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会见申请书

会见申请书

时间:2022-08-06 03:42: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见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会见申请书

第1篇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即使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

第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申请书副本。

第九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条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一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本会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受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自受到本会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会仲裁收费办法及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申请的同时,应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它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其它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六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译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席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应当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

第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十九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厉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三)中“其它关系”是指:

(一)对手承办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与当事人、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章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它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解决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它资料作出裁决。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期满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仲裁庭开庭十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首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通知,不受上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出裁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第三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体温。

第三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互相质证。

第三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仲裁庭不予补正时,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缓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愿意接受过的、承认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或意见,作为其答辩、反请求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决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请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应当加盖本会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对裁决书中的问题,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漏裁的,仲裁庭应当做出补充裁决。

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充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本会不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

为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旅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凡争议标的不大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涉及第三人权益的仲裁案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由本会征得另一方面当事人同意的或本会认为可通过简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五十二条 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双方没有就选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五十四条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七日,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也以内感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五日。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

第五十六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在进行简易程序过程中,任何一当事人未遵守本简易程序,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五十八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和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与本暂行规则第五十一条有抵触的,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由本会主任决定。

第五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的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暂行规则其它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时,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留置、公告等送达方式。

第六十三条 直接送达的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四条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间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六十六条 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选定或者依有关规定,由兰州市范围内原各仲裁机构仲裁但其所在地依法不能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可以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兰州仲裁委员会的,本会可以依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第六十八条 仲裁员报酬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序、争议大小等情况确定。

仲裁员报酬从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费中支付。

第2篇

[仲裁范围]

第二条家庭承包方式发生的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照本法仲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五)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六)其他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依法原则]

第三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独立原则]

第四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五条因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域管辖]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由争议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

[设立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县级设立。

设区的市设立的,市辖区不再设立。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的组建]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分别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农村工作机关组建。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的备案]

第九条设立、变更、撤销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省级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有该委员会的成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组成]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从事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人员和法律专家等担任。

[聘任仲裁员]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从事律师工作5年以上;

(三)曾任法官职务5年以上;

(四)从事农业和农村政策法律研究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律。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工作人员基本操守]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索贿受贿、。

[仲裁员的除名]

第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三章一般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仲裁申请]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面申请有困难]

第十七条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盖章或者捺印。

[受理]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解决争议的其它途径。

[不予受理和驳回仲裁申请]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并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仲裁申请。

[送达仲裁通知]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答辩]

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放弃、变更、反请求]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反请求。

[委托]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它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它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留印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他参加仲裁,仲裁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先行裁定]

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生产、停止破坏。

组成仲裁庭的,由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定。

[财产保全]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组成]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选定仲裁员]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名册之日起5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组庭通知]

第三十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关系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请客送礼的。

[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回避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更换]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依照原仲裁员产生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指定。

第三节开庭与裁决

[审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共同提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确有必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开庭地点]

第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仲裁委员会批准,为方便群众,可以就近进行。

[开庭通知]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提前或者延期开庭,是否提前或者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缺席]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三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代表人]

第四十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仲裁。代表人的仲裁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举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依法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相互委托调查。

[质证]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仲裁庭不得作为裁决依据。

[辩论]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庭审笔录]

第四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拒绝的,应当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仲裁庭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先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对下列请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追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追索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仲裁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后,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将先予执行裁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和解]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申请仲裁。

[调解]

第四十九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裁决]

第五十条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裁决。

[不同裁决意见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应当按照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的制作]

第五十二条裁决作出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

[裁决书的署名]

第五十三条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署名。

[裁决书的送达]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作出后应当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

第五十六条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不予执行]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范围,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五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简易程序。

[受理]

第五十九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答辩]

第六十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及有关证明文件。

[仲裁员的选定]

第六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在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选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

[审理方式]

第六十二条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仲裁庭请求解决纠纷的,仲裁员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开庭审理]

第六十三条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一般只开庭一次。

[简易程序的终结]

第六十四条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已不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

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的,应当重新组成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裁决作出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应当自组庭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本法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六十六条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法其它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原仲裁机构的规范]

第六十七条本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重新组建。

[仲裁规则]

第六十八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其它承包方式争议的仲裁适用]

第六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发生争议,可以依照本法仲裁,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其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费用]

第七十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法缴纳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和处理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或者减免。

[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3篇

一、业务上,主办或参与办理各类民事及刑事案件:

1、介入郴州爱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10户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和解结案;

郴州爱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方,参与爱地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在法院贴出告示要求10户业主必须如期搬出时,经过与郴州中院执行庭法官当面沟通,与10户情绪激动业主当面谈判,稳定业主人心,多次去现场做工作,防止采取极端措施,以防矛盾激化,最终通过与10户户主的律师共同做业主思想工作,同时,积极与执行法官良性沟通后,未采取强制清空业主房屋的措施,缓和了矛盾,为最终的执行和解赢得了宝贵时间。

2、参与颜昌斌受贿案一审辩护工作;

前期准备:作为接触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认真翻阅了大量案卷,提炼阅卷笔录,并去郴州调查取证过几次。

当事人方面:与委托人周宜梅当面商谈大致辩护意见,取得极强的信任。宜章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记录会见笔录;

证人方面:电话联系本案关键证人,说明利害关系,做好思想工作,传真深圳律师大致问话思路,让证人在深圳配合作证,出具书面询问笔录。

庭审:参与一审辩护词的撰写,提出五点辩护意见并被主任采纳;完善辩护词并最终提交宜章县法院,最终案件顺利结案归档。

3、全程跟踪铁安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衡阳中院立案缴费后,正式接手介入。

与委托人多次见面确定办案思路,理清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

调查取证:衡阳市工商局调取对方当事人工商档案,多次当面与长沙铁路总公司、衡阳铁路段主要负责人会见调查确认对方当事人企业性质,衡阳出差与衡阳铁路二建公司总负责人调查确认,理清对方当事人与集体企业并非挂靠关系,而是独立法人单位。

