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时间:2022-12-29 13:58: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有关安全生产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法定原则,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排查治理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重点

2020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以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养护施工等行业企业及潜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安全生产为重点,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不断增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维护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正常秩序,促进行业企业安全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地方海事处、市运输管理所、市公路段和市交通公路工程管理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属领域安全生产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工作,也可视领域内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选择重点检查项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方式。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按程序、按计划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专家查隐患,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检查促整改”的工作机制,以监督检查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要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共性及突出问题,抓好整改,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3、监督检查工作的任务分工及要求。

(1)市地方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取得水上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

(2)市运输管理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取得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对其他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

(3)市公路段负责全市省道、县道和农村公路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

(4)市交通公路工程管理处负责交通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

运输管理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对所属行业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管包保责任制的作用,进一步将对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具体人,按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做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无缝隙、全覆盖。

(5)对于群众举报、上级批转的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局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及时结案,并向举报人回复。

(6)局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将组织对重点监管的企业按照每年不少于4次的频率,对取得危险品、旅客和水上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照100%的比例,对其他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同时,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二)专项整治

第一季度:以确保春运等重要敏感时期的安全稳定为重点,加强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客运站场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第二季度:以危险品运输、旅客运输、公路施工、普通货物运输等领域为整治重点,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季度:以汛期安全生产为重点,以水上安全、险工险段、危险品运输、公路施工等领域为整治重点,重点检查企业的防汛、防洪、防雷电、防高温等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季度:以国庆长假和冬季安全生产工作为重点,开展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货物运输等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预防,消除隐患。

(三)打非治违

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保持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对已发现或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建立信息管理档案,实行挂牌督办,严格按照“五落实”的整改要求,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并进行验收销号。

(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平安交通”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强化《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继续推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班组创建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打造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行业安全文化活动。

五、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要抽调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强的业务人员,并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以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台帐,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及相关电子档案。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造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2篇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履职效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促进整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特点,特制定__街道201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围绕街道“三个年”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区安委办《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深化教育培训,突出检点,完善责任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强化专项整治。

确保各类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三项指标 “零增长”,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死亡事故;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一)根据各行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确定各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规模以上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规模以下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总数的3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储存经营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等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在烟花销售旺季期间,应酌情提高检查频次。

(二)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及其基本情况合理安排对其监督检查次数。对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

(三)对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等与生产经营现场安全有关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情况;

(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依法设置(或者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效履行职责;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考核、取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的落实情况;

(七)是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艺、设备;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情况;

(十)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正常运转情况;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情况。

(十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十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十四)对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十六)住宿是否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建筑内(三合一)。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情况;

(十八)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到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职业危害申报及告知情况;

(十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一是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前以及上级统一部署的安全大检查,由街道安委会统一组织安排。其他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行业、领域的分管部门按监督检查的总体安排自行确定。

二是所有监督检查均建立原始工作台帐,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作出检查记录。如有整改事项,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整改到期复查验收。凡拒绝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或整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议行政处罚。

第3篇

工作目标

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化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注重治标向标本兼治、主动防范转变,把我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一岗双责”文件规定

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辖区及主管范围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事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对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依法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实施行政许可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量化分级监管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与具体负责监管事项的执法人员联系,配合做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监站负责对街道内的上述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我街道目前没有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根据其危险性程度予以划分等级来确定监督检查次数,根据危险性程度的高低分别分为A、B、C三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属于A级;加油站、气体经营店和其他化工店属于B级;油漆店、农药店等属于C级。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对上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A级、B级、C级企业单位每年监督检查次数定为三次以上,可与街道各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结合进行;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监管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后十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复查,逾期未改的,上报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或者其他部门处理;所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应上报处理。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认真履行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暗访抽查力度,督促建筑领域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各项主体责任,全面完成2020年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组织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工作目标

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督促建筑领域主体单位严格落实“五落实、五到位”,全力控制和预防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管廊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和公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建筑领域事故控制指标“零增长”,坚决杜绝建筑领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遏制发生较大事故,减少发生一般事故,努力促进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四、主要任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建筑领域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安全生产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极积开展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诚信机制建设。推进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检查安排

监督检查执法结合行业、季节特点,由住建局组织实施。对局属单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结合行业特点,适时对行业监管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开展专项督查。

