上的所有权主体不是同一主体,必然会导致重复征税。

2税法与PE制度在实践中的互动

尽管作为独立财产的PE的商法性质在我国商法学界乃至大陆法系都存有较大争议,一直未能形成主流观点或学说,但并未对PE的商事实践以及税收造成明显的影响。事实上,有关PE的商事法律与税收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互动。

鉴于商法中信托制度的高度灵活和天生的避税功能,同时又存在与税法的差异而导致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信托投资实践,创设出了信托税制的基本原理,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基于对信托及信托财产定位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单纯的财产输送管道,还是除输送作用之外还包含它的财产积累或增减之功能定位不同,对于信托存续中信托财产的取得或增减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5]。一种为“信托导管论”,另一种为“信托实体论”。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实体论,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641节(b)项规定:“除本部分另有表述外,遗产或信托的应纳税收入计算方法应与个人的情况相同。”可见,在美国将信托本身作为纳税人,课税计算也是在毛所得基础上扣除宽免、折旧与损耗等可扣除项目后,按累进税率表的级别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的。但是在计算信托应纳税额时,信托在税率表、宽免额和慈善减免等方面和个人均有不同,而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J节中确定了分配减免制度,完成受益人和信托之间所得税义务的分配。以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制度时,采取的“信托导管论”,主要区别是将信托仅仅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通道,信托本身作为纳税主体。两种理论都是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内,从商法角度对信托制度的定性后创立的税法原则。在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体系下,信托本身和受益人就能够同时成为纳税主体,当然为避免重复纳税,美国税法也规定了“分配减免”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在绝对所有权法律体系框架内,仅将信托看做是财产转移的导管,不作为纳税主体。

此外,以有限合伙模式构建的PE中,关于有限合伙人所持有份额是否应被视为在某国设有机构、场所的问题,我国和美国的税法都没有具体规定,但对当事人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以我国税法为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一个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和境外所得全部以净所得作为基础进行纳税,适用25%的税率,但是,如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其所得则以毛收入为基础征收预提所得税,法定预提税率为10%,且中国已经同很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进一步降低了预提税率,有时甚至免税。美国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况,美国的纳税人、法院,甚至立法者面对合伙企业的税法问题时,都会很自然地求助于税法框架外的合伙法,以寻找答案[5]。显然,税法和商法的边界已经有些灰色地带,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互动。

二、PE税收制度与商法原则的统一

为保证我国的PE制度更加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实现税法和商法在原则和法理上的一致性,鼓励投资人选择技术性强的成熟投资模式。PE的受益人负担纳税义务与其商法性质的关系极为密切,可以作为二者统一的突破口。

受益人负担原则是指实际受益获利者为纳税人,不实际受益获利者不负税,避免对名义获益者、名义应税行为进行征税。本着“谁受益、谁纳税”的理念,作为名义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地位的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组织的受托人,因为不是最终信托利益受益者而不承担信托投资产生税负,相反,作为PE利益的享有者以及基金终止后的所有者,受益人理应成为最终的纳税人。有人认为受益人负担原则是“信托导管论”的具体体现,只有“信托导管论”将信托和信托财产定位为委托人与受益人间单纯的财产输送管道,信托中增加之利益被认为已直接由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的信托运作不过是信托利益输送的媒介,信托所产生的所得类别即为受益人取得的所得类别[6],笔者认为略有偏颇,采纳信托实体论的英美法系,信托投资的所得税也是由受益人负担。分析美国的《国内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IRC)A部分的第1章的J节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美国的税法将信托视为实体,但为了避免重复纳税,信托可以将其纳税义务通过分配减免(Distribution Deduction)的形式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到它的受益人的身上,受益人对从信托获得的所得或者是已经确定的权益的所得按照普通方法支付税款,信托仅仅对尚未分配的所得支付税款。由此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受益人负担PE的所得税是公平合理的,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实践中都无争议。

笔者认为税法中受益人负担所得税对于商法中PE的定性问题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虽然在大陆法系的商法中,如前所述,有关PE的商法性质的争议由来已久,以物权和债权的二分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构建的大陆民商法体系是封闭的,对于来自于异域的信托模式均由债权和物权复合而成,于是无法在大陆民商法体系中落户。大陆学者们都尝试着用各种法学方法和理论来解释,至今仍未形成学界主流观点。民(商)法与税法,若对同一经济事实加以规范,民(商)法虽较税法提前适用,但其只有时间上之先行性,并无评价上之优先性。税法虽然属于公法,但其与作为私法的商法均在统一于法律秩序之中,公法与私法为相邻平等的法域,统一在宪法价值观下[7]。如果以商法之外的税法对PE受益人课征所得税为逻辑起点,可以推出PE作为一项财产,其所有权人为投资人作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彰显税法与商法的差异中的相互回应。

三、我国PE税收制度现有政策及存在问题

税收负担是影响PE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国现有的税法以及相关政策体系中,从当前企业应当缴纳的税收种类分析PE税收问题,当下PE涉及的主要税种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具体而言,PE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

1所得税

在我国的实践中,PE的设立与运作主要有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亦会导致税负差异,同理,PE的不同组织形式将会导致其税负有着很大的差别。

公司型的PE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根据公司从被投资的公司、企业中所获得的收入的性质不同,其税率也不同。根据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所获收益,则应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股东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视为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适用20%的所得税率;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率如低于或等于基金公司的税率,则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所得税;但如果高于公司基金的税率,机构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如此一来,公司型PE事实上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则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样,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税负相对较轻,且不存在双重税负问题。

然而,公司型PE虽然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显然,如果公司型PE符合该《通知》中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就可以享受到巨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学者提出,同样情况下,只对公司型PE给予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对于其他类型的PE如有限合伙型而言不公平,但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商法中,有限合伙型PE所依托的组织形式是合伙企业,基于商法理论,合伙企业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承担,因此它本身不能作为缴纳所得税的主体,故它比公司型PE的税率低的多,投资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明显要高于公司。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投资机构作为提供各种投资服务的专业金融机构,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需要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要缴纳5%的营业税。但是,由于PE中的资金财产的运行过程非常复杂,可能会经过多次所有权的变动,而现行的营业税则是以应税财产的流转额作为课税依据,每一次的转让均缴纳营业税,这必然就会导致PE在整个运行过程中被重复征收营业税。

3印花税

一般来说,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PE设立时,本质上属于产权书证转移,因此涉及立据人缴纳印花税。在作为受托人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运作和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就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所形成的应税凭证(包括信托业务管理账簿)要缴纳印花税。信托投资终止环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交还受益人时,也会发生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义务。

如前所述,委托人在PE设立时,将资金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即投资公司或合伙组织,在PE终止时,受托人再将资金财产转移给受益人,导致两次转移都被征收印花税。换言之,同一笔所得将被征收两次印花税,如此便加重了信托的税收负担。事实上,依据信托导管论可推知,PE这种表面上的两次转移,一次是形式上的转移,另一次是实质上的转移,实际只相当于一次真实转移。

PE的现有税收政策法律中并未考虑到商法中基于信托制度设立的PE的所有权二元性特质,导致重复征税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两个环节:一是PE设立时,就投资人资金财产转移产生的纳税义务与PE终止时的纳税义务重复;二是PE存续期间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与收益分配时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相重复。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一,也不利于鼓励投资人充分利用已经成熟的技术性投资模式,导致其在投资市场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四、完善我国PE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应当考虑商法中其独有的特殊性质,从法律技术上的改良入手,逐步走向制度化,从而构建一个相对稳定和完善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

1消除PE中的重复纳税

对于PE税收法律制度而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重复征税,亦可谓重中之重。世界各国将投资税制,尤其是以信托制度设立的投资模式的重点都放在避免投资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等诸多环节发生多重征税上,均有明确的税法规定,将纳税义务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以最终实现税负的“无增无减”,契合现代税法的精神。各国都围绕避免重复征税做了详尽的制度设计。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以收益是否归属于受益人为标准,将投资收益区分为受托人(或信托)收益与受益人收益两种,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负担所得税义务,从而避免重复征税现象。日本则直接在信托税收法律中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信托收益,在税法上直接视为是受益人的权益。”因此,对受益人课税而不是对受托人课税,也不是对信托课税,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收所得税现象的出现。

可见,从各国的经验看,对于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坚持受益人负担PE所得税的原则。无论是公司型还是合伙型的投资机构,投资人以合同形式将资金转移给投资机构,由投资机构负责运作管理,并依照合同收取服务费,所获得的收益归属于投资人指定的受益人。因此PE仅是一个虚拟的主体,依前述导管论解释,它仅仅是一个连接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 “中介”而已,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由受益人就所得税缴纳税收,重复征税即可避免。

