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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时间:2023-01-24 09:44: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1篇

【关键词】房屋鉴定;安全;检测

房屋安全鉴定指的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检测后,对房屋结构的受损程度、抗震能力及危险程度进行科学的计算、鉴别和评定的管理工作[1,2]。民用建筑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老化、材料性能下降、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以及管理使用不当等,导致民用建筑结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出现某种程度的损伤,这种损伤累积将导致结构承载力下降、结构性能劣化、耐久性降低,影响结构的安全使用[3]。房屋安全鉴定是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安全可靠性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程度意识越来越高,因此民用建筑的安全鉴定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展对已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分析研究和评估,对于防止建筑失效和倒塌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然而当前我国房屋安全质量检测行业存在着很多问题,要如何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确保能向社会提供准确、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必要性分析

既有建筑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使用条件、环境条件的改变或遭受自然或人为灾害(地震、火灾、台风等),以及建筑物的地基不均匀沉降、结构温度变形、屋面超重等,受到使用条件变化及环境侵蚀等因素的影响,结构的性能将逐渐退化,功能将逐渐降低乃至丧失,这将会危及生活、生产与安全,因此对于这些房屋建筑必须对其进行安全鉴定。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屋建筑必须进行安全鉴定:①建筑物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甚至有的己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发生不同程度的老化;②既有建筑物发生了异常的变形或开裂,影响正常使用;③既有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一次或多次失稳或脱落事故:④对重要的特殊建筑物,需要进行定期检测鉴定;⑤建筑物遭受地震、火灾、台风、爆炸等偶然事件的破坏;⑥建筑结构的用途或建筑结构所承受的荷载发生重大变化。

有效的房屋安全鉴定能够对房屋的破损程度和原因进行鉴定,可以对房屋的维护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及时维修或更换房屋的损坏部分,保持房屋的质量水平。在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同时,能够及时发现尚在使用的危旧房屋,同时能对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使用和分布状况做详细分析,并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安全隐患,指导危房改造。

2 当前我国房屋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同

建设部129号令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虽然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有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全国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一,部分地区还未制定有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法规,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没有制定房屋安全鉴定的统一标准,这对提高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整体水平,提供不了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导致房屋安全鉴定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降低了房屋安全鉴定的效率。

2.2鉴定市场不规范,存在垄断现象

有些地区的房屋鉴定机构是由规划建设部门分离出来的,从组建开始就未把职责剥离清楚,导致某些地区的鉴定工作都由一家鉴定机构来完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既有房屋的安全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需要鉴定的房屋越来越多,而鉴定机构的缺少,服务质量跟不上市场的发展需求,导致很多人对鉴定机构越来越不满意。

2.3鉴定机构责任意识不强,鉴定报告质量低劣

由于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一些单位鉴定公司责任意识及风险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专门的检测、鉴定技术标准,但有些鉴定机构未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业务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现场鉴定及报告编写程序不规范,格式不严谨,有时甚至不到现场查勘即出具鉴定报告或根据委托方需要捏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另外,由于各鉴定单位和人员的技术水平、对规范标准的理解不够深刻,出具的鉴定报告格式及内容五花八门。从业人员、从业单位的素质、自律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等还有待于大幅提高。

3完善房屋鉴定工作的对策

3.1制定统一的房屋鉴定标准

继续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建设部129号令,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情况自定实施措施,出台具体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设立比较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3.2开放房屋鉴定市场

开放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引入了竞争机制。应允许社会上的科研院所、检测单位、设计单位及民营公司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会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发展和房屋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强了鉴定机构的服务意识,提高了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缓解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压力,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

3.3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完善检测手段,增强技术投入,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房屋安全鉴定事关重大,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均应有严格的要求。要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进行考察,保证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并熟悉鉴定工作的法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是鉴定成效的基本保障,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没有先进的检测仪器、试验设备、结构验算软件,单凭经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是不可取的。因此鉴定机构也要完善检测手段,添置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鉴定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陈培德.浅论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基本方法[J].城市建设, 2010(32): 386-387.

[2]余丹.浅论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基本方法[J].工程与建设, 2009,23(1): 139-14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第2篇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甲方:XXX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 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XX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阅读】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5 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10 人(含国家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人),地质专业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 2 人。以上人员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70%;

(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 ISO9000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4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5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6 人,建筑材料 专业 1 人,建筑设备专业 1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 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3篇

一、深入贯彻《条例》,扩大宣传,进一步提高房屋使用安全意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实现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全覆盖,首要任务是继续加大投入,扩大宣传,在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以案说法”宣传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公共场所、生产企业、物业小区进行宣传,张贴和发放房屋安全宣传资料,并由各区、县局组织辖区内小区物业管理处安管员培训,定期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大型咨询宣传活动,实现全市90%以上物业小区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知晓《条例》和房屋装修中注意事项,增强维权意识。

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网络体系,主动管理,进一步实现物业小区全覆盖

房屋安全的主动管理和扩大管理覆盖面,关键是发挥小区物业管理的基础作用。《条例》实施后,通过三年多努力,我们逐步建立了市—区(县)局—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四级”房屋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充分利用街道住宅区管理工作“两站一中心”的管理优势,充分发挥小区物业、自管房单位的一线管理作用,通过区、县局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日常管理等,建立联系平台,明确管理职责,定期检查督促,年终考核评比,基本消除管理盲区,逐步建立起层次管理、依法管理、长效管理的新机制。

三、定期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消除隐患,进一步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近年来已在冬季雪灾、夏季洪涝及防震抗震等时期分别对重点房屋进行过安全检查,确保了使用安全。针对目前全市的公共场所、直管公房、工矿企业厂房等由于建造年代久远或反复拆改结构等原因,部分房屋还存有严重安全隐患,为防止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与市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力量,开展公共场所、直管公房、工矿企业厂房“三类房屋”的安全检查,掌握这三类房屋的使用年限、抗灾情况和安全状况等,对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督促产权人限期整改消险。同时,进一步明确房屋产权人的日常管理责任,确保三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窗口建设,规范程序,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目前,区(县)房屋安全管理窗口主要承担着辖区内住宅类房屋安全投诉处理,房屋结构变动行政许可受理与初审上报,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等管理职能。在区(县)窗口建设工作中,一是继续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区(县)窗口的硬件条件,继续帮助完善电脑、传真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配备的同时,增加车辆购置补贴,配备区(县)房屋安全管理专用车,开展房屋安全主动巡查,提高办案效率,保障监管到位,努力将各类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二是继续坚持业务培训交流和房屋安全管理例会制度。定期交流管理做法和讲评管理与服务质量,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三是规范窗口服务程序,开展窗口标准化建设检查考核,统一投诉处理等办案程序,增强独立办案能力,不断提升窗口服务形象。

