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伦理道德论文

伦理道德论文

时间:2022-08-22 05:00: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伦理道德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伦理道德论文

第1篇

键词:伦理道德;刑法学;见危不救

1见危不救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处于危难时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之时而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行为。根据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见危不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1不报告他人危难这种情形是指:见他人处于危难状态时,能报告治安、医疗或其他有关部门唤起救助而故意不报告的行为。

1.2不救助他人危难见他人处于危难之时,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见危不救的最普遍的情形。

1.3不应公务员请求协助救难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当有危险灾难发生时,若负责救助的公务员发出要求,请求协助

救难时,公民不予协助救难的行为。

2对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考证

1975年在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是我国目前所发现的最早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处罚措施:“贼人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该篇还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从这两段秦简的内容来看,秦代对见危不救的处规定十分严格,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在路旁百步以内的行人未出手援助者,罚交战甲二件。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的情况来看,把见危不救行为人刑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道德刑法化的过程,众所周知,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但是由于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是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来维持,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因此,道德在发挥作用时就具有局限性,它对那些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进行舆论的遣责而不进行实质的制裁。对于那些不知廉耻的人来说,道德的遣责在他们身上几乎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然而法律则不同,虽然其规定的范围有限,但是它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它可以规定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法庭、警察、监狱为后盾,它既有引导、推动、教育的作用,更有惩戒、防范的作用。较之道德,法律对人们有着更强的制约作用。

3对我国设立见危不救的可行性论证

在今天道德日渐滑坡的情况下,把见危不救排除在刑法的高速范畴之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笔者建议把见危不救行为入刑,设立见危不救罪,这是因为:

3.1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在“见危不救”问题基本上采取相同的立场来看,这种立法选择有着超越阶级和制度的文明属性资本主义道德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权利至上为旨,二者有根本的矛盾但都不约而同的“强人所难”,逼人见义勇为,严惩见危不救的行为。这说明,法律上的这一选择与特定的阶级、制度没有多大关系,而与各国面对的共同庆社会问题(道德滑坡相关)。我们国家既然存在着同样的社会问题,就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社会主义本来就是比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更强调社会公德的社会,我们没有理由对国民的道德要求更低,没有理由不立法“逼”人们见义勇为。

3.2设立见危不救罪,其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也就是必须将原本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标尺上,用指针将见危不救划在法律义务的一侧。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也是必需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干预程度应依时而定。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时,法律自不必“多管闲事”。但当道德的力量已经不足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于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规范,否则,听任道德规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时再想通过立法来扭转局面,也只怕是“法不责众”、为时已晚了。另一方面,刑法本来就渗透一定的道德,同时又是巩固道德的武器,而道德是刑法的重要精神支柱,如果对见危不救这种严惩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行为的处罚还只是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是难以遏制这种现象蔓延的。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是社会的需要,这一点是不容忽视与否认的。所以,“将本来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部分变成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强制义务,这是提高国民精神文明的一种途径。”

3.3“见危不救”行为的实质属性决定了它应当定为刑事犯罪“见危不救”之行为,实质属性有两方面:一方面,能救助或能唤起救助而故意不为,实为坐视、纵容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损害的发生,说明这种损害结果并不违背其内心意图,这与加害人或造成危害之人的心理状态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见危不救”行为常常成为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若无此一条件,若“见危而救”,损害结果大多不会发生。这就是说,这种行为与他人损害之间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基于此种实质属性,我们能将其仅视为不道德行为吗?刑法既然追究造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也应该追究赞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因为见危不救者的主观过错或恶意(坐视、纵容)远比过失犯罪更严重、更可恶。见危不救行为直接赞成得人身、精神伤害,以及间接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是十分恶劣的,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不违反犯罪概念的构成理论,而且这样做也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的原则。

4设立见危不救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4.1法律所规定的道德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它是对一个公民最起码的要求,而道德的层面却有高低之分,低层次的道德是能为一般公众所践行的道德,可称其为基本道德或普通道德(底线道德),而高层次的道德则代表一种道德的理想,只有少数人物能实现它。显然,理想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否则就是强人所难,因为一般人难以做到。

4.2我们不能随意地将所有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不能随意将所有伦理道德刑法化如果将全部的道德义务提高为法律义务,那无疑提高了法律的标准,而这种被拔高了的标准是难以被普遍社会成员所接受的。“因此,法律义务的设定也要保持适当的度,这个度就是普遍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程度。能够确立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需停留在道德领域。如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无疑使一个社会的法律变成了道德法典,法庭变成了道德法庭,这就等于用道德取代了法律,它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53

2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J].中国法学,1997,(4)

第2篇

作者简介:顾泽慧、梁锡祥、王倩、田飞,东南大学2011级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87-03

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发达的物质文明。但随着高科技引发的食品安全、能源、环境、交通、网络等问题的出现,科技道德问题的日益凸显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大学生作为人才储备和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对大学生科技伦理状况的研究愈发受到重视。然而现实是当今大学生在学术伦理道德的认知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许多大学生在论文写作、科研项目上存在严重的抄袭、作弊、造假等现象。同时,大学生对科技伦理效应的关注相对欠缺,其认知亟待提高。

一、科技伦理道德内涵

科技伦理道德是指人们在从事科技创新活动时对于社会、自然关系的思想和行为准则,它规定了科技工作者在科技活动中所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科技是人类探索世界客观规律过程中知识和经验的积累。科技的进步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然而科学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如何使用,由何人来掌控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所以需要伦理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新时期下,大学生的科技伦理道德也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大学生科技伦理道德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术规范的了解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识;二是对科技社会效应的认知即目前高技术引发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能源、交通、网络等科技伦理问题的关注状况。

二、调查设计

(一)研究方法及分析工具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大学生科技伦理的现状,本研究以问卷调查为主,个案采访为辅的方式,在导师指导下自行设计问卷。通过实地发放问卷,再利用SPSS19.0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个案采访则更深入了解被调查者对科技伦理的态度与认知。

问卷设计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被调查者自然情况,据以分析不同的因素对大学生科技伦理道德的影响程度。二是学术伦理,了解被调查者本人对其自身及周围学术道德失范的态度与认知。三是被调查者对科技社会效应的认知,了解大学生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社会效应的关心程度和对待科技伦理的态度。

(二)研究样本说明

本项目以江苏省普通公立全日制大学和独立设置学院的本科生为调查对象。以方便和随机的方式选取8所学校,每所学校发放100份问卷。在发放问卷时尽可把握性别和年级的比例。其中研究生比例设置为30%,但由于部分学校无研究生,所以在最终数据有所差异。另外每所学校专业调查对象至少包含3个学科。问卷发放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进行,共计发放问卷800份,回收有效问卷779份,有效回收率97.4%。

调查对象中,女生占50.6%。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占数据总数的12.5%、67.9%、19.6%。其中专科一至三年级的比例分别是1.0%、7.2%、4.3%;本科一至五年级的比例分别是19.1%、21.4%、16.4%、10.2%、0.8%;研究生一至三年级的比例分别是9.1%、5.8%、4.7%。调查对象涉及10个主干及部分其他学科:哲学(1.5%)、经济学(8.6%)、法学(4.7%)、教育学(2.4%)、文学(6.8%)、理学(9.4%)、工学(42.7%)、医学(10.5%)、管理学(9.6%)、艺术学(2.6%)、其他(1.0%)。

三、调查结果

(一)大学生学术伦理道德状况

对大学生学术伦理道德状况的探究,问卷主要从大学生对学术规范的认识以及对学术不端的认知这两个角度进行研究。

1.大学生对学术规范的认识

问卷通过调查大学生的学术论文写作情况来初步了解大学生对于学术规范的了解程度。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8.7%的大学生用规范格式写过学术论文。在论文格式上,有47.8%的大学生使用过中英文摘要,关键字的使用比例为67.1%,参考文献86.5%,脚注33%,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分类号只有15.5%。从结果可以看出,过半数的大学生没有用规范的格式写过学术论文。在论文必备的格式要件中,参考文献和关键字的使用程度较高,而中英文摘要、脚注以及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分类号较少被使用。这反映出当下大学生对于学术规范认识不足。