(一)全年督查、统一管理,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二)全年督查、检查整合建工科、质监站、安监站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扩大工作面,将监督检查延伸到乡镇、村,克服督查、检查盲区。

(三)全年督查、检查加大频率,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管廊管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一次,开展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安全生产专项检查3次,人防、公园管理等专项监督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四)配合好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督查行动。

六、检查对象

2020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防设备设施、公园管理。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确保行动实效。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通过对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总体要求,以强化责任落实、隐患治理、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准入、科技支撑和安全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点面结合,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是杜绝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

二是每半年对全镇非煤矿山企业检查1次,复查1次,检查比例不少于开工企业总数的100%。非煤矿山全年事故数控制到最低。

三是半年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的比例不低于100%。对烟花爆竹经营户检查1次,覆盖率达100%。

四是全年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覆盖率达100%。

五是全年对尾矿库检查2次,检查覆盖率达100%。

六是全年对人员密集场所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覆盖率达100%。

三、主要任务

(一)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生产安全准入制度。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四)负责参与市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职责,参与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六)组织一般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一般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辖区监管企业71户。其中:

1.现有非煤矿山企业11户,停产企业9户;

2.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7户;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10户;

4.一般生产经营企业户11户;

5.尾矿库23座;

镇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主要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和领域,是市非煤矿山监管的重点镇。

五、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监管执法工作日测算

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其中:全年总天数365天;双休日=52周×2天/周=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节等计11天法定假日。

安全检查工作日:

安全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660)—其他工作日(90)—非检查工作日(60)=510个工作日。每人约170天。510个工作日,占国家法定工作日的77.2%。

其它执法工作日:

其它执法工作日每人约50天,150个工作日,占国家法定工作日的26.5%。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

2、贯彻落实上级应急局、镇政府的工作,迎接上级领导检查工作。

3、督查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诸如:春节、全国“两会”期间、雨季及“十一”等。

非检查工作日:

非检查工作日每人约30天,540个工作日,占国家法定工作日的12%。包括以下内容: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机关值班等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2、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及病、事假。

六、对企业监管执法覆盖面及检查内容

按照省应急局《关于印发〈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安监管-字〔2019〕2号)的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突出重点检查、抽查等方法履行检查职责。

第一季度

1.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对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冬季防滑、防冻、防火、防中毒、窒息等方面的工作;

3.对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值班值宿和应急管理进行安全检查。

4.做好复工安全准入条件的的审核工作,协助企业做好复工组织工作。

5.深入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工作大检查活动和春季安全大检查。

第二季度

1.抓好冬春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总结。

2.抓好防春季“桃花水”工作,防止露天矿山山体滑坡,地下矿山防止淹井专项检查和复查工作。

3.开展安全月活动,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月”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季度

1.开展汛期尾矿库安全检查,防止尾矿库漫顶、溃坝、渗漏;

2.开展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汛期防治水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检查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3.加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建设,协助监督企业进行应急演练,强化救护队员的各方面素质,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季度

1.开展冬春会战的专项安全检查;

2.开展“国庆节”、“中秋节”、“元旦”前后安全工作大检查;

3.对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企业按《检查计划》进行安全抽查50%;

4.对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进行停产前的安全检查。

镇安监站计划检查各类企业72户(非煤矿山11户,危险化学品企业7户,烟花爆竹10户,一般企业11户,尾矿库23座,停产企业9户),按检查的频次总计检查154户次。

对企业监管检查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2.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4.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6.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7.依法监督检查地下矿山“六大系统”按期完成情况。

1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领导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情况。

19.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七、监管岗位职责分工

(一)人员岗位

邱纯琦(安监站站长)兼镇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韩敬全、李振祥(站员)。

(二)分工及职责

站长工作职责

1.负责安监站全面工作;

2.对镇管辖以内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范文件的执行情况,按检查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3.按上级精神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并总结上报;

4.完成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的检查计划,年度重点工作;

5.根据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6.组织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7.负责各种报表及时上报,建立各种台账;

8.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站员工作职责

1.协助站长做好安监站的工作。

2.组织开展危化企业标准化的开展及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基础台账;

3.对上级文件精神传达,开展专项整治总结;

4.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地面工厂、重大危险源的基础档案并及时更新;

5.建立健全案件档案,接待来信、来访;

6.对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现场检查记录及时整理并存档备查;

7.具体负责一般企业(地面工厂)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和安全检查;

