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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年度工作计划

时间:2022-04-24 19:57:10

林业年度工作计划

第1篇

(一)生态林业稳步推进。2013年4月,我市荣获“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称号;9月,荣获 “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取得了创模、创森“双丰收”的优异成绩。“绿满八桂”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完成村屯绿化64个;完成城镇绿化面积91.16万平方米;完成千万珍贵树种送农家88万株;完成高速公路1公里范围内可视一面坡绿化305.5亩;完成山上植树造林面积27.7万亩;完成全民义务植树785万株。全市森林覆盖率达60.84%,活立木蓄积量达3004万立方米。

(二)林业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全市林业达到243亿元;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07亿元;木材加工和造纸产值达115亿元;人造板产量达260.56万立方米;木材生产量达233.93万立方米;花卉产业产值达9亿元;林下经济产值达89.5亿元,在全区排名第一,惠及林农147万人。各项指标均达到或超过自治区林业厅下达任务。

(三)生态惠民工程圆满完成。新建户用沼气池23862座(户),占全区新建成量70000座的34%,新建成量全区排名第一。户用沼气池总建成量超过38万座,适宜入户率超过50%。共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补助645.59万元,占任务的90.35%,兑现面积74.99万亩,提前达到自治区绩效考评标准85%以上的要求。

(四)森林资源保护成效显著。全市森林火灾受害率为0.072%,比上年降低0.01个千分点,无重大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为0.41‰,远低于防控目标4.5‰,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为99.1%,比自治区下达的指标提高了22%。

(五)林业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纳入全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项目共18个,已全部落实建站用地并动工建设,完成主体17个,竣工11个。完成林业系统危旧房改造工程新开工任务180户,占任务的100%;完成新建成任务145户,占任务80户的181.2%。

二、2014年工作计划

2014年主要工作目标为:植树造林19万亩;全民义务植树750万株;森林覆盖率达60.9%;森林蓄积量达3130万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达267亿元;木材产量达224万立方米;林下经济产值达95亿元;林业固定资产投资109亿元;新建沼气池2万座。为达到以上目标,我们将重点在以下五方面下工夫:

(一)在生态林业建设上下功夫。一是切实抓好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全力抓好“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实行全方位、立体式绿化,不断巩固提升创森成果,借助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之机推进创森总规项目的实施。二是切实抓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要围绕打造生态建设“升级版”,实施沿海防护林、九洲江流域水源林建设和石漠化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大力营造乡土阔叶树种、珍贵阔叶树种和混交林。三是切实抓好农村能源建设和生态公益林管护两大生态惠民工程。开展农村有机垃圾沼气化处理项目试点,助推“美丽玉林·清洁乡村”活动。继续抓好生态公益林管护。

(二)在林业产业科学发展上下功夫。一要优化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突出林业产业区域发展重点,引导、鼓励新建设的木材经营(加工)项目进入政府指定的工业园区或者集中区。二要加强引导服务。抓好招商引资和开放合作工作,扩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快我市林业产业发展。

(三)在林下经济上下功夫。积极推进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加工和林下生态旅游等四大类林下经济发展,推广林药、林菌、林花、林草、林禽、林蜂、林下藤芒加工、林下休闲旅游等八种林下经济发展模式。加大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充分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

第2篇

关键词:调查规划设计;问题;对策;建宁县

中图分类号:S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2001302

1引言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基础性和先行性工作,也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改革措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为指导林业生产提供基础数据,也是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评价林业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考核森林经营管理成效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依据来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当前林业生产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以建宁县为例,分析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当前存在问题,探讨解决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林业调查设计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2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现状

2.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特点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主要承担着查清森林资源状况、监测生态变化、科学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林业案件鉴定、保障林业工程顺利实施及推动林业持续快速发展。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是知识密集型以脑力、体力劳动结合的创造性生产劳动,需要多学科、多专业的紧密配合;

(2)劳动对象众多,自然情况不同,不能进行批量生产;

(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具有时效性;

(4)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不能生产物质资料,它以规定性的文件报告、图表为表现形式,供职能部门和森林资源交易双方进行科学管理、决策和评估森林资产价值的依据;

(5)野外工作是调查设计的基础,作业面积广阔;

(6)内业整理是调查设计的关键,调查设计成果必须用内业资料成果来体现;

(7)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全过程包括准备工作、专业调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处理、图表编制及内业报告编写。

2.2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开展情况

建宁县地处闽西北,全县林业用地面积14.17万hm2,其中有林地11.5万hm2,林业是该县的主要支柱产业。建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由建宁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负责,建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成立于 1965年1月,现有资质为 丙A ,编制 15 人,现有人员6人,其中中级职称技术人员2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4人。人年均外业调查设计天数达150 d以上,年规划设计面积达 2000hm2,年整理成果几百件。近年来完成了该县一类调查省级样地69个,完成国土面积17.16万hm2(其中商品林区4.47万hm2、生态林区12.69万hm2)、林业用地面积14.17万hm2(其中有林地面积11.51万hm2)的二类调查任务,积极协助资源管理部门完成生态林区划界定4.47万hm2,及林改11.86万hm2,约2.5万个宗地林地登记发证工作,为该县经济建设开发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现状调查报告52个(其中省级15个、市级22个、县级15个)。

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存在问题

3.1科技水平低,技术手段陈旧

随着现代林业的不断发展,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精度要求日益提高。目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更新远远滞后于林业发展的需要,建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主要的装备就是1∶2.5万(或1∶1万)地形图、围径尺、皮尺、角规和罗盘仪,低精度GPS、内业计算配置了几台电脑,也仅能用于数据运算和设计书打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手段主要仍以传统的地面调查为主,新技术应用不多,工作效率不高,各类信息的采集与处理手段落后,成本高、周期长。

3.2技术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

建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在岗人员少,技术职称全为技术员,且全部为“半路出家”。知识结构老化,技术力量薄弱,工作任务繁重,存在盲目地赶时间,赶进度,超负荷运转,野外工作强度大,人年均外业调查时间 150d,内业整理基本上是利用夜班节假日完成。忽视了业务技术的学习,导致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素质、能力提高不快。这些成为限制建宁县林业调查设计工作发展的重要瓶颈,适应不了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要求。

3.3资金投入少,后勤保障滞后

林业调查规划工作属于林业各项工作中比较艰苦的行业,调查队员长年在野外工作,劳动强度较大,生活条件较差,而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后勤保障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受经济和社会条件限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至今未配备专用车辆;通讯、保险和相关劳保用品配备不足;调查人员白天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露天作业,晚上还要经常加班完成调查数据处理,编制调查报告。

2013年2月绿色科技第2期

杜建忠:建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讨资源与产业

4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水平的对策

4.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林业主管部门要从提高林业生产力的战略高度出发,强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各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规章制度,精细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责任目标,制定更加科学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长远发展目标,切实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抓紧抓实。确保林业调查设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目标、有制度、更有落实。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更真实、更可靠的第一手数据资料,切实为各级领导发展林业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4.2增加投入,改善工作条件

