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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时间:2022-05-23 19:52:53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第1篇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我们这次案件的情况是这个样子的:2003年夏的某一天,被告人高秀峰到陈天明家去玩,高秀峰开玩笑说:“你怎么不买辆车”。陈天明说:“没钱买,不行,哪天我们去抢一辆车”。高秀峰问:“怎么抢啊?”陈天明说:“把司机的手和脚都绑上扔到路边的沟里就可以了”。2003年12月12日8时,被告人高秀峰与庄屋乡西村村民程龙海(外逃)去京华市罗庄玩,钱花光,于是被告人高秀峰想起了陈天明说的抢车的事情,于是高程两人买了水果刀等作案工具预谋抢一辆出租车。后骗取赵红霞驾驶的奥拓牌出租车,要求赵红霞送两人回江城县,当车行驶到江城县矿坑乡朱柳存附近时,两人便动手抢劫。被告人高秀峰用买来的塑料手枪对准赵红霞的头部,程海龙试图用买来的胶布捆绑赵红霞的手脚。混论中被害人赵红霞逃跑,两名被告人后开车逃跑。车后经陈天明转卖以8000元的价格买个了左建芳,扔掉了车上的血衣,车款自用。被抢车价值1.6完元人民币,案发后被追回还给被害人。

这次模拟法庭我被分配到了审判组,担任审判员。在第一次的讨论中我深感自己在老师提出的问题上面知识的不足,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去思考,怎么去做,怎么去找出重点并给予回答,这从侧面说明我基本的知识是欠缺的及自身的能力上还是有极大地局限的。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我是需要改进的,同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第二次的录像的时候,由于审判人员的人数有限,我只是作为一名观众,但这次除了和前几次一样让我更加了解了一个庭审的过程外,让我对审判组处理一个案子的思路有了点印象。还有让我感兴趣的是法官的服装。这次的模拟法庭对于我个人而言我的知识和分析能力是不够的,需要不断的努力学习,强化,需要我接触更多的不同种类的案例对自己不断的训练。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也在像何晓意,杜艳云的身上看到了很多值得我去学习的地方。

这次的模拟法庭就我个人而言是对其比较满意的。

但我更喜欢以这种方式来一次模拟法庭,就像老师之前所说的,单单一个案例其余的问题分别交给审判组,辩护组,公诉组解决但考虑到我们现在的能力还不够所以没有这么做,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因为虽然一开始可能时间会花得多一些但是我觉得这肯定会使我们队整个案情有更大的了解,又因为我们通过了对案情的分析就能够更好的了解一个思维分析的过程,我觉得这个是最重要的,因为只有掌握了如何分析的思维方式你才可能把握好更多的案例。你才能够从中学到更多的东西。否则的话就会出现仅仅留在形式上的错误,或者说是一种形式主义。

我想说是要经过自我思考的模拟法庭一开始肯定会出现很多很多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会出现这些问题而去回避,应该主动的去解决,从中间获得经验。也只有在一次一次不断的对案例的分析中我们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学到更多的内在的东西,及外在的程序性过程,当然我不否认在刑事诉讼上程序性问题的重要性,毕竟这是一部程序法,强调的是程序而不是内容。

所以我想说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这次的模拟法庭给我的总体的感觉是可以的,无论在之前的讨论上还是在正式的录像上。无论是在前期工作的准备上,还是后期对这个工作做的一个整体的回顾上。大家都十分努力的在把这件事情做好。

我知道自己对法律的基本知识上的掌握是不够的,自己对一个案件的分析能力也是没有的,因为自己是个爱上网,特别爱玩游戏的人,所以我觉得自己应该更加努力的去学习好法律的基本知识,少玩一些游戏,多做一些实际性的工作,为自己做一个厚实的准备,但是这个我还是需要时间慢慢去克服的。

我知道我们现在的能力可能还不够仅仅对一个案例分组进行独立的讨论及思考,但是我希望这种让我觉得新鲜的方式能够在下次出现,虽然我知道中间可能会出现很多很多的问题,但是我想也只有我们把一点一点的问题解决好了我们才会有更大的进步,而不仅仅是在形式上。这也会让我们对案件有更大的了解,对自己的思维的训练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我希望自己多参加这样的活动吧!

第2篇

关键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实战性;探索;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168-02

一、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一)模拟法庭教学赋予学生主体意识,使之成为实践性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单纯讲授理论知识,课堂教学枯燥乏味;学生多是被动接受知识,学习过程缺乏主动思考。引入模拟法庭教学后,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亲自接手案件,独立分析案情,亲历整个诉讼过程,而指导教师只起辅的作用。这种从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角色转换,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挥出了他们的巨大潜力。

(二)模拟法庭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综合能力。法学教育应关注于对学生应用能力、思辩能力的培养,而不仅仅是理论灌输,使学生能够适应未来环境下的司法工作。因而“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工作就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能力,特别是实践能力”。通过模拟法庭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协调组织能力,思辨、创新能力。它对学生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甚至会使学生终生受益。因此模拟法庭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最佳途径。随着学生参与模拟审判次数和类型的增多,他们的理论知识运用能力、事实认定辨析能力、案情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而这些能力的提高对于学生适应就业市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传统的法学教育容易导致“满堂灌”的后果,教师一人说法的枯燥和乏味往往使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进而丧失学习兴趣。模拟法庭教学的应用能够使书本知识变成“活知识”,使学生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参与,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体现学生的主体意识。

(四)模拟法庭教学是检验教学效果的试金石。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知识为主,学生的学习完全拘泥于课本和讲义,而不需要亲自实践,学生的学习效果只能通过考试成绩得到体现。而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学生需要亲自选择角色,主动学习所需知识,再将理论能动地运用于实际案件中。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可以及时感知自身的知识缺陷,能动地进行再学习。教师也可以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为确定将来的教学内容提供依据。

二、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不足

目前,模拟法庭教学在我国大部分高校法学院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由于其刚刚起步,尚缺乏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运行机制,所以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制度保障。目前不少的法学院校将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学的一个教学内容,由诉讼法教师根据需要在课内安排。或者将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学的实践活动,由诉讼法学教师在理论课余自行安排。在这些模拟法庭活动中,教师对活动过程的指导、案例的选用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任意性,模拟法庭的开展与否完全取决于诉讼法学教师和学生的爱好和精力,此种做法随意性较大。

(二)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以及材料的归档和保存。目前多数模拟法庭教学的重心依然是放在开庭审理环节,庭审环节的重心也仅仅集中在法庭辩论阶段。然而之前的法庭调查阶段流于形式,庭审后也未及时进行评价总结,教学环节不完整。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必须注意教学环节的完整性,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三)模拟法庭的表演性质浓厚,缺乏真实性。传统模拟法庭教学过程往往过于注重法庭角色的“身份扮演”,尤其是在组织者力图让模拟法庭有一种“法制宣传”效果,模拟法庭往往都是由师生编写“剧本”,拟好“台词”,庭审前进行数次彩排。最后开始模拟庭审时,诉讼程序合法、完整,法官庄严神圣,检察官铿锵有力,辩护人、诉讼人据理力争,当事人、证人恰如其分,模拟法庭活动“圆满成功”!岂不知,这种模拟法庭活动已经完全成为了“话剧表演”,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专业素养的提高已经意义不大,挫伤了学生对模拟法庭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指导教师的配备力量薄弱,不利于对学生的指导。目前,模拟法庭活动多由诉讼法教师指导,显然,指导老师太少严重影响了模拟法庭活动的数量和质量。此外。在模拟法庭的实际运行中,教师的指导不到位。具体表现在:第一,大多数模拟法庭教学未单独设置课程,而是被列入现有的诉讼法课时内,诉讼法课时本身就比较紧张,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开展需要诉讼法教师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做保证,诉讼法教师组织模拟法庭教学的积极性不高。第二,部分法学教师对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积极意义认识不足,导致其不重视模拟法庭活动。第三,指导教师的专业性强,但综合素质不高,没有或者很少有法律实践经验,无法适应模拟法庭交叉性、综合性的特点,无法给予学生很好的指导。

(五)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是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对模拟法庭教学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所以一些院校在模拟法庭的物质投入上还不能满足模拟法庭的现代化教学需求。

三、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完善

针对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第3篇

关键词: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机制

一、模拟法庭教学对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意义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特点

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财经法律人才,即培养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专业技能、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能够运用法理和法律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实务中的问题的高级财经法律专门人才。从思想素质来看,具有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维护正义、恪守法律职业道德;从法律知识结构来看,侧重掌握民商法、经济法等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及法学理论与技能;从综合人文知识结构来看,较多的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从人才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来看,是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创新思维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模拟法庭教学对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意义

第一,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听教师在课题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在这种模式中。教师直接向学生灌输某一法律领域的原则、原理和具体规则等,学生只担负“听”和“记”的任务。这种教学模式,因教学手段落后,往往很难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统一起来。而模拟法庭则会给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一个“真实”的案件,使每一个参与者“身临其境”的置身于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身份中,将平时学到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学生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大大缩短教学和实践地距离。

