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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

时间:2022-03-25 03:08: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

第1篇

1、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的本职工作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2篇

关键词:变电工程;竣工;验收。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近年来我国电网及电力装备水平发展较快。因工程时间紧、任务重、验收标准和验收项目制定不周密,验收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给主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带来麻烦。因此,搞好变电设备的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安装时的隐性缺陷,对保证投运后电网的运行安全尤为重要。

一、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基本要求

变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施工单位进行三级自检后,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交自检报告,然后由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和监理单位的初检报告,组织运行、设计等单位进行预检,预检结束并安排消缺、复检合格后,向竣工验收组提交竣工预检(预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同时向竣工验收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变电竣工验收组在收到工程建设单位的竣工预检(预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变电设施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系统及设备,安全、可靠投入运行的关键性程序。

变电工程竣工验收检查是在施工单位进行三级自检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检。初检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行、设计等单位进行预检。预检后由启委会工程验收检查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核查,必要时进行抽查和复查,并将结果向启委会报告。

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文件、设计文件、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公司颁发的有关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为依据。变电工程的质量必须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认可,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变电工程必须成立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工程竣工验收组和启动组。工程施工停电计划应纳入生产综合年度计划。工程竣工验收目标是通过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促进优质工程的建设。

二、验收前工作

1.土建方面关注土建收尾工作,绿化清洁工作,为工程创造良好的环境。

2.落实设备差缺、缺陷、材料物资差缺的问题。无论问题大小,都需要落实。

3.关注计算机监控系统通讯组织、故障录波工程师站通讯组织、电能量采集系统通讯组织及相关调试工作。

4.落实设计变更的处理情况、关注现场存在的设计存在问题

5. 关注工程通讯、远动的工作开展情况,落实高频电缆、光纤电缆敷设、熔接方面和调试方面存在的问题。

6.关注工程调试试验的情况,掌握工程调试试验的进展情况,对关键项目进行重点落实,现场监督检查和交底。关注需要外委中试院进行的比角差试验,提前落实是否已按要求完成。

三、竣工验收工作各部门职责

1.竣工验收组

核查工程质量的预验收报告,组织各专业验收检查,听取各专业验收检查组的验收检查情况汇报,审查验收检查报告,责成有关单位消除缺陷并进行复查和验收;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协调并监督工程移交和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工程资料的移交等。

2.设计单位

应配合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符合实际的工程竣工图纸,并提供设计更改联系单等。

3. 建设项目法人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做好启委会成立之前的准备工作,全面协助启委会做好工程验收、启动等过程的组织管理,检查、协调竣工验收的日常工作,并参与竣工验收。

4. 施工单位

负责提供工程安装调试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质量检查报告、试验报告,提供为启动用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线路施工单位还应做好验收必须的安全措施

5.质量监督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工程总体质量出具意见,并参与竣工验收。

6.工作人员

生产运行人员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早介入,以便熟悉设备,编写或修订完成现场运行规程和典型操作票。完成人员培训、岗位考试、岗位定编,建立设备档案、运行记录簿册,设备命名和标签的制作。配备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保证安全运行的各种设施。负责接受调度命令并进行各项运行操作。

7.监理单位、

按合同负责工程全面的质量管理,负责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并参与竣工验收。

四、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1.变电工程,因其设备和进出线回路多,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整组联动试验项目多,有时会造成必要的试验项目遗漏:

①断路器、隔离开关在远方、就地分合时后台机显示器主接线图所对应的变位信号

②继电保护部分的绝缘监察装置和主变瓦斯保护定值有时在保护方案中忘记整定

③主变压器的瓦斯继电器只有出厂试验报告,大多情况下现场都未作试验。

重点检查开关柜五防措施

对折臂式隔离开关设计中应充分了解不同厂家对静触头安装的要求及特点,特别应注意在不同静触头安装型式下应不影响刀闸的安全运行。

测控屏、开关柜上用于断路器用于断路器分合闸控制开关应选用带钥匙闭锁的转换开关,且钥匙不通用。

主变铁芯接地不应通过外壳过渡接地,应直接引下接地。中性点接地系统中性点应安装放电间隙,间隙应水平布置, 间隙间距需符合要求。

开关柜厂家将PT二次侧N零线直接接在开关柜小母线上接地,应该是二、三次N应分别引至电压切换柜一点接地。

主接线为内桥接线时,需特别注意主变保护及备自投动作后不应启动线路开关重合闸。

通讯DC/DC直流变换器-48V输出 和直流配电单元的“正极”均需接地,“负极”均需配置防雷器,通讯DC/DC直流变换器-48V输出开关容量应大于直流配电单元输入开关容量。检查DC/DC直流变换器是否接入电源监控系统。

视频与火灾报警、防盗报警需实现联动

检查室内与室外电缆沟交接处的防水设计。

2.有些新建变电站是为了服务当地新上大型工业项目而配套建设,因输变电工程项目和大型工业项目在科研、立项、设计、审批、资金落实等环节在各自系统走完程序所需时间上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存在工业项目急等用电的现象,从而导致新建变电站施工周期短,安装任务重,验收不到位,资料交不全的现象。