信托财产转移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契税、印花税等,仅凭受益人纳税原则无法消除课税环节重复的问题。依据“一元所有权”原则,委托人在信托设立时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在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两次转移都应当缴纳相关的税收,加重了信托的税收负担。从信托导管论可知,信托资金这种表面上的两次转移,实际上只相当于一次真实转移,因此应当避免对名义转移行为的课税,当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资金信托合同时免于缴纳,仅在受托人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合同时缴纳税收,从而消除重复征税[8]。

2扩大税收鼓励政策的范围

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局限性明显,我国目前仅有对公司型PE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应当扩大鼓励政策的范围,扩及到投资人,给予投资人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税负,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以税收优惠鼓励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人参与这种技术性强且成熟的投资模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民间投资中出现的问题。高利息的放贷是一种低级的投资模式,加之没有法律保障,风险非常大,国家的监管难度也非常大。而科学化、技术性较强的成熟投资模式,能够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美国税法对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人给予了很多税收优惠,如对于风险投资中遭到的任何资本损失,都可以冲抵其一般收入,从而减轻投资人的税收负担,降低投资风险。这一鼓励性的税收政策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3适时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尽管还没有扩及到金融投资行业,但是势在必行。本文不从技术层面讨论和研究关于PE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面临的问题,仅从应用角度论证。

首先,对PE改征营业税为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PE中的资金财产在其运行中两次所有权的变更中,其中第一所有权变动仅是形式上的转移,并且就资金财产本身来说对于企业投资人或个人投资者没有增值或赢利。

当然,有学者提出营业税重复征税的方案:信托终止环节,在自益信托情况下,信托财产分配不属于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因此无论受托人还是委托人均不负有流转税纳税的义务。在完全让渡信托的情况下,信托财产向受益人的分配仅仅是赠予行为的完成,其流转税已按照发生主义原则在信托设立环节征收完毕,因此财产在此环节的转移也不应缴纳营业税或其他流转税[9]。对于这个观点,笔者不能苟同。这仅是对于信托类投资的权宜之计,从PE的基本原理以及长远发展看,改征增值税是彻底解决之道。

其次,可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在英国,如果受托人经营企业并提供应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如果应税收入额超过49 000英镑,则应缴纳增值税。在日本,其消费税就是国际上通常意义上的增值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到受托人的转移本身不征消费税;由于信托财产被认为属于受益人所有,所以用实物方式收到的收益也无须缴税;支付给专职受托人的报酬应缴纳消费税[9]。有鉴于此,我国也应当遵循这一国际上的新规则。

最后,从金融投资行业的整体视角看,如果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则前面环节税款得以在金融业中抵扣,而金融业作为生产业,也还会使增值税抵扣的链条延续下去。

参考文献:

[1]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

[2]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3

[3]中野正俊信托法[M]张军建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46

[4]郑俊仁信托税制与实质课税原则[J]月旦法学,2002,(1):50

[5]邢成、韩丽娜信托税制及其建立原则研究[J]现代财经,2003,(9):8

[6]LRC第641(b)节

[5]崔威外商投资境内合伙企业的税法分析[J]环球法学评论,2009,(6):131

[6]余巍信托投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33

[7]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62

第5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讨了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努力途径,并对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宪法为核心理念,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和一系列位阶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系。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对环境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理解与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环境权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立志于使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如法国政府内阁会议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环境》的宪法草案。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国第九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被贬低。”“宪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认为是包含公众免受不合理的环境质量降级的权利。”从上述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所体现的宗旨,在宪法中是有切实的依据的。同时,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要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模式、构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框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第一层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利用政府强制管理的“有形之手”与发挥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护和引导。因此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一层面来考虑应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二层面的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三)第三层面的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属于第三层面的立法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要加快制定针对各种产品性质、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三、通过立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一)通过科技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主导作用,开办各类研发机构。除了发挥政府办的研发机构“国家队”、“主力军”的作用,从事多方面的研发,特别是重点攻关项目的研发,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机构的任务,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和开发适用有效的可以替代传统做法的资源节约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开发使各类废弃物利用更充分、质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政府不仅要为政府办的研发机构提供资金,而且应每年拿出资金,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民营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学术、金融、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二)建造绿色财政制度

购买性支出政策。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通过改变政府的购买行为,可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的照顾,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政府对企业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调动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指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许可证制度。政府确定某一地区排污或排污浓度的总体水平,实现污染许可证的发放量等于该总体水平。发放许可证时,可结合企业现有排污情况,成比例缩小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超标部门给予经济甚至是法律的惩罚。

财政信贷制度。信贷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信贷制度,即优惠信贷制度或严格信贷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对实施循环型经营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鼓励人们朝着循环型发展模式的方向去生产和消费。

完善现有税费制度。政府可以制订出特别的税、费政策。这一方面,国外同样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的特别退税政策,以及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另外,发达国家还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征收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新鲜材料税。各级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实行“绿色税”等措施,利用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公民自觉地为建立循环型生态社会进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

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政府可以设立一些具体的奖励政策和制度,重视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企业有实用价值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工艺、新方法,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如美国1995年设立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英国2000年开始颁发的JerwoodSalters环境奖。日本政府在许多城市设立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目的是要鼓励市民回收有用资源的积极性。为促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报纸、硬板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在全市设置了80多处牛奶纸盒回收点,以免费购买图书方式鼓励市民回收牛奶纸盒;对回收100只铅罐或600个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奖励。泰国曼谷市建立“垃圾银行”,鼓励少年儿童收集垃圾、分类装袋,并交由“垃圾银行”处理。“垃圾银行”每3个月计息一次,以铅笔、书本、袜子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利息,予以奖励。

(三)建立约束机制

政府优先购买资源再生产品。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资源再生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在河北省的循环经济建设中,我们也不妨效仿这一手段,并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巩固。超级秘书网

第6篇

1.民法转型的法源缺陷:形式化、制定法优位及其校正

2.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

3.民法公平原则新诠

4.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5.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

6.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

7.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

8.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

9.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

10.20世纪前期民法新潮流与《中华民国民法》

11.民法与人性的哲学考辨

12.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

13.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14.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15.我国当前民法发展战略探索——法学实证主义的当代使命

16.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权保护

17.民法的人文关怀

18.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

19.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20.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

21.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

22.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23.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24.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

25.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26.民法总则不应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

27.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28.刑法与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类型

29.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

30.民法上国家政策之反思——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

31.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检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为中心

32.民法中的物

33.通向人性的复兴与和谐之路——民法与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解读

34.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

35.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

36.百年中的中国民法华丽转身与曲折发展——中国民法一百年历史的回顾与展望

37.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

38.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

39.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开

40.“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

41.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述要

42.民法总则编的框架结构及应当规定的主要问题

43.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

44.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45.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几点思考

46.中国民法中的“层累现象”初论——兼议民法典编纂问题

47.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探析

48.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民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与表达

49.论支配权概念——以德国民法学为背景

50.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  

51.方法与目标:基本权利民法适用的两种考虑

5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53.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54.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立法研究

55.错位与暗合——试论我国当下有关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四种思维倾向

56.论民法中的国家政策——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中心

57.民法基本原则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论”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与徐国栋先生商榷

58.宪法与民法关系在中国的演变——一种学说史的梳理

59.近30年来日本的民法研究

60.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改革开放30年中国民事立法主要障碍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61.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总则——与德国民法比较

62.民法是私法吗?

