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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鉴定报告

时间:2023-01-08 17:28: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检测鉴定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检测鉴定报告

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并颁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三条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全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鉴定验收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对于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和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具体分为新技术鉴定、新产品样品鉴定和新产品投产鉴定三类。

第三章新技术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条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

(二)、审查新技术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技术任务书的要求,评价其技术水平;

(三)、审查新技术推广应用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新技术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技术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新技术经过与相关技术的对比测试。

(二)、具备技术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新技术应用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新技术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技术名称、规格型号、研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技术任务书:提出技术指标,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三)、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技术方案概述、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技术成熟程度,各项技术难点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五)、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需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技术测试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用户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鉴定委员会专家现场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在鉴定委员会专家监督下企业质检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七)、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四章新产品样品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新产品样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

(二)、审查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评价其技术水平;

(三)、考核新产品试产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新产品样品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样品试制计划,样品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二)、具备样品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样品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新产品样品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计划任务书:提出试制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三)、技术任务书:提出样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试制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四)、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六)、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七)、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需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八)、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写清新产品的种类、用途、特点;标准化系数及经济效果;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予贯彻哪些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含与国际标准对照程度)。

(十)、产品图样:需要产品图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图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十一)、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二)、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五章新产品投产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新产品投产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生产管理用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基础标准,作出是否可以指导批量生产的结论;

(二)、审查试制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评价其先进性;

(三)、审查生产设备、工艺工装、检测手段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或试产计划,试产的新产品已经法定检测单位按产品标准进行过全项型式试验,经2家以上用户试用。

(二)、具备投产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具备投产所需的工艺装备、产品出厂的测试设备及相关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检验设备。

(四)、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计划任务书:提出试产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三)、技术任务书:提出试制产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设备、工装、检测手段要达到的要求,试产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各阶段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四)、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验数量和时间、试用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试制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六)、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七)、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

(八)、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全项型式试验)。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写清新产品的种类、用途、特点;标准化系数及经济效果;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予贯彻哪些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含与国际标准对照程度)。

(十)、用户使用报告:分析用户使用过程中产品的技术性能,评价是否满足用户的技术要求。须提供2家以上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十一)、产品图样:需要产品图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图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十二)、全套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三)、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六章鉴定验收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鉴定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列入国家、省级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由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编号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二)、列入市级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以及计划外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可申请省经贸委或市经委组织鉴定验收工作,并由省经贸委或市经委统一编号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三)、国家、省级鉴定,市经委可接受委托主持鉴定;市级鉴定,由市经委直接主持鉴定或委托县区计经局主持鉴定。

第二十条鉴定的申请: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全套鉴定验收技术文件资料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草案)》(见附件二)各一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

部、省、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委申请。

第二十一条鉴定申请的审批:

市经委收到企业鉴定申请表和鉴定技术文件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全套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经审查合格后,分下列两种情况对鉴定作出安排:

(一)、对于申请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转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对于申请市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由市经委确定鉴定类别、主持单位、鉴定委员会成员以及鉴定时间。

第二十二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鉴定委员会由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七至十五位(单数)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项目开发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的技术评议过程,并最后形成鉴定结论及证书报批文件。

第二十三条鉴定会议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主持: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和主任委员;

(二)、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1、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审查的鉴定技术文件资料,提出质疑,新产品开发单位必须据实给予回答。

4、专家评议:由鉴定委员会独立评议,起草鉴定意见。鉴定组织主持单位列席会议,了解评议情况,但不发表评价意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原则上应回避专家评议会议。

5、鉴定委员会意见内容应包括:是否完成项目计划或合同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并符合规定,新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投产(推广)的条件、价值与前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6、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写出未通过的理由。

7、主任委员在鉴定委员会意见原稿上签字,全体专家在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栏签字。

(三)、鉴定主持单位主持: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宣读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鉴定证书的审批:

第2篇

关键调:建筑物 安全性 鉴定 启示

建筑物由于设计,施工、使用方法、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必须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由于建筑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建筑物鉴定工作直接与各相关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也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做为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值得探讨与研究。

一、关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技术和政策相结合、局部和整体相结合的工作。在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为此就下面问题谈几点看法:

1、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表面上看资质不是问题,其实不然。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然而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2、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应该指出的是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存在的问题是鉴定工作的依据问题。设计规范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也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很大,问题是最终以那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损伤后,需对建设工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用什么计算手段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员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随着不同检测部门的不同科技人员其校核结果均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最后在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更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

(1)、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

(2)、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3、鉴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或建筑物损伤程度的鉴定工作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或有待科技人员去学习。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同的部门均可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人民法院需对检测、鉴定人的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如前所述检测资质的审定应该问题不大,但鉴定人的资质又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具有检测资质的人就有鉴定资质呢?或具有同专业的和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就有鉴定资质呢?所有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其次是鉴定单位对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呢?一般建筑物的鉴定工作均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当然勿需多言,但对于不完全妥当的鉴定结论。由此又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时,其经济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方面由于委托方原因而误导了鉴定结论,由此而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对于民事纠纷中关于建筑物的鉴定工作通常会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指定鉴定单位或鉴定人,而对其它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鉴定报告采取否认的作法,这本身即不科学又不合法,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总之,在建筑物的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问题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二、几点启示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及过去的工程实践经验,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注意:

1、加强有关建筑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规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依法进行建筑物的鉴定工作。

2、检测、鉴定人员必须明确职责、依法办事,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加强对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学习。

3、增强科技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随着建筑行业的市场化,建筑行业的经济活动也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是增强科技人员自我保护能力的最有效措施。