8.积极参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重大危险源监管,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调查处理,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0.负责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工作;高危行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非煤矿山企业的开工、试生产备案、停产报告的存档工作;

11.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

12.根据上级要求,及时上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的隐患排查报表、各种报表和有关情况总结;

13.负责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在用设备及检查检测的基础档案。

八、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1.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明确检查的责任和范围。及时对检查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的记录。

2.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发现违规违章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下达违法行为的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

3.现场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及时报送市应急局。

4.监管检查时,要做到有机结合,即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安全生产检查与服务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重点时段检查相结合。

5.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必须文明执法,细心服务,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九、执行与考核

1.要严格现场监管、检查的计划性,确保监管检查计划的完成。

2.按月对监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能完成计划的在下月工作中追加,确保《安全检查计划》有效实施。

3.因上级工作部署,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和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监管、检查计划需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时,应及时调整监管、检查计划。

第6篇

序号

牵头单位

项目名称

主要工作内容

开展方式

计划开展时间

一、水利扶贫

 1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

巩固水利扶贫成果专项检查

(1)检查内容:对水利厅、市水利局、12345服务平台反馈、曝光、领导批示、群众举报等各类渠道反映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通过明查暗访形式开展核查。

(2)检查数量:核查率不少于50%。

明查、四不两直

1-12月

二、水利资金

2

规划技术和行政审批股

水利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审查

(1)检查内容:对年度纳入水利部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数据进行核查,包括项目计划分级下达、资金到位、投资完成、主要工程量完成等指标是否与实际建设进展情况相符,督促重点项目及进度滞后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2)检查数量:检查各个项目。

明查

3-12月

三、水资源管理

3

河长制工作站水政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地下水监管、取水口取水监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监督监管、用水计划下达、水资源费征收情况,2021年度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进度进行检查;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及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整改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数量:每个乡镇检查1-2个项目。

明查

4-12月

4

河长制工作站水政股

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乡镇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宣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和登记制度进行检查。

(2)检查数量:抽查5个乡镇。

明查

4-12月

四、水利工程建设

5

水利工程管理站

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主要支流项目、在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等进行检查和专项治理。

(2) 检查数量:检查主要支流项目不少于2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不少于3座、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不少于2个。

明查

1-12月

6

水利工程管理站

水利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1. 市场主体(不含检测单位)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含检测单位)进行履约监督检查。

(2)检查数量:检查不少于5家市场主体。

明查

9-12月

7

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 对重点水利工程和面上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全县在建水利工程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

(2) 检查数量:对全县在建水利工程开展质量监督检查不少于5项。

明查、四不两直

5-12月

8

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指导

(1)检查内容:对各部门、各水管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监管责任清单建立、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 检查数量: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各个部门、各个水管单位项目。

明查、四不两直

1-12月

9

水利工程管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水库水闸堤防和农村水电站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平南县辖区内水利系统监管的水库、水闸、堤防和农村水电站工程汛前、汛中和汛后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日常运行管护情况、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工程实体安全隐患、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等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数量:水库工程抽查不少于20座、水闸工程抽查不少于10座、堤防工程抽查不少于3处、农村水电站工程抽查不少于3座。

明查、四不两直

1-12月

五、河湖管理

10

河长制工作站

河湖管理及河湖“清四乱”监管

(1)检查内容:对重要河段“四乱”问题整治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河湖划界及岸线规划推进情况进行帮扶指导。

(2) 检查数量:每个乡镇检查不少于1次。

明查、四不两直

3-12月

11

全面落实河长制督查

(1)检查内容:全面落实河长制督查。

(2) 检查数量:对每个乡镇开展1次。

书面和实地督查

6-12月

12

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检查

(1)检查内容:美丽幸福河湖建设。

(2)检查数量:每个乡镇开展至少1次。

书面和实地督查

4-12月

六、水土保持

13

河长制工作站水保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对县本级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县本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

(2) 检查数量:县本级在建设生产建设项目。

明查及遥感检查

3-12月

14

河长制工作站水保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对2021年度自治区财政投资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明查

4-12月

七、农村水利

15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督查

(1)检查内容:对在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进度、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运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2) 检查数量:检查5个不同乡镇、不同供水规模的农村供水工程,每处工程入户不少于3个用水户。

明查、四不两直

5-12月

16

水利工程管理站

大中型灌区项目检查

(1)检查内容:对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已建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 检查数量:东平灌区、六陈灌区2个项目。

