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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情况

时间:2023-01-12 22:51: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大学生兼职情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大学生兼职情况

第1篇

一、研究背景

大学生在周末和假期中兼职不仅给大学生带来额外收益,更重要的是能够给大学生带来社会经验。当然随之而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兼职中权益被侵害事件也屡屡发生,此处所指的权益受侵害主要是:拖欠工资、压低薪酬、延长工作时间、扣押身份证件、工作过程中人身被侵害等情形。本次调研通过对所掌握数据的有效分析,得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辽宁省沈阳市主要高校实际出发,调查大学生兼职中侵权情况现状,发现并分析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状及原因,希望通过各界的共同努力,为大学生群体创建良好的兼职环境,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为大学生的良好发展提供保障,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调查研究的过程与方法

(一)调查时间

2014年11月10日确定调查内容、目的及调查对象;

2014年11月15日制定并修改出调查问卷;

2014年11月16日―12月6日,分发问卷、实际调研;

2014年12月6日至12月13日数据统计分析;

2014年12月14、15日,撰写并完成调研报告。

(二)调查对象:沈阳市区几所有代表性的高校中的大学生,调研对象随机选取。调研地点如下:

综合类院校:辽宁大学;文科类院校:沈阳师范大学;工科类院校:东北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沈阳工程学院;艺术类院校:沈阳音乐学院。选择调研地点的依据:本次调研的范围是辽宁省沈阳市大学生群体,为在客观条件下最大程度的保证调研结果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各个类型学校均有代表。

(三)调查内容

被调查者的性别、年级,有无兼职经历,兼职期间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及其处理方式,以及被调查者的建议。

(四)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现场采访;个别交谈。

(五)分析方法:数据分析

(六)调查研究与分析目的:了解大学生兼职维权状况,分析问题,提出对策。

三、在校大学生兼职中侵权情况分析

(一)通过数据分析,被调查男生数量占总人数的36.9%,被调查女生数量占总人数的63.1%。

(二)通过数据分析,被调查者中各年级被调查学生的比例,被调查的563名学生中,各年级均有权益受侵害现象发生。

(三)通过数据分析,被调查的563名学生中,有551名学生有过兼职经历,仅有12名学生没有兼职经历有过兼职经历的学生人数占到97.9%。粗略估计辽宁省本科学校40所,专科学校36所。按照每所学校平均10000名学生估算,辽宁省本专科76所院校的学生总数约为760000,那么有兼职经历学生数744040。通过数据分析,在被调查的563名大学生中,兼职过程中签过合同的学生仅有138名,占所有被调查者的24.5%。具体数据如下表:

由以上数据可知,大部分大学生在兼职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相对淡薄,没有权利保护意识或者权利保护意识不强,这为其成功维权带来很大难度。据统计,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的学生所占比例达到97.2%。根据统计数据看出不论男生还是女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都是差不多的,也就是说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与否与性别无关,是普遍现象。

(四)通过数据分析,在被调查的563名大学生中,兼职过程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的方式主要有:报警、协商解决、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向法院等情况。

经过数据分析,有一半以上被调查者在权益受侵害后选择报警,但是经过对基层派出所警员采访,他们处理这样的事情也是没有法律依据,且大学生没有相应证据,公安局也只能以调解为主,效果并不理想;有14.7%的受害学生选择向劳动部门举报,但是经过采访,劳动部门并没有把兼职大学生当做“劳动者”对待;有20%的被调查者选择协商解决或者向学校求助,学校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比较被动,因为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通过数据分析,在被调查的563名大学生中,有461名被调查者希望能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占所有被调查者总数的81.9%。

四、调查结论及建议

(一)调研结论

从调研数据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高校大学生中的普遍现象,并且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已经比较严重。若从客观上分析有以下原因: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大学生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大学生兼职活动不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对于相关企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对以上主体的监督部门不明确,使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之后无处维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低。大学生缺乏维权意识、留不下侵权证据、找不到维权途径和维权成本太高等问题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二)改善提议

1、完善大学生兼职法规制度

在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兼职大学生属于非全日劳动者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坚持现行劳动法;同时完善教育部及财政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将校外兼职纳入调整范围,使其更为详尽、明确,具有较强可操作性;高校制定相关制度,如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应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进行统一指导管理,保护学生权益。另外也可成立大学生兼职协会来维护大学生权益。

2、规范兼职市场上不良中介、不法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应严格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公安机关应联合工商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加大对不法中介机构以及不法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明确兼职维权部门,最好将权力统一到一个部门,便于监督和管理,防止推诿扯皮;建立起社会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

3、增强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大学生在应聘兼职时,提高维权意识,应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大学生在通过中介介绍工作时要保持高度警惕性,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大学生兼职赚钱的原因

1、大学生群体自身的特点使得大学生选择兼职赚钱。

从学习方面上看,大学的课堂授课时间要大大少于中学阶段,以自学为主的大学生们有更多的空闲时间可以自由支配;从生活方面看,进入大学后,衣食住行等个人生活往往都由自己安排,自主、自立、自律是大学生活的主旋律;大学生活节奏快,活动空间大,接触面广,朋友同学来自全国各地,语言、个性、习惯、价值观念各不相同的差异,在共同生活相互接触中,易逐渐融合;从校园环境上看,大学生活丰富多彩,各种启事,各式传单随处可见,各种组织的活动,各式性质的社团比比皆是。这为大学生们兼职提供了丰富的舞台。

2、社会广告业的蓬勃发展使得大学生选择兼职赚钱。

进入新的世纪,各种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增长,为了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各大企业开始投入大笔的广告费用,加强对企业品牌的宣传。企业广告除了电视台等各种媒体广告,街头、车站站牌海报外,还包括新品推出时的商场、街头、超市等地的宣传促销(包括广告传单、优惠券派送等)。企业对这部分广告宣传的人员需求量大,但此类工作临时性强,一般集中在节假日,且企业希望能尽可能地降低这部分的成本,又能出色地完成工作,因此,在选定这部分工作人员时,企业一般愿意选择在校大学生为他们服务。

3、强劲的毕业就业压力使得大学生选择兼职赚钱。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一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将或迟或早地推向市场。在市场上进行“双向选择”,取消了统分统配的大学生,也毫不例外地要面对择业的考虑。调查结果显示:84%的同学认为,大学生在校期间从事兼职工作是他们了解社会、贴近现实的最好方式,兼职经历能让他们更多地发现社会需求,明确自身的不足,通过兼职能让他们将来更好的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于是他们纷纷迈出了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兼职。

二、大学生兼职赚钱的特点

1、大学生在寻找兼职信息方面各具特色。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69.4%的男生,45.2%的女生自己寻找兼职,38.8%的男生,25.5%的女生通过熟人寻找兼职,22.9%的男生,27.5%的女生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还有部分同学通过广告寻找兼职。调查还发现,80%以上的同学认为学校非常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兼职指导机构,以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并确保兼职的安全。

2、大学生在兼职工作的中种类上有特点。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80.8%的男生,40.7%的女生做过家教,分别有16.3%的男生,78.4%的女生做过促销,分别有13.2%的男生,29.4%的女生发过传单,同时,还有少数同学从事过礼仪、家政、餐饮等兼职工作。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65%,75.5% ,98%的同学做过家教,分别有5%,7.5%,26%的同学做过促销,分别有20%,30%,16%的同学发过传单。

3、大学生的兼职工作会对其他方面有所影响。

不论从性别还是从年级来看,均有90%以上的同学认为兼职对学习的有一定的影响,大部分同学会过分关注报酬,没有注意到兼职工作的锻炼人的意志、品质、待人接物的方式方法等等内容。但是有部分大学生比较好的处理学习与兼职赚钱的关系。只要注意调整,能够二者兼顾,二者是否会相互影响。

三、大学生兼职赚钱的收益

1、从性别来看,分别有45.2%的男生,37.3%的女生认为兼职可以赚到一笔完全属于自己的钱,作为生活费,以减轻家里经济负担,颇有成就感;

2、分别有43.6%的男生,60.8%的女生认为兼职可以积累社会经验,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3、分别有11.2%的男生,1.9%的女生认为兼职可以拓宽交际面。

四、兼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不论从性别还是从年级来看,超过70%的同学偶尔遇到过困难,20%左右的同学多次遇到过困难,只有极少数同学从未遇到过困难。所遇到的困难当中,基本不包括性别歧视,而有部分同学认为引起兼职困难的原因是自身能力不佳,也有不少同学认为是由于用人单位过于刁钻。遇到困难时,80%左右的同学积极想方设法解决,10%左右的同学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还有极少数同学不知所措。

五、网络兼职赚钱成为新的兼职渠道

1、网络兼职赚钱投入小、预期收益较高。

网赚通常由用户、中介网站和广告主三方面构成。“邮件网赚”其中用户就是普通大众,广告的最终接收者,本人便是其中之一;广告主就是提供广告中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的商家,是最终付出广告费用的一方;中介网站呢,便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将广告主的广告传送到用户那里,并与用户一起分享获得的广告收入,是直接与用户打交道的一方。说白了,我们从网络上赚到的钱就是广告费的一部分。你看了他的广告,他付你钱。广告费与网络的结合产生了网络赚钱这一新时期的产物。现在 “花钱买顾客”已经成为很平常的事情了。由于网络大部分实行免费赚钱模式,投入的直接成本是网费,间接成本是大学生的时间,所以这种模式还是得到了大学生的青睐。

2、调查赚钱方式尤其得到推荐。

这种网赚就是为一些商业性调查提供的平台.由某公司发起对市场调查的活动.有中介网已有偿的形式发送给愿意参加调查的网民.在参加调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收入。根据不同的时间和完成调查的要求,调查网站的收入也是波动很大,小到1元2元的,多到几百元一份调查,不过大多数调查都在20分钟10元左右。由于调查网赚一般都是由专业的调查公司接手承办,相对其他网赚来说比较稳定,但是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各家大公司都减少了对网络调查资金的投放,现在的网络调查变得更少,价格也变低了,但是相对其他网赚的不稳定性,调查网赚仍旧是一项比较不错的网赚项目。

3、淘宝开设网店有巨大潜力。

第3篇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兼职打工,对策

随着高校改革开放的深入,大学生的生活空间和交流领域不断拓宽,在校期间,大学生们除了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外,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走出校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打工、兼职几乎成了他们在校期间一种不可或缺的经历,但是,大学生因兼职打工所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看待大学生的兼职打工现象,已成为学校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大学生兼职打工的现状