问卷还对老师和学校对大学生学术规范的教授和培养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12.8%的学生曾听老师详细讲解过学术论文规范写作的相关知识,大致讲解过的有37.6%,只是提到过的有29.8%,从没讲过的占19.8%(下图1);在学校是否开设学术论文规范写作的课程、讲座等相关活动上,经常举办的占9.9%,偶尔举办的有41.1%,从未有过的是10%,而学生自己不知道有没有的占到39%(下图2)。由此可以看出学校提供给大学生学习学术规范的资源较少,对学生学术规范意识的培养不够重视。同时学生了解学术规范的途径少,自我学习的意识不强。

2.大学生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知

首先,我们通过调查大学生身边学术不端现象的存在情况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整体把握。调查的结果显示,有25%的学生认为身边学术不端现象较为普遍,62.8%的学生认为存在一些,11.2%的学生觉得很少存在, 1%的认为身边不存在学术不端现象。再具体涉及到大学生学科竞赛、课题研究、等学术研究中的挂名现象,25.9%的学生认为存在并且很多,67.1%的认为存在但是少数,6.9%的认为不存在。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同学认为学术不端行为在大学生中广泛存在。这提醒我们要重视对大学生学术伦理道德观念的培养,尽量预防大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

其次,在大学生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危害的认识方面。有52.2%的大学生认为学术不端行为会浪费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有81.4%的大学生认为会造成不正当竞争,有70.2%大学生认为会败坏科学界的声誉,阻碍科学进步。79.5%的大学生认为会造成学术虚假繁荣。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于学术不端现象的危害有着较为全面深入的认识。 再次,面对身边存在的学术不端现象,大学生如何对待?我们首先通过问卷调查了大学生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16.4%的学生平时较为关注,46.6%的很少关注,35.6%的只是听说过,而1.4%的没有听说过。在对考试抄袭和作弊的态度上,40.8%的大学生是坚决抵制, 48.5%的大学生表示可以容忍但自己不作弊,10.7%的大学生持无所谓的态度。这样的结果让人担忧,大学生普遍不关注身边的学术不端行为,对于身边考试抄袭和作弊也是一个平和的态度。这样的结果和对于学术不端的危害的认识上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一方面深刻的意识到了学术不端的危害,另一方面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既不关注也不抵制。这表明我们需要推动大学将认识转化为实际行动来抵制学术不端,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最后,问卷从大学生对学术不端行为出现的主要原因以及减少学术不端的措施的认知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原因选项中,63.3%的大学生选择了“评价制度等有不合理的地方”,68.9%选择了“人们为获得利益而置道德、规范于不顾”,74.8%的选择了“人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意识不强”,45.1%选择了“相应的法律的惩罚措施不够”。措施选项中,75.4%的学生选择了“完善的人才评价制度”,66.1%的选择了“用教育来提高学术道德和强化学术规范意识”,55.6%选择了“加强社会舆论监督”,64.4%的选择了“完善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这样的结果也说明了大学生普遍赞同学术不端出现的原因是因为评价制度等有不合理的地方、人们为获得利益而置道德、规范于不顾、人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意识不强、相应的法律的惩罚措施不够。要解决这种情况,需要完善的人才评价制度、用教育来提高学术道德和强化学术规范意识、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以及完善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二)大学生科技社会效应认知

下面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分析当代大学生对科技社会效应认知的现状。

1.大学生科技社会效应认知的整体状况

关于大学生科技社会效应认知的整体状况,问卷中采取了相对简明的问题设计,从大学生对科技伦理的了解程度以及重视程度入手。调查结果显示,52.1%的被调查大学生不了解科技伦理,46.7%的大学生表示只是听说过,只有1.2%的大学生对科技伦理很了解。另外,96.7%的大学生认为科技伦理对于科技工作者的科研创新活动以及社会的作用很重要。由此可知,虽然绝大多数的大学生不了解科技伦理,但是他们心里还是有相对明确的价值判断,认为科技伦理对于科技工作者的科研创新活动以及社会的作用很重要。

2.大学生对科技伦理具体问题的认知状况

我们从现实生活出发,从生态伦理和信息伦理的角度,了解大学生对身边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关注程度和引起这些生态问题原因的分析,以及大学生对高科技引发的网络安全、道德问题的关注程度和认知。调查结果(如图3)所示,59.2%的大学生表示经常关注身边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36.2%的被调查者只是偶尔听说,只有4.6%的被调查者不太关注。对于环境污染的诱发因素,19.8%的被调查者认为人们的环保意识差, 14.6%的被调查者认为企业只重视自身发展忽略环保,31.8%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政府对环境问题重视不够,54.4%的被调查者认为人口膨胀,54.4%的被调查者认为经济发展速度过快,还有2.6%的被调查者认为还有其他因素,如法制不健全,惩罚力度不够等。

对于高科技引发的网络安全、道德问题,39.9%的被调查大学生表示经常关注,54.2%的被调查者只是偶尔听说,5.9%的被调查者不太关注。关于沉溺网络社交以及身份虚拟化对人道德、情感的影响,50.2%的被调查者赞成网络让人肆无忌惮,逃避现实,49.8%的被调查者则认为网络社交只是一种生活方式。(如图4)

由以上的调查数据可知,大学生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度较高。在导致生态问题的诸多因素中,过半数的大学生认为人口膨胀和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是主要原因。与生态伦理相比,人们对信息伦理的关注程度要低一些,当问及网络社交与道德情感的关系时,被调查者则出现了巨大的分歧,赞同与否定的观点各占一半左右。

四、总结与对策

第3篇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社会,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行为的最终追求,也是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最后目标。然而,据社会调查,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信任程度“非常信任”的占5. 98% ,基本信任的占31. 6% ,表示不信任的占16. 6% ,不很信任的占20. 95%,还有表示因人而论的占30. 76%。[ 1 ]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这种低信任度表明,我国的司法伦理道德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因而,针对我国司法人员伦理道德的现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在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公正的平台。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公正的伦理价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谈论司法合理性的一个必需的道德维度。按照法理学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灵魂,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说,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但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如湖北省的“佘祥林案件”) ,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上,由于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人员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例如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就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尽管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伦理道德现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行为产生干扰,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再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清廉、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编辑

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这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会公正。如果司法腐败,则人们最终说理的正常渠道被堵塞,社会公平和正义则必然丧失。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的:“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2 ]所以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因此,建设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以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时有不同。“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3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因此,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原则。

柏拉图说过,“正义,总是从自己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出发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意义和模式,这就使得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 4 ] ,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 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 5 ]这就说明,公正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乃是属于价值和价值评价的范畴,因而处于不同社会和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于是便产生了不同的公正观,产生了不同的关于公正的理论。

事实上,公正作为一个规范的概念,本来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与自身所拥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当关系或行为。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从人际伦理的视角来看,司法公正首先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标准。同时,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是相互相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权威要靠司法的权威来体现,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信誉来实现,而司法信誉的树立,靠的就是司法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公正司法来赢得。所以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

(二)人性原则。

以人性角度来看,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人权标准,司法道德伦理建设必须坚持人性原则,做到以人为本。联合国各会员国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一开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司法的终极目的是指向人权,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司法制度的人权保护目的要求司法公正应符合人权的标准。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应该具有这样的基本人权意识:即在道德领域中,存在着好人和坏人之分,但在人权理论中不存在好人和坏人享有不同的基本人权。对于任何人,人权理论和实践都不应该存在双重标准,否则,法律和政府就会成为一部分人压迫和摧残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司法伦理道德的人性原则也正体现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最基本的伦理信条。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人性原则就是要求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力,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

(三)平等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平等原则是与宪法的平等权原则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体现了司法活动作为公权运用的特殊活动的一种特有的维护平等价值的伦理精神。如在“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老百姓处于被管理者位置,两者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受到的挑战最大。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标准,还蕴涵着浓厚的道义内涵,其中所蕴涵的扶危济困的伦理精神也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如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等等,就是践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的现实表现,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四)理性原则。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理性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一是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即司法活动要运用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即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也就是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然,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除了应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给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以外部约束;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奖励机制,培养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的自律性;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伦理观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培养司法人员的价值观。 [论|文|网]

[参考文献]

[ 1 ]廖申白,孙春晨。 伦理学新视点- - 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64.