4、增强科技人员的风险意识。在建筑物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风险,如建筑物检测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鉴定结论的风险性等等,不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就是对自己、单位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最后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5、检测、鉴定工作一定要客观、公证。有意歪曲客观事实,为某一方谋利益的鉴定报告(或调查报告),最终是站不住脚的。

第3篇

关键词:房屋鉴定;问题;思考

1.关于《危标》和《可标》的使用选择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一99)(以下简称《危标》)1.0.2条规定:《危标》的适用范围是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一1999)(以下简称《可标》)1.0.2条规定:《可标》的适用范围是;1建筑物的安全性鉴定(包括危房鉴定及其它应急鉴定);2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3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目前有些鉴定机构不分鉴定类别,两种标准混用,且使用《可标》既不严谨,也不规范,更由于一些概念模糊不清,导致鉴定程序、方法上均出现许多明显错误,由此而形成的鉴定结论能否成立可想而知。

就目前情况来看,全国绝大多数鉴定机构是依据建设部第4号令设立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也基本上是房屋安全鉴定,它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是为正确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能服务的。因此,建议鉴定机构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最好选择使用《危标》而不是《可标》。而在进行房屋改造前的专门鉴定时,应该首先选择使用《可标》,而不是《危标》。

2.关于安全性鉴定和危险性鉴定的异同

(1)《可标》规定的安全性鉴定包括:1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2房屋改造前的应急检查;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可标》条文说明1.0.2条指出:当承重结构出现可能影响安全的异兆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抢险和紧急加固为目标的安全性检查与鉴定,亦即通常所谓的危房鉴定,属于应急鉴定范畴,即《可标》规定的安全性鉴定包括了危房鉴定,但又不止于危房鉴定。

(2)建设部129号令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从129号令第6条至第14条的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即129号令中,安全性鉴定和危房鉴定(危险性鉴定)是同一个概念,即危房鉴定也称为安全鉴定。

由上述讨论可知,当使用《可标》并按其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时,对安全性鉴定和危险性鉴定,可以根据需要有所区别。而使用《危标》并按建设部129号令规定的方法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时,则无须对二者加以区分。

3.鉴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包括检测数据)的合法性、有效性

(1)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即部令141号明确规定(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业务工作,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的机构不得承担检测业务。而我们有一些鉴定机构并未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有的仅只有计量认证,这就意味着,这些鉴定机构进行既有房屋的结构和材料检测属违规运作,一旦出现工作差错、纠纷或诉讼,将要承担很大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风险。

(2)根据建设部141号令的规定,检测机构只是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物理、化学检测。简单说就是提供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物理、化学技术数据,而整个房屋是否安全或质量是否合格,应由鉴定机构另行出具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或者由有关各方参与共同进行验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02)(2011版)第10.2.3条规定:混凝土强度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可以予以验收。此条规定足以说明检测单位提供的只是技术数据,而不是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和能否安全使用的最后结论。

(3)材料和结构检测应该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但是,我们有些鉴定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科学合理。例如在进行既有建筑混凝土强度检测时,没有按照检测技术规程和标准的规定,随机抽取足够数量的构件进行检测。如此一来,检测工作就不能符合制定检测技术规程的理论根据一一数理统计原理(一是样本随机抽取,二是样本数要足够)。

4.关于房屋结构及构件的承载力复核验算

在日常鉴定工作中,经常要对被鉴定的房屋承重结构或者某些构件进行承载力复核验算。验算时荷载参数如何选取,值得讨论。例如:一般住宅楼面活荷载按现行规范应为2.0kN/m2,而按照原《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则一般住宅楼面活荷载为1.5kN/m2,新规范比老规范增加33%,在新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一2001)实施以前,住宅的楼面活荷载都是按1.5kN/m2进行设计计算的。那么我们现在因某些原因对这些房屋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若按照现行规范来进行复核验算,这些房屋结构承载力都难以通过理论计算,会得出结构不安全的结论。但实际上它们都能正常使用,因为它们本身可以承受原规范所规定的荷载。那么这个矛盾应该如何解决呢,建议采取以下方法予以处理: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新规范实施以前设计的既有建筑,可以按照老规范进行验算,检测的实际荷载值,用实际荷载值进行验算。新规范实施以后设计的房屋,用新规范进行验算。

(2)对于后续使用年限可能达到房屋设计基准期的房屋、拟进行加固改造的房屋或者进行抗震鉴定,无论是何种房屋,均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验算,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5.关于几个资质问题的讨论

5.1设计资质

有些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危房处理建议,并不只是原则性的处理建议,而是非常具体的加固维修方案,有的甚至还有加固设计图纸。在进行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时,有时直接修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有的也直接出具设计方案。然而,在我们鉴定机构没有任何相关设计资质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的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随时有可能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查处。当稍有不慎,出现了工程事故,追查事故原因时,将给我们的鉴定机构带来极大的麻烦和不利的法律后果。

鉴定机构在审定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时,还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装饰装修方案涉及到变动房屋的承重结构,一定要审查有与该房屋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变动设计方案,而不能只以装饰装修设计图作为结构变动依据。因为,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仅具备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的单位是没有资格出具房屋承重结构变动设计方案的。对此,鉴定机构应予以充分注意,避免一旦出现工程事故后承担连带责任。