移送管辖:后来出现案件管辖权出现问题,经衡阳中院专业人士指点,必须移送长沙中院。与衡阳立案庭法官多次催促、大量沟通后,终于案卷移送到长沙中院。

长沙中院立案:诉讼费交衡阳中院后,迟迟未能转账至长沙中院,非税账户牵扯到衡阳市财政局出面。特意跑衡阳市财政局,说明案件缓急,催促转账,终于配合转账。案件涉及专利权与专利产品两类案件,变通诉讼请求重新补充诉状及准备材料。案件几次与长沙中院立案法官沟通后,开庭日期也因此确定。

铁安委托人被专利权人发送律师函,参与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4、跟踪河北巨鹿橡胶厂与美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案,并参与最终强制执行。

一审开庭结案,参与案件的最终强制执行,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北碚区法院。与重庆渝北区法院叶守忠多次联系,帮助递交材料,并与当事人李总随时保持联系。应李总要求,多次与对方当事人老总联系沟通,最终达成和解方案。

5、罗良军与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止后的程序跟踪;

罗良军案在长沙中院因对方提出专利无效申请而中止。

中止后,接手当面与民三庭许法官了解案件进展。因国知局作出专利部分有效的决定,对方已到北京一中院。

在专利机构融智专利事务所了解到,北京一中院已作出判决,维持了国知局决定,对方已上诉至北京高院。

6、香港广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某公司的货款纠纷案;

广韶公司案件开庭后悬而未决,多次与主办法官联系,取得实质性进展,对方作出回应,审判委员会正在理清证据,作出最终判决。

多次与广韶负责人联系,交代办案经过与概况,解答案件法律问题与疑惑;受托给上海船运公司电话调查了解货物情况,收集上海公司发来的案件书面证据几份。

7、刘清银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去专利事务所调查取证专利权法律状态,受托去雨花区公安分局报案,多次交换意见后,刑事立案困难与法律障碍重重,只能诉诸于民事诉讼解决,指点其早去国知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8、陈小艳交通事故案

雨花区交警大队办理涉案车辆的放车手续;去雨花交警大队两次参与调解未果,与办案交警电话联系,多次说明当事人立场。与委托人多次沟通,随时准备诉诸法院划定事故责任。

9、其他各案的案件管理与归档

参与吴芬清案、宋寿高案、程七大遗嘱公证案、邓波借贷纠纷执行案、曹祚祥劳动纠纷案、湖南省药材公司所涉企业名称权等各类案件的案卷管理、归档与讨论。

二、对外活动中,积极参与律所外联事宜:

1、参与省律协南岳衡山举办的《专利实务暨专利侵权论坛》,并发表专利实务相关主题演讲;

2、珠海之滨参与人和二十周年庆典晚会开场《西部地区更有利于青年律师的发展》的激情辩论。

人和总所反方一辩身份,以认真的态度、昂扬的斗志、积极乐观的心态与沿海各地分所律师组成的联合辩论队,进行一场激情辩论。在娱乐大家的同时,前辈点评,学到不少,自身也收获良多。

三、律所文化建设上,积极参与律所集体活动,并主动融入律所文化活动中:

1、参与《人和二十年》卷首语及发展历程的编撰;

2、参与主任主编,湖大出版的《劳动合同法》的编撰校稿;

3、担任人和二十年庆典文艺晚会总策划,设计人和二十年主持台词,取得圆满成功;

第4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三、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四、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五、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六、怎样提交证据?

    1、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七、如何进行答辩?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八、法院如何审理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

    1、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在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被告答辩举证后,合议庭认为可以开庭审理的,应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7、开庭审理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九、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人;

    (4)与本案的诉讼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十一、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

    l、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

    十二、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十四、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

    l、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十五、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第5篇

关键词:选题;措施;监控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2-0153-02

毕业设计是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必修的综合性实践课程,是运用所学课程检验专业认知水平的重要过程,是理论学习过渡到实践应用的必要环节。信息类专业学生在毕业设计的过程中,通过独立的实践操作,将计算机的有关理论知识和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操作有机结合起来,了解新技术在计算机科学技术工程中的应用,扩宽工程视野,对学生进行工程实践综合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都起到重要作用。毕业设计既是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又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推进产教融合,衡量职业院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高职院校毕业设计存在主要问题

1.选题问题。近年来,由于职业院校生源结构及招生制度变化,毕业设计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在选题模式、题目来源、题目类型与难度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2.时间安排问题。由于我院高职学生在大三上学期陆续展开就业工作,这就给毕业设计时间安排带来很大阻力,能否顺利完成也成为问题之一。

3.过程监控问题。毕业设计安排后,如果过程疏于管理控制,设计质量就成为重要问题。

4.答辩问题。答辩是毕业设计最后一个重要环节,答辩不重视,对于整理归档及评估诊断也是重要的问题。

二、解决问题具体措施

根据信息类专业毕业设计环节存在问题,按照合理、实用、高效的原则,重点通过对毕业设计的时间安排、选题、过程监控、质量评定考核等四个方面内容进行改革,提高信息类专业毕业设计的质量,促进信息类专业发展。

