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18 07:29: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典当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典当管理办法

第1篇

典当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当 票

第三十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四十五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

第四十八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格式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典当行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并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同时废止。

典当流程

1. 典当

①当户出具有效证件并交付有所有权的当物;

②典当行对当物鉴定;

③典当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期限及确定息费保准;

④典当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

⑤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

2. 续当

① 当户持当票及有效证件来典当行,

② 重估当物价值;

③ 结清前当期利息,并交本期综合费用

④ 在续当当票上签章;

3. 赎当

①当户持当票及有效证件来典当行;

②支付本金和利息,结清一切费用;

③取回典当物品。

第2篇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2日,原告上虞某典当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当金300000元,月综合费率1.98%,典当具体期限以当票为准,综合费用在支付当金时预先扣除,并按照月利率0.7%计收利息,并由被告陈某以其座落于上虞市某处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原、被告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的登记手续。次日,原告向被告签发当票一张,载明当金为300000元,当期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11年5月22日,实付金额264360元。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本金30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综合费、罚息。

二、房屋典当合同的性质

传统的房屋典当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性质上便属于用益物权,这也是理论通说。然我国物权法没有将典权规定在内,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典权在我国应不属于物权范畴。

目前规范典当关系的法规只有公安部、商业部在2005年联合制定《典当管理办法》。根据该规定,房屋典当是指当户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由此可知,目前房屋典当已与传统的典当已存在较大差异,:

(一)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转移上不同。传统的房屋典当中,典当行占有、使用房屋,出典人占有、使用典金,但承典人不付租金,出典人不付利息。可见,传统的典当行追求对当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价值。目前的房屋典当要求房屋进行抵押,可见典当行注重房屋的交换价值,并不关心房屋的实际占有或使用。

(二)在当户不能赎回的法律后果方面不同。在传统房屋典当中,在典期届满当户不回赎典物时,典当行直接取得当物的所有权。但是,目前在当户无力赎回典当的房屋时,由于房屋价值往往大于3万,典当行应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处理当物,进行变价受偿。这一规定颠覆了房屋典当的“到期不赎即为绝当”的传统法则。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的房屋典当业务与运作方式与银行抵押贷款相似,典当行以房地产抵押为担保发放贷款,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及利息,其表现形式、实质内容更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相关纠纷还是应适用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说,目前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典当,实际上是典型的借款抵押行为,本案同样亦不例外。

三、“当票”在房屋典当中的作用

在传统实践中,当票是当铺收取当物,付给收据,作为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当票上一般印有当铺名称、地址、抵押期限、抵押利率等内容,交当物人收执,到期凭此赎取当物。《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就规定可以看出现代的当票与传统形式基本无异,具有如下两方面的作用:

(一)当票是一种付款凭证,能够起到证明借款合同实际履行的作用。房屋典当中,当票上载明的“当金数额”实为“借款数额”。按照房屋典当的惯例,典当行在发放当金时,通常会要求当户签署当票,以最终对当金交付履行、当金领受等事实予以确认。当户签字确认的行为,类似于在借条上签字,只是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二)当票是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当票上均需载明合同主体信息、借款金额、抵押标的、合同对价等合同内容。实践中当票类似于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属于格式合同,是典当行为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当票上记载的合同内容一般已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因此,当票实际是在最后履行阶段,对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相关主要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再次简要的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典当诉讼中,当事人一般既会提供当票,又会提供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证据,在当票与后两者在借款金额、当物估价金额、利率等方面的内容,可能会存在不一致之处,这就会产生合同依据的选择问题。由于当票签定在后,因此当票可视为双方最后的意思表示,如果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与当票不一致,则说明双方通过当票对之前的权利义务约定进行了变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以当票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例如,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而在当票上载明的实际支付金额为264360元,在确定实际借款金额时就应以264360元为准。

四、名为房屋典当实为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认定典当行所签定的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需要首先界定典当公司的性质,即是属于一般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还是属于特殊的金融机构。

虽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失效)规定,典当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但是自2001年、2005年商业主管部门相继颁布《典当管理办法》之后,典当行的设立,仅需通过逐级申报,经商务部批准后即可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可见典当行应不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违法行为的,则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理由是目前典当行经营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对象一般是急需资金的少数融资人,而非社会上的不特定大多数人,其目的是提供生产生活急需的小额资金,而非如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通过货币运营获取企业的基本利润。

综上所述,典当行不能从事信用贷款业务,即在房屋典当借款中,如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该典当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五、房屋典当中“综合费”的性质及处理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在动产典当中,典当企业对当物的保管、储藏等需提供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出典人在支付当金利息外,还需支付一定的综合费用,体现了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房屋典当中由于房屋只是进行抵押登记,未予转移占有,典当行不需要对房屋进行管理、维护,因此从理论上讲当户不需支付综合费。在诉讼中确定综合费是否应予支持、支持多少时,就应该首先对综合费的性质进行界定。

第3篇

理财品种:

某典当行黄金典当业务

典当标的:黄金、铂金、K佥首饰及摆件

借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的90%

收费标准:每月按借款金额支付4.7%的息费

典当期限:最短5天,最长6个月

律师点评:

所谓黄金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合法拥有的黄金、铂金、K金首饰及摆件作为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一直以来,黄金及饰品因其保值增值功能和流通性好而广受典当行的青睐,尤其是近两年来黄金价格持续走高,黄金典当业务更是急剧攀升,已成为各典当行民品典当的主要业务来源。据统计,华夏典当行有8成、金宝典当行有6成的业务量,都是来自于黄金典当。因此,许多典当行也将黄金典当称为是一种便捷的融资理财渠道,但笔者认为,尽管现代的典当不再像旧社会那样是当户的救穷途径,却也并不适宜进行融资投资,其仍然只是一种短期资金周转的理财方式。

