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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论文

时间:2022-09-16 13:11:42

道德风险论文

第1篇

(一)小额信贷存在的具体问题。

1.合规风险意识薄弱。一是预留部分款项作为利息。银行为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要求或建议借款人在收到款项后,预留一部分金额作为贷款利息。这种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借款人非恶意逾期的概率,但其必须以借款人自愿为前提。如果变成强迫借款人预留部分款项作为利息并留有证据,即使银行的实际放款金额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存在被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可能性,从而承担不利后果。二是信贷员利用自有资金代借款人还款。信贷员利用自有资金代借款人还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借款人的口头要求,在还款日到来之前,利用自有资金代借款人还款;第二种是借款人出现逾期的情况下,为降低信贷员自己名下贷款逾期率,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代借款人还款。

2.信贷从业人员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所谓信贷道德风险就是信贷从业人员由于主观意识在面对不正当利益的诱惑时,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所形成的风险。自信贷业务开办以来,通过广大信贷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信贷业务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信贷从业人员暴露出的道德风险;不严格执行基本条件和限制性条款;对于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检查不仔细,从而导致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甚至有的从业人员为了提升自己的业绩帮助客户编造虚假的信息。贷前调查阶段流于形式,了解分析工作不到位;刻意提高客户信用评分和授信额度;在撰写调查报告时,人为夸大客户经营业绩,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造成审查审批或决策失误。审批贷款时,信贷员为了促使贷款的发放,甚至做其他员工的工作使其同意给不符合贷款要求的人发放贷款。贷后管理阶段,忽视贷后检查工作,没有对借款人贷后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导致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3.信贷人员与客户之间存在可疑转账。由于信贷管理上的失职可能会导致的问题:一是存在信贷员向借款人账户转账替借款人还款的现象。二是存在借款人将贷款资金向该行信贷人员账户转账的现象。此种行为违反了总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小额贷款资金的规定,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4.贷后检查工作质量不高。一是贷后检查粗浅且不全面。贷后检查时只注重微观信息、不注重宏观信息;只关注财务状况等“硬信息”不注重涉及还款意愿的“软信息”。二是贷后检查人员不能有效发现风险点。由于贷后检查工作复杂,防止出现漏洞,需要工作人员有丰富的经验。贷后检查人员由于经验欠缺,不熟悉检查方法和工作重点,往往导致在贷后检查中不能有效发现业务风险点,增加了信贷工作的风险隐患。三是贷后检查工作效率较低。由于检查人员经验不足、准备不充分,导致贷后检查时间过长,不利于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二)小额信贷问题的成因分析。

1.缺乏合规风险的教育培训。银行为了迎合上级领导,忽略了对信贷员进行定期合规风险的教育工作,从而在扩大小额信贷业务的过程中,缺乏合规风险意识。

2.忽视对员工思想道德教育。邮政储蓄银行未正确处理好加快业务发展和加强员工学习教育的关系;没有制定定期学习制度,放松了对员工思想道德的教育工作;未定期与员工沟通,及时了解员工思想波动,导致员工对企业文化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无法与企业达成一致的目标追求和共同的价值取向,造成重大后果或恶劣影响。

3.信贷管理上的力度不够。有些银行开办初期,对于小额信贷业务方面的工作没有专职人员负责贷后检查工作,而是由信贷经理兼任贷后检查工作,信贷经理不仅要负责放贷工作还要兼顾贷后检查工作,长时间下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身体上都会很劳累,从而就忽视了对信贷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就使得一些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利用空隙做一些违反银行制度的事,为了降低逾期率提升自己的业绩,就会与客户进行私下转账活动。

二、解决小额信贷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合规风险意识

加强信贷合规意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了定期学习制度,树立合规意识。每周定期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总行、省行、市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掌握理论知识,通过系统性业务培训和加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教育,提高各岗位人员履职能力以及风险识别能力,进一步强化小额贷款业务的制度执行,提高全行风险合规意识。提高全行的风险管控能力,降低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对信贷系统进行定期清理,杜绝信贷员使用未注销但已经调离的人员的工号进行放款的情况,不断提升信贷员的整体素质和风险意识,从而提高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

(二)加强对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

银行应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所以对信贷员展开定期的思想道德教育成为了主要的工作,这项工作能够了解员工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动态,对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及时进行思想教育,适时给予关怀,消除员工的不良情绪等,从而也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信贷人员能够端正自己的思想,能够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地工作,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出现,银行也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为信贷员敲响警钟,杜绝道德风险的出现。

(三)杜绝信贷员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2篇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全球性经济衰退仍在蔓延之中,至今仍深禾见底,从表面上看是美国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引发了次贷危机的爆友,但从本质上分析,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衍生化和虚拟化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才是引发危机的真正根源、正是不断虚拟化所引发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加剧为各环节的金融中介提供了道德风险行为的空间;而金融中介道德风险行为的加剧和叠加则增加了金融市场的脆弱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最终导致危机的全面爆发。

关键词:次贷危机;虚拟化;道德风险

美国次贷危机自2007年5月爆发以来已经给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全球经济更是陷入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更令人担忧的是这场金融海啸的“破坏力”至今还未完全释放,全球经济衰退也远未见底。此外,美国应对金融海啸和防止经济衰退所采取的降息和弱势美元政策也给全球经济带来诸多消极影响和不确定性因素,甚至可能再次埋下未来危机的种子。与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不同,中国不但难以在这场危机中独善其身,而是遭受着巨大的损失和多方的压力。危机爆发以来,国内外学界和业界都在积极评估危机可能的影响和分析引发危机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美国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引发了次贷危机,但从本质上分析,金融衍生化各环节中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行为才是引发危机的真正根源。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的市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的常态。而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各层级市场参与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可以是某些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也可以是某些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甚至可以是整个金融部门的道德风险行为。早在1998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Krugman就指出正是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引发了亚洲金融危机,并提出了解释金融危机的第三代模型,分析了道德风险对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一直以来,学术界关于金融市场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还只能算是零星而稀少,缺乏足够的关注。而次贷危机的爆发,可以理解为金融部门道德风险行为累积的又一次爆发。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次源于金融中介道德风险行为的危机却是发生在号称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市场最成熟,金融监管最严密,金融创新最活跃的美国。由次贷危机的爆发和恶化,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了:随着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在提高风险管理效率的同时也为市场增添了不少难以评估和预测的风险,这使得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风险管理并不是越来越清晰可控,而是变得越来越复杂而难以把握。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过度衍生化和虚拟化使得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实际上是加剧了,在监管水平没能跟上创新步伐的情况下,这又容易诱发市场参与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引发金融危机。由此本文认为,正是过度的金融虚拟化和滞后的金融监管诱发了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而引发危机的爆发。

一、次级抵押贷款的衍生化

从表面上看,次贷危机爆发的最直接原因是美元利率的走高刺破了美国房地产泡沫。我们知道:2001年以来,在美联储低利率政策下,美国的房地产价格在国内和国际的流动性泛滥中不断走高,日益泡沫化。房地产泡沫的滋生和膨胀使得美国房地产市场空前繁荣,也使得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1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

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级别:优级贷款、Alt—A贷款和次级抵押贷款。其中,次级抵押贷款的对象为信用分数较差的个人,尤其是消费者信用评分(FICO)分数低于620、月供占收入比例较高或信用记录欠佳以及那些首付低于20%的贷款人,而在以往,这些贷款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获得住房抵押贷款的。但随着美国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中介机构“证券化”的金融创新,催生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次级抵押贷款”这一高风险的信贷品种。2000年以来,次级抵押贷款在美国增长迅速,在全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的比例达到12%,约12000亿美元。

2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和进一步衍生化

与优质贷款相比,次级抵押贷款收益率高、风险大,也缺乏足够的流动性。但如果将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并进行出售则可以起到转移风险和分散风险的作用。当次级抵押贷款经由证券化形成MBS进而出售给市场投资者时,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房屋抵押贷款机构可以提前收回现金流,而与该MBS相关的抵押资产池的所有收益和风险都转移给市场投资者。但由于次级抵押贷款信用较差,其证券化后的证券品种很难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这会限制共同基金、保险基金等偏好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机构投资者对其进行购买。为了提高次级抵押贷款MBS的信用等级,房屋抵押贷款机构在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帮助下,将次级抵押贷款重新打包,成为发行的资产支持型抵押债务权益(ABSCDOs)的抵押品。

华尔街的投资银行将次级抵押贷款进行再证券化(进一步虚拟化),形成资产支持债券型抵押债务权益(ABsCDOs)。标准普尔和穆迪等信用评级公司再根据贷款人的资质、获得现金流和承担违约损失顺序的先后将不同按揭产品CDOs进行评级划分:AAA级的为优先级(seniorClass),AA和A级的为中间级(MezzanineClass),其它更低的BBB到B级为低层级(subordinateClass),而另有平均仅约5%债权为无评级的最低的权益级(EquityClass),用来最先承受违约损失(Firstlosspiece)。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分割后再分割的“金融创新”甚至还可能不止一次,于是就创造出了CD02,CD03,…CDOn这样的多层衍生产品。通过上述巧妙的金融创新过程,抵押贷款公司可以迅速回收现金流,而次级贷款的风险则被分摊到购买各级CDO的投资者身上。

3次级贷款的证券化反过来加剧了美国的房地产泡沫

正如我们上文所分析的,美国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催生了次级抵押贷款及其衍生品的繁荣。而次级抵押贷款、房屋按揭抵押支持债券(MBS)和资产支持型抵押债务权益(ABsCDOs)等信贷金融创新产品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房价的非理性上涨,但显然,这种利用金融信贷创新导致房价上涨脱离了美国实际居民消费能力的基本面支持。而在房价上升周期内,次级抵押贷款的隐患也被市场大大的低估,随着美国利率在2005年后不断走高,美国房地产价格终于在2006年见顶并开始回落。而随着房价的下跌和违约率的上升,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房屋被收回(foreclosure)后推入市场再销售,增大了供给;另一方面,由于信贷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大增、流动性骤降,导致各类按揭贷款和证券化发行活动陷于停止,这又大大地减少了市场的需求,供求关系的逆转进一步加速了房价的下跌。这种恶性循环使得整个按揭信贷和资产支持证券市场陷入混乱和流动性枯竭,次贷危机爆发并愈演愈烈。

二、次级抵押贷款衍生化过程中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

次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层层衍生化是一个复杂的金融创新过程,需要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的参与:抵押贷款机构发放次级贷款,投资银行进行次级贷款的“包装”和承销,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各类金融中介彼此分工且相互合作,每个环节他们都收取相应的佣金和费用,但显然没有哪一个金融中介对整个衍生化过程的风险控制负责。在次级抵押贷款的衍生化链条上,作为理性经济人,每类市场主体所追求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道德风险问题。而这些道德风险行为的叠加则引起整个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风险积累和风险放大,最后导致危机的爆发。

1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

通过证券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层层叠加的衍生化,按揭贷款的最终的信用风险不再由次级按揭贷款机构承担,而是由购买各级CDO的投资者承担。在过去没有“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日子里,贷款机构非常关注贷款的质量、借款者的财务状况并与借款者保持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他们的这种审慎可以有效地减少这个市场的整体信用风险。而现在由于证券化而带来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贷款机构就不再那么在意借款者将来是否能够按时还款。贷款机构过去以收取贷款利息为主,而现在则依靠回收贷款的初始费用及在二级市场销售贷款来获取利润;这个市场另一重要的参与者——按揭经纪人赚取的佣金及费用,他们更多考虑的是贷款利率、种类、规模,而不是贷款的逾期率和违约率①。

事实上,资产证券化不仅为抵押贷款机构提供了冒险的动机,也为抵押贷款机构提供了冒险的能力。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发行MBS、ABS、CDO等一系列证券化产品,将风险通转移给投资者,贷款占用的资本得到释放,回收的资金可以继续进行放贷,这相当于在同样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本下,贷款机构可以提供更多的贷款。随着贷款机构流动性的增强,传统模式下更多原本不可能得到贷款的次级按揭贷款的客户也成为了重要的贷款对象。