第二,让学生熟练地掌握诉讼程序与技术。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主要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但理论知识需要通过对具体的案件事实缜密分析与辩论之后才能掌握和灵活运用。同样的事实材料,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其会有不同的解释。学生作为一方的律师,从当事人处接过案件的事实材料之后,首先要对之进行筛选,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或答辩意见的材料,把程序法与证据法和实体法相结合,通过归纳和分析,形成向法院陈述的事实和法律意见。诉讼程序应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我国却普遍存在。模拟法庭教学显然可以使学生更直接地体会新的庭审制度给当事人所设置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因材施教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使不同资质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由于学生的生活环境、经验积累、知识能力与思维方式的不同,在接受与理解教学内容必然存在着差异。传统的教学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全体学生是一个标准、一个模式,很难实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而模拟法庭教学,注重设置问题情景,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活动,制造学生内心的认知冲突等。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对教学内容进行组织,使不同的学生得到不同的发展。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

二、国外模拟法庭教学借鉴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重在培养学生实务能力,在国外法学院被普遍使用,现简述下:早在14世纪的英国,律师学院的学生在夏季和冬季法庭休庭期间,除听讲诵师讲课外,主要的学习方式是参与模拟法庭,研讨审判主管委员和讲诵师为他们编制的案例。当前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综合性大学进行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的教育,为期三年。第二阶段主要是在法学院进行的实务教育,为期32周。

美国的法学院的教学方法比较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如今,美国法学院的教师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着“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评判性思维”,使他们毕业后能很快适应工作,成为优秀的律师。

德国学生在经过至少为期3年的法学教育之后,要参加第一次国家统一考试。教师注重模拟法庭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通过后要参加为期二年的职业研修的预备期,目的是“使学生熟悉司法与行政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深化与补充原有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和责任意识”。然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获得“候补文职官员”的资格,申请法官、检察官、高级公务员或律师。可见,德国法律教育周期长、考试严格,并且非常重视法律实践。

三、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所选案例典型性不够

由于选取财经类法律案例典型性不够、不精,情节平淡无奇,事实清楚,毫无法律争议地案例,很难调动学生作为参与者地兴趣,更难以留下自由发挥地空间。导致模拟法庭操作先天不足,参加者仅针对所争议的问题发表辩论意见之后,就再也没有其他可进行的内容,整个活动显得单调乏味。

(二)教学目的单一

模拟法庭教学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

(三)过分注重庭审程序

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四)导致教师的指导不到位

在模拟法庭的实际运行中,法学专业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教师的指导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教师平时工作太忙,对模拟法庭的工作完全放开不管,到开庭时匆匆去讲几句空话、套话;二是有的教师本身法律实践很少,平时上课纸上谈兵的多,指导起模拟法庭来很吃力;三是有的教师只对自己所教课程了解比较深入,综合素质不高或者对其他相关的课程则了解不多,无法适应模拟法庭综合性的特点。

四、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的措施

(一)精选典型的财经类法律案例

这是成功开展模拟法庭的前提和关键,选取到典型的财经类法律案例就等于为模拟法庭教学奠定了良好地基础。典型案例是指案情比较复杂,通过举办模拟法庭,能够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使学生理解、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的实际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案例。教师应从有关报刊讨论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登载的案例等方面进行收集、筛选和积累。在此基础上,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增删知识点,设置争点,这是模拟法庭开展的前提条件。

(二)合理分派角色,讨论案例

作为案例主要提供者的教师,一般只需要提供案例情况、双方证据即可,而不应将所有案卷材料,尤其是法律文书资料交给学生,以避免模仿照抄、重复案例情况的出现。学生拿到材料后,可在教师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可以将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原告组)、被告和辩护组(被告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单独分组,也可以插入分组。在角色分派时,要特别注意审判长角色的选任,因为这是法庭开庭程序的主持者,对整个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要选择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较强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学生担任。

(三)精心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之前,把预先编印好的《法庭审判程序》(模拟法庭操作规程)、《如何组织法庭调查》、《证据的使用问题》等有关材料分发给学生(人手一份)。学生应被要求精心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书、辩护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多种方案,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发挥。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可由审判组预先写好草稿。

(四)充分准备,正式开庭

开庭前可公告,把模拟法庭的开庭时间、地点、案由以公告的方式在校园内公布,欢迎学院领导及广大师生参加旁听并予以指导。后勤保障工作要求深入细致,一切应及早准备,反复检查,如服装、道具等要提前准备好。从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均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庭过程中,尤其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实体公正的基石是程序公正,这是一基本信念。

(五)及时点评,全面总结

点评是模拟法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庭审结束后,要到本次庭审活动进行点评,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由模拟法庭各组派代表与其他同学就庭审中的问题发表看法,并开展交流;二是指导教师作全面的小结,教师作为整个模拟法庭的指挥者和这种教学活动的实施者,要从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难点;三是也可以创造条件,邀请法官来旁听,之后,对庭审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对学生的庭审表现发表看法,提出建议,相比而言,法官点评更具有说服力。在点评时,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从法律知识的理解运用、庭审材料、文字和语言等方面进行评价。

(六)配备高水平的指导教师

应当为模拟法庭的开设配备专门的教师,使他们有专门的时间用于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工作。从事模拟法庭教学指导的教师必须有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并要求该能力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同步发展提高,可以采取的方法,除教师从事兼职律师职业外,可与有关司法机关达成协议,让教师能有机会到这些部门去工作一段时间,获得最直接、较充分的实践经验,以利于提高其指导水平。

参考文献

[1]许步国,王凤民.关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j].绥化学院学报,2005,(6).

第4篇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教学方法

基于法学学科实践性和技术性的特质,我国许多法学院校都为法学本科生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但是,如何提升作为课程的模拟法庭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真正满足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目标,适应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仍然是法学教学改革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模拟法庭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源于英美法律教育传统的模拟法庭课程,是以案例为载体,以法庭为平台,学生作为主体全程参与其中,严格依照诉讼程序模拟演示庭审活动的教学形式。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案例的选择和分析、法律文书的制作、开庭审理、宣判等各环节都由学生完成,从而使学生得到多方面的实践和锻炼。毋庸置疑,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法律现象、解决法律纠纷,培养实践能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为学生提供了系统的、全过程的综合训练。就国外法学院而言,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使得该课程往往是介乎于案例研讨和法律诊所之间的课程,往往更注重于法律诊所的相关训练,教学方法也有明显的差异性。由于我国法科学生培养目标的特点和教学资源的限制,我们更多地侧重于开设模拟法庭课程。近些年来,我国大多数的法学院校都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和法律技能,但由于受模拟法庭课程全新的目标要求、教学师资与教学条件、功能价值认识尚浅等因素的限制,加之模拟法庭课程本身在设置、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对该课程教学模式与方法缺乏系统的研究、设计与应用,阻碍了该课程效果的发挥。

经研究观察,目前国内法学院校模拟法庭课程开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课程设计的随意性。课程设计应该在教学目标下建立起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把握教学活动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的关系和功能,使教学活动有序和具有操作性。不少学校将此课程仅仅作为实践活动,搞一个或几个模拟庭审活动而已,至于其中具体的教学要求、运行模式、教学环节、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缺少作为课程的严谨与规范性。二是教学模式陈旧,且完整性与稳定性不足。模拟法庭课程都以案件为载体,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围绕庭审进行。由于有法定程序的要求,很多院校一门课程下来每个学生按诉讼程序就进行一个模拟庭的演练,而这期间交互与讨论、重要的案例分析、法律文本解读、抗辩环节、法律文书写作等训练也就一带而过,甚至被忽略掉了,导致课程训练不完整且重点不突出,效果甚微。三是缺少有机联系的多元化的教学方法。长期以来,缺乏对该课程整体上综合地探讨教学过程中各因素之间的互相作用和其多样化的表现形态;缺乏对该课程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缺乏对该课程动态的教学过程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为例,案例研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和司法实习等课程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实践课程体系。模拟法庭课程作为庭审的模拟,其表现的内容仅是庭审现场,但是庭审的准备工作却涉及整个诉讼过程,需要包括相关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多种知识体系。同时,还需要学生了解司法实践中某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法庭氛围等诸多的实践知识。因而,此课程与案例研讨、法律诊所、司法实习等课程的有机联系与区分是非常必要的。而根据课程特点采用针对性的多样化的教学方法问题始终没有很好地解决。四是缺少有实践经验的师资,教学方法研究不足。该课程对师资要求很高,不仅需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还需要掌握主要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运行中的掌控和技巧并有较好的教学设计和多样化的方法与手段。师资经验不足,自然缺少对课程教学环节与方法科学合理地设计与运用,教学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规程也容易失控,后续的学生成绩评价也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凡此种种,致使模拟法庭课程的整体目标难以实现。因此,模拟法庭课程模式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意义不言而喻。

二、模拟法庭课程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

1. 从专门到复合型的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本应是在教学思想或教学目标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的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或框架,表现教学过程的程序性的策略体系。模拟法庭课程性质需要演绎的、学生为主导的、手段科技化、复合型的教学模式。而多数的模拟法庭课程,在正式开庭前,教师指导学生分组准备案例和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课程的主要内容便是所有参与课程的学生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文案开庭,进行诉讼过程的专门庭审演练,当然也就有很多表演的成分,教学模式侧重于专门的庭审过程样式。诚然,专门的模拟法庭审判对于帮助初学者熟悉诉讼全部流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表演式的模拟法庭,由于事先确定了“剧本”,学生不能深入分析案件实体法律关系,法庭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都是按照事先固定的模式进行,一切都是照本宣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自然会受到限制。事实上,案件庭审过程的复杂性、多样性根本不足以在一个模拟庭上得到较完备的体现,因此该课程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模拟法庭课程改革后,这期间的教学设计流程应包括分组讨论、案件选定之审核、庭审与法律文书准备、开庭、庭后评议、法律文书与成果提交、学习评价等,因此自然需要前述的复合型的教学模式。