5.2检测资质

前已所述,进行结构检测需要取得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设部141号令还明文规定,检测机构必须是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是与政府任何部门没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真正做到,也没有完全做到)。要取得这样的检测资质不容易,我们有的直辖市鉴定机构的检测资质是由房管局颁发的,这在省级行政区是不可能实现的,也不符合建设部的规定。但是我们的鉴定工作又确实需要有检测工作作为技术基础,缺其不可,这个矛盾如何解决还需要大家共同讨论研究,鉴定机构的市场化也许是出路之一。

第4篇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甲方:XXX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 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XX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阅读】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5 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10 人(含国家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人),地质专业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 2 人。以上人员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70%;

(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 ISO9000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4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5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6 人,建筑材料 专业 1 人,建筑设备专业 1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 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5篇

本文就以建筑结构的检测的主要内容、建筑结构检测标准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加固的程序及注意进行分析。

关键词:建筑结构;检测;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TU3 文献标识码: A

目前现代建筑水平体现着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为了满足这种追求,必须对建筑工程相应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革新与改造;建筑工程更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国利民的系统化工程,百分百的贴近人民的生活,需要广大建筑工程建设者保持清醒的头脑,重视建筑工程建设。针对于建筑工程结构检测目的而言,是为了监督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可靠性,降低建筑工程使用的风险,从而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对于建筑工程结构检测实质内容而言,它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来作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实际的评估。由此我们必须对建筑工程结构检测技术做系统分析与探讨。

一、建筑结构的检测的主要内容

(一)混凝土强度检测

混凝土强度检测一般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混凝土的现场强度检测方法包括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钻芯法、后装拔出法(后锚固法)、超声法和减压法。各种检

测方法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因此我们要根据检测环境和构件条件,选择合适的检测手段。在本次鉴定中,选择了钻芯法和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1.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1.1检测方法,根据CECS03 ∶ 207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工程的现有结构和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划分检验批,芯样试件的数量根据检验批的容量确定,从检验批的结构构件中随机取样,每个芯样取自一个构件,芯样试件内不宜含有钢筋,每个标准芯样试件内只允许有2根直径小于10mm的钢筋;现场取得芯样切割、补平后进行试压,通过现场检测数据计算,经统计分析,推出混凝土强度。

1.2检测数量,依据GB/T50344― 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表3.3.13中B 类结构质

量或性能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数量见表1。

2.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根据JGJ/T23― 2011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标准,按照工程的适用范围和结构混凝土不同强度等级划分检验批,从检验批的结构构件中随机抽取检测构件,每一构件测区不应少于10个,对于某一方向尺寸小于4.5m且另一方向尺寸小于0.3m的构件,其测区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测点宜在测区范围内均匀

分布,测点不应在气孔和外露石子上,同一测区只应弹击一次。回弹值测量完毕后,应在有代表性的位置上测量碳化深度值。现场测得的回弹值和碳化深度值,由“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表”查得每个测区的强度值,通过现场实测数据,经统计分析,推算出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

(二)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根据GB50204― 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对梁类、板类构件各抽取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采用钢筋探测仪检测,检测面应清洁、平整,并应避开金属预埋件,钢筋接头和绑丝;在被测钢筋的同一位置应重复测1次,第2次检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检测值。

二、建筑结构检测标准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通用标准之间层次和定位不清楚

标准间内容交叉重复与标准的层次以及定位不清有一定的关系。目前,标准体系划分为基础、通用和专用三个层次,但是同一层次的标准之间关系并不是特别明确,例如《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与《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等4项通用标准定位不清楚,几项标准都在抽样原则、测试方法、结果评定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包含了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结构的现场检测,因而内容出现交叉重复;《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包含了实验室和现场测试技术,以及监测的技术方法,这就与《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工程结构监测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产生了交叉重复。因此,应对相关几项标准进行研究,明确其标准间的层次关系,然后,根据它们之间的层次关系进行适用范围和内容的调整。

(二)专用标准的缺失

通用标准一般也是一项综合标准,往往涉及某个领域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工程标准化建设发展初期,通用标准常常能够解决某个领域标准的有无问题,标准的颁布能够带动一个领域的快速发展,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非常明显。但由于通用标准大而全,面临的问题也比较多,在建筑结构检测领域主要体现在:1.测试方法的重复规定。有些检测方法是多个通用标准覆盖的检测领域都需要使用的,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不同标准针对同一检测方法的重复规定。2.测试方法不够全面系统。对于检测通用标准。3.编制和修订困难。新的材料和新的工艺不断出现,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及时增加新的测试方法内容。另外,随着技术发展,已有的测试方法需要进行修订。4.不利于检测技术的优胜劣汰。例如,《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中罗列了11种检测方法,真正得到使用的只有回弹法、点荷法、原位轴压法3种方法,其他方法极少使用。

三、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加固的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接受委托

标准的委托书应包括建筑物概况、工程责任主体、申请事由、鉴定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有关委托单位的信息等内容。在接受委托时要详细阅读委托单位递交的委托书,必要时可以与委托单位进行详细的交流,向他们介绍鉴定的规范和标准,明确委托单位的鉴定目的和要求。若有意外情况发生,应及时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

(二)对建筑工程进行调查

在对工程进行调查时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调查人员,深入现场,从各个渠道收集资料,并填写初步调查情况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有关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登记在案,并及时报告。在调查时注意自身安全,若发现调查工程属于危房时一定要对居民发出通知,确保人员安全。

(三)确定检测内容,签订相关协议

在此环节中一定要再三确定检测内容,注意确认签订的协议是否包含检测目的、鉴定范围、鉴定费用及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根据鉴定目的和范围抓好检测重点,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充分考虑有可能造成质量安全的各种因素,在鉴定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要符合规范和要求。