五、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是实现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预防、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房屋安全管理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必须开展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和建立房屋安全资料档案以及动态的信息系统。我处经过不懈努力,已初步建成房屋安全各项业务流程管理模块。房屋安全档案电子化工作也已基本完成,现有业务档案的数据整理工作正在加紧推进。力争经过一年的努力,初步建成覆盖全市的房屋安全信息系统管理平台架构,建立基于现有房屋安全数据基础上的各类数据分析模型,建立房屋安全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推动房屋安全管理模式的科学化。

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和相关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划、建设、市容、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保管自修房屋的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障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房屋维修应当文明施工,减少或者防止施工噪音和环境污染。房屋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七条  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经营管理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报经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涉及市容、规划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房屋建筑上安装公共设施、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修缮、改建或者拆除房屋时,其公共设施、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管理人,应当主动配合,及时自行处理,不得借故阻挠。

    第九条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搭建房屋建筑;

    (二)在屋顶堆放物品或者在阳台、平台、露台超荷载堆放物品;

    (三)在房屋外墙搭建阳台或者利用房屋挑檐搭建各类建筑设施;

    (四)倚墙堆放有损墙体的物品;

    (五)在住宅房屋内存放经营性酸、碱、易燃、易爆等腐蚀性、危险性物品;

    (六)在住宅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

    (七)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建筑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的同意,并报经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市容、规划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并符合规划、抗震、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因装饰装修影响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修缮。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住宅房屋时,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二)拆改上、下水主管或者改变地漏的位置;

    (三)在混凝土楼板上或者底面剔槽埋管、凿孔;

    (四)在楼板、阳台、露台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在室内增设分隔墙体;

    (五)在外檐墙体上拆窗改门、增设门窗。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室内连接阳台墙体和非承重墙体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拆窗改门、增设门窗、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向下列房屋经营管理人申报: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房屋,向房屋产权单位申报;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向售房单位申报;

    (四)其他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申报。

    房屋经营管理人接到申报后,应当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核,并在接到申报后三日内出具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持由房屋经营管理人出具的意见书,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二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申请人持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规定的,二日内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房屋经营管理人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房屋经营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房屋加强巡查,受理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格应当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鉴定文书。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岗位培训,并经审查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房屋安全鉴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开业前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准开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开业。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凭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进行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五)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或者收到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后5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应当在10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长期观察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八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时应当出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交纳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安全性能均可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鉴定报告副本转给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二条  危险房屋应当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查勘鉴定,予以确认。

    第三十三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危险,并视房屋危险程度不同,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立即拆除。适用于整体危险已无修缮价值,且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占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所有人负责组织解除危险,所需费用由各所有人共同筹集,具体分摊比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产权不清或者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出资解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危险房屋解除危险时,需要使用人暂时迁出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予以强制迁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房屋倒塌的,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帮助排除危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其中经房屋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仍不补办手续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安装公共设施、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修复损坏的房屋结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清理;逾期仍不拆除或者清理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强行拆除、清理。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恢复原房屋使用性质。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修缮加固。逾期仍不修缮加固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第(一)和第(五)项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属于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手续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属于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房屋经营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不履行房屋经营管理职责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人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险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解除危险;逾期仍不采取解除危险措施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恢复房屋原状、限期修复损坏的房屋结构或者修缮加固房屋而拒不执行的,以及修缮恢复后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未按本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取消其房屋安全鉴定资格,并可对鉴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对符合条件或者规定的装饰装修申请,未按期核发或者拒不核发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或者批准书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房屋的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房屋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进行查勘、检测、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十三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5篇

关键词: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程序;规章秩序;产权制度;保障

Abstract: The significance of housing safety management and testing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while complying with strict identification of operating rules and processes, and made housing safety management implemented, to protect the life of the residents fundamentally.

Key words: housing security; identification detection; program; regulations order;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居民房屋的抗震防灾能力及安全管理工作,是保证房屋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基本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房屋安全监测和管理的要求也逐日提升,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屋鉴定规范准则,优化房屋检测流程,对房屋结构类型、房屋使用期限以及安全资料存档等状况,做出有力的保障,是居民生活更加的和谐,这就要起广大工作人员,结合实践,深入实际,充分意识到房屋安全检测工作的重大意义,同时掌握厚实的基本功,为房屋的安全保驾护航。

一、严格立法,规范房屋安全检测的程序及标准。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工作体系的建立必须有相应的法规支撑,这样才能使管理工作走上正轨,明确房屋鉴定及检测的依据和标准,同时要结合自身情况作出可实行的意见。

确定房源检测对象,规范行为准则

首先我们先要限定需要安全鉴定检测的房源,这就是要确立目标,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分为五大类:由于自然原因和人为的原因引起的房屋受损需要进行检测;房屋翻修和危改房屋的检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性质的改变的检测;房屋结构安全的检测和由于其他各种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测管理等。

其次,我们要从大的方向制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规范准则,以此来指导操作细节。房屋的检测和安全管理要执行国家所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用法定的计量单位,由专业人员执行,对数据作出精确的统计,形成档案资料,像最重要的检测报告,要标明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面积大小及设计和使用情况,写明明确的鉴定方法依据与目的,作出检测分析过程,最后作出相关的鉴定结论和建议,对于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查找原因、分析问题,作出处理意见,这是房屋检测的关键面,要做出相关的法律规范。

资料归档和违规行为的重点关注

房屋检测之后,相关检测资料需要立案处理,保留原始记录,不得随意翻阅和涂改,这是为了保证资料档案的严谨性和准确性,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展开。

在工作过程当中出现的违法和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或者检测不到位的,虚报数字或造价的行为,相关部门要做出相应的处罚,为了避免事件的发生,需要进行动态的随即抽检,检测报告不符合流程和标准的,修改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重点排查,违反国家安全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不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的,以及故意扰乱市场秩序进行的,这些都是实际工作中常见的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二、规范房屋鉴定方案与流程――从实例中引申开去

房屋裂缝检测鉴定实例与委托

这个案例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检测经验。2011年7月,家居杭州的陈女士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由于当初无法判定房屋质量,一年后出现了阁楼楼板裂缝,裂缝一直通到墙体,另一端到了楼板的外侧,是钢筋混凝土的结构,有2米多长,这个问题再房屋裂缝鉴定当中,如果委托专业者鉴定,就要考虑裂缝产生的原因了。

