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2 03:03: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鉴定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 了为推动我公司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全体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开发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主要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革新、技术开发主要是指对科学技术、业务的开发和对生产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造和挖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总工室组织实施。?
项目的范围与来源
第四条 项目的范围?
(一)适用于市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
(二)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
(三)开拓新的生产业务。?
(四)计算机技术在通信生产和管理中的应用。?
(五)发展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软科学的研究。?
(六)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
第五条 项目的来源?
(一)由上级单位下达的项目。?
(二)由本公司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
(三)各部门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提出的项目。??
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由建议人填写提案申报卡,交总工室。?
第七条 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各部填写项目申请书报总工室。若要申请经费,需填报项目经费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由总工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条 批准立项后,由总工室向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项目承担部门按计划实施。? 第十条 需向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总工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为了避免项目的低水平重复开发,任何项目必须经部门同意后才能上报,经公司立项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技术革新、技术开发经费列入公司管理开支。财务部每年按自有收入的1%左右作出安排,由总工室掌握使用。?
成果的评审、鉴定 ?
第十三条 成果申报
项目完成后,承担部门应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并备齐下列技术资料报总工室。?
(一)研究报告?
(二)测试和实验报告?
(三)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照片?
(四)质理标准?
(五)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六)技术经济分析和效益分析报告 ?
(七)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成果的评审、鉴定?
(一)总工室在接到成果鉴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总工程师审阅、并答复申报部门是否同意评审鉴定。?
(二)在市局立项的项目成果,报市局科技处组织评审鉴定。其余项目成果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鉴定。?
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 成果评审鉴定后,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专利奖。?
第十六条 对获专利的项目将按专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未申报市专利或申报而未获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对成果集中评奖一次,原则上按项目经济效益的大小予以奖励,也可根据项目创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和生产发展贡献大小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奖。评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1〗
附则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有关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和奖励申请。?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按规定明确质量保证金的内容,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要有质量保证金内容的约定。
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之前,凭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决算书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手续。即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工程款结算总额5%的保证金,统一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托管,托管期限即为质量缺陷责任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对后发出《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通知单》。
三、我县所有住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四、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属施工单位责任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保修通知后,没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期限内保修的(未约定按7日计),建设单位可带保修通知单、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缺陷责任认定书及保修费用等相关费用核定书,在保证金预留期满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从该单位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帐中支付,最后在返还的保证金中扣除。
五、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现场抢修。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到现场抢修,建设单位应组织抢修,认定施工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抢修费用可按第四条规定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现场维修,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维修,核定的维修等费用暂在保证金中列支,最终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责任人负责组织维修,且不得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八、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在14日内会同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在申请书上签属“同意支付”的意见;若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施工单位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施工单位携带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书或申请函和催告函,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真核实后(必要时到现场核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即发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及时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给项目承建的施工单位。
九、保证金返还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率计息,并与保证金一并返还。
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保证金预留、返还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事项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后返还。
十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认定,一般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建设和施工单位会同设计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共同确认;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
(三)双方协议由仲裁机构裁定;
大家好!