黄金典当,最突出的优点是方便快捷。黄金典当的操作流程很简单,可简单归纳为交当、收当、存当3个步骤,即:当户出具有效证件交付当物黄金或黄金饰品,典当行受理并进行鉴定,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和典当期限并确认法定息费标准;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整个过程约半小时内足可完成。相比银行的繁琐手续,黄金典当的优点对急于需要资金的当户来讲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与其他融资业务相比,黄金典当的苛刻条件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首先,高昂的融资成本让黄金典当只适合短期资金周转。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典当行一般按当金收取综合费及当金利息,其中,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各典当行还按月收取0.2%左右的当金利息,具体费、息标准根据不同典当行、不同业务种类都会不一样,但黄金典当的月息费大多在4.7%左右。这样的资金成本几乎是银行贷款年利率10倍了。其次,当物赎回期限的短促很容易造成被动绝当。《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到期后5天内,客户应当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或续当,典当行有权将当物视为绝当。5天的还款期限,对于资金流动性欠佳的当户,很容易造成被动的绝当。再者,当物贬值时的大额绝当当物,当户要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典当期限届满,当物成为绝当物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在黄金价格单边上涨时期,这样的情形实际并不存在,但一旦黄金价格下跌,当户并不能因简单地放弃赎当而回避市场波动带来的当户贬值风险。

总之,黄金典当让当户在享受短平快的快捷服务的同时,也承受着资金成本高、赎回期限短和当物贬值损失的补充责任等高昂的融资风险,因此,黄金典当更适于资金应急周转,而不适于进行融资投资。

第4篇

一、排点

根据行业特点,结合典当企业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确立以下排点: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二)典当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境外资金流入典当行,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行为,典当行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五)典当行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绝当物品估价金额(非当金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否按照双方协议处理或依法拍卖、变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是否退还当户。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当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二、排查范围

*辖区内所有典当企业。

三、排查方法

此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采用各典当企业自查,市贸易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会计事务所等财会专业人员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抽查面不低于50%。

四、排查时间安排

典当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及部署阶段(20*年9月至10月15日)。制定《*市典当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

2.各单位自查、重点线索调查阶段(20*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主要工作:(1)各典当企业按照统一要求进行自查,并上报排查表格、自查小结及20*年6--8月三个月的财务会计报告;(2)市贸易局负责对群众和社会团体举报及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要非法集资线索进行调查。

3.组织抽查阶段(20*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主要工作:(1)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聘请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全市典当企业非法集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情节较轻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3)对新发现的风险苗头及时加以制止。(4)对检查中发现非法集资、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总结上报阶段(20*年12月16日至30日)。主要工作:汇总整理全市典当企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贸易局成立典当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贸易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庆龙任组长,市贸易局副局长陈世安任副组长,领导全市典当企业的风险排查工作;市贸易局特种行业处负责具体。各典当企业要提高认识,企业法人代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在行动上要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注意方法。要根据典当行业特点,注重调查研究,突出重点,针对各类多发的非法集资相关风险以及新发的风险苗头,深入排查。要讲究工作方法,防止出现负面影响。

3.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及时结案。要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工作措施有力,解决问题彻底,对风险隐患要早处理、早解决、早结案,确保风险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处置方案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章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将进行严肃查处;不属于市贸易局处置范围的,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1、典当行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开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典当行违反《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或者第四十四条资产比例管理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典当行违反《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典当行违反《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典当行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贸易局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5篇

寻找“应急银行”

一年前张先生打算投标一处疗养院,要在一个星期内凑齐400万,已经来不及向银行贷款,火烧眉毛之际他想到了住宅附近的典当行。张先生手中有一层写字楼,于是决定暂时抵押这处房产应急。典当行用了一天时间考察张先生的写字楼,三天时间办理贷款手续,不到一个星期就交给张先生200万现金,让张先生顺利度过了资金难关。

民间企业家们急于寻找一种更简单,更安全的融资模式。记者询问过多位生意人,普遍反应融资是创业者们遇到最棘手的问题,对于那些初涉商海的人来说,如果遇到资金缺口无外乎是向亲朋好友借钱或者向银行借贷,也有一些人挺而走险,找到地下钱庄救急。

大部分中小企业所需要借贷的资金都在10万到500万之间,这部分融资需求促长了一个金融借贷行业的重新崛起---典当行。据泰信典当行总经理刘辉女士介绍,典当行实行与银行贷款错位经营的方式,很好地填补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空白。

对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户而言,通过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繁杂、周期长,而且银行对贷款方的信誉度要求较高,尤其是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更难得到银行的贷款。而典当行“认物不认人”, 在保证典压物品价值的前提下,不问贷款的流向和用途,不考察贷款方的业绩。为了加快资金周转或解“燃眉之急”,典当行成为这些企业筹集和周转资金的现实选择。

刘辉女士告诉记者,典当行提供贷款要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两类费用,其中利息率和银行持平,但是服务费较高,在国家约定的范围内,房地产最高为2.7%(银行抵押房产为0.485%),动产收费可以达到4.2%。

这种收费标准决定了典当行更适合那些短期资金周转不灵的企业和个人融资救急,对于需要长期贷款的人来说,选择典当行融资成本较高,可能会出现风险。

车房典当渐行渐热

民国时期,光顾典当行的往往是那些靠家底维生的落魄户。时过境迁,如今典当行的常客大多是一些中小企业主和年轻白领们。如果遇上资金短缺,私人老板开着宝马进典当行换钱也不是什么新鲜事。

目前汽车和房产是最热门的典当物品。刘辉女士介绍说,“汽车和房产是典当行的主要业务,占70%以上。来典当的汽车多是别克、红旗等中档车。”

房产由于产权清晰,保值空间大,典当行接收后风险较小。据了解,在北京房地产投资日益火爆的今天,中小开发商已经成为典当融资的主流群体。他们手中握有大量待售的商品房,在房产典当方面有天然的优势。由于房地产信贷审批严格,遇到承包项目急需资金,或者急于支付工程款,有些开发商首先想到的是进典当行周转现金。

随着科技和生活观念的不断更新,典当行也在同步更新典当品种“八十年代,普通的相机也可以拿到典当行做当品,而现在典当行接纳的已经变成数码相机等IT产品了。”

除了动产和不动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利也可以被纳入典当行列。财产权利有银行定期存单、债券、本票、汇票、股权、专利权等。“股票等债券由于价值波动较大,大部分典当行还不将其作为典当品种。”在金融市场竞争升级的情况下,典当行正在以市场为导向,开发更广的典当领域。