[ 2 ]培根,水同天译。 培根论文集[m ].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 193.

[ 3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36.

第4篇

一、大学生诚信伦理道德缺失的主要表现

1、舞弊现象严重。抄袭别人的论文与作业,盗用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任意拼凑实验报告和数据,考试作弊从夹带、偷看、交头接耳发展到使用现代通讯工具,甚至雇佣“”,可谓五花八门,形形,无所不用其极。

2、恶意拖欠学费。部分非贫困学生恶意拖欠学费、“贫困”学生不真正贫困,相当一部分同学拒还助学贷款或挪作他用、拒付学杂费、住宿费等诚信道德问题,不仅丧失了个人的信誉,也使学校这项工作因此陷入困境,

3、制造虚假履历。功利主义思想日趋滋长,入党、评优、奖学金、竞选学生干部等方面的动机不纯、表里不一,甚至施以欺骗等手段,虚荣心严重。在就业问题上更为突出,许多学生制造泡沫自荐书、虚构教育背景、随意多家签约与毁约等诚信缺失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当代大学生诚信伦理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大学生诚信危机的原因,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有学校教育的失误及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家庭失信行为的负面影响。

1、社会价值体系不和谐对传统诚信伦理道德的冲击。当代中国社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各种价值观的相互依存和冲突,以及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严重失衡对传统诚信伦理道德形成巨大的冲击,整个社会恶化的信用状况,严重地影响着在校青年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2、高校德育力度薄弱对大学生诚信道德缺失的影响。各种社会思潮对高校传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精神造成冲击,学校重视专业技能学习而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对完美人格的塑造功能,教学过程中缺乏人文精神的渗透。大学生对自身从事专业领域的过分关注,而影响了他们视野与胸怀的拓展。

3、高校应试教育的功利化导致大学生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淡薄。应试教育的存在,大学生们很难改变为考试分数而学习的习惯,而“成绩”又和奖学金、保送研究生的资格以及找到~个“好工作”的期望紧密挂钩,教育的恶性竞争,滋生大学生的投机心理。有相当多的大学生不是为了某一门课程本身而学习,而是为了这门课程的成绩才费心:一些学生巧言令色,八面玲珑,为的是积累评优选先、升学就业的资本;另有许多大学生心态浮躁,不愿付出艰辛的劳动和努力而荒废了学业,临到考试时又想要个好成绩,只好为怎样作弊费尽心机。

三、加强对当代大学生诚信伦理道德的教育工作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立身处世之本。加强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工作,认清大学生诚信危机的主要因素,开展针对性工作探索,促使每一位大学生郁自觉养成诚实守信的品质,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质。

1、促进大学生诚信认知与诚信行为的协调发展。我们在高校诚信教育中,要贴近广大学生的日常活动,强调用认识来指导行为,用行为来强化认识,通过知与行的统~使学生把外在的诚信准则内化为自身所遵循的理念,通过自我评价、我监控、自我激励等来塑造自己的诚信形象,在实践中成为言行一致的诚信道德规范的自觉实践者。

2、教师言传身教的和谐统一。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在诚信建设问题上,必须与学生建立起和谐的互动关系,切实起到为人师表的表率作用。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身教重于言教,只有我们的领导和教师先做到身正行直,做到严于律己,并且在是非、苦乐、荣辱、义利等问题上经受住考验,才能为大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做出表率。

3、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健全信用保障体系。诚信素质的培养仅仅靠诚信教育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制度的力量。构建有效的信用制度,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制度的轨道,才能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使讲信用的人、受到褒奖和赞扬,使不讲信用的人受到约束和惩罚,促进学生诚信习惯的养成。

第5篇

在政府与慈善的关系上,学者彭定光认为慈善的目的不只是解贫济困,而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维持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政府的慈善责任首先是慈善理念的培育,它包括慈善文化建设和慈善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周秋光、孙中民认为,在慈善文化建设中,政府要加强传统慈善文化的宣传,还要促进传统慈善文化与国际慈善文化的结合。而丁锋辉认为,在文化层面上政府的责任是: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倡导慈善理念。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慈善意识的社会氛围。

有学者从企业角度来谈慈善问题。目前中国企业慈善存在的问题:

①慈善的规模小。

②慈善的理念不够成熟。

③慈善体制还不完善。

④慈善活动形式比较单一。有学者认为民企参与慈善活动有其复杂的社会心理动因,具体表现在三方面:

a.利己基础上的利他。

b.互惠利他。

c.纯粹利他。在这三种社会心理中,作者认为互惠利他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实际国情的理想心理状态.它一方面能有效克服功利主义思想,另一方面比纯粹利他具有主动性和稳定性。

有学者从慈善组织角度谈慈善问题。刘云娜介绍了中国慈善组织募捐所面临的困境,分析了募捐困境的原因。作者对走出困境提出了相关建议。刘俊红从管理体制、内部运营机制和社会环境三方面分析了慈善组织发展面临问题的原因。作者也对慈善组织的发展提出了建议。赵倩探讨了当代中国慈善组织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作者着重论述了慈善组织的发展、变异情况,对其价值取向进行了探寻,慈善组织价值取向由道德到人权保障的演变过程。

也有学者从个人的角度来谈慈善问题。毕素华从微观层次分析企业家慈善行为,对激励和提升当代中国企业家慈善行为精神和能力进行了制度伦理视域的理论研究。赵海林认为中国慈善事业之所以举步维艰,关键是缺少一大批倾心追求慈善事业的企业家即中国富豪们。王小波对普通人参与慈善事业的问题作了探讨,作者认为要建立以普通人为主体的慈善捐赠新体制,就必须塑造慈善文化氛围,强化现代公益精神,建立小额捐赠机制。

虽然以上学者没有专从伦理学角度来探讨慈善事业发展的问题,但他们论述的内容或多或少都与慈善伦理有某种内在的联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慈善伦理研究一直比较滞后。目前国内慈善伦理研究情况大致如下:一部分学者把目光投向传统文化中的慈善伦理道德,但这些作者的研究仅仅停留在传统慈善伦理的肯定或否定上,并未涉及慈善伦理基础问题,就目前可查资料而言,只有周中之、程立涛两位学者的文章谈到慈善伦理道德基础问题。周中之教授认为它有三部分组成:

1.建立与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富伦理。

2.建立与中国文化相适应的感恩伦理。

3.建立以制度支持为核心的诚信伦理。程立涛博士认为慈善事业发展的道德基础主要有三:

①以慈爱和同情为基础的情感伦理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内在支撑。

②人道主义的理性义务观,为慈善行为提供外在规范和情感约束。

③慈善事业的道德价值目标,体现在互助行为的总体交换中。两位作者的研究有一定的现实价值但也存在不足:对传统慈善伦理挖掘不够,对西方优秀伦理思想借鉴不足,与时代精神结合不紧。最重要的是没有从宏观结构上来构想慈善伦理基础问题。中国慈善伦理基础的构建要体现“中西融汇,古今贯通”的总特征。而“以古为基,以中为本”应该是慈善伦理理论研究的指导原则。慈善伦理理论工作者既要把目光投向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还要紧跟时代,放眼世界。精心筛选,潜心研究,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彭定光:《慈善是一种公共责任》.《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8年第4期

[2][3]《慈善理念与社会责任》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4

[4]吴 妍 姚俭建:《民营企业参与慈善的社会心理动因分析》 《 慈善理念与社会责任》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4

[5]刘云娜:《中国慈善组织募捐困境探析》西北大学硕士论文, 2007、6

[6]刘俊红:《中国社会转型期慈善组织发展的问题及对策》.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07、6

[7]赵 倩:《当代中国慈善组织与人权保障》.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08、5

[8]毕素华:《当代中国企业家慈善行为研究》.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7、10

[9]赵海林:《企业家与慈善家――论中国富豪的社会责任》 《慈善理念与社会责任》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4