3.重要变电站的竣工验收若在一天内全部对新建枢纽变电站的二次设备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逐条线路、逐台设备的检查试验和重要设备、重要线路的充电运行,从时间的安排上,要想进行细致的检查和试验较为困难。

五、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措施

1.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组,根据各单位和专业的分工情况,组成若干个验收小组,各单位具体负责以下专业的竣工验收:

①一次设备验收。

②生产运行准备验收

③变电站计算机监控验收

④通信验收

⑤计量、仪表验收

⑥消防保卫验收

⑦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验收

⑧土建验收

⑨档案资料验收

2.在验收前形成工程的书面情况汇报,主要汇报工程的概况、基本的施工情况以及公司验收的情况,提供基本数据。同时,应检查项目部施工组织管理的资料、施工调试资料等是否齐备完善,变电管理处督促项目部整改,组织工程项目部迎接质检站的检查。

3.在验收时,施工安装单位应移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①安装技术记录。

②工程竣工草图,全部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竣工草图。

③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④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

⑤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⑥调整试验记录。

4.变电管理处督促工程处、项目部完成队级、处级质检,变电管理处督促完善施工记录和调试试验记录,除一些工期紧张的工程二次保护调试的记录可以稍后,其他记录应与工作同步完成。变电管理处组织公司级质检验收,出具公司级质检记录,变电管理处督促整改封闭。

5.根据实际情况,变电管理处组织启委会组织的竣工验收,协调相关事宜,重点关注影响工程投产的关键问题,确定需要整改的工作,变电管理处还应督促项目部在投产前落实完毕。对于启委会验收组提出的问题清单,应保留问题清单归档,同时组织项目部一一对应的进行消缺

6.重要变电站的安装竣工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根据站内主接线和投运时的运行方式安排,提前制定工程验收启动方案,合理确定验收日期。明确参加验收人员的责任分工,二次验收人员应提前一至两个工作日到施工现场,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认真详细的检查验收。

结语:

变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需要所有参加验收的工作人员有耐心和责任。必须逐项逐条的检查试验,尽量把所发现的缺陷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工程以后的投产使用做好铺垫,保证工程项目能更好的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2] 王岩.浅析电力工程造价的控制措施[J].科技传播,2011(12):149-150.

第3篇

关键词:油库;工程;验收

中图分类号:E234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the army oil depot is key and critical of the oil cambat construction. In the military of it, with the larger of petroleum storage tank, new technology and new equipment have appeared which have raised higher requirement to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the army oil depo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 of it, the author first discuss the concep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the army oil depot, introduce the conditions, organization, procedures and contents. This paper will provide reference for us to promote the quality of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the army oil depot.

Key words: oil depot; engineering; acceptance

军队油库工程竣工验收,是在军队油库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军队油库工程总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验、评价、鉴定和认证的活动,不但是我军油库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而且是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周期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军队油库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竣工验收,整个军队油库工程才能实现由施工建设阶段向使用阶段的过渡。

1 竣工验收条件

军队油库工程竣工验收是资产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也是直接关系到军队油库工程能否按时交付使用,发挥军事效益的重要环节。进行军队油库工程竣工验收,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要完成全部军队油库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质量标准,单项、专项军队油库工程应通过交(竣)工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全面整改。同时,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应完成全部工程量,并做好建设材料及设备、剩余物资材料和重大报废设备的清理、统计、登记工作。二是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要完成相关人员培训,油罐容积表、计量仪表等应通过认证,消防器材、专用安全装具、维修抢修装备、备品备件等要满足使用基本需求。使用单位油料部门要完成相关操作规程制定、安全警示标牌设置、设施设备编号并标识、应急处置预案编制等。如果在特殊情况下,仍有零星工程未完成,在不影响油料收发、储存和安全管理的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先行组织竣工验收,但未完成的军队油库工程必须限期完成。

2 竣工验收组织

竣工验收应根据有关规定由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总部、军区或建设单位的上一级军队油库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军队油库工程所在单位油料主管部门协助,军队油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和油库等单位参加,同时邀请战勤、财务、营房、审计、纪检和档案等单位有关人员和特邀专家参加。军队油库工程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分设验收小组,展开具体验收工作。专业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验收规范标准,至少有50%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一般情况下,小型油库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的上一级军队油库工程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零星军队油库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上一级军队油库工程部门派人参加。中型建设项目的正式验收,由总部或军区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军队油库工程项目的正式验收,由总部组织,军区承办。

3 竣工验收程序

军队油库工程竣工验收是在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完成全部或绝大部分单项、专项交(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程序为:一是听取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关于单项和专项军队油库工程交(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以及军队油库工程设计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和油库的总结汇报。而后对军队油库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验,检查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军队油库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标准,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格。对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形成军队油库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及会议纪要。二是审查单项和专项交(竣)工验收资料,检查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审查核对竣工文件、图纸、资料等档案编制是否完整、系统、准确,军队油库工程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重点查阅单项军队油库工程交工验收书和专项军队油库工程竣工验收书。三是组织讨论并汇总检查意见,作出军队油库工程验收结论,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争议,提出具体解决办法。验收不合格的军队油库工程项目,应责成相关施工单位限期补救或返工,而后再重新察验。验收合格的军队油库工程项目,应由验收组织单位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书”,拟制通过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竣工验收后,由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向军队油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核验认证,并上报上级油料主管部门。

