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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书

时间:2022-10-03 20:46:54

亲属关系公证书

第1篇

    申请人: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号。

    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号。

    关系人: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号。

    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号。

    根据ХХ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向知情人ХХ核实),兹证明申请人ХХХ是关系人ХХХ的ХХ(关系称谓);是关系人ХХХ的ХХ(关系称谓)。申请人ХХХ是关系人ХХХ的ХХХ(关系称谓),是关系人ХХХ的ХХ(关系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年Х月Х日

第2篇

1.合同公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公证机构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对合同订立各方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加以核查并证明。

2.继承公证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合法的活动。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委托,涉及身份关系的行为,诸如结婚、离婚、遗嘱等依据法律规定不得委托。

4.声明公证

声明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公开的意思表示。它表现为书面形式,即声明书。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声明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机构证明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者冒名顶替,使接受声明书的当事人消除疑虑。

5.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6.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的遗嘱,属于独立的遗嘱形式。其制作程序、要求和效力都有别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7.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公证

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事宜签订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8.招标投标、拍卖公证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招标投标各方的主体资格和招标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对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装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拍卖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9.婚姻状况公证、收养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结婚、未婚、离婚、丧偶、未再婚)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10.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无(有)犯罪记录公证、学历公证、学位公证、证书(执照)公证、文本相符公证

此类公证基本属于涉外的民事类公证,在国(境)外使用,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核查此类民事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加以证明。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者收养而产生的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亲属关系公证的范围不仅限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只要是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亲属范围,均可公证。

无(有)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自然人在中国居住期间无(有)犯罪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学历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从入学至毕业(结业或肄业)的学习经历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学位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所获学位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证书(执照)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持有的由法定机构或职权机构依法颁发的证书、执照等制式文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文本相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其他文本与原本或者其他文本相互间的内容一致的活动。

11.公司章程公证

广义的公司章程公证是指以公司章程为证明对象的公证,包括证明公司章程文本有效的公证和证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行为真实合法的公证,前者属于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后者属于证明法律行为。

1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公证

邮寄送达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其将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通过邮局寄送给被送达人的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直接送达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其将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直接送达给被送达人的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3.侵权物品购买公证

侵权物品购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其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4.网页保全公证

网页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其浏览互联网的内容和从互联网下载的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5.电话录音公证

电话录音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其利用公证机构电话与他人通话行为及其通话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3篇

(一)标题

证明信的标题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构成:

1.单独以文种名作标题

一般就是在第一行中间冠以“证明信”、“证明”字样。

2.由文种名和事由共同构成

一般也是写在第一行中间。如“关于×××同志××情况(或问题)的证明”。

(二)称呼

要在第二行顶格写上受文单位名称或受文个人的姓名称呼,然后加冒号。

有些供有关人员外出活动证明身份的证明信因没有固定的受文者,开头可以不写受文者称呼,而是在正文前用公文引导词“兹”引起正文内容。

(三)正文

正文要在称呼写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要针对对方所要求的要点写,要你证明什么问题就证明什么问题,其它无关的不写。如证明的是某人的历史问题,则应写清人名、何时、何地及所经历的事情;若要证明某一事件,则要写清参与者的姓名、身份,及其在此事件的地位、作用和事件本身的前因后果。也就是要写清人物、事件的本来面目。

正文写完后,要另起一行,顶格写上“特此证明”四个字。也可直接在正文结尾处写出。

(四)落款

1、落款即署名和写明成文日期。要在正文的右下方写上证明单位或个人的姓名称呼,成文日期写在署名下另起一行,然后由证明单位或证明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盖私章,否则证明信将是无效的。

2.办理,证书类的(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等)公证提供身份证及证书原件即可,其他类的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证明信(办理出生、经历公证的还须提供照片)。

证明信参考格式如下:

我单位××申请赴××国探亲(或定居、自费学习、公派……),现介绍到你处办理如下公证:

1.出生证明书:

××(性别)于×年×月×日在××柿×市(或县)出生,证明怎么写《证明信怎么写》。××的生父是××,××生母是××。

2.未婚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区)至×年×月×日未曾登记结婚。

〔已经离境者〕××(性别,出生年月日,现琢×国××市)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3.未受刑事制裁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琢×)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

〔已经离境者〕××(性别,出生年月日,现琢×国××市)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

4.国内亲属关系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出生年月日),父亲是××(出生年月日),母亲是××(出生年月日),哥哥(或弟弟)是××(出生年月日),姐姐(或妹妹)是××(出生年月日)。

5.域外亲属关系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琢市×区)是居住在×国×市××(性别,出生年月日)的××(相互关系)。

6.经历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单位(应写明全称)任××(职称或职务),××年×月至×年×月在××单位任××(或从事何种工作)。

书写人:××

××年×月×日

注:

第4篇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监督

第5篇

我父亲因意外不幸去世,留下了一辆汽车。父母只有我一个孩子,母亲同意将车直接过户到我名下。请问:我拿我的身份证和写有父亲名字的行车执照,就可以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吧?

答:

你父亲死亡,你和你母亲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都是你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

你要继承你父亲留下的车辆需经以下两个步骤:

一、你必须和你母亲到公证处作遗产继承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一)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5.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公证处发表的声明。

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携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去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为:(一)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原车行驶执照、车辆登记证书;(三)填写车辆变更登记表,重新确认车牌、登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四)经交警部门签注后换发新的行驶执照。(五)变更过程中,如保留原车号牌,交纳15元的行驶证制证费。如放弃原车号牌,选取新号,交纳15元的换证费和100元的车牌制作费。

问:

我父亲因意外不幸去世,留下了一辆汽车。父母只有我一个孩子,母亲同意将车直接过户到我名下。请问:我拿我的身份证和写有父亲名字的行车执照,就可以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吧?