1.确定合适的选题。选题适合是保证毕业设计顺利完成的基础。针对高职学生学制短、理论知识较薄、实践动手能力强的特点,了解在校学生的就业需求及毕业学生在企的岗位任职现状来考虑毕业设计的选题。①教师出题与学生自选相结合机制解决选题。要求所有中级职称以上教师在第四学期末按照研究方向及所授课程填写课题申请书,同时鼓励初级职称教师也积极申报毕业设计题目。为了充分发挥高职毕业生实践动手能力,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毕业班学生根据自己兴趣、爱好及所学课程申请题目。毕业设计课题的选定,采取由学生根据自身专业兴趣及特长,结合指导教师授课情况和研究方向选报导师,实行双向选择确定。如有较强开发意愿及能力的同学,可以选择电子产品与信息系统开发类课题;对图形及设计方面感兴趣的同学,可以选择多媒体技术设计制作类课题;对网络及信息处理感兴趣的同学,可以选择网站及信息处理类课题。毕业设计课题的选定确保学生依据兴趣选择,使得学生个性得到张扬和潜能得到发挥。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2013级实施后,经过讨论最终决定2013级毕业设计题目共计46个,其中教师出题41个,学生自选题目5个。②题目来源多样化。要求指导教师按照信息类专业培养目标,注重学生理论和实践综合能力提高。课题来源要求能解决教学难点问题和企业需求,主要来自于行业企业需求、教学质量提升、教科研成果转换、大学生创新项目、技能竞赛项目等其他项目。2013级选题中10个题目是解决中小型民营私营企业需求,21个是解决教师在教学中教学质量提升问题,2个是教科研成果转换,3个是大学生创新项目,2个是技能竞赛项目孵化,3个为教师专业研究实践项目。③设计制作与创新型题目相结合。高职生培养目标是高端技能型人才,在课题中去除仿真验证性题目,题目以设计制作类为主,同时对学有余力的学生设计创新型题目。2013级毕业设计题目其中设计制作题目共98%,2%为创新型方案设计。④难易适中,大小适宜。选题大小、难易与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验相适应。题目难易适中,既要保证学生“知难而进”的勇气和信心,又要使学生能“量力而行”,根据学生特点、教学计划、专业发展设计大小难易程度合适的题目。2013级其中28个题目是难度比较大,工程量也比较大的题目;13个题目是难易适中、大小适宜的题目。

2.提前设计时间、柔性合理安排答辩时间,使毕业设计具有可行性。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在大三上学期每年10月底举行,如果毕业设计安排在大三上学期,学生忙于找工作,无法顾及毕业设计任务。因此,把毕业设计工作任务安排提前在第四学期末,采用工作提前安排、任务提前通知、设计(论文)提前完成、答辩安排时间将毕业设计的准备和进行时间适当向前延伸的方法,保证毕业设计的实施时间。实施毕业设计任务通知后,7日之内教师、学生提交选题申请表,学院将最终设计题目于14日后通知到学生和教师,教师于7日内填写毕业设计任务书,让学生带着任务课题过暑假,学生在假期确定内容框架和任务要求,开学后统筹安排设计时间,指导教师在假期在线指导学生毕业论文、书写规范、资料查找方法、开题报告的撰写、论文提纲的提炼、系统的设计与制作等基本工作,在90日前大部分学生完成所有毕业设计系统及论文。同时信息学院在就业洽谈会前对部分学生安排一次答辩,洽谈会后安排第二次答辩,在第六学期安排第三次答辩,以解决毕业设计与就业冲突的问题。

3.通过全程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毕业论文作为高等职业教育最为重要实践课程,是理论学习过渡到实践应用的必要环节,为培养信息类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保障。通过毕业设计环节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而且也锻炼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①通过全程监控,加强对毕业设计实施过程的管理。在毕业设计过程中,我们实行学院、二级学院和指导教师的三级管理,从宏观控制、专业指导到课题指导,明确各管理层的职责任务,毕业设计管理过程完整、准确,课题实用、创新,教学管理规范、有效,确保毕业设计教学环节的质量。并且,在学院《实践教学管理条例》、《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撰写规范及模板格式要求》文件指导下,信息学院进一步补充《信息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教师选题申请表》、《信息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学生选题申请表》、《毕业设计任务书》、信息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信息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表》、《信息工程学院毕业设计指导记录》、《信息工程学院毕业设计工作进度表》等文件,对毕业设计题目进行严格审题,审查开题报告、定期通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求学生每两周汇报一次毕业设计进展情况,教师必须对学生遇到的问题及时解答,并填写相关文档记录。②有效利用多种信息渠道,切实提高指导效果。由于提前安排设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因此教师和学生充分利用多种信息渠道就毕业设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非常重要。要求指导教师每两周会见一次学生,了解进度并进行纸质签名,同时充分运用微信、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群等现代通信交流手段,切实提高指导效果。教师通过微信或短信及时通知学生各种相关信息,相互交流探讨,快速解决问题;通过电话预约指导时间、通知相关信息,解决必须通过语言交流沟通问题;通过建立QQ群,将一名教师指导的学生建立辅导群,可以随时在线交流,适时采取视频、文字留言等多种聊天方式发现并解答学生疑问;利用电子邮件等网络传输工具实现文件在线或离线传输,以方便传输毕业设计相关资料;通过QQ群文件系统给学生发送相关文件及通知,极大减轻了指导教师的工作量。

4.加强毕业答辩、成绩评定工作环节。为了提高毕业设计成绩的客观性,成立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统一毕业设计考核与评定标准。答辩委员会根据专业设置对学生毕业课题进行分类,形成不同答辩小组,答辩小组负责学生答辩及成绩评定。答辩过程中主要考核学生对与课题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的掌握情况、专业及实际操作水平、分析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考核,注重每个学生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量大小,答辩小组采用集体评分的方式给出学生答辩成绩。答辩委员会审定指导教师给予的论文成绩及答辩小组的答辩成绩,综合评定学生毕业论文的总成绩。在答辩过程中,对学生毕业设计作品的实物化及原创性提出了特别要求,帮助学生总结毕业设计中的成熟经验和不足。为了让全体学生知晓毕业设计实施过程,制定了低年级的学生旁听毕业答辩过程的政策,让学生提前体验到毕业答辩的环境氛围,以便自己进行相关思考,进行毕业设计相关准备工作,同时使正在答辩的学生在展示自己设计成果时有成就和满足感。

三、结语

本文针对目前高职毕业设计现状,就信息类专业保证学生毕业设计教学环节的有效实施,从时间安排、选题、过程监控、答辩及成绩评定等四个环节入手,在严格实行过程监管后,已经达到了初步成效。毕业学生在技能竞赛、企业项目设计及学生创业方面得到了有效提升,学生也受到了企业的欢迎和肯定。该方法已经作为陕西工院信息类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规范标准,同时该成果也可作为其他高职院校毕业设计工作的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1]王永红.当前高职院校毕业设计(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究[J].科技展望,2015.

