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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申请书

时间:2022-06-10 20:24: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诉讼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诉讼申请书

第1篇

    委托人: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写明增加的具体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经过、纠纷产生的原因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证据名称、件数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  份

    申请人:

第2篇

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该方当事人财产的减损或争议标的物的灭失,进而导致生效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为了制止或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民事诉讼法》中设定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当事人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1)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于给付之诉,其判决具有执行性。(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原告与被告。(3)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即当事人正在或者可能实施擅自转移、隐匿、毁损、挥霍、出卖其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恶意行为,或者由于客观事由,导致争议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而使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4)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在案件受理后执行条件尚未成就前提出。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使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可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民事、经济权益,并能够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文书制作要点

制作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公民的,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正文:

写明申请人请求诉讼财产保全的具体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1)请求事项:明确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额。

(2)事实与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过程,双方争议发生的具体事实,以及诉于法院进行审理的事实。然后阐明被申请人正在或可能会实施恶意处分其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行为,或者可能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客观原因。基于所述事实,阐明对被申请人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应附上证明被申请人恶意行为或客观原因可能发生的证据材料。

制作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应注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指被申请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申请保全的财物是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或者虽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物,但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申请对其进行诉讼保全;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申请对其采取诉讼保全。此外,如果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了担保,应写明提供担保的情况。

格式

【格式一】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格式二】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3篇

申请人:赵天伦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

被申请人:赵天现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玉庄,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和被申请人赵天现的父亲赵金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1988_1998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集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亩,和同村村民赵天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集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集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集寨后。1998年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1993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天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死后,有申请人赵天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仍然在世,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1994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2005年3月3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2005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

此致

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第4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书写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人姓名,委托诉讼人姓名,第三人姓名,再审原因,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结尾签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__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__万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确保贵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如上请求。

 

   

附:财产线索:

 

   

被申请人开户行及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被申请人的财产存放地:

 

   

申请人将提供价值约__万的__车一辆进行担保。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时间:

  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范例2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78年04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镇xx路xx号xx栋2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5年09月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1、 定期存单:账户39500xxxxxxxxxx,存款500000.00

 

   

(五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2009.6.3存入;

 

   

2、 活期账户:建行大理xx分行开户,存款不详,

 

   

卡号6227xxxxxxxxxx,账号39500xxxxx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两个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大理市xx路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xxxxx,建筑面积105.32平方米,市场价值在60万左右。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第6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各种申请书频频出现,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关于延期申请书,欢迎阅读!

延期申请书1__监督管理局:

本人(单位)__,性别:女,年龄30岁,所属的康乐药店,在20__年10月11日被单位所属永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本药店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本人(单位)对贵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给予的.行政处罚无异议,并愿意缴纳罚款,但是本人家庭情况特殊,家有老母亲病重住院,以及2岁多的小孩,丈夫身体也患有肾结石,暂时无力缴纳罚款。恳请延期缴纳罚款。

申请人:__

日期:20__年11月26日

延期申请书2申请人:___,男,汉族,__岁,电话:____。

申请请求:请求依法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河南___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定于20__年_月_日下午15时开庭。因申请人的人在同一时间其他案件出庭参加诉讼,不能准时参加本案的庭审,故特依《民诉法》第132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

特别授权人:___

申请日期:20__年_月_日

延期申请书3台州海关:

我司于20__年1月26日进口一台粗破碎机,合同号H_D1111291,单价USD380000/台,委托台州华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__年2月10日报关,报关单号052200964,我司于20__年2月13日交保证金。

因本票货物的完税价格贵关还在审核中,暂时不能结案,而我司在通关时所交保证金有效期即将到期,故我司恳请贵关对本票货物保证金作延期处理,请予以批准为感!

台州_____有限公司

20__年8月7日

延期申请书4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我单位于20__年6月16日收到,__有限公司支付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__有限公司。付款行:__银行__支行。出票日期:20__年3月28日。到期日期:20__年9月27日。汇票号码为:3080005392019400金额:伍万元整,因我单位财会人员书写失误,造成未能按期办理兑付手续,请贵行给予谅解,因失误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财务印鉴章:

__包装厂

20__年10月12日

延期申请书5工商银行_市支行:

我单位________,于二O__年九月十五日向贵行贷款300万元,现已经到期,因近期我单位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偿还贵行贷款,需待到年底应收帐款到帐后,才能向贵行偿还贷款,现特向贵行申请延迟三个月还贷,请贵行予以批准。

此致

第7篇

国家赔偿不需要交纳诉讼费。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申请事项: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xxx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3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xx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的'xx工程,合同就承包价格、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在2012年7月5日完工,2012年10月5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款xxx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工程款xxx万元至今未给付。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为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裁定。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9年1月12日下发(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第9篇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案__________人__________委托的_____________律师,认为关于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第10篇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都应该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这种时间期限即为行政复议期间。

二、期间的种类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

(一)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复议申请的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除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期限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三)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 “7日”的转送期间。