答:

你父亲死亡,你和你母亲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都是你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

你要继承你父亲留下的车辆需经以下两个步骤:

一、你必须和你母亲到公证处作遗产继承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一)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5.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公证处发表的声明。

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携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去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6篇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出入境人员服务部

地址 北京朝阳区外交部南街8号

电话号码 010-85622629、010-85622633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

地址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03号国旅大厦一层

电话号码 010-66035933、010-66039336

中国旅行社总社

地址 北京东交民巷8号

电话号码 010-65241590

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号艾维克大厦18层

电话号码 010-65676600(内8636)、010-65686059

中国妇女旅行社总社

地址 北京东城区灯市口大街50号新中原大厦一层

电话号码 010-85115566(内1070、1071)

中国天鹅国际旅游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办公楼718/719号

电话号码 010-83913052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幸福大厦B座六层612号

电话号码 010-84484392

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朝阳区香河园中里静安宾馆288号

电话号码 010-84482726

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国际交流中心

地址 北京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F

电话号码 010-65611409

申请时间如下。

上午( 9:00-11:30 ) 本馆指定的机关的申请

下午( 2:00-4:30 )

无论是否持有在留资格,个人申请将一律不在上午受理。敬请注意。

通过“申请机构” 申请注意事项:

(1) 备齐所有申请材料,并对材料中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核实后,由申请人亲自送到各申请机关,如申请材料等不齐全,可能不被受理。

(2) 签证的代办、领取只限于申请机关的职员。

(3) 对于确认没有问题的申请将于受理次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发给签证。对于需要继续审查的申请,则将此消息及该申请审查编号一并登载在签证申请大厅内。 由“申请机构”通知你。

(4) 申请中的签证审查状况,请向申请机关查询

(5) 请亲自核对领取的签证内容。

户口属于在北京日本大使馆管辖范围以外的申请人不得通过上述“申请机构”申请。每个签证,日本使领馆收取人民币200元的签证费

其他城市各日本领事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申请方法、所需资料等会有所不同。详细情况请询问所属的各领事馆。

所需材料说明

申请签证时请提交以下材料。各个材料的有效期均在发行后三个月以内(材料上如果有有效期,则应在有效期内提交)。

「短期商用等

文化交流、地方政府交流、体育交流及在日本国内短期停留以进行商务为目的的业务联络、出席会议、商谈、缔结合同、售后服务、宣传、市场调查以及其他一切短期商务活动。

(注)不允许在日本国内从事产生收入的事业及得到报酬的活动。

1.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所需材料中除护照、暂住证以外须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 签证申请书(贴付照片40X35mm,须6个月以内拍摄的,正面半身脱帽照)

(2) 护照

(3) 暂住证(只限于户口不属于当地管辖区内的申请)

(4) 职业证明(只限于持因私护照的申请者。补充:因私护照以外的申请者应在提交照会的同时付上注明申请人所属单位、职务的名单。)

(5) 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只限于持因私护照的申请者)

2. 日方邀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原则上邀请单位应为法人、团体、国家或地方政府。但是,当大学教授以公务为目的进行邀请时可以认定为邀请单位。

(1) 招聘理由书(A4纸)。

(2) 停留日程表(A4纸,由“申请机构”提供)。

(注) 请尽可能详细制作停留日程表。

(3) 身元保证书(A4纸)。

(注) 以业务为目的、且邀请人为日本国政府中央府省厅的课长或大学教授级别以上的人时,可省略身元保证书。

(4) 关于邀请单位的材料

(1)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国家或地方政府邀请时无需提交)

法人登记簿本(发行后3个月以内)

(注)如果是在日本国股市上市的企业,可用最新版的「会社四季报

上该企业部分的复印件代替。

(2)没有登记注册的单位

以下①或②项中的任何材料均可

① 公司、团体的概要说明书(A4纸)。

② 简介书或宣传册等可说明邀请机关情况概要的资料。

(3)大学教授邀请时

在职证明书

3. 中方机关应提交的材料(仅限于申请)

(1) 外事办公室或政府机关申请时: 照会

(2) 旅行社或独资企业申请时: 照会或派遣书

(注)除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外还需简要说明其派遣理由、派遣时间及派遣地

〔探亲・访友〕

探望亲属・熟人(包括朋友)

(注1)团体观光及单纯的旅游除外。

(注2)亲属原则上是指有血缘、婚姻三等亲以内的关系。

1.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 签证申请书(贴付照片40X35mm,须6个月以内拍摄的,正面半身脱帽照)

(2) 护照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户口本复印件

(5) 暂住证(只限于户口不属于当地管辖区内的申请)

(6) 亲属关系公证书(只限探亲时提交)

2. 日方邀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招聘理由书

(注1) 应由邀请申请人的在日亲属・友人制成(例如:在日本的子女邀请父母时由在日子女制成)(A4纸)。

(注2) 如邀请理由为照看在日亲属的分娩、照顾病人、参加婚礼等时,请另外提交医生的诊断书、结婚场地的预约书等相关材料。

2停留日程表(A4纸)

3.日方身元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注1) 现居住在日本的亲属持有「留学的在留资格,并由该亲属所在学校的正式教授或副教授作身元保证时,在以下要求提供的材料中,可只提交身元保证书和在职证明。