1.大学生兼职打工的功利性较强。大学生兼职打工应以锻炼自己、提高能力为主要目的,可现实情况是很多大学生兼职目的不明确,打工的盲目性、随意性比较大,仅仅以赚钱为主要目的。学生的收入有的为积攒学费,有的为赚取生活费,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也有部分学生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高消费的生活需求和攀比心理。这种把金钱作为衡量自己付出与所得唯一标准的价值观,往往导致了学生缺乏长远的目标,对于更能锻炼个人能力的工作如学生会、社团和班级学生干部的工作不屑一顾,对学校、集体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下降,价值观出现偏差。

2.兼职打工形式多样化,但专业性不强。大学生兼职打工的种类繁多,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的动因会寻找不同的兼职工作。但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在校大学生的学业尚未完成,专业知识欠缺,加上很少有用人单位愿意提供短期的专业岗位,大多数学生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合理统筹规划工作,所从事的行业和自己的专业并不对口,大多以体力劳动为主,如推销员、服务员、售货员、话务员、发传单、家教、工厂一线工人、校园等,虽然岗位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但技术性、专业性不强,在工作中不能很好的运用专业知识来巩固和提高学业。

3.兼职打工与学业发生冲突。大学生应以学业为重,兼职打工只是丰富课外生活的一种形式。大学四年是学习的最佳时期,兼职打工原本就侵占了正常的学习时间,有的学生为了多挣钱还主动要求加班、加工作量,甚至同时打几份工,这样一来,在正常休息都不能保证的情况下,也就谈不上读书学习了。特别是很多学生由于主观认识上的偏差,把学习与兼职的关系本末倒置了,没有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反而把兼职打工作为大学阶段的重要工作甚至是第一要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学业,甚至有部分学生会因为兼职打工而发生逃课的情况,最终影响了学业,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4.在校大学生兼职打工权益缺乏保护。 在各类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的今天,对涉及大学生打工群体的劳动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却还存在盲点,使得市场主体的雇佣方的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市场的无序与混乱,再加上大学生自身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劳动者权益应有的关注,在出现劳动纠纷的争议时,少有大学生主动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致大学生兼职打工期间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维权艰难。大学生兼职打工被侵权主要表现为工作时间长、工作量超负荷、没有最低工资保障、 被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雇主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被黑中介公司欺骗、遇到劳动伤害时没有保险等。

二、改善大学生兼职打工现状的对策建议

1.高校要做好大学生兼职打工教育引导工作。高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更加重视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积极提供大学生锻炼自我、展现自我的平台,开展一些富有教育意义的实践活动,同时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动机和学习观,教育大学生兼职不能本末倒置,应清楚自己的第一身份仍是学生,要正确处理好兼职和学业的关系,平时的学习过程中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便为自身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兼职时也尽量选择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注重自己职业素质的培养,对赚钱多少不要过分苛求,不能最终获得了实践而缺少了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因为兼职打工荒废了学业。

2. 高校要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兼职打工的管理。高校应充分认识到正确对待大学生兼职打工是事关校园稳定和提高大学生素质的重要环节,要将其纳入学生管理工作的范畴,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真正建立起对口管理部门,如在学生处设立下属职能部门或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兼职中介中心,制定正式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配以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全权负责管理打工岗位的设置、培训、考核和反馈工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向学生兼职信息,对学生兼职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同时,与某些用人单位建立起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定期举办专场兼职招聘会,增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零距离接触的机会,并积极对用人单位进行走访,实地考察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并做出反馈意见,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交由学校出面与用人单位协调。这些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避免大学生兼职打工过程中的出现的一些不良状况。

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现状;保护路径

当前,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相关的兼职工作比较普遍。与此同时,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中的纠纷和权益受损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的权益进行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中被侵害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问题亟待研究。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现状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工作种类

一是销售促销类。节假日前,校园里的橱窗就会早早地张贴出招聘假期兼职促销员的广告,促销涉及食品、生活用品等多个领域,范围较广。部分大学生会选择促销、导购或派发传单等工作。这类兼职人员大约占30%左右。

二是家教类。从事家教工作的同学比较多,尤其是师范生。大学生家教一般都是利用晚上或周末进行。家教的工作相对比较稳定,而且对大学生自身的学业也会有一定的帮助。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占50%左右。

三是餐饮服务类。大学生在餐饮行业的兼职多数是一些快餐店。工种大多是服务员或者是收银员。这些快餐行业工作环境比较好、收入也比较稳定。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占10%以上。

四是其他类。近年来,大学生兼职的种类也日趋多见。一些大学生兼职从事公关、导游、翻译等工作。这些兼职的工作专业性比较强,一般都是相关专业的学生从事,报酬相对来说会高一些。另外还有一些身材相貌较好的同学会从事模特等一些兼职。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为10%。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薪酬

大学生兼职的薪酬普遍较低。大学生做促销员工作一般是按日计薪,每天80元上下,促销员工作时间一天都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小时的工资只有10元钱。家教工资一般是按小时来计算,小学生一小时30或35元、初中生一小时40或45元、高中生一小时50或55元。而餐饮行业一般工资都是一小时8元钱。像导游、翻译、模特类的兼职由于专业性较强,工资一般是一天200到500之间。总体来说大学生兼职的报酬并不高,大多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信息来源

一是海报广告。用人单位在校园橱窗里张贴招聘兼职人员的信息,或安排专人到学校发放相关传单和广告。二是中介机构。目前,社会上介绍兼职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部分大学生会通过中介机构去寻找兼职。三是兼职网站。网站费用相对来说比较低,所以很多招聘单位会在相关招聘网站上招聘信息。许多大学生会通过网络获取相关兼职信息。四是熟人朋友介绍。少数大学生的兼职是由亲戚、熟人、朋友等介绍。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克扣或变相克扣报酬。大学生兼职经常遇见的就是报酬问题。一是工资标准明显偏低。就南京市而言,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元,而南京地区大学生兼职报酬一般不超过每小时10元,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3%以上。二是克扣情况普遍。很多兼职的工资都是在工作完成后的几天甚至几个月后发放,其中促销员的工资拖欠现象最为突出,往往促销工作只有几天,工资却在几个月后才发,在发工资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克扣部分工资。有的用人单位随意增加工作量或劳动强度而不加报酬。还有少数用人单位用人时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工作中以各种名义扣除一定的保证金。由于大学生兼职工作没有纳入《劳动法》等法律保障范围,兼职学生和用人单位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大部分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遇到克扣报酬等问题无处申诉。

(二)中介欺诈。大学生获得兼职信息的渠道并不多,很多大学生会通过中介机构寻求兼职。随着社会中介机的增多,相关法律制定的不完善也导致黑中介问题的严重。有的中介机构会收取较高的中介费,还有的收取资料费、信息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而其中部分中介机构只是提供一些虚假信息,当大学生发现中介机构提供的工作与之前描述不符,要求更换工作或退中介费时,中介机构会以已经帮学生提供了兼职是学生自己不愿意做等各种理由来推脱责任,拒绝退还或部分扣除中介费用。

(三)人身安全隐患。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尚浅,在兼职过程中,对法定权利、义务的划分责权不明确,安全意识不强。大学生做家教等兼职多在晚上,而晚上对于大学生而言,出行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人身安全有着较大的隐患。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一)劳动法律制度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都没有将大学生纳入其保护范围,《劳动合同法》也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1995年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2](P93)。目前对这条的解释不承认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范围。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3]。而这条规定的问题在于学生没有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从法律角度来说,在校大学生应该纳入民事雇佣关系,而民事雇佣关系并没有全部纳入劳动法调整[4]。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校园内学习文化基础知识,尚未进入就业领域,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规定[5]。所以在校大学生兼职只能按照普通的雇佣关系来保护,由此大学生兼职首先就不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工资普遍比较低;其次用人单位可以不和大学生签劳动合同;另外,由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用人单位可以在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同兼职学生的劳务关系,使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

(二)对不法中介缺乏有力的打击。如今社会中介机构繁多,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乏力。中介机构鱼目混杂,一些无良中介通过一些隐蔽的不法手段欺骗寻求兼职的大学生。当受骗大学生投诉时,管理部门往往因证据不足、人力不够等原因,没有及时对违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使有些中介机构欺骗和违规行为属实,也因各种原因很少受到严厉处罚,导致一些中介机构有恃无恐。

(三)大学生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兼职大学生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多数大学生因为被骗的数额不是很高,而维权过程烦琐、成本较高,往往选择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主动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即使有些受骗学生想维权,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加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经验不足等原因,事先没有保存和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到有关部门投诉后,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再遇到此类问题也就不再投诉维权。

四、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路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就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大学生校外兼职并不算就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大学生兼职的性质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和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没有将在校大学生包括在调整范围内,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只能通过打官司,而打官司的时间、精力和经费的成本是大学生难以承受的。

国家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从法律上确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地位。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兼职的大学生一般年龄都达到或超过十八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确认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其次应该确认部分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大学生兼职种类比较多,虽然不能全部归入劳动关系,但一部分兼职是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的。笔者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具备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就应该认定其劳动关系的存在。大学生兼职中如家教、临时促销等兼职明显是属于劳务关系,而在餐饮服务单位兼职的大部分应该属于劳动关系。

三是修订劳动法律行规。在确认大学生劳动者主体地位和劳动关系后,应该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扩大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在《劳动法》中明确兼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形式之一,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中,确定大学生也属于劳动者,让兼职大学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有了劳动合同来约束,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报酬、人生伤害赔偿等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大学生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也会有法可依,从而使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是出台专门的大学生兼职管理规定。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原则下,在考虑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制度相协调的前提下,相关政府部门也可以针对大学生兼职的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用以规范兼职双方的行为。

(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法制、公安、工商、民政、劳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用人单位和不法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政策,规范用人和中介行为。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与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对用人单位要主动进行教育和监督,预防不规范用人行为的发生,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行为,劳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民政、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严控不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加入中介市场;加强对兼职中介机构的监管,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的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违法事件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次发生欺诈行为、侵害兼职人员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或处以高额罚款。要加大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欺诈和侵权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名单。

(三)增强大学生维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宣传。在进行普遍的法律教育的同时,为有兼职意向的大学生,开设专门的讲座,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同时能够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程序,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案例教育等形式,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正式上岗前与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或雇主细化权利和义务,有条件的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不能签订书面协议的也要尽可能保存有关的人证、物证和音像资料等证据,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或侵权情况留有依据。