要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纳入发展规划中,加大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提升高新技术装备水平,为林业调查设计工作优先配备专用车辆、更新调查设备、切实增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装备水平和技术实力。搞好后勤保障体系建设,以切实调动各级林业调查设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4.3管理创新、强化培训,狠抓队伍建设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涉及林业各个专业,技术很强,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决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优劣。首先,配齐、配强了设计人员。在林业系统内部或采取公开招考形式,将一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到调查设计岗位;其次,加强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要组织培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广泛组织技术交流,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第三,要加强了设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增强优质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了设计行为,提高了设计工作水平。第四,建立激励保障机制,要建立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分配制度,逐步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氛围,对调查设计成效显著及表现突出的调查规划设计人员给予重要奖励,并作为评选先进和职称晋升的优先条件,充分调动大家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4.4科技创新,提高调查效率和精度

2011年初以来重点解决了林业调查设计任务重、时间紧、效益差,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消耗大,质量难于保证等方面的问题。抓好了林业调查设计工作的科技创新,把林业地理信息系统、3S技术、森林资源数字模型等先进技术手段,引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建立了数理统计与计算机数据、遥感技术的有机结合模式,减轻了繁重的野外劳动,加快了速度、提高了效率和质量。

4.5创新机制,增强队伍造血能力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的出台,供需直接见面,森林资源流转速度进一步加快,林农急需优质高效的林业调查设计服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了改革创新步伐,有效应对了林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充分调动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采取有偿服务形式,增强了建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自身造血能力,形成良性的发展模式。成立了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增加投入,改善了林业调查设计工作条件。同时树立了满足顾客期望的质量意识,以用户的需求作为质量的重要考核手段。及时运用先进的林业调查设计技术,提高速度、减轻劳动强度,提高调查质量。着重抓了林业调查设计队伍培训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了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了先进技术的效率。

4.6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应该科学、适应社会的

发展目前林业调查规划工作不够系统,调查规划工作仅仅局限在对资源的调查规划的单一层面,没有建立在一个完整的林业体系之上。随着人工林的大量出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的复杂化,随着采伐周期的缩小,随着林业科技的发展,林业调查规划工作仅仅局限在资源这个单一的层面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因为,不从完整的林业行业调查和规划,不将系统有机科学地结合起来,其调查报告结论和规划方案必然有漏洞。林业资源调查规划应该了解木材市场,而木材市场的调查规划也不能不考虑资源状况。所以,要弥补系统性的漏洞,我们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就应该从生态、造林、营林、采伐、造材及之后的木材市场、木材深加工、林业机械、林业科研动态等等都应该完整地涵盖到。因此,林业的调查规划不应该局限在单一的一个层面上,应该系统地调查规划,并做出完整的科学调查规划报告,提供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权单位。 参考文献:

[1]刘定生.市场经济与森林资源调查质量[J].云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1999(2):42~44.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R]. 福州: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安排的林木种苗工程项目。

林木种苗工程包括: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苗圃、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林木种子加工贮备设施设备和林木种苗信息化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林木种苗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批主要依据是国家、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林木种苗工程的建设项目坚持按项目投资、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监督检查验收的原则,实行监理制、招投标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林木种苗工程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管理体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成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各地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程的领导,成立林木种苗工程领导小组,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审查、审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验收、监督等,并负责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的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核,项目总体设计的审批以及本辖区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国家、省、地、县四级林木种苗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管,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档案、工程实施进度、资金使用、信息反馈等报表、报告及总结等。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对工程施工等进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林木种苗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设计质量负责制。

第十四条总体(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总体(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及设计原则,建设内容、规模与布局,培育工程规划设计,基础设施与设备建设规划,投资概算及年度安排,项目的经营与管理,效益估算和位置图、场区布局图、各单项工程设计图等。

第十六条作业(施工图)设计应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编制,由直接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作业(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作业区划〔包括种质资源收集区、采穗圃,播种区、无性繁殖区、移植区、试验示范区、工厂化育苗区(包括温室区、大棚区、组培区、全光雾扦插区、炼苗区)等〕,辅助生产工程设计〔包括土壤改良、土建、给水工程(水源工程、引水工程、灌溉系统工程、喷灌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供电通讯工程、防护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加工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器具设备、科研设备、生产用房及现代化育苗设施)等〕。

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建设项目及规模,生产基地区划,土建工程、设施、设备规划,建园技术设计(包括无性系来源及数量,无性系配置,定植密度,嫁接方式,补植补接,子代测定试验方法,栽培技术要点等),经营管理措施(除草、施肥等土壤管理、树体管理,留优去劣及抚育疏伐管理,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及防火保护管理等)。

林木采种基地: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生产作业区设计〔包括面积规划、种子生产能力、基地林分管护措施(疏伐、卫生伐、施肥抚育)、病虫害防治技术措施等〕,土建工程设计(包括晒场、种子仓库、种子加工精选室、检验室等),种子加工处理设备及处理能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等。

苗圃: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圃地工程(即生产用地建设工程,将苗圃划分为播种区、无性繁殖区、移植区、试验示范区、工厂化育苗区等),辅助生产工程(包括土壤改良工程、给排水、道路、供电通讯、防护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等)。

林木种子加工贮备: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林木种子库面积、贮藏能力,晒场,种实处理机具、加工设备及处理能力,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供电设施及供电能力等。林木种子低温库还应包括:制冷方式和温度、湿度控制范围,低温库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检验室、种子加工调制室、主控机房、配电室、给排水工程、中转库等,制冷设备机组及制冷能力等)。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检验室、软X射线室、贮藏室、标本室、超净工作室、准备室及办公室和检验仪器设施、设备等。

林木种苗信息化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依据,主体工程设计包括机房、办公室等,硬件、软件和网络结构等。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不得二次转包,保证施工质量。土建、设施、设备等大型单项工程实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其标准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四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和实施情况,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核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全国重点林木种苗建设项目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建立严格的检查和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林木种苗工程管理费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用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逐级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法人代表、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现场监督、情况报告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监督制度。

国家林业局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1—2次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和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九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采取缓建、停建调控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到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或建设严重超工期的;

二、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配套资金未按计划落实的;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质量和标准未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的;

六、项目责任人、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财务和建设情况的。

第三十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建设质量等问题。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分为单项验收、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

单项验收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已完成的某一单项目(如种子库、渠道、晒场、温室等),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阶段验收是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实施计划完成的任务组织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限和内容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国家级、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由国家林业局组织竣工验收,其它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可由国家林业局委托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成立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林木种苗管理、造林管理、计划资金管理、审计和有关科研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的质量、数量、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的效益。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批准的年度或全部建设任务,通过自查,认为质量、数量符合要求,提出阶段或竣工验收申请,并向检查验收小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项目建设工作报告;项目建设技术报告;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图表及会计账目等必要的说明材料。竣工验收还应提交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检查验收小组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各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采取内业(即技术档案、会计账目及规章制度等管理情况)与外业(生产建设情况、土建和设施、设备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等级后形成验收报告,并由验收小组各成员签字。

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验收情况、评价及等级,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竣工验收,要及时将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4篇