我代表风险管理部汇报年第3季度工作总结。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部门职责与目标,第二部分汇报第二季度工作总结,第三部分分享经验教训,第四部分提出下季度工作计划。
一、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是推行制度、提供法务支持、开展内部审计审查。目标是及时完成重点工作计划和日常合同审核任务,保证公司顺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尽量为公司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等。
二、年3季度,风险管理部重点工作和日常合同审核均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
三、工作总结
1、质量管理体系推行方面:风险管理部对A分公司开展了合同管理培训,对B分公司开展了制度管理、风险管理、反腐倡廉、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培训,对总部档案管理培训。对A分公司进行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检查,对总部职能部门和项目部进行了档案管理检查。
2、合同审核方面:风险管理部审核各部门初次送审的合同共232份,其中总部78份,A子公司89份,B子公司25份,C分公司14份,物业公司共25份。
3、法律咨询和风险防范方面:
1)风险管理部拟制并了《对经济类文件授权审批和签字盖章事宜的特别要求》,要求各部门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同时向对方书面明确仅有指定的授权人才是代表本公司对外签署经济文件的合法有效人,合作方与其他人员签署的经济文件对本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针对商铺带租约销售的策略,风险管理部建议公司设立运营公司以规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返租销售的禁止性规定,在托管合同中设计对租回商铺经营管理的基本思路,界定管理内容与责权利等,并协调解决运营公司与客户的租期和与租赁户租期不一致的问题。
3)商务宿舍蓄客阶段,所有资料是按超高一层销售。办预售证时,因房管局限价,只能由一层改为两层卖。风险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相关文书,指导营销策划部公告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并进行公证。请认购客户签订知悉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的确认书,并出具不修二层楼板的申请。
4)风险管理部根据C公司咨询,向其提供意外伤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指导其完成赔偿并防范负面影响。
4、诉讼仲裁方面:年第3季度风险管理部顺利推进奥的斯电梯仲裁案,圆满完成园林仲裁案,受理并有序推进商铺客户要求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的诉讼案等。对A子公司与总包单位的经济纠纷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调查,秉承尊重客观事实、诚实守信、合情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向公司提交专题报告,并强烈建议A子公司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给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专项调查和危机应对方面:针对物业公司匿名举报信进行专项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均与被举报人无直接关系,但同时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公司其后对被举报人换岗处理。参与广告公司举报事宜调查,发现举报事宜的确存在,但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误解。协助公司处理总部总包单位工人闹事危机事件,并准备相关往来函件和公关报告。
6、员工培训方面:根据师徒协议,指导新员工学习公司制度和文化、风险管理部职责和法律专员岗位职责,带领两人前往各子公司开展审计审查等,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开展培训。带领新入职风险管理部的资深专家学习风险管理部职责和内审专员岗位职责,带领她开展档案管理培训和检查,在工作中学习审核技能技巧。
二、分享经验
园林仲裁案于年7月结案,关于此案,风险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A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以争取宽限期限。之后风险管理部与A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积极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具体工作记录参见附表),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郑州高级铁路技工学校关于申请对上街新校区
项目进行建设的用地申请报告
郑州市上街区建设局:
郑州铁路高级技工学校创建于1975年,隶属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是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河南省示范性技工学校,设有国家技能鉴定所、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为扩大建设规模,改善郑州铁路高级技工学校基础设施,满足该校广大师生学习和生活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教育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特申请实施建设郑州铁路高级技工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及建设条件 :郑州高级铁路技工学校新校区项目位于郑州市上街区郑州宜居职教城内,万泉路南、五云路北、柏庙村、魏岗村之间项目建设规模拟新征土地400000平方米(合600亩),其中校园建设用地355573平方米(合533.36亩),城市道路用地28685平方米(合43.03亩),公共绿地15742平方米(合23.61亩)。该区域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建筑面积20424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896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280平方米。建筑内容包括:主教学楼面积12500平方米,教学楼面积31000平方米,实验、实训楼面积49488平方米,实习厂房面积4100平方米,图书馆面积13731平方米,风雨操场面积4800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62600平方米,学生食堂面积15009平方米,教工食堂面积1966平方米,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面积9070平方米。拟总投资 50278.27万元。所需资金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筹措解决。
现呈报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有关资料请核准。
年月日(申请用地单位印)
规划用地申请报告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报告)
某某市建设规划局:
我公司计划新上一个智能鼠标制造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于20xx年5月16日获得市发改委立项批文(编号)并于20xx年6月16日通过拍卖取得位于市高新工业区成功路东侧永丰路南侧工业用地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目前已邀请设计界知名设计单位–上海国匠建设设计公司进行了厂区设计,计划新建厂房、仓库、研发楼、职工宿舍楼等建筑合计600000平方米,目前建筑设计方案已完成并通过相关审批。为早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先向贵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望得到支持和相关指导。
附件:
1、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地形图
4、总平面图
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一是抓财务基础工作规范,强调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质量,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上要求作到举一反三,对以前发生的会计技术差错认真地进行整改调账,使财务基础规范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二是吸取经验教训,在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上下功夫,按照《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水利工程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财务收支审批手续,财务监督从源头上抓起,认真进行财务核算,合理归集收入、成本支出费用,妥善进行账务处理。三是加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积极作好项目资金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概算使用资金,认真细致及时地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请书支付内容予以审核,严格按照结账程序和合同规定结算工程款项。四是通过调查研究与反复测算,制定并上报了xx年我局财务收支预算。五是全面启动了局机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子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账簿和报表,结束了我局手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的历史。与此同时指导帮助公司财务进行会计电算化软件安装与应用,实行会计电算化,标志着我局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三、与时俱进,加强财政四项改革工作管理: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我们顺应财政四项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的工作力度。一是我局xx年部门预算得到了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根据下达的收支预算总额,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中编列的具体项目、科目组织预算执行。控制预算总额,在支出预算内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重点保证了工资发放、机关运转和我局水库除险加固等基建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为局领导出谋划策,把好支出关口,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对国库集中收付财政信息系统的管理,依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项目,积极申报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三是按部门预算中列入的项目做好有关政府采购工作,如根据局领导的工作布置,及时申报与采购阳新办公大楼办公家具、空调、微机、复印机等,在xx年部门预算中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做到了应采尽采。