(注2) 邀请人为日本国国费留学生时、邀请父母、配偶、子女探亲时,除提供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以外,请提交国费外国人留学生证明书或奖学金受给证明书或入学许可(应记载国费留学生身份,奖学金支付时间,奖学金金额,大学内所属院、系,在学资格)中的任何一种材料。此时不用提交身元保证书。

(1) 身元保证人为日本人时:

a.住民票誊本(需注明全部事项,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或机动车驾驶证(正反面)复印件。

b. 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c. 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新的课税(或纳税)证明书,税务部门发行的纳税证明书(样式或有税务部门受理印章的确定申告书(以上材料均必须记载总所得金额,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d. 身元保证书(A4纸)。

(2) 身元保证人为外国人时:

外国人做身元保证人时,原则上须具有下述任何一种在留资格并现居住在日本。

・「外交、「公用、「永住者

(注)被抚养者除外。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技能、「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注1) 必须是现居住日本,在留期间为3年的人员。

(注2) 如果在留资格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时,被抚养者除外。

a. 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应由外国人登记地的市区町村长发行,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

b. 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c. 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新的课税(或纳税)证明书,税务部门发行的纳税证明书(样式2)或有税务部门受理印章的确定申告书(以上材料均必须记载总所得金额,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d.身元保证书(A4纸)。

4、能表明申请人与保证人关系的材料(只限访友时提交)。

例:关于友人关系的说明、可说明海外停留情况的护照复印件、照片等

5、有关邀请人的资料(只限邀请人和身元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时提交)。

(1) 邀请人为日本人时(例如:由于是无职业的人员由其他人做身元保证人时)

a.住民票誊本(需注明全部事项,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或机动车驾驶证(正反面)复印件。

b.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2) 邀请人为外国人时(例如:留学生、无收入者等)。

a. 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应由外国人登记地的市区町村长发行,且

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

b.省略.emb-japan.go.jp/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 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日本驻重庆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重庆市、四川省 023-6373358

日本驻上海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021-62780788

日本驻广州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020-83343009

日本驻沈阳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024-23227490

日本驻大连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辽宁省大连市 0411-4625606

2003年度日本大使馆预定休息日

1 月1 日(三) 元旦

1 月2 日(四) 年始休假

1 月3 日(五) 年始休假

2 月3 日(一) 春节

2 月4 日(二) 春节

2 月5 日(三) 春节

5 月1 日(四) 劳动节

5 月2 日(五) 劳动节

5 月5 日(一) 劳动节

5 月6 日(二) 劳动节

10月1 日(三) 国庆节

10月2 日(四) 国庆节

10月3 日(五) 国庆节

10月6 日(一) 国庆节

12月23日(二) 天皇诞生日

12月29日(一) 年末休假

12月30日(二) 年末休假

12月31日(三) 年末休假

问:签证申请的受理时间?

答:根据申请的签证种类不同,受理时间也不同。

持在留资格证明书的申请及商务签证:上午9:00~11:30

因私短期探亲访友、团体观光、商务多次签证:下午2:00~4:30

问:签证的申请手续如何?

答:根据申请的签证种类不同,申请手续也不同。因私(就学、探亲、访友)、商务多次签证由申请人直接到窗口申请。公务签证由中国外交部指定的机关代办。团体观光由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代办。

问:想去日本留学,怎样申请签证?

答:首先在日本国内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然后持护照、「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照片到领事部申请签证。

问:「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如何申请?

答:通过日方学校向日本入国管理局申请,详细情况请问日方学校。

问:签证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答:各种签证所需材料不同,请向各个代办机构咨询。关于因私、探亲、访友及商务多次签证请您向本馆索取说明书。

问:对申请书上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6个月内拍摄的4.0CM×3.5CM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问:护照的有效期很快到了,护照有效期还有几个月才能申请签证?

答:本馆对护照有效期并没有具体要求,但至少要有效至回国。

问:签证申请时护照上至少应有几张空白的签证页?

答:至少有一张签证页。

问:我计划赴日参加不超过三个月的研修,应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可以得到签证?

答:应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申请签证,但根据情况也有可能以短期商务签证处理。

问:个人可以办理旅游签证吗?

答:不可以。但如果是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参加团体观光旅游。

问:怎样才能申请过境签证?

答:在前往第三国时,日本为必经之路时,可持全程机票及护照、1张照片可到领事部申请过境签证,但有时候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问:因私护照可以申请过境签证吗?

答:可以。

问:到日本后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可以出机场停留72小时吗?

答:到港后因换机等原因需要入境日本时,日本入国管理局官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入境。

问:可以申请商务多次签证吗?

答:属北京商工会议所会员企业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职员可以申请多次商务签证。

问:由于申请人在海外出差,申请时不能提交护照,是否可以先受理申请材料,

日后再提交护照?

答:不可以。按规定如果不能出示护照,不能申请签证。

问:为申请别国签证是否可以临时借出护照?

答:可以。如代办单位出具借照照会,可以借出护照,但应及时还给我馆。

问:已持有赴日签证,可否再申请另一个新目的的赴日签证?

答:不可以。按规定,不发给双重签证。

问:已用因私护照在申请赴日签证,能否再用因公护照申请另一目的赴日签证?

答:不可以。按规定,不承认双重申请。

问:请问日本签证费是多少?

答:一次签证230元,数次签证460元,过境签证55元,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及日方特殊单位邀请的免费。

问:什么情况下必须提供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答:短期滞在以外的签证申请原则上都要提供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问:如果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丢失应怎样处理?

答:应向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原发机关--日本入国管理局联系能否补发新

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问:申请访友签证时,必须提交证明申请人与保证人之间关系的何种材料?

答:例如合影照片,相互往来信件,保证人若来过中国要其来中国时的护照

复印件(含签证部分)等。

问:查询受理号码怎么办?

