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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部门年度报告

时间:2022-02-02 23:20:48

工商管理部门年度报告

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工商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动员,及时把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和广告活动主体三方的思想统一到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上来。一是及时转发了有关文件,并结合20__年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和云南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求全省各地广告监管部门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推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联席会议单位加强协作,联合开展整治行动。一方面省工商局积极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对媒介、医疗机构及其广告公司召开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和诚信宣传的动员大会,传达国家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的目标、措施,要求媒介、广告公司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并积极参加整治医疗广告的行动,自觉依法诚信经营,逐步规范医疗广告行为。另一方面省工商局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开展专项检查;第三是省工商局、省卫生厅共同制订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的办法,促进广告的规范和市场的净化。

二、规范和创新监管措施,探索规范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在半年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中,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在现有广告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措施,探索规范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全方位和动态监管,做到“四个强化”。

为严厉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降低医疗广告违法率,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对新闻媒介、医疗机构及其公司加强全方位和动态监管,做到“四个强化”,一是治理源头,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把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二是卡住环节,强化对广告公司的监管,督促广告公司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三是堵住出口,强化对媒介单位的监管,督促媒介完善广告审查制度,落实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四是规范市场,强化对广告市场的动态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分局的力量,加强广告市场的日常巡查,全方位地整治和规范医疗广告。

(二)加大“三个力度”,严惩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在整治工作中,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加大“三个力度”,以严惩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加大“三个力度”,即: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加大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违法医疗广告的公告和曝光力度。

1、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经过多年的努力,云南省工商局广告监测系统于今年5月建成,目前已进入试运行阶段。随着运行工作的不断完善,我省的广告监测、监管工作将上一个新的台阶,为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半年,全省集中力量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做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4242人次,执法车辆1452台次,共监测和检查各类医疗广告53111条次,查出违法医疗广告2558条次,违法率为4.82%。对查出的违法广告,限期整改1692件,责令停止(或暂停)680件,简易处罚和立案查处案件18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10件;罚没金额共计37.4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86万元。同时,全省还收缴各类违法医疗广告印刷品46277份。通过加大监测和检查力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我省的医疗广告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违法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5.73个百分点。

2、在全省组织开展以医疗广告为重点的交叉检查,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的情况进行检查。

为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的情况进行检查,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各州、市工商局于四至五月份开展了一次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重点的交叉检查,集中检查医疗广告是否出现禁止的五种情形,特别是重点检查是否了虚假的医疗广告。交叉检查采取了一听、二看、三检查、四反馈的方式,实行检查与学习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理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方法,共检查报纸19份、电视19个频道,广播7个频率,各类广告1903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6条次,违法率为0.84。其中,检查医疗广告317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0条次,违法率为3.15;检查药品广告90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条次,违法率为1.11;检查保健食品广告60条次,查出违法广告2条次,违法率为3.33;检查其他类广告1436条次,查出违法广告3条次,违法率为0.21。对查出的违法广告,责令纠正12条。全省的相互交叉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检查,有效地巩固了上半年的整治成果。

3、充分利用工商红盾信息网监测公告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省工商局每月对全省监

测情况形成监测简报,并定期在云南省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及时向社会监测公告。对违法严重或多次查处的医疗广告,同时在网上予以曝光。各州、市广告监管部门也在当地红盾信息网上及时监测公告和违法广告通报。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三)加强部门协作,落实“七项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共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继续加强部门沟通和协作,发挥各部门的行政职能,落实“七项制度”,即: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先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度、执法办案协调制度等制度,逐步实现对我省广告的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党委宣传部门对整治工作非常重视,对工商部门的工作给予了及时的指导,并对虚假违法广告突出的媒介进行谈话,要求媒介单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六月二十二日,针对《春城晚报》、《生活新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大量增强和改善、内容低俗的广告,工商部门多次查处仍屡禁不止的情况,在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共同对四份报纸五月一日至六月二十日该类广告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违法量对四家媒介进行排名,并对违法广告及违法媒介依法进行了查处。

新闻出版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新闻形式广告的监管,对报媒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予以警告。五月二十五日,针对《春城晚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以“专题”的新闻形式“海名威”药品广告的严重违法行为,省新闻出版局及时对三家报媒发出了警告通知,制止了该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对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也对两个部门移送查处的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上半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移送5个提请查处函,涉及43种药品(含非药品)和12种医疗器械的广告违法,省卫生厅向省工商局移送1个提请查处函,涉及27条医疗广告违法,省工商局均已依法进行查处。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广告活动主体退出机制,省工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共同建立了撤销违法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和违法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的制度,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和医疗广告实行退出云南广告市场的制度。截止今年六月,省工商局已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请撤销“复方续断接骨丸”等6种药品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同时提请对“美诺骨德”等6种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非药品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目前省工商局正准备向省卫生厅提请撤销一批违法严重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证明。

(四)坚持惩治违法与弘扬诚信并举,推行医疗广告诚信宣传,引导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加强自律。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行为,坚持惩治违法与弘扬诚信并举,三月二日,省工商局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卫生厅召集云南省、昆明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医疗机构及其广告公司召开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和诚信宣传动员会,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联合推行了《关于推进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的意见》。一是要求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要严格按照《意见》中规定的“医疗广告诚信的总体要求”和“必须遵循的具体规定”开展自查,并自觉进行整改。二是引导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树立诚信意识,推进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用诚信保护和发展自己。三是以法律为保障,强化退出机制,对继续或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公司及医疗机构,工商部门将根据《意见》中规定的处罚措施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其退出广告市场。《中国工商报》于20__年5月23日头版头条以“云南:为撤销《医疗广告证明》划线”为题作了专门报道,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打算

第2篇

号:工商广字【2013】43号

发布日期:2013-02-28

执行日期:2013-0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将《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由工商部门牵头召开一次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增强整体合力,扎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旅游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2月28日

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深入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广告发布环节和源头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加高效加强广告市场监管,服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一、聚焦重点,深入治理突出问题

(一)加强重点类别广告整治。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收藏品、招商加盟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分类别、分阶段进行治理。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严厉查处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栏)目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二)加强重点地区广告治理。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地区的治理力度,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加强联合督导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坚决遏制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重复发布的现象。

(三)加强重点广告媒介监管。继续加大都市类报纸、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以及地(市)以下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检查力度,加强大型门户网站、视频类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搜索类网站及医药类网站的广告监管监控,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二、强化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等形式,及时通报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媒体公信力;大力支持和积极会同广告监管机关、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推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商部门要强化对广告发布媒体自律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推动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体系,提高广告监测效能,注重监测结果的深入运用,完善广告监测、监管与案件查处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虚假广告案件的查办力度,对虚假广告要有案必查、查处到位,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加强网络广告监测监管,及时查处网上虚假违法广告;积极推进广告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执法体系,建立跨地区的广告案件移送、协查、通报、督办机制,及时查办在多个地区、多个媒体发布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三)新闻办要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将网站发布广告情况列入全国文明网站选评的考核内容,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网上非法涉性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四)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协作机制,及时打击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

(五)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继续将虚假违法广告列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七)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及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监督播出机构切实履行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强化对广播、电视播出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及时开展专项清理,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对发布违规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规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日常审读与专项审读、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检相结合,监督和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履行报刊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审读和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完善报刊违规记录数据库,建立报刊违规预警机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报刊出版单位的检查,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报刊出版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下达警示通知书、报刊年检缓验等处理,有关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优评奖范围。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广告审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网络,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查处,严厉整治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和产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曝光和产品暂停销售力度,列入失信企业重点监管;加大互联网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网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行为以及未经审批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境内网站,对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转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以虚假旅游服务广告招徕旅游者的行为加强监管,严厉制止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借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擅自或者变相经营旅游服务业务,依法查处旅行社涉嫌无许可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旅游服务广告的管理。

三、增强合力,狠抓落实

(一)加强监管执法联动。进一步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实现监管资源、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大“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联合督查”的力度,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增强监管的合力和实效。

(二)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属地监管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重点广告案件的督办和指导力度,定期通报案件查办落实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年中和年底,对各地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着力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创新广告监管和规范的方式方法,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和后延,深化行业治理,加强广告发布环节和源头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的监测监控力度,总结推广网络广告监管执法成熟经验做法,探索建立网络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第3篇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打击以投资理财名义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1、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做好各项监管工作。

2、依法履职,稳妥推进。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依法整治、合规处理。

3、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4、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督查力度,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二、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专项整治防范非法集资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着力在“停、控、测、查、引”等五个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对投资理财类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市场准入登记,限制新增相关主体继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6〕5号)等檔精神,原则上暂停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财富、金融、理财、借贷撮合、投(融)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非融资性担保”等内容的投资理财类公司;按照《关于完善民间投融资服务企业注册登记会商机制的通知》(镇处置办发〔2017〕2号)等檔要求,落实会商机制,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新增类金融企业,经会商同意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要落实好“双告知一承诺”制度。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广告信息信息,责令停止相关违法广告,打击虚假违法投资信息广告行为。(责任处室:注册处、广告处)

(二)部门协同联动监管,防范企业逃废债务

积极应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工商个企〔2014〕349号)加强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警示管理和登记环节的重点审查;与人民银行、处置办(金融办)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协同监管联动机制,登记注册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册,予以提示性警示管理,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册的企业提出的可能会降低其偿债能力或者转移主要人员责任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申请,可以启动核实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意见,停止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落实好协助执行公示工作,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领域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凡含“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等字样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信息)及时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要求,主动向主管部门推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企业信息,为情报分析提供依据。(责任处室:注册处、信用处、企业处)

(三)加强监测预警分析,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1、加强广告监测。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监测资料指引,不断完善互联网广告监测措施,防止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非法集资和违法类金融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责任处室:广告处)