4 竣工验收内容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工程资料三部分内容。

4.1 主体工程

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罐室、坑道土建,油罐防腐及附件安装,库区和库外管线敷设施工,铁路、水路、管道收发油和汽车零发油系统的土建、工艺、设备、设施改造等内容。在此项内容的验收过程中主要查验各单项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质量标准,并是否通过各单项军队油库工程交工验收。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是否仍有部分剩余零星土建工程或少数生活配套设施未建成。

4.2 配套工程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罐区防火堤、隔油设施,覆土、回填土、防洪设施,库区消防道、检查道与围墙,库区固定和机动消防系统,电气、安防、仪表及自动化、采暖、通风、给排水、通信(含设施、设备),各种业务及生活用房,油库内外配套道路,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保护设施等,主要查验各单项工程是否经过试用或试运转,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油罐容积表和各种计量系统是否已取得有效合格证书,配备的消防器材、专用安全装具工具、维抢修装备、备品备件能否满足投入使用后的基本需求。各项审核批准手续是否齐备,并是否通过单项军队油库工程交工验收。

4.3 工程资料

工程资料主要包括:首先,建设单位应完成清理、统计、登记全部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工程量、建设材料和设备数量,并汇总整理整个军队油库工程的所有竣工图纸、工程资料和管理资料及视频音像、图片资料。同时做好施工剩余物资、设备和重大报废设备与材料的清理、统计和登记工作。其次,竣工资料的整理应按军队油库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将竣工图纸、工程资料等竣工资料档案进行全面整理和规格顺序统一。军队油库工程建设单位应汇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查验竣工资料编制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图字是否清晰、准确,并分类装订成册。再次,检查油库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牌,对各种设施设备是否进行了统一编号和标注,是否编制了相应的应急情况处置预案。

参考文献:

[1] 张赞牢. 油库技术与管理[M]. 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8.

[2] 康勇. 油气库站设计与建设[M]. 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10.

[3] 陈允任. 油气储运建设工程手册[S].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4] 赵晓刚,王世军. 油气储运工程项目管理[M]. 北京:出版社,2003.

[5] 成虎. 工程项目管理[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第4篇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市、区两级工作要求,以做实做优金山区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为突破点,全面推行金山区“综合窗口”改革,扩大改革覆盖面、提升政策落实度、加快事项办理速度,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措施和成效

(一)“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情况

2019年度-2020年上半年,我委共办结施工许可证217张,平均办理时间1.8个工作日,较法定时限提速40%;办结竣工验收备案证书95张,涉及单体348个,平均办理时间1.2个工作日,提速60%;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228个项目(标段),平均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提速40%;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66件,平均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提速25%。全部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关联市住建委模块进行办理。

(二)审批审查中心一站式服务

1.完善区审批审查中心管理机制。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金山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区审批审查中心)实施方案》,12个单位的24项审批服务事项入驻,划分确定“设计方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市政接入”四阶段牵头受理机制。10家常驻单位12名工作人员集中于区行政服务中心后台办公,前台统一一个窗口集中受理所有事项。形成了值班长制度、日常评价机制,并将区审批审查中心运行情况纳入各单位“一网通办和营商环境”年度绩效考核。

2.推进“一站式”施工许可。区建管委一口牵头受理施工许可阶段,包括区规划资源局负责的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的施工图审查及区建管委负责的施工许可三个环节。各单位通过“联审平台”网上同步办理,一口发证,大大减少审批办理时间。2020年共办结一站式施工许可52件。

3.推进“一站式”竣工验收。综合竣工验收阶段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制定了差异化的验收流程,分别为低风险项目和非低风险项目,企业通过区审批审查中心综合窗口一站式申请竣工验收,区建管委牵头统一受理并组织现场验收。低风险项目仅区建管委和区规划资源局两个部门现场查看,且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可以同时进行,最大程度提高了企业的便利度。2020年牵头办结竣工验收44件,其中低风险项目15个。

(三)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

1.优化低风险项目前期审批和竣工验收审批环节。一是落实免审图工作,共7个项目免于施工图审查,改为承诺后事后监管。二是落实费用减免工作,对5个项目进行勘察费用补贴共15.81万元。三是不动产登记合并入竣工验收阶段,与区税务局、规划资源局进行研究试点,房屋测绘和税务工作提前介入,与现场验收同步并联进行。

2.现场监管分级分类。2020年共新受监低风险项目5个(其中低风险工业项目4个)、中风险项目1个、高风险项目22个,进行联合检查3次。区建管委严格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工程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按照工程风险等级监督检查标准规定的检查频次和检查节点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3.重点优化低风险项目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现场工作。一是全面取消了低风险项目质量安全首次监督会议,在施工许可节点采取网上告知形式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事项以及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二是严格执行低风险项目施工过程监督检查次数1次的规定,对低风险项目实施施工过程一次联合检查,组织区规划资源局、区水务局以及自来水公司对4个已结构封顶的低风险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规划、供排水接入的统一现场检查,减少对现场的多次打扰。三是对低风险项目实施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2个部门现场验收,其他部门简化为事中事后检查,共办结5个低风险项目竣工验收。