为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作用,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更好地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锡林郭勒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不断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在单位内部实行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优化岗位设置,明确分工和职责,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奖罚分明,充分调动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其业务技能,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感,以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基本情况 1、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状况 锡林郭勒盟有1个盟级和2个旗县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其中,盟林业规划设计院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乙级资质,具备锡林郭勒盟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管理、荒漠化及沙化土地动态监测,编制林业生态建设发展规划、林业各项工程项目作业设计和实施方案、防沙治沙规划、林业综合区划、专项调查方案和成果报告及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职能。全院现有工作人员22名,其中正高级工程师1名、副高级工程师5名、工程师4名、助理工程师4名、技术员3名。其中,18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7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伦县、太仆寺旗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资质,其它10个旗(县、市)由林业工作站协助开展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调查工作,均配备初、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历次森林资源清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现状 “十一五”期间,锡林郭勒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配合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完成了全盟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界定工作;根据各地资源消长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资源数据和地类,包括林种、树种、地类、林分质量、蓄积等因子;按期完成资源统计、汇总和动态分析评价,健全和规范了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自2000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启动以来,锡林郭勒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每年完成全盟12个旗(县、市)年度京津风沙源工程封沙(山)育林、飞播、退耕还林工程成果补植补造、人工造林等作业设计编制工作。每年编制完成全盟12个旗(县、市)年度《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每年完成各旗(县、市)森林植被恢复项目作业设计10余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10余项;林木抚育采伐作业设计、中幼林抚育补贴实施方案、低效林改造实施方案及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0余项。另外,还编制完成了全盟林业发展三级区划、全盟防沙治沙建设规划、锡林郭勒盟三河源湿地保护建设规划、全盟森林资源价值核算研究、锡林郭勒盟森林旅游发展规划等10余项;全盟林业重点工程浑善达克沙地百万亩沙地榆恢复建设、百万亩樟子松基地建设、通道绿化工程、城防林建设以及森林防火、种苗工程等规划;定期完成全盟营造林核查工作和沙化土地连续定位监测工作。 3、效能建设 为全面提高林业调查监测队伍整体业务素质,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改进工作思路和技术手段,锡林郭勒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在内部采取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对每项工作进行优化组合,充分发挥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实行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4、科技进步及新技术的运用 立足当地实际,在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同时,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学术交流、项目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目前,全院技术人员累计在国家级刊物上3篇,自治区级刊物上17篇。通过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编制了多篇资源调查和造林技术培训资料,将科学技术运用到林业生产实践中,在营造林技术、沙地综合治理、再生沙障设置等方面总结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建设模式,使工程建设成效明显提高。另外,在完成各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和林业生产工作的同时,努力增加林业科学新技术应用投入,每年的投入占生产项目总投入的15%以上。5、技术装备锡林郭勒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有微机18台,复印机1台,TDJ6A经纬仪1台,DP-1大平板仪2台,GPS定位仪21个,DQL-B森林罗盘8台,林分速测镜10个,S3D水准仪2台,KP-90N数字求积仪2台,HPF-1航空反光立体镜1台,测高仪10台,测斜仪5台,土壤测定仪2台,DM-1激光测距仪2台,Laser测距望远镜2台,打印机3台,扫描仪1台及装订设备1套。全盟各旗(县、市)林业工作站也配备有相应的调查基础硬件设备。这些基础硬件设备的改善,为林业规划、设计、调查、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硬件保障。 二、存在问题 1、面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锡林郭勒盟调查规划仪器设备和基础资料尚需进一步更新升级,尤其是目前森林资源调查中遥感技术设备急需补充。 2、要加强对现有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使其尽快更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调查规划的技术含量、工作质量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工作效能,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强化服务和责任意识,以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需要。 3、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新技术应用和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滞后,存在着调查监测信息周期长、成果时效性差、信息量不足等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林业调查监测管理体系,进一步形成组织管理技术完备、信息综合完整的监测体系。 4、调查监测投入不足。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调查监测是林业建设和保护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能力和机制建设,就必须对调查监测工作给予一定的投入,特别是对生态区位重要、区域生态脆弱、地类复杂的地区更应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以实现森林资源、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的连续性、时效性和成果的客观性,为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提供技术保障。 三、强化林业调查队伍建设途径#p#分页标题#e# 1、改善装备,全面提升调查规划和资源监测水平。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工作条件,切实增强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装备水平和技术实力;将有限的经费最大限度投入到更新技术设备方面,以适应新形势下调查规划工作的需要,提高工作质量。 2、多渠道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素质。重点是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严格实行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研讨交流制度。比如在加强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方面,要通过积极联络林业专业院校以及资深专业培训机构,采取“请进来”和“派出去”两种方式,使全盟从事森林资源清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提升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通过公开招考等有效途径录用林业规划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增强后备技术力量,全面加强规划设计队伍建设。 3、完善制度,切实维护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形象。要根据新时期林业调查规划和森林资源监测工作的需要,对照有关规定,建立规划设计、资源监测和检查核查工作制度,以及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和工作报告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信息反馈等制度;要加强检查监督机构建设,加大对调查规划、资源监测、检查核查行为的工作程序和廉政纪律的督查力度。 4、强化职能,加快地方资源监测机构的建设步伐。要认真收集和掌握基层森林资源信息和管理情况,积极指导旗(县、市)级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切实履行森林资源监测工作职责;应在现有盟市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基础上,组建、完善森林资源监测站,同时在有条件的旗(县、市)建立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监测站,充实监测人员,最终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级联网的监测机构,实现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信息化管理。

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证森林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森林(含竹林,下同)和林木(含竹,下同)采伐,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限额采伐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

(二)编制年度林木采伐和木材(含竹材,下同)消耗计划

(三)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四)进行伐区检查和验收;

(五)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消耗计划的执行。

第四条森林限额采伐的范围,包括对各种林种的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薪材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森林限额采伐,应当遵循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其他林种森林和林木符合合理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森林和林木以国营场(厂)、矿、校、所等单位,集体所有和农民自留山上的森林和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审查汇总报国务院。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每年森林和林木采伐及消耗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

第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森林和林木采伐及消耗实行全额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林木采伐和木材消耗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计划和木材消耗计划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限额单列管理单位,下同)制订,并商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后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计划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编制年度林木采伐计划时,立木(竹)总量应当严格控制在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内,合理安排各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林分改造、卫生伐、薪材采伐的指标,并适当留有余地。

林木采伐计划指标,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垦殖场(以下简称乡镇、场)和林权所有者。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木材消耗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年度林木采伐计划,实行以产定销,并结合森林资源消耗结构调查资料,合理安排林权所有者自用材、培殖业耗材、生活及工副业烧材、县内商品材、销售出县(含出省,下同)商品材等各项消耗指标。

(二)自用材、培殖业耗材计划指标下达到乡镇、场控制使用不得改作商品材销售。

(三)生活及工副业烧材计划指标,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或下达到乡镇、场,但不得再往下分解,也不得挪作它用。

(四)供应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基建、造纸、商品包装、火柴生产、采矿、非产材乡(镇)生产、生活用材等县内商品材,应当根据可供能力,分项核定用材计划。县内商品材不准销售出县。