63.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

64.民法上的人

65.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

66.从形式回归走向实质回归——对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再思考

67.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68.民法是什么?——学说的考察与反思

69.民法典创制中的中国民法学

70.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

71.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

72.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之分析

73.制定《民法总则》不宜全面废弃《民法通则》

74.重塑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75.对民法的哲学思考——以民法本位为研究视角

76.私法原则与中国民法近代化

77.论民法基本原则生态化的价值理念与技术路径

78.论20世纪民法的发展趋势

79.论民法的社会功能

80.民法规范进入税法的立法路径——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技术

81.近代民法的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兼论当代民法使命

82.私法自治与民法规范 凯尔森规范理论的修正性运用

83.与改革开放同行的民法学——中国民法学30年的回顾与展望

84.民法与宪法关系之逻辑语境——兼论民事权利在权利体系和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地位

85.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

8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

87.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的立场和使命

88.民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及其意蕴研究

89.论我国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衡量为视角

90.回归传统——百年中国民法学之考察之一

91.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民法的“绿化”

92.日本民法百年中的债法总论和契约法

93.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

94.论民法生态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95.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现状与展望

96.再论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论物文主义的技术根源

97.民法中“民”的诠释

98.论民法解释学的范式——以共识的形成为研究视角

第7篇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

1引言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加工与出口、商品销售、修理修配等,那么作为经营活动的主体,个人或单位需要向国家缴纳商品货物或者人力劳务的增值额,这种税收即为增值税。增值税形式有三种:生产型、消费型和收入型,是税负公平原则的充分体现,又能很好地适应、调节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为各行各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规避了对进口产品征税不足的尴尬,方便给出口产品退税,完善了增值税的征管流程,使征管与税收相互审计、相互制约,一定程度地杜绝了偷税漏税的恶劣社会现象,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实时性与稳定性。

2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2.1企业会计之间的信息缺少可比性

就存货成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是有区别的,增值、非增值纳税人做出的财务报表也有差异,即使是同一个企业,在计算经济业务的增值税时,采用的方法也不一样,以至于会计处理的具体方式各不相同。在各个生产经营阶段,企业所获得的会计信息均有所差异,这就造成同一个企业内部,各个会计主体之间失去了信息的可比性。

2.2存货成本的可比性不足

一般纳税人购买产品的成交价由三部分组成:产品买价、购买费用与增值税。因此在同一个企业或者不同的企业,存货成本根本没有可比性,然而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对核算要求却有“价税分离”的规定,需要从存货成本中将增值税分离出来,进行单独地核算,才能真实地反映出产品成本,也就是在应税金(应该缴纳增值税的项目)中计入增值税,在产品成本中计入购买费用与产品买价。

2.3增值税税率略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擅自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大约有3%的实际税负。但是增值税的流程复杂,尽管3%的税负好像不大,但现实中仍不可避免地会重复纳税,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以至于间接税所占比例比直接税高出许多,从而降低了直接税的调节作用。

2.4增值税征税范围过小

西方国家的增值税会另外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室内外安装等服务行业全部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却没有上述内容,而是主要包括修理修配、产品销售、进口产品三项劳务内容,以至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产品销售缺乏联系,征税范围的划分不够明确,增值税对税收的制约效果无法体现,有时候已经缴税的产品在进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后,还需要再次缴税。

3解决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有效措施

中国的税收体系,增值税所占比例较大,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完善税收体系,较之以前,增值税体系也更加成熟,基本满足了税收体系的发展需求。但是,仍有若干存在于增值税中的问题,制约了税收体系的发展。针对上文所述的四大问题,笔者认为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循“财税分离.原则,完善《增值税会计准则》,使之与中国现有国情以及社会经济体系相符,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客观性、合理性,从而发挥出增值税在我国财政税收中的巨大优势[1]。

3.1增值税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完善

纵观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已经趋于成熟。会计准则的研究,需要参考大量的文献资料作为严谨的理论依据,同时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核算经验,引入先进的会计核算方法,就像美国的会计准则,它是在极为充分的理论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然而即使是现在,美国也没有在会计体系的研究中加入增值税会计核算。可是在中国,会计体系却受到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影响,许多企业在应用增值税理论时,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因此增值税会计核算缺乏理论支撑。

3.2高度明确“费用观”会计核算方法

在“财税分离”原则下,增值税问题可采用许多方法予以解决,根据所得税理念,进一步明确“费用观”会计核算方法。实际操作中,可以增加一项“增值税费用”,再根据所得税会计,核算出增值税的若干科目,明确设计明细账户与企业的税费及经营费用,为企业管理税费提供方便,保证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3.3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要统一

价税制是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尽管符合税法要求,却不符合会计内涵与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容易出现多种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其实二者都应该遵循“价税分离”的原则,保证存货成本核算方法的统一性。

3.4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之所以存在脱节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关,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和扩大,对增值税的管理十分有利。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实际操作中切忌急于求成,应该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多方原因,逐渐落实到位。

3.5对扣税凭证加以规范

为了规范增值税扣税机制,保证能够全面实施,我国增值税制度采用的是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收购废旧产品、采购农产品,企业的扣税凭证只能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从而加强税收凭证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禁止增值税使用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促进税收征管能够顺利落实。

4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实证分析

根据2016年12月22日出台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当纳税义务发生时,包括正常销售与视同销售两种情况,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缴纳的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如果一般纳税人更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则应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4.1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的处理方式

以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企业为纳税人提供了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设计服务:2017年1月采购办公材料,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列出10万元的货物金额,1万元的运输费用,在当月内认证抵扣。但在2017年3月,因管理上的失误,纳税人将办公材料全部丢失。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在发生丢失事件的当月,转出已经抵扣的货物于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即:100000×17%+100000×11%=18100元会计处理应是: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当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时的处理方式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的是婚姻中介工作,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6年10月,公司采购一台打印机,会计方面将其当作固定资产核算,折旧期限为三年,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列出的1万元的货物金额,在当月认证抵扣,2017年2月,此人把购进的打印机转送到了婚姻中介,为免征增值税项目所专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采购的固定资产当作专用的免税项目,应该在购进的第二个月根据公式计算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0000-(10000÷5÷12×6)=9000元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9000承17%=1530元会计处理应是:借:固定资产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结语

如今,税收制度的改革已进入白热化阶段,增值税体系的完善与否将起到关键性作用。目前增值税会计核算依然存在扣税凭证不规范、征税范围不够等问题。以“财税分离”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则,完善增值税会计准则、明确“费用观”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度,使增值税征管流程得以规范,杜绝偷税漏税,为企业创造良性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税收;税收管理;税收秩序一、目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纯追求收入目标,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1994年税制改革以写作论文来,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为了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看似力度很大,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大面积的超收,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

(二)一些税种先天不足,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税收调节严重乏力。

(三)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1.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屡禁不止,局部地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第6期何朝阳:浅析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79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1.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法规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三)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成本过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的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三、对策分析

(一)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1.实事求是,增强税收计划管理的科学性。税收计划的制定,除了参考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收入外,更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总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为确保计划制定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者结构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参数依据,为科学编制税收计划奠定基础;二要在具体编制计划过程中,采取因素测算法与抽样调查法进行综合验证,合理科学地确定每一因素,避免简单推算,提高计划准确度;三要开发设计出税收计划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转换成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的正确依据。2.完善会计改革,保证计划执行的准确性。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虽以申报应征数作为核算起点,建立了基层征收机关分户分税种明细账,但由于诸多方面原因,在基层会计实践中,除入库数额外,其他数据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影响了税收计划利用会计资料来计算税收增减因素、测算税收负担和税收增减幅度、预测税源及其变化趋势。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收会计改革,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在计会领域的应用水平,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税源和税收收入以及欠税情况。3.注重调查研究,增强计划分析的针对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制定税收计划的同志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经济税源结构和变化情况以及发展趋势,提高预测税收收入的能力。在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中,要实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分析客观原因,更要分析主观原因,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比较、有办法、有预测,抓住重点。还要实行税收计划分析与税收统计分析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信息资料的作用。4.实行综合评价,增强计划考核的合理性。当计划与实际税源有较大的差距时,不能以计划冲击税法。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能把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唯一标准,要强调依法治税,加大对执法情况监督考评的份量,以促进税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建立一个法治、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1.税收工作的基础就是征管,它既是

第9篇

【关键词】 纳税遵从度; 随机前沿分析; 排序算法; 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0;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7-0098-05

一、纳税遵从度文献综述

纳税遵从又称税收遵从。2002年我国明确了纳税遵从包括及时申报、准确申报、按时缴纳三个基本要求。纳税遵从度是指纳税人遵从税法,自觉依法纳税的程度。在我国,由于各种“跑、冒、滴、漏”现象的长期存在,税收征缴入库的管理亟需加强[ 1 ]。纳税遵从度是衡量税收体制与征管效率高低的重要指标,具有直观反映纳税人纳税意愿与遵守税法的特点,能够客观评价一国税制优劣和征管能力的高低。

1972年,阿林厄姆建立了著名的A-S模型,该模型基于贝克尔关于犯罪经济学的研究和阿罗关于风险及不确定性经济学的研究。此后,斯里尼瓦桑提出了基于预期所得最大的评估模型,构筑了纳税遵从度评估分析的基本理论框架[ 2 ]。此后,国外学者又对以上两个模型不断修正,例如改变假设条件、增加影响因素,研究因素之间的彼此作用,使模型与税收征管实际更为贴近。