[2]胡延华,王文涛,冯华.高职院校毕业设计(论文)改革与创新的探索[J].辽宁高职学报,2012.

[3]潘有志.高职院校“工学结合”毕业设计模式初探[J].中国电力教,2011.

第6篇

关键词:法国;刑事和解程序;评价

依据法国2004年3月16日的行政通令之规定,所谓刑事和解,指"通过第三者的引导将犯罪行为实施者与受害人召集会见,以在两者之间建立联系并就赔偿的具体细则和重新修复关系上达成合意,尽可能促进确立不再重新犯罪的条件",可见,法国刑事和解实质上是一种刑事司法框架内共和国检察官与犯罪行为人之间就刑事责任进行协商达成刑事契约,它是公诉机关可以选择适用的惩罚性的公诉替代程序之一,其选择适用的基本条件就是犯罪行为人主动认罪、真诚悔改且有挽救之可能。法国作为刑事和解构建的典型国家,刑事和解的运作程序成熟,对法国刑事和解程序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更深刻理解法国刑事和解程序所蕴含的程序价值。

一、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简介

有学者在介绍法国刑事和解制度时提到,根据法国被害人协助及和解机构长期以来的经验总结,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在理想状态下需经历四个阶段,即和解前的会见阶段(la phasedel'entretienpr閍lable)、当事人交流并寻求解决方案的阶段(la phase d'閏hange et de recherche de solutions)、和解成果的固定阶段(la phase de consolidation)以及和解协议的执行阶段(la phased' ex閏ution)。但并非所有的刑事和解程序均需经历这四个阶段,因为当事人可能在和解程序的某一个阶段(在合意固定前)因种种原因而宣布退出和解程序,回归一般的公诉程序。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阶段的划分虽是法国被害人协助及和解机构(INVEM: Institut National d'Aide aux Victimes Et de M閐iation)长期以来的经验总结,并非出于立法或行政通令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法国的刑事和解大抵按这一流程运作,具有普适性。笔者认为该划分是合理也符合现行法国司法实践的现状,但笔者想从刑事规范化程序的这个角度,重新考量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结合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程序包括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刑事和解协议的形成程序、刑事和解协议的确认程序及刑事和解措施的执行与监督程序:

(一)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

1、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主体

法国的检察官拥有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提议权和全部决定权,犯罪行为人没有主动请求权。

2、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

由共和国检察官提出的刑事和解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警察警官告知犯罪行为人。此项建议应作为共和国检察官的书面决定并由其签字。所提建议要具体写明应当执行的各项措施的性质与数额并附于诉讼案卷;同时检察院还会向犯罪行为人建议在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赔偿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并将此建议通知受害人。刑事和解得在法院以及其他法律场所提出。

接到刑事和解提议的犯罪行为人可以请求享有10天的思考期限。如果当事人提出这项请求,共和国检察官或其代表应向其指明在何日何时到案作出答复,并向其强调,如不按时到案,视为拒绝刑事和解。在其对共和国检察官的提议表示同意之前,可以聘请律师协助。

需要注意的是,在告知犯罪行为人和解建议的时候,必要时,还应通知犯罪行为人的律师到场。对于刚满18岁的成年人,为使其能更好地理解所运用的刑事和解措施及理由,还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

(二)刑事和解协议的形成程序

检察官委派的代表首先会扼要说明本案的犯罪事实并向犯罪行为人介绍刑事和解的法律含义及设立的目的;然后要向其说明检察官对这类犯罪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可能获得的最高刑罚;之后,检察官委派的代表要向犯罪行为人说明,接受刑事和解建议是以他承认自己实施了有关的犯罪行为为前提。如果犯罪行为人不承认所实施犯罪行为,检察官委派的代表则需进一步向其重述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对于酒后驾车的犯罪,向其阐述法律之所以禁止的理由等等。最后,如犯罪行为人同意刑事和解,对其表示的同意应当作成笔录,并向其提交笔录副本一份。笔录应由犯罪行为人、共和国检察官、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犯罪行为人对共和国检察官(或其代表)提出的替代追诉措施建议表示拒绝,则检察官应提起公诉,除非发现新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该程序中,犯罪行为人对检察官委派的代表提出的刑事和解的建议或者接受或者拒绝,不得与检察官 "讨价还价"。

(三)刑事和解协议的确认程序

如果犯罪行为人接受共和国检察官的和解提议,同意执行对其规定的措施,共和国检察官向法院院长(轻罪)或初审法院法官(违警罪)提出申请,请求法官认定刑事和解有效。提交申请,应附有协商阶段所形成的笔录。

共和国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这一申请时,应告知犯罪行为人,相应情况下,告知受害人。

法院院长或法官依职权或者应请求,分别或者在一起,听取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的陈述。检察官得到此项通知,如其希望参加听审,可以列席。听审不公开进行但应做成笔录并由法官与各当事人签字。受害人有权请求法官听取其陈述,这项请求应在10之内用挂号信向共和国检察官提出,或者向法院书记室提出声明,否则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协助。所有这些事项均应在笔录中作出记载。