准入“门槛”升级

典当行由于融资便利越来越贴近京城的市民生活,很多人也想投资这一行业从中分羹。自从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典当行业成了民间资本的一个新流向。去年京城新一批典当行市场准入开闸,短短的一年时间就成立13家典当行,目前北京的典当行数目已经达到55家。

民间资本跃跃欲试要进入这个行业,看中的是典当融资的高利润。但是据刘辉女士介绍,虽然典当行收费较高,但其中包括了对当品的评估、鉴定、保管等等多个门类的费用总和,扣除这些运营成本,行业内的人都明白其中盈利空间并不大。如果一些人盲目跟进,很可能就要被淘汰出局。

刘辉女士说,“典当行资金规模受限。典当办法规定,典当行向银行借款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一倍,所以典当行没有银行的无限融资功能,只能通过股东投入资本,这就限制了典当行进行扩张或者兼并对手。”

第6篇

典当合同

典当行(全称):xx典当有限公司

当 户(全称):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关于典当

1、典当种类:

2、典当用途:

3、典当金额: 根据抵押(质押)物评估价值 的 %发放。

4、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2)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综合服务费率

根据当户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执行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为 ‰,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第二条 关于抵押物

1、地理位置:

2、抵押物权属证件号码及面积:

3、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当户必须到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费用自负。

第三条 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

1、典当行有权了解当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当户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2、当户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4、5、6、7项所列的足以影响典当行权益的行为或情形,典当行有权停止发放当金或提前收回典当本金。

3、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或由典当行自行出售,所得款项用以偿还拍卖费用、贷款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

第四条 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

2、按时归还当金。如不能按时归还当金时,须提前 天与典当行协商续当事宜,办理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当金,不得挤占、挪用当金。

4、当户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典当行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典当行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5、当户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典当行,并落实典当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当户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典当行并征得典当行同意。

7、当户必须保证当期内抵押物状况良好,若抵押物出现损毁、破坏等减值现象时,当户必须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恢复价值,则应提供典当行认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8、当户如出现变更营业执照及其所载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典当行。

9、当户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有关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1、当户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典当行,协商还款方式。

2、当户提前还款,典当行退还剩余天数综合服务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典当行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补偿当户损失。

2、当户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金,逾期5日即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照约定处理绝当物品。

3、当户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典当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或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典当行已提醒当户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当户的要求做出相应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典当行即视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本页剩余部分无正文)

(本页签字、盖章专用)

当 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第7篇

关键词:个人投资者;股票质押;风险控制

目前,由于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国内A股市场持续低迷,金融危机也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投资者虽想进行更好投资而又不愿意在现在的点位买掉自己的股票,他们对资金有很强的需求,迫切需要寻求新的融资渠道。同时由于典当行目前结构品种单一,需要进行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市场运行的客观环境为典当业务与个人投资者证券业务的融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此时,典当行推出股票质押典当业务,能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一、股票质押典当的概念及特点

股票质押属于权利质押,股票质押典当是指出质人以其托管在证券营业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融通一定比例资金,通过在指定账户内进行封闭资金运作,通过设定警戒线位和平仓线位,加强事中监控,获得一定收益并各取所得,到期还本付息并赎回质押物的典当方式。由于股市波动幅度较大,而股票质押与股票市场瞬息万变的价格直接相关。与房产、汽车、名品等传统典当物品相比,个人股票质押典当更要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其不可预见的风险远远超过了传统典当风险。

二、股票质押典当的实施条件与法律依据

目前典当业开展个人股票质押典当业务的条件已基本具备。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已有现场、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多种形式,脱离了手工操作,完全可以达到自动封户、解冻等质押典当的必备步骤。而《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和实施,也使得个人股票质押典当的开展有法可依。特别是,《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典当管理办法》已实践,积累了具体操作和监管的许多经验。而且2005年4月1日国家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财产权利可以典当。由此可见,典当行开展股票典当业务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目前推出股票质押典当的意义

在发达国家,个人股票质押典当早已盛行,我国目前也正有兴起之意。随着证券市场逐渐规范和融资渠道逐步拓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种真正的个人股票质押典当业务如果全面开展,将使许多方面受益。

(一)典当行从中受益

从典当行角度看,个人股票质押典当可以为典当资金提供一个新的出路,增强典当行的盈利能力。由于股票具有很好的流动性,投资者股票质押典当在某种程度上要强于其他典当方式的流动性,同时也有利于典当行资金的周转。

(二)个人受益

投资者股票质押典当的开展可以满足投资者对资金的需求,一些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和技巧的个人投资者,能够从股市获得比银行典当利率高得多的收益。如果顺利的话,将会使资金量得到有效的放大。个人能够用自有资金去购买股票,然后用股票去办理质押典当,再投入股市,这样可以使个人可支配的资金量远远超过初始资金,大大提高投资收益率。

(三)证券公司受益

个人股票质押典当的开展,会使许多有资金需求的投资者,尤其是资金大户投资者,愿意去能够办理此项业务的证券公司开户。这将为证券公司带来巨大增量资金,对于树立证券公司形象、提高佣金收入、增强竞争力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国家股票市场受益

个人股票质押典当使股票市场增加大量增量资金。出于资金安全性考虑,首先会使得一级市场资金大幅增加。由于资金的逐利性,这时就会促进资金流进二级市场,有利于活跃二级市场,增加国家税收。除了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外,个人股票质押典当的推出还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的投资理念。能够用于个人股票质押典当的股票应该是那些业绩优良、成长性良好的股票,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前景,减少投机性,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四、个人股票质押典当流程设计

贷款人提出贷款请求借款人对贷款人资信状况、证券历史操作记录等进行审核借款人认可贷款人在证券市场的操作能力贷款人以名下资产(证券)质押,提供反担保。并由双方共同签署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借款人向贷款人发放即定配比例的贷款贷款人委托借款人将借款划至开立的证券账户中,作为反担保的补充贷款人取得资金进行交易借款人对贷款人账户在借款期间每个交易日进行监控借款到期(展期)平仓还款(见图1):