[10]王小波:《试论普通人参与慈善事业的意义、影响因素及其途径》.《道德与文明》,2006年第2期

第6篇

[关键词]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司法伦理;司法公正;社会正义。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社会,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行为的最终追求,也是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最后目标。然而,据社会调查,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信任程度“非常信任”的占5.98%,基本信任的占31.6%,表示不信任的占16.6%,不很信任的占20.95%,还有表示因人而论的占30.76%。[1]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这种低信任度表明,我国的司法伦理道德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因而,针对我国司法人员伦理道德的现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在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公正的平台。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公正的伦理价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谈论司法合理性的一个必需的道德维度。按照法理学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灵魂,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说,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但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如湖北省的“佘祥林案件”),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上,由于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人员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例如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就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尽管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伦理道德现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行为产生干扰,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再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清廉、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

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这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会公正。如果司法腐败,则人们最终说理的正常渠道被堵塞,社会公平和正义则必然丧失。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的:“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2]所以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因此,建设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以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时有不同。“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因此,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原则。

柏拉图说过,“正义,总是从自己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出发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意义和模式,这就使得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4],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5]这就说明,公正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乃是属于价值和价值评价的范畴,因而处于不同社会和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于是便产生了不同的公正观,产生了不同的关于公正的理论。

事实上,公正作为一个规范的概念,本来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与自身所拥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当关系或行为。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从人际伦理的视角来看,司法公正首先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标准。同时,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是相互相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权威要靠司法的权威来体现,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信誉来实现,而司法信誉的树立,靠的就是司法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公正司法来赢得。所以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

(二)人性原则。

以人性角度来看,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人权标准,司法道德伦理建设必须坚持人性原则,做到以人为本。联合国各会员国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一开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司法的终极目的是指向人权,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司法制度的人权保护目的要求司法公正应符合人权的标准。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应该具有这样的基本人权意识:即在道德领域中,存在着好人和坏人之分,但在人权理论中不存在好人和坏人享有不同的基本人权。对于任何人,人权理论和实践都不应该存在双重标准,否则,法律和政府就会成为一部分人压迫和摧残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司法伦理道德的人性原则也正体现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最基本的伦理信条。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人性原则就是要求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力,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

(三)平等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平等原则是与宪法的平等权原则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体现了司法活动作为公权运用的特殊活动的一种特有的维护平等价值的伦理精神。如在“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老百姓处于被管理者位置,两者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受到的挑战最大。新晨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标准,还蕴涵着浓厚的道义内涵,其中所蕴涵的扶危济困的伦理精神也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如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等等,就是践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的现实表现,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四)理性原则。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理性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一是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即司法活动要运用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即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也就是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然,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除了应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给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以外部约束;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奖励机制,培养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的自律性;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伦理观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培养司法人员的价值观。

[参考文献]

[1]廖申白,孙春晨。伦理学新视点--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64.

[2]培根,水同天译。培根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3]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36.

第7篇

关键词:班级管理;道德;伦理;班级管理伦理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3-0012-02

21世纪的管理学界,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了伦理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现代管理将伦理视为应有的追求目标,已成不争的事实。相比于公共管理和企业管理,班级管理作为教育管理的基层领域和学校教学的基本单位,其管理行为直接指向人的健康发展,因此班级管理更加需要伦理精神的关照。

传统的班级管理理念忽视人的生命、尊严和情感,将管理看成是简单的控制与被控制、监督与被监督的对立关系,从而贬低甚至摒弃了伦理道德精神。无视学生生命本体的自由存在而盲目进行物化管理,以致在教学管理实践中出现众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班级管理范式的工具化和班级管理主体道德缺失。班级管理范式的工具化体现为:教学目标的功利化和教学管理结构的科层化。目前中小学教学目标的设定普遍单一地指向教学成绩,学生沦为升学工具,忽视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和多方面能力发展;教学管理结构方面,在班主任统领下,班级成员职位分为班长、副班长、班级委员、各小组长以及其他班级成员等若干层次,构成了由低到高、权力逐层集中的“金字塔”组织结构模型。各层次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虽可一定程度上提高班级管理的有效性,但另一方面,这种管理方法过分强调对等级的恪守,单向的“命令―服从”模式狭隘地注重规章制度的执行,长久下去导致班级管理僵化,压抑学生主体精神的发挥和人格成长。另外,作为班级管理活动引导者与管理者的教师在实际的班级管理活动中出现了职业倦怠、不适当的发泄、偏爱等不良心理和道德缺失现象。由此可见,对班级管理进行伦理性探究有其必要性。

一、班级管理具有伦理特质

班级管理以人作为管理的核心要素,创造相应环境、开发人的潜能。人是班级管理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原始动因,在班级管理实际运作过程中,班级管理目标的制定、管理模式的探索和管理任务的完成都必然会注入人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因此班级管理不仅要受教育管理技术和规律的支配,也受到人的各种伦理道德因素的影响,班级管理活动也是一种伦理活动,班级管理中必然包含了伦理的因素。

二、伦理在班级管理中的功能

伦理在班级管理中的功能是指伦理能够通过认识评价、价值导向、道德调节、情感激励等形式,培养道德观念、形成道德行为、树立道德理想,以伦理的理念和规范为指导进行班级管理实践。

伦理道德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到班级管理当中,伦理道德可以反映班级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所属的教育组织、利益相关者等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以伦理的视角来认识班级管理活动,从而确立道德理想,指导管理实践。此外,班级管理也是一种伦理价值选择活动,在班级管理中,目标的制定、方法的实施、检查的途径、总结的原则等环节,为达到期望的程度,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总价值观和管理主体价值观念的影响。合乎时宜的伦理道德观念可为班级管理中具体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明确的理论指导,帮助管理者形成科学的善恶评价标准,引导班级组织和谐健康发展。伦理的价值导向功能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对各主体间的道德调节,目的在于化解矛盾寻求共识。主要以两种相互联系的方式进行:内部调节,即班级管理主体以自身的伦理价值观为标准进行自我评价,从而协调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外部调节,即以外在的客观的伦理规范为标准评价管理主体的行为,进而协调管理关系。另外,在具体的班级管理活动中,教师可以通过赞许、奖赏、肯定等方式鼓励学生进行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通过激发学生合伦理行为的发生来实现整个班级管理系统的伦理化。

三、班级管理伦理的实现

(一)创建伦理的班级管理范式

1.树立以人为本的班级管理理念。以人为本的班级管理理念,首先要将学生作为管理的主体和核心,将学生看作完整的个人,尊重其个性特点和主体精神,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其次,要将学生看作发展中的人,学生身心发展尚不成熟,个体之间也具有差异性,因此,教师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相信学生潜藏的巨大能力。另外,教师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同学,学生没有优差之分,只是发展早晚的关系。总之,以人为本的班级管理理念就是将学生放到班级管理的核心地位,教师要尊重、热爱、信任学生,充分满足学生切实合理的需要,发挥学生积极参与班级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达到学生个体全面自由的发展。

2.创建民主参与的管理结构。民主的基本要求是公平、平等,因此民主参与的管理结构要求淡化管理者的权力意识、取消金字塔式的等级分层。在班级管理中,教师要承认学生的管理主体角色,给予学生平等的权利。在处理班级管理各项事务(如班级管理计划的制定、实施、评价、总结)的过程中,教师要带领全班学生进行民主决策,二者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而不是完成由教师一方主导。另外,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鼓励其积极参与到班级管理中来,平等享受班级管理的权利、承担班级管理的责任和履行班级管理的义务。

3.建立人文化的管理方式。人文化的管理方式是一种旨在追求人文关怀的管理取向,它以尊重为底线、以关爱为核心,使班级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与刚性的科学管理方式用制度规范来约束人的行为相比,人文化的管理方式则显得较为柔性,它以渊博的知识培养人,以高雅的气质影响人,注重精神的培育和感召。真正理想的班级管理方式是将人文管理理念融入传统的科学管理方式之中,二者的有机结合,才是具有伦理意蕴的班级管理方式。

(二)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

教师是班级管理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其一言一行对学生的品德教育和班级管理工作均具有深刻影响。因此,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成为班级管理伦理实现的必要途径。教师加强自身道德修养,首先应加强道德伦理知识和教育管理科学知识的学习,一定的伦理精神预制着一定的管理思想,教师应主动构建合理的伦理精神体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并将其作为进行班级管理活动的理论依据和协调各项关系的价值标准。其次,教师要严于律己,表里如一,慎独反思,在无外在监督的情况下,仍然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和原则。再次,作为教师要热爱学生,热爱教师职业,了解、信任和欣赏学生,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论文至此,笔者探讨了班级管理和伦理的内在联系,指出班级管理的伦理特质和伦理道德精神在班级管理活动中的功能,将伦理道德的作用与班级管理实践相结合,提出班级管理伦理化的浅显策略,希冀可以达到优化班级管理活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孙绵涛.教育管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2]钟启泉.班级管理论[M].上海:上海出版社,2002.