按照国家的规范,楼房可以允许出现裂缝,但要限制其宽度,同样要检查裂缝出现的原因。针对实际案例中出现的这种情况,当事者首先要检查楼房是否按照图纸施工了,局部荷载的重量是多少,有无渗漏,当事者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使用,其次重点检查楼板的构建是不是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包括露面的尺寸和混凝土的强度及钢筋配置),这些须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结合综合情况进行考虑。

在实际的处理当中,住房者不能单凭自己想当然的结论和目测,以防严重后果的出现,需要进行房屋安全管理的有效委托,有经验从业人员,往往会从出现裂缝的位置、裂缝的特征以及长度和宽度入手去检验,同时会关注到内含的钢筋是否锈蚀、混凝土的松紧程度、楼面的棱角和保护层,以及有没有沉陷、起砂和剥落的情况存在,这些都需要经过复杂的计算得出结论,作为责任承担和理赔的依据。

房屋面积检测实例――标准和流程的规范

这个案例也是一套刚接手的商品房,位于杭州某小区内,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检测面积为55平方米,执行的是《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范。

在实际的面积检测当中,首先要有详细计算说明,这包括:全楼的建筑面积(按照整个墙体的尺寸绘制成图纸,进行面积计算);计算套内的总体建筑面积(按照墙体中线绘制成图纸,做好图例说明,计算套内的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计算(用公摊面积除以套内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各个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照规定,计算结果均要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以上就是在实践房屋面积检测案例当中需要考虑的面积检测因素,最后按照规定,要形成规范的房屋面积检测鉴定结论书,结论书里要包含鉴定的依据及单位说明,测量的精确度和计算结果,最后作出结论,在结论书之后要附带有房屋检测图纸,标明尺寸,备案。

关于房屋鉴定检测的方案讨论

首先要有明确的鉴定目的,根据目的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方案,要详细的了解房屋的建筑构造与类型,同时结合现场进行有效的思考与处理,一般的建筑物鉴定采用实用鉴定和概率鉴定等方法,鉴定检测的内容包括图纸检测(平面图和立面图),建筑材料的鉴定检测,钢筋配置、混凝土强度、构件形变的测量、沉降观测、裂缝检查和工作环境的测定等。

以上在检测方案之中应该重点关注整合,另外在检测过程当中,要提高检测理论,精确监测数据,改善分析方法,合理确定检测的数量,精确位置,在面临新问题的时候,需要我们打通思路,例如现行的结构承载能力计算方法就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房屋鉴定和检测的程序以求进一步完善,不断适应新的环境下的新的要求,不断推动我国房屋鉴定检测水平的提高。

综上所述,房屋的鉴定和检测管理工作要时时进行,处处考虑,特别是在地形较为复杂的地区和气候恶劣的地方,有关部门要随时注意动向,加强保障,进行动态的检测和抽查,及时了解情况,对于产生问题的房源要及时采取保障措施,做到“有序、有理、有节”的开展工作,有条不紊的处理好各种情况,保障居民生活,推动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焦章保《房屋检测、鉴定与加固》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1-07-11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结构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工商、公安、建委、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鉴定、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对房屋结构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与房屋结构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不安全隐患。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拆改房屋结构,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符合条件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下达批准文书。

    拆改房屋结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需到规划等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严禁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房屋结构。

    第八条  改变房屋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到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住宅改为公共场所用房的;

    (二)办公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或者厂房(含仓库)的;

    (三)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厂房的;

    (四)其他改变房屋用途,其荷载大于原设计荷载的。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九条  拆改房屋结构的,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代管(托管)协议;

    (三)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

    (四)拆改房屋结构方案;

    (五)需要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的,应当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还应提交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书。

    申请人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料的,由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试。

    第十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拆改房屋结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意见;情况特殊复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拆改房屋结构应当严格按照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和安全。

    拆改房屋结构,需变更原方案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其辖区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管理,对擅自进行拆改房屋结构、新设或者扩展原有阳台的,必须予以制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接受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规划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拆改房屋结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房屋的承重墙、梁、板、柱;

    (二)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蓄水池;

    (三)新设阳台,扩展原有阳台;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实施前违反规定设置、扩展阳台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拆改房屋结构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结构安全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章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结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结构安全状况的合法依据。

    第十六条  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人必须向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代管(托管)协议;需要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

    申请人无法提交前款规定资料的,由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试。

    第十九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并出具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经房屋结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收取鉴定费;收取鉴定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

    因责任人引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鉴定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察。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具备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及其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及房屋结构安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行勘查、测试,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做出说明,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和妨碍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房屋结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的管理,定期对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经营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制止、报告违反本办法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有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结构安全,是指组成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板、柱等基本结构构件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房屋技术资料,是指被鉴定房屋的设计资料、地质勘探资料、施工技术资料。

第7篇

【关键词】危险房屋 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管理

一、引言

现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以下简称《危标》)是由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编的,经国家建设部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于 2000 年 3 月 1日起开始施行。其前身是原部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危标》的制定是为了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

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危标》适用于现存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修订了原标准按房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限划分适用范围的不合理作法。扩大了原标准只针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适用范围,取消了其不适用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限制。《危标》规定对于危险房屋鉴定及对各类有特殊要求(如高温、高湿、强震、腐蚀等特殊环境)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地震、泥石流、洪水、风暴等不可抗拒的天灾和火灾、爆炸、车辆碰击等人祸)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一)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

《危标》的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是根据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的实践,并参考了日本、美国和前苏联的有关资料制定的。其鉴定程序依次如下:1.受理委托:依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2.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3.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4.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5.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出具报告:通过检测、鉴定并出具的数据和结论在报告中都要准确表达。

(二) 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层次等级划分。

在总结大量鉴定实践的基础上,为求更加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危标》的综合评定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为应按三层次四等级进行。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应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的危险性鉴定,这一层次是《危标》新增的,并根据一般房屋结构的共性规定了这一层次的三个分部,即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其等级评定如下应分为 a、b、c、d 四个等级。a 级: 无危险点;b级:有危险点;c 级:局部危险;d级:整体危险。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其划分应如下列条款所述:A 级: 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 级: 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 级: 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上述四个等级中的 B、C、D 级与原标准的危险构件、局部危房和整幢危房的概念基本对应,并增加了 A 级,即未发现危险点这一等级。

(三)综合评定原则。

《危标》规定了房屋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留了原标准中提出的“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提法,以求在按照《危标》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更好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其具体规定如下: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各构件的破损程度;(2)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3)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4)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5)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6)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7)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4.简易结构房屋可按上述原则直接评定。