2. 从单一到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我国模拟法庭教学早期曾依附于诉讼法学教学之中,近年来才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课程。由此传统使得此课程一般将教学目标定位于帮助学生巩固诉讼法学知识、熟悉诉讼流程。如我院以前的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大纲在阐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时指出:通过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等角色进行演练,使学生熟悉开庭、法庭调查程序,以及法庭调查中各种举证和质证方法。随着模拟法庭作为独立课程的开设,模拟法庭应当成为一门培养法科学生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实践型课程。因此就应该有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多元教学目标,具体应当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培养学生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和程序运用能力、培养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培养学生法律逻辑与庭审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培育学生法律职业伦理[1]。但是我们不可以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把实践课程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完全对立起来。即便在实践性法律教育相当发达的美国法学院中,它也没有取论性的教学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2]。所以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方法仍然应该是多样化的。

与此相适应模拟法庭课程改革应该从单一的庭审演练,拓展为以下有机结合的多样化方法:一是讲授。这里的讲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照本宣科,而是课程之始讲授课程目标与框架、中国司法运行的情况、司法审判技巧等;课程期间解读法律文本、介绍法律解释、实证分析、法律适用等方法;课程演示结束整体评价分析。二是组织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从课程之始选择案例的讨论,到庭审结束后的评议与分析,课程讨论贯穿整个课程。三是法律文书写作。指导学生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分析法律文书,评议学生文书习作。四是法庭见习。组织学生见习真实法庭审判过程,并且讨论分析与评价。同时选择播放相关最高院指导规范的庭审视频学习。五是庭审演练。学生分组、案件分类型,全员、全过程庭审演练,这也是模拟法庭课程最核心的部分。六是抗辩训练。抗辩是庭审的核心,也是难点。以往每组仅演练一个模拟庭,由于都是事先准备好文案,表演和走过场在所难免,致使模拟庭法庭辩论环节对抗性不足。而分组抗辩训练是在每组演练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外,组织学生抗辩赛。学生两两一组分别打两场抗辩,即正方和反方各一次,以此重点训练庭审核心环节。七是交互评价。教师评价之外,贯穿整个课程的,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庭审演练、抗辩赛等都需要学生之间、各组之间相互评价。

3. 从固定到多变的学生角色

受师资等教学资源之影响,当前我国模拟法庭课程教学在角色分配上还不尽理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教师在角色分配上采取放任态度,任由学生挑选诉讼角色;二是因教学班级规模太大,教师在分配诉讼角色时无法兼顾到所有的同学,由此形成的局面是学生扮演的角色相对固定,而且锻炼的机会比较少,也难做到全员参与。改革后的教学模式是以实战为出发点的设计,就我院一般法学本科班50人为基础,可以分为6个组,每个8―9人,每组做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外,还要分别打两场抗辩赛,正方和反方各一次。值得一提的是,抗辩赛案件全部源于实务部门,如最高检察院公诉人抗辩赛,且抗辩赛程序也严格依照其比赛程序,自然也就加大了抗辩赛的难度和力度。抗辩是庭审的重要环节,这样设计模拟法庭课程既有全面的过程演练,又有重点的训练,而且保证每个人参与角色,尽可能达成该课程目标。

4. 全方位的教师指导

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突破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因而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提供了可能。然而,学生参与模拟法庭课程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能否得到持续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能否提供有效的指导。模拟法庭课程改革后的教师指导方式和手段包括:主题讲授(从课程整体出发,就中国法庭的运作、法律方法和庭审技巧、法律文本解读、司法实务中焦点与难点问题做专题讲授)、视频资料展示(将最高法院的指导性、规范性的案件庭审视频和典型案件的资料播放,为庭审参考)、从案件选择到庭审、抗辩赛指导、组织讨论和评议等等。总之,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中的全方位的指导方式意味着要求所有参与模拟法庭课程的学生都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演练与抗辩赛,只要学生在模拟办理案件过程中和课程学习中存在问题,教师都应予以及时的指导。当然,此种全方位的指导方式对从事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的教师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5. 开放性的师资队伍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局限在高等院校内部,尽管有不少人也多少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精心设计了实习、实践环节,但这一切仍然只是在原有体制内的技术性弥补办法。我院改革后的模拟法庭课程,除了要求校内主讲教师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外,还专门聘请司法实务部门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模拟法庭开设相关法律实务讲座,指导学生的庭审活动,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

6. 多重性的成绩评价

课程评价历来都是课程教学中的难点,也是学生最重视的。由于模拟法庭课程教学模式的复合性,教学环节的复杂性,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学生角色的多变性,使得该课程评价颇有难度。以往的模拟法庭课程,学生们更多的只是当作一门普通课程来上,同样也缺乏自我检测和评价的意识。教师也往往只注重对学生的庭前材料准备和庭审过程的表现进行总结和点评,而忽视学生对案件本身的难点、关键点的理解和把握,也不太关注具体实体法是如何运用到案件审理中的问题,评价标准也较单一并缺乏统一标准,最后多是让学生提交庭审资料和一份活动报告了事。改革后的模拟法庭课程考核体系比较复杂,有个人的成绩,有小组的成绩;有文本的,有语言表达的;有庭审的,有抗辩赛的;有教师评价的,有学生互相评价的。教师在前述各项基础上,依据事先设定的评分权重最终判定学生最终成绩。总之,课程成绩是该课程全过程的评价,是过程性的、多重的,尽可能接近科学和公证,力图反映学生课程学习的客观实际。当然,此评价体系的具体指标和权重还在不断修正,仍然在进一步探索中。

参考文献:

[1] 陈学权. 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J]. 中国大学教学,2012 (8).

第5篇

关键词:高职法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7)-04-0066-03

高职法律教育,不仅要传授理论知识和培养学术素养,而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应用型法律人才。要实现高职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这条途径值得探讨。

模拟法庭实训是指以一个个真实的案例为蓝本,让学生充当各个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模仿各种真实法庭审判情景,按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我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一直侧重于法学理论的灌输,忽视了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教学的抽象、枯燥,与实践相脱节。学生毕业后,往往无法迅速适应法律实际工作的需要。另外,从总体上看,高职学生在理论基础、理解问题能力以及由就业方向所决定的知识结构需求等方面,与普通高等法律院校学生有―定程度的差异,所以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比普通本科院校更加需要进行模拟法庭实训,需要通过一个个生动、典型、深入浅出的案例模拟实训,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对所学的理论融会贯通、透彻理解和掌握,并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力求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的和谐统一。模拟法庭实训活动具有可控性、仿真性和重复性等特征,因此,每一名学生均能有机会扮演各种角色,锻炼各种法律技能。这种实训注重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素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有效地克服了以往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有利于实现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作为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经常采用的形式。

二、高职法律模拟法庭实训的意义

在高职法律教学过程中,加强模拟法庭实训的教学内容,可以增强学生对司法实务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

1.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等应用型人才,因此,法律职业能力(尤其是法律操作能力)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学生必备的能力,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开展是实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举措,它可以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

2.突破传统课堂教学,使学生成为课堂上的主体,学习上的主人。在模拟法庭实训中,指导教师仅仅是教学上的引导者,课堂上的主持人,而学生则是对话和交流的主角。学生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当事人,他会主动考虑自身所扮演角色的利益,身临其境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追求最佳结果。这样,必然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显著提高学习效果。

3.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培养和训练学生实践操作技巧和综合能力。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通过讨论案情、制作法律文书、主持庭审、在法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宣判等互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得到了切实提高,同时训练了语言表达能力、应变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综合能力,从而为其成为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4.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接受正确的人生教育。模拟法庭市判活动不仅可以培养和巩固学生运用法律规范约束自我,依靠法律手段解决实际案件的思维模式,而且模拟法庭所选用的案例都与学生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通过亲身参与这些鲜活生动的真实案例,学生们必然会感受到强烈的视觉冲击和心灵震撼,清醒地认识到要想走好人生之路,就必须先学会做人,知法守法,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高职法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实践

为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在教学中应高度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开展有效的技能实训,强化模拟法庭训练,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还要采取相应措施,对实践性教学予以保障。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过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场所的建设

实训教学需要在实训场所进行,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是模拟法庭实训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1.设置独立的模拟法庭实验室。避免将普通教室作为模拟法庭的场所,尽可能地营造出与真实法庭相同的环境氛围,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法庭的神圣威严,树立对法律的崇敬感和法律人意识。

2.按国家法庭设置的具体要求建设模拟法庭。添置国徽、审判桌椅、书记员席、原告席、被告席、旁听席、诉讼参与人员标牌,并参照正式法庭的样式摆放;配备法官袍、检察官服、律师袍、法警服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服装及法槌等道具。

3.配置相应硬件设施和资料。购置电脑、投影机、相机、摄像机、DVD机和音响等硬件设备。印制主要法律文书文本,购买常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法学案例教程和司法实务系列丛书以及法庭实录光盘等相关资料。

4.注重法庭卷宗整理归档工作。建立档案室,添置档案柜、档案盒和文件夹,并有专人负责原始资料整理、装订、归档和保管事宜。

(二)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内容的设计

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模拟实训方式让学生提早熟悉庭审过程,接近社会,使其积累实践经验并形成职业能力,日后能够适应社会各用人单位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根据法律职业所应覆盖的多方面能力和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应统筹安排,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内容划分为基本能力训练和综合能力训练两大模块。前者是有针对性地、分步地训练各单项技能,后者是科学整合所学内容,使各种能力相互融合,便于综合性实践活动的开展。