如法院院长认定刑事和解有效,做出一项裁定,刑事和解中规定的各项措施即可付与执行。

法官作出的裁定,应通知犯罪行为人,相应场合,通知受害人。对这项裁定不得提出任何不服申请。

(四)刑事和解措施的执行与监督程序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令部分第15-33-49条至第15-33-60条对刑事和解措施的执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犯罪行为人缴纳"和解罚金"(amende de composition)时,罚金用印花税票支付;规定"将用于将旨在用于实行犯罪之物或者犯罪所生之物抛弃于国家"时,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物交至法院书记室,由书记室将其销毁或者收归公产;如果该物此前已被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扣押并持有,在其得到法官认定刑事和解有效的裁定通知后,应将封存之物送交法院书记室;"完成不给报酬的劳动"是指"具有总体利益性质的劳动",也就是公益性质的劳动,共和国检察官可以按照法法令规定的条件增加其他劳动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共和国检察官行使"刑罚执行法官"的权限。

刑事和解措施的监督工作由检察官委派的代表承担。检察官委派的代表要对刑事和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尤其是罚款收缴的情况。此外,检察官委派的代表还要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计算机信息化,以便于进行监督检查。一般而言,刑事和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下列法律文书:《刑事和解建议决定书》、《刑事和解建议笔录》、《刑事和解确认申请书》、《刑事和解确认通知书》、《执行刑事和解措施监督表》等等。刑事和解一旦得到执行,公诉即告消灭,但并不妨碍民事当事人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向轻罪法院直接提出传票传唤。

二、法国刑事和解程序之评析

对法国刑事和解程序的评价, 从其运行至今20多年,法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一程序虽然是众说纷纭,但整体上一直是褒多贬少。笔者也以下三个方面对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做个简单的评析:

(一)法国刑事和解程序特色鲜明,特点众多

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特色鲜明,特点众多,概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和解程序的正当化。法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对程序的适用阶段,操作规则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刑事和解程序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正当性;二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高效性。法国刑事和解程序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中,用高效率的诉讼程序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案件程序的"正当性",起到案件分流的作用和刑罚轻缓化的效果;三是刑事和解程序的司法制约性。虽然法国刑事和解是由检察官完成的,但刑事和解的效力却要受到刑事司法机构的控制,因为调解的最终效力由司法机关来确认,或者是导致司法程序终止,或者只是量刑时的参考因素,所以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还是被置于审判权的制约之下的;四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附属性,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虽然已经纳入到法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之中,成为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它不能够代替法庭来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决定,而只是附属于刑事司法体系的一种附属型程序。

(二)法国刑事和解程序是司法人性化的程序体现,实现了程序正义和有效惩罚犯罪的多元价值

"哪里会发生冲突, 哪里就会存在赔偿, 哪里就有司法人员与各方参与人的共存。"但当今社会各国均追求以人性的方式在较低的司法投入下有效解决冲突,实现正义。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恰好体现了司法人性化,使得当事人双方免除了不必要的诉累, 也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合理配置力量, 分流案件, 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办理性质严重的案件, 提高整体司法效率。

因此,法国立法者依据与现代社会法律价值多元化及其最优配置理念以及恢复性司法理论,在与不之间选择了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以一种新的方式寻求多方利益的一致,使公正、效率、自由和秩序等多种法律价值在刑事和解程序的框架下达到最优配置,缩小冲突与对抗,最大限度地修复因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实现各种法律价值效应的最大化,实现各方利益的动态均衡。

(三)法国刑事和解程序也并非完美无瑕,在实践中其也存在缺陷

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从1999年立法确立至今,在法国立法及实践当中不断被琢磨完善,成为一项流畅清晰的公诉替代措施,已经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 也应当看到, 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也不是完美无瑕的,其在实践中也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1、刑事和解程序中诉讼参与者权力定位模糊,使刑事和解程序带有"行政型"程序色彩

在法国刑事和解程序中诉讼参与者有法官、检察官、被告、律师、受害人、司法警察、检察官代表等,诉讼参与者众多,然而在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各个参与者的权力,导致诉讼程序中出现削弱甚至取消一些诉讼参与者的权力,扩张一些诉讼参与者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的审判职能被削弱,法官由司法裁判主体变为行政化的审核主体,且审核权逐渐虚化。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刑事和解决定,应由检察官申请法院院长对其有效性进行认定,然而,由于法官并未参与之前的案件审理,并且法官对检察官申请的理由既不能质疑又不能修改,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这种所谓的"认定"显然"形如虚设",起不到实质作用,法官所起的审判职能实际上是被削弱了。

(2)犯罪行为人的辩论权被完全排除,刑事和解程序中检察官拥有刑事和解的提议权和全部决定权。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在检察官和犯罪行为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谈判",犯罪行为人对检察官的建议只能作出接受或拒绝两种反应,而无权通过辩论来"讨价还价"。

(3)司法警察警官和检察官代表的权力扩张,主导诉讼程序的进程。在刑事拘留期间,司法警察警官由检察官授权向犯罪行为人提议刑事和解,犯罪行为人迫于压力往往会接受该和解建议,这相当于司法警察警官分享了法官的裁判权;检察官代表在既定的政策框架下享有相当的自治权,可以全权代表检察官运作刑事和解程序,成为刑事处罚权的实际执行者。

(4)其他参与者的权力被削弱或取消。律师的法律地位从辩护人变为法律咨询者; 一旦刑事和解成功即产生消灭公诉的效力,受害人不再有上诉或重新的权利,受害人的其他权利更是被置之不理。