四、完善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危险房屋处治的支持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危险房屋处治的支持力度,加强房管部门在危险房屋处治过程中的调处力度,增加对经济困难的危险房屋产权人的解危资金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D级危险房屋拆除重建的政策支持,将危险房屋处治与农房集聚结合起来,加快危险房屋处治和危险房屋解危销号的进度。

(二)进行全面普查,掌握危旧房详细情况。

由于房产管理局的危险房屋管理人员缺少,力量单薄,至今没有对所有房屋进行一次普查,始终没能全面彻底排查,摸清危旧房的详细情况,使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一直局限在已鉴定的危险房屋上面,对于没鉴定的大量危旧房的管理工作一直是个空白,管理工作的“盲区”很大,危险性很高。为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危险房屋管理网络,组织危险房屋管理、鉴定的人员逐镇逐村逐户进行普查,彻底排查,全面掌握危旧房详细情况,为实现对危险房屋的全面管理奠定基础。

(三)健全危险房屋管理的巡查排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危险房屋管理的巡查排查相关工作制度,即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的三查工作制度。通过“三查”, 促使检查工作到边到位,避免形成管理“盲区”,使所有危房都处于管理之中,并及时掌握管理的C、D级危房的动态情况,及时更新危险房屋管理信息,真正做到危险房屋的动态管理。

(四)完善危险房屋管理的信息、档案管理。

目前,我区的危旧房采用纸质台账管理,工作量大,成本高,不利于开展工作。应利用因特网的网络平台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将危险房屋管理过程中采集的鉴定、督促解危通知和房屋照片等资料与产权产籍资料结合起来,推进全区危险房屋档案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还可以将信息管理系统终端扩展到手机,利用手机对危险房屋进行实时、视屏监测,进一步提高危险房屋管理的信息化和科技化,使危险房屋管理工作不断上档升级。

(五)加大宣传力度,督促产权人及时申请鉴定。

要加大宣传力度,将危险房屋的危害性宣传到每个产权人,促使产权人对房屋安全引起高度重视。对在普查、排查、巡查中发现的危旧房,要督促产权人及时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申请鉴定,确定危房等级,以便采取解危措施。

(六)加大危险房屋治理的督促力度,促进危险房屋解危销号 要督促有危险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对危险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以加固房屋结构,切实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房屋坍塌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对确属无法继续使用的D级危险房屋,要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物资等防范措施,责令其限期拆除,确保人员安全。落实危险房屋排危处治的主体和责任单位,强化责任意识,做到量化到人,责任到位,加大危险房屋的排危督促处治力度,促进危险房屋解危销号。 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对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切实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保证生产、生活中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用实际行动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城区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第8篇

近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因层高不足引发的退房官司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目前存在的净高极差没有影响到房屋主体功能,不能构成拒收房屋的理由,但客观上会对正常使用房屋产生影响,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房屋价款8万元。

层高打折,拒绝收房

2010年10月29日,洪庆、袁圆与无锡奥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洪庆、袁圆购买奥良花园A区第2幢5单元20层2001号房,房屋层高为2.9米,建筑面积为127.8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9946.3元,总金额为127万余元,签约当天首付77万余元,余额50万元同期办妥银行贷款及担保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洪庆、袁圆按照合同约定把房款全部付清。

2012年7月14日,奥良公司通知洪庆、袁圆办理交房手续。自己不懂行,专家来帮忙。洪庆、袁圆在正式收房前,委托无锡丁某公司进行验房。果然给找出了问题,该公司验房后,出具验房第三方检测报告,载明:北次卧室净高实测误差约45毫米,主卧室净高实测误差约42毫米。

看到报告后,洪庆立即于同年7月26日,向奥良公司发出拒绝收房通知书,提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整改,不能整改的部分可协商处理,并限期奥良公司书面答复,逾期则追究其违约责任。

奥良公司与洪庆、袁圆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洪庆、袁圆遂将奥良公司诉至无锡市南长区法院。

奥良公司提出以下鉴定申请:1.对涉案房屋的主卧室、北次卧室室内净高极差值超标对房屋结构安全性是否有影响进行鉴定;2.对涉案房屋的主卧室、北次卧室室内净高极差值超标问题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

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认为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实际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不出具修复方案,建议由原设计单位对该问题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主卧室室内净高度极差计算值为41毫米,北次卧室室内净高度极差计算值为45毫米;2.主卧室和北次卧室室内净高度极差计算值均大于允许极差值,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第6.0.1条要求;3.目前存在的净高极差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诉请退房,法院未准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论辩。

洪庆、袁圆提出请求,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奥良公司返还首付款77万余元及从2010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奥良公司承担洪庆、袁圆通过公积金贷款50万元所支付的本息及担保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奥良公司协助洪庆、袁圆办理解除公积金贷款的事宜;奥良公司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即已付款的百分之二;另外,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解除,因涉案房屋主卧室、北次卧室室内净高极差严重超标,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至今未得到原设计单位认可,故应根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相关规定,由原设计单位参加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并经原设计单位认可达到原设计方案标准的前提下,奥良公司承担质量违约、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减少房屋价款并赔偿损失。减少房屋价款应以合同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为依据进行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应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逾期交房时间暂计算为17个月(2012年7月15日至2013年12月15日),违约金共计12.9万余元。

针对洪庆、袁圆的诉讼请求,奥良公司认为:洪庆、袁圆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因为奥良公司已按照约定的交付条件履行了通知收房的义务,即使涉案房屋存在净高极差超标的问题,也仅是影响观瞻,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且洪庆、袁圆在利息计算上存在重复,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违约责任也违反相关规定,因净高极差超标而影响观瞻,奥良公司同意免费吊顶以修饰该问题(即按建设单位出具的整改方案进行维修),或折算成1万元左右进行适当补偿;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净高极差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已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目前存在的净高极差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安全鉴定需要由原设计单位参加,洪庆、袁圆要求减少价款没有相关的事实依据,其也不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故不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奥良公司交付的房屋,由于主卧室和北次卧室室内净高极差值超标,应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目前存在的净高极差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虽然奥良公司应对该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该质量问题没有影响到房屋主体功能且导致不能使用,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亦不能构成拒收房屋的理由,故对洪庆、袁圆要求解除合同、奥良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奥良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客观上会对洪庆、袁圆正常使用房屋产生影响,也会导致房屋装修成本增加,故洪庆、袁圆提出以减少房屋价款的方式追究奥良公司违约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减少价款的计算方式不应以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为计算依据,该价格波动是市场价格规律的表现,与房屋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对房屋价款予以酌情减少。