1.基本技能训练。法律基本技能实训主要有:口头表达能力和雄辩能力、咨询能力、审讯能力、调查能力、笔录能力、谈判技能、一些简单法律文书填写技能、分析和判断能力等。通过基本技能训练,为综合性实训也就是模拟法庭实训打下坚实的基础。

2.综合技能训练。这主要由模拟法庭来实现。通过选用真实案例,让学生在直观的、模拟仿真的场景下充当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在模拟法庭实训过程中,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角色,巩固并扩大专业知识,掌握法律工作的要求和规律,培养综合业务素质。

(三)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法的探索

法律职业实务性的特点决定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中,应遵循“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职业标准体系,注重教学内容在实际工作中的指导和实用性作用,通过采

用课堂讲授指导法、课堂讨论法、录像播放评讲法、模拟法庭庭审现场指导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增强授课内容的针对性。

1.课堂讲授指导法。指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办案知识、庭审程序、技巧、法律文书写作知识并具体指导学生开展庭审前各种准备工作的教学方法。

2.课堂讨论法。指教师在课堂上以即将模拟开庭案件的卷宗为载体提出各种问题或者让学生提出问题,由指导老师和学生进行讨论或学生之间展开讨论,或者在模拟法庭庭审前后组织学生开展的讨论的教学方法。

3.录像播放评讲法。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将庭审教学录像或学生实训实况录像在课堂上播放,并由指导老师评讲的教学方法。

4.模拟法庭庭审现场指导法。指教师亲临庭审现场,组织、指导学生布置法庭、出庭,在庭审结束后进行总结的教学方法。

(四)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质量的保障措施

为了使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得到顺利开展并保证其教学质量,应从以下几个方而采取措施:

1.解放思想、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我们应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及时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放到重要位置上来。学校领导和广大教师应在教学观念上重视实训课,充分发挥其潜力从而使实训课得以全而开展,并在教学探索中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

2.明确模拟法庭实训课程设置,制定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大纲及配套的考核办法。目前,有些高校把模拟法庭仅仅作为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由诉讼法教师在课内安排。这种做法只注重庭审程序和形式,忽略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与评价环节,致使模拟法庭的实际参与者不多,操作的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建议将模拟法庭实训作为一门必修的实践性课程单独设置,安排足量的课时,使之贯穿于整个法律教育过程。同时,制定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大纲,建立与之配套可行的测评考核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6篇

关键词: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思考

中图分类号:G424.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58-02

一、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全方位、综合性的实训过程。它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所进行的模拟教学活动,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的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的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交往能力,以适应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意义

1.有利于强化学生的职业素养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模拟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法学知识,能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辩论技巧和谈判技巧,提高了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在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2.有利于活化学生的法律思维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既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又可以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3.有利于实现师生的教学互动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学生扮演模拟角色既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角色又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法律行为要求,使学生身临其境,换位思考,充分满足了学生的思维需求以及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使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兴趣得到极大激发。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挑选适当的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而且要能够控制教学过程,充分发现庭审、调解、仲裁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反馈改进,有效地实现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由于模拟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深刻分析社会生活实际,了解广阔复杂的社会。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

三、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实施策略

1.要明确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内容设计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构建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大法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除了常规的诉讼模拟之外,本文所指的综合性模拟实训还可拓展至非诉讼模拟,即由单纯的模拟法庭拓展至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商事谈判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见图1。

(1)模拟仲裁

在温习仲裁法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仲裁的程序和技巧有更深入的认识与运用,并培养仲裁中各主体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仲裁文书的写作技巧;分组、分角色进行仲裁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2)模拟调解

在温习有关调解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调解的计划和实施步骤,进而培养学生调解的技巧与技能;分组、分角色进行调解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3)模拟商事谈判

在了解商事谈判的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谈判的步骤与技巧,并进行模拟练习,通过商事谈判,培养团队精神,追求合作与双赢。

2.综合性模拟实训应从课内延展到课外

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内容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课外实训的形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1)设立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

该训练营面向有志于参加模拟法庭大赛、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学生。训练营成立后,将开设各类模拟法庭赛事的培训课程,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国内外的重要模拟法庭赛事。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如何设置,如何有效地开展活动,特别是要保障建立的训练团队在各项赛事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是一项有待摸索、尝试和研究的艰巨任务。笔者建议,训练营拟设立总部、办公室、培训部、组织部等部门。训练营总部总体负责模拟法庭训练营的宏观事务,包括训练营的制度建设审批、团队建设等;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协调管理、各种赛事的后勤保障及设备道具的购进维修等工作;培训部主要负责模拟法庭培训课程的设置及具体培训等工作;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种模拟法庭比赛项目、对外宣传以及总结留存各项教学成果等工作。

(2)成立12355青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站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一方面,工作站解决的实务案例可以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案例来源,另一方面工作站可以作为学生真正的实训平台,实施诊所式教学。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3.要加强相应的教材编写工作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大陆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地,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4.要强化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综合实训功效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遴选方案》、《模拟法庭大赛操作细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细则》、《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地探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参考文献:

[1]郭英杰. 创新商法教学方法,培养有竞争力的法学应用型人才[J]. 中国大学教学,2009(10).

[2]张士磊. 模拟法庭仿真实训教学改革理论研究[J].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1).

第7篇

关键词 法学教学;审判观摩;模拟法庭;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89X(2012)33-0085-03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探索,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以其灵活性、实用性、高效性等特点被大多数法学院作为开展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由于各法学院对审判观摩、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等问题的认识不足,尚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对审判观摩、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初步探讨,并给出相应解决策略。

1 审判观摩、模拟法庭的概念及特点

审判观摩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为了规范庭审活动以及进行法制宣传,除参与审判案件的司法人员及当事人外,组织其他司法人员以及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案件严格依照诉讼法律程序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开庭审理案件的活动[1]。观摩法庭是真正的庭审,总结审判观摩具有规范性、直观性、真实性、丰富性、参与性,而且运作成本低,便于操作的特点。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2]。模拟法庭教学因其具有参与性、真实性、直观性和实践性而受到教师和学生的广泛欢迎。

2 模拟法庭、审判观摩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审判观摩与模拟法庭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实验环节和实战阵地,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笔者在此分别归纳二者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2.1 审判观摩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1)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学生将书本上的知识和现实生活相结合,他们会问各种现实性问题,一般围绕案件的审判依据、法官为什么没有按照学的“法律”中的规定去审判案件、审判程序等提出类似的问题。对同一个问题,学生从不同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观点,甚至产生争辩,而这有助于塑造学生的主体性意识,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

2)倡导学生关注更多的学科方法。当依据法律规范不能很好解释学生的问题时,他会不满现状,而要去探讨法条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从而使其自觉进行法律分析,寻求其他学科解决问题的路径。从产生兴趣到主动学习,启发学生去思考发现目前理论上的热点和重大课题,引发学生参与讨论,对于撰写毕业论文,发现问题、收集资料有很大益处。

3)发挥案例教学的补充作用。审判观摩时,学生与法庭上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实际上处于平等的位置,虽然是“局外人”,但他们可能更客观地分析庭审案件,明白从同样的书、证据材料中怎样去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调查的重点,如何设计和选择诉讼策略,怎样合法有效地运用诉讼技巧,等等。某种程度上这就是案例教学,同样也能收到部分模拟法庭的效果,因为案件是真实的,学生可以站在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扮演不同的角色。

2.2 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1)法学学生有更强烈的主体意识。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多偏重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多是被动接受知识,学习过程缺乏主动思考、积极进取精神。模拟法庭教学被引入后,学生亲自接手案件,独立分析案情,亲历整个诉讼过程。这种从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角色转换,最大程度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利于其主体意识的增强。

2)检验教学效果的试金石。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学生能及时感知自身知识的缺陷,再进行查漏补缺。教师也可以直观准确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为制定将来的教学计划提供依据。

3)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模拟法庭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全面参与司法实践的平台,随着学生参与模拟审判次数的增多,接触不同的案件,他们的理论知识运用能力、法律事实辨析能力、案情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而这些能力的提高对于学生适应就业市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有利于学生提前适应社会。

3 模拟法庭、审判观摩实验课程的设置现状

3.1 审判观摩实验课程的设置现状

有些高校把审判观摩作为选修环节,往往在学期结束或者学期中期的实践周环节为了使学生取得学分而设置课程。实践中根据举行地点的不同,可以将观摩法庭举行的方式分为两种。

1)正常地点观摩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在人民法院举行的方式,当开庭的时候,法学教学单位事先与司法机关沟通好,按照司法机关确定的地点将学生带到人民法院观摩庭审。这种方式其实与大学生参与与否没有直接关系,往往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庭审,只要是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可以观摩。

2)在法学教学单位专门举行的观摩方式。为了便于在校大学生参与观摩法庭,经法学院系申请,由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可以在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开展观摩法庭。这种观摩方式不但可以节约大量的交通费,还可以使观摩的学生人数达到最大化。但是由于观摩法庭在法院之外开展的法律依据的限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在高校举行。

3.2 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设置现状

1)独立课程模式。在我国已经有一些法学院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置课程,如北方工业大学规定模拟法庭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第四学年开设,共计15学时,占0.5学分;而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把模拟法庭和其他社会实践合为一门法律实务课,列为法学本科的选修课[3]。这种课程设置在传统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创新,将其单独列入教学计划,设置相应的学分,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理解等方面都取得明显的效果。