综上所述,国外纳税遵从度的研究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基于预期效用理论(Expected Utility Theory)的理性经济决策模式,另一类基于期望理论(Prospect Theory)和心理学的理论模式[ 3 ]。

我国对纳税遵从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彭秋容(2010)运用经济学和管理心理学理论,着重以实证方法研究了纳税遵从心理。徐慎刚博士以博弈论模型为基础,引入关联规则挖掘技术和OLAP技术分析了纳税遵从影响因素[ 4 ]。韩晓琴等(2011)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设定6个影响因素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构建了基于遵从概率估计的风险预警模型。

二、基于随机前沿分析的纳税遵从度评估模型

将纳税人抽象为独立的纳税生产单元,以纳税人财务经济指标为基础,构建财务经济指标与年度纳税总额的关系及其数学模型,并推导出生产前沿函数。基于纳税人的年度纳税总额与外部边界的距离,即可推算出纳税人的纳税效率,从而计算出纳税遵从度。

随机前沿分析能够将生产边界的模糊估计与主体追求最优化目标的效率程度相关联,并且分析影响因素,为提高效率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基础,进而提出改进对策,提高生产效率,这无疑对促进生产、减少浪费有重大意义[ 5 ]。笔者认为,该理论适用于纳税遵从度评估,即以纳税人的年度纳税额为研究对象,一旦纳税生产函数和年度纳税额边界被界定,就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税款额到年度纳税额边界的距离来定义其纳税效率,进而推算各企业的纳税遵从度并对影响因素进行排序,达到为政策制定和征管改革提供决策支持的目的。

(一)随机前沿分析模型应用思路

当前,用于纳税遵从度的效率评估方法主要有财务指标法和前沿分析法。随机前沿分析原本应用于技术效率分析,在1977年由Aigner、Lovell、Schmidt等和Meesuen、Vanden Broeck等分别提出[ 6-7 ]。该模型的优点在于承认随机干扰因素对产出能力的影响,并将影响产出能力变化的随机干扰因素与技术有效性中的其他因素分离。本文将该模型引入纳税遵从度评估与影响因素的分析中,并展开实证研究,提出MATLAB实现思路。

随机前沿模型在纳税遵从度中应用的基本思路为:通过采集相同或相近行业、地区中不同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财务经济数据,采取横向比较的方法,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纳税效率,再进一步推出各个企业的纳税遵从度及税收流失规模。其核心思想在于把企业当成一个产生税收的机器,根据所选取的税务数据指标,模拟出企业产生纳税额的数学模型,再通过输入原始数据和估计出的生产函数,推算出企业所具备的税收贡献能力。其原理如图1。

基于以上原理,首先估计生产函数(本文采用对数型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同时考虑到生产函数中误差项的复合结构、分布形式、分布假设的不同,采取对应的数学算法来估计生产函数的各个参数(本文采用极大似然估计法)。该模型的优点在于通过估计生产函数,对个体的生产过程进行描述,从而实现对纳税效率的估计。从微观企业的角度来看,运用随机前沿方法测算纳税效率,有利于考察和评价每个企业的综合纳税指标。另外,在涉及行业分析或区域横向比较时,通过测算各个行业或地区的纳税效率,能够预测每个行业或地区的税收增长质量。

(二)随机前沿分析模型的算法实现

构造出合理的生产函数模型后,结合各生产单元的输入数据,估计出对应的技术参数,进而给出相应的随机生产边界,最后比较各生产单元与随机生产边界的距离,计算出各生产单元的生产技术无效性值。基于以上数学分析,本文提出纳税遵从度与技术有效性的相关性以及影响因素权重的计算方法,如图3所示。

其中:纳税遵从度=TE(技术有效性)×100%=(实际年度纳税总额/年度纳税总额边界)×100%;影响因素权重=该因素与全年纳税总额边界的显著相关性=t检验值。限于研究方便,本文暂定只提供应用极大似然估计法来估计各参数的数学原理,进而计算纳税遵从度和影响因素权重。

(三)模型的参数估计――极大似然估计法

应用极大似然法估计有效值主要包括两个步骤。首先,使用极大似然法估计模型中的各个参数;其次,在这些极大似然估计值已知的条件下,将极大似然估计的残差分解成噪音项和技术无效项,从而得出各生产单元的有效性。为研究方便,本文将经对数化后的生产函数模型表示为:

步骤二:根据已经估计出的参数计算出各生产单元的技术无效值及平均技术无效值。基于以上数学推理,本文运用对数型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及某市2013―2014年餐饮业重要财务指标的面板数据,对该市餐饮企业的纳税遵从度进行测定。

三、数据采集与变量选择

为保证数据口径的一致性,本文实证研究所采用的数据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指标如表1。

部分企业(随机抽取10户)基本情况如表2。

因实证研究的需要,本文将所采集的面板数据全部以元为单位,在模型数据处理的过程中全部对数化处理,以满足随机前沿模型的技术要求,参数估计使用最大似然估计,评估体系数目300,时期数目2,总记录数600,自变量个数9,?滋i为半正态分布。

四、检验与结果

(一)变量的有效性检验

变量的选择是纳税遵从度评估的重要前提,选择科学、全面的指标可以使纳税遵从度评估的结果更加准确客观。针对本次实证研究选择的9个自变量,经过模型的数学计算后,其变量指标分析结果如表3。

按照0.05的显著性水平查询t检验值表,有t299,0.05=1.968。因此,只要自变量t检验值的绝对值大于1.968即可判断该自变量与因变量(全年纳税额)显著相关,本次研究所选择的9个自变量均大于该临界值。

(二)评估结果分析

本文选择了300户纳税人的财务指标数据,经过处理后得出其纳税效率及纳税遵从度的排序。

1.餐饮业纳税遵从度跨度大

本次评估结果显示,餐饮行业的纳税遵从度分布不均匀且跨度大,从20.48%到99.88%,跨度超过79个百分点,最高比最低多出近3.9倍。同时,整体行业的纳税遵从度从2013年的48.3%上升到2014年的54.3%,增长12个百分点。说明即使在同一地区,相同或相近税制的背景下,餐饮企业的运营状况因受经营地段、服务定位、管理体制等复杂情况影响,特别是企业对纳税守法认识程度的不同,各企业表现出来的纳税遵从度存在较大差异。

2.餐饮业税收增长空间巨大

根据本文提出的纳税遵从度计算方法,即实际年度纳税总额与年度纳税总额边界的比值,该市2013年、2014年的均值都低于60%,主要原因在于该行业经营形式多样,同行不同利现象突出,再加上财务核算方面的欠规范化,给税收征管提出难题,导致税款流失问题难以彻底解决。这也说明,当前该市餐饮业的税收征管还有进一步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而通过提高整体行业的纳税遵从度,能够实现45.7%的税收增长空间。

3.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纳税遵从度的影响

通过对评估结果的分析发现,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纳税遵从度的影响如图4。

基于图4得到如下结论: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绝对控股上市企业的纳税人其纳税遵从度最高,原因在于其经济业务透明,财务制度健全,所受监管较多,依法纳税的意识高;其次是(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纳税遵从度均超过90%,主要原因在于这些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财务制度较为完善,依法纳税意识较高;最低的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仅为49.2%,说明其依法纳税意识相对薄弱,财务制度不够完善,容易产生税收流失漏洞。

4.行业类型对纳税遵从度的影响

纳税人行业类型对纳税遵从度的影响如图5。

通过分析发现,行业类型对纳税遵从度的分布影响较大,其中快餐服务业和其他饮料及冷饮服务的纳税遵从度最低,仅为42%和45%。其原因主要在于:这些行业属于劳动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其税款总额在税收主体中所占比例较低且入库税款零星分散;同时,纳税人成本核算混乱,经营淡旺季现象突出,经营规模差距悬殊,进而导致税收难,税款流失严重。

5.纳税遵从度与纳税额大小无直接关系

传统观念认为,纳税遵从度与全年纳税总额有较强关系,即纳税大户遵从度相对较高,纳税额少则遵从度相对较低,但通过将300户企业纳税遵从度与各自年度纳税总额相比较,发现并未呈线性相关性。实证研究中有9家餐饮企业2014年全年纳税额均超过100万元,但其纳税遵从度均不足80%,这说明纳税遵从度与其实际纳税额大小并无直接关系。

五、模型推广策略研究

随着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务机关愈加重视现代评估手段的引入,以便优化征管资源,实现投入产出最大化,并弥补经验式纳税评估的不足。本文构建的纳税遵从度评估模型,借助于随机前沿分析的方法体系,具有信息化和系统化的优点,易于推广应用。