[3]曹长德.当代班级管理引论[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6.

第8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司法伦理;社会正义;司法公正

“就如同一个人不可能从他房间和生活中排除至关重要的空气一样,伦理因素也不可能从司法(正义)活动中被排除出去,而正义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标和目的。”[1](P39)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行为的最终追求,也是司法伦理的最后目标。然而,据社会调查,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表示“非常信任”的占5.98%,表示基本信任的占31.6%,表示不信任的占16.6%,表示不很信任的占20.95%,还有表示因人而论的占30.76%[2](P274)。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这种低信任度表明,我国的司法伦理道德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这需要我们在这方面下大功夫。

一、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司法伦理建设的现实意义

和谐社会以其公平、公正和正义为其最重要的特征。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伦理道德能否遵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及其威信。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就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之一。“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解决的问题,既不是需要运用证据来解决的问题,如事实问题,亦不是需要运用权威或辩论来解决的问题,如法律问题,而是需要运用道德评判来加以确定的问题。”[3](P329)然而,我国司法伦理道德现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1.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行为产生的干扰。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人员既是职业化人员,同时又是深受道德影响的人。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人情交往强烈地涉入公共法律生活,许多人往往千方百计通过私人人情关系希望购买法律上的豁免,希望人为地干预司法判决,逃避违法行为的司法制裁,这些都会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而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人员如何正确地把握人情、权力、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尤为重要。

2.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权力和金钱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说过: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同样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

一般而言,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感知总是受一些具体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从而决定他们对法律是信任抑或不信任,是要遵从法律还是违背法律。因此,司法的廉洁与否不单单是司法本身的事。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4](P143)司法工作是保证国家法律得以实施的手段,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司法工作者遵守司法道德,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法律起到应有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作用。然而司法活动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怎样对某些较模糊的法律条文给出公正合理的解释,这些都涉及司法行为中的伦理因素。因此,建立以法制为基础、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

二、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司法伦理建设的指导原则

司法伦理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司法伦理既是一定时代、一定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5](P236)春秋战国时期,墨家提出“兼相受爱、交相利”为核心的道德理想,并以此作为最高立法原则和司法伦理道德的准则,主张“以天为法”、“莫若法天”。而以孔孟为首的儒家则以“礼”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儒家“礼”的许多伦理道德规范既是法律的依据,又是司法的伦理。这些封建社会的司法伦理思想都是为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因此对现代司法伦理建设提出了科学合理、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和谐社会的司法伦理建设必须坚持:

1.公正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社会;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这就要求司法伦理必须遵循公正原则。司法伦理的公正原则就是要使司法活动实现公平与正义。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美国法学家勒斯克指出: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如果司法机关失去公正,“一旦人民对法律的信任丧失殆尽,法律和法院的威信扫地之时,人民遇有纷争将不再寻求社会正义于人民法院,必将转而寻求帮助于草莽之间”[6]。一般说来,司法公正应该适于三个具体标准:第一,实体法得到严格适用;第二,程序法得到正常运行,防止司法活动中的偏见、私心、错误乃至腐败现象;第三,司法结果公正,依照法律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判[7](P38)。

2.人性原则。司法的人性原则是指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为民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人员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和贯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法律自产生以来,其根本使命就是禁止以非人性方式对待他人,是从制度上给予人类以幸福和自由的保障,这本身就是一种基于人性良知的善行,司法伦理的人性原则也正体现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最基本的伦理信条。

3.理性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是实现人、社会、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的社会,是人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这要求司法伦理必须遵循理性原则。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司法伦理的理性原则要求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之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动要按照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司法的公正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动必须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做到理性司法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

三、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司法伦理建设的几点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既要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给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以外部约束;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奖励机制,培养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的自律性;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伦理观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培养司法人员的价值观。1.加强司法制度伦理建设,形成健全的他律机制。司法伦理是建立在对于司法人员的职业特色清楚意识的基础上的一套行为准则,涉及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是不是应该远离商业、远离政治;还有与法学学术之间应该有什么关系,应该怎样避免自己的偏见影响司法决策,如何解决司法脱延等各种问题。司法伦理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事项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构建现代和谐社会,从制度上、法规上规范司法程序、司法行为,将司法伦理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从而规范和约束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司法活动,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制定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使司法伦理道德从一些原则、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的规范可以使司法人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它,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用社会他律促进司法人员的自律。如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的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第30条列举的法官须受到惩戒的各种行为,都与法官的职业伦理有直接的关联。

2.确立责任与荣誉相结合的机制,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风气。发生伦理学的研究表明,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一般有两个阶段:道德的他律阶段和自律阶段。他律阶段是“应该做的”阶段,当这种“应该做”变成道德主体的一种内心要求时,道德主体就获得道德自由,表现出强烈的道德责任感,从而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地选择和决定行为。责任与荣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统一表现于一个人的自尊心与自爱心。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职业承担者,司法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自身的判断活动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荣誉把社会对司法人员的客观评价转化为司法工作者的自我评价,从而使司法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司法伦理道德的要求。荣誉是社会对一个人履行义务、德行和贡献的赞赏和评价。当责任与荣誉都无法推诿的时候,法官追求正义的热情与智慧便会被激活,而一个拥有责任心和荣誉感的人才能自觉地按照社会的要求、法律的要求、伦理的要求履行义务。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司法伦理建设提供良好的宏观社会环境。“司法伦理学是伦理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伦理学以为指导。”[8](P7)因此司法伦理建设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了,司法伦理建设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的核心,也是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必须“严格执法,热心服务”,尽心尽力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甘当人民的公仆。同志曾明确指出,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并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新荣辱观。这一荣辱观同时也是当代司法人员的行为标准。例如“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杰民·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廖申白,孙春晨.伦理学新视点——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培根.培根论文集[M].水同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9卷编后感[J].法学,1998,(5).

第9篇

关键词:素质教育 师德建设 困境 突破

素质教育改革背景下,职前职后一体化、开放性和综合化的教师教育体制正在逐步推行,相应的我国教师专业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师德建设作为教师专业化进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然而,在素质教育实施背景下,当前师德建设中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必须给予重视。

一、当前我国师德建设的现实障碍

(一)师德建设囊括的宽度过宽

教师的职业道德即师德,是专指教师这个社会角色应该具备的道德规范。随着素质教育的大力推行,教师的道德标准被提高。教师具备教育工作者、社会常人双重身份。师德是针对教师身份而言的,相对于社会常人即公民这个身份,对之束缚的应该公民道德和法律规范。当前,教师不论在教育工作岗位上还是社会生活中,身份被一重化,师德是评价教师这个社会人的唯一标准规范。

(二)师德建设要求的高度过高

我国支持“教师是道德家”的人认为,教师必须是高尚道德和完美道德的化身,是“人之至者”,教师应该“为人师表”“言行一致”“表里如一”[1]。与美国“教育职业道德规范”中所列条目都以最低要求不同,我国师德要求大多以高标准来要求教师。由于这些规范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将教师圣神化,操作性不大,只能作为鼓励性口号,对教师群体不容易真正发挥其道德约束作用。

(三)师德的社会评价标准欠合理化

为使每个学生健康发展,我国中小学教育必须不断改革创新。教育改革为师德建设提供了一个大背景,其大力提倡的素质教育自然成为师德评价的主要标准。然而,在我国教育氛围下,师德规范内容的各方面与素质教育密切联系,如果教师违背素质教育理念,那么他的师德水平很难被社会认可。