2)辅课程模式。有一部分法学院并没有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立课程,而是设置为理论教学课程的辅教学环节,不单独设置学分,以理论课程为主,作为附属课程而设。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学的一个教学内容,没有相应的学分,由诉讼法教师在相关专业课程的讲授过程中专门安排进行[3]。

3)专业实习课程模式。许多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专业实习的一种形式,以集中实践的形式举行,往往在学期末或者临近毕业的时候开设。专业实习有相应的学分,以实践环节算入学分。

4)隐性课程模式。所谓隐性课程模式指的是模拟法庭实验课程不列入法学院的教学计划当中,不设置学分,不作为课程表里的课程,不定期地举行,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随性而设。

4 审判观摩和模拟法庭实验课程设置的问题

4.1 由于审判观摩这一实验教学课程没有被众多高校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践环节中存在众多问题

1)审判观摩法庭案件的选择不科学。在实践中审判观摩所采用的案例并不都适宜观摩,比如事实较清晰,没有什么可辨性的案件,学生仅能够了解庭审的程序,而有关实体法律的规定学习就较少,更谈不上法律职业技能的学习。

2)审判观摩法庭审前准备不充分。一方面由于庭前准备任务相对较轻,没有引起司法工作人员的足够重视,省略某些看似不必要的程序;另一方面,准备工作由司法机关事先将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争议焦点告知教学单位的指导教师和要观摩庭审的所有大学生后,大学生没有做好观摩的准备,基本功课做得不到位,从而使学习机会白白流失。

3)法庭审判的观摩性不突出,庭审不规范。实践中的观摩庭审履行的许多程序经常被忽略或者走过程,没有使学生准确体会和了解基本的诉讼程序,从而也不能通过法庭的公正判决,使学生认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实体规定。

4.2 从我国现阶段多数高校的模拟法庭实验课程设置来看,虽然各个地方各所高校有自己独立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但从模式背后可以看出其潜在的问题。

1)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如辅的教学环节模式,依附于诉讼法课的模拟法庭,教师可能过多关注模拟中的诉讼程序,模拟法庭演练中实体法的运用、司法文书的撰写、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等必要环节则有可能被淡化,这就使得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大大减弱。

2)课程运行随意,没有相关的制度,缺乏对模拟法庭实习时间的统一安排。如专业实习课程模式,在教学实习时间上,有的法学院规定为半年,有的规定为三个月,还有的规定为一个月;在学期安排上,有的法学院将实习安排在第三学年的第二学期,有的安排在第四学年的最后一个学期。由于专业实习课时有限,实习的内容又多,因此模拟法庭要么无法定期举行,要么课时太少,同样影响教学效果。

3)课程设置流于形式,达不到教学目的,教学质量无法保证。如隐性课程模式,有时由学生自己活动,教师偶尔指导。这种形式的模拟法庭缺乏计划和组织,随机性强,仅一部分学生能够参加,其他学生观摩,由于不再是硬性任务,学生和教师的积极性都不高,教学质量无法保证。

5 模拟法庭和审判观察实验课程科学设置的对策

5.1 审判观摩实验课程科学设置的对策

1)科学合理选择审判观摩案件,突出案件的观摩性。在选择案件上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典型,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具有争议性、可辩性的案件。由于观摩法庭的观摩性,庭审要比一般的庭审更加规范。例如,语言的规范,最好使用普通话;着装的规范,应显示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严肃性。

2)做到庭前充分准备,庭后科学总结。观摩审判的学生在观摩前要对案件做充分的准备,特别是掌握此次观摩案件的争论点所在,学会自己进行法律分析。实践中还应该把观摩法庭的工作重心放在庭审观摩后的科学总结。首先,由观摩法庭的组织教师对观摩庭审的内容进行点评,点评的内容应该包括庭审的程序、法庭辩论的技巧、对案件实体的认识等;其次,由学生对案件当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疑问,由司法人员、律师或者指导教师予以解答,必要时也可以对提出的问题展开辩论;再次,由司法人员和律师对本案件发表见解,内容包括庭审的程序、实体法律内容以及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识等,让学生掌握从不同的视角对案件进行分析及逻辑推理的过程。

5.2 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科学设置的对策

1)把模拟法庭作为独立的课程列入课程设置。笔者认为,课程设置应该将知识传授与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结合起来,设置更多的实践性课程。在此建议众多高校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独立的课程列入课程设置当中,加大实践性教学在教学计划中的比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司法实践机会,提高司法实践的能力。

2)规范课程运行,建立相关制度,针对实际情况对模拟法庭做总体的统一安排。模拟法庭实验环节的课程一旦开始运行,各高校法学院应该配套建立相关制度加以规范实施:从年级、学期各阶段的开课时间都要有统一的规定,不能随性而设,每一节的课程设置应该投入足够的学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一方面对模拟法庭授课教师的组织安排情况是否规范合理做考核评定,一方面对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训练学到的知识进行考核评定,如可以定期组织模拟法庭辩论赛以此检验。

3)完善课程环节,提高教学素质,多角度加大投入力度。某些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阶段,不重视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这时模拟法庭的组织教师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作为授课者,教师应该掌握扎实的法学基本知识;作为组织者,教师应该具有律师或是法官的基本素养,两者有利结合,使模拟法庭的各个阶段都能规范到位。其次,模拟法庭阶段可以请法院的相关人士到现场观摩,莅临指教,指出模拟法庭的错误点,迅速有效解决。再次,学生应该用心学习,珍惜现场模拟机会,在模拟法庭课程正式开课之前可以自行组织模拟,减少错误。

参考文献

[1]唐战立.观摩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观察思考,2012(8):87.

第8篇

一、 模拟教学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模拟教学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模拟教学的过程我们分为三个阶段,根据教学实践,不同阶段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1.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包含了教师指导下的庭审观摩、案例选择、司法文书的起草和移转等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遗漏或忽视庭审观摩,直接进入下一环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具有特殊性,导致我们很难邀请法院到学校现场开庭,这是客观上难以解决的问题。(2)虚拟案例,直接编造或杜撰案件事实,以追求其“典型性”。(3)法律文书的起草不规范,甚至出现知识性错误。(4)司法文书的移转不遵循法定时限。

2.中期开庭阶段。这一阶段是整个模拟实践教学的中心,开庭又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三个主要环节,其成败直接关系到教学活动的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审判人员的发问缺乏明确的目的性,有时问题过于简单,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明确清晰。(2)发问带有明显倾向性,与法官中立地位不符。(3)调查阶段出现对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导致程序混乱。(4)举证内容缺乏关联性,并只简单列举缺少质证过程,致使证据证明力不足,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5)法庭辩论不是围绕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的适用展开,片面强调个人的口才,法庭辩论成了“辩论会”。(6)审判长不能及时规范辩论行为,致使辩论失控,出现混乱。(7)不顾庭审内容,直接宣读庭前拟定的判决书。(8)判决书没有必要的论证过程,只是简单罗列事实和法律法规,既不规范更难以令人信服。

3. 后期夯实提高阶段。主要包括庭后讨论和书面总结。这是模拟教学活动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庭后讨论流于形式,不能从知识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剖析。有的甚至只是在开庭结束时由指导老师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学生根本就不再参与讨论,遗漏了重要的环节。(2)没有书面总结或书面总结过于简单,总结不够全面和深刻,不能挖掘深层次的问题,达不到巩固提高的目的。

(二)模拟教学应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分析。一是对模拟教学理论认识不足。如前所述,模拟教学理论现在从研究上讲还有很多不太成熟的地方,老师和学生对其认识还有很大差异,容易导致出现“硬伤”。特别是在对模拟教学的内容和环节的把握上往往容易出错。二是组织者主观上重视程度不够。模拟教学在教学中的重要地位还未被老师和学生普遍接受,一部分院校组织模拟法庭只是走个形式,有的甚至只是作为党团活动或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一部分。三是学生参与此类教学活动少,精神高度紧张,慌乱中出错。四是不排除部分学生思想上懈怠,准备不足。

2. 客观原因分析。一是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知识点把握不够深透。模拟法庭的过程就是让学生灵活运用书本知识全程模拟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参与主体对基本知识的把握程度直接影响到模拟教学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很显然,如果学生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知识掌握不够扎实,在模拟行政诉讼过程中必然捉襟见肘、漏洞百出,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二是某些院校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合作联系少,难以搞观摩开庭类似教学活动,甚至可怜到连现场开庭的一些影像资料也没有,学生仅凭借书本知识进行模拟活动,此过程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三是现有课程设置模式不尽合理。在实践课中还没有把模拟教学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主干课设置,所以课时不足,导致经验缺乏。四是缺少一支强有力的指导教师队伍。模拟教学效果如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指导,所以教师的培养是第一位的。而我们的教师多数热衷于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对实践教学方法的研究。五是模拟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缺乏。规章制度为模拟教学的开展设定了基本的行为规范,是保障教学过程有条不紊的进行的必要条件。而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是对模拟教学效果的跟踪和测评,是师生总结经验教训的重要指标。

三、模拟教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要搞好模拟教学,就必须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模拟教学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软硬件两个方面着手组织建设,其中软件建设是核心。

(一)硬件建设

硬件建设是指模拟法庭实验室及其配套建设,这是搞好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物质基础。根据教学的实际需求,我们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了标准的模拟法庭实验室并配备了齐全的配套设施。包括可同时容纳500人的模拟法庭会堂,多媒体、录音录像设备、照相器材、国徽、法槌、法官袍、律师袍、法警服及席位牌等等,为搞好模拟实践教学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二) 软件建设