(一)适用于大规模选户与初步疑点筛查环节

本文所用的随机前沿分析模型,通过企业财务经营数据,模拟出企业生产经营结构并推算出企业年度应纳税总额的前沿分布,综合性强,可以有效解决选户排队和锁定疑点科目问题。从上文分析结果可知,与传统指标评估相比,随机前沿分析模型能够更好地反映各项考核指标要素对税收能力的综合作用,并能结合企业状况得出初步、合理、可供参考的结论。与此同时,该模型还实现了对各企业的纳税遵从度进行排序并估算企业偷漏税数额的功能,为征管工作选取重点关注企业、强化征管力度提供了科学合理的参考依据。

(二)先难后易便于推广应用

随机前沿分析算法复杂,求解存在困难,初步构建后需要进行系统的探索、实测和校验,困难主要集中于模型构建的早期,而后期应用则相对简单。原因为:一方面数据采集主要源自金税三期系统,工作人员需集中精力开发复杂的SQL程序并从海量数据中筛选符合要求的数据;另一方面,在指标固定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只需更新、变换数据,便可得出所需的结果。

(三)接入第三方数据提高评估准确度

通过采用第三方数据,既可提高评估模型的可靠性,又能够在质疑企业时增强说服力。以餐饮业为例,可考虑引入工资薪金支出、电量、用水量、经营面积、所在街道平均租金等指标数据,进一步优化随机前沿分析模型。

(四)不同行业推广应用

金税三期上线,对企业经营状况、年度报表等数据的采集日趋便捷,为数学建模打下坚实基础。理论上讲,可以对大多数行业进行类似的建模,借此科学地评估企业纳税遵从度,并评估税款流失额度。评估模型的推广对偷逃税款的企业具有较大威慑力,因为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处的信息一旦披露,就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形象、公司股票价格,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融资和发展[ 10 ]。

六、结语

总体而言,通过随机前沿分析模型开展纳税遵从度评估,有传统评估手段不可比拟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先进性,能够实现以往经验式评估难以达成的目标。随着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随机前沿模型的应用、纳税遵从度评估的推广,都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长远来看,通过结合信息手段,为模型开发配套的软件系统,有利于开展规模化、高效化的纳税评估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采用科学化手段,将各类优秀的经济模型应用到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推动税源专业化改革,实现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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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论文摘要:换股并购是西方国家最常用的并购方式之一。它不仅比现金并购方式节约交易成本,而且在财务上可合理避税和产生股票预期增长效应。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换股进行并购交易一直在全球并购市场上占据着主体的地位。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一系列并购新规的出台,大规模的换股并购也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被逐渐激活,构建适应我国公司挟股并购的法律制度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换股并购,又称为股票互换式并购,作为企业兼并和收购的基本类型,是与现金并购相对应的概念。具体指并购公司通过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一定的比例换成本公司的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并购公司子公司的并购方式。作为企业并购的方式之一,在当今国际社会,换股并购具备现金并购所没有的优势,尤其对公司间大规模的融资重组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换股并购成为当今全球并购的主流。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一系列并购新规的出台,从制度层面上扫清了我国公司换股并购的障碍,新近修订或颁布的法律法规也完善了我国公司换股并购的法律基础。这一切都会进一步激发我国股票市场上的换股并购行为。

一、换股并购的形式

换股并购在世界各国是一种成熟的股权并购中的支付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其在世界各国的运用一般包括增资换股、交叉换股和库存股换股三种方式。增资换股,即收购公司采用发行新股的方式,包括普通股或可转换优先股来替换目标公司原来的股票,从而达到收购的目的。库存股换股,即收购公司将其库存的那部分股票用来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允许公司有库存股的国家常被运用。交叉换股,即并购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互相置换股份,达到交叉控股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不是为了得到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是为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二、换股并购的特点分析

与现金支付方式比较,换股并购具有鲜明的特点:

1.换股并购避免了短期大量现金流出的压力,降低了收购风险。对于并购公司来说,换股并购使并购公司在不支付或少支付资金的情况下实现并购的目的,可以使其免于即时支付的压力,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投入到并购后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有利于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对于目标公司来说,换股并购可以使目标公司的股东自动成为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股东,可以分享并购后企业新增加的收益。

2.换股并购可以合理避税。由于换股交易出让方得到的是股票,所以也只有当其将所持股票变现时才需缴纳所得税,推迟了收益确认的时间,可以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在通常情况下,如果采取现金收购方式,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收至0现金时就产生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而收购方若以自身股票作为支付手段,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收到的收购方用以支付收购价款的股票时不用纳税,只有出售股票时才需对因出售股票而获得的增值部分履行纳税义务,这就相当于税收延期。从税收角度来看,股票比现金更受卖方欢迎。

3.换股并购可以改变并购双方的股权结构。现金支付方式不会改变并购方原有股东在新合并公司的股权结构,而换股并购的主要模式是在并购时增发新股,所以并购双方股东在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重组、优化治理结构;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并购公司原有大股东的地位削弱,甚至会失去原有的控制权。

4.换股并购可以突破并购规模限制。现金收购通常有“以大吃小”的特征,换股并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并购中资金规模的限制,因此它适用于任何规模的并购。从国际并购发展趋势来看,由于企业并购的交易金额越来越大,企业并购从“大鱼吃小鱼”模式逐渐转变成为规模相当的大型跨国企业之间的横向战略性并购,采用换股并购方式可以大幅度降低并购时的现金压力,可以真正地实现强强联合。

5.除了上述优点之外,换股并购也有一定的缺点:(1)对兼并方而言,新增发的股票改变了其原有的股权结构,导致了股东权益的“淡化”,其结果甚至可能使原先的股东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2)股票发行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以及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限制,发行手续繁琐、迟缓,使得竞购对手有时间组织竞购,亦使不愿被并购的目标公司有时间布署反并购措施。(3)换股收购经常会招来风险套利者,套利群体造成的卖压以及每股收益被稀释的预期会招致收购方股价的下滑。

三、换股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我国资本市场上真正意义的换股并购是从1999年清华同方与山东鲁颖电子的合并开始。在清华同方换股并购山东鲁颖后,市场上又陆续有一些上市公司进行了换股吸收合并,这些合并都属于试点性质,主要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在这些合并中,由于上市公司具有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优势,在合并中占有较为主动的地位,合并带有明显的“大鱼吃小鱼”的特征,而“强强联合”方式的换股并购较少。与国外相比,我国换股并购并未得到较快发展,换股并购在我国并购市场的应用并不广泛。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目前,我国换股并购中换股比例的确定大多采用账面价值加成法,而不是以公司内在价值为基础,确定换股比例的主观色彩较浓;(2)证券市场的不完善阻碍了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并购;(3)换股并购中信息披露不完善。

四、我国关于换股并购立法的不足

2006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和换股并购密切相关的新规,如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丰富了我国并购法律体系,扫除了进行换股并购的大部分法律障碍,关于换股并购的法律规定也在其中得到了体现,应该说具有立法历程的里程碑的意义。2009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战略重组的成本,为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充分发挥股权出资在促进投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09年4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再次为并购重组开路,企业重组的税收负担将大幅降低,企业合乎规定的股权收购等行为将可以免税。

然而,同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相比,我国关于换股并购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首先,换股并购的法律规定散乱、不系统。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缺乏一部能统率公司并购所涉及的所有领域的公司并购基本法,并购法律体系还不成熟,诸法之间缺乏协调。作为并购的一种方式,换股并购就更难以找到自己的立身之地,只是零散地出现在一些规则条文中,这与换股并购在资本市场上的地位是严重不符的。其次,效力层次低。现有换股并购所出现的立法还只是在商务部和证监会等部门所颁布的“办法”、“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之中,而且换股并购的规定在其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其规定的权威性大大降低。最后,关于换股并购的内容不全面,存在法律漏洞。现有法规中关于换股并购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换股比例的确定主观性太强,几乎没有任何规定可以确定一个标准,而且诸如换股并购中的股份回购与定向增发问题、换股并购中的股权稀释问题、换股并购中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等很多的法律问题在现有的立法体例下是无法得到很好解决的。