明查

1-12月

八、水旱灾害防御

17

水利工程管理站

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监督检查

对未完工水毁项目修复情况进行督查

 

明查

3-5月

18

水利工程管理站

水旱灾害应对监督检查

1. 大中型水库防洪调度及汛限水位执行监督检查

(1) 检查内容:结合汛前检查和汛期强降雨过程,开展大中型水库防洪调度和汛限水位检查。

(2) 检查数量:4座大中型水库。

2. 超标洪水防御预案检查。不少于1个。

3.重点地区水旱灾害应对检查。根据2021年汛情旱情,组织对重点地区的水旱灾害应对情况进行检查。

 

明查

 

1-12月

九、水利防御

19

水利工程管理站

水利安全生产检查

(1)检查内容:结合水旱灾害防御检查,对各水管单位开展水利生产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经费落实情况,以及应急处置机制、技术防护、培训开展等情况。

(2) 检查数量:各水管单位。

明查

1-12月

十、绩效考评

20

局绩效办

年度绩效考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检查

(1)检查内容:各部门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对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的指标数据进行核查。

(2)检查数量:局属各部门。

明查

第7篇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制定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市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安委会提出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规定;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分解落实本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冶炼、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九)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十)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中央、省在宜企业、市属企业、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以及市辖三区范围内建设施工领域、全市烟花爆竹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十一)负责本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市工业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民用爆炸物品、铁路道口、电力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铁路道口安全整治;

(三)负责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有关所属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天柱山机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有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供气、供水、公交等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审查备案事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依法对城市燃气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负责城市给、排水,路灯,以及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设施工领域和有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园林单位及其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警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十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四)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对长江防洪墙大堤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检查、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依法批准的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依法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制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待遇等有关政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五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艺术)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以及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内存在的较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销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市安委会通报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违规建筑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商贸、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房隐患排查和危房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五条市总工会负责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9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现状 建议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occur frequently, resulting in heavy casualties and property losses. Faced with this grim building security situation, the government works construction authorities must increase the safety of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promptly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for rectification of the hidden dangers that exist in the security, curb the occurrence of safety accidents.

Keywords: project, prod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tatus quo, recommended

中图分类号: F530.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几年占总的GDP 比例增长率都占有较大份额。随着各类建筑物的构造形式、立面造型多样化,具有高、大、新、特、奇、难等特点的建筑越来越多,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我国加入WTO 后建筑业按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运作,给建筑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筑业生产劳动密集型特点形成的安全生产条件使其成为高危行业;每年发生大量的工伤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力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行业形象,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历来是党和政府、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和政治大局。

一、建筑业施工的安全现状

1、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在管理工作中,未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未能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责任重大,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省级下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件,也未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现场,最终导致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事故频发。

2、企业方对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安全设施不到位。安全经费和安全设施的投入,是进行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目前,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垫资,不正当竞争等因素,导致部分施工现场无安全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3、文明施工的意识淡薄。部分施工现场存在场容场貌较差,场地高低不平,无排水系统,道路不畅通,材料及废弃物乱堆乱放;部分工地现场防火意识不强或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部分工地现场封闭管理不到位或不够重视;部分工地施工现场标牌未能很好的落实设置,且大部分安全标志悬挂位置不合理和无针对性,流于形式。

二、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销案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处理、结案制度;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起重机械设备及大型安全设施检测合格、登记备案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报监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评价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达标认定、评定制度;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及季度通报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档案评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2、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起码要求是应有和行业监管制度相对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还应有覆盖本企业主要工种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作业工法或指导书标准化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施工技术设计、计划、方案审批制度,特殊专向方案的专家评审论证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大型设备设施安装验收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危害监测控制制度,企业及项目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等。并且要严格贯彻实施;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握处理的若干关系问题

作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它的功能定位主要应为管理、监督、考评和奖惩方面。同施工企业的关系主要应该是监督、指导、服务、协调关系。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法制环境、市场经济中自我觉醒自觉参与竞争。

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监督机构和企业安技系统的业务关系问题,主要应作:督促、指导、帮助、配合关系如何把握安全达标工作问题:在目前形势(认识和社会氛围)、经济因素(费用无来源、欠款、压价)、人员素质(领导者、安监人员、一线民工)等情况下,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无所事事;要争取做到:目标合理、责任分解、管理有序、技术先进、精品要精、有奖有罚,积极进取。