2投资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

华尔街的投资银行是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进一步衍生化的主要设计者,他们帮助贷款机构将流动性弱的次级按揭贷款包装成MBS(抵押担保证券)以增加流动性。但以次级按揭贷款为抵押品的MBS债券评级还达不到最低投资等级BBB,于是投资银行又将MBS债券按照可能出现违约的几率分割成不同等级,打包成CDO(债务抵押凭证),某些CDO甚至可以获得与美国政府证券评级相同的AAA评级。需要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但不管其评级有多高,其原生产品的高风险都并没有消除,只是被转嫁和分散了。

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华尔街的投资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和手续费收入,不断创造出更多、更复杂的衍生产品。其中许多CDO债券的日常交易量都很小,有些甚至是他们为某些客户量身定制的,所以其流动性极差,其定价必须依靠于复杂的数学模型和主观假设,这便进一步引入了模型风险和主观判断风险。特别地,当市场出现恐慌时,这些极度缺乏流动性的产品更容易出现单边行情,价格便会出现暴跌。这一切都为日后的危机爆发和恶化埋下伏笔。

3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

次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层层衍生化使得信用关系高度复杂化,对于众多的投资者(包括部分机构投资者)而言,很难理清各类金融产品之间的关系,信息不对称伴随着金融虚拟化链条的延伸而变得更为严重,这就导致金融产品定价更加依赖于信用评级机构。而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而言,它们自身也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诱惑:一般来说,评级机构会对每笔业务收取约7个基点的评估费。而且要指出的是:信用评级机构不仅评估信用风险,而且还参与这一结构性融资产品的构建过程。一般来讲,发行方会征求信用评级机构的建议或者至少能运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模型进行预构建(Pre—structure)。这意味着信用评级公司一方面收取咨询手续费,另一方面又对这些产品进行评级,显然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很难保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有资料显示:评级机构90%的收入来自发行方支付的评级费用,美国三大评级公司对结构性融资产品的评级明显高于传统的公司评级。从爆出的越来越大的次按相关损失和计提中看,评级机构对这些衍生信贷产品的评级模型和标准存在着重大偏差,对于同一个产品,不但这些机构彼此之间存在的重大的评级差异,甚至这些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给出的评级结果也是各不相同。

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标准普尔和穆迪等评级机构备受质疑,有学者认为正是这些评级机构使得次贷危机恶化。在次贷危机爆发前,评级机构给予了次贷相关债券高信用评级,使得这些债券可以轻而易举地在市场上销售;次贷危机爆发后,这些曾经的高评级债券价值大幅缩水,评级机构不得不迅速调低评级,而当原本所依赖的评级被不断大幅调降,信用评级体系本身的信用也趋于崩溃,而投资者又缺乏对自身投资的这些创新产品的了解,因而产生的风险厌恶和离场情绪导致了价格更深的下跌,甚至是无市场价格可询的。显然,就在贷款机构、投资银行和评级公司赚取不菲利润的同时,风险却在市场中累积起来,并由整个市场承担。

三、金融衍生化过程中道德风险与金融危机

由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金融市场中介的道德风险行为充斥着次级抵押贷款的各个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整个次级贷款证券化和衍生化过程中,真正受益人是诸如发行商和承销商这些收取佣金的中间人(Middleman)。这也是这些投资银行、贷款机构乐此不疲地创造各种结构性金融产品的真正利益驱动所在。严格地讲,评级机构和政府也是这样的中间人。评级机构收取平均7个基点的评估费,而政府则获得大量的房产交易税以及跟随房价上涨的物业税,就这点而言,这场危机的爆发是美国“系统性金融共谋共犯”的恶果(白钦先,2008)。一个由中间人利益推动而产生的泡沫房市的破灭,遭受损失的却是普通的购房者和信贷债券市场投资人。

1金融衍生化加剧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从本质上讲,各类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行为源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当然,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存在,从事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对交易对象以及环境状态的认识是很难相同的,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但过度的模型化和衍生化则人为地加剧了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我们知道,在次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和衍生化过程中,涉及到对抵押贷款池进行复杂的切分,并且只能用金融计算模型来估计未来CDOs债券的现金流状况,而模型之复杂、评估之繁琐使得即便同为专业机构的贷款机构和投资银行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他们彼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诱发信息占优一方的道德风险行为。随着新产品一层层被衍生出来,原生产品的高风险并没有被消除,反而不断积累和放大。随着衍生产品创新链的不断延伸,产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最终的投资者与最初的次级抵押贷款人问的“距离”也越拉越远,信息不对称程度越来越大,从而无法有效地对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

投资者在市场上交易着诸如“MBS”、“CDO”、“CDS”的金融衍生品,但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并不清楚

2金融创新、道德风险与金融危机

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衍生化所引发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加剧为那些积极推进证券化、衍生化的金融中介提供了道德风险行为的空间;而金融中介道德风险行为的加剧和叠加则增加了金融市场的脆弱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事实上,由于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行为引发的金融危机并非在这次的次贷危机中才凸显出来。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体持续的高通胀、高利率,利率汇率的频繁波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同时也给国际金融市场上资金借贷双方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也在这一时期,各国放松本国的金融管制,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金融机构开始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以满足自身和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随着金融理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也呈现出日益模型化、工程化、衍生化的趋势。但正如我们上文所分析的,金融创新在市场信息不对称且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容易诱发金融从业人员、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业三个层面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而引发金融危机。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危机从本质上讲也是由于储贷协会这一类型的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行为而引发的——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容易使存款人放松了对储贷协会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诱发了储贷协会本身的冒险行为,最终引发储贷危机的爆发。与这次的次贷危机不同,储贷危机是属于金融中介这一层面的危机,集中爆发于储蓄贷款协会和商业银行这两类金融中介,危机的影响也仅限于美国本土。但同样由于道德风险引发的次贷危机,则是一场金融市场层面上的危机,波及抵押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评级机构以及各类机构投资者等金融中介,并伴随着金融全球化浪潮,将危机传递至国外,造成全球金融体系的动荡,而我们中国也是最大的受害者之一。

3金融监管跟不上金融创新步伐导致金融中介道德风险行为失控

随着金融虚拟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众多金融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日益成为一个联系紧密的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从理论上讲,证券化和衍生化可以将风险转移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但风险只是被转移或者被分散,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正如我们上文所一再强调的,资产证券化和衍生化所形成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机制加剧了抵押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次级贷款层层衍生化后带来的市场流动性模糊了风险承担主体的界限。而正是通过这种证券化和层层衍生化,次级抵押贷款的风险可以迅速在各个市场和各类型金融中介中传递,使其更具破坏性。在衍生化的各个环节中,抵押贷款机构和投资银行之间、投资银行和评级机构之间、投资银行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等,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每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行为而得不到有效地制约和监控。没有哪个市场主体有激励且有能力对整个衍生化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而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却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金融创新已经超越了他们的监管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不断积累,危机的爆发只需要一个导火索和一点火花。

四、结论和启示

第3篇

1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多样化出售。

①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②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③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④竞价转让。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⑤打包处置。

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它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资产。打包处置分为两大类:一是债务重组类打包处置。二是公开市场类打包处置。

⑥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目前资产置换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连续融资的渠道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6)租赁。

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是收回现金,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经常会收回一些非现金资产,其中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也会出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情况。

(7)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造成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企业继续经营无望,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是不得已的办法。

2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的弊端

(1)诉讼追偿。

依法的债务追偿,自始至终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良贷款自身的特性、企业恶意逃废债、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的影响,诉讼项目的执行效果差强人意。

(2)资产重组。

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重组大多是政府撮合,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指定买卖双方,并倾向于把亏损严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业推向市场,但又不愿“低价甩卖”,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冷清。(3)债权转股权。

债转股方式理论上可以实现国企业脱困和迅速处置不良资产的“双赢”效果,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障碍。债转股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对象要求苛刻。其次,实际效果并不显著。一方面,许多企业为了卸包袱,往往竭力想挤进债转股的行列,一旦进入“债转股名单”,就迫不急待地按有关文件停止支付贷款利息,却迟迟不办理新公司注册手续,或未转变成为新股权结构的规范公司制。另一方面,债转股要照顾国有企业的实际困难,影响了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其既定目标。再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中难以行使其股东权力。

(4)多样化出售。

这类方式的最大的缺陷在于不良资产的估价。按照国际惯例,不良债权资产的定价方式无非有三种:按市价、按面值、按固定折扣率。国外在划转不良资产时通常以市价或固定折扣率进行,这两种方法在操作时注重的是不良资产的实际状况,这必然意味着被剥离银行要承担部分损失。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以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收购的。

3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方法面临的共同问题

(1)市场问题。

我国市场体系不发达,难以配合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这是许多处置方式难以高效运作的共同障碍。我国的市场体系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相比仍然存在不发达、不规范、市场规模小、市场容量小、信息面窄、流动性差、金融手段创新受限制等问题,这些将会阻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资产证券化、重组、出售等手段的实施。

(2)道德风险问题。

引起道德风险的原因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和人的利益不一致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从国有商业银行来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其剥离的不良资产,被商业银行看作是彻底免除自己贷款责任的良机。银行从过去的责任中“解脱”出来后,由此也放弃了资产剥离之后应承担的管理和配合责任。而且,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按账面价值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不论其本身的市场价值。这将使国有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可能多地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从债务企业来看,当前债务负担重,内部运行机制不力,极有可能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当作是最后一顿免费的晚餐,失去还款的积极性。而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又往往站在企业的角度。这有可能会使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进一步恶化,有钱也不还,千方百计逃废债务和转移资产的现象更为加剧。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来看也存在道德风险,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很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反而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参考文献

第4篇

作者简介:徐 伟(1974-),男, 湖北鄂州人,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公司治理及公司财务方面的研究。Email:xuwei1998@126com

摘要:本文拟从道德风险的性质和风险源的视觉,阐述企业道德风险与企业管理行为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而在分析现有激励机制存在缺陷的同时,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导致企业道德风险的非伦理管理行为的原因,以此为后金融危机时代企业道德风险治理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企业道德风险;管理行为;风险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4012505

一、 现代企业道德风险性质及根源

后金融危机时代,人们又重新来关注企业道德风险和伦理行为。企业道德风险是20世纪中期由西方学者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概念,它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环境下的人因为对其管理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不用承担全部经营管理责任,从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可能性。到20世纪90年代,道德风险的相关理论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深入发展,不仅用于解释公司治理问题,还拓展到公共服务领域、保险和资本市场里发生的相关的行为。有关道德风险这个论题的发展进程,从西方经济学文献中,广义的企业道德伦理可以追溯到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有关企业经营者的描述。在后来的阿罗-德布鲁(Arrow-Debreu,1971)论文集中提出了阿罗-德布鲁契约问题,文中阐述了在双方订立契约中隐含特定的道德风险。罗杰格斯奈里在其《阿罗-德布鲁范式与现代契约理论》中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未来潜在道德风险做出了深入分析,企业管理当局所采取管理决策行为会给契约各方带来经济后果,但在事先的环境条件下各方不能预知和确认管理者的行动,这种后果是可在未来得到证实的,因此,将企业委托的道德风险问题准确地称之为“隐藏行为”和“隐藏知识”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公司量刑指南(FCSG)”,详细阐明了公司忽视伦理道德的作用所带来的风险,若企业没有必要的道德约束和控制,在经济活动产生的道德风险会导致公司面临现实的损失[1]。Sison提出和发展了企业伦理和道德质量问题的理论,说明伦理质量要有良好的先天环境基础和后天精心培养,并且企业组织拥有良好的伦理道德质量关键取决于经济组织中管理当局的伦理道德水平和质量[

第5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征地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工业反哺农业与城乡协调发展战略研究”(05&ZD032)的阶段性成果。本文亦受宁波市传媒与文化产业研究基地资助。

作者简介:申其辉(1966-),男,江西南康人,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和媒介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3-0106-04 收稿日期:2007-01-20

制度性因素是“三农”问题最深层的诱因。转型时期农民的贫困主要是制度性贫困。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的制度变迁的博弈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从核心制度的绩效来看,征地制度掠夺了农民两万多亿元的资产,已经成为农民资产流失的最大渠道,它对农民的掠夺已经超过了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剪刀差”。地方政府道德风险造成征地制度生态环境恶化,引起社会动荡,危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如何防范和减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使“三农”制度变迁有利于农民,是当前的重大课题。