答:请您咨询代办申请单位或旅行社。向本馆查问时请告诉具体的申请日及代

理申请单位的名称。

问:申请人可以直接去使馆领取申请的签证吗?

答:不可以,但申请人如有单位的同意书,也可以自己领取。

问:受到拒签通知后,可以马上再申请吗?

答:如果是同一目的的话,通知六个月内不予受理。

问:取得签证后,如果护照丢失可以再发给签证吗?

答:不可以。

问:取得的是15天的短期签证,但入国时得到的是90天的停留许可,90天以

内离开日本可以吗?

第7篇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如下[有*号的为常用出国公证]: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如: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个人经历证明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如:出生;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如: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如:无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必须由所在派出所提供盖章。亲属关系、出生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最好都由派出所盖章证明,如无法从派出所获得,亦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盖章确认,(如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处提供证明)。

如有股票证券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公司出具证明并提供股东卡;如有房产,则提供产权证(非商品房需先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经济担保公证需提供的文件有: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税务局出具的每月纳税证明,存折及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须从公证开始计算定期已满三个月)。

办理出生公证,必须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有出生证的还应提供出生证。

办理学历公证,需提供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成绩单的原件(原件遗失的,应向原先就读的学校申请补发)。

办理经历公证,需要提供最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以及职务任命书,职称的职称证,申请人个人档案简历记载影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复印件,复杂的证明书需由翻译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经历,学历,婚姻证明需要提供一式三张黑白两寸照片;到美国使用的公证必须提供两寸黑白照片四张。

办理委托,声明公证,委托人、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果申办委托公证还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事项凭证(如房地产、股票、存款凭证等)。填写委托书、声明书,并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

公证处房产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受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我拥有位于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的房产,现委托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即赎楼)手续,代为签署融资担保协议,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产证等产权证明。

2、全权办理转让、出售上述房产的有关手续,打印房产买卖合同,代为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受托人代为收取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部楼款或银行按揭楼款。

3、委托人办理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全部楼款。

4、受托人办理公证、到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签署、递交有关文件,办理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物业管理费、缴税或免税等一切相关手续。

5、到有关部门办理与房产转让一切有关手续。

6、受托人办理上述房产解除国土局买卖合同公证书以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7、办理出租管理房产及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代理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的本人份额的房产。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第8篇

    答:不能。共有的财产只能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下才可以抵押,否则抵押无效。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二、我爱人的父亲单位分房,因为是公房出售,只能将房卖给他父亲,所以就以他父亲的名义买了一室一厅,但钱是我和我爱人各负担50%,即钱是100%由我们负担。因为买房收据、房产证上都没有我或我爱人的名字,除了房产权转户的方法,我还想到了遗产继承,但现在我们就能以遗产继承的方式获得房产权吗?我该怎样做才使这房子在法律上是归属我和我爱人的呢?

    答:1.继承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可以先进行遗产公正,明确表明死后由你们继承。

    2.由父亲赠予你们,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即可。

    三、华侨或外国人应怎样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

    答:华侨或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的华侨或外国人,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如果华侨或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与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9篇

问: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司指定的车库并上了锁。但是,我的电动车却被偷了,保安追了很远,也报了警,但仍没抓住贼。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吗?

答:你和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公司门卫在发现可疑人员后进行了阻挡并及时报了警,对于你的车被盗没有故意,也无重大过失。因此,公司对于你的车被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替考一次被学校开除学籍,处分适当吗?

问:我是一名大三女生,上学期帮同学替考时被老师发现,校方为此开除了我的学籍。请问,学校的处分适当吗?

答:首先,你替考的行为肯定是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你虽违反了校规校纪,但是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学校的处罚过重,你可以向法院,要求学校恢复学籍。

3、保安工作期间遭殴打算工伤吗?

问:我老公是一家商场的保安,发现一名小偷正在扒窃顾客的钱包,上前阻止时被小偷及其同伙殴打,造成肋骨骨折。商场方把我老公送到医院后就不管不问了。请问,我老公的这种情况是工伤吗?

答:你老公身为商场保安,他阻止小偷扒窃顾客钱包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遭到小偷殴打而受到的伤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他与商场虽没签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工伤担责。

4、退休后到新单位再就业是劳动关系吗?

问:我母亲从原单位退休后应聘到一家私立学校任教,去年3月,我母亲因病离职。5月,该私立学校通知我母亲不用再上班,并停发工资。我母亲遂要求该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该学校辩称我母亲与其之间只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他们说法合法吗?

答:你母亲与原单位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其退休后再应聘到新单位工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形成的应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5、丈夫的悔过书可以作为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吗?

问:我老公脾气暴躁,经常发脾气打人,事后又会痛哭流涕地认错,并写下保证书,保证绝不再犯,但过后不久又会重犯。我现在想离婚,请问他以前写下的保证书可以作为他经常打我,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因此,你丈夫之前写下的保证书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6、从火车上铺摔下。旅游公司该赔吗?

问:去年国庆期间,我妈妈和她的几个老同学一起参加旅行社到云南旅游。去时旅行社为我妈妈安排的是火车硬卧的上铺,途中,我妈妈不慎从上铺摔下,造成腿骨骨折。请问,旅行社对我妈妈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如果你妈妈年龄大,身体不适应上铺,应在出行前向旅行社提出,且她从火车上铺摔下受伤属于意外事件,旅行社无法预先做好防范,所以,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7、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吗?