(四)再次详细检测

围绕建筑结构的刚度、强度以及稳定性进行检测。检测时,必须关注周边气候条件,对建筑物建筑结构的施工缺陷、材料强度以及损坏情况进行检测。

(五)编写鉴定报告

在进行详细检测、综合分析后,开始编写鉴定报告。合格的鉴定报告应包含建筑物概况、鉴定目的、范围、检测结果、鉴定结果、鉴定结论及由此作出的建议和应该有的附件等内容。在编写鉴定报告时语言要规范、标准,用词要严谨,切忌出现专业术语错误,最重要的是观点要明确,保证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若有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者,务必耐心细致地做好答疑工作。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对于建筑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要求都很高,因此就需要加强对建筑结构的检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它的解决必须依靠全社会人们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一定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对建筑结构进行科学的检测鉴定加固,保障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的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其米旺姆.浅谈建筑结构检测[J]. 中国西部科技,2009,31:20-21.

[2] 梁超荣.浅析建筑结构检测及其常见安全问题[J].科技风,2009,23:157+163.

[3] 丁锋.浅谈现代建筑结构检测与加固施工技术[J].今日科苑,2008,08:175.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章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三)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七)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许可文件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三章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四)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五)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3年12月11日前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暂不允许外资控股。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许可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七)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八)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文件;

(二)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意见;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

(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项目建议书。

(六)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商务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9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商务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及相关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换发资格证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破产、解散和关闭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注销资格证书手续。

第二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检查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额;

(三)业务经营状况;

(四)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

(五)管理和内部控制;

(六)从业人员资格;

(七)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供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情况报告,年审报告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其机构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中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实行考核和资格审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发生变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变动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其它检验鉴定机构兼职执业。

第二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文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检验鉴定工作质量实施检查;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的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可以查阅和复制当事人有关资料,被检查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应当由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对经举报、投诉或者其它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并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结果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对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时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机构人员不得,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建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一)取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1年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

(二)提供虚假的有关年度文件和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或者提供的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四)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

(五)违反其它检验鉴定管理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

(六)未经许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八)以合作、委托、转让等方式将其空白检验鉴定证书或者报告交由其它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使用以及将相关业务交由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承担的;

第7篇

【关键词】文物 鉴定 方法

文物鉴定在方式上可以分为“目鉴”和“科鉴”两种。“目鉴”即俗称的“眼学”,全凭鉴定专家的经验;“科鉴”是运用现代科学仪器对文物进行检测。无论“目鉴”还是“科鉴”,其操作都必须由人来完成,受人的主观性影响是非常之大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主观因素的干扰,提高文物鉴定报告的可信性。在文物鉴定之前必须对鉴定方法在规则上进行规范,这种规则即――“双盲法”。

鉴定在对象上可分为“客体”和“主体”,客体即待鉴定物品,主体即对该物品进行鉴定的专家。所谓“双盲”,即鉴定主体“盲”,鉴定客体“盲”。

“双盲法”在国际上使用的最成功的领域是用于DNA检测。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对于“双盲法”的了解是通过看刑侦片中审讯嫌疑人的情节。为什么要将嫌疑人一个个隔开,使他们彼此失去联系?就是因为这样可以讯问出更多的漏洞,发现更多的问题。试想,如果让嫌疑人讨论,统一口径之后回答,可信度又能有多少呢?正是因为“双盲法”的这种特点,才使得它被普遍采用,并定为鉴定规则。

文物鉴定中“双盲法”的操作包括四个方面,叙述如下:

1.鉴定主体对鉴定客体“盲”。 “科鉴”中有一种方法叫“同位素分析法”,其全称为――同位素食性分析法。同位素分析法,是利用同位素进行食性分析的方法。 C13和N15是C12和N14的同位素,它们通过食物链进入生物体内,且一部分“贮存”于骨骼内,其含量很少而且比例不同。通过对生物体内C13和N15进行测定,可以分析出生物的饮食结构。

例如要对一个春秋时期的古墓葬中的人骨进行分析,看看他是贵族还是平民,这时候就要用到“同位素分析法”。通过正确测定人骨胶原蛋白质中的同位素含量,可以推断墓主人的日常饮食结构。如果检测结果表明其肉类食品摄入量较高,说明墓主人为贵族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左传》中对贵族有所谓“肉食者”的说法。反之,植物类食品摄入量较高,则为平民的可能性较大。

但是,采用“同位素分析法”之前,检测人员不能了解该墓的任何信息。一旦他知道了该墓的形制、葬式、陪葬品等,很可能形成先入为主的思想定论,从而左右他的鉴定结果。同时,他不能仅就这一个墓中的骨骼做一次性鉴定。待鉴定物品必须要混入一批同类物品中。也就是说,检测人员是对一堆骨骼作鉴定,但究竟是哪一根,他自己也不知道。他只能逐一鉴定,并依次标明检测结果。

2.鉴定主体对鉴定客体的信息“盲”。家喻户晓的《鉴宝》栏目自2003年9月开播以来,收视率屡创新高,每至其时,万人空巷。主持人在介绍藏品时,通常会抖出这样的包袱:“有请持宝人带着他的宝物上场;请您介绍一下这件藏品的来历;您在购买这件藏品时花了多少钱?”等等。

从一台电视节目的制作和程序的编排上,主持人的这种问话无可厚非,同时也使节目内容更加丰满和精彩。然而,从科学严谨的角度而言,这样的包袱违背了鉴定主体对鉴定客体的信息“盲”这一规范。鉴定主体对鉴定客体的信息“盲”也就是行内通常所说的“三不问”。