2、法院监督及审核机制实效欠缺,使权力滥用成为可能。

法国立法者为防止刑事和解程序发生畸变,用法律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协议必须经过庭审法官审核才具有效力。但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检察长在制定有关刑事和解的具体实施细则之前会征询法官的意见,致使法院和检察官(或其代表)在个案刑事和解程序运作前事实上已经达成一般的默契。加之,庭审法官往往出于积讼压力的考虑,往往会审核通过刑事和解建议,甚至在刑事和解建议违反程序法或有悖合理替代追诉措施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也往往不愿驳回这些刑事和解建议。这种极高的审核成功率使监督及审核机制形同虚设。2004年立法又将便民法院院长也列入审核主体,进一步削弱了法院院长审核这一监督机制的公信力,加剧了监督及审核机制虚化的趋势。审核机制的弱化使权力滥用成为可能,直接威胁公民个人自由及权利。监督及审核机制实效欠缺的另一大体现是辩护律师缺位。尽管法典明确规定犯罪行为人在接受检察官所提出的和解建议前可以聘请律师协助,但这并非一个强制要件,实践中大部分犯罪行为人也都不会聘请律师。

3、刑事和解程序中裁判权被分割,削减了刑罚的惩罚价值。

刑事和解程序中,处罚仿佛可以像商品一样"打折"。 犯罪行为人因担心受到更严厉的刑罚,而认罪以获得与检察官刑事和解,检察官为了有效实现案结事了,也乐意与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和解,从而提出刑事和解建议,以刑事和解的方式结案,这样裁判权也就在无形中被分割了。这不仅有损司法机构的威信,也极大削减了刑罚的惩罚价值。

虽然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存在上述问题,但毋庸置疑,法国刑事和解程序符合现代诉讼经济的原理,克服了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因冗长拖沓、效率低下而长期为理论界及实务界所诟病的窘境,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地解决案件纠纷。同时,上述缺陷不仅没有对法国的刑事和解的适用产生根本性动摇,而且成为完善刑事和解程序的一个推动器,使得法国立法者和实践者对法国刑事和解程序不断改善。笔者相信,法国的刑事和解程序,在法国的法制土壤中必然还会发出更夺目的光彩!

参考文献:

[1]施鹏鹏.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及其借鉴意义[J] .载社会科学辑刊, 2006(6)(总第167期).

[2]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3]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4]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J] .现代法学, 2001(1).

[5]王洪宇.法国刑事和解制度述评[J] .现代法学, 2010(2).

第7篇

“萤火虫、萤火虫,慢慢飞。夏夜里,夏夜里,风轻吹。怕黑的孩子安心睡吧,让萤火虫给你一点光。燃烧小小的身影在夜晚,为夜路的旅人照亮方向。短暂的生命,努力的发光,让黑暗的世界,充满希望……”当这首甜美又略带淡淡忧伤的歌曲再次在我耳边响起时,上个月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点点滴滴都随之涌上心头。这首《萤火虫》是‘万家帮’学员--可爱又活泼的曹晓晓的拿手好歌之一,以前我也有听过这首歌,但并没十分注意。当自愿服务的最后一天,我和晓晓在聊天时,她说她歌唱的特别好,随着她那甜美的嗓音和那熟练的手语,这首《萤火虫》也深深的进入了我心里。《萤火虫》唱出了‘万家帮’学员的心声,他们就像那夏夜里的萤火虫,虽然身在黑暗,但他们在黑暗里努力发光,绽放属于他们自己的精彩;他们很坚强然而也很脆弱,需要他人更多的关心和呵护。在帮助他们的同时你可以学到很多很多,感受许多许多感动……

又是一个美好的盛夏,愉快的假期就在眼前,暑期社会实践的任务也随期而至。汶川地震后的爱心热潮仍在此起彼伏,虽然几千年前有人性善恶之争,但几千年来大部分人相信人性之善,婴儿的移情就是好证明。社会上的爱心在不断延续,为了献出自己的一份力,这次实践我参加了班里组织的活动之一-----‘爱在万家帮,自愿服务不放假’。南京素有火炉之称,这次我算是领教到了,在宿舍里哪里都是热的,在车站等车就更不必说了。我一共有三次服务,两次在下午,中午出发时热地发晕。不过大家都努力坚持下来了,这也算是不小的突破了。

第一个半天--尊重与了解

月号中午,我们顶着酷暑出发了。一路上我都有些担心,以前我都没有接触过智障儿童,不知道到时该咋办,虽然准备了一些小游戏,但心里还是没底,我想大部分第一次去的志愿者都有这种感受。去的路上发生了一点小问题,不过最终我们小组都开心地到达了安养庇护所。这里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人员那么多,但布置地很精致。老实说当我第一眼见到学员时,本能的有些害怕,或许就是因为他们的不同一般吧。或许社会上有些人会凭感觉看不起或者轻视他们。小时候,不懂事,我和伙伴们还欺负嘲笑过一个智障儿童,我们以为他不会明白。其实他也是有感觉的,他很难过地走开了,留下一群大笑的我们……后来,我知道了人们彼此间的尊重。理智告诉我他们应该被尊重,并且应该得到更多的关心和爱护。然而一腔热血的我们不知该从何下手,来过的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志愿者告诉我们,我们最重要的职责是看好他们,陪他们玩。佳馨是一个十分可爱的小女孩,于是我就坐在她旁边,拿来泡沫拼图想教她玩,结果一位教员说她不能玩这个;我想女孩应该喜欢串珠子,结果小佳馨只管往嘴里放,根本不理我的话。两次受挫,我有些灰心了。教员过来,耐心地教佳馨把珠子给她。她也简单地说了自闭的可爱女孩的一些情况和照顾她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和相处,我和佳馨终于有了一点沟通。随后我向其他人了解了一些学员的情况。第一天有些疲惫,带者对他们的尊重和了解,我们回到了学校,准备下一次的服务。