二、师德建设存在障碍的原因分析

(一)教师管理体制、评价制度不健全

当前,在强调量化指标的教师管理体制、师德评价制度中,教师是否潜心育人工作、实施素质教育是很难考评因而往往被虚化的指标。大多学校推行绩效工资改革之后,将教师待遇与班级分数、科研成果紧密结合,这使教师将精力投入到论文写作、公开课评比之中,而相对忽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这样,教师不仅没有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而且自身角色也没有把握好。

(二)社会伦理道德转型的束缚

师德建设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社会传统伦理道德有密切关系。当前,社会正处于伦理道德体系的转型期,强调正确处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肯定民众对于正当权益、物质利益的追求的合理性。教师身处伦理道德体系转型的进程之中,待遇正在不断得到改善,社会地位不断提升。很多教师正在告别一贫如洗的生活,更多地感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幸福[2]。然而,就全社会而言,从圣人道德向常人道德的转型[3],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例如,当前评选各级师德标兵时,仍然重点考查教师甘为人梯、乐于奉献的情况。

(三)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当前,素质教育虽然赢得了话语上的优势,但应试教育的压力仍然很大。“口口声声讲素质教育、扎扎实实搞应试教育”是大多数学校(尤其是中学)的实际情况。取得出色的高考、中考成绩的学校即使管理严苛、气氛压抑、遭到学者批评仍然招生火爆,被社会和家长高度赞赏,并且顺利挂上“素质教育改革先进校”的招牌。推行应试教育,取得的教育成果被冠上素质教育的美名,在这种情形中,师德建设就缺乏健康的环境。

三、师德建设障碍的突破思路

师德建设中存在的对教师角色认识不清楚、要求过高,评价标准单一等问题,我们都可以从素质教育改革、社会伦理道德转型、教师管理评价体制等方面究其原因。针对以上原因分析,本文试着从以下三方面提出建议。

(一)创新教师管理与评价机制,坚持“无为而治”的核心理念

“无为而治”是我国教师管理和评价急需重视的经典智慧。自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最高层次[4]。康德认为:“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理由。”[5]针对我国当前教师缺乏自由空间的现状,需遵循“无为而治”的理念。一方面,我们需倡导取消学生成绩与教师绩效挂钩的做法。学校管理者可以通过组织教研活动、开展随堂听课等方式,督促教师潜心教学。另一方面,需要削弱科研成果在教师量化评比中的分量,以鼓励教师写随笔、展示学习笔记等方式来引导教师的在职研修。

(二)关照教师幸福感的提升,稳步提高教师工作待遇

尽管保障和改善教师待遇的政策不断出台,但在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教师待遇存在很大差距。在倡导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时代,政府和社会应该稳步提高教师待遇,逐步提高教师的幸福感,不能一味地用无私奉献的口号向教师提出“圣人”般的要求。而且,政府和媒体应该调整道德转型背景下师德标兵的评选标准,适当关照那些扎实教书育人、积极探索创新、享受教育幸福的优秀教师身上,使师德标兵更加普通化、实际化。

(三)正视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冲突,重塑教师的职业尊严

我国教育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在《应该尽力尽责总结经验教训》的反思性文章中,王策三先生语重心长地提醒各界“正视应试教育在现阶段现实存在的基本国情,给教师适宜的舆论空间”[6]。可见,我们需要基于我国的国情正确看待素质教育改革。现阶段,应试教育是客观存在的。学校应在给教师一定自主放松空间的基础上,开展遵循学生成长和发展规律的教学活动。此外,学校需要严格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上限,打击教师片面追求高分数的行为,以确立教师工作和教育的底线,提升教师的职业尊严。

参考文献:

[1]甘剑梅.教师应该是道德家吗? ――关于教师道德的哲学反思[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3):25-30.

[2]杜时忠.教师道德越高越好吗[J].中国德育,2010(2):74.

[3]余展洪.从“圣人道德”转向“常人道德”――关于建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规范的哲学思考[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1999(5):10-14.

[4]卢先明.略论公民道德的层次性[J].道德与文明,2005(4):47-49.

[5]康德.关文运译.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3.

第10篇

论文 关键词:

    我们要寻找 法律 文化生成的根源、 发展 规律 和基本性格,就应当把研究对象放到特定社会、 历史 条件下予以考察。从 经济 、政治、伦理、社会组织结构、哲学等多种角度出发分析其现实基础。本文拟对

    这种特殊的司法形式在传统上是公认的,得到不断的阐释和实践。魏征说:“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代 理学 大师朱熹对此说得更明白些:“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店人在 总结 审判经验时也说:“凡关宗族亲谊必须问明是何称呼,系何服制。”

    司法的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尽管具有积极意义,但无疑削弱甚至是取代了证据在案件事实建构中的基础性作用,司法官吏也不注重司法知识和技术的学习而一味强调伦理道德的修养,这在客观上阻碍了证据知识和技术的生成与 发展 。

   三、

第11篇

论文摘要:在体育教育活动中,体育教育伦理具有认知、规范、论证、聚合、激励、导向和升华等多重功能,对更好地完成育人及体育文化传递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不断强化体育教育伦理建设。

教育伦理是以规范学的原理为依据,来解决教育活动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体育教育伦理可以理解为从伦理角度对体育教育本质进行的分析、把握和规定,是对体育教育进行伦理界定.体育教育伦理作为人们通过体育教育培养人的活动中的伦理道德,产生并形成于体育教育活动过程中,是一定社会的体育教育活动关系在人们体育教育观念中的伦理化反应.体育教育伦理最终将归于“善”,为此,体育教育应以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基于在体育教育实践中体育教育伦理具有的多重功能,包括认知、规范、论证、聚合、激励、导向和升华功能等,这些功能之间相互联系,有机统一,使体育教育伦理成为体育教育活动中重要的调控手段.

(1)体育教育伦理的认知功能.在体育教育活动中,体育教育工作者要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并促进其发展.为达到这一目的,体育教育工作者必须能够正确认知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才能遵循体育教育的原则,以规范的行为开展工作.体育教育伦理可以使体育教育工作者明确认识到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做,为什么这样做.例如体育教育伦理使体育教育工作者认识到自己要为人师表、热爱体育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与其他体育教师团结协作等,这就体现了体育教育伦理的认知功能.

(2)体育教育伦理的规范功能.在体育教育工作中,相关主体难免会产生一些不恰当的观念或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规范才能促进体育教育的健康发展.体育教育伦理对相关主体的意识和行为可以发挥一定的规范功能.例如以伦理评价、伦理榜样等教育方式,使施教者在体育教育活动中形成良好的个人伦理意识和行为,对其错误的观念和行为予以规范,使其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职业和体育教育工作。

(3)体育教育伦理的论证功能.人们在进行体育教育行为的过程中,不免要思考自己的行为以及所遵循的制度是否合乎道德?如果合乎道德,就会产生偷快的精神体验,并增加行动的内驱力,反之,则会产生消极的精神体验并使行动积极性受到压抑,该行为与制度也将面临不利的社会氛围一种体育教育制度或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可以通过体育教育伦理进行论证,如果论证后被认为是善的,不仅体育教育工作者的内心会获得强有力的精神支持,而且可以为体育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建立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反之,则需要对相关的体育制度和行为予以适当调整。

(4)体育教育伦理的聚合功能.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和自己的同类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体育教育工作中也存在着多种关系,不可避免地要产生这种或那种矛盾.体育教育实践中涉及体育教育施教者—教师、体育学习者—学生、家长以及相关的体育教育行政领导者等多方面因素,他们对体育教育的认识和行为具有多样性,有时可能会出现认识上的差异而导致行为的背离.另外,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符合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的发展规划,在具体的体育教育活动中,体育教师和学生、体育教师和体育教师、体育教师和家长、体育教师和体育教育行政领导的观念、行为是否协调,都可通过体育教育伦理来调整.体育教育伦理可以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聚合其行为,使各方面团结协作,相关教育主体行为都趋近于教育的总目标,进而提高体育教育活动的实际效果。

(5)体育教育伦理的激励功能.教育伦理的激励评价功能是指调动和激发教育主体行为能动性的一种动力机制,因此,体育教育伦理的激励功能可以看做是调动和激发体育教育主体行为能动性的一种动力机制.马斯洛认为人不仅有生存、生理的需要,也有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体育教育伦理具有激励功能,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满足作为体育教育主体的人的某种发展需要,促使人们对体育教育活动更加积极投人,进一步发挥能动性,努力创新,从而提高体育教育工作的效果.