1. 现有课程设置模式的转型。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法学院校还只是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偶尔运用模拟教学法,并没有单独设立模拟法庭教学课程,这对模拟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及作用的发挥构成极大的障碍。毕竟,由于课时或教师工作重点等各方面的原因,传统教学过程中对模拟法庭教学的适用往往暴露出许多弊端,比如模拟次数少、走形式或忽略前期准备和后期总结等重要环节。现在的法学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的条件专门设立模拟法庭教学必修课或选修课,真正的把模拟教学法充分运用到模拟实践教学中来以发挥其最大功用。

2. 模拟教学教师队伍的组织和加强。模拟教学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和方法,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离不开高水平的教师的指导。我们强调的高水平教师既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又要有较高的实践能力(对司法实践有较好的把握),还必须对实践性教学方法有研究有热情。如本文起始所述,我国传统法学教育过多的关注于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一定程度上缘于对实践性教学方法研究的匮乏,所以我们需要的是理论(知识)+实践+研究(方法)型的师资。我们的教师队伍中60%以上具有律师资格和实践经历,同时我们不断加强对教学方法的应用研究并取得突出的成绩。

3. 制定和完善模拟教学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建设是模拟教学得以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我们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先后研究、制定了《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教学人员岗位职责》、《模拟法庭教学教学计划》、《模拟法庭教学程序规范》等较为全面的规章制度。

4. 制定模拟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模拟教学效果的评价实质是对模拟实践教学的跟踪测评,有利于我们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提高模拟教学的水平。这方面的指标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主体在单位模拟案件中的具体表现的评价,比如对知识运用是否灵活,法律程序是否正确,逻辑思维是否清楚,语言运用是否流畅以及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等等。另一个方面是对教学方法、教学质量的评价。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又自成体系,因此具体量化指标应从两个不同的层次分别编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研究和知识传授的。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和方法已远远达不到现代法学教育的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早在1972年编著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中说,教师的职责已经越来越少的传授知识,而越来越多的激励思考。除了他的正式职能外,他将越来越成为一个顾问,一个交换意见的参加者,一个帮助发现矛盾论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②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学教育中对传统教学模式和方法进行改革。模拟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本文结合模拟教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初步探讨,也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对模拟教学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特色的研究,我们有理由相信模拟教学必将在法学教育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注释:

①何勤华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M].法律出版社,2003.247.

②《学会生存一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版,第118-119页,第115页,第284-285页。

参考文献:

①邓建民 李芽.论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完善和更新[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 ,( 10).

②王龙.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 《法治论丛》 第20卷第5期,2005年9月.

③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④龚家林.论“模拟法庭”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作用[J]. 南昌高专学报,2005,(1).

第9篇

一、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重要意义

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全新教学实践方法,对提高学生能力水平、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可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自主学习能力,以此调动学生积极性,主动参与到课堂实践中,真实感受法律就在自己的身边。

第二,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学生亲自参与、自主思考,自己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将本来在课堂教学中难以讲深讲透的内容,灵活处理,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提高记忆力与理解力。另外,通过模拟法庭形式,还可引导学生利用已经掌握的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在活动中大胆假设、谨慎求证,不断提升动脑与动手能力。

第三,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在进行模拟法庭演练时,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与现实生活相一致。学生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思考与体会,加深对案件的理解力与认知力,以此增强多向思维能力,塑造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今后就业奠定基础。

二、教学方法

第一,树立模拟法庭的重要地位。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真正发挥模拟法庭的重要作用,避免流于形式。在教学中,应准确定位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学效率与教学质量。在制定教学计划过程中,应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课程,由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对学生的参与状况、学习态度、能力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价与考核,并获得相应学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另外,还应不断完善教学活动的评价与反馈途径,确保学生在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顺利完成实践活动,教师从中获得信息,作为今后调整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教学水平与科研能力。

第二,实行多元化的教学形式。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与操作能力,教师应不断更新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以此提高学生兴趣,确保教学效率与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应变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等。例如,可以借鉴学生耳熟能详的法律电视节目《庭审现场》、《今日说法》等,通过案例教学、纠错式教学、情景剧教学等方法,为学生创设教学情境,提高综合能力。在应用情景剧教学过程中,可让学生自主收集证据、认定事实,充分展现诉讼前及诉讼过程中的人物心理变化;通过纠错式教学法,让学生将理论知识渗透到实践中,更好地掌握并记忆理论知识。通过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不断优化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思维,启发思路。

第三,提高专业教师的综合素质。推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法,对教师提出更高要求,除了具备基本的理论教学功底之外,还应拥有强大的操作能力与实战经验。因此,应加强对“双师型”队伍的培养,为法学教育输入源源不断的师资力量。高校应加强对教师的业务培训工作,并提供更多专业实践与专业考察的机会。另外,为了确保实体审理的真实性、准确性,教师可以参与到个案的审理中,不断积累经验。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外聘更多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法官等作为学校兼职教师,定期对模拟法庭教学进行评价与指导。

第四,完善案例数据库的建设。模拟法庭教学中,离不开案例的支持作用。可以说,案例选择恰当与否,决定了教学质量。因此,为了确保模拟法庭教学的持续性、有效性,应设置案例资源库,收集来自律师事务所、法院的各种案例,或者通过网络搜索典型案例,鼓励学生提供自己感兴趣的案例,进行课堂讨论与模拟。有关案例数据库的建设,应该由专人负责管理,注重及时更新,保持案例的先进性、典型性,供学生随时浏览。另外,在选择模拟法庭案例时,应尽量符合学生的能力水平,具有那个典型性、争议性和可辨性,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否则,一个学生不感兴趣、没有争辩意义的案例,必然影响学生的参与热情,不利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发挥。

第10篇

一、前期准备

1、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典型案例

我们选择是一个未成年人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案情涉及到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问题。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多发性的案件,也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有争议的案件。基本案情如下:被告是一初中毕业生,刚满十七周岁,毕业后他的一天,他们十一个同学在某酒店聚餐。喝了几瓶啤酒后,为了活跃气氛,有人提议“转勺子”喝啤酒。余水不胜酒力,当勺子第四次指向他时,他耍赖不喝,其他同学不乐意。此时有同学提出,不喝也可以,但是必须将啤酒倒进他衣服里。他忙起身躲避,同学们纷纷端起啤酒追赶。他随手拿起果盘中的一根十四厘米长的竹签,边挥舞边吓唬,“你们别过来啊,别过来,(要是)过来扎着了可了不得,别过来,我看谁敢过来”,边说边得意的笑,同学们也都不敢再往前凑。慌乱中,站在最前面的同学耿某军跌到了,再耿某军扑上来那一瞬间,竹签扎向耿某军胸部,顿时鲜血直流,同学们乱成一团。耿某军的伤情构成重伤。余水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人民法院。

2、分派角色,分组讨论

学生拿到材料后,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应进行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我们把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被告和辩护组等,被害人加入到控诉组。各组人员分组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师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这里我们注意不让所有的讨论均在各组间交流,分组进行指导,在指导时不涉及具体的处理,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前,要求学生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不止一种方案,以便在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一起拿到材料,再加上为使整个模拟法庭开庭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我们要求审判组成员预先写好草稿,但应要求视具体审判过程作相应修改,如果时间来不及的话,可选择另行宣判。

二、正式开庭

在正式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小组成员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让模拟庭审过程尽量接近真实,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大家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我们自己完成,老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但在开庭过程老师都一再强调,要特别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三、对这次活动的综合评价

辅导老师自始至终在旁听席上旁听,了解整个模拟审理过程。同时充分听取了学生对这次活动中的自我感受和评价,并从学生的自我评价中及时得到来自学生的真实能力和水平的反馈。

1、大家对模拟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基本正确

(1)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在认知因素上,余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危害结果的发生,当时他拿着竹签只是吓唬他们,同学们也都停下来没有靠近了,他没有考虑到耿某军会跌倒,如果他知道事情会发生,那么他肯定不会拿起竹签试图赖酒。

去其次,在意志因素上,余水不但没有放任结果的发生,相反,还一直试图避免发生任何伤害结果,因为他拿到竹签后,一直大喊“你们别过来啊,别过来”,实际上就是不希望发生伤人的后果。

因此,本案中,余水并不是间接故意的伤害,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应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2)重点是如何对被告进行量刑,在适用刑法时,对被告来说有哪些可疑或应当减轻的量刑情节。

被告是未成年人,已满十七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小,也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2、庭审中体现的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及其运用程度

在模拟法庭上,组内人员基本上能够正确适用刑法以及刑事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在开庭的程序上,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然后询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十分规范。

3、对今后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建议

(1) 要组织学生充分研究案情,查阅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 预习法律文书的格式和书写要求,在分组讨论时要写好相关的法律文书;

(3) 模拟活动结束,要继续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性的讨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总结;

(4) 要和法律实践基地经常保持联系,并使法律实践活动制度化,并使之不断完善,使模拟法庭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四、模拟法庭对实际教学的意义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觉得模拟法庭作为电大实践教学形式而言,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且具有比较显著的成效:

1、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我们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此时我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大家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

2、我们学习的目的是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

形式。在接触案件时,我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3、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4、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我们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我们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大家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我们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小学模拟法庭活动总结2