四、内部审计、“小金库”清理、经济合同鉴定、提供经济管理决策信息和参谋作用等工作:xx年上半年,我们对富泉公司、长宏公司、汉办、温办20**年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内部审计,对在内审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的行为提出了整改措施。参加了阳新办公楼装饰工程、家具采购、阳新办公楼一层和二层回购、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合同的审核和鉴定。针对阳新安居工程未办理峻工决算、温办综合楼二层改造为职工住房、清收职工欠款、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无预算开支、对富泉公司的拨款管理、加强公务招待费和差旅费管理等问题,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局领导提出了管理意见,为领导管理经济工作起到了参谋作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局领导的安排,及时组织实施我局“小金库”专项治理清查,向上报送了自纠自查报表和报告。针对省财政厅驻黄石办事处在对我局财务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我们吸取教训并采取措施认真地进行了整改,xx年是财务科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顺机制,更新财务理念,服务大众的一年。这一年,财务科在处长的领导和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立足现状,努力提高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率,为专项工程和运营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圆满完成了财务管理任务,实现了财政经费的收支平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财务收支基本情况(截止11月底)。
1、收入情况
xx年通行费收入计划13100.00万元,实际收入14070.47万元,完成计划的107.41%。
路产索赔收入35万元。
2、人员及公用经费收支情况:
本年度计划
划1857.73万元,拨款1696.54万元,支出管理费1452.44万元,支出与拨款数相比节余244.1万元。
2、日常养护收支情况:
本年度计划190万元,拨款190万元,支出231.4万元,超支41.4万元。
二、主要财务工作。
1、完成xx年财务决算编报工作。1月初,财务科接受xx年度局财务决算软件培训,全面梳理xx年财务工作,顺利完成了xx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工作,为xx年财务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填报工作。3月份,财务科开始填报财政供养人员情况信息表。财政供养人员信息表是厅财政支付中心拔付我处人员经费的依据,其数据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处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xx年我处共填报财政供养人员244人,其中正式人员63人,收费人员181人,这为我处人员及公用经费的报批提供了直接的数据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是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弱承压水。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根据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浅层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浅层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开采强度不得超出当地浅层地下水可采资源模数,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
第八条浅层地下水应分层开采,禁止潜水与承压水混合开采。
第九条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必须采取节水措施,采用先进的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节水措施应与浅层地下水利用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开采浅层地下水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日取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二条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专家审查意见;
(三)浅层井设计书;
(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等;
(五)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水资源论证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取水单位和个人对水量水质的要求,以及所在地浅层地下水资源状况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在10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方可委托凿井施工单位凿井。
第十七条凿井施工单位凿井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示凿井施工资质证书,经核定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后,方可凿井。
第十八条凿井施工单位应进行成井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成井管材和填料应无污染、无毒性,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凿井施工中的定孔、下管、回填等重要工序,凿井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管,严格按照批准的井深和层位下滤网管。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止水和固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条浅层井竣工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浅层井验收时,凿井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施工设计书;
(二)成井地区平面布置图;
(三)钻孔柱状图及成井结构图(比例尺大于1:1000);
(四)抽水试验报告;
(五)水质全分析化验报告;
(六)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凿井施工中的废孔和报废的浅层井,废孔的施工单位或水井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封镇。
禁止向废井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未经批准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地点安装经鉴定质量合格的水表,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每月应根据用水量按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规范完善的浅层地下水管理制度,每井一张取水许可证、一套取水计量设施、一块编号牌、一份管理档案卡。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的范围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30米。出现水质污染,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治,控制其发展。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浅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位、水质变化和当地的水资源量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自动监测系统,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监测数据库,及时编制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季报和年报。
一、科研创新计划的组织与管理
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要把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纳入研究生教育整体工作计划,为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加强对项目申报与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精心组织,规范管理。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是在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共同领导下,由研究生所在院(系)具体实施,包括项目的申报、初步评审。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生院和各企业共同建立的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负责跟踪检查、结题、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对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应该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项目申报和立项的分析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一般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所在院(系)组织评审推荐(排序),研究生处组织专家组(产学研联合评审组)审核,推荐上报教育厅,教育厅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该类型项目的资助对象一般是在校一年级和二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的研究生(包括产学研合作培养的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1)申请项目应是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设计的创新选题。课题应在理论、实验、方法上具有突出的原创性或创新性。
(2)研究课题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3)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4)申请者的导师、所在学科和院(系)应积极支持其创新课题研究工作,能为申请者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研究生处按省教育厅当年度规定的日期办理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申报工作。科研创新项目获得立项后,研究生处留存一份已被批准立项的申请书,并通知项目负责人签订协议书。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定期向高校上级部门及企业相关负责人汇报项目申报的情况。