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和服务。学校的就业服务部门要承担起大学生兼职的引导和服务职责。要引导大学生尽可能寻求与所学专业相近的兼职岗位,发挥学业特长,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要加强与学校有合作关系、信誉良好的单位协调,为大学生尽可能地提供一些安全可靠的兼职岗位。聘请一些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社会资源的志愿者,成立学生兼职服务志愿团,一旦出现兼职学生权益受侵害事件,为学生的维权行动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协调服务,帮助学生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五、结语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校外兼职是大学生从学校到社会的一个过渡阶段。对大学生在兼职中存在很多被侵权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关注并依法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2]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

[4]董保华、陆胤,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

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就业

当代大学生兼职现象已经成了一个普遍现象,当然我们看看周围的大学校园里,宿舍门口的信息板上,贴着各种各样的招工和兼职招聘信息,而在校大学生并不反感,而这正说明了兼职已经成为了大学校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影响大学生兼职的动因

(一)群体因素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不仅仅是一个代名词,可以说这个群体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在心理上,大学生虽然生理上已经成熟,但是心理上大多很幼稚,所以心理上拥有孩童一般的特点,活泼好动,好奇心强。其次,在身体素质方面,大学生群体正当壮年时期,体力旺盛,即使几天不睡仍然不见疲惫。最后在性格方面,大学生的性格特点存在一定的弹性,虽然叛逆未消,但是明理,听话,多数能理解人,便于沟通,善于接触。

(二)校园生活的影响

大学的授课方式都比较灵活,上课时间和作业量也远远少于初高中时期,所以自主支配时间灵活,因此课余时间的安排也成了大学生活规划的重要部分。生活方面,学生的衣、食、住、行等全靠自己安排,家长只给每月的生活费,至于如何花销也都看自己可以说生活方面自主、自立、自律成为了大学生生活的主要旋律。从另一方面看虽然课程和作业少了,但是许多事情都要自己处理,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无形之中大学生的生活节奏加快了。大学生的自由空间较大,接触面广,大学生也开始建立自己的人际关系网。校园生活方面,校园是年轻人的聚集地,他们各自展现着自己的风采,典型的就是学生社团发展繁荣,这些都为大学生参与兼职锻炼提供了丰富的舞台

(三)就业压力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向前发展,社会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毕业生仍然就业困难,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熟虑的问题。据调查用人单位对于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十分看好,而聪明的高校大学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所以用参与社会兼职的方式来锻炼自己,从而缓解今后的就业压力,就当前形式来看,大学生们也普片认识到挣钱并不是打工兼职的唯一目的,多说学生会说,挣多挣少无所谓,重要是有个经验,以后也好找工作有个方向,能够参与社会实践,提高自身能力,这才是主要的,所以多数学生认为,参与兼职工作,认识社会,了解社会,这样也可以更快更准的发现社会需求及时完善自己,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

当今大学生获得兼职的途径有很多种,获得的方法也各不相同,一般有以下几种,其一是高校的社团组织,比如家教社团,志愿者社团等,由固定的人员采集信息,然后针对各专业学生的特点,对号入座。其二是通过校园的招聘广告获得信息,打电话给用人点,自己亲自洽谈,其三是同学介绍。其四是通过社会上不完善的中介机构获得信息,最后给这集中介机构一些中介费用,获得兼职机会。

二、大学生兼职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大学生自身诚信缺失。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许多商家的成功都给归功于诚信,大学生在没有真正踏入社会以前,最需要树立的就是诚信意识,然而有些大学生诚信意识薄弱,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不能履行,工作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没长久性。最后无果而终,使商家大失所望,长此以往,不愿意雇佣在校大学生。

第二,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当前可以雇佣大学生的兼职单位大多数为规模较小的机构,这些机构的经营业主多数法律意识淡薄,盈利为主,有的甚至没有执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大学生的劳动成果被剥夺,而作为大学生群体,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张口就谈钱,不问其他方面的权益,所以在遭遇不公平待遇后,许多大学生智能忍气吞声,虽然也有一些大学生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多数不会这样去做,因为耗时耗力,可能惊动校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第三,高校对大学生的监管力度不足。当下情况看来,高校对于大学生兼职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引导措施,而且高校对于用人单位的审核力度不够,没有安排高校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走动和相关考察,也没有开设与兼职有关的法律引导课程,因此为大学生兼职的不和谐现状也埋下了不安的种子。

三、针对大学生兼职问题的建议性解决措施

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

(本文为2012年辽宁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从法律视角探究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以大连地区高校为例”阶段性成果,项目号:CSXL201210165002)

近些年来,在校大学生做兼职的现象十分普遍。然而,大学生在做兼职的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值得我们关注。大学生兼职市场的混乱、我国有关大学生兼职的立法不完善,以及兼职权益救济路径的缺失,使得大学生兼职权益经常遭受损害。因此,在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笔者试从诉讼救济路径的角度,探究如何维护大学生权益。

1 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作为一名在大连上学的学生,此次调查,我选择以大连地区为例。在辽宁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大连交通大学六所高校进行了调查问卷,总计分发3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29份,有效回收率为76.3%。

1.1 被调查的学生的基本情况

在收回的有效问卷中(共229份),参加调查的男生人数为106人,占调查总人数的46.09%;参加调查的女生人数为123人,占调查总人数的52.48%。年级分布情况为:大一,39人,占16.96%;大二,130人,占56.52%;大三,36人,占15.65%;大四,25人,占10.87%。专业类型为:文科类,100人,占43.48%;理科类,117人,占50.87%;艺术类,12人,占5.22%。户籍类型为:城市,104人,占45.22%;城镇,69人,占30.00%;农村,52人,占22.61%。

从以上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被调查的大学生基本上分布在不同的性别、年级、专业,因此,此次调查基本可以反映大连地区大学生兼职情况,对于大学生兼职问题研究具有参考意义。

1.2 总结调查结果

在此次调查问卷中,有128人做过兼职,占总人数的55.90%。有43人获得的报酬低于大连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占总人数的18.70%;有23人遭遇过用工方拖欠工资、无故扣减工资,占10.00%;有44人在寻找兼职过程中遭遇过“黑中介”,占19.13%;有25人在兼职过程中,感觉工作中安全无保障,占10.87%;有19人工作内容和先前约定不同,占8.26%。而且,在遭遇了上述侵害后,有80人选择自认倒霉,不追究责任,占34.78%;有53人会选择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占23.04%;有5人会向法律机构寻求帮助,占2.17%;有6人会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占2.61%;有13人向人民政府寻求帮助,占5.65%;有5人向学校寻求帮助,占2.17%;有6人选择通过社会舆论寻求帮助,占2.61%;有2人会找机会打击报复。

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大学生做兼职的现象十分普遍,并且,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极易受到各种侵害:工资过低、安全无保障、用工单位随意更改工作内容、兼职中介市场的侵害,等等。而当权益受损后,很多人放弃对自己权益的维护,或者走极端采取违法方式报复。由此可见,大学生在利益受到侵害后维权能力不强。而在选择维权的大学生中,只有5人选择向法律机构寻求帮助,可以看出,大学生维权选择司法程序的比重最小,司法救济路径在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还比较小。

2 大学生兼职权益诉讼救济路径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从当前的《民事诉讼法》来看,能够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诉讼救济路径有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第十二章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的简易程序。

2.1 代表人诉讼模式

代表人诉讼模式是应处理群体性纠纷的要求而设立的。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大规模的侵权,群体性的纠纷也是时有发生的,因此,代表人诉讼是有必要的。代表人诉讼通过诉的合并在分散诉讼成本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同时,通过判决的预决性在保证相似事件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的基础上使判决扩张到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判决的预决性是代表人诉讼模式的一大优势,但是,该优势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未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讼,由于大学生兼职较分散,兼职信息交流不够便利,所以大学生很少能够得到足够的信息,很难保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讼。且大学生兼职通常是个人行为,联合起来维权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代表人诉讼模式在大学生兼职维权中很少出现。

2.2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诉讼救济制度最主要的程序,但是,该制度固有的弊端:耗时多、费用高,使得这些没有足够的时间、金钱,且诉讼标的额本身就很小的大学生放弃了这条救济道路。而且,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程序复杂性也使得没有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望而却步。兼职大学生基于成本的考量很少选择第一审普通程序,转而选择别的渠道,甚至于放弃权利。

而且,大学生兼职权益案件通常为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能够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情况很少。

第7篇

关键词:河南省 大学生 兼职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2000年在学大学生人数为556.1万人,而2009年为2144.7万人,增长将近四倍。大学生就业难成为一个全社会重点关注的现象,其中直接的原因是:社会对人才看重的是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为了在求职时为自己增加砝码,大学生在校兼职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我们针对河南省新乡、郑州、焦作以及安阳部分高校展开实证调查。本项调查,针对学生主要采取调查问卷形式,对学校相关指导部门,企业和中介采取访谈的形式进行。发放调查问卷870份,回收841份,有效825份,回收率为96.6%,有效率为94.7%。

一、河南省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一)大学生参与兼职的情况

调查结果表明,17.84%的学生认为兼职很有意义,54.96%的学生认为兼职有一定意义,而仅有0.73%的学生认为没什么意义。可见,大学生在校期间兼职是大家都普遍认可的现象。他们认为兼职有一定益处,例如缓解经济压力、获得工作经验、提高社会交际能力等。大学生应该在大学期问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而兼职是一个很好的途径。

(二)大学生寻找兼职的途径

在大学生寻找兼职过程中,主要途径是通过中介,朋友,网上收索和企业招聘等。“通过同学和朋友介绍”是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最广泛的渠道,中介机构也是渠道之一,但大部分学生对中介机构抱怀疑的态度。另外很多学生是通过学校,这主要是包含了学校的勤工俭学。我们做了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寻找兼职过程中对学校和企业的期望较高,而对中介的期望明显偏低。

(三)大学生兼职类型

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类型比较集中,大多是家教,发放传单,餐厅服务员等。做家教和发传单依然是学生兼职打工最基本和最常见的工作。除了个别特殊情况的学生有过做模特、参与过一些表演等,多数学生的兼职工作的确较为单一并且集中。

(四)大学生兼职的目的

在调查过程38、57%的学生倾向兼职报酬高,其余的大学生倾向兼职与专业相关度高。这表明大学生参与兼职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积累。