2、加强网络监测。利用技术手段和发挥“省网络交易监测中心系统”中“搜索分析子系统”作用,对金融管理及其它部门提供的信息梳理出“网贷”、“P2P”、“股权众筹”等关键词,及时通过主体、客体、行为搜索,分析涉嫌违法线索,并利用“执法工作云”进行在线存证后立即通报有关部门进行甄别分类处理。((责任处室:网监分局)

3、加强“智慧315”平台监测。加强智慧“315”平台资料分析分析,强化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投诉举报监测,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预判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责任处室:消协)

(四)严格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依法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类金融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广告行为。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广告和违法类金融广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责任处室:广告处)

2、加强定向抽查。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汇集有关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通过定向抽查等方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投资理财类公司进行综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的公司要移送金融监管机构认定查处,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制度措施有机贯通。(责任处室:企业处)

3、加强信用惩戒。对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根据政府的有关决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其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处、信用处)

(五)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公众法制意识

消保委要大力开展消费教育进小区活动,积极举办消费教育大讲堂,充分发挥《消费报》的舆论阵地作用,宣传金融风险有关知识,特别加强老年人投资理财的消费教育引导。要以宣传贯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宣讲与学习培训,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增强广告制作、审查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要指导企业加强自律,提醒督促投资理财类公司合法规范经营。(责任处室:消协、广告处)

三、时间进度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深入摸底阶段(2017年9月-2017年10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检索,进一步摸清本地区相关企业底数和市场流向,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对辖区投资理财类企业经营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工作有的放失。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范木材加工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经营加工木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出台对本区域内木材加工企业总数和加工总量的控制性文件。

第五条各县应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重点企业和主导产品,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六条鼓励发展规模大、木材综合利用率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工艺水平高的重点企业;扶持发展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和以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限制发展粗加工、耗材大、效益低的木材加工企业;淘汰工艺落后、利用率低、污染严重的木材加工企业;禁止设立以天然阔叶林为原料和以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珍稀树种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分为商品材经营加工企业和非商品材加工点。商品材经营加工企业是指收购来源合法的商品木材进行加工、销售的企业;非商品材加工点是指为村民利用自用材等有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农具、家具,修建房屋等进行来料加工,仅收取来料加工费的木材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木材经营加工项目,按照《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规定》,实行“项目核准和颁发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的核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预审,并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省、设区市两级核准和颁发许可证制度:年耗木材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毛竹100万根以上(含100万根)的项目,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省林业主管部门预审,省发改委核准,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耗木材5万立方米以下、毛竹100万根以下的项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市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市发改委核准,再由市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省级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市级核准,年耗木材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毛竹10万根以上(含10万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市级核准,年耗材1万立方米以下、毛竹10万根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丁级以上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非商品材加工点应由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出具《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一)商品材经营加工企业

1、《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相应级别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2、有定型的产品,经过加工的木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3、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5、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6、年经营加工木材总量不低于3000立方米(木竹工艺制品除外);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非商品材加工点

1、《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3、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4、仅限来料加工;

5、森林年采伐限额500立方米或木材产量300立方米以上的村镇范围内允许设立1家非商品材加工点。林区乡镇最多设立3家,非林区乡镇最多设立1家非商品材加工点。

第十二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建立木材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账,并定期报所在地林业管理部门备案。木材经营单位进出库的木材数量应相符,加工单位木材进出库数量应与产品按规定的折率折算的木材数量相符。木材进库前,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入库,木材出库复检的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记载数量的,林业部门应当停止办理该单位《木材运输证》,并要查清木材来源,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年审制度,一年一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年审:

1、持有相应级别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木材购销台账健全,木材经营加工原料和产品购销情况记载详细,木材来源合法,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3、按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经营加工范围和加工地点进行经营加工;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年审:

1、将《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擅自转让或转借他人经营加工木材;

2、擅自变更《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和改变加工地点;

3、非法收购木材3次以上或一次性非法收购木材材积达20立方米以上;

4、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的木材;

5、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和申报进出库情况;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不得再经营加工木材,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木材运输证;继续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林业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商品材经营加工企业办理木材加工产品放行手续,必须提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木材来源合法凭证;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放行手续。非商品材加工点不能办理木材加工产品放行手续。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开展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检查监督,建立依法经营加工责任制,严厉查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违法行为。

第5篇

关键词:供应商;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3

一、供应商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当今市场竞争已全球化、激烈化,为了适应瞬息多变的市场需求,企业更加强调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的打造,对非核心生产资源则通过供应链从专业成熟的供应商处获取。传统采购管理往往倾向于一种物料多个供应商,这样感觉比较保险。而现代采购管理的趋势是减少供应商的数量,并与之建立互信、互利、互助的长期稳定合作伙伴关系。合作伙伴关系模式强调在合作的企业和供应商之间共同分享信息,通过协商和合作来协调相互的行为,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表1中阐述了企业、供应商互利关系。

表1企业、供应商互利关系

因而对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显得非常重要。一个复杂产品上千种零件往往分别由多家供应商各自进行生产,如何对这些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既能确保供应商提品的质量、交货期,又能控制采购成本?本文就企业如何对供应商进行客观评价,实施动态管理,以确保最终产品的竞争优势进行探讨。

二、供应商质量管理机构

制造企业的供应商涉及的专业领域广,生产流程复杂,通常供应商管理工作,由采购部门、质保部门、检验部门、技术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完成供应商选择、评价、采购实施、日常管理等。目前我国很多大中型企业,采取的模式是以供应商质量管理工程师(简称SQE)为核心的供应商管理团队,来实施供应商质量管理。SQE作为与供应商之间的纽带,他们会将本企业的管理理念、质量理念、质量目标传播延伸到供应商处,通过对供应商的有效管理,促进供应商在合理的价格下,提升产品质量,提高准时交货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这些SQE要担任多种角色,其能力要求较高,通过本企业几年来的实践,总结出SQE人员应具备以下方面能力:

良好的沟通技巧,与供应商及工厂内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调工作方式。

解析问题能一针见血,通过QC工具等分析技巧,评审供应商8D报告。

处理事情及时,提高公司甚至顾客的满意度。

熟悉ISO9001/TS16949/ISO14001等各项体系要求,掌握审核技巧和方法。熟悉APQPFMEAPPAPMSASPCCP8D等工具的应用。

本身逻辑思维性很强,能深刻和精辟地看待问题,熟悉供应商的内部品质管理流程,产品专业知识深厚。

强势的管理方式,同时又善于吸纳供应商的一些宝贵的意见,使工厂和供应商双赢互利,具有很强的独立处理事情能力。

熟练掌握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如:排列图、因果图、散布图、检查表、分层法、直方图、控制图

企业可根据SQE能力要求,通过社会招聘或自身培养,使其在教育、培训、经验、技能方面能与之相适应,能胜任SQE工作。

SQE当前在企业中的归属部门,一般在:质量部、采购部、供应链管理部、绩效管理部、供应链质管部、进货检验部、跨部门项目组等。企业应根据供应商的数量、规模、专业,以及对供应商的管理要求及采购要求,配备适当数量的供应商质量管理人员(SQE),负责供应商管理和质量提升。

三、供应商质量管理流程

1.成立供方评价小组

当确定开发新的供应商时,应成立供方评价小组,小组成员可包括:采购、质保、技术、工艺、检验等部门人员,SQE应是主要成员。小组组织者可以由质保部门或采购部门担任,批准人可以由主管采购的公司级领导担任。

2.推荐潜在供应商

采购部门负责推荐潜在供应商,并向潜在供应商收集以下资料,用于供应商评价及建立供应商档案:

《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调查表》;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质量认证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许可证、主要经营业绩表、银行信用证明等;

制造设备清单、检验设备清单、主要工装设备清单等;

企业简介、目录价格表;

质量环境资质证明性文件(需要时)

以上涉及的资质证明资料必须在有效期内。

3.潜在供应商等级确定

由评价小组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拟购产品的重要度、采购数量、种类、采购价值等因素,对潜在供应商进行重要度分级,将供应商分为A/B/C三级,采购部门将收集的供应商资料,重要度分级表,拟采购产品清单汇总后移交SQE,作为后续供应商评价的依据。

4.组织评价供应商

1)供应商评价根据供应商等级,一般采用以下二种方式进行:

第二方审核+首件(或首批)批准

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调查及相关资质信息评价+首件(或首批)批准等。

第二方审核:第二方审核由SQE组织采购部门/技术部门/工艺部门/质保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审核组,实施现场审核。依据《供应商开发评价评分准则》审核全部内容。

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调查及相关资质信息评价:由SQE组织采购部门/技术部门/工艺部门/质保部门相关人员对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调查结果,及相关资质信息进行评价。

首件(首批)批准:就是对首件(首批)产品进行质量验证后作出的结论,当顾客有要求时,以顾客要求的首件批准程序执行。

第二方审核(到供应商生产进行现场评价)+首件(或首批)批准,是开发战略合作伙伴的首选方式,它的益处是可以实地了解供应商的生产环境,了解供应商的管理现状,了解供应商的生产设备能力、检验设备能力,了解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了解供应商的合作态度等。

2)价格、准时交付率、售后评价

不管采用哪种评价方法,采购部门都需要重点对潜在供应商的价格、准时交付率、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

3)技术水平、设备能力评价

不管采用哪种评价方法,技术工艺部门都需要重点对潜在供应商的技术水平、设备能力等进行评价。

4)质量管理体系水平评价

不管采用哪种评价方法,质保部门都需要对潜在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水平进行评价。

5)形成初步评价结论

针对第二方审核:现场审核完成后,审核组长编制《供应商开发评价记录表》,并填写《供应商开发评价报告》;

针对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调查结果及相关资质信息评价:审核组长组织评价人员填写《供应商开发评价报告》,作为合格供应商认定依据。

5.供应商整改及验证

当供应商未通过现场审核,但尚具有开发潜力时,由评价人员提出改进建议,要求潜在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SQE要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