借款人在办理股票质押典当时,需先带上自己所持有股票的资料到典当行与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洽谈,填写《股票质押典当申请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资料、持股情况、股票来源证明及典当金额、期限。典当行对借款人的个人资信和股票质地等做出授信评估,从中筛选股票质量好、遵纪守法、信誉程度高的借款人作为办理对象,签订典当合同。订立股票质押典当合同时,增加“特别授权”的条款,同时签订授权委托书,典当行可在出现非常情况下进行强行平仓。

借款人必须是在双方共同约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股票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和账户托管。让出质人质押的股票提供反担保,发放借款到指定账户,并作为反担保的补充。

封闭运作,授权监管,到期还款,同时根据借款人信誉,确定是否续当,如需续当,签订续当合同。如不续当,客户还款,典当行办理解封的相关手续。

同时本业务流程下,所有环节的设计都是为了资金安全而设定,关于控制资金封闭周转使用的问题从法律和技术角度已经可以认同为解决,唯一不能解决的问题为:对贷款人提供的质押账户(尤其是资金账户)可能不能提现或阻止提现,甚至发生平仓受阻的情况。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有:质押资产没有登记机关(中央登记公司不设立分支机构,也不进行登记业务);证券交易机构不提供三方监管责任所造成的。所以,通过要求个人投资者向资金反担保,并相应调整警戒率,从而达到对贷款人的制约目的,提高贷款人的违约成本。至于理论上可能发生的持续跌停,失去平仓机会的问题,属于技术上的理论风险,以及其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公德风险、人道风险,此类风险的化解尚需在股票品种和范围以慎之又慎的态度进行优化选择方可实现。

五、个人股票质押典当的风险控制

为确保典当资金的偿还,我们在严格执行精确有效的典当流程制度时,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业务内控管理,以确保借款手续的真实有效性。具体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一)借款人应交易具有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高的股票

明确禁止操作下列股票:ST类股票;前6个月内价格波动幅度超过300%;相对波动系数超过100%的股票;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明显有庄家特征的股票,交易所已经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

(二)质押比率、期限及综合费

典当行对典当的股票要有一定的要求,对单一客户的股票质押典当额度必须规定一个上限,不宜过大,建议单笔金额不要超过200万元;期限也不宜过长,以分散典当风险。典当款支付的额度根据典当的股票的类型也有所区别,一般典当额度为股票现市值的40-70%,但对信誉程度高的客户,其业绩优良、成长性较好的股票,质押率可以达到90%。而且根据行情的好坏,典当额度也有所区别。个人投资者与典当行之间签订的典当合同的期限比较灵活,可视投资者的具体需要定为1-6个月,如果投资者想延长典当期,则需要重新办理典当手续。对综合费用的收取,采用一个原则:由于股票典当的特殊性,相对于汽车和房产典当抵押,股票质押典当一般收费比较低,股票质押典当综合息费控制在2.8%/月以内。

(三)确定合适的警戒比率

警戒比率即账户总值与借款金额之间的比例。根据目前我国股市的发展特点,警戒率应细分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应设为150%,即账户总值与借款金额的比例等于1.5倍。平仓线应设为120%,即账户总值与借款金额的比例等于1.2倍。当账户总值下降至警戒线时,借款人应及时自行补足因质押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当账户总值下降至平仓线时,典当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用于还本付息。通过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有效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四)跟踪管理

由于合同和流程的设计都已绕开了“贷款炒股”的敏感问题,换言之,合同本身都是具备法律意义所认可的效力的,那么,为了加强合同的约束力,在证券营业部不能提供监管义务的情况下,自身业务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的力度,尤显必要。在出现警戒仓位的时候,就应提前进行防范、遏止风险深化的工作。包括:

1、按固定周期(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对资金账户余额小结,将日余额表、月终账户内股票现值、资金余额表报送公司领导和财务部门审查存档。

2、注意股市变化,随时掌握各种市场信息,与已设定的警戒率进行对比。

3、对质押账户下的股票实行严密监管,每日详细跟踪借款人现有持仓股票、股数,了解借款人的炒作情况。严密防范贷款人违规操作行为。

4、与证券公司密切配合,通过电脑等技术进行实时监控。注意从证券公司取得客户实际操盘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股票市值、资金余额、账户总值、借款金额及期限),检查客户的警戒线与平仓线价位。每月向证券公司打印对账单交财务人员交叉复核。

5、严格审核借款人的深、沪股东卡,资金卡,身份证;将借款人的(沪、深)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原件封存占有,修改资金密码,锁定资金账户,重新设定交易密码交借款人操作使用。而锁定借款人的资金密码和资金账户,又解决了借款人重复质押、挂失、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质押股票及资金的问题。

第8篇

1.1、fprc证券质押典当

fprc系统是由创元开发的《证券质押典当业务管理与风险监控系统》的简称。该系统通过电脑网络技术,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长不超过15天股票当质押服务体系,包含了相关动态监管与风险监控功能。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是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申请证券质押典当业务使用的软件,包括股票买卖撤单、查询、结算等功能.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网上客户端》自助申请当金购买股票,随买即借随卖即还,周而往复。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当金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典当综合管理费。

1.2、 帐户说明

1.2.1、质押帐户

质押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a帐户,是乙方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已将该帐户的所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俗称“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乙方丧失a帐户的所有权,但可对该帐户进行股票交易 。

1.2.2、典当帐户

典当帐户是由典当行提供的资金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b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质押获取的当金由该帐户提供;乙方取得在该帐户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的使用授权。

1..3证券质押授信与当金额度管理办法

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授信管理。甲方通过对乙方历史交易能力的评估确定乙方授信级别。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根据乙方使用b帐户的交易频率与盈亏状况,对该授信级别定期自动调整,若授信级别降至25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帐户的现金95%购买股票后方可申请质押典当,fprc系统自动根据乙方当时持有股票市值的评估总额乘以乙方授信级别计算并批复;乙方当日申请到的当金额度仅限当日有效。