二、河南省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兼职工作大多简单低级

大学生参与的兼职往往较为简单低级,与专业学习内容相差甚远。大学生所做的工作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或能力,能达到大学生专业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目的的岗位太少。这样的工作虽然对学生认识社会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对于大学生本身的专业素质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提高。这与大学生做兼职的目的不相符合。

(二)中介机构服务不完善

中介机构作为兼职市场的提供者与需求者的信息传递者,作为人力资源的优化组织核心。其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兼职市场的发展状况。调查发现,大学生对于中介机构的满意程度明显偏低。大部分原因在于中介提供的兼职种类有限,且中介费较高,大学生对中介机构信任度低。

(三)存在安全隐患

大学生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大学生处于被动地位。有些企业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这一弱点,进行一些不法行为,对于大学生造成了较大的精神及物质损失。如果通过中介寻找的话,中介机构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和《职业介绍许可证》也是大学生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免中介部门协助不法企业。

(四)兼职法律的欠缺

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较弱。从劳动部门获悉,目前国家在法律上没有把在学期间兼职的大学生列为《劳动法》保护对象。大学生兼职时权益受到伤害,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该部门也会出面进行协调,但劳动监察部门并不会主动对此类问题进行监察。这也造成了大学生维权受阻的现象。

三、对于河南省大学生兼职规范化的建议

(一)大学生应该提高社会价值判断

大学生首先应当有意识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需要有意识地对所兼职单位进行了解。其次,增强自身的主动性,如果仅仅依靠中介、学校的帮助,所得到的工作局限性较大。最后,同学们应该合理分配时间,在校期间更重要的任务是学习,不能本末倒置。

(二)加强学校的引导作用

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都设立了勤工俭学中心,但是绝大部分高校对于大学生私底下在校外兼职无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引导。学校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咨询部门,配置专门的指导老师,组织专题讲座,对于有能力且希望从事兼职的在校大学生提供专门指导。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吸取国外高校的一些好的措施。例如哈佛大学将兼职活动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选修课,将其计入其在校分数。

(三)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中介可以通过业务的扩展实现规模经济,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提高效率的目的,并尽可能地消除兼职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中介可以与多种类型企业加强联系,探寻更有效合理的合作方式,提供创新性的服务。同时中介也应提高其可信度,大学生和企业都很看重中介的信誉。

(四)增强企业与大学生的互动

大学生兼职的最终提供者来自于企业,兼职工作的种类及分布结构也由企业决定。如果企业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合适的兼职岗位,则大学生可以更好的完善自我。对于企业,短期来说可以降低成本,而长期来说也是十分有意义。如果企业和大学生之间形成一种互动关系,对于社会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董首恒.对于浙江省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新西部,第四期,2009

第8篇

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问题权益保障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现状调查

(一)大W生勤工俭学背景

当今社会,大学生兼职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于大学生有较多自由支配的时间,这为大学生们兼职提供了基本保证,众多中小型商户也因此将目光投向了劳动力素质较高而又相对廉价的大学生。通过兼职,一方面可以缓解学生的经济压力,再者可以让大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接触社会,为进入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兼职过程中,包含有各类信息资源的兼职网站、QQ群、APP等中介平台在为大学生兼职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不乏部分商家借此钻营取利,使得不少学生陷入圈套,大学生因此遭受损失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损害到了国家安全。与正规、长期的用人单位不同,兼职的短期性使其没有必要签订相关合同,这又导致其法律保护难度较大,效果甚微,在兼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如何有效证明个人付出、获得自己应得变得尤为困难。

如何把握住大学生“以学业为主”的首要任务,不在兼职上花费过多精力而本末倒置,如何寻求自身更合理化、科学化地提升,而不仅仅局限在通过简单的体力劳动实现财富积累?怎样选择兼职工作,获得更多的经验,以达到提高自己的目的,这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鉴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大学生兼职情况,希望能给对兼职感兴趣的同学一定的帮助。

(二)问卷调查及数据分析

此次问卷调查基本涉及到我校各个院系,我校男女生比例大概为3:7,此次调查中女生占到被调查人数的65.9%,与学校总比例相匹配。其中大一学生占到54.6%,大三大四的学生仅占到10.2%,问卷中,63.2%的同学表示做过兼职,在选择兼职时,85.9%的学生认为不会以自己的专业为标准。当被问及兼职所得的用途时,有52.9%的学生会用作自己的零花钱。兼职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学生会认真负责的工作。通过兼职,进70%的学生觉得自己的能力有所提高。当被问及权益被侵犯的问题时,近半数的学生都遇到过,但只有10%左右的学生想过用法律来解决,不少学生会选择和雇主理论的方式。因此,82%的学生认为学校有必要在这方面设立专门的机构并对学生进行指导。

二、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及原因

(一)校内兼职信息不畅通且途径大多不正规

调查问卷数据显示,在大学里有过兼职经历的学生占到63.2%,由此可见,在大学里做兼职是一个很普遍的事情。但是由于大学生社会阅历不够,经验不足,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往往轻信兼职信息,一些不法商家也正是利用大学生涉世不深这一特点对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同时在调查过程中,不少商家抱怨招聘信息贴出去很难真正找到合适的人。很多学生也反映校内兼职岗位信息太杂乱真假难辨,在校内公厕里经常能看到例如校园贷等小广告,这让很多大学生深受其害。并且电线杆上、路边橱窗里、房屋墙上兼职广告随处可见但真伪却有待考究,这也是很多人不愿意兼职的一个原因。并且我们发现,学生在进行甄别兼职信息真伪时,往往寻求同龄人的意见而非家长老师,兼职信息的获取也大多是同龄人的介绍或者中介机构。这些无疑加大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二)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薄弱,权益受到侵害屡见不鲜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比较容易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侵害,每当开学季各大新闻都会爆出不少大学生假期兼职被骗被困现象。在对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时,数据显示有47.7%的人合法权益曾受到过侵害,这一比例确实让人唏嘘不已。而进一步调查我们得知,只有26.8%的人会选择用法律途径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法律成功解决问题的人竟只占10.6%,这一数据值得我们深思。当代大学生兼职的心愿迫切,但是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却很薄弱,大学生有其自身的原因,社会更应负其应有的担当。

(三)兼职工作多为体力劳动,能力提升空间有限。

根据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多为派单员,服务员,超市收银员,理货员等纯体力劳动的工作,充当廉价劳动力,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工作报酬微薄,但还是有很多大学生选择出卖自己宝贵的时间从事这些低收益的兼职,真正做与自己专业能力有关兼职的同学为数只有14.09%,相应的能力提升也十分有限,只有14.78%的大学生认为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究其原因,我们发现有以下两点:首先,大学生专业能力不完备,许多大学生能力达不到要求以致无法从事相关有含金量的兼职;其次,多数大学生对自己不够自信,不敢勇于尝试。

(四)社会,学生未足够的健全大学生兼职保护权益制度

《劳动法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上的很多商家,利用这一条规定,与学生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最终学生的权益受损也无合同这一有力证据来证明,根据调查结果,24.74%的学生会选择隐忍,任由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2007年由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勤工俭学活动由学校同意组织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从这可以看出,社会对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相关保障制度不够完善,是大学生在外兼职的一大问题。

三、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解决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的出台

从分析的数据上来看,大多数同学兼职的目的是赚取生活费或零用钱,社会可以增加更多公益组织和相关公益人士对于贫困大学生实行的学业资助。

其次,社会和政府应加强规范,完善,优化打工市场,改变市场盲目无秩序的状态,能够基本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各个部门相互合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能够切实保护大学生这一群体。

并且,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所以,我们的教育部和劳动部应该联手出台一个专门关于大学生勤工学的方案,通过他来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让侵犯勤工俭学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遭到严厉惩罚。

(二)学校应组织针对大学生兼职的实践教育

学校可以适当多邀请一些相关专业的专家,例如法律相关专业人士或者是企业家等来对同学们进行思想教育,来告知同学们社会上可能会致使他们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让学生提高自身的警惕性以及法律意识,让学生即使遇到类似的情形,不至于惊慌失措,知道如何更高效的保护自身。

其次,学校及各学院可以适当的加强对于兼职学生的管理,及时的了解各同学的兼职情况,并对于他们的兼职适当的提有效意见,让同学可以做到少走弯路,不走错路。

(三)大学生提高自身提高警惕性及法律意识

首先,勤工俭学要端正目的,可以适当地追求合理的经济利益,但不能急功近利地将赚钱作为勤工俭学首要目的,否则会扭曲大学生的人格,腐蚀大学生的心灵,影响大学生对生活的态度,不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时,不把赚钱作为首要目的,也有助于我们在勤工俭学中坦然地面对各种困难和问题。现如今在大学生群体中,校园贷、裸贷时有发生,很多学生因为缺少零用钱,而选择及其不正确的道路,最后在债主的逼迫下,有的退学,有的一走了之,这些人的前途必将陷入一片混沌。所以,若缺少钱,可选择勤工俭学的道路,既可以赚钱又可以积累社会经验,切记不可走违法的道路。

其次,上述中也提到过,现如今的社会太复杂,提供给大学生兼职信息的路径也层出不穷,很多信息都是由非正规路径发出,但是由于大学生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所以往往不能很好的识别或者是明白商家套路,导致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在提供很好的防范措施的同时,大学生自己更是应该提高警惕性,不要因为一点私利而缺失了防范意识,找兼职时多寻求老师及身边经验丰富的人的帮助,不要盲目决定。

最后,应选择合适的、真正能锻炼自己的工种,尽可能找与专业相近或自己有兴趣的工种,这样才能缩短自己能力与社会需求的差距,才能促使自己不断努力进取,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要坚持适度原则,正确处理好勤工俭学与学习的关系。把握好分寸,安排、协调好学习和工作的时间,做到勤工俭学与学习两不误。

以上,我们对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发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措施,希望在大学生提高自我警觉度的同时,整个社会提供更健全的保障制度,不要让更多的大学生因为勤工俭学而受到不法侵害。

参考文献:

[1]张晓峰.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权益保障.百度文库,2016-2-22.

[2]金晶.大学生勤工俭学之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知网.

[3]鲍志伦.高校大学生勤工俭学问题初探.中国知网.