三、项目中期管理
研究生处配合项目负责人所在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主管应对有关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主管要有相对固定人员负责监督本单位课题具体进展情况,并定期将《课题进展报告书》交研究生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如因学习需要长期不在学校无法亲自参加项目检查的,要委托课题组其他人员配合检查。对于项目执行严重不力者,研究生处将提出警告,并对当事者导师指导的其他各级研究生的未来课题申报予以限制。
项目进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原研究计划(如延期、更改研究内容等)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研究生处、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并由研究生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项目结题
获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自觉严格按申请书的计划完成课题。项目负责人所在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主管在收到结题材料后,要检查材料是否符合申请书的申报计划并签署审核意见。结题材料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更改处理。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主管应在结题截止日期前将结题材料交研究生处。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完成时间一般为一到两年,均应于研究生学位授予之前结题。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同时向研究生处提交一份成果简介(含经费决算),着重介绍课题的创新点、主要观点等。
研究生处将定期统计各类项目的结题情况,对于结题率低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要进行通报,在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对长期不结题或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处原则上不受理其提出的毕业申请。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研究成果归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所有,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发表。、出版专著或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时,均应标明“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等项目来源的说明。
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基于产学研合作培养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金应由本区域的学位委员会、教育厅资助、学校或科研院所和企业配套组成。经费资助额度以本区域的学位委员会、教育厅当年度下达金额为准,学校或科研院所和企业按配套与专项资助按照一定合适的比例落实配套经费。
资助经费应由研究生导师负责管理,开支范围主要为:
(1)收集与课题相关的资料及复印的费用;
(2)购买课题相关的图书及中外期刊;
(3)进行与创新项目有关的、必须的调研及学术交流所产生的差旅费、协作费;
(4)在国内期刊和国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版面费;
(5)课题所需的耗材及软件的购置费,理工科课题进行试验所需的材料费及分析费;
(6)进行成果鉴定时专家的评审、评估等费用。
资助经费只能用于与创新项目直接有关的开支,不能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照(摄)像机等)、出国考察、与创新计划项目无关的差旅费、个人补贴等各项开支。资助经费的使用,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开支申请,导师签字同意,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研究生处批准。项目立项后,项目组应切实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的,除责成有关人员做出检查外,要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
对于基于产学研合作培养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的问题还涉及到很多方面,有一些可能是传统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涉及不到的问题,如科研基地建设不到位、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政府投放的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但是从科研创新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是可以给我们研究生教育工作者在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过程中一个较完备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因此基于产学研结合科学化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而本方法基本覆盖解决了基于产学研合作培养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中所出现的大多数问题,当然这也是如何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值得我们更深入地探究研究生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孙诚,牟信妮,郝晓秀.“校会合作、校企合作”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以天津职业大学印刷工程系产学研实践为例\[J\].职教论坛,2011,(3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8年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批工作的统一部署,我省已完成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培训和甲级资质集中申报工作。现就全省乙级、丙级资质申报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国土资源部受理范围以外的乙级、丙级地质勘查资质。未通过部甲级地勘资质审查认定的单位,可以重新编制材料参加本次省级申报。
二、受理时间:10月8日—12日接收申报材料,按受理内容清点和检查材料完整性,并使用人员软件对全省申报单位报盘系统人员信息、汇总报部。逾期不予受理。
三、审批时间:10月13日—12月15日。其中,12月1日—12月10日为结果公示时间。
四、受理方式:我省申请地质勘查资质乙级、丙级的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业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及电子文档)。
五、受理地点:纸质材料和报盘数据送省国土资源厅14楼会议室。
联系人:潘道宏联系电话:025—86599681
六、申报材料:根据省厅网站下载《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核查责任表》,力求纸质材料、报盘数据及电子(彩色扫描)文档的准确性、一致性。申请材料由省厅业务部门受理和厅信息中心核查后严禁补证、调整和修改。
申报材料应按主件、附表1、附表2、附表3四部分内容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和目录。
(一)主件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新设)1份;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4、单位获奖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附表1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名单及与名单顺序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三)附表2
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及与清单顺序相对应的勘查设备仪器购置发票、调拨单、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四)附表3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情况(表),通过质量和安全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各1份;申请地质实验测试乙级资质的,还应提交通过省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计量)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五)地质勘查资质报盘数据1份(附原件彩色扫描件)。
七、注意事项
(一)全省地勘资质受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申报、受理、审批等情况集体审议。省厅重申地勘资质受理审批中严明纪律,各单位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二)省内、省外聘用的各类高、中级技术人员,应提供本人书面允诺、被聘人员单位法人同意证明、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全日制文本)原件复印和彩色扫描电子文档。上述三个基本文件缺一均作为聘用无效处理。
(三)高、中级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允许一次使用其中1个专业。
(四)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已明确的专业,按其专业确定职称类别。
1、区域地质、海洋地质、石油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岩矿鉴定等不能改变专业。
2、水工环地质:可以任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之一。
3、物化遥地质:可以任选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之一。
4、实验测试:可以任选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之一。
5、探矿工程:可以任选钻探、坑探之一。
6、地质或矿产地质、地质矿产:可以任选区域地质、固矿地质之一。
(五)下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或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等认定。
1、地质或矿产地质、地质矿产认定石油地质、海洋地质、盐矿地质、遥感地质。
2、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六)地质测绘、地质测量、岩土工程不能认定为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所需要的专业。
(七)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1、区域地质: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中计算;可以在固体矿产勘查中的40%以下重复计算。