1.4典当期限与月综合服务管理

本合同期限为半年,到期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应在质押典当到期前乙方应主动抛售b帐户的股票,否则未抛售股票视为“绝当”,甲方有权强行抛售;乙方以其a帐户的资产承担所有风险、综合管理费。

1.5、定期清算、平仓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对乙方使用当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当金的典当综合管理费进行定期清算。fprc系统自动管理乙方的融资买卖记录,乙方使用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可以随时查询。清算日乙方未抛售的股票当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当月没有申请质押典当的乙方不参与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将盈利部分由b帐户划拨资金到乙方a帐户,乙方若亏损,乙方或主动支付亏损部分给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从乙方a 帐户划拨资金到b帐户弥补亏损。

1.5.2、平仓清算

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a帐户资产及b帐户当金资产总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以下时,进行平仓清算。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市价抛售乙方b帐户、a帐户的股票,并从乙方a帐户划拨资金以弥补乙方占用b帐户当金的典当本息及亏损。对于a帐户全部划拨或股票全部买出后仍不足弥补甲方亏损,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内,停止乙方贷款权利,到期日前5天办理清算手续。

二、典当综合管理费用率及计算

甲方有权调整典当综合管理费率。fprc系统将自动提示乙方每次申请当金的实际费率,该费率在当次质押典当期内不会变动。甲方按乙方实际占用当金额度、及占用时限计算综合服务费;当金占用时限从乙方b帐户当金买入股票之日起计,至卖出日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续计费。

违约金:乙方占用当金超过15日未归还,按日加收4‰违约金。

三、 乙方出质帐户及出质资产总值

甲方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将a帐户作为典当质押物。质押期间,乙方可对a帐户进行正常的股票买卖,乙方始终以其a帐户内总值项下的资金和证券持续作为典当的质押物(当物)。乙方自愿向指定营业部办理不可撤消的a帐户的《帐户委托申请》和《授权委托书》指令。同时乙方将深、沪股东及身份证复印件留置甲方。

四、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物的质押担保范围指本合同重要一栏所规定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五、乙方当金申请与股票买卖规则

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b帐户授权乙方使用,乙方通过frpc《网上交易客户端》自动进入交易及查询交易记录。

5.2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自动限制乙方买入具有风险的股票。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股票的风险几级别进行调整,风险级别在25分以下的股票为系统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类股票的默认风险分别为零。乙方认可该限制可能对乙方的投资产生影响,并承诺对此限制不提出任何异议。

5.3乙方对所持有的a帐户总资产享有完全的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不得将该帐户的资金及其对应证券帐户资产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4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帐户冻结、合同单方终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营业部提交《帐户委托申请书》后方可获得会员资格。申请书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冻结a帐户,包括停止上述资金帐户的银证转帐功能、柜面资金提取与转出,限制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深圳)指令、办理撤单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户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写了《授权委托书》后,才能获得典当质押资格。合同有效内遇定期清算或平仓清算,该《授权委托书》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写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继续申请当金额度、并获得交易授权。否则按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后,可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乙方办理清算手续后,由于乙方授新额度降低至合同规定最低值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9篇

一、寄卖行基本情况

一是经营规模小:我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寄卖行现有8家,全部是个体工商户,户均注册资本金仅1.625万元,最低注册资本金仅0.2万元,从业人员总数仅13名,平均每户不到2名,户均营业面积仅23.1平方米,营业总额仅29万元,平均每户仅3.6万元。二是设备简单:所有寄卖行都是一间房、一张桌、一部电话。三是程序简便:顾客只需填写一张表格,简单登记即可。四是费用较低:寄卖行一般按交易标的价的4%-8%不等收取手续费。五是经营品种多样:小到针头线脑,大到家电、摩托车等民用品。

二、寄卖行经营范围和方式

我市寄卖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表述一是寄卖。二是旧货寄卖服务。我市寄卖行的经营方式一是寄售:顾客把有价值的物品拿到寄卖行请寄卖行帮助卖出,寄卖行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服务费。二是直售:顾客直接把物品卖给寄卖行,寄卖行再卖出,从中赚取差价。三是典当:顾客把物品抵押在寄卖行,寄卖行付一定的款项给顾客,顾客在一定的期限内将物品赎回,寄卖行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目前,我市没有发现寄卖行从事动产、有价证卷、房屋和汽车等业务,但是摩托车业务比较普遍,主要原因是动产、有价证卷、房屋和汽车等业务的资金量要求加大。

三、寄卖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法超范围经营典当业务

寄卖是指物品所有者委托寄卖行代为销售,双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寄卖行没有物品的所有权,只有物品在寄卖期间的管理权,即物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寄卖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后,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寄卖行在前几年已经取消了行政审批手续,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即可经营。国家对寄卖行业的监管也相对宽松。但是,国家对典当行一直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在国家商务部,监管也非常严厉。目前,由于达不到典当行的审批条件,我市寄卖行便不顾禁令,根据顾客的需要,全部非法从事典当业务,所有寄卖行都加挂了“典”“当”“押”等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对物品来源的合法性及委托人的身份也审查不严,自行简单记录,扰乱了典当市场秩序,破坏了典当业的社会形象,影响了合法典当企业的经营。

(二)寄卖行监管缺失

由于寄卖行已经取消了行政审批手续,所以商务部门对寄卖行没有管理权限。工商、公安、银监等部门虽有管理职能,但是由于有关寄卖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空白等种种原因,执法力度不够,造成了寄卖行目前定性不明确、市场准入宽泛、无序发展的状况。

四、寄卖行监管及政策建议

(一)明确定性寄卖行,严格区分寄卖行和典当行

建议国家出台有关寄卖行和旧货企业的法律、法规、规范等,或者出台地方性规范文件,明确典当行、寄卖行和旧货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监管部门和罚则等区别,以进一步加强对寄卖行的监管,重点是提高对寄卖行的市场准入条件门槛,特别是经营场地面积、注册资金等要有一定的要求。

(二)整顿典当和寄卖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机构

第10篇

连锁经营是一种现代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一出现就被流通业、服务业等行业广泛运用,其核心是把标准化、专业化的统一有机地结合起来。商业连锁经营,从经营管理的角度可划分为直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三种形态。这种模式已经渗入各个行业领域,对典当行来说也不例外。