所谓“三不问”,即:不问藏家、不问出处、不问价格,一句话,不问关于待鉴定物品的任何信息。虽然这些线索貌似可以对鉴定起到良性作用,可是在极其复杂的现实情况中,为了尽可能做到客观。待鉴定物品本身所不具有的其他任何因素,皆属于干扰性因素。

因此,就鉴定本身而言,就文物看文物!整个文物鉴定过程应该如同对弈一般,是一个悄无声息的过程。可是,如果这样制作电视节目,又有几个人能得其要领呢?收视率肯定是每况愈下。

3.鉴定主体对鉴定小组的其他鉴定主体“盲”。由于文物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鉴定结果不可能只由一个专家过眼后一锤定音,必须要经过鉴定专家小组的拍板。小组的成员通常为奇数。

由于专家们的研究重点各不相同,实际经历千差万别,鉴定的方法更是各有巧妙。所以,鉴定小组的人员组成要尽可能“面面俱到”。使大家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来对同一件待鉴定物品“品头论足”。

以笔者愚见:虽然文物工作者对文物有着绝对的发言权,但由于缺乏经济动因,文物工作者的实力明显削弱,“沙发考古”占据主流,好些老字辈的专家只能“纸上谈兵”。相反,有个别古玩商人和收藏家,乃至造假者的水平不可小觑,他们与专家交锋,而使后者败北之事不乏其例。

其实,这并非是绝对独立的。著名的古文字学家罗振玉先生就是集收藏、经营、鉴定于一身,鉴定大家王世襄也曾兼收藏家、古玩商、文物工作者三种身份。罗振玉还是一位文物造假、作旧的高手,这充分说明了鉴定中“知彼”的重要性。试想,连赝品都能制造出来,还怕鉴别不出来么?

当然,把大家请到一起,并非是开研讨会,而首先是要求每一位成员的鉴定工作,必须在各自封闭的环境下独立完成。

4.鉴定主体对其他鉴定主体的鉴定内容“盲”。无论“目鉴”还是“科鉴”,说到底文物鉴定还是“人”在起作用。鉴定水平的高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鉴定主体的学识和经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在对有关标准的认识和掌握上,往往存在因人而异的现象。

文物鉴定是一个不断解读和认识文物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简单的结论。需要反复地不断地思考与求证。所以,每一位专家的鉴定报告都有着详细的内容,每一步的论证都有凭有据,丝丝入扣。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真品还是赝品”、“旧作还是新仿”、“唐代还是宋代”的问题。

简单来讲,按照宋代刘敞在《先秦古器记》中的说法,叫:“礼家明其制度,小学正其文字,谱牒次其世谥。”

第8篇

【关键词】血液检验;细菌鉴定法;临床分析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690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940-02由于目前临床上出现了很多滥用抗生素的现象,因而引发了药物敏感以及耐药性的改变,这为临床的检验带来了困难。此外,又因为细菌的不同,其敏感性方面也不相同,因此必须通过适合的鉴定法对细菌进行鉴定。本研究收集了2013年1月――2013年6月来我院就诊的发烧并感染患者的300份血液标本进行鉴定,以分析药敏试验在血液检验工作中的应用意义,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收集2013年1月――2013年6月来我院就诊住院的300份发烧并全身感染的患者,在患者发热的初期收集所有患者的血液标本,对所有患者采集血液一次,每人采集20mL。采集完毕后将其标本进行冷藏处理,再送到检验科检验。要求所有患者在采集血液前的两天时间内都不能服用其他的药物和接受药物治疗,这些患者不包括血液系统出现障碍以及凝血功能受阻的患者。

1.2检验方法对300份血液标本采用常规的药敏试验以及直接的药敏试验两种检测方法,常规检测是把血液标本与血平板、麦康凯平板以及巧克力平板接种,在37℃的温度下培养24小时左右时间,再检验生长菌落涂片革兰染色,选取氧化酶进行检验。而采用直接的药敏试验方法是用Bactec9240系统对血液标本进行自动的培养和检测,如果呈现阳性,那么就要马上收集10mL的样本放到无菌试管例,用密度梯度进行分离。5分钟后除去上清液,随后采用3000r/min再分离15min,用生理盐水进行2次的洗涤取出其沉淀物,最后通过革兰染色镜进行检验。如果是一般的菌种,则可以将其直接与MH平板接种,贴好药敏纸片以后观察标本呈现的耐药性以及敏感度。如果检测的球菌呈现的是链状,那么就要用羊血平板来进行检验,根据详细的报告选择氧化酶,将浓度调整到适合的程度将其接种在NC21板中,观察药敏检测[1]。对以上两种方法检测结果进行细菌鉴定和药敏符合率两个方面的比较。

1.3统计学方法本研究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分析,x2检验,P

2结果

2.1两种检验方式鉴定细菌的结果见表1。

2.2两种方法检测药物敏感度情况对比见表2。

表2两种方法检测药物敏感度对比情况(n%)

细菌种类抗生素常规方法直接方法符合率G-杆菌耐药96499896.6中度敏感46350791.3敏感1106121691.0G+球菌耐药73578693.5中度敏感9810494.2敏感43246593.0注:由表2可以看出,常规方法与直接方法在检验中的药物耐药、中度敏感以及敏感的符合率上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当前我国在临床上存在滥用抗生药的现象,因而增强了细菌耐药性,严重的还会让患者出现全身感染等疾病,不但没有得到临床治疗的效果,还对患者的生命和生活质量构成威胁。因此,这就要求医疗人员加强对药物有效性的检验,保证临床上的合理科学用药。而在检验过程中,由于检验的方法比较多,采用常规的血液标本检验速度比较慢,会影响临床正确给药的进度。本研究选择常规方法和直接方法进行对比,并采用Bactec9240系统进行药敏试验比较。