综上,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奥良公司返还洪庆、袁圆房屋价款8万元。

退款8万,弥补层高

洪庆、袁圆与奥良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就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洪庆、袁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其均有权解除合同。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奥良公司则提出:原审法院酌情减少房屋价款的金额偏高,本案应以维修方式解决纠纷,即根据建设单位出具的整改方案予以吊顶,或予以折价补偿5000元到1万元。

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

洪庆、袁圆与奥良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的争议焦点,洪庆、袁圆主张解除合同主要有两点理由:1.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2.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关于第一点理由,奥良公司于2012年7月14日通知洪庆、袁圆办理交房手续,系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故洪庆、袁圆援引合同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条款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点理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目前存在的净高极差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本案房屋质量问题也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因此,亦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据此,根据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的原则,洪庆、袁圆不能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争议焦点,虽然目前存在的房屋质量问题并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但确实对买受人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一定的影响,奥良公司交付不符合质量约定的房屋,属于瑕疵履行,洪庆、袁圆于原审中提出以减少价款的方式追究奥良公司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买卖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的前提下,酌情减少房屋价款8万元系在自由裁量范围之内,并无不当。

第9篇

第一条、根据《广州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改革总体方案》、《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根据《方案》,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区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区局”)实行业务领导、监督,由区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土地监察、房地产登记、租赁、鉴定、测绘、评估、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国土、房地产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区局应根据本区实际,相应建立和健全区征地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区拆迁办、区房地产登记所、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等职能机构,所需人员可从区局机关定编人员中调整解决,或由区编办协调解决。

各区房管局应指导各房管站转制,各房管站转制后从事房产经营和物业管理,保证公有房屋的保值和增值,不再具备行政职能。

第四条、区局建立和健全与市局相应的职能机构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专业机构并具备固定办公场所;

2.配备有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

3.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电脑化,并与市局联网。

第五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行政行为主体为市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证》均以市局名义、签署或签发。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市局房地产档案馆。

依法或依协议应由区局负责的工作,区局应积极完成。

第六条、区局应对市局负责,按照市局的委托、授权范围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市局及所属机构对口派出联络人员,具体指导、监督区局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区局的不当行政行为,市局有权予以纠正,区局拒不改正的,市局可收回委托区局的权限或停办区局的相关业务。

第七条、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区局办结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申请备案。市局对申请备案的案件不核准的,应在收到案件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局,逾期的视作同意并生效。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八条、市、区两级建设用地管理实行市管两头,区管中间的原则,市管两头,即“批前”(建设用地通知书)和“批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工作;区管中间即征地、收税费、监证、交地、农转非、核减面积等工作。

第九条、建设用地管理要积极地、逐渐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涉及征用集体土地400亩以下的(包括区属大型项目的统一包干征地工作),由区局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包括直接与村镇商谈土地补偿事宜,申办减免农业税以及“农转非”的初审手续,主持土地交接等工作。400亩以上和市重点项目、特殊项目等建设项目的征地和交地工作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

前款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的工作,也可由市局委托区局办理,但必须办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区局应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建档、处理制度,对辖区内批出的土地情况进行定期追踪检查,对批而不征、征而不拆或者拆而不建的用地红线进行检查及认定工作。凡批出时间超过两年又未经市局批准延期的,由区局负责向市局提出收回土地的申请。凡认定属闲置土地的,负责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区局受市局委托,对由区组织实施的道路市政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办理有偿出让的前期工作;对有条件的地块由区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将“生地”改造成“熟地”后再交由市局组织出让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凡由区负责办理的用地,市局凭区局建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函,办妥土地有偿手续后,准予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市局的职责和事权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3.对全市的房屋拆迁总量实施总体控制。

4.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实施管理,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房屋拆迁员证和房屋拆迁工作证。

5.对委托拆迁合同实施审查备案。

6.审批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7.对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审查备案,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

8.审批永迁点和永迁安置面积增幅。

9.房屋确权、房屋代管。

10.对拆迁纠纷依法实施行政栽决。

11.对拆迁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

13.对拆迁工作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区局的职责和事权

1.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2.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3.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实施安全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作出房屋确权、代管建议,报市局审批。

5.对区局管辖内房屋拆迁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审批。

6.对区局管辖的房屋拆迁案件,提出结案意见报市局审定。

7.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实施跟踪检查。

8.行使市局下放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建设、公益建设)的部分管理事权。

9.办理市局交办的其他拆迁管理事项。

第四章、土地监察

第十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市、区、县级市国土局管辖、查处。

1.市局主要负责对大案、要案和跨区、县级市案件的查处,区、县级市主要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2.对土地违法案件,区、县级市发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报告;区、县级市对立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抄送立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3.区、县级市对已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的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个别案件不能按时作出的,应向市局书面报告。

4.凡区、县级市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在15天内未发现或不按第2条规定办理,累计三次未向市局报告、抄送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房地产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国土房产登记发证作业的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发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局发证办的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对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予以确权发证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全市单位自管房及私房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的确权登记。

3.负责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核发他项权证或出具抵押备案证明书。

第十七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改制、资产重组的非生产性单位自管房的初始登记及总登记、落实政策的私人房屋的登记和直管公房的在市局整幢初始确权后的公、私房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除买卖交易外的继承、赠与登记)。

2.负责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收案和到市局办理土地出让金的审核及征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核发他项权证。

3.负责对集体土地房产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发证,对“两违”集资房经市局确权后发证。

4.条件成熟后,逐步施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六章、房地产测绘

第十八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作业的监督管理,房地产测绘资质审查报批,并对区局和受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2.负责贯彻测绘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

3.负责全市房地产的地籍管理,负责地籍图地号的编写、管理、图件资料的收集、保存、更新、利用等工作。

4.负责提高测绘管理自动化水平,完善改进房地产绘图软件,建立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

5.负责组织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拆迁征审等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市局发证需进行房地产测绘的工作。

6.负责全市房地产地籍基础图和较大项目房地产测绘的组织实施。

7.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8.负责裁定房地产测绘纠纷。

第十九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区辖内直管公房、集体土地房产的测绘,受市局委托和监督可进行区辖内房改房和集资房的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区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经市局审批的区局也可负责其他属市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

2.负责建立区局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未建立联网前,区局负责每月将修绘的资料送市局归档,作统一管理。