(四)互联网+监管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我委共完成了15个监管事项与市级部门对应,计划通过区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本部门的8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3项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目前已完成4次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市级部门统一安排下,共完成各条线2020年历史监管数据录入341条,其中燃气100条、安质监99条、资质51条、消防42条、招投标20条、项目19条、地下空间10条。

二、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竣工验收协调问题。在非低风险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办理过程中,原则不允许任何专业验收部门单独进行现场查看,区建管委需要与近10个单位协调现场验收时间。偶尔会遇到各单位经办人员确实存在困难无法共同参加的情况,现场验收时间需往后延迟,需花费大量精力进行验收协调工作,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结时限。

(二)“验登合一”工作难点。在按照改革政策要求实行“验登合一”的过程中,区建管委已联合区税务局、区确权中心在全市范围内率先试点完成了2个项目的“登验合一”工作。目前只能做到区确权中心容缺受理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企业分别提交材料,登记部门和验收部门同步审批,等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发放后,再做产权登记。主要问题是区税务局和区确权中心相关工作和收件清单未纳入“联审平台”,且未纳入综合窗口办理,在线上和线下均存在实现一站式办理的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继续做实做强区审批审查中心。继续加强对区审批审查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通过优化完善区级管理制度,一方面要按照最新最优的审批政策服务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另一方面要积极尝试新做法、新思路,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提供样本、案例。

(二)优化告知承诺事后监管。在优化前期审批和验收过程中,实行了告知承诺制、容缺制等简易审批手段,后续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以提高工程质量、杜绝安全隐患。建议市级部门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形成闭环管理。

(三)“联审平台”方案征询不断优化。发挥“联审平台”信息共享程度较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沟通效率高的优势,区建管委联合规划资源局共同制定了《关于优化“联审平台”设计方案征询阶段工作机制的方案》。将社会投资类项目或前期申报条件成熟的政府投资类项目统一纳入“联审平台”工程建设许可(设计方案)阶段,征询完成后直接进行项目批复。并为区投促办、应急管理局、区经委、房管局、供电公司增设征询部门账号,便于化工企业、房产项目、商业项目扩大征询范围。

(四)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市级政策出台实施后,已初见成效,通过线上交流的方式,已沟通解决了很多紧迫的问题。下阶段,建议市级部门组织召开集中培训和答疑,对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解释口径进行集中说明,并邀请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分享交流经验,以助其他区进行借鉴研究,共同进步。

四、案例分析:

(一)施工许可

上海威翊实业有限公司“金地威新金山智造园项目”,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到取得施工许可证,仅用了一周时间。

主要措施:一是项目方准备充分,比如针对耗时较长的审图环节,提前咨询了审图公司,减少了后续图纸修改的时间。另一方面,区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也发挥了作用,规划、建管等部门派驻专人集中办公,授权到位,进一步集中审批资源,释放工作效能,减少审批时间。对项目进行并联审批,极大提高了审批效率。

实施效果:5月19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5月20日上午完成土地出让金支付、用地手续申报,5月20日下午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5月20-22日完成联审平台申报并进行审图,5月22日完成第一部分审图结果录入,5月25日上午完成第二部分审图结果录入,5月25日下午完成第一部分规划许可证审批录入,5月26日上午完成第一部分施工许可证核发、第二部分规划许可证审批录入,5月26日下午完成第二部分施工许可证核发。仅用一周时间,通过“一网通办”取得了《土地出让合同》、《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图合格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为企业早日开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综合竣工验收

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研发中心及配套项目”,申请开展分期竣工验收,我委根据“沪府规﹝2020﹞16号”文件精神,组织各部门开展重大产业项目分期竣工验收。

第5篇

关键词:项目;档案;验收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组织形式

地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或委托省档案局组织(需报国家档案局备案)。现阶段地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是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的精神,建设单位根据地铁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经征求省、市档案局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地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由江苏省档案局组织。江苏省档案局、南京市档案局、南京市城建档案馆、江苏省建设厅等单位代表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首先听取工程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建设和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及施工监理单位“关于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情况”的汇报,经现场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验收组在认真讨论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形成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二、管理原则和目的

为加强地铁工程建设归档文件的管理工作,明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统一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和健全完整、准确、系统的工程档案,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有关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地铁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而制定相关规定。工程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及时、有效,并与施工建设同步;工程档案资料一要在管理上一丝不苟,能真实而全面地反映工程建设状况;二要在组成上系统、规范,并服务于工程项目的验收;三要真实记录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为项目运行、管理、改扩建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四要便于管理和开发利用;五要在建立健全纸质档案的同时,同步建立电子档案。总之,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应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三、验收和移交程序流程

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档案管理网络。该网络由建设单位内部各处(室)、公司档案管理兼职人员和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联合组成,并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工程归档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1、在工程文件的编制、管理、验收和归档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1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文件的归档和档案工作。