直接方法可以直接在平板上接种标本,将抗生素的纸片贴好并放在37℃的恒温下进行,再由抑菌环的具体情况做药敏鉴定。直接方法与常规方法相比减少了分离培养的环节,在鉴定速度和步骤上更加快速和简单,为临床给药工作提供了依据。其结果显示两种方法的相似率为76.4%,说明直接方法检验血液,姚敏性更好,还可以对G-杆菌以及G+球菌进行有效鉴定,这与很多临床检验资料描述都相符[2]。而在阳性血液的标本做检验的结果中,常规方法与直接方法在耐药、中度敏感和敏感度的符合率比较中,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这个结果提示了两种方法检验抗菌药敏度不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得出,可以采用直接方法进行检测,并且直接方法获取结果的时间较短,能够迅速检验并及时为临床医生提供结果,对临床的用药指导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9篇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detec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the safety performance of the buildings has urgent and important significance. Based on this, the author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 briefly reviewed the relevant problems of the safety appraisal of buildings, technical problems, and qualifications and legal problems, in order to communicate with employed personnel.

关键词: 建筑物;安全鉴定;技术性问题;资质问题;法律问题

Key words: building;safety appraisal;technical problems;qualification problems;legal issues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2-0124-02

1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相关问题分析

1.1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技术性问题 作为一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且较为复杂的工作,建筑物安全性鉴定首先要解决技术性问题。

1.1.1 材料强度检测问题 鉴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受到检测设备、鉴定技术以及我国当前科技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检测、鉴定的建筑物数据存在着准确性与否的问题。比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清晰地评判砂浆强度的等级十分不易,抽检数据会受到诸如使用时间、灰缝厚度以及抽检部位等诸多的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因此,需要注意的是检测数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问题。再比如,确定竣工的砌体建筑物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同样不易,还有现场检测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问题,通过不一样的检测方法也会出现不一样的检测结论,而检测部位以及检测数量的不同也会使得检测数据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1.1.2 当前,有关规范不健全,不能够较好地做出相关数据的处理 当前,技术规范采用的是数理统计理论,可是,鉴于建筑物鉴定产生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性质,亟待科技人员深入研究数理统计处理的方法。此外,一般而言,委托方指定检测项目与检测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建筑工程项目涵盖了诸多与其有关的子项目的检测,在评判具体建筑物结构的相关子项目时,不可以最终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委托方指定的检测项目与检测范围往往伴有人为因素。同时,检测费用同检测项目呈现出正比例关系,易言之,检测项目多,检测费用也会加大,基于该情况的考虑,相关的鉴定单位在委托任务的过程中,通常不会完整的、全面的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只会按照在委托范围内行事,造成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一种情况是:被委托方所检测的工程项目不能全面的解决相关鉴定单位有待处理的问题,致使究其建筑物安全事故时,事故原因不在被委托方检测项目范围内。另一种情况是:被委托方按照委托内容,对检测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检测,使其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技术的要求,而对检测范围外的项目不予考虑其是否达到我国相关规范的要求,导致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

1.1.3 校核设计文件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倘若已建建筑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则需要科技人员检测和校核该建筑工程的诸多环节,而在其中,主要是校核原设计文件。然而,在校核设计文件的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通过什么计算方法校核原设计计算内容。一些科技人员采用TAT程序或者PKPM程序,甚至还有一些科技人员干脆通过手算方式。而隶属于不同检测部门的科技人员在对原设计文件进行校核后,其校核结果也会产生一定的差异,导致最终评判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时相对困难,尤其是在校核结果与原设计文件比较相近,但是项目工程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该评断就显得更加不易。

1.2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科技人员鉴定建筑物的安全性工作时离不开检测数据,如果检测数据准确、具体和全面,那么也就会在最大程度上增强了鉴定工作的安全性,但是,检测数据的法律效力如何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易言之,要使检测数据具有法律效力,鉴定单位应具备三点:其一,通过计量认证;其二,获取检测资质;其三,具有CMA章。科技人员持相关证件上岗,进行数据检测过程中,所使用的检测仪器需要通过计量认证,然后在出具的检测数据要有CMA章,这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法律效力。然而,根据目前状况来说,实际建筑物鉴定工作中,检测和评定建筑物安全性的资质问题还不尽明确,通常是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有法律效力,通过我国相关部门授权的专家团组所开展的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进而得出的鉴定结论一样具备法律效力,可是对于我们科技人员而言,不清楚盖有专家团组亦或是相关研究机构印章的评定结果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对此,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有着不同的看法,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某些社会问题,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还急需我国有关部门给予特别重视。