五、对我国完善换股并购立法的建议

(一)立法方式

笔者认为,作为并购方式的一种,换股并购并不需要制定一部单独的法律。如果浪费宝贵的立法资源去单独制定换股并购法必然会产生许多重复性规定。只需要将换股并购的法律规定在其中表现出来就可以了。比如美国、日本立法中都有专章列出关于股份交换的法律规定,另外有关于换股的特别规定又散见于其他法律章节中,既集中又分散。集中的优势在于将关于换股并购大部分规范集中列出,突出换股并购规定的个性;分散的优势在于能和其他法律规范相协调,和整部法律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今后如果我国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时,也可以借鉴既集中又分散的立法方式,将关于换股并购的法律规定加入其中。

(二)立法建议

I.完善有关换股并购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细则。目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主要的关于并购主体法和行为法中均缺乏关于换股并购的规定,现有的关于公司合并以及协议收购、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是无法解决换股并购中出现的特殊法律问题的。

2.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例。换股并购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可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换股并购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而且已经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像“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异议股东估价权”制度、“三角并购”制度等一些法律制度对我国换股并购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解决我国现在或不远的将来出现的换股并购法律问题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3.完善综合证券并购方式的规定。虽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里规定了可以用现金和证券相结合的方式作为支付的对价。但这里证券的范围并不明确,加上目前我国可以利用的证券工具有限,所以综合证券并购方式运用很少。在国外的换股并购实践中,用股票和现金、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进行的综合证券并购的适用率正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因此有必要增加和细化综合证券并购方式的规定。

4.做好相关的配套立法。换股并购除了涉及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外,还会涉及反垄断法、税法、会计法等法律。这些法律都应配合我国换殷并购的现实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促进我国公司换股并购的进一步发展。

六、结语

第11篇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平衡和谐;资源分配;可持续发展

一、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的。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和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据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与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紧密结合,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只要是法,就必须有法的基本原则,没有法的基本原则,就没有健全完善的法,法的基本原则是任何只要是法的东西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更是如此,这是由经济法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第一,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经济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经济关系是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它的广泛性、普遍性、复杂性是任何其他关系无法媲美的,经济关系也是最活跃的社会关系,对于这种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不采用普遍性规定就调整不了

第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市场经济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就是一种“无知经济”,即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市场经济的所有具体情况全面认识、统一规划、详尽立法,而只能对市场经济有一个宏观的整体上的把握,因此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就要求经济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市场经济的所有具体情况详尽立法而只能也应当把对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普遍要求上升为经济法。

所以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和反思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可以推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从而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一是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对整个经济法体系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二是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法律性体现在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即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三是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而非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共同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照搬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规范。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鲜明地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

(二)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独立出现,尚显“年幼”,且其调整的是繁复、多变的社会经济关系,故而难以制定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典。由此导致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在成文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示,亦在学理研究中也没有统一认识。

首先是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的论述。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即计划原则和反垄断原则。

3、“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4、“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所以以上的这些论述各有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从经济法的宗旨与价值的角度考虑,经济法就是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稀缺的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据上述的标准和方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国内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国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显得更加突出。当今各国在实施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时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这里提到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阻碍了该行业通过优胜劣汰法则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也有损于我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就市场竞争主体而言,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或中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企业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营造并维护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不论该主体的所有制性质或资金来源情况如何。税改以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外商投资企业,这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带着“先天性不足”去参加市场竞争的,正如让残疾人去参加正常人运动会一样,显然是非公平的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主要通过税法制度和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等来实现,如公平税负、统一税率、竞争性行业或领域的“进入壁垒”的打破等。我国逐步统一税率,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也是其努力之一。同时,在我国特殊的情况下,还必须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完善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国有企业背负的沉重社会负担,使其与其他企业一样轻装上阵,平等竞争。平等的自由竞争本身并不必然具备持续性,自由竞争残酷的优胜劣汰法则会促使经营主体为了生存采取违背商业道德的过度竞争行为,或导致企业通过联合兼并产生强大的垄断势力而反过来限制竞争,经济法主要通过两方面的作用来解决问题:一是消极反对和禁止,即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恢复和维护充分的自由竞争;通过反对不正当竞争,使竞争合理、正当和适度。这些作用都是被动的、间接的。二是积极引导和促进,即国家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决策、设计和实施中,必须时时处处从有利于自由、正当的竞争出发。比如国家通过诸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之类的制度,有意识地培育并扶持一些稚弱的竞争主体,壮大其竞争实力,以维持竞争主体的多元化,确保竞争的自由和正当。这些作用是主动的、直接的。从而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2、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的政府和市场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和谐。这种平衡和谐就是防止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滥用: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或其代表不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假借国家、社会的名义行使维护局部私利的行为,非法干预正常的市场调节机制,从而影响了整体经济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市场机制缺陷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垄断形成到私权利被滥用造成社会不公,直至最后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防止以上两方面问题的出现其实质就是为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政府与市场两个主体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相互争权的关系,两者实际是相互弥补对方之不足而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推动经济发展的合力,这种合力的产生是两个主体平衡和谐地调整经济生活的必然结果。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中间层的出现,也使我们认识到了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主体不仅仅限于政府和市场,第三部门在经济资源配置的问题上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发展中的经济法所面临的不再单单是营造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和谐,而是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三者间的平衡和谐。

3、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之风已经无法逆转。当市场超越一国国界,国家行业间差距所带来更多利润率的诱惑是无法抵挡的。但是伴随着高利润率的是更高的风险,超越了国界也就意味着可能失去本国政府传统的经济庇护,而面临所在国为保护本国该行业采取的打压外国企业政策所带来的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平衡国与国之间的利益,WTO及其相关平衡规则才应运而生。要想在国际市场赢得更多的利益,利用国际市场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就必须抛弃我国某些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垄断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并树立起国际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而此向国际观、大局观意识的转变就是管理者要依照经济法治的思维来分析和解决我们在开放中遇到的问题,务必使调节经济的手段与方式符合WTO规则要求,务必使我国的经济法制与国际接轨,务必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形成和谐的统一,也就是将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原则纳入到我国的经济法当中。

(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确立的按资分配原则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但按资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实践也已经证明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而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其实质就是单单依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还需要法律的调控。所以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法在调控经济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具体体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经济的发展,是效益优先的体现。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社会的稳定,是利益公平的一种体现。

(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无论是保证市场主体有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还是保证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社会本位法,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性原则。而可持续发展之所以成为经济法最终的价值目标,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并与经济法追求的实质公平与整体效益直接相关。一方面,从经济法的公平角度来看,要实现经济公平就得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可持续发展的公平观不仅表现在代内公平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且也应该表现在代际公平即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由于自然、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经济法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保护,保证大部分人拥有足够量的资源能维持其基本生存,同时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使用。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当今世界由法律维护的不公平现象相当多,主要表现为:时间上、历史发展上的不公平,如代际间的不公平;空间上、地域发展上的不公平,如一些地区享有政治的、经济的、政策的种种特权,而另一些地区却受到种种歧视、压制或限制;社会制度上的不公平,包括体制、阶层、行业间的不公平及部门行业内部的不公平;法律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包括政策制定和实施、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不公平;导致最终的发展获利(结果)不公平。这些都将对经济法过去赖以存在的公平观产生冲击,必然要求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平观。

另一方面,从经济法的效益角度来看,要实现经济效益也得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强调经济、人口、社会、科技、环境、资源的协调一致,共同发展。同民法着眼保护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利益本位思想相反,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法的调控、规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协调和控制,以及在具体方面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的统一过程。“经济法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协调经济个体间的矛盾,而且能够协调个人与社会间的冲突,从而达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所以必须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效益观。

21世纪伊始,我国政府根据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际通行的可持续发展观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崭新的科学发展观。从单纯地强调经济增长到强调经济发展,再到可持续发展观,最后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这一系列递进式的变革充分反映出人类对自身发展思考的不断完善与进步。科学发展观的实质还是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观外延的扩展,是可持续发展观系统化的进一步体现。综上所述,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目的性原则,而“以人为本”的“科学的发展观”的提出无疑又为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提供了厚重的理论基石。

由此可以看出,以上三原则相互依存、各有侧重。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了要求。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要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了要求。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与手段性原则,是经济法精神和核心价值的反映。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则,是对经济法的宗旨和本质的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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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信息技术;会计职能;教育模式;变革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09)06―0139―05

在信息网络和知识经济日益明显的超强竞争作用下,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竞争环境和内部环境日益复杂多变和充满不确定性,从而造成会计的既有规则与遵循的“路径依赖”不得不发生瓦解,正如郭道扬[1]在《未来会计》一书的序言中指出的那样,“迎合信息化经济、网络化经济及知识化经济发展的潮流,未来会计必须全面地、深入地对传统会计进行改革,通过这场持久进行的改革,建立新的会计思想体系、理论体系、组织体系、法律制度体系,以及方法体系……”。这必然使 会计职能发生大的变迁,从而使现有的会计教育模式日益 面临重大挑战。