“实践出真知。”这是不变的真理。

对于本次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从 5月18日接到通知,到6月19日公演完毕,整整两个月的实践。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找案件、活动策划、确定演员及其他分工,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指导老师亲临指导等等过程,加上后面的后期制作,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走过。回首这段历程,有我们洒过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着我们经历过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经过实践的磨练而得到的收获。

一、 走过的路

前面说了,这次模拟法庭包括后期经历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在期末考快要来临的时候,抱着一颗对知识的渴求之心,开始着手准备模拟法庭了。经过同学们的积极讨论,我们最终确定了我们的案件——保险合同诈骗案。之后我们就开始了整个活动的策划,确定演员和分工,及编写剧本。最辛苦的是我们长达6次的反复排练,同学们牺牲了自己宝贵的时间,不辞辛苦,不论风吹雨打、白天早上,只要时间允许,就随时准备排练。到公演圆满结束那天,我们才知道,付出的没有白费。当然,这其中不能忘记指导老师的功劳。

二、 收获及一些不足

付出就有回报,这次模拟法庭我们班的收获如下:

1. 对庭审程序更加地熟悉。在编写剧本的过程中,我们同学才发现,尽管以前有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大家的成绩都还凑和,但实践方面的不足还是让我们对刑庭的程序很陌生。在编写剧本的时候,我们就出现过了一些争吵,大家各执己见,各不让步。最后还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才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之处,最终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编写剧本,以及多次排练过程中,所有的同学都对庭审程序有过更加深刻的了解。

2. 对法庭中各个角色有了切身体会。尽管学院以前也举办过模拟法庭活动,但是对于本班的同学来说,大多数都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同学们在确定角色的那一天,就开始准备自己在法庭上的材料。首先,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开始了整体剧本的框架设计。公诉人制作证据,撰写公诉意见;审判长和审判员们开始准备法庭上的各种提问;辩护人开始编写辩护词,其中,为了写好辩护词,还仔细研究了案件中各自委托人的细节,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定罪量刑的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此外,为了做好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和辩护人还多次进行交流讨论,相互交换意见,加强了法庭辩论的锻炼。其他角色也对各自的角色有了理解,通过这次活动,很多同学喜欢上了自己的角色,也明确了自己将来要走的路。

第11篇

    关键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网上模拟法庭;构建;实施;评价

    “多媒体信息技术与网络文化的发展,使教学在新的历史环境下面临着急需解决的 ‘转型’问题。开放性、创新性、生动性、个性化业已成为新时代教学的特征,这一趋势必然要求教学在思想观念及实践活动两方面进行切实的变革,”1本文根据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特点,对网上模拟法庭进行分析,对构建法学专业网上实践教学新模式开展讨论。

    一、网上实践教学环节的作用

    现代远程教育依托的是最现代化的网络传输形式,许多专业均可采用这种形式来设计和组织它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各专业可根据其专业的特点利用 internet网络、直播课堂等技术手段设计出实践性教学环节模式来进行教学。这种实践教学已取得了众多成功范例。广泛开展网上实践教学将为远程学习者进行自主学习提供更完善、更适宜的支持服务,可满足学习者不同知识背景、不同时间、不同空间及不同学习进度的需要。学生能够通过网上实践教学手段,学会综合应用理论知识,并在实践中进行创新。这种网上实践教学模式将对培养新型的应用型人才发挥重要作用。

    在传统的高等法学专业教育中,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是通过社会调查、司法实践、法院旁听、义务宣传和组织模拟法庭 5 种形式来实现的。在整个实践过程中有教师(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对学生进行面对面地全程跟踪和指导,学生能够通过这一环节加深对专业理论的理解,并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现代远程教育是基于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教育,它打破了传统教育课堂教学的封闭性,创造了虚拟的课堂环境,使教师与学生之间能够进行时空分离的、实时与非实时的教学活动。但也因此使学生感觉距离教师太远,有些学习中的疑问得不到及时解答。学习者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更渴望通过实践对理论进行深入的理解和掌握。精心设计和组织实施的网上实践教学环节,将弥补这一不足。这种网上实践教学环节以网上提供案例的方式,融入在线讨论的功能,通过角色扮演,把握诉讼中的每个环节,实现众多学生之间的深入研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二、网上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我校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试点工作从2001年9 月开始,课程实践和专业集中实践尚未普遍进行,因此这一探索对我校本科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网上虚拟法庭的构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现状,诉讼程序的启动主要有3种,这 3种程序参与的主体、依据的实体法和遵循的程序规则都有很大差异。据此,我们在网上分别构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3个模块。

    网上虚拟法庭作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实践教学系统,应具备信息服务和信息处理功能,而不仅仅是简单地实现“在线讨论”。

    (一) 信息服务功能

    网上虚拟法庭的开展,有利于巩固学生所学知识,调动学生深入学习的积极性,但基于网络的某些限制同样存在。虚拟实践缺乏真实实践环节中教师、前辈或同学的有益指导和交流,网上虚拟主体的专业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并决定虚拟实践质量的好坏。因此,网上虚拟法庭必须具备为虚拟主体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服务功能。这种信息支持服务应是全方位的,并具有权威性。具体来讲应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法律文书样本,常见合同范本,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经典判例等。

    (二) 信息处理功能

    网上虚拟法庭还应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功能,一方面能够将学生参与网上实践的情况按不同模块、不同案件、不同程序、不同身份进行归类,并依时间顺序排列;另一方面为保证网上虚拟法庭的正常、有序进行,还应对管理员进行特别授权。一级管理员由省级电大教师担任,其在网上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有四:一是统一安排网上讨论的典型案例素材;二是负责将发表在网上的不健康内容清理出去;三是对学生参与虚拟实践情况进行网上抽查;四是在一个周期的实践教学环节完成后对学生发表的精彩内容进行推荐和点评。

    二级管理员由试点分校教师担任,其在网上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有:首先对所在试点分校的网上实践环节进行情况予以跟踪和指导,其次在网上虚拟实践完成后,组织学生进行整理、讨论,形成书面材料;再次,根据学生在网上的表现客观、公正地评定分数。

    法律、法规信息服务库的建立是一项严谨、庞杂的工作,而且数据内容更新快,几乎每天都有新的规定出台。而且网上虚拟法庭需要实现的信息处理功能也需要有专门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现在市场上已经开发出的“大法官”、“包青天”等等法律事务工具软件,均能通过升级来不断更新和完善数据库的内容。基于此,建议由省级电大统一与正规的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由其提供开展网上虚拟法庭的教学软件平台,使网上实践教学由构想成为现实。

    三、组织实施过程

    (一) 准备工作

    省级电大教师应当在模拟法庭开庭前三周精心选择有助于学生切实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典型案例,并向学生介绍案情以及模拟审判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帮助学生明确模拟审判的目的,同时将有关资料下发到参与模拟法庭的试点分校。

    试点分校教师应当积极组织学生学习资料,熟悉案情,从自己在模拟法庭中担任的角色出发展开积极讨论,如有问题或建议应及时上报省级电大。具体角色由上级电大责任教师在下发资料的同时指定或在对案情有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由试点分校向上级电大上报自己愿意担任的角色,并由上级电大责任教师在开庭前二周予以最终确认。

    在开庭审理前,试点分校及其学员应当根据自己担任角色的具体分工,完成开庭审判(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计算机教学系统加以认真调试,熟悉该系统的使用方法。1在进入网上实践教学模块前,学生应先完成网上注册手续(需要填写学号、学生姓名、密码、所在试点分校名称等),然后结合自己前期准备情况选择不同诉讼模块,参与网上虚拟法庭实践。2模拟法庭应在市电大教师的主持下,各分校教师积极协助并组织学生参加。在虚拟实践中应保持整个教学过程的严肃、有序,使学生能通过这一方式真正掌握有关法律理论知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成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如多所分校担任同一角色,可利用计算机网络相互沟通形成统一意见发布,也可各自发表意见由主持教师最后采纳,一经上级电大决定即为最终意见,各方必须遵守,如仍有不同意见可自行与上级电大探讨但不得干扰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4教学过程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上级电大和试点分校教师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加以解决。

    (二) 具体实施程序

    考虑到模拟法庭的针对性和普遍性,这里主要从第一审程序入手介绍模拟法庭的实施。

    1.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 省级电大教师或者指定的分校教师担任)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是否在线,并宣布网上法庭纪律。情况查清以后,审判长(由裁判方进行内部分工)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和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核对完毕后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交待申请回避事宜。

    2.法庭调查。

(1)刑事类: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再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讯问被告人;最后是法庭举证和质证。

(2)民事类: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对自己的主张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加以陈述。当事人陈述后,审判长应归纳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然后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

(3)行政类:类似于(2)。

    3. 法庭辩论。

(1)刑事类: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主持,首先由公诉人发言,其次由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最后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应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辩论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和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2)民事类。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主持,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最后进行相互辩论。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3)行政类。与(2)相同。

    4. 被告人最后陈述。这是刑事诉讼特有的阶段,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机会。被告人若提出新的犯罪事实、证据或辩护理由,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应恢复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

    5. 评议和宣判。由合议庭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确立适用的法律,宣告案件的审理结果。

    ( 三 ) 评价

    (1)第一审模拟法庭结束后,主持教师结合审判进行情况对角色扮演各方作出简要评论,并由各方进行整理、讨论,形成书面材料(不少于5000字)。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比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2)形成的书面材料由试点分校教师审核。审核时应结合学生参与网上模拟法庭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书面材料的内容与文字表达等评定成绩。网上模拟法庭实践的成绩评定标准为合格、不合格。