第9篇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兼职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44-03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概念分析

兼职一般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大学生兼职通常是指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通过为他人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提高自身能力的行为。大学生兼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主体来看,是在校的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从时间来看,一般是课余时间,或周末,或寒暑假,呈现出短期性和阶段性;从劳动的内容来看,多为家教、促销、餐饮服务等简单劳动,目前还出现一些翻译、会计、导游等专业性较强的劳动;从劳动报酬来看,或者按小时来计算报酬,如家教,或者按天计算报酬,如促销、餐饮服务,除翻译、导游等少数工作报酬较高外,收入普遍偏低。

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是被法律所认定的利益,法律赋予其“权利”的称谓,比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兼有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利益是指尚未被法律上升为“权利”,但对公民有影响的那部分价值。这些价值同样可分为经济、人身等方面。根据主体的不同,权益可划分为消费者的权益、妇女儿童的权益、老人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等。不同的权益主体,其享有的具体的权益内容也不尽相同。就大学生兼职权益而言,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学习之外从事某种劳动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比如在家教中,大学生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事先谈好的报酬要及时获得,大学生的名誉要得到尊重,尤其是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名誉要受到保护。当然不同的兼职工作,其具体的权益内容也多种多样,但大体上可分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权的著作权等。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类型归纳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这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据有关部门调查,约有半数以上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其中包括遭遇雇主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损害经济权益的,无故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无薪加班等违反工作制度的。这些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 经济权益受到侵害。部分大学生兼职是以锻炼能力为目的,但也有部分学生是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对于后者而言,劳动报酬的获得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劳动法》中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最低工资规定》“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这是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依据和理由。大学生兼职活动应获得的报酬由于欠缺法律的硬性保障,导致实践中大学生兼职劳动报酬的高低绝大部分取决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意愿,加上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及人数较多,致使劳动报酬普遍偏低,而且就是偏低的劳动报酬也经常遭受拖欠、克扣,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益。

2. 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夜间的兼职路途中遭遇暴力威胁;部分女学生在从事家教、促销工作中遭遇性骚扰;尤其是对于一些理工生、高职院校的学生,在兼职劳动中面临较高的人身伤害风险,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是自己、单位还是保险公司?事实上绝大部分是由大学生的家庭来负担,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的极少。劳动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在“实习人员的工伤政策”解答中明确指出“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这也是单位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不予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

3. 其他权益受到侵害。近年来,出现了翻译、会计、写论文、形象代言、专业设计等一些新的兼职类型。大学生在这些兼职工作中享有的权利突破了传统的权利类型,如翻译、撰写论文中的著作权、形象代言中的肖像权、专业设计中的署名权等。但兼职实践中发生的冒名顶替、盗用设计方案、滥用形象和肖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利,严重的还可能破坏该学生在学校的声誉,影响大学生的校园生活。此外,由于兼职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或雇主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被任意剥夺,其已付出的心血得不到保障。

三、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探讨

(一)大学生与劳动者的关系探讨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理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而兼职就是大学生们行使劳动权的具体体现。在大学生兼职这种劳动行为中,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争议很大。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二是大学生的学生身份。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应该涵盖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首先,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并没有限制其劳动权的行使,大学生完全符合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大学生兼职的客观存在足以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其在兼职中产生的一系列权益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其次,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大学生在兼职劳动中产生的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又当如何认定,所以不能否认其是劳动关系。再次,既然大学生兼职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就理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不能因为现行劳动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不明确就否认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需要从劳动法的视角下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予以界定,同时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相互衔接问题。

(二)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界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结合这些权利,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作如下界定。

1. 从兼职实践中大学生屡受侵害的权益内容来看,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权利,劳动法应无争议地予以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报酬是否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很大争议,但该争议不能成为否定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大学生这一劳动者理应享有休息休假权,所以针对实践中,延长工作时间又不给予报酬这种廉价使用大学生的行为劳动法应予以制止。在兼职中大学生受到伤害是否适用“工伤”的有关规定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安全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的首要权利,既然不能否定大学生的兼职是一种劳动行为,而大学生又完全符合劳动者的基本要求,那么大学生就理当享有劳动安全这一最基本的权利,立法也应对这一权利给予保障。各有关机关对大学生兼职中产生的争议不予处理的事实是基于目前立法规定不明确造成的,有争议就要解决,放在劳动法中对该类争议予以解决既可节约立法资源,又可使立法体系系统完整。

2. 从兼职的主体、兼职时间的短期性和阶段性来看,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应附条件地予以保护。职业技能培训是单位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单位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职工的待遇。如果将兼职大学生与劳动者完全等同,就可能存在单位为兼职大学生提供了技能培训的机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兼职大学生却辞职不干,这对单位而言是一种损失。所以兼职大学生是否享有这两项权利,应附加一定的条件。如立法可明确,该学生和单位签订合同,表明其毕业后在该单位长期工作,如果这一条件成就,则兼职大学生可享有这两项权利,反之不享有。也就是说立法可以搭建一个现在和将来的桥梁,以权衡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3. 新型兼职中产生的其他权益,不宜纳入劳动法的视野,但要做好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衔接。由于新型兼职的出现,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也突破了劳动法的权利范围,出现了肖像权、设计署名权、著作权等民商法上的权益。笔者认为,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适用民法、知识产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保护,而不应纳入劳动法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张素君.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2,(6).

[2]金如委,蒋馥蔚,曹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研究——以天津师范大学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3]朱李楠,李晓,徐吉洪.在校大学生兼职情况的调研与分析[J].新西部(下半月),2009,(1).

[4]王小强.大学生校外兼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一起侵犯大学生兼职权益案例引发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0,(9).

[5]王泽宁.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维权措施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6]许华.我国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2,(7).

[7]项贤钦.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策略选择[J].中国国情国力,2011,(9).

On the Scope Defini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Interests under the Labor Law Perspective

Liu Liqing, Zhang Jieying

第10篇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客服;影响因素

基金项目:2016年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项目:“大学生兼职客服行业影响因素研究与解决方案――以宿迁京东客服为例”(项目编号:2016XSJ003);项目主持人:李春雨、张路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7日

在经济发展较快、社会竞争力不断增强的同时,高校扩招更是给就业带来了潜在的压力,出现了大学生就业难现象。因此,兼职在大学生中成为一种趋势,也无疑给他们在大学期间的成长经历增添了浓重的一笔。

一、大学生兼职客服行业现状调查

(一)客服兼职比例。本次调查通过网络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20份。在接受问卷调查的同学中,有22.99%是在大一做过客服,33.33%在大二做过客服,16.09%在大三做过客服,仅4.06%在大四做过客服,而从整体上看,77.01%做过客服,22.99%没做过客服。

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大一、大二兼职客服人数呈增长状态,大三、大四兼职客服的人数呈递减趋势。这一方面是因为大学刚开始时,对兼职很感兴趣,在这股兼职热潮中,大学生对兼职客服趋之若鹜。而大三、大四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兼职客服后,对客服行业的热情度下降,专业课程一般较紧凑,时间上也没有大一时富余。

(二)客服兼职目的。从收集的问卷调查中,大学生兼职客服的目的主要有三个:

1、受经济利益驱使,改善生活。“95后”大学生的思想观念更贴近现实,也强调自主自立。家庭贫困的同学希望赚取生活费,以给父母减负,家庭状况良好的同学希望利用业余时间补贴生活费,从而提升生活水平,享受生活。从调查数据可知,有79.17%是将兼职客服的收入作为生活费,48.33%是充作旅游经费,分别有30.83%、36.67%是用于购买较贵物品和人际交往,包括恋爱花销,17.5%将兼职收入寄给父母。这种“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观念已经得到大学生普遍的认可,追求现实利益已成为许多年轻人的观念。(图1,注:答题人数120)

2、为谋求工作准备,锻炼自我。当今社会,就业难已成为社会难点。尤其是被视为生活在“象牙塔”内的“95后”大学生,他们更是处在这种压力之下。他们在就业压力下,考虑到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大多尝试着走出象牙塔,做兼职工作,在兼职中锻炼自我,更多地了解和认识社会、努力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在社会实践中积累工作经验,以此来增加自己在就业时的竞争力。毕竟,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倾向于招聘有就业经验的人员,不用培训,没有磨合期,可以直接上任。

3、跟从大众的选择,打发时间。这一部分的学生一般都是刚进入大学的新生。因为大学的时间安排较高中时非常松散,不像高中以及中小学时的时间都是被安排好的,一时无法适应。而且周围朋友都在兼职,也为了消磨时间,兼职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总体而言,大学生兼职的目的还是比较积极向上的,主动性较强。

(三)客服信息获取渠道。调查发现,约34.17%是朋友介绍,26.67%是从网络上得知的,15.83%在学校勤工俭学中心得到的信息,15.83%是在宣传栏看到的。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客服兼职信息的获取来源太过狭隘。当然,这也是出于安全问题的考虑。现今兼职陷阱层出不穷,大学生们没有经验怕被骗也是理所当然的。(图2,注:答题人数120)

(四)客服行业优缺点。京东客服是一种“云”端工作,是适应时展需要的新兴服务行业。相比于传统的就业形式,它具有灵活性、便捷性、不受时间限制等优点,不仅使就业人员受益,而且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它的兴起改变了传统工作场所雇佣关系的情况,利用互联网将不认识的人连接在一起,构建了一种新的社会化进程。

以宿迁京东客服为例。宿迁京东客服工作时间是早上9点到晚上9点,大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作时间,可以工作1小时,也可以工作3个小时,没有限制。这一点相比于传统的雇佣就业模式,对大学生而言更为有利,他们不必为兼职影响到自己的课程安排、集体活动以及考试等。另一方面,大学生兼职客服可以提高自身素质,有利于培养与人沟通的能力,增强人际交往能力,在消费者对商品或是服务不满时,可以锻炼他们的危机处理意识。在兼职客服的过程中,学生将对电商行业有着更深入的了解,便于他们毕业后从事电商行业。

但是,客服的兼职工作内容^于单一,技术含量不高,与专业的相关性较差,无法培养锻炼学生的专业能力。这种内容乏味的工作无法激起学生的热情,只有不到10%的学生喜欢客服这个职业,能够一直坚持下去;工作局限性大,上升空间不大;工资收入太低,无法满足学生的心理价位。学生对兼职收入的心理需求情况大部分维持在一个区间内,21.67%的学生是预计达到月收入2,000元以上,41.67%的学生希望收入在1,000~2,000元之间,33.33%的学生是期望收入不少于500元但不超过1,000元,只有不到3.33%的大学生是可以接受月收入在500元内。如果要达到大学生对兼职客服收入的心理预期,除非是时间花费较多,否则无法达到其预期收入。而时间花费过多,会影响到大学生的其他方面,比如课程安排、学习成绩、集体活动等。那么,这样是得不偿失的。(图3,注:答题人数120)