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存在各种各样的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但这些部属于低层次的市场交易类道德风险,其危害也多数是局部的。而真正危害既深又广的道德风险是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的问题,它比食业管理中的道德风险的危害要大得多。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在“三农”制度变迁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不仅要剖析征地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还要分析“三农”制度的生态环境,并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理论研究才能得到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本文即是对这种研究思路的一个尝试。文章在系统地述评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理论的基础上,试图从更深层次来分析征地制度的重大缺陷,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有关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文献回顾

信息经济学研究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因事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因事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也译作败德行为)。现代经济学意义的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的不完全,人所付出的努力小于他从委托人那里所得到的报酬。道德风险问题最早起源于保险行业,现在已经广泛地延伸到现实社会中,凡是涉及到契约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由于研究道德风险的文献众多,根据本文的主题,以下集中综述有关政府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

1.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定义

本文所说的地方政府道德风险主要指一种经济行为。地方政府产生道德风险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缺乏通常意义上的道德,而是指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委托关系。“当委托人赋予某个人一定的权利,那么关系就建立起来了(思拉恩・埃格特森,1996)。”转型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经常不一致,它们之间存在部分利益冲突,也有组织的效用函数和风险态度等的差异(Hirshleifer J.and John G.Riley,1992)。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很难掌握地方政府的实际行为。地方政府采取中央所无法观测和临督的隐藏性行动,为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非为中央和农民的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行动,导致了“三农”制度变迁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中央如果想防范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关键问题是如何获得更多的关于地方政府的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激励与约束地方政府。

2.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表现

地方政府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偷懒行为,如不全力以赴,或称为努力不足,即所付出的努力不足以匹配所获得的报酬;二是机会主义,即地方政府作出的决策足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充分考虑到中央政府及农民的利益。例如过度投资;采取守成策略,使自己处于牢固地位;牟取私利,自我交易增加自己的收益(J.Tirde,2001)等。地方政府在制度变迁中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为地方政府既具有双向的功能,又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同时在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中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地方政府必然会利用自己的优势,使“三农”制度变迁的路径朝着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偏离甚至违背中央的意图和农民的利益。

3.影响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因素

影响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因素主要有诚实履约的正常收益、道德风险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贴现因子、道德风险行为的额外收益以及道德风险行为被发现后的次优收益(罗慧等,2005)。以下从信息优势和自由裁量权两个角度来具体分析。(1)地方政府拥有信息优势。作为主要决策者的中央政府与作为主要执行者的地方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拥有辖区内更多的信息。地方政府更接近信息源,中央政府所需的信息大多数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如中央政府的统计、审计、财政和新闻媒介等部门所需的信息大部分来自地方政府。处于信息源地位的地方政府便能够控制信息的流量和真实程度。在“三农”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与中央、农民相比,拥有更多的关于制度变迁绩效的信息,中央无法及时和准确地了解“三农”制度实施的真实结果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努力程度不足造成的,还是由于地方政府所不能控制的因素造成的。(2)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转型时期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不断增加。我国行政领域存在多级的关系,随着行政授权层次增加,授权的模糊性也不断增加,基层政府很难知道确切授权者。在“三农”制度变迁中,中央政府有时只规定原则性政策,而由地方政府负责制订各种实施细则。地方政府实际上控制了许多“三农”资源,能够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很显然,自由裁量权也是道德风险的重要诱因。

4.主流经济学中的政府道德风险研究

从斯蒂格利茨等经济学家构建了信息经济学之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核心概念成了政策讨论的主要内容。在有关政府道德风险的文献中,应该特别关注斯蒂格利茨的研究成果。荣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证明了他的理论贡献,担任克林顿总统的首席经济顾问,使他深入了解政府的实际运作机制,理论与实务在他这里得到了较好的结合。斯蒂格利茨考察了政府行为问题,详细论述了竞争和非竞争环境下的道德风险问题。早在20世纪70年代,斯蒂格利茨与阿诺特已经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下的随意性进行了讨论。《递增风险:定义》(1970)对风险的传统定义进行了总结,并提出

了新的定义方法,成为论述风险问题的经典文献。《递增风险:经济影响》(1971)进一步对递增风险的经济影响及其具体应用进行了论述。此外,他还有与阿诺特合著的《对道德风险的基本分析》(1988)、《道德风险与非市场制度》(1991)等文献。斯蒂格利茨和Weiss(1992)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可能同时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均衡可以是完全混同也可以是部分混同。他在《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中把信息不对称理论应用于分析政府行为。他认为,当存在道德风险时,无差异曲线和机会集合不具有通常的凸性。风险中性的地方政府官员会根据所能获得的长期效用来选择是否从事道德风险活动。分权与集权理论等当代财政学理论为研究地方政府道德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工具,也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观点。例如,有关分税制与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研究。分税制改革的弊端使得基层政府背负着越来越沉重的政策性负担,这是导致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财权与事权的分配不合理降低了中央查处地方政府道德风险问题的可能性。由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地方政府实际上具有很大的财政自(刘尚希,2004)。在既无风险分担机制,又没有健全的监控手段的条件下,势必会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导致恶化全国财政风险状况。

二、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对征地制度的影响

我国的征地制度已有系统的法律基础和政策基础。一般认为,征地的法律和政策的出发点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目前征地补偿问题主要是具体制度安排和操作环节存在缺陷。我们以征地制度的内容和特征为切入点,来分析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对征地制度的影响。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是:(1)征地的运作模式:征地一补偿一批租;(2)征地目的和范围。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依法征用土地;(3)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根据产值数倍法,法定的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倍;(4)征地补偿金的分配。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一般是先发到集体经济组织中,再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农户中;(5)征地安置。目前征地制度及行为有五个显著特征:行政性垄断和强制性;征地和用地的随意性及弹性都很大;行政成本低,社会成本高;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要方式;普遍实行低标准的补偿。

1.征地制度的缺陷

征地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补偿标准太低。农民在征地博弈中资产流失严重,其自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分析征地制度的缺陷中,有两个方面值得深入研究,一是征地制度的法律缺陷;二是对“产值倍数法”补偿标准的检讨。目前征地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除了最主要的补偿标准过低外,还包括征地范围已远远突破“公共利益”的界限;征地程序存在着农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等行政审批程序违法操作、对失地农民的公开性和参与性严重欠缺;征地后跟踪检查程序缺失,并由此导致土地征收权失控;征地补偿范围过窄;分配制度不完善,分配比例不合理;安置方式单一;解决征地纠纷的机制不健全;缺失行政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等。《土地管理法》是征地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制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两个配套法规,对征地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政府继续拥有独家征地权,农地转为非农业用地首先必须通过政府征收,使之完成从农地集体所有制向国有制的转变。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得到r进一步强化。虽然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认了保护农户的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原则,界定了农户土地转让权,但并没有确认和保护农地用于非农业用途时的承包经营权。在上述征地制度的缺陷中,最受质疑的是补偿标准过低,即对“产值倍数法”补偿标准的检讨。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特征;没有考虑到土地的级差地租;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基本逻辑存在谬误;对被征土地本身的补偿标准并不能体现土地的全部价值,残留地与相邻土地损害赔偿常被忽视;没有重视农地的正外部性。

2.征地制度的危害

我国在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征地问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仍令人堪忧,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造成了许多危害。(1)它是当今社会动荡的主要根源。违法占用土地问题占部门接待量的70%以上,征地纠纷已成为当前农民最多的领域,容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2)它是农民资产流失最严重的渠道,对农民的损害大于“剪刀差”。因征地标准过低对于失地农民所造成的损害,不仅在金额上大于工农产品“剪刀差”,而且征地制度掠夺农民财富的效率也超过了“剪刀差”。20多年来,农民因土地被征至少蒙受了20000亿元的损失,远远超过了农民因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被剥削的6000亿~8000亿元的水平(王海明,2003)。(3)征地补偿费远低于失地农民维持正常生活的费用。现行保障性的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很多。从实际情况看,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不足以使失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4)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造成耕地大量流失,严重威胁粮食安全。由于征地补偿标准由各级地方政府制定,没有真实地反映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较低的征地费用为降低出让金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一些用地单位低价格拿到用地权之后,却长期征而不用,致使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3.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破坏了征地制度的生态环境

“劣币”制度更有利于地方政府寻租,而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又助长了“劣币”制度横行,因此陷入了恶性循环的困境。“劣币”制度不断地自我强化,严重破坏了“三农”制度的生态环境,影响其他制度(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信用社等)的演变。这样,好的制度不仅要变坏,而且要“坏”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在“三农”制度体系中生存。征地制度很不合理,但却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因为有适合它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生态环境。征地制度是“三农”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制度,通过对它的分析,说明了一个严峻的事实:“三农”制度的生态环境存在严重缺陷。某种制度本身有多少缺陷,并不是它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换言之,某种“三农”制度是否对农民有利,并不是它能否在“三农”中得到延续和完善的决定性因素。地方政府作为制度的主要执行者存在的道德风险极易形成畸形的偏好,它偏好“劣币”制度,导致“三农”制度中“劣币”制度不断驱逐“良币”制度。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使制度变迁的路径发生了偏离。诺思(1991)认为,“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劣币”制度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不仅导致“三农”制度体系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三农”制度的整体含金量下降,而且破坏了“三农”制度的生态环境,导致“三农”制度体系中的优良者不能生存,妨碍“三农”制度结构的良性发展。在修改制度或新建制度过程中,好的制度不得不向“劣币”制度效仿,使制度的含金量越来越低,乡村陷入大面积贫困之中。这种以牺牲农

民利益为代价的制度变迁方式,使农民的贫困出现了制度性的代际传递。还有,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使改革的过程中形成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力求巩固既得利益。目前的制度生态环境非但不能完善“三农”制度,反而会影响制度供给者的素质。

4.地方政府的利益偏好主导征地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进程

行为经济学认为,利益主体的偏好对其经济决策起着决定作用。地方政府已经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偏好来影响制度变迁。补偿制度的变迁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转型时期我国的个人利益、组织利益、政府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了一个结构整体。从理论上来说,政府不应该滥用行政权来偏袒少数人的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的福利,从而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但在实务中,政府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尤其是在现行的分权制的行政治理结构中,地方政府已经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会理性地选择符合自己利益的“三农”制度。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行使法定的垄断性征地权具有强烈的偏好。法律性缺陷严重的征地制度安排激励了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性征地的冲动。尽管中央政府为保证实现征地政策目标可以采取选择性激励制度,但由于征地政策执行合约存在一定的不完全性,地方政府会因此理性地利用政策漏洞谋取自身的利益,对征地政策作出符合本地政府利益偏好的变迁。强势的征地主体之间的合谋,虹吸了弱势农民的利益。政府部门在非公共利益目的范围内征地,实际上充当了经营性项目开发商的合谋者。一些地方政府以征地和贩地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通过混合交易模式的上地资源运作,以地发财,利用不断增大的“土地价格剪刀差”来掠夺更多的征地租金。这种现象不仅在经济落后地区存在,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也存在。目前地方政府主导的征地制度变迁偏离了农民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理念,但仍还是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这说明,政治理念与法律实践存在较大距离。农地产权的保障程度太低,不足以支持农民与实力强大的地方政府进行土地利益博弈。近10年的实践表明,每次征地都注定了农民从一开始就是博弈的弱者。征地补偿标准由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来规定,农民在法律上失去了讨价还价的博弈机会。

三、治理地方政府道德风险,优化征地制度

地方政府在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是一定行政区域内合法垄断着强制力的制度安排。因此,解决农民的制度性贫困,必须从地方政府人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三农”问题都是中国最基本的问题。因“三农”问题而引起的矛盾是当今社会动荡的主要因素,它还有扩大化的可能性。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城市化和工业化已是政府发展战略的既定偏好,征地现象会长期存在。征地制度仍然像一根巨大的吸血管,吞吸着身体虚弱的农民血液。因此,必须尽快找到防范地方政府道德风险、优化征地制度的对策,营造适合“良币”制度生存的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多级委托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征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多级委托契约,这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全国人民、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地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之间存在着一个多级委托链条。由于信息不对称,各级别的人都存在道德风险。中央政府在主导征地制度变迁时,必须考虑这种特殊性,即我国政府体制是基于等级结构的多级委托关系,存在双向道德风险。从多级委托的理论看,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根源在于行政权力的委托机制的缺陷,使得道德风险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规制激励理论认为,防范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关键在于能否设计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地方政府行为符合中央和农民的利益。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利益目标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各种原因,征地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对它的激励与约束也就成为焦点问题。中央在构建多级委托下的激励机制时,着重点应是让征地制度的主要消费者(农民)享有更多的权力,同时壮大农民尤其是农民工的博弈能力。