(五)出县的商品材,包括各种规格材、非规格材的原材、制成品,半制成品及柴炭,总量不得突破限额中核定的出县商品材总指标。木材经营单位须按计划购销。

第十二条采伐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枝桠,梢头、灌木等采伐剩余物,应当充分综合利用。剩余物的利用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逐级下达,不列抵采伐限额指标。

第三章采伐管理

第十三条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单位、个人,应当在核定的年度林木采伐计划范围内,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采伐森林或林木之前,应当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国有林、国乡联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设计,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集体统管山、责任山、自留山上的采伐按“统一规划,联合采伐,联合更新”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制订简易作业设计。

第十五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采伐许可证时,须提交山林权证(合作造林的提供有关协议或合同),采伐申请、作业设计、上年度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还须提交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及补偿协议的副本。

(二)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采伐,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上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证;省属自然保护区的卫生伐和科学试验等采伐,经所在地(市)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部队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由省军区后勤部在核定的采伐限额指标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事先将年度林木采伐计划(包括采伐地点、树种、出材量及自用和调运情况)抄送采伐点所在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木材运输手续。

(四)其它国营非林业企事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应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采伐点所在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农民自留山或联合体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由乡、村林场或组织联合采伐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报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采伐点所在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部门。

(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申报申请情况的核查以及发证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发证时间的,应当提前一周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征、占用林地须超限额采伐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伐。

第十七条有权属争议的森林和林木,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申请采伐;发证单位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出现权属争议的,发证单位应立即终止其采伐并将采伐许可证收回。

第十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每年从十月一日始至翌年的九月三十日止,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九条皆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的迹地,最迟应当在下一年度内完成更新造林,不得欠帐;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伐林地,采伐后应立即进行封山育林和培育。

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伐、更新质量管理。国营林场与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及时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伐区的采伐迹地更新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发验收合格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伐区作业和迹地更新质量进行核查。

第四章消耗管理

第二十一条林区和重点产材县(市、区)生产的商品木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均由县(市、区)林业工业公司统一按计划凭证收购(毛竹由林业、供销社两家按规定比例收购)。其它单位未经地、市以上(含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准向采伐单位收购。

第二十二条单位经营或加工木材,须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木材来源可进行检查监督。

不允许私人倒卖和贩运木材。

第二十三条凡新建、扩建以林木资源为原料的企业,应当事先提供原料来源的可行性报告。年用料木材在五百立方米、毛竹五万根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年用料木材在五百立方米以上(含五百立方米)、毛竹五万根以上{含五万根)的,由地(市)以上(含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自用材、培殖业耗材、生活及工副业烧材等非商品性的林木资源消耗。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集体林权单位和农村居民建房、添置或修理农具、家具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自用的木材的采伐,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自用材计划指标内安排。

(二)培殖香菇,木耳等所需木材,限利用皆伐、间伐、低产林改造林地上产生的小径非规格材,由乡镇、场审批后在培植业耗材指标中统筹安排。

(三)木炭生产用材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乡镇、场。生产商品木炭所耗林木列抵商品材指标。

(四)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控制薪材消耗,制定薪柴管理办法,限期关闭以木材为燃料的砖瓦窑及其它工副业炉灶,在林区推行改燃节材、改灶节材,禁止烧大材好材,有计划地划分和发展薪炭林。

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采伐、木材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台帐和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逐级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运输木材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凡不按批准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森林和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采伐或收缴采伐许可证,并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滥伐森林的处罚规定处罚。

以县(市、区)为单位(含县级限额单列管理单位),凡超采伐限额或商品材销售指标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超额数量核减其当年或下年度林木采伐或商品材销售指标;冻结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停止对其营林造林资金扶助,直至采取有效措施为止;情节严重的,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有权属争议的森林或林木,在争议解决以前,擅自砍伐林木的,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或滥伐林木论处;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论处。

第二十八条采伐森林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发其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代其造林,所需费用有权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以相当于更新费用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木材收购、经营单位不按计划凭证收购,或只收好材拒收次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收购、经营木材,并核减其当年或下年度收购、销售指标。

第三十条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区别采伐自有的或他人的森林和林木两种情况,分别按滥伐或盗伐论处,擅自收购无采伐许可证木材的,比照盗伐处罚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私人贩运或倒卖木材的,分别由工商、林业、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超越职权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者,按《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罚;伪造、倒卖或擅自涂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者,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造林质量管理,提高造林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国有集体合作、集体的造林,必须执行本办法;对国际合作、外资、私营企业和个人的造林管理,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制度,建立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造林质量、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造林管理水平,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第四条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将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全过程分解为规划、总体设计、年度计划、作业设计、种子准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并对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条造林工序及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造林技术规定、办法执行;凡前述标准、规定和办法未涉及的,或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特殊规定的造林项目,参照项目或地方标准、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条实行技术培训分级负责和持证上岗制度。造林主要工序及检查验收的相关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凡列为林业行业关键岗位的,必须在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关键岗位培训单位接受专门培训,持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林业行业《关键岗位上岗资格证》上岗。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的造林工程,暂由自然保护区按其总体规划及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及森林资源状况提出林业长远规划。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的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植树造林规划,确定各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的造林绿化责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责任通知书。

第九条年度造林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植树造林规划及有关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造林建议计划并逐级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年度造林建议计划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年度造林计划。

第十条年度造林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完成辖区内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确定的任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森工企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施业区,下同)内当年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造林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按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按标准组织验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造林项目实施方案、总体设计、作业设计等编制的组织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要实行造林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人工造林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作业上一年度、人工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应在整地前3个月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队伍编制完成,报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检查验收依据。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委托设计单位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没有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造林作业设计以批准的造林总体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上级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为依据,以县为单位分项目编制,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元。造林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表和作业设计图:

(一)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与依据、范围与布局、造林技术设计、种苗设计、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施工设计、工作量与投资预算、效益评价、管理措施等;

(二)作业设计表。包括基本情况表、造林作业设计一览表及汇总表、分树种种苗需求量表、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年度作业设计表、投资预算表等;

(三)作业设计图。包括以地形图为底图的造林小班设计图(1/5000或1/10000)和位置图(1/25000或1/50000)、造林模式示意图、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施工设计图等。

第十五条加强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认真搞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森林病虫鼠害的预测、预报、防治、监测、检疫工作,积极采取生物措施,降低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的发生率和成灾率,减少森林灾害损失。

第十六条生态公益林建设禁止大面积纯林设计,提倡混交林设计。新造林原则上单个无性系集中片营造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单块纯林面积不得超过200公顷,与纯林相邻小班必须更换树种或营造混交林。

第十七条严格实行造林作业设计检查验收与审查批复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外业调查、内业设计予以详尽的检查与验收,确保设计成果质量。

第四章种子管理

第十八条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种子检验、检疫,保证种子质量。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简称种子,下同),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十九条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良种壮苗的原则。推行种子质量负责制,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把好种子质量关。提倡就地造林就近育苗,实行定点育苗、合同育苗、定向供应;必须在树种(品系)适生区内调运种子。

第二十条严格实行种子分级制度。生产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种子进行分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要对种子进行检验,确定种子质量等级,核发种子质量检验证;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种用标准的,不得用于造林;经检疫和验收合格方可用于造林。