二、大学生兼职客服行业影响因素

(一)自身因素

1、时间利用方面。前文提到过,大一、大二、大三和大四兼职客服的比例分别是29.99%、33.33%、16.09%和4.06%,这也反映了大一、大二和大三、大四学生对时间利用方面的不同。大一刚进大学,对兼职不太了解,兼职人数不太多。进入大二了解兼职后,兼职客服人数相比大一而言小幅度增长。另外,对于大一、大二的学生而言,他们的时间比较充裕,课业不紧张,不像大三、大四的学生课业繁重,忙于考研、考证、找工作。

2、学习成绩方面。研究结果表明,大学生对兼职是否影响学业的认知程度有着明显不同的差异:月兼职时间在8~30个小时的大学生认为兼职使自己学业成绩有一定退步,而兼职8个小时以下、30~60个小时和60小时以上认为兼职后自己的学业成绩与兼职前保持一致,换言之,部分大学生认为兼职使自己学业成绩退步明显。

3、收入方面。对于大学生而言,兼职客服的心理预计收入与实际兼职的收入是有一定差距的,实际月收入在300元以下占63%,300~600元是21%,600~900元是8%,900~1,200元是4%,仅仅有4%的大学生月收入是1,200元以上。但是,调查显示可以接受月收入在500元以内的大学生占不到5%,高达63.33%的大学生是希望月收入能够达到1,000元。

4、个人性格能力。另外,在接受问卷调查的大学生中,认为个人性格能力是成功入职客服行业的因素的人数占据优势地位,这一点说明个人性格能力对于入职的重要性。

5、职业的相关度。一般而言,大学生想要找到与专业相符合的工作很难。一是社会资源有限,竞争力大;二是很多工作专业性较强,用工单位或是企业不会把机会给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大学生,大学生在学校也没有机会去把理论付诸实践。所以,大学生们在选择兼职工作时很少考虑是否与自己的专业有关。

(二)员工培训。在收集的数据中,对于“有些人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离职的原因”这个问题的回答,部分大学生的意见是入职后不适应,比方说,工作出错,违反公司规定。而在研究中发现,入职适应能力与员工培训有一定的联系。

培训是指组织实施的、有计划的、连续的系统学习行为或过程,其目的是通过使员工的知识、技能、态度乃至行为发生定向改进,从而确保员工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或水平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企业对兼职客服的大学生进行培训,可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不过实际情况并不如意:兼职客服时虽然有相关培训,但培训力度明显不够,培训效果也不显著。

三、解决方案

对于“95后”大学生而言,在就业竞争力愈加激烈的市场机制压迫下,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迫在眉睫。一方面是性格能力问题。俗话说,输人不输阵,气势是一个人性格的展现,害羞、内向的性格给人一种没自信、没能力的感觉,会导致丧失很多机会。因而,大学生们可以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要放开自己,不要畏缩,勇于尝试,可以在学校里多参加一些社团活动,在活动中与他人积极交流,尽量锻炼自己的交往能力,注意说话的艺术。比如,说话时的敬语使用,说话的方式、语气,学会换位思考,这些对于兼职客服以至于以后的工作生涯都有益处。当然,自身的工作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工作能力的培养不可急于求成,毕竟“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大学生可以多读一些关于能力培养的书并注意运用到生活实践中;另一方面是关于时间及学习。大学生应当学会合理分配时间,可以利用周末、假期之类的时间进行兼职活动,学习毕竟还是很重要的,不能过分因为兼职而“翘课”或是占用学习时间。

对于电商行业而言,首先可以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加大对兼职客服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大学生了解客服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关要求,以便于大学生更好地完成工作,进而提高他们的入职适应能力;其次是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对工作能力不错的兼职人员可以适当给予奖励,例如提高工资、奖金,对工作不认真的人员给出警告、开除的处置意见,进而提高大学生对兼职客服的热情度,增加大学生考虑兼职时客服岗位的分量。

四、结语

大学生兼职客服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大学生可以通过兼职客服提高自身的沟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入职适应能力,可以提前为以后的就业积累工作经验,在应聘时有过兼职经历也会影响用人岗位对大学生的重视度;对电商行业的了解,可以为他们毕业后自主创业提供相关经验,避免大量大学生应聘同一岗位,造成大学生劳动力处于空缺状态,适当减小就业压力。而电商行业本身通过大学生兼职可以降低雇佣成本,堵住或是减小用工缺口。从另一方面来说,大学生既是兼职者,又是消费者,他们的意见可以f是比较贴近广大消费者的心理的,兼职行业的火暴也有此原因的影响。大学生们理解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建立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加快产品的推广,更好地推动产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张中迅.出走象牙塔――谈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考试周刊,2013.73.

[2]杜光.兼职大学生目标取向、主动性人格对工作满意感的影响[J].语文学刊,2016.3.

第11篇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的调查报告一

秉承学院团委实践真知,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共建和谐的宗旨,今年我选择了社会调研活动作为我的实践内容。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世纪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对汕头大学留校过年的50名外地大学(非本科法学专业)进行了调查。

一、 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 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1、85.13%的大学生认为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还有少数14.87%认为无关;

2、54.87%的大学生秉信法律能为他们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纠纷,维护切身的利益,8.21%却认为不能,还有36.92%认为目前不能,但相信以后会逐渐完善;

3、23.59%的大学生对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不是很清楚,73.33%大学生了解一般,只有3.08%了解很透彻;

4、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渠道获得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居多,占76.41%,12.82%是自己通过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了解,通过国家普通法宣传这一途径的占最少数,为10.77%;

5、问如果你在网上买到一件伪劣的电子产品,70.77%的人采取要求退货的措施,13.85%大学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好自认倒霉,15.38%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问:某人经过一栋楼,刚好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中,大脑受了伤,导致下半身瘫痪。他的家人去了那栋楼挨家挨户地问是谁家掉下来的花盆,但大家都不承认。那他该怎么办?

其中1.54%认为找不到肇事者,只能自认倒霉,88.72%赞成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的方案,9.74%的大学生主张把整栋楼的居民全告到法院;

7、12.31%学生认同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的说法,其余87.69%则反对;

8、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

9、83.08%大学生认为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用于商业宣传属侵权行为,8.21%大学生持相反观点,另有8.72%表示不清楚侵权与否;

10、如果被侵权,5.13%大学生认为无所谓,反正对自己也没多大的影响,26.15%表示要私下和平解决,甚至有1.03%坚持私了不行,要用武力解决,67.69%大学生则希望通过老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1、对于大学生闯红灯或骑自行车载人的行为,15.38%以为不必大惊小怪,10.77%认为要严格禁止,甚至8.72%的大学生主张应加以处罚,65.13%认为应加强宣传教育;

12、50.26%大学生认为法律的执行在新闻、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的监督下最有效,18.97%认为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的监督下行之有效,23.08%认为群众监督更有力,4.62%认为这取决于执行机关的自我监督,最后有3.08%表示说不清;

13、79.49%大学生同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14.36%则不认同,6.15%觉得得看钱数目大小,如数额较大则同意,数额小就无所谓;

14、80%大学生认为任意毁坏公共垃圾桶的行为属违法行为,13.33%则认为不违法,还有6.67%表示不清楚此种行为是否违法;

15、2.05%大学生表示从来不会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90.77%承认很少有这种自觉性,只有7.18%大学生经常关注这种法律案件且有汲取法律知识的热情。

备注:本次调查问卷共200份,有效填写人次为195。

三、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仍有14.87%大学生认为法律知识与他们的生活无关。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普遍认为专业知识才是他们应该努力与花放精力的方向,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把时间浪费在学法律知识上并不能获得什么实质性利益,是极愚蠢的行为。据我切实了解,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法律课上基本卧倒一大片,更谈不上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2)传统的妥协性与劣根性。调查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大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协观点,得过且过,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这将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

(3)缺乏实践性。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的学生仅占调差人数的7.18%,微乎其微。且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大学生极少参加法律实践,是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教师、学校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对于学生在课堂看其他与课程无关的读物或睡觉或听音乐等一切做与法律无关的事的现象,也司空见惯,这似乎也是近年各高校的教学传统了,这师生默契潜滋暗长,发展得顺乎自然。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贫乏了;

(2)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确实比较枯燥,老师授课方式又缺乏生动性,导致课堂气氛呆板,学生昏昏欲睡,鲜有积极性;

(3)学校宣传力度不够,学生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与生活的密切性。

四、调查总结及应对措施

调查显示大学生的维权及守法自觉性不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为此,我建议学校可有针对性地从三方面入手。

(一)进行普法教育

1、教学内容的选择:

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法律,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获得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

2、,教学方法的改革:

原本枯燥的法律课加上教师死板的教学方式更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应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社会著名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实践性的增强:

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

3、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达到开拓视野,深入社会,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的效果;

4、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使学生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

目前,公民法制观念还是比较淡薄 ,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障碍 ,所以 ,树立法制观念 ,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 ,是实现我国法治化的前提,更是我们大学生的义务。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的调查报告二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从法律上来说,公民年满18岁以后,父母的监护职责已经结束,不需再承担子女的生活。大学生在进入大学时,基本都已经年满18岁,进入大学是其独立生活的开始,也是其学习承担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开始。

大学对于学生来说,尤其对于家庭有困难的学生来说,虽然还没有完全步入社会,但却需要独立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因此,在大学阶段,打工兼职,是很多大学生特别是贫困生补贴微薄的生活费用的主要方式。据了解,约有10%到15%的在校学生有固定兼职,40%到60%的学生曾有兼职经历。1

大学生打工兼职的普遍,与他们劳动性质的尴尬处境形成鲜明对比。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大学生兼职都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而大学生又采取了什么样的态度与方式去解决这些问题?笔者针对这些情况对在河北师范大学二学校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发放问卷,形成了这份大学生兼职权益维护调查报告。

一、学校概况

韶关学院,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是一所重点大学。建校五十一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人才10万余人。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1573人,成人教育在校生8565人。建校五十一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人才10万余人。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1573人,成人教育在校生8565人。

二、调查方法

1、样本的抽取:由于本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我校大学生兼职时权益维护的情况,因此,问卷的发放对象主要为曾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没有兼职经历的大学生不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