2.给予征地制度的主要消费者(农民)更多的权力

目前对地方政府道德风险没有形成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中国农民处于散沙化状态,对地方政府缺乏约束力;而中央政府也缺乏有效的手段监督和惩罚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橡皮图章”的人大式权力制衡更是极其有限。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在不断扩大,机会主义行为就右能不断地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要在体制内的权力系统之外寻求监督者,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直接的监督、平等的监督和声誉都对防范道德风险起着重要作用。农民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属于直接监督。农民参与监督地方政府有很多比较优势。农民作为乡村利益的最密切相关者,更有动力和能力去监督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

各种征地制度是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征地制度的主要消费者是农民。福利经济学认为,政府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基本职能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豪斯曼(Jerry.A.Haus-man,2002)认为,消费者利益应该是政府政策的目标。市场化改革是中央政府的偏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效用函数目标应该是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前提下追求政府效用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总是对的。在征地制度变迁中,中央政府的职能是保护农民的利益。地方政府会设法使征地制度的变迁符合自己的利益偏好。长期以来,征地制度是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执行的,而不论农民是否愿意接受和消费。如果让农民分享更多的权力,就有利于约束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

3.农民工力量的壮大是新希望

第6篇

[关键词]道德风险 道德强制 道德自由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6-0029-05

一、问题缘起

从学界对道德风险概念的理解与使用上看,道德风险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指社会措施的道德风险,即“社会所采取的行为措施有可能对社会道德状况和水平产生消极影响”;一种是道德自身的社会风险,即“某些道德原则和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推行、践履有可能导致不理想效果或负面影响的危险性”。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道德风险,在前一种道德风险中,社会措施是风险的实施者,而道德是风险的承担者,它表现为社会道德的失范、道德风气的败坏等;在后一种道德风险中,道德是风险的实施者,而社会是风险的承担者,它一般表现为社会的僵化与倒退,社会效率的低下或财富的损失等。因此,道德风险的这两种含义,无论在性质还是表现形式上都是不同的,而目前学界论述的道德风险,一般指称甚至简单等同于道德风险的前一种含义,即社会措施的道德风险;相比之下道德风险的后一种含义,即道德自身的社会风险,却常常被研究者有意无意地轻视和忽略,从而导致道德风险研究的独断与片面。其实,在我们未能对道德本身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充分论述之前,却贸然论述社会措施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未免缺少自我审视的谨慎与气度。而面对当代社会一些热点问题,诸如基因伦理问题、科技伦理问题等,如果我们只愿意思考和分析基因、科技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而不愿意反过来思考和分析道德可能对基因、科技带来的风险,这样做是有失公允和缺乏说服力的。鉴于此,本文对道德风险的分析主要针对其后一种含义,即道德自身的社会风险进行分析,以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学界对道德风险这一向度的重视,从而全面还原道德风险的含义,增强道德风险的现实解释力。

二、道德风险研究的意义

由于人类理智的局限以及人性上的弱点,任何人为的制度、规范都存在某种程度的风险,即它们都存在某种缺欠与不可预见性,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都有可能导致一些破坏或消极影响,从而阻碍人与社会的发展。道德作为人类最重要的规范之一,也同样具有自身的风险,道德风险也源于道德规范的不完善以及人性的邪恶与多变。道德规范的不完善导致其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对社会和人自身造成伤害,而人性的邪恶与多变有可能导致个体道德表达的不确定性,或导致个体恶意地去践踏道德。道德风险一般表现为对人和社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当然我们也不能高估这种影响,以为单凭道德的不良作用就可以置人与社会于万劫不复的境地。社会的治理、人的发展都是一个系统过程,道德也只能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一个德治的社会里,道德风险对人与社会的影响可能会很大,而在一个多元的现代社会里,这种影响可能会弱些。但尽管这样,道德风险如果不及时地加以限制,亦有可能牵动全局,从而带来全局的变化,因此道德风险的研究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况且人与社会的发展都是多方面的,任何一方面的缺欠或滞后都有可能导致它们得不到健康、全面的发展。

人类道德不仅有规范与评价的功能,而且还有预测与指引的功能,而道德要发挥预测与指引的功能就必须先对道德风险有个清醒的认识,否则这种预测与指引可能是盲目而危险的。道德风险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道德未来发展可能具有的风险进行预测与评估,从而在这个基础上对社会道德的立法与实施提供前瞻性的指引,以尽可能发挥道德的积极作用并限制道德的消极作用。这就是道德风险研究的另一个重要作用。现代社会伦理学的话语权有所减弱,原因之一就在于对道德风险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与把握,从而导致它不能从道德的角度给社会发展提供令人信服的预测与指引。比如克隆人的道德问题。克隆人只是一个有可能发生的社会事件,伦理学对之可能发挥的作用只能是预测性的,即预测克隆人在道德上该不该出现,从而在这个基础上给克隆技术的发展提供某种前瞻性的指引;但现代伦理学之所以不能胜任这种预测,就在于它不能对由此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有一种确切的把握,即我们不知道在道德上干涉克隆人会不会像中世纪一样,只是某种落后道德对先进科技的阻碍,同样我们也不知道对克隆人听之任之,结果会不会对人性以及人类社会造成毁灭性的伤害。这正是伦理学应对克隆人问题时存在的风险与困惑,而我们对这些风险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论证与把握正是我们不能有效应对克隆人道德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其他很多社会问题上也一样,伦理学之所以不能够积极有效地应对,原因之一就在于不能够准确地认识与把握由此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因此要提高伦理学在现代社会中的话语权,使道德能有效地参与到社会的建设中来,我们就必须对道德风险进行研究。

三、道德风险的内容及其吊诡

道德风险是指道德原则和规范在推行、践履的过程中由于各种欠缺、不确定性而可能导致的对社会各个方面的负面影响。这种道德风险一般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二是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是指道德原则和规范在推行的过程中有可能超出或滞后于人与社会的实际情况,从而阻碍、限制人与社会的发展;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是指个体在践履道德的过程中由于缺乏一致性,从而有可能使社会遭受某种程度的破坏或负面影响。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在社会转型和变革时期尤为突出,在社会的转型与变革中旧的道德有可能滞后而新的道德又有可能超前,道德恰切地适应社会现实需要一个充满风险的磨合过程,这时对道德风险的准确把握正是伦理学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否则这时候道德起的可能恰恰是消极或阻碍的作用。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主要存在于现代社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社会就没有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现代社会处于一个自由、民主的时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盛行使得个体的道德行为遵循自愿自主的原则,这个原则有时甚至凌驾于道德约束之上而成为一切道德行为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人性的邪恶、易变以及发展的滞后,个体的道德表达就难以得到保证了,从而造成我们这个时代主要的道德风险。

细致地分析这两类道德风险不是本文的主要内容,这里我们主要关注这两类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从这种关系中找到规避道德风险的思路。我们发现,表面上看这两类道德风险形态各异,一个是由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滞后或超前导致的风险,一个是由个体道德表达的不确定导致的风险。但在深层次上,这两类道德风险却是紧密联系的,它们在理论前提、表现形式上都是一种相反相成的关系。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主要以道德约束性为理论前提,以道德强权、道德奴役、道德盲从等方式表现出来;相反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主要以道德主体性为理论前提,以道德怀疑、道德虚无、道德破坏等方式表现出来。在这里道德约束性与道德主体性、道德奴役与道德破坏并不是不相关的两样东西,相反它们在深层次上是相互作用的:当道德约束性过于强硬时,我们就有可能丧失人的道德主体性,从而导致道德奴役;当道德主体性过于放纵时,我们就有可能丧失道德约束性,从而导致个体的道德破坏。这就是道德约束性与道德主体性、道德奴役与道德破坏之间的相反相成关系。当然在道德主体性与道德约束性问题上,我们都知道不能走极端,而是要把握好一个度,既讲道德约束性又讲道德主体性,既要防止道德奴役又要避免道德破坏。关键是,这个度如何恰切地把握,我们稍不留神就有可能从一种道德风险滑向另一种道德风险,或者说人类历史大部分时候都徘徊在这两种道德风险之间,只不过很多时候这种风险并没有激化罢了。

这就是两类道德风险之间的吊诡现象:当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激化时,为了降低道德风险我们显然要限制人的道德自主性,加强现行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约束性与权威性,从而迫使人们遵循社会道德,但一旦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约束性被强化,由于社会道德的排他性以及自身的惰性,加上管理者有时对道德别有用心的利用,又有可能导致道德违背或阻碍人性以及社会发展,从而产生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相反,当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激化时,为了降低道德风险,防止社会道德脱离人与社会发展的现实,我们显然要鼓励、加大个体道德表达的自主性,通过支持、鼓励个体道德上的主动性、创造性增强社会道德发展的活力,使社会道德能契合人与社会发展的现实,从而降低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但一旦个体道德表达的自主性被加大,由于人性的邪恶、多变以及发展的不平衡,又有可能导致个体对道德采取虚无、怀疑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们破坏甚至否定社会道德,产生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在这里我们发现,无论是道德主体性还是道德约束性,都存在自身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而这两类道德风险不仅有着相反相成的理论前提和表现形式,而且还存在着一种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衍生的关系,即它们本身既是一种风险存在,又是彼此风险的防范者,而且在防范的过程中都容易走向另一种极端,导致另一种风险: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需要道德约束性来限制,而道德约束在实施过程中又有可能导致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相反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需要道德主体性来限制,而道德主体性的过度张扬又容易导致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那么在这种吊诡中,我们该如何去规避道德风险呢?

四、道德风险自身恶之比较

在限制这两类道德风险的问题上,用不着有多聪明我们就知道应该既讲道德约束性又讲道德主体性,既要防止道德奴役又要避免道德破坏,但这种看似无懈可击的辩证分析并没有真正促进问题的解决。因为正如前面我们分析的,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与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并不是不相关的两种风险(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可以一一加以解决而不会遇到什么背反现象),相反它们却是一种相反相成的关系,即它们分别处于“适度”的两端,限制其中的任何一种风险都有可能导致另一种风险。因此在这里,我们关键是要找到解决问题的一个“度”,从而在把握好这个度的基础上兼顾两种风险的规避。亚里士多德说,“适度”是基本的道德德性,而我们要做到适度,首先就要“避开最与适度相反的那个极端。因为在两个极端之中。有一个比另一个错误得更严重些”。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和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正是我们规避道德风险的两个极端,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思路,我们要把握好规避道德风险的“度”,首先就要知道这两类道德风险中哪一类道德风险的自身恶最大,从而在这个基础上确定哪类道德风险是我们首先应该规避的。我们认为,相对于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的自身恶最大。

第一,社会主要的道德危害一般由道德的。滞后或超前引起,而不是由个体道德表达的不确定引起。古今中外,那些主要的道德危害一般是由道德的滞后或超前引起的,比如封建社会末期封建道德对人与社会的束缚,再如共产主义道德在全社会的超前推行,都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人与社会的正常发展。相比之下,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危害一般只在比较小的范围内产生影响,因为这种危害只涉及某个个体和某些具体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因此导致的负面影响一般不会具有全局性,除非这种个体行为已经演变为某种群体性的社会行为。而且对这类个体违反道德的行为,国家、社会因其力量对个体的绝对优势,一般有能力去制止和控制,比如通过社会舆论正人视听,或通过外在的强制(比如法律的惩戒或经济的制裁)限制个体的不道德行为,从而消解由此导致的社会危害。但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却没这么容易应对,由于道德原则和规范一旦确立便具有社会普遍性,而且还会在很长的一段时期稳定下来,因此一旦道德原则和规范滞后或超前,其危害将是社会性的。这可以分两种情况来讨论。首先,当这种危害表现为滞后或超前道德对人性和社会发展的压制与束缚时,如果这种压制强大而有效,使人们想不到反抗的可能,那么这种危害将体现为人们对社会道德的盲目服从或阳奉阴违,从而造成整个社会人性的窒息和普遍的道德伪善。其次,如果这种压制与束缚不再有效,且激起了人们的反抗,那么这种危害将体现为不同阶级和阶层之间的道德冲突,从而导致社会新旧道德之间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如果滞后或超前道德占上风,那么道德危害将重新演变为滞后或超前道德对人性以及社会发展的压制与束缚(比如社会变革时期的各种道德复辟);如果代表人性以及人类社会发展新方向的道德占上风,那么尽管人与社会最终迎来了一个崭新的道德环境,但也历经了很多的社会动荡。因此相对于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危害,道德滞后或超前的危害波及面显然要广一些,即使这种危害有幸得到化解,结果也是以社会的动荡不安为代价的,最后,由道德滞后或超前导致的危害无论在范围、程度还是化解的代价上,都超过了由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导致的危害。因此,根据“两恶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在道德风险的规避上我们首先要规避的,应该是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