相关方人员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角色、作用如何发挥问题,主要应当:按法规要求、按规范标准,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职能交叉与业务配合问题,主要应为:主动协调、简化程序、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握好的几个关键管理环节

抓好年度计划,合理分解目标,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管理;抓好对企业年度评价,把好安全许可、考核、发证及年审关,严格奖罚激励机制;

抓好对项目过程安全评价,树好典型和精品工程,考核项目经理业绩;抓好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落实安技措施方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抓好对总包企业安全监督,考核第一负责人,督促指导企业体系运转;抓好等级以上事故处理,严格按法规进行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第10篇

第二条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储运(除城镇燃气外)属于非煤矿山企业,并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监管主体为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旗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石油天然气办是协调服务机构,引导、协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并将相关手续、资料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开采经营和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石油天然气开采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负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第四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过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高危险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时应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费用的提取比例为当年销售收入的2%,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七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全旗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旗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相应罚款。

第九条石油天然气开采、经营使用单位应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以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并于每月28日前将隐患排查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石油天然气开采经营使用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未履行“三同时”手续和未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或评定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不得投入生产、经营及使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未按规定实施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对所有的井都要进行钻井设计,基本内容包括地质设计、工程设计、进度设计和费用预算四个部分。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在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情况需要更改设计时,也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制度来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一律不予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确立“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察、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构,建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库组成人员分别由具有化工工艺、化工机械自动化、压力容器及消防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在旗安全监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企业进行会诊,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对石油天然气开采经营使用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每开采一口井,必须在开采之前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手续包括: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相应的发改委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井队的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伤劳动保险、劳保发放清单、所提取的安全技措经费、收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不备案或者资料提供不齐全,不予批准开采天然气。石油天然气经营使用企业储存,及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石油天然气开采结束后,各集气站、分输站以及处理厂要加大对管道的巡查力度,并按要求做安全现状评价。

第十五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的器材、设备,开展应急演练并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包括对施工相关方人员的通知、疏散和撤离的演练,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由于未按要求制订应急预案、未实施应急演练或应急设施不能正常运转而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要严防井喷失控,碳化氢中毒等事故,对基础设施的防火、防爆严密监测,并做好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防范,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的特种设备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和标定。生产场所要严格烟火管理,重要、重点位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语及防护设施要到位,配备防火防爆工具;油气储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雷装置;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穿戴防静电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井场定位必须符合钻井设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水源、道路、钻井液池井场施工条件等因素。井场布置应以井架为中心,对钻井设备、设施和辅助设施按照施工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安装钻机、井架应有制造厂或者修理厂的出厂质量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并符合钻井工程设计对钻井主要设备选用的要求。安装钻机的井场和基础应符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要求,安装所使用的各类工具或设备应齐备并有良好的使用性能,在用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钻井设备安装完毕并经整机运行试验合格后,由质量检验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组织人员,按照安装质量标准、设备说明书和安全检查验收规定,进行严细认真的检查检验。钻机安装质量和安全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准许开钻。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由安监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要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分级和监测,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组织职业病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卫生评价。

第二十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企业应按规定向员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上岗时应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每钻一口井,应缴纳一万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管道铺设企业每铺设一公里天然气管线应缴纳二千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统一缴纳到当地安监部门并统一管理,开采及铺设项目结束后,如不发生安全事故,将所交安全生产保证金及所产生的利息一并退还给企业。不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及管道铺设企业不得在我旗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铺设。

第11篇

近年来,全区上下围绕构建“平安”的宏伟目标,狠抓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镇街安全生产工作仍是我区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好安全监管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从源头和基础抓起,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整体提升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切实加强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健全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网络。A:各镇街要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简称:安监站),做到人员、职责、场地、设备、经费“五落实”,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安监站负责人由镇街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兼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简称:安监员)由镇街从现有人员中明确1—2人担任或兼任。各镇街配备、调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事前征求区安监部门的意见,以保证业务工作开展的连续性。B:各镇街要成立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联络组,并明确1名村(社区)干部兼任安全生产工作联络员。C:各镇街要抓好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砖厂采石场,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均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设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

(二)加强镇街对村、社区和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管理。各村、社区和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由所在镇街负责管理。区安监局对镇街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实行业务指导。