第二十一条要确保种子生产数量和质量。国家重点生态建设的造林项目,要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要根据工程设计所要求的等级使用种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购买、使用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良种使用证、种子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简称“五证”,下同)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的种子。

第二十二条新品种(含品系等)的引进必须按林木引种程序,经过一个轮伐期以上引种试验成功,并通过国家或省级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林木良种方能大面积应用生产。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需要实施人工造林的,不得引进非本地物种及新品种(含品系等)。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坚持分类经营、定向培育、科学栽植、精心管护的原则。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大力发展优良乡土树种,提倡营造混交林(包括人工天然混交林)。

第二十四条强化造林作业工序管理。清林整地、栽植覆土、补植抚育等每项作业都要在监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现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对作业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立即返工,做到造林作业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采用穴状、鱼鳞坑、带状等整地方式,保留原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坡度25度以上禁止全垦整地。因特殊情况确需炼山整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禁止炼山整地作业。

第二十六条要认真做好起苗、分级、运输、假植、栽植等各生产工序的管理,按有关规程、标准、细则所规定的生产程序实施作业,保证苗木的形态、生理、活力指标,努力避免苗根暴露时间过长、苗木失水、栽植不规范等严重影响成活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要认真做好造林后的补植补播工作。凡当年造林成活率达不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需补植补播地块,要在下一年度内进行补植补播,使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

第六章抚育管护

第二十八条要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的抚育管护工作,严格执行造林作业设计文件要求的生产作业内容和规格标准,及时实施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浇水施肥、清沙等抚育作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新造林地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建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三十条全面推行新造林地管护责任制,做到管护措施到位、管护人员到位、管护经费到位、管护责任到位。积极推行个体承包经营管护责任制。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单位或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

第七章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投资的林业重点工程的造林项目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地方投资造林工程项目参照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推行造林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或技术承包责任制度。国家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种子或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推行有资质的造林专业队(工程队或公司,下同)承包造林;其它造林项目可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指导、监督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实行技术承包。

第三十三条造林专业队的资质条件根据承担工程量的大小分别由省、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并实行年审制度。造林专业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从事营造林工作3年以上经历,且具有林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学历的人员2名以上;

(二)取得林木种苗工、造林更新工等林业行业职业资格鉴定证书的技术工人3名以上;

(三)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实行造林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省、地、县四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订造林目标管理责任状,每年考核一次,兑现奖惩。项目负责人是造林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把造林质量作为考核负责人业绩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实行造林合同制管理。造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或个人签订造林合同,合同文本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作出规定,但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造林面积、作业方式、造林时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造林合同一经签订,不允许擅自转包或分包。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发现的擅自转包或分包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该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造林合同执行过程发生合同纠纷时,由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八条推行造林工程项目监理制。国家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上的造林工程项目,逐步实现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承建单位的造林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理,确保按作业设计进行施工和每个造林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未实行造林监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监督,实行技术承包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从事造林监理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第四十条造林监理单位应按委托监理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旬报、月报、季报、年报和工程质量、投资方面的统计报表、情况报告等。造林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造林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推行造林报帐制管理。要把造林资金使用与实际完成造林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可采取预拨造林资金或由实施单位全额垫付,以县为单位,依据造林检查验收结果分期分批报帐。

(一)造林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施工合格证》(附件1),依据《施工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50%;

(二)造林当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造林质量合格证》(附件2),依据《造林质量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30%;

(三)第2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附件3),依据《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10%;

(四)第3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造林验收合格证》(附件4),依据《造林验收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10%。

第八章检查验收管理

第四十二条实行造林质量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对造林作业数量和质量,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四十三条实行造林项目检查验收制度。造林检查验收包括年度检查、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一)年度检查:分别由国家、省、地、县,定期对所管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或按比例检查;

(二)阶段验收:每3—5年为一个阶段,由县、地、省、国家自下而上逐级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造林工程项目全面完成后,在县、地、省逐级完成验收的基础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作业设计、苗木标准、造林面积、建档情况、混交类型以及“五证”等。具体考核指标为作业设计率、苗木合格率、面积核实率、成活率、面积合格率;抚育率、管护率、混交率;保存率;建档率、检查验收率以及生长情况、病虫危害情况、森林保护和配套设施施工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检查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查。造林当年,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造林计划和造林作业设计作为检查验收依据,县级负责组织全面自查,提出验收报告报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地级)抽查。在县级上报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抽样复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抽样复查或组织工程专项检查,汇总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家级核查。根据省级上报的验收报告、统计上报的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造林进行核(检)查,纳入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体系中,并将核(检)查结果通报全国。

第四十六条检查验收方法。采取随机、机械、分层抽样等方法进行抽样,被抽中的小班,以作业设计文件、验收卡等技术档案为依据,按照造林质量标准,实地检查核对,统计评价。

国家级核查比例实行县、省两级指标控制的办法,即以县为基本单元,核查县数量比例不低于10%,所抽中的县抽查面积不低于上报面积的5%;以省为单位计算,抽查面积不低于上报面积的1%。省级(地级)检查,在保证检查精度的原则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或新闻单位反映的问题,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牵头组成检查组进行直接检查。

第九章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国家、省、地、县要建立科技支撑和实用技术应用保障体系,加强技术培训,积极应用最新的实用科技成果,完善效益监测和评价体系,完成年度监测工作。

第四十九条要逐步建立国家、省、地、县四级造林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要积极推广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技术(简称“3S”技术),提高造林管理水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逐级上报当年造林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实行造林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造林各环节的文件及图面资料,建立健全造林技术档案。国际合作、外资、民营、私营等投资的造林项目也要建立档案,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奖惩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造林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造林质量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入造林绿化工作,提高造林质量。

第五十二条实行造林质量检查验收通报制度。凡因人为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对造林工程项目进行缓建、停建或调减。

(一)未经批准随意变更造林任务和建设内容的;

(二)使用无“五证”或使用假、冒、伪、劣种子造林的;

(三)不按国家标准、规程进行造林设计或不按技术规程组织施工的;

(四)欺上瞒下、虚报造林数量和质量,未按计划完成造林任务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造林投资的;

(六)地方配套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严重影响造林进度和质量的;

(七)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第7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理顺和规范林区木竹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现就2009年木竹采伐计划分配及林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2012年木竹生产计划分配原则:

1、县政府下达我镇商品材采伐计划1600立方米,其中:杉木1200立方米、松木400立方米、毛竹采伐计划3万根,商品材柴火采伐计划2500吨。

2、木竹采伐计划的分解落实按《祁门县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和文件规定执行,采伐计划分配要相对集中,不得按村、组和人口均分,可以采取村、组轮流的方式,到户时的最小量不得小于1立方米。

3、规范中板原料的采伐管理,坚持生态公益林,胸径大于8cm以上林木,没有作业设计的“三不砍”原则。

4、确定采伐限额,各村、组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采伐期,要求林农在规定的采伐期内申请办理采伐手续和实施采伐作业,防止出现林农常年采伐商品材,造成源头管理混乱。