问:我没有工作,家里钱财全由我丈夫掌管,他对我的经济严格控制,从不多给我一分钱,连我母亲生病,让他拿钱医治,他都不同意。请问,他的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家庭暴力呢?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首次将婚姻家庭暴力类型确定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4大类。因此,根据该规定,你所述的行为应界定为家庭暴力。

8、粮食直补款可以强制抵债吗?

问:邻居大嫂向我借了3000元没还,法院判决她还也没有用。现在,我了解到政府发放给她的粮食直补款还在账上,请问,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划拨该款偿还我部分债务吗?

答: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农民的粮食直补款和其他综合补贴。应当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得截留挪用,以及抵扣各类税费和债务。所以,我认为对农民的粮食直补款和其他综合补贴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10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调剂金上解,大额工伤费用统一调剂解决的制度。

工伤保险的参加范围,按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进行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高于300%的,按300%计征,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5日内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全市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按照不同的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风险较小行业;

(二)中等风险行业;

(三)风险较大行业。

第八条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本辖区内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10%上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存入财政专户,作为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县(市、区)出现的基金缺口。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二)工伤预防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要在保证《条例》规定的支付项目足额支付和储备金足额留存的前提下,从本级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报财政部门同意,列入工伤保险支出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工伤认定调查费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额的1.5%提取;工伤预防费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额的4%提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发生重大工伤(亡)事故,且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基金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可动用储备金。储备金的使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

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按比例支付。

第十一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经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三)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本人身份证;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它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三)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五)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其他的材料。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者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或者按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受理通知书,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县(市、区)应在4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初步结论,并在作出结论10日内,按程序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工伤认定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按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将《工伤认定决定书》20日内分别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应当于15日内提交,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认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15日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受理辖区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有关资料审核后,在30日内呈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按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分别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本人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自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受理通知书,并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工伤职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按程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鉴定级别有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若单位无明确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按不低于本市行政机关差旅费补助标准执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在国家工伤医疗目录出台前,本市工伤医疗费报销按《**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年版)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在外埠医疗抢救治疗未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还应当提交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材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按照确认结论,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标准,按《**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用人单位和1—4级工伤职工个人应以个人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三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终止手续。

第三十四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鉴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以上者60个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未对曾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二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11篇

一、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态势与推定对策……………………………………………4

二、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的犯罪构成及其特殊性………………………………4

㈠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性………………………………………………………………5

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5

㈢主观要件的特殊性……………………………………………………………………6

三、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故意推定的设计…………………………………7

㈠推定的定义……………………………………………………………………………7

㈡推定的理由……………………………………………………………………………7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8

㈠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8

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举证责任……………………………………………………9

㈢反驳效力的认定………………………………………………………………………11

论文摘要

文章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基本态势,指出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已经成为我国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通过分析其犯罪构成,发现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的犯罪构成具有特殊性,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性表现在:由亲属收受贿赂;由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谋利行为与收受行为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表现在:亲属共同受贿犯罪主体之间关系有其特殊性,犯罪嫌疑人之间,在共同受贿犯罪以前,已经存在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一般以血缘和姻缘为联结纽带,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有一种关联性, 有较稳定的基础, 基本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这是社会关系中最强有力的制约力量。主观要件的特殊性表现在:共同受贿故意存在于二个以上主体之间,这个共同的犯罪故意,存在于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之间,犯罪故意形成的特点是:便利性、简洁性、隐晦性、封闭性、稳定性。基于上述特殊性,检察机关很难甚至无法证明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的故意。

借鉴古今中外受贿推定立法的经验,结合工作人员的职权特征、刑事政策的功能、受贿推定的科学基础和现行刑法的推定运用,论证了亲属共同受贿故意推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方案。最后论述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检察机关承担基础事实存在和反驳证据不存在或证明力欠缺的举证责任,被告人承担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坚持疑罪从无。

关键词 工作人员 亲属 共同受贿 推定对策

一、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态势与危险

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的“高压”与“高发”并存,正义网“贪官档案”公布的贪官中,据笔者统计,亲属共同受贿比例为81%。浙江省纪检委宣教室向新闻界披露:1994至1999年间,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共查处违纪党员干部39681人,存在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夫妻联手作案比例高。山东省泰安市郊区检察院向新闻界披露:近期立案查处的37起领导干部受贿案中,夫妻联手作案率高达90%以上。①湖南省近年发生的受贿大案,都是亲属共同受贿犯罪。工作人员与家属“具有建立在共同财产关系上的共同利益,容易在受贿犯罪中形成共谋实施犯罪,这是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②“当前,受贿犯罪分子为了推脱罪责,规避法律,逃脱惩罚,在许多情况下,工作人员不亲自接受财物,而由家属出面收受。”③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有亲属代收请托人财物行为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行为,就有工作人员与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亲属插手的受贿案与亲属共同受贿案的比率近100%。

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是受贿黑数较高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受贿案,因是工作人员与亲属联手所为,很难查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999年立案侦查38382件,占举报数的11.22%。④1998年湖南省娄底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受贿案只占举报线索的0.89%。⑤比较受贿的怀疑率、举报率、立案率、初查率、起诉率和有罪率,从而得出亲属共同受贿的高成功率,这个成功率对后继的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影响指数有多大,笔者尚未进行定量分析,但肯定大大降低了观念上的犯罪成本。⑥列宁指出:“有人早就说过,刑罚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①

二、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的犯罪构成及其特殊性

根据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经验,本罪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性

1、由亲属收受贿赂。在司法实践中,亲属收受贿赂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接受,即亲属明知是贿赂而接受。二是索取,即亲属主动或经工作人员授意,向请托人索取财物。三是被迫暂时收下,即亲属坚决不收,但无法拒绝,后来有机会退还但没有退还,一直占有甚至使用该财物。四是代管,即请托人声称请其代管某项财物,较长时间以后,一直占有甚至使用该财物。五是借贷,即在交接财物时,表示了借贷的性质;在一个较长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偿还的具体计划或作出部分偿还。