1.2各职能处室负责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1.3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编制、移交工作。

2、在工程文件的编制、管理、验收和归档工作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2.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并能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文件。

2.2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管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2.3监理单位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工程文件的编制工作和完成监理文件的编制,确保工程文件的及时性、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并配合建设单位对工程文件进行阶段性检查、评比和竣工验收。

2.4各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经过整理立卷并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负责邀请市档案局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国家或省档案局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四、不同阶段管理核心内容和管理要点

1、一般编制要求

1.1归档的工程文件一式三套,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营分公司、市档案馆存档。

1.2工程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1.3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1.4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的纸张宜采用A4幅面(297mm×210mm)、80克重的白色书写纸。

1.5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图纸一般采用蓝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

1.6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

1.7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2、竣工图编制的要求

2.1竣工图必须编制各专业竣工图的图纸目录,绘制的竣工图必须准确、清楚、完整、规范,修改必须到位,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

2.2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在施工图图签附近空白处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2.3凡一般性图纸变更,可根据设计变更依据在施工图上直接改绘,在所修改处标上变更依据编号。

2.4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注明设计变更依据以及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章并签署。

2.5施工图被取消,包括设计变更或现场未施工的,不需要编制竣工图,但应在原图纸目录中注明“取消”,并将取消的依据标注。

3、归档范围

与地铁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均属于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归档文件应包括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文件,包括工程前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营调试等阶段。

4、目录编制

根据地铁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地铁工程归档文件先按收集、整理单位,再按文件类别进行分类,其中,施工文件由于涉及专业、系统多,单位广,要按专业系统划分。

5、归档范围

5.1总体文件

5.2综合文件

5.3合同管理及竣工决算

5.4竣工图

5.5勘察设计文件

5.6施工文件

5.7监理文件

5.8科研项目文件

5.9运营管理调试文件

6、案卷编目步骤

为便于工程文件的保管查找,文件采用统一的编目标识,组卷编目的步骤按照如下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卷内文件排列编页号填写卷内目录填写卷末备考表填写案卷封面)填写案卷目录装订。

7、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建设单位规定要求。

8、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案卷目录等填写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标准样张打印。

9、文件排列与装订

9.1文件盒中文件的排列顺序为:扉页-封面-卷内目录-文件材料(按目录顺序以及施工和试验顺序排列)-备考表(封底)。

9.2工程文件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10、编写《工程项目档案编制说明》

《工程项目档案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简介(开工、竣工日期、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工程内容、工艺及设备情况等)、工程项目档案简介(分部工程的名称和档案的卷数)、文件材料立卷过程中须说明的问题。

五、专项验收要求和管理要点

1、工程文件的管理

项目经理是施工文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是直接负责人。分包单位对自己工程文件的质量负责,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文件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并承担全面质量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文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的归档文件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建设单位对工程归档文件的质量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资料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各职能处室建设文件的归档和档案工作。

2、工程文件的验收

2.1工程文件验收的要求

同步性:工程文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在单位、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前,都要对归档文件进行汇总、整理,并通过验收;

规范性: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规定及设计、合同要求;

完整性:各类施工资料应完整齐全;

有效性:资料内容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科学性:资料分类、编号、组卷应合理、科学,便于追溯、查询;

竣工图:应按规定要求绘制、整理。

2.2工程文件验收组织程序

单位、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文件验收组织程序

项目经理部自查:由项目总工组织有关管理人员自查,通过后上报监理单位审查。

监理单位审查:对项目经理部报送的工程文件进行审查,监督项目整改。

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组成归档文件验收组,按规定的要求,对工程文件进行质量验收,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归档文件验收通过后,才能组织工程验收。

竣工文件验收组织程序

项目经理部自查:由项目总工组织有关管理人员自查,通过后报送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对项目经理部报送的工程文件进行审查,监督项目整改。

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建设单位与项目监理部一起组成档案验收组,按规定的要求,对工程文件进行质量验收,并确定工程文件档案质量等级和验收、评分标准,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工程验收组报告。

3、工程文件的移交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移交一式三套归档文件和二套规定内容光盘,同时办理工程文件移交手续,对未按时完成档案移交的单位和部门暂扣合同总价的5%直至移交工作完成。

六、关键环节、控制手段

1、各单位编制的工程文件需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重新编制。

2、工程文件必须有完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签章。

3、单位、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要对工程文件进行验收,若工程文件不合格,不能进行工程验收。

4、为保证监理、施工单位竣工文件的质量,提高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指导、协助的力度,对归档文件实行捆绑式评定(即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料一起评定),监理单位文件得分为所管各施工单位得分的平均值。

5、工程文件未经审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和竣工档案质量评分标准未达85分以上,不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不得进行工程费用结算,不得申报优质工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南京市档案条例。

【2】苏档发[2006]2号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3】苏档发[2007]2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条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项目立项、实施及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相关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在本县范围内,运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对农村田、水、路、林等实施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建立县级“占补平衡”耕地储备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将宜农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纳入县级耕地储备库,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县级每年安排的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亩。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选址立项、评审确定规划设计方案,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建立档案等工作;参与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预算安排,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及确认,按进度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管资金使用;参与项目论证审定、计划报批、检查验收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制。项目申报原则上以整理项目为主,开发项目为辅。