1、县级人民政府转送复议申请的期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知道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时,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政府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负责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2、复议机关对自己无权处理的法律依据的转送审查期间。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国务院部门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而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的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的期间。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应证据材料,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6、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审查期间。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国务院部门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这时需要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由复议机关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2 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3 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国务院部门以下规定的审查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60日内处理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其他法律依据的审查则无期限限制。

7、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期间。1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等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行政复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就涉及这个期间。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的期间和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期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处理期间,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等。

指定期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具体行政复议事项的期间。例如,原行政复议条例中规定的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限期予以补正,这个补正期限即为指定期间。现在的行政复议法已取消了这一对申请人的限制性规定。

以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可将行政复议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意指期间一经确定,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变更。依照法律规定在不变期间内应当进行的复议行为而没有进行的复议当事人,会失去应有的复议权利,或者承担其他法律后果。例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提讼的期间,如果申请人自接到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向人民法院的,将丧失诉权,并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以后,由于情况变化,在确定的期间内完成某一项行政复议行为有困难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变更原定的期间。例如本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延长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鉴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着相互衔接的关系,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方法一般应与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相一致。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方法,即: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而是从开始后的次时、次日起算,即从下一小时和第二日的零点开始起算。例如,行政相对人在1999年10月10日知道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他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则从10月11日到12月9日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

期间届满之日逢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某一申请人在20__年9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他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十五日届满之日正好是10月1日国庆节,按通常情况国庆节放假两天,除去10月1日和2日,10月3日才为期间的届满日期。由于期间进行的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的途中时间应当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诉讼期间届满之日交邮诉讼文书的,也不算过期。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四)期间的耽误

期间耽误,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为的行政复议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无正当理由导致期间耽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有关权利的丧失,义务人应承担违反期间规定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的期间耽误主要有: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必要处理而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而没有发送;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没有作出的等。凡是因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而造成的行政复议机关的期间耽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的期间耽误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这种期间耽误的后果是造成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和诉权的丧失,是为了解决权利行使的不稳定状态的问题和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性所必要的。另一种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申请人难以预料或者无力克服的事由。如在行政复议期间开始后,突然发生地震、重大水火灾或者战争,使交通中断,申请人无法在行政复议期间内申请复议。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力外,障碍事由的发生,不应归责于申请人的,如行政复议期间开始后,申请人突然患重病住院或者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针对这种情况,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本法切实立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的精神,是便民原则的具体化。

被申请人的期间耽误主要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三、计算行政复议期间需注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因此对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注意把握以下规则: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自其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是以时、日、月、年进行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通常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应当依法顺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节日、如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法定的休息日。

3、如果出现阻碍申请人申政复议的法定事由,使得人未能在法定的一般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则其申请复议的期间应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应该是指其他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客观事实,如申请人重病、发生车祸等。__市行政复议规定第十条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 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知道的时间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

(二)具体行政行为以直接方式送达的,知道的时间为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申请人拒绝签收的,按照法律规定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三)具体行政行为以邮寄方式送达的,知道的时间为申请人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时间;

(四)具体行政行为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知道的时间为公告规定的届满之日;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申请事项,

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结期限内未办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的时间为办理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办结期限的,知道的时间为提出办理申请后60日的次日;

第11篇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均规定了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将上述规定归纳起来,可以较为准确地确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五种:(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需要鉴定、勘验的;(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5)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具体解释和细化。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新村X号。

申请人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贵院审理,因该案涉及到申请人是通过将出借款打入被告XX建设集团账号,被告实际用于自身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该保证金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被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没收,为了证明被告投标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且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的事实。同时证明申请人未参与投标的任何环节,与被告投标的项目无牵连。申请人无法自行取得被告参与投标、中标后及保证金被没收的证据原件,为此,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请予准许为感。

此 致

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第12篇

为了妥善处理养老保险争议,依法保障养老保险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争议,是指在依法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养老保险中,单位、职工以及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第三条(争议处理原则)

处理养老保险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争议种类)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争议包括:

(一)单位与职工因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问题发生的争议;

(二)单位与职工因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发生的争议;

(三)单位与职工因代付养老金问题发生的争议;

(四)单位或者职工与管理中心因办理养老保险帐户问题发生的争议;

(五)单位或者职工与管理中心因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发养老金、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问题发生的争议;

(六)单位、职工、管理中心之间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的其他争议。

第五条(争议处理机关)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是本市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裁决申请)

单位、职工、管理中心之间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第七条(申请期限)

养老保险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裁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当受理。

第八条(有关材料的提供)

当事人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单位或者管理中心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单位或者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第九条(受理)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的提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必要时还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条(证据的补充)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处理养老保险争议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要求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委托管理中心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争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回避)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处理养老保险争议的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与养老保险争议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二)与养老保险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裁决期限)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养老保险争议作出裁决。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裁决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裁决书的制作与送达)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对养老保险争议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诉讼)

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事项)

本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