当供应商在整改完成以后,提出再次审核的申请。由SQE组织相关人员对其整改的情况进行验证。若整改合格,提供原材料、外协类供应商则进入首件准备阶段;电器元器件类供应商则进入样件产品入厂检验阶段。若整改不合格,则由采购部门重新推荐其他供应商。

对于质量基础较好、价格优惠、合作态度好、配合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供应商,企业应朝着培育为战略供应商的方向努力,要着力扶持,帮助其改进。SQE在此期应对整改过程及改善效果实时跟进、指导。

6.首件认证

1)对通过审核的外包供应商,由采购部门向其提供图纸、顾客要求、技术要求、首件提交要求等。当顾客有特殊要求时,依据顾客的特殊要求执行。

2)对战略供应商及关键重要供应商的开发,可依据PPAP(生产件批准程序)制定首件/首批件评价流程,根据企业需要,要求供应商提供如下资料:

过程流程图

DFMEA(潜在失效模式及故障分析)-设计

PFMEA(潜在失效模式及故障分析)-过程

控制计划

(全)尺寸编号图纸

检验报告

材质报告

性能测试报告

其他资料

由SQE将资料分别传递到相关人员审核后得出评价意见。

当供应商的首件的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时,根据需要,适当考虑给供应商再次整改机会,由SQE要向供应商发出“8D报告”,即以下8个步骤:

D1:建立小组

D2:描述问题

D3:实施并验证临时措施

D4:定义和验证根本原因和问题逃出点

D5:选择验证永久纠正措施

D6:执行和确认

D7:防止再发生

D8:总结表彰

SQE要对“8D”过程及改善效果实时跟进。供应商“8D报告”完成后重新送样。

评价小组再次进行首件/首批件评价。

7.形成最终评价结论及合格供方名录

当供应商的初步评价及首件认证完成后,由质量部门起草《供应商开发评价报告》,推荐合格供方名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形成正式《合格供方名录》。《合格供方名录》应作为采购、检验等相关部门在采购、检验过程中的依据文件。

这里要强调的是,合格供方不宜多,要少而精,要保证每种拟采购产品均有主力供方,也有备用供方。

8.签订商务合同技术协议/质量保证协议

对纳入合格供方名录的供应商,由采购部门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年度供货合同或单次供货合同,同时,由技术部门/质量部门/拟定技术协议/质量保证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执行,在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对主力供方和备用供方实行差别化的订货量,以保证战略供方的利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技术协议/质量保证协议可包括以下内容: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质量标准、验收准则、验收方式

供方现场审核、走访、检查、监造等要求

不合格品标识、隔离、报告、处置方式

质量奖惩(如不合格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追偿,质量优且供货准时的奖励方式)

9.建立供应商档案

采购部门负责建立每个合格供应商的档案。合格供应商档案应包括如下资料:

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调查表;

资质资料

供应商开发评价记录表

供应商开发评价报告

质量保证协议

供应商业绩考评表

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

10.供应商日常管理

企业应制定供应商日常管理的文件,要具体规定流程、职责、时机、记录格式等。SQE应对其纳入合格供方名录的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建立供应商档案,与供应商保持经常的联系。主要工作内容:

供应商的定期及特殊审核,走访、检查、见证等

供应商的培训辅导,推动供应商导入常用的质量管理方法

执行供应商的奖罚措施

建立完善规范的材料质量控制体系

供应商过程变更及材质变更的确认管控工作

新材料及变更材料的管控

“8D报告”的发出、管控及改善效果的跟进

推动供应商成立完善的质量保证小组

材料质量目标达成状况的改善及检讨

不合格项目的改善确认工作

材料异常的处理及效果的确认

供应商质量信息汇总分析

经常对供应商进行走访,可以面对面地与一线的操作者、检验人员、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交流沟通,充分了解生产线状况及质量状况,同时对供应商形成有效的督促,对预防质量问题的发生具有很大作用。

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首先要明确供需双方的接口关系,往来联络方式,文件传递方式等。为方便SQE深入现场开展工作,还应适当考虑为SQE配备照相机、便携式光谱仪、防护用品等设施。

11.供应商年度评价

SQE负责按《供应商年度审核流程》组织质保、技术、采购、生产部门对供应商进行年度复评,一般间隔十二个月。年度评价内容、合格判定标准按照《供应商年度评价报告》执行。

年度评价要重点关注交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及时性。对业绩进行评价,等级评比,年度评价达标的供应商,保持合格供应商资格,继续供货,等级优胜的,可采取奖励措施(如:增加订单;缩短付款时间等)。而对不达标者,可采取处罚措施“(如:期限整改,暂停供货;减少订单;延期付款等)。经帮扶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

与供应商产品质量、交货期、金额及价格相关的数据,是供应商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对来年合同签订作好充分准备,在数据收集、分析及处理过程中,要借助信息化系统、缺陷表、矩阵图、因果图、排列图、趋势图等工具进行统计分析和科学判断。通过对表现优良的供应商进行表彰,可以充分调动供应商的积极性,加强合作关系,真正实现双赢。对表现差的供应商提出警告或处罚,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损失,确保产品质量、交货期。

四、结束语

总之,供应商的质量管理是整个质量链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在整个产业链的分工合作过程中实现,做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条件下,企业也越来越重视供应商质量管理。

参考文献:

[1]郎志正.质量管理及其技术和方法(第一版)[M].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2]戚维明.全面质量管理(第三版)[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

[3]温德成.走向卓越—解读2011~2012年美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2.

第6篇

2006年10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督促银行业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风险管理。从我国基层商业银行执行情况看,各银行机构均能按照监管部门及上级行的要求,从加强合规宣传、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完善合规组织架构入手,采取诸多措施推进合规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一)合规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目前,我国基层商业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等非法人银行机构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等法人银行机构。从基层商业银行合规部门设置情况看,主要有二种模式:一是设立单独的合规部门,主要是一些已经改制后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少数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二是与相关部门合署办公,一般与法律、内控或监察等部门合署办公,也有少数将合规职能放在办公室,这些模式多见于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从人员配备情况看,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的机构均配备了专职合规人员,一般在3-5名左右;而未设立合规部门的机构,有的配备了1-2名专职合规人员以及少数兼职人员,也有个别机构均为兼职合规人员;从绝大多数银行看,合规人员数量一般占全行总人数的比重在1%-2%,最高的达到5%左右,合规人员配备行际间差异明显。从合规人员组成情况看,大部分从事合规管理的人员是从其他部门抽调过来,合规风险管理专业知识普遍缺乏。

(二)几种典型的组织架构及流程非法人银行机构。大部分非法人银行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主要采用了集中化的组织结构和矩阵式的报告路线:在分行设立正式的合规部门,合规职能与法律、监察事务或风险管理职能等合一,形成法律与合规部或风险与合规部等,在各业务条线上延伸配备兼职的合规人员;在上述组织架构中,分行合规部门或人员除直接向银行高级管理层(分行行长、支行行长)报告外,同时向上级行合规部门报告。

法人银行机构。法人银行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织结构以分散化为主,报告路线则存在两种形式:

一种为条线式的报告路线,合规风险管理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其特点为:在总行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在各支行、总行各业务条线配备兼职合规岗位;支行以下机构合规岗位向支行合规岗位报告;支行合规岗位向总行合规部报告,总行各部门向合规部报告;总行合规部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总行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

一种为矩阵式的报告路线。多见于农村信用联社,其特点为:员工向其所在信用社(部门)的合规联络员或者负责人报告合规风险;合规联络员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双线报告工作;合规管理部门向联社负责人和上级管理部门合规员双线报告工作;对经调查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可能的违规行为,合规管理部门可绕开通常的报告路线直接向董(理)事会或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可随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或)行长(主任)、董(理)事长、监事长报告。

(三)合规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

确立合规文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一旦内化为员工的习惯,却可以产生持久的影响力。各基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充分认识到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对提高全行风险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目前主要从三方面加强合规建设。一是落实领导机制。在监管部门的督促引导下,各基层商业银行落实合规管理领导机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赋予合规管理部门一定的职责,并制订一系列工作制度。二是传播合规理念。各基层商业银行通过会议宣传、编写简讯、召开专题研讨会、读书班、合规演讲、征文比赛等形式多样的合规建设活动,传播合规理念;同时,加大对员工行为的考核力度,对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从而使“诚信、正直”、“合规有奖,违规受罚”的文化理念渐入人心。三是持续开展培训。在各地商业银行自办、请进或外出培训班的形式,邀请专家教授、监管人员或其他先进银行的专业人才,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信贷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培训,以期达到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基层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基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近年来,部分基层商业银行违规事件频繁发生,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较突出,合规建设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合规经营理念的认知尚不适应合规风险管理的要求

主要是“合规人人有责”等合规文化理念尚未完全得到基层员工的充分重视,并内化为员工的日常习惯,而“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等不良文化具有较深的影响力,从而导致部分人员合规风险意识不强,对如何促进“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风险管理的良性互动”缺乏明确认识。体现在:一是重案件防范轻合规风险管理。不少管理人员简单地将合规风险管理等同于案件防范,对合规风险管理的特性和价值认知较低。二是对合规风险管理具体操作缺乏明确的认识。三是

如何处理业务开拓、服务顾客和控制风险的关系存在模糊认识。有的员工有意无意地在合规经营和违规经营之间打“球”,主动合规意识不强,被动合规行为居多。

(二)现有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制约合规风险管理能力提升一是法人银行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尚不健全。