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项目区须集中连片,具备农业生产配套条件。

(二)项目申报规模不低于500亩,新增耕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三)项目规划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设申请;

(二)项目摘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五)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附着物迁占的承诺书。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检查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核实项目区新增耕地率是否满足要求;会同县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依据论证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纳入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土地调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和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应与路、水、林、田设计方案相结合,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充分听取村(含居,下同)民委员会及群众意见。

公告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算书;

(二)项目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勘测定界图、项目区建筑物单体图,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进行评审。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廉政建设承诺制、经费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与项目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县级“占补平衡”项目由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委托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监理企业备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企业纳入备选库进行管理,并从中随机抽取监理企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单位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监理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资金、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并承担监理责任。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估机制。对因弄虚作假、不按规范工序和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或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解除与施工企业施工合同,取消监理企业入库备选资格。

第十五条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开发整理项目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水工建筑物、道路及生态林网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者返修。

第四章土地权属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权属调整后,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其中“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为收缴的耕地开垦费;县级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资金为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整理规模投资,原则上每亩投资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初,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根据土地专项资金收入情况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报本年度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后,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项目预算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审后批、追踪问效”的原则,资金拨付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办理无计划、无预算、无申请的拨款。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申请拨款程序。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算及工程施工进度,按照用款计划编报用款申请,持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报告,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直拨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启动时,县财政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0%拨付启动资金,项目验收前拨付到位项目资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具体使用范围和列支标准按照《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应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项目竣工后,购置的设备应与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签订设备移交管护协议。

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提交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初验。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初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竣工初验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由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并按照规划设计,随机抽查各类建设内容,抽查比率不低于60%;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核实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反馈项目竣工初验情况。

第三十二条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县财政部门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终验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四)工程决算与审计报告、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五)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土地开发整理后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图;

(六)项目竣工后期管护措施等资料;

(七)土地统计台账变更情况说明;

(八)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等资料;

(九)竣工验收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中止验收,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章后期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暂行办法》(广政办发〔〕57号)的规定,及时将土地、有关设施、林木移交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三十七条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后期管理和维护制度,成立专门的管护队伍,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和林木成活。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效果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挪用工程款、长期滞留资金和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混乱等问题的项目,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第四十条项目竣工半年内,施工单位未组织决算编报和提出验收申请的,今后不再安排承担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二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附则

第8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是保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落到工程施工实处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机构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下面就以山西省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各项规定为例,站在监督管理机构的角度,谈谈本人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的一些看法。

1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的依据

1)政策依据。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应当对民用建筑的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并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参加。没有进行建筑节能验收或者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

2)规范依据。根据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以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验收工作的组织

2.1验收工作组织程序

1)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完毕并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验收组,并编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包含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会议(以下简称“验收会议”)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验收组织形式等内容;2)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会议前,将建筑节能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报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2.2验收会议参加人员

根据山西省有关规定,参加验收会议的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节能检测机构、施工单位六方参建单位,以及建设单位聘请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根据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设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参加。其余单位参加人员规范中未有明确规定,但为了保证验收会议质量,应由参与该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人员参加。

3验收会议需要准备的工程技术资料

建筑节能工程技术资料应当由参建各方根据各自的合同约定及验收规范要求准备,一般情况下,各方准备的主要资料如下:1)建设单位需准备的资料包括:a.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b.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节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c.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2)设计单位需准备的资料包括:设计单位应当对原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在施工中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完毕后,应提供建筑节能质量核查报告。3)监理公司需准备的资料包括:a.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b.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应进行专项质量评估,提供建筑节能专项评估报告。4)节能检测机构需出具建筑节能工程各项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对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有关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见证取样部位及数量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规定;b.对围护结构进行现场实体检测,检测包括外墙节能构造情况和外门窗气密性检测两项内容。如果检测和现场条件具备,也可以直接检测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c.对建筑采暖、配电与照明和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节能性能进行检测。对于受到季节气候的影响无法进行检测的项目,要求在保修期内补测。5)施工单位需准备的资料包括:a.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b.进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相关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验收记录;c.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过程中应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及时报验,质量控制资料齐全且包括详细的文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d.建筑节能专项竣工报告。

4验收会议组织的程序

验收会议主要采取“听汇报、核资料、查现场、提意见、后整改”的形式组织,主要包括:1)验收组听取各参建单位的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为各方在工程建设中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2)验收组核查各参建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各个分项工程技术档案资料;3)验收组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施工质量;4)验收组对建筑节能工程做出整体评价,形成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5)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意见,在验收会议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出具整改回复意见,提交验收组重新查验。

5验收工作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书。根据山西省有关规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书办理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1)验收工作记录表格,包括质量验收记录表、技术资料核查记录表;2)建设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4)参建六方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5)建筑节能工程所用到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进场检测报告;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测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6)验收组人员在验收会议上形成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及建设单位的整改回复意见。

6验收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在专项验收工作中,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节能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等资料后,按时参加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会议。