3.区局施测的房地产基础地籍图、分宗图及较大项目的房地产测绘的图件、资料、控制点坐标、验收报告等,需复制送市局整理归档。

4.地籍图应按保密条例进行管理,严禁擅自复印、复制。

5.负责市局交办的其它测绘任务。

第七章、房地产评估

第二十条、市局的职责

负责政府指令性评估即政府公益性、职能性评估,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

3.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区局的职责

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2.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

3.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

4.房屋抵押、典当、投保等。

第八章、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市范围的贯彻执行;参与制定房地产租赁管理法规、政策。

2.负责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所每年向区所下达工作指标,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的房屋租赁,以及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其澳台同胞出租住宅的,由区局办理。

5.组织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参与制定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原为指导价格)。

7.检查监督全市房屋管理执法情况,受理对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和违法管理行为的检举、投诉;协助房屋租赁案件的行政复议、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事表格的统一印制工作。

9.参与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区所的职责

1.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指标。

2.负责辖区内除涉外房产及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的宾馆、酒店以外的房屋租赁登记和市所委托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审查、登记、管理。

3.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价格评估。

4.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的稽查。

5.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并上报市所备案;协助执行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所在辖区做好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房屋租赁管理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数据磁盘。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所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九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2.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能,督促区所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鉴定专用章、培训发证上岗、使用电脑软件、资料归档、收费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所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对区所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的非住宅房产和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含影剧院、歌舞厅等)以及省、市法院委托,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涉外房产是指房产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

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是指:

(1)灾难性房屋: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发生火灾或塌故的房屋鉴定;

(2)因建筑施工质量原因引起房屋整体损坏,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鉴定;

(3)因集体性纠纷而需要房屋鉴定;

(4)因施工事故造成工地周边房屋需紧急排危抢险的鉴定。

5.组织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学习交流、业务培训和考核,带动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区所的职责

1.接受市所在业务上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

2.根据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任务。

3.负责辖区内除市所办理的业务以外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包括开具新基坑开挖周边房屋的安全鉴定证明,市局市场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明时把关。

4.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上月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在全市鉴定所未联网前,用磁盘将工作数据复制)及会计报表。

5.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十章、危房改造

第二十八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危房改造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危房改造管理所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完成由市负责的危房改造任务。

2.制订危房改造的近期和远期工作计划。

3.负责办理危房改造项目向市计委申请立项的有关手续。

4.参与制定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管理的政策、法规等。

5.组织全市危房改造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支持、帮助区所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区所的职责

1.在市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区两级签订的责任状,负责本辖区危房成片改造和零星分布的危房改造工作。

2.负责辖区内危险房屋的督修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不发生倒塌伤人事故。

3.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市所完成全市危房改造工作。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奖惩办法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应按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按未完成部分的危房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予以惩罚。

第十一章、业务收费的分配

第三十一条、按照市局与区局的职责和事权分工,区局收取职权范围内的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测绘费、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并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市局。各项收入以实际发生数为依据,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仍按省国土厅〔1986〕136号和市政府〔1996〕125号文执行。区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25%上交市局。

第三十三条、区局收取由区政府组织出让的项目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拆迁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30%上交市局,余额上缴区财局,并按规定返还使用。其他项目的拆迁管理费由市局收取,并连同区局上交的费用一并上缴市财局,按规定返还使用。

第三十四条、区局受理的房地产登记,其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由区局收取,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10%上交市局作为市局业务指导、图册资料和证书印制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区局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按收入总额的30%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上交市局。根据需要市局从区局上交收入中提取30%支持区所作业务费和奖励金。

第三十六条、各区租金与市局的分配比例,由市局与各区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10篇

关键词:房屋;安全档案;信息化建设;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城市房屋是城市的主体,在城市的发展中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对城市房屋建筑档案管理也是城市建设完成后的重大任务,这项任务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资金。在近些年来,随着政府部门对城市旧城区的改造建设,城市房屋建筑的档案管理越来越受到政府及房产局相关部门的重视,城市房屋建筑档案管理为后期城市建筑的质量管理和维护提供了依据。

1 城市房屋建筑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房屋档案的建立管理对社会是有多方面的利益和好处的,一方面为城市的日后改建或者重建提供了参考依据,可以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优化设计;另一方面为工程建设方提供了大量的资料以便查阅房屋的基本概况和竣工时间,并在对其性能检测方面给予重大的帮助。

2 房屋建筑档案的特点

2.1 长效性

对于城市房屋建筑档案的保存管理,我国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明确的规定,但是作为房屋建设方在完成建设后也应该按照要求,建立房屋档案管理,其建档的时间和保存期限可自由确定,根据不同地方的情况而异。

2.2 权威性

房屋档案是一份房屋建设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施工方履行合同的保障,对于日后房屋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一种查找方式,因为其记录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全部详细过程,有的还包含房屋维修的使用过程。

2.3 互联性

档案的管理不是一项独立的工作,而是需要许许多多的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在建档的过程中需要对档案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确认调查核对,每一步都是至关重要的

3 房屋安全档案系统建设的目的

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房屋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我们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房屋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基本要素之一,房屋建成以后,人们关注的是如何将其管好用好,使其较好地发挥效益,房屋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安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是,由于建筑质量、装饰装修、建筑老化、设备外设物、灾害作用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房屋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可靠的房屋安全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系统的管理和分析。

房屋安全信息档案管理系统主要是对房屋安全的检查工作和房屋完损状态和危险房屋的管理。系统建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完善房屋安全管理体制。通过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可以监控全市房屋的安全现状,实现各种房屋改变用途及拆改结构(增加荷载)行政审核业务管理、危险房屋管理、房屋鉴定业务管理、房屋安全事故管理及档案管理的信息现代化。还可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房屋安全信息查询、统计与分析及相关业务的数据上报。通过建立该系统,可以对住宅用房、工业用房和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定期进行强制性“体检”,特别是对学校、幼儿园、政府机关、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人群聚集的公共房屋安全管理;促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相关部门,对这些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普查和安全鉴定、防患于未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 房屋安全信息档案管理系统的模块设计

房屋安全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是在计算机硬、软件系统支持下,对房屋的分布、数量、建设年代、健康情况、抗灾能力、修缮情况等信息的全面管理,包括信息的上传、查询、删除、修改、打印、统计功能;通过运用计算机语言实现既有房屋安全健康等级评定和管理的可视化界面;同时可延伸开发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到受理、上传鉴定报告的房屋安全鉴定子系统;开发用于可靠性鉴定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子系统;最终能够实现网上注册、申请、查询、统计等功能的房屋安全管理网站。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

房屋安全鉴定子系统 房屋安全信息档案管理系统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子系统

危险房屋鉴定、建筑抗震鉴定和改变用途等多种鉴定系统 房屋安全管理网站 建筑可靠性鉴定、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系统