2、石油地质:可以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中重复计算。
3、煤田地质:可以在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中重复计算。
4、盐矿地质:可以在液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中重复计算。
5、固体矿产地质:可以在固体矿产勘查中计算;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中的40%以下重复计算。
6、水文地质:可以在液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重复计算;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中的40%以下重复计算。
7、地球物理:可以在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中重复计算;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中的40%以下重复计算。
8、地球化学:可以在地球化学勘查中计算;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中的40%以下重复计算。
9、遥感地质:可以在遥感地质调查、航空地质调查中重复计算;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中的40%以下重复计算。
10、钻井工程:可以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地质钻(坑)探中重复计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将根据各乡(场、区)镇农村危房改造调查摸底数进行分配,重点考虑分散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贫困户和地质灾害区群众。县城区规划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场、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危户改造原则上不作安排。根据省、市要求,我县在今年12月底之前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两批危房改造任务。目前市政府已下达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600户,其中新建510户,维修加固90户。第一批计划任务数,详见附表。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各乡(场、区)镇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
2、补助标准。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不低于1万元;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
四、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1、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为局部(C级)危房的要维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困难农户实施危房改造。
2、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质量安全,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3、强化质量管理。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城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五、资金筹集与发放
1、资金筹集。翻建、新建房屋财政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维修房屋财政按每户不高于1500元安排补助资金。同时,县政府将整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救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等项目和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乡(场、区)镇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2、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各乡(场、区)镇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各地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不得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50%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3、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审计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操作程序
1、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或《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申请审批表》,贫困户和无房户还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农户办字[]10号)要求,分别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并上报乡(场、区)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乡(场、区)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场、区)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场、区)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场、区)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场、区)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乡(场、区)镇政府要组织做好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5、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自查验收。
6、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各乡(场、区)镇政府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统一订制,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七、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1、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由各乡(场、区)镇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2、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制定年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各乡(场、区)镇也要制定实施方案,并于年6月30日前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各乡(场、区)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保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各地要摸清需新建、维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
4、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乡(场、区)镇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年12月份,县农村危房改造小组对全县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省、市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八、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已成立了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发文),各乡(场、区)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配合协同抓、乡镇干部包村抓、村组干部包户抓的工作机制,通过结对帮扶、邻里互助、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改造危房。
2、明确工作职责。发改部门会同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做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危房改造计划安排、项目规划选址、农民建房技术指导、质量监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国土部门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新旧宅基地整理、复垦。残联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核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帮扶危房改造村庄的道路建设。监察部门负责对危房改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扶贫、环保、水利、农业、卫生、民族宗教、地震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产业发展、抗震设防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执法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产部门职责)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所有人使用人义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八条(备案申请制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行依申请备案制度。
第九条(禁止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申请提交材料)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改结构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十一条(核准程序)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给予是否批准的答复。批准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可作为申请使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服务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义务)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申请变更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第十四条(转让、出租人义务)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宾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