(6)体育教育伦理的导向功能.实践应当以理论为指导,体育教育伦理就是体育教育实践的导引.例如:热爱学生的体育教育伦理指导教育者在体育教育实践中关爱学生、耐心指导学生进行动作练习,为人师表的体育教育伦理指导体育教育施教者以自身的榜样力量感染学生,热爱体育教育工作的伦理指导着教育者对自身工作积极投人.不遵循一定的体育教育伦理,终将导致体育教育的失败,这种失败是以牺牲受教育者为代价的,而且可能危害体育教育的进程.因此,在体育教育实践中,体育教育伦理是方向,不可背离.

(7)体育教育伦理的升华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实出现了一些把市场交换关系泛化到体育教育活动中的行为,因而影响了体育教育的纯洁性和体育教育工作者的高尚性.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升华体育教育工作者的精神境界,使其精神世界更为高尚,使其行为超越狭隘的经济观念和利己观念,使其体育教育活动更能遵循伦理道德的要求,而体育教育伦理就具有这样的升华功能,这种升华功能对于优化体育教育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伦理;孝悌;婚姻

一、民族性

努尔哈赤伦理思想的民族性主要是对于女真社会伦理观念原始性的充分体现,也就是他婚姻观所带有的女真社会氏族制的残余,同时。他家庭孝悌观中的“尊老、敬上”的思想也是具有女真族特点的伦理道德观念,努尔哈赤伦理观的民族性主要体现在这两方面。

首先,不同民族的婚姻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婚姻习俗。这些各具特色的婚姻习俗,既是不同民族特征的体现,也是本民族社会生活的反映。满族的早期,八旗子女的婚姻要由各族的诸首领决定,这就是包办婚姻或日“指婚”习俗的由来。而违者要受到惩罚,所谓听上选配的“指婚”实际上就是“拴婚”,是满族前期家长制和奴隶制残余的体现。“满洲旧俗,凡所婚娶,必视其民族之高下,初不计其一时之贫富”‘旗下所生子女听上选配,或听亲王,并不敢自主。”努尔哈赤在与其它各部进行联盟的过程中,充分显示了这一婚姻观。他婚姻观上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人伦观念淡薄,表明他的婚姻观中带有女真社会氏族制的残余。满族旧俗,婚姻不讲行辈。如“一六一五年(万历四十三年)正月,努尔哈赤又娶科尔沁孔果尔贝勒女博尔济锦氏为妻 “努尔哈赤第十二子阿济格娶科尔沁部孔果尔女为妻”努尔哈赤与其子同娶科尔沁部孔果尔女为妻,在汉族人看来违反人伦的事。而在女真人中却是正常的了。

其次,在满族旧时的大家庭中,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嫡庶有等,尊卑井然,俗日“家有百口,主事一人”,少辈对长辈人恭恭敬敬,不敢有些微怠慢,虽男女有别,男女地位几乎相等。满族的人际礼仪风俗。既有尊老敬上、好客等美好的礼节,也有汉族儒教“三纲五常”封建道德,当然还保留着某些氏族制度的残余。尊老敬上。“满族礼大”而尤以尊老敬上为重,这是有传统的。“晚辈敬谨之礼,对要尊制度的残余。尊老敬上。“满族礼大”而尤以尊老敬上为重,这是有传统的。“晚辈敬谨之礼,对要尊敬的长辈。在途中忽然相遇时,如果骑马,要下马跪下叩头,让路通过,如果在坐着时,跪下……原文残缺如果在设宴时。跪下叩头。”上文提到的努尔哈赤在天启五年(公元1625年.天命十年),对待叶赫两位老人的行为可能就继承这一传统。施礼,满族施礼自有其民族特点,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场合,施以不同的礼仪,“满人相见,以曲躬为礼。久别相见,则抱腰,如一六一七年(万历四十五年,天命二年)正月,科尔沁明安贝勒到建州“朝贡”,努尔哈赤郊迎百里,行马上抱见礼,设野宴洗尘,努尔哈赤迎科尔沁明安贝勒时。所行的马上抱见礼,所行的礼节,可能遵循的是满族传统的礼仪。

虽然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同的经济状况,带来了不同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带来了民族之间在认识事物方面各不相同的价值观。但这些不同并没有影响努尔哈赤对儒家传统伦理道德思想的吸收,而努尔哈赤的智慧高人之处,就是对儒家道德观念并没有全盘的吸收。他能够从女真社会实际出发,找到了满、汉两种伦理道德观念相互交织的切入点,使两种不同的道德观念在努尔哈赤的思想中达到了真正的融合。

二、兼容性

努尔哈赤伦理思想的兼容性主要体现在对儒家传统伦理观念的吸收,努尔哈赤在其训谕中,始终贯穿着儒家的“忠、信、义”、婚姻以及“孝悌”的伦理道德思想,如要求君王以讲求“公诚、恩义”作为其行君王之道的道德标准,而要求臣子应该做到“忠直、敬诚”,以报君王的“养育”之恩。对于与其结盟的各部要求做到“信”,不要违背盟约,在婚姻观中,则要求妇女“顺其夫”,不要抛弃“妇人之道”,对于其后代子孙,要求“当世守孝悌之道,不可违也。”他认为汗是天的儿子,汗以天为父;从贝勒、大臣是汗的儿子,汗是众贝勒、大臣父亲;诸申是众贝勒、大臣的儿子,众贝勒、大臣是诸申的父亲;阿哈是主人的儿子,主人是阿哈的父亲。上下都是父子关系,要求下敬上,子敬父,不许贪私,不许生盗贼奸暴之心,各自都要勤于本身的职务。诸申、阿哈要依照汗、众贝勒、大臣指令行事,忠于职守,否则,忧患就必然会降临’大英明汗努尔哈赤的新看法,究其真谛,无非是比较明确地接受了明朝封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道德观念,这无疑的是个重大的变化。在这种观念下,家庭孝悌思想、忠君思想被推广到整个社会。这些君臣、父子、孝悌、忠信等伦理道德观念的反复提倡,使明朝的封建思想在后金的上层建筑领域中逐渐居于统治地位,并使后金的封建制代替奴隶制的过渡向更深化的程度发展了。也标志着努尔哈赤伦理道德观念在其政治统治中所达到的成熟,并显示了努尔哈赤伦理观中所具有的兼容性的特点。

三、政治性

对于处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下的努尔哈赤来讲,他不仅仅是作为部族的族长,后金国的君主存在,而且更是作为当时社会改革者的身份出现在历史舞台上,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努尔哈赤伦理思想中所具有的为其政治服务的特点。

努尔哈赤伦理思想的政治性主要体现在婚姻观与孝思想方面。首先,在婚姻观方面所体现出的政治性,主要是努尔哈赤以婚姻作为手段,为了达到两种政治目的,一是安抚归顺的部族,二是与其它部族结好,如“努尔哈赤欲报祖父之仇”,在“止有遗甲十三副”的情况下。为了“与本部内加木河寨主刚哈善结好”,“太袒以同母妹妻刚哈鄯”又如为了结好哈达部,努尔哈赤施以恩惠给其部主布占太“十二月。布占太不忘其恩,带从者三百来谒,太祖以弟黍儿哈奇贝勒女厄石太妻之,盔甲五十副,敕书十道,以礼往送。”这是努尔哈赤起兵之初,为统一建州女真各部而创造政治条件所采取的手段,可以说,这种手段确实起到了稳定其它各部的作用,随着努尔哈赤的军事实力不断壮大,各部相继归抚,在这种情况下,他仍采用联姻的手段,以安抚各归顺部族。如东海兀吉部虎儿哈二酋长王格、张格率百人贡土产。自此兀吉虎儿哈部内所居之人,每岁入贡,“其中酋长箔吉里等六人乞婚,太祖以六臣之女配之,以抚其心。 “布占太求太祖之女,并许永赖之。太祖复将生女木库石公主妻之,遣侍臣以礼往送。“胯儿胯部巴玉特卫答儿汉巴土鲁贝勒之子恩格得儿台吉,先诸部来叩见求婚,帝嘉之,将御弟打喇汉把土鲁贝勒女巽代郡主妻之.往送其地。”部奥巴哄台吉叩见,帝乃酌定,大设宴,具奇资,以秃龙台女肫姐妻之。”