5 房屋的安全信息数据采集

房屋信息档案的建立主要依赖于信息数据的采集,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是系统成功的基本要素。房屋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5.1 房屋的地理位置,选取主要建筑物、道路、河流作为控制点、线,将整个城市分割成为大小不等的区域对其进行统一编号,让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 的城市房屋按不同的街区细分,以利于房屋的准确定位。

5.2 房屋的几何属性,在这一数据库里存放建筑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层数、高度、形状、基础类型等反映房屋建筑空间形体的信息。对于重要的建筑物,还需要存放主要的设计竣工资料、完工后的照片等。

5.3 房屋的历史属性,存放建成的年代、改扩建和加固情况、用途改变及维修情况等信息;

5.4 房屋的质量属性存放安全鉴定、完损质量评定的信息;

5.5 财产属性,存放房屋价值评定信息;

5.6 人员居住信息,存放房屋产权人基本信息;

5.7 防火信息如潜在的火源、防火通道、防火设施等信息。

通过系统提供的空间对象语言,可以建立不同数据层之间的联系,使系统具有很强的查询功能,根据特征标识符、专题属性和几何数据等关键码可以进行任何查询。

6 完善系统图属一体化功能

单纯的安全信息档案所产生的信息都是属性数据,没有图形信息,为了让房屋安全数据得到充分利用,提高房屋安全信息系统的普及率,更直观的显示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成果,可以结合房产图形GIS[ 地理信息系统(GIS) 是一种具有信息系统空间专业形式的数据管理系统。在严格的意义上, 这是一个具有集中、存储、操作、和显示地理参考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库,为日后的查询统计带来更多方便。图属一体化功能可以让使用者通过该系统了解全市的房屋安全信息分布情况,只要在地图上选择房屋的安全等级参数,不同的区域就可以以专题图的形式展现出来,点击每幢房屋还将显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过的基本信息,特别直观以图片形式展示。主要提供的服务如下:

房屋安全普查数据提取,可以采用GIS来提取城区内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数据;

能够处理各类房屋安全从数据采集到应用的各过程计算机管理;

与其它部分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系统设置具有自动提醒功能,治理措施包括各类房屋的排险、加固设计、房屋倾斜纠偏和地基加固等;

利用GIS技术,展现危险房屋数据专题图和各种属性数据统计分析图,自动按处市、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等进行分类汇总,并统计出哪些房屋需要治理等;

危险房屋的档案管理及跟踪管理危房的治理进度;

对一些重要房屋进行的变形监测数据应记录,并根据监测数据进行安全鉴定、安全警告以便治理。

7 结束语

提高对房屋安全信息的管理能力,提升房屋安全信息服务水平,是房屋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也是房屋安全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的。房屋安全档案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将超越单个部门、单个系统的局限,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房屋档案信息的呈现方式将提升到三维立体图,也就是说,信息化建设将迎来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 喻球.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之思考[J].云南档案,2012,(05).

[2] 赵纷.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J].科技档案,2010,(04)

[3] 赵淑芳,郝莉.城建档案的管理与执法[J].城建档案,2012,(01).

[4] 刘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要点[J].中国档案,2009,(02).

[5] 连供.城市档案对于城市的意义[J].中国档案,2011,(10).

第11篇

【关键词】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治疗;房屋综合医院

前言

人生病了,可以上医院,找大夫治疗,房子“病”了,该怎么办呢。随着房屋附加值的不断提升,老百姓也越来越关注自己房子的健康状况,一旦倾其一生心血买的房子出了问题,往往会病急乱投医,加上现有房屋管理模式上的缺陷,一旦处理不当,甚至会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同时,由于当前我国的建设正处于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阶段,一大批解放初期和快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子陷入“拆”还是“留”的两难窘境,其中还包括一些历史文化保护建筑,于是,如何打造并利用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这个房屋综合医院,并利用好这个机构解决上述问题,已成为各级房管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

1 首先,应全面掌握“病源信息”(房屋安全可靠性信息),形成一个数据信息平台,利用这一平台,制定“分类门诊制度”。

由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对现有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收集与房屋安全有关的基本数据(包括房屋的建造年代、结构形式、结构安全状况、维护安全状况、设备安全与外设物的安全状况、使用与维修情况等),了解和掌握房屋的完损状况,及时发现并记录房屋各方面的损坏程度。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实际情况,将“病号”信息分类为“普通门诊”、“危重门诊”等,对于特殊的危急突发病号专设“特殊门诊”,并组建一支可应付突发事件的“特殊医疗队”以备不时之需。对房屋对号入诊,挂号留档,以实时信息数据的安全高效链接和交互,提供检索、查询服务,这样,在日后的鉴定检测工作中,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形成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程,避免各种不必要的浪费,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利于应付各种突发事件,为快速制定房屋在受灾后的应急抢险方案提供重要信息,形成房屋应急抢救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提高救援效率和能力。

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的构件材质和使用状况也往往随之改变,过去收集的数据可能不能完全反映房屋的安全现状,所以必须定期对数据进行更新,对数据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使系统能正常有效运转。总之,数据信息平台的建设,是整个房屋综合医院能正常工作的前提,是一切后续工作的坚强后盾。

2 重点排难,指的是在打造房屋综合医院的过程中,往往有以下几个问题须面对和解决。

难点一:现有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明确,体系不健全,各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不够明确,管理现状紊乱,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效率低下,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给管理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要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明确各科室负责人,制定完善的责任制度,做到人人职责分明,任务明确,形成有效责任制约制度,通过合理的考核措施,打破岗位终身制,把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 推行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和竞争淘汰机制,如科室分级管理、职称评聘分开等,实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其次,根据不同类型的管理人员,实行针对性目标化培养:对于直接从业务技术岗位调任的管理干部,应进行一定时间的脱产或半脱产岗前培训,重点是提高管理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对在职的大多数中青年专业技术管理干部则以不脱产函授学习为主,加强创新、决策、协调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最后,提高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服务理念,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每个工作人员都应该转变理念,以和谐的理念指导自身工作,从“管理人”向“服务人”转变,实现工作方法的和谐。