典当业施行连锁经营制,应该说同外较为成熟,美同典当业连锁经营尤为突出。2010年11月19日至12月9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组团对美同典当业的监督与管理进行了海外培训与考察活动。期间了解到,美同典当业发展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连锁经营。在美同,典当行既有单店经营或联店经营模式,也有公司化连锁经营模式。美国的许多典当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典当行,纷纷采取连锁经营战略,以图扩大市场规模,保持优胜地位。

据美同全同典当业协会的资料显示,目前美同排名第二和第三的典当连锁公司,其总部都设在得克萨斯州,这使该州成为地道的美同典当业连锁之父。排名第二的EZ典当集团公司,在美同已开设了280余家连锁分公司。美同典当业季军――“第一现金服务有限公司”,1991年4月组建,位于得州阿灵顿市,在20世纪最后几年中,其连锁经营发展迅速,令人刮目相看。1997年5月,该公司公有连锁典当行57家,到1998年6月,其连锁公司已达到了86家,包括以新建、收购等不同方式进行的有效规模扩张。1998年8月,该公司分别在弗吉尼亚州和得克萨斯州开张1家和2家典当行;同年10月又在得州最西端城市埃尔帕索建立5家典当行。3个月时间,该公司就新增连锁典当行20家,致使其在美国11个州总共有连锁典当行106家。1998年度(1997年8月至1998年7月),美同这家重量级典当行发放的当金总额高达4000万美元,净增了600多万美元,收取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典当利息、鉴定评估、保管、保险等费用)计381.5万美元。

第一现金服务公司还是目前美国仅有的5家上市典当行中的佼佼者,1997年其股票每股市值6美元,而1998年6月时,其每股市值已经翻番为13.63美元,上涨了127%。目前,该公司共开设了140家分公司,目前纳斯达克每股股价为16美元。

在美同还有一个连锁经营表现突出的典当公司,是“cash anlerlaca pawn”。该公司建于1984年,1990年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是美同最大的典当连锁公司和最大的跨同典当公司及典当上市公司。公司总部位于得克萨斯州沃思堡市,其连锁典当行不但分布在美同同内,而且在英同、瑞典也有分支机构,在全国共有连锁典当行465家,平均每州可达9.3家,其中在佛罗里达州有49家连锁典当行。而且,这400多家连锁典当行中有近一半都是在1995―1997年这三年中开张营业的。由于通过连锁经营管理能够较快地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故该公司目前已成为美同典当业名列前茅的“龙头板块”,每年典当放款额最高约为5亿美元,发生典当生意94.4万笔,2009年纳斯达克每股股价在20美元左右,远远超过所有的竞争对手。

这些大典当公司经过连锁经营发展,在美国1.5万家典当行中,已经占到7%以上的市场份额,生意十分红火,经济效益显著。

由此可见,在美同,连锁经营制的发展使典当业到了和银行并驾齐驱的程度。通过连锁经营,各连锁店将在典当、寄售、拍卖等领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营网络资源共享,实现错位经营和差别化管理,并在评估、销售、管理等多方面实行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操作流程。连锁经营的现代化管理手段为典当行实现规模经营带来了极大的裨益,主要表现为管理一致、控制力强、中心稳国、接近客户、获种性高。

我同典当业的连锁经营从古有之。据资料显示,如清嘉庆初年(公元1796年)乾隆朝的宠臣和绅被查处的20条罪状之一就是违反朝廷政令以白银3000万两作为资本在通(州)蓟(县)等处私设连锁经营的当铺75处,与民争利。改革开放后,典当业得到了迅速的恢复与发展。2010年10月27日,商务部在广州召开全同典当业监管工作会议,会上通报,截至会前,全同共有4433家典当企业,全行业注册资本584亿元,比2005年初增长了5.1倍。从业人员3.9万人,比2005年初增长了1.2倍。

随着经济的全面发展,我同典当业的连锁经营也开始走向繁荣,不少典当企业从小到大,不断地做大做强,在缓解小企业贷款难、促进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典当业不断创新发展,渐渐成长起来一些连锁经营发展得较为成熟的企业。如上海东方典当行,直面上海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势,把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作为主打业务,整合了中小企业自身及投资者所合法拥有的一切财产权利,通过抵押、质押等形式给予企业快速、便捷、灵活的阶段性、阶梯式综合融资服务,2003年就推出“中小企业融资宝”业务,占全部累计放贷量的85%以上。随着形势的要求,东方典当公司发展连锁经营,开设了静安、浦东、长宁、普陀等4家分公司。2008年,上海东方典当行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以“东方典当”为服务品牌,以“专业融资、特色理财”为口号,对连锁经营率先提出“八个统一”,即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业务品种、统一鉴定评估、统一资源平台、统一收费标准,实行五大异地服务,即异地取款、异地支付、异地续当、异地赎当、异地取物,采取三大上门服务措施,即上门鉴定评估、上门取物、上门送款。通过采取总公司携各分公司同步进行业务项目的统筹、管理和开拓的举措,以总部为核心,以网络技术管理平台为纽带,向各区域辐射,形成连锁经营的良好局面,籍此创建更广阔的业务空间,进一步优化衍生金融服务行业的社会职能,成为同内典当连锁经营融资特种服务企业中的佼佼者。

实践证明,典当业具有连锁经营的适用性。现代意义上的典当在我同虽然已有20年的历史,但就其规模和运作能力来说,还不足以抵挡市场的风云变幻,不足以抵挡日趋激烈的竞争。与银行等机构相比,最主要的问题是势单力薄。可见,实行连锁经营以增强各方面的力量,是把典当做长、做久、做好的一个突破口。

我同典当业已经出现了三种连锁经营制模式。

1.分设典当分支机构模式。对此《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对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作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典当行的经营发展,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手段,通过新增和所属分支机构的设立,以资产为纽带,以拓展市场为目标,以连锁集约为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当品费率,统一形象标志,统一店面招牌,统一人员培训,异地开展典当连锁业务,完成了从形式到内容经