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安全维修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设立)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具体从事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标准文书。
第十八条(申请鉴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使用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四)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房屋可能被损坏的;
(六)房屋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委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上述应委托的单位(人)支付。
第十九条(毗邻者权力)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认为相邻房屋的不当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认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损坏自有房屋的,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委托)鉴定机构可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鉴定提交材料)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结论文书。
第二十三条(鉴定期限)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请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鉴定要求)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派专家进行鉴定,并可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鉴定文书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鉴定收费)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鉴定费的收取遵循谁申请、谁承担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重新鉴定申请人应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鉴定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四章危险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条(鉴定结果告知及报送)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是否暂停使用或治理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危房分类管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第二十九条(危房治理)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危房强制治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险情处理)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危房改造)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碍。
第三十三条(危房租赁)房屋所有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承租人应及时迁出,危险房屋经治理解除危险后,所有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危房代为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治理危险房屋的.承租人可代为治理.治理费用可自租金折抵或依法诉请房屋所有人偿付。
第三十五条(共有共用治理)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属危险的,各所有人对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属建筑应共同治理,所需费用由各所有人按照建设部《异产毗琏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份额分别承担。
第三十六条(责任划分)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超荷载使用致使房屋损坏,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人应负责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致使他人房屋构成危险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义务)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制发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采取防、排险措施。
第三十八条(鉴定后危房管理)经鉴定属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治理后,经鉴定机构验收已解除危险的,可继续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经验收未解除危险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经鉴定属整体危险并应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四十条(重建手续)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重建审批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检查的,由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致使房屋倒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履行职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一、责任目标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施工企业年度内,不发生死亡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对各级检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达到100%。
3、施工企业年度内创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达到30%以上。
4、施工现场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评分达70分以上(含70分)。
(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施工企业成立企业法人为组长,分管副职为副组长的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2、施工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新动向、新问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议要有记录。
3、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与各级各部门签定《建筑施工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及相应责任人。
4、健全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部门内岗位和相应责任人。
5、企业要有计划的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6、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 (申请书 ) 组织抢救,并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不得隐报、瞒报、迟报。
7、按规定监督发放职工(农民工)工资,杜绝因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上访事件。
8、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新进场或转换工种的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二、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1、季度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对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实施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季度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2、临时检查和随机抽查:在每季度安全生产检查的中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不定时的对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实施检查,检查的结果,记入当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价中,也是季度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3、年度综合考评:根据四个季度的安全检查、临时检查、随机抽查的结果,年终对企业全年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做综合科学评价,通报考核结果。
三、奖惩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面完成责任目标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取消企业及负责人的评选先进资格,对其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亡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一条为适应*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高速发展,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市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和用于支持本市科技事业发展、进行科学实验而设立的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项目补助费、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费、新产品试制费以及用于国家、省科技项目配套经费。