一信息技术发展与会计职能变迁

进入新世纪以来, 整个社会经济、生产结构和劳动结构发生 了重大改变,形成一种新经济,新经济 牵动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信息网络日益成为新经济的载体而形成全新的经济体制结构。这种全球化、知识化、高速度、低成本、网络化、创新化和持续化的经济发展趋势日益增强,广泛而深入地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了会计观念的变革,也直接影响到会计职能的改变。会计职能是指会计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在原始的会计行为产生时,会计是“生产职能的附带部分”(马克思《资本论》),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会计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作为“过程控制和观念总结”(马克思《资本论》)而 增强了其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两个方面:反映职能(会计信息系统职能)和控制职能(管理职能)。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等)的变迁,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会计学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形成一个完整的会计学科体系。最先出现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大分支,进而财务管理、审计、税务会计等逐渐分离出来,财务会计演变成信息提供者,即其职能定位成反映职能。但是,会计控制职能的剥离,并不意味着它的消亡,也仅是控制职能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而被赋予财务管理、审计等其他会计学科分支。在这种背景下,以信息技术发展为背景来探究会计职能变迁的特征和途径以及现在和未来的会计教育模式变革将成为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二会计职能变迁的特征和途径

信息技术的发展必然促进会计职能的变迁,这种变迁应是及时的和紧迫的, 正如AICPA主席Robert Mednick[2]所言,“如果会计行业不按照IT技术重新塑造自己的话,它将有可能被推到一边,甚至被另一个行业,即对提供信息、分析、签证、服务有着更加创新视角的行业所代替。”也正因如此,须要深入探讨会计职能变迁的特征和途径。

1 信息化下会计职能的演变展望

王振武等[3]较完整地论述了会计职能在信息化整个过程中的逐渐演变和发展。这种演进需要经历三个阶段:⑴ 以完全模拟手工会计的软件“批处理”方式为特征的会计电算化阶段;⑵ 以数据充分共享和在线“实时处理”为特征的ERP阶段;⑶ 以主要运用REAL模型实时采集与业务事件相关的全部数据(包括财务与非财务数据),继而通过三库(事件库、方法库和模型库)整合和数据挖掘技术产生通用或个性化的多角度决策信息为特征的事件驱动会计阶段,该阶段目前尚处于预期阶段。会计电算化阶段大大提高了会计处理效率和核算质量,为会计职能的扩展奠定了基础。ERP系统实现了会计数据的实时采集、处理和报告,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风险,如改变了传统的经济监督模式、计算机犯罪增加等, 所以该阶段会计不仅要完成固有职能,也要 侧重于承担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职能。事件驱动会计阶段反映了会计信息系统的全方位特征,使会计职能的发展更具有经营、管理或决策上的相关性和综合意义。这些论述对于充分把握会计职能特别是 反映职能在信息化过程中的逐渐演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2 会计职能的财务部门内部分配

信息技术环境下,财务会计人员的角色须重新定位。ERP系统功能减少了财务数据在输入端的工作量,而使输出信息复核和风险控制成为财务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因此,在信息时代,公司会计职能作用的范围应予以拓展,公司财务部门应真正实现从成本控制、业务处理和会计报告的传统工作中解脱出来,转向战略支持等高级管理活动[4]。据调查,美国大企业中只有29%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报表及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相关工作,71%的会计人员从事资本运作、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等工作[5]。因此,反映和控制两大会计职能应该在财务部门内部重新进行分配,财务部门应更大程度地发挥其控制职能。

3 会计职能的外部融合和集成

王衍[6]认为与传统的手工数据处理相比,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会计的内涵与外延有了新的拓展, 从内涵上看,会计核算与业务流程结合,通过对业务流程各环节产生会计规则的定义,不同的流程产生相应的会计记录(可以在预算层次、暂估层次和实际层次三个层次上对会计信息进行记录及核算),进一步细化了核算;从外延上看,对外报告会计与内部管理结合,会计核算对象从主要满足对外财务报告,扩张为能为内部管理提供支持信息,如预算、可预计业务信息等。过去十年,会计信息系统在提供大量财务和运营成果信息方面是非常有效的,但在支持高层决策方面却非常有限, 也就是说,数据的充分性并不意味着有效决策信息的充分性,因而削弱了管理层应对复杂环境挑战的反应能力。所以,既使 反映和控制职能在财务部门内部进行了重新分配,会计职能的变迁仍没有完结,会计信息系统的综合性和实时化发展会进一步刺激会计职能转型。Mark[7]认为虽然传统的控制由财务部门独立完成,但趋势在于财务部门和运营部门共同对成本和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部门的工作在于提供相关、及时和高质量的信息以及支持性、责任性的专业服务。这意味着公司的会计职能应和其他部门职能(如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实现充分的融合和集成。

三我国会计信息化与会计教育现状

1 我国会计信息化现状

李翔[8]采用了调查问卷统计分析的方法,力图对我国会计信息化的特征、现状以及会计职能拓展情况进行客观把握和解释, 调查现状如下:从功能上看,“信息查询”和“提高效率”,效果最为明显;从范围上看,会计职能和其他职能管理系统的融合程度不是很理想;从实施结果上来看,财务部门的传统人力工作被计算机所替代,因此工作量不同程度地有所“下降”。调查结果反映出我国信息化过程中的一个误区就 是过于强调传统工作的“自动化”,而忽视了更高决策层会计职能的发挥。施卓晨等[9]以E-mail形式向企业发放调查问卷,从会计电算化执行、行业、规模和具体应用等维度对我国会计电算化的应用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调查结果认为企业缺乏既懂财务又精通计算机技术的复合性人才,而且实行电算化的企业重视账务功能但 忽视或很少运用其管理功能。戚啸艳等[10]运用个案研究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国内企业运用ERP的情况进行了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ERP系统背景下企业会计职能发生了变化,会计信息的输入、处理以及输出等机械性作业已全部或部分由前端业务人员及系统来执行,资源的分配开始向分析性、协调性、辅助决策及专业判断作业上倾斜,会计管理逐渐重视企业的整体规划。同时,ERP系统的导入也显著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整体性、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为会计辅助决策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必要保障。现有研究表明,我国会计信息化大致上还处于反映和控制两大职能重新分配的前期阶段。戚啸艳等[10]的研究还得出了如下启示:首先,尽管数据录入、处理、编制与提供会计报表等传统会计领域主要职能的资源分配优先级下降,但降低程度并不显著,表明会计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素养,对相关的法令规定与会计原则均需全面掌握;其次,为了配合ERP系统背景下会计人员熟悉系统功能、了解企业业务流程、协助规范系统处理原则并指导信息运用、担负系统输出信息正确性的验证任务、为管理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等功能,企业会计人员应及时调整其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强化财务分析、管理会计、工商管理、计算机、沟通协调、人际关系以及解决问题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这些结论为会计人才教育模式变革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2我国会计教育现状

探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会计教育模式,已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课题,会计教育模式必须以会计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教育界已围绕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这些讨论的焦点逐渐集中于通才与专才之争上, 在争论中主要存续 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会计本科教育应为通才教育;二是会计教育目标应定位于为实际工作部门培养从事会计工作的专门人才;三是会计本科生应培养成通才基础上的专才,亦即基础扎实、知识面广的会计专门人才等。各高等院校围绕这些观点在实践中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随着信息技术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是:会计教育如何随着信息技术环境的变化而发展?信息技术环境下会计人才的知识结构需要得到那些 完善?这是我国高等院校会计本科教育无法回避的现实。

随着会计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已不仅仅是会计专业知识本身,而 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知识结构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社会迫切需要既熟悉信息技术又通晓会计业务的高级应用型会计人才。在会计职能发生巨变的大趋势下,如果不注重强化信息技术能力,会计本科教育必将陷入尴尬境地。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各高校相继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增加了《会计电算化》课程,作为会计人才信息技术能力培养的主要课程或者唯一课程,在当时的环境下满足了社会对会计人才信息技术能力的基本需求。但多数本科院校并未能注重会计专业人才信息技术能力的综合培养,主干课程的设置也没有结合会计信息化的要求进行改造。显然,这种模式下培养的会计人才难以适应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需要。如何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面嵌入信息技术类课程,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信息技术能力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四 如何推动我国会计教育模式变革