第二个半天--学会赞美

月号下午,我们按计划出发了。认真写字的子玥给我们留下了极好的第一印象,她的刻苦让我很钦佩。今天我就来好好了解一下她。这里的学员进行最多的是智能训练,偶尔也要到室外进行体能锻炼。非常喜欢荡秋千,我带她出去,结果有两个社区的小女孩在玩。我很自然地脱口对她说:“男孩要让着女孩一点,我们等一会再玩,好吗?”随行的教员俯下身,轻声在我耳边说:“子玥是女孩子啊!”我当时一阵脸红,因为子玥从外形上看很像男孩,我竟然一直理所当然地把她当成了男孩。要想了解他们还真得加倍努力,了解明白才能照顾好他们。幸好子玥没太在意我的话。荡完秋千,回到庇护所,她一坐下来就开始画画,她的努力非同一般。只见她几笔就完成了画作,很兴奋的朝王老师招手。王老师是一位很不错的教员,他走过来看了一眼:“子玥,这是谁啊?是王老师吗?”子玥就拼命地点头,王老师双臂伸直,两个大拇指上翘,大声说:“子玥,真棒!”此时子玥笑地那么开心!那么天真!那么令人感动!王老师的赞美连同他的手势都给了我深刻的印象。原来赞美可以如此有力量!我们不该吝啬我们的赞美,尤其是对残障的人。

第三个半天--学会拒绝

月号上午,这是我们小组此次实践最后的半天。佳馨有时很好动,会一个人跑出去。我拉着她的手跟在她后面跑了半天,终于她跑累了,要坐下来。这次她显得异常兴奋,一直要坐到我腿上并不断亲我的脸。我高兴坏了,一直以来她对我都是爱理不理的。正当我陶醉时,教员让佳馨坐到自己的位置上,让我暂时去照顾别的学员。原来佳馨的这种过度依赖对她是很不好的,我们要学会拒绝。晓晓年龄稍大些,很活泼健谈,只是走路有些困难。我便和她聊了起来,她讲了很多很多,不过最多的是对王老师的赞美。如此深受学生赞美的老师是值得我们钦佩的。她还说了很多关于自己的事,她最大的特点是唱歌好。她说她最喜欢唱歌,《萤火虫》是她最喜欢和擅长的歌曲。接着她就唱了起来,打着手语,特别让人感动。

虽然实践结束了,但爱心和关爱并没有结束。萤火虫的旋律还在耳边萦绕,萤火虫的精神还在感动着我。他们就像是天上的星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星,坠落在凡间的黑夜里,变成了美丽的萤火虫……

这次实践让我走进了这个特殊的群体,但短短的几个半天是无法让我很深入地了解他们的。以上是我所学到的一点皮毛,希望可以给将要来接这爱心接力棒的人们一点建议,也希望熟悉此道的人给出更多的建议,让我们在这条路上走地更好、更远。

大学生法学实习汇报

第二次来到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签字,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

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很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

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只有一个月,开庭、宣判的时间都十分紧迫,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们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断,还双方当事人一个公道,而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去年在执行庭的时候到外面跟法官们出差的机会比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艰难以及对法官们处理当事人纠纷矛盾的实际能力要求之高。面对有能力支付却无赖的被执行人应如何采取强硬的措施执行,面对狡猾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怎样查出他们财产的真正去向并与他们在语言的交谈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极强的应变能力和处事技巧。因为从“达官贵人”到“三教九流”各种类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点,抓住他们的特点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时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样。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以及抢劫和贩毒的居多。可谓是人们心目中最“十恶不赦”的“罪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这几个星期里我跟着法官跑过的很多间看守所。

深入牢房区,面对面地接触过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环境依地点的不同也大有差异,其中可能跟该区政府的财政和监所建成的时间有关系,但我窃认为这样是对在押人员的不公平对待。(涉嫌)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因为“选择”犯案的地点不同,就会被关押在卫生和劳动环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仓。就那全市牢房环境几乎最差的白云区看守所为例,据我了解那里在整个走廊上也充满了刺鼻的臭气,仓内的空气更是溷浊不堪。但这里却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员的地方。而番禺区看守所的卫生和伙食情况就明显改善,且每个仓内还有独立的阳台。这样空气的流通和在仓内人员的精神面貌会提高很多。致力于改善监所的环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提高改造的效果会有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时间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时间内都改善得一样地好,但统一的设施和卫生标准的落实确是刻不容缓的,在押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人,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置这种差别的对待于不顾,剥夺他们的正当权利,违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

在看守所的日子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对于那些因“疑罪”被暂时关押的人来说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无可否认,现在的公安机关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关了再说”的措施,防止他们潜逃。也许这是打击罪恶的需要,但由此也产生许多运用严刑逼供,“轰炸式”盘问等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实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凶器上并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者的伤痕并不必然是该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员可能会在向检察院提交证人证言时候避重就轻,“想法设法”连成“证据链”去支持对被告人的控诉。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孤独和绝望的心情满溢,这种状态下的人最为脆弱,他们在看仓内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有罪服刑,无罪释放,了结心头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他们为什么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呢?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还记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妇女向我们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时的判决终于宣判了,她觉得多时的压抑得到释放,尽管她因故意杀人被判了死缓,但她仍然感谢我们,还说早离开不用再连累家人,对得起死者。一见到法院的人来了她就仿佛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绝地向我们哀求起来。每件案子的情况有不同,但当事人祈求这个社会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司法能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答案。人民群众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圣和庄严。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报告

农业大学理学院开展2011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7月23日至29日,农业大学理学院一年一度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在廊坊市大城县启动。在院党委书记及团委老师的带领下,大学生们将通过实践活动了解农村教育现状;促进农村教育发展;为农村孩子,特别是留守儿童及孤儿送去温暖。