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严格按照《祁门县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和文件的规定,核发采伐证,并且将第二、三联全部发到采伐单位和林农手中,从今年起,凡采伐林木必须凭新发的林权证进行申请,并且在申请表和采伐证上登记林权证号码,凡一次性采伐面积10亩以上或积蓄20立方米以上者都必须进行伐前作业设计,编制伐区采伐作业设计书,同时要强化伐前设计、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凭证采伐工作落到实处,为了加强源头管理,规范林木采伐,保护森林资源打下坚实的基础。

加强县内流通管理,坚持凭证检尺收购

1、坚持凭证尺收购制度,林农和采伐单位凭证采伐木材,林业站严格按照采伐证核批的树种和数量,凭第三联按“国标”逐根检尺打印,据实制作检尺码单。

2、坚持凭证收购制度,加工企业一律凭经营加工许可证收购木材,严禁无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私自收购木材,以减少中间环节,实行产销见面。

3、实行县内短运证制度,县内木材(竹)一律凭县内短运证流通,林业站开展优质服务,及时为企业办理县内短途运输证,积极协助企业建好木材县内收购销售台帐,监督本辖区的木材装车拉运,加工企业凭检尺码单和短途证运输木材进厂。

木竹经营管理

1、继续控制原材(竹)出口,鼓励深加工,为实现森林资源增值增效,促进林产工业的发展。

2、扶优扶强,优先保障规模企业的原料供应,为壮大林产工业。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按照市场运行模式,积极主动地将林农和生产单位的木材(竹)向规模企业和税收大户集中的供应,同时规模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竞争,严禁将木、竹计划擅自倒卖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3、为合理兼顾加工企业与生产单位和林农的利益,放开搞活县内的木材市场,提高商品材的经济效益,对联合林场和集体林场木材销售一律实行招投标管理。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

森林资源是促进我镇的经济发展,对林业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从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依法管理,严重打击砍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杜绝超额和无证采伐行为,全镇上下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使我镇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注意事项

1、采伐证办理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经组、村签字报林业站审核,上报镇政府签意见后方可办理采伐证。

第8篇

一、森林资源状况

根据20__年调整数据,××区林业总面积为33681.7公顷,有林地面积32601.7公顷,总蓄积量为105167.8立方米,比1999年蓄积量增加25.3%。其中生态公益林13568.7公顷,主要分布在××区的东部、中部地带,其他乡镇房前屋后的天然林也划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面积19033公顷,总蓄积量为558288.2立方米,商品林主要以××区南部为主,其他乡镇街也有少量的分布。

二、20__-20__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及林木采伐计划执行情况

1、“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依据及执行情况

××区“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于20__年11月底开始正式进行外业数据调查。依据有关资料: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1/1万地形图、原始小班卡片,20__年国家重点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以及20__年至20__年森林采伐统计资料及造林资料(含退耕还林、环城生态工程、新造林面积)等,到实地进行全查和抽样调查。全查以国有林场、驻军部队等为单位独立编限;抽样调查分三个层次进行,即全区及乡镇、村。外业完成后进行内业数据统计整理,统计森林资源状况,分项编制我区森林采伐限额量。全项工作历时半年多,于20__年8月编制完成。

“十一·五”期间,我区认真落实了《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鄂政发[20__]31号)和《省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代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__]167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区森林资源现状,为进一步作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积极探索人工商品林中的工业原料林的合理经营利用,深入研究人工商品林中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管理与措施,全面保护天然林资源,坚持以生态优先,按计划采伐原则。根据“十一·五”期间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定额为89800立方米。20__-20__年我区实际生产木材总量为54397立方米,占限额总量的20.3%,其他分项限额都未突破限额范围,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上有效控制了我区的森林消耗。

2、20__—20__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

20__年上级下达我区木材生产总计划为16600立方米(含国有林场600立方米及追加计划3000立方米)。全区年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量为15924.1立方米,占计划96%。按采伐类型:主伐13844.5立方米,抚育822.8立方米,更新328.0立方米,低改448.1立方米,其它480.7立方米(其采伐主要用于工程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按其消耗结构:商品材采伐量15289.5立方米,出材量9796.2立方米,出材率65%;非商品材634.6立方米。其中:(1)人工林总量15477.7立方米;(2)天然林总量446.4立方米(主要用于林地征占用、防火通道建设采伐)。

20__年上级下达木材生产总计划220__立方米(含国有林场、追加计划5000立方米)。全区年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量为20189.2立方米,占计划91.8%。按采伐类型:主伐18810.6立方米,抚育109.1立方米,更新650.8立方米,低改484.7立方米,其他134.0立方米(用于工程征用占林地的林木采伐)。按消耗结构:商品材采伐量19578.3立方米,出材量12899.8立方米,出材率66%;非商材610.9立方米。其中:(1)人工林总量20__2.5立方米;(2)天然林总量166.7立方米。

20__年上级下达木材生产总计划20__0立方米(含国有林场)。全区年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量18274.1立方米,占计划的91.3%。按采伐类型:主伐16575.4立方米,抚育63.1立方米,更新1539.4立方米,低改59.1立方米,其它37.1立方米。按消耗结构:商品材采伐量17896.9立方米,出材量11839.0立方米,出材率66%;非商品材345.2立方米,其中:(1)人工林总量18208.0立方米;(2)天然林总量66.1立方米。

3、建立健全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我们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操作规则》、《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为指导,以“管死国家重点公益林,管住一般公益林,创造条件适当放活人工商品林”为基本思路,落实森林采伐管理各项制度和森林采伐的办理程序,以人工商品林在采伐限额允许的情况下,在采伐期内由林木所有权单位、个人提出林木采伐申请,以及有效证件(林权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到××区政务中心进行受理。同时我们严格执行伐前调查、设计、公示,对符合条件的30日内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生态公益林的抚育或更新采伐按照相关制度从严控制,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实行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程序,建立了采伐管理登记台帐和伐区作业设计等制度。为我区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根据《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面积3公顷以上或采伐蓄积100立方以上,在商品林采伐前应开展伐区调查设计,根据××区的实际情况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1、因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是行政许可行为,由行政机关

第9篇

镇在县委县政府、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年以来,认真贯彻林业政策,以林政执法为基础,积极加强森林管护、森林三防、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以科技为动力,加强自身建设和林业产业建设,科技兴林,依法治林,及时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大力护林,增强功能,有效地维护了生态平衡,保护了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同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较好地完成预期任务。现将今年以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林业站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林业形势教育活动、作风建设和创建“文明窗口单位”活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典型案例及相关技术知识,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推进镇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做坚实保障。

二、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各项林业生产任务。今年县政府下达给我镇的营林生产计划中,其中造林任务是1739亩,完成1938.5亩,占计划的111.5%;迹地更新任务1539亩,完成1733.5亩,占计划的112.6%;中幼林抚育任务600亩,完成1800亩,占计划的300%;四旁植树任务1.0万株,完成1.578万株,占计划的157.8%;新发展茶园计划500亩,完成650.5亩,占计划的130.1%。