(3)参与网上模拟法庭实践的试点分校教师应签署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及表现的意见。

(4)学生参与网上模拟法庭实践的书面材料、成绩和试点分校教师签署的关于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实践时的基本情况及意见统一上报上级电大进行抽查、备案。

(5)参与网上模拟法庭实践成绩合格的学生取得相应学分。

    在网上模拟法庭进行过程中,省级电大教师和分校教师应注意及时收集学生关于模拟法庭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网上模拟法庭的进行方式,为远程开放教育试点的推进作一定探索。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网上实践教学环节,是其整个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内容丰富,操作简便易行,不但可运用于整个专业实践,还可根据课程内容随时组织实施,为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学生牢固掌握和灵活运用理论知识提供一条便捷的途径。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课程定位;教学资源配置;教学模式;注意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73-2111(2008)08-151-03

作者:胡朝新,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0000

为适应当今中国法学本科教学培养法律应用人才的根本目标,各种实践性教学方式被应用于现代法学教学中。《律师实务》是以律师法、律师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践及其相关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是应用法学中操作性最强的课程之一。近些年来,一些高等法学院校相继开设了这门课程。由于是实践性教学课程,国家教委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导致各校在课时安排、教学大纲的制定、教材的选定、教学评价体系等等方面各不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尤其在教学模式上处于摸索阶段,各自为战,百花齐放。我校法学院也开设了《律师实务》课,通过近些年的教学实践和探索,逐步积累了一些教学经验。本文主要围绕我院《律师实务》课的教学进行探讨,目的是为了与同行交流经验,共同促进《律师实务》课教学的发展。

一、《律师实务》课的定位及教学资源的配置

1、课程定位

《律师实务》是以律师法、律师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践及其相关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是律师法学的组成部分。《律师实务》课的侧重点是要研究律师具体业务活动。因为没有律师的各项操作实践,律师法学、律师实务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律师实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院校所开设的重要实践性课程,其教学目的除了让学生掌握律师制度的基本理论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对法律的理解,让学生熟悉律师的各项具体业务,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操作能力。我们认为律师的具体业务活动的内容应占整个课时的70~80%。课程具体内容除了律师的基本问题及基本制度内容外,实务部分主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部分。

2、师资配置

《律师实务》课教学要求指导教师必须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我院为了保障《律师实务》课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设了一支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师队伍。我院从事《律师实务》课程教学的教师大部分为副教授以上职称,多数取得法学博士学位,而且全部是兼职律师,并有在司法机关工作的经历。

3、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

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是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的基础和前。模拟法庭实验室应配有完整的法庭审判设施、多媒体影视设施、计算机网络设施。不仅能完全满足模拟审判的需要。而且还可以对模拟法庭的开庭过程进行同步录像,为庭后的教学评价和以后模拟法庭教学提供资料。此外,在实验室软件建设上,制定出民事、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的开庭程序和要求,开发或购买模拟法庭软件。通过软件实现的模拟法庭,可以提供多组学生同时进行,不受场地限制,随时满足教师教学的需要。我院在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上卓有成效,目前除拥有一个设备完善的、有几百个座位的模拟大法庭外,还有几个精致的小法庭。上述设施完全可以满足教学的需要。同时我院购置了一批与律师业务有关的教学软件,保证了教学的需要。

二、《律师实务》课程的教学模式

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的法科同仁们探索出了一系列匠心独具且卓有成效的教学法,如“启发提问法”、“案例教学法”、“法条分析法”、“混合教学法”、“庭审观摩”、“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法”等等一系列区别于传统的“学院式教学法”的新方法。根据我院的办学条件和实际状况,我院在《律师实务》课程的教学中主要采用了三种教学方式;课堂讲授与讨论相结合法、法学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

(一)课堂讲授与讨论相结合模式

课堂讲授主要适用于律师的基本制度,如律师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法律责任等等问题,在这个环节教师是主角。关于课时安排可以根据情况灵活掌握。课堂讨论是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选择一个或若干个典型案例,生动形象地描述案例的内容,或运用多媒体技术呈现案例情景,然后结合课堂讲授内容提出若干个问题和同学们共同进行讨论。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在法学教育中首次引入。百多年来,案例教学法成为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一般不要求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而是根据教材的案例集,由学生课前准备形成自己初步的意见,课堂上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通过提出问题引发学生共同讨论,最后再由教师进行必要的总结。案例教学法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学,通过案例将所描述的法律事件情景带入课堂,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律事件的阅读和分析,在群体讨论中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追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通过启迪教育者的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的,使学生通过归纳或演绎的方法掌握蕴涵于其中的法学理论。具体安排是:

1、精心选取典型法律案例

选择适当的典型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在案例选取中我们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所选案例要能够系统概括地反映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法律规则的内涵。所选案例既要使学生对所学过的基本理论进一步理解深化,又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有意识地将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融于案例中,使案例教学做到趣味性和知识性相统一。第二,案例要有较强的现实性与真实性,最好是近期发生的,真实可靠,又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的案例。第三,案例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选择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教学案例,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对选好的案例材料,统一打印,上课前分发给学生,便于学生了解案情。如能运用多媒体技术或找到合适的视频案例来进行教学。内容生动形象,将收到更好的学习效果。

2、分组进行分析与讨论

分析与讨论法律问题是学习知识的起点和归宿。案例教学就是要让学生头脑中存在大量的问题,然后教师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更高层次的问题,最终让学生自己学会解决问题。在这个教学环节中,分析与讨论可采取以下具体方法:一是案例讲授法。即教师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直接对案例进行分析并解答问题;二 是教师与学生的交叉讨论法;三是分小组开展课堂论法。在具体运用时,先把教学班分成几个小组,每组确定组长,由组长负责召集组织学生按教师的布置进行分析与讨论。教师巡视讨论地点,及时发现和解决各小组在讨论中出现的问题,并正确引导学生。小组讨论后,进行全班案例交流,各组代表发言。

3、教师总结归纳案例

在全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本次讨论。教师对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既充分肯定其优点,也要指出不足之处,如发言的热烈程度,论题的集中程度,问题分析透彻程度等,这样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以激励学生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在总结后,教师可以要求学员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由老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来锻炼和培养学员的综合能力、全局观念和书面表达能力。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作为一种全新式的实践性教学模式近年来已在一些高校开始试点。我院也采用了这种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是以法律基础理论课教学为依托,以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养为目的,引导学生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自编、自演的仿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的主要环节:1、确定模拟法庭教学规模。我们在教学中采用大模拟法庭和小模拟法庭两种方式。小模拟法庭一般都是由一个班的学生自由组合,每组不超过10人,每组选一个组长,根据教学内容挑选案例,自己分派角色,组成一个模拟法庭。各组之间自由发挥,互相比赛,教师进行指导。小模拟法庭的优点是可以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到实践课中来,得到更多的锻炼。大模拟法庭在大法庭开庭,除了有角色的学生外,同年级其余学生都坐在旁听席。大模拟法庭也欢迎其他年级和专业的学生旁听。开庭时特定角色的同学身着法官、检察官、律师、法警服装入庭,模拟法庭的布置同法院的布置完全一致,庭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程序进行。开庭的全过程可以录像,供庭后分析点评。

2、开庭前的准备。不论大模拟法庭还是小模拟法庭,选择适当的典型案例是模拟法庭教学成功的前提。案例选择的原则同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案例选择基本相同。在确定好案例后,各组学生按承担角色的需要,准备诉讼资料、发言材料等。这是模拟法庭教学法非常重要的阶段。准备充分,模拟法庭审理比较顺畅、活泼;准备不充分,会出现冷场现象,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为保证大模拟法庭开庭的顺利,可在开庭前彩排,使学生心中有数,放松紧张心理。

3、开庭审理。不论大模拟法庭还是小模拟法庭的教学,所有学生都要按自己承担的角色进行模拟法庭审判。审判长是庭审的主导者,教师要特别关注审判长的人选,对审判长做更多的指导。教师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做好记录,找出各角色在审理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便于审判结束后点评。

4、庭后点评。不论大模拟法庭还是小模拟法庭,庭后点评是模拟法庭教学法中不可缺省的一个重要步骤教师的点评既能起到“拨乱反正”的作用,使学生知道自己哪里对了,哪里错了,又能把学生的学习深度和广度提到一个新的层次。

三、《律师实务》课教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制订周密的教学计划。

教师在开课之前要制订一个详细周密的教学计划,其内容包括本课程的教学内容、课时的分配、计划安排案例的个数、各个案例实施的时间及主要涵盖的知识点等等。此外,教师还应为每个教学案例制订一个具体的案例教学的组织实施计划,内容包括:案例类型、案例来源、向学生发放案例素材的时间、案例讨论的具体组织步骤、案例讨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案例讨论地点的安排等。

2、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实践性教学的积极性

教师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地位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在教学活动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教学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知识结构、思维模式、能力素质及人格魅力。实践性教学的主体不是教师,而是学生,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我学习的过程。因此,必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应尽可能使学生全部参加到教学之中。

3、案例教学中应注重营造良好的讨论气氛

案例教学是一种互动性很强的教学方法,学生通过讨论争辩,掌握法律推理的方法,培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课堂讨论中,教师是教学的“导演”。学生是教学的“主角”,教师的功能与作用是引导和评判,学生的任务是配合教师积极主动参与案例的讨论。学生的积极参与是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如果学生不配合缺乏主动参与,则案例教学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4、《律师实务》课的教学评价

我们在教学中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教师评价多种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