营机制,强化了专业经营能力,完善和提升了典当行业的整体形象素质。

2.大量在各地收购典当行,形成典当经营集团模式。同内出现了不少大公司集中异地收购典当公司,组成连锁集团的动向。如,中融国际信托正静悄悄地发行着一系列投向典当行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而事实上,获得融资的这几家典当行与中融信托同属一家集团――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募集到的信托资金将用于受让中泰创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太平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收益权。同时,产品还特意安排回购细节,“信托期限届满,由中泰创展溢价回购受托人持有的太平洋典当的全部股权收益权。”信托计划发行600万元规模,计划一年期,预期收益率8%。也就是说,中融发行一笔信托用于购买中泰创展公司旗下的太平洋典当的股权,实际上是帮太平洋典当融资,一年后,中泰创展再从中融手中溢价8%回购。但截至2010年下半年,我们了解到中融信托这款信托产品的认购金额已经9000多万了,远超出计划规模。中植集团一位人士透露:“我们要在全国收购30多家典当行,目前已有6家典当行开业。”目前哈尔滨融兴典当行已经开始营运,安徽金汇典当行、天津银河典当行的收购、交接工作已经完成;山西、昆明、西安、海南等地典当行正在收购当中。几大猎头公司也不断为中植物色典当行的总经理、副总及业务经理等人选。他们用这种形式已经收购十多家典当行形成了典当连锁模式。

3.异地开设公司,进行联店连锁经营模式。以一地为主,另在他地开设典当行,然后组建典当集团公司,进行连锁经营。实行经营理念连锁,企业识别连锁,商品服务连锁,经营管理连锁。 这三种形式都可以进行连锁经营模式,但在连锁经营的形式上也是有所区别的。第一、二两种,在连锁管理上,不论是宏观上还是微观上可实行了“八统一”和“五大异地服务”,但第三种模式在宏观上有所统一,在微观上,联店的独立公司有更多的自主经营权。

从目前典当业连锁经营的态势来看,要想得到迅速发展还需要克服一定的障碍:

一是克服法律政策的障碍。从整个典当业的发展来看,目前有一个法律问题,那就是我同还没有一部较为权成的典当法规,仅有《典当管理办法》而且还是一个部门规章,这种状态,阻碍着典当业的发展,阻碍着典当业的连锁经营。缺乏法律支撑的典当业连锁经营发展,会非常艰难。

第11篇

一、房地產典当业务开展情况

出现了建工程典当。建工程典当属于房地產典当范畴,房地產典当业务中。其特点是房屋建筑工程没有最后竣工。从法律手续上是开发商暂时享有所有权,房屋卖出后所有权归购房者。开发商在房屋开发过程中总会有资金短缺的时候,用典当行当金完成工程建筑,用卖房款归还典当行当金,可以避免出现烂尾楼,避免影响城市容貌。有些是期房和回迁楼,及时完工可避免群眾的不满情绪,从某些意义上讲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开发商也可以较快的回笼资金。但是建工程,风险很大,不可控。如果是已取得预售证或房地產权证的就得防范该用于抵押的房產是否已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也就是所说的一房两卖(收了购房人的预付款然后又将该房抵押给银行或典当行)造成三角债。资金不能正常归还,不利于典当行资金周转,降低了典当行收益。另在建工程的抵押在考察、评估、权证办理,后期的跟综监管都有诸多困难,难以到位,相应的资金风险也随之加大,需严格把控。目前我市在建工程典当业务尚不多。

分别是冷水江市恒升典当有限公司、市信泰典当有限公司、腾飞典当有限公司、金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县锦宏典当有限公司。房地產典当融资的用途主要有居民生活性融资、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房地產开发性企业开发性融资这三方面。从调研汇总情况来看,市目前依法注册的典当企业有五家。房地產典当业务在市的开展自2008年至2010年期间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内部结构有此增彼伏的调整,其中:居民生活性融资呈下降趋势,2008年占30.85%2009年占20.09%2010年占15.83%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生產性融资呈上升趋势,2008年占32.17%2009年占34.95%2010年占50.08%房地產开发性企业开发性融资也呈上升趁势,2008年占8.75%2009年占12.5%2010年占22.73%房地產典当融资中,最长当期180天,最短当期15天。平均当期97.5天,最高当金数额100万,最低当金数额60万,平均当金数额為80万,单一客户最高当金额度100万。坏帐损失為零。

主要原因有两方面,近几年房地產企业典当融资在业务中所占比例逐年增长。一方面国家宏观调控和贷款政策的变化,使银行货款融资严重紧缩,一些资金实力不强的中小房地產企业向银行求贷无门。另一方面房地產销售速度的减缓,影响资金回流速度,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房地產企业融资的出路必然会转向典当行,以缓解资金不足带来的压力。

二、房地產典当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房地產典当业务虽近几年上升,但在具体业务办理中有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当户的快速融资和及时融资。主要是评估机构的估价和房地產登记部门的相关手续占用的时间较长,难以满足当户在时间上的需求。在房地產典当业务中,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当户与不法房地產评估机构串通一气,高估冒估房地產的价值,从而达到骗贷的目的,使典当行承受风险。

三、典当行融资、经营守则情况

我市各典当行主要以自有资金开展典当业务,為规避风险,按估价的适当比例发放当金,没有办理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各典当企业各自独立经营,按自己的市场来开展业务,未曾出现多家典当企业联合做家的现象。

四、房地產典当业务的利弊及相关对策与建议

应尽快完善在建工程抵押典当手续,根据目前存在问题。简化手续环节;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房地產抵押登记部门协调,加快抵押评估和登记办理速度。加强立法,使保障典当业务平稳发展的相应法律尽快颁布。讨论房地產开发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开展。