难点二:现有的鉴定手段和方法有其局限性。我国现在普遍使用的鉴定方法为传统经验法。这种方法有其优点,又有其局限性,就如同一个行医多年的大夫,丰富的工作经验是他的宝贵财富,也对他的工作有很大帮助,但是也不可避免的使他的判断结果多了些主观性的色彩。房屋和人又不一样,房屋的结构多样性,使用的材料和建筑技术也在不断更新中,所以,传统经验法的鉴定体系和鉴定技术都与现代结构设计理论和检测技术水平不相适应了。因此,在实际鉴定中,为更科学准确地得出鉴定结果,应正确分析结构现状,对设计图纸、施工资料和使用情况做全面调查,争取与结构设计的可靠度研究同步,深入研究各种影响结构使用寿命的因素,并使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和监测技术,结合监测报告,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鉴定方法,对体系的可靠度做出评估,综合考虑,寻找出主要失效模式。

难点三:如何达到最好的治疗效果。入院诊断之后,应采用什么治疗手段,而且由谁来治疗并且如何达到最好的监管治疗效果,是每个病人最关心的问题。房屋的治疗问题,目前在中国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市场上有大大小小的加固维修公司,有正规的,也有“非法行医”的。因此,作为一个房屋“综合医院”,一定要有自己的“治疗队伍”,并且,作为政府部门,还应负起对市场化的“治疗”做好监管的任务。

“治疗”的方法,应结合结构的功能,鉴定结果,结构特点,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分析决定。“治疗”方案应本着以下原则:① 从实际出发:要根据对结构或构件的周密细致的可靠性鉴定来确定加固方案,加固设计要考虑原结构和加固部分的实际受力情况。② 消除隐患:加固时须同时考虑如何消除或减少或抵御各种不利因素影响,以免加固后结构继续受害,避免二次加固。③ 有效利用:尽量保留和利用有价值的结构,避免不必要的拆除,尽量避免加固遗留痕迹,达到经济美观的效果。④ 切实可行:加固方法应尽量将施工难度减小到最低程度,安全可靠。

随着建设技术的不断发展,加固技术也要与时俱进。应主动与一些科研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模式,即请专家学者进来增强本单位的技术力量,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走出去学习并交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我国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万事开头难,但是只有上下齐心,集思广益,开拓创新才能克服这些困难,才能让房管工作顺利展开。

3 后续跟进指的是,我们应该对“出院”的房屋有一个后续跟进的服务,同时还应在人民群众中间普及有关房屋安全的知识,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得到积极配合。

经过加固维修的房屋,应留有详细的“病历记录”―加固维修记录,并应有专门人员,对房屋在日后的正常使用中定期复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以方便日后“复诊”。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广大民众对房屋安全的概念十分淡薄,所以很多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打预防针,提高免疫力,也是房屋综合医院的工作之一。通过简洁易懂的宣传教育,争取能做到:

3.1 民众能了解影响房屋安全的主要因素,在日常和工作生活中能主动注意避免并主动规劝别人不要擅自从事有害房屋安全的活动(如野蛮装修、违章搭建等),从而减少房屋的安全隐患

3.2 民众能自发的将所发现的影响房屋安全的表观迹象及时反馈到物业及相关主管部门,从而提高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管能力。

3.3 民众对诸如房屋中出现出现不影响其安全性的裂缝和振动现象不会恐慌,在有关机构对异常现象进行预防性维修或灾后的加固工作中会给予更好的配合,有利于民众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

3.4 在房屋遭遇灾害时,民众能够根据当时自己所处状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自救、互救或扑救,从而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医生的医术再高,没有病人的积极配合就达不到好的治愈效果,房管工作也一样,只有提高民众的建筑风险意识,了解房屋安全知识,才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个单位能否持续、良性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水平和能力高低,形成核心竞争力的最终目的是要使其保持长期竞争优势。打造房屋综合医院,就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并学会将各种资源和能力进行整合和提升,让“病源”从“入诊”到“就医”到“后期巩固”形成一条龙程序,体现“医院”的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丁志强 刘其华 刘定强.房屋结构安全检测与鉴定[J].《山西建筑》,2011年第5期.

第12篇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实施时间:2009年—2011年

实施范围:全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提高中小学综合防灾能力,使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校舍达到国家的校舍安全标准及规范,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主要任务:从2009年开始,3年内重点完成:

1、对洪涝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完成迁建避险任务;

2、对存在消防和雷击安全隐患中小学校舍的设施完成整改任务;

3、在选址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完成集中重建,对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完成改造加固任务。

三、工作步骤

(一)对全市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

对全市学校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排查鉴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的校舍安全技术规范,坚持全覆盖不留死角,做到“县不漏校,校不漏幢”,并逐校、逐幢形成评估鉴定报告,建立每幢校舍综合安全档案。

2009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排查结果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校安办)汇总后报金华市校安办和省校安办。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2009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校舍鉴定:我市属地震烈度为6度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主要将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据房屋安全级别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

(二)检测

结构检测将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校舍鉴定单位,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和鉴定工作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时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在进行校舍检测时,保证在校师生和检测人员的安全。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校舍进行检测时,应符合相关文物保护的要求。

(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

1、校舍鉴定时,根据校舍建筑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隐患部位对结构安全性能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加固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拆除等处理对策。

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无加固价值的应确保拆除,拆除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定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2、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科学编制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在2009年8月31日前编制完成,三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加固、改造计划在2009年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报金华市校安办汇总后报省校安办。

校舍安全工程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新建校舍选址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河流水库、蓄水池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纳入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予以保障。高中段学校按隶属关系和办学体制统筹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举办方负责,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督。

按照“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校舍安全工程经费,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流、套取工程专款,市政府按照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制订和落实有关规费的减免政策,切实节约投资。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为扎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市政府成立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相关职能组别:①排查鉴定组,组长樊友洪(市建设局)②资金筹措组,组长邓培昌(市财政局)③项目实施组,组长童万贞(市教体局)④监督检查组,组长孙顺生(市监察局)。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市教体局:协调开展校舍安全排查工作,建立校舍安全档案,提出工程3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并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局:牵头制定校舍安全工程3年实施规划,指导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时下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加强项目管理。

市建设局:牵头开展中小学校舍安全的排查鉴定,指导危旧房加固改造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加强对校舍建设的技术指导,严格基建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做好校舍建筑档案管理和校舍产权的界定、办理工作。

市公安局:牵头开展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和评估,指导和监督校舍消防安全整改工作。

市财政局:做好年度预算安排,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落实工程建设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开展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排查和评估,指导校舍避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解决新增校园建设土地指标和土地权属问题。

市水务局:牵头开展中小学校舍洪涝和台风灾害的排查和评估,指导校舍避灾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市气象局:牵头开展学校防雷安全排查和评估,指导学校防雷设施的整改工作。

市监察局:牵头监督检查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确保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作,设立举报电话,牵头查处举报案件。

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工程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