第二,道德主体性含有抑制自身道德风险的因子,而道德约束性比较缺乏。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与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分别是由道德约束性与道德主体性的片面发展导致的,它们分别属于道德约束性与道德主体性自身具有的风险。但相比之下,我们认为道德主体性含有抑制自身风险的因子,而道德约束性比较缺乏这种因子。道德主体性之所以会导致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主要是因为人的道德理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或因为不道德的社会环境使人性善的一面受到压制,从而导致个体违反、破坏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风险。但如果我们相信人与社会终究是向前发展的,那么人性以及人类社会的不良状况也必然会不断地得到改善,而在人性得到普遍提升和人类社会不断走向完善的情况下,道德主体性可能导致的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就可以得到限制了,尽管这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需要我们无论是在道德教育上还是社会改革上都要做出长期不懈的努力。因此,从这个角度看,限制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否定道德主体性,通过道德强制、道德奴役来解决,相反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培养人的道德理性、提高人的道德良知、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来限制这种风险。这就是道德主体性蕴含的限制自身道德风险的地方,即它是有其纠错机制的,历史地看它应该是一个能够自我扬弃、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但相比之下,道德约束性就显得有些缺乏对自身风险的纠错功能了,为了实现约束的权威性与普遍性,道德约束性一般都要依赖于固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背后强有力的舆论压力,这种形式化、外在化的特征使它一方面容易产生惰性,另一方面也容易被统治者、管理者加以利用,从而比较容易脱离人与社会发展的现实,导致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因此,道德约束性是比较缺乏自我纠错、自我调整机制的,滞后(自身的惰性)或超前(人为地拔高)常常是它不得不面临的命运。可见,相对于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由道德约束性可能导致的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更难应付,因而在道德风险的规避中,我们首先要规避的应该是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而不是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

五、道德风险的规避思路

既然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是我们首先应该规避的,而这种道德风险又主要源于片面强调道德约束性导致的道德强制、道德奴役,因此规避道德风险首先就要发挥人的道德主体性,反对道德强制;同时过度强调人的道德主体性又有可能导致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因此规避道德风险还必须立足于人的道德主体性,限制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而不能立足于道德约束性,通过道德强制来解决)。因此规避道德风险的思路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挥人的道德主体性,保障人的道德自由,规避由道德强制导致的道德滞后或超前的风险;二是立足于道德主体性,培养人的道德理性、道德良知,限制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的风险。这是一种以规避道德滞后或超前风险为主,兼顾个体道德表达不确定风险的思路。

第7篇

[论文摘要]一般认为大学生创业失败的原因是资金欠缺、培训不足、制度不健全、市场不成熟。现实一再表明大学生创业中资金、培训、制度、市场等并不是其创业失败的主要风险,其失败的主要风险是创业道德的欠缺。 

一、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

中国大学生创业作为一种自觉行为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至今已有近十年的历史。十年中创业者众多,成功者稀少。对此,众多研究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答案。多种答案集中于如下几类: 第一,创业教育培训不足;第二,创业制度建设不完善;第三,创业资金不足;第四,大学生创业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经验欠缺;第五,社会创业氛围不佳。

上述研究客观地指出了大学生创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各有其理。但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却令上述观点难以成立。首先,党中央十分重视大学生创业工作,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引导青年创业是党的工作之一。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政治资源,营造了大学生创业的政治氛围。其次,各级地方政府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培训、资金、舆论支持,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创造了相应的条件。例如,云南省政府早在本世纪初就启动了青年创业支持机制。2002年设立“创业小额贷款”,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2003年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开展“syb”创业培训,受训者中32%结业后成功创办自己的微型企业。2009年设立“青年创业者省长奖”,重金奖励创业青年。杭州市在户口、税收等方面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政策倾斜,多项措施帮助大学生创业。辽宁省将青年创业工作纳入省政府工作范畴,由省政府具体指导大学生创业 。从中央到各省、市政府的工作让43.8%的青年看好目前的创业环境。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大学生创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不是培训、制度、资金、社会氛围等,大学生创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上述因素以外的原因。

二、创业道德欠缺是目前大学生创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大学生创业是个实践过程,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是其成功的保障。在各种规范中,创业道德是基础。遵守创业道德,能够有效降低大学生创业的风险,这一点已经得到现实的证明。

云南省爱因森学校九年前由六名大学毕业生创建,从电脑培训起步,至今已发展成为拥有1.2万名在校生的民办综合大学。2009年,该校创建团队因其成功创业获得云南省政府“青年创业省长奖”。

总结其成功经验,六名创业者认为:以诚信为本,遵守创业道德规范是其有效防范、规避创业风险的基本经验。

“80后酒吧”、“拿破仑酒吧”皆为大学生创业的产物。创业时,当地政府、其所属的学校、媒体曾给予两位创业者创业基金、免费培训、舆论等支持。各种支持使酒吧开业后生意迅速红火。两个月后,酒吧开始盈利,创业成功已初现曙光。不久,两个酒吧因噪音扰民多次遭业主投诉,分别因收到工商局“整改通知书”而停业整顿。2009年在盘龙区政府、区人大联合调查整治中成为重点整治对象及昆明市政府集中督办的两个案件之一并因此被责令停业。两个酒吧从开业到被责令停业不到两年时间。停业后个人贷款、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皆无回收可能,两位大学生的创业以失败而告终。其创业失败的原因形式上是酒吧与周边住户的冲突,实质上是创业者诚信的丧失及其由此导致的道德风险。

两酒吧位于昆明市龙泉路高校小区,周边住户为各大学教职工。小区80%住户是在职教师,其工作、生活需要安静的环境。早在住户入住时,小区业主委员会就与周边经营者签订了协议,相互约定经营中音响的大小及开关门时间。两酒吧开业后,拒不承认上述约定,不仅噪音超标而且常常举行吹瓶(喝酒)大赛。狂乱及噪声令住户无法工作、休息,甚至有年高体弱者因此犯病入院。酒吧的行为不仅破坏了住户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而且失信于住户,是住户们不能容忍的。为此,小区住户强烈要求酒吧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对此,两酒吧不予回应。此后,住户代表和人大代表转而寻求行政力量支持。在其强烈要求下,工商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两酒吧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两酒吧置法律于不顾,强行开业。此行为不仅促使酒吧经营者与住户的矛盾迅速升级,而且促使昆明市政府“督办决定”的出台,最后导致酒吧关门停业。停业后,两位创业者在工商局相关人员建议下曾试图与小区住户进行沟通,希望得到再一次的整改机会。但是小区住户坚持认为其“不讲信用”“不可信”,无一人愿与之沟通,两位创业者由此失去了最后的机会。

从其创业过程推断,两位创业者在创业理念、市场控制能力、经营团队打造、企业管理等方面作了充分准备,这些准备及政府、社会力量在资金、培训、制度、社会舆论等方面的支持成就了其创业前期的成功;而其毫无顾忌失信于小区住户的一系列无德行为则昭示其创业道德的欠缺,是创业道德的欠缺导致其最终的失败。首先,两酒吧经营中违反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约定,失信于小区业主,放大了信用风险;其次,两位创业者在酒吧被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强行开业,其无视法律权威的蓄意行为破坏了市场主体遵纪守法的道德原则,扩大了法律风险;再次,两位创业者无视业主利益、法律权威,自我追求高于一切的经营风格违背了市场经济平等、互惠互利等基本道德准则,强化了经营中的道义风险。中外创业史表明,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道义风险存在于每一个创业者的创业过程中,规避上述风险的有效途径是遵守创业道德。反之,创业者极易产生一系列失范行为,陷其创业于高风险之中。由此反观两位创业者不难看出,正是创业道德的欠缺导致其一系列道德失范行为的出现并由此最终导致其创业失败,在其创业过程中,创业道德欠缺是其面临的多种风险中的主要风险。

三、建设创业道德体系,奠定创业道德基础

创业道德是人们在创业过程中调整人与人、人与职业、人与社会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它的主要功能是约束人们的创业行为,引导人们的创业行为,维护创业秩序,为创业成功提供道德保障。创业道德包含如下基本内容:风险、创新、责任、诚信、服务。风险指创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为,创业过程是一个不断规避风险,追求成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创业道德引导创业者树立完善的风险意识,理性认识风险,敢于挑战风险,善于规避风险,从风险中寻找机遇,追求创业成功。创新性指创业的本质是创新 。因此,创业道德应当引导创业者不断以新观念,新思维,迎接挑战,突破自我,以新取胜,在创新中获得市场,成功创业。责任指创业者不但将创业视为满足个人职业要求的有效途径,而且将其视为为国分忧,为民族进步,为人类发展的个人责任,通过创业承担个人、民族、国家的责任。诚信指创业者在其创业活动中诚实守信,不因外界压力放弃内心操守。以诚为本,诚信待己,诚信待人,以诚信保障创业成功。服务指创业者以服务为核心,通过服务市场,服务民族,服务社会获得个人、企业、民族在现实社会中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实现个人创业理想的同时造福他人与社会。

创业道德具有如下特点:(1)阶段性。创业是人们职业的特殊形式,创业道德存在于人们以创业为职业形式的特殊时期。当创业者完成创业,创业道德的约束力随之让位于其它道德。(2)有限性。古今中外创业都是少数人的行为,因此创业道德约束的主体间是有限的。换言之,创业道德仅约束创业时期的创业者本人,超越这一范围,创业道德无能为力。(3)实践性。创业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它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因此创业道德要引导创业者积极实践,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创新,在实践中成功创业。(4)主体性。创业是创业者主体意识的觉醒,是创业者的主动行为、个人追求和价值选择。创业道德要引导创业者积极、主动创业,视创业为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风险、创新、责任、诚信、服务构成完整的创业道德体系,保障创业者成功创业。首先,创业者应当明确认识创业风险的固有性、普遍性、不可逆性。创业前了解创业风险发生的可能、表现形式、危害程度及风险规避理论、方法、途径、措施,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理性认识、防范风险;创业中关注风险,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降低风险;创业后,适时总结经验,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有效防止风险。第二,创业者应当创新个体创业的价值追求,将自己视为权利与义务统一的主体,个体行使创业权利的同时承担创业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创业,一方面解决个人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响应党中央、国务院“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号召,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就业岗位,实现个人权利的同时分担社会责任。其中,创业主体的价值追求具有了三个涵义:其一,通过创业,解决个人职业问题,实现个人就业;其二,通过创业,解决他人就业问题,扩大社会就业;其三,通过创业,促进个人、社会进步。第三,创业是创业者的责任。基于目前就业的严峻形势,创业作为职业的特殊形式,应当成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第四,诚信是创业成功的保障。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原则之一,遵守诚信原则,既是创业成功的前提,也是规避创业风险,成功创业的重要保障。第五,服务是创业的核心。创业者的个人追求和社会需求是创业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相辅相成。创业者个人的成功,以其对社会需求的满足为前提。只有当其服务社会,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要求时,其创业才具有现实的价值和意义 ,也只有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创业者本人的价值才能得到体现。

创业道德体系中,风险是现实,规避风险是成功创业的前提;创新是本质,是创业的基本点;责任体现了创业者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不可回避的;诚信是创业成功的保障,必须坚守;服务则是创业的核心,创业价值所在。上述五个方面层层递进,构成完整的创业道德体系,为成功创业提供道德保障。