本次活动包括走访贫困生并确定资助对象;举行大城职教中心与农大教学合作研讨会;针对农民工留守儿童、农村学生家长关于教育现状、农村教师素质三方面展开全面调研;通过趣味教学、爱国教育影片放映、文艺演出等方式深入开展爱心支教等。

活动旨在以“向我校果树9301班优秀毕业生团体学习”为契机,充分发挥我院专业特色,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养;同时,也向当地中小学生传送先进的教学理念及科学的育人方法,推动全面提升农村教学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业大学理学院2011年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赴廊坊市大城县开展实践活动

7月23日,农业大学理学院“学习果树9301班先进事迹,发挥专业特长,促进农村教育发展”暑假实践小分队一行8人赴廊坊市大城县开展实践活动。

23日下午,农业大学理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与大城县当地教育局领导以及职教中心、城内二小等学校领导等人一起看望农村孤儿任舒蕾等同学,并现场捐赠慰问金和书包、书籍等学习用品。任舒蕾的爷爷和奶奶对一行人的到来表示非常的感激,他握着大家的手,激动地说:“感谢你们的关心和帮助”。次日,任舒蕾还写了感谢信表达自己的深切谢意。理学院师生也承诺会以农业大学果树9301班优秀毕业生群体先进事迹为榜样,继续对她进行资助,从物质和精神两层面给予鼓励。

7月24至25日,小分队成员分组针对贫困生及当地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当地基层教师整体素质、农村学生家长关于教育现状看法等方面展开全面调研。在前往廊坊之前,各成员已经对我院师范类大学生对于将来从事基层教育工作的看法作了详细调研,并对当地调研情况作了深入探讨,准备十分充分。

7月26日,大城县职教中心与农业大学教学合作研讨会在该职教中心会议室成功召开。研讨会上,理学院党委书记武文生介绍了农业大学的概况及理学院师范类专业的现状;大城职教中心校长王建普代表职教中心对一行人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职教中心的基本情况作了概述;县教育局副局长叶宝红表示理学院社会实践实训基地的此次挂牌对当地教育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最后,双方就对口专业学生的培养等内容及具体工作作了详尽部署。

27至29日,农业大学理学院“学习果树9301班先进事迹,发挥专业特长,促进农村教育发展”暑假实践小分队一行人又来到了大城县第二小学展开义务支教活动。同学们通过精致幻灯片、趣味小故事、精彩小短片、感人教育性影片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向小朋友们讲解各种知识,使他们在快乐中学习,提高他们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在互动环节中,小朋友们积极配合,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获得了小分队准备的铅笔、笔记本等学习用品。

此外,本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也同时进行了有关农村饮食健康等内容的问卷调查。临行前,受到资助和帮助的所在村的村委会给小分队赠送了锦旗表示感谢。至此,本次暑假实践活动圆满结束。

此次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们在实践中熏陶思想感情、充实精神生活、增长知识才干,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绝佳机会。同学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大学生活中,不仅要学好基础知识,还要注重实践能力的提升,学会在实际中进步。

会计生售票社会见习报告

级会计2班张雪静实践时间:年2月10日——12日实践活动:公交车上售票实践目的;第一,勤工俭学;第二,锻炼自己与人交往的能力,增加社会经验实践经历及收获:

这是我上大学以来的第一个寒假,理所当然要回家和父母亲人团聚。不过身为当代大学生,总不该“日出三竿而起,日落西山而息”地无所作为。回到家后,我与父母商量,准备找一份工作。可是工作还没找到我人却先病了。等我恢复如初时,假期已经过了一半了。本以为打工的事就这样泡汤了。没想到,隔壁的李叔到我家来了。他说原来的售票员李姐过两天有事,想找人代班,问我是否愿意去。反正闲着也是闲着,我就一口答应了。在我的印象里,售票员不就是收收钱嘛!这种活儿,只要认识钱不就会干嘛。可是李叔还是让我提前一天跟着李姐熟悉一下工作内容,了解情况,简单的帮忙找余钱我本不想提前去,可还是点头答应了。因为是春节,大家忙着走亲访友,所以车上乘客特别多。慌乱之中,我差点找错了钱,幸好我反应及时。中午休息时,我把这事告诉了李姐。她没责备我,只是很认真地说:“做我们这行的,最重要的就是细心,认真,记忆力好。虽说车上上上下下的,又多又乱,很容易出差错,但是这也正能考验你能否在慌乱的场面中保持镇定。不过,你是第一次,已经不错了。”

我开始觉得我当初的想法,认识是那么肤浅。李姐又问我:“沿路的站点,你今天上午记住了几个?这条路你平时坐车也经常过,应该全记好了吧?”我此时更觉得羞愧了,因为我根本就没注意这一点,这时候能想起来的也没几个。或许,李姐也意识到了我的尴尬,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于是就拿出路线图,耐心地将每一个站点一一指认给我。我认真地在心里记了一遍,然后又利用饭后的时间记了几遍。下午我开始反复检验自己是否记住了。提前说出下一个站点,并不断回忆以经过去的站点。功夫不负有心人,到晚上休息时,我已经能很快地说出任何一个站点的次序。此时的我也开始慢慢理解李姐的话了。

新的一天又开始了,此时已没有李姐的帮忙了,我要亲自招呼乘客了。我开始在脑海里回想昨天晚上李姐告诉我的几个注意事项:首先要合理安排座位尽量让老年人坐在中间的几排位置上,因为中间比较平稳;当然更要记住每一位新上车的乘客,因为这样收费时就会少出错;最后就是在每个站点到达之前提醒乘客下车,让乘客提前做出准备。还好,这一切进行的还算顺利。就算我有一些小疏忽,司机李叔也会及时的提醒我。将近中午,有一位头发雪白的老奶奶上车了,但车内已经没有座位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