近年来,中小法人银行陆续实施了包括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内部审计等在内的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能力得到了强化;但作为风险管理重要传导载体的组织系统仍较薄弱,集中统一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基础还很不稳固,风险管理政策的推行及业务操作还缺乏纵横贯通的组织网络和结构载体。在这种情况下,合规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关系界定不清,职能交叉重叠,存在管理盲区。这种风险管理体系的不健全,不仅抑制了以此为依托的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更阻碍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战略思想的实施。二是非法人银行机构在合规风险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融合方面尚缺乏有效手段,制约了合规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部分非法人银行机构虽然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有明确的认识,但是在如何处理合规风险管理和其他风险管理的关系、如何将合规风险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等方面缺乏系统性的手段,“就合规论合规”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合规人员数量及素质尚不能满足要求其一,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

当前大多数基层非法人银行机构合规人员占各行总人数的比例在1-2%左右,但从具体情况看,专职人员较少,个别行专职的合规人员仅有1人,甚至无专职的合规人员。由于合规人员大都为兼职人员,在工作开展中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其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匮乏。据了解,目前基层商业银行精通法律、风险管理、信贷、财务、计算机等业务的复合型的合规管理人才较少,因此职责难以进一步细化,真正落实合规风险管理建设的要求具有较大的难度。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才缺乏的现象尤为突出。人才不足限制了合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重定性计量、轻定量监测”、“重事后管理、轻前瞻性分析”、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普遍存在。

(四)合规风险管理方案仍处在向“流程中心”转变的初级阶段

大型金融企业和小型金融企业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趋势,即合规方案正由“以任务为中心”向“以流程为中心”转变,以流程为中心的合规方案要求将合规建立在持续测试和验证的基础上。但非法人银行和区域性中小法人银行仍然处在从“任务中心”向“流程中心”转变的初级阶段。由于没有明确、科学的计量模型充实到合规风险管理流程中,流程化的合规风险管理方案没有正式确立,导致合规风险管理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在合规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认识误区,比如“重案件防范轻合规风险管理”、“重合规宣传轻实务操作”等现象,大多与此有关。

(五)合规部门职权和考核体系独立性不足影响履职主动性

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应当赋予合规部门独立于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的工作权限,包括独立的报告路线、独立的调查权力及独立的绩效考核。但是,从基层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情况来看,不甚理想。一是合规部门缺乏独立调查权。大部分基层商业银行合规部门对于内部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尚不能完全独立地开展有效的调查,合规部门履职浮于表面。二是独立的、系统化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尚未建立。对合规部门和人员考核仍然主要集中在案件防控方面。上述两方面原因的存在,导致基层合规人员缺乏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内在动力,被动合规现象突出。

三、加强基层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规文化建设,加强与合规风险管理的联动

合规文化建设与合规风险管理一脉相承、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合规文化建设,要在全行上下推行诚信和正直的道德观念,强化“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与监管有效互动”等理念、意识和行为准则;同时,必须深入探索合规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的有效模型和手段,强化合规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此外,应加强同质同类比较,开展合规建设交流活动。在非法人银行机构和法人银行机构之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合规交流活动,加强同质比较,总结先进的合规经验,改善合规建设薄弱环节。

加强合规制度建设,完善合规运作机制

一是探索合规建设与全面风险管理相融合的方式、方法,搜集合规风险管理的相关数据,提高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的水平;二是完善合规风险报告路线,重点是合规报告内容、范围和路线。在总行制定相关制度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合规部门的报告路线、范围、内容和频率。三是确立合规部门的考核和合规问责制度,明确合规绩效考核指标,提高合规部门在全行合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要将合规性操作过程指标纳入对基层网点负责人关键业绩指标和网点经营业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同时实行条线责任问责制,将基层机构合规性指标考核结果与市分行各条线职能管理部门的考核挂钩,纳入机关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改善合规人员配备,加强合规队伍建设

一是选拔有一定资质、经验、从业经历和专业素质,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标准,具有诚实正直品格的人员担任合规部门负责人,提高合规工作的权威性。二是改变目前专业合规人员偏少的现状,将既懂法律又懂业务的人员、诚信与正直的人员充实到合规人员的队伍中,探索专职和兼职合规人员开展合规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时明确合规建设的成效和不足,持续改进合规建设。三是强化全员合规培训,提高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合规能力,逐步使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合规要求相匹配的职业素养,不仅能时刻保持自身行为的合规,更要支持和协助合规管理部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

第7篇

目录

一、申购 2

二、验货 2

三、入库 3

四、退货 3

五、单据的管理 3

六、结账 5

七、商品 5

八、价格 6

九、资金管理 6

十、发票管理 7

十一、财产管理 8

十二、财务准则 9

十三、应付账款管理 10

十四、合同管理 10

十五、报销制度 10

十六、借款制度 11

为了保证蟹岛会展中心的正常运营,增加经济收益,避免损失和浪费,确保核算的准确,提高资金利用率,特制定财务制度如下:

一、申购

1、部门本着节约和提高物品使用率的精神,各部门所需的经营物资如无库存的,需填写物品申购单。

2、申购单需填写品名、数量、规格,并由部门总监、总经理(如无总监,由部门经理)批准后,递送采购部。

3、库房应核对所提供的申购单是否有存货,如无存货,然后由采购部统一进货。

4、会展中心内所有日常消耗品由总经理签字认可后可以购买;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由董事长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

5、厨房食品购买由本部门厨师长填写食品申购单,报给餐饮总监审批、总经理批准,方可采购。

二、验货

1、会展中心设有专门的收货人员,所有物资抵达集团物流后,必须经收货人、申购部门负责人双方根据其申购单验收其数量、质量、金额,并签字认可。

2、所有购回的物资,其价格需由询价员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询价员应严格把关,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使该物资的进货价格为当时市场最低价。)

三、入库

1、所有进货,必须通过物流中心统一办理验货、收货手续。

2、供货商提供的免费使用的物资应一律办理入库手续,供货商将物资取走时,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办理出库手续。

3、入库的物资,验货员(或专项负责人)应同库管员共同验收质量、数量。填写入库单,并由验货员、库管员及供货商三方签字认可。

4、入库后的物资,库房应有相应的记账员记账,库管员应保证当天的结存与库房账对应,做到账实相符。

5、食品加工车间所有用品必须由物流中心验货办理入库手续。

6、所有抵达的物资必须填写收货报告,一式五联,(成本、财务、采购、使用部门、供货商)。

7、收货报告必须写明购货方式(自购、经销商或代销商)。

四、退货

所有退货,必须由收货人及其部门负责人清点数量,确认金额后,方可退货。(但应写明退货原因,并由其部门总监签字认可。)

五、单据的管理

(一)收货报告(入库单):

1、部门填写应具体化,明细化。物资名称必须准确、规范,不准填写别名。

2、收货日期与收货报告日期填写一致。

3、食品、物品应分开填写。

4、商品性的食品、物品应与非商品性的食品、物品分开填写,并且应在收货报告中注明“商品”二字。

5、收货报告中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应填写清晰、准确。(尤其是新产品)

6、收货报告中必须有收货人、库管员、及供货商的签字(必须由本人签字)。否则,财务拒绝承认。

(二)领料单(出库单)

1、部门填写领料单应清晰,明细、准确。

2、领料单填写的日期必须与发货日期一致。(库房应给予监督)

3、领货中的食品、物品应分开填写。

4、商品性的食品、物品应与非商品性的食品(部门使用)、物品分开填写(并在领料单上注明“商品”或“赠送”)。

5、领用的食品应与其领用的茶类(花茶、绿茶、毛尖、冰糖等)分开填写领料单,便于核算。

6、领用的食品、物品应在表格中填写,不应超出其表格。

7、领料单中数量、单位、品名、单价、金额应填写清晰、具体、准确。

8、领料单必须有部门经理的签字,部门经理在签字时应封单,再由总监签批。严禁在封单后填写任何内容,否则财务拒绝承认。

9、领料单必须有发货人及领料人签字。

(三)调拔单

1、调拨之间的两部门,应在调拨单中填写明细。

2、调拨的食品、物品应有调出和调入两部门经理的签字。

3、调拨的食品、酒水、物品应分开填写。

4、调拨的商品应与非商品的食品、酒水、物品分开填写。

5、各部门调拨的半成品、成品应有双方认可的价格(填写在调拨单上),以便核算各部门的成本。

6、调拨的日期应与调拨单上填写的日期一致。

7、各部门于调拨发生之日将调拨单上交财务。

六、结账

1、自购:采购部自购物品,结账附红色、蓝色收货报告,发票与收货报告必须内容一致、金额相符,由采购部责任人负责呈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到财务报销。

2、应付账款:供货商物品,结账附蓝色收货报告(收货报告上必须盖有“财务已核对”戳记),由采购部负责人制单报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交供货商到财务报销。

3、宣传费、广告费等应由经办人附正式发票,并经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 所有结账都必须附正式的发票,方可结账。

七、商品

1、商品部应根据顾客需求尽量采取代销方式,促进资金有效使用。

2、代销商品在临近保质期时,应通知物流中心办理退货手续。

3、自购商品在临近保质期时,写出书面报告并提交经理,协调解决。如无特殊情况,商品在本部门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该商品负责人负赔偿责任(按商品销售价赔偿)。

4、商品不得私自转借、带入、带出部门,如发现商品未经售卖带离部门,应给予严厉处罚。

5、商品盘亏时,实物负责人不能私自补货,应按商品售价进行赔偿。

6、严格售卖管理,如不认真负责,商品被掉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7、如无收货报告及领料单的正当手续,私自售货的行为,一经查出,没收所有的货物及销售款,并移交质检部处理。

八、价格

1、各商品由运营部根据其成本价制定销售价格,并填写蟹岛会展中心商品价格制定单。

九、资金管理

1、采购部自购的物品需要到财务领取现金、支票时,必须填写现金、支票申请单(注明现金或支票的限额),由董事长、总经理、总监签字认可。

2、领取支票、现金后,3日内必须向财务返回附有发票的收货报告(红色联)。

3、为了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各部门自购物品的发票到财务报账时,由本部门经理、总监在收货报告上签字即可, 发票必须由董事长、总经理签字认可、财务总监批准付款。

