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21:50: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贸易政策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论文关键词:非均衡博弈,社会公共组织,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开始从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利益分化和利益群体多元化格局开始形成,由此我国进入了利益博弈时代。正如孙立平所说,“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的时代,任何一个具体的经济社会事物都可以成为一种利益,从中滋生出一群分享这种利益的人,并围绕这种利益进行博弈。”
一
在社会科学视域内,利益群体博弈模型可以用来分析不同社会群体、组织之间的各种关系,如合作与冲突,从而为分析社会事实提供一种新的,具有很强分析力的视角。这主要得益于罗伯特·奥曼、赫伯特·迪金斯等学者的杰出贡献。奥曼的著作涉及博弈论的几乎所有领域,特别是对于博弈论的核心概念“共同知识”和“信息”的深刻洞见,提出博弈论实际上是一种“交互的决策论”的观点,即一个人的行为依赖于他的所知,然后又依赖于他知道其他行为人知道他的所知,这个交互过程直接决定了博弈行为的进行。而他提出的关于重复博弈的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市场经济中的许多现象以及纷繁复杂、充满冲突和合作现实生活。赫伯特·迪金斯等学者则在计算机仿真实验的基础上,运用博弈论构建社会
群体中合作和利他行为的演化博弈理论模型,利用强互惠的概念解释社会群体的
利益博弈行为。正是基于这些学者的开创性的研究,加上20世纪晚期以来以复杂性科学理论的兴起,我们得以认识到组织运行和发展的动力根源于其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
从根本上说,利益博弈是市场经济和利益分化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所造成的社会群体分化和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社会结构必然呈现出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导致我国利益群体博弈关系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最显著的特征是,处于中国转型期的利益群体博弈是一种非均衡博弈。当然,这里所说的非均衡博弈与博弈论中的术语“均衡博弈”并不是相对应的概念。所谓均衡博弈,就是指在博弈过程中各参与人形成一种博弈均衡,“在一策略组合中,所有的参与者面临这样的一种情况:在对方策略确定的情况下,每一个参与者的策略都是最好的,此时没有人愿意改变自己的策略。”均衡博弈因此指的是一种动态过程,强调的是博弈参与者在博弈过程中的一种相对均衡的态势。而非均衡博弈则指的是博弈参与者在博弈过程中由于在所处的地位、所占有的资源等方面所具有的差异,而形成了对参与者特别是处于劣势的参与者的策略选择和博弈结果的约束。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利益群体之间的非均衡博弈具有一些比较明显的特征:首先是各利益群体的博弈能力严重不均等,由此导致了在博弈过程中强势利益群体对弱势利益群体的博弈优势;其次是参与博弈的各利益群体在资源、权利的占有上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最后,在非均衡博弈中,处于优势的强势群体的博弈策略对于弱势利益群体利益实现施加强势制约,而后者却无法对前者实施有效的影响。
而这种情况的产生,根源于中国近几十年来所发生的巨大社会变迁。在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强化,以及中国所致力于的制度变迁的进程中,社会利益分化日趋强化,社会公众被纳入不同的利益群体,并且这种利益格局是有差别的。而中国现实生活中的这种利益差别,从质的方面来说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所产生的,受现行法律法规保护的合理合法的利益差别;二是违背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各种违法手段攫取暴利而产生的既不不合理也不不合法的利益差别;三是由于某些法律法规或制度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导致的虽不违法但不合理的利益差别。对利益差别的这种划分,实际上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严重不均衡的利益格局形成的原因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致力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差别必然存在,而且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我国协调利益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社会机制和政治机制尚不完善,使得各利益群体利益表达能力的失衡,在自由竞争中形成的利益差别被不正常的强化。已经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群体通过强强结合等形式,得以有能力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其利益不但得到制度性的保障,而且利益在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激励下被放大。而对处于弱势的利益群体来说,由于利益诉求机制的缺乏,被进一步边缘化。这种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利益格局正是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累积的结果。
当前利益群体博弈的非均衡性是社会变迁的结果,必然带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均衡性作为差异的题中之义,在利益群体博弈过程中,具有其积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所必须。
二
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并称为现代社会三大组织系统的社会公共组织,其存在和运行的最重要基础和动力在于个体行为者行动之间因互利而相互依存,或因冲突而矛盾斗争所形成的相互影响。社会公共知是嵌入在社会这个纷繁芜杂的复杂巨系统之中的,与社会中其他要素如政府、企业乃至个人构成一种共生关系。因此,社会公共组织的运行和发展必须依赖于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互动,在当前形势下即是就各自的利益诉求展开博弈。
社会公共组织的运行和发展,必须满足基本的利益诉求,对于一个组织来说,最低的利益诉求包括合法性的获得、资源的获取以及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合法性是指社会公共组织需要获得国家制度、社会成员的认可,资源的获取是指作为非营利机构的社会公共组织需要从外界获取开展组织活动的各种资源型要素,而自主性则是指作为一个非自足的主体的社会公共组织脱离其资源提供者的控制的一种欲求。社会公共组织作为当前中国社会利益博弈格局的重要参与者,其利益诉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社会公共组织需要与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博弈。