2、由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这里涉及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的要件归类问题,有客观要件说和主观要件说。笔者认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既是心理态度,也是客观行为,互为表里,前者是后者的驱动,后者是前者的结果和外化。作为受贿者心理态度应该属于主观要件,作为受贿者的客观行为应该属于客观要件。接受财物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是受贿罪的单一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复合行为,而不会造成一罪有二个行为的理论谬误。

3、谋利行为与收受行为有因果关系。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这个因果关系,发生在特定的时空里,特别是权钱交易,一般有即时性、当地性和对应性的特点,时间跨度不会很大,地域不会太广,贿赂金额与请托人利益的比例合乎常情。如果三者基本一致,可以初步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

(二)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亲缘关系的自然性、普遍性、稳定性、功能性、利益性,决定了它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从来没有一种社会关系象亲缘关系那样,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环境。亲缘关系既是一种重要的法治资源,也可能成为法律秩序的腐蚀剂。既不能一切法律关系亲缘化,也不能在法律关系中把亲缘关系虚无化。②

亲属共同受贿犯罪主体之间关系有其特殊性:一是先在性。犯罪嫌疑人之间,在共同受贿犯罪以前,已经存在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可能已经存在几年甚至几十年。二是融洽性。犯罪嫌疑人之间,一般以血缘和姻缘为联结纽带,其凝聚力和向心力特别强。梅因说:“人类社会进步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①肯定了人类逐步摆脱亲缘关系的制约而走向独立自主的历史进步性,但是人类永远不能摆脱亲缘关系,永远要依赖亲缘关系。三是关联性。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有一种关联性。表现为感情的关联性、行为的关系性、生活的关联性、利益的关联性和价值的关联性,会把相关的犯罪嫌疑人看作一个利益整体。四是稳定性。血缘关系是不能选择的,姻缘关系也不是能随便改变的,是满足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重要依据和源泉,有较稳定的基础,不因犯罪的完成而结束,也不因外力的冲击而轻易解体。五是利益性。父慈子孝、夫妻恩爱、兄友弟恭,利益是其中的主要支柱之一,依赖亲属关系是人类生存的重要方式。特别是一个家庭中的亲属关系,基本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收入共有、财产共享、支出共担,这是社会关系中最强有力的制约力量。

(三)主观要件的特殊性

突出特点是共同受贿故意存在于二个以上主体之间。工作人员利用亲属这个中间环节,把受贿犯罪行为分解为两个行为,这两个行为,但由一个共同的犯罪意图指引。这个共同的犯罪故意,存在于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之间,犯罪故意的形成有其特点。一是便利性。由于工作人员与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甚至就生活在一个家庭里,达成共同受贿犯罪故意比较方便。二是简洁性。基于工作人员与亲属之间的信用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生活气息的熟悉,一个眼神也能达成一个共同受贿故意。三是隐晦性。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意图形成方式的趋势看,越来越隐晦,特别是文化层次较高或职位较高的犯罪嫌疑人,从受贿犯罪开始,就为开脱自己留了路。四是封闭性。工作人员与亲属生活的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里面,共同受贿犯罪故意的形成过程,外人不能轻易看到。五是稳定性。基于工作人员与亲属的特殊关系,一旦形成犯罪意图,就能比较稳定的存在,甚至成为一种惯例。

基于上述特殊性,检察机关很难甚至无法证明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的故意,因为,如果请托人把亲属接受财物的情况告知了工作人员,那么请托人就这个过程和内容的陈述是直接证据;如果请托人就亲属承诺代为告知,请托人就这一过程与内容的陈述是间接证据。但是,请托人的证言与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辩解属于同一证据类型,其证明力相同,一个证实,一个证反,因此,不能确证待证事实;并且,孤证不能定罪原则同样适用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因此根据请托人的证言,不能认定共同受贿故意。如果没有造成国家和社会的重大损失,渎职罪也不能认定,其亲属也不构成受贿。如果其亲属没有索贿行为,也不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其他罪。受贿犯罪的风险化解为零。

三、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故意推定的设计

(一)推定的定义

亲属共同受贿犯罪故意的推定,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亲属拒绝承认共同受贿故意时,检察机关根据请托人的证言,亲属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事实,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推定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具有相当证明力的证据反证的除外。此推定适用于犯罪既遂,不适用于其他犯罪状态。

(二)推定的理由

1、工作人员的权力总和不能超越公民权利的总和。工作人员拥有特殊的权力。例如工作人员拥有广泛的政治权力或者行政权力,其本质是社会利益和资源的支配权,并且发挥支配作用时有自由裁量余地,有权力寻租的可能。如果限制工作人员的权力,必然造成超级公民。限制工作人员的权力,是通过加重工作人员的义务实现的。当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相冲突时,作为工作人员,一般地应服从国家利益。具体到亲属共同受贿罪推定,实质是工作人员承担证明自己廉洁的义务。

2、立法传统。唐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家人,干部有所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所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一等。”①官吏的亲属只要接受收受他人财物,不论官吏是否知情,均构成本罪,知情与否只是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受贿推定立法技术相当成熟。唐律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清朝,二十世纪初,正是我们抛弃亲属受贿推定规则时,英国人正为发现了受贿推定规则而欣喜不已,笔者发现,唐律第146条与1916年英国防止贿赂法第2条异曲同工。