四、加强大学生创业道德建设是当务之急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毕业生选择创业作为自己的职业形式。对他们而言,创业既是新的生存方式也是新的行为模式,新方式、新模式必然引发他们新的价值评价和选择。当他们在创业中,寻求“我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等问题的答案时,创业道德的欠缺常常令其无所适从 ,陷于或者从众或者道德失范的境地。这是加强创业道德建设的首要原因。第二、中国就业市场的严峻形势,让许多大学毕业生无业可就或无奈就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以“创业带就业”强力政策的出台,推动着大学毕业生创业。政策是大学生创业模式和创业行为的主要引导因素,法律和道德的引导作用则相对欠缺。政策的引导更多的停留在经济利益层面,难以涉及“应该”与否的价值评价和选择,无力从道德层面回答创业者的问题,难以实现道德的约束,由此导致创业者创业道德屡屡失范,扩大了创业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创业道德建设,以强化对创业者的引导。第三,在中国,创业道德早已有之,它散见于各行各业的师徒契约,开业规范之中。随着创业主体、创业方式的变化,以分散、零星、传统形式存在的创业道德已经不能适应今天的需要。新的创业主体、创业模式要求新的创业道德。第四,中国当今创业主体的构成主要为返乡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这两个群体在道德实践上具有其特殊性。前者由于长期居于农村,其道德实践不自觉地带有农村特色。对此,有学者在研究乡村道德时指出:由于农民活动地域狭小及由此带来的视野局限,导致农民在道德实践中存在一个差序格局:对本村人,熟人诚信;对外村人、陌生人不诚信。换言之,他们的道德观是分裂的,由此导致其道德行为的分裂。由于其创业行为大多面对陌生世界,难免带有失德的高风险。后者在现实中屡屡出现的大范围道德失范行为表明其道德操守丧失的普遍性。对此,有学者指出,造成大学生行为失范的原因在于其道德人格的缺失。这种缺失不仅使大学生无法无天,敢于违反各种规章制度,同时还表明大学生内心深处“肃然起敬”的神圣性唯度不在。当其面对激烈的创业竞争时,失德的高风险显而易见。第五、大学生创业时往往处于弱势,许多时候,他们遵守道德操守并不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反而使自己处于高成本、负利润守德的状态。这种状态极易促使其创业时为生存极易作出道德上的妥协,作出不符合道德规范的决策。 第六,计划经济时期,大学生鲜有创业行为。与之相应,建设创业道德的需求并不强烈。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成熟,创业将成为大学生职业的选择形式之一。为此,加强大学生创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合理地引导、支持大学生的创业行为,为其创业成功提供道德保证。

五、加强大学生创业道德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加强大学生创业道德建设是一个过程,需要适宜的途径和方法。这些途径和方法包括:(1)确立各级政府在创业道德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是创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大学毕业生创业并不是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自觉或内心追求而是因为其就业困难或者无业可就,其创业行为主要受各级政府强力行政行为引导所致。基于此,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地基于创业道德建设的主导地位。此外,大学生创业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创业。各级政府不仅引导大学生创业而且为大学生创业供给政策资源。通过政策资源的供给,政府不仅主导了创业的方式、途径也主导了大学生创业的价值评价和选择。大学生创业者的创业合理性来自于政府,其合法性也来自于政府。因此,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地具有创业道德建设的主导地位。(2)完善创业道德生存、发展的制度环境,为创业道德建设提供前提。一般认为,道德靠舆论、良知、教育引导、约束人们的行为,其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创业道德亦如此。人们是否认可并遵循创业道德规范,依赖于创业者的自觉。中国三十年市场经济的实践一再证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仅靠人们的自觉是不可能有效遵守道德规范的。当创业者面临生死抉择时,非常容易放弃内心的道德操守而向市场准则低头。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维护创业秩序必须建设创业道德,创业道德的建设有赖于相应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通过制度的明确性、具体性、稳定性,维护创业道德建设的合理性;通过制度的强制性维护创业道德的有效性并使其倡导的理念、原则、规范被人们认可而得以实施。为此,应当尽快出台《创业法》, 以法律的权威,规范创业道德建设;尽快建立各类地方法规,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支持创业道德建设。通过法律的保障,增强创业者对创业道德的敬畏,提高创业道德的约束力。(3)建立创业道德舆论引导机制,合理引导创业道德建设。舆论引导是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舆论的褒贬对人们善恶评价的完成,行为规范的确认有着明确的指向性、引导性。通过舆论的引导,惩恶扬善,建设创业道德。换言之,通过宣传正确的创业道德, 划清是非界限,消除混乱创业道德对创业者的错误引导;表彰楷模,为创业者树立榜样,完善创业道德的现实性;引导创业者正确创业,完善创业道德的实践性;宣传创业本质,激励创新,引导创业者创新求异, 完善创业道德价值观;总结创业经验,完善创业道德的风险观; 鼓励创业者以他人、民族的需要为创业目标,在为他人服务中成功,完善创业道德的服务观。经过舆论的引导,使创业者尊重、遵守创业道德。(4)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纳入创业道德内容, 强化创业道德建设,加快创业主体创业道德养成。大学生在国民教育体系中接受创业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是大学生创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目前国民教育体系中没有设立创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内容。这在客观上造成大学生创业者创业道德认知的欠缺,削弱了创业道德的引导作用和现实价值。因此,有必要将创业道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以帮助大学生创业者完善创业道德认知,强化创业道德的约束力,规范其创业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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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妇女报,[n] 20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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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产经新闻[n] 2008,06,03

[5] 刘雪梅、张振国.中国农村诚信缺失的文化溯源和路径选择.道德与文明 [j]2008,(3).

第8篇

关键词:企业道德风险;风险管理;企业社会责任感;儒商;诚信机制

一、企业道德风险的内涵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的风险。从公司治理的角度,道德风险是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实现公司目标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有违企业伦理和社会常理的经营行为风险。

二、企业道德风险的管理机制

(一)企业内部管理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防范企业道德风险的必由之路。从法人治理角度来防止企业的道德风险,存在的制度机制,包括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利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提出异议,或通过用脚投票和法律诉讼来限制其行为。企业应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培养和聘用专业管理人才,向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过渡,抵制急功近利、短期行为等不利于企业健康成长的经营思想,使企业发展建立在准确的市场预测、持续的技术创新和科学的经营管理之上,从体制上防范道德风险。

2、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将道德风险管理纳入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之中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最高控制和决策层。作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机构,它可以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风险评审制度、风险监管体系和法律保障制度,提高资产与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和工作效率。因此,企业以应该将道德风险管理纳入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之中,并将其提高到战略地位。

3、加强监事会在企业道德风险检测体系中的作用

监控道德风险也是监事会的职责所在,监事会在这方面应该与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共同进行道德风险的管理。其中,监事会主要监督董事会、经理层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行为,从决策行为中发现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倾向,并从中找到可能存在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风险,最终将风险告知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共同处理。

4、董事会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和规范性,对企业、对股东负责

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做出决策的依据多数是董事会提供的公司财务信息。一旦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实,必将造成一连串的决策失误,不但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5、进一步细化风险监控点,全面落实风险监控措施,努力培育全面风险管理文化

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全员风险管理,一旦企业全体员工形成了道德风险意识,形成全面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道德风险的防范就可以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道德风险管理是一个多方面协作的过程,既涉及董事会、监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内部组织,也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等外部组织。现代企业应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进一步细化风险监控点,全面落实风险监控措施,尤其是道德风险的防范越细化越有效。

6、公司治理文化要注重培育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道德意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公司治理文化是在公司治理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往往决定了公司的行为准则,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治理实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一个人只要真正意识到了一种美德的本质,自然也就成为一个用优美的人。”

7、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造就新时代儒商

两千多年来,儒家思想一直提倡“义利统一”的核心价值观。“仁”可以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义”的准则要求董事会、经理层在讲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要做到“义利统一”,做新时代儒商。营造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树立“义”“利”统一观,遵循“先义后利”、“以义求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等价值准则,宣扬“重义轻利”的精神,造就新时代儒商。因此,企业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商业文化,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

(二)外部管理

1、政府相关部门积极转变职能,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强化社会信用基础

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助于缩小企业机会主义空间。相关部门要结合国情,适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行为,让企业的行为切实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强监察稽核力度,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完善审计程序,防范企业道德风险。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增强法律在治理企业道德风险的威慑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2、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媒体曝光、学者揭露和大众举报相结合的形式构筑企业道德风险的屏障,让大众媒体和社会人士也扮演“公证监督人”的角色,促进社会公正监督。从安然,到银广夏、德隆、蓝田、德隆等,其经营问题无一不是由新闻媒体和社会人士曝光出来的。大众媒体被认为是企业道德风险受害者所能采用的交易成本相对低廉的途径。

3、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有效的诚信机制,让诚信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发挥作用。

一个没有信誉机制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信誉就是资本,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良好的信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获取社会资源支持的能力,并对企业规模和效率具有提升作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建立企业诚信机制可以对高级经理人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塑造新儒商,起到防范企业道德风险的效果。(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胡为民.内部控制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操作指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4.

[2] 高小玲.企业道德风险及基于中国企业的实证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第9篇

摘要:网络借贷作为最能体现互联网金融精神的一种新型金融组织形式,在解决跨地域、跨时空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人融资难题上发挥了

>> 第三方治理下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行为分析 网络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对策分析 人道德风险行为发生的制度缺陷 P2P网络借贷的道德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 道德风险在融资行为中的体现 应预防保险人道德风险 浅谈职业经理人道德风险 股权激励经理人道德风险的化解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对策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道德风险分析及控制 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分析及控制 企业贷款中的道德风险分析研究 企业贷款中的道德风险分析 后金融危机时代企业道德风险及管理行为控制 保险人道德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基于经理人道德风险防范视角的董事会制度设计研究 试析网络风险社会背景下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的特征及规制策略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法律风险及规制 我国P2P平台借款人担保机制现状、风险及完善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 谢平, 陈超, 陈晓文,等. 中国P2P网络借贷:市场、机构与模式[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5.

[3] 王家卓, 徐红伟,等. 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6.

[4] 卢馨, 李慧敏. 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 改革, 2015 (2): 60-68.

[5] 闫春英, 张佳睿. 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体系的策略研究[J]. 经济学家, 2015 (10): 78-83.

[6] 冯果, 蒋莎莎. 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 法商研究, 2013 (5): 29-37.

第10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道德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2

自2007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试点开始,全国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保费收入持续增长,覆盖面积迅速扩大。在这高速发展过程中,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准公共品性质及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加上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农业保险中的欺诈骗保等现象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逐渐扩大。研究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有助于农业保险未来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一、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表现及其影响

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是国内外农业保险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农业保险本身准公共品性质及其标的物的特殊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与政府三方参与,使得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远比一般商业保险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费率厘定方面,一方面,保险人掌握保险合同定价权,费率厘定不合理,可能会导致部分险种定价偏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经验数据,地方政府可能过分压低费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亏损。

第二,投保、承保环节上,冒保(利用代办或组织农业保险的机会,在农户不知情前提下,借故取得农户身份证明材料,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进而骗取保费)、替保(农户放弃保险权利时,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垫付保费,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以套取保费补贴资金)、虚保(投保时,故意将实际投保数量扩大)、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投保等情况屡见不鲜,而且农户也通常会对更容易发生灾害的区域进行选择性投保。除此之外,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甚至地方政府还可能从享有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抽取手续费或佣金。

第三,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不采取任何预防风险的措施,任农业风险扩大和蔓延。

第四,报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能将保险标的偷梁换柱,故意虚报或夸大损失,捏造保险事故骗取赔款。另外,他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也该救灾时不救灾,造成了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的扩大。

第五,赔付时,少保多赔、一案多赔、无灾赔付、小灾超赔、协议赔付、封顶赔付、平均赔付的情况也时常发生。

除此之外,农业保险的各方参与者在监管不利、法制缺失的条件下可能相互勾结、共谋骗保,通过非法手段来谋取私利。地方政府在保费补贴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自己的特权,干预市场活动,控制市场资源的分配,让保险机构或中介结构有机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政府的特权供应,以此谋取自身经济利益,即寻租问题随之产生。同时,政府理所应当的认为可以从补贴中“分享”好处,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在国家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增大保费补贴数量,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同时,道德风险也在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上升,损失范围扩大,农业保险赔付率增高,增加了运营成本,并间接引起农业保险的保费提高,更是导致了政府补贴资金的流失。这些行为不仅增加了农户获得保障的成本,损害农户的利益,也给承保机构造成损害,增加了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降低了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违背了财政补贴的初衷,同时影响了行业形象,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打乱了市场资源配置,降低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分析