因此,社会公共组织运行和发展实际上是其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非均衡博弈的结果。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说,这是N人M次博弈。要描述这种博弈非常复杂,而探求这种博弈的具体过程也不是本文的目的所在。本文所探讨的是非均衡博弈对社会公共组织发展的作用,因此可以将这个N人M次博弈转化成是以社会公共组织为中心的二人多次博弈结构,即依据不同的利益诉求将社会公共组织所参与的非均衡博弈分解为其与多个单独的利益主体所进行的博弈。
从博弈论的视角来考察组织,核心在于要说明博弈不仅将有助于组织的稳定运行,而且也要说明博弈将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某种契机。但经典博弈论无法做到这一点,经典博弈论早期主要关注的是一些比较简单的单次博弈,如博弈论中最广为人知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囚徒困境”博弈的结果是向“纳什均衡”点收敛的,对博弈各方来说,不合作是最优策略。从长远来看,这种博弈结果是不利于整体收益的增进的。在社会公共组织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博弈中,如果都当作是一次博弈,则双方都将采取不合作,结果是组织无法有效实现其利益诉求,从而走向衰亡。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利益群体所参与的博弈是多次博弈的,即博弈是持续进行的。
在利益博弈时代,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认识到博弈必须演化出某种规则,使得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博弈参与者的博弈策略都趋向一种被称为是“演化稳定策略”的方向。“演化稳定策略”的好处是使社会公共组织在面对相同的情势时都将采取在某种程度上与习俗相似的策略习惯,这种习惯,即使使得社会公共组织可能无法获得最优结果,但是由于从外界获取的资源是持续的,从而有助于社会公共组织运行的稳定。演化博弈论的观点认为,在博弈过程中只有在两个博弈参与者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能演化出某种“演化博弈策略”。博弈参与者的差异构成了一种不对称性,从而衍生出一种状态。一旦双方都锁入这种状态,任何一方偏离这种演化稳定均衡的参与者所得都要比原来少。而当前利益群体格局的非均衡性正好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不对称局势,因此使得社会公共组织在与某一特定类型的博弈对手时都采取大致相同的策略,从而保证了组织的正常运行。以当前社会公共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的非均衡博弈为例。改革开放后,政府组织出于各种需要放宽了对社会公共组织的管制,社会公共组织有所发展,其与政府组织博弈才具有现实可能性。社会公共组织和政府组织握有不同的资源,这些资源恰好的对方所需要满足的利益诉求,在某种程度上是互补的。同时由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不均衡性,导致了二者在博弈能力和策略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的政府组织是社会资源的最大占有者,其对于制度性资源的垄断性占有,使得政府组织成为利益博弈中处于最有地位的参与者。而社会公共组织尽管所掌握的资源——公信力、获得资源的能力等——使得其重要性正在逐渐增加。但是短期内并不可能改变与政府组织博弈的劣势地位。这些差异导致在社会公共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博弈中,政府组织的主动性和优势是倾向性的,社会公共组织只能采取消极性策略。但是,这种非均衡博弈所导致的结果却是有利于社会公共组织本身的正常运行的。政府组织作为强势的一方为社会公共组织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制度支持,而社会公共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与政府组织的博弈所采取的将始终是遵从策略,从而获得其制度合法性。
社会公共组织与其他利益博弈参与者之间有着很多先天的差异,这些差异为演化出某种稳定的均衡策略有一定作用,但是目前对于社会公共组织运行的“演化稳定策略”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由于利益格局导致的不均衡性,这种不均衡性为社会公共组织持续获得某种资源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目前利益格局的非均衡性是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一种非预期的结果,也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需要加以改进和调整的,必将为一种更合理的利益格局所取代。从目前的这种非均衡状态演化到另一种状态,意味着社会公共组织在与其他利益主体博弈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演化稳定策略”将不再适用,为了保障自身的运行和发展,社会公共组织必须要在新的不均衡状态下演化出新的“演化稳定策略”,这不仅意味着博弈规则的改变,还意味着组织获取资源的方式的改变。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从目前的非均衡状态向另一种状态的改变,将为社会公共组织的发展提供契机。
三
利益格局的非均衡性及其所导致的利益群体博弈的非均衡性,被视作是社会转型中的一种不正常现象。
但是本文的分析表明,由于非均衡性符合演化博弈论中关于“演化稳定策略”的形成中对博弈参与者需存在差异的要求,因而有助于社会公共组织在与某一特定的利益群体博弈时采取稳定的策略并持续获得某一特定资源,从而保证了组织运行的稳定。而从一种非均衡状态向另一种非均衡状态的转变有助于新的“稳定演化策略”的形成,因而为社会公共组织的发展提供契机。
当然,以上的分析并不否认学术界对于目前存在的利益群体格局的非均衡性的消极作用的讨论,而只是从另一个角度阐发了利益格局的非均衡性对于组织运行和发展的积极功能。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作为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特定产物,这种不健康的利益格局非均衡性必将在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为一种更合理的利益格局所取代,不过,历史地看,新的利益格局也仍应该是非均衡的。
参考文献
1 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2 郭其友、张晖萍:《罗伯特奥曼的博弈论及其经济理论述评》,《国外社会科学》2005第5期,第75-76页.
3 美]赫伯特迪金斯、萨缪鲍尔斯:《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一个超越经济学的经济分析》,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33-45页.
4 杨博文:《论利益群体非均衡博弈及社会公共组织的复杂性》,《系统科学学报》,2007第4期,第59、60页.
5 美]约翰纳什著,张良桥,王小刚译:《纳什博弈论论文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2页.
6 任娟、杨博文:《试析利益群体的非均衡博弈》,《甘肃社会科学》,2007第2期辑刊,第56页.