4、出纳员在收取收银部的营业款时必须将现款点清,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认可。

5、经营期间,出纳员要将当日的营业额收齐后全部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指标。

6、进入金库必须是出纳员与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同时出入,其他与现金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十、发票管理

1、咨询中心所需发票,由收银主管以上责任人到财务部领取,办理有关领用手续,包括领用时间、领用本数、发票号码、领用人等做好登记并做好保管工作。

2、发票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如发票内容填写有误,不得涂改,应重新开具正确发票,同时将错误发票全份作废。

3、不能在发票上打印出与会展中心经营项目不符的内容。

4、退票、废票应在计算机内处理,并及时返回财务,不得擅自销毁。

5、多开发票必须有董事长的签字并收取税金。

6、发票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丢失。

7、发票记帐联随着账单要及时返回财务,如有特殊情况要加以说明并在3日内返回财务。

8、不得借用他人名义私开、多开发票。

9、已开出的发票,如客人需要退换,要注意是否已刮奖,刮奖后的发票一律不予退换。

10、每本发票使用完后,将发票使用情况从计算机内打印出,上交财务。

十一、财产管理

(一)、物品调拨方面:

各部门调拨物品应及时开具调拨单,须双方经理签字认可,并将调拨单及时送交财产管理员一联(粉联)进行入账。

(二)、物品报损方面:

1、每月二十三日为报损日期,其它时间不办理报损手续。

2、报损物品必须由部门领导签字后,由库房清点数量,再由相关领导及部门签认。

3、在使用期间,部门报废的大型财产及低值易耗品应由部门写明报废原因,经由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进行报损,无正当原因报损的按报损物品进价进行赔偿。

4、报废电器应由工程部检查确认,并由工程部总监签字认可才能返库。

5、对有关领导交接进行监督盘点, 经确认无误后,相关人员方可离职。

(三)、财务部对各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盘点,各部门要将所有物品和借条找齐,如有物品短缺按丢失处理,盘盈入帐,不再重复盘点。       

(四)、盘点

每月盘点日期不固定,各部门责任人对盘点的物品汇总、核对后做盘点表并经部门经理签字认可后送交资产管理员一份,每月按期交表1份,过期不交表和做表不负责任,帐实不符的部门交质检部处理。

(五)、建帐

各部门必须建帐,资产帐分为:A 固定资产、B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分为:A1家具、A2 电器、A3 其它,共三类;

低值易耗品分为: B1工具、B2 厨具、餐具、B3 装饰品、B4 非一次客用品、B5 办公用品、B6 劳保用品、服装、B7 其它,共七类;

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两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1000元以下的为低值易物品,各种物品统一由财务编号,部门不能自行编号,每月新入账物品到月末交盘点表时到资产管理员处抄写编号。

十二、财务准则

1、在一个营业周期(一年)内,财务核算规则不准随意变更。

2、各部门核算费用,请明确规定,从而统一口径,利于横向分析。

3、“在建工程”项目应及时通知财务立项,以保证固定资产精确确认。

4、收付款凭证应附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准确,加盖出纳、制单人签章。

5、成本及费用核算应及时编制报表并签字上报,保证准确无误。

6、应付账款会计应及时编制相关凭证、登记账薄,保证数据准确无误,每月结账后将明细账与总账核对(账账相符),协助总账会计其他相关事务。

7、审计应及时将每月收入汇总表上交,并保证准确无误。

十三、应付账款管理

1、采供部须将收货报告注明经销商与代销商。

2、财务部根据入库单粉联记应付款,供货商根据入库单的蓝联去财务核对。如供货商不慎将收货报告对账联丢失,采供部应协同财务部出具证明,供货商不得私自涂改对帐联票号及伪造收货报告,否则不给予结账。

3、代销商品押账3个月后方可对帐,由财务部核对销售数量,加盖核对章及已销章。

4、供货商到财务结账,须手续完备(发票、收货报告、签字等项目齐备)。

十四、合同管理

1、各部门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必须及时将正本送与财务备案。

2、合同修改或终止,必须及时通知财务部。

3、合同预付款必须由董事长、总经理和负责此合同的部门经理签字。

4、合同执行完毕,由该工程的使用部门和工程部经理共同出具验收报告,董事长签字认可。

5、支付工程质保金,由该工程使用部门和工程部共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由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付款。

十五、报销制度

1、采购员完成物品采购,交至库房,由验收员、库房库管员、物流负责人验收入库,办理入库手续。

2、报销时必须附有申购单、入库单、合格发票。

3、报销时采购员必须持有物流总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报销凭证,方可报销。

4、差旅费报销时需持领导批示单,根据公司的差旅报销标准填写报销凭证。

(各种单据的制单人与批准人不得为同一人。)

十六、借款制度

第8篇

(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网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行为,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二)清理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整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色情及低俗信息。

(三)清理整治涉及商业加盟、科技诈骗的虚假违法广告,以及房地产销售、房屋中介、招工招聘、职业介绍、招生培训等虚假违法广告。

(四)加强户外广告、印刷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广告内容违法、未经登记擅自或未按规定要求户外广告、固定印刷品广告行为。

(五)加大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治理力度,整合监管措施手段,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

二、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区委宣传部要积极支持并会同广告监管部门,进一步落实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措施和成效。

(二)区工商分局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协调、推动广告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广告日常监管,加强媒体广告审查的行政指导,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等管理制度,把广告前审查把关职责落实到位。加强广告监测,完善监测机制,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查办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监测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广告案件。对多次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涉及商业加盟、科技诈骗)、屡罚屡犯的,依法暂停其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资格。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区公安分局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色情的犯罪行为人,会同区工商分局依法查处为提供广告服务的网络广告商,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要认真组织查处,依法严厉打击以有效震慑犯罪。

(四)区监察局要继续将虚假违法广告列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区电信分局要规范互联网、手机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依法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六)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广告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线索,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的执业行行严肃查处,及时对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区文体局要深入各类影剧院、体育比赛场馆、网吧等文化体育场所,对电影放映前后、比赛前后、互联网上的广告播出加强监管,对违法的广告要依法查处。

(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强化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企业和产品的监管,对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一律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一律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违法广告且产品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九)区房产局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进行监管。以下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广告:对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对违法的广告要依法处理或依法移交。

(十)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尤其对未经批准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要依法查处或拆除;也要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不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未经批准变更户外广告批准设置事项的;未在户外广告画面上标明批准设置文号和设置人名称;版面空置而未补充公益广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设置公益广告的;未保持户外广告外型整洁、完好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的;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的户外广告要依法查处或拆除。

(十一)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要配合区卫生局对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内容的广告严格把关,广告用语要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现违法违规的广告应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查处。

(十二)区人力资源局要对招工招聘、职业介绍、招生培训、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经营性广告进行规范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的广告应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查处。

(十三)工商分局、区高校办公室要会同工商分局协调辖区各高校,对校内、外(周边50米)的橱窗广告、路牌广告、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管,包括单页、招贴、宣传册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要与成员单位配合,加大对招生培训、职业介绍、无痛人流等虚假或不良广告的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违规的广告应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查处。

三、整治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十二部委、省十一部门、市十一部门要求,专项整治工作从5月25日开始,到12月10日结束。按季度、分类别、有重点开展“一季一整治”,具体布置是:

第二季度整治重点:医疗、医疗器械、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等违法广告。时间:5月25日至6月30日。

第三季度整治重点:保健食品、药品、农资、招生培训和商业加盟、科技诈骗等违法广告。时间:7月1日至8月15日。

第四季度整治重点:网上、手机、电视购物、房地产等违法广告和校园周边不良广告。时间:8月16日至11月10日。

(二)督导检查

11月10日至30日,迎接省、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检查组考核评估。区工商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广告、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媒体,实施综合治理。

(三)总结验收

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相关部门对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收集相关资料,并于12月5日前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工商分局。12月8日前,区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广告监测

整治期间,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辖区主要媒介所的医疗服务、药品、保健食品、网上非法“性药品”、电视购物及重点广告和阶段性重大违法广告。每季后5日前将上月的监测结果(附件1、2)报区工商分局。

(五)信息沟通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每季度向上级和区工商分局反馈整治情况。1.反馈时间:每季后5日前,即二季度于7月5日前,三季度于10月12日前,四季度及全年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书面报送。2.反馈内容:包括违法广告监测结果(附件1、2)、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典型案例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等。3.其它事项:对整治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及时沟通协调,对在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

四、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统一领导,营造整治氛围。这次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活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联合整治力度,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把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并且要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宣传工作,营造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良好氛围。

(二)统一思想认识,注重整治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及时作出安排部属并加强组织领导,围绕整治重点,严把媒体广告这一关键环节,从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严格监管广告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增强联合监管的整体合力,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三)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有效地抓好全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监管执法联动,整合监管资源和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处罚、行政处理、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切实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法制观念和诚实守信意识。要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并且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联合监管的整体合力,积极协调、督促、推动落实整治措施。

(四)落实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广告监测、违法广告警示公告、媒体责任追究、药品广告前备案、广告审查员、暂停广告、违法广告退出市场等广告管理制度,夯实齐抓共管的基础,完善联动执法机制,督促广告经营单位不断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工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及时《违法广告警示公告》和《严重违法广告公告》,并进行点评分析曝光,在查处案件同时联合相关部门追究媒体相关人员责任,对屡教不改、屡禁不止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经营者,实施退市场、暂停广告的处理。

第9篇

宣传、指导、规范、打击入手,创新监管执法理念与手段,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有力地维护了企业的商标权益。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商标权保护意识