道德风险,源于合约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是一种重要且无法避免的风险,无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均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

在农业保险中,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准公共品性质,大部分农业保险是由财政支持给予保费补贴的。特殊的运作方式,有了利益的诱惑,甚至有政府部门通过直接干预农业保险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使得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不光局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还有政府机构的因素,较一般的商业保险风险更高。

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按照参与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农户的小农意识滋生道德风险

农业保险中,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农户,大部分保险意识水平较低,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投保后担心事故发生无法获得赔付,或者认为不会有事故发生,买保险就等于让保险公司白白赚钱。基于这种心理,农户的道德风险就会通过隐瞒事实或者灾后不作为等方式发生。

农业保险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有生命的植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掌握和控制了保险标的生长情况、风险环境等绝大部分信息,较承保机构占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农户有意隐瞒、谎报案情、扩大保险事故、替换保险标的、灾后不作为等欺诈骗保现象不可避免。

(二)保险人的技术水平及监管漏洞引起道德风险

在保险合同制定上,农业保险从保险责任到定价机制都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道德风险极易发生。在合同条款方面,农业保险多为综合性保险责任,专业的术语让农户并不能完全理解保险责任的准确范围;在保险费率确定上,由于现在农业保险的费率厘定方法以经验法为主,保险人可能“随意”提高费率,以避免高风险造成的亏损,甚至获得正常利润水平之上的超额利润。

另外,农业保险标的物的特殊性,导致保险人难以对每一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难以充分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技术有限,标的物的损失测定也没有办法达到精确测量,这也是世界性难题。这在客观上就给道德风险提供了发生的空间。保险人在有意无意间促成了虚报或扩大损失赔付情况。

同时,我国在农业保险监管上也存在漏洞。保险机构利用监管漏洞,与投保人、中介机构,甚至是政府人员密谋,签订虚假保单,骗取财政补贴、赔款或者多收保费,据为己有。

(三)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源于监管失灵

农业保险准公共品的性质,使得政府成为农业保险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在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下,地方政府即便不是农业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但却是农业保险的重要参与主体,不仅为农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还参与协助农业保险的组织工作,若没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农业保险难以持续发展。

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缺失的情况下,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的特殊地位,存在监管失灵的情况:监管主体不明确,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有利时相互争权,而无利时则无人问津。道德风险也在监管失灵中产生。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能准确把握自己在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定位以及权限,过度干预、寻租问题在所难免。

三、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

可以说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要较一般商业保险更有难度。面对这些欺诈骗保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展开:

(一)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工作

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农业保险立法的空白,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及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提供了依据。但《农业保险条例》仅明确了对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行为的法律处理,而对虚假承保、选择性投保、虚假赔案、虚报灾情、虚报损失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保监会的《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承保、理赔等环节上对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治理。但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政府的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工作来防范道德风险。

(二)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

农业保险在经营方面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和组织,其监管比一般的商业保险更复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权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也使其存在多部门监管的情况,其中权责不清导致的监管低效和监管盲区引起了道德风险,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干预农业保险市场活动等行为,并不受保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包括特定的监管主体以及统一的监管规则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对农业保险实行全面监管,以防范某些方面的监管失灵产生道德风险。首先,设立一个相对独立、专业化程度高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条款和费率的制定、承保环节、损失测定、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以实行农业保险的全面监管。其次,建立一个农业保险的信息共享平台,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形成农业保险数据库,实现行业信息共享,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最后,建立相关审查制度,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的资金预算、拨付程序和监督以及使用效果评估,防止保费补贴低效运行,对道德风险的防范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

第一,加大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的投入。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第二,加强核保工作,提高承保质量。保险公司在对农户进行承保前,应进行实地勘察测算,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建立专业化的理赔队伍。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专业技术强的理赔队伍,能够迅速识别保险标的的生长情况,判断保险灾害的损失情况。

第四。加强查勘定损工作。由于农业保险标的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农业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标的损失的测定工作以保证定损的准确性。

第五。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保险公司内部应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和理赔制度,保证农业保险在经营过程中能够规范操作,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工作人员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严格防范,避免或内外勾结实行保险欺诈的行为发生。

(四)加大保险知识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对于我国大部分地区而言,农民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保险意识淡薄,相关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缺乏,在小农意识的影响下,或多或少会不自觉的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大保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法制意识,包括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额度或比例,让投保农户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农业保险投保、定损和理赔等过程中,让投保农户参与其中,形式一定的监督权,对揭发和检举欺诈行为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让道德风险难以发生。

参考文献:

[1]李琳,游桂云.论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J].保险研究,2003,9:5-8.

[2]庹国柱.论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方法[C].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国际年会,青岛,2012.

第11篇

关键词:道德风险;全科医生;剩余索取权;声誉机制  

道德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所做出的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与道德本身没什么关系,多存在于委托代理框架下,具体指代理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由于医疗市场的复杂性,发生道德风险的现象极为普遍,主要表现为需求方(患者)的过度消费和供给方(医生)的诱导需求。而通常患者的道德风险只有通过医生才能实现,因此医生道德风险更为普遍和严重。如医生利用其处方权和信息优势,开大处方,做不必要的医疗设备检查,延长病人的住院时间或者医生的偷懒行为等等。然而对比英国全科医生制度下的全科医生,他们发生道德风险的现象却并不多见。是他们医生的职业道德高于其他的医生吗?他们究竟是采取哪些途径来规避医生的道德风险呢?是强力监督还是设计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医生的行为?这些是本文提出并探讨的关键问题。

1 医生道德风险的产生的条件

首先,医生和患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是医生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观动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医生在治愈患者的同时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而患者则无疑只想花费最少的医疗成本使疾病得到治疗。

其次,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医生道德风险产生的客观条件。由于医疗行业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作为代理人的医生拥有处方权和医疗技术方面足够多的信息,而委托人患者往往处于医疗信息的劣势地位,医生可能诱导患者去消费更多的医疗服务。同时由于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患者无法判断医生的努力程度,医生也可能发生道德风险。但是这个条件并不是医生道德风险产生的充分条件。因为,如果结果可以确定,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就可能不会发生。这里以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例作出验证。假定一个佃农只有两种行为,a1-努力,a2-偷懒。佃农的行为也是不可观测的,或者说观测和监督需要较大的成本。但是结果却是可以观测的。假定产量与劳动的关系为y=f(a),地主完全有可能由产量y倒推出佃农的努力程度。简单的将产量分为高产量和低产量两个标准,则很容易由高产量推出a1,低产量推出a2。那么委托人是否可以根据疾病的治疗结果来推断医生的努力程度呢?答案是否定的。

医疗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成为医生道德风险的防空洞。医疗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包括疾病患者的个体差异性、治疗手段的不确定性和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在医疗保健领域,这些不确定性可能比其他任何重要商品都要严重。疾病的痊愈就像疾病的发生一样不可预测。由于这些不确定性的存在,医生会在诊断界限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医疗技术事故的风险,从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损失的角度出发,往往建议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更有甚者,一些医生在患者疾病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仍然建议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同时,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还决定了医疗服务的异质性,使得医疗服务的价格与质量难以比较,评估医疗收费价格与其实际医疗服务价值是否一致变得比较困难,从而抑制了信息的有效传播。

2 英国全科医生制度道德风险规避机制

在英国,一般每个英国公民都有各自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是经过系统培训的初级卫生保健医生,他们通过全科医生协会与地方卫生部门签订医疗服务提供合同,可以单人也可以多人集体联合开设诊所,通常是结成小团体共同开业,为某一特定地区的居民服务,提供日常保健和一般疾病治疗服务。全科医生可自行选择开业地点,全科医生的数量和某一地区全科医生诊所的数量由全科医生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居民人数进行规划和限制。政府规定居民到所在地段的全科医生诊所选择自己满意的全科医生登记注册,患病时首先到全科医生诊所进行诊治,如有必要,全科医生将其介绍到相应的上一级医院或专门医师那里继续治疗。也就是说,在各种非应急情况下,全科医生是第一个并且是唯一与患者个人直接联系的一环,患者进行专门医师(二级)治疗的唯一途径是他们从全科医生那里得到的医疗指导和推荐。同时,地区行政部门将大部分资金按照注册人数分配给全科医生,使全科医生成为资金持有者。全科医生作为资金持有者,可以代表所管辖的居民购买二级或三级医疗服务。这种制度体现了规避医生道德风险的两种途径,具体表现为:

2.1 重复博弈——形成医生个体声誉机制

在医患双方委托代理关系下,医生道德风险现象普遍且在多数情况下十分严重。但是,这种道德风险更容易发生在一次代理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重复交易可以促成更有效的契约。全科医生代理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医患关系通常是长期的并且多数情况下是重复交易。全科医生作为社区的“守门人”,长期居住在社区内,搬迁对医生来说沉没成本很大。此外,虽然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生命是有限的,但没人知道具体的期限是多少。因此,不论某个人已经多老了,只要他在第t期还活着,那么人们就有理由认为他在第t+1期还在。所以我们可以推论全科医生和社区患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无限次的重复博弈关系。医生在作出医疗决策的同时必须要考虑到什么才是自己的最优策略。无论是弗里德曼,弗德博格与马斯金还是阿伯罗,他们发展的无名氏定理中都强调了惩罚力度对约束博弈双方行为的重要作用。对于全科医生来说,可信的惩罚就是居民的选择权和退出权。也就是说,居民有选择某个医生的权力也有不选择某个医生的权力,如果全科医生为了自身利益不顾患者的健康,社区居民对全科医生的惩罚就是在下个时期不再选择这个全科医生,且最大的问题是惩罚并非到此为止。由于社区居民之间也是一个长期稳定的关系,他们之间会互相传递信息。通过信息的交流和传递,形成全科医生的声誉。如果声誉不好,就会不止一个居民不选择注册这个全科医生,这样的损失对全科医生来讲是不可估量的。对全科医生来说,没有居民的注册是一个可信惩罚。

全科医生制度促成了全科医生声誉机制的形成,有效的缓和了医生发生道德风险的严重程度。全科医生为了赢得更多的居民注册,必须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更加关心患者的健康问题。此外,长期的博弈关系也使得医生对于患者的病史、社会背景、价值观以及偏好等会有更多的了解。对患者的病史了解更多的全科医生更有可能减少咨询时间,较少可能进行重复检查,在处理病情和给予治疗指导方面会更有效率,从而也进一步减少医疗费用。总之,长期稳定的医患双方之间不断增加的交易次数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减少信息交易的成本和监控的成本,促成医生自律。

同样,全科医生和专科医院或医生之间依然存在更可能的重复交易。因为除紧急情况下,患者进行专科医生或是二次治疗的唯一途径是从他们的全科医生那里得到的医疗指导。同样,关于二次治疗提供者的治疗效果和质量,全科医生通常比患者有更多的信息,因为他们能够整合所有他们诊断治疗过的患者的经验。二次治疗的服务提供者在与全科医生的重复交易关系中会更看重个体的声誉,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服务供给。

2.2 风险转嫁——赋予医生剩余索取权

道德风险主要是由于市场交易中一方因难以观测或监督另外一方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医生是整个医疗团队的领袖,他们控制了整个医疗过程的进行。正如经济理论学家肯尼思·阿罗的著作中指出,医疗的不确定性,即,医疗需求和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排除了通过市场竞争寻求最佳方案的可能性,并导致了各种法律和习俗的产生,它们均赋予医生以无以伦比的权力。也就是说,医生不仅掌握医疗活动的主动权,而且行为难以观测,缺乏评判的标准,因此医生的道德风险最严重,从而成为医疗费用不可遏制的主要原因。

最佳的策略就是哪一方的行为难以监督就将控制权力赋予哪一方。英国的全科医生制度将控制医疗费用的权力赋予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即赋予全科医生剩余索取权,使全科医生成为资金持有者,以此将控制医疗费用的风险转嫁给全科医生。也就是说,全科医生不仅没有金钱的激励而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反而会有节约的激励,如,提供预防性护理和早期治疗,将潜在的问题扼杀在萌芽期,从而提高他们管辖区域内居民的健康水平,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减少医疗支出。即全科医生必须在保证治疗质量的条件下(否则,居民将在下个时期选择退出),尽可能缩减医疗资源的使用,以获取更多的余额,提高自己的收入。同时,全科医生基金持有者自己也与“内部市场”的供给者订立合同,这也就构成了一个更加具有竞争性的环境,促使二级治疗的提供者同样提供“物美价廉”的医疗服务,从而有效规避医生道德风险。