2)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会议进行监督。在组织上包括对验收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位进行监督,在工程上对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以及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整改,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书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书。

参考文献:

[1]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海南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我市本地区资源优势,发展节能建筑,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筑节能势在必行,并积极有效的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面铺开。

(二)制定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方案

为了保证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实施,有序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依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海南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程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站特制定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下发到每一个建筑工地,并组织各参建主体进行建筑节能监督工作交底。

要求各参建主体严格执行监督方案,认真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加强做好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并实行建筑节能备案制度,有效的促进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认真抓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年年1月,我市相关部门认真执行了《关于推广应用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并积极有效的把节能建筑工作展开来。我站重点抓“汇丰国际”小区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通过隔热、遮阳、通风和利用太阳能等全方位实施建筑节能措施,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这个试点工作的开展和示范项目的建设,对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工作起了明显作用。

(四)存在问题

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较为滞后,节能建筑目前大约只占20%。年7月,海南省建设厅来三亚对节能建筑进行检查,发现我市推广建筑节能工作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建筑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节能标准来设计,在设计中对标准规范掌握得不够准确,造成建筑给排水、电器、暖通、建筑结构没有达到节能的要求;二是图纸审查把关不细,有节能设计遗留问题;三是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一些开发商、施工单位没严格按审查过的图纸施工。随着对建筑设计和图纸审查的逐步规范,因此,问题最多的是在施工阶段。

随着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及应用,市场上不断地出现了众多的品种墙体材料,例如:灰砂砖、水泥砖等,然而有些墙体材料并未到达节能建筑标准的要求,在年年的建筑节能检查中,发现我市在建的建筑物外墙很多工程都在使用灰砂砖而不使用加气混凝土砌块。

(五)今后的工作意见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大力宣传,引导社会接受建筑节能的正确观念。继续加大培训力度,针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各个环节,培训相关的节能技术和规范。

2.完善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制度,建立建筑节能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没有后边的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前面的设计图纸就不能保证落到实处,建筑节能设计也失去意义。

3.推动太阳能在建设领域的应用。要求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酒店、工厂集体宿舍等和12层以下居住建筑强制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探索太阳能热水器在高层建筑中应用的各种可能形式(包括墙体侧面悬挂太阳能集热板等形式),加强太阳能热水器与高层建筑一体化的研究。在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技术,如使用太阳能路灯、太阳能楼梯灯、太阳能草坪灯、太阳能庭院灯、太阳能广告灯箱及城市景观照明用灯等。

第10篇

1、加强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是一项多元化的系统工程,它必须对所承担的项目有系统的深入了解,才能做到掌握全局,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熟悉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对工程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地貌、土地购置、气象条件、道路、管网线路、标高、工程地质等均要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积极提出审查意见。质保体系是直接影响施工期间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核查施工单位自身的质保体系。是保证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教育和素质教育,这是监理人员辅助施工单位管理层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

2、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

工程质量检测可分为基本试验、施工试验和竣工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抽样检测3个部分。基本试验具有法定性,其质量指标、检测方法都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其方法、程序、设备仪器以及人员素质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试验一定要符合相应标准方法的程序及要求,要有复演性,其数据要有可比性。施工试验是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手段,判定质量时要注意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和第三方见证,保证其统一性和公正性。竣工抽样试验是确认施工检测的程序、方法、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保证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完善提供数据。

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理方法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根据不同的试验检测内容可以实行不同的监理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委托第三方检测。

见证取样。涉及结构安全时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建设部[]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对其检测范围、数量、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文件规定: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以及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等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监理机构中的见证人员应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取得见证取样证件的专业人员担任,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等。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及见证人签名。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对见证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归人施工技术档案。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单,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监理机构中的见证人员在抽样时应注意:

七同原则。对进场材料的抽检,每一检验批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编号、同生产厂家或产地、同时间生产或同时间人场;对现场留置的各类试件试块每一检验批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编号、同生产厂家或产地、同时间生产或同时间人场、同施工部位、同操作人员、同施工要求。其中如有任一项不同则应作为另一检验批。物单相符。对进场材料,要检查资料上所标明的批号、规格、型号、厂家与商标、生产日期等是否相符。取样要有代表性。抽样要按有关标准规定的办法和批量取样。桩见证取样监理过程中还要及时跟踪了解实验检测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其目的是用以复核施工检验的准确性。根据房建项目特点,平行检验项目主要是测量放线、复核几何尺寸等类的检验。检验可使用监理自有设备,也可使用施工单位的设备由监理独立进行,但必须对平行检验使用的设备予以正常状态的确认。平行检验一般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进行。若时间紧时,也可采用与施工单位同步检验的方式。根据现阶段建设监理的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采用100%平行检验,应与施工单位自检一一对应,对装饰工程等可采用按规范要求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监理平行检验应做好记录,记录表格可参照施工自检表格另行制订单独记录,也可利用施工单位一式两份检验批自检申报表中的一份进行对比检验记录。