3、受贿推定的国际经验。贿赂推定国外最初出现于1916年英国防止贿赂法,此后被新加坡等多数原英联邦国家及属地采用,从推定的条件看,只要证明接受了政府或公共机构签约人的报酬,就可以推定受贿,而这个事实只要行贿人的证言即可。可能有人说,英、新、港并没有明确规定亲属共同受贿的推定。我们认为,这是误解。例如,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12条规定:“凡串谋违犯本部所载罪名之任何人士,其所得之对待及惩罚,一如以此等罪名定罪所得者无异,而任何用于证明此等罪项之证据规则在证明串谋违犯此等罪项时亦同样适用。”①新加坡1970年防止贿赂法和1972年刑法也有类似规定,并有一个亲属共同受贿犯罪例解:“甲是公务员,甲妻收受礼物作为促使甲给一个特定的人职位的动机,甲帮助她这样做,乙应被判处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②可见,受贿推定及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不能否认,受贿推定在这些国家反贪法律中的核心地位,也不能否认成功的反贪在这些地区经济腾飞中的巨大作用和贡献。纵观以上国家和地区贿赂推定的立法背景,一般处在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经济腾飞即将开始的历史性时刻。我国现阶段,也基本属于这一历史性时刻。正是这些成功实践,推动了贿赂推定立法的国际化进程。

4、我国刑法吸收了推定精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此五罪分列在刑法第八、六、四章,分布较广。学界对第395条的推定法则的存在基本认同,而对后四者的推定精神,学界论及不多。笔者认为,此五罪是根据一定的事实基础,推定犯罪事实或犯罪故意的存在,这是推定法则的一般表现。

5、受贿推定有科学的基础。在我国现行受贿案中,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案占81—90%,亲属插手而形成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故意的近100%。从统计学原理看,这一概率应该能反映事物的基本趋势。当然并不是说,推定允许出现0.01%的错案率,因为这部分人可以通过反证排除推定的成立。因此,亲属共同受贿推定有它的科学基础。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必须向法庭证明以下事实:其一,亲属、请托人或其代理人姓名及其背景资料;送交贿赂的时间、地点、方式,贿赂的种类、形状、金额、处理、去向的证明。其二,请托人向亲属明确提出请求事项的证据;工作人员指示亲属取得请托人贿赂的证据;第三人告知亲属贿赂性质的证据;亲属取得请托人贿赂是否属于惯例的证据;亲属向请托人承诺的证据;亲属要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的证据。其三,亲属明确表示愿意收下贿赂的证据;亲属事实上收下贿赂的证据;亲属以所有权人的方式处理贿赂的证据,如消费、存贷、投资、出借、转赠、捐献等。其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请托人达成谋利意向的证据;工作人员支持请托人利益的证据,如向主管领导代为请求,交待下属为请托人办理相关事项,决策会议中表达意见的证据,向请托人透露不该透露的信息的证据等;相关文件中签署意见的证据;决策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相关内部规定的证据;请托人获得相关利益的证据;谋利行为给他人、集体或国家正当利益造成损失的证据;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与亲属取得贿赂因果关系的表面证据。其五,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据。检察机关对自己提出的证据需要的合法有声明义务。其六,关于被告人反驳是否成立的证明。从逻辑上证明反驳证据与基础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证明反驳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消除;证明反驳证据不存在;证明反驳证据来源非法;证明反驳证据证明效力欠缺。其七,关于诉讼意见的证明。如果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判决被告人有罪的公诉意见,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基础事实不可动摇;推定事实没有受到实质性和整体性反驳,所谓实质性反驳,即证明了推定事实的某个环节不存在,所谓整体性反驳,即反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作为检察机关举证责任的总体要求,单个证据和证据链条都必须建立在直接证据基础上,作为例外,如果在某个非主要事实环节上,没有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但有多个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证明,可以根据补强证据规则,认定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同等的证明效力。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如果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则必须向法庭提出以下证据:工作人员与亲属之间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的证据;基础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检察机关取证非法的证据。

1、对基础事实的反驳。亲属可以证明,没有收到请托人财物的证据,可通过与请托人或其代理人质证或邮寄业务单位的证言证明。证明自己坚决不收、让请托人或其代理人当即带回了财物,或者当时无法拒绝,后来自己想方设法退还了财物,并愿意与请托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如果是通过第三人退回财物,可以请第三人作证,如果是通过邮局或银行退回的,可以提交收据、回执或承办机构的业务记录等。或者证明自己把财物交给了纪检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或其他机关,有相关收据、回执证明。亲属可以证明自己虽然曾长期占有请托人财物,有客观原因,如当时没有联系上请托人,或虽然联系上了,请托人没有来取;或者曾经将财物送回了请托人,但请托人后来又将财物送了回来,可以质证;或者自己当时确因事务较多,没有及时处理,但日后又忘记了,有公司领导或第三人的证言;或自己出国了,委托第三人退回,因第三人的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没有及时退回,有第三人的证言或其他证据证明。证明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时是人情往来,因为自己曾经利用本人的个人便利为送礼人办了事,自己也给对方或第三人在相同情况下送了相应礼物,有第三人的证言或家庭财产记录证明。证明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是合法报酬,其他雇员也享受同样待遇,有第三人的证言或公司财物支出记录证明。证明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是正当的投资收入,如合伙、合股等,有企业章程、出资证明为证据。证明自己接受了他人财物,但确实不知是贿赂,送礼人当时对自己说,是老朋友送的礼物,并且保证不会请求老朋友为自己谋利,因金额不是很大,所以相信对方而收下了礼物,可以与送礼人质证。证明工作人员曾告知自己,其老友来访,要自己好好接待,老友送来了礼物,就收下了,可以与送礼人质证。证明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是一般的借贷形为,有借贷协议或合同,并且自己履行了相应协议或合同。或者证明自己虽然知道请托人行贿,所送财物是贿赂,但自己没有占有贿赂的意识,把贿赂以请托人的名义,转赠或捐献给了第三人,有书证或证言证明。