一是开展商标宣传教育活动。年月,市工商局与商标品牌协会共同承办了首届“商标品牌论坛”,总局领导亲临会议并发表主题演讲,台湾方面由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会长张平沼先生率领。两岸专家学者就两岸商标权保护、品牌拓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加深了两岸知识产权界的沟通互信。同年,市工商局率先建立了商标品牌展示馆,成为宣传普及商标知识的窗口。年初,市工商局与媒体合作开展的市“消费者喜爱的十大品牌”及“十大创意商标”评选活动,采取了海选的方式,动员了多万人次的市民参与评选,在市掀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商标品牌的热潮。在奥运会召开之前,部分媒体未经授权使用奥运标志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不断出现,甚至还以“奥运商机”为主题,对某些商业侵权行为作了正面报道,客观上支持了侵犯奥运标志的行为,对此市工商局召集主要媒体的广告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除了学习奥标知识产权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广告宣传规范》外,逐一指出各媒体在奥运标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各媒体认真进行整改,同时也对各媒体提出的相关问题给予热情的解答,使各主要媒体都能遵守奥运标志管理规定,自觉保护奥运标志专有权。

二是拟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商标品牌发展报告》,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权保护成就。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市工商局开展了对改革开放30年来市商标品牌发展情况的调研活动,形成了一份高质量的《市商标品牌发展报告》。报告从改革开放30年来商标品牌发展及保护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几年的发展思路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通过全面的事实及详实的数据,向社会展示了工商机关在保护商标权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就。市工商局将每年形成一份年度商标发展报告,向社会进行公布或提交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三是评选并公布年度“商标权保护十大案件”。为展示工商部门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决心,进一步宣传工商部门保护商标权工作成果、树立工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自年开始,从各级工商部门办理的商标权保护案件中,根据案件案值、罚款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每年推选出十个案件为市工商系统年度“商标权保护十大案件”,并于“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公布,有力地震慑了商标侵权者,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加大行政指导力度,提升企业商标保护水平

一是建立定期注册商标到期提示制度。针对大量到期商标未及时办理续展、全市注册商标续展率只有%的情况,市工商局定期在工商红盾网及时相关信息,提醒商标所有人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避免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手续而造成注册商标过期失效的现象发生,现已两期提示通告,共提醒件进入续展或宽展期商标的企业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有效避免了企业商标权的流失。

二是召开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结合“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开展,市工商局每年都联合市外商投资协会举办一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与会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就商标权创造、运用、管理与保护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工商人员进行座谈,工商人员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当场予以解答。通过座谈会的召开,工商部门了解了外资企业在商标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进一步与企业建立起良好的沟通管道。

三是开展辖区重点商标企业走访服务活动。各区局、各工商所按照要求对辖区注册商标企业开展上门走访服务活动,重点走访驰著名商标企业、涉台商标企业,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并予以力所能及的帮助。如区局针对地处、两大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多的实际,由区局副局长带领商广科工作人员深入台资企业走访,重点指导台资企业增加商标注册及培育驰著名商标活动。

四是指导企业开展培育驰著名商标活动。在坚持“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下,不断充实、调整商标品牌发展数据库。市区两级商标管理机关实地了解重点商标企业发展现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省局关于规范、简化驰著名商标推荐、认定工作意见的精神,从申请材料的规格、形式、手续、证据等各个方面严格把关,认真做好驰著名商标受理、转报、推荐工作。重点加大对支柱产业、重点企业、特色农产品商标品牌的推荐力度,特别是影响大、涉及人数多、范围广的农产品商标、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商标、出口创汇大户商标、科技自主创新企业商标。在制定驰著名商标申请人创牌前期辅导制度后

,市局两次组织驰名著名商标认定企业负责人共名参加省局组织的培训。上半年共有件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共有件商标申报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数量创历年新高。

三、运用高科技手段,提升商标行政执法水平

按照总局周伯华局长“运用高科技的手段不断提升监管服务水平”的指示精神,市工商局成功开发了商标管理系统软件,该系统由注册商标管理、驰著名商标管理、商标巡查监管、商标印制管理等模块组成,具有商标数据准确翔实、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等特点,初步解决了基层商标行政执法中商标权利状况不明、查询难、统计难、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借助商标管理系统的开通,今年首次将商标工作纳入基层工商所考评内容,并要求工商所结合日常巡查开展对辖区注册商标的监管与帮扶。商标管理系统 的开发运用,基层商标执法人员就有了锐利的武器,也为实现基层商标监管职能到位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第10篇

一、市拍卖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拍卖市场发展较快,现有本地注册拍卖企业8家,外地拍卖企业常在我市举行拍卖现场会的有4家,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万元,全市拍卖企业员工总人数49人,注册拍卖师8人,其它专业人员41人。截至8月底,今年全市共举办拍卖活动101场,成交拍卖金额43588万元。

拍卖市场总的发展趋势是健康有序的。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了监管、培育,拍卖企业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依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服务,在促进市场繁荣,盘活不良资产,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市拍卖企业规范较小,内务管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我市拍卖市场还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拍卖市场联合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行动迅速。

一是成立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龙任组长,市工商局局长庞晓龙任副组长,工商、商务、监察、公安、物价、文化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场科,市场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根据《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精神,制定了《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

二是及时召开“两会”,迅速布置专项整治工作。6月24日,市政府在市工商局七搂会议室召开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会。市工商、商务、公安、监察、文化、物价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决定:为规范拍卖市场经营秩序,打击拍卖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拍卖市场环境,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商务、公安、监察、文化、物价等部门联合,于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拍卖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并讨论通过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龙在会上对整治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二要强化措施,扎实开展,严格依法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三要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建立拍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6月27日,由市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召开了由市拍卖企业参加的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会上学习了《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拍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是:1、清理和纠正违法拍卖公告(广告)、竞价公告、拍卖信息、竞价信息,违法举办拍卖活动的行为;2、查处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3、不经拍卖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违规拍卖公告,诱导或阻扰竟买人参与竟争;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竟买人身份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并举牌应价;4、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本公司物品或者财产权利;5、故意隐满拍卖标的的真伪或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6、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竟买人恶意串通,给委托人或买受人造成损害的;7、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采取恶意抬价或压价的方式给其他竟买人或受买人造成损失的;8、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不正当行为的;9、拍卖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权的;10、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者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或雇用未与拍卖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拍卖师主持活动的;11、擅自到异地挂牌或未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12、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13、开展拍卖活动不依法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拍卖违法行为。

三是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拍卖市场经营活动,支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在组织召开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会和动员会的同时,邀请了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参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深入拍卖企业分送有关资料,主动向他们宣传讲解拍卖法的有关知识,让拍卖企业全面了解拍卖活动中应履行的职责,从而更好的从事拍卖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拍卖经营活动,支持参与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

四是落实具体措施,为每个阶段整治工作打下基础。一是开展认真摸底调查,摸清市拍卖企业的基本情况,市共有拍卖责任有限公司8家,他们均具备经营拍卖业务的资格,但在经营活动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二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拍卖企业拍卖情况自查表”,下发企业自查填写,要求拍卖企业自查报告,限期报送整改情况,逾期则按相关规定从重查处。8家企业自查报告均已完成并上报相关部门。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职能。

按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既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市商务局作为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加强了对拍卖企业年度核查,要求企业每月上报拍卖情况统计表,对于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对于没有经营业绩、严重违规操作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同时,加强了对拍卖协会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规范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拍卖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督促和指导拍卖企业建立健全拍卖管理制度,加强对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拍卖活动备案,依法查处各类拍卖违法行为,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拍卖企业登记、年审等工作中共同把好拍卖企业的准入关。物价部门负责检查拍卖企业是否按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公安、文化(文物)、监察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加强对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今年1-11月拍卖企业到工商部门共办理拍卖备案141件。今年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在强化备案的同时,加大了现场监管力度,今年共实施现场监管17次,现场监管次数较过去有明显增加,促进了拍卖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为进一步提升拍卖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夯实了基础。

(三)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拍卖市场具有特殊性,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在加强对拍卖企业日常监管的同时,我市突出重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监管:一是规范拍卖公司拍卖公告和拍卖标的展示,拍卖公告的内容、时间、公告方式、标的展示时间和方式要符合拍卖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举办拍卖活动的企业提前七天提交拍卖“标的”的相关备案材料,经工商部门审核后才能到媒体刊播、公告。对有争议的和国家禁止拍卖的物品一律不予备案,并通知其禁止拍卖;在拍卖成交七日内,还要将拍卖完毕的“标的”、竞买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登记,以保护拍卖活动竞买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拍卖公开原则。二是对拍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方式:查以来所有的备案资料、查统计报表、查拍卖公告、查成交确认书、查企业的相关制度及人员资质等档案资料,维护拍卖活动严肃性。

今年共实施现场检查21人次,通过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掌握拍卖企业的基本情况,增强监管拍卖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加强拍卖备案工作,确保拍卖备案资料和内容符合要求,杜绝不办理拍卖备案、拍前办理备案拍后不办理备案、拖延办理拍卖备案等不依法办理拍卖备案的行为。四是加强拍卖现场监管。重点加强以下拍卖活动的监管:1、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土地、房产等公物拍卖;2、国家行政机关、政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的拍卖;3、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4、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拍卖。把主要精力放在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参与人数众多的拍卖活动、大宗国有资产拍卖活动、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拍卖活动、其他有违法嫌疑的拍卖活动。对重点的拍卖活动工商、商务、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对拍卖现场进行监拍。

五是查处违法违规拍卖活动。目前,工商、公安部门正联合查办一起案件。现初步查明:刘昭阳等21名竞买人在竞拍一宗国有土地之前,共同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现场拍卖时由刘昭阳以240万元应价成为该宗国有土地的买受人。之后,21名当事人又在龙马潭区一茶馆内对该宗土地私下进行竞购,最后又是由刘昭阳以300万元应价竞买成功。这两次竞买的差额为60万元,由刘昭阳拿出平均分配给其他的20名竞买人,每人3万元。经公安机关对涉案的21人立案侦查后,因此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现已移交工商部门办理,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此案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人员多,调查终结后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市曝光。