1.3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法律问题 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得力于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对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本身而言,也是一种市场经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结果牵涉到有关方的经济利益。因此也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出于历史原因的考虑,对建筑物安全性进行检测和鉴定的部门有很多,人民法院需审查鉴定人的资格,但是,还有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还没有明确,例如:通过何种方式认定鉴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鉴定资质的具备是否仅仅依据单位或个人具有检测资质;以及具有建筑工程师或以上的职称的从事建筑业的个人是否具备了鉴定资质等等,除此之外,在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过程中,都会伴有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会涉及到经济利益方面的问题,倘若建筑物鉴定结果正确,则不需多言;如果鉴定结论不完全妥当,由此出现的经济利益问题,则如何认定经济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比例等也需要解决,加之,我国当前限于科技水平,相关规范也不尽科学,倘若采取了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专家团组的鉴定结果或者通过我国相关规范强制执行,对于因此出现的经济损失谁来负责?总而言之,我国应尽快通过立法形式加以解决在鉴定建筑物安全性工作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2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经验和启示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关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相关问题分析,笔者在此结合以往工程实践经验,得出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①提高科技人员自我保护的能力,加强科技人员风险意识。伴随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化,同建筑业相关的经济活动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并且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风险,比如鉴定结论的风险性或者科技人员在鉴定的过程中遭受的意外损害等等,为此,需要科技人员依法办事,强化自身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防范的能力。

②相关建设行政部门要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协调工作,从而防止建筑行业的市场化造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避免出现建筑物检测、鉴定工作中违法行为或者有失公平性的现象,同时,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单位也应做到客观和公正,不可随意扭曲事实,也不能编制为某方图利的鉴定报告,从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及和谐的社会环境。

③建筑物安全性鉴定人员要对相关建筑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与研究,对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具体内涵与外延进行深刻地理解,还要掌握我国相关技术规范的内容,秉持依法鉴定的原则,明确自身职责,做好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

参考文献:

[1]赵鲁刚.关于建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的几点建议[J].中国科技财富,2011,03.

第10篇

【关键词】安全性;鉴定;必要性

一、房屋安全性鉴定的背景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房屋建设数量与日俱增。建筑结构对房屋有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要求,房屋自身有使用年限。许多房屋的安全性就有待确定,于是就有了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

现阶段房屋安全性鉴定还属于初级阶段,许多地方很不完善。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不能做到认真、准确、详细。

(1)安全性鉴定资质申请单位人员方面一般需要注册结构工程师,所以房屋安全性鉴定资质通常由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颁发给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但是就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来说,具体分为结构分析和检测数据分析两部分。而一般由具有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房屋在结构分析方面,肯定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安全性鉴定主要工作就是检测数据分析。而检测方面一般设计院很少涉及,检测工作就只能交付给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或者直接进行结构分析,而不进行数据检测分析。这样一来房屋安全性鉴定的准确性就成为一纸空谈。

(2)安全性鉴定项目和检测范围一般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一个具体的房屋包括许多相关的子项目检测。对于抽取的构件,不能完全保证整个房屋结构的安全性。

(3)房屋安全性鉴定中结构的处理方法一般只有两种,要么拆除重建,要么加固主体。而许多委托方需要安全性鉴定的目的就是拆除重建,所以在委托鉴定时就要求结论是拆除重建。房屋安全性鉴定并非鉴定单位(勘察设计院)的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新建建筑的设计任务。一般设计费用远高于鉴定费用,因此鉴定单位通常都会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将判定结果扩大化。

(4)对于框架结构,安全性鉴定的主要方面是承重构件(梁、板、柱)的安全性。现阶段主要采用的检测方法有:观察分析裂缝、回弹测试混凝土强度、钻芯取样做抗压试验、超声法检测混凝土孔隙、利用测量仪器检测房屋沉降及倾斜。对于构件只有做钻芯取样测试的混凝土强度最为准确,但是介于取样难度大,测试仪器笨重,很少进行钻芯取样。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使得房屋安全性鉴定的方法系统化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必须整理出一套科学、公正的检测方法,对房屋安全性做出准确的判定。

二、房屋安全性鉴定的科学意义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强地震,数万名同胞在地震中丧生。房屋倒塌,建筑损坏,整个汶川几乎被夷为平地。2010年8月,甘肃舟曲发生重大泥石流灾害,房屋被冲毁,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物受到严重损害。

许多自然灾害不会被预期,随时爆发,随时危害着大家。只有提高建筑物的安全等级,才能减少突发灾害所带来的影响,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安全性鉴定工作在其中尤其重要。不是说设计的强度能达到要求,房屋就会安全。设计安全,施工合理,鉴定合格的情况下房屋的安全性才能保证。

512之后,国家更加关注中小学校舍及公共建筑安全,还进行了中小学校舍安全性全面鉴定工作。由此可见国家对房屋安全性鉴定的重视。

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将更加系统、具体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方法呈现大家面前,使得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在进行的时候可以有条不紊,全面而准确。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就指定了“住宅区改造”、“土木建筑更换标准”等。国际预应力协会(FIP)于1978年亨利了砼维修与加固工作组,并于1982年提出了“混凝土结构的抽查与维修”及“砼结构的维修与加固”报告。美国于1980年出版了《房屋检查手册》和相应的标准等。

而我国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指定标准较晚。随着房屋老年期的出现,我国房屋的维修和加固问题也随之出现。1999年国家制定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既有建筑物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等标准。

2008年512以后,国家又加快更新了一系列标准,将抗震要求进一步提高,安全性鉴定工作日趋完善。

四、现阶段房屋安全性鉴定的方法:

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影响到后续对建筑的处理工作,对于既有建筑加固及拆除至关重要,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做出研究:

1.钻芯取样试块抗压的数据准确性分析与研究;

2.回弹-碳化深度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数据计算及处理的准确性分析与研究;

3.利用测量仪器进行倾斜、沉降判定时的数据准确性分析与研究;

4.结构主体部位裂缝分析与研究;

5.非主体结构裂缝分析与研究。

总之,房屋安全关乎人身安全,不容忽视,应该及时地做好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

第11篇

去年8月7日,林先生购买了创维26英寸电视机,今年4月初电视黑屏了。4月17日,林先生拨打创维95105555热线报修。第二天,维修人员和林先生联系,还没上门, 维修人员就一直问林先生有没有发票,在得到肯定回答后, 维修人员上门。上门后, 由于林先生一时找不到,维修人员要收费。