三、落实分片负责制,做好森林防火和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镇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的实施方案。为此,林业站根据全年每个时期的森林防火形势,及时做出防火工作建议,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的政策法规,做好防火工作。同时,为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采伐林木,保护森林资源,林业站实行分片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从林木采伐设计开始,全程监督,伐后验收打印为止的有关责任事项,并与相关人员签订《预防职务犯罪目标管理责任书》,在此基础上,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操作,无出现滥采、乱挖、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圆满完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四、做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管好护好生态公益林。我镇拥有以粗加工为主的主要方式的几十家竹木加工企业,森林防护和管理任务及其繁重。面对众多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林业站积极组织人员不定期的对一些小额案件进行查处打击,主动及时地向县林特局领导汇报重要案件,配合森林警察大队进行调查取证,有效的提高了案件的查处率。建立“镇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和“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监管领导小组”两套领导班子,加强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完成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组建专职护林员队伍,整顿半专业化消防队,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和扑火工作的力度。

五、按时准确地完成林业规费的收取和各类材料、报表的报送工作,做好了林业信息的撰写上报、林木采伐发证、台帐的登记汇总和林业档案的建立汇编工作。

我镇林业站今年以来的林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工作中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是林业站的体制问题制约了许多林业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站将逐步加以适应、完善和提高,并盼继续得到县委县政府、镇党委政府的各位领导支持和指导,为今后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第10篇

关键词: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益林管护;调查报告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5-0110-01

一、益林建设情况

公益林建设分为人工造林、森林扶育、封山育林三项工作。

1.人工造林: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和龙林业局人工造林计划为5.243公顷,其中,1998年计划为2.600公顷,1999年计划为1.973公顷,2000年计划为870公顷,实际完成人工造林5.244.8公顷,完成计划的100%,其中,1999年完成2.199.5公顷,2000年完成2.175.1公顷,2001年完成870.2公顷。

2、森林抚育:森林抚育计划合计为12.689公顷,其中:1998年计划6.000公顷,1999年计划6.689公顷,实际完成12.749.5公顷,完成计划的100.5%,其中:1998年完成780.5公顷,1999年完成11.969公顷。

3、封山育林:封山育林计划合计17.712公顷,其中:1998年计划为13.015公顷,1999年计划为1.364公顷,2000年计划为3.333公顷,实际完成合计为17.908公顷,完成计划的101.1%,其中;1999年完成14.501公顷,2000年完成3.407公顷。

和龙林业局的公益林建设,数量和质量都通过了各级部门检查验收通过,一部分人工造林的成活率存在偏低现象,在我们监督检查下,经过几年的补植,都已达到了标准。

二、公益林的管护情况

和龙林业局在完成公益林建设的基础上,动用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加强公益林管护。本着“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保护好森林资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龙林业局以现有林班为基础,按山脉,沟系等自然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把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区分为远山区、近山区,实行合同制管理方式,管护经营者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全局签订合同人数为883人,管护承包总面积为170.406公顷,管护责任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鼠害的监控防治,制止乱砍盗伐林木、非法挖掘采石、开矿、非法采集等。同时,和龙林业局还为管护分队购置了一批吉普车和摩托车,加强了远山设卡管护、近山巡护,消除了管护死角。

三、取得的成绩

通过实施天保工程,木材产量也逐年调减,使公益林得到了建设和管护,森林资源得到了休养生息。2002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和龙林业局的森林资源出现了“双增长、一提高”,即有林地面积增长6.392公顷,活立木蓄积增长1.312.058m3,森林覆盖率为96.4%,提高了4.1%。

四、存在的问题

和龙林业局公益林管护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防治。

1.森林火灾:森林火灾的最大隐患是朝鲜过境火,每年的春季,朝鲜都在我边境对岸的大麦地里烧荒,随着风势,火头过境,经常引起和龙林业局广坪林场经营区森林火灾,防不胜防。

第11篇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在日伪时期,曾经进行过粗放的森林经理调查。1934年进行森林航测,1936年进行地面调查。当时调查方法比较简单,首先划分若干个经营地区,按经营地区编制经营大纲,并按照经营地区区划施业区,编制施业案。纵观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的二类调查,有着四个发展时期和五个轮次的二类调查。

四个发展时期

森林经理调查时期(1952-1960年)

1952-1954年,国家林业部颁发了我国第一部森林经理规程《森林经理野外调查工作暂行规程》(简称暂行规程)。此期间,原内蒙古林业部林业调查队(驻乌兰浩特)根据部颁《暂行规程》首先进驻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完成了现行区划的图里河、伊图里河、根河林业局总面积115.6万公顷的森林经理调查任务,为满足内蒙古自治区急需开发建设该三个林业局提供了可靠的森林资源数据。随后国家林业部直属第一森林调查大队(驻哈尔滨)也进驻大兴安岭原始林区,相继完成了现行区划的乌尔旗汉、库都尔、克一河、甘河、金河、得耳布尔林业局的森林经理调查任务,并编制了各林业局《森林经理施业案》。

1955-1958年,国家林业部颁发了我国第二部经理规程《国有森林经理规程》(简称森林经理规程)。林业部森林调查第一大队开始应用航测照片,依据《森林经理规程》全面完成了内蒙古大兴安岭原始林区Ⅲ级森林经理调查任务,并编制了各林管区(林业局)森林经理施业案,为林业部1958年编制《大兴安岭林区开发建设总方案》(简称大片林区规划方案)奠定了基础,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开发建设、编制中长期计划、发展国民经济提供了科学依据。

1959-1960年,国家林业部颁发了我国第三部森林经理规程《森林综合调查设计纲要(试行)》(简称纲要)。原在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从事森林调查工作的林业部森林调查第一大队300多人的调查队伍,分别下放到内蒙古牙克石和内蒙古乌兰浩特,成为内蒙古牙克石林业设计院和内蒙古乌兰浩特森林综合调查设计大队的组成部分。依据《纲要》,上述两个设计单位分别完成了内蒙古大兴安岭次生林去南木、巴林、乌奴尔、免渡河、红花尔基林业局的森林综合调查任务,并依据《纲要》规定编制了上述林业局森林经营利用方案(相当于森林施业案),为后来的次生林区开发建设提供了基本数据资料。

森林调查工作全面停滞时期(1961-1977)

国家森林调查专业队伍被下放充实到地方林业勘察设计或林业企业单位,森林调查工作处于暂停状态。

随着森林开发建设的不断深入,第一次森林经理调查所区划的林管区、施业区以及方格网林班,已经满足不了生产的需要:随着林业局、营林局的陆续建立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森林资源发生了很大变化,森林资源底数越来越模糊。因此,在林业部组织领导下,内蒙古牙克石林业设计院组织调查队伍和林业局调查设计部门协调配合,在内蒙古图里河林业局、大杨树林业局进行了森林资源复查工作(抽样、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我国国民经济各行各业造成严重破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的森林调查队伍瘫痪、专业人才大量流失,森调事业遭受重大损失,二类调查陷入了全面停顿状态。

森林资源复查(抽样调查)时期(1978-1982)

1978-1980年,林业部派遣黑龙江第二森林调查大队(驻绥化市)进入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在得耳布尔、阿龙山林业局进行了以林业局为“总体”的森林资源复查(抽样调查),提供了以林业局为单位的森林资源估测数据,可靠性85%以上。由于调查成果未落实到林场、班组和小班,难以指导林业生产经营活动,调查成果未得到实际应用。