2、问卷的发放与回收:本报告的研究对象主要为本校大学生,由于针对的是曾有兼职经历的大学生,本次调查选择在学校兼职信息集中的学校进行发放,共发放100份问卷,回收83份,回收率为83%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该校大学生兼职中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现象较为普遍,但最后权益得到维护的比重较低。在 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认为在兼职过程权益受到侵害的占46.99%,其中33.73%的同学认为所受到的侵害较小,基本可以忽略,认为在兼职工作中经常受到权益侵害的同学有10.84%,而受到严重侵害甚至是被骗的同学占2.41%。

与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遍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权益侵害发生后,最后 得到维护的大学生在所有样本中仅占6.02%,在受侵害同学中占12.82%。 这些数据说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需要 1 李建明.暑期要打明白工[EB/OL].记者观察.http: //people. com. cn/ GB/ paper53/ 6749/ 658415.htrn120xx. 5

学校和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和提出解决办法。

2、大学生兼职类型主要为家教和促销,类型比较单一。调查结构显示,选择家教 作为兼职的大学生比重最大,占36.14%。其次,选择促销的大学生比重仅次于家教,占25.3%。选择服务业作为兼职的大学生占9.63%,企事业单位ʵϰ占8.43%,而校园占4.82%,其他占6.02%。

从调查结果可看出,大学生兼职的类型比较单一,即社会给予大学生业余兼职的选择途径较少,这一点可从企事业单位实习的人数较少看出,正规的企事业提供的兼职机会较为可靠,学生也可以从中得到锻炼,但是由于大学生本身也受到课业和时间安排的限制,难以从事全天候的工作,也会给企事业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大学生尽管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较高,却也较难受到企业青睐。

从事家教和促销的大学生之所以比重很大,首先因为家教和促销机会较多。其中,家教符合大学生本身的知识能力,加上家教多以小时给付工资,在课余时间从事家教是学生较为理想的兼职工作。其次,因为大学生是比较廉价的劳动力,而促销无需工作经验,大学生形象青春活力,因此十分符合促销的要求,这方面的机会也比较多。

校内勤工助学的机会可以照顾到学生的上课时间,同时也更有保障,但是学校所能提供的机会较少,报酬也相对较少,所以所占比重并不大。

从大学生选择的兼职机会来看,大学生兼职与专业学习关系不大,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缓解经济压力和锻炼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调查结果显示,有46.99%的大学生在兼职中曾遭遇侵权。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对大学生兼职类型以及从事何种兼职时遭遇侵权进行了交叉分析,发现从事促销兼职的大学生遭遇侵权比重最大,占侵权总人数的33.33%,家教次之,占30.76%。服务业占10.26%,企事业单位实习占7.96%,校园占5.13%,勤工助学占2.56%,其他占5.13%。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促销兼职机会虽然较多,但保障性低,容易遭遇侵权。家教和服务业的雇主一般都是个人或者商户,信誉程度不高,侵权情况也较为容易发生。勤工俭学的机会是由学校提供,保障性比较高,所以发生侵权的几率较低。

3、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兼职侵权类型主要是工作时间过长,待遇过低,但克扣 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所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认为兼职工作时间过长、工作量大,而待遇相对来说较低,抱持这种想法的大学生比重约83.13%。遭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情况占12.04%,人格或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较少,只占1.2%,其他类型占3.61%。

经调查显示,家教是所有兼职类型中每小时收入最高,每小时平均收入为15元,但家教按小时算,一般一个下午是按2小时计算。其余兼职工作的每小时收入平均在6到8元不等。因此,可以看出,大学生的收入水平较低,基本属于廉价劳动力,并且还存在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情况,这种情况并不合理。

4、维权方式单一,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面对权益遭受的侵害,43.37%的大学生 选择主动与对方交涉双方协商解决,24.1%的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10.84% 的求助学校或政府相关部门,9.63%找家人或他人帮忙,有7.22%的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只有4.81%的提起仲裁或通过司法解决。

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主动找雇主协商解决,但是问题是否解决决定于雇主一方的态度。由于大学生兼职的雇主多为个人或者商户,他们考虑到自身经济利益一般会让协商难以达成。

但是大学生能够采取维护自己利益的措施很少,加之对此不熟悉,相当一部分的大学生在面对雇主的强硬态度只好忍气吞声,不采取任何措施。如果采取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大学生需要面对诉讼周期长、成本高、法律程序繁琐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让很多大学生望而却步。

四、原因分析

1、难以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与雇佣方签订合同的 劳动者,而大学生只是利用课余时间打工,不属于就业,一般以口头协议为主,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属于劳动法保护范围。

2、由于大学生兼职方式的特殊性,其雇主多为个人或者私人商户、企业。无 论是安全保障还是劳动保障,都可能由于雇主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而难以得到保障。

3、教育系统的保护不利。大学生兼职已经是校园里的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当 大学生在校外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纠察部门难以管辖,而学校也没有相关部门替学生主张。同时,对学生兼职最低小时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的收入水平限定过低,校外兼职以此为参照,也尽力压低大学生的兼职收入。

4、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对于如何避免被侵权以及在侵权有哪些途径可以选 择没有很清晰的概念,在自己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

(二)建议意见

1、修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大学生兼职的权益。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无论是缓解其经济压力还是锻炼其工作能力,都对其成长有很大帮助。因此,有关部门应该顺应社会发展,修改想干法律法规,对大学生的兼职劳动予以承认,并进行切实的保护,比如在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成立专门的保护大学生兼职的权益机构,制定相关条例,规范兼职市场等。

第12篇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行为;社会化

前言

大学生兼职是大学校园的一个普遍现象,对于很多大学生来讲,自己或多或少的有过兼职的想法,甚至有过一些兼职的经历。对于本应以学习为主的大学生而言,为什么有那么多人热衷于从事兼职工作?这个有着相当普遍性的行为会给大学生的工作、学习以及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如果兼职行为有非常大的合理性,那如何让才能让其发挥更大的正功能,同时尽量避免负功能的消极影响呢?这些问题都需要一个满意的回答。

现有的一些关于大学生兼职行为的研究多是一些描述性的概括,缺乏理论的全面支持,仅有的一些理论性研究也只是揭示问题的某个环节或者部分,缺乏一个系统性的解释。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来总结出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包括客观状况和主观态度两个部分。在此基础上用社会化理论来解释大学生热衷于兼职行为的原因以及这种行为对大学生继续社会化的影响,最后探讨如何完善社会化的相关机制来防止大学生社会化的偏差和失败。这对正确认识和规范大学生兼职行为,保护大学生的切实利益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文献回顾

学术界关于大学生兼职的研究不是很多,从现有的一些研究成果来看,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大学生兼职现状研究,主要包括大学生兼职的原因、参与情况、客观背景、目的以及途径选择等方面。[1]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江晓珊的《大学生兼职现象研究》。江在文中指出,大学生兼职的参与热情比较的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是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信息技术的广泛传播以及学校的市场化倾向为大学生兼职提供了外在的可能和动力;主观方面即大学生兼职的目的,主要包括赚钱、锻炼自己、紧跟潮流等等。[2]

二是大学生兼职的功能研究,主要从正负功能的角度展开论述。李炳亮在《大学生兼职现象初探》一文中指出,大学生兼职可以为教育注入新的活力,带来新的思想;通过兼职,可以增强学生的职业观念、端正学习态度、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和培养能力;通过兼职可以让青年学生接触社会,使其竖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3]

三是对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总结现有的一些研究成果,可以归纳出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大学生上当受骗、中介提供虚假信息、用人单位雇不到自己真正需要的人等等。[4]关于对策研究,主要是从学生、学校、企业、政府四个角度展开的论述,认为只有四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使现今存在的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5]

四是从青年社会化的角度来分析大学生兼职的原因。[5]张辉金、萧洪恩在《当代大学生的兼职原因与青年社会化》一文中着重从文化教化与文化涵化、角色转化与认同两个方面对大学生兼职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依此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原则性对策。[6]

综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这些研究的系统性较差,且多是一些描述性的概述,缺乏理论的论证和支持,仅有的一些理论性研究也由于理论的单一化使其解释的说服力较弱。

二、研究设计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社会化指的是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养成独特的个性和人格,从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知识的学习,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社会化是自我意识的的形成和人格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生命历程。从社会化的时间维度上看包括青年社会化,从性质维度上来看包括预期社会化,从结果维度上看包括社会化的偏差和失败。[7]

兼职行为是指在本职之外兼任其他职务,从事其他工作的行为,是兼职的运动性状态。由于学生的本职工作是学习,所以,在校大学生从事的有报酬的工作活动可以定性为兼职。

(二)研究思路

大学生从事兼职是与社会进行接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是一个被动选择和主动适应社会的过程。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行为是个体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此假设为起点,首先通过问卷调查来总结出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包括客观状况和主观态度,为以后的理论分析提供现实依据。然后运用社会化的理论,包括文化教化与涵化、角色的转化和认同、自我意识的形成和人格发展、青年社会化、预期社会化等相关理论去解释大学生兼职的原因以及这种行为对大学生继续社会化的影响,最后探讨如何完善社会化的相关机制来防止大学生社会化的偏差和失败。

(三)资料的收集与处理

1.资料的收集

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获取相关资料。

本文以南京农业大学在校大学生为研究的对象,采取随机调查的方法,分别抽取男生150人,女生150人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发放总量为300份,有效回收300份,有效回收率100%。

2.资料的处理

本研究运用SPSS11.0软件对问卷调查资料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

三、大学生兼职现状

大学生的兼职现状,包括调查者的客观状况和主观态度两个部分。前者涉及到是否从事过兼职、兼职的主要目的、兼职的报酬、兼职时间的选择、兼职过程中是否会遇到困难、兼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解决办法等六个指标;后者涉及到兼职工作的主要受益、如何看待兼职的利与弊、兼职是否对学业产生了影响、兼职中介的服务如何、兼职市场是否存在问题等五个指标。在对一些重要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得到如下结论:

(一)兼职的基本情况

从对150名男生和150名女生的调查结果来看,80%的男生和78.3%的女生有过兼职经历,兼职参与度很高。从专业性质方面来看,文科生参与度达到82.3%,理科生则为75.7%,兼职参与度没有因为学科性质的不同而有太大的变化。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是一个普遍性的行为,并没有因为性别、年龄、专业的不同呈现出巨大差距。

表1您是否从事过兼职工作

频数百分比

有效有23879.3

没有6220.7

合计300100.0

表1调查的是大学生兼职的参与情况,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的参与度达到了79.3%,兼职参与度很高。