从以上的资料可以看出,这种婚姻形式起决定作用的,不再是个人的感情和意愿,而是家世的利益。这是一种带有政治指令性质,或经济交易性质的婚姻。贵族家族的妇女,实际上往往成为最高统治者维护政治利益的工具。建州女真贵族同科尔沁蒙古王公联姻,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一六一四年(万历四十二年)努尔哈赤的四个儿子,即次子代善娶扎鲁特部钟妹仑贝勒女为妻,第五子莽古尔泰娶扎鲁特部纳齐贝勒妹为妻,第八子皇太极娶科尔沁部莽古思贝勒女为妻,而这种政治婚姻的维持是暂时性的,随着政治联盟的瓦解,这种婚姻形式也就不存在了,如“既杀猛酋(孟格布禄)而室其子,已又执而囚之。”这段史料的史实是这样的:建州破哈达后。努尔哈赤把女儿莽古姬给孟格布禄为妻。但这只是从一时的政治需要出发,所以后来努尔哈赤又将盂格布禄“置寨中,诬之以罪,杀之。”明派使征建州诘问,努尔哈赤为了缓和矛盾,又把女儿给孟格布禄之子武尔古代为妻,然而不久,他又把武尔古代囚禁起来。1601年(万历二十九年),明万历帝遣使责令建州送武尔古代回哈达。努尔哈赤不能不从命,只得让武尔古代回哈达。

其次,努尔哈赤的伦理思想已不是其个人思想意识的体现,作为一国之君,他的思想意识所体现的是整个国家的意识,所要维护的是他的权威,其思想中的巨大的行政内涵导致了其思想具有极大的可操作性。它不仅仅是努尔哈赤的思想,更重要的是后金汗王的思想,是一种最高行政首长的思想,所以,除了在婚姻观中体现出努尔哈赤伦理观的政治性之外,努尔哈赤伦理观中还把家庭孝悌思想与政治统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在孝悌的基础上提倡忠君,并把孝悌、忠君思想作为其统治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在他对待“杀弟幽子”这两件事上。

随着努尔哈赤统治区域的不断扩大,建州由分散渐趋走向统一,努尔哈赤对内开始称“淑勒贝勒”,汉译“聪睿王”,是联盟的最高统治者,弟舒尔哈齐则称“船将”。“船将”为朝鲜语,语义不明。史称舒尔哈齐“有战功,得众心,又尝冠以“达尔罕巴图鲁”的双重勇号。因此可推知,所谓“船将”,当指统兵将帅的身份。不过,舒尔哈齐对内亦称“贝勒”,实际上是与兄弟并称“两王”。万历二十三年(1595),明朝通事何世国、朝鲜南部主簿申忠一先后造访建州女真腹地佛阿拉(旧老城),据他们所见:努尔哈赤兄弟并称“两都督”;待客宴筵,持礼服色俱相等,居舍各有10座,分为栅,各造大门;兄麾下万余众,“诸将”(归附的各部酋长)150余名,弟麾下5000余众,“诸将”40余名,平时各聚属下著甲练兵,出征时分别召集兵丁。这显然是“两头政长”的现象。“两头政长”的出现,与氏族社会未期地域组织扩大、管理事务增加,尤其是军事活动趋于频繁的历史进程相关;同时,不失为部落权力由涣散走向集中的一种过渡形态。“两头政长”体制,显然已成为女真社会组织实现统一政治权力进一步集中的障碍。

对权力的觊觎和物质贪欲的膨胀,则为并立的酋长注入了疏离的因子。据朝鲜使者申忠一所见,舒尔哈齐“凡百器具,不及其兄远矣,舒尔哈齐私下向他表示,日后佥使,若有送礼,则不可高下我兄弟。”不满情绪溢于言表。努尔哈赤身为长兄。本来就居有高出舒尔哈齐的地位,对外征服使他的地位日益显贵。万历二十三年(1595),努尔哈赤对朝鲜称“女真国建州卫管束夷人之王,”到万历三十一年(1603),致书朝鲜边将时又自称:“建州等处地方国王”,这些称名虽出自草拟文书的汉人手笔,实际反映出的却是努尔哈赤权力的扩张,“管束夷人之王”的名义显然已不能使他厌足,所以开始以专擅一方的“国王”自比。由为引人注目的事件是,万历三十四年(1606),蒙古喀尔喀五部王公为他奉上“淑勒昆都仑汗”的尊号(省作“昆都仑汗,昆都仑。蒙古语言为横,满语译言“恭敬”),汗是高出贝勒的尊号,蒙古王公奉上汗号,表示服从他的统领,努尔哈赤则借用蒙古制度,为自己的显贵身份又镀了上一层神圣色彩。<筹辽硕画>卷一,熊廷弼<审进止伐虏谋疏>援引驻扎哈达旧寨的建州军兵之语:“我都督(指努尔哈赤)与二都督,速儿哈齐(舒尔哈齐)近日不睦,恐二都督走投北关,令我们在此防范。同疏又引开原兵备副使石九禀文:“职闻奴酋因修自己寨城,怪速酋部下不赴工。问其故。则云:二都督将欲另居一城也。时在万历三十七年(1609)初,舒尔哈齐原与兄同居一城,至此决计携部另居一城,即黑扯木地,并令属下伐木,准备建房。”黑扯木,又作赫彻穆路,位于浑河上游,北接叶赫,努尔哈赤预先遣人遏其逃路,无意网开一面,三月十三日设计将弟囚禁。(p26)李民奂《建州闻见录》曾评价努尔哈赤的为人:“猜厉威暴,虽其妻子及素亲爱者,少有所忤,即加杀害,是以人莫不畏惧。”杀妻之事,未得疏证。所谓“素亲爱者”,当包括其弟。努尔哈赤与舒尔哈齐在权力上的比拼中,努尔哈赤是作为旧制度的改革者而遭到反抗的,他为了强化自己的威权,不断破坏旧的部落制度,不可避免要和权势地位相近的贵族发生利益冲突。在冲突中,摆在努尔哈赤面前的有两种选择.或者是重情义,容忍其弟的行为,至少可以啁开一面。”或者重威权,维护其统治权力,在对待其弟的态度上。他最终选择了后者,这充分显示出努尔哈赤所持有的政治利益,要高于亲情。而对于舒尔哈齐来讲,本来身为人弟,在各方面,就应当低于其兄,而他偏偏要超越这伦理道德上的规定。表面上他是违背了孝悌之道,而实际上却成了努尔哈赤巩固其权力的牺牲品。·

努尔哈赤对其弟采用了“非人道”的行为,而对其子楮英的态度也没有丝毫的变化。褚英于万历四十年(1612)六月被努尔哈赤授命执掌国政,但褚英为人自私,心胸偏狭,待诸弟和诸堂兄弟薄情寡义,以致诸弟纷纷向努尔哈赤告状。在他们指控的罪状中,非法贪取战品只是其中之一。更有甚者,他背着父亲,强迫诸弟对天发誓,努尔哈赤屡次申斥褚英,要他改弦易辙,但收效不大,褚英在政治上失去了父亲努尔哈赤对他的信任。同年九月,努尔哈赤出兵征乌拉,命代善留守赫图阿拉协助褚英,或者也可以说是监视他,翌年三月,努尔哈赤再度攻打乌拉,数日后占领该地。正当此时,褚英的几名部属密报他谋反,说他私自写下诅咒父汗和诸弟的咒语。对天焚烧。对于这一指控,褚英自然矢口否认。努尔哈赤闻讯大发雷霆,打算立刻将他处死。但又担心杀死长子,将给他留下一个不好的先例,于是下令将他幽禁在高墙栅中。褚英对待诸弟的行为及其父努尔哈赤的行为很显然违反了“孝悌之道”,即使这样,也不致于达到被“幽禁”的地步。事实上,他同舒尔哈齐一样,侵犯了作为一族大家长的努尔哈赤的权威,或者也可以说,他侵犯了作为一国之君的最高统治者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