工作人员可以证明,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在请托人与本单位的公务关系中,完全是按规定办事,在同一公务上,对待类似的人是相同的态度、程序和标准,有办公记录、会议记录、财务记录、同事证言和其他公务相对人的证言证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可以证明,检察机关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如有威逼利诱的行为;或者证据证明力欠缺,如某个事实只有单一证据,或者不是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

2、对推定事实反驳。亲属可以证明,自己接受并独自处理了请托人财物,一直没有告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一直不知道此笔财物,该财物放在自己的“小金库”里,有家庭财务记录和财物现状证明。或告知了工作人员,并请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但遭到了工作人员的严辞斥责,要求立即退回,但自己用谎言骗过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自己接受财物没有实际关系,可以与工作人员和请托人质证,或以家庭财物记录证明。或者自己是打着工作人员旗号骗取财物,请托人后业办成了事情,与自己所取财物无关,可以家庭财产记录或工作人员办事过程作为间接证据证明。

工作人员可以证明,自己对亲属接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确实不清楚,自己不在现场,请托人没有告诉自己,亲属也没有告诉自己,也没有受贿惯例,可以质证;或者从亲属取得请托人财物起,到请托人与自己所在单位形成公务关系止的期间里,自己没有与亲属进行任何联系,既没有回家也没有通过电话,亲属也没有来过,有值班记录、电话清单和同事证言证明。或者请托人虽然告诉了自己送给亲属礼物的情况,但当时自己坚决拒绝,严辞批评,要求请托人将财物取回后再来办事,请托人后来谎称取回了财物,自己才按正常程序为请托人办理相关事务;或者虽然亲属告诉了自己接受请托人财物的事实,但自己坚决不同意,要求亲属退回财物,并事后追问此事,亲属谎称已经退回财物,确实不知道亲属撒谎,可以质证,或以第三人证言证明。或者自己确实知道亲属接受了他人财物,自己也按程序为请托人办理了相关事务,但是一直认为亲属与请托人之间的行为是人情往来,有请托人与亲属之间的历史惯例或第三人证言证明。或者自己一贯严于律己,清政廉洁,从来没有腐败的不良记录,有单位同事和领导及群众的证言证明。当然此证明一般只有在单一指控事实且金额不大的案件中,才有说服力。

(三)反驳效力的认定

被告人对推定的整体反驳,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七种情况:第一,被告人的反驳没有证明力,推定发生终局效力,认定被告人有罪。第二,被告人的反驳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从而证明推定事实不符合推定要求,此时应认定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第三,被告人的反驳证据使基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应认定基础事实不成立,推定无效,被告人无罪。第四,被告人对推定事实提出了反驳证据,反驳证据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此时应认定推定不成立,被告人无罪。第五,被告人的反驳证据,使推定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应认定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第六,反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但在关键证据上,因证据种类的证明力的局限,而仍然存在一丝合理怀疑,根据补强证据规则,应认定反驳有效,推定不成立。第七,被告人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都提出了反驳,反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证明有力,既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也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此时应认定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

综合以上分析,应该由检察机关承担基础事实存在和反驳证据不存在或证明力欠缺的举证责任,被告人承担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对于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坚持疑罪从无,这与一般的推定的法律效果有明显的差别。只要被告人的反驳使指控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该认定反驳有效,推定不发生终局效力。当然使推定遭到彻底反驳,共同受贿故意不存在的证据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成为被告人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光显等著:《贪污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2、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3、刘立宪著:《贿赂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国外廉政法律法规介绍》,中国民主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5、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国际预防腐败犯罪法律文件选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刘善春等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7、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8、焦友龙著:《受贿赤夫妻贪官背后多少“贪内助”》《中国青年报》,2003年1月4日。

9、姜伟著:《共同受贿犯罪若干问题探讨》,《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2期。

10、刘八西著:《家族腐败新趋势》,载《价格月刊》2002年第1期。

11、邹志宏:《受贿案的司法调查》,载《上海检察调研》2001年第2期。

12、张小虎:《犯罪行为的化解阻断模式论——兼谈违法成本对犯罪行为之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13、《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4页。

14、李伟迪:《论唐律的血缘主义特征》,载《船山学刊》2002年第1期。

15、长孙无忌等:《唐律疏义》,中华书局1983年版。

注释:

① 焦友龙著:《受贿赤夫妻贪官背后多少“贪内助”》《中国青年报》,2003年1月4日。

② 姜伟著:《共同受贿犯罪若干问题探讨》,《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2期。

③ 刘光显著:《贪污受贿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页。

④ 刘八西著:《家族腐败新趋势》,载《价格月刊》2002年第1期。

⑤ 邹志宏:《受贿案的司法调查》,载《上海检察调研》2001年第2期。

⑥ 张小虎:《犯罪行为的化解阻断模式论——兼谈违法成本对犯罪行为之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① 《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4页。

② 李伟迪:《论唐律的血缘主义特征》,载《船山学刊》2002年第1期。

① 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7页。

①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1页。

第12篇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之规定,如果产权登记部门严格按照实施细则,那么今后老百姓继承房产,有两种方法四种路径(具体材料怎么提供、手续怎么办理参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一、遗嘱继承或遗赠。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有三种路径:

1、“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