(二)兼职的目的

本部分包括两个问题——大学生兼职的目的和兼职的报酬所得。

表2您从事兼职的主要目的是

频数百分比

有效赚钱2410.1

锻炼自己16067.2

紧跟潮流2912.2

好玩或者无聊208.4

其它52.1

合计238100.0

从表2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不是赚钱,而主要是为了锻炼自己,这个比例占到了53.3%。而对大学生兼职报酬的调查显示,300元/月以下的占到了51.3%,800元/月以上的仅占6.7%,大学生兼职的赚钱冲动不是很明显,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大学生兼职行为的预期性。

(三)从事兼职工作的受益和对学业的影响

表3您觉得您从事兼职工作的受益是

频数百分比

有效得到了报酬2611.0

锻炼了能力7632.1

丰富了经验3414.3

为以后找工作打下了基础8736.7

说不清93.8

其它52.1

合计237100.0

表3表明,大学生兼职行为的受益主要是“为以后找工作打下了基础”,占到了29%;其次是锻炼了能力,占到了25.3%,然后依次是丰富了经验,得到了报酬和说不清。大学生兼职行为具有很强的长期目的性,并不仅仅是为了眼前的金钱利益。

表4您觉得兼职对未来学业的影响程度如何

频数百分比

有效影响很大3213.5

影响大9038.0

影响一般7230.4

没有影响4318.1

合计237100.0

表4是大学生兼职行为对未来学业影响程度的一种主观认识。认为兼职对未来学业没有影响的仅占到14.3%,大部分调查者觉得兼职还是对自己的学业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同时,在对兼职时间的选择方面,40%的调查者表示是占用上课时间来从事兼职工作,兼职行为对学业的影响程度很大。

(四)兼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解决办法

表5您兼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解决办法

频数百分比

有效

主动和有关部门交涉115.4

找有关部门解决3818.8

没有采取任何措施13064.4

其它2311.4

合计202100.0

有84.9%的调查者表示在兼职过程中遇到过困难。在表5“遇到困难的解决办法”的调查中,64.4%的调查者表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人会去主动的和有关部门交涉或者解决,合理化解决途径的缺失会对大学生的心理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

(五)大学生对兼职中介和兼职市场的印象

表6您觉得兼职中介的服务如何

频数百分比

有效很好187.6

一般9540.1

很差9238.8

没感觉3213.5

合计237100.0

表6是大学生对兼职中介所提供服务的主观感觉,有31.7%的人认为服务一般,有30.7%的人则认为服务很差,感觉很好的只占6%,看来作为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重要途径的中介(45.4%)并没有令大学生满意。而对于兼职市场的态度方面,大部分学生也表示存在很大问题。

综上所述,大学生兼职行为具有很大的普遍性,这种现象不会因为性别、年龄、专业性质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同时,大学生兼职具有很强的预期性,兼职行为并不是短期的金钱行为,而是大学生一个有长期目的性的行为。兼职行为带给大学生诸多益处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最主要的就是对学业的影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大学生在兼职中遭遇挫折或者困难后难以通过一个合理性的途径解决的话,会对其心理的成长带来许多不利的因素,这也是大学生对兼职中介和兼职市场存在不满的一个直接原因。

通过对大学生兼职现状的描述和分析,笔者提出了一系列疑问:为什么大学生热衷于兼职?这种行为会给大学生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如果是负面影响又会对大学生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社会又应该提出什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四、社会化视角下的大学生兼职行为

(一)大学生兼职的社会化因素

从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丰富自身的社会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短期的金钱利益并不是主要的考虑,只占到了调查者的8%。应该说,这种行为带有了很强的长期性,是一个有目的有计划的行为。从社会化的角度来看,大学生兼职是一个被动选择和主动适应社会的过程,是带有主观性的客观实践。社会化的基本涵义指的是人接受社会文化,由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全过程以及个人适应社会的全过程,包括角色内化、角色学习和统一价值标准的获得。大学生社会化的实质是指大学生在早期社会化的基础上,通过学习社会文化知识,逐步将自己培养成为独立成熟的社会人的过程。大学生社会化的内容包括生活、知识技能、社会角色扮演、行为规范以及理想、信念等各方面的社会化。

1.社会变迁、社会意识与社会化

社会变迁是指一切社会现象的变化,又指社会结构的变化,而社会意识是对社会的一种思想反映,受社会变迁的影响。[7]社会化则是一个被动适应和主动选择的过程,受到社会变迁和社会意识的影响。应该说,社会化的本质就是不断的调整自我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让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社会人的过程。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大学扩招以来,大学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对人才的标准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课堂知识的获取对大学生就业以及前途的发展给予的帮助降低,学生只有不断地接触和了解社会,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这就是大学生热衷于兼职工作的客观原因。应该说,大学生兼职就是在社会急剧变化,社会意识不断调整所做出的主动回应,是社会变迁下的社会化过程。

2.文化教化与文化涵化

个体由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所要经过的社会化的过程,归根到底是个体吸收社会文化又逐步融入到社会文化中去的过程——即文化教化和文化涵化。文化教化是外在的,是教育者对被教育者的教育引导过程;文化涵化是主体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潜移默化将外在文化影响吸收,逐步转化为个人价值观念、文化心理素质的过程。这两者是社会化过程的两个阶段,个体总是首先通过文化教化接触某种社会文化,然后通过文化涵化使这种社会文化渗透到个体自身,最后才内化到自己的行为方式或价值观念之中,最终实现社会化。个体的社会化可以通过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及大众传播媒介等加以影响,这种影响也正是文化教化与文化涵化这两个阶段的统一。[8]

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都尚在形成之中,还不够稳定,因而特别容易受到外来的各因素的影响。在对“影响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的主要媒介”的调查中,有46.2%的调查者表示受到同学的影响才去寻找兼职,表示受到媒介的影响的这一比例占到了调查者31.3%。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首先,大学生在同辈群体间的交往中,一方面作为“客体”,接受他人的影响;另一方面又作为“主体”,影响和教化着他人。在大学生群体的相互互动中,一部分先外出兼职的同学由于兼职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报酬,个人能力和对社会的理解都有很大的提高,这些都会对其他同学产生感染、刺激作用。其次,大众传播媒介也对大学生的兼职有一定的影响。大学阶段是一个人心智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大学生完成社会化的重要时期。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介十分强大,它们不断的传播和创造新的价值观。大学生在大众传媒的作用下,逐渐形成与社会相适应的精神环境氛围,从而使每一个体在思想、情感、行为方面产生自觉不自觉的趋同和助长作用。这种作用通过不断的内化对大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不断改变当代大学生的价值选择、思维方式及行动趋向。[9]

3.角色的转化与认同

角色的转化与认同是社会化的一个重要过程。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和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任何个人进入社会,都要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并具备相应的角色能力。帕森斯认为角色学习的过程即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逐步了解自己在群体或社会结构中的地位,领悟并遵从群体和社会对这一地位的角色期待,同时学习如何顺利的完成角色义务。人在社会化过程中要了解、学习和扮演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和懂得社会或群体对各个角色的期望。[10]

我国社会发展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规范、价值标准和行为方式等都在发生着巨大的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大学生社会化目标的选择与大学生自我发展的理想相结合,这要求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念逐渐由过去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一元社会所产生的单一性、绝对性和严格性的价值观念转变成相对多元性的价值观念。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即将踏入社会选择自己的工作岗位,这必然要求当代大学生逐步适应社会,参与社会竞争,为将来踏入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相应地也要求当代大学生的角色逐渐由学生转化为社会人,这必然要求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开始为自己的角色转变做准备,不断调整自我,使自我的发展不断与社会需求相整合。大学生兼职也正是这样一种整合过程,一种为适应生活的变化、承担起新的角色而主动学习与调适的过程。

(二)兼职对大学生社会化的影响

兼职是大学生社会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行为,是大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兼职对大学生社会化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有正面的、有利的影响,也存在反面的、消极的影响。在调查中,有55%的调查者表示兼职利大于弊或者利弊相当,有18%的调查者认为弊大于利。在对“兼职对未来学业影响程度”和“兼职时间的选择”的调查中,大部分调查者认为兼职行为对学业有很大的影响,这一比例占到了40.7%,而兼职时间方面则大约30%的人表示是占用上课时间从事兼职工作。从大学生兼职和大学生社会化的互动角度来看,一方面,由于身心上的巨大变化,即将步入社会的现实,大学生开始考虑“我是谁”“我将向何处去”等重大人生问题。[11]大学生往往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兴趣,收集有限的社会信息,为自己选择一个定位,然后开始相关的社会实践,兼职就是一个很好的手段,特别是在这个强调专业经验的社会更是如此。因此,兼职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为大学生更好的了解和适应社会,更好的完成特定时期的社会化历程给予了很大的正面帮助。

另一方面,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很容易遭遇“自我认同危机”,[12]自己所从事的兼职工作很可能同自己当初的设想相去甚远,由此产生失落感;同时,兼职的过程就是接触社会的过程,社会“向阳”一面会让大学生对社会产生亲近感,但社会中不良风气也会影响大学生价值观的形成,会让大学生产生对社会的疏离感。特别是在现存法律法规不健全,兼职中介市场存在诸多问题,相关组织没有很好的发挥应有作用的情况下,大学生遇到困难以后很难通过一个合法合理的途径加以解决,社会报复心理很浓,对社会也产生不满的情绪。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学校也是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学业学习是大学生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但兼职行为对大学生的学业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些都是大学生社会化的不利因素,都容易造成大学生社会化的偏差和失败。[13]

(三)大学生兼职与社会化

社会化是任何社会人的生命历程,是伴随人一生的过程。对于大学生而言,兼职行为既是社会化的主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化的重要手段,是被动选择和主动适应社会的过程。因此,大学生热衷于兼职来实现自我良好的社会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社会化的生命周期来看,大学生处于青年期,上承儿童期,下接成年期,是大学生实现自我认同,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时期,是人生一个特殊重要的转折。但客观上兼职行为会对大学生社会化产生好坏两方面的影响,正面的影响有利于大学生社会化的良性运行,而反面的影响不利于大学生实现良好的社会化,甚至产生社会化的偏差和失败。因此,必须重视大学生兼职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规范大学生兼职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学校、企业、政府三维一体的防范机制来控制兼职行为可能给大学生带来的社会化偏差和失败,为大学生的社会化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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