第三条*市科技三项费用优先支持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学、研的联合创新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节能环保等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市科技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立项和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市级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的预算和监督部门。市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市科技局在每年4月30日前根据市人大通过的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额度,编制资金安排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项目进度分期将资金划拨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再按项目计划及项目进度将资金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科技三项费用分别以研发经费补助、贴息等方式使用。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是:
(一)重大项目的费用安排比例不低于当年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的60%。重大项目单项支持额度一般为100万元至30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为10万元至50万元;
(二)单项重大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一般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
(一)设备及软件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软件购置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购置费用;
(三)试验、测试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所发生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支撑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项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八条每年的八、九月份受理下一年度的一般项目申请.每年一至九月受理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请。
第九条市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受理范围是:
(十)列入上年度国家级、省级各项科技计划的项目(攻关、火炬、星火、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新产品、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技术出口、百项工程、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等项目及科技部、省科技厅上年度下达的其他计划项目);
(十一)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符合其研发宗旨、具有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向性质的创新项目;
(十二)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产学研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包括民营科技园区)等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十三)符合政府重大决策、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项目。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在产业化开发时必须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市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对同一类项目只支持一次。受支持的项目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条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科技项目申报(任务)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重大项目前三个年度、一般项目前一个年度);
(三)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知识产权证明资料(包括专利及软件登记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证明、新药证书、通讯电力入网证、生物新品种、农药登记证、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
(五)产业化较成熟的项目应提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请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七)课题经费使用预算明细表;
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市各种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及完成情况、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各种认证、用户意见等)。
对前款第(一)、(三)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制作软盘。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局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科技三项费用一般项目的受理公告及受理截止日期,每年在新闻媒介和*市金科网页上公开。市科技局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一)产权不明晰的企业;
(二)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政府资金的企业,包括资产组后仍不偿还所欠政府资金的企业;
(三)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任职,有可能发生资金或者技术非法转移的企业;
(四)项目申报中有虚假欺诈行为的企业;
(五)政府行政官员作为项目申请者和负责人的项目。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技术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立项技术评审,评审结果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并报送主管副市长。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项目和支持额度,送市财政局审核,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重大项目评审,可以委托省级科技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旁听重大项目评审过程。
第十六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者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四章科技三项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独立设置科技三项费用有关科目。
第十八条科技三项费用采取一次或者分期拨付方式。对已批准的项目,应当按合同规定时间划拨。对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的项目可视情况减拨或者停拨。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应当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实行中期评估,并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跟踪督促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科技三项费用按合同规定收回的部分(扣除已贴息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统一转入*市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科技项目支持。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的6月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明细表、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项目进度和阶段成果表,由市科技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市审计局的年度审计。项目完成后(如项目跨年度则于每年年终),接受审计部门的一次性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进度和各项指标,致使项目因故撤销、中止或者转移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即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原因。市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承担单位应当进行项目清算,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评审中发生的前期调研费、技术评估费、专家评审费、资金担保费及相关的必要开发,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期可行性调研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开拓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外相关展览、大型科技会议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等费用,在科技三项费用回收部分中列支。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制定该项目的验收大纲,编制项目验收表,并按期组织项目的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估。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提交书面项目验收(结题)申请。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验收(鉴定)、项目结题、项目中止、项目撤销等。
第二十七条纳入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按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中止的项目,停拨未拨款项,承担单位必须退回已拨款项的结余经费。如果该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所需总结材料并清退结余经费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停拨所有未拨款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年内市科技局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