为切实增强拍卖市场的监管实效,我市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面对新问题,寻求新方法。工商部门将市场巡查与拍卖现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紧密结合,细化巡查内容,科学划分巡查类别,为规范拍卖行为奠定基础,促进职能到位。针对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工商部门积极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对内市场合同、商标广告、企业注册、公平交易等业务科室间及时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对外加强与商务、公安等部门的联合,建立定期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查不按规定备案、恶意串通竞买等违法违规拍卖行为。建立巡查督导制度,在市场巡查中,制定巡查计划,确定巡查内容和重点,督促巡查监管到位,做到巡查必到场、到场必检查、检查必记录、记录必录入的原则,健全完善拍卖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三、我市拍卖市场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拍卖行业的复杂性,监管的艰巨性,目前,我市拍卖市场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恶意竞争拍卖资源。有的拍卖企业抱着“先拿下标的再说”的心态,盲目取得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之后长时间无法将标的卖出,使委托方利益无法实现,拍卖从业者信誉受损。无序竞争、相互抵毁、恶意压低佣金、操作不规范的拍卖行为时有发生。

2、恶意串通现象比较严重。在土地、房产、废旧机器设备拍卖的现场,竞拍者串通以底价成交,因串通不成发生纠纷,甚至暴力事件的情况也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给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公物拍卖活动极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价值增值率很低,多数拍卖以“对价”成交,公物拍卖实质意义的拍卖并不多。在公物拍卖中,有的委托人、拍卖人授意限制他人参与合法竞买,或授意在外地媒体拍卖公告,以便达到自己或亲友从中得利的目的。

4、拍卖成交后的移交、过户工作比较困难,买受人拍卖成交后违约现象较多。因一些拍卖标的存在一定瑕疵,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缺乏灵活性,给拍卖标的产权转移、尤其是不良资产的成功处理带来了较大的阻碍。

5、零佣金现象有所发生。当前市场竞争还不够规范,有的委托人选择拍卖公司不是优质的服务和拍卖师的拍卖水平为标准,而是以低廉的佣金作为条件,由于极个别拍卖公司的恶意竞争,出现了零佣金的怪圈,由于减少了佣金收入,拍卖公司势必降低拍卖成本,草率拍卖,导致拍卖质量日趋下降,伤害了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利益。

6、拍卖企业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我市拍卖企业规模较小,内务管理薄弱,存在内部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拍卖活动的档案资料不规范等问题,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经营场所设施等方面还亟待提高。

四、明年工作打算

针对我市拍卖市场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拍卖市场的监管,促进我市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机构不撤,人员不散,保持对拍卖市场严管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拍卖行为。

2、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拍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拍卖市场监管常态化、制度化。

3、加强宣传力度,形成社会氛围。要通过电视、报刊、培训、座谈会等形式宣传拍卖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开展拍卖市场专项整治的活动取得的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和表彰一批优秀企业,形成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4、引导全市拍卖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坚持诚信守法的经营底线,全面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开展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

第11篇

县局决定成立××县工商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副局长任组长,行政执法科、注册登记科、检查大队、_____消费者投诉台、消委会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专项整治工作由行政执法科负责牵头,各业务科室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对口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工作,相关部门根据任务要求,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抓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各工商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__月__日前上报县工商局行政执法科。

二、查处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房地产企业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合同违法、霸王条款侵权、虚假广告、非法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狠抓一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案要案。各工商所、检查大队要查办一批房地产违法合同案件和房地产其他违法案件。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与督查阶段(____年__月—____年_月)

各工商所要总结整顿治理房地产交易合同不平等格式条款专项执法行动成果,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板报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公布投诉电话号码。

_、召开企业座谈会。各工商所要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和目的,要求各类房地产企业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_、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各工商所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组织力量,全面摸底,督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问题的,要求自行整改;对屡教不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_、揭露点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县工商局为主,对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进行点评和曝光,鼓励消费者举报违法房地产交易行为,形成政府监督、企业自律、社会参与、舆论引导的执法氛围。县局在报刊、媒体上刊登的点评或曝光文章不少于_篇;各工商所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县工商局根据具体情况统一安排。

(二)综合整治阶段(____年_月—____年_月)

各工商所集中行政执法力量,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____年_月)

各工商所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整理和点评典型案例,于_月__日前书面或oa网报送县局行政执法科。

(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阶段(____年_月—____年_月)

总结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的工作经验,研究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推进房地产交易的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一)行政执法科:一要加强商品房交易合同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买卖行为。宣传引导房地产企业和消费者自觉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运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重点查处利用房屋买卖、房产中介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房地产销售、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中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二要加强房地产展销登记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要加强对房地产展销会的审批管理,规范房地产展销行为;加强对房地产组织和经纪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指导、检查、规范经纪活动;依法查处非法中介行为,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三要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要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作为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点,查处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广告;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或含有升值、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对住房面积、价格、用途、位置、交付时间、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做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房地产广告。

(二)注册登记科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管理,把好房地产市场准入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中介的经营行为。

(三)县局_____投诉台和消委会要认真履行维权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工商所要充分发挥_____投诉网络和消费者委员会职能,保证房地产投诉信息渠道的畅通。各工商所应将辖区内每月涉及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投诉举报情况报县局行政执法科。

(四)检查大队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有力打击违法房地产交易行为。检查大队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主力军作用,主动与各职能部门配合,认真梳理分析举报投诉线索,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通过案件的查处,教育房地产企业,宣传工商监管职能,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五)各工商所要切实履行对辖区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能,在开展日常巡查落实段、片长责任制的同时,要善于收集和发现房地产市场违法案件,认真接待受理群众投诉,积极开展查处房地产交易违法案件,及时完成上级机关移交的查处合同违法案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工商所、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查处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环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及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确保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成效。

第12篇

关键词:虚假广告;消费者;法律规制;广告法

中图分类号:B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1-0089-08

虚假广告是相对于真实广告而言的,真实广告是对被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品质进行真实叙述,其内容应该做到准确具体,不会使人产生错误的认知。而虚假广告的宣传内容却是虚假编造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类是指对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类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这类广告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一、虚假广告泛滥的表现形式

1 广告内容夸大、失真。主要是指经营者或商家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等进行夸大宣传,或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比如前几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每次播放“三鹿奶粉”广告时,广告语中不断重复着“选奶粉,我很挑剔;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专业生产,品质有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等。就是这则让人“信赖”的广告,却检测出严重超标的三聚氰胺,隐瞒多时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的严重后果。又如有些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不法商家依靠这种广告来吸引人,来兜售或者推销另一种商品等。

2 广告语言模糊,令人误解。这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商家却利用模糊的言辞,巧妙地对消费者进行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比如在房价居高不下时,当人们看到某房产公司打出了“精装公寓,40万元轻松入住”的广告用语时,自然吸引了众多眼球,但是兴致勃勃地去看房,却发现商家总有诸多借口推说房源有限或已售罄,邀请你去看别的房源,价格自然不是40万元。这则广告内容并不是完全不真实,只是商家对消费者玩起文字游戏。

3 广告内容不正当。主要是指一些商家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诸如此类的广告不仅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造成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

1 对虚假广告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在我国,涉及有关广告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但是,有关虚假广告规定的内容却很少,并且没有给出明确定义。除了《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广告中的虚假广告有一定的法律责任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却很少涉及。比如《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等;《广告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但上述法律法规却对虚假广告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很少涉及,从而给虚假广告留下了法律漏洞。

2 对虚假广告的监督及审查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广告审查的滞后性。广告审查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在我国则是以事后审查为主,事前审查的范围仅限于一些特殊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如药品广告等。众所周知,我国对于广告的事后审查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事后审查往往是在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后,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控告时,相关审查机关才会处理。此时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不良影响。

其次,我国广告监督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对虚假广告治理并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基本上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来进行监督管理。相比而言,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商业广告的主要政府监管机构,下设反诈骗行为局等6个局。其中,在反诈骗行为局里又设一般广告处和食物药品广告处,专门监督、管理和处理各项广告事宜。该委员会还在国内11个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处理地方上的欺骗广告和违法广告。

3 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对虚假广告进行处罚的力度还不够。比如根据《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虚假广告对于消费者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将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收益,即使被查出处以罚款,与巨大的收益相比可谓是微乎其微,因此经营者并不在乎处罚。这也是导致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之一。

4 对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够

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所规定。我们都知道,欧美人很注重品牌效应,讲究理性消费,因此,国外的广告内容更为突显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品质特征。比如法国立法不仅对广告内容必须真实进行了法律规定,禁止在广告中出现误导消费者的语言,同时对于明星代言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者声音做广告,一旦有虚假代言,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遭遇牢狱之灾。在法国,曾有一位电视主持人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因为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又如美国的《广告管理条例》对证人做广告有着相当明确的规定,凡是如证言性质这样的广告,作为广告内容必须要有真人真事,也就是要向消费者推荐某件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或者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另外,明确名人对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做广告的明星证人在广告刊播前必须准备好其证词的凭据,否则消费者可据此索赔。

在我国,多数广告是要靠明星等公众人物或者夸张的语言来进行包装。既然经营者将明星等公众人物

作为消费者的风向标,就不难发现广告中加入虚假成分的可能性,以明星作为“诱饵”来对消费者进行引导消费。而我国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又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因此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依然很多。比如2005年的“SKⅡ毁容事件”,江西的吕女士因为看到了由刘嘉玲代言的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广告宣传内容强调的是“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等,遂购买使用该产品。但是,吕女士用后,其皮肤却出现了瘙痒,并且时感灼痛。吕女士将SKⅡ的生产商以及刘嘉玲都告上了法庭,但最终追加刘嘉玲为被告的申请却因为法律规定不足而被驳回。