利的方面:1从事方地產开发的企业一般都是资金较雄厚的企业,典当行向房地產开发企业发放典金有利有弊。资信方面相对有明显的优势;2相对动產质押而言,房地產抵押典当无需专门的场地专门保管,只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產权登记手续,对典当行而言管理成本相对要低很多;3房地產企业资本回报率较高,能承担起典当行较高的费率。弊的方面:1房地產抵押贷款是当前金融市场中融资和消费的最佳、最有效的担保方式,但实际操作中,利用房地產贷款抵押进行不法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对金融机构、抵押登记机关造成了诸多金融风险和行政风险,其风险主要有房价虚估、產权虚假、重复抵押、產权不清、產权无效等方面。2房地產抵押贷款金额比率偏低。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同一当户单笔房地產抵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而房地產开发企业一般所需资金均比较大,而如果要获取100万以上的贷款,必需同时提供2个以上的抵押物,导致流失了一部分低风险贷款业务,这也是房地產开发企业至今业务不占主要份额的主要原因。

第12篇

典当借款合同范本1

车辆典当借款合同

典当行(全称):XX典当有限公司

当 户(全称):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关于典当

1、典当种类:

2、典当用途:

3、典当金额: 根据抵押(质押)物评估价值 的 %发放。

4、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2)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综合服务费率

根据当户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执行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为 ,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第二条 关于抵押物

1、地理位置:

2、抵押物权属证件号码及面积:

3、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当户必须到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费用自负。

第三条 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

1、典当行有权了解当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当户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2、当户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4、5、6、7项所列的足以影响典当行权益的行为或情形,典当行有权停止发放当金或提前收回典当本金。

3、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或由典当行自行出售,所得款项用以偿还拍卖费用、贷款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

第四条 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

2、按时归还当金。如不能按时归还当金时,须提前 天与典当行协商续当事宜,办理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当金,不得挤占、挪用当金。

4、当户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典当行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典当行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5、当户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典当行,并落实典当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当户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典当行并征得典当行同意。

7、当户必须保证当期内抵押物状况良好,若抵押物出现损毁、破坏等减值现象时,当户必须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恢复价值,则应提供典当行认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8、当户如出现变更营业执照及其所载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典当行。

9、当户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有关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1、当户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典当行,协商还款方式。

2、当户提前还款,典当行退还剩余天数综合服务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典当行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补偿当户损失。

2、当户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金,逾期5日即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照约定处理绝当物品。

3、当户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典当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或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典当行已提醒当户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当户的要求做出相应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典当行即视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本页剩余部分无正文)

(本页签字、盖章专用)

当 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典当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典当借款合同范本2

抵押典当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典当(借款)合同

承典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出典人:

身份证号:

住所(址)

联系电话:

出典人因其所需向承典人申请典当业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现特制定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履行。

一、出典人将以下第 种作为当物典当给承典人:

1、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作为当物质押给承典人;

2、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屋产权(产权证号为: ,使用性质为: ,面积为: ㎡)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3、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土地(土地证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使用年限为: ,土地性质为: )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4、出典人以其位于的在建工程(国土证号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5、出典人以其所享有的的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给承典人。

6、其他:

二、当物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为: 万元。(当物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典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出典人承担。)

三、当金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为 万元。

四、日起至年月

五、承典人向出典人收取典当综合费用,典当月综合费率为当金数额的 %,出典人于每月的 日支付给承典人。典当当金利息按当金数额的 %的月利率计算,出典人应当按月/季度/一次性支付给承典人;当金利息按月/季度支付的,第一笔利息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此后的当金利息应当在下一个月/季度到期前支付。

六、出典人逾期支付典当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的,按应缴纳款额的每日向承典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缴款超过一个月则视为绝当,当物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七、出典人如要求提前部份或全部归还典当当金需经承典人同意。如双方达成协议,出典人归还当金部份承典人不再收取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八、典当期限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当。续当期限由双方另行约定。续当前,出典人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九、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应在五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十、在符合以下第 种情况时,承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典人交付当金:

1、出典人将本合同当物交付给承典人并办理合同公证之日,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当金,办理公证所需费用由出典人承担;

2、出典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了本合同当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合同公证之日,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当金,办理抵押登记和合同公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出典人承担,如需购买保险的,投保义务人为出典人,保费由出典人支付;

3、其他:

十一、承典人在当物典当期间有权收取当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十二、如发生绝当,出典人无条件同意承典人按下列方法处理绝当物品,承典人处理绝当物品时无需另行通知出典人:

(一)绝当物估价金额在叁万元以上的,双方约定由承典人进行选择,委托四川众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债权。绝当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律师费等)后,所余部份退还出典人,不足部份承典人可向出典人追索。

(二)绝当物品估价金额不足叁万元的,承典人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

处理,损益自负。

十三、典当成交后,因当物所有权权属纠纷或其它非承典人的原因所引起的纠纷造成承典人损失的,由出典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典当到期后,出典人全部履行了本合同项内所有应缴款义务后,承典人退还出典人当物或配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得以终止。

十五、本协议主体部分所预留地址为双方唯一联系地址,往来信函均以该地址为准。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方,未告知的,视为未变更。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交产权处、经管处、公证处各一份。

十八、本合同附件如下:

1、出典人身份信息的基本情况(附件一);

2、当物的权属证明及抵押登记证明(附件二);

承典人: 出典人: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典当借款合同范本3

公司典当借款合同

甲方:银川市兴庆区(北)个体经营方圆典当行(主办负责人:许方圆)

乙方:

一.乙方()自愿用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太阳都市花园12号底商房屋在银川市西城区建设银行抵押贷款贰佰陆拾万元整(2600000元),贷款期限为壹年。乙方()同意贷款贰佰陆拾万元整(2600000元)借给甲方(许方圆)使用。

二.甲方(许方圆)付息方式:每月于日前付给乙方()利息,利息最低不得低于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甲方(许方圆)负责还银行贷款(按银行还款计划表执行),到期还本带息一次结清,甲方(许方圆)不得违约。如甲方(许方圆)违约,甲方(许方圆)承担所有贷款的全部责任。

三.甲、乙双方签约时间为:200年月日--200年月日。签约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签约事项,乙方()不得随便从甲方(许方圆)处撤资,甲方(许方圆)必须按月付息给乙方()。如甲方(许方圆)逾期,应赔付给乙方()月利息的双倍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撤回全部本金。

四.乙方()如签约后违约撤资,导致甲方(许方圆)运作资金出现问题,甲方(许方圆)有权扣压乙方()全部本金的20%作为赔偿。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