林先生拿出保修卡,维修人员却不要。因为维修人员坚持不肯免费维修,林先生只好把他送走。几天后,林先生托人把保修卡和电视寄到当地的创维专卖店,免费修好后,用创维电视专用胶带将电视封好寄回。

林先生将收费维修的事投诉到创维厂家,厂家对电视是否符合保修条件,和保修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后,厂家依然拿没有发票说事。

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部了解到,在业内,即使没有发票,还可以从商品生产日期加3个月算起。

林先生家的另一台创维电视使用时,电源指示灯一闪一闪,不能开机。5月31日,林先生报修。

因为没有发票,95105555热线坚持商品保修期从出厂日期算起,之后又说从出厂日期加一个月算起,但无论怎样算,电视都还在保修期。

林先生坚持收费不修,创维维修人员当天下午4点上门,检测了电视,称雷击击坏了光耦和三端稳压,不在保修范围内,还是要收费维修。

林先生当场致电95105555热线,告知最近本地区没打雷,该机绝非雷击,林先生用大学4年的电子专业知识解说道:“保险丝没断,电容没鼓包,光耦和三端稳压,三级管和集成电路封装没裂开,电路底板光亮如新,没烧焦发黑,雷击的症状一点没有,光耦和三端稳压没雷击也会坏。”

与95105555热线商议无果,林先生建议客服咨询总部研发机构工程师,95105555热线则坚称他们核实到最近几天本地区有打雷,并声称他们指派的工程师很专业,鉴定结果不会错。如果林先生不信,就自己去国家权威鉴定中心做鉴定。

林先生一听,没招了,创维的维修人员根本就是乌龙工程师,没工程师资格证书,甚至连初级技工证都没有。打雷的事创维或林先生说了不算,5月份不是雷雨季节,创维若有心可以查看这几天泉州本地电视台气象报告。

去国家权威鉴定中心做鉴定,更让平头百姓为难。95105555承诺三天内处理,林先生要求维修人员出具报告,指出当时测量的几个检测点,各个检测点电压,对地正反电阻等数据,怎么做出雷击判断,一份给林先生,一份给创维总公司技术人员做鉴定。

三天后,泉州创维售后决定找第三方鉴定,林先生认可。找来找去,找到了泉州当地维修点,林先生认为检测资质不够,不同意检测,投诉到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部。投诉部专员就林先生反映的情况与创维厂家沟通。创维无法提供双方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检测部门检测,如果林先生坚持检测,还是要由用户自己去找检测单位。

创维称为提高用户满意度,减免维修费,只收取材料费80元。林先生依然不同意,他找到其他的维修点,打开电视一查光耦和三端稳压两个元件都没坏,而是取样电路的一个小元件有问题,致使稳压电路输出电压低,电视不能启动,这个小零件成本也就不到一块钱。

了解了故障原因,林先生更加气愤。每次接到创维解释收费原因的来电,林先生都会挂断电话。

第12篇

1 材料与方法

1.1标本来源

分批收集自2013年5月―2014年6月,在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结核病定点诊断医院)留取的经抗酸杆菌涂片染色镜检阳性,且同时开展了分枝杆菌培养的合格痰标本共计115份,冻存于-20℃冰箱供FQ-PCR法检测MTB使用。

1.2仪器与试剂

仪器有安捷伦公司的MX3000P实时荧光定量PCR仪、贝克曼库尔特高速冷冻离心机、生物安全柜、-80℃超低温冰箱等。试剂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法),针对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插入序列6110(IS6110)进行检测,所有试剂均在有效期内使用。

1.3方法

用4% 氢氧化钠对样本进行前处理,提取核酸,上机进行PCR扩增及荧光检测,之后分析检测结果。扩增条件:93℃持续2 min预变性,93℃ 45s55℃ 60s循环10次,之后93℃ 30s55℃ 45s循环30次,设置55℃用FAM通道检测荧光信号。

1.4结果判断

阴性对照品无S型扩增曲线,阳性对照品扩增呈S型曲线,样本Ct值=30或无数值判为阴性,样本扩增呈S型曲线,且Ct值

1.5统计学分析

将不同方法检测结果录入Excel数据库,运用SPSS 16.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本次收集的115份痰涂阳标本中,用FQ-PCR法检测,检出MTB阳性106份,阳性率为92.2%;用改良罗氏培养法培养,经PNB/TCH试验鉴定为MTB的87份,阳性率为75.7%,用SPSS 16.0软件进行卡方检验,两者差异有非常显著的统计学意义(χ2=11.63,P

115份痰涂阳标本中,FQ-PCR法检测MTB结果有9份阴性,占7.8%(9/115)。115份痰涂阳标本中,用改良罗氏培养法培养,结果分枝杆菌阳性97份,阳性率为84.35%,其中经PNB/TCH试验鉴定为NTM的10份,占培养阳性数的10.3%(10/97), 占涂阳数的8.7%(10/115);培养结果分枝杆菌阴性16份,报告污染杂菌的2份。用改良罗氏培养法培养,经PNB/TCH试验鉴定为NTM的10份标本中,FQ-PCR法检测MTB结果阴性4份,阳性6份;FQ-PCR法检测MTB结果阴性的9份标本中,除4份培养鉴定为NTM外,3份培养结果阴性,2份培养结果MTB阳性。

3 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