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平行检验的频率是有限的,为保证检验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平行检验和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或同步检验应配套进行。根据项目情况,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或同步检验可全过程进行,也可部分进行。对房建工程使用功能性的检测如灌水实验、水压实验、汽密性实验、防雷接地、环保检测、智能化测试、电气测试等应采用旁站监督监理。上述测试采用旁站监督监理,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同时便于同施工等多方分析共同解决问题。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记录应采用施工检验记录表,由施工方质检员记录,监理旁站审核现场签字作为有效记录。

委托第三方检测。当需要由第三方检测时,监理工程师应对第三方检测的质保体系包括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的资格、检测设备的检定状况等进行审查,同时对其检测方案进行审批。在检测过程中应重点监督检测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检测规程要求,对检测报告应及时跟进搜集,以便及时了解情况果断处理。

4、竣工验收的监理工作。

第1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国家、省政策性资金(含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政府部门通过借贷、担保、资产处置、对外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的项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项目专业化管理单位,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公路、水利、人防工程、基本农田整治、土地综合整治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代建领导组),负责对代建工作的领导,研究决策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市代建办是市政府授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为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工程重大变更事项的调整进行审核;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和材料、设备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依此作为代建单位对外招标和签订工程合同的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对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建设的监督与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全程监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使政府投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办理代建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征用以及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宜。

规划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手续审批办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为代建项目提供良好的施工治安环境,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督导检查,依法打击干扰、破坏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

川汇区、东新区、经济开发区负责协调配合辖区内代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及施工环境等工作。

第七条市代建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代建办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约定使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数额。双方要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

第九条市代建办工作经费实行财政供给,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市代建办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市代建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办理开工建设等有关手续;

(二)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活动;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七)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生产安全、廉政建设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按基建财务制度编制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经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九)负责将建设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意见,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十)定期向市代建领导组和市级有关部门汇报代建工作,重大事项提请市代建领导组或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办理代建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协助市代建办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三)项目工程管理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市代建办统一核算管理;

(四)参与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及设计,配合设计单位完成工程规划设计。参与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五)负责落实自筹资金;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八)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落实项目用地手续后,与市代建办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四条市代建办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组织评审和批复。

第十六条市代建办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市代建办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提请代建领导组同意后,方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确需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市代建办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规划、监察、审计、人防、使用单位等部门共同参加。工程验收合格后,市代建办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竣工决算批复手续。

第十九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市代建办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市代建办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包括财务资料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移交。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由市代建办负责。市代建办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由市代建办提出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资金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到市代建办按规定在市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工程资金专用账户或直接支付到施工企业、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属于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拨付,由项目使用单位将资金拨付到市代建办在市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工程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市代建办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按规定设立工程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代建办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市代建办依据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数,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办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市代建办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市政府将视节余额度给予市代建办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市代建办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二)因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项目严重拖延工期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虚列投资完成额等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12篇

关键词:竣工决算;造价管理

1前言

竣工决算是全面地反映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中各项资金实际的使用情况,以及概(预)算执行情况的文件。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根据编制竣工决算的有关规定,其编制原则、程序和方法既不同于估算、概算和预算,也不同于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因为从估算到报价的多次造价的编制,都是在工程开工前进行的,要按照一定的编制程序和方法,通过各种计算表格进行大量的分析和累计计算,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才能成立;而竣工决算则是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和大量的施工统计原始资料,以工程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来编制的,是要进行大量的分析统计,而不是计算来重新确定工程造价文件。竣工决算的编制是以建设单位为主,在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配合下共同完成的,它是建设工程特有的多次性计价中的最后一次计价。

2竣工决算是检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设计概算执行情况和考核投资效果的依据

公路建设项目是在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下进行的,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是以批准的工程概算、预算文件为依据的,公路建设应符合公路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它的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应符合设计文件确定下来的修建原则的要求;投资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预算金额以内。因此,竣工决算要围绕着检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

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检查落实是否已达到了设计要求,是否有提高技术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的情况,通过各项实际完成货币工作量的分析来检查有无不合理的开支或违背投资计划的情况。

3竣工决算为工程基本建设技术档案,为公路工程定额修订提供资料和依据

竣工决算反映主要工程的全部数量和实际成本、总造价及工程从开始筹建到竣工为止全部资金的运用情况和工程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价值,它是国家基本建设技术经济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工程决算中对已完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都要作必要的计算和分析,对其它费用的开支也应分析测定;工、料、机的消耗水平和其他费用的开支额度除了能够反映本工程的情况外,还可以为以后定额修订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的编制作参考。

某些工程项目由于改进了施工方法,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结构,降低了材料消耗,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成本,通过决算资料的分析积累,就可以为以后编制新定额或补充定额提供必要的数据。

4竣工决算为工程造价管理积累基础资料

作为为竣工决算提供原始资料的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实际发生的各项工作内容,实事求是,认真地进行统计分析,不要照搬设计文件、标底价或报价的模式。这样的竣工决算才是最能真实反映工程实际费用开支的计价,无论是对于建设单位、造价管理部门,还是施工企业,都应从竣工决算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中找到设计、造价、施工阶段不同计价形式之间所反映的问题,为今后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积累基础资料。

综上所述,对竣工决算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资料,而应该从整个造价管理系统的角度去认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