镇街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政廉洁。

各镇街拟任的安全生产监管员,由镇街在现有人员中推荐,并填写《区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审批表》于7月30日前报区安监局审批。

(三)强化镇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各镇街每年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集中对辖区村(社区)干部、企业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村(居)民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三、进一步明确镇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各镇街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镇街安监站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劳动保护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拟订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档案;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上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情况;督促本地新(改、扩)建工程落实“三同时”工作措施;

4、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技术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5、了解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情况和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报告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报区安监局;

6、按规定统计、上报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

7、参与和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的落实;

8、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报告区安监部门,由区安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9、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区安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0、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分解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负责检查督促安监站对辖区各类生产经营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5、每季度至少主持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分析、部署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

6、辖区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负责镇街安监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装备等相关问题的解决落实。

(三)镇街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直接监管责任人,负安全生产工作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2、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

3、组织、指导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辖区各单位落实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情况;

4、及时督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5、组织制订本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督促辖区高危行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辖区发生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

6、坚持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的“三同时”原则,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7、按照上级要求和本辖区安全生产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及时总结典型经验。

(四)镇街其他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为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直接监管责任人,负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3、组织好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实防范措施;

4、组织制定分管工作中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督促检查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5、分管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6、督促检查分管工作中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规定情况,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五)镇街安监站工作人员职责

1、为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直接监管责任人,负安全生产工作直接监管责任;

2、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3、监督检查辖区有管辖权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及方针政策情况;

4、了解掌握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安监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5、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管辖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做好记录;

6、组织、指导村和社区安全生产联络员开展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7、健全镇街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和安全生产档案,重视常规管理,加强动态管理。

(六)村(社区)安全生产联络员职责

1、为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直接监管责任人,负安全生产工作直接监管责任;

2、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3、根据上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4、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整治措施;

5、凡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思想稳定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实行村(社区)干部包片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四、建立完善镇街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

第12篇

一、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建设项目内容涉及的国家标准或交通部等行业标准,现行技术规范、施工规程技术标准。

3、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4、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5、《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二、监督内容

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为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期。监督期内,我站依法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1、对项目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2、对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对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试验检测工作、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等实施监督。

4、对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其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并实施动态监管。

5、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等规章要求,对参建单位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7、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8、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设备等实施监督抽查。

9、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2、拟定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督促项目从业各方诚信履约。

4、对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设计单位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

5、受理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举报,参加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6、收集整理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动态信息,定期向本站质量监督检测股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动态管理工作成果。

7、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完成对监理、施工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初评工作,并对其初评结果进行评定。

8、参加项目交、竣工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

9、参加对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的预评价。

10、遵守廉政规定,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准备的工作原则。

四、监督检查

1、组织形式

(1)督查方式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①综合检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检等方式进行,系统检查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

②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针对性地检查项目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工作情况和施工质量和安全状况。

③巡视检查主要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地通过查看施工现场等方式,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实体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随机检查,对工程关键项目、重要部位工地现场情况进行巡查。

(2)督查程序

综合检查程序:

①检查项目自查报告与施工工现场实际情况的符合性以及前次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②项目建设、监理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③确定抽查项目。

④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⑤检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

⑥检查组反馈意见。

⑦检查结束后7日内发出检查通报。

⑧根据综合治理检查结果确定下步监督重点单位,并告知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

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可参照综合程序进行,可根据督查的具体任务和项目建设情况、不预先通知、随机抽查。为提高项目监督效能,我站将重点采取不预先通知、随机巡查的方式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2、监点

(1)、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性的重要指标或施工工序,质量通病的防治,“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3)、关键工序

路基工程半填半挖与填挖交界处应开挖台阶,路基填料质量、填筑与压实控制,高填方路段、高边坡开挖、软土路基换填等施工质量控制。

路面工程碎石材料的加工、质量控制与存放,水稳层的质量控制,纵、横向施工缝的处理。

(4)、安全监督重点

①“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开展、一线工人岗前安全培训、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②雨季、大风、冰冻等恶劣气候环境下的安全施工应急措施及实施。

③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存储措施,材料运输、混合料摊铺等安全措施。

五、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1、对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现场发出《停工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或相关作业区停止施工,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督促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提出复工申请,报经我站复查确认并发出《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项目后续质量、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3、督查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潜在的或已危及质量或安全的较大问题,我站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