新型的会计人才不但要具备全面的会计知识和全新的财务理念、掌握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同时还必须具备熟练驾驭信息技术的能力。高等院校作为会计人才培养的摇篮,为满足社会对新型会计人才的现实需求,必须重7+ 新制定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重构会计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和知识体系,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改革教学方法,重视实践能力培养,保证培养方案的实施和培养目标的实现,努力培养出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会计人才。

1 重新修订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新的培养方案

随着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已经应用到管理的各个领域,社会对会计人才信息技术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们将会计人才培养目标修订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财务与会计的理论与方法,具有较广泛的专业知识结构,具备较强的现代信息技术能力、创新能力和适应实际工作能力的复合型管理决策人才。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化、实践化,构建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整体优化的培养方案,是会计教育模式改革的重要环节。因此,会计教育应当以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为出发点,构建出一个整体优化的培养方案,包括围绕培养目标并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特点,选择构建课程体系的主线;根据会计学学科的专业特点,选择课程体系的结构模式;选择适当的技术路线,具体构建课程体系与实施方案的教学方式等。

2 重新设计知识体系和课程体系,突出素质教育

詹•威廉姆斯[11]撰文指出,“会计系正面临信息系统系、财务金融系、运筹系和其他商学院各系的激烈竞争,有些大学的会计系因太注重教育会计专业知识,而忽略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沟通能力,使得毕业生素质低,不适应高级专业性的会计、审计或咨询工作。”会计教育比较发达的澳大利亚,在教育中不仅要求学生具备记账和报表编制的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求学生具有分析和解释财务报表、建立和运用计算机会计系统以及语言表达和文字组织方面的能力,以便更好 地参与企业的管理决策。这充分说明,会计的反映职能和控制职能在财务部门的重新分配,必然要求财务部门真正从传统的业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转向战略决策等高级管理活动, 因而在会计教育中,看重的不仅是专业知识素质,也有综合素质(包括沟通能力、灵活性、思考能力和持续学习的能力)。而在会计职能和其他部门职能实现充分的融合和集成后,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知识的综合化和多维性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会计教育必须在专业意识、知识口径、基础知识范围等方面不断扩展,构建起金字塔式的立体知识结构。

美国会计教育改革委员会(AECC)于1990年在其第一号公报《会计教育的目标》(Objectives of Education for Accountants)中指出,终生学习的基础包括知识(knowledge)、技能(skills)(沟通能力、智力能力和交际能力)和专业认同(professional orientation)(正确的价值判断)。其中提到的知识涵盖一般性知识、组织和商务知识以及会计知识,一般性知识会提高学生对世界范围内影响社会和会计职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种种力量的认识,提高毕业后与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交往的能力;组织和商务知识帮助学生了解组织的内部运作及组织内信息技术的作用;对于会计知识,AECC指出,对会计的深入了解是成功会计职业人士必具的素质,但重点应放在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上,而不是放在职业 准则的记忆上。AECC对知识结构的概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我国传统的会计教育模式是以知识传输为主,因此培养的学生很多是“应试型”人才,而非“研究型”、“创新型”或“应用创新型”人才, 学生普遍缺乏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所学知识不仅落后于科技发展和时代的要求,甚至与用人单位日常工作的需要也有较大差距。所以,必须重新设计会计教育的知识体系和课程体系,突出素质教育。建议如下:

⑴ 扩大公共基础课程,增加专业基础课程,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素质。应以通识教育为着眼点,要求学生选修一定的经济管理学科以外的其他人文社科课程,如哲学、宗教学、伦理学、心理学等, 同时为了适应未来工作环境的要求,除了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外,也应要求学生选修一定数量的理工学科课程,如建筑工程、产品设计与先进制造技术等,开阔学生眼界,培养其沟通和适应能力。同时,增加开设专业基础课程,这些课程包括金融工程、数理统计、组织行为学、运筹学、国际贸易与结算、民商法学(尤其是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风险管理等课程。本着学以致用和减轻学生负担的目的,这些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并不一定单独开设,可以整合在一起于一个学期的一周或数周集中开设。也无须把授课重点放在一些专业基础概念上,应 结合会计学科的特点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理念和建立一个完善的知识框架,为进一步的学习和培养其判断、创新能力奠定基础。

⑵减少专业必修课程,增加专业选修课程,逐步提高学生的持续学习和自我改进能力。传统的专业课程是以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为主线,辅之以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经济法、税法、财务管理、审计学、会计实验和课程设计等课程。我们认为,对一些课程(如中级财务会计和高级财务会计,经济法和税法,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可以整合,对于内容的增加,以增加授课学期数和课时量的方式完成。对于财务会计专题(如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金融企业会计、会计制度设计)、审计专题(如风险导向审计、内部控制设计)、财务管理专题(如财务与经济分析、业绩评价)等可通过增设选修课或专题讲座的方式予以解决。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会计市场的国际化,对于会计英语、国际会计、西方财务会计等课程的重视也应提到一个较高的程度。另外,针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些新生事物,可以及时开设一些选修课程,以提高学生融会贯通、触类旁通的学习能力和知识应用的 能力。

3 改革会计信息化的授课内容、教学和考核方式

信息化对会计的影响必将是深远的,信息技术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产生和分析利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相关性,也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与其他业务信息集成的程度。因此,在逐步改革和完善会计学综合和专业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也须针对会计信息化的知识体系以及教学和考核方式改革进行重点研究。

⑴ 在总的知识体系构架方面,建议设计一套包括信息技术基础、会计软件操作应用、会计软件开发技术以及会计信息系统分析设计与开发(对于会计软件开发技术以及会计信息系统分析设计与开发,由于专业性难度高,建议主要针对会计信息化(电算化)方向的学生开设,其他方向的学生可酌情简化。)等四个模块构成的知识体系方案。这种设计旨在使培养的会计学本科生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能力:不仅具备基本的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和会计软件的应用能力,同时还要掌握会计软件开发技术和 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能力。当然也要对各知识体系模块进行细化,构建相应的课程设置体系和教学计划,并对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课程设计等按课程性质进行合理的课时比重分配。

⑵ 在实验知识体系方面,建议通过 信息技术实验课程的开设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来提高其学习能力,培养其学习兴趣,并锻炼其演示与表达等综合能力。要求会计本科生在掌握相关软件的操作使用的 基础上,掌握分析设计业务处理模型(BPM)的方法,理解概念数据模型(CDM)、物理数据模型(PDM)的思想原理以及数据库设计的过程。建议实验项目涵盖会计软件的操作使用、对会计软件开发技术平台的熟悉、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分析、信息系统功能设计、信息系统数据库设计、系统输入输出界面设计、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模块开发等,以培养学生的业务处理、数据库应用、业务流程分析、功能分析、数据处理、界面设计以及二次开发等信息技术能力。

⑶ 在实践教学方法方面,建议采用验证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类型,实行课堂实验、课程设计、课外小组实验、实验演示与答辩、企业实习等多种方式,推动分层次实验教学。在方法上,建议使用实验原型案例教学法,即从实验教学的目标要求出发,结合会计业务管理软件的基本功能与目标,分析设计相关模块的实验案例,并通过选用主流的软件开发平台,为学生开发出实验所必须的完整实验原型。在实验原型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建议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基础性、扩展性和创新性三种实验教学模式,将学分积点与难度系数挂钩,以满足基础不同的学生学习的需要,保证每位学生的综合能力都能得到最大程度地提高,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的教学理念。

⑷ 在课程考核方式方面,建议通过学生分组、师生共同制定考核目标、作业自评与互评、组间权衡评定成绩、教师全面综合评定成绩的程序和方式对课程进行考核。由于信息技术类的课程实践性很强,对学生的动手能力要求较高,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的弊端已经非常明显。此种课程考核方式以学生为主体,能充分发挥考试指挥棒的作用,使考核成绩更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学习能力与效果,且在教学过程中营造一种团结协作、相互监督、充满竞争的学习气氛,使学生在学习中更加注重过程的努力与表现,有利于培养其对所学课程的理解、分析、判断和应用等多方面的能力,也有利于形成团队协作精神,提高其综合素质。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的由教师单方评定学生成绩的单一评价模式,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

综上所述,信息技术的发展必然带来会计职能的变迁,进而带来会计教育模式的变革。会计教育近几年的规模扩张速度惊人,因此,加强信息技术环境下的会计教育模式改革的研究,对于打造新型会计人才,保证会计人才培养质量,更好 地满足社会需求和服务于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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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es in Accounting Function and Educational Mode on the Basis of IT

TIAN Guan-jun1ZHANG Zhi-he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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