5 经营者的商业道德缺失和消费者的盲目跟风

对于商人而言,追逐利润是其根本目的。为了得到更高利润,商人会寻找与目标消费者最为理想的纽带。谁将成为连接产品与消费者的纽带呢?广告必然成为经营者获取利润的“利器”。

一方面,一些不法广告者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将商业道德抛诸脑后。明星效应是我国广告普遍存在的现象。比如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张铁林代言的“参龟固本酒”、刘嘉玲代言的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以及“三鹿奶粉”事件等。道德的缺失使得不法经营者或者明星等公众人物不顾消费者、社会以及国家利益,为了高额利润,不惜为虚假广告做代言,为虚假广告的传播提供了助力。

另一方面,消费者自身的盲目跟风。消费者往往过于相信广告或者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盲目跟风的现象十分严重,同时自我保护意识差。消费者在意识到受骗以后,很多人都是抱着“下次我不会再买”、“下次我不会再上当”的心态,并不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这无疑为虚假广告提供了生存土壤。

三、完善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虚假广告的立法规制

1 从立法上明确虚假广告的概念和标准

基于法治理念,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虚假广告普遍有着明确界定及其相应标准。比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给欺骗性广告作出了专门解释:“任何具有误解、省略,或者其他可能误导大批理性消费者等一系列的情形,使其受到损害的广告。无须任何证据证明消费者受到欺骗,表现形式可以是明确的或者暗含的,关键在于广告是否传递了虚假印象――即使文字上无可挑剔。”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对于虚假广告的概念侧重于“欺骗”和“印象”;关注消费者的感受,如果因为广告表述或者遗漏的信息而给消费者造成了错误印象,而这种印象又与产品服务的品质功能相关,那么这则广告就属于虚假广告。

又如欧洲理事会在1984年9月10日《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误导广告的法律与行政规定的指令》(84/450/EEC)中给误导广告作了定义。所谓“误导广告”是指“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其表述、欺诈或有可能欺诈其受众或受到广告的人;鉴于其欺诈的性质,它容易影响这些人的经济行为或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者”。较之于美国,欧盟更偏重于“误导”和“欺诈”,“误导”包括了内容真实但是由于表述有偏差而使人产生错误印象的情况,这就使得虚假广告的范围更加宽泛。

在我国台湾地区,对虚假广告也有相应的界定。虚假广告被称为不实广告,包括但不限于诈骗、诽谤等违法广告、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广告、客观上不正确表示的广告,或利用广告技巧或歪曲遗漏事实等引人误解的广告等。

针对我国对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没有法定概念、认定标准过于原则化、抽象化等问题,我国应当适当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虚假广告界定及其认定标准的有关经验。为了使对虚假广告规制具有相应的立法依据,使执法和司法机关在认定虚假广告时有明确参考,同时使广告活动者在从事广告行为时有法律参照,建议《广告法》修订时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增加虚假广告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关于虚假广告概念,要说明虚假广告的特征和表现,突出其欺骗性和误导性。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需要在现有认定标准中增加主观标准,即受众群体的感觉,只要广告使相关受众中的一定比例受到误导而作出错误判断,就应将这则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不仅着眼于广告内容本身,更应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判断。有学者认为,“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这一定义较为全面,值得立法借鉴。

对于面向广大公众的产品和服务,如生活用品、药品、食品、保健品等,应以一般消费者的普遍注意为标准。而对于面向特定消费者的广告,应以特定消费者的判断力、理解力作为标准。

虚假广告范围不仅涉及商业广告,而且还涉及非商业广告。比如虚假的医药类广告、医疗广告、招牌广告、征婚广告,还有自办的教育机构广告,甚至现在街头随处可见的传单,宣传一些虚假的慈善、虚假的科普教育知识的广告等都是虚假广告。这些虚假广告同样是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同样会欺骗误导着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了错误的信息。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还危害社会稳定与国家利益。

2 完善以《广告法》为中心的虚假广告立法规制

我国建立了以《广告法》为中心的广告法律体系,包括《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虽然许多规定仍在发挥规范广告行为的作用,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适应规范现时广告行为的情况,应当尽快加以修改。

首先,从广告主来看。广告主是一切广告产生的来源,也是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商家为达到营销目的,采用各种各样的广告进行宣传,甚至采用虚假广告进行宣传。从广告主人手可以从源头上消除虚假广告。一方面,可以从立法上规定营销人员必须进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考核,方允许其从事广告营销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对部分产品在进行广告营销时实行立法限制,如不允许其使用特定表述用语等。我国《广告法》第14条就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内容规定,如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又如我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做疗效证明的内容。为了避免对病人和播出机构形象造成伤害,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不得播出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其次,从广告者和广告经营者角度来看。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要求广告经营者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广告经营者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应当依

法进行营业,在广告行为中起到把关作用。《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承担。

广告经营者和者的虚假广告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广告主已经实施了虚假行为,广告者和广告经营者对此视若无睹,继续设计、制作、广告,有的甚至也参与了制假活动。二是广告主并未实施虚假行为,也未提出相应要求,但广告经营者和者为了获利歪曲产品事实,进行虚假宣传。

在虚假广告的治理和防范中,应当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和者的法律规制,与广告主直接打交道的是广告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对广告是否虚假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把关的作用。因此,应当在广告内容审查方面明确广告经营者一定的审查责任。对于广告中明显虚假的内容,不进行合理注意义务上的审查或者审查发现有虚假的内容仍然给予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且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对因该广告而受害的受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尽快出台《网络广告法》,对网络虚假广告进行规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广告已经成为网站赢利的重要来源,也成为宣传产品的重要方式。但是,各种各样的网络虚假广告充斥互联网络,比如打着医疗机构名义兜售“神丹妙药”的虚假广告以及减肥、丰胸的网络虚假广告等。治理网络违法广告成了当前的一大难题。

一是应尽快出台《网络广告法》,依法规范包括药品广告在内的网络广告经营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虚假广告,必须抓紧对有关网络广告监管进行立法。

二是明确网络广告监管责任主体,实行严格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以解决监管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要全面推行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认证。提高网络广告经营准入条件,尽快建立网络广告进入准则、经营准则和竞争准则以及网上广告经营行为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三是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联合治理的作用,对网络广告从制作到实行全过程跟踪和监控,不给网络虚假广告留有的机会。

四是加强网络道德教育。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系统化的网络广告道德教育活动,引导网络广告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由理性认知网络违法广告的危害性到自觉践行广告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广告道德义务,抵制网络广告违法行为,促进网络经营行为自律。

(二)虚假广告的行政执法规制

从我国目前来看,我国工商部门对广告的监管力度仍然是不够的。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实施办法》只是规定了工商行政机关对虚假广告进行监管,并没有赋予其他行政机关对虚假广告的监督职权;甚至在发现由于虚假广告行为引发的违法情形时,并没有赋予其他行政机关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告知的法定义务。因此,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在出台自身执法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对虚假广告的举报告知义务。

对于虚假广告的监管不能单靠工商管理部门,各个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对广告行业进行监管。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广告活动的法律规制,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应该从监管整治对象、广告前审查把关、广告中动态监督、广告后依法查处、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等五个方面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力度。

1 突出监管整治对象

①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监管重点。

②加大对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整治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的广告。

③深入清理整治利用互联网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等。

④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的治理力度,整合监管措施手段,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落实属地监管,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

2 强化广告前审查把关

①规范媒体广告活动。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媒体广告审查的行政指导,会同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依法订立广告、书面合同,并及时向媒体管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位通报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制度的情况。

②加强对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广告内容作为新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在广告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积极推动媒体单位改进广告经营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

③落实媒体广告审查责任。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媒体单位切实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认真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报刊广告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强化媒体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审查广告的意识和责任。

3 强化广告中动态监督

①加强对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工商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广告监测的预警作用,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进行告诫、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要定期将广告监测报告抄送媒体单位及其上级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项监测报告。

②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对其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告诫,监督整改。

③加强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测监管。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将医疗广告监测结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指标,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及时对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④加强对报刊广告审读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广告内容纳入审读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报刊广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停止违法广告。

⑤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播出机构的监管,扩大监听监看范围,强化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进行行政告诫,通报批评,下达《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播违规违法广告。

4 强化广告后依法查处

①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行政、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

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采取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告力度,增强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威慑作用。

②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多次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对虚假违法广告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要暂停其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者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③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④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采取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等处理措施。

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和质量评估范围,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权;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

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对群众多次举报、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⑦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人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人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同时列入网站管理“黑名单”。

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色情的犯罪行为人,会同工商部门查处为提供广告服务的网络广告商。

⑨新闻办要发挥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的总协调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和关闭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以及非法网站。

5 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①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媒体、处理相关企业及产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通告相关部门,对有关部门通报的监测情况和移送的广告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查办落实情况。

②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工商、新闻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对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有效衔接。

③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畸轻、执法不到位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④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单位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媒体单位不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广告的其他规制方式

1 新闻媒体监管

对虚假广告规制不能光靠法律,还必须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来发挥社会舆论力量,对虚假广告进行曝光。在一些法制新闻栏目或者杂志专栏中,开展打击虚假广告的特别节目,加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也可以设立专题进行报道,对于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和追踪,将虚假广告的真相公之于社会公众面前,避免消费者对同类广告再次上当受骗。

2 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由于消费者是虚假广告的第一目标,所以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显得非常重要,从而起到对虚假广告的无形监督。除了要让消费者认识什么是虚假广告,还要让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要鼓励消费者对于自己发现或者受骗上当的虚假广告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3 广告行业的自律

我国广告行业应该从自身做起,改革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更好地发挥行业的组织管理作用。诚实守信是所有行业经营的最重要的一条规则,广告行业内部必须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信用管理。同时,行业组织要建立一套行业内部的惩治制度,对于那些不讲诚信虚假广告的企业进行惩治,使其在市场上没有立足之地,以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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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绪敏,高寺东,广告法规管理与道德自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