在医生获取剩余索取权之后,医生不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对患者以及对整体医疗费用的控制都是极其有益的。但是,由于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医生承受控制医疗费用风险的能力如何?这种规避机制对医生来讲是否有失公平?这些随之而来的问题则可以和医药的合业与分业联系在一起,文章中不再详细讨论。

3 结论

英国全科医生道德风险现象不严重并非因为医生的职业道德问题。道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医生利益最大化主观动机,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条件以及由于外生的随机变量造成的医疗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三个条件决定的。与英国全科医生对比,我国医生道德风险严重主要是由于机制设计并未对医生起到激励约束作用,再强力的监督也只能是治标而不治本。

参考文献

[1]程晓明. 医疗保险学[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Anthony Scott. Economics of General Practice [M].Handbook of Health Economics, Volume 1

[3][美]维克托·R·福克斯. 谁将生存?健康、经济学和社会选择[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第12篇

关键词:数据挖掘 道德风险 激励方式 在职消费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3-077-03

一、引言

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公司治理问题成为过去几年广泛关注的话题,如何加强公司治理防范管理层道德风险亦成为学者们和实业界关注的焦点。根据Jeon Tirole的观点,对管理层的激励方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货币激励、隐性激励、监督和产品市场竞争。这些激励方式从物质与非物质,公司内部与外部等诸多方面出发,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管理层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然而,目前国内外对管理层激励的研究仍存在三个误区:一是研究重点多放在物质性显性激励方面,较为忽视对隐性激励、监督及产品市场竞争的激励作用。二是研究过程将道德风险与公司绩效联系起来,直接探索各种激励方式与公司绩效的联系,而忽略了对管理层具体行为选择的研究。三是仅探索单一激励方式对道德风险的作用,而忽略了激励方式组合的综合影响作用。本文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探索货币激励、隐性激励、监督和产品市场竞争等激励方式组合对过度投资和在职消费两种典型的道德风险的影响作用,避免了以往研究的不足。

二、研究设计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管理层不按照公司的最大化利益行事可以有很多方式,大致上可以归为四类:卸责、过度投资、巩固地位策略和自我交易。考虑到资料的可获得性,本文着重探索各种激励措施对过度投资和在职消费两大类道德风险的影响作用。

1.研究方案设计。本文采用数据挖掘技术进行激励方式对道德风险影响作用的实证分析,使用数据挖掘分析具有以下优势:(1)数据挖掘技术可以探索数据之间的潜在的、复杂的关联,而不是变量之间单纯的线性关系;(2)数据挖掘技术可以反映出不同激励方式组合的影响,可以反映出具有不同激励方案企业管理层的行为选择;(3)比起回归分析、博弈分析,数据挖掘的结果直观形象,对实业界具有更多的实践指导意义。

数据挖掘技术使用判定树归纳法作为数据挖掘的基本工具。判定树是一个类似于流程图的树结构,其中每个内部节点表示在一个属性上的测试,每个分支代表一个测试输出,而每个树叶节点代表类或类分布。

利用数据挖掘的判定树归纳法对公司道德风险进行实证分析,就是以道德风险指标为标号属性,提取出因变量不同组合方式与道德风险指标之间的对应关系。原理如下:

设S是s个数据样本的集合。假定类标号属性具有n个不同值,定义n个不同类Ci(i=1,2,…sm)。设si是类中的样本数。则对一个给定的样本分类所需的期望信息为:

在A上分枝将获得的编码信息是:Gain(A)=I(s1,s2,…sm)-E(A)。换言之,Gain(A)是由于知道属性A的值而导致的熵的期望压缩。算法计算每个属性的信息增益。具有最高信息增益的属性选作给定集合S的测试属性。创建一个节点,并以该属性标记,对属性的每个值创建分枝,并据此划分样本。

2.道德风险指标的计算。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外部人很难真正掌握管理层真正的想法与行为,因此判断过度投资与在职消费是否发生,替代指标如何取值成为研究的关键。本文采用系统金融管理公司的“公司脂肪(Corporate fat)”算法,计算过度投资与在职消费。

(1)过度投资。企业投资属于资本性支出,它有赖于经济、行业、企业的自身条件,更有赖于其自身的预期增长率。因此假设为了维持某一特定的销售增长率,资本支出应当与销售成本的增长率大致相同。如果发现某一会计期间资本支出的增长率明显高于销售成本的增长率,则有理由认为是过度投资。本文采用如下步骤计算过度投资是否发生:估计五年资本支出和产品销售成本的年平均增长率;用资本支出增长率减去销售成本增长率,如果为负则记为0,认为没有过度投资发生;用过度增长率乘以当年资本支出额,得到过度投资数额。

(2)在职消费。相较于过度投资,在职消费更加难以估算,考虑到其大部分将计入管理费用,因此可以考虑采用管理费用的超额支出替代在职消费的发生额。企业日常管理费用是为保证企业经营与生产,因此其增长与企业产量增长有关,将管理费用增长率与企业产量增长率联系起来,按照上述步骤计算超额管理费用额。

三、实证分析

1.变量定义与数据来源。结合西方公司治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及中国的实际特点,管理层的行为选择受到现金激励、监督、隐性激励及产品市场竞争等多方面的影响,本文尽可能多的将这些因素纳入研究范围,并设计道德风险影响因素替代指标如表1所示。其中,x1和x2为货币激励,x3、x4、x5、x6为股东监督,x7为债权人监督,x8、x9、x10为产品市场竞争影响。这里忽略掉了市场的监督作用,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资本市场效率较低,市盈率、换手率普遍偏高,机构投资者仍不成熟,缺乏对企业的实质监督作用。

在样本选择方面,本文在选择了全部从2004~2008年持续在深沪两市上市的公司,剔除数据缺失值及数量较少的金融类公司后剩余1276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所有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部分数据来源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证券交易所公告。

2.数据预处理。为便于数据挖掘的进行,需要对样本公司原始数据进行离散化,总体按照等级均布并结合实际意义的原则进行,经过离散化的数据经整理,删除重合部分便得到用于数据挖掘的公司道德风险影响数据库训练数据元组。离散化原则见表2。

3.实证处理与验证。使用SPSS软件对过度投资和在职消费采用判定树归纳法的Exhaustive CHAID算法,在参数设计中,设定Alpha for Splitti:0.05;Stop Rules:the Maximum Tree Depth:10,parent node和child node最小样本数均为5。则得到决策树(过度投资类标号属性判定树图、在职消费类标号属性判定树图略)。不同影响因素组合与一定的公司资本结构相对应,同时该图体现了各样本公司在不同对应规则中的分布状况,据此可计算得到各规则的可信度和支持度,由此得到表3、表4。

本文根据可信度和支持度相结合的原则,将可信度和支持度分别设置为50%和5%,在表3中,规则2、规则3、规则4;在表4中,规则3、规则6、规则7、规则8和规则9共8条规则均同时满足支持度和可信度要求,因而是科学可行的。按照表4的离散化原则,将其还原,便得到表5和表6。

4.实证结果分析。由表5和表6可知,不同的激励方式与不同的管理层行为选择相对应,不同的道德风险种类需要不同激励方式组合,激励方式之间可以互补和替代。在表5中,规则3和规则4代表组合方式是没有发生过度投资行为;规则2体现的是组合方式是发生过度投资行为。对比这些规则可以发现影响过度投资行为的主要激励因素是公司内部股东的监督,其次是产品市场的影响。首先,监事的监督对管理层过度投资行为具有显著的影响,随着监事会次数增加过度投资行为逐渐减少。其次,股权性质对过度投资行为选择具有明显的影响作用,国家股、国有法人股、个人股等不利于行使股东权利的股份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减弱,增加了过度投资的行为,这与朱武祥(2005)回归分析的结论是一致的。第三,产品市场竞争对过度投资行为也具有影响。竞争相对较少的公用事业类公司发生过度投资行为的机会大于竞争较为激烈行业的公司。另外,激励方式可以相互补充,当公司监事工作不足时,依靠法人股东权利的行使或产品市场的竞争都能够对管理层形成激励,弥补监事会工作的不足。

在表6中,规则3、规则5和规则9代表的组合方式是没有发生在职消费的行为;规则6和规则8的组合方式是发生在职消费的行为。对比这些规则可以发现影响在职消费的主要激励因素是产品市场竞争,其次才是公司内部的监督,这与影响过度投资刚好相反。首先,产品市场竞争在在职消费行为选择上具有显著的影响作用,竞争性行业内公司管理层在职消费行为小于非竞争性行业,特别在竞争性行业中,公司流通股比例较大时,公司管理层面临产品市场竞争与收购的威胁,基本上没有过多的在职消费行为发生。其次,公司内部监督对在职消费行为具有明显的影响效果。在非竞争性行业中,监事会的努力及股东的监督使得在职消费行为减少。第三,债务比例对在职消费具有影响作用,当股东监督不足时候,通过债权人的监督也能够降低管理层的在职消费行为选择。最后,股权类奖励对在职消费的行为具有一定作用。(下转第80页)

(上接第78页)

综合两类道德风险行为选择所对应的激励方式组合可以发现,一直以来公司最为重视的货币激励在管理层激励方面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作用。这一结果与Jensen和Murphy(1985)及Bertrand和Mullainathan(2001)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公司管理层并没有因为报酬的增减而改变他们的行为。其原因可能在于管理层报酬制定的依据是公司绩效而不是其行为,而公司绩效更多的取决于外部环境而非管理层行为,管理层可以在获得私人利益的同时满足公司所有者对绩效的要求。因此其报酬与其行为选择表现出非关联性,公司所有者试图通过货币激励减少管理层道德风险行为是无法实现的。另一方面,产品市场竞争和股东监督对管理层的激励作用在两类道德风险激励方式分析中都表现出较强的影响作用,这与Jeon Tirole(2006)博弈分析的结论是一致的。最后,从数据挖掘的结果来看,过度投资行为的激励组合要简单于在职消费行为的激励组合。其原因在于过度投资属于资本性支出,涉及到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投资项目,对于这些重大投资决策,无论是何种股权性质和控股模式,公司所有者都要关注,因此比较容易监督。而在职消费发生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任何人都难以观察和监督,因此对其防范要更加困难,所以在数据挖掘过程中表现出更加复杂的激励方式组合。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运用数据挖掘的判定树归纳法对在深沪两市上市的1276家公司管理层过度投资和在职消费两类道德风险行为进行了系统研究,探讨了数据挖掘技术在管理层激励分析中的运用。对1276数据挖掘分析结果表明:虽然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造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刚刚起步,但企业的委托问题、管理层道德风险选择及激励方式等方面同发达国家的企业是一致的,符合企业的发展规律。西方国家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及公司治理理论在我国也同样适用。

实证分析的结果也表明,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货币激励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无法阻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而相比较之下,产品市场竞争和公司内部监督这种硬性的激励方式更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此情况下,中国企业管理层道德风险行为更近似于一种被动的选择。当产品市场竞争严重,管理层面临较大竞争压力或公司内部监督较为严厉时管理层会选择减少道德风险;而在内外部条件放松的条件下会选择增加,不论公司支付给他们的报酬是多少。

实证分析的结论揭示了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道德风险的影响因素及不同管理层不同行为选择下激励方式的特征,证明不同的激励方式组合将导致不同的管理层行为选择;不同的激励方式在功能上可以相互补充,某一方面的不完善可由其它特征予以弥补,只要组合得当,照样可以取得同样道德风险防范效果。另外,对不同种类的道德风险,需要不同的激励方式组合防范,力图通过一种激励防范所有的道德风险是不现实的,企业所有者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激励方式组合以提高激励效果。本文通过数据挖掘得出的这些激励方式组合为中国上市公司自主选择激励方式组合加强管理层道德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朱武祥,蒋殿春.中国公司金融.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5

2.范从来,王伟.公司金融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3.张合金.公司金融.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