1981-1982年,在林业部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内蒙古林业厅的领导下,由内蒙古林业设计院和内蒙古第二林业勘测设计院(驻乌兰浩特),分别完成了绰尔、绰源林业局森林资源估测数据,基本满足了总体设计工作的迫切需要。

森林资源调查(Ⅱ类)全面恢复发展时期(1983-2009)

1983年,根据林业部林计字(80)25号“关于新建内蒙古牙克石森林经理调查大队计划任务书的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内编发(1983)地12号“关于内蒙古牙克石森林经理调查设计大队机构编制的批复”文件,经内蒙古牙克石林业管理局于1983年1月1日批准,决定成立内蒙古牙克石森林经理调查设计大队,后于1987年1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调查规划院。从此,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恢复成立了森林调查专业队伍(前身为林业部直属森林调查大队),森林资源调查(Ⅱ类)工作进入全面恢复时期。

五个轮次二类调查

第一次规划设计调查: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范围内第一次全面规划设计调查是1952-1962年完成的。参加调查的单位以林业部直属第一、二调查大队为主。全林区除杜博威进行航空资源调查外,其余全部为Ⅲ级森林经理调查。在调查方法上,最初是按林业部颁发的《森林调查设计规程》(试行),采用方格网调查法进行的。到1955年后,按照林业部颁发的《森林经理调查设计规程(试行方案)》和《国有林经理规程》,采用目测调查方法进行。这次调查的成果有:森林施业案、分区图(也称基本图1:1万)、林相图(1:2.5万)、施业区略图(1:10万)和以林班为单位的森林调查簿、各种森林面积蓄积量统计表。

第二次规划设计调查:采取森林抽样调查(严格说不能等同于规划设计调查)。调查年度为1968-1978年。调查方法是应用原林相图,分别树种、龄组、密度进行分层抽样,以林业局为单位提交森林资源估测数据。由于调查成果未落实到小班,故在生产中没有得到应用。

第三次规划设计调查:第三次调查于1981-1991年完成。这次调查执行的是林业部1982年颁发的《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调查设计试行办法》,以自治区试行办法为主。

调查初期是应用早期拍摄的航空照片,进行林班、小班区划。

1989年以后,区划使用的全部为调查前一年拍摄的航空照片,林班采用综合区划,小班按部颁规定的划分小班条件进行区划。林分蓄积调查的方法为:幼中龄林借助数表采用目测:近、成过熟林采用角规实测,辅之以抽样调查样地数据进行,以局、场为单位的蓄积量理论精度控制。

1991年开始,经林管局批准,评价蓄积量调查精度的方法改为每个林场检查有林地小班数量不少于30个,各项因子的精度要达到规程的要求。

参加本次调查的单位有: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调查规划院、内蒙古林业勘察设计院、内蒙古第二林业勘察设计院;伊图里可林业局和甘河林业局经林管局同意,由本局调查队承担了森林资源复查任务。

本次调查的成果有:森林资源调查簿、森林资源统计表、林场地形林相图、林业局森林分布图、林业局、林场森林经营方案、林业局森林专业调查报告。

第四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本次调查历时11年的时间。其间,经历了林区定权发证、森林分类经营、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给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提出新的课题。随着“3S”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也为规划设计调查带来一场技术革命。

内蒙古大兴安岭区从1992年开始到2002年末,完成了全林区的第四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参加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单位有: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调查规划院、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勘查设计院。

第四次规划设计调查的范围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实际经营范围内的17个企业局,3个经营局,3个规划局,1个自然保护区,1个经营所。调查面积9792729公顷。不含额尔古纳市经营的杜博威、吉拉林林业局和阿荣旗经营的阿伦林业局,以及大杨树划给莫旗经营的扎热木台、达拉滨、卧南三个林场和勃音那林场那都里河以东划归加格达奇的30个林班的面积。

全林区除大杨树林业局境界发生变化外,其余各局仍保持原区划不变。全林区共区划235个林场,27682个林班,387205个小班。

第四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分两个阶段:

1992-1996年,执行1982年林业部颁发的《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使用此规程调查的林业局有:根河、甘河、绰源、绰尔、阿龙山、乌尔其汗、伊图里河、克一河、满归、莫尔道嘎、奇乾等11个林业局。

1997-2002年,开始执行林业部1996年7月颁发的《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使用新规程调查的林业局有:吉文、金河、得耳布尔、库都尔、诺敏、阿尔山、毕拉河、图里河、阿里河、北大河、乌玛、汗马、永安山、大杨树等14个林业局。

第12篇

(一)森林防火:去冬进入防火季节以来,我县三个国有林场都不断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森林防火专业扑救队,建立健全了森林防火预防扑救制度,防火警戒期,从林业局到各林场、各防火楼、各有关乡镇一律实行24小时防火值班制度。同时,投入大量资金新购置和配备防火器械,全县防火器械得到极大改善。去冬今春,全县没有发生大的森林火灾。

(二)育苗:全县完成育苗面积6000亩,其中当年新育苗20xx亩,超额完成25%。大苗移植培育面积320亩,林苗两用林培育630亩,个体苗木花卉培育面积600亩。实现产值0.34亿元。

(四)造林:

2015上半年,我县造林绿化突出以*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为主的营造林工程。全县**年计划任务**亩,实际完成**亩,占省下达任务的**%。具体如下:

3、森林经营:

(1)长防林封山育林:全县完成长防林封山育林5800亩,占省计划任务的100%。

(2)现有林培育:全县完成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培育**亩,占省计划任务的100%。

(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全县完成森林抚育补贴试点30000亩,其中综合抚育25000亩,抚育采伐5000亩,占省计划任务的100%。

4、森林长廊建设:全县完成森林长廊示范路建设49.8公里,绿化面积**亩,占市计划任务的100%。

5、特色林建设:全县完成特色林、特色园建设7处,造林**亩,占市计划任务的100%。

6、义务植树:全县完成义务植树200万株,占市计划任务*万株的**%,义务植树造林面积折合2万亩,工青妇等部门营造的工会林、青年林、巾帼林、八一林等908亩。

7、成片造林:

(1)退耕还林后续产业专项造林:全县完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造林**亩,占省计划任务的100%(其中丰产林造林3875亩,经济林造林875亩)。

(2)长防林造林工程:全县完成长防林国债项目造林6000亩,占省计划任务的100%。

(3)造林补贴试点:全县完成造林补贴试点30370亩,占省林业厅计划任务的100%,占省财政厅计划任务的**的*%。

(4)石质山造林:全县完成石质山造林4000亩,占省计划任务的100%。

(5)其他造林:全县完成其他造林45820亩,占省计划**亩的100.06%。

(五)林业行政执法:

2、强化林地征占用管理:加强林地督查和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林地征占用管理,重点乱砍滥伐和违规使用林地案件,对我县林地使用进一步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3、林业案件查处:2015上半年全县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80起。其中:林业刑事案件7起,立案7起,均破案。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4人;林政案件70起(主要是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行政罚款30余万元。林业